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6 14:35:09 雪桃 管理 我要投稿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10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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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巢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巢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巢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巢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巢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工巢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事故、重事故、较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巢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其他法律行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xx]111号)同时废止。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浅海石油作业无线电通信(以下简称浅海通信)的安全管理,保障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和原石油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渤海浅海油气生产设施、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和同它联网的陆、岸通信台(站)。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或从国外新购置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施,应报请企业通讯主管部门和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海上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浅海通信项目的许可

  第五条浅海通信项目的设计方案,要经过设计、安全监督和有关部门审量认可,方能立项。

  第六条浅海通信项目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和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订货和施工。

  第三章浅海通信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第七条浅海通信设备安装开通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电台热照。

  第八条船舶、平台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五章要求。

  第九条船舶、平台无线电工作室的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四章要求。

  第十条浅海通信设备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指标,经过测试检验,应达到设计技术性能,并有详细测试检验数据和技术检验报告。

  2.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3.报话接通率为100%。

  4.话音清晰、无噪音。

  第十一条企业通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设备试运行后,应按照第十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浅海通信部门,应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维护管理工作,保持设备完好率为100%。

  第十三条浅海通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纪律和保密制度,应按规定操作,发现设备异常,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决不了,立即通知浅海通信部门检修,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四条主管浅海通信工作的领导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浅海通信有关法规和各项制度,随时了解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浅海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应配合浅海通信部门,做好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

  2.电台执照,电台设备核定表。

  3.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

  4.电台工作日志。

  5.发射机实际输出功率。

  6.工作频率和电波干扰情况。

  7.在设计通信距离内的报、话接能率。

  8.设备的稳定性和语音清晰度。

  9.备用机的'完好程度。

  10.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

  11.设备遇险通信性能。

  12.通信设备使用保养,故障维修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

  13.维修备件和材料。

  14.维修仪表和工具。

  15.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

  16.静默钟。

  17.应急通道。

  18.手提式灭火。

  19.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

  第十七条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中的通信网络编制,应由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提出并试通。通信网络的内容包括:

  1.通信对象、通信距离和通信路由。

  2.无线电台(站)名称和台(站)坐标。

  3.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发射功率。

  4.天线程式、天线增益、天线高度和馈线损耗。

  5.设备具有满足浅海石油作业日常通信的各项性能指标。

  6.设备具有符合国际规定的遇险呼救,遇险报警的功能指标。

  7.设备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

  8.通信备用机,备用电源。

  9.无线一有线自动转接方式。

  10.通信主管领导姓名,电台值班人员姓名,通信网络编制人员姓名、职务。

  第十八条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报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通信线路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交换传输设备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 通信电源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章 数据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章 无线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章 系统集成项目安全操作规程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顺利实施,加强在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工程与人身安全的管理,落实工程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各专业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电信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方案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各专业设计人员在进行项目的勘查设计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

  第三条 各专业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必须严格遵守各种相关的现行工程设计规范,坚持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制度,采取措施保障通信网络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设计人员人身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通信网络功能的正常发挥、通信工程的顺利实施,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各专业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人手一册,全体设计人员平时应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 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以及各种通信工程设计规范(信息产业部行业标准)中的相关安全规定,并在日常勘察设计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条 各专业设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本安全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有安全生产措施的专用章节。并在实际项目工作中,根据项目的专业类型参照相关章节的安全生产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指导本单位员工自觉遵守本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等台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现场勘察人员数量要求:为确保通信工程勘察中的人员及财产安全,勘察中要确保二人(不少于二人)以上为一勘察小组进行现场勘察。

  第二条 工程设计人员在电力线附近勘察时应注意:如在通信线路附近有其他线条,在没有辩清其性质时,勘察中一律按电力线处理。电力线与电信线碰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应立即停止勘察,通知维护人员到现场排除事故。 第三条 工程设计人员在室外勘察时应注意个人防雷、防电:

  (一)遇雷雨、大雾天气,不应对室外高压设备进行查勘,如果必须进行查勘,应穿好绝缘靴。

  (二)室外勘察遇到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勘察,等雷雨过后再继续勘察;若无

  法避免时,要注意个人防雷。查勘时遇潮湿的地面、墙面、电气设备等处,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如穿绝缘靴、避免人体触及墙面、设备等。

  (三)遇雷雨天气,不得靠近避雷器装臵;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其他类似金属装臵;切勿站立于山顶、楼顶上或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减少使用手提电话。

  (四)雷雨天气查勘应注意的其它事项为:尽量不在户外或室外逗留;最好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有条件,可进入宽大金属构架或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汽车或船只内;如依靠有建筑物或高大树木屏蔽的街道躲避,应离开墙壁和树干8 米以外;应尽量离开小山、小丘或隆起的道路,离开海滨、湖滨、河边、池旁,离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以及旗杆、烟囱、宝塔、独树、没有防雷保护的小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在旷野无法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时,应远离树木和桅杆。在空旷场地不宜打伞,不宜把井钩等铁件拿在手上。不宜进入无防雷设施的临时棚屋、岗亭等低矮建筑。

  第四条 工程设计人员在建筑工地现场查勘时,必须遵守建筑工地的安全保护纪律,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对在建建筑物勘察时应注意:

  (一)进入在建建筑物勘察时,需建设方现场人员陪同。必须戴安全帽、穿反光背心等警示服。

  (二)小心观察空中是否有往下投掷物料,注意自身安全。

  (三)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在建建筑物。(四)在在建建筑物内行走要注意安全,小心地上堆积物、沟坑,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第五条 进入通信机房勘察时应注意:

  (一)进入机房时需佩带工作证。严禁私自拉、合开关(照明开关除外)。

  (二)勘察过程中,严禁触摸电气设备带电部分。对电气设备进行查勘时,人体不应同时触及不同的金属物体,以防止遭受意外电击。对电气设备进行查勘时,双脚应站在绝缘垫上,禁止站在活动金属梯上查看电气设备。查勘时遇潮湿的地面、墙面、电气设备等处,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如穿绝缘靴、避免人体触及墙面、设备等。对电气设备进行查勘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养成眼观、耳听、鼻闻、手试(设备温度)的习惯,以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的现状,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对人身造成伤害。

  (三)对低压设备进行查勘时,人体或其所携带工具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0 .1 米;对于有高压配电装臵(1 oKv 及以下)的地方,应确保人体或其所携带工具与高压带电部分的最小净距离为0 .7 米。对于有隔离栅栏的高压设备,如变压器等,不得越过栅栏。

  (四)测量应使用皮卷尺,不得使用金属尺在有电气设备的机房进行测量;不得在有高压设备的场所使用卷尺进行测量。

  (五)遇雷雨天气,不得靠近避雷器装臵。

  第六条 设计人员进入通信机房,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进入通信机房,禁上使用如手机等的强电磁场干扰设备,避免对生产设备特别是传输设备产生电磁干扰。对于采用架空地板的机房,勘察过程应注意避免踏空、使用地板吸引设备打开地板、勘察后盖好。在架空地板上安装设备应采用加固底座,并注意避免破坏地板下原有线缆,在无架空地板机房敷设线缆时,一律采用上走线方式,必要时,应增加走线架及尾纤槽等。

  第七条 设计人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所必要的建议措施。设计人员必须亲临现场,认真做好勘查记录(有条件时,可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 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或现场维护人员签字确认。对于现场情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单位反映,并在工程设计图纸或说明中标注及详加说明。

  第八条 遇到有地面开挖工程(如地槽,地线极板)时,必须经物业所有者确认核对设计地点下方是否存在其他设施(如电力、煤气或通信设施),并将确认结果记录在案。根据需要在设计说明和图纸上标注,确保设计安全。 第九条 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线路(包括电力线、用户线、通信光、电缆)必须采取放电过压过流的防范措施。通信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设备进行接地设计。

  第十条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 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 的要求,所采用的设备的环保指标(如电磁辐射、噪声、可能产生的对人体有毒、害物的挥发等)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确保不刘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中需要引接电源的,必须核对原有电源系统(如熔丝、整流器、蓄电池)容量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要求填报《 用电申请表》 ,由维护人员签字,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是否满足新增设备的用电需求。经确认的《 用电申请表》 作为设计文件的一部分附在设计文件中。如发现现场实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扩容需求,或更改工程方案。

  第十二条 设计人员对于正在运行中的网络系统进行扩建改造工程设计前,必须在运维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周全稳妥的割接方案,并经建设主管单位核准,以确保在通信业务尽量不受或少受影响的情况下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中若个别地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限值时,设计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查勘后在设计方案上报请建设单位注意安全问题点,提示现场客观条件限制情形,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

  (二)针对安全问题点提出防范和加固措施(可征求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意见),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后在设计中实行。

  (三)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标出安全上的重点、难点,说明所采用的加固工艺,防范措施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四)在设计会审时作重点讲述,作好原始记录的保管、存档。

  第十四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信建设工程,设计人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措施。

  第三章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危险作业包括:攀高勘察作业、野外勘察作业、人孔(地下室)内勘察作业、电磁辐射环境下勘察作业。 第一条 高空作业条件规定

  (一)任何时候不允许攀登通信杆、10 米以上(不含10 米)的升高架及10 米以上(含10 米)的支撑杆。遇有雷雨、大雾、降雪、小雨、大风、黑夜或雨后

  铁塔仍水迹未干时,严禁攀登铁塔、10 米以下升高架、10 米以下支撑杆。

  (二)存在严重锈蚀现象的铁塔、升高架、支撑杆不可攀登。

  (三)除非必要,一般情况下不建议攀登50 米(含50 米)以上的铁塔,攀登超过3 。米(含30 米)的铁塔应至少有另一名同事共同攀登或在塔底照应;女员工不允许攀登25 米(含25 米)以上铁塔。 第二条 高空作业操作规程

  (一)防护用品和攀爬准备:攀登铁塔、升高架、支撑杆时必须系上安全带;攀登铁塔或登高时建议穿摩擦力大的鞋,禁止穿尖头皮鞋、裙子登高;攀登前应检查身上勿携带易挂住铁塔的物品,检查安全带是否结实无损、安全扣是否完整,并除下手表,手镯等易与铁塔相碰刮的器物。勘察工具应妥善装于包内,防止攀登过程中漏出,并将包稳妥背好,方可攀登铁塔;严禁攀爬时手中持有物品。

  (二)攀爬技术要领:攀爬铁塔时要注意抬头观察,留意有无鸟巢、蜂窝等危险物,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应及时下撤,严禁冒险攀爬;攀登铁塔应稳扎稳爬、安全第一,切忌一味求快、盲目攀比;攀登时必须手脚并用,双手抓稳,用一只脚踩稳爬梯后,方可移动另一只脚;严禁在脚部移动时双手同时离开铁塔爬梯;严禁在攀登铁塔时与人交谈、使用手机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当攀登铁塔觉得体力不济时,应将安全带系上铁塔并稍作休息,严禁不系安全带停留在铁塔爬梯上休息。

  (三)攀爬保护:当一人在攀登铁塔、支撑杆、升高架时,其它人不应同时攀登,应待攀登人员已到达顶部后再开始攀登;当一人在攀登铁塔、支撑杆、升高架时,塔底(杆底)严禁站人,防止高空坠物;如果必须同时在塔底(杆底)作业,则必须配戴安全帽;遇有复杂、不易攀登的天面时,如无梯子等辅助工具,严禁冒险攀爬,应到周围寻找到工具后再攀爬;严禁从一个天面跳跃到另一个相邻的天面。 第三条 野外勘察操作规程

  (一)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测量时,不准使用妨碍火车、船只通行的信号标志。

  (二)测量路上如遇有河流,在未弄清河水深浅时,不准趟水过河。

  (三)查勘测量过程遇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严禁跳跃,以防跌撞扎伤。在山岭上攀登,应注意周围环境的情况,不准站在有裂缝易松动的地方或不牢固石块的边缘上。查勘过程中严禁坐在高处无遮拦的地方休息,防止坠落。 (四)在林区、草原或荒山等地区进行查勘测量时,严禁烟火;如遇客户或协作单位人员用火,应予以劝止;确需动用明火时,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制订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测量过程中需进行树木砍伐的`,应征得相关部门或树木所有人的同意;必要时请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五)在山区勘察时,应准备好常用药品,并穿长裤、设法扎好裤脚,尽量避免在密集草丛中行走,防止蛇、蚂蝗等叮咬;在鞋面上涂上一层肥皂可以有效吓阻蚂蝗。在炎热或寒冷天气在野外勘察作业必须注意防暑、防寒。 (六)在高压线下方或附近进行查勘时,查勘人员的身体距高压线及电力设施最小间距应保持:IKV 一35KV 的线路为2 .5 米;35KV 以上的线路为碑111

  (七)雷雨天气不宜在高处、空旷处大树或泪‘房下停留,如人员仍在山上,则要抓紧时间尽快下撤;不宜靠近建筑物的外墙以及电气设备,以防止雷电反击或电磁脉冲伤害。

  第四条 人孔(地下室)内勘察操作规程

  (一)开启人孔(地下室)盖前,应在人孔(地下室)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围栏、红旗等,作业完毕,确认人孔盖盖好后再撤除。启闭人孔盖应用开启钥匙,防止受伤。

  (二)进入人孔(地下室)查勘应遵守:必须先通风10 分钟后,确认无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后再下孔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通风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排风布及排风扇,布 面应设在迎风方向。

  (三)人孔(地下室)内如有积水,必须先抽干;抽水时抽水机的排气管不得靠近孔口,应放在人孔外的下风处。作业人员下人孔时必须穿防水裤和胶靴。

  (四)在人孔内查勘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看守,随时观察人孔内人员情况。发现人孔(地下室)或电缆管道存在有害或易燃气体时,千万不要用明火,不要进入现场。

  (五)查勘期间应保持不间断的通风,并使用仪器对人孔(地下室)内气体进行适时检测;查勘人员若感觉不适应如头晕、呼吸困难,必须立即呼救,并迅速离开人孔,待采取通风措施后再查勘。

  (六)向人孔(地下室)内查勘人员传递工具、用具时,必须用绳索拴牢,小心传送。

  (七)上、下人孔(地下室)时使用的梯子必须放臵牢固,不准把梯子搭在人孔内线缆上,严禁查勘测量人员蹬踏光、电、线缆或线缆托架、托板等附属设施。

  (八)尽量避免下雨天时在人孔内勘察,不得已时,应在人孔上面设置挡雨器具。

  (九)人孔内严禁吸烟,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进电缆地下室或人孔内。

  第五条 电磁辐射环境下操作规程

  (一)在存在严重电磁辐射的场合勘察时应穿着公司配备的防辐射服。

  (二)勘察时丁百落碎清厌嚷履碟持亘画未蜘巨高如需在天线附近逗留,可选择在天线下方或背面,应尽量避免在天线方向1 米内工作,无法避免时应尽量减少逗留时间;尽量避免在天线正面登高。

  (三)在宏蜂窝天线与广播、电视发射天线共铁塔时,严禁攀爬此类铁塔。

  (四)在存在寻呼机天线天面勘察时,应尽量减少勘察时间。

  (五)严禁触摸射频导体(如馈线连接头),以免“射频灼伤”

  (六)请注意射频设备所贴不同颜色的警告标志,避免接近该类可能影响健康的设备:

  蓝色一一表明可能存在超过安全标准的辐射;

  黄色一一提醒采取措施,以免超过安全标准的辐射;红色一一存在危险,生命受到威胁。

  第四章 通信线路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线路勘察设计人员应注重查勘时的人员和车辆安全,在高速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危险地段和位置应穿反光背心等警示服,带警示牌。上、下人(手)井、地下室和上楼、上杆时作好安全防范措施,尤应注重盖回人(手)井盖和防护板

  第二条 线路设计人员应注意设置勘察现场标志。在下列地点工作,必须设立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有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注意。

  (一)道路拐角或公路转弯处。

  (二)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三)跨越马路架线需要车辆暂停止时。

  (四)已经揭开的人(手)孔处,必要时可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

  第三条 线路设计人员在野外勘察、人孔内及电缆地下室勘察时,必须严格按照“第三章: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 通信线路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光、电缆(杆路)进行接地设计。

  第五条 通信线路勘察设计应高度重视架空线路距强电、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电信线路在设计时应详细勘察,并按设计规范,保持通信线路与电力线的空间距离;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加重点标记;对于高压线跨越,又不能停电作业的地方,设计时应将搭建保护架子的材料、用工等列入设计;与电力线跨越处在图纸上应详细标明;对与电力线交叉部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有关防护要求及措施在工程设计说明中编述。做好原始纪录的保管、存档,在设计会审时重点强调。

  第六条 线路工程设计中若个别地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限值时,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 除本章的安全规定外,线路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参照“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章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章 交换传输设备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交换传输设备工程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做好防雷设计,工程图纸和设计说明均需有相关的说明。机房内防雷接地与工作接地分开设置;所有外部引入的线缆(电力线、光、电缆)的地线、护套、加强芯等严禁接入设备工作地。禁止架空电力线直接引入机房。

  第二条 交换传输设备工程新增设备需要引接电源的,按“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条 对于正在运行中的交换传输设备网络系统进行扩建改造工程设计时,按“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 交换传输设备工程设计中若个别地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限值时,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 设计人员现场查勘时,应严格遵守通信机房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建筑工地的安全保护纪律,应注重查勘时的人身安全,具体参照“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条 除本章的安全规定外,传输交换设备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参照“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章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 机房工艺要求

  (一)机房工艺必须按照《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进行抗震设计。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进行抗震加固处理。

  (二)通信机房的工艺要求必须符合《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的各项要求。对不符合设备承重要求(如商品房等非专用电信机房)或有墙体裂缝等明显损伤的机房、天面,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楼面承重以及其它安全要求,并在工程设计图纸或说明中标注或说明,由建设单位确定更换机房或聘请专业设计单位采取加固修复措施。

  (三)关于拆除墙体的设计,应向房主了解该墙体是否承重墙以及其它需注意问题,以避免出现拆墙带来的承重或其它问题,并在图纸中备注拆墙注意事项。

  (四)拆除墙体或开孔洞设计时应考虑到墙内管线等隐蔽设施,并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注意,尽量避免施工出现问题。

  (五)机房设计时,应有“注意机房防漏、防渗水”的要求,设备安装位置尽量避开馈线洞和空调口的下方。

  (六)机房内所有墙洞、楼地板洞、地槽等均需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凡近期

  不使用者均需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七)设备安装设计时应注意综合考虑机房设备的维护、扩容、安装的方便。

  (八)空调设计时应注意排水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通信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设备进行接地设计。机房内通信设备及其供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进局电缆的保安装臵接地端以及电缆的金属护套均应做保护接地,与地线排可靠连接,在接地排接线端子连接处做镀锡处理。

  (十)机房防火设计必须符合《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设计文件中须说明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阻燃的要求。

  (十一)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线缆(包括电力线、用户线、通信光缆)必须采取放电过压过流的防范措施。

  (十二)通信机房内的通信线缆布放必需遵守相关规范,原则上采用上走线方式布线;交流电缆与直流电缆、电源线与信号线要求分开布放、不可交叉;各类电源线卜48v , 220v , 38oV )均须与其它信号线分隔布放,并加阻燃PVc 线槽套装。

  (十三)通信机房内不得设有各类水管、与工程无关的走线架(管)不得穿过机房。

  第六章 通信电源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分四部分:查勘、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审核、设计会审。主要内容分为:供电系统(交流系统、直流系统)、电源设备(设备选型、设备配置、容量计算)、接地及防雷、导线的选择及布放(导线型号选择、导线规格的计算、走线方式、三线分离原则)机房及设备安装(机房承重、抗震加固)。

  第一条 电源专业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时,必须严格遵照通信电源工程设计规范,包括:《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 YD5040 一97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5059 一98 )、《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 YD / TS 一2 001 )、《 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 (YD5078 一98 )、《 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

  部分)》 (YDJ26 一89 )、《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YDS 068 一98 )等及设计中涉及到的其它规范要求。 第二条 工程查勘

  (一)通信电源专业设计人员在进行工程查勘时,必须遵守“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为保证设计文件满足电信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工程查勘应重点注意的安全事项有:

  1 、机房承重

  电源设备一般体积大,重量重,对机房的承重要求高,如变压器、柴油发电机、uPS 、蓄电池等,查勘时必须重点了解机房的荷重,包括向有关方面核实或通过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方面出具机房荷重证明。

  2 、供电系统

  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是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必须严格遵守的首要条件。

  ( 1 )对于新建局(站)或新建电源设备如直流系统、uPs 系统,查勘时应重点对市电的种类进行了解,即区分市电供电方式为第一类?第二类?或不可靠的第三、第四类?了解市电的种类,以对设计中需要考虑的设备进行安全合理的配置。

  ( 2 )主要设备的容量及负荷值:通信电源设备安装,都需要考虑上级电源设备的容量及负荷,以确定上级电源设备是否满足本期电源设备的容量需求。查勘时必须核实整个上级交流供电系统中各级主要设备的容量及现有最大负荷值,主要设备包括:变压器、低压配电设备(断路器、熔断器等)、柴油发电机组、整流器、蓄电池组、直流配电柜、电源列柜等。查勘时应注意:

  1 、设备的容量应为在用设备的容量,对于备用设备或已经停用的设备,其容量是否可用应与动力维护单位核实,如直流系统中关闭的整流模块等。

  2 、由于表计存在误差或失灵,因此不能仅仅依据测量仪表的数值来确定其负荷值(如设备上的电流表指示值等),应使用其他仪表(如钳型电流表)进行比较从而确认。

  ( 3 )主要设备对应的电缆线径:电源系统中各级设备的对应电缆的载流量是否满足其下级设备的需求是系统能否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设备的不断增加,以及之前的电缆配置不尽合理,电源设备容量与对应的电缆线径明显不适配的现象难以避免。因此,查勘时不能忽略对本次新增设备以上各级电源设备对应的电缆线径进行核实,避免由于本次增加负载造成电缆过载。

  3 、交流系统保护接地

  交流供电系统配电装臵的接地是为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保证电源设备的可靠供电。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有三种基本型式( Tn 系统;TT 系统;IT 系统),查勘时应核实交流系统的保护接地方式,其中重点是区分Tn 系统中的三种型式:Tn -s 系统(既通常所称的三相五线及单相三线)、Tn -c 系统(既通常所称的三相四线)及Tn -c -s 系统。只有弄清楚现有系统的接地方式,才能在此基础上采用正确的保护接地。

  4 、防雷

  雷电过电压将威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因此电源设备设计一般都包含防雷保护设计,以达到将过电压降低到设备允许的水平。而防雷保护采用的一般原则是分区保护和多级保护。因此,在查勘时不仅要明确交流系统的接地型式,以确定避雷器的安装方式,还应明确本次安装的电源设备属于哪种防雷保护范围及所处的级别,以及明确设备的耐压水平,以正确选择避雷设备。查勘时应遵循并考虑到的电源系统防雷保护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

  ( 1 )、微波站和地球卫星站等局站的市电高压引入线路,如采用高压架空线路时,其进站端上方宜设架空避雷线,长度为300-500m ,避雷线的保护角应不大于25 度,避雷线(除终端杆外)宜每杆作一次接地。

  (2)、位于城区的电信局,市电高压引入线路宜采用地理电力电缆进入局(站),其电缆长度不宜小于200m 。

  (3)、电力变压器高、低压侧均应各装一组避雷器,避雷器应尽量靠近变压器装设。

  (4)、出入局(站)的交流低压电力线路应采用地埋电力电缆,其金属护套应就近两端接地。低压电力电缆长度宜不小于50m ,两端芯线应加装霹雷器。

  5 、走线方式

  通信机房设备种类多,大量的有源设备及无源设备采用各种线缆进行布放,走线复杂,安全隐患多。设计必须遵守“三线分离”原则,即通信机房内交流线、直流线、信号线分开敷设,满足阻燃安全的要求。因此,查勘时应重点对电源设备对应的电源线走线路由进行查勘,尽可能保证交流线与直流线分开敷设,电源线与信号线分开敷设,并各自采用专用的走线架(槽、管道)布放(难以分开的加防护套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遵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尽可能采用上走线方式。

  6 、导线的选择

  查勘时,应明确导线沿途所经过的环境条件,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水浸、外力损伤、环境温度等种种可能导致导线损坏的情况,从而采取有效措施(正确选择导线的型号、外加保护措施等)避免损坏的发生。

  7 、原始记录的保管、存档

  上述查勘资料,应作为设计的依据,并做好保管及存档工作。

  第三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在设计说明、施工图纸中将安全问题全面落实,进行安全技术的论证和交底。

  (一)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到人身及设备安全问题的,必须进行详细的说明。说明包括市电的种类、交、直流供电系统的现状、系统运行方式、主要设备的容量及负荷值、接地系统的现状,本次安装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及技术参数、应用范围、机房的承重、设备的抗震加固等。对于上述内容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应重点进行说明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设计应注意的重点:

  1 、设计文件应对电源系统进行详细的安全论证,说明系统的可靠程度,不能流于形式只做表面的描述。

  2 、配电开关的容量配置应遵守级差配合原则,下级开关容量不得大于上级开关容量。

  3 、导线的选择应根据其负荷量及敷设情况进行严谨的计算,并依据其载流量表选取,不得随意选择。

  4 、电源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的负荷预测应统筹考虑,多方求证核实,不得随意取值,尤其应核对用电设备厂家提供的负载功耗数值,不应随意降低来满足电源设备的配置需要。例如,在建设单位已经提出了电源设备建设规模的情况下,设计人员仍然必须根据设计原则进行核算,不应盲目套用数据来肯定。(二)施工图纸:设计人员应该按照施工图纸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原则认真绘制施工图。施工安全问题,尤其是电源设备施工安全问题是设计人员必须考虑

  到的。对于查勘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设备的停送电、设备的割接、设备的承重加固等,应在施工图中使用文字重点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应绘制详图配合文字的说明。 第四条 设计审核

  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由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电源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必要时,由负责审核的电源专业人员提出并召集其他专业人员共同会审,以解决单一专业不能解决的其他安全问题。 第五条 设计会审

  在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会审中,设计负责人应重点进行安全技术的交底。对于设计人员不能明确解决的安全遗留问题,应在会审时提出,要求建设单位解决,不得隐瞒或遗漏。对于建设单位出于部分理由提出的不利于安全的要求,不应盲目遵从,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第七章 数据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工程设计时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最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与防火标准文件,符合防火、防水、防雷击、防腐蚀、防震、防噪音。若个别地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限值时,设计人员应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条 数据专业对通信机房的要求参照“第五章交换传输专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设计文本中应在技术要求方面和管理要求方面对网络安全提出要求。在技术方面上,网络安全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物理安全: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设施以及其他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等

