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车辆管理规定

时间:2023-06-13 13:26:33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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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校车辆管理规定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1

  为加强车辆安全管理,合理安排车辆,确保教学、科研及公务用车,对车辆使用作以下规定: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

 一、校内车辆统一由校长管理、调度。

  二、驾驶员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坚守工作岗位,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及各项规章制度。

  三、驾驶员必须服从用车调度,保持通讯联系,做到随叫随到,积极完成出车任务。精心保养车辆,保持车辆的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节约燃油和修理费。

  四、保障校长及各处(室)的公务用车,做到按时接送。

  五、各部门公务用车,应提前向校长联系,由校长统一安排。

  六、教职工及外单位借用车,应在不影响本单位用车的.情况下,经学校校长批准,给予派车,视情况收取服务费用。

  七、未经同意驾驶员私自用车以严重违纪论处。若发生事故,一切责任由私自出车者自负。

  八、驾驶员下班后,车辆应停放在校内。

  九、学校车辆只能由学校的驾驶员驾驶,坚决禁止无证驾驶。

  十、学校驾驶员必须按期学习交通法规,遵守交通规则,保障行车安全。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2

  为维护校园秩序,保障师生安全,有效加强对进入校园机动车辆管理,结合我校实际,特做如下规定:

  一、车辆管理范围:

  本办法所指机动车包括学校机动车辆、经许可进入校园的本校教职工私家车以及经学校允许进入学校的外来车辆。

  二、外来车辆管理:

  1、上级机关来校检查工作车辆及参加学校教育教学活动的他校车辆,由校办室提前通知门卫,予以放行并停放在指定地点。如遇学生课间活动,由学校负责在学生活动主要路口由护导教师进行安全执勤,制止学生在行车路线活动,确保学生安全。

  2、学生家长车辆严禁进入校园。外单位或个人车辆不得在校内停车过夜,特殊情况经允许的须经学校主管领导批准。

  三、相关管理规定:

  1、门卫是车辆管理的重要人员,允许进入的车辆要及时记录车辆牌号、车内司机、乘员、货物情况。严禁无证、无牌车辆进入校园。学校门卫无权擅自放入未经批准的校外车辆进入校园。

  2、所有进入学校的车辆必须遵守道路交通法规和学校相关规定文明驾驶,遵规停车,在校园内所有车辆均应主动避让行人,不得抢行。

  3、进出校园的任何车辆,都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本规定或造成交通事故的.,按规定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违反交通法规造成后果的,交由交警部门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除批评外,对其立即驱逐出校。

  四、车辆管理部门:

  总务处是车辆管理直接部门,负责本办法的实施。门卫是车辆管理直接责任人。门卫人员要严格按照门卫工作细则严把车辆出入关,坚持登记制度,违反管理规定者学校要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3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为加强校车安全管理,保障乘坐校车的中小学生和幼儿的人身安全,依照国务院《校车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校车定义

  本规定所称校车,是指本市行政区域内依照本规定取得校车使用许可的学校自有或租赁的,用于接送义务教育学生和学前教育幼儿上下学的7座以上的载客汽车。

  接送小学生和幼儿的校车,应当为按照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和幼儿专用校车。九年一贯制学校学生,应当乘坐与其学龄相适应的校车。

  第三条校车使用许可

  取得校车使用许可,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车辆符合校车安全国家标准,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证明,并已在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

  (二)有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员;

  (三)有包括行驶路线、开行时间和停靠站点的合理可行的校车运行方案;

  (四)有健全的安全管理制度;

  (五)已取得投保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

  第四条校车基本要求

  (一)必须符合国家关于车辆的安全技术标准;

  (二)车窗不得粘贴深色反光膜;

  (三)应当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卫星定位装置以及逃生锤、ABC干粉灭火器、急救箱等安全设备。安全设备放置在安全且便于取用的位置,并确保性能良好,有效适用;

  (四)自有校车外观必须符合本市中小学安全防范管理地方标准;

