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答辩状集合15篇
答辩状是被告、被上诉人等针对起诉状、上诉状的内容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随着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法庭与我们不再陌生,我们开庭前都会预先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事答辩状,欢迎大家分享。
民事答辩状1
答辩人:xxx,男,51岁,汉族,住xxx镇小学。
被答辩人:xxx县xxx小学。
法人代表:xxx任校长职务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诉其房屋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提出答辩理由如下: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不存在房屋买卖关系,谈不上合同纠纷,答辩人现住房是20xx年从该校教师岳文昌名下转让而来,未曾与被答辩人签订什么合同,不存在合同约定不属于本校教职工封闭一楼后门的说法。房屋后门与生俱来,不属于答辩人私开。再者,答辩人所购房屋,属被答辩人早年所建,由于前门距地面达1米多高不能正常出入,答辩人只能从自家后门出入,后门一旦封闭将严重影响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出行。被答辩人在当初建造房子时,就理应考虑到给购房者留有合理的出路。如果没有房屋后门的.支撑,答辩人将不会购买一个没有出路的房子。学校安全固然重要,但防范的措施也并非一种,而答辩人的权益也理应得到尊重和保护。
综上所述,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并没有不属于该校教职工必须封闭一楼后门的约定,被答辩人的请求缺乏事实及法律依据,且以损害答辩人权益为筹码,依法不能成立。请求法庭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请。
答辩人:xxx
20xx年xx月xx日
民事答辩状2
答辩人:____市妇幼保健院
法定代表人:______,该院院长。
答辩人因魏清溪起诉医疗过错赔偿一案,特作答辩如下:
一、原告人右臂丛神经损伤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
从答辩人存档的病历可知,原告之母_____以“停经九月余,阵发性下腹痛5小时余为主入院,入院后即进入产房。肩难产一女活婴。”“产科检查:宫口9cm,头先露;宫高35cm,胸围105cm,胎儿估重3800g”。在“____市妇幼保健院产科住院病人同意书”中,答辩人明确告知病患:“分娩过程是一复杂的变化过程,可能出现意外,导致难产。对于各种产科合并症,产科医生均会依据病情作出相应恰当的处理(包括各种药物治疗、引产手术也会有一定合并症:如产后出血)、新生儿窒息、畸形、颅内出血、骨折等”。根据《妇产科学》记述,凡胎头娩出后,胎儿前肩被嵌顿在耻骨联合上方,用常规助产方法不能娩出胎儿双肩,称为肩难产。其发生率国外报道为0.15%——0.6%,国内报道0.15%,肩难产发生率胎儿体重≥4000g为3%—12%,胎儿体重≥4500g为8.4%—14.6%。病因:①巨大胎儿;②骨盆狭窄,特别是扁平骨盆;③骨盆倾斜度过大,耻骨联合位置过低④宫缩乏力等。对胎儿影响:可造成胎儿窘迫、胎死宫内、新生儿窒息、臂丛神经损伤、肱骨骨折、锁骨骨折、颅内出血、神经系统异常,甚至死亡。处理:肩难产一旦发生,一般的助产手法难奏效,缩短胎肩娩出的时间,是新生儿能否存活的关键,发生肩难产后,通常采取下述方法助产:1、屈大腿法2、压前肩法3、旋肩法4、牵后臂娩后肩法5、断锁骨法。即可剪断胎儿锁骨,娩出后缝合软组织,锁骨能自愈。本案病例采取的应是第4种方法,即嘱产妇双腿极度屈曲紧贴腹部,右手沿骶骨伸入阴道 住胎儿后肩,再将胎肩旋转至骨盆斜径上,牵引胎头娩出胎体。
从以上病历、医学教案、具体的助产方法及医疗行为等可知,肩难产是一种病症,臂丛神经损伤是肩难产的病征体现,肩难产是因,臂丛神经损伤是果,这与医疗行为正确与否无关,更不能说新生儿发生了臂丛神经损伤就推定答辩人有医疗过错行为导致或造成。比如说,癌症后期患者的临床结果是死亡,这种结果若认定为医疗过错的话,恐怕生活中的医疗事故就太多了,仅患者索赔一项,各个医疗机构早就关门了。
二、法律上对医疗过错有明确的规定,此案不在该法律规定的承责之列。
《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四条明确规定:“患者在诊疗活动中受到损害,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有过错的,由医疗机构承担赔偿责任”。也就是说,患者的损害是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的过错造成,则须承担赔偿责任,换言之,患者虽然有损害,但医疗机构及其人员无过错,则不承担赔偿责任。
医疗过错,属于过错的一种。对过错的判断,即除行为与结果之因果关系及预见可能性之外,尚需就行为在客观上有无过错,加以审
定。判定医方有无过错,应就医方是否已尽客观上的注意义务为标准,亦即应就是否采取避免结果发生的适当措施而判断。这个标准就是“医疗水准”。即医师在进行医疗行为时,其学识、注意程度、技术以及态度均应符合具有一般医疗专业水准的医师于同一情况下所应遵循的标准。医疗水准可谓“实践水准”,是现在业已一般化、普遍化,在医疗上现在加以实施的目标。以医疗水准作为判断医方过错的基准,已成共识。医学诊断仅能间接地根据病情及症状,辅以其他检查或医疗器械探求相关信息,以此作为判断基础,这就决定了诊断无法达到绝对的确定性。而且基于同一病情,同一诊断,常有多种不同的治疗方案。对于这些不同的.治疗方案,医师必须结合自己的医疗经验及医学知识加以选择。不同的选择可能会导致差异较大的后果。医疗结果就具有相当的不可预测性。不能仅因治疗结果的无效或不幸,就让医方承担责任。因此,要结合医学上的一些判断标准对医疗行为的后果作出法律上的评价,才能保证实现法律的公正。
所谓“医学判断”法则,是指只要医疗专业者遵循专业标准的要求作决定,不能仅因事后判认其所作的决定错误而对其课以责任。医方在对患者施行诊疗时,若其已尽到符合其专业要求的注意、学识及技术标准,对于因其“诚实的错误”判断所致损害,无须负责。
就本案而言,患者是下腹阵痛5小时余、宫口开9cm后入住该院,在此情况下,接诊医师根据《妇产科学》中胎儿成熟度检查的方法,测了宫高、腹围等,并书面告知了患者家属在分娩过程中可能发生的病情变化和医疗后果,在患者发生肩难产时,医师采取正确的医疗行
为,避免了新生儿因肩难产而造成的更大不幸。答辩人方的医务人员在该诊疗活动中已尽到与现时的医疗水平相应的诊疗义务,没有发生医疗过错行为,故不应当对原告的臂丛神经损伤承担赔偿责任。
三、答辩人在发现原告人出生时患右臂丛神经损伤后,即帮助其到上级医疗机构进行康复治疗,但原告方怠于治疗,其责任在原告方。 新生儿在自然分娩过程中发生的臂丛神经损伤,仅影响肩部和肘部,若及时进行物理治疗及电刺激治疗,一般3-4个月能逐渐恢复,较重的病例需要18个月到24个月才能慢慢恢复。在恢复前,理疗是非常重要的,每天作理疗及功能训练,同时做电刺激治疗,以维持关节活动,防止关节僵硬,减少肌肉萎缩。就本案例而言,答辩人先后帮助原告方9000元经济补助,让其进行上述治疗,但原告的法定代理人并未将9000元全部用于治疗康复,其延误治疗的后果原告方应自担其责。
综上,原告母亲就医晚、胎儿体重较大、肩难产、臂丛神经损伤后未全力治疗等均是导致原告病发及病体未愈的主要原因,这与答辩人的医疗行为没有因果关系,答辩人更不存在医疗过错。故望法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驳回原告的各项诉讼请求。
此致
____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市妇幼保健院
___年6月16日
民事答辩状3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族,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生,住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被答辩人__________起诉我离婚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答辩人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的.婚姻关系。
二、 请求婚生女__________由答辩人抚养,被答辩人每月向_______________支付抚养费__________元,教育费和医疗费各负担一半,直至__________能独立生活为止。
三、请求法院判令房屋归答辩人所有,其他共有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偿还夫妻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__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答辩状4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代理人: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
身份证号码:__________
住址:_______________
答辩事项:
1、答辩人同意离婚。
2、婚生子王XX由答辩人抚养。
3、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同意离婚。
答辩人同意离婚,不是因为答辩人有婚外情,而是自________年原告去______工作、定居后,双方感情越来越疏远,加之双方工作环境及经济条件发生了巨大转变,差距也越来越大,导致双方夫妻无法交流,感情淡薄,所以答辩人同意离婚。
二、婚生子____________由答辩人抚养。
原被告于________年生育一子____________,为了儿子的健康成长,答辩人要求抚养儿子。具体理由有三点:
第一,作为男孩,随父亲生活对他日后的成长,无论从生理上还是从心理上,都更有利、更方便;
