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管理细则15篇
安全管理细则1
为了加强校园安全管理工作,确保师生的人生安全,确保校园有个平稳和谐的育人环境,经过讨论决定成立以下安全管理领导组及管理范围和措施:
成立安全教育管理组:
组长:
副组长:
成员:
切实保障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学生的安全,特制定如下安全细则:
一、在上学、放学的路上自觉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追、爬、吊、拦各种车辆,不玩耍、逗留、打闹、斗殴。
二、任何时候都不准私自下河、塘、堰、池、井等有水的地方玩耍、洗澡、取水、喝水。
三、不准攀、吊、爬各种树木、桥栏、栏杆、电杆、高崖、大门及其它任何有危险的地方。
四、不准随身携带各种利器、火源、易燃易爆的物品,有危险的玩具及其它有安全隐患的物品。
五、不准吃零食,特别是伪劣、腐烂、变质、过期的食品。
六、在学校大门以内的'任何地方、任何时间做到不跑、不追、不
打、不闹、不疯、不狂。
七、在集体活动时要自觉遵守秩序,做到不跑、不追、不拥、不挤、不推、不攘。
八、不破坏他人的正常活动,不伤害他人,更不能故意他人。
九、在教室内休息时只能在自己的座位上,不能到他人的位置上去,上课时更不能离开自己的座位,若有事经老师同意后方可离开。
十、活动不能过量,饭后半小时之内不准从事剧烈运动,不做有危险的游戏和事。
十一、严禁携带、食用任何有毒有害的物质。
十二、凡开展正常活动时也要注意安全,杜绝安全事故的发生。
十三、大风大雨不要冒险行走,不要在大树和高坡下躲雨,不要捡碰落地电线,凡要过大小河,要特别注意若涨水,杜绝强行过河。
十四、不要乱摸、乱弄电线、插座、用电器等。
十五、到校后不能私自出大门,若有事须向老师请假。
安全管理细则2
1、安全管理员负责全园的日常安全隐患的排查与整改。安全管理员每周全面安全检查一次,重点抽查一次,检查安全记录并及时向分管园长汇报工作。
2、每学期签订一次安全责任状,由园长及安全管理员负责。
3、班主任对班级负责,年级组长对所在年级组负责,各部门负责人对各部门负责,园长对全园负责。具体管理网络见上图。
4、形成安全每天检查制度,园长、各部门负责人、班主任每天全面检查安全一次并记录,放学前最后离开者安全巡查一遍并记录,门卫晚上睡觉前全园巡查一遍并记录。
5、食堂人员从买到做严把质量关,防止食物中毒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6、拟定突发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由专人定期进行安全培训,提高教职工安全防范意识及处理事故的应急能力。
7、设立人防(节假日安排人员值班)、技防(每晚打开报警系统)、设施防(消防器材责任到人)。
8、严格安全管理,加强安全督促,增强教职工的安全防范意识。
9、每月根据责任大小设安全奖及安全责任奖,一月发放一次。事故造成5000元经济损失免全园教职工当月安全奖。造成一万元损失免除全年安全奖。
10、严格实施安全管理,按照管理责任网络,层层负责。发现安全管理不严格(如不专心带班,闲聊、空岗、管理姑息等)发现一次扣除10元,并张榜公布。
11、事故班级安全奖,本学期不能发放,等事故处理完后进行发放。
12、明确事故的责任人,进行赔偿医药费。赔偿金根据责任大小确定,并接受法律裁决。
13、学期传染病出现5例以上的免班级安全奖,安全责任奖。10例以上加免月安全奖。
管理人员:
a)由于安全隐患造成伤害,安全管理员奖金全免。
b)出现责任状中1、3、4条中任一例,安全管理员扣除奖金的.三分之一,两例全免,三例加免当月奖金。
c)出现责任状1—4条中任一例,该部部长免安全奖及扣安全奖的一半,两例全免,三例加免当月奖金。
出现5—6条中的任一例,安全管理员、各部门负责人、园长、扣除所有奖金以外,要承担民事责任。
安全管理细则3
1、小学生每天上学放学路上必须戴小黄帽,靠右行走,不东张西望,不在马路当中嬉戏打闹。
2、小学生不准骑自行车上学、放学或外出。
3、过马路时,金岙的学生必须从瓯青公路的桥下经过;选岙的学生必须注意来往车辆,靠右行走;庄岩的学生在乘车不得将头、手伸出车外,以防发生危险;西洲的.学生不要在瓯江五桥上追赶或向下张望。