  (五)使用年限应当符合国家规定。

  第五条校车驾驶人条件

  校车驾驶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的驾驶证,年龄在25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

  (二)具有3年以上准驾车型驾驶经历,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被记满分记录;

  (三)无致人死亡或者重伤的交通事故责任记录;

  (四)无饮酒后驾驶或者醉酒驾驶机动车的记录,最近1年内无驾驶客运车辆超员、超速等严重交通违法行为记录;

  (五)无犯罪记录;

  (六)身心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行车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

  第六条校车使用许可程序

  本市中心城区义务教育阶段公办学校和公办幼儿园一般不使用校车。民办学校、民办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及郊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幼儿园因接送学生上下学需要配备校车的,可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请校车使用许可。具体程序如下:

  (一)学校向所在地区县教育部门申领校车使用申请表,如实填报相关信息。

  (二)学校自购校车的,应当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以下材料:

  1。区县教育部门签发的校车使用申请表;

  2。机动车所有人身份证明;

  3。机动车登记证书;

  4。机动车行驶证;

  5。机动车安全技术检验合格证明;

  6。取得校车驾驶资格的驾驶人的'机动车驾驶证;

  7。驾驶员、随车照管人员身份证、本市公安治安管理部门出具的无犯罪、吸毒行为记录证明、本市驾驶员体检机构或二甲以上医院出具的有关身体条件的证明及本人有关无传染病、癫痫、精神病、酗酒、吸毒行为等的书面承诺;

  8。校车安全管理制度;

  9。机动车承运人责任保险证明。

  (三)学校租赁校车的,除向区县教育部门提交前项所列材料之外,还应当提交校车服务提供者的客运经营许可证、租赁合同。

  (四)区县教育部门自收到学校申请材料后予以初审,材料齐全的,应当在收到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分别送本区县同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相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征求意见。

  (五)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和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回复意见。

  (六)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自收到回复意见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本区县政府。区县政府决定批准的,出具校车使用许可证明,由区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发给校车标牌。

  第七条校车通行安全

  (一)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配备随车照管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应当符合如下条件:年龄在22周岁以上,不超过60周岁;具备高中以上学历,具有一定的组织沟通能力;身体健康,无传染性疾病,无癫痫、精神病等可能危及照管安全的疾病病史,无酗酒、吸毒行为记录;无犯罪记录。

  (二)校车运载学生时,应当在规定的位置悬挂校车标牌;按规定路线、规定时间行驶;在规定站点停靠;可在公交专用车道及其他禁止社会车辆通行但允许公共交通车辆通行的路段行驶,但不得在非机动车道上行驶。

  (三)校车必须确保一人一座,禁止站立;不得以任何理由超员,不得违反国家规定的限速要求。

  (四)校车每半年接受一次安全技术检验。

  第八条管理职责

  (一)区县政府应当科学规划学校的设点布局,发展公共交通,保障学生就近入学,减少学生上下学的交通风险。

  城郊结合部和郊区的区县政府因地区经济和社会规划发展需要,对义务教育学校设点布局进行调整而造成学生上下学困难的,应当提供公共交通或者安排住宿,学生搭乘公共交通或者住宿确有困难的,可以安排校车。

  区县政府对本行政区域的校车安全管理工作负总责。由区县政府统一组织、协调本区县有关部门履行校车安全管理职责。

  (二)区县教育、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依照本规定履行校车安全管理的相关职责,建立完善校车安全管理信息共享机制、工作会商机制和联合抽查机制,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举报网络平台,方便群众举报违反校车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接到举报的部门应当及时依法处理,对不属于本部门管理职责的举报,应当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

  (三)区县教育部门应当认真受理、审核校车使用申请,将校车管理工作纳入对中小学、幼儿园安全管理和校(园)长考核的范畴,依职能处理校车违规行为以及相关学校责任人。

  (四)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应当认真做好校车标牌核发工作,加强校车年检、运行等情况的监督检查;对校车超载、超速等违法行为依法处理,并在违法行为消除后方可放行;将校车违法和事故处理情况及时通报相关区县教育部门和学校。校车标牌发放的区县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校车及其驾驶人安全运行管理。

