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辩状[经典15篇]
答辩状是被告人等针对起诉状的内容根据事实和法律进行回答和辩驳的一种文书。在现在的社会生活中,人们在法庭上处理纠纷的几率越来越大,大家开庭前都会提前做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答辩状,欢迎大家分享。
答辩状1
答辩人:××市××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答辩人:××厂,住所地:××镇××经济开发工业区,电话:××
被答辩人:××市××经营部,地址:××市××镇××铺,负责人:××,电话:××
因被答辩人诉答辩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答辩人根据事实与法律,现答辩如下:
一、在送货单上收货签章的并非答辩人,答辩人没有与被答辩人发生买卖关系,因而答辩人无需支付其货款。
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在送货单上“收货人签名”一栏上签名分别是“××”、“××”“××”等人,经查,答辩人公司内并无与其同名的员工;而且在“公司盖章”一栏上盖的是一枚方形的“××厂收货章”,而答辩人公司的收货章一直都是圆形的,答辩人从未启用过方形的收货章,因此答辩人并没有收到过被答辩人的货物,依法不需要支付货款。
二、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被答辩人并不完全具备诉讼的主体资格,且其起诉的数额有错误。
(一)被答辩人提供的送货单有很大一部分(共计106717.1元)并非归其所有,而是一家叫做“××有限公司”的企业,经查询“××有限公司”的主体并不存在,故该部分货物的权利义务的承担主体应该是在送货单上签名的实际送货人而非被答辩人。被答辩人并非该部分交易的双方当事人之一,因此,被答辩人依法并不具有就该部分送货单起诉答辩人的权利,答辩人不需要向被答辩人支付该部分货款。
(二)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显示,被答辩人送货单上的重量与答辩人实际收到的重量是有差别的(双方在送货单上对实际收到货物进行了标注),因此计算货物的金额应该以答辩人实际收到的货物的重量来计算(后附表)而非被答辩人所主张的送货重量,所以被答辩人主张的数额是错误的。
(三)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中有一部分并非是送货单,而是热处理单据(数额共计8344.8元),这部分单据是因为答辩人将钢材送到被答辩人处进行加工而产生的',属于加工承揽的关系,并非买卖合同关系,被答辩人在买卖合同案件中请求答辩人支付加工承揽的费用于法无据,答辩人无需在本案中向其支付该部分费用。
由此可见,被答辩人请求的总金额218103元,应当减去属于“××有限公司”的送货单货款106717.1元,还应减去热处理的加工费用8344.8元及实际送货的差额,答辩人充其量只需要再向其支付货款95857.98元。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人并无与被答辩人发生过交易。退一步讲,即使双方发生过交易,根据被答辩人提供的证据显示,有一部分货物不属于被答辩人的,而且还有一部分是属于加工承揽关系,依法不属于本案的审理范围,除去以上两部分,剩下的才是本案审理的范围。望贵院查明事实,依法判决,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敬礼!
××市人民法院
答辩状2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答辩人收到________人民法院送达的原告________诉答辩人离婚及抚养权纠纷一案的民事起诉状副本,经认真阅读,答辩人认为,原告并没有将案件之真实事实向法院陈述,诉状中多有不实之词。为澄清案件事实,使人民法院能够公正审理本案,答辩人提出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基础稳固,且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法定离婚情形,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________年春节,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因对彼此都很满意,双方很快坠入爱河,并与同年农历________月月举行婚礼。婚后双方感情稳固,家庭幸福,同年农历________月,双方迎来了自己的爱情结晶——儿子________出生,孩子的出生更是给这个小家庭带来了无限的幸福和美好的憧憬。在日常生活中,夫妻二人偶尔因生活琐事产生一些轻微的争吵,按一般的生活逻辑,这是在正常不过的事情。如果夫妻二人不发生一些争吵,倒是反常的。以上事实,可以看出答辩人与原告感情并未破裂,不但未破裂,且感情基础稳固。且答辩人品行良好,积极上进,并无《婚姻法》第三十二条第三款所规定之不良行为及其他情形。所以,答辩人与原告不符合法定离婚的条件。
二、关于子女抚养权的问题
(一)双方婚后生有一子——________,答辩人认为一个幸福和完整的家庭是孩子健康成长所必可少的条件,良好的家庭环境可以给孩子带来一个阳光向上的`成长心态。反之,会使孩子的心灵充满阴霾,不利于孩子的成长。因此,维持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才会使这个家庭完整幸福,从根本上有利于孩子的健康成长。
(二)由于原告坚持选择离婚,并同时争取孩子抚养权。答辩人从有利于孩子成长的角度来衡量,认为即便双方最终离婚,孩子也应当由答辩人抚养。
1、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原告未尽到应有的监护义务。________年,在孩子随原告生活期间,由于对孩子监护不力,使孩子误食不明有毒物品,后经送往医院抢救(另:医院病例资料正在调取中),才得以生还,此事给孩子无论是身体上还是心灵上都造成了无法弥补的伤害。其他原告未尽到监护之事例,因篇幅之所限,在此不再一一列举。
2、原告无法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原告因其工作性质,收入微薄(月薪________元左右),按照现在的物质生活水平,原告连最基本的生活保障都很难提供给孩子,何来孩子的健康成长。而答辩人收入远远高于原告,且收入稳定,可以给孩子提供良好的物质生活条件。根据《婚姻法》关于离婚后子女抚养权的立法精神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的有关规定,并结合以上事例来衡量,无论是从有利于孩子身心健康、还是双方的抚养能力和抚养条件,孩子都应由答辩人来抚养。
综上,答辩人认为,原告所提之诉讼请求,既无事实根据,又无法律依据,答辩人不能接受。因此,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驳回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3
答辩人渭南市国土资源局
法定代表人 庞建军 局长
被答辩人渭南市临渭区某某村一组
负责人 刘某某 组长