4、小学生不得私自或成群结队到江边玩水、游泳,游泳锻炼时要大人陪同,以免发生意外。
5、小学生到校后不得擅自离开校园,不玩危险游戏,有事出门必须得到班主任或相关教师的允许。
6、小学生上下楼梯时不准急跑、推人,要靠右按次序行走。
7、小学生要注意用电安全,不得用手触摸或将异物插入电源开关,,不得私自拆卸电器开关等。
8、小学生在家长的监护下才能使用煤气家中,使用煤气时,要特别注意安全,用完煤气后要关闭开关。平时注意通风、防止煤气泄露。
9、小学生要注意防火,不得在太阳底下玩放大镜、火柴等易燃物。不得在家中、野外玩火,以免引起火灾。
10、小学生不准在路边小摊上买零食,以免进食不卫生或过期的食品,引起食物中毒。在校外用餐要注意饮食卫生。
安全管理细则4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别|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
|-----------|---------|-----
坝高(M) |10 |20 |30 |10|15|20 |10|10|15
数量|至|至| |至|至| | |至|
名称、规格|20 |30 |以上|15|20|以上|以下|15|以上
---------|---|---|---|--|--|---|--|--|--
大石(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碎石(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中砂(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粗砂(m3) | 5 | 8 |10 |3 |5 | 5 |1 |2 |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细则5
1、建立健全幼儿安全管理网络,成立幼儿园安全管理领导小组,下设工作小组,明确各小组的职责。实行分工合作、责任到人,并把安全工作要求列入各岗位职责中。
2、幼儿园要注意房屋、场地、玩具、用具及运动器械的使用安全,定期检查,及时维修,避免触电、砸伤、摔伤、烫伤,预防异物入耳、鼻及气管以及火灾等重大事故的发生。
3、保健员必须妥善保管幼儿的药品,病儿服药时,必须仔细核对药名、药量、幼儿姓名按时给幼儿服药,不准吃错药。保健室药品标签清楚,不得存放、使用过期的药品,消毒药品专人管理。
4、认真贯彻卫生防预部门下达的有关食品卫生的规定,严把食品的进园关和食品入口关,严防食品中毒事件的发生。
5、对幼儿加强安全教育,各班根据实际通过游戏、儿歌、故事、角色表演等教学活动对幼儿进行防拐骗、绑架等自我防护意识的培养,开辟专栏定期向幼儿及家长宣传安全知识,在幼儿园有危险的地方张贴醒目的安全警戒标志,提高幼儿的安全意识和自我保护的能力。
6、工作人员进行卫生保健知识的业务学习。每学年开展有针对性的`安全培训工作,加强幼儿园突发事件应急救助培训及演练(如:消防演练等)。加强教职工的职业道德教育,对幼儿坚持正面教育,严禁态度粗暴,动作生硬,体罚或变相体罚,杜绝因上述原因造成的事故。
7、幼儿园组织的各项活动都应以幼儿的安全为第一要素,进行认真细致的事先准备、对场地进行全面考察,考虑周详。严禁带幼儿到有危险的地方开展活动。
8、幼儿来离园严格实行安全接送,并由门卫加强管理,防止幼儿出大门走失,禁止外来人员来园玩耍。外来人员来访的一律要求实行登记。坚持规范使用“代接条”,凡幼儿呼不出称谓者及未成年人不得带幼儿离园。
9、严格现金管理制度,支票财务章按规定分开保管,现金保存不超过2000元。教职员工也应妥善保管好自己的物品。
安全管理细则6
一、安全教育(10分)
1、每天读报钟时间对学生搞好安全警示提醒教育,有记录(3)。
2、每周上好安全课,要求有教案、学生有记录(5分)。
3、每月教室黑板报有安全知识相关的内容(2分)。
二、安全管理(35分)
1、有班级安全管理制度(2分)。
2、有记录班级安全事故的登记簿(2分)。
3、按时上交安保科规定的各项资料(3分/次)。
4、如实填写,按时报送班级不回家学生报告表(3分/周),若不如实按时报送,加倍扣分。
5、有学生缺勤考核公布栏,学生缺勤每周不超过3%得4分,不超过5%的`2分,超过5%不得分。