  (五)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督促校车服务提供者对所提供校车和驾驶人的管理,不断提高校车服务水平和安全保障能力。

  (六)校车服务提供者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措施,落实校车安全工作责任,确保车辆的各项技术性能处于良好状态;提供校车驾驶人的资格证明;与校车使用学校签订安全管理责任书,责任书应当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责任、安全管理措施,突发事件处置预案等;约定随车照管人员。校车接送学生上下学当日,不得从事其他经营活动。

  (七)使用校车的学校应当建立健全校车安全管理制度,配备安全管理人员,随车照管人员,加强校车的安全维护;定期对校车驾驶人、随车照管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开展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知识技能的学习培训;与乘坐校车的学生监护人签订安全协议。

  学校应当对教师、学生及其监护人进行交通安全教育,讲解校车安全乘坐知识,劝导学生不乘坐无客运资质的车辆。定期组织校车安全事故应急疏散演练。

  (八)随车照管人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1。发现驾驶人无校车驾驶资格,或饮酒、醉酒后驾驶,或身体严重不适以及校车超员等明显妨碍行车安全情形的,制止校车开行;督促校车驾驶人在行车前对校车安全技术的检查。

  2。学生上下车时,在车下引导、指挥、维护上下车秩序,制止学生携带易燃、易爆、易碎物品及管制刀具等上车。发现学生无故缺席,及时与学生监护人或学校分管领导取得联系。

  3。帮助、指导学生安全落座,系好安全带,确认车门关闭后示意驾驶人启动校车。

  4。制止学生在校车行驶途中离开座位、嬉戏打闹、吃东西或将头、手伸出车窗外等危险行为。

  5。核实学生上下车人数,确认乘车学生已经全部离车后本人方可离车。

  第九条乘坐人申请和权利

  学生乘坐校车,应当由其监护人向学校提出书面申请,经学校审核同意后,监护人应当与学校签订协议。

  学生监护人应当配合学校或者校车服务提供者做好校车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发现校车违反本规定的,有权制止,有权拒乘,并向教育部门、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或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举报。

  第十条违规处置

  学校违反《条例》的,除依照国家规定予以处罚外,由教育行政部门给予通报批评;造成学生人身伤害的,学校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学校领导和直接责任人刑事责任;对民办学校由审批机关责令暂停招生,情节严重的,吊销其办学许可证。

  第十一条退出机制

  取得校车标牌的车辆因故不再作为校车使用的,学校应当在15天内,到所在区县教育部门办理注销手续。同时,将校车标牌交回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自有校车的颜色必须在30天内消除。

  第十二条过渡期

  自20xx年9月1日起,本市接送小学生的校车必须是按专用校车国家标准设计和制造的小学生专用校车。

  第十三条参照执行

  本市高中阶段学校、台商子女学校、外籍人员子女学校和经市主管部门批准的本市学校开办的国际部的校车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四条生效及废止

  本规定自20xx年9月30日起施行,有效期为3年。《上海市教育委员会等4单位关于印发上海市中小学、幼托园所校车管理若干规定的通知》(沪教委青〔20xx〕16号)同时废止。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4

  一、学校利用教师大会、年级会、班会和宣传栏对师生做好校园交通安全的宣传教育工作,使全体师生自觉成为学校安全管理的维护者和执行者,让教职员工做遵守安全制度的表率。

  二、校门口严禁一切车辆停放。一般情况下,不提倡家长到校探望学生。

  三、安全值班教师在学生上、放学时严格按照学生上、放学的安全管理要求,认真履行职责,落实责任追究制。

  四、未经允许的外来车辆及人员一律不能进入校园。门卫请示学校有关负责人,经学校允许进入的车辆,门卫必须按照门卫制度对外来车辆及人员实行登记查验制度。要查验有效证件,严格登记手续,并认真检查进出车辆及人员、物资的情况。进入校园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有效的证件。严禁无牌无证的车辆进入校园。除特殊情况外,晚间23:00后不容许车辆进出校园。