第二,原告因长期经商,根本无暇照顾儿子,原来就是依靠她的父母抚养,现在她父母已经年迈,身体也不是太好,而儿子又渐渐长大,尤其在心理上更需要家长的关怀,答辩人可以给予孩子所需要的关爱和理解。
第三、原告虽然现在经济条件好,但做生意赚和赔只在朝夕,经济并不稳定,也更容易出事情,而答辩人工作和收入均稳定,不会大起大落,可以给孩子稳定的、和普通孩子一样的、正常的生活空间,对孩子的健康成长都有帮助;早几年,为了给孩子更好的`外部经济条件,把他送到____,每年只见几次面,每次见面,孩子都舍不得答辩人离开。如今,孩子长大了,更需要完整的亲情,这些都是他年迈的外祖父母和忙碌的母亲无法给予的,不能为了外部经济条件,忽略孩子内心的健康成长。结合以上三点理由,答辩人要求抚养孩子王XX。
三、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答辩人在举证期间提供了一些关于共同财产的证据。同时原告现在____经商,但由于她的故意隐瞒,答辩人无法查清她的财产状况,请求人民法院在查清财产的情况下,对夫妻共同财产依法分割。
此致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
_______年____月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民事答辩状5
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起诉离婚纠纷一案,进行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
1、依法判令双方离婚。
2、婚生女孩解某某由答辩人抚养,由被答辩人支付抚养费用。
3、诉讼费用由被答辩人承担。
事实与理由:
1、______年答辩人与被答辩人经媒人介绍认识,并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办理了结婚登记,______年______月______生育女孩解某某。婚后夫妻感情不好,为了整个家庭,答辩人常年外出打工,并将收入除去生活费用外全部寄回家庭。而被答辩人不求上进,好吃懒做,将自己封闭于家中。该种性格给婚生女孩解某某带来了严重的性格缺陷:孤僻、语言表达能力较差。
2、被答辩人自婚后一直没有生活来源,全凭答辩人全力支撑家庭收入、开支。被答辩人严重的缺乏预估能力,婚生女孩解某某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至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时,未办理上户手续并将此事不告知答辩人。以上两种情况,给婚生女孩解某某受教育等带来极大的不稳定性和不良影响。
3、目前答辩人工作稳定,收入均衡,能给婚生女孩解某某提供更好的生活及受教育的`条件。
所以请求法院秉着为婚生女孩解某某将来负责的原则,将婚生女孩判给答辩人抚养。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民事答辩状6
答 辩 人(原审原告):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沙市区北京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该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吴,男,汉族,生于x年8月13日,住xx省xx市xx区南阳路170号37号楼89号,身份证号: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生于x年12月26日,住xx省新乡市卫滨区高村路27号附56号,身份证号:xx。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电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xx省xx市xx区路x号院4号楼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陈 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事由:上列三被答辩人就xx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鄂襄阳中知民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分别提出了"民事上诉状",鉴于其主要上诉理由基本相同,故一并予以答辩。
答辩请求:三被答辩人在其"民事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主文合法有据,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答辩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事实清楚,论证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口径一致地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即指答辩人——答辩人注,下同)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上诉人及其他二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认定事实错误。"是完全不顾事实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之"秘密点"及其载体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据,又有证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技术信息"的角度讲,答辩人的"电厂汽轮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程技术"(简称"清洗技术"),其秘密点为:该清洗技术以表面活性有机化合物清洗制剂为主体,在对电厂发电机组润滑管路的冲洗过程中采用外部设置大流量清洗泵,连通被冲洗的管路设备,形成一个闭式循环冲洗系统,配之以独特的冲洗工艺,将管道内污垢油垢分解和剥离而清除掉。本冲洗技术在冲洗过程中不会对设备产生腐蚀和损伤、废液排放,对生态环境不产生污染。该技术信息载体有x年7月11日xx市科技情报局的《xx省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结论为: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此为载体一;
载体二:x年8月21日,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了荆科鉴字()第0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认定该清洗技术为科学技术成果,其密级为二级。
载体三:xx省科学技术厅经审查,认定"清洗技术"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从与"清洗技术"相匹配的"实而行之"的"辅助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角度讲,还包括与"清洗技术"密不可分的"专用活性剂配方"、"清洗技术规范的商务文本"等,这些都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定属性。因为国家工商局曾发文称:商业秘密包括:①设计程序;②产品配方;③制作工艺;④制作方法;⑤管理决窍;⑥客户名单;⑦货源情报;⑧产销策略;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就"经营信息"的载体而言,还有原告xx公司创作编制的《技术规范书》、标书文本、报价单等。对此,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十六(诸如xx公司与襄阳电厂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技术措施"、"施工记录"),对这方面予以证实。
第二,原审判决关于答辩人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论证充分讲理。
一是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中认为的作为答辩人的清洗工艺之辅助技术,诸如清洗泵制作技术、清洗剂之配方技术、清洗技术规范等以及答辩人公司的经营信息,诸如客户网络、工程项目报价等专利权利证书尚未予以披露,并不为公众知悉。这些辅助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的范畴。
二是原审判决以答辩人与吴、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涉及的具体的保密内容为据,认定答辩人对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据。
三是原审判决以答辩人公司提交的业务合同,多份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陈等长期、连续侵权事实为据,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给答辩人带来"经济利益及具有实用性",是有根有据的。
显然,原审判决从"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个方面"论证、评析"了答辩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符合法条明文规定的。