答辩人因非法占用耕地行政处罚纠纷一案,现提出以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作出的《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国土(监)字(20xx)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下称《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准确、处罚适当,依法应予维持。
1、《处罚决定书》认定事实清楚。在今年的五月份,我局接到某某村一组部分村民的举报材料,称所在村组组长刘某某以搞新农村建设为名,在未办理任何合法用地手续的情况下,进行房屋建设。随即,根据《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规定,我局立案查处,经过调查,被答辩人占用的土地为基本农田,占用土地9。642亩,从20xx年3月开始建设,现已建成45间房屋。虽被答辩人称持有临渭区城建局的新农村建设规划批复,但至今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及村民建设住宅批准手续,严重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在基本农田保护区内建窑、建房、建坟或者进行其他破坏基本农田的活动。”同时也违反了《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及第44条的规定。据此,答辩人认定被答辩人非法占用耕地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
2、《处罚决定书》适用法律正确。答辩人认为,正是由于被答辩人具有非法占用耕地的行为,擅自在基本农田进行建设,没有办理农用地转用手续及村民建设住宅批准手续,明显违反了《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17条和《土地管理法》第43条及第44条的规定,并且 针对被答辩人的行为,适用《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和《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做出了相应的处罚,故针对被答辩人的违法事实与处罚,适用上述法律十分准确。
3、《处罚决定书》处罚适当。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非法占用耕地事实客观存在,且在社会上造成一定的影响,特别是村民强烈要求“还我耕地,我们要生存”,根据《基本农田保护条例》第33条和《土地管理法》第76条及《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42条之规定,依法作出退还耕地,拆除房屋,恢复原种植条件,并对该违法行为处以每平方米20元的罚款。答辩人之所以作出以上处罚,根据规定,退还土地,拆除房屋,恢复耕地是强行规定,任何人不得改变适用;答辩人在处罚时,没有适用最高限作出罚款,考虑到被答辩人的'动机、给其一个改错的机会。因此,答辩人的具体行政行为处罚适当。
综上,答辩人作出的《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国土(监)字(20xx)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在认定事实上十分清楚、适用法律法规正确无误,对其处罚客观适当,故应依法维持《处罚决定书》。
二、赔偿经济损失236万元没有依据。
被答辩人称,其在新村规划建设中的经济损失与答辩人的行政行为有密不可分的直接的因果关系,还认为,如果没有答辩人的批准和失职失查的具体行政行为,其绝不会仅凭“新农村建设规划审批手续”占用本村土地为村民建房。答辩人认为,对被答辩人占用土地进行建设,我局至今没有作出任何批准用地手续,被答辩人所称的答辩人的答复根本没有任何事实依据。至于被答辩人提出的失职失查行为与其损失有关,答辩人固然具有检查违法用地的职责,被答辩人不能将自己的违法行为归结到行政机关的未及时检查。根据其推理,任何一个杀人的受害人都可要求公安机关进行赔偿,这样岂不滑稽?正是由于被答辩人没有办理相应的用地手续,非法占用土地,违反相关的法律法规,自己应对自己的违法行为承担相应的不利后果,答辩人不可能承担任何损失。
综上所述,答辩人根据查明的事实,依法作出了渭南市国土资源局渭国土(监)字(20xx)008号土地行政处罚决定书,其认定事实清楚、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故应依法维持答辩人作出的《处罚决定书》。
此致
**市人民政府
答辩人****
年月日
答辩状4
答辩人:
名称:__________________
地址: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
委托代理人:
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性别:_____________________
年龄:_____________________
民族:______________________
职务: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
住所: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
因__________诉我单位_________一案,答辩如下:
1、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2、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盖章)
法定代表人:_____(签章)
____年__月__日
附:答辩状副本____份。
其它证明文件___份。
答辩状5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董事长。
被答辩人:_________
法定代表人:______________,董事长。
答辩人就______________诉______________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意见如下:_________________
一、从程序上,本案已过诉讼时效多年,被答辩人诉讼主张不应得到支持。具体理由如下:_________________
1、我公司与被答辩人之前签订的编号为CD_____Y059买卖合同对合同有效履行期是有明确约定的:_________________“有限期限: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即,本合同不能无限期拖延履行下去。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我司应完成生产和交货义务,被答辩人应完成收货并足额付款义务。因任一方原因造成合同无法履行并使该状态超过此期限,即构成根本违约。该有效期届满次日起,开始计算诉讼时效。被答辩人要求解除合同应在合同有效期内提出;要求返还已付货款等解决纠纷的诉讼请求,应在2年诉讼时效内主张。目前,被答辩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3年多,其所有主张依法不应得到支持。
2、我司在合同中约定期限条款的是考虑到生产材料成本、人工成本、运输、仓储成本在逐年上涨,履约期过长极易导致亏损等难以预料的风险。在履约期内的成本上涨风险我司自愿承担,但因被答辩人过错造成合同长期无法履行,并导致我司不断扩大的经济损失,其不利后果若由我司承担,显失公平。