  五、经批准进入校门的.车辆,均应停放在指定的地点。确需进入校园装卸货物的,均须按规定的时间、速度行驶,不准在非停车区随意停放。进入校园的车辆,行车、转弯、后车要注意学生的动向。禁止超车、并行,禁止鸣喇叭,不得影响学校正常的教学秩序。规定校内行车的速度为5km/h以下。

  六、本校教职员工车辆进出校园时,按规定的速度行驶。车辆必须停放在教职工车位或停车场,不得抢占学校校车车位。

  七、禁止任何人在校园内学车试车。需要进入校园装卸货物的车辆不能在学生下课时间或活动时间进入校园。本校教职员工车辆进出校园,遇到有学生在道路上要停车避让或慢速行进。

  八、不能组织学生在有车辆行驶的道路上体育课和开展其他集体活动。

  九、经批准举办的校内大型活动,须安排专人指挥车辆在指定位置有序停放。全校性大型活动和有重要领导、重要来宾出席的活动,由保卫人员统一组织安排车辆和交通管理。

  十、全体教职员工尤其是门卫必须对车辆的违规行为进行制止和对驾驶员进行教育。

  十一、各部门、各老师严守进出校园车辆管理制度,相关责任人要认真履行职责,实行层级责任追究制。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5

  为了使学校车辆更好地为教育、教学工作服务,合理地、有序地安排各部门用车,节约燃油支出,避免事故发生,经学校行政研究,作出如下规定;

  1、学校车辆仅限于工作用车。其它用车须经校长批准,方可使用。

  2、学校车辆实行扎口管理。上班时间用车须凭总务处“出车通知书”,非上班时间用车,须经校长批准。

  3、学校车辆不得随意外借他人(包括学校人员)。凡车辆外借须经校长批准。

  4、学校车辆使用,须由学校专职司机驾驶,学校其他人员未经校长批准不得擅自驾驶车辆。

  5、驾驶员应爱护车辆,经常做好对汽车的`维护、保养工作,保证车辆内外整洁、卫生。

  6、驾驶员应作好里程记载和加油记录工作。

  7、车辆外出履行公务,下班后至晚上8:00以前,驾驶员应将车辆停放在校内。如因特殊情况停放校外,须经校长批准,停放地点必须可靠安全。

  8、为鼓励安全驾驶,学校每学期设立一定额度的安全奖,对全学期中无安全事故的专职驾驶员给予奖励。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6

  为创建平安校园,营造良好的教育教学环境,确保学校正常秩序,根据教育部和公安部的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情况,特对校园内各种车辆的管理作出以下规定(20xx年3月31日教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

  一、总则

  所有车辆进入校园内,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听从指挥、服从管理。

  二、机动车的管理

  校园道路以行人为主,机动车应主动避让行人和非机动车。

  (一)车辆出入

  1.无牌无证的机动车严禁入校。

  2.机动车(含摩托车)按指定的大门进出。特殊情况须经学校批准,方可出入。

  3.本校机动车辆进出校门,尽量避开上学、课间、放学高峰时间。

  4.凡来学校参加各种会议或活动的外单位车辆,由主管科室提前一天告知安全办,安全办通知门卫放行,并按指定地点停放。

  5.警车、消防车、救护车、工程抢险车等特种车辆进出校门时,门卫应主动疏导通道,以确保通行。

  6.其它各种机动车辆进出校门时,应主动接受门卫的查询,经被访问者同意后登记放行,按指定的停车场停放。

  7.车辆载物出门时,必须接受检查,得到确认后放行。

  8.原则上不是校园施工车辆,一律不准进入校园。

  (二)车辆行驶

  1.各种机动车进入校园后,禁止鸣笛,减速慢行,时速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不得超车。