第三,从实证的角度讲,答辩人在长期的业务实务中制订"技术规范"、"专用商务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独立创制的,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辩人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答辩人之清洗技术的研制始于1993年,经过多年的实验、实践、探索、总结,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成果。在x年7月11日,xx市科技情报局经过鉴定、数据检索查新,作出了《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称:"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可见,答辩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答辩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x年8月15日,xx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答辩人的清洗技术作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该鉴定书称:"该技术突破了常规的酸洗、碱洗、有机溶剂清洗等所带来的成本高、耗时长、洗涤率低的弊端,在国内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该鉴定还称:"该技术在国内电力系统八家电厂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中得到了实际应用,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x年10月,xx省科学技术厅给答辩人颁发了《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该证书载明:"经登记审查,认定你单位参加完成的该项成果为xx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特发此证。"
可见,答辩人的清洗技术能给作为权利人的答辩人带来经济效益,这是不争的客观存在。
在长期的实施、实验过程中,答辩人自主研发了清洗技术,开发了专用活性剂"配方"、创作了清洗技术规范的技术文本。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可见,答辩人在实践中自行创作而编撰的《技术规范书》以及象襄阳电厂这类特殊的客户名单,也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范畴。这些"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是确确实实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辩人对自己的"清洗技术"等"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答辩人拥有的"清洗技术",既未公开,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上引查新报告书证实:"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实际上,答辩人从来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过自己的清洗技术,也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公开部分或者全部有关清洗技术的资料。不仅如此,答辩人为了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流入"公关口"渠道,在与自己招聘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订立了相应的保密条款。原告与被告吴、陈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他们负有保守原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显然,大量的客观证据证明:答辩人不仅在主观上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观上也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证实:答辩人研发的清洗技术及在付诸实施过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务业务中创作的技术规范书、客户名单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
二、原审判决认定三被答辩人的行为侵犯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既有事实基础,又有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具体到本案来讲,三被答辩人侵犯了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理由为:
第一,吴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是有证据予以证实的。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四"(答辩人与吴劳动合同)、证据六(答辩人提交的《承揽合同》等业务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关沮派出所的陈述,崇文派出所对胡秀丽的询问笔录,关沮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吴身份情况调查的说明》,答辩人提交的被告x公司与深能电力公司签订的有"代洪漳"署名的业务合同书,加上陈在原审提交的专利证书之申请人联署有"代洪章"。布列的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具有逻辑联系的"证据链"。这系统的"证据链"能证实:吴曾在答辩人处从事清洗、策划工作,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答辩人处"不辞而别",与陈、x公司配合,从事了与答辩人单位经营相同的清洗业务,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第二,陈、吴曾经是本案答辩人的员工。陈、吴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完全知悉答辩人的商业秘密。尤其是被答辩人陈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长期担任清洗工程部负责人,先后参与了答辩人单位承担的大唐洛阳有限公司、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润滑油管路冲洗工程。陈、吴离开原告单位后,公然违反与答辩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约定,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第三,x年3月3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xx)沙民初字第96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证实:被答辩人陈于x年初离开答辩人单位后,先后在xx市三雄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雄公司)、平顶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xx公司)工作期间,陈与三雄公司、平顶山xx公司共同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并且,该判决书对侵权人给予了判令赔偿的法律制裁。然而,陈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直至目前,其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四,x年1月7日,以陈为"法定代表人",在x市登记成立了"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公司)。x公司登记成立后,被答辩人吴假冒"代洪漳",印制"xx公司"总经理名片,而实为x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印制"xx公司"工程部经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电力(河源)有限公司(x年6月)、黄石电厂(x年5月)、襄阳电厂(x年6月)、宁夏大唐国大坝电厂(x年7月)承揽清洗施工业务,侵犯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使答辩人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xx)民提第16号《民事判决书》在其"本院认为"一节认为:"……x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吴详林和陈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陈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洲xx公司明知陈和吴详林的非法行为仍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事实清楚地证实:三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确实的。
