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答辩状

时间:2024-10-15 19:14:55 答辩状 我要投稿

【精品】民事诉讼答辩状16篇

  答辩状可以针对原告起诉状中所写的事实部分进行答辩。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法庭与我们不再陌生,开庭前一般都会提前准备好答辩状,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民事诉讼答辩状,欢迎阅读,希望大家能够喜欢。

【精品】民事诉讼答辩状16篇

  民事诉讼答辩状 1

  答辩人:

  地址:

  被答辩人:

  地址:

  法定代表人: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纠纷一案,为澄清事实,根据有关法律规定,特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答辩事项:

  一、按原告起诉书中的陈述内容,原告交纳了集资款却未进场经营与事实不符。

  根据我公司调查了解,原告_____和其丈夫_____是被答辩人辖下______的`客户,经营_____行业已多年。_____年____月____日原告_____向公司交纳集资款前,在公司登记的已经是__的名字,并由________一直在______经营到______年______月。

  二、_______在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用原告__的集贸款票据抵顶了______元的应交经营费用,同年______月______日原告向我公司索要集资款,当时由我公司返还______元。

  按照以上事实,原告的诉讼请求与事实不符,我公司只欠原告集资款______元及______年______月至______月______个月的摊位费______元。

  综上,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均与事实不符、于法无据,恳请贵院依法驳回被答辩人全部诉讼请求。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月____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2

  答辩人:赵,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____村。身份证号53293,联系电话。

  被答辩人:李,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____村34号,系死者李之父。

  被答辩人:刘,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____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______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死亡。

  2、20____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____年04月05日晚上,李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刘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和刘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____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就李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刘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____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和刘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和刘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____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和刘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

  20____年09月20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3

  第三人:___ 性别:_ 年龄:__ 住址: __市__区____乡__村__组__号

  原告:___ 性别:_ 年龄:__ 住址: 住址:__市__区____室

  被告:_____

  地址:__市__中路__号

  原告___因不服____提出如下答辩:_____

  答辩人现就原告诉答辩人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提出答辩意见如下:

  一、原告所诉房产中东屋三间为___申请所建,不能作为共同财产分割。

  第一,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有房屋登记换证申请表》记载,___与原告共有的坐落在___房产来源是继承__房产所得。

  但是,房管局提供的___ 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产是房三间,而不是现在房产证上登记的间数。

  第二,根据房管局提供的《私房登记发证申请书》记载,除___ 1951年的《土地地上权利证书》记载的房三间外,其余的房产分别是__年和____年___ 申请自建的房产。

  第三,根据房管局、城建局提供的《建议临时建筑工程许可证》记载,___ 申请于__年__月__日至__年__月__日新建平房37.5平方米,即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

  当时,___ 早已去世,因此,不能作为___ 的遗产继承。

  第四,根据槐荫街___号房邻居提供的证人证言证明,现在房产证登记的东屋三间是经___ 申请,由___ 子投资建设的,不能作为___ 的遗产继承。

  同时,原告亦证明___ 子1982年5月建婚房东屋两间。

  二、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___号)___ 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同财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应为不当得利。

  第一,原告将营市街00号(原___号)___ 申请所建房屋作为共有房产分割没有法律依据。

  根据我国有关法律规定,财产的取得分为因合同取得、因继承取得、因遗赠取得、因劳动生产取得、因征收取得和因法院判决取得等等。

  原告将被继承人死亡后,___ 申请所建房屋,作为被继承人的财产继承没有法律依据,也不符合法定取得的要件。

  第二,原告将营市街___号(原___号)___ 申请所建东屋三间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

  不当得利是指没有法律上的根据,使得他人遭受损失而自己获得利益。

  根据我国《民法通则》第92条规定:“没有合法根据,取得不当利益,造成他人损失的`,应当将取得的不当得利返还受损失的人。”因此,原告将___ 申请所建房产作为共有财产是一种不当得利,应当返还给财产所有人,分割他人财产是违法的。

  三、___ 夫妻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抚养义务,在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配到一部分遗产。

  ___ 夫妻长期与父母住在一起。

  特别是与母亲朱共同生活时间长,并尽了主要抚养义务。

  这一点有邻居证人证言证明。

  因此,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3条第三款规定:“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___ 夫妻依法可以多分的朱所的份额的遗产。

此致

__市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4

  答辩人:____,女,汉族,1974年05月08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住云南省大理州大理市下关镇人民南路____号7栋3单元1楼4室。身份证号5329____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139872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男,汉族,1971年06月1日生,云南省大理市人,大理市____医院医生,联系电话139873________。

  答辩人因____起诉离婚一案,根据相关事实及法律答辩如下:

  一、答辩人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我与____感情确已破裂,无和好可能。正如原告所述,由于双方婚前相处时间较短,缺乏深入了解,感情基础薄弱,婚后双方经常因家庭琐事争吵,且原告在争吵之后多次打电话到被告单位无理取闹,严重影响了被告的生活及工作。基于双方均同意离婚,原、被告双方已经多次尝试协议离婚,在协商过程中,双方自20____年6月起一直分居至今,因此,被告同意解除与____的婚姻关系。

  二、请求人民法院对双方共同财产依法进行分割,共同财产情况:

  1、共同财产:位于大理市____大道2号7幢2单元2层201号房产一套,产权证号大理市房权证下关字第20____号,建筑面积108.26平方米,当时购买价为358737.00元,现市值大约为500000.00元左右;

  2、共同债务:因购买上述房产向银行按揭贷款25万,目前尚欠银行款项211766.03元。

  三、针对原告的诉讼请求上的第二条进行的答辩:

  1、原告在婚前买给被告的首饰不能算夫妻共同财产,因为这是原告婚前以缔结婚姻为条件进行的赠与行为,后来双方已经缔结结婚,该赠与物也已经实际交付,赠与合法有效,应该视为被告方的个人财产。而且,退一步讲,该首饰系被告方的'时候用品,根据婚姻法规定,在离婚时也应该归被告所有;

  2、原告声称其母亲给双方买房钱30000.00元,与事实不符。该30000.00元实际是原告母亲在结婚前10天左右拿给女方(被告)的彩礼,根据婚姻法及婚姻法司法解释,应该属于被告方所有,并非原告所述的共同债务。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原告的起诉状杜撰事实,混淆视听,其诉讼主张与事实不符,与法律无据,特提出上述答辩意见,请法院核实并予以采纳。

此致

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

  日期:______

  民事诉讼答辩状 5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____年__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了一子(女)____,小孩出生后,使我们的感情越发的深厚。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我们偶尔发生争吵,但从未向原告所述打过原告。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小孩随我生活并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小孩抚育费__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育费____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____年__月__日生有一子(女),取名____。现在____小学上学。由于被答辩人常年在外,与小孩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小孩的生活和学习,小孩应随答辩人生活为宜。

  小孩____现正在上小学,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高达____元,随着小孩的.成长,各方面费用都要增加。被答辩人的收入较高,而答辩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小孩抚育费____元至小孩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小孩抚养费____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6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男,白族,49岁,住___________,系死者______________之父。

  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男,36岁,农民,白族,住___________。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____________不应该对_____________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______________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______________的死亡。

  2、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晚上,______________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______________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晚上,______________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______________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______________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与被答辩人______________就______________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______________家属壹万贰仟元(元),每人承担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______________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______________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______________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____________和_____________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______________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______________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_____________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______________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______________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______________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_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__

  _________年______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7

  答辩人:张__,女,汉族,19__年__月__日出生,住__市__区__社区__号楼_单元__号。身份证号码:________,电话:________。

  答辩人因___诉答辩人离婚纠纷一案,提出如下答辩意见:

  一、被答辩人___在民事诉状中所述夫妻感情破裂不属实,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这是离婚案件中被告人不同意离婚的情形,通过更具体的辩论来确定双方感情良好,夫妻感情并未破裂,)

  (一)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姻基础牢固。被答辩人所述“________”不属实。是在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双方认识近三年,经过充分了解以后,彼此之间都觉得性格、学历、工作、生活都非常满意合适才登记结婚。

  (二)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婚后感情和睦。被答辩人所述“________”不属实。是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恩爱,相互关心,体贴有加,原告生病都是被告竭力照顾护理。尤其是有了儿子以后,一家三口其乐融融,尽享天伦之乐。

  (三)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________”不属实。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住在__市__区__社区__号楼_单元__号,即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一直住在一起,答辩人与被答辩人夫妻感情良好,被答辩人是一时糊涂方才起诉离婚。

  二、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________”不属实,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被答辩人在民事诉状中所述“________”不属实。儿子生下来后,就由答辩人一直照料,被答辩人基本上没有带过孩子,即便孩子发烧住院,被答辩人也是不管不问,综上所述,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三、恳请人民法院综合考虑本案事实,结合法律规定,判决不准被答辩人与答辩人离婚。

此致

__人民法院

答辩人: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8

  第三人:______ 女 46岁 住扬州市广陵区________乡龙泉村大一组27号

  原告:______住所:扬州市东方国际食品城________室

  被告:扬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地址:扬州市扬子江中路746号

  原告______因不服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扬人社工认字【20____】第______号《工伤认定书》已向贵院提起诉讼,因该具体行政行为与第三人有直接的利害关系,现提出如下答辩:

  一、第三人对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作出的行政答辩状没有任何异议。

  二、第三人与原告存在劳动关系,事实清楚,证据确凿。

  原告主张与第三人没有任何劳动关系与事实不符。

  原告是在歪曲事实,想摆脱自己的法律责任,并且原告未能法定的期限提供任何证据材料证明与第三人的劳动关系不存在。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与用人单位的主张不一致时应由用人单位举证。

  相反,本案中原告已经证明第三人在其批发部(广陵区____酒类食品商贸部)工作的工资证明。

  这份证明充分说明了第三人与原告所经营的公司存在劳动关系。

  三、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的工伤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合法,依法应当予以维持。

  (一)、20____年12月29日早上8点第三人在本单位门前等待上班时,公司老板______(原告)驾车在单位门前停车时将第三人撞伤,交通事故发生后由扬州市交通巡逻警察支队一大队作出交通事故认定书由原告承担全部责任。

  第三人受伤部位经武警江苏总队诊断为右膝内侧副韧带损伤、右膝前交叉韧带损伤、右下肢软组织挫伤。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14条第2款规定,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得暴力等意外伤害的,以及第6款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导致伤害的,应认定为工伤。

  (二)、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在法定期限内、法定范围内,按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工伤认定书》认定第三人所受伤害为工伤。

  该行政行为程序合法,适用法律正确。

  综上所述,扬州市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的工伤认定的具体行政行为事实清楚,运用法律正确,程序正当。

  同时为了维护法律的尊严,为了保护弱者的合法利益,请求法院依法作出公正判决,驳回原告诉讼请求。

此致

扬州市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20____年10 月 9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9

  答辩人:__,女,生于19__年__月__日,汉族,____人,___村一组村民。

  委托代理人:__,__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__,__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答辩人因原告余__等七人提起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诉讼一案,现答辩如下:

  原告起诉的内容不符合客观事实,于法无据,完全是荒唐可笑的无理要求。

  第一、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要求按遗产进行继承于法无据。原告所指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已明确说明是征用了答辩人母亲的承包地后,按国家政策规定发给答辩人母亲的征地补偿费,由于答辩人母亲已丧失民事行为能力,该款由承包地的共有人即答辩人领取,这笔补偿款根本就不属于原告父母的遗产。根据《___继承法》第三条关于遗产范围的规定,很显然,土地补偿费、土地安置补助费并未包含在遗产范围之内。因此,原告不能对该笔款项作为其父母的遗产要求进行分割。

  第二、答辩人作为被告的诉讼主体不适格。在本案被确定为承包地征收补偿款分配纠纷的情况下,答辩人按政策规定领取其应得的补偿款,是合法行使权利的行为,并未侵犯他人利益。如果原告对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的分配有异议,应该向政策的制定及执行者咸丰县绕城北线工程建设指挥部提出,答辩人不应负任何法律责任。

  第三、原告不拥有诉状中所指土地承包经营权,不能享有该宗土地征收补偿款的分配权。原告的父亲死亡之时,各原告早已出嫁,分门立户,已不再是这个承包家庭户的一员,留下的承包地已由另外两个家庭成员即答辩人父母继续承包,并获取承包土地的收益,原告没有获得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而答辩人与其父母一直居住在该地,对本家庭户的承包土地存在实际使用、收益,并在20__年第二轮土地延包时取得了本家庭户全部承包土地的承包经营权,是该块土地的合法承包经营人。这一点晨光村委会及一组村民均予以证明。因此,只有答辩人及其母亲才完全享有本案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权和土地征用补偿费的分配权,而原告则没有相应的权利。

  第四、原告不是晨光村一组村民,不具备诉状中所指土地的承包经营主体资格。《___土地管理法》第十四条规定: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由本集体经济组织的成员承包经营,从事种植业、林业、畜牧业、渔业生产。土地承包经营期限为30年。发包方和承包方订立承包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承包经营土地的农民有保护和按照合同约定的用途合理利用土地的义务。农民的土地承包经营权受法律保护。这就是说,只有具有集体经济组织成员资格的人才可以承包集体所有的土地。本案中,各原告年长的已78岁,年轻的也已56岁,早已出嫁离开晨光村一组,有的`已经取得其他经济组织成员资格,有的已是非农业户口,被纳入了国家社会保障体系,都没有晨光村一组的户籍,已失去该组村民资格,因此,不能享有该组土地征收补偿费用的分配权。

  综上所述,答辩人的所有行为均为正当行使权利的行为,没有对他人任何权利的侵害。原告诉状中所指土地补偿款不是原告父母的遗产,原告既不拥有该宗土地的承包经营权,也没有对该宗土地进行实际使用和收益,原告的诉求于法无据,纯属无理要求。请求人民法院查明事实,秉公处理,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

  20__年__月__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10

  答 辩 人(原审原告):____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省____市沙市区北京路245号。

  法定代表人:李 该公司总经理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吴,男,汉族,生于__年8月13日,住____省____市____区南阳路170号37号楼89号,身份证号:____。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陈,男,汉族,生于__年12月26日,住____省新乡市卫滨区高村路27号附56号,身份证号:____。

  被答辩人(原审被告):电力清洗有限公司

  住所地:____省____市____区路__号院4号楼1层16号

  法定代表人:陈 该公司董事长

  答辩事由:上列三被答辩人就____省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鄂襄阳中知民第0082号民事判决书(以下简称"原审判决")分别提出了"民事上诉状",鉴于其主要上诉理由基本相同,故一并予以答辩。

  答辩请求:三被答辩人在其"民事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既无事实基础,又无法律依据,其上诉请求是不能成立的,请求依法予以驳回;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主文合法有据,请求依法维持原审判决。

  答辩理由:

  一、原审判决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事实清楚,论证有据,符合法律规定。

  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口径一致地诉称:"一审判决认定被上诉人(即指答辩人——答辩人注,下同)的‘技术信息及经营信息’构成商业秘密,上诉人及其他二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认定事实错误。"是完全不顾事实的,是不能成立的。

  第一,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之"秘密点"及其载体是清楚、明白的。既有法律依据,又有证据支撑。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条第三款规定,"本条所称的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从"技术信息"的角度讲,答辩人的"电厂汽轮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化学清洗工程技术"(简称"清洗技术"),其秘密点为:该清洗技术以表面活性有机化合物清洗制剂为主体,在对电厂发电机组润滑管路的冲洗过程中采用外部设置大流量清洗泵,连通被冲洗的管路设备,形成一个闭式循环冲洗系统,配之以独特的冲洗工艺,将管道内污垢油垢分解和剥离而清除掉。本冲洗技术在冲洗过程中不会对设备产生腐蚀和损伤、废液排放,对生态环境不产生污染。该技术信息载体有__年7月11日____市科技情报局的《____省科技成果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结论为: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此为载体一;

  载体二:__年8月21日,____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出具了荆科鉴字()第09号《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认定该清洗技术为科学技术成果,其密级为二级。

  载体三:____省科学技术厅经审查,认定"清洗技术"为____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并颁发了《____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

  从与"清洗技术"相匹配的"实而行之"的"辅助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的角度讲,还包括与"清洗技术"密不可分的"专用活性剂配方"、"清洗技术规范的商务文本"等,这些都具有商业秘密的法定属性。因为国家工商局曾发文称:商业秘密包括:①设计程序;②产品配方;③制作工艺;④制作方法;⑤管理决窍;⑥客户名单;⑦货源情报;⑧产销策略;⑨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