  2.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车、练车和试刹车。

  3.基建、扩建、改建、装修、维修等工程用车须经校长同意后方可进出校园,且在工程区域内和指定路线上行驶。

  4.各种机动车辆不得在禁行区域内行驶。

  (三)车辆停放

  1.车辆应按指定地点或区域停放。(1)本校教职工车辆上下班时间严禁进入校园停放。(2)外来车辆停放地点为:南操场。

  2.车辆停放时,须停放整齐,并拉刹、关电路、锁门窗以确保安全。

  3.外来车辆停放过夜须经批准,一律停放在南操场。 三、非机动车的管理

  1.进出校门的非机动车必须证照齐全,手续完备。

  2.进入校门时,须下车推行,校园内禁止骑车。

  3.载物出门时经校警检查后放行。

  4.所有非机动车应在划定的停车区域有序停放并上锁,严禁乱停乱放。

  四、管理办法

  1.进出校园的车辆,应自觉服从管理,凡违反有关规定或在校园内造成交通事故的,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本校教职工在校园内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除按交通法规有关条款处罚外,学校将给予行政处分。

  2.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送交相关部门处理。

  (1)无证、无照机动车擅自入校的;

  (2)未经门卫人员同意擅自入校的;

  (3)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4)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

  3.机动车有下列违规情况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

  (1)不按规定位置停放的;

  (2)在校园内练车、鸣笛、试刹车的;

  (3)在校园内超速行驶及超车的;

  (4)在禁行区域内行驶、停放的;

  3.非机动车无证照的一律扣留,上交相关部门处理。

  五、附则

  1.本规定自20xx年3月1日起执行,如与相关规章制度相冲突,按本规定执行;

  2.本规定解释权归校委会。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7

  为加强对巴彦淖尔紫金公司消防车辆的管理,在保障本企业单位的消防安全下,确保消防车辆时刻处于最佳的使用状态,在发生火灾时能够快速和准确有效地投入灭火救援,最大限度地减少火灾损失,根据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严禁非驾驶员驾驶操作消防车辆,无关人员不得动用车上的开关、按钮等设备。

  2、消防车辆专车专用,随车配备的`装备、器材只准本车使用,严禁转借和挪用。

  3、消防车辆使用后应及时认真检查,及时恢复战备执勤状态。

  4、消防车辆除灭火、训练、抢险救灾和处理突发事件外,不准挪作它用。

  5、消防车辆应及时处于良好的使用状态,车辆训练、火警出动应统一调配,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外援,必须经领导批准。

  6、在灭火战斗结束后,应及时将车辆加满水或泡沫,检查整理车辆器材,如有损坏应及时添补。

  7、车辆使用后,应打开出水阀,放干余水,避免长时间出现侵蚀,冬季以防冻裂出水管。

  8、车辆在启动消防水泵后,在无水的状态下,发动机不得高速运转。

  9、消防车辆的定期保养应遵照专用的维护保养手册的要求实施,确保车辆处于完好的状态。

  10、认真填写消防车辆出车单、车辆交接薄。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8

  为进一步规范学校车辆使用和管理,充分有效的利用资源,降低成本,根据校内车辆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车辆的管理和调度规定

  校内所有的公车管理和调度由校办统一负责,校办设专人主管,任何人和部门不可私自调用车辆。

  二、 申请公务用车规定

  1、部门因公用车须提前2天填写《用车单》,写明用车时间、地点、用途和人数,由处室正主任签名,及时送校务处。如有紧急公务需临时用车,同样需填写《用车单》,并按实际情况安排。

