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推荐】质量保证书3篇
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保证书的用途越来越大,保证书具有单方的特证。为了让您不再为写保证书头疼,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质量保证书3篇,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质量保证书 篇1
我驾校为了响应东莞市驾协打击以低价吸引学员的违法驾校,市驾协特此要求各正规驾校与学员签署学车质量保证书,此保证书有效提高驾校的信誉度,保证书必须由驾校负责人亲自签名,凡不能提供学车质量保证书的'驾校,对学员自身权益没有保障,学车不能只看价格,不顾质量,请学员理智选择驾校。
我驾校质量保证如下:
一、 保证中途绝不收取任何费用;
二、 保证不低于30节课,不限课时,学会为止,包拿证;
三、 保证每节课有60分钟(包接送);
四、 保证一台车一个学员(要实施一对一教学);
五、 保证补考费全包(不管补考多少次费用由驾校全额支付);
六、 保证路考(不需交任何保险费及其它费用);
七、 保证学员毕业后还可免费学车子。
质量保证书 篇2
为保障用户的权益,本着对用户负责的态度,我公司对售出的产品和施工的工程将提供优质服务:
一、 监控工程项目中使用的设备若出现质量问题,从验收之日起,一年内免费保修;
二、 综合布线工程五年内免费保修。超过一年后,我公司只收取维修的成本费用。
三、 非产品质量问题(人为损坏、使用不当或不可抗拒之力)造成的设备损坏不在保修范围内。
四、 对工程项目实行终身维修制,并建立详细项目终身档案,本公司采用纸文本和电子综合文档、图档管理系统并存方式进行管理;
五、 每年对工程进行现场巡检一次,并规范填写巡检表。
服务电话:
入住职工宿舍已经有半年的时间了,这是第一次正式的上交寝室用电安全保障书。
对于寝室安全用电问题我们一直都有明确的认识,由于此次的严格整顿学习,我们更加的对宿舍用电安全重视起来,因为这不仅是在提倡保障节约用电,也是为了避免不必要的事故发生,避免集体财产损失,更是对自己的生命安全、对他人的生命财产安全负责。
自从上大学起,我就开始了集体生活,当时宿舍用电安全是学校总要开会重点重申的大事,总有不胜枚举的血的教训给我们做警示。所以用电安全,积极防火已经在我的内心里根深蒂固了。然而事故总是发生在我们疏忽的一瞬间,为了使危险的系数降到最低,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里,我想最根本的办法就是杜绝电器的使用。我想我们不要抱怨管理有多么的严厉,住宿的条件有多么恶劣,电器的使用有多么的必要,在嘴上喋喋不休的说这些的时候,我们应该想到我们只是在为自己的'过错找各种掩饰的理由而忽视了潜藏的危险。
退而言之,一切电器可以使用,然而不是在宿舍这个集体的环境里。我们都知道这样的道理,一切事物只有在他合适出现的地方出现才是合理的。今天所提到的宿舍用电安全的问题也是有前提的,那就是在宿舍这个大前提之下,所以我们会理解领导的工作。不给领导的工作拉后腿,以后坚决杜绝违章用电,杜绝各种不符合标准的电器使用。
在保障宿舍用电安全的前提下我们决定做到以下三点:
1、树立安全用电意识,自觉做到安全用电,保障住宿同事生命和财产安全;
2、宿舍內不得违规用电,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杯、电褥子、热得快、电熨斗、电火锅、电饭煲等大功率电器
3、切实做到人离关灯、关电源,各种用电设备(电脑、空调、充电器等)使用完毕后及时关闭电源,不得长时间通电
以上内容请领导检查监督!
人民法院:
我与被告人 是 关系。我愿作为被告人 取保候审的保证人,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五十五条第一款规定的以下义务:
(一)监督被保证人遵守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的规定;
(二)发现被保证人可能发生或者已经发生违反刑事诉讼法第五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行为,及时向执行取保候审的公安机关报告。
保证人:
年月日
质量保证书 篇3
质量保证书的基本内容:
1、符合上海市现行的住宅建筑设计标准。
2、已通过市、区县质量监督部门的验收,并有书面的合格证明。
3、所属的楼栋具有《上海市新建住宅交付使用许可证》。
4、住宅自签约后交付之日起,凡两年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有工程质量问题的,由公司单位免费承担维修责任。
a、墙面、楼面、管道发生渗漏;
b、雨水管、污水管发生堵塞、冒溢;
c、门、窗安装不密闭,出现翘裂;
d、墙面、顶棚抹灰层脱落;
e、照明线路发生故障; 屋面防水保修3年,其他部位、部件的保修期限,由房地产开发企业与用户自行约定。
因住户使用、装修不当或擅自改动结构、管线走向而造成的质量问题不在本公司维修范围之内。
5、住户入住后,有关住宅质量的'投诉来信来访,公司单位将及时给予实地察看、书面答复和妥善处理。
6、地基基础和主体结构在合理使用寿命年限内承担保修。经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鉴定,属危险房屋的将予以退还和调换,并由公司单位承担有关的鉴定费用。
7、如对公司单位的答复或处理有争议,凡有关住宅工程质量的,可根据《上海市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向地域内建设工程质量主管部门申请协调;凡有关住宅配套质量的,可根据
市府9521号令《上海市新建住宅配套建设与交付使用管理办法》,向原发证的住宅建设管理部门申请协调。住户亦可直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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