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一节用较大篇幅,对三被答辩人是构成侵权,作了有理有据,充分讲理的"评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观真实,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确的。而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共同声称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及其他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是不顾本案客观事实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审判决关于三被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既符合本案客观案情,又符合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吴、陈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知悉和掌握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他们俩人离职后,违反法律明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而由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x公司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是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之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辩人在其诉状中布列了三被答辩人利用陈、吴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黄石电厂、襄阳电厂、宁夏大唐国际大坝电厂等四家单位的清洗施工业务。
对上列四家单位的其中三家的业务工程价款的情况,答辩人曾申请中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原审开庭过程中也予以了"质证":河源公司20万元,襄阳公司10万元、张家口26万元、黄石10万元,共计66万元,按照本案所涉有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清洗工程利润率70.57%来计算损失数额,也是持之有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
《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具体到本案来讲,尤其是被答辩人陈,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从他离开答辩人单位后,便先后一直持续不断地与李新初、三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实施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x年12月13日中院作出[]鄂荆中民四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后,不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顶山,在注册同名的""公司,和吴一起变换住所、变换注册地,假冒他人身份证,遮人眼目地继续施行侵害行为。这充分证实:本案被答辩人陈、吴根本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理应给予其惩罚性的赔偿制裁。
原审判决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服务费一万元,也是合理的。
对此,国务院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关于因诉讼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实际开支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服务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也应当是应然之理。
以上证实:原审判决判令三被答辩人停止侵权,并且连带承担赔偿答辩的人的41万元的损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主文公正合理,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xx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x年12月15日
民事答辩状7
答辩人:朱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被告)。
被答辩人:张某,男,住东台市某某镇(下称原告)。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因排除妨害纠纷一案,针对原告的起诉,被告提出答辩,具体事实与理由如下:
一、原告诉状所称部分事实与实际不符。
原告本系兴化人,招婿到陈某家与被告成为邻居,原、被告两家的房屋东西毗邻,中间仅有60公分至1米左右的夹巷。原告妻妹曾深夜从自家房屋翻越到被告房屋上闹事,原、被告房屋门前有一条集体所有的公共巷道也是事实,但是20xx年被告建房时根本没有损坏公共巷道,巷道现状系历史形成,到目前为止巷道仍然可以畅通无阻供任何人通行,根本不是原告诉称的“致使原告出路不便”。原告诉称“被告房屋建成后,原告找被告协商用水泥浇筑巷道,被告竟以允许建阳光房为要挟,阻止原告浇筑巷道”,该诉称也不是事实。原告到目前为止都没有主动与被告协商一次,事实上,原告曾先后四次主动找人和本人找原告协商,但其不予理睬。原、被告双方虽然因相邻排污、安全防护及相邻通行等关系产生一系列矛盾纠纷,但有证据能够证明,原、被告于20xx年9月4日两家曾经达成口头协议,原告同意被告朱某其相邻的二楼平台上制设玻璃防护设施,由被告负责修建原告家化粪池下水管道和水泥混凝土巷道,但是在被告下水道施工结束、路基铺设完毕时,原告突然反悔协议,不同意被告修缮防护玻璃墙,导致双方协议履行中止,并不是原告诉称的阻止原告浇筑巷道的说法。20xx年3月2日原告向法院起诉是事实,法院作出(20xx)东民初字第000号民事判决书,驳回了原告的'诉讼请求,根据一事不再理的原则,原告无权再次起诉,其请求法院应当不予支持。
二、原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
原告无权起诉被告,也无权修筑水泥路道。案涉巷道系集体公巷,其土地所有权属为村集体所有,建设路道依据法律规定,应当由政府交通、土地、建设等相关部门及村委会统一规划、统一设计、统一招投标,由相关有路道建设质证的建设公司来承包建设,而不是原告想浇筑就浇筑,想建设就建设,原告根本不能保证建设质量,如果原告擅自盲目建设,甚至可能影响并侵害到被告的物权。另外,根据20xx年6月13日东台市某某镇某某村民委员会给予被告的批示及出具“关于我村公共巷道建设有关情况说明”,原告没有取得修路权利,也无权剥夺被告的修路资格,原告目前也不具备修路的条件,同时也没有征得同排及前排有利害关系居民的同意,故无权修筑案涉水泥巷道,即使要修该巷道按照村委会规定也应当由被告浇筑道路。
三、原告的诉讼请求法庭不应当支持。
原告的诉讼请求为:“要求法院判令被告立即排除在原告上不准水泥路浇筑的妨碍,保障原告出路畅通”。事实上,原告没有实际开始浇筑,没有堵塞巷道,阻止原告通行。根据我国《民法通则》对于相邻关系的规定,《民法通则》第83条的规定:“不动产的相邻各方,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精神,正确处理截水、排水、通风、采光等方面的相邻关系。给相邻方造成妨碍或者损失的,应当停止侵害、排除妨碍、赔偿损失。”另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中第97至103条中规定了五种相邻关系:“包括相邻截水、排水、用水、流水关系;相邻通行关系;相邻防污防险关系;相邻地界竹木归属关系;相邻通风、采光关系” 。本案应当为相邻关系纠纷,被告没有影响被告相邻通行,故不存在排除妨害的说法,故原告的诉讼请求不能成立。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法院应当依法驳回。
民事答辩状8
不同意离婚的民事答辩状是针对原告起诉离婚之民事起诉状所作,应紧紧围绕民事起诉状中夫妻感情确已破裂的事实与理由谈出其不成立的原因,不同意离婚答辩状范式如下:
答辩人:张丽
答辩人因原告刘春明起诉离婚纠纷一案,现针对原告的《民事起诉状》作出答辩如下:
答辩人不承认原告的诉讼请求,坚决不同意离婚。原告诉称的离婚理由纯属捏造的不实之词,完全不成立。主要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有感情基础,婚后感情也好。
1、答辩人与原告牵手前同在医疗系统工作,相互之间有所认识,对彼此都有了解。20xx年6月,经朋友介绍,双方正式确认恋爱关系。结婚前后原告经常到答辩人工作单位接答辩人联络感情,出双入对,感情很好。
原告勤奋刻苦而上进,适应能力、工作能力都很强。当初,我正是欣赏原告才答应与其结婚,我们结婚时,他只是一名办事员。是我们最困难的时期,夫妻都能在一起和睦相处,从何而谈嫌弃他出生农村的家境,更没有对他的待人接物有过异议。…… ……
2、原告诉称双方自小孩出生后,就缺乏正常的夫妻生活完全不属实…… ……。
答辩人和原告共同生活这么多年知道原告的本质不坏、人品不错。即便原告提出离婚,答辩人也坚决不同意离婚,答辩人有决心、信心、能力去挽救和感化原告。婆媳相处,需要相互理解和宽容,只要有空间和时间就能调和双方的矛盾。我也愿意改变自己,更好地处理与婆婆的关系。
二、双方夫妻感情尚未破裂,并有幼子需要双方抚养教育,答辩人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从未向原告提出过离婚要求。原告为了达到离婚目的在其诉状中处处捏造虚构,极尽所能无中生有。原告在其诉状中理直气壮直言被告在20xx年前就多达3次提出要与他离婚、于20xx年5月以来,双方也就离婚问题多次协商。然而,最先向法院起诉离婚的却是原告自己而不是答辩人。如果答辩人真提出过离婚,亲友们又何来"以原告先提出离婚……"为由对原告进行指责呢?!