  2、经校办车辆调度审核,根据需要与可能、决定派车或不派车,并通知申请部门。

  3、各处室或个人不可擅自向驾驶员要车,私自要车作公车私用处理,对当事人和驾驶员分别给行政处理。

  三、申请公务用车的范围

  1、校级副职、助理及中层正职不使用小车接受送上下班。

  3、中层正职以上干部公出,在车辆允许条件下,一般予以保证。但在公交车能方便到达的`地方,提倡乘公交车,离学校3公里范围内,原则上不派车。

  4、中层正职以下干部用车,原则上不派车,执行校领导交办的紧急任务,经校分管领导同意,在车辆允许条件下,一般予以保证。

  5、接送的物品数量较多、不便于携带乘坐公交车,可以派车。

  6、学校组织的较大型的活动,乘车人数达到车辆额定乘载人数一半以上,可以派车,如在公交车和地铁地方便于达到的地方活动,一般不派车。

  7、邀请重要人物到学校进行活动,一般不派车接送。

  8、学生参加各种活动一般不派车接送。

  9、本校教职员因特殊情况需借用车辆,应经校办批准,并支付费用。

  10、如遇突发事件,紧急需要用车可不受此限制。

  11、暑、寒假期间车辆另作安排。暑、寒假期间确需要用车的部门,须在假期结束前三天提出书面申请计划,过时在假期内不再临时调配。

  12、各部门需要租用社会车辆必须到校务处办理申请手续,校务处根据学校车辆情况再确定,确需要租用由校务处负责对外联系,部门不得对外租用车辆。

  13、本规定的解释权归校长办公室。

  用 车 单

  用车处室________申请人_________时间____月____日___时___分。事由_____________人数_____人,去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处室正主任签字_____________

  年 月 日

  注:此联用车处室填写。

  派 车 单

  __________驾驶员:

  现有_____________处用车,时间___月___日___时___分,去向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人数,请驾驶_____车,到________地点等候。

  车辆调度签字___________

  年 月 日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9

  为规范车辆管理,保证学校领导及相关科室工作用车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l、学校所有车辆在办公室分管主任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调配。

  2、办公室分管主任应带头做到求真务实、廉洁勤政,认真落实学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驾驶员要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保证工作用车随叫随到,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4、要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打扫,保持车容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告,确保行车安全。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貌行车,文明行车。

  二、车辆调派

  l、固定车辆的领导用车,由用车领导或主任直接通知驾驶员,相关驾驶员要作好准备,保证领导用车。若领导外出学习考察,驾驶员未一同前往的,必须回单位上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2、无固定车辆的领导在三门峡市范围内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到三门峡市以外区域的,经请示校长后安排。

  3、各科室在城区范围内公务用车,填写"工作用车联系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到镇乡或出市区的,经请示校长后安排。

  4、其它公务用车和外单位借车、租车,必须经校长同意后,由办公室根据现有车辆情况调派。

  5、严禁私自调用车辆。私自调用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一切费用由私自调用车辆人员或驾驶员本人承担,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6、严禁私自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活动。

  7、未经同意,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8、驾驶员必须按指定的地点、路线行驶。出车任务完成后,要做好出车情况登记,车辆一律入库或在指定车位停放。不按规定停放,造成损失的,由本车驾驶员负责赔偿。

  9、驾驶员出差报销票据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签字,报校长签批。

  三、车辆保养及维修

  l、驾驶员应做到遵章守纪,熟悉各项交通法规及车辆机械常识,勤检查,勤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每次出车,特别是长途出差或重要活动用车,必须提前检查车辆情况,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2、驾驶员每次出车回来后,应及时检查车辆情况,对影响安全行车确需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按程序安排修理。

  3、车辆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下,由驾驶员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经同意,由驾驶员持维修单到指定地点安排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驾驶员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经校长同意后,由驾驶员持维修单到指定地点安排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5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办公室分管主任会同一名以上司机到三家以上车辆维修点鉴定,确需修理的,报校长同意后统一安排维修,办公室分管主任全程参与修理监督;一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上的,由驾驶员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办公室分管主任会同两名以上司机到三家以上车辆维修点鉴定,确需修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统一安排维修,指定副校长全程参与修理监督。

  4、车辆在行驶途中若遇临时维修,驾驶员可自行安排维修,但必须有乘车人员签字证明。维修金额在100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后安排维修;维修金额在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由驾驶员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办公室分管主任报校长同意后维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当时请示报告的,须经乘车领导同意并签字证明,方可报销维修费用;车辆在行驶途中,如因驾驶人员判断不准确或出车前因发动机缺油、缺水,检查不准确造成损失的,视情追究相关驾驶人员责任。