  就"经营信息"的载体而言,还有原告____公司创作编制的《技术规范书》、标书文本、报价单等。对此,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十六(诸如____公司与襄阳电厂签订的"工程项目合同"、"技术措施"、"施工记录"),对这方面予以证实。

  第二,原审判决关于答辩人之"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的认定,是合情合理合法的,论证充分讲理。

  一是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中认为的作为答辩人的清洗工艺之辅助技术,诸如清洗泵制作技术、清洗剂之配方技术、清洗技术规范等以及答辩人公司的经营信息,诸如客户网络、工程项目报价等专利权利证书尚未予以披露,并不为公众知悉。这些辅助技术和经营信息,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的范畴。

  二是原审判决以答辩人与吴、陈签订的劳动合同条文中涉及的具体的保密内容为据,认定答辩人对自己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采取了一定的保密措施,既合法又有据。

  三是原审判决以答辩人公司提交的业务合同,多份生效判决文书确认的陈等长期、连续侵权事实为据,认定答辩人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能够给答辩人带来"经济利益及具有实用性",是有根有据的。

  显然,原审判决从"不为公众所知悉,采取了相应保密措施,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三个方面"论证、评析"了答辩人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属于"商业秘密",是符合法条明文规定的。

  第三,从实证的角度讲,答辩人在长期的业务实务中制订"技术规范"、"专用商务合同文本"等,是自己独立创制的,是符合"商业秘密"的法定要件的。

  一是答辩人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答辩人之清洗技术的研制始于1993年,经过多年的实验、实践、探索、总结,形成了较为成熟的技术成果。在__年7月11日,____市科技情报局经过鉴定、数据检索查新,作出了《鉴定查新报告书》。该报告书称:"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可见,答辩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具有"不为公众所知悉"的特征。

  二是,答辩人所研制的清洗技术,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

  __年8月15日,____市科学技术委员会对答辩人的清洗技术作出《科学技术成果鉴定书》。该鉴定书称:"该技术突破了常规的酸洗、碱洗、有机溶剂清洗等所带来的成本高、耗时长、洗涤率低的弊端,在国内电厂汽轮发电机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领域处于国内领先水平。"

  该鉴定还称:"该技术在国内电力系统八家电厂的润滑油管路系统清洗中得到了实际应用,收到了较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具有广阔的应用前景。"

  __年10月,____省科学技术厅给答辩人颁发了《____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证书》。该证书载明:"经登记审查,认定你单位参加完成的该项成果为____省重大科学技术成果,特发此证。"

  可见,答辩人的清洗技术能给作为权利人的答辩人带来经济效益,这是不争的客观存在。

  在长期的实施、实验过程中,答辩人自主研发了清洗技术,开发了专用活性剂"配方"、创作了清洗技术规范的技术文本。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关于禁止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若干规定》第二条规定:"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包括设计程序、产品配方、制作工艺、制作方法、管理诀窍、客户名单、货源情报、产销策略、招投标中的标底及标书内容等信息。"

  可见,答辩人在实践中自行创作而编撰的《技术规范书》以及象襄阳电厂这类特殊的客户名单,也属于法定的"商业秘密"范畴。这些"商业秘密"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也是确确实实的、真真切切的。

  三是答辩人对自己的"清洗技术"等"商业秘密"采取了相应的保密措施。

  答辩人拥有的"清洗技术",既未公开,也不能从公开渠道直接获取,上引查新报告书证实:"经检索,国内尚未见有与委托课题创新要点相同的文献报道。"实际上,答辩人从来没有向任何人转让过自己的清洗技术,也从来没有向任何人公开部分或者全部有关清洗技术的资料。不仅如此,答辩人为了防止自己的商业秘密流入"公关口"渠道,在与自己招聘的员工的劳动合同中,订立了相应的保密条款。原告与被告吴、陈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约定了他们负有保守原告商业秘密的保密义务。

  显然,大量的客观证据证明:答辩人不仅在主观上对自己"商业秘密"的保护给予了充分注重,而且客观上也采取了适当的保密措施。

  以上充分证实:答辩人研发的清洗技术及在付诸实施过程研制的配方比率、在商务业务中创作的技术规范书、客户名单等,均是符合法定的`"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的。

  二、原审判决认定三被答辩人的行为侵犯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既有事实基础,又有法律依据,是完全正确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的。第三人明知或者应当知道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具体到本案来讲,三被答辩人侵犯了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客观存在的。其理由为:

  第一,吴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是有证据予以证实的。在原审过程中,答辩人提交的"证据四"(答辩人与吴劳动合同)、证据六(答辩人提交的《承揽合同》等业务合同),以及案外人代洪章在关沮派出所的陈述,崇文派出所对胡秀丽的询问笔录,关沮派出所出具的《关于吴身份情况调查的说明》,答辩人提交的被告__公司与深能电力公司签订的有"代洪漳"署名的业务合同书,加上陈在原审提交的专利证书之申请人联署有"代洪章"。布列的这一系列证据形成一个具有逻辑联系的"证据链"。这系统的"证据链"能证实:吴曾在答辩人处从事清洗、策划工作,且在劳动合同期限内,从答辩人处"不辞而别",与陈、__公司配合,从事了与答辩人单位经营相同的清洗业务,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第二,陈、吴曾经是本案答辩人的员工。陈、吴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完全知悉答辩人的商业秘密。尤其是被答辩人陈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长期担任清洗工程部负责人,先后参与了答辩人单位承担的大唐洛阳有限公司、商丘裕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等单位的润滑油管路冲洗工程。陈、吴离开原告单位后,公然违反与答辩人在劳动合同中规定的保密约定,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