6、每天对学生就寝检查认真履职尽责,到岗率100%得(2分/天,一周14分),到岗率90%得10分,到岗率达80%得5分,到岗率低于80%不得分。
7、大型活动、集会、课间操、升旗仪式必须到岗,组织学生有序疏散(4分)。
8、班级学生重大违纪事件到场协调处理(3分)。
三、安全事故(40分)
1、发生群殴(3人以上)、持械伤人、偷盗、诈骗等安全事件(每次扣10—20分)。
2、发生打架斗殴(3人以下)(扣5——10分)。
3、聚众赌博、酗酒闹事(扣5分/人次)。
4、熄等后在宿舍点蜡烛(扣2分/次)。
5、深夜进出校园,翻越校门、围墙,跳楼外出(扣5分/人次)。
6、私藏、携带管制器械(扣3分/件次)。
7、损坏消防设施、应急灯、交通设施或公物(扣5分/人次)。
8、私拉乱接电线、插座(扣2分/次)。
9、私自下河、堰、塘洗澡(扣3分/人次)。
10、未经值班老师登记同意,留宿外来人员(2分/人次)。
注:本大项累计记分,扣完为止。
四、奖励(15分)
1、向学校安保科、学生处举报较大安全隐患者,经查核实属实奖励2分/次。
2、主动制止不安全事故或行为发生每次奖励2分/次。
3、向学校提供盗窃、诈骗及其他不安全事故重要线索核实属实奖励1分/次。
4、无安全事故发生奖励10分/期。
安全管理细则7
石化装置安全防火管理细则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火灾危险性分类,化工装置安全防火要求、防爆要求、贮运设施管理、危险物料排放等项内容。
本细则适用于化工装置安全防火管理。
管理职责
2.1安全环保科负责对化工装置安全防火工作进行定期检查。
2.2各装置负责按本标准要求做好各自界区内的安全防火工作。
火灾危险性分类
表1防火防爆等级划分表
工艺装置安全防火要求
4.1在不正常的条件下可能超压,甚至破裂的设备和机械,应设置安全网,如顶部操作压力大于0.3MPa(表压)的压力容器。
4.2安全阀放空管的连接应符合以下要求:
4.2.1泄放易燃或可燃液体时,应接入污油罐或其它容器。泵的安全阀出口一般可接至泵入口管线。
4.2.2泄压高温气体、液体,可能立即着火,应接入有紧急冷却的放空设施。
4.2.3甲B类压缩机的安全阀口应接入集合管,其放空口应比房屋高出2米以上。
4.2.4甲A类设备,机械的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和甲B类设备的氢气安全阀出口应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线,或接入装置临近的放空设施。
4.3使用或生产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或氢气的工艺装置,应设置可燃气体的事故紧急放空设施,以备生产不正常或发生事故后用以放空降压。
4.4氢气(操作压力小子6MPa)和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的放空,应按本标准第4.2.4条执行。如果液化石油气(包括气态)放空量较大时,应接入通往火炬的管线,不得在装置附近未经燃烧直接放空。
4.5为了防止静电火灾,当容器内部可能存在空气时,甲、乙类易燃、可燃液体的人口管应从容器下都进入。如果生产过程需要其人口管从上部进入时应采取防静电措施,可将其人口管延伸到接近客房底部。
4.6处理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设备和机械,应进行防静电接地。
4.7所有防静电接地线必须牢固可靠。接地线的截面积应不小于10平方毫米。
4.8单独的防静电接地电阻可在50欧姆以下,如与其它的接地公用时,应满足其它接地极的技术要求。
4.9工艺装置所用催化剂遇空气可能氧化、升温而自然对,应在反应设备附近设置消防设施,例如蒸汽灭火、水或情性气体等的管线甩头。
4.10输送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管线不得穿过仪表室、变电所、配电室、通风机室、惰性气体压缩机房和办公室、电话房间。
4.11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的管线应采取架空敷设,减少管沟埋地敷设。当生产过程需要管沟时管沟在进出装置及厂房处应妥善隔断。
4.12电缆沟在进出甲、乙、丙类房间和变电所、配电室处也应妥善隔断。甲、乙、丙类装置还应采取措施,以防止可燃气体、易燃和可燃液体窜入电缆沟内。