  环境事故以及人为操作失误或错误以及各种计算机犯罪行为导致的破坏过程。 网络安全:把需要保护的网络用防火墙从开放因特网中隔离开来,实现内部信任网与外部不可信任网之间或是内部网不同网络之间安全区域的隔离与访问控制,保证网络系统及网络服务的可用性。

  信.息安全:在网络实施过程中,应尽量利用各种手段来保障信息的安全搜索、存放和共享。最基本的原则是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政策。信.息安全包括信息传输的安全、信息存贮的安全以及对网络传输信息内容的审计三个方面。 设计文件中应建议建设与运维单位在日常管理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采取相应的规范,通过严格的机房管理、交接班管理、技术培训措施,来保证物理安全,杜绝人为因素导致的网络故障、网络中断、网络管理的漏洞;同时通过网络中各种LoG 信息、MIB 信息的获取,有目的地监控网络异常数据流,通过路由过滤、包过滤、命令屏蔽等管理策略,防止网络入侵。 第四条 在建筑物地下室内的查勘注意事项:

  (一)勘察人员数量要求

  为确保勘察人员及财产安全,勘察中要确保二人(如查勘人员只有一人,可请求陪同人员协助)以上为一勘察小组进行现场勘察。

  (二)建筑物内查勘

  1 、进入在建建筑物地下室勘察时,参照“第止章:墓本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条款进行操作;

  2 、不宜晚上或天空特别阴暗时进行查勘;

  3 、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进建筑物地下室内,同时禁止吸烟。

  (三)勘察电力情况

  1 、勘察时在通信线路附近有其他线缆,在没有辩清性质时,勘察中一律按电力线处理,严禁触摸;

  2 、在强电井内勘察电源时,严禁触摸任何设备,当需用尺子测量时,注意不要与其他设备、线缆接触;

  3 、电力线与电信线碰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应立即停止勘察,通知物业维护专业人员到现场排除事故。

  第五条 设计人员应注意的其它勘察规定:

  (一)登高查勘,严禁脚踩铁架、机架、_L 下电缆走道;严禁攀登配线架支架;严禁脚踩端子板、弹簧排。

  (二)在旧机房查勘时,不得随身带钢笔、手表和穿有金属纽扣的衣服。部分工具应包绝缘材料,以免触碰运行的设备而发生事故。

  (三)在机房查勘,不准吸烟,不准携带易燃品,不得抛掷工具、器材及其他物品。施工场地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教育、训练作业人员掌握基本的灭火知识和技能。

  (四)使用仪表的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以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高空、塔上、土建工地查勘时,要使用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带、安全帽、工具袋等防护安全。

  (六)查勘完毕离开前,必须查看现场,切断照明电源,检查火源及其它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六条 综合布线设计安全规范:

  (一)对综合布线的光缆部分,如采用室内光缆在室内全程需套光缆护套软管,现一般采用室外6 芯光缆,在小区地下管道套子管保护,在室内环境如暴露在外面需套光缆护套软管。

  (二)楼内布线应采用阻燃PVc 电缆和阻燃水平线,同时,水平线在布放时,应穿线槽和线管保护。

  (三)电源线和地线应采用阻燃(105℃ )电力线,当在线槽外面走线时,需全程套双面镀锌金属管保护。严禁电力线缆、信号线缆同槽敷设。

  (四)综合布线机柜和楼内布线的交接箱、分线盒应安装在合适位置高度,同时要固定好,当在弱电井内安装时,应与视线平直,当在楼道或过道安装时,可适当安装高一点,以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五)因综合布线机柜带有24 小时不间断风扇,安装地点要注意噪音影响,尽量不影响住户休息。

  (六)综合布线机柜安装和线槽线管安装同时要避免影响住户,如机柜不可安装在住户门口上方,线槽线管安装在隐蔽处,不影响美观。 第八章 无线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全体设计人员平时应认真学习下列文件,并在日常设计工作中严格遵守执行: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二)《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三)《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四)《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五)《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第二条 设计方案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条 无线设计人员应注重查勘时的人员和车辆安全,在高速公路及桥粱涵洞等危险地段和位置应穿反光背心等警示服,带警示牌。在公司不能安排查勘车辆时,严禁私自乘坐无牌、无证等非法车辆进行查勘。酷暑天气外出查勘时,要注意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条 无线设计人员在天面查勘时应注意:

  (一)攀爬老旧腐蚀的上人梯时,必须检查上人梯的安全性,且攀爬上人梯底下一定要有其他人员看护,必要时做好安全带防护措施。

  (二)在攀爬无上人梯的楼梯间或天面时,必须有人看护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阴雨天气上天面查勘时,要穿胶鞋做好防滑措施,如遇到必须在楼宇边缘行走通过,有出现危险的可能性时,应及时汇报并停止查勘。

  (四)在有众多天线的天面(如各运营商机楼楼顶天面), 要穿防辐射服,防辐射帽。

  (五)在攀爬铁塔、升高架等金属、铁架时,必须首先对铁塔、升高架等进行试电检验,如有漏电时严禁攀爬。攀爬此类架体时必须有他人看护,并须有安全带防护。

  (六)攀高作业必须参照“第三章: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 通信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设备进行接地设计,室外天线、GPs 天线、避雷针、升高架接地应符合接地防雷设计规范,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线路(包括电力线、馈线电缆、E1 电缆等)必须采取过压过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机柜安装和线槽线管安装同时要避免影响住户,如机柜不可安装在住户门口上方,线槽线管安装在隐蔽处,以避免因住户原因导致的通信安全问题 第七条 设备的布置应避免馈线洞、空调下方等可能出现渗漏或积水的地方,直放站或微蜂窝应尽量避免安装在水池墙面上。机房内不得设置水管、煤气管等可能影响设备安全的各种管道。

  第八条 电力引入设计应符合接地防雷规范以及安全规范。对于割接或扩容工程,必须在运维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周全稳妥的割接方案,以确保通信业务尽量不受或少受影响。

  第九条 机房及其它设施安全:

  (一)机房地面匀布荷重:6kn / M2 (如果考虑电池地面荷重则为10kn / M2Z )或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确定。

  (二)查勘时必须对机房的承重情况进行考察,发现对不符合设备承重要求(如商品房等非专用电信机房)应建议建设单位聘请专业设计单位采取加固修复措施,并在设计图纸中备注。如有墙体裂缝、地面裂缝等明显损伤的机房或其它无法加固的机房,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更换机房。

  (三)如设计中需要拆除墙体,应向房主了解该墙体是否承重墙以及其它需注意的问题,核实是否可以拆除,以避免出现拆墙带来的承重或其它问题,并在图纸中备注拆墙注意事项。

  (四)拆除墙体或开孔洞设计时应考虑到墙内管线等隐蔽设施,并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注意,尽量避免施工出现问题。

  (五)机房设计时,应注意机房的防漏、防渗水问题,并提出要求:机房所有的门、窗和馈线进出口应能防止雨水渗入,机房的墙壁、天花和地板不能有渗水、浸水的现象。机房内的水源应封死,不能有水管穿越,不能用洒水式消防器材。

  (六)涉及天面的工程必须考虑防渗水、漏水,并备注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七)机房湿度要求:湿度宜在30 %~70 %范围内,机房应配备湿度计和湿度调节设备(如空调、抽湿机)

  (八)机房温度要求:温度不超过15 ~25 摄氏度。机房应配备温度计,并建议配备温度告警设备。

  (九)机房耐火等级一般不低于2 级。

  (十)机房抗震:比当地建筑抗震基本设计烈度再提高一级,采取抗震措施。

  (十一)空调室内主机挂放应考虑墙体的承重问题,不应将主机设计挂放在非承重墙上。

  (十二)如机房不符合要求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并在图纸中备注说明。

  (十三)馈线走线尽量避免利用其它物业(非征楼物业)的线井。

  (十四)馈线走线应首先考虑利用大楼弱电井,如因业主不同意、无专用弱电井等其它原因导致馈线需走其它路由,需在说明或图纸中备注说明。

  (十五)铁塔的设计、施工应由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负责,必须在图纸中加以

  相应的说明。

  (十六)遇到有地面开挖工程(如新建地网,交流引入埋地)时,必须经物业所有者确认核对设计地点下方是否存在其他设施(如电力、煤气或通信设施),并将确认结果记录在案、或标注在设计图纸,确保设计安全。

  (十七)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信建设工程,无线设计人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措施。

  第十条 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1 、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施工的安全,并加以备注说明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2 、天线抱杆及室外走线架设计位置应注意施工安全和运行安全,室外人梯及走线架设计注意避免儿童攀爬。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说明,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

  3 、电力线埋地进入机房设计时,应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地下管线等隐蔽设施,以避免施工事故。

  4 、拆除墙体或开孔洞设计时应考虑到墙内管线等隐蔽设施,并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注意,尽量避免施工出现问题。

  5 、对于其它可能出现安全隐患之处,应在设计中予以说明。

  6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安全注意事项章节,对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第九章 系统集成项目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系统集成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时,注意佩带安全帽。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 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八条 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穿着安全防护服装。

  第九条 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第十一条 施工前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查验合格才可投入使用,查验不合格的严禁进场。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 系统集成项目施工安全日志》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并在《 系统集成项目施工安全日志》 记录;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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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减少和消除,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设备的安全,从而保证安全无事故的实现。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及下属施工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落实责任管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和第一责任人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如组织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消除各工种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条每位员工(包括施工队施工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生产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设备的'审核认可。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地记录,作为项目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三章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设立醒目围栏和标牌。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材料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施工队仓库应有消防灭火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条施工队仓库火种材料等危险品要分开存放,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领用应有记录,工程结束时余料应及时清退,管理人员帐目清楚。

  第十一条下人孔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打开人孔盖进行通风,确认不存在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插座板应绝缘良好,照明工作灯需用胶柄,发电机应有漏电保护装置,禁止违章私用电炉。

  第十三条登高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应按规定穿戴整齐,系好保安带,仔细检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对登高工具(脚扣等)及保安带确认完好,方可登高,作业时保安带所扣位置应牢靠。

  第十四条机房内工作活动地板掀开时,施工人员走动和搬运设备时要注意地板稳固性。在机架上工作,应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线时,人在脚手架上避免用力过猛的跳跃动作,隔离线放板顶两头要扎在固定处,不能碰附近端子板,电线穿过楼层过道洞口必须按规定及时封堵。机房内动用明火时,应向建设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申请,待批准后,采取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时,项目经理应会同相关人员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割接。项目负责人应到割接现场指挥。

  第四章工器具、车辆、仪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作业时锋刃工具(如钻、凿、斧、刀等)不准插入腰带或放在衣服口袋内,传递工具不准上扔下掷。

  第十七条凡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电锤、提携式电焊机,电烙铁等)都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事先检查电保护开关,确认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劳动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电笔、工作鞋等)。

  第十九条梯子在使用前检查是否完好,确认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丝拧紧,并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脚无滑装置的人字梯。上下较高及树立地点易滑动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须由专人扶梯。凡已折断、松驰、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吊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吊板挂钩磨损掉1/4时不准使用。坐吊板必须系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拢在吊线上。在2.0/7以下的钢绞线上不准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条手扳葫芦禁止超负载使用,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动力操作,操作时如发现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严禁无驾驶证及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车辆,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公司所有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失灵、失效禁止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立即写出事故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事故所属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二十五条伤亡事故的调查,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车辆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结果以交管部门结案鉴定为确定的依据。项目经理或当事人发现事故时,除立即向当地交管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向公司车管人员报告,公司领导组织派员协助车管人员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施工工地发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盗事件,工地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章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对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者给予“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立即整改,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好的予以奖励,把奖罚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队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事故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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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施行。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第一章营业厅安全防范管理

  第一条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必须逐级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及安全员的安全责任,确定各岗位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每月开展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各级营业厅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防护技术装置,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记本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盗警等应急电话。定期组织广大员工开展预防突发事件的演练活动。

  第三条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防范常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条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查促改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行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检查要有详细记录。

  第五条地市级营业厅应按2—3人标准,县级营业厅应按1—2人标准配备专职保安人员,执行维护营业厅日常正常秩序,处置突发性事件及协助营业人员做好营业收款的交存护卫等职能工作。

  第六条严禁将营业厅与通信机房设在同一楼层的同一区域内,营业厅内不设置通往机房的出入通道,原有建筑已设又无法封闭的,应设专人看守或设置门禁管理系统。

  第七条为确保营业资金安全,市、县级营业厅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业务受理柜台与收费柜台分区域设置,收费柜台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八条营业员应提前到达营业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检查营业厅有无特殊异常情况,如有问题立即报告;

  2、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布控状态;

  3、检查电视闭路监控系统和防抢报警系统,使之进入正常状态;

  4、检查营业厅自卫武器,是否齐全良好;

  5、检查边门及后门,是否按规定落锁。

  第九条营业期间营业员不得随意离开柜台,确需离开时应将全部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卡放入金柜,设置密码,微机应退出画面。

  第十条营业期间大额现金必须立即放入投币式金柜,除少量找零现金外,营业桌抽屉中不允许存放大宗现金,营业桌面上严禁放置现金及电话卡。

  第十一条营业人员不准在柜台内会客。柜台内除当班营业员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过入,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经由本部门领导或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柜台边门及边门在营业期间必须随时落锁,工作人员要在确认安全情况下出入。

  第十三条午休时要将全部现金、电话卡及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开启报警装置或设专人守护。

  第十四条营业期间营业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周边环境,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保卫,公安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尖按应急方案处置,如“一蹲,二报,三护,四博”。

  第十五条营业终了,当日营业款必须送存银行,营业厅内不许留存过夜现金,留用的少量找零备用金应放在有人守护的金柜内。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每日银行前来取款制度,移交营业款,办理交换手续必须在室内进行。银行不能前来取款的要坚持万元以下双人送款,万元以上派专车送款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下班前应对营业厅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检查处理好火源,布防报警系统,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营业厅负责人对保安有管理,监督的权利。但不得支配保安离开岗位做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投币金柜使用管理

  1、营业厅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有检查、监督的职责。

  2、投币金柜要置于便于使用,隐蔽的地方。

  3、投币金柜要一人一柜,专人负责;金柜的钥匙不得乱扔、乱放,也不得将钥匙插在投币金柜上,要妥善保管。

  4、上班前,要检查投币金柜是否正常并锁好。

  5、营业中,不得随意打开投币金柜门,只有在结账、交接时才能打开投币金柜门。

  6、下班后,投币金柜内不得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闭路监控系统使用管理

  1、每日对电视临近设施进行检查,查录像机是否实录,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不正常现象不得擅自操作,应立即安全保卫部联系。

  2、非电视监控设施操作人员不得操作本设施。

  3、录像带储录时间为10天,并做好标记以便查找记录。

  4、操作人员要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更换或新调入的人员要经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5、工作时间内不得关闭电视监控器、录像机;监视摄像头要调整到最佳位置,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

  第二章营业厅技术防范标准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新建、改建市、县营业厅的业务受理台席与收费台席应分开设置,收费台席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应采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达到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管理》b级防弹标准,具有防弹、防砸性能的防弹玻璃。

  2、柜台应设置底部为弧形的取送款槽,取送款槽可用1—3mm的不绣钢片制成。

  3、防弹玻璃上不得开窗口或孔洞,为了便与客户对话,可采用2块防弹玻璃交错安装,大块在上,小块在下,空隙宽度不应超过30mm,交错连接长度不应少于100mm,小块玻璃须垂直安装在柜台内侧或采用有线对讲话筒。

  4、营业柜台的边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5、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交换。

  6、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7、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8、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一条现有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营业柜台的过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2、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一只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3、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4、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5、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应按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有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二条农村支局营业厅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农村支局营业厅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边门,后门应安装金属防撬门,门上应加装门镜,窗户应安装金属护栏。

  2、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一封到顶的玻璃或金属护栏,栏杆间距不应大于10cm。

  3、收款台席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4、营业厅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应最少设置两个以上紧急报警按钮,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

  5、营业厅应配备一定数量,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第三章电话卡运输、存放、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话卡运输管理

  1、各单位要实行电话卡专人、专车集中运输,频次为每个月一至二次。

  2、领卡单位应选配政治可靠,身体素质好,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男性为押运员。

  3、每次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

  4、运输电话卡的车辆出发前应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加足油料,检查各种锁具,通信设备、防卫器械、消防器材等性能是否良好。

  5、电话卡种类、数量、面值、运输路线及时间应严格保密。中途不准随意滞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捎带其他物品。

  6、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员要加强警戒,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情况紧急或遭到抢劫时迅速发出报警信息,并正确果断使用防卫器械,同时与就近的通信部门联系求得帮助。

  7、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运输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8、电话卡达到目的地必须进入单位院内卸卡,并要加强警戒,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电话卡存放管理

  1、电话卡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方式进行严格管理。

  2、电话卡要存放在专用库房或有人值守室的保险柜内。

  3、存放电话卡的房间应为防盗门,安装窗户栏配备防火器材。

  4、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闲人免进,不得对外泄漏库房位置,电话卡的种类及数量。电话卡的总面值不得超过当月使用量的2倍。

  5、专管人员每周安技员每月不少于2次进行库房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电话卡销售规定

  1、严格执行帐、卡分管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收支清楚,帐物相符。

  2、售卡时,要根据买卡的数量拿取相应的数量,不得在客户面前拆包取卡。

  3、营业终了,要将剩余的电话卡及时存放卡库。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安全防范有关事项的,每违反一次,对有关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给予100元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安全防范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通知仍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对报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防范规定,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有贡献的;

  2、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同恐怖、爆炸行为作坚决斗争或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者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财产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隐患,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起到明显成效的;

  4、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功的;

  5、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6、其它应予表彰、奖励的行为。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中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

  三、加强对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的安全检查、监督与指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常开展通信线路施工与维护安全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修养,强化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对外来通信线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和参与项目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参与鑫泰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的各施工企业必须将以上材料向建设单位备案,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工程项目严禁非法转包。

  五、加强通信线路设计管理,按规范要求,保证通信线路与电力线等“三线”的安全隔距,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特殊地段应提出可行的安全方案,所有与通信线路交越或临近的电力线等必须在施工图纸上明确标注。各通信线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施工的线路环境进行勘测与调查,掌握第一手安全资料,开工前必须制定针对性的详实的安全方案和措施,无安全方案和措施不得开工。各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和施工、维护规程操作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

  六、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都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证”,方能在通信线路上施工与维护作业,并每项两年复审。

  七、从事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应定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严重贫血,高度近视、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人员者不得从事登高作业。

  八、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班组应设安全责任人和兼职安全员,重要工序、重点地段必须有专人把关管理。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人员不准酒后作业。

  九、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班组及个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对上杆用具,工具设备、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生产用具、器材等完好,并作好检查记录。发现不良情况应立即整改。

  十、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在施工、维护现场应准确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不穿绝缘鞋、不带测电笔者不得在通信线路上作业。

  十一、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单位在工作进场前应配置配足如下安全标志:(1)红旗、绿旗、红灯、串红旗或串绿旗(2)围栏(3)锥形路障(4)警示灯或警告灯(5)告示牌、警告牌等,以便在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特殊场地使用。

  第二部分通信线路施工与维护安全细则

  一、线路勘查与测量安全

  1、勘查线路与测量时,应对线路所经过的沿线情况进行详细的综合调查。调查工作应从人文、民俗、地理、环境开始,将线路走向所遇到的河流、铁路、公路、穿跨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线路等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熟悉线路环境,以便在线路施工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2、在野外测量,凡遇到河流、深沟、陡坎等,不能盲目泅渡或贸然跳跃。在公路或人口稠密地区测量应有专人指挥车辆和行人,并设相应的安全标志,如有必要时请交通民警等协助。

  3、传递标杆,禁止抛掷,并不得耍弄标杆,以免伤人。

  二、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

  1、在下列地点施工作业,必须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或搭设临时便桥,以保证安全。

  (1)街道或公路转弯、拐角处;

  (2)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3)跨越街道、公路架线或布放电缆及吊线,需要行人车辆暂时停止通行时;

  (4)在尚未施工完毕的杆坑、电缆沟、拉线洞或揭开盖的人孔等处。

  2、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河道附近,不得使用红旗或红灯,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3、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4、施工时要控制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5、在铁路沿线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不准在铁轨、桥梁上休息、睡觉或吃饭;

  (2)不准在铁轨或双轨中间行走。在铁路路基边行走应面向火车行进一侧行走,注意避让行进的火车。穿越铁轨时,应注意来往的火车;

  (3)携带较长的工具时,工具一定要与路轨平行。

  6、在口岸、江河边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应先了解海上潮汐变化和河流、河床的深浅情况,不得贸然入海入江或涉水过河;海上潮涌时段与河流洪水暴发时,禁止上船与泅渡;

  (2)在深水、海上工作船上作业时,所有作业人员都应穿戴救生衣,所使用的船只上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用具。

  7、在野外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在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贸然下跳,不要站在活动的石块或松动的土方边缘上;

  (2)应熟悉施工作业地区周围有无毒蛇、野兽及有毒植物,必要时应配带防护用具及蛇药,要注意被犬类咬伤;

  (3)野外工作注意饮水卫生;

  (4)在林区或荒山地段施工时注意烟火,严禁吸烟。的确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三、砍伐树木安全

  1、线路施工与维护需要砍伐树木时,应事先与森林、园林、公路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砍伐。

  2、整树砍伐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解决,如需线务人员砍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沿街道、公路砍伐时,应加设标志,设专人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过;

  (2)为防止树枝倒在线路或其它建筑物上,要采取措施,使树能倒向指定方向;

  (3)攀爬树木要注意安全,不要抓,踩枯枝,大风时不许砍伐树木。

  四、一般电气设施与设备用电安全

  1、工作前必须检查电气工具、仪器仪表和绝缘用具的灵敏度和可靠性,禁止使用失灵和绝缘不良的工具。

  2、电气设备和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任何电器设备未经验电,不准用手触及。

  3、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取下熔断丝,再挂上警告牌。

  4、不准乱拉乱接照明线,如需接头,裸露部分应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五、器材搬运与放置安全

  1、多人抬运笨重料具、设备时要有统一的搬运办法和具体的安全措施。

  2、器材传递不得使用抛掷法。

  3、堆放器材应不妨碍交通。

  4、搬运仪器、仪表及易碎物品应轻拿轻放。

  5、电(光)缆应以汽车运载为原则,不宜作长距离滚动。若需作短距离滚动时,应按电(光)缆绕在盘上的逆转方向进行,在软土上滚动应垫木板。

  6、搬运化学、危险品,不得与其它器材混放,严禁靠近火源。

  六、施工与维护用车安全管理

  1、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鑫泰公司车辆必须有鑫泰公司内部车辆“准驾证”。

  3、驾驶人员必须每日记行车日记与行驶里程,没有调度单或派车单不准出车。

  4、每辆鑫泰公司的车必须配备灭火器具。

  5、施工与维护用车不得客货混装,不得超载。

  6、驾驶人员平时应经常对车辆进行车况、车容、车貌的检查,每次出车前后应进行例行检查。

  7、施工与维护作业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超员,车上无高栏板不得载人,禁止在车上打闹、玩耍,不得往车厢外伸臂。

  8、没有工地负责人或带班人员的指令,其他人员无权指挥驾驶员启动车辆,车辆启动前必须作必要的安全检查。车辆启动后,车上人员不得下跳。

  9、施工与维护用车不得在外停车过夜,确实需要的,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10、施工、维护用自行车要装设保险杠,骑车时禁止扛物件、携带竹梯及长杆等,平时应对自行车前叉、刹车、铃进行经常检查。

  七、一般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1、选择合适的工具,正确使用,相互间不得替代。工具应保持完好无损,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工具应及时更换。

  2、锋刃工具不准插入腰带、放入口袋,以免伤人。

  3、使用大磅的手锤、榔头不准带手套工作。

  4、工具之间的传递不得上抛下掷远扔,以免伤人。

  5、工具、器械的安装应牢固、松紧适当,防止使用过程中脱落或断裂发生危险。

  6、使用绳索前必须检查,如有磨损、断股、腐蚀、霉烂、碾压伤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不准接结使用,在电力线下方或附近,不准使用潮湿的绳索。

  八、登高用具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保安带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发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呀不能扣牢、皮带眼孔有裂缝、保安绳磨损严重和断头超过1/10者及有腐烂的,均严禁使用;

  (2)锋刃工具应与酸性物、等分开存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它过热过湿之外,以免损坏;

  (3)使用时切勿使皮带扭绞、打节,各扣套要全数扣妥,小锁扣也应锁死,不得将小锁扣毁坏。保安带不可当绳索吊装物件。

  2、使用脚扣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脚扣是否完好,勿使用过于滑钝和锋利的脚扣;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死或焊接良好;

  (2)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和窝小,以防折断;

  (3)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及时更换。

  3、脚扣、保安带的可靠性试验

  (1)脚扣的可靠性试验:

  1)把脚扣卡在离地约30厘米左右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力踩在上面蹬一下;

  2)在脚板中心采用悬挂200公斤重物的办法,若有任何受损变形迹象方可使用。

  (2)保安带的可靠性试验:

  a、将200公斤重物穿/保安带中悬空挂起,无裂痕、折断才可使用;

  b、人站在杆下,保安带系在身上,臂部用力冲击几下,如果没有变形、折断方可使用(冲击时要注意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

  4、使用梯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经常检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经折断、松驰、破裂、腐朽、扭曲、变形的梯子都不得使用,严禁使用铝合金等金属材质梯子;

  (2)立靠梯子的倾斜角度应适宜,不能靠在不牢固、不平稳或容易滑动的地方(如墙角、落水管等处),上下梯子不得携带笨重料具;

  (3)禁止二人同时上梯子,一般情况下梯上不能有二人同时工作,严禁直立带人移动梯子;

  (4)梯子应用油麻蝇将梯子捆绑在钢绞线上,在梯子上作业人员必须系保安带;

  (5)梯子顶端未装铁钩的,立靠在钢绞线上时,梯子应高出钢绞线50厘米以上;

  (6)梯子不用时应随时放倒,妥善保存,避免日晒雨淋,以防损坏;