答辩人与原告夫妻关系的`矛盾系因双方家庭的原因所致,答辩人愿意给予更多地宽容和理解,通过交流沟通消除彼此之间的误会。更不愿意看到因为离婚而伤害到年幼的小孩,让小孩从小在一个残缺的家庭生活成长。
三、答辩人恳请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化解我们双方之间的矛盾。
答辩人请求合议庭能够根据案件事实,分析双方产生矛盾的根源,辅以耐心细致的说服工作,化解原告与答辩人之间的"疙瘩",帮助我们迈过这道"槛",维护我们这个本就不该解体的家庭。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根据,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保护合法的婚姻关系,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民事答辩状9
答辩人:刘xx,男,汉族,1971198xx年xx月xx日生,现住:兰州市安宁区xxxx,工作单位:
被答辩人:陈xx,女,汉族,1984年xx月xx日生,现住:兰州市城关区xx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诉我离婚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同意解除与被答辩人陈xx的婚姻关系
我与陈xx的感情确已破裂,已无和好的可能。我与陈xx结婚之初感情尚可,但由于在婚姻存续期间陈xx与我在性格方面差异较大,经常无故对我进行指责、谩骂,多数情况我都能克制自己的情绪,出于礼让的态度,保持沉默,但陈xx不但不知悔改,反而得寸进尺,不断因为家庭琐事同我进行争吵,我稍作解释回应,陈xx轻则摔砸家庭财物,重则对我进行暴力攻击。考虑到上述事实发生在其怀孕和哺乳小孩期间,我处处隐忍,但还是没有让陈xx悔过,在不断对我进行侮辱、谩骂、攻击的同时,还经常对我的父母进行谩骂,对我家的亲属进行语言攻击,并要求我和我的父母、亲属断绝关系,我父母在出面调解我们之间的矛盾时,指着我母亲口出秽语,将我及我父母的手机摔坏,还诬陷我母亲偷区她的钱物,最终导致我母亲心脏病发作住院手术。且被答辩人多次在同我争吵后,叫来其母亲,其母亲不但对陈xx不劝阻,反而和陈xx抱起孩子就回陈xx父母家,并拒绝我上门看望孩子,剥夺我作为父亲的监护、探望权。
我和陈xx走到今天,很大程度是因为我的原因,是因为我对陈xx的态度太纵容、太放任,是因为我处处隐忍,事事随其愿,才让陈xx对我及我的父母的恶劣恶略态度不断升级,导致多年来抚育我长大的母亲心脏病发作,并留下后遗症,随时都有生命的危险。我常常在反思自己,为什么善良换来的却是如此结果?
在我母亲手术住院和回家疗养期间,为了方便照顾我母亲,我经常在父母处居住,陈xx不但不来探望,反而诬陷我母亲没有手术,是装病,并告诉我要和我们家断绝关系。同时,在得知我母亲确实生病事实后,反而在家和我岳母将我家里所有的名贵酒水都喝完,以示对我母亲的心脏病进行庆祝。我的父母都是老老实实的老百姓,在陈xx怀孕和生完小孩都对其进行了无微不至的照顾,做饭、洗衣服家务活全包干,在陈xx对我和我父母进行谩骂、砸摔乃至暴力攻击时,也从来一声不吭,希望能换回陈xx的良知,我实在不明白为什么换来的却是如此狠毒的回报。
在我母亲病情初愈,我返回家时,家中所有的电器及大部分家具都被陈xx转移,将结婚照片撕毁,对房屋内设施也进行了损坏。在我要求要探望孩子时,陈xx态度强硬,拒绝我探望,并扬言要找他们家人及社会人员来教训我,教训我的父母。
试问是问陈xx,还有没有天理,还有没有底限,还有没有人的基本良知?综上所述,我对陈xx已经心灰意冷,我和陈xx的感情确已破裂,我同意和陈xx解除婚姻关系。
二、对被答辩人起诉状相关问题的答复
1.我非常疼爱自己儿子刘xx,我除了言语上不善表达外,我对自己的儿子在感情和物质上进行了全身心的投入,孩子的尿不湿、奶粉都是我和我父母购买。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述情况与事实不符,说我不爱男孩,声称不要孩子,不管孩子,没有事实根据。
2.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在孩子出生后同一女子外出游玩一月之久。实际情况是我在孩子出生后不堪陈xx的谩骂、侮辱、且其动不动让我滚出家门,当时我的一个表妹(我舅舅的女儿)正好有事要去外地办理,需要人陪同,我在安排好自己父母对孩子照顾事宜后才离开,同时我的父母也代我履行了对孩子的照顾义务。
3.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不在回家三月之久,事实情况是我母亲心脏病发作,需要有人看护,且在心脏手术期间也需要有人看护照顾。且20xx年3月27日,被答辩人同我争吵并对我谩骂,并要求我滚出家门,我为了照顾母亲,同时被答辩人不让我回家居住,因此我不得不在父母处居住以方便照顾。
4.被答辩人声称我长期不给孩子生活费用不属实,被答辩人和我共同居住期间,由于其没有工作收入,家里所有开支都是我和我父母支付,被答辩人在搬回其父母家后拒绝我探望孩子,也拒绝我去其父母家,导致我不能履行对孩子的抚养义务。
5.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声称我殴打其母亲没有事实根据,由于本案和其母亲没有直接关系,我不想对其母亲发表过多评论,但有一个事实必须阐明,我对其母亲自同被答辩人结婚以来都非常尊重,不可能发生殴打的事情,但其母亲在陈xx对我进行谩骂、侮辱乃至暴力攻击时,不但不劝阻反而还经常在一边帮腔,冷嘲热讽,说我是和尚,除了吃饭、睡觉、看书外什么都不会,也不和她们说话沟通,即便这样我也是保持沉默,从来没有和其母亲发生正面冲突。我和陈xx的婚姻走到今天,其母亲也有很大的因素。
三、 请求法院依法判决由答辩人抚养儿子刘xx,且被答辩人无需支付抚养费
1.被答辩人有严重的暴力倾向,且有酗酒的恶习,其心态不同于正常母亲,经常对孩子的照顾采取放任的.态度,孩子目前还不满一岁,不能翻身,其经常放任孩子在爬卧的姿势下啼哭,且孩子经常啼哭至窒息,被答辩人开脱说为了治孩子哭闹的毛病。如果孩子随被答辩人生活,孩子的生命安全将受到威胁。
2.被答辩人性格暴戾、具有攻击性,传统伦理道德观念严重缺失,不利于孩子成长,其同答辩人以及被答辩人父亲都有严重的家庭矛盾,如果孩子由其抚养,很难保证孩子不受其不良性格的影响,从有利孩子品德健康的角度,恳请法院考虑。
3.被答辩人哺乳期已经结束,孩子目前已经停止母乳,全部食物营养均由奶粉提供。
4.被答辩人没有工作,没有收入来源,不可能保证孩子正常生活开销。答辩人有稳定的工资收入,物质上对孩子的成长提供保障,同时答辩人的父母都有稳定的收入,答辩人如取得孩子的抚养权,答辩人父母愿意无偿帮助答辩人共同抚养孩子成年。
5.答辩人的性格更有利于孩子的成长,答辩人性格善良,通情达理,没有不良恶习,对待生活的态度积极向上,能够在今后孩子的成长过程中发挥积极的作用,能够保证被答辩人的探望权。
以上答辩意见,恳请法院采纳。
此致
兰州市安宁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10
答辩人:X有限公司,地址:xxx,法人代表: xxx
被答辩人:xxx,女,53岁,汉族,住址:xxx
答辩人因被答辩人提起的借款纠纷一案,答辩意见如下:
一、被答辩人出示的所谓借条纯系伪造,真实性不认可
x年至x年被答辩人任答辩人公司总经理,全权管理公司的生产、运营工作,公司财务收支均需被答辩人签字确认。被答辩人任职期间,公司资产、财务资料、财务专用章全由被答辩人掌控,公司账目核算不规范,现金管理极度混乱。
x年,答辩人公司因人事变动,免去被答辩人职务。为此,被答辩人耿耿于怀,利用职务之便私盖财务专用章,伪造一系列“借款证据”,设计一出与答辩人之间的借款纠纷。