  第三,__年3月30日沙市区人民法院(____)沙民初字第961号生效判决书确认的事实证实:被答辩人陈于__年初离开答辩人单位后,先后在____市三雄科技发展公司(以下简称三雄公司)、平顶山电力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平顶山____公司)工作期间,陈与三雄公司、平顶山____公司共同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并且,该判决书对侵权人给予了判令赔偿的法律制裁。然而,陈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直至目前,其侵权行为一直处于持续不断的状态。

  最高人民法院发布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九条规定:"已为人民法院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所确定的事实,""当事人无需举证证明。"

  第四,__年1月7日,以陈为"法定代表人",在__市登记成立了"电力清洗有限公司"(以下简称__公司)。__公司登记成立后,被答辩人吴假冒"代洪漳",印制"____公司"总经理名片,而实为__公司法定代表人的陈印制"____公司"工程部经理的名片,在深能和合电力(河源)有限公司(__年6月)、黄石电厂(__年5月)、襄阳电厂(__年6月)、宁夏大唐国大坝电厂(__年7月)承揽清洗施工业务,侵犯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使答辩人蒙受了很大的经济损失。

  最高人民法院(____)民提第16号《民事判决书》在其"本院认为"一节认为:"……__公司指控的侵权行为是,吴详林和陈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以及陈作为法定代表人的郑洲____公司明知陈和吴详林的非法行为仍然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

  事实清楚地证实:三被答辩人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事实是清楚的,证据是充分确实的。

  原审判决在其"分析评判"一节用较大篇幅,对三被答辩人是构成侵权,作了有理有据,充分讲理的"评判",既符合本案的客观真实,又符合法律明定,是完全正确的。而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共同声称的"一审判决认定上诉人及其他被告行为侵犯了被上诉人商业秘密缺乏基本事实支持,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是不顾本案客观事实的,是完全不能成立的。

  三、原审判决关于三被答辩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以及确定的赔偿数额,既符合本案客观案情,又符合法律规定。

  被答辩人吴、陈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知悉和掌握了答辩人的商业秘密。他们俩人离职后,违反法律明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实施了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而由陈担任法定代表人的__公司持续实施侵权行为,是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之侵权行为的共同侵权人,根据《民法通则》第130条之规定,"二人以上共同侵权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侵权责任法》第8条规定,"二人以上共同实施侵权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答辩人在其诉状中布列了三被答辩人利用陈、吴在答辩人处工作期间获取的"商业秘密",先后承接了河源公司、黄石电厂、襄阳电厂、宁夏大唐国际大坝电厂等四家单位的清洗施工业务。

  对上列四家单位的其中三家的业务工程价款的情况,答辩人曾申请中院依法进行了调查取证,在原审开庭过程中也予以了"质证":河源公司20万元,襄阳公司10万元、张家口26万元、黄石10万元,共计66万元,按照本案所涉有关生效判决书确定的清洗工程利润率70.57%来计算损失数额,也是持之有据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不正当竞争民事案件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8条规定:"确定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规定的侵犯商业秘密行为的损害赔偿额,可以参照确定侵犯专利权的损害赔偿的方法进行,……"。

  《专利法》第65条规定:"侵犯专利的赔偿数额按照权利人因被侵权所受到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专利许可使用费的倍数合理确定,赔偿数额还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开支。

  权利人的损失、侵权人的利益和专利许可使用费均难以确定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专利权的类型、侵权性质和情节等因素,确定给予一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赔偿。"

  具体到本案来讲,尤其是被答辩人陈,根据生效法院判决书确认的"事实",从他离开答辩人单位后,便先后一直持续不断地与李新初、三雄科技发展有限公司,在实施侵犯答辩人商业秘密的侵权行为。__年12月13日中院作出[]鄂荆中民四终字第67号民事判决书后,不仅不停止侵害,而且又先后在平顶山,在注册同名的""公司,和吴一起变换住所、变换注册地,假冒他人身份证,遮人眼目地继续施行侵害行为。这充分证实:本案被答辩人陈、吴根本无视法院判决的权威,视法律为儿戏,理应给予其惩罚性的赔偿制裁。

  原审判决关于诉讼费用的负担判令以及判令被答辩人承担答辩人聘请的诉讼代理人律师服务费一万元,也是合理的。

  对此,国务院颁行的《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29条规定:"诉讼费用由败诉方负担,胜诉方自愿承担的除外。"关于因诉讼需要而合理支出的实际开支及聘请律师代理诉讼的服务费用,由败诉方负担,也应当是应然之理。

  以上证实:原审判决判令三被答辩人停止侵权,并且连带承担赔偿答辩的人的41万元的损失,既合情合理,又符合法律规定。

  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主文公正合理,应当依法予以维持;三被答辩人在其上诉状中提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上诉请求,依法应当予以驳回。

此致

____省高级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环境工程有限公司

  __年12月15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11

  答辩人:______,女,汉族,1947年8月22日生,________人。

  联系电话: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男,汉族,1923年12月27日生,原________人。

  因被答辩人诉______市人民政府撤销原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颁发给答辩人第1988-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一案,法院已追加答辩人为第三人参加诉讼,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1988-____号宅基地及其以上房产系答辩人合法财产,被答辩人所述与事实不符

  被答辩人原系______村村民,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______村迁往____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市市居民至今。

  1975年被答辩人之子______从____生产建设兵团返回______村,并于当年与答辩人结婚,当时所争议的宅基地上有土坯房西房四间,但因年久失修,破损不堪几乎已无法居住,为安身立命,只有重建。