4.13在容易泄露油气和可能引起爆炸事故的地点,例如:甲类压缩机附近,集中布置的甲A类设备和泵附近,加热炉的防火墙外恻,以及仪表室、配电室、变电所等处,应设置可燃气体报警器。
4.14有液化石油气、易燃及可燃液体的甲乙类生产设备区,其钢结构框架、大型设备支架、管廊柱的下部,宜用耐火极限不小子1.5小时的保护层加以保护。
4.15有爆破危险的厂房(甲乙类)宜采用散开式。非敞开式的厂房应符合以下防爆要求。
4.15.1厂房的泄压比,泄压措施,应执行《建筑设计防火规定》的第
20、21条的规定。
4.15.2有良好的通风,通风机应设在单独风机室内。
4.15.3激发可燃蒸汽。粉尘的比重大于0·8的厂房,应采用不发火地面,有易燃、可燃液体的室内地面,应平整不渗漏,有一定的波及并设排水沟。
4.15.4散发可燃气体、蒸气、粉尘与采暖管道散热器表面接触能引起燃烧或粉尘通水及水蒸汽能自然爆炸或产生爆炸气体的厂房,应用不循环的热风采暖。
4.16生产装置,设备及厂房的防雷和电气设备的防爆应符合国家和化工部有关规定。
化工装置防爆要求
5.1装置开车前,炉、塔容器等设备,自控氮封、阻火器、防静电接地、泄压系统等,必须经过严格检查,经安全人员、技术人员确认,工艺系统的气态试验必须合格。
5.2装置开车前,要确认设备内部无遗留杂物,按盲板一览表确认盲板的拆除。
5.3装置开车前,设备管道必须经过氮气置换,经气体分析合格后方可接收物料,视物质性质,系统含氧量达0.2-2%(体积)为合格。
5.4各类炉子点火前,必须经测爆或取样分析合格,其可燃物含量应在该物质爆炸下限的10%以下,并确认炉膛确实没有可燃物来源。
5.5装置开车前,各类联锁必须调校,并要有仪表、工艺签字确认,联锁动作值不得随意改变,各类联锁不得随意解除,需要解除成改动作业时,经车间主任提出申请,动力处审查经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
5.6有易燃、易爆物料的设备,管道的防静电接地设施必须完善可靠。总接地电阻不得大干5欧姆,法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0.03欧姆。
5.7工业下水(11#浅)雨排水(10#线)生活下水(9#线)内不准倒入可燃物料,蒸汽凝水不得排入工业下水(11#线)。
5.8生产过程中严防易燃易爆物料渗漏或串入循环水、工业用水和蒸汽冷凝液中。
5.9凡有易燃易货的设备、管道,在进行氮气置换前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吹扫,易燃易爆物料禁止使用压缩空气压送。
5.10长期停用的设备,管道必须设置育极。
5.11禁止在带压情况下拆卸阀门、螺栓和更换附件。
5.12焊接、切割的'热工件不准直接那进化工现场直接装配。
5.13乙烯、丙烯、丁二烯、破四、碳五等球罐必须保持正压,严禁造成负压。
5.14对于易燃、易爆物料,无论是气体或液体都不准随意排放,必须进入火炬或燃料管网。
5.15易爆、易爆气体取样管必须装两道阀门,不得直接引入化验室。
5.16设备管道内可燃物料堵塞时,不得使用铁器物质疏通,必要时经合理拆卸后移至安全地带处理。
5.17控制盘后禁止乘凉、休息、聊天,不准从事与正常工作无关的作业。
5.18盛装丁二烯的设备,严防混入空气、铁锈及氧化剂,气相含氧量控制在O.3%(体积)以下,设备的死角、盲头应在二个月内更换一次。
5.19严格执行工艺纪律和操作规程,防止反应物暴聚、超压起温、禁止超负荷运行。
贮存设施管理
6.1各罐区,拱顶罐上的阻火器、呼吸阀要定期进行检查。夏季每月检查一次,冬季每周检查一次,防止结霜冻堵或失灵。
6.2所有拱顶罐的检尺孔或联样扎用后要随时盖好。
6.3拱顶罐氮封系统必须保持完好。
6.4易燃易爆贮罐附近必须配合适当数量的移动式灭火器材,并要定期检查与保养。
6.5防雷防静电设施必须保持完整,未经允许不得随意拆卸,防雷接地每年测试一次,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欧姆,防静电接地每年测试一次,其总接地电阻不得大于。
6.6贮罐的调压、限压设施(安全阀、呼吸阀)等必须完好,每年调校一次,安全网由安全防火处铅封,呼吸代、阳火器由车间设备员、安全员做好记录,载入设备档案。
6.7当温度超过28t时,应开启喷淋水或采取其它措施予以降温.
