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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写学前教育发展规划
一、指导思想
以高标准高质量普及15年基础教育为目标,加快优质学前教育资源建设,完善学前教育体制机制,遵循公益性和普惠性的原则,不断完善覆盖城乡、布局合理的学前教育公共服务体系,保障适龄儿童接受基本的、有质量的学前教育,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学前教育的多元需求,切实保障幼儿身心健康、快乐成长。
二、工作目标
建立政府主导、社会参与、公办民办并举的办园体制,以镇乡(街道)中心幼儿园建设为重点,充分调动各方面积极性,通过三年的努力,"提档一批、改建一批、新建一批",加快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提升我市学前教育整体水平。
(一)加快幼儿园建设。到2013年,新建或改建公办中心幼儿园9所,每个镇乡都建有1所达到省等级标准的中心幼儿园;大力建设优质幼儿园教学点,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覆盖面;加快中心村和600户以上行政村幼儿园,以及社区配套幼儿园建设;60%以上的幼儿园成为省等级幼儿园。新建、改扩建园舍场地符合浙江省建设厅发布的《普通幼儿园建设标准》(db33/1040-2007)。
(二)扩大优质学前教育资源覆盖面。到2013年,全市新培育省一级幼儿园4所、省二级幼儿园12所,省三级幼儿园46所,70%的镇乡(街道)中心幼儿园达到省二级及以上水平,省三级及以上等级幼儿园招生覆盖面达到85%以上。
(三)加强学前教育队伍建设。加强幼儿园教师培训,鼓励幼儿园教师参加在岗继续教育,选派11名公办中心幼儿园园长,招聘80名专任幼儿教师到公办中心幼儿园任教。到2013年,全市幼儿园专任教师资格持证率达到90%,大专及以上学历达到70%。
(四)加快公办中心幼儿园机构设置。逐步完成公办镇乡(街道)中心幼儿园事业单位机构设立;根据办园规模和定编标准,合理确定公办镇乡(街道)中心幼儿园事业编制,使公办镇乡(街道)中心幼儿园的事业编制数达到1/3以上。
三、主要任务
(一)科学规划幼儿园布局。根据本地居民子女和外来务工人员子女接受学前教育的需求以及逐步推进"托幼一体化"的需要,结合所在地村(居)分布情况,科学编制《2011-2020年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在镇乡规划、美丽乡村建设规划和城市地块控制性详细规划等规划编制阶段,明确幼儿园的规划布点。市规划、教育等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各镇乡(街道)制定和落实学前教育布局(布点)专项规划工作的指导。
(二)加强社区配套幼儿园建设。对现有幼儿园,根据专项规划和办园标准进行布局调整,改造提档。在旧城改造、新区建设和实施农居工程时,要根据建设部《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修订版)》的要求,规划建设好与居住人口相适应的配套幼儿园,并做到与其他建筑设施同步设计、同步建造、同步验收、同步交付使用。小区建设由于以前人口数未达标准而未设置幼儿园的,在规划新小区时若人口数达到规定标准,必须同步规划建设幼儿园。在出让商品房土地和安排经济适用房及农居房土地时,应根据学前教育设施布点规划,以教育用地划拨或作为土地竞拍的前置条件安排好幼儿园的用地。建设规划部门在组织设计方案审查时应邀请教育行政部门参加。公建配套幼儿园和公建配套中小学一样,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办理产权登记手续,举办公办幼儿园或委托办成普惠性民办幼儿园,不得改变性质和用途。现属国有资产采取租赁方式举办的小区配套幼儿园,租赁到期后应按区域实际重新确定办园模式。属非国有资产的小区配套幼儿园,可继续探索多元化办园模式,严禁改变其用途,也可由教育行政部门接管,财政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
(三)加快镇乡、村幼儿园建设。镇乡中心幼儿园坚持政府举办为主。市政府要依据城镇布局规划,以镇乡为单位统筹规划,合理布局幼儿园,要优先利用中小学闲置校舍改建幼儿园,加快镇乡公办中心幼儿园和农村规范幼儿园建设。每个镇乡建有1所达到省等级标准的中心幼儿园,承担本辖区学前教育的管理和业务指导职能。在美丽乡村建设中同步规划建设农村规范幼儿园,原则上600户以上的行政村建有1所规范幼儿园。鼓励镇乡中心幼儿园在经济相对发达的行政村举办分园或教学点,鼓励村集体投资举办农村规范幼儿园;在经济发达、人口集聚的城镇,鼓励社会力量举办上档次、上规模的民办幼儿园,以满足广大群众对学前教育的不同需求。对民办中心幼儿园,镇乡(街道)可采取收购和租用等方式,将其办成公办中心幼儿园,促进城乡学前教育相对均衡发展。