  被答辩人曾对其子______明确表示:“有钱你们早点盖,没钱就晚盖几年,经济上你们慢慢想办法吧,反正我们也不准备回去了,以后这个家就是你的,你怎么盖我们也没意见。

  ”答辩人与其丈夫自1976年至1982年,历经数年艰辛,努力备料,经老人同意,拆掉了破旧的西屋,在1983年春夏之际盖上了六间北屋,以后几年又紧衣缩食盖了一间东屋和大门。

  1988年原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对土地重新丈量并登记造册,由于被答辩人及其子已非______村村民,也非农业户口,且被答辩人在____市拥有住房,根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被答辩人及其子均不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

  而由于答辩人一直系______村村民,亦是农业户口,原______市效区人民政府于1988年11月30日向答辩人发放了1988-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答辩人名下。

  根据1987年《河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农村居民需要宅基地,由本人申请,经村民讨论,村民委员会同意,使用原有宅基地和村内空闲地的,由乡(镇)人民政府批准;。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农村五保户、外迁户等腾出的宅基地,由村民委员会收回。

  及第四十条:“城镇非农业户口居民无房居住,需要使用集体土地建住宅的……。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及其子在1988年土地重新丈量登记时已不符合在村集体拥有宅基地的条件,______村民委员会依据当时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将该宗宅基地收回并重新分配给符合条件的答辩人,以及原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完全符合法律规定。

  同时,由于该宗宅基地上的房屋系答辩人夫妇出资重建,因此答辩人对该宅基地及房产拥有合法的使用权及所有权。

  二、被答辩人提起行政诉讼的起诉期限不符合法律规定

  1、20____年答辩人的儿子结婚,被答辩人专程从____市赶回参加婚礼,在此期间答辩人之夫______与被答辩人经常谈论在村里买楼一事。

  ______向被答辩人说明,正是因为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经确权在答辩人名下,所以答辩人才有资格用该宅基地使用权证购买了现在居住的____号楼住宅,之后宅基地使用权证便收归集体后被答辩人于20____年春节回来之际,答辩人之夫______又曾向其提及此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未告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诉权或者起诉期限的,起诉期限从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诉权或者起诉期限之日起计算,但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最长不得超过2年。”及第四十二条:“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织不知道行政机关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从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之日起计算。对涉及不动产的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20年、其他具体行政行为从作出之日起超过5年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1988年原______郊区人民政府将1988-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这一事实至少在20____年就已明知,而被答辩人于20____年才提起行政诉讼,显然不符合上述两项法律规定,已超过起诉期限。

  2、退一步讲,被答辩人即便于20____年才知道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已确权在答辩人名下,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亦不符合起诉的条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溯及力不能及于行政诉讼法实施以前。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的请示的答复,答复如下:“行政机关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后即1990年10月1日以后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当事人不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内容的,其起诉期限的计算应当适用本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二条的规定。

  根据上述规定,最高法院在承认四十二条溯及力的同时,对溯及时间也做了严格的限定,即只有在1990年10月1日以后行政机关实施的具体行政行为,才是可诉对象。

  而原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发放1988-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是在1988年,是在1990年10月1日《行政诉讼法》实施之前。

  另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法》施行前法律未规定由法院受理的案件应如何处理的批复,批复如下:“行政侵权行为,案发在行政诉讼施行之前,当时的法律没有规定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因此,人民法院不能受理。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提起的行政诉讼不符合起诉的条件,即便被答辩人认为其合法权利受到侵犯,也只能通过当时的法律法规主张权利,而不应提起行政诉讼。

  因此,应依法驳回被答辩人的起诉。

  三、 被答辩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被答辩人参加工作后于1950年从______村迁往____市,将农业户口变为城镇户口,作为____市市居民至今。

  因此,被答辩人早已不再是______村集体组织的成员,且其在____市市拥有住房。

  被答辩人请求撤销1988-____号宅基地使用权证,将该宗宅基地确权在他的名下,违背法律规定。

  答辩人认为,被答辩人对所争议的房产及土地均无任何权利,与具体行政行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利害关系,不具有原告诉讼主体资格。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十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二)起诉人无原告诉讼主体资格的。之规定,被答辩人的起诉应予驳回。

  综上所述,答辩人作为本村村民,自筹资金重新建房,后按照法律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领取了政府颁发的宅基地使用权证,其权利理应受到法律的认可和保护。

  而被答辩人在没有村集体成员身份及已经拥有住房的情况下,鉴于目前房价的迅猛攀升,受利益的驱使,不顾及父子感情和法律的权威,肆意编造谎言,已严重侵害了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且被答辩人根本不具备诉争土地及房产的诉讼主体资格,原______市郊区人民政府为答辩人颁发土地使用权证的事实清楚、程序合法,依法应予维持。

此致

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

  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12

  答辩人:刘____,男,56岁,北京市人,汉族,小学文凭,户籍地址北京市昌平区十三陵镇

  答辩事由:

  请求法院确认徐____与刘____于1994年签订的《买卖房屋契约》有效,房屋产权归被告所有.