  (7)市区作业使用的竹梯应装防滑装置。下列情况下必须有人扶守梯子,扶守人员必须双手扶梯,并用脚抵住梯子跟部防止滑动:

  a、梯子竖立在人来车往容易被撞倒的地方(如里弄口、路口等),须设置红旗、红白旗等安全警示标志。

  b、梯子下端二支点放在高低不平或容易滑动的地面时(如平滑的水泥地、冰冻地面等)

  c、在梯子上做较用力的工作时(如打洞、装拆电缆等)

  d、梯子较高时

  f、刮大风时

  (8)使用人字梯一定要把螺丝旋紧或把搭扣扣牢或用牢固的绳子在中间缚住;

  5、吊板使用前应检查,坐板劈裂、腐朽或挂钩磨损1/4时,应及时更换。坐吊板必须系好安全带。在7/2.0以下股(含7/2.0股)的吊线上,不准坐吊板。在一个杆档内不准两人坐吊板,吊线终结作出墙壁上的,不得使用吊板。在钢绞线周围100厘米范围内有电力线或用户灯线时,不准坐吊板作业。

  九、仪表及专用工具安全操作规则

  1、仪表使用的一般要求:

  (1)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2)使用前需核实工作电源、电压。交直流电源两用仪表要严防接错,直流电源仪表要特别注意“+” “-”极性,不得接反;

  (3)使用干电池的仪表用后应随时关闭电源,不用时,要把干电池取出,以防久存蚀烂使仪表受损;

  (4)仪表使用要注意量程,由高档位逐步降低量程直到明确读数。不许用振荡器、电平表在有电源或高压的线路上进行测试,耐压测试后应及时放电;

  (5)使用仪表场地必须保护清洁干净,防止日晒雨淋及火烤等,搬运仪表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

  2、喷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加油不可太满,气压不可过高。不得将喷灯放在火炉上加热,以免发生危险;

  (2)不准在任何易燃物附近点燃和修理喷灯,在高空使用喷灯时必须用绳子吊上吊下;

  (3)燃着的喷灯不准倒放,不准用喷灯烧饭、烧水;

  (4)点燃的喷灯不许加油,在加油时必须将火焰熄灭,冷却后方可再加油;

  (5)使用喷灯,一定要用规定的油类,不得随意代用;

  (6)喷灯用完之后,应及时放气,并开关一次油门,避免喷灯堵塞;

  3、使用专业电气工具注意事项:

  (1)所有的电气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发现有短路、绝缘不良、导线外露、破裂松动等不良情况不能使用;

  (2)各种电气设备与用具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开关装置、防护装置应完好,否则不得使用;

  (3)在人孔内作业,使用工作手灯,其选用的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

  (4)不准在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

  (5)绕线枪不用时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4、手电钻、电锤使用安全要求:

  (1)应选用双重绝缘的手电钻、锤。如使用不是双重绝缘的手钻、锤时,其金属外壳不得带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必须与带电保护器的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2)使用前必须检查金属外壳是否接地,应进行空载试验;装卸钻头时,要待钻头完全停止时方能进行,不准带手套更换钻头;

  (3)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眼镜,防止碎片、尘屑等杂物入眼睛;

  (4)上、下传递、离开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5)使用中出现强震动、高热或异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使用移动式发电设备和配电设备及电动设备,应指定熟练电工或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一线人员进行操作,应经常检修,检修时必须停电。

  6、使用乙醚、甲苯等化学用品时严禁烟火,气温高于35℃时不得装运,严禁携带此类易燃易爆物品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

  7、使用滤气瓶前必须先检查,有伤痕的不得使用。瓶壁厚度不能少于7毫米,所冲气压不得超过3公斤/平方厘米,以防气压过高而爆裂。

  8、使用氢、氧、氮三瓶时,要严格按各自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放在烈日下和火炉旁,不得自行倒置使用;禁止接触油物;不得使用与丝扣不符的调压阀门;气罐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

  9、空气压缩机使用安全

  (1)气压表、油压表、温度表、电流表必须完好,指示正常。指示值突然超过规定值或指示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2)输气管设置应防止急弯,打开送气阀门前,必须先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在出气口处不准有人作业。储气罐严禁曝晒和烧烤;

  (3)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准远离并严禁在周围吸烟,使用风镐作业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4)停机时,应先降低气压。检修时用汽油、煤油洗涮曲轴箱,滤清器或空气通路的'零部件。

  十、使用人工机械安全要点

  1、使用紧线钳、手拉葫芦、各种滑轮、绞盘、扒杆、千斤顶等人工机械时,必须认真检查各个部件,确实无误后方可使用。如发现机件缺损、失灵、锈蚀、断裂、变形都不能使用。

  2、使用紧线钳时,应按线条承受力大小选用不同规格的紧线钳,在紧线时要特别提防扳手(钥匙)击伤,不得用钢管等加长扳手。

  3、立电杆用的立杆器或者扒杆,其保险装置应完好,不得图求方便擅自将保险扣捆死或拆除。

  4、使用手拉葫芦时,应注意被吊物体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载,如有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使用后注意保养。

  5、千斤顶使用安全:

  (1)螺旋式、油压式千斤顶,应经常维修保养,及时注油,保持升降灵活。

  (2)使用千斤顶,应先确知千斤顶的额定承载力,承载力大于所顶物体的重量时方可使用。承载力小于所顶物件重量时,不准使用。

  (3)使用千斤顶电缆盘,必须支放平衡、牢固,遇不到、松软地面,应铲平、垫木枕。

  (4)使用千斤顶时,千斤顶旋升最大行程不准超过丝杠总长的五分之三。不足使用高度时,应在千斤顶底座下面垫木枕。

  十一、打洞、挖沟及爆破安全注意事项

  1、在市区打洞、挖沟时,应先了解打洞地区是否有煤气管、自来水管或电力电缆等地下管线。如有此类地下管线时,应小心谨慎,切勿硬掘强撬。

  2、靠近墙根打洞时应注意墙基墙体是否牢固,如有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

  3、在土质松软或流沙地区打洞,洞深在1米以上时应加护土板支撑。

  4、市区打洞、挖沟要不妨碍交通,确保市政设施相对完好。

  5、土石方爆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爆破证”不得爆破,市区或人车繁多地带严禁使用爆破方法。野外爆破:首先在放炮前要明确规定警戒时间、范围和信号,人员全部避入安全处方准起爆;其次不得在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及其他设施附近放炮,如必需时只能放小炮,并采取措施防止土石块飞起。

  十二、立、拆、换杆以及拆、放吊线安全要点

  1、立杆工作安全注意的事项:

  (1)立杆工作必须由有经验人员负责组织,明确分工,严格检查工具是否齐全牢固,参加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各尽其责;

  (2)立杆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工作现场,在人口稠密地区作业时,应设专人维持现场和交通秩序以防发生意外;

  (3)立起的电杆要注意埋深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足够的护土层、土质是否坚硬,如有上述不足情况或未回土夯实前,不准上杆作业;

  (4)被立的电杆应有“2米”“3米”标示线,以便检查、观察电杆埋深情况,以防埋深不足发生倒杆。

  (5)人工立杆(无立杆器)法,只限8米以下的电杆,其杆洞开口不能超过标准洞深的1/3,禁止杆洞开口到底的立杆方法。

  2、拆、换杆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1)上杆工作前应先检查电杆的杆根埋深和有无拆断危险,若有倒杆等危险隐患,在未采取防范措施前不准上杆;

  (2)拆除电杆时,必须先拆移杆上的钢绞线及附属设备,再拆除拉线最后才能拆除电杆;

  (3)更换电杆时,先立新杆并与旧杆捆扎在一起后,再上杆拆除钢绞线和附属设备。

  (4)拆杆、换杆都应了解作业地点周围环境,事先设定倒杆的方向,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措施不到位决不能随意施工。

  3、拆、放吊线(钢绞线)安全要求:

  (1)布放吊线前,应察看沿线环境,如有障碍物,应制定跨越障碍物的安全操作方案。

  (2)跨越铁路及公路等布放钢绞线等应采用环系渡线法,且在两边设专人观察指挥,列车临近应停止工作。

  (3)跨越低压电力线等,须在跨越处做保护支架,不准搁在低压电力线上拖拉;下穿高压线等应设置保护装置,防止吊线上弹触碰电力线;

  (4)人工布放架空吊线时,应用干燥的麻绳牵引,应切实注意钢绞线不要受外力损伤。布时用均匀,切忌突然用力猛拉;

  (5)布放吊线应尽量使用整盘钢绞线,以减少中间接头。新架挂的电(光)缆吊线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杆档内只允许有一个接头;

  (6)紧线前先检查,以免线条被卡住引起崩断或弹起而伤人;

  (7)收紧吊线每段紧线档数最多不超过20个杆档。如遇角杆较多或吊线坡度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减少紧线档数;在收紧吊线过程中,避免吊线碰触电力线或其它建筑物,吊线收紧后,应使各杆档间吊线的张力垂度保持均匀;

  (8)拆除钢绞线等线条前应先检查杆跟强度,强度不够时,应装设临时的支撑设备等安全措施。拆除多条钢绞线时,最后一条钢绞线在松脱前应观察电杆变化,如有倒杆危险,应采取安全措施;

  (9)拆除吊线时,应先将夹板放松,用紧线器把被拆除吊线收紧,然后拆除吊线终结(收紧吊线侧),再慢慢放松紧线器,使吊线的张力消失。严禁中间随意开断钢绞线。拆钢绞线或旧电缆时要先观察有无电力线,关在砍线时通知其他杆上工作人员;

  (10)下雷阵雨、刮大风时应立即下杆,并不在杆下站立。

  十三、登高作业安全要点

  1、上杆工作前应注意事项:

  (1)上杆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杆根埋深和有无折断危险,如发现已折断腐烂的或不牢固的电杆,在未加固前,切勿上杆;

  (2)上杆前必须检查脚扣和安全带的各个部位有无裂痕;

  (3)了解附近有无电力线或其它障碍物,如发现有不明线条,一律按电力线处理;

  (4)上杆时除个人配备工具外,不得携带笨重料具上杆,在杆上与地面人员之间不得将工具和材料上抛下掷;

  (5)登高上杆时应双手扶杆,不得单手操作。

  2、杆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用测电笔对杆上的钢绞线等设备进行本之木是否带电的测试;

  (2)到达杆顶后,保安带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厘米以下;

  (3)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放置稳妥,剪下的零星材料不准随手抛入田地,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4)要注意检查脚扣、保安带在杆上的牢固情况;

  (5)在杆上作业时,杆下一定范围内不准有人员站立。在市区、街道、车来人往频繁的地方应设置安全围栏。

  十四、光缆光纤接续的安全要求:

  1、在光缆开剥前必须确认光缆金属构件不带电,以防电击伤人。

  2、光缆用开剥刀开剥时,应用力均匀,以防伤人。

  3、严禁在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环境中操作熔接机,以防熔接时放电引起火灾和爆炸。

  4、开启仪表前必须正确连接电源线各保护地线,防止电击伤人。作业时,不准触摸电极,更换电极必须关机且放电后进行。

  5、在光纤制备和熔接过程中应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安全防护眼镜,防止光纤碎悄进入眼睛、皮肤,造成伤害。

  6、光纤光缆接续完成后,离开作业前应检点工具,必须清理现场并对废光缆、废纤芯妥善处置。

  十五、光缆测试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光缆光纤仪器仪表的人员,必须熟悉使用方法,操作熟练,并严格按照使用要求正确操作。

  2、严禁在易燃气体或烟雾环境中操作仪表。

  3、开启仪表前,必须正确连接电源线和保护地线,防止电击伤人。

  4、未将光纤连接至光输出连接器时,不得启动激光器。

  5、设备工作时,严禁观看接至光输出口的光纤端,以防伤害操作者眼睛。

  6、爱护光缆测试和熔接仪器仪表,做到轻拿轻放,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敲击、碰撞和雨淋。

  十六、在电力线附近作业安全须知

  1、在高压电力线附近工作时,离开高压线最小空距为:35千伏以下线路应保证2.5米,35千伏以上线路应保证4.0米。

  2、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高压广播线交越等应符合相关规范。

  3、跨越电力线路架设通信线路施工必须停电作业。

  4、停电作业安全步骤:

  (1)事先同电力部门取得联系,征得电力部门的同意;

  (2)同电力部门约定具体停电时间;

  (3)由联系人在电力部门停电的线路的闸刀上挂警告提示牌、取保险盒,并专人看管;

  (4)施工人员得到停电指令后,应对电力线路是否停电进行验电;

  (5)确准停电后,应及时将电力线进行临时短路,以防电力用户倒送电,从而导致触电事故;

  (6)在不影响通信线路质量的前提下,应将所作业的线路绞线入地,以防已方线路远距离与电力擦碰输入电源而导致触电;

  (7)参与施工作业人员,穿、戴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使用绝缘工具。

  5、在低压电力线等上跨越应用保护支架托住缆线,以免缆线下碰电力线造成触电。

  6、在高压线下穿放钢绞线时,应设置保护架,同时将钢绞线用绳索控制在电杆上(不捆死),特别在通信线吊档放线或紧线时,更要采取可靠措施,以防钢绞线和电(光)缆跳起碰到高压线上发生触电事故。

  7、在杆顶有电力线交越时,作业人员头部不超过杆顶。

  8、在地下电缆与电力电缆交叉或平行埋设时,施工人员必须反复核对电力电缆位置,确实无误保留余量后方能施工作业。

  十七、“三线交越”规范与要求

  1、架空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等交越其最小净距应达到如下标准(电力线有防雷保护装置);

  (1)与电力用户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0.6米以上;

  (2)与1千伏及以下低压电力线或农村高压广播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1.25米以上;

  (3)与1至1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2米以上;

  (4)与20至11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3米以上;

  (5)与154至22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4米以上;

  2、直埋式通信线路与电力电缆交越、平行的最小净距:

  (1)电力电缆电压小于35千伏,交越时应保持0.5米以上,平行时应保持0.5米以上;

  (2)电力电缆电压大于35千伏,交越时应保持0.5米以上,平行时应保持2.0米以上;

  3、通信线上方有跨越的10千伏以下的电力线、低压用户线及农村高压广播线,不论其净距是否达标,是裸线、皮覆线、塑料线还是橡胶线均应都做安全保护措施。10.5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力线不安装保护套管。

  4、安全保护措施是指架空保护线、三线交叉保护管、绝缘保护夹板等。

  5、安装三线交叉保护管其长度应超出电力等强电线路宽度两端各一米以上并在两端加装防滑卡。如交越点净距较高,应适当加长安全保护措施长度。

  6、同杆架设的多条电(光)缆,钢绞线第一道与第二道之间净距不到40厘米的上下两条线路均要做安全保护措施;超出40厘米以上的,上做,下不做安全保护措施。

  7、搭挂电力杆路的电信线路,必须通过整治迁改到安全路由上。对于电力线路等搭挂电信杆路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共同协商解决。

  8、凡跨越主要公路等的架空线路应安装警示标志,跨越高度(最小垂直距离)不符合维护规程要求的必须予以升高。

  9、城镇道路两侧的架空杆路及拉线所处位置不能防害车辆及行人,并做好拉线保护套管。

  10、架空线路及交接设备应按规定做好接地。

  11、“三线交越”治理要实行动态态跟踪管理,做到发生一处、整改一处、列管一处、考核一处。

  十八、地下室、无人站及人孔内工作安全要点

  1、进入地下室、无人站及人孔内至少有二人在场,并先行通风(自然法和机械法)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上述场地。

  3、使用喷灯注意通风,预防中暑,加油加热应在室、孔外工作。

  4、吊放设备,注意安全,防止砸伤。

  5、市区人孔打开要放置安全标志或围栏。

  十九、布入架空、管道电(光)缆作业安全要点

  1、车来人往繁华地区面放电(光)缆,沿线应设安全标示,并有专人负责指挥车辆行人。

  2、放电(光)缆前应对缆盘清理,以免钉子伤人。

  3、放电(光)缆时,应保持水平,缆盘离地面不可太高,以自由转动为宜。

  4、牵拉引线,钢丝绳及敷设电缆时应戴手套。

  5、布放电(光)缆应专人指挥,统一信号,保持通信联络。

  6、布放架空电缆,密切注意与电力线等交越的安全距离,要严防触电,遇公路、铁路道口处,不准影响行人、车辆和列车通行。

  二十、敷设埋式电(光)缆作业安全要点

  1、放缆时,必须做到以下四条:

  (1)统一指挥,规定哨令旗语,保持通信联络;

  (2)对电(光)缆盘应严加看管,电(光)缆应从上方牵出,牵引速度匀速,不要太快;

  (3)抬距不可过长,要保证电(光)缆的曲率半径;

  (4)电(光)缆严禁抛甩,电(光)缆下沟时不得强行踩踏。

  2、放电缆完毕必须进行全线检查,有气压的要复查气闭是否良好后立即填入20厘米细土,不使电缆外露,交通口应及时填平或搭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二十一、通信管道施工安全规定

  (一)管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前,要积极与市政、交通等部门以及沿线各单位联系,取得各有关手续手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应按交通、市政、城管等部门规定设置如下标志:施工告示牌、交通指示牌、施工标志灯以及其他安全标志与设施,包括安全旗、安全红灯、防护栏、临时便桥等。

  2、施工现场存放材料、工具和设备,应避免影响交通和不影响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为原则;水泥管块平放,码放高度不应超过四层;人孔口圈码放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水泥、砂石和水泥管块不应靠墙或依靠其它设施堆放。

  3、在施工现场遵守交通规则,运送物料或携带工具时,注意行人和车辆,穿越道路时,不得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4、注意文明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清扫,防止“刮风尘土起”, “下雨脚采泥”。使用路面切割机等噪声较大的机械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做到不扰民。

  (二)挖掘管道沟、人孔坑作业安全:

  1、挖掘沟、坑之前,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前,要熟悉管道路由沿线市政管线等的分布情况,在现场作好标志,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2)离沟、坑边缘较近的建筑物和设施及树木,且有倒塌或损坏可能的,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预先采取支撑、加固和保护措施;

  2、挖沟时二人相邻距离需保持2米以上;应根据土质以及沟、坑深度和底部宽度,挖出自然坡度,不得垂直往下挖掘;严禁“挖空底脚”或出现“探头”、“鼓肚”。

  3、边挖掘边支撑护土板(也叫档土板),一般采用“一字型”、“井字型(含双井字型)”和“密排型”三种护土板。在以下部位、以下情况,必须支撑护土板:

  a、沟、坑距机动车道较近处;

  b、与其它沟交叉处或平行距离较近处;

  c、不能按规定放置坡度处;

  d、距离建筑物和设施较近处;

  e、沟、坑底部低于地下水位时;

  f、回填土、砂土、流砂、砂石、碎石地带;

  g、搭设临时机动车便桥处;

  4、在沟、坑边沿80厘米以内,不准堆放土、石方;在80厘米以外堆土的高度一侧出土,不应超过1.5米;两侧出土,不应超过1米。

  5、挖掘出来的土、石方不得埋压在消火栓、雨水口、测量标志和邮政信筒旁。挖出来的土、石方不得靠房屋或墙壁堆放,以防潮湿或被挤倒。

  6、遇有上、下水、煤气管道线和坑道、枯井、防空洞等设施,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处理,并慎重作业,防止碰坏。

  (三)沟、坑内作业安全:

  1、沟、坑内作业应戴安全帽;上、下沟、坑应使用梯子,不准蹬踩护土板、地下管线及设施。

  2、沟、坑内设置的护土板不准随意拆除,因操作需要拆除或移动撑木时,应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可拆移,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塌方。

  3、在沟、坑内作业应随时注意沟坑壁有无异常情况;不准上、下抛扔工具、材料。严禁在沟、坑内躺、卧休息。

  4、在沟、坑内装置模板应牢固,避免钉子尖露出。拆除模板应随拆随清理、随起钉子。不准在沟、坑边沿乱放。

  5、水泥管块不应斜放或立放于沟边;重叠平放时不应超过二层;沟边土质较松不应存放水泥管。

  6、使用手推车运送砂浆、砂石、砼往沟、坑倾倒时,车轮距沟、坑边沿至少保持30厘米距离,并设置土墩,以防失控,手推车坠落沟、坑。

  7、铺设水泥管块时,作业人员须相互配合,防止砸脚和挤压手指。

  8、砌人(手)孔时,应使用“木榴子”传送机砖,严禁抛扔,支搭脚手架应稳固,脚手板厚不应小于5厘米。

  9、搬运、安装人孔口圈,应防止碰伤手脚,安装完毕应及时将盖子盖好。

  10、在人孔坑已回填的人孔内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栏或安全旗。

  (四)回填土作业安全

  1、回填土之前,应先拆除护土板,拆除档土板时须谨慎,如遇有塌方危险,应先回填一部分土夯实后再拆,拆除的方法是:由下往上依次逐步拆除,不准将一组或一段沟的挡土板同时全部拆除。危险性较大的部位,经批准可不予拆除。

  2、沟、坑边沿建筑物、设施的加固支撑,须在回填夯实之后再拆除,不准先拆除后回填土。

  3、拆除各种临时便桥时,沟内不得有人作业,先回填土夯实恢复交通后再拆除。

  4、各种安全标志、设施应在回填土夯实后,能够恢复交通时方可拆除,当沟、坑的土未与地面填平时,不得把防护栏全部撤走。

  5、回填土时,先用细土同时回填管道两侧,并同时夯实,然后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6、回填土时应防止砸坏管带及人孔外壁和沟、坑的其它管线及设施。不准往沟、坑内回填砖、瓦、石块或其它硬物。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第一章防火组织制度

  第一条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本单位内部的防火工作,制定各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二条保卫部门是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和未设保卫机构的单位,应配备或指定专(兼)职防火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

  2、针对本企业的特点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义务消防队员培训和演练。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设计审核、设备(防火材料)选型及验收。

  5、负责消防设施管理,定期组织检测、维护,适时进行设备报废更新。

  6、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灭火预案。

  7、协助领导组织火灾扑救,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追查火因,处理火灾事故。

  8、做好其他有关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灭火知识、疏散自救知识培训和灭火演练。

  第四条根据不同部位,不同岗位的情况,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针对通信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在员工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

  第六条员工必须掌握所在岗位的防火安全情况、岗位防火制度,熟悉消防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会报警,会疏散,会自救,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七条对新员工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通信建筑的防火要求

  第八条通信楼应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区域分分隔。

  第九条通信机房与行政办公用房,电话会议室不宜设在同一楼内;特殊情况确需设在同一楼内的应分层设置,不能分层设置的要有防火区域分隔;现有机房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随机房改造逐步解决。

  第十条楼内电缆井和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十一条电缆井、管道井与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地槽;已装电缆的,其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近期不使用的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第十二条中央空调通风管道穿越机房隔墙、楼板时,与垂直总风管交接的水平管道上应设防火阀门,通风管道的保温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废弃的空调管道应予拆除。

  第十三条通信机房禁止装饰性装修。不设吊顶,工艺上没有特殊要求的不设活动地板,不得使用木地板、木墙裙、塑料壁纸、可燃窗帘等材料。机房内原有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要定期进行阻燃处理,提高耐火等级,并随机房改造逐步拆除。

  第十四条通信楼内设有营业室、会议室、行政办公用房的,装修应符合通信楼的耐火等级要求。

  第三章通信楼共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电工按照规范安装。

  第十六条通信机房所有电源线应采用铜线,接头处应安装封闭接线盒。电力线不得在铁钉上固定或用金属丝捆扎。

  第十七条通信楼设计供电容量与用电量相适应,电力线截面积应与负载相符,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通信机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临时线,并采用双护套线。禁止临时线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或穿入空调通风管道。

  第二十条电源线与信号线应分别敷设,如必须必须共同敷设时,电源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铠装线。

  第二十一条配电箱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闸刀必须使用额定保险丝,严禁使用铜、铁、铝丝代替。

  第二十二条开关、插座和照明器不得靠近可燃物,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通信机房严禁使用齿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四条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白炽灯、距周围可燃物应大于0.5米。

  第二十五条通信机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石英炉)等电热器具,如必须使用要经主管部门批准,设专人负责,有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非阀控密封电池室及贮配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电池室内禁止明火和吸烟。

  第二十七条通信机房、高低压配电室严禁堆放可燃材料。禁止携带食物进入通信机房和配电室,避免引入老鼠咬坏电缆。采取预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防止造成电气短路。

  第二十八条油机房与储油间应分别设置,储油量不得大于8小时用油量。

  第二十九条动力配电架要干净整洁,无蜘蛛网尘土。电缆沟内线缆整齐无积水杂物,盖板必须阻燃且不得挤压电缆。

  第三十条应对长期通风的ups不间断电源的发热情况进行监视,防止长期连续工作发热而引发火灾。

  第三十一条通信枢纽大楼直击雷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应确保接闪装置和引下线、避雷带、接地连线装置等电气接触良好。各连接点应做防腐保护处理,每年雷雨季节之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通信大楼的接地方式。应按部标ydj26—89的要求,采用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

  第三十三条通信机房防强电侵入的保安防护装置等定期测试与维护,保安装置受到损坏的,动作迟缓不起作用的要及时更换。

  第四章消防设施、配置、维护

  第三十四条通信楼必须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装置及相关的联动设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等装置的,宜设消防控制室。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器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通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通信电机室、电缆进线室;

  (二)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三)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四)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室、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通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一)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迅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室。

  (二)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第三十七条高层通信建筑内除按规定安装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外,还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可燃气体易侵入的电缆进线间和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将可燃气体报警器纳入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第三十九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值班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的应明确值班管理人员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四十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护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进行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直拨119向消防队报警,各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公安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实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根据消防法规设置消防给水,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泵要保持完好,定期维护保养和进行出水实验,消火栓周围处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遮挡、埋压、围占。

  第四十一条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合理送配灭火器,通信楼内除安装固定灭火装置的区域外,每层配备适量25-50kg推车灭火器。

  第四十二条灭火器应布放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设有指示标志。应定期检查、维护、更换,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四十三条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设施维护是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制定维护计划,定期维护。严格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及维护,填写季(年)检查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消防设施要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发生故障及时修复。建立健全维护档案。

  第五章消防管理

  第四十五条多个通信企业合用通信枢纽大楼的,原则上按照产权归属确定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产权属我公司的应与其他租凭单位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产权不属我公司的在做好使用范围内防火安全管理的同时,应服从产权单位的统一管理;多个通信企业共同拥有产权的,可由几家单位协商成立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共同承担通信枢纽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通信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七条通信机房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不得作为仓库堆料,必须放在机房的资料和少量备件应使用铁皮柜保存。