  5、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机械事故的,由驾车当事人赔偿5%的经济损失费;每年发生两次以上的,除赔偿5%的经济损失费外,视情追究责任。

  6、驾驶员擅自作主,未经请示同意,自行修车、换件的`,其修车工时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7、按车辆保养规定,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保养工作。

  8、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车辆行驶、驾驶有关证照,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

  四、油料管理

  l、车辆加油采用加油卡方式,按各车辆实际所需,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加油。

  2、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经批准可用现金加油,加油票据经随车人员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据实报销。

  3、每季度由办公室对所有车辆公里数进行抄录,核定车辆标准耗油量,结合实际情况检查车辆用油量。凡超过核定合理用油量5%的,驾驶员要向办公室分管主任作出解释;超过10%的,要书面说明理由报办公室分管主任;超过20%的,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并组织对该车用油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五、处罚

  l、对不服从调度或联系不上的驾驶员,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做出口头提醒、书面警告、书面检查等处理,并登记备案;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校长研究后处理。

  2、对不遵守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和车辆损坏,交警部门明确责任50%以上,驾驶证被扣12分的,年终考核定不称职等次。

  3、对不遵守交通法规,违反交通规则被扣证或罚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4、对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10

  1、本小区的车辆出入一律出示停车卡,车主在更换车辆原卡有效,但必须从新登记并核对正确;

  2、业主装修拉运材料、搬家、运送货物的'车辆,经登记核实后,由物业人员指定车辆停放地点,装卸后立即离开;

  3、公、检、法、消防、急救、城管、供电、通讯等特种车辆进入小区,执行公务或办理业务时,出入相关证件,方可驶入;

  4、参加婚庆的车队进入小区必须先向物业告知,由物业服务统一安排进入小区和停放地点,除特殊情况外,葬礼车辆不得进入小区;

  5、小区内出车位以外的地方一律不准停放车辆,临时停车不得超过20分钟;

  6、车辆停放期间,车主必须关窗锁门,车内不得存放现金等贵重物品;

  7、货车、农用车必须停放在指定位置,2吨以上车辆不准进入小区;

  8、外来服务人员的摩托车、自行车必须停放在物业管理人员指定的位置,不得随意停放。

学校车辆管理规定11

  为规范车辆管理,保证学校领导及相关科室工作用车需要,特制定本制度。

  一、总则

  1、学校所有车辆在办公室分管主任的领导下,统一管理和调配。

  2、办公室分管主任应带头做到求真务实、廉洁勤政,认真落实学校领导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3、驾驶员要忠于职守,服从安排,保证工作用车随叫随到,遵守职业道德,严守保密制度,做到不该问的不问,不该说的不说。

  4、要做好出车前的准备工作。做到勤检查、勤保养、勤打扫,保持车容整洁。发现故障及时排除或报告,确保行车安全。要自觉遵守交通法规,做到礼貌行车,文明行车。

  二、车辆调派

  1、固定车辆的领导用车,由用车领导或主任直接通知驾驶员,相关驾驶员要作好准备,保证领导用车。若领导外出学习考察,驾驶员未一同前往的,必须回单位上班,由办公室统一安排调度。

  2、无固定车辆的领导在三门峡市范围内用车,由办公室统筹安排;到三门峡市以外区域的,经请示校长后安排。

  3、各科室在城区范围内公务用车,填写“工作用车联系单”送办公室,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到镇乡或出市区的,经请示校长后安排。