3、合同签订后,我公司积极投入生产,并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按被答辩人的要求生产完毕,并于_____年_____月_____日正式书面知会被答辩人要求交货并催告被答辩人履行付款义务。至此,已经完成了出卖人的合同主要义务(生产及交货)。被答辩人复函称因自身基础工程滞后,将在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左右收货。我司出于对被答辩人基本诚信的信任,接受了被答辩人延期收货的请求。但是,被答辩人承诺的期限届满后,杳无音讯,未以任何方式通知我司发货,此状态持续了近6年。被答辩人在6年期间从未向我司主张任何返还货款或解除合同的请求,没有引起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事由存在。其在时隔6年之后突然提出的《解除合同通知书》,旨在造成诉讼时效未过、合同仍在履行的假象,我司认为该通知书不能产生此法律效力,故未提异议,不予理睬且不予认同。
4、被答辩人在自己承诺的收货期限届满时未兑现收货及足额付款义务,被答辩人在合同有效期届满后杳无音讯,其行为已经构成根本违约,且被答辩人对此是明知的。事实上,我司现在也不可能再以当年约定的合同价格出售同类产品与被答辩人。该合同因被答辩人过错,早已终止履行,被答辩人的实际行为也证实了此效果。至于是否从形式上履行解除手续,已经毫无意义。但被答辩人在明知自己出现了根本违约的情况下,怠于行使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过去多年,其不利后果应自行承担。
综上所述,被答辩人根本违约行为导致了合同履行不能,但怠于行使解决合同纠纷的权利,导致诉讼时效早已届满,被答辩人的所有诉讼请求应予驳回。
二、从实体权利上,被答辩人的要求于法无据,于事实严重不符。
1、双方约定的定金条款系签约时双方真实意思的表示,且定金罚则实行无过错主义原则,旨在保护守约方的权益,只要出现根本违约,则无权要求退还,故本案定金应由我司全部没收并无不妥。
2、被答辩人因自身过错两次延期履行期间,并未按合同向我司支付第二笔货款6.37万,而是主动支付了4万元。我司认为该4万元的性质并非纯粹的`货款,还有担保自己一定会按承诺履行收货及足额付款义务的意思,有履约担保的性质。其目的是取得我司的谅解,也确实得到了我司两次宽限履行期限的实际效果。在其提出的履约期限届满后,再次违约并长期不闻不问,其已经无权利再主张我司归还该笔款项。
3、我司并非如被答辩人所述的“被告并无实际损失”,而是存在重大经济损失。被答辩人定制的产品属于非标类产品,我司生产后如被答辩人不接收,则无法以同类价格转卖;在经过合理期限的仓储保管后,因无法承担日益增长的仓储费,只能作为废品处理。因被答辩人怠于收货导致合同无法继续履行以及其后长期不闻不问的行为,导致我司产品维护保养、仓储、定制产品折旧处理等重大经济损失,已经超过了被答辩人已经支付的款项,具体如下:
(1)仓储费及保养费
因被答辩人定制的产品体积庞大,我司生产车间不能长期存储,否则将严重影响正常生产秩序,而被答辩人对如何安置该产品没有任何指示,我司不得不委托第三方代为仓储,按日仓储费15元计算,仓储期为_____年_____月_____日至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对于汽车衡类大型机械类物品来说,该仓储价格远低于市场价,我司已经尽到了妥善保管的谨慎附随义务。该笔费用共计19050元支出系我司垫付,其发生的直接和根本原因在于被答辩人怠于收货,此项费用依法应由被答辩人承担。
(2)折旧处理造成的价差损失
因该电子汽车衡系被答辩人指定型号、规格、尺寸,相关配件也是按其要求定制的,属于非标类产品。如被答辩人不接收,则我司无法寻找同类需求者,也无法以合同同等价格出售。鉴于被答辩人长期不收货,也无任何指示,而第三方仓储人也在催促我司尽快搬离,而长时间的保管也难以避免的造成该产品逐渐老化和贬值,在长期得不到被答辩人收货通知的情况下,我司为避免日益增加的仓储开支、产品锈蚀老化等损失的扩大,不得不按废品材料出售。废品出售价格与合同约定价格之间差距77200元。该损失目前亦由我司先行承受。我司认为,该损失的发生原因系被答辩人过错造成的,依法应由被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
总之,我司并非如被答辩人认为的“没有任何损失”,事实上,因被答辩人的根本违约行为造成了我司大量的经济损失,且该损失已远超过被答辩人已支付费用的全部。即使通过普通人日常生活经验判断,都可知此损失发生的必然性。该损失应由过错方承担,我司作为守约方,已经尽到了一切诚信、谨慎的义务,若由我司承担此损失,与理不通,与法不容,也显失公平。
综上,被答辩人主张已经超过诉讼时效多年,且造成了我公司重大经济损失,被答辩人的各项诉讼请求均应予以驳回,给我司造成的经济损失我司将提起反诉向其追究赔偿责任。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
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状6
答 辩 人:xxx,女,汉族,x年 10月 3日生,现住xx市太平镇夹道村,联系电话:xxx。
被答辩人:xxx,男,汉族,x年9月14日生,现住xx市太平镇秦河村048号,联系电话xxx。
x年2月4日,被答辩人秦向贵院提交了一份《民事起诉状》,要求答辩人顾返还借款及利息xx元,答辩人收到贵院送达后,认为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根本不能成立,其理由如下:
一、 被答辩人秦起诉对象错误,被告不适格
答辩人的准确名字为“顾”而非起诉书上的名字“”, 答辩人的年龄是41岁,而非起诉书上的46岁。法律规定“有明确的被告”,是指被告明白、正确,被告应当是适格的被告,因此本案没有明确的被告,贵院理应依《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第二款“起诉必须有明确的被告”的规定,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合同具有相对性,债权人只能向债务人要求返还借款,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无据可依
被答辩人秦分别于x年4月1日和x年8月5 日借给范计云共计xx元整。借条上明确无误的写着借款人是范计云。由此可见,本案中借款合同的当事人为:借贷人被答辩人秦,借款人范计云。根据合同的相对性原理,被答辩人显然只具有向范计云请求还款的.权利,而答辩人作为该案的案外人不具有返还借款的义务。事实上,答辩人在该借条上以签字“经手人”并纳手印的方式所做的见证只是用来证明该借款事实的真实、有效、存在。然而被答辩人却向答辩人提出了要求返还借款的诉讼请求,显然没有任何事实及法律依据,根本不能成立。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的,应承担不利后果。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还款,但无证据证明将款借给了答辩人,不能认定答辩人、被答辩人之间存在借贷关系
三、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本案被告是错误的