  事实与理由:

  被告在 1994 年与原告姐姐徐____及原告爷爷徐廷胜签订了房屋买卖协议,将原告的父亲遗留下来的房屋以14500元买了下来。

  根据《民法通则》第十四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第十六条“未成年人的父母已经死亡或者没有监护能力的,由下列人员中有监护能力的人担任监护人:(一)祖父母、外祖父母;(二)兄、姐”以及 第六十四条的`规定:“法定代理人依据法律的规定行使代理权”,在签订合同时徐敏 17 岁,尚未成年,父母亲均已去世,由其姐姐照顾生活,所以被告在签订合同时有理由相信徐____可以代表徐敏的意思表示。

  而且,被告刘____已经在原购买房屋的基础上加盖了新的房屋,现有房屋应归刘____所有。另外,新北村已经在 1986 年被国家征用,土地性质已经变为国有土地, 所以徐____与刘____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标的合法、确定。

  根据《合同法》第八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

  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买卖房产契约中明确指出“今后因售房方家庭纠纷与买方无责任。”,因此应该按协议规定保护被告的利益。虽然房产买卖未办理物权登记,只是签订了协议,但根据《物权法》第十五条“当事人之间订立有关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不动产物权的合同,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合同另有约定外,自合同成立时生效;未办理物权登记的,不影响合同效力。”,合同已经生效。

  综上,徐____与刘____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是有效的。且房屋产权应归被告所有。

此致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刘____

  20____年3月18号

  民事诉讼答辩状 13

  答辩人:姓名___性别_____ 年龄___民族___ 职务___ 工作单位________住址______________电话___

  答辩人因与被答辩人____离婚纠纷一案提出答辩如下:

  1、答辩人与原告的婚姻感情并未破裂,答辩人坚决不同意离婚;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____年__月登记结婚,婚后感情一直很好,并于____年__月__日生育了一子(女)____,孩子出生后,使我们的感情越发的深厚。后来由于经济问题我们偶尔发生争吵,但从未向原告所述打过原告。答辩人认为双方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

  2、如果法院判决离婚,要求孩子随我生活并抚养,由被答辩人每月支付孩子抚育费__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抚育费____元;

  答辩人与被答辩人于____年__月__日生有一子(女),取名____。现在____小学上学。由于被答辩人常年在外,与孩子相处较少,为了不影响孩子的生活和学习,孩子应随答辩人生活为宜。

  孩子____现正在上小学,每月的`生活费、教育费已高达____元,随着孩子的成长,各方面费用都要增加。被答辩人的收入较高,而答辩人是一名普通的工人,收入较低,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第7条:“子女抚育费的数额,可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有固定收入的,抚育费一般可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育费的,比例可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的规定,原告每月应支付孩子抚育费____元至孩子独立生活时止或由被答辩人一次性支付孩子抚养费____元。

  综上,答辩人认为与被答辩人的夫妻感情并未破裂,坚决不同意离婚。请求法院驳回被答辩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_(签名或盖章)

  ______年____月____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14

  答辩人:_________,男,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农民。住址: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被答辩人:_________,女,汉族,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出生,农民。住址:______通讯地址:_________

  答辩人因原告_________起诉离婚诉讼与彩礼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答辩人与原告于______年________月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当时原告在家务农,答辩人在部队服役。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答辩人与原告自愿于东阿县民政局登记结婚。但由于两人一直相距太远,不能经常见面,感情基础薄弱。后经一系列矛盾,答辩人自认双方隔阂太深,无和好希望,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退还我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理由如下:

  一、关于答辩人与原告双方离婚问题

  答辩人与原告经人介绍相识并订立婚约,但因距离问题联系不多,后虽两人自愿登记结婚,但在定娶过程中因细微小事产生矛盾,且互不妥协让步,终至矛盾升级、事态扩大,继而造成信任危机,对婚姻的存续失去信心,夫妻感情破裂,无和好之希望,因此同意与原告离婚。

  二、关于答辩人与原告双方共同生活问题

  答辩人仅在退役后曾在原告家_________同生活二天,在服役期间没有与原告共同居住。对于原告诉称“原告于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月______日、_____月______日至_____月______日先后去答辩人所在部队并与答辩人共同生活”等答辩人不予认可。答辩人在______年_____月自部队退役,期间一直在部队服役,答辩人所在部队有着严格的管理模式,故答辩人与原告如何能在答辩人服役期间共同居住三个月之久。上面所述答辩人战友可证明。故答辩人、原告只共同生活二日,虽存在夫妻关系,但双方并没有夫妻感情,也并未履行夫妻双方的合法义务。

  三、关于退还彩礼的问题

  答辩人在订婚、定娶过程_________给付原告彩礼款19000元(包括满水钱,认家钱3000元),钻戒一枚,借款3000元。按照乡俗,在定亲时说媒人或男女双方当事人约定的婚前给付女方的一定数额的金钱或首饰等较为贵重的物品是以结婚为目的.前提的,属于实际意义上的彩礼。故原告应退还答辩人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

  综上所述:原告的诉讼请求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答辩人与原告虽因婚姻关系破裂但未履行共同居住的夫妻双方的权利和义务,答辩人同意与原告离婚,但原告应退还答辩人彩礼款19000元,钻戒一枚和借款3000元。请求法院保护答辩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______人民法院

  答辩人: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15

  答辩人杨______,女,___岁,汉族,______市人,本市_________厂工人,现住本市______区______路___号。

  因原告李______诉我继承纠纷一案,现提出答辩如下:

  一、我对公婆尽了主要的赡养义务,依法有权继承遗产。 原告在起诉书中诬告我对公婆未尽赡养义务,长期婆媳不和,事实恰恰相反。我自______年嫁到李家,______年后丈夫、公公相继谢世。家人去世,我的精神受到严重打击,眼见婆婆年老体弱,小姑李___尚小,我不忍置老少于不顾,一直未再婚。此后3口之家全靠我料理,关系很触洽。______年底原告出嫁,也是我一手操办。10年来,我与婆姿相依为命,对婆婆照顾周到,我守寡伴在婆婆身边,给了她极大的安慰,从未发生大的争执。家里的主要家务由我料理,房屋也是我请人修缮。由于我有工作要上班,婆婆有时主动干点家务也是正常的。______年姿婆去世,我一人料理后事,原告在起诉中诬告我只顾自己快活,要婆姿为我操持家务,以此证明我未尽赡养义务,实属居心叵侧。倒是原告未对自己的母亲尽应尽的义务,长大结婚都是我与婆婆一手操办,婚后专顾经营自己的小家庭、对其母亲的生老病死漠不关心, 人一死就吵着要房子,是十分不道德的。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2条的`规定,丧偶儿媳对公、婆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应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我有权继承公婆的房产。