首先,被答辩人出具的“集资款”收据(日期为x年6月3日)的真实性不认可。答辩人作为公司法人,向职工集资需经过严格的'审批程序,答辩人从未向主管部门申请过集资,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集资款收据纯系伪造。即便真有所xx.96元的“集资款”发生,被答辩人在诉状中已明确认可该笔款项早已连本带利收回。其次,被答辩人出具的七份“中国建设银行现金交款单”纯系伪造。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与答辩人公司原始凭证内容不符:一是记录内容不一致;二是没有银行盖章;三是表格制式从x年到x年全是统一格式,没有变化;四是被答辩人出具的银行现金交款单为第二联“贷方凭证”,应为银行存根,被答辩人无权获取。以上种种,足以证明该七份银行现金交款单的虚假性。再者,被答辩人出具的2份借条(日期为x年7月20日和x年2月27日)也系伪造:一是该2份借条记录内容存有歧义;二是没有原始的收入、支出凭证;其真实性无法认可。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可能要承担侵占公司财产的刑事责任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间没有任何借款纠纷!相反,被答辩人利用职务之便,乘公司管理混乱、账目核算不规范之机有大量舞弊行为。通过审计发现,由被答辩人领取将近三十万的现金没有支出凭证,还有几十万的现金支出没有任何人签字,无法确认现金流向。被答辩人很可能利用职务之便,侵占公司财产。为此,答辩人保留追究被答辩人侵占公司财产刑事责任的权利。 综上,被答辩人出具的所谓借条纯系其利用职务之便自行伪造,真实性不予认可。因此答辩人恳请贵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依法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利,并追究被答辩人伪造证据的责任。
此致
xx市xx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
xxx年xxx月xxx日
民事答辩状11
答辩人王某对云南xxx食品有限公司诉浙江xxx物流输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请求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第一、事故车辆登记车主是xxx物流有限公司,xxx公司与王某之间是内部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对外,王某不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王某对事故车虽有出资,但事故车登记在xxx公司名下,该公司保留了车辆所有权,依据物权法,王某并没有实际取得事故车辆的所有权,不是真正意义上的承运人,对内王某受xxx物流公司管理,对外也一直以挂靠单位的名义从事经营,本案,原告选择起诉xxx公司,法院应当尊重原告的选择,判决王某在本案不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事故车载运的货物在事故现场只是少部分因为包装损坏而损失,事故发生后,原告第一时间实施施救、实际控制运走了货物,离开现场的货物最终“全损”的结果,是原告施救措施不当、保管不善造成的,原告主张由一次承运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没有法律和事实依据,其请求不应获得支持。如果是二次运送过程中导致货损,原告只能向二次承运人索赔。
1、事故发生后,原告安排施救很及时,三十吨货物只有少部分货物因为包装损坏而污染损失,大部分货物,由原告单方安排施救,从事故现场运走,原告主张货物损失xx余万元不合理,其诉请不符合事实。
事故现场照片显示,事故现场的货物只是少部分包装损坏,不存在全部损失的现实可能;原告主张货物全部损失,作为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货物实际控制人、施救人,必须承担举证责任;
遗憾的是全过程由原告单方施救,没有交警部门、公证机关等其他单位参与见证,也没有施救全程录像,对于单方施救过程损失货物的数量和去处,原告举证责任更大,现原告没有完成货物损失价值xxxxxx元的举证责任;
2、答辩人认为,原告提供的派车单显示,xx吨货物由其委托两辆车运送离开现场,原告应当证明其运走货物的数量和状况、运走货物全损的原因,以便核算损失,否则主张货物全损,难以获得支持。
施救现场和施救途中没有公安部门或公证机关见证,施救的货物运到了什么地方,货物的状况和短缺数量,只有原告清楚,被告有理由怀疑原告将完好无损的货物途中转运到其他地方,而扩大诉讼损失。
3、假定货物实际全损,原告作为在事故现场实际控制货物、运走货物的主体,对于受其控制货物的全损,应承担施救措施不当、保管不善的责任,不能转嫁责任给被告的。如果是二次运送过程中导致货损,原告只能向二次承运人索赔。
在事故现场,货物只出现少部分损失,大部分货物离开现场后最终出现损失,责任只能归于原告或二次承运人。
在事故发生后,答辩人去过原告处商讨货损处理时,原告代理人明确表明,货物在施救、二次运送过程中淋雨,运回公司后,又没有及时分拣、包装直接冷冻,这种情况下的损失,不能由一次承运人承担。
4、原告主张支出施救费xxxxx元,在货损xx万余元的情况下,该费用是不能支持的。
施救,本来就是为了制止损失的扩大,如果没有价值,不存在施救的前提,施救之后货物全损,说明施救是没有必要的,施救费用必然成为扩大的损失。当然,本案事故发生后,货物出现少部分外包装破裂现象,其他完好无损,原告施救证明了货物价值的存在。
5、货物损失只能以成本价格核算,原告主张按照含税的销售价格计算损失,不应获得支持;
第三、在交通事故处理中,只有交警部门才有权利依照法定程序委托有资质的单位对于货损进行客观公正的评价,明示结果、保障各方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事故发生一个月后,临沧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的鉴定报告和临翔区价格认证中心的证明,是应原告要求出具的,因鉴定主体不适格、鉴定程序违法、鉴定依据不可靠、鉴定结果不真实、没有鉴定人员签名,不能成为证明货物全部损失的证据,更不能成为货损归责于被告的合法诉讼证据。
6、该两单位,并没有在第一现场参与调查,没有掌握原始可靠资料的情况下,没有资格对原告提供的'库内货物来源于事故施救和货物全部损失及价值进行评价;
7、原告追求单方利益,单方委托当地没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结论,“不能食用”、“价格为零”的结论背离事实,出证单位的地方保护立场非常明显;
8、原告提供的“鉴定意见”和“证明”,产生于事故一月后,答辩人有理由怀疑原告提供用于“鉴定的货物”不是施救的货物,前序证据对于事故发生时货物的价值没有证明作用。
9、价格中心的证明没有附具鉴定依据和照片,也没有鉴定人员签名,并不是依法定程序产生的正式鉴定结论,只是一个受地方保护主义促动下产生的临时证明,对于本案处理毫无价值可言。
10、临沧市畜牧兽医技术推广中心对于本案的涉案物品根本没有鉴定资格,其鉴定结论不能成为定案依据。
第三、本案原告是否是适格的主体,请求法院审查处理。
原告提供的证据显示,货主是邓先生,那原告不是适格的主诉主体。
综前所述,事故发生后,原告积极采取了施救措施,原告施救行为是值得称道的。鉴于货物在事故现场只有少部分散落损失,经过原告施救后货物全部损失,应当归责于原告施救措施不当、保管措施不善或者归责于二次承运人运送过程中保管措施不当。货物全部由原告单方施救掌控,对于归责于一次承运人的货损数量和价值,只能由原告举证,举证不能,则必然导致事实无法查清的败诉结果。请求法院依法处理。
致
舟山市普陀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王某
20xx年x月xx日
民事答辩状12
民事答辩状
答辩人田x恒,男,62岁,汉族,xx省xx县人,xx市xx 建筑公司工人,住市政建设管理局花园路xx号。
因田x信、田x兰诉田><恒赡养、财产权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原告在诉状中称“被告未经父母同意搬出居住,至今30多年不尽赡养义务”,不符合事实
我与原告田x信、田x兰虽系同胞兄弟姊妹关系,但由于伯父田xx无儿,1956年农历四月初三,经生父母与伯父田xx协议,我被过继给田xx为养子,并立有过继单。从那时起,我即与养父田xx一起生活。1962年我到xx市xx建筑公司x队干瓦工,才与养父分住两地,但每月给养父寄款,直到1986年养父去世为止。养父田xx虽有女儿,但早已结婚在外地居住。我对养父养老送终的情况,养父的生女可以证明。我被送养的事实原告是清楚的,生父母也从来没有否定我已被送养,也从来未曾要求我尽赡养义务。现原告提出要我尽赡养生父母的义务缺乏事实依据与法律依据。
至于说1962年我回xx市居住的原因,那是因为我的工作单位在xx市。刚回xx市时,因单位临时解决不了我的住房问题,才暂居住在生父母家里,并不像原告起诉状中所称是“由于生活困难”才搬回xx市“与生父母兄弟姊妹一起生活”。1962年生活并不困难,我养父母家庭的生活更不困难,这有证人证明。原告企图用“生活困难”搬回xx市,来否定既成的收养关系,没有事实依据。
2.原告在诉状中称:1987年,被告田x恒出卖了南河街13号个人住房,又到父母的院子里建房,今年4月17日,将所建房屋卖掉得款156000元,被告独吞。要求人民法院将156000元追回,除了父母拿出一部分外,其余的钱由兄弟姊妹共同所有。