根据我国《担保法》第6条的规定:“保证是指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保证人按照约定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行为。”可见所谓保证应是保证人与债权人的明确约定,该约定在债务人不履行还款义务时实现。然而从本案来看,答辩人在该借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不是答辩人将要对被答辩人出借的3万元进行担保的明确表示,也不是答辩人在范计云不履行还款义务时答辩人将要履行还款义务或承担责任的明确约定,更不是答辩人以书面形式向被答辩人出具担保书或者答辩人以保证人的身份签字盖章的行为。因此,答辩人在借条上签字纳印的行为并非是担保行为,只能说是对被答辩人与范计云之间借款事实的一种见证。可见在本案中答辩人既未因与被答辩人发生借款成为借款人,也未因对被答辩人的借贷进行担保成为担保人,与该案没有发生任何利害关系。而在民事诉讼过程中,作为参与案件审理的“被告”,应当是侵犯原告民事权益,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被答辩人将答辩人列为被告显然是错误的。
四、该借条并非原始借条,不能作为证据使用
即使答辩人就是债务人,由于该借条不是原始借条,而是x年1月17号答辩人新打的,当时答辩人是在被答辩人有目的诱导之下新打的欠条,对这个欠缺原始性和真实性的欠条,,答辩人将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
五、被答辩人必须向答辩人当庭赔礼道歉
被答辩人无中生有颠倒黑白错将答辩人告上法庭,给答辩人的身心健康带来极大危害,并且侵犯了答辩人的名誉权,因此,被答辩人必须向答辩人当庭赔礼道歉。否则,答辩人将依法追究被答辩人的侵权责任。
综上,答辩人认为在该借款纠纷中,答辩人既未与被答辩人发生借贷行为,也未有任何担保表示,并非本案的当事人。因此,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返还借款及利息的诉讼请求没有任何事实和法律依据。请求贵院认真审查,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正当权益!
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答辩人:xxxx
代理人:xxxx
x年4月25日
答辩状7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因申请人_________与答辩人为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据事实和法律的规定,作出如下答辩:
答辩人对于申请人工伤认定的事实和伤残等级没有异议,但申请人提出的赔偿项目金额过高,依法应当予以调整。
一、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相关规定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为本人遭受事故伤害前的12个月的月平均缴费工资计算。所以每月应为______元,而非______元。______级伤残为______个月的本人工资。所以一次性伤残补助金应该为______元/月×______个月=______元。
二、一次性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就业补助金:按照《____________办法》规定统筹地区最后平均公布平均寿命应为______岁,解除和终止劳动关系时统筹地区平均工资为______元/月;所以一次性医疗补助金为______岁×______=______个月(按最低要求______个月计算),______个月×______元/月×______=______元。
三、住院伙食补助费没有异议。
四、住院护理费:按照______地区护理标准应以每天______元为宜,所以应为______元/天×______天=______元。
五、停工工资:按照《____________》相关规定停工留薪期应以______个月为宜,且______的平均工资为______元左右。所以应为______元×______个月=______元。
六、交通费和住宿费:根据案件应以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并未提供正式发票,所以根据案件事实情况酌情考虑应为______元,具体由仲裁庭裁决。
七、复查、后续治疗费:应以后续发生所花费的.费用的正式发票为准,申请人提供的发票共为______元。
八、取内固定物费用;根据申请人的伤情考虑应为______元为宜。
综上系答辩人的几点答辩观点,希望贵局依法驳回申请人对答辩人的不合理请求。
此致
______________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答辩人:__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状8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委托代理人: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因______县______纸箱机械厂(以下简称______厂)诉答辩人加工合同纠纷一案,现答辩人依法答辩如下。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的案由不是“加工合同纠纷”而是“买卖合同纠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51条、252条之规定:加工合同是指承揽人以自己的技能、设备、和劳力,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将定作人提供的原材料加工为成品,定作人接受该成品并支付报酬的合同。而______厂提供的合同,表面上写的是《加工定作合同》,但定作人席某并未提供原材料,也未提供加工成品的.图纸、验收标准等事项,______厂提供的所谓“定作成品”实际上是______厂自己生产的产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130条之规定,______厂与席某签订的是《买卖合同》,他们之间发生纠纷的案由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
二、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只能作为第三人参与诉讼。
纵观本案______厂向法院提供的合同及欠条,上面没有答辩人的公章,也没有答辩人的法定代表人签名,所以答辩人不是本案适格的被告,但由于______厂与席某买卖的设备最终是答辩人使用,故答辩人可以作为第三人参与本案的诉讼。
三、______厂提供的产品夸大宣传,是不合格产品,不符合国家和行业的标准。
首先,______厂只不过是______县的一个个体工商户,但他在企业介绍时宣传是______省______县______纸箱机械制造有限责任公司,号称“重质量、讲信誉”,却连一个完整的企业产品标准都没有。
其次,像______厂提供的YSF-D四色瓦楞纸板水性印刷轮转模切开槽机、圆压圆模切机、薄刀分纸机、网纹线等产品,根本达不到质量标准要求。产品既没有出厂合格证,也没有使用说明书,产品也没有安装调试,人员培训更没有。
最后,答辩人声明,保留向______厂追偿因产品质量问题而对答辩人造成的一切经济损失的权利。
综上所述,答辩人使用的虽然是______厂的产品,但是与席某签订的《买卖协议》,与______厂无关,答辩人付款也是付给席某的,况且款项已基本付清。席某所写的欠条应由其个人承担,______厂应承担其生产的产品售后服务的责任。恳请法院查明事实,驳回______厂对答辩人的诉请!