(四)创新办园机制。通过保证合理用地、减免税费等方式支持社会力量办园,积极扶持民办幼儿园特别是面向大众、收费较低的普惠性民办幼儿园发展。保障民办幼儿园在审批登记、分类定级、评估指导、表彰奖励等方面与公办幼儿园具有同等地位。大力推行"名园+新园、名园+弱园"的集团化办园模式,鼓励公办幼儿园、中心幼儿园举办分园或教学点。
(五)加强幼儿园准入管理。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审批各类幼儿园,建立幼儿园信息管理系统,对幼儿园实行动态监管。完善和落实幼儿园年检制度。未取得办园许可证和未办理登记注册手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举办幼儿园。加强对无证办园的整治,对未取得教育行政部门颁发办园许可证的现有幼儿园,要限期整改,经整改后仍无法达到办园标准要求的,由市教育、公安、民政、卫生、物价等部门和当地镇乡(街道)组成的联合执法小组依法予以取缔,对不符合布点规划的幼儿园,通过停办、撤并、合办等形式,实行分年度消化。
(六)加强幼儿园师资队伍建设。建立健全幼儿教师待遇保障机制。对符合条件的幼儿园非在编专任教师给予一定的工资补助,并逐步解决其社会保险问题。民办幼儿园举办者要与聘用教师签订劳动合同,参照公办幼儿园教师工资标准合理确定民办幼儿园教师最低工资标准,按时足额发放教职工工资和福利待遇,保障幼儿园教师的合法权益。幼儿园教师在职称评定、评奖和评优等方面,享有中小学教师同等待遇。实施学前教育师资队伍素质提升工程。严格执行《教师资格证书条例》和教师准入制度,新进专任教师必须具有幼儿教师资格证书。对目前未取得教师资格证或上岗证的教师,要限期取得任职资格,或逐步解聘。教育部门要加强幼儿园教师培训,重点加强幼儿园园长和骨干教师培训,打造一批名园长和名教师。要在教师培训经费中增设一定的经费,专项用于幼儿教师培训。教师培训情况纳入对各级各类幼儿园的办园水平年度评估。
(七)强化对幼儿园保育教育工作的指导。按照《幼儿园工作规程》和《幼儿园教育指导纲要(试行)》,遵循幼儿身心发展规律,坚持以游戏为基本活动,保教结合、寓教于乐、乐中养成,防止和纠正幼儿园教育"小学化"倾向。建立科学的学前教育质量评价体系,不断提高学前教育质量。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政府成立东阳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领导小组,由分管副市长任组长,市政府分管副主任、市教育体育局局长任副组长,市政法委(综治办)、农办、发改局(物价局)、教育体育局、财政局、人事劳动社会保障局(编办)、国土资源局、建设局、规划局、卫生局、公安局、民政局、工商局、质监局、安监局、食品药品监管局、妇联、残联等部门负责人及各镇乡(街道)负责人为成员,负责全市幼儿园建设三年行动计划的部署、督查和考核。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教育体育局),负责日常协调工作。镇乡(街道)政府要建立相应的机构,统筹落实全市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的具体任务。充分发挥城市社区居委会和农村村民自治组织的作用,建立社区和家长参与幼儿园管理和监督的机制。
(二)加强经费保障
多种渠道加大学前教育投入。市政府把学前教育经费纳入财政性教育经费预算,新增教育经费要向学前教育倾斜。财政性学前教育事业经费占同级教育事业经费的比例逐年提高。镇乡(街道)每年要安排足够的配套经费。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收费的管理。
设立学前教育专项经费。市财政2011-2013年安排学前教育专项经费2400万元,主要用于幼儿园(教学点)建设补助、升等奖励、教师培训等。专项经费的使用办法由市财政局、教育体育局另行制定。
逐步建立困难家庭子女入园补助机制。根据上级政府意见,及时将学前教育中家庭经济困难的幼儿纳入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资助体系之中,确保每一个幼儿能接受学前三年的教育,市财政每年安排资金资助家庭经济困难儿童接受普惠性学前教育。"家庭经济困难"认定标准参照义务教育,资助标准不低于上级规定标准。
(三)加强督导考核
市政府教育督导室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加强对学前教育工作的督导、督查,督促镇乡(街道)落实责任,加大投入,加快农村幼儿园建设,进一步理顺管理体制,规范办园行为。自2011年开始,全市每年开展一次学前教育工作达标镇乡(街道)、先进镇乡(街道)评估工作,并给予一定的奖励。市政府将学前教育发展情况纳入镇乡(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2013年,市政府对各镇乡(街道)学前教育三年行动计划实施情况进行验收,并对先进镇乡(街道)予以表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