  第四十八条要保持各部位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通道堆积杂物和易燃物品。

  第四十九条通信楼内严格禁止设置营业性舞厅、卡拉ok等文化娱乐场所及商店、饭店。禁止将房屋出租给非通信部门,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不准在通信机房内进行设备清洗,不准使用汽油等燃液体擦试地板;必须使用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擦试设备接点时应不带电的情况下进行,如必须带电操作要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剩余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不得在机房内保存。

  第五十一条通信楼内施工时,必须严格防火安全管理,实施审批制度,建设部门要与施工部门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书,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保卫部门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认真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好记录,制定整改计划,适时整改。

  第六章无人值守机房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人值守机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采用早期火灾自动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也可将报警信号并入环境监控网,实行二级监视。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制定火灾报警应急处置方案,报警后及时到现场处理,不得延误。

  第五十四条无人值守机房内要切断非生产电源,控制终端经济要尽量远离机架,非检查测试时要关闭测试电源,确有困难的应关闭显示器电源。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无人职守机房的巡视检查制度,运行维护和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章火灾扑救

  第五十六条要认真制定通信机房灭火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遇火慌乱,贻误战机。

  第五十七条通信机房失火、烟雾浓、毒气大,为及时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通信枢纽楼应配置2-3具空气呼吸器,通信机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进行扑救。当公安消防队赶到时,要主动介绍情况,积极配合灭火工作。

  第五十九条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查清火灾原因。

  第六十条火灾发生后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第六十一条发生火灾后要立即做好恢复通信的准备,火灾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重大以上火灾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不得隐瞒。

  第六十二条对认真执行防火规定,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防火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扑救火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对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职责,违反规则,造成重大火险事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责任人、发生事故的单位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刑事责任。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

  1、目的

  为了加强电力通信设备管理,杜绝人为因素对设备运行造成影响,为通信设备提供安全的运行环境,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制定本制度。

  2、定义

  通信设备:包括自动系统运行装置、电力通信传输网络设备及配套设备(如动力、空调等)以及为向发电公司上报运行数据而配置的网络设备和通信专线。

  3、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3.1 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4、职责

  4.1光伏电站主要职责

  4.1.1通信设备的配置需要更改完善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并报站长批准后执行。

  4.1.2负责对通信设备进行定期巡视,保证通信设备电气运行性能良好。

  5、管理内容

  5.1放置和变更

  5.1.1通信设备必须有明确设备标识,未经光伏电站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可以调整通信设备。

  5.1.2运检人员不可随意操作通信设备,需要停机检查或关闭通信设备时,需站长同意。

  5.2环境要求

  5.2.1通信设备柜、机房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维护技术指标要求,保持正常通。

  5.2.1.1通信机房内的温度要求:10℃~28℃,相对湿度要求:20%~80%(温度≤28℃,不得凝露)。

  5.2.1.2蓄电池室内的温度要求:15℃~30℃,相对湿度要求:20%~80%。

  5.2.2通信设备柜、机房应有良好防静电措施和接地措施。

  5.2.3通信设备柜、机房照明设施工作正常,机房照明与设备用电分开。机房应有照明应急备用,各类照明设备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5.3维护管理

  5.3.2通信设备、机房维护终端不可安装各种与维护设备无关的应用程序,不可使用外来磁盘(或u盘、移动硬盘等)进行数据拷贝。维护终端应该有明确的防病毒措施。

  5.3.3通信设备、机房内的各种图纸在光伏电站档案室存放。

  5.3.4光伏电站对通信机房内安装的环境监视信号实行24小时监控,对出现的`火警、温度、湿度、烟雾、电源灯告警及时处理。

  5.3.5光伏电站每月对通讯室进行巡视检查,填写附表73“通讯室巡检表”。在狂雷雨恶劣天气前后应加强巡视,填写附表68“特殊巡查记录”,以确保通信设备内外环境的良好和安全。

  5.4安全管理

  5.4.1外单位人员维护、维修通信设备或进入通讯机房必须由光伏电站人员陪同。

  5.4.2委托的维护人员应严格遵守光伏电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5.4.3通信机房(包括办公场地)内禁止吸烟,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腐蚀性物品,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5.4.4值班人员应切实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用电、防火的规定,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5.4.5通信机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且合格的灭火器,各种消防器材和维护工具应按照规定地点放置,随时保持有效,机房走线孔洞必须用防火泥进行封堵,过期的灭火装置及时更换。

  5.4.6通信机房应有可靠避雷装置。雷雨季节应加强对机房内部安全设备、地线及防护电路的巡视。

  5.4.7在维护、测试、故障处理、日常操作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通信事故。

  6、检查与考核

  6.1本制度由光伏电站贯彻执行。

  6.2本制度的实施由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检查与考核。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通信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通信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通信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3.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通信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职责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

  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组织制定和审核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负责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

  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评价。

  3.其他部门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职责

  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本部门、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报告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个环节。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培训、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等。

  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集中授课、在线学习、现场演练、案例分析等,确保培训效果。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补考或重新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综合安全检查等。

  明确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表,对通信机房、基站、线路、设备、消防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全面检查。

  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检查的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对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4.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控制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通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网络安全风险、设备设施安全风险、人员作业安全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

  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接受等,对重大安全风险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安全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5.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通信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对通信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建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档案和检测检验报告,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设施故障和安全隐患。

  严格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和验收程序,确保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

  对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使其熟悉设备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设备设施。

  建立设备设施报废制度,对达到使用寿命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严禁使用报废设备设施。

  6.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作业行为,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对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严格履行作业审批手续,在作业前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有序,严禁在作业现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加强对通信机房、基站、办公场所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重点部位吸烟、使用明火和私拉乱接电线等,确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制定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和评估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补充,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随时可用。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

  1.安全生产监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活动,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意见,要及时组织整改落实。

  2.安全生产考核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和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等。

  安全生产考核采用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员工的绩效奖金、晋升晋级、评先评优等挂钩,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变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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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10篇)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法律、法令、政策的具体化,是人们行动的准则和依据。相信很多朋友都对拟定制度感到非常苦恼吧,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通用10篇)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监督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及《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扩建及其配套设施建设等活动,以及实施对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 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单位主体责任,建立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和社会监督的机制。

  第四条 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以下简称安全生产责任主体),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执行保障生产安全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 安全生产责任

  第五条通信工程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应建立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岗位的责任人员、责任范围和考核标准等内容,确保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

  第六条 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健全通信工巢全生产管理制度,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工程概预算应当明确建设工巢全生产费,不得打折,工程合同中应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对安全防护、安全施工有特殊要求需增加安全生产费用的,应结合工程实际单列出增加项目及费用清单。

  (三)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生产安全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四)不得对勘察、设计、施工及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工巢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五)不得明示或者暗示施工单位购买、租赁、使用不符合安全施工要求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消防设施和器材。

  第七条勘察、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勘察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需要。在勘察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对有可能引发通信工巢全隐患的灾害提出防治措施。

  (二)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并在设计交底环节就安全风险防范措施向施工单位进行详细说明。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三)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第八条 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各通信专业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二)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并应当由通信主管部门对其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考核合格。

  对本单位所有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保证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安全生产知识,熟悉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了解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知悉自身在安全生产方面的权利和义务。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同时,建立教育和培训情况档案,如实记录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时间、内容、参加人员以及考核结果等情况。

  使用被派遣劳动者的,应当将被派遣劳动者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统一管理,应对被派遣劳动者进行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操作技能的教育和培训。

  (三)严格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进行施工作业。按照国家规定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施工现场应由安全生产考核合格的人员对安全生产进行监督。工程施工前,项目负责人应组织施工安全技术交底,对施工安全重点部位和环节以及安全施工技术要求和措施向施工作业班组、作业人员进行详细说明,并形成交底记录,由双方签字确认。

  (四)建立健全内部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的程序、职责及权限,保证本单位安全生产条件所需资金的投入。

  (五)作业人员进入新的岗位或者新的施工现场前,应当接受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未经教育培训或者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作业。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时,应当对作业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登高架设作业人员、电工作业人员等特种作业人员,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经过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并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作业。

  (六)应当向作业人员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和安全防护服装,并书面告知危险岗位的操作规程和违章操作的危害。井下、高空、用电作业时必须配备有害气体探测仪、防护绳、防触电等用具。

  (七)在施工现场入口处、施工起重机械、临时用电设施、出入通道口、孔洞口、人井口、铁塔底部、有害气体和液体存放处等部位,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安全警示标识必须符合国家规定。

  (八)在有限空间安全作业,必须严格实行作业审批制度,严禁擅自进入有限空间作业;必须做到“先通风、再检测、后作业”,严禁通风、检测不合格作业;必须配备个人防中毒窒息等防护装备,设置安全警示标识,严禁无防护监护措施作业;必须制定应急措施,现场配备应急装备,严禁盲目施救。

  (九)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采取技术、管理措施,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如实记录,并向从业人员通报。

  (十)依法参加工伤社会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为施工现场从事危险作业的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国家鼓励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

  第九条 监理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监理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按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监理规范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巢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二)监理单位应完善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监理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和安全监理人员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不得上岗作业。

  (三)监理单位应当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及相关监理规范的要求编制含有安全监理内容的监理规划和监理实施细则,项目监理机构应配置安全监理人员。

  (四)监理单位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和危险性较的分部分项工巢全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并对施工现场安全生产情况进行巡视检查。

  (五)监理单位在实施监理过程中,发现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整改;对情况严重的,应当要求施工单位暂时停止施工,并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施工单位拒不整改或者不停止施工的,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及时向有关主管部门报告。

  第三章 安全生产费用

  第十条 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费用是指施工单位按照规定标准提取在成本中列支,专门用于完善和改进单位或者项目安全生产条件的资金。

  第十一条 安全生产费应当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的原则进行管理。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执行财政部、安全监管总局相关规定。

  第十二条 通信工程建设项目进行招标时,招标文件应当单列安全生产费清单,并明确安全生产费不得作为竞争性报价。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列入工程造价,在竞标时不得删减,应列入标外管理。

  工程总承包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费用按比例直接支付分包单位并监督使用,分包单位不再重复提取。

  第十三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在以下范围内使用:

  (一)完善、改造和维护安全防护设施设备支出(不含“三同时”要求初期投入的安全设施),包括施工现场临时用电系统、洞口、临边、机械设备、高处作业防护、交叉作业防护、防火、防爆、防尘、防毒、防雷、防台风、防地质灾害、地下工程有害气体监测、通风、临时安全防护等设施设备支出;

  (二)配备、维护、保养应急救援器材、设备支出和应急演练支出;

  (三)开展重危险源和事故隐患评估、监控和整改支出;

  (四)安全生产检查、评价(不包括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安全评价)、咨询和标准化建设支出;

  (五)配备和更新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用品支出;

  (六)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培训支出;

  (七)安全生产适用的新技术、新标准、新工艺、新装备的推广应用支出;

  (八)安全设施及特种设备检测检验支出;

  (九)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十四条 施工单位提取的安全生产费用应当专户核算,按规定范围安排使用,不得挤占、挪用。年度结余资金结转下年度使用,当年计提安全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四章 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十五条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十六条发生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所在地省级通信管理局报告。

  第十七条 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十八条对于特别重事故、重事故、较事故,通信管理局应于收到报告后2小时内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通信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表(见附件,以下简称事故报表)。

  第十九条 对于一般生产安全事故,通信管理局应按季度汇总,于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定期向工业和信息化部报送事故报表。

  第二十条 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依照地方人民政府对事故的处理决定(以下简称处理决定),监督相关事故责任单位对处理决定的落实,并及时将处理决定及事故责任单位内部处理结果报部(信息通信发展司)。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以下简称通信行政监督部门)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可以托通信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依法对通信工巢全生产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二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依法对单位安全生产费用提取、使用和管理进行监督检查。

  (四)建立全国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通报制度,及时通报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情况。

  (五)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以下简称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六)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库,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

  (七)协助有关部门对较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三条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工作,依法对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生产安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三)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安管人员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

  (四)建立省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通报制度,并定期向部报送省内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情况。

  (五)记录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信息并负责入库工作。

  (六)协助有关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工程建设项目是否严格按照相关标准规范组织落实,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检查、隐患排查治理是否到位,安全生产费用是否足额支付。

  (二)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组织机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是否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单位是否制定生产安全应急救援预案并演练。

  (三)施工单位是否购置足够的安全生产防护用具及设施,安全生产费是否专款专用;安全生产培训、教育是否落实,安管人员是否经考核合格,特种作业人员是否持证上岗。

  第二十五条通信行政监督部门依法履行安全生产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拍照、录像,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有关法律、行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第二十六条 相关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通信行政监督部门应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在行业内予以通报;违其他法律行规的从其规定:

  (一)不配合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及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的。

  (二)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未及时上报或对事故调查处理不力的。

  (三)未制订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

  (四)施工单位未按规定每年对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

  (五)未保证安全生产所必需的资金投入,致使单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通信建设工巢全生产管理规定》(工信部规[20xx]111号)同时废止。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浅海石油作业无线电通信(以下简称浅海通信)的安全管理,保障浅海石油作业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无线电管理条例”、交通部“水上无线电通信规则”和原石油部“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渤海浅海油气生产设施、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和同它联网的陆、岸通信台(站)。

  第三条新建、扩建、改建或从国外新购置的海上油气生产设施和石油作业专用船舶的无线电通信设施,应报请企业通讯主管部门和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批准。

  第四条海上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都必须严格执行本规定,安全检查监督人员必须按本规定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浅海通信项目的许可

  第五条浅海通信项目的设计方案,要经过设计、安全监督和有关部门审量认可,方能立项。

  第六条浅海通信项目的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和无线电台(站)建设布局和台址,应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批准后,方能订货和施工。

  第三章浅海通信设备的安装及检验

  第七条浅海通信设备安装开通后,必须在一个月之内报无线电管理委员会,核发电台热照。

  第八条船舶、平台通信设备的安装,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五章要求。

  第九条船舶、平台无线电工作室的建设,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船舶检验局1992《海船法定检验技术规则》第十三篇第四章要求。

  第十条浅海通信设备验收,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1.设备技术指标,经过测试检验,应达到设计技术性能,并有详细测试检验数据和技术检验报告。

  2.设备运行稳定、可靠。

  3.报话接通率为100%。

  4.话音清晰、无噪音。

  第十一条企业通信主管部门会同其他有关部门,在设备试运行后,应按照第十条要求,进行检查验收。

  第四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与管理

  第十二条浅海通信部门,应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定期巡回检查,加强维护管理工作,保持设备完好率为100%。

  第十三条浅海通信值班人员,应严格遵守值班制度、通信纪律和保密制度,应按规定操作,发现设备异常,及时查找原因,排除故障,如解决不了,立即通知浅海通信部门检修,确保通信畅通。

  第十四条主管浅海通信工作的领导人,要认真贯彻执行浅海通信有关法规和各项制度,随时了解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使用情况,发现问题,及时帮助解决。

  第十五条浅海石油设施的所有者、使用者或从事石油作业活动者,应配合浅海通信部门,做好在用通信设备的维护管理工作。

  第五章浅海在用通信设备的安全监督检查

  第十六条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对浅海在用通信设备,实施安全监督检查。安全监督检查的内容包括:

  1.无线电值班人员的资格证书。

  2.电台执照,电台设备核定表。

  3.无线电安全值班制度。

  4.电台工作日志。

  5.发射机实际输出功率。

  6.工作频率和电波干扰情况。

  7.在设计通信距离内的报、话接能率。

  8.设备的稳定性和语音清晰度。

  9.备用机的'完好程度。

  10.备用电源,应急照明设备。

  11.设备遇险通信性能。

  12.通信设备使用保养,故障维修以及蓄电池充放电情况。

  13.维修备件和材料。

  14.维修仪表和工具。

  15.应急电台和无线电示位标。

  16.静默钟。

  17.应急通道。

  18.手提式灭火。

  19.救生衣。

  第六章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

  第十七条浅海石油作业安全应急计划中的通信网络编制,应由作业者或承包者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提出并试通。通信网络的内容包括:

  1.通信对象、通信距离和通信路由。

  2.无线电台(站)名称和台(站)坐标。

  3.工作频率、电台呼号、发射功率。

  4.天线程式、天线增益、天线高度和馈线损耗。

  5.设备具有满足浅海石油作业日常通信的各项性能指标。

  6.设备具有符合国际规定的遇险呼救,遇险报警的功能指标。

  7.设备型号,制造厂家,出厂日期。

  8.通信备用机,备用电源。

  9.无线一有线自动转接方式。

  10.通信主管领导姓名,电台值班人员姓名,通信网络编制人员姓名、职务。

  第十八条安全应急计划的通信网络,作业者或承包者,应在实施石油作业前,报浅海安全监督部门审查备案。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3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基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三章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四章 通信线路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章 交换传输设备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六章 通信电源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章 数据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八章 无线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九章 系统集成项目安全操作规程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章 总则

  为保证公司安全生产标准化的顺利实施,加强在通信工程勘察设计工作中工程与人身安全的管理,落实工程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的各项管理制度,特制定本操作规程。

  第一条 各专业设计人员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提供的勘察设计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电信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设计方案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必须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二条 安全设施应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验收投入使用。各专业设计人员在进行项目的勘查设计时,严格执行“三同时”原则。

  第三条 各专业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作业时,应当严格执行本操作规程,必须严格遵守各种相关的现行工程设计规范,坚持安全教育培训上岗制度,采取措施保障通信网络及其相关的配套设备、设施的安全,保障设计人员人身的安全、运行环境的安全,保障通信网络功能的正常发挥、通信工程的顺利实施,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四条 各专业勘察设计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勘察设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有关安全规定人手一册,全体设计人员平时应认真学习《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

  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 电信线路作业安全技术规范》 以及各种通信工程设计规范(信息产业部行业标准)中的相关安全规定,并在日常勘察设计工作中严格遵照执行。

  第五条 各专业设计人员必须全面掌握本安全操作规程的各项规定,在设计文件中应有安全生产措施的专用章节。并在实际项目工作中,根据项目的专业类型参照相关章节的安全生产规定开展工作。

  第六条 各单位安全员要经常检查、督促、指导本单位员工自觉遵守本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的安全检查、保养工作,做好原始资料的登记和保管等台帐管理工作。

  第二章 基本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现场勘察人员数量要求:为确保通信工程勘察中的人员及财产安全,勘察中要确保二人(不少于二人)以上为一勘察小组进行现场勘察。

  第二条 工程设计人员在电力线附近勘察时应注意:如在通信线路附近有其他线条,在没有辩清其性质时,勘察中一律按电力线处理。电力线与电信线碰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应立即停止勘察,通知维护人员到现场排除事故。 第三条 工程设计人员在室外勘察时应注意个人防雷、防电:

  (一)遇雷雨、大雾天气,不应对室外高压设备进行查勘,如果必须进行查勘,应穿好绝缘靴。

  (二)室外勘察遇到雷雨天气时,应停止勘察,等雷雨过后再继续勘察;若无

  法避免时,要注意个人防雷。查勘时遇潮湿的地面、墙面、电气设备等处,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如穿绝缘靴、避免人体触及墙面、设备等。

  (三)遇雷雨天气,不得靠近避雷器装臵;切勿接触天线、水管、铁丝网、金属门窗、建筑物外墙,远离电线等带电设备或其他类似金属装臵;切勿站立于山顶、楼顶上或接近导电性高的物体;减少使用手提电话。

  (四)雷雨天气查勘应注意的其它事项为:尽量不在户外或室外逗留;最好穿塑料等不浸水的雨衣;如有条件,可进入宽大金属构架或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汽车或船只内;如依靠有建筑物或高大树木屏蔽的街道躲避,应离开墙壁和树干8 米以外;应尽量离开小山、小丘或隆起的道路,离开海滨、湖滨、河边、池旁,离开铁丝网、金属晒衣绳以及旗杆、烟囱、宝塔、独树、没有防雷保护的小建筑物或其它设施。在旷野无法躲入有防雷设施的建筑物内时,应远离树木和桅杆。在空旷场地不宜打伞,不宜把井钩等铁件拿在手上。不宜进入无防雷设施的临时棚屋、岗亭等低矮建筑。

  第四条 工程设计人员在建筑工地现场查勘时,必须遵守建筑工地的安全保护纪律,做好安全保护措施。对在建建筑物勘察时应注意:

  (一)进入在建建筑物勘察时,需建设方现场人员陪同。必须戴安全帽、穿反光背心等警示服。

  (二)小心观察空中是否有往下投掷物料,注意自身安全。

  (三)严禁赤脚或穿高跟鞋、拖鞋进入在建建筑物。(四)在在建建筑物内行走要注意安全,小心地上堆积物、沟坑,不得攀登脚手架、井字架、龙门架和随吊盘上下。

  第五条 进入通信机房勘察时应注意:

  (一)进入机房时需佩带工作证。严禁私自拉、合开关(照明开关除外)。

  (二)勘察过程中,严禁触摸电气设备带电部分。对电气设备进行查勘时,人体不应同时触及不同的金属物体,以防止遭受意外电击。对电气设备进行查勘时,双脚应站在绝缘垫上,禁止站在活动金属梯上查看电气设备。查勘时遇潮湿的地面、墙面、电气设备等处,应有防止触电的措施,如穿绝缘靴、避免人体触及墙面、设备等。对电气设备进行查勘时,应保持良好的精神状态,养成眼观、耳听、鼻闻、手试(设备温度)的习惯,以及时掌握设备运行的现状,防止电气事故的发生对人身造成伤害。

  (三)对低压设备进行查勘时,人体或其所携带工具与带电体的距离不应小于0 .1 米;对于有高压配电装臵(1 oKv 及以下)的地方,应确保人体或其所携带工具与高压带电部分的最小净距离为0 .7 米。对于有隔离栅栏的高压设备,如变压器等,不得越过栅栏。

  (四)测量应使用皮卷尺,不得使用金属尺在有电气设备的机房进行测量;不得在有高压设备的场所使用卷尺进行测量。

  (五)遇雷雨天气,不得靠近避雷器装臵。

  第六条 设计人员进入通信机房,应严格遵守相应的规章制度。进入通信机房,禁上使用如手机等的强电磁场干扰设备,避免对生产设备特别是传输设备产生电磁干扰。对于采用架空地板的机房,勘察过程应注意避免踏空、使用地板吸引设备打开地板、勘察后盖好。在架空地板上安装设备应采用加固底座,并注意避免破坏地板下原有线缆,在无架空地板机房敷设线缆时,一律采用上走线方式,必要时,应增加走线架及尾纤槽等。

  第七条 设计人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所必要的建议措施。设计人员必须亲临现场,认真做好勘查记录(有条件时,可采用拍照或录像等方式), 由建设单位相关人员或现场维护人员签字确认。对于现场情况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应及时向建设主管单位反映,并在工程设计图纸或说明中标注及详加说明。

  第八条 遇到有地面开挖工程(如地槽,地线极板)时,必须经物业所有者确认核对设计地点下方是否存在其他设施(如电力、煤气或通信设施),并将确认结果记录在案。根据需要在设计说明和图纸上标注,确保设计安全。 第九条 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线路(包括电力线、用户线、通信光、电缆)必须采取放电过压过流的防范措施。通信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设备进行接地设计。

  第十条 工程设计必须符合《 通信工程建设环境保护技术规定》 的要求,所采用的设备的环保指标(如电磁辐射、噪声、可能产生的对人体有毒、害物的挥发等)必须符合规定的标准,确保不刘周围环境造成严重影响。

  第十一条 通信工程中需要引接电源的,必须核对原有电源系统(如熔丝、整流器、蓄电池)容量予以核实,并按照有关要求填报《 用电申请表》 ,由维护人员签字,报请相关主管部门备案,确认是否满足新增设备的用电需求。经确认的《 用电申请表》 作为设计文件的一部分附在设计文件中。如发现现场实况不能满足要求时,应及时报告相关主管部门,提出扩容需求,或更改工程方案。

  第十二条 设计人员对于正在运行中的网络系统进行扩建改造工程设计前,必须在运维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周全稳妥的割接方案,并经建设主管单位核准,以确保在通信业务尽量不受或少受影响的情况下工程顺利实施。

  第十三条 工程设计中若个别地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限值时,设计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一)查勘后在设计方案上报请建设单位注意安全问题点,提示现场客观条件限制情形,并上报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

  (二)针对安全问题点提出防范和加固措施(可征求公司安全生产负责人意见),经建设主管部门认可后在设计中实行。

  (三)在设计说明和施工图中标出安全上的重点、难点,说明所采用的加固工艺,防范措施和施工安全注意事项。

  (四)在设计会审时作重点讲述,作好原始记录的保管、存档。

  第十四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信建设工程,设计人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措施。

  第三章 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

  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中的危险作业包括:攀高勘察作业、野外勘察作业、人孔(地下室)内勘察作业、电磁辐射环境下勘察作业。 第一条 高空作业条件规定

  (一)任何时候不允许攀登通信杆、10 米以上(不含10 米)的升高架及10 米以上(含10 米)的支撑杆。遇有雷雨、大雾、降雪、小雨、大风、黑夜或雨后

  铁塔仍水迹未干时,严禁攀登铁塔、10 米以下升高架、10 米以下支撑杆。

  (二)存在严重锈蚀现象的铁塔、升高架、支撑杆不可攀登。

  (三)除非必要,一般情况下不建议攀登50 米(含50 米)以上的铁塔,攀登超过3 。米(含30 米)的铁塔应至少有另一名同事共同攀登或在塔底照应;女员工不允许攀登25 米(含25 米)以上铁塔。 第二条 高空作业操作规程

  (一)防护用品和攀爬准备:攀登铁塔、升高架、支撑杆时必须系上安全带;攀登铁塔或登高时建议穿摩擦力大的鞋,禁止穿尖头皮鞋、裙子登高;攀登前应检查身上勿携带易挂住铁塔的物品,检查安全带是否结实无损、安全扣是否完整,并除下手表,手镯等易与铁塔相碰刮的器物。勘察工具应妥善装于包内,防止攀登过程中漏出,并将包稳妥背好,方可攀登铁塔;严禁攀爬时手中持有物品。