此致
_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有限公司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9
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职务:
电话:
被答辩人:
身份证号码:
住址:
关于代某诉_______镇劳动监察中队其他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本案被诉主体不适格。
_______镇劳动监察中队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作为该案被告主体不适格,应驳回原告的起诉。
二、本案被告没有剥夺原告的有关权利。
_______年_______月_______日下午,原告代某到_______镇监察中队反映_______工业区_______职业学校无故将原告辞退一事。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第十八条规定:“对不符合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的投诉,对属于劳动保障监察职权范围但不属于受理投诉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的投诉,应当告知投诉人向有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根据上述规定_______镇监察中队口头明确告知原告,_______工业区_______职业学校不在其管辖区域范围内,请原告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机构投诉。原告代某当时并没有提出任何异议。根据《关于实施若干规定》的.规定,本案中_______镇劳动监察中队在接到原告代某的投诉后,因不在其管辖范围内,口头通知其到学校驻地劳动监察单位投诉,属于依法行使职权。
三、本案被告没有不履行法定职责。
被告并未收到原告诉称的编号:_______的挂号信,该编号通过中国邮政挂号信查询系统查询为无效单号。被告更没有将原告诉称的信件退回,原告并未举证证明该事实。
四、_______区劳动保障大队已受理代某投诉事宜,受理登记编号_______号,主办监察员陈某。
原告反映的_______职业学校违法辞退一事,未提供任何证据材料,目前正在调查取证中,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_______区劳动保障大队将会依法给予处理。
综上所述,原告将_______镇劳动监察中队作为行政诉讼的被告是不适格的。_______镇监察中队依法行使其行政职责,没有剥夺劳动者的投诉权利。因此,原告的诉讼请求是没有法律依据的,请人民法院查清事实,驳回原告无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10
答辩人XXX,男,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X
被答辩人XXX,女,X年X月X日出生,汉族,农民,住XXXXX
因被答辩人诉我离婚纠纷一案,现依法答辩如下:
一、我与被答辩人XXX夫妻感情一直很好,被答辩人诉称与我夫妻感情彻底破裂,不是事实,请求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原告诉状中称双方性格不和,无共同语言,我对被答辩人及孩子不关心,不是事实。我与被答辩人是经过充分了解,慎重考虑后,自愿结婚登记的,婚后双方一直和睦相处,相亲相爱,在生活上相互关心,精神上相互鼓励,夫妻感情一直非常好。为了养家糊口,我努力在外打工挣钱,打工的收入也一直交给被答辩人保管。我父母与被答辩人相处也非常的好,从没有要求被答辩人干过农活,被答辩人对我父母也非常尊重,家庭关系也一直非常和睦。特别是2010年2月儿子XXX出生以后,双方有了感情的结晶,我们的家庭生活更加和睦、美满。
原告说分居半年多不是事实。我们并没有分居,我是为了生活,于今年春节后,外出打工,打工期间也经常回家。
我与被告是经过充分了解后自愿登记结婚,婚后已经建立了深厚的夫妻感情,并育有子女。对于被答辩人提出的离婚诉讼请求,经过深思熟虑,为了不至于草率离婚,留有遗憾,也为了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我坚决不同意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二、希望被答辩人能够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并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共同创造美好的生活。
我与被答辩人有着深厚的感情基础,希望被答辩人考虑到我们的夫妻感情,给孩子一个完整的家,审慎处理我们的婚姻关系。
我知道被答辩人学历比较高,个性格好强,很有上进心,现在孩子也比较小,我长期在外打工,不能像长期相守的夫妻那样,对被答辩人及孩子进行关心及照顾。我作为丈夫及父亲,也希望能与妻子与孩子能朝夕相处,但是为了生活,作为家庭的经济支柱,我必须要负担起自己应承担的责任,外出打工也只是权宜之计,不得以而为之。
我知道,我与被答辩人现在的感情已出现危机,我愿意以最大的诚意,来挽回我们的婚姻。如果被答辩人对我有不满意的地方,或者生活有不顺心、不如意的地方,我们可以最大程度的进行沟通,我完全可以为了被答辩人及儿子,尽最大努力的完善自己,提高自己的。
如果被答辩人愿意随我一起外出打拼,我们可以一起在外地创业,在外面找到一条适合我们发展的人生道路。如果被答辩人认为我在外打工,不利于照顾家庭和儿子,我也可以回到家里,一边照顾家庭,一边在家乡创业。我与被答辩人都是有文化、有知识的,并且还都很年轻,我相信如果我们共同努力,一定会改变现状,过上我们向往的幸福生活。
我一直对我们的以后的美好生活充满希望,希望被答辩人能回心转意,一如既往的理解我、支持我,共同去维护好我们的家庭,给孩子创造一个轻松、良好的健康成长生活环境,撤回离婚的诉讼请求。
综上,我与被答辩人感情尚未完全破裂,虽然目前婚姻出现了危机,但是我愿意以最大的努力,挽救我们的婚姻,希望法庭能够多做调解工作,使我们能重归于好。如果调解不成,也希望法庭能给我们一个重归于好的机会,依法判决驳回被答辩人的离婚诉讼请求。
此致
XXXXX人民法院
辩护人:
xx年xx月xx日
答辩状11
合同编号:_________