事实是这样的:1966年我从工作单位和工友处借钱买下xx 街xx号房屋,从生父母家搬出后,就一直住在那里。因为邻居不断侵占生父母家的空闲宅基地,不得已,1981年生父母找我协商,要求我在空闲宅基地上盖房子。同年建房时,除了使用出卖xx街 xx号的房款外,工作单位还给了我部分砖块和石灰。当然,兄弟姊妹也帮了几个工,这我不否认。今年4月17日,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拓宽公路,需要拆迁我住的房屋,将我的房屋作价15600。元作为补偿,这完全是我个人的财产,房产证上的.所有权人清清楚楚地写着我的名字。原告在诉状中说这是全家人的共同财产,是毫无道理的。当然,在我盖房时,原告也帮过王,其工钱要求归还,合情合理,我同意算清。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我国《收养法》第二十三条第二款规定;养子女与生父母及其他近亲属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因收养关系的成立而消除。既然我与伯父田xx之间形成合法的收养关系,那么我和生父母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不存在了,对于生父母也就没有了法律上的赌养义务。但今后我个人仍愿在物质上帮助生父母,使老人幸福地度过晚年。但这只是我个人的心愿,并不是应尽的义务。市政建设管理局因拆迁补偿给我的156000元,是我个人的合法财产,他人无权争要鉴于上述事实,我恳请法庭依据事实和法律公正决断,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维护我的合法权益。
此致
XXXX县人民法院
民事答辩状13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年×月×日生育了一子(女)××,小孩出生后,使我们的感情越发的深厚。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我们偶尔发生争吵,但从未向原告所述打过原告。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小孩随我生活并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育费××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年×月×日生有一子(女),取名××。现在××小学上学。由于被答辩人常年在外,与小孩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小孩的生活和学习,小孩应随答辩人生活为宜。
小孩××现正在上小学,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高达××元,随着小孩的成长,各方面费用都要增加。被答辩人的收入较高,而答辩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小孩抚育费××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年 月 日
民事答辩状14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地址:____市____区____号楼图书市场____号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
因原告____市仁爱教育研究所诉我公司着作权侵权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本公司不应是本案被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着作权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出版物侵犯他人着作权的,出版者应当根据其过错、侵权程度及损害后果等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出版者对其出版行为的授权、稿件来源和署名,所编辑出版物的内容等未尽到合理注意义务的,依据着作权法第四十八条的规定,承担赔偿责任。"根据这一规定:
第一,我公司不是出版者:此出版物系____人民出版社出版,该出版社应是出版者,我公司只是销售者;
第二,我公司对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没有法定审查义务:对于出版物的内容是否侵权应是出版者应当尽到合理注意义务,我们销售单位没有法定的审查义务;
第三,我公司没有过错:我公司具有图书销售资质,并通过正规渠道、合法手续从____人民出版社委托的并具有出版物销售资质的____天则永立书店有限责任公司按折扣40%购进20册原告所诉侵权物(三维优化》一书,又以折扣65%销售给原告,我公司仅获利75元。
综上所述,我公司不是出版物侵权人,不应承担着作权的侵权责任。要求贵院查清事实,根据着作权法的有关规定,驳回原告诉讼请求,作出公正判决。
此致
______市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发展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
_____年______月________日
附:1.本状副本4份;
2、证据7份。
民事答辩状15
答辩人:张xx,男,1963年生,x族,云南省大理市人,公务员,住大理市满江片区“xxx别墅区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被答辩人:xxx,男,1978年生,x族,云南省弥渡县人,个体,住弥渡县弥城镇xxx号,身份证号码:5329xxxxxxxxxxxxxx。
因原告xxx诉答辩人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依法提出答辩如下:
答辩请求
请求依法判决驳回原告xxx的全部诉求请求。
事实与理由
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有明确约定。
原告系专门从事家装业的个体人员,20xx年9月经人介绍后拟为答辩人位于大理市满江片区“xxxxxxxx号”别墅房进行装修。经原告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充分的考察和测量之后,按照包工不包料的方式为答辩人进行装修,最初原告向答辩人的报价为8万多元。答辩人认为价格过高,就不打算让原告承包施工,后原告又重新对答辩人的房屋进行测量,重新提出装修报价为:62877.50元。答辩人认为该报价比较合理,遂同意将自己的房屋装修工程以包工不包料的方式承包给原告施工。之后原告向答辩人提供了一份《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对装修工程量和单价均予以明确。其中也明确结算按现场实际发生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计算,但同时也明确约定如有增加施工项目的甲乙双方先行签订《工程变更单》确认工程项目及工程价款后,乙方再行组织施工。同时,原告还向答辩人出具了一份《室内装修施工工艺质量保证书》,其中还特别承诺所有施工工艺保证符合相关《室内装饰施工工艺验收规范》的要求。否则答辩人有权对其作出经济上的罚款及因施工质量不合格造成的经济损失的索赔。因此,在原告装修施工之前,双方对承包施工范围、工程量、单价、工程总造价以及质量要求已经进行了明确约定。
原告开始施工之后,答辩人一直按照施工进度向原告支付工程款。
原告每完成一项工程内容,双方就进行计量,然后由答辩人及时将工程款支付给原告,这有原告向答辩人出具的10份收款收据(共计63000元的工程款)为证,根本不存在原告垫付大笔工人工资维持施工进度的问题。另外,由于原告恶意拖欠刮瓷和刷乳胶漆工人的工资,导致承接该项工程的楚雄人xxx二人生活困难,xxx向答辩人提出请求之后,答辩人还替原告垫付了刮瓷及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答辩人还为原告支付其木工工人的交通费1200元,登高梯租赁费1000元。由于原告在未安装灯具的情况下甩手不管,答辩人又另外请人安装灯具,支付灯具安装费6000元。这样答辩人总共支付的工程款达到83500元,已经远远超出了原告当时的报价。
原告提出答辩人的房屋实际建筑面积约560平方米,这完全是歪曲事实!