  二、关于遗产的分割,原告在起诉前曾要求旁屋由她继承,我可以继续住在东屋,对此我坚决反对。我与原告同属第一顺序继承人,但在考虑继承份额时,应根据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考虑继承人对死者在生前所尽的义务。我负担全部赡养责任,尽了应尽的义务,理所当然应继承较大的份额我要求继承堂屋与东屋〔86平米)。

  总之,第一,原告父兄死后,我担负了养家的重担;第二,我对婆姿尽了全部赡养义务:第三,我负责对房进行了必要的修缮。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并根据《继承法》第12条规定之精神和权利义务一致的原则,对我的继承权加以确认和保护,并驳回原告的无理请求。

此致

______市_____区人民法院

  答辩人:杨______________

______年______月______日

  民事诉讼答辩状 16

  答辩人:赵____,男,白族,1980年02月14日生,云南省大理州剑川县人,住云南省大理州____村。身份证号53293________________,联系电话____________。

  被答辩人:李____,男,白族,49岁,住云南省大理州____村34号,系死者李____之父。

  被答辩人:刘____,男,36岁,农民,白族,住云南省大理州____村27号。

  答辩人就被答辩人李____提起人身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答辩如下:

  请求事项:

  1、请求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2、本案诉讼费用由原告承担。

  事实和理由:

  一、答辩人赵____不应该对李___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所支付的6000.00元为补偿款而非赔偿款。

  1、被答辩人李____以“事发当天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为由,要求答辩人承担赔偿责任,没有任何法律依据。答辩人邀约死者到街上吃饭和李____的死亡之间没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吃饭并不会必然导致李____的死亡。

  2、20__年04月05日晚上,李____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因抢救无效死亡,其死亡原因完全是因为自己酒后擅自驾驶摩托车,加之车速过快导致的,和答辩人没有任何法律上的因果关系。

  3、本案原被告三方就李____的`死亡达成的协议性质属于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20__年04月05日晚上,李____驾驶摩托车自己摔倒致伤后,赵____、刘____从朋友角度出发,积极打电话通知其家人,并积极参与了李____从镇卫生所、县医院、州医院的系列抢救工作。李____死亡后,在溪南村委会工作人员的主持下,赵____和刘____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于20__年04月08日与被答辩人李____就李____死亡问题签订了“协议书”。根据该协议书第1条约定:“赵____、刘____二人自愿一次性弥补李____家属壹万贰仟元(12000.00元),每人承担6000.00元”,该协议书明确地载明该12000.00元是“弥补”款,即补偿款,而不是赔偿款。说明在签署该协议时,各方当事人认可这是一份补偿协议,而不是赔偿协议。

  二、答辩人李____不顾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并已经履行的协议约定,再次将此事诉至人民法院,是一种出尔反尔、背信弃义的行为。

  根据三方20__年04月08日签订的协议书第2条约定:“李____家属无异议,付清弥补资金后,当事三方和睦相处、互相关照,三方签字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据此约定,赵____和刘____进行一次性补偿后,三方不得以任何借口纠缠此事。赵____和刘____已经按照协议履行了补偿款支付义务,意味着三方因李____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三、原被告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书”使原有的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

  原被告三方于20__年04月08日达成的补偿协议书,双方的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规定:“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本案当事人三方自愿达成补偿协议,并已实际履行,该补偿协议并不违反我国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当事人应当依照补偿协议的约定履行相应责任。当事人三方就赵劲成死亡自行达成补偿协议,应视为三方以协议排除了法律规定的侵权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三方因自愿协商而达成协议这样一个法律事实,使原有的赔偿法律关系变成了合同关系。因此,本案中三方签订的一次性补偿协议,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三方基于合同关系形成的合同之债,不是侵权之债,应由合同法予以调整。

  四、当事人赵____和刘____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该协议书,意味着原被告三方因李____死亡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

  协议签订后,如果义务人不履行义务则承担违约责任,如果义务人已将补偿协议履行完毕,那么合同之债权债务关系就随之消灭。本案三方签订的补偿协议对原被告三方均具有约束力,被告既然已经依协议支付相应补偿款,就无需再承担任何责任。

  综上所述,答辩人认为:本答辩人对李____的死亡没有任何过错和责任,不应该对李____的死亡承担任何法律责任;本答辩人在李____死亡后,考虑朋友关系,从人道主义的角度出发,与其他两方当事人就李____的死亡补偿问题达成了补偿协议书,该协议书各方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赔偿金额合理,符合民事法律行为的要件,具有法律效力,应认定为合法有效;答辩人已经全面、完整地履行了协议约定的补偿义务,当事人三方因李____的死亡而产生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已经终止,但被答辩人出尔反尔、背信弃义,在达成补偿协议并获得履行后诉至法院,其诉讼请求违反了我国民法的诚实信用原则,也违反了我国《合同法》第八条的规定,没有任何法律依据,起诉显系滥用诉权,请求人民法院依法予以驳回。

  此呈

____县人民法院

答辩人:赵____

  20____年0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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