甲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乙方: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签订日期: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风险提示:一份严谨的民事诉讼答辩状,首先需要分清是否属于法院主管,是否有需要写民事诉讼答辩状;其次是弄清楚受理法院的管辖;再有就是检查诉讼主体是否遗漏,是否有误;此外还应该注意起诉期限和诉讼时效的问题。在明显存在上述问题时,不要急于答辩,答辩时在答辩中明确提出异议,往往能事半功倍,即可令对方"败诉"。
____年____月____日,答辩人因收到_______人民法院转来--关于_________诉土地权属纠纷一案,现依法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制作民事答辩状时,应当围绕原告在民事起诉状中叙述的事实和理由进行。答辩人有权否认对自己不利的"不能成立的"和"无证据证明的'"事实。进而有取舍地阐述对自己有利的,及对方当事人没有提及的事实,特别在一些双方当事人存在"混合过错"或都有违约行为的案件,答辩人更应当注意如何"承认"、如何"反驳"及如何"确立"自己的观点。从而达到以自己的"事实和理由"和对方的"事实和理由"相抗衡。
事实和理由:
被答辩人的___________号集体土地使用权证取得非法,答辩人已对其提起行政诉讼,要求撤销此土地证。
综上所述,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______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风险提示:
在答辩时,答辩人(被告)对自己所提出的主张负有举证责任。
注意,列书证,要附上原件或复制件,如系摘录或抄件,要如实反映原件本意,切忌断章取义、并应注明材料的出处;列举物证,要写明什么样的物品,在什么地方由谁保存着;列举证人,要写明证人的姓名、住址,他能证明什么问题等。另外,证据和证据来源,虽然法律规定必须提交,但提交时的说明应能简就简,尽可能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保留自己的杀手锏,在庭审辩论中占据主动。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合同编号:_________
答辩状12
答辩人:
住址:
被答辩人:
法定代理人:
住址:
答辩人孙X因被答辩人起诉其抚养费纠纷一案,现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答辩人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且不合法的诉讼请求。
事实与理由:
一、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X登记结婚,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生育被答辩人。后双方之间因感情不和,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经______区人民法院判决离婚。
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之母肖X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家里所有经济来源均由肖X掌控,包括六年房租及村民收益分配款等被肖X据为己有,没有用一分钱补贴家用。而答辩人及其前妻子女的生活、上学都成为问题,不得已只能举债度日。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______区人民法院的离婚_____只对答辩人和肖X的夫妻共同财产中的房屋进行了分割,对肖X据为己有的六年房租和村民收益分配款只字未提。因此,离婚时答辩人已有负债,没有任何积蓄。
离婚后,答辩人在经济上和日常生活中,对被答辩人及肖X仍积极照顾,经常给予相关补贴,时不时给被答辩人不等数额的零用钱。因答辩人和肖X房屋在一起,肖X所有房屋的.水电费及垃圾清运费等均由答辩人垫付,这一部分费用已经高于原民事_____中的子女抚养费。因此,答辩人从来没有拒付过子女抚养费。
______年______月,答辩人患病,经医院确诊为脑梗、冠心病,但答辩人经济拮据,无力承担昂贵医药费,只能借钱治疗,后花费医疗费______万余元。现答辩人身体状况极差,不能干活,没有经济来源,只能靠前妻子女生活,且负债累累,无力向被答辩人承担过多的抚养费。
因此,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所述事实与实际不符。
二、被答辩人要求答辩人每月支付______元抚养费,于法无据。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______元/月的抚养费,明显高于法律规定,于法无据。
三、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_____》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二十一条规定:_____第二十一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本案中,______区人民法院(_________)______民初字第______号离婚民事_____中,已判决由答辩人支付被答辩人抚养费,抚养费已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括在内。被答辩人提起本案之前的抚养费,答辩人如果未支付的,肖X可根据判决申请强制执行,而不能提起诉讼。况且答辩人已如数支付抚养费。
提起本案之后的抚养费,也将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包含在内。被答辩人在民事起诉状中的第一项诉讼请求,已将第二项诉讼请求包含在内,提起第二项诉讼请求明显重复。
因此,被答辩人主张的第二项诉讼请求于法无据,应予驳回。
此致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答辩状13
答辩单位名称:
地址:
联系电话:
法定代表人姓名:
职务:
委托代理人姓名:
工作单位:
联系电话:
因______一案,答辩如下:(根据和理由)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答辩意见)
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此致
________人民法院
法定代表人签名:___________
答辩单位签章: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
附:答辩书副本_____份;
证据材料______份
答辩状14
答辩人:____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