  (二)攀爬技术要领:攀爬铁塔时要注意抬头观察,留意有无鸟巢、蜂窝等危险物,如果不能妥善处理应及时下撤,严禁冒险攀爬;攀登铁塔应稳扎稳爬、安全第一,切忌一味求快、盲目攀比;攀登时必须手脚并用,双手抓稳,用一只脚踩稳爬梯后,方可移动另一只脚;严禁在脚部移动时双手同时离开铁塔爬梯;严禁在攀登铁塔时与人交谈、使用手机等分散注意力的行为;当攀登铁塔觉得体力不济时,应将安全带系上铁塔并稍作休息,严禁不系安全带停留在铁塔爬梯上休息。

  (三)攀爬保护:当一人在攀登铁塔、支撑杆、升高架时,其它人不应同时攀登,应待攀登人员已到达顶部后再开始攀登;当一人在攀登铁塔、支撑杆、升高架时,塔底(杆底)严禁站人,防止高空坠物;如果必须同时在塔底(杆底)作业,则必须配戴安全帽;遇有复杂、不易攀登的天面时,如无梯子等辅助工具,严禁冒险攀爬,应到周围寻找到工具后再攀爬;严禁从一个天面跳跃到另一个相邻的天面。 第三条 野外勘察操作规程

  (一)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的河道附近测量时,不准使用妨碍火车、船只通行的信号标志。

  (二)测量路上如遇有河流,在未弄清河水深浅时,不准趟水过河。

  (三)查勘测量过程遇有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严禁跳跃,以防跌撞扎伤。在山岭上攀登,应注意周围环境的情况,不准站在有裂缝易松动的地方或不牢固石块的边缘上。查勘过程中严禁坐在高处无遮拦的地方休息,防止坠落。 (四)在林区、草原或荒山等地区进行查勘测量时,严禁烟火;如遇客户或协作单位人员用火,应予以劝止;确需动用明火时,应征得相关部门同意,制订并采取严密的防范措施。测量过程中需进行树木砍伐的`,应征得相关部门或树木所有人的同意;必要时请主管部门协助解决。

  (五)在山区勘察时,应准备好常用药品,并穿长裤、设法扎好裤脚,尽量避免在密集草丛中行走,防止蛇、蚂蝗等叮咬;在鞋面上涂上一层肥皂可以有效吓阻蚂蝗。在炎热或寒冷天气在野外勘察作业必须注意防暑、防寒。 (六)在高压线下方或附近进行查勘时,查勘人员的身体距高压线及电力设施最小间距应保持:IKV 一35KV 的线路为2 .5 米;35KV 以上的线路为碑111

  (七)雷雨天气不宜在高处、空旷处大树或泪‘房下停留,如人员仍在山上,则要抓紧时间尽快下撤;不宜靠近建筑物的外墙以及电气设备,以防止雷电反击或电磁脉冲伤害。

  第四条 人孔(地下室)内勘察操作规程

  (一)开启人孔(地下室)盖前,应在人孔(地下室)周围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如:围栏、红旗等,作业完毕,确认人孔盖盖好后再撤除。启闭人孔盖应用开启钥匙,防止受伤。

  (二)进入人孔(地下室)查勘应遵守:必须先通风10 分钟后,确认无易燃、有毒、有害气体后再下孔作业,作业人员必须戴好安全帽。通风方式可采用自然通风或排风布及排风扇,布 面应设在迎风方向。

  (三)人孔(地下室)内如有积水,必须先抽干;抽水时抽水机的排气管不得靠近孔口,应放在人孔外的下风处。作业人员下人孔时必须穿防水裤和胶靴。

  (四)在人孔内查勘时,人孔外应有专人看守,随时观察人孔内人员情况。发现人孔(地下室)或电缆管道存在有害或易燃气体时,千万不要用明火,不要进入现场。

  (五)查勘期间应保持不间断的通风,并使用仪器对人孔(地下室)内气体进行适时检测;查勘人员若感觉不适应如头晕、呼吸困难,必须立即呼救,并迅速离开人孔,待采取通风措施后再查勘。

  (六)向人孔(地下室)内查勘人员传递工具、用具时,必须用绳索拴牢,小心传送。

  (七)上、下人孔(地下室)时使用的梯子必须放臵牢固,不准把梯子搭在人孔内线缆上,严禁查勘测量人员蹬踏光、电、线缆或线缆托架、托板等附属设施。

  (八)尽量避免下雨天时在人孔内勘察,不得已时,应在人孔上面设置挡雨器具。

  (九)人孔内严禁吸烟,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进电缆地下室或人孔内。

  第五条 电磁辐射环境下操作规程

  (一)在存在严重电磁辐射的场合勘察时应穿着公司配备的防辐射服。

  (二)勘察时丁百落碎清厌嚷履碟持亘画未蜘巨高如需在天线附近逗留,可选择在天线下方或背面,应尽量避免在天线方向1 米内工作,无法避免时应尽量减少逗留时间;尽量避免在天线正面登高。

  (三)在宏蜂窝天线与广播、电视发射天线共铁塔时,严禁攀爬此类铁塔。

  (四)在存在寻呼机天线天面勘察时,应尽量减少勘察时间。

  (五)严禁触摸射频导体(如馈线连接头),以免“射频灼伤”

  (六)请注意射频设备所贴不同颜色的警告标志,避免接近该类可能影响健康的设备:

  蓝色一一表明可能存在超过安全标准的辐射;

  黄色一一提醒采取措施,以免超过安全标准的辐射;红色一一存在危险,生命受到威胁。

  第四章 通信线路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线路勘察设计人员应注重查勘时的人员和车辆安全,在高速公路及桥梁涵洞等危险地段和位置应穿反光背心等警示服,带警示牌。上、下人(手)井、地下室和上楼、上杆时作好安全防范措施,尤应注重盖回人(手)井盖和防护板

  第二条 线路设计人员应注意设置勘察现场标志。在下列地点工作,必须设立信号标志,白天用红旗、晚上有红灯,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注意。

  (一)道路拐角或公路转弯处。

  (二)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三)跨越马路架线需要车辆暂停止时。

  (四)已经揭开的人(手)孔处,必要时可设围栏、并请交通民警协助,以保证安全。

  第三条 线路设计人员在野外勘察、人孔内及电缆地下室勘察时,必须严格按照“第三章: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中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 通信线路工程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光、电缆(杆路)进行接地设计。

  第五条 通信线路勘察设计应高度重视架空线路距强电、高压线的安全距离和应采取的防范措施。电信线路在设计时应详细勘察,并按设计规范,保持通信线路与电力线的空间距离;对易发生危险的地方应加重点标记;对于高压线跨越,又不能停电作业的地方,设计时应将搭建保护架子的材料、用工等列入设计;与电力线跨越处在图纸上应详细标明;对与电力线交叉部位,必须采取有效的防护措施,有关防护要求及措施在工程设计说明中编述。做好原始纪录的保管、存档,在设计会审时重点强调。

  第六条 线路工程设计中若个别地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限值时,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 除本章的安全规定外,线路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参照“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章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章 交换传输设备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交换传输设备工程必须按照强制性条文做好防雷设计,工程图纸和设计说明均需有相关的说明。机房内防雷接地与工作接地分开设置;所有外部引入的线缆(电力线、光、电缆)的地线、护套、加强芯等严禁接入设备工作地。禁止架空电力线直接引入机房。

  第二条 交换传输设备工程新增设备需要引接电源的,按“第二章第十一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三条 对于正在运行中的交换传输设备网络系统进行扩建改造工程设计时,按“第二章第十二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四条 交换传输设备工程设计中若个别地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限值时,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 设计人员现场查勘时,应严格遵守通信机房相应的规章制度和建筑工地的安全保护纪律,应注重查勘时的人身安全,具体参照“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六条 除本章的安全规定外,传输交换设备设计人员应根据实际项目情况,参照“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和其它章节的相关规定进行操作。 第七条 机房工艺要求

  (一)机房工艺必须按照《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计规范》 、《 邮电通信建筑抗震设防分类标准》 进行抗震设计。设备的安装必须按照《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进行抗震加固处理。

  (二)通信机房的工艺要求必须符合《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的各项要求。对不符合设备承重要求(如商品房等非专用电信机房)或有墙体裂缝等明显损伤的机房、天面,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楼面承重以及其它安全要求,并在工程设计图纸或说明中标注或说明,由建设单位确定更换机房或聘请专业设计单位采取加固修复措施。

  (三)关于拆除墙体的设计,应向房主了解该墙体是否承重墙以及其它需注意问题,以避免出现拆墙带来的承重或其它问题,并在图纸中备注拆墙注意事项。

  (四)拆除墙体或开孔洞设计时应考虑到墙内管线等隐蔽设施,并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注意,尽量避免施工出现问题。

  (五)机房设计时,应有“注意机房防漏、防渗水”的要求,设备安装位置尽量避开馈线洞和空调口的下方。

  (六)机房内所有墙洞、楼地板洞、地槽等均需采用非燃烧材料密封,凡近期

  不使用者均需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七)设备安装设计时应注意综合考虑机房设备的维护、扩容、安装的方便。

  (八)空调设计时应注意排水以及对周围环境的影响。

  (九)通信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设备进行接地设计。机房内通信设备及其供电设备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进局电缆的保安装臵接地端以及电缆的金属护套均应做保护接地,与地线排可靠连接,在接地排接线端子连接处做镀锡处理。

  (十)机房防火设计必须符合《 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 ;设计文件中须说明所采用的设备、材料必须符合防火、阻燃的要求。

  (十一)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线缆(包括电力线、用户线、通信光缆)必须采取放电过压过流的防范措施。

  (十二)通信机房内的通信线缆布放必需遵守相关规范,原则上采用上走线方式布线;交流电缆与直流电缆、电源线与信号线要求分开布放、不可交叉;各类电源线卜48v , 220v , 38oV )均须与其它信号线分隔布放,并加阻燃PVc 线槽套装。

  (十三)通信机房内不得设有各类水管、与工程无关的走线架(管)不得穿过机房。

  第六章 通信电源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本专业安全操作规程分四部分:查勘、设计文件的编制、设计审核、设计会审。主要内容分为:供电系统(交流系统、直流系统)、电源设备(设备选型、设备配置、容量计算)、接地及防雷、导线的选择及布放(导线型号选择、导线规格的计算、走线方式、三线分离原则)机房及设备安装(机房承重、抗震加固)。

  第一条 电源专业设计人员在勘察设计时,必须严格遵照通信电源工程设计规范,包括:《 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规范》 ( YD5040 一97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YD5059 一98 )、《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 YD / TS 一2 001 )、《 通信工程电源系统防雷技术规定》 (YD5078 一98 )、《 通信局(站)接地设计暂行技术规定(综合楼

  部分)》 (YDJ26 一89 )、《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YDS 068 一98 )等及设计中涉及到的其它规范要求。 第二条 工程查勘

  (一)通信电源专业设计人员在进行工程查勘时,必须遵守“第二章:基本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二)为保证设计文件满足电信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工程查勘应重点注意的安全事项有:

  1 、机房承重

  电源设备一般体积大,重量重,对机房的承重要求高,如变压器、柴油发电机、uPS 、蓄电池等,查勘时必须重点了解机房的荷重,包括向有关方面核实或通过建设单位委托有关方面出具机房荷重证明。

  2 、供电系统

  供电系统的安全可靠性是通信电源设备安装设计必须严格遵守的首要条件。

  ( 1 )对于新建局(站)或新建电源设备如直流系统、uPs 系统,查勘时应重点对市电的种类进行了解,即区分市电供电方式为第一类?第二类?或不可靠的第三、第四类?了解市电的种类,以对设计中需要考虑的设备进行安全合理的配置。

  ( 2 )主要设备的容量及负荷值:通信电源设备安装,都需要考虑上级电源设备的容量及负荷,以确定上级电源设备是否满足本期电源设备的容量需求。查勘时必须核实整个上级交流供电系统中各级主要设备的容量及现有最大负荷值,主要设备包括:变压器、低压配电设备(断路器、熔断器等)、柴油发电机组、整流器、蓄电池组、直流配电柜、电源列柜等。查勘时应注意:

  1 、设备的容量应为在用设备的容量,对于备用设备或已经停用的设备,其容量是否可用应与动力维护单位核实,如直流系统中关闭的整流模块等。

  2 、由于表计存在误差或失灵,因此不能仅仅依据测量仪表的数值来确定其负荷值(如设备上的电流表指示值等),应使用其他仪表(如钳型电流表)进行比较从而确认。

  ( 3 )主要设备对应的电缆线径:电源系统中各级设备的对应电缆的载流量是否满足其下级设备的需求是系统能否安全运行的重要保障。随着设备的不断增加,以及之前的电缆配置不尽合理,电源设备容量与对应的电缆线径明显不适配的现象难以避免。因此,查勘时不能忽略对本次新增设备以上各级电源设备对应的电缆线径进行核实,避免由于本次增加负载造成电缆过载。

  3 、交流系统保护接地

  交流供电系统配电装臵的接地是为确保人身及设备的安全,保证电源设备的可靠供电。低压配电系统的接地有三种基本型式( Tn 系统;TT 系统;IT 系统),查勘时应核实交流系统的保护接地方式,其中重点是区分Tn 系统中的三种型式:Tn -s 系统(既通常所称的三相五线及单相三线)、Tn -c 系统(既通常所称的三相四线)及Tn -c -s 系统。只有弄清楚现有系统的接地方式,才能在此基础上采用正确的保护接地。

  4 、防雷

  雷电过电压将威胁人身和设备的安全,因此电源设备设计一般都包含防雷保护设计,以达到将过电压降低到设备允许的水平。而防雷保护采用的一般原则是分区保护和多级保护。因此,在查勘时不仅要明确交流系统的接地型式,以确定避雷器的安装方式,还应明确本次安装的电源设备属于哪种防雷保护范围及所处的级别,以及明确设备的耐压水平,以正确选择避雷设备。查勘时应遵循并考虑到的电源系统防雷保护的主要措施有以下几点:

  ( 1 )、微波站和地球卫星站等局站的市电高压引入线路,如采用高压架空线路时,其进站端上方宜设架空避雷线,长度为300-500m ,避雷线的保护角应不大于25 度,避雷线(除终端杆外)宜每杆作一次接地。

  (2)、位于城区的电信局,市电高压引入线路宜采用地理电力电缆进入局(站),其电缆长度不宜小于200m 。

  (3)、电力变压器高、低压侧均应各装一组避雷器,避雷器应尽量靠近变压器装设。

  (4)、出入局(站)的交流低压电力线路应采用地埋电力电缆,其金属护套应就近两端接地。低压电力电缆长度宜不小于50m ,两端芯线应加装霹雷器。

  5 、走线方式

  通信机房设备种类多,大量的有源设备及无源设备采用各种线缆进行布放,走线复杂,安全隐患多。设计必须遵守“三线分离”原则,即通信机房内交流线、直流线、信号线分开敷设,满足阻燃安全的要求。因此,查勘时应重点对电源设备对应的电源线走线路由进行查勘,尽可能保证交流线与直流线分开敷设,电源线与信号线分开敷设,并各自采用专用的走线架(槽、管道)布放(难以分开的加防护套管)。除满足上述要求外,还应遵照建设单位的要求,尽可能采用上走线方式。

  6 、导线的选择

  查勘时,应明确导线沿途所经过的环境条件,包括易燃、易爆、腐蚀、水浸、外力损伤、环境温度等种种可能导致导线损坏的情况,从而采取有效措施(正确选择导线的型号、外加保护措施等)避免损坏的发生。

  7 、原始记录的保管、存档

  上述查勘资料,应作为设计的依据,并做好保管及存档工作。

  第三条 设计文件的编制应在设计说明、施工图纸中将安全问题全面落实,进行安全技术的论证和交底。

  (一)设计说明:对于涉及到人身及设备安全问题的,必须进行详细的说明。说明包括市电的种类、交、直流供电系统的现状、系统运行方式、主要设备的容量及负荷值、接地系统的现状,本次安装设备的各项技术指标及技术参数、应用范围、机房的承重、设备的抗震加固等。对于上述内容中存在或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应重点进行说明并提出切实可行的解决措施。 设计应注意的重点:

  1 、设计文件应对电源系统进行详细的安全论证,说明系统的可靠程度,不能流于形式只做表面的描述。

  2 、配电开关的容量配置应遵守级差配合原则,下级开关容量不得大于上级开关容量。

  3 、导线的选择应根据其负荷量及敷设情况进行严谨的计算,并依据其载流量表选取,不得随意选择。

  4 、电源设备(包括配电设备)的负荷预测应统筹考虑,多方求证核实,不得随意取值,尤其应核对用电设备厂家提供的负载功耗数值,不应随意降低来满足电源设备的配置需要。例如,在建设单位已经提出了电源设备建设规模的情况下,设计人员仍然必须根据设计原则进行核算,不应盲目套用数据来肯定。(二)施工图纸:设计人员应该按照施工图纸用于指导工程施工的原则认真绘制施工图。施工安全问题,尤其是电源设备施工安全问题是设计人员必须考虑

  到的。对于查勘中发现的安全隐患、设备的停送电、设备的割接、设备的承重加固等,应在施工图中使用文字重点说明,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必要时,应绘制详图配合文字的说明。 第四条 设计审核

  设计文件编制完成后,应由理论基础扎实、实践经验丰富的电源专业人员进行审核。必要时,由负责审核的电源专业人员提出并召集其他专业人员共同会审,以解决单一专业不能解决的其他安全问题。 第五条 设计会审

  在由建设单位组织的设计会审中,设计负责人应重点进行安全技术的交底。对于设计人员不能明确解决的安全遗留问题,应在会审时提出,要求建设单位解决,不得隐瞒或遗漏。对于建设单位出于部分理由提出的不利于安全的要求,不应盲目遵从,应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原则。 第七章 数据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工程设计时应符合设计规范以及最新消防安全法律法规与防火标准文件,符合防火、防水、防雷击、防腐蚀、防震、防噪音。若个别地方达不到安全标准的限值时,设计人员应参照“第二章第十三条”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二条 数据专业对通信机房的要求参照“第五章交换传输专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

  第三条 设计文本中应在技术要求方面和管理要求方面对网络安全提出要求。在技术方面上,网络安全由以下几个方面组成:物理安全,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物理安全:保护计算机网络设备、设施以及其他媒体免遭地震、水灾、火灾等

  环境事故以及人为操作失误或错误以及各种计算机犯罪行为导致的破坏过程。 网络安全:把需要保护的网络用防火墙从开放因特网中隔离开来,实现内部信任网与外部不可信任网之间或是内部网不同网络之间安全区域的隔离与访问控制,保证网络系统及网络服务的可用性。

  信.息安全:在网络实施过程中,应尽量利用各种手段来保障信息的安全搜索、存放和共享。最基本的原则是制定出相应的安全规范和政策。信.息安全包括信息传输的安全、信息存贮的安全以及对网络传输信息内容的审计三个方面。 设计文件中应建议建设与运维单位在日常管理上,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采取相应的规范,通过严格的机房管理、交接班管理、技术培训措施,来保证物理安全,杜绝人为因素导致的网络故障、网络中断、网络管理的漏洞;同时通过网络中各种LoG 信息、MIB 信息的获取,有目的地监控网络异常数据流,通过路由过滤、包过滤、命令屏蔽等管理策略,防止网络入侵。 第四条 在建筑物地下室内的查勘注意事项:

  (一)勘察人员数量要求

  为确保勘察人员及财产安全,勘察中要确保二人(如查勘人员只有一人,可请求陪同人员协助)以上为一勘察小组进行现场勘察。

  (二)建筑物内查勘

  1 、进入在建建筑物地下室勘察时,参照“第止章:墓本安全操作规程”的相关条款进行操作;

  2 、不宜晚上或天空特别阴暗时进行查勘;

  3 、严禁任何人将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带进建筑物地下室内,同时禁止吸烟。

  (三)勘察电力情况

  1 、勘察时在通信线路附近有其他线缆,在没有辩清性质时,勘察中一律按电力线处理,严禁触摸;

  2 、在强电井内勘察电源时,严禁触摸任何设备,当需用尺子测量时,注意不要与其他设备、线缆接触;

  3 、电力线与电信线碰触或电力线落在地上时,应立即停止勘察,通知物业维护专业人员到现场排除事故。

  第五条 设计人员应注意的其它勘察规定:

  (一)登高查勘,严禁脚踩铁架、机架、_L 下电缆走道;严禁攀登配线架支架;严禁脚踩端子板、弹簧排。

  (二)在旧机房查勘时,不得随身带钢笔、手表和穿有金属纽扣的衣服。部分工具应包绝缘材料,以免触碰运行的设备而发生事故。

  (三)在机房查勘,不准吸烟,不准携带易燃品,不得抛掷工具、器材及其他物品。施工场地须配备足够的灭火器材,并教育、训练作业人员掌握基本的灭火知识和技能。

  (四)使用仪表的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以免发生火灾、触电等事故。

  (五)高空、塔上、土建工地查勘时,要使用必要的安全设备,如安全带、安全帽、工具袋等防护安全。

  (六)查勘完毕离开前,必须查看现场,切断照明电源,检查火源及其它不安全因素,确认安全后才能离开现场。

  第六条 综合布线设计安全规范:

  (一)对综合布线的光缆部分,如采用室内光缆在室内全程需套光缆护套软管,现一般采用室外6 芯光缆,在小区地下管道套子管保护,在室内环境如暴露在外面需套光缆护套软管。

  (二)楼内布线应采用阻燃PVc 电缆和阻燃水平线,同时,水平线在布放时,应穿线槽和线管保护。

  (三)电源线和地线应采用阻燃(105℃ )电力线,当在线槽外面走线时,需全程套双面镀锌金属管保护。严禁电力线缆、信号线缆同槽敷设。

  (四)综合布线机柜和楼内布线的交接箱、分线盒应安装在合适位置高度,同时要固定好,当在弱电井内安装时,应与视线平直,当在楼道或过道安装时,可适当安装高一点,以保障人身和设备安全。

  (五)因综合布线机柜带有24 小时不间断风扇,安装地点要注意噪音影响,尽量不影响住户休息。

  (六)综合布线机柜安装和线槽线管安装同时要避免影响住户,如机柜不可安装在住户门口上方,线槽线管安装在隐蔽处,不影响美观。 第八章 无线专业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全体设计人员平时应认真学习下列文件,并在日常设计工作中严格遵守执行:

  (一)《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信息工程部分)》

  (二)《 移动通信基站防雷与接地设计规范》

  (三)《 通信局(站)雷电过电压保护工程设计规范》

  (四)《 电信专用房屋设计规范》

  (五)《 通信设备安装抗震设计规范》

  第二条 设计方案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条 无线设计人员应注重查勘时的人员和车辆安全,在高速公路及桥粱涵洞等危险地段和位置应穿反光背心等警示服,带警示牌。在公司不能安排查勘车辆时,严禁私自乘坐无牌、无证等非法车辆进行查勘。酷暑天气外出查勘时,要注意做好防暑降温措施。

  第四条 无线设计人员在天面查勘时应注意:

  (一)攀爬老旧腐蚀的上人梯时,必须检查上人梯的安全性,且攀爬上人梯底下一定要有其他人员看护,必要时做好安全带防护措施。

  (二)在攀爬无上人梯的楼梯间或天面时,必须有人看护并做好相应的防护措施。

  (三)阴雨天气上天面查勘时,要穿胶鞋做好防滑措施,如遇到必须在楼宇边缘行走通过,有出现危险的可能性时,应及时汇报并停止查勘。

  (四)在有众多天线的天面(如各运营商机楼楼顶天面), 要穿防辐射服,防辐射帽。

  (五)在攀爬铁塔、升高架等金属、铁架时,必须首先对铁塔、升高架等进行试电检验,如有漏电时严禁攀爬。攀爬此类架体时必须有他人看护,并须有安全带防护。

  (六)攀高作业必须参照“第三章:危险作业安全操作规程”相关条款的规定进行操作。

  第五条 通信设备的安装必须严格按照有关的接地规范对设备进行接地设计,室外天线、GPs 天线、避雷针、升高架接地应符合接地防雷设计规范,所有由建筑物外部引入的线路(包括电力线、馈线电缆、E1 电缆等)必须采取过压过流的防范措施。

  第六条 机柜安装和线槽线管安装同时要避免影响住户,如机柜不可安装在住户门口上方,线槽线管安装在隐蔽处,以避免因住户原因导致的通信安全问题 第七条 设备的布置应避免馈线洞、空调下方等可能出现渗漏或积水的地方,直放站或微蜂窝应尽量避免安装在水池墙面上。机房内不得设置水管、煤气管等可能影响设备安全的各种管道。

  第八条 电力引入设计应符合接地防雷规范以及安全规范。对于割接或扩容工程,必须在运维部门的指导下,制定周全稳妥的割接方案,以确保通信业务尽量不受或少受影响。

  第九条 机房及其它设施安全:

  (一)机房地面匀布荷重:6kn / M2 (如果考虑电池地面荷重则为10kn / M2Z )或根据设备说明书要求确定。

  (二)查勘时必须对机房的承重情况进行考察,发现对不符合设备承重要求(如商品房等非专用电信机房)应建议建设单位聘请专业设计单位采取加固修复措施,并在设计图纸中备注。如有墙体裂缝、地面裂缝等明显损伤的机房或其它无法加固的机房,应向建设单位提出更换机房。

  (三)如设计中需要拆除墙体,应向房主了解该墙体是否承重墙以及其它需注意的问题,核实是否可以拆除,以避免出现拆墙带来的承重或其它问题,并在图纸中备注拆墙注意事项。

  (四)拆除墙体或开孔洞设计时应考虑到墙内管线等隐蔽设施,并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注意,尽量避免施工出现问题。

  (五)机房设计时,应注意机房的防漏、防渗水问题,并提出要求:机房所有的门、窗和馈线进出口应能防止雨水渗入,机房的墙壁、天花和地板不能有渗水、浸水的现象。机房内的水源应封死,不能有水管穿越,不能用洒水式消防器材。

  (六)涉及天面的工程必须考虑防渗水、漏水,并备注说明相关注意事项。

  (七)机房湿度要求:湿度宜在30 %~70 %范围内,机房应配备湿度计和湿度调节设备(如空调、抽湿机)