  4、其它公务用车和外单位借车、租车,必须经校长同意后,由办公室根据现有车辆情况调派。

  5、严禁私自调用车辆。私自调用造成交通事故或经济损失的,一切费用由私自调用车辆人员或驾驶员本人承担,并视其

  情节追究责任。

  6、严禁私自用公车参加婚丧嫁娶活动。

  7、未经同意,擅自驾车外出或将车辆借与他人驾驶,造成车辆损坏或交通事故的,一律由驾驶员本人负责,并视其情节追究责任。

  8、驾驶员必须按指定的地点、路线行驶。出车任务完成后,要做好出车情况登记,车辆一律入库或在指定车位停放。不按规定停放,造成损失的,由本车驾驶员负责赔偿。

  9、驾驶员出差报销票据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审核签字,报校长签批。

  三、车辆保养及维修

  1、驾驶员应做到遵章守纪,熟悉各项交通法规及车辆机械常识,勤检查,勤保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正确驾驶车辆,确保行车安全。驾驶员每次出车,特别是长途出差或重要活动用车,必须提前检查车辆情况,确保车辆正常行驶。

  2、驾驶员每次出车回来后,应及时检查车辆情况,对影响安全行车确需修理的,应及时向办公室报告,按程序安排修理。

  3、车辆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xx元以下,由驾驶员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经同意,由驾驶员持维修单到指定地点安排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xx元以上xx元以下,由驾驶员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经校长同意后,由驾驶员持维修单到指定地点安排维修;一次维修费用在xx元以上xx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办公室分管主任会同一名以上司机到三家以上车辆维修点鉴定,确需修理的,报校长同意后统一安排维修,办公室分管主任全程参与修理监督;一次维修费用在xx元以上的,由驾驶员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办公室分管主任会同两名以上司机到三家以上车辆维修点鉴定,确需修理的,报校长办公会议同意后统一安排维修,指定副校长全程参与修理监督。

  4、车辆在行驶途中若遇临时维修,驾驶员可自行安排维修,但必须有乘车人员签字证明。维修金额在xx元以下的,由驾驶员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同意后安排维修;维修金额在xx元以上xx元以下,由驾驶员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办公室分管主任报校长同意后维修;确因特殊情况无法当时请示报告的,须经乘车领导同意并签字证明,方可报销维修费用;车辆在行驶途中,如因驾驶人员判断不准确或出车前因发动机缺油、缺水,检查不准确造成损失的,视情追究相关驾驶人员责任。

  5、驾驶员违反操作规程,造成车辆机械事故的,由驾车当事人赔偿xx%的经济损失费;每年发生两次以上的,除赔偿xx%的经济损失费外,视情追究责任。

  6、驾驶员擅自作主,未经请示同意,自行修车、换件的,其修车工时费、材料费等一切费用由本人承担。

  7、按车辆保养规定,驾驶人员应做好车辆保养工作。

  8、驾驶人员应妥善保管车辆从购置到报废全过程的技术资料及车辆行驶、驾驶有关证照,并按规定及时办理车辆年审等事宜。

  四、油料管理

  1、车辆加油采用加油卡方式,按各车辆实际所需,由办公室统一安排加油。

  2、因特殊原因,未能用加油卡加油的,驾驶员应向办公室分管主任报告,经批准可用现金加油,加油票据经随车人员签字后,按规定程序据实报销。

  3、每季度由办公室对所有车辆公里数进行抄录,核定车辆标准耗油量,结合实际情况检查车辆用油量。凡超过核定合理用油量xx%的',驾驶员要向办公室分管主任作出解释;超过xx%的,要书面说明理由报办公室分管主任;超过xx%的,报办公室分管主任并组织对该车用油情况进行重新核定。

  五、处罚

  1、对不服从调度或联系不上的驾驶员,由办公室分管主任做出口头提醒、书面警告、书面检查等处理,并登记备案;情节特别严重的,报校长研究后处理。

  2、对不遵守交通规则,违反操作规程和其它规章制度造成交通事故和车辆损坏,交警部门明确责任xx%以上,驾驶证被扣xx分的,年终考核定不称职等次。

  3、对不遵守交通法规,违反交通规则被扣证或罚款的,由本人到交通管理部门接受处罚,因此产生的费用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4、对违反交通法规,酒后驾车造成事故的,一切后果由驾驶员本人负责。

  六、附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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