法定代表人:____
答辩人因再审申请人杨福生、吴江金茂塑胶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茂公司)不服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20xx)锡法民二初字第1242号民事判决书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20xx)锡民二终字第605号民事判决书向贵院申请民事再审,现根据申请人再审请求、该案已有证据及相关事实,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答辩人依据基础民事关系诉杨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是合法的,诉讼请求依法应当得到支持。
首先,答辩人起诉杨福生、金茂公司要求支付货款是基于双方之间的基础合同法律关系,而非基于票据关系,答辩人行使的是货款给付请求权,而非票据权利。答辩人与金茂公司之间具有真实有效的买卖合同关系,答辩人向金茂公司交付了符合合同约定的货物,金茂公司应当支付货款。基于合同的约定,杨福生对金茂公司支付货款的义务承担连带责任。据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均依法判决杨福生、金茂公司承担连带给付货款的责任,此两份判决对事实的认定符合客观实际。
其次,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金茂公司应支付答辩人款项总额的认定是正确的。鉴于金茂公司向答辩人交付的案涉汇票具有不可分性,以一个整体的事由(即支付货款)一次性向答辩人交付案涉汇票,答辩人向金茂公司找还的六张汇票也是基于该笔货款,双方之间交付与找还汇票的行为均具有正当的法律理由,金茂公司取得答辩人找还的六张汇票是有依据的,不属不当得利。
最后,答辩人基于基础合同关系起诉金茂公司、杨福生,而非金茂公司在再审申请书中所称的要求支付案涉汇票金额,因此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无需向答辩人进行释明“告知答辩人应以票据纠纷进行起诉”。而事实上,答辩人于20xx年12月28日申请执行【[1]】,在法院受理并开始执行后,答辩人与金茂公司、杨福生达成执行和解,金茂公司、杨福生于20xx年1月10日向答辩人出具《还款承诺书》一份,确认结欠货款金额417000元(即案涉汇票票面金额),并作出具体还款计划,后金茂公司与杨福生按约支付了上述货款。金茂公司与杨福生已经认可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及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判决,现在又以不服为由申请再审,其再审请求的理由不充分,依法应予以驳回。
二、金茂公司交付的案涉承兑汇票因除权判决而失效,在公示催告期间,即便答辩人或答辩人的后手没有向作出公示催告的法院申报权利也不影响答辩人向金茂公司要求支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的权利【[2]】。
首先,金茂公司向答辩人交付案涉汇票是为了支付货款,以达到合法获取货物价值的目的,答辩人接收汇票的根本目的也是为了取得交付货物所应获得的利益,即增加自身的收益。收款与收取货物是双方之间订立合同的根本目的,任何一个行为缺失,则所订立的合同目的都无法实现,需予以弥补。金茂公司交付给答辩人的案涉汇票因被除权判决,从而导致答辩人无法正常实现合同目的,答辩人有权依照合同的约定要求金茂公司弥补其瑕疵付款行为带来的损失,即给付与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其次,本案案涉汇票自青岛市市南区法院的除权判决公告之日起即丧失效力,持票人即丧失票据权利。但是,持票人丧失票据权利,并不意味着基础民事权利丧失,其仍有权依据基础合同主张民事权利。本案中,答辩人及答辩人的后手未在公示催告期间申报权利,从而使得法院作出除权判决,答辩人虽已丧失票据权利,但仍可依据票据基础合同关系向答辩人的直接前手金茂公司主张货款给付权利。
三、吴江市人民法院(20xx)吴江商初字第0121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吴江判决书)对票据流通性概念进行了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最终作出的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首先,吴江判决书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3]】规定的“公示催告期间,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无效”扩大解释为“公示催告之前转让票据权利的行为不受公示催告及除权判决的.影响&rdquo进而认定案外人吴江市华南净化彩板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南公司)交付票据即履行了对金茂公司付款的义务,并据此判决金茂公司败诉。答辩人认为这一解释属于不适当的扩大解释,是错误的,其判决结果也是错误的。
其次,吴江判决书还预设了一个前提,即华南公司交付给金茂公司的案涉汇票是由华南公司合法取得的。就吴江判决书所查明的事实来看,华南公司是从案外人深圳市宝安区松岗科创机械设备厂(以下简称科创公司)受让的案涉汇票,也就是说科创公司对华南公司取得案涉汇票一事完全知情,并且从华南公司获得了票据相对应的对价,然而,就在科创公司将案涉汇票交付给华南公司后仅两天时间,科创公司即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申请公示催告,申请的理由是票据遗失,科创公司以其实际行为明确否定了华南公司取得案涉汇票的合法性。据此,华南公司与科创公司至少有一个所述与事实情况不符。如果华南公司所述虚假,那么其取得案涉汇票的行为即不合法,其并未取得票据权利【[4]】,其交付汇票给金茂公司的行为自然也无效,无法履行其给付加工款的义务;如果科创公司所述虚假,那么科创公司申请公示催告及后来的除权判决的依据均不合法,科创公司通过虚构事实,骗取了票据付款人的付款,其行为已经涉嫌刑事犯罪,法院应依法将案件移交公安机关处理,科创公司的后手之间应依据相互间的基础合同关系主张各自的权益。
因此,吴江判决书认定事实错误,判决结果错误,金茂公司不应以一个错误的判决来否定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和无锡市中级人民法院的正确判决。
四、金茂公司作为利害关系人怠于行使诉权导致其丧失相关权利,该不利后果应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担。