  (八)机房温度要求:温度不超过15 ~25 摄氏度。机房应配备温度计,并建议配备温度告警设备。

  (九)机房耐火等级一般不低于2 级。

  (十)机房抗震:比当地建筑抗震基本设计烈度再提高一级,采取抗震措施。

  (十一)空调室内主机挂放应考虑墙体的承重问题,不应将主机设计挂放在非承重墙上。

  (十二)如机房不符合要求或有其它特殊情况应向建设单位提出并在图纸中备注说明。

  (十三)馈线走线尽量避免利用其它物业(非征楼物业)的线井。

  (十四)馈线走线应首先考虑利用大楼弱电井,如因业主不同意、无专用弱电井等其它原因导致馈线需走其它路由,需在说明或图纸中备注说明。

  (十五)铁塔的设计、施工应由专业设计、施工单位负责,必须在图纸中加以

  相应的说明。

  (十六)遇到有地面开挖工程(如新建地网,交流引入埋地)时,必须经物业所有者确认核对设计地点下方是否存在其他设施(如电力、煤气或通信设施),并将确认结果记录在案、或标注在设计图纸,确保设计安全。

  (十七)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电信建设工程,无线设计人员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议措施。

  第十条 其它安全注意事项:

  1 、设备的安装必须考虑施工的安全,并加以备注说明需要注意的安全事项。

  2 、天线抱杆及室外走线架设计位置应注意施工安全和运行安全,室外人梯及走线架设计注意避免儿童攀爬。并对可能出现的危险进行说明,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

  3 、电力线埋地进入机房设计时,应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人员注意地下管线等隐蔽设施,以避免施工事故。

  4 、拆除墙体或开孔洞设计时应考虑到墙内管线等隐蔽设施,并在图纸中备注以提醒施工注意,尽量避免施工出现问题。

  5 、对于其它可能出现安全隐患之处,应在设计中予以说明。

  6 、设计文件中必须有安全注意事项章节,对安全注意事项进行说明。

  第九章 系统集成项目安全操作规程

  第一条 系统集成项目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条 设计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第三条 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应当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安全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措施建议。

  第四条 进入施工现场进行查勘时,注意佩带安全帽。

  第五条 施工组织设计中必须编制安全技术措施、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或者专项施工方案。

  第六条 在施工现场的危险部位应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识。

  第七条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施工现场设置消防通道、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

  第八条 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安全防护用具,穿着安全防护服装。

  第九条 施工人员应当遵守安全施工的强制性标准、规章制度,正确使用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等。

  第十条 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危及施工安全的工艺、设备、材 第十一条 施工前应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施工单位采购、租赁的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进行查验

  第十三条 安全防护用具、机械设备、施工机具及配件在进入施工现场前应查验合格才可投入使用,查验不合格的严禁进场。

  第十四条 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十五条 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负责对安全生产进行现场监督检查,填写《 系统集成项目施工安全日志》 。发现安全事故隐患,应当及时向项目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报告,并在《 系统集成项目施工安全日志》 记录;对违章指挥、违章操作的,立即制止。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安全生产管理的目的就是通过对施工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使不安全行为和不安全状态减少和消除,把可能发生的事故隐患消灭在萌芽中,达到保护劳动者健康和设备的安全,从而保证安全无事故的实现。

  第二条公司全体员工及下属施工队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组织落实责任管理

  第三条项目经理应结合工程的特点,建立健全完善的以项目经理为安全管理和第一责任人的施工项目安全管理体系,有组织有领导的开展安全生产管理活动,(如组织班前安全碰头会,安全生产知识教育,安全生产检查等活动),消除各工种施工中的不安全因素,必要时制定应急方案,确保工程施工的安全。

  第四条每位员工(包括施工队施工人员)所从事的生产内容,必须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持证上岗。

  第五条项目经理负责施工生产中的工器具及主材和设备的'审核认可。

  第六条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检查,应认真详细地记录,作为项目考核的原始资料之一。

  第三章施工作业现场安全管理

  第七条施工作业现场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设立醒目围栏和标牌。

  第八条施工现场必须保持通道畅通,材料存放应符合安全要求。

  第九条施工队仓库应有消防灭火设施,并有专人管理。

  第十条施工队仓库火种材料等危险品要分开存放,场所应符合安全要求,并有专人管理,领用应有记录,工程结束时余料应及时清退,管理人员帐目清楚。

  第十一条下人孔进行施工作业时必须打开人孔盖进行通风,确认不存在有害气体后,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施工作业用电必须符合安全规定,插座板应绝缘良好,照明工作灯需用胶柄,发电机应有漏电保护装置,禁止违章私用电炉。

  第十三条登高作业人员作业前安全帽、工作服、工作鞋应按规定穿戴整齐,系好保安带,仔细检查攀登物的牢固性,对登高工具(脚扣等)及保安带确认完好,方可登高,作业时保安带所扣位置应牢靠。

  第十四条机房内工作活动地板掀开时,施工人员走动和搬运设备时要注意地板稳固性。在机架上工作,应防止工具、零件落下,以免造成故障或事故。布线时,人在脚手架上避免用力过猛的跳跃动作,隔离线放板顶两头要扎在固定处,不能碰附近端子板,电线穿过楼层过道洞口必须按规定及时封堵。机房内动用明火时,应向建设单位安全保卫部门申请,待批准后,采取确实有效的保护措施后,方可施工。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十五条通信工程割接改造时,项目经理应会同相关人员做好资料的收集整理,做好工程割接方案及应急预案,报相关主管部门审批后,方可进行割接。项目负责人应到割接现场指挥。

  第四章工器具、车辆、仪表使用的安全管理

  第十六条作业时锋刃工具(如钻、凿、斧、刀等)不准插入腰带或放在衣服口袋内,传递工具不准上扔下掷。

  第十七条凡手持电动工具(如电钻、电锤、提携式电焊机,电烙铁等)都必须使用漏电保护开关。使用手持电动工具时,应事先检查电保护开关,确认其安全可靠性,而后方可操作。

  第十八条作业人员必须按操作规程作业,正确使用劳动用品用具(安全帽、安全带、脚扣、电笔、工作鞋等)。

  第十九条梯子在使用前检查是否完好,确认牢固后方可攀登,人字梯要把螺丝拧紧,并把搭扣扣牢,禁止使用梯脚无滑装置的人字梯。上下较高及树立地点易滑动或有被碰撞可能的梯子,必须由专人扶梯。凡已折断、松驰、破裂、腐朽的梯子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吊板使用前应检查是否牢固,吊板挂钩磨损掉1/4时不准使用。坐吊板必须系安全带,并将安全带拢在吊线上。在2.0/7以下的钢绞线上不准坐吊板操作。

  第二十一条手扳葫芦禁止超负载使用,严禁用人力以外的其它动力操作,操作时如发现手扳力大于正常扳力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第二十二条严禁无驾驶证及准驾证人员驾驶公司车辆,严禁驾驶员酒后驾车。公司所有驾驶员应加强车辆管理,车辆制动、转向、灯光失灵、失效禁止行驶。驾驶人员必须按照交通管理规定做到安全行车。

  第五章工程施工安全事故报告、处理规程

  第二十三条施工人员在工作中发生安全事故时,负伤人员或最先发现事故者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项目经理立即写出事故基本情况书面材料,报告公司有关部门和领导。

  第二十四条发生重伤或死亡事故时,事故所属项目经理和部门经理应立即将事故概况报告公司领导。

  第二十五条伤亡事故的调查,事故发生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单位的主要领导(与事故有直接关系的应回避)组织相关部门组成调查组进行调查。

  第二十六条车辆交通事故按公安交通管理部门有关规定执行,事故的结果以交管部门结案鉴定为确定的依据。项目经理或当事人发现事故时,除立即向当地交管部门报案外,还应及时向公司车管人员报告,公司领导组织派员协助车管人员处理,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七条施工工地发生通信器材、器具被盗事件,工地施工负责人应立即报告项目经理及建设单位,同时向当地公安部门报案。

  第六章施工项目安全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实行安全生产监督制,对在生产中发生安全事故责任者给予“一票否决”。

  第二十九条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一经发现,必须坚决立即整改,并对具体责任人进行处罚。对安全生产好的予以奖励,把奖罚作为促进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措施。

  第三十条施工队必须加强安全生产意识教育,对于施工中出现的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隐瞒不报、谎报者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关处罚,事故处理过程所发生的费用均由责任单位或个人承担。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生产安全事故和调查处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通信建设工程的特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用电信网新建、改建和扩建等活动及实施通信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须遵守本规定。

  第三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必须查清事故原因,查明事故责任,落实整改措施,做好事故处理工作,并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第四条基础电信运营企业(以下简称“建设单位“)、通信工程勘察设计企业(以下简称“设计单位“)、通信建设监理企业(以下简称“监理单位“)、通信工程施工企业、通信信息网络系统集成企业、通信用户管线建设企业(以下合称“施工单位“)等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保证通信工程建设安全生产,依法承担安全生产责任。

  第二章监督管理职责

  第五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全国公用电信网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有关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技术标准。

  (二)监督、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全国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全国通信建设工程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重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技术标准,制定地方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二)监督、指导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组织开展对本行政区域内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的监督检查。

  (三)组织、指导本行政区域内相关企业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培训考核工作。

  (四)协助有关部门对安全生产伤亡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第八条工业和信息化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依法履行安全生产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单位提供有关安全生产的'文件和资料。

  (二)进入被检查单位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三)纠正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四)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第九条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应当建立举报制度,及时受理通信建设工程生产安全事故及事故隐患的检举、控告和投诉;对超出管理权限的,应当及时转送有管理权限的部门。举报制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布举报电话、信箱或者电子邮件地址;

  (二)对举报事项进行调查核实;

  (三)督促落实整顿措施,依法进行处理。

  第十条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实行定期报送和统计制度。每季度首月10日前报告上季度安全生产情况,每年1月10日前报告上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总结和本年度工作计划。各行政区电信运营企业、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各电信运营企业总部和中央企业所属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将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情况报送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章安全生产责任

  第十一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建立完善的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确定责任人。

  (二)按照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提取费率的要求,在工程概预算中明确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不得打折,工程承包合同中明确支付方式、数额及时限。

  (三)不得对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不得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

  (四)建设单位在通信建设工程开工前,应当就落实保证安全生产的措施进行全面系统的布置,明确相关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五)建设单位在对施工单位进行资格审查时,应当对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以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经通信主管部门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进行审查。有关人员未经考核合格的,不得认定投标单位的投标资格。

  第十二条设计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设计单位和有关人员对其设计安全性负责。

  (二)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必须按照相关规定全额列出安全生产费用。

  (三)设计单位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防止因设计不合理导致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设计单位应当考虑施工安全操作和防护的需要,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并对防范生产安全事故提出指导意见。

  (四)设计单位应参与设计有关的生产安全事故分析,并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十三条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一)施工单位应设立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和教育培训制度,制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建立生产安全事故紧急预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依法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项目负责人对建设工程项目的安全施工负责,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施工措施,消除安全事故隐患,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二)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和现场作业人员安全防护物品支出。

  (三)安全生产检查与评价支出;

  (四)重大危险源、重大事故隐患的评估、整改、监控支出;

  (五)安全技能培训及进行应急救援演练支出;

  (六)其他与安全生产直接相关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安全生产费用实行专户核算。施工单位应当按规定范围内安排使用,不得挪用或挤占。安全生产费用不足的,超出部分按正常成本费用渠道列支。

  第二十六条施工单位应建立健全内部安全费用管理制度,明确安全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程序。

  第二十七条施工单位应为从事高空、高压、易燃、易爆、剧毒、放射性、高速运输、野外作业的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或个人意外伤害险。所需费用直接列入成本(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企业为员工提供的职业病防治、工伤保险、医疗保险所需费用,不在安全费用中列支。

  第四章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

  第二十八条根据生产安全事故(以下简称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事故一般分为以下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本条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第二十九条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本行政区通信管理局报告。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应当及时向建设单位、监理单位等相关单位通报事故情况。

  第三十条事故发生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立即启动事故处理应急预案,或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第三十一条发生特别重大事故或重大事故,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通信管理局接到事故报告后,应于2小时内上报工业和信息化部。

  第三十二条报告事故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事故发生单位概况

  (二)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

  (三)事故的简要经过

  (四)事故已经造成或可能造成的伤亡人数和初步查明的直接经济损失

  (五)已经采取的措施

  (六)其他应当报告的内容。

  第三十三条接到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后,事故所在地通信管理局应积极配合有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组织事故抢救、事故调查及事故处理等工作。

  第三十四条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以及相关证据,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及监理单位未按本规定按期报送安全生产情况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予以停业整顿,降低其资质等级直至撤销资质。

  第三十六条电信运营企业(即建设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

  (一)对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提出不符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生产操作规范及强制性标准规定的要求的。

  (二)要求施工企业压缩合同约定的工期的;

  (三)将建设工程及拆除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施工单位的。

  第三十七条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未提供通信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费用或未按期足额支付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的,责令该建设工程停止施工并予以通报批评。

  第三十八条施工单位挪用安全生产费用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三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三十九条施工单位对安全生产费用提而不用导致安全生产条件不符合国家规定的,

  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十四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条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有违反本规定行为的,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六十六规定予以处罚。

  第四十一条设计单位编制工程概预算时,未按规定单列安全生产费用的,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予以警告直至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

  第四十二条监理单位违反安全生产规定的,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第五十七条规定予以处罚。

  第六章附则

  第四十三条本规定由工业和信息化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四条本办法自20xx年8月1日施行。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6

  第一章营业厅安全防范管理

  第一条结合实际情况,建立、健全领导组织,安全防范管理制度,安全操作规程和应急处理突发事件预案。必须逐级落实安全防范责任制,明确逐级岗位及安全员的安全责任,确定各岗位安全责任人。

  第二条每月开展安全防范知识教育。各级营业厅工作人员,应熟练掌握防护技术装置,器具的性能和使用方法,熟记本公司安全保卫部门,当地公安,消防机构、盗警等应急电话。定期组织广大员工开展预防突发事件的演练活动。

  第三条新员工上岗前要进行安全防范常识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四条定期开展安全防范检查。坚持边检查边整改,以查促改的原则,落实“谁主管、谁负责”,严格执行隐患整改和责任追究制度,安全检查要有详细记录。

  第五条地市级营业厅应按2—3人标准,县级营业厅应按1—2人标准配备专职保安人员,执行维护营业厅日常正常秩序,处置突发性事件及协助营业人员做好营业收款的交存护卫等职能工作。

  第六条严禁将营业厅与通信机房设在同一楼层的同一区域内,营业厅内不设置通往机房的出入通道,原有建筑已设又无法封闭的,应设专人看守或设置门禁管理系统。

  第七条为确保营业资金安全,市、县级营业厅应积极创造条件,实行业务受理柜台与收费柜台分区域设置,收费柜台实行封闭式管理。

  第八条营业员应提前到达营业厅做好以下准备工作:

  1、检查营业厅有无特殊异常情况,如有问题立即报告;

  2、检查并解除防盗报警器布控状态;

  3、检查电视闭路监控系统和防抢报警系统,使之进入正常状态;

  4、检查营业厅自卫武器,是否齐全良好;

  5、检查边门及后门,是否按规定落锁。

  第九条营业期间营业员不得随意离开柜台,确需离开时应将全部现金、印章、重要凭证和有价卡放入金柜,设置密码,微机应退出画面。

  第十条营业期间大额现金必须立即放入投币式金柜,除少量找零现金外,营业桌抽屉中不允许存放大宗现金,营业桌面上严禁放置现金及电话卡。

  第十一条营业人员不准在柜台内会客。柜台内除当班营业员外无关人员一律不得过入,特殊情况需要进入,经由本部门领导或主管部门或保卫部门负责人陪同方可进入。

  第十二条柜台边门及边门在营业期间必须随时落锁,工作人员要在确认安全情况下出入。

  第十三条午休时要将全部现金、电话卡及印鉴等放入保险柜,并开启报警装置或设专人守护。

  第十四条营业期间营业员要保持高度警惕,注意观察周边环境,发现可疑情况立即报告保卫,公安部门。遇有紧急情况尖按应急方案处置,如“一蹲,二报,三护,四博”。

  第十五条营业终了,当日营业款必须送存银行,营业厅内不许留存过夜现金,留用的少量找零备用金应放在有人守护的金柜内。

  第十六条积极推进每日银行前来取款制度,移交营业款,办理交换手续必须在室内进行。银行不能前来取款的要坚持万元以下双人送款,万元以上派专车送款制度,确保资金安全。

  第十七条下班前应对营业厅进行认真的安全检查,关闭电源,检查处理好火源,布防报警系统,锁好门窗,方可离开。

  第十八条营业厅负责人对保安有管理,监督的权利。但不得支配保安离开岗位做其他工作。

  第十九条投币金柜使用管理

  1、营业厅负责人,负责全面管理,有检查、监督的职责。

  2、投币金柜要置于便于使用,隐蔽的地方。

  3、投币金柜要一人一柜,专人负责;金柜的钥匙不得乱扔、乱放,也不得将钥匙插在投币金柜上,要妥善保管。

  4、上班前,要检查投币金柜是否正常并锁好。

  5、营业中,不得随意打开投币金柜门,只有在结账、交接时才能打开投币金柜门。

  6、下班后,投币金柜内不得存放现金及有价证券。

  第十九条闭路监控系统使用管理

  1、每日对电视临近设施进行检查,查录像机是否实录,并认真做好检查记录。发现不正常现象不得擅自操作,应立即安全保卫部联系。

  2、非电视监控设施操作人员不得操作本设施。

  3、录像带储录时间为10天,并做好标记以便查找记录。

  4、操作人员要按照正确的操作规程操作,更换或新调入的人员要经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5、工作时间内不得关闭电视监控器、录像机;监视摄像头要调整到最佳位置,不得随意调整摄像头。

  第二章营业厅技术防范标准

  第二十条新建、改建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新建、改建市、县营业厅的业务受理台席与收费台席应分开设置,收费台席应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应采用砖石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达到公安部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共安全行业管理》b级防弹标准,具有防弹、防砸性能的防弹玻璃。

  2、柜台应设置底部为弧形的取送款槽,取送款槽可用1—3mm的不绣钢片制成。

  3、防弹玻璃上不得开窗口或孔洞,为了便与客户对话,可采用2块防弹玻璃交错安装,大块在上,小块在下,空隙宽度不应超过30mm,交错连接长度不应少于100mm,小块玻璃须垂直安装在柜台内侧或采用有线对讲话筒。

  4、营业柜台的边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5、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交换。

  6、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7、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8、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一条现有市、县营业厅安全技术防范标准

  1、营业柜台的过门及后门应采用金属防撬门,安装自动闭门器和门镜,门应向外开启,窗户应加装金属护栏。

  2、每一收款台席均应配备一只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的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3、营业厅应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每个台席须安装防抢报警紧急按钮开头和脚挑开关,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设在通信楼内的营业厅须加装火灾报警器。

  4、营业厅应配备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5、营业厅须安装电视闭路监控设备,设计安装应按一对一,点对点实时监控录像,并有拾音功能,录像资料应至少保存10天。

  第二十二条农村支局营业厅安全防范技术标准

  1、农村支局营业厅全部实行封闭式管理,柜台边门,后门应安装金属防撬门,门上应加装门镜,窗户应安装金属护栏。

  2、柜台应采用砖石或钢筋混凝土结构,高度不低于1.1m,厚度不小于0.6m,柜台上方须安装一封到顶的玻璃或金属护栏,栏杆间距不应大于10cm。

  3、收款台席应配备投币式保险金柜,有条件可实行双人双锁管理,密码应经常变换。

  4、营业厅安装性能可靠的防盗、防抢报警器,并应与地方公安机关联网,应最少设置两个以上紧急报警按钮,报警装置须安全可靠、合理隐蔽,便于操作,防止误报。

  5、营业厅应配备一定数量,实用有效的防卫器械。

  第三章电话卡运输、存放、销售管理

  第二十三条电话卡运输管理

  1、各单位要实行电话卡专人、专车集中运输,频次为每个月一至二次。

  2、领卡单位应选配政治可靠,身体素质好,年龄在45岁以下的男性为押运员。

  3、每次执行押运任务的人员必须在两人以上。

  4、运输电话卡的车辆出发前应全面检查车辆状况,加足油料,检查各种锁具,通信设备、防卫器械、消防器材等性能是否良好。

  5、电话卡种类、数量、面值、运输路线及时间应严格保密。中途不准随意滞留或兼办其他事情,不准搭乘无关人员或捎带其他物品。

  6、制定严密的应急预案,运输过程中,发生车辆故障或其他事故,押运员要加强警戒,按照预案迅速采取措施。情况紧急或遭到抢劫时迅速发出报警信息,并正确果断使用防卫器械,同时与就近的通信部门联系求得帮助。

  7、押运人员不准酒后上岗,运输车辆不准在外过夜。

  8、电话卡达到目的地必须进入单位院内卸卡,并要加强警戒,确保安全。

  第二十四条电话卡存放管理

  1、电话卡要严格按照现金管理方式进行严格管理。

  2、电话卡要存放在专用库房或有人值守室的保险柜内。

  3、存放电话卡的房间应为防盗门,安装窗户栏配备防火器材。

  4、严格执行出、入库手续,闲人免进,不得对外泄漏库房位置,电话卡的种类及数量。电话卡的总面值不得超过当月使用量的2倍。

  5、专管人员每周安技员每月不少于2次进行库房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

  第二十五条电话卡销售规定

  1、严格执行帐、卡分管的原则,做到责任明确,收支清楚,帐物相符。

  2、售卡时,要根据买卡的数量拿取相应的数量,不得在客户面前拆包取卡。

  3、营业终了,要将剩余的电话卡及时存放卡库。

  第四章奖励与惩罚

  第二十六条对违反安全防范有关事项的,每违反一次,对有关责任者给予5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责任单位给予100元上2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对违反安全防范规定,存在重大隐患,经公安机关或保卫部门通知仍不及时整改而发生重大刑事案件和治安灾害事故的,由有关部门对单位责任人和直接责任人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单位和个人,由上级主管部门核对报公司予以表彰、奖励。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防范规定,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有贡献的;

  2、制止违法犯罪行为,同恐怖、爆炸行为作坚决斗争或提供有价值的线索或者防止治安灾害事故发生,使国家财产公司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

  3、及时发现和整改安全防范中存在的隐患,对保障公司财产和员工生命安全起到明显成效的;

  4、勇于同犯罪分子作斗争或者协助公安机关侦破案件有功的;

  5、忠于职守,在安全防范工作中有突出事迹的;

  6、其它应予表彰、奖励的行为。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7

  第一部分总则

  一、为切实保障员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加强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中安全事故发生,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劳动保护相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二、全体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安全生产有关法律法规,加强和完善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生产管理,确保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

  三、加强对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的安全检查、监督与指导,认真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经常开展通信线路施工与维护安全宣传教育,营造安全生产氛围,不断提高员工的安全修养,强化员工的自我保护意识和防范事故的综合能力。

  四、加强对外来通信线路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认真审查施工企业的施工资质和参与项目施工人员的上岗资格,检查施工企业的安全制度和必要的安全设施配备情况。参与鑫泰通信工程项目施工的各施工企业必须将以上材料向建设单位备案,签订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各自的责任,做到各司其职。工程项目严禁非法转包。

  五、加强通信线路设计管理,按规范要求,保证通信线路与电力线等“三线”的安全隔距,设计时应充分考虑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安全,特殊地段应提出可行的安全方案,所有与通信线路交越或临近的电力线等必须在施工图纸上明确标注。各通信线路施工单位在施工前,必须对所施工的线路环境进行勘测与调查,掌握第一手安全资料,开工前必须制定针对性的详实的安全方案和措施,无安全方案和措施不得开工。各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单位必须按工程设计和施工、维护规程操作要求进行,不得擅自更改工程设计。

  六、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都应进行安全生产知识培训,取得“操作证”,方能在通信线路上施工与维护作业,并每项两年复审。

  七、从事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应定期(最长不超过三年)进行身体检查,对患有心脏病、癫痫病、高血压、严重贫血,高度近视、患有传染性疾病及其它不适于高空作业人员者不得从事登高作业。

  八、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班组应设安全责任人和兼职安全员,重要工序、重点地段必须有专人把关管理。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人员不准酒后作业。

  九、通信线路施工、维护班组及个人应定期与不定期对上杆用具,工具设备、仪器仪表、防护用品等进行安全检查,确保生产用具、器材等完好,并作好检查记录。发现不良情况应立即整改。

  十、通信线路施工、维护作业人员,在施工、维护现场应准确穿戴合格的防护用品,不戴安全帽、不穿绝缘鞋、不带测电笔者不得在通信线路上作业。

  十一、通信线路施工、维护单位在工作进场前应配置配足如下安全标志:(1)红旗、绿旗、红灯、串红旗或串绿旗(2)围栏(3)锥形路障(4)警示灯或警告灯(5)告示牌、警告牌等,以便在通信线路施工和维护的特殊场地使用。

  第二部分通信线路施工与维护安全细则

  一、线路勘查与测量安全

  1、勘查线路与测量时,应对线路所经过的沿线情况进行详细的综合调查。调查工作应从人文、民俗、地理、环境开始,将线路走向所遇到的河流、铁路、公路、穿跨电力线、广播线及其他线路等等进行详细的记录,从而熟悉线路环境,以便在线路施工时,采取针对性预防措施。

  2、在野外测量,凡遇到河流、深沟、陡坎等,不能盲目泅渡或贸然跳跃。在公路或人口稠密地区测量应有专人指挥车辆和行人,并设相应的安全标志,如有必要时请交通民警等协助。

  3、传递标杆,禁止抛掷,并不得耍弄标杆,以免伤人。

  二、线路施工作业现场安全

  1、在下列地点施工作业,必须设立相应的安全标志,以便引起行人和各种车辆的注意。必要时应设围栏或搭设临时便桥,以保证安全。

  (1)街道或公路转弯、拐角处;

  (2)有碍行人或车辆通行处;

  (3)跨越街道、公路架线或布放电缆及吊线,需要行人车辆暂时停止通行时;

  (4)在尚未施工完毕的杆坑、电缆沟、拉线洞或揭开盖的人孔等处。

  2、在铁路、桥梁及有船只航行河道附近,不得使用红旗或红灯,以免引起误会造成事故,应使用有关部门规定的标志。

  3、凡需要阻断公路或街道通行时,应事先取得当地有关部门的批准。

  4、施工时要控制一切非工作人员进入施工区域。

  5、在铁路沿线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不准在铁轨、桥梁上休息、睡觉或吃饭;