当然,这也是原告认为答辩人尚欠其工程款的一个理由,然而这个理由根本就不成立。答辩人的购房合同当中明确载明房屋建筑的总面积为184.81平方米,加上答辩人加盖的约152.2平方米的面积,答辩人房屋总面积约为337.31平方米,答辩人的房屋就在那儿,只要一测量就清清楚楚。因此,按照原告之前的测量,已约337.31平方米的面积计算,原告当时的报价62877.50元是比较客观的。其中提出答辩人还欠其59281.33元的工程款是按照其无中生有的560平方米的建筑面积进行计算,当然与事实不符。
原告的行为已经严重违约,不仅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还严重影响了答辩人一家的正常生活。
原告的装修施工有严重的质量问题。
按照原告提供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4项约定,原告要进行强弱电改造布置,包括负责开管槽、埋线管、穿线。然而,原告在施工过程中,在地面上根本没有开管槽,而是直接在线管上铺设地板,而且其布线极不合理,就像一张乱七八糟的网。当时答辩人已经向原告提出质疑,但是原告满口承诺没有问题。最后直接导致答辩人室内有好几个开关无法使用,厨房的电源会有自动跳闸现象。由于原告的布线混乱,根本无法查出问题的原因,不仅给答辩人的正常生活带来不便,而且也给答辩人的房屋留下了严重的安全隐患;
原告对答辩人房屋的四个卫生间地砖的铺设出现严重的质量问题。其中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直接往卫生间门口流向卧室,导致根本无法在卫生间使用淋浴器;一间卧室内卫生间淋浴器下的水没有从下水的地漏流走,而是往里流向马桶的方向;另一间卧室内的卫生间的下水也不流向地漏,而是直接流到浴盆的底部,形成积水;
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
另外原告贴墙砖不规范,有空鼓现象;原告在对主客厅的背景墙测量时严重失误,导致定制的木花格两端没有雕花,形成空白,影响美观;由于原告的失误,导致答辩人的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被迫废弃。
原告对约定工程未完工。
原告施工中对答辩人的三楼卫生间没有布线,镜前灯无法使用;
食品柜未油漆,颜色严重不搭配,影响美观。
《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45项开关插座以及47项筒灯、射灯,原告没有安装。
20xx年1月份,原告只再有开关插座和灯具还没有安装,答辩人为了庆贺房屋完工,定于20xx年2月2日杀猪请客,同时确定了女儿的婚期在20xx年3月21日。在此情况下答辩人要求原告在20xx年2月28日之前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完毕,但此时原告竟然背信弃义,乘人之危,狮子大开口,要求答辩人再向其支付30000元的.装修费用。答辩人认为,自己支付的装修费用已经远远超过了原告当时的报价,因此不同意原告的无理要求。但由于女儿的婚期临近,而且布线是原告完成,其他人来安装不方便,为了尽快完成装修扫尾工作,答辩人答应再向原告支付5000元的费用。然而原告拒不同意,并擅自停工,离开了装修工地。答辩人为此还专门请当时的介绍人出面做原告的工作,但原告就是拒不为答辩人完成扫尾工作,万般无奈之下,答辩人只有另行请人完成了开关插座和灯具安装等装修扫尾工作,并支付安装费6000元。
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行为。
原告报价仅为62877.50元,然而实际达到83500元,现在又提出还欠59281.33元,如果这样,在没有增加施工项目的情况下比原先的报价超出一倍多,非常不符合常理,这无非由两种解释,一是就是原告故意对答辩人实施欺诈,先以低价诱使答辩人将装修工程交给原告,然后再加大工程量,这种欺诈行为不应当得到法律支持;二是原告根本没有完成十几万的工程量。
原告依法应当赔偿答辩人的经济损失。
由于原告存在违约行为,其装修质量严重不合格,且存在未完成工程,已经给答辩人造成了下列经济损失,依法应当赔偿:
开关插座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480元;
筒灯、射灯没有安装,该项工程款按照原告的《装饰工程预(结)算报价单》为640元;
3、电线布置不合理、三楼卫生间未布线,应当赔偿答辩人20xx元;
4、四个卫生间地砖重新铺设费用(包含拆除原有地砖费用),按每个3000元计共12000元;
5、墙面刮瓷和刷乳胶漆不符合规范,导致墙面出现大量的裂纹,修复费用1000元;
6、墙砖空鼓重新安装500元;
7、食品柜油漆500元;
8、菱形玻璃柱无法安装,玻璃镜子废弃损失1200元;
9、答辩人垫付刮瓷和刷乳胶漆的工资12300元。
以上9项共计30620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已经超额向原告支付了装修工程款,现答辩人根本不拖欠原告的任何工程款。而且原告的装修质量差,存在未完工程,给答辩人造成了经济损失,由于其属于无证经营人员,答辩人正苦于投诉无门,不料原告竟然恶人先告状,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在依法驳回其诉讼请求的同时,判令其赔偿答辩人经济损失3062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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