金茂公司因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宣告案涉汇票无效的除权判决而可能遭受不利后果,属于民事诉讼法上利害关系人,其有权依照民事诉讼法规定【[5]】向青岛市市南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科创公司遗失案涉汇票的事实不成立。而本案金茂公司在答辩人起诉时即已明确知悉除权判决的存在【[6]】,本可以行使利害关系人的诉权以维护其利益,但其怠于行使权利,其自行处分诉讼权利的行为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金茂公司自行承担。
以上答辩意见,请贵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依法予以采纳,以严肃生效判决的既判力,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呈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有限公司
特别授权代理人:_____
二0__年五月二十二日
答辩状15
答辩人:,男,19xx年X月XX日,汉族,现为湖南省XX市司机,住所地:湖南省,身份证号码:,联系电话:。
现答辩人就与被答辩人交通事故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分清责任,特提出以下答辩意见供审判庭参考:
一、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在起诉状中所陈述的事实部分基本没有异议,但对定残日的确定存在疑问,希望被答辩人在关于时过七个多月之后才进行定残鉴定问题上给出合理解释,以期让人信服,法庭明鉴;
二、在赔偿金的确定问题上,我存在较大疑问
在残疾赔偿金和受害人店内财产损失问题上,我基本认可。但是总的来说,赔偿清单列举的赔偿项目和金额过于粗略简单,难以使人确定其真实性和合法性;
其一、属于需要正式凭单票据、意见书或鉴定书的加以佐证的项目,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我方无法认可。
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最高法解释》)第十九条规定医疗费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医药费、住院费等收款凭证,结合病历和诊断证明等相关证据确定。
第二十二条规定交通费根据受害人及其必要的陪护人员因就医或者转院治疗实际发生的费用计算。交通费应当以正式票据为凭;有关凭据应当与就医地点、时间、人数、次数相符合。
第二十四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第二十六条规定按照普通适用器具的合理费用标准计算。伤情有特殊需要的,可以参照辅助器具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相应的合理费用标准。辅助器具的更换周期和赔偿期限参照配置机构的意见确定。
其二、x些项目的赔偿金计算标准和计算方法错误,被答辩人应当依法计算准确数额,而不能扩大赔偿要求。
关于误工费的计算,根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条规定,受害人应属于有固定收入的情形,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对此受害人无法提出收入状况的证据,应当按照海南省道路交通事故人身损害XX年—XX年度赔偿标准中规定的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平均工资计算,约每天XX元。在误工时间上应为2月1日至定残日前一天即X月X日,共天;
关于被抚养人生活费,依据《最高法解释》第二十八条明确规定的计算方法,被抚养人有数人的,年赔偿总额累计不超过上一年度城镇居民人均消费性支出额(湖南XX元)或者农村居民人均年生活消费支出额(湖南XX元)。本案正属于此种情形,因此在计算时应当将赔偿设计最长年限的20年分开计算,才合理合法;
关于XX万元的.护理费,答辩人认为明显过高。《最高法解释》第二十一条有规定,护理费用根据护理人员的收入状况和护理人数、护理期限确定,对于收入状况和人数我没有异议,然而将护理期限定为最高的20年并不尽合理,没有充足理由支撑;
其三、被答辩人存在明显不合理的请求项目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规定,在致人残疾情况下,精神损害抚慰金即为残疾赔偿金。受害人在已经要求了残疾赔偿金后,不能再重复要求精神损失费,希望法庭依法评判。
在司法鉴定费的承担问题上,答辩人保留辩论和质疑的权利。
三、关于责任分配问题,为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和法律尊严,我有几点意见。
首先,根据公安局交通警察队于X年X月X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我承担事故的全部过错责任,即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而实际上我认为X公司与我在赔偿问题上脱离不了干系是有据可查的,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单位应否承担责任的复函》(20xx)民一他字第23号中曾明示:“实际车主肇事后其挂靠的从挂靠车辆的运营中取得了利益的被挂靠单位应承担适当的民事责任。”因此,恳请法庭仔细考量,适当的认定我与X公司之间的责任分配关系。
其次,根据保险有关规定,车辆在有交强制险的情形下,首先应由保险公司在医疗费10000元,死亡或残疾110000万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部分另行由其他责任方承担。
综上所述,答辩人对被答辩人因交通事故造成的损失只能依据法律的规定在相应的赔偿限额范围内对其合理部分费用进行赔偿,对超过赔偿限额的部分不承担赔偿义务,请求人民法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不合理的诉讼请求。
此致
X人民法院
答辩人:
二〇X年X月XX日
【答辩状】相关文章:
答辩状05-17
应诉的答辩状05-23
保险答辩状02-26
上诉答辩状05-10
被告答辩状01-21
工伤答辩状04-25
离婚答辩状05-16
借款答辩状05-15
被告答辩状[精选]05-17
欠款答辩状0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