  (2)不准在铁轨或双轨中间行走。在铁路路基边行走应面向火车行进一侧行走,注意避让行进的火车。穿越铁轨时,应注意来往的火车;

  (3)携带较长的工具时,工具一定要与路轨平行。

  6、在口岸、江河边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应先了解海上潮汐变化和河流、河床的深浅情况,不得贸然入海入江或涉水过河;海上潮涌时段与河流洪水暴发时,禁止上船与泅渡;

  (2)在深水、海上工作船上作业时,所有作业人员都应穿戴救生衣,所使用的船只上还应配备必要的救生用具。

  7、在野外施工时的安全要求

  (1)在地势高低不平的地方,切勿贸然下跳,不要站在活动的石块或松动的土方边缘上;

  (2)应熟悉施工作业地区周围有无毒蛇、野兽及有毒植物,必要时应配带防护用具及蛇药,要注意被犬类咬伤;

  (3)野外工作注意饮水卫生;

  (4)在林区或荒山地段施工时注意烟火,严禁吸烟。的确工作需要动用明火时应有防火安全措施。

  三、砍伐树木安全

  1、线路施工与维护需要砍伐树木时,应事先与森林、园林、公路等有关部门联系,取得同意后方可砍伐。

  2、整树砍伐原则上由主管部门解决,如需线务人员砍伐时,应注意以下几点:

  (1)沿街道、公路砍伐时,应加设标志,设专人指挥行人和车辆通过;

  (2)为防止树枝倒在线路或其它建筑物上,要采取措施,使树能倒向指定方向;

  (3)攀爬树木要注意安全,不要抓,踩枯枝,大风时不许砍伐树木。

  四、一般电气设施与设备用电安全

  1、工作前必须检查电气工具、仪器仪表和绝缘用具的灵敏度和可靠性,禁止使用失灵和绝缘不良的工具。

  2、电气设备和金属外壳必须接地(接零),任何电器设备未经验电,不准用手触及。

  3、凡校验及修理电气设备时,应切断电源,并取下熔断丝,再挂上警告牌。

  4、不准乱拉乱接照明线,如需接头,裸露部分应用绝缘胶布包扎好。

  五、器材搬运与放置安全

  1、多人抬运笨重料具、设备时要有统一的搬运办法和具体的安全措施。

  2、器材传递不得使用抛掷法。

  3、堆放器材应不妨碍交通。

  4、搬运仪器、仪表及易碎物品应轻拿轻放。

  5、电(光)缆应以汽车运载为原则,不宜作长距离滚动。若需作短距离滚动时,应按电(光)缆绕在盘上的逆转方向进行,在软土上滚动应垫木板。

  6、搬运化学、危险品,不得与其它器材混放,严禁靠近火源。

  六、施工与维护用车安全管理

  1、驾驶机动车或非机动车,要严格遵守交通规则。

  2、鑫泰公司车辆必须有鑫泰公司内部车辆“准驾证”。

  3、驾驶人员必须每日记行车日记与行驶里程,没有调度单或派车单不准出车。

  4、每辆鑫泰公司的车必须配备灭火器具。

  5、施工与维护用车不得客货混装,不得超载。

  6、驾驶人员平时应经常对车辆进行车况、车容、车貌的检查,每次出车前后应进行例行检查。

  7、施工与维护作业人员乘坐车辆时,不得超员,车上无高栏板不得载人,禁止在车上打闹、玩耍,不得往车厢外伸臂。

  8、没有工地负责人或带班人员的指令,其他人员无权指挥驾驶员启动车辆,车辆启动前必须作必要的安全检查。车辆启动后,车上人员不得下跳。

  9、施工与维护用车不得在外停车过夜,确实需要的,应事先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10、施工、维护用自行车要装设保险杠,骑车时禁止扛物件、携带竹梯及长杆等,平时应对自行车前叉、刹车、铃进行经常检查。

  七、一般工具安全使用要求

  1、选择合适的工具,正确使用,相互间不得替代。工具应保持完好无损,定期检查,发现有损工具应及时更换。

  2、锋刃工具不准插入腰带、放入口袋,以免伤人。

  3、使用大磅的手锤、榔头不准带手套工作。

  4、工具之间的传递不得上抛下掷远扔,以免伤人。

  5、工具、器械的安装应牢固、松紧适当,防止使用过程中脱落或断裂发生危险。

  6、使用绳索前必须检查,如有磨损、断股、腐蚀、霉烂、碾压伤等现象之一者,不准使用。不准接结使用,在电力线下方或附近,不准使用潮湿的绳索。

  八、登高用具安全使用要求

  1、使用保安带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使用前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确保坚固可靠才能使用。如发现有折痕、弹簧扣不灵活呀不能扣牢、皮带眼孔有裂缝、保安绳磨损严重和断头超过1/10者及有腐烂的,均严禁使用;

  (2)锋刃工具应与酸性物、等分开存放和保管,也不得放在火炉、暖气片和其它过热过湿之外,以免损坏;

  (3)使用时切勿使皮带扭绞、打节,各扣套要全数扣妥,小锁扣也应锁死,不得将小锁扣毁坏。保安带不可当绳索吊装物件。

  2、使用脚扣注意事项:

  (1)经常检查脚扣是否完好,勿使用过于滑钝和锋利的脚扣;脚扣带必须坚韧耐用,脚扣登板与钩处必须铆死或焊接良好;

  (2)脚扣的大小要适合电杆的粗细,切勿因不适合用而把脚扣扩大和窝小,以防折断;

  (3)水泥杆脚扣上的胶管和胶垫根,应保持完整,破裂露出胶里线时应及时更换。

  3、脚扣、保安带的可靠性试验

  (1)脚扣的可靠性试验:

  1)把脚扣卡在离地约30厘米左右电杆上,一脚悬起,一脚用力踩在上面蹬一下;

  2)在脚板中心采用悬挂200公斤重物的办法,若有任何受损变形迹象方可使用。

  (2)保安带的可靠性试验:

  a、将200公斤重物穿/保安带中悬空挂起,无裂痕、折断才可使用;

  b、人站在杆下,保安带系在身上,臂部用力冲击几下,如果没有变形、折断方可使用(冲击时要注意自己的身体不受伤害)。

  4、使用梯子时,必须注意下列事项:

  (1)经常检查梯子是否完好,凡是已经折断、松驰、破裂、腐朽、扭曲、变形的梯子都不得使用,严禁使用铝合金等金属材质梯子;

  (2)立靠梯子的倾斜角度应适宜,不能靠在不牢固、不平稳或容易滑动的地方(如墙角、落水管等处),上下梯子不得携带笨重料具;

  (3)禁止二人同时上梯子,一般情况下梯上不能有二人同时工作,严禁直立带人移动梯子;

  (4)梯子应用油麻蝇将梯子捆绑在钢绞线上,在梯子上作业人员必须系保安带;

  (5)梯子顶端未装铁钩的,立靠在钢绞线上时,梯子应高出钢绞线50厘米以上;

  (6)梯子不用时应随时放倒,妥善保存,避免日晒雨淋,以防损坏;

  (7)市区作业使用的竹梯应装防滑装置。下列情况下必须有人扶守梯子,扶守人员必须双手扶梯,并用脚抵住梯子跟部防止滑动:

  a、梯子竖立在人来车往容易被撞倒的地方(如里弄口、路口等),须设置红旗、红白旗等安全警示标志。

  b、梯子下端二支点放在高低不平或容易滑动的地面时(如平滑的水泥地、冰冻地面等)

  c、在梯子上做较用力的工作时(如打洞、装拆电缆等)

  d、梯子较高时

  f、刮大风时

  (8)使用人字梯一定要把螺丝旋紧或把搭扣扣牢或用牢固的绳子在中间缚住;

  5、吊板使用前应检查,坐板劈裂、腐朽或挂钩磨损1/4时,应及时更换。坐吊板必须系好安全带。在7/2.0以下股(含7/2.0股)的吊线上,不准坐吊板。在一个杆档内不准两人坐吊板,吊线终结作出墙壁上的,不得使用吊板。在钢绞线周围100厘米范围内有电力线或用户灯线时,不准坐吊板作业。

  九、仪表及专用工具安全操作规则

  1、仪表使用的一般要求:

  (1)使用人员必须熟悉仪表的正确使用方法,并按规定进行操作;

  (2)使用前需核实工作电源、电压。交直流电源两用仪表要严防接错,直流电源仪表要特别注意“+” “-”极性,不得接反;

  (3)使用干电池的仪表用后应随时关闭电源,不用时,要把干电池取出,以防久存蚀烂使仪表受损;

  (4)仪表使用要注意量程,由高档位逐步降低量程直到明确读数。不许用振荡器、电平表在有电源或高压的线路上进行测试,耐压测试后应及时放电;

  (5)使用仪表场地必须保护清洁干净,防止日晒雨淋及火烤等,搬运仪表应轻拿轻放,防止碰撞。

  2、喷灯使用安全注意事项:

  (1)不得使用漏油、漏气的喷灯;加油不可太满,气压不可过高。不得将喷灯放在火炉上加热,以免发生危险;

  (2)不准在任何易燃物附近点燃和修理喷灯,在高空使用喷灯时必须用绳子吊上吊下;

  (3)燃着的喷灯不准倒放,不准用喷灯烧饭、烧水;

  (4)点燃的喷灯不许加油,在加油时必须将火焰熄灭,冷却后方可再加油;

  (5)使用喷灯,一定要用规定的油类,不得随意代用;

  (6)喷灯用完之后,应及时放气,并开关一次油门,避免喷灯堵塞;

  3、使用专业电气工具注意事项:

  (1)所有的电气工具使用前应先检查,发现有短路、绝缘不良、导线外露、破裂松动等不良情况不能使用;

  (2)各种电气设备与用具必须有良好的接地,其开关装置、防护装置应完好,否则不得使用;

  (3)在人孔内作业,使用工作手灯,其选用的电压应符合国家标准;

  (4)不准在易燃易爆场所及附近使用手持式电动工具;

  (5)绕线枪不用时应当及时切断电源;

  4、手电钻、电锤使用安全要求:

  (1)应选用双重绝缘的手电钻、锤。如使用不是双重绝缘的手钻、锤时,其金属外壳不得带电,手柄、开关、导线及插头必须完好无损。使用时其插头必须与带电保护器的单相三眼和三相四眼插座相符合,严禁将导线直接插入插座孔使用;

  (2)使用前必须检查金属外壳是否接地,应进行空载试验;装卸钻头时,要待钻头完全停止时方能进行,不准带手套更换钻头;

  (3)作业时必须佩戴防护眼镜,防止碎片、尘屑等杂物入眼睛;

  (4)上、下传递、离开或转移工作地点时必须先切断电源;

  (5)使用中出现强震动、高热或异声时,应立即停止使用;

  5、使用移动式发电设备和配电设备及电动设备,应指定熟练电工或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的一线人员进行操作,应经常检修,检修时必须停电。

  6、使用乙醚、甲苯等化学用品时严禁烟火,气温高于35℃时不得装运,严禁携带此类易燃易爆物品乘坐汽车、火车、轮船等。

  7、使用滤气瓶前必须先检查,有伤痕的不得使用。瓶壁厚度不能少于7毫米,所冲气压不得超过3公斤/平方厘米,以防气压过高而爆裂。

  8、使用氢、氧、氮三瓶时,要严格按各自安全规程进行操作。不得放在烈日下和火炉旁,不得自行倒置使用;禁止接触油物;不得使用与丝扣不符的调压阀门;气罐内气体不得用尽,应留有剩余压力。

  9、空气压缩机使用安全

  (1)气压表、油压表、温度表、电流表必须完好,指示正常。指示值突然超过规定值或指示异常,应立即停机检查;

  (2)输气管设置应防止急弯,打开送气阀门前,必须先通知现场作业人员。在出气口处不准有人作业。储气罐严禁曝晒和烧烤;

  (3)开机后操作人员不准远离并严禁在周围吸烟,使用风镐作业人员应戴防护眼镜;

  (4)停机时,应先降低气压。检修时用汽油、煤油洗涮曲轴箱,滤清器或空气通路的'零部件。

  十、使用人工机械安全要点

  1、使用紧线钳、手拉葫芦、各种滑轮、绞盘、扒杆、千斤顶等人工机械时,必须认真检查各个部件,确实无误后方可使用。如发现机件缺损、失灵、锈蚀、断裂、变形都不能使用。

  2、使用紧线钳时,应按线条承受力大小选用不同规格的紧线钳,在紧线时要特别提防扳手(钥匙)击伤,不得用钢管等加长扳手。

  3、立电杆用的立杆器或者扒杆,其保险装置应完好,不得图求方便擅自将保险扣捆死或拆除。

  4、使用手拉葫芦时,应注意被吊物体重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载,如有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使用后注意保养。

  5、千斤顶使用安全:

  (1)螺旋式、油压式千斤顶,应经常维修保养,及时注油,保持升降灵活。

  (2)使用千斤顶,应先确知千斤顶的额定承载力,承载力大于所顶物体的重量时方可使用。承载力小于所顶物件重量时,不准使用。

  (3)使用千斤顶电缆盘,必须支放平衡、牢固,遇不到、松软地面,应铲平、垫木枕。

  (4)使用千斤顶时,千斤顶旋升最大行程不准超过丝杠总长的五分之三。不足使用高度时,应在千斤顶底座下面垫木枕。

  十一、打洞、挖沟及爆破安全注意事项

  1、在市区打洞、挖沟时,应先了解打洞地区是否有煤气管、自来水管或电力电缆等地下管线。如有此类地下管线时,应小心谨慎,切勿硬掘强撬。

  2、靠近墙根打洞时应注意墙基墙体是否牢固,如有危险,应采取安全加固措施。

  3、在土质松软或流沙地区打洞,洞深在1米以上时应加护土板支撑。

  4、市区打洞、挖沟要不妨碍交通,确保市政设施相对完好。

  5、土石方爆破要严格执行有关规定。没有“爆破证”不得爆破,市区或人车繁多地带严禁使用爆破方法。野外爆破:首先在放炮前要明确规定警戒时间、范围和信号,人员全部避入安全处方准起爆;其次不得在建筑物、电力线、通信线及其他设施附近放炮,如必需时只能放小炮,并采取措施防止土石块飞起。

  十二、立、拆、换杆以及拆、放吊线安全要点

  1、立杆工作安全注意的事项:

  (1)立杆工作必须由有经验人员负责组织,明确分工,严格检查工具是否齐全牢固,参加作业人员应听从统一指挥、各尽其责;

  (2)立杆时,非工作人员一律不准进入工作现场,在人口稠密地区作业时,应设专人维持现场和交通秩序以防发生意外;

  (3)立起的电杆要注意埋深是否符合规定、是否有足够的护土层、土质是否坚硬,如有上述不足情况或未回土夯实前,不准上杆作业;

  (4)被立的电杆应有“2米”“3米”标示线,以便检查、观察电杆埋深情况,以防埋深不足发生倒杆。

  (5)人工立杆(无立杆器)法,只限8米以下的电杆,其杆洞开口不能超过标准洞深的1/3,禁止杆洞开口到底的立杆方法。

  2、拆、换杆工作安全注意事项:

  (1)上杆工作前应先检查电杆的杆根埋深和有无拆断危险,若有倒杆等危险隐患,在未采取防范措施前不准上杆;

  (2)拆除电杆时,必须先拆移杆上的钢绞线及附属设备,再拆除拉线最后才能拆除电杆;

  (3)更换电杆时,先立新杆并与旧杆捆扎在一起后,再上杆拆除钢绞线和附属设备。

  (4)拆杆、换杆都应了解作业地点周围环境,事先设定倒杆的方向,采取相应对策措施,措施不到位决不能随意施工。

  3、拆、放吊线(钢绞线)安全要求:

  (1)布放吊线前,应察看沿线环境,如有障碍物,应制定跨越障碍物的安全操作方案。

  (2)跨越铁路及公路等布放钢绞线等应采用环系渡线法,且在两边设专人观察指挥,列车临近应停止工作。

  (3)跨越低压电力线等,须在跨越处做保护支架,不准搁在低压电力线上拖拉;下穿高压线等应设置保护装置,防止吊线上弹触碰电力线;

  (4)人工布放架空吊线时,应用干燥的麻绳牵引,应切实注意钢绞线不要受外力损伤。布时用均匀,切忌突然用力猛拉;

  (5)布放吊线应尽量使用整盘钢绞线,以减少中间接头。新架挂的电(光)缆吊线在任何情况下,一个杆档内只允许有一个接头;

  (6)紧线前先检查,以免线条被卡住引起崩断或弹起而伤人;

  (7)收紧吊线每段紧线档数最多不超过20个杆档。如遇角杆较多或吊线坡度变化较大时,可适当减少紧线档数;在收紧吊线过程中,避免吊线碰触电力线或其它建筑物,吊线收紧后,应使各杆档间吊线的张力垂度保持均匀;

  (8)拆除钢绞线等线条前应先检查杆跟强度,强度不够时,应装设临时的支撑设备等安全措施。拆除多条钢绞线时,最后一条钢绞线在松脱前应观察电杆变化,如有倒杆危险,应采取安全措施;

  (9)拆除吊线时,应先将夹板放松,用紧线器把被拆除吊线收紧,然后拆除吊线终结(收紧吊线侧),再慢慢放松紧线器,使吊线的张力消失。严禁中间随意开断钢绞线。拆钢绞线或旧电缆时要先观察有无电力线,关在砍线时通知其他杆上工作人员;

  (10)下雷阵雨、刮大风时应立即下杆,并不在杆下站立。

  十三、登高作业安全要点

  1、上杆工作前应注意事项:

  (1)上杆工作前必须认真检查杆根埋深和有无折断危险,如发现已折断腐烂的或不牢固的电杆,在未加固前,切勿上杆;

  (2)上杆前必须检查脚扣和安全带的各个部位有无裂痕;

  (3)了解附近有无电力线或其它障碍物,如发现有不明线条,一律按电力线处理;

  (4)上杆时除个人配备工具外,不得携带笨重料具上杆,在杆上与地面人员之间不得将工具和材料上抛下掷;

  (5)登高上杆时应双手扶杆,不得单手操作。

  2、杆上作业安全注意事项:

  (1)用测电笔对杆上的钢绞线等设备进行本之木是否带电的测试;

  (2)到达杆顶后,保安带放置位置应在距杆梢50厘米以下;

  (3)高空作业,所用材料应放置稳妥,剪下的零星材料不准随手抛入田地,所用工具应随手装入工具袋内,防止坠落伤人;

  (4)要注意检查脚扣、保安带在杆上的牢固情况;

  (5)在杆上作业时,杆下一定范围内不准有人员站立。在市区、街道、车来人往频繁的地方应设置安全围栏。

  十四、光缆光纤接续的安全要求:

  1、在光缆开剥前必须确认光缆金属构件不带电,以防电击伤人。

  2、光缆用开剥刀开剥时,应用力均匀,以防伤人。

  3、严禁在易燃液体或易燃气体环境中操作熔接机,以防熔接时放电引起火灾和爆炸。

  4、开启仪表前必须正确连接电源线各保护地线,防止电击伤人。作业时,不准触摸电极,更换电极必须关机且放电后进行。

  5、在光纤制备和熔接过程中应穿着工作服、工作鞋、佩戴安全防护眼镜,防止光纤碎悄进入眼睛、皮肤,造成伤害。

  6、光纤光缆接续完成后,离开作业前应检点工具,必须清理现场并对废光缆、废纤芯妥善处置。

  十五、光缆测试安全注意事项

  1、使用光缆光纤仪器仪表的人员,必须熟悉使用方法,操作熟练,并严格按照使用要求正确操作。

  2、严禁在易燃气体或烟雾环境中操作仪表。

  3、开启仪表前,必须正确连接电源线和保护地线,防止电击伤人。

  4、未将光纤连接至光输出连接器时,不得启动激光器。

  5、设备工作时,严禁观看接至光输出口的光纤端,以防伤害操作者眼睛。

  6、爱护光缆测试和熔接仪器仪表,做到轻拿轻放,保持清洁干燥,防止敲击、碰撞和雨淋。

  十六、在电力线附近作业安全须知

  1、在高压电力线附近工作时,离开高压线最小空距为:35千伏以下线路应保证2.5米,35千伏以上线路应保证4.0米。

  2、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高压广播线交越等应符合相关规范。

  3、跨越电力线路架设通信线路施工必须停电作业。

  4、停电作业安全步骤:

  (1)事先同电力部门取得联系,征得电力部门的同意;

  (2)同电力部门约定具体停电时间;

  (3)由联系人在电力部门停电的线路的闸刀上挂警告提示牌、取保险盒,并专人看管;

  (4)施工人员得到停电指令后,应对电力线路是否停电进行验电;

  (5)确准停电后,应及时将电力线进行临时短路,以防电力用户倒送电,从而导致触电事故;

  (6)在不影响通信线路质量的前提下,应将所作业的线路绞线入地,以防已方线路远距离与电力擦碰输入电源而导致触电;

  (7)参与施工作业人员,穿、戴应符合安全规范要求,使用绝缘工具。

  5、在低压电力线等上跨越应用保护支架托住缆线,以免缆线下碰电力线造成触电。

  6、在高压线下穿放钢绞线时,应设置保护架,同时将钢绞线用绳索控制在电杆上(不捆死),特别在通信线吊档放线或紧线时,更要采取可靠措施,以防钢绞线和电(光)缆跳起碰到高压线上发生触电事故。

  7、在杆顶有电力线交越时,作业人员头部不超过杆顶。

  8、在地下电缆与电力电缆交叉或平行埋设时,施工人员必须反复核对电力电缆位置,确实无误保留余量后方能施工作业。

  十七、“三线交越”规范与要求

  1、架空通信线路与电力线路等交越其最小净距应达到如下标准(电力线有防雷保护装置);

  (1)与电力用户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0.6米以上;

  (2)与1千伏及以下低压电力线或农村高压广播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1.25米以上;

  (3)与1至1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2米以上;

  (4)与20至11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3米以上;

  (5)与154至220千伏高压电力线交越其二线间的净距应达到4米以上;

  2、直埋式通信线路与电力电缆交越、平行的最小净距:

  (1)电力电缆电压小于35千伏,交越时应保持0.5米以上,平行时应保持0.5米以上;

  (2)电力电缆电压大于35千伏,交越时应保持0.5米以上,平行时应保持2.0米以上;

  3、通信线上方有跨越的10千伏以下的电力线、低压用户线及农村高压广播线,不论其净距是否达标,是裸线、皮覆线、塑料线还是橡胶线均应都做安全保护措施。10.5千伏及以上高压电力线不安装保护套管。

  4、安全保护措施是指架空保护线、三线交叉保护管、绝缘保护夹板等。

  5、安装三线交叉保护管其长度应超出电力等强电线路宽度两端各一米以上并在两端加装防滑卡。如交越点净距较高,应适当加长安全保护措施长度。

  6、同杆架设的多条电(光)缆,钢绞线第一道与第二道之间净距不到40厘米的上下两条线路均要做安全保护措施;超出40厘米以上的,上做,下不做安全保护措施。

  7、搭挂电力杆路的电信线路,必须通过整治迁改到安全路由上。对于电力线路等搭挂电信杆路的,应向当地主管部门发出书面通知,共同协商解决。

  8、凡跨越主要公路等的架空线路应安装警示标志,跨越高度(最小垂直距离)不符合维护规程要求的必须予以升高。

  9、城镇道路两侧的架空杆路及拉线所处位置不能防害车辆及行人,并做好拉线保护套管。

  10、架空线路及交接设备应按规定做好接地。

  11、“三线交越”治理要实行动态态跟踪管理,做到发生一处、整改一处、列管一处、考核一处。

  十八、地下室、无人站及人孔内工作安全要点

  1、进入地下室、无人站及人孔内至少有二人在场,并先行通风(自然法和机械法)

  2、严禁将易燃易爆物品带入上述场地。

  3、使用喷灯注意通风,预防中暑,加油加热应在室、孔外工作。

  4、吊放设备,注意安全,防止砸伤。

  5、市区人孔打开要放置安全标志或围栏。

  十九、布入架空、管道电(光)缆作业安全要点

  1、车来人往繁华地区面放电(光)缆,沿线应设安全标示,并有专人负责指挥车辆行人。

  2、放电(光)缆前应对缆盘清理,以免钉子伤人。

  3、放电(光)缆时,应保持水平,缆盘离地面不可太高,以自由转动为宜。

  4、牵拉引线,钢丝绳及敷设电缆时应戴手套。

  5、布放电(光)缆应专人指挥,统一信号,保持通信联络。

  6、布放架空电缆,密切注意与电力线等交越的安全距离,要严防触电,遇公路、铁路道口处,不准影响行人、车辆和列车通行。

  二十、敷设埋式电(光)缆作业安全要点

  1、放缆时,必须做到以下四条:

  (1)统一指挥,规定哨令旗语,保持通信联络;

  (2)对电(光)缆盘应严加看管,电(光)缆应从上方牵出,牵引速度匀速,不要太快;

  (3)抬距不可过长,要保证电(光)缆的曲率半径;

  (4)电(光)缆严禁抛甩,电(光)缆下沟时不得强行踩踏。

  2、放电缆完毕必须进行全线检查,有气压的要复查气闭是否良好后立即填入20厘米细土,不使电缆外露,交通口应及时填平或搭临时便桥,尽快恢复交通。

  二十一、通信管道施工安全规定

  (一)管道施工现场安全管理规定:

  1、施工前,要积极与市政、交通等部门以及沿线各单位联系,取得各有关手续手方可进行。施工现场应按交通、市政、城管等部门规定设置如下标志:施工告示牌、交通指示牌、施工标志灯以及其他安全标志与设施,包括安全旗、安全红灯、防护栏、临时便桥等。

  2、施工现场存放材料、工具和设备,应避免影响交通和不影响建筑物及设施的安全为原则;水泥管块平放,码放高度不应超过四层;人孔口圈码放高度不应超过二层;水泥、砂石和水泥管块不应靠墙或依靠其它设施堆放。

  3、在施工现场遵守交通规则,运送物料或携带工具时,注意行人和车辆,穿越道路时,不得与机动车争道抢行。

  4、注意文明施工,在作业过程中应及时清扫,防止“刮风尘土起”, “下雨脚采泥”。使用路面切割机等噪声较大的机械施工,应合理安排施工作业时间,做到不扰民。

  (二)挖掘管道沟、人孔坑作业安全:

  1、挖掘沟、坑之前,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1)施工前,要熟悉管道路由沿线市政管线等的分布情况,在现场作好标志,做好安全宣传工作;

  (2)离沟、坑边缘较近的建筑物和设施及树木,且有倒塌或损坏可能的,应按有关部门的规定与要求,预先采取支撑、加固和保护措施;

  2、挖沟时二人相邻距离需保持2米以上;应根据土质以及沟、坑深度和底部宽度,挖出自然坡度,不得垂直往下挖掘;严禁“挖空底脚”或出现“探头”、“鼓肚”。

  3、边挖掘边支撑护土板(也叫档土板),一般采用“一字型”、“井字型(含双井字型)”和“密排型”三种护土板。在以下部位、以下情况,必须支撑护土板:

  a、沟、坑距机动车道较近处;

  b、与其它沟交叉处或平行距离较近处;

  c、不能按规定放置坡度处;

  d、距离建筑物和设施较近处;

  e、沟、坑底部低于地下水位时;

  f、回填土、砂土、流砂、砂石、碎石地带;

  g、搭设临时机动车便桥处;

  4、在沟、坑边沿80厘米以内,不准堆放土、石方;在80厘米以外堆土的高度一侧出土,不应超过1.5米;两侧出土,不应超过1米。

  5、挖掘出来的土、石方不得埋压在消火栓、雨水口、测量标志和邮政信筒旁。挖出来的土、石方不得靠房屋或墙壁堆放,以防潮湿或被挤倒。

  6、遇有上、下水、煤气管道线和坑道、枯井、防空洞等设施,立即报告现场负责人处理,并慎重作业,防止碰坏。

  (三)沟、坑内作业安全:

  1、沟、坑内作业应戴安全帽;上、下沟、坑应使用梯子,不准蹬踩护土板、地下管线及设施。

  2、沟、坑内设置的护土板不准随意拆除,因操作需要拆除或移动撑木时,应经现场负责人同意方可拆移,并采取其它有效措施,防止塌方。

  3、在沟、坑内作业应随时注意沟坑壁有无异常情况;不准上、下抛扔工具、材料。严禁在沟、坑内躺、卧休息。

  4、在沟、坑内装置模板应牢固,避免钉子尖露出。拆除模板应随拆随清理、随起钉子。不准在沟、坑边沿乱放。

  5、水泥管块不应斜放或立放于沟边;重叠平放时不应超过二层;沟边土质较松不应存放水泥管。

  6、使用手推车运送砂浆、砂石、砼往沟、坑倾倒时,车轮距沟、坑边沿至少保持30厘米距离,并设置土墩,以防失控,手推车坠落沟、坑。

  7、铺设水泥管块时,作业人员须相互配合,防止砸脚和挤压手指。

  8、砌人(手)孔时,应使用“木榴子”传送机砖,严禁抛扔,支搭脚手架应稳固,脚手板厚不应小于5厘米。

  9、搬运、安装人孔口圈,应防止碰伤手脚,安装完毕应及时将盖子盖好。

  10、在人孔坑已回填的人孔内作业时,应设置防护栏或安全旗。

  (四)回填土作业安全

  1、回填土之前,应先拆除护土板,拆除档土板时须谨慎,如遇有塌方危险,应先回填一部分土夯实后再拆,拆除的方法是:由下往上依次逐步拆除,不准将一组或一段沟的挡土板同时全部拆除。危险性较大的部位,经批准可不予拆除。

  2、沟、坑边沿建筑物、设施的加固支撑,须在回填夯实之后再拆除,不准先拆除后回填土。

  3、拆除各种临时便桥时,沟内不得有人作业,先回填土夯实恢复交通后再拆除。

  4、各种安全标志、设施应在回填土夯实后,能够恢复交通时方可拆除,当沟、坑的土未与地面填平时,不得把防护栏全部撤走。

  5、回填土时,先用细土同时回填管道两侧,并同时夯实,然后分层回填逐层夯实。

  6、回填土时应防止砸坏管带及人孔外壁和沟、坑的其它管线及设施。不准往沟、坑内回填砖、瓦、石块或其它硬物。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8

  第一章防火组织制度

  第一条建立由主管领导负责、相关部门领导参加的防火安全委员会,具体负责防火安全工作的组织规划,协调本单位内部的防火工作,制定各级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各项防火措施。

  第二条保卫部门是防火安全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日常防火安全管理工作。保卫部门和未设保卫机构的单位,应配备或指定专(兼)职防火安全工作管理人员。其主要职责:

  1、贯彻执行消防法规,制定防火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监督防火安全责任制落实。

  2、针对本企业的特点对员工进行防火宣传教育,组织和指导义务消防队员培训和演练。

  3、组织防火安全检查,提出火灾隐患整改建议,并督促整改。

  4、参加新建、改建、扩建工程中的消防工程设计审核、设备(防火材料)选型及验收。

  5、负责消防设施管理,定期组织检测、维护,适时进行设备报废更新。

  6、确定重点防火部位,建立健全消防档案,制定灭火预案。

  7、协助领导组织火灾扑救,配合公安消防机关追查火因,处理火灾事故。

  8、做好其他有关防火管理工作。

  第三条各单位必须建立群众性的义务消防组织,明确职责和任务,定期进行防火知识、灭火知识、疏散自救知识培训和灭火演练。

  第四条根据不同部位,不同岗位的情况,建立健全防火安全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五条针对通信火灾发生的规律和特点,在员工中开展防火安全宣传教育,定期进行防火知识教育和灭火技术训练,开展群众性的防火安全竞赛活动。

  第六条员工必须掌握所在岗位的防火安全情况、岗位防火制度,熟悉消防设施的位置和功能,会报警,会疏散,会自救,会扑救初起火灾。

  第七条对新员工做好岗前防火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能上岗。

  第二章通信建筑的防火要求

  第八条通信楼应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的要求设置防火区域分分隔。

  第九条通信机房与行政办公用房,电话会议室不宜设在同一楼内;特殊情况确需设在同一楼内的应分层设置,不能分层设置的要有防火区域分隔;现有机房不符合上述要求的要随机房改造逐步解决。

  第十条楼内电缆井和管道井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非燃烧体作防火分隔,井壁检修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第十一条电缆井、管道井与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地槽;已装电缆的,其空隙应采用非燃烧材料封隔;近期不使用的应用非燃烧材料封闭。

  第十二条中央空调通风管道穿越机房隔墙、楼板时,与垂直总风管交接的水平管道上应设防火阀门,通风管道的保温应使用非燃烧材料。废弃的空调管道应予拆除。

  第十三条通信机房禁止装饰性装修。不设吊顶,工艺上没有特殊要求的不设活动地板,不得使用木地板、木墙裙、塑料壁纸、可燃窗帘等材料。机房内原有装修使用易燃可燃材料的应拆除,一时难以拆除的,要定期进行阻燃处理,提高耐火等级,并随机房改造逐步拆除。

  第十四条通信楼内设有营业室、会议室、行政办公用房的,装修应符合通信楼的耐火等级要求。

  第三章通信楼共用线路、电气设备的安装使用要求

  第十五条电气设备、供电线路应由专职电工按照规范安装。

  第十六条通信机房所有电源线应采用铜线,接头处应安装封闭接线盒。电力线不得在铁钉上固定或用金属丝捆扎。

  第十七条通信楼设计供电容量与用电量相适应,电力线截面积应与负载相符,不准超负荷运行。

  第十八条通信机房内禁止乱拉临时电源线,必须使用临时线,并采用双护套线。禁止临时线长期使用。

  第十九条电源线、信号线不得穿越或穿入空调通风管道。

  第二十条电源线与信号线应分别敷设,如必须必须共同敷设时,电源线应穿金属管或采用铠装线。

  第二十一条配电箱内不得堆放易燃、可燃杂物,闸刀必须使用额定保险丝,严禁使用铜、铁、铝丝代替。

  第二十二条开关、插座和照明器不得靠近可燃物,必要时应采取隔热、散热等保护措施。

  第二十三条通信机房严禁使用齿钨灯等高温照明灯具。

  第二十四条白炽灯、镇流器等不应直接设置在可燃装修材料或可燃构件上,白炽灯、距周围可燃物应大于0.5米。

  第二十五条通信机房内严禁使用电炉(石英炉)等电热器具,如必须使用要经主管部门批准,设专人负责,有安全保护措施后方可使用。

  第二十六条非阀控密封电池室及贮配室应采用防爆型灯具,不应设插座及开关,排风机应直接接入电源,开关一律设在室外。电池室内禁止明火和吸烟。

  第二十七条通信机房、高低压配电室严禁堆放可燃材料。禁止携带食物进入通信机房和配电室,避免引入老鼠咬坏电缆。采取预防小动物进入的措施,防止造成电气短路。

  第二十八条油机房与储油间应分别设置,储油量不得大于8小时用油量。

  第二十九条动力配电架要干净整洁,无蜘蛛网尘土。电缆沟内线缆整齐无积水杂物,盖板必须阻燃且不得挤压电缆。

  第三十条应对长期通风的ups不间断电源的发热情况进行监视,防止长期连续工作发热而引发火灾。

  第三十一条通信枢纽大楼直击雷防护应符合国家标准gb50057—94《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的各项要求,应确保接闪装置和引下线、避雷带、接地连线装置等电气接触良好。各连接点应做防腐保护处理,每年雷雨季节之前应对其进行检查,发现问题要及时整改。

  第三十二条通信大楼的接地方式。应按部标ydj26—89的要求,采用通信设备的工作接地、保护接地(包括屏蔽接地和建筑防雷接地)共同合用一组接地体的联合接地方式。

  第三十三条通信机房防强电侵入的保安防护装置等定期测试与维护,保安装置受到损坏的,动作迟缓不起作用的要及时更换。

  第四章消防设施、配置、维护

  第三十四条通信楼必须按防火规范和《邮电建筑防火设计标准》安装火灾自动报警、固定灭火装置及相关的联动设备。设有火灾自动报警装置和固定灭火等装置的,宜设消防控制室。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器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的通信建筑应在下列部位设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一)通信电机室、电缆进线室;

  (二)配电室、油机发电机室、空调机室;

  (三)楼梯间及其前室、楼内主要走道、电梯机房;

  (四)值班室、仓库、休息室、会议室、营业室、办公用房。

  第三十六条通信建筑中,下列机房应设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

  (一)国际电信局、大区中心、省中心和一万路以上的地区中心的长途通迅机房、控制室和信令转接室。

  (二)二万线以上的市话汇接局和六万门以上的市话端局程控交换机房、包括控制室和信令转接点室。

  第三十七条高层通信建筑内除按规定安装固定式气体灭火系统外,还应符合《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八条可燃气体易侵入的电缆进线间和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应安装可燃气体报警器,有条件的可将可燃气体报警器纳入火灾报警控制系统。

  第三十九条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必须24小时有人值班,负责系统的管理操作和维护,值班人员必须进行专门培训。设区域火灾自动报警的应明确值班管理人员责任,并进行必要的培训。

  第四十条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的主要职责和任务。

  (一)负责对各种消防控制设备的监视和运用,不得擅离职守,做好消防设施运行、报警、故障、维护监控记录,并将有关资料存档。

  (二)熟悉本系统所采用消防设施基本原理、功能、熟练掌握操作技术,协助技术人员进行维修、维护、不得擅自拆卸,挪用或停用,保证设备正常运行。

  (三)发生火灾要进行确认,及时、准确启动有关消防设备,正确有效地组织扑救及人员疏散,给领导决策当好参谋,并应直拨119向消防队报警,各得迟报或不报,消防队到场后,要如实报告情况,协助公安消防人员扑救火灾,保护火灾现场,调查火灾原因。

  (四)对消防控制室设备及通讯器材等要进行经常性的检查,定期做好各系统功能实验,以确保消防设施各系统运行状况良好。做好交接班工作,认真填写值班记录及系统运行登记表和控制器日检登记表。

  (五)宣传贯彻消防法规,遵守防火安全管理制度,认真完成各项技术工作和日常管理工作。

  (六)积极参加消防专业培训,不断提高业务素质。

  第四十条根据消防法规设置消防给水,室内、外消火栓,消防泵要保持完好,定期维护保养和进行出水实验,消火栓周围处必须保持清洁,不得遮挡、埋压、围占。

  第四十一条根据《建筑灭火器配置设计规范》及相关标准合理送配灭火器,通信楼内除安装固定灭火装置的区域外,每层配备适量25-50kg推车灭火器。

  第四十二条灭火器应布放位置明显,便于取用,并设有指示标志。应定期检查、维护、更换,不得超过使用期限。

  第四十三条加强消防设施的维护管理。消防设施维护是消防管理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要建立健全消防设施检查维护保养制度,制定维护计划,定期维护。严格按照《火灾自动报警系统施工及验收规范》等消防法规,技术规范的要求进行消防设施检查、测试及维护,填写季(年)检查登记表。

  第四十四条消防设施要专人负责维护管理,发生故障及时修复。建立健全维护档案。

  第五章消防管理

  第四十五条多个通信企业合用通信枢纽大楼的,原则上按照产权归属确定防火安全管理责任。产权属我公司的应与其他租凭单位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产权不属我公司的在做好使用范围内防火安全管理的同时,应服从产权单位的统一管理;多个通信企业共同拥有产权的,可由几家单位协商成立防火安全管理委员会,共同承担通信枢纽的防火安全管理工作。

  第四十六条通信机房内严禁吸烟。

  第四十七条通信机房内不准堆放易燃可燃物品,不得作为仓库堆料,必须放在机房的资料和少量备件应使用铁皮柜保存。

  第四十八条要保持各部位消防通道畅通,不得在通道堆积杂物和易燃物品。

  第四十九条通信楼内严格禁止设置营业性舞厅、卡拉ok等文化娱乐场所及商店、饭店。禁止将房屋出租给非通信部门,改变其使用性质。

  第五十条不准在通信机房内进行设备清洗,不准使用汽油等燃液体擦试地板;必须使用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擦试设备接点时应不带电的情况下进行,如必须带电操作要有可靠的防火措施,剩余汽油等少量易燃液体不得在机房内保存。

  第五十一条通信楼内施工时,必须严格防火安全管理,实施审批制度,建设部门要与施工部门签定防火安全协议书,并报保卫部备案。

  第五十二条建立安全检查制度,定期组织防火安全检查。保卫部门必须接受当地公安消防机关、上级主管部门和本单位的安全检查,对提出的火灾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认真进行整改;一时难以整改的,要采取有效的安全措施,做好记录,制定整改计划,适时整改。

  第六章无人值守机房的安全管理

  第五十三条无人值守机房应安装火灾自动报警装置,有条件的应采用早期火灾自动报警。火灾自动报警的控制器应安装在有人值班的地方,也可将报警信号并入环境监控网,实行二级监视。明确值班人员的责任,制定火灾报警应急处置方案,报警后及时到现场处理,不得延误。

  第五十四条无人值守机房内要切断非生产电源,控制终端经济要尽量远离机架,非检查测试时要关闭测试电源,确有困难的应关闭显示器电源。

  第五十五条建立健全无人职守机房的巡视检查制度,运行维护和保卫部门要定期进行防火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第七章火灾扑救

  第五十六条要认真制定通信机房灭火预案,定期进行演练,确保发生火灾时,能够采取相应的应急措施,避免遇火慌乱,贻误战机。

  第五十七条通信机房失火、烟雾浓、毒气大,为及时扑救火灾和人员疏散,通信枢纽楼应配置2-3具空气呼吸器,通信机房应配备一定数量的防毒面具。

  第五十八条公司全体员工都有维护防火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参加灭火的义务,发现火灾时应立即报警,并组织进行扑救。当公安消防队赶到时,要主动介绍情况,积极配合灭火工作。

  第五十九条火灾扑灭后要保护好现场,配合公安消防机关查清火灾原因。

  第六十条火灾发生后要本着三不放过的原则进行处理,即:原因没有查清不放过,整改措施不落实不放过,有关责任者未处理不放过。

  第六十一条发生火灾后要立即做好恢复通信的准备,火灾情况应及时向上级公司报告,重大以上火灾24小时内向集团公司报告,不得隐瞒。

  第六十二条对认真执行防火规定,重视消防安全工作,防火措施得力,预防工作扎实有效的单位和个人,;对及时发现和消除重大火险隐患,避免火灾事故发生的单位和个人;对在扑救火灾中,为保护国家财产和职工人身安全,做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公司将给予奖励。

  第六十三条对不重视消防安全工作,不认真履行消防职责,违反规则,造成重大火险事火灾事故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责任人、发生事故的单位以通报批评,行政处罚和经济罚款,情节严重的要追究当事人、责任人刑事责任。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9

  1、目的

  为了加强电力通信设备管理,杜绝人为因素对设备运行造成影响,为通信设备提供安全的运行环境,保证设备处于最佳运行状态,制定本制度。

  2、定义

  通信设备:包括自动系统运行装置、电力通信传输网络设备及配套设备(如动力、空调等)以及为向发电公司上报运行数据而配置的网络设备和通信专线。

  3、引用标准或参考文件

  3.1 yd/t 1821-2008通信中心机房环境条件要求

  4、职责

  4.1光伏电站主要职责

  4.1.1通信设备的配置需要更改完善时,负责制定技术方案并报站长批准后执行。

  4.1.2负责对通信设备进行定期巡视,保证通信设备电气运行性能良好。

  5、管理内容

  5.1放置和变更

  5.1.1通信设备必须有明确设备标识,未经光伏电站允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可以调整通信设备。

  5.1.2运检人员不可随意操作通信设备,需要停机检查或关闭通信设备时,需站长同意。

  5.2环境要求

  5.2.1通信设备柜、机房的温度、湿度应符合维护技术指标要求,保持正常通。

  5.2.1.1通信机房内的温度要求:10℃~28℃,相对湿度要求:20%~80%(温度≤28℃,不得凝露)。

  5.2.1.2蓄电池室内的温度要求:15℃~30℃,相对湿度要求:20%~80%。

  5.2.2通信设备柜、机房应有良好防静电措施和接地措施。

  5.2.3通信设备柜、机房照明设施工作正常,机房照明与设备用电分开。机房应有照明应急备用,各类照明设备由专人负责,定期检修。

  5.3维护管理

  5.3.2通信设备、机房维护终端不可安装各种与维护设备无关的应用程序,不可使用外来磁盘(或u盘、移动硬盘等)进行数据拷贝。维护终端应该有明确的防病毒措施。

  5.3.3通信设备、机房内的各种图纸在光伏电站档案室存放。

  5.3.4光伏电站对通信机房内安装的环境监视信号实行24小时监控,对出现的`火警、温度、湿度、烟雾、电源灯告警及时处理。

  5.3.5光伏电站每月对通讯室进行巡视检查,填写附表73“通讯室巡检表”。在狂雷雨恶劣天气前后应加强巡视,填写附表68“特殊巡查记录”,以确保通信设备内外环境的良好和安全。

  5.4安全管理

  5.4.1外单位人员维护、维修通信设备或进入通讯机房必须由光伏电站人员陪同。

  5.4.2委托的维护人员应严格遵守光伏电站的各项规章制度。

  5.4.3通信机房(包括办公场地)内禁止吸烟,严禁存放和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腐蚀性物品,严禁从事与工作无关的事项。

  5.4.4值班人员应切实遵守安全管理制度,认真执行用电、防火的规定,做好防水、防火、防爆、防盗、防雷、防冻、防潮等工作,确保人身和设备的安全。

  5.4.5通信机房必须配备一定数量且合格的灭火器,各种消防器材和维护工具应按照规定地点放置,随时保持有效,机房走线孔洞必须用防火泥进行封堵,过期的灭火装置及时更换。

  5.4.6通信机房应有可靠避雷装置。雷雨季节应加强对机房内部安全设备、地线及防护电路的巡视。

  5.4.7在维护、测试、故障处理、日常操作以及工程施工等工作中,应采取预防措施、防止造成通信事故。

  6、检查与考核

  6.1本制度由光伏电站贯彻执行。

  6.2本制度的实施由发电公司生产技术部检查与考核。

  通信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0

  一、总则

  1.目的

  为加强通信安全生产管理,保障通信网络和信息系统的安全稳定运行,保护员工生命财产安全和用户合法权益,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所有涉及通信生产经营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人员。

  3.基本原则

  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将安全生产工作贯穿于通信生产经营的全过程。

  遵循“谁主管、谁负责”“管生产必须管安全”的原则,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和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

  强化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建立健全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双重预防机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

  加强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文化氛围。

  二、安全生产组织机构与职责

  1.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成立以公司主要负责人为组长,各分管领导为副组长,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

  职责

  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和领导。

  研究制定公司安全生产发展战略和规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和任务。

  定期召开安全生产工作会议,分析安全生产形势,解决安全生产重大问题。

  组织制定和审核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等。

  监督检查各部门、各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落实情况,对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奖惩。

  2.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设立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配备足够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职责

  贯彻执行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落实公司安全生产领导小组的决策和部署。

  制定和完善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操作规程和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负责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和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建立安全生产风险防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台账,对重大安全隐患进行跟踪督办。

  组织安全生产应急演练,提高公司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负责安全生产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工作,按照“四不放过”原则,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进行追究和处理。

  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考核和评价。

  3.其他部门职责

  各部门、各单位是本部门、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负责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职责

  贯彻执行公司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组织开展本部门、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活动,提高员工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定期进行安全生产自查自纠,及时消除安全隐患,对本部门、本单位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及时上报安全生产管理部门。

  配合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进行安全生产风险评估、隐患排查治理和应急演练等工作。

  负责本部门、本单位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事故的应急处置和报告工作,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三、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级领导、各部门、各岗位人员的安全生产职责,将安全生产责任层层分解落实到每一个人、每一个环节。

  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公司主要负责人与各分管领导、各部门负责人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各部门负责人与本部门员工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明确安全生产目标和责任,确保安全生产工作落到实处。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

  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员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包括新员工入职安全教育培训、岗位安全操作规程培训、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培训、应急救援知识培训等。

  采用多种形式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如集中授课、在线学习、现场演练、案例分析等,确保培训效果。

  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档案,记录员工参加培训的时间、内容、考核结果等信息,对未按规定参加培训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进行补考或重新培训,直至合格为止。

  3.安全生产检查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组织安全生产检查,包括日常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综合安全检查等。

  明确安全生产检查的内容、标准和方法,制定安全生产检查表,对通信机房、基站、线路、设备、消防设施、安全防护用品等进行全面检查。

  对安全生产检查中发现的安全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明确整改责任人、整改期限和整改要求,跟踪督促整改落实情况,对重大安全隐患实行挂牌督办,确保安全隐患及时消除。

  建立安全生产检查档案,记录安全生产检查的时间、内容、发现的问题、整改情况等信息,对安全生产检查情况进行分析总结,提出改进措施和建议。

  4.安全生产风险评估与控制制度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制度,定期对通信生产经营活动中的安全风险进行评估,确定安全风险等级,制定相应的风险控制措施。

  安全生产风险评估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通信网络安全风险、设备设施安全风险、人员作业安全风险、自然灾害风险等。

  根据安全风险评估结果,制定风险控制措施,包括风险规避、风险降低、风险转移和风险接受等,对重大安全风险制定专项应急预案,确保在风险发生时能够及时有效地进行应对。

  建立安全生产风险动态管理机制,定期对安全风险进行重新评估和调整风险控制措施,确保风险始终处于可控状态。

  5.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设备设施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通信设备、设施的安全管理,确保设备设施的正常运行和安全可靠。

  对通信设备、设施进行定期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建立设备设施维护保养档案和检测检验报告,及时发现和排除设备设施故障和安全隐患。

  严格设备设施的采购、安装、调试和验收程序,确保设备设施符合国家安全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

  对设备设施的操作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使其熟悉设备设施的性能、操作规程和安全注意事项,严禁无证人员操作设备设施。

  建立设备设施报废制度,对达到使用寿命或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设备设施,及时进行报废处理,严禁使用报废设备设施。

  6.作业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作业安全管理制度,规范员工的作业行为,确保作业过程中的安全。

  对高处作业、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等危险作业,实行作业许可制度,严格履行作业审批手续,在作业前制定详细的作业方案和安全防范措施,安排专人进行现场监护,确保作业安全。

  为员工配备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规范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员工正确佩戴和使用。

  加强对作业现场的安全管理,设置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和防护设施,保持作业现场的整洁和有序,严禁在作业现场违章指挥和违章作业。

  7.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建立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加强对公司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的发生。

  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备足够的消防设施和器材,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检验,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定期组织员工进行消防安全培训和演练,提高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加强对通信机房、基站、办公场所等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管理,严禁在重点部位吸烟、使用明火和私拉乱接电线等,确保重点部位的消防安全。

  建立健全消防安全档案,记录消防安全管理的相关信息,对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定期总结和评估,不断改进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8.应急救援管理制度

  建立应急救援管理制度,加强公司应急救援体系建设,提高应对突发事件的能力。

  制定完善各类安全生产应急预案,包括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等,明确应急救援的组织机构、职责分工、应急响应程序、应急处置措施等内容。

  定期组织应急救援演练,检验和评估应急预案的可行性和有效性,提高员工的应急响应能力和协同配合能力。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储备足够的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定期进行维护保养和更新补充,确保应急救援物资和设备随时可用。

  发生安全生产事故后,立即启动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及时报告事故情况,并按照规定进行事故调查和处理。

  四、安全生产监督与考核

  1.安全生产监督

  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监督机制,加强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检查。

  安全生产管理部门和其他相关部门要定期对各部门、各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及时发现和纠正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

  鼓励员工对安全生产工作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和安全隐患进行举报,对举报属实的员工给予适当奖励。

  接受政府有关部门和社会各界对公司安全生产工作的监督,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检查和执法活动,对政府有关部门提出的安全生产整改意见,要及时组织整改落实。

  2.安全生产考核

  建立安全生产考核制度,对公司各部门、各单位和员工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考核和评价。

  安全生产考核的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目标完成情况、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执行情况、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情况、安全生产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安全生产事故发生情况等。

  安全生产考核采用定期考核与日常考核相结合、定量考核与定性考核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合格、不合格四个等级。

  将安全生产考核结果与员工的绩效奖金、晋升晋级、评先评优等挂钩,对安全生产工作成绩突出的部门、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对安全生产工作不力或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部门、单位和个人进行严肃处理。

  五、附则

  1.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生产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2.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如有与本制度相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同时,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的变化以及公司实际情况的需要,适时对本制度进行修订和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