6.8可燃气体检测装置每班进行一次外观检查,每季由议表车间进行一次标定。
6.9盛装丁二烯、苯乙烯处罐,不得混入空气、铁锈、氧化剂,丁二烯的贮存期不准超过三个月,盛装C3、C4、C5液化气贮罐不得混入空气,不得形成负压。
6.10无安全措施的汽车、畜力车及其它机动车辆禁止驶入罐区。
6.11输出油料时,其流量不得超过呼吸阔的工作能力。
6.12罐区内必须保持防大堤完整,道路畅通。
6.13呢区的地面不得存有油污和可燃物,秋季要时除全部杂草。
6.14罐区固定消防设施,如泡沫站、消防水等项专人管理,保持完好。
6.15操作人员在操作前,须手扶接地栏杆,导走身体静电,上罐检尺或取样必须在物料收付完毕30分钟后进行。
6.16贮罐泄漏时,必须迅速将物料倒出,如下部泄漏时,可注水防止泄漏。
6.17当贮罐发生火灾时,必须立即开启水喷雾或水喷淋,以降低温度保护邻罐。
6.18操作及检修人员,严禁使用产生火花的工具,敲击设备或管道。
危险物料排放处理
7.1废水排放要求
7.1.1化工生产过程中用水直接冷却以洗涤的含有大量易燃、可燃液体的化学污水未经处理,不得直接排入工业下水道(11线)。
7.1.2不得将相互产生化学反应,具有火灾或爆炸危险的两种污水直接混入工业下水管道。
7.1.3含有易燃、可燃液体的生产废水,必须经过水封并排入工业下水道。水封高度不小平250毫米。
7.1.4分析、质检、研究所取样后,需处理的易燃、可燃液体化学样品,应单独放在液体回收容器内,无回收容器的可直接用大量生产水稀释后,倒入工业下水管道。严禁排入生活用水(9#线)或雨排水(10#)管道内。
7.1.5各生产装置内的工业下水出口井,由厂环保部门每天取样分析一次,将结果报告技术处。
7.1.6化学污水监控指标:
PH6-9COD<1600PPM
硫化物<100PPM
苯系物<150PPM
油<50PPM
氯化物<400PPM
悬浮物<200PPM
7.2化学废油排放处理要求
7.2.1含油和非水溶性易燃和可燃液体的工业下水系统,应设置集中或分散的隔油地及相应的污油回收设施。
7.2.2含有油污的化学污水,必须经隔油池将油污回收后,方可排入工业下水道。
7.2.3经回收的废油要盛装在桶内或容器内。
7.2.4盛装废油的桶,要及时清运,不准摆放在生产装置内。
7.3化学废渣处理要求
7.3.1化学生产中处理罐、塔清理出来的化学废渣,要装入编织袋中或废油桶内,并堆放在指定的安全地点。
7.3.2化学废渣不允许随意散落在生产区域内或地面上,不允许长期在阳光下曝晒,以防化学废渣自燃。
7.3.3清理出来的化学废渣,及时清运出厂,倒入公司堆埋场内。
8考核
由安全环保科按本标准进行检查,并按有关细则实施奖惩。
安全管理细则8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旅游安全管理暂行办法》,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章 安全管理
第二条 旅游安全管理工作实行在国家旅游管理部门的统一领导下,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分级管理的体制。
第三条 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依法保护旅游者的人身、财物安全。
第四条 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制定国家旅游安全管理规章,并组织实施;
(二)会同国家有关部门对旅游安全实行综合治理,协调处理旅游安全事故和其它安全问题;
(三)指导、检查和监督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旅游企事业单位的旅游安全管理工作;
(四)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的宣传、教育工作,组织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培训工作;
(五)协调重大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六)负责全国旅游安全管理方面的其他有关事项。
第五条 县级以上(含县级)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旅游安全法规;
(二)制定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协同工商、公安、卫生等有关部门,对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管理机构、规定制度及其消防、卫生防疫等安全设施、设备进行检查,参加开业前的验收工作;
(四)协同公安、卫生、园林等有关部门,开展对旅游安全环境的综合治理工作,防止向旅游者敲许、勒索、围堵等不法行为的发生;
(五)组织和实施对旅游安全管理人员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六)参与旅游安全事故的处理工作;
(七)受理本地区涉及旅游安全问题的投诉;
(八)负责本地区旅游安全管理的其它事项。
第六条 旅行社、旅游饭店、旅游汽车和游船公司、旅游购物商店、旅游娱乐场所和其它经营旅游业务的企事业单位是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基层单位,其安全管理工作的职责是:
(一)设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安全管理人员;
(二)建立安全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三)建立安全管理责任制,将安全管理的责任落实到每个部门、每个岗位、每个职工;
(四)接受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对旅游安全管理工作的行业管理和检查、监督;
(五)把安全教育、职工培训制度化、经常化,培养职工的安全意识,普及安全常识,提高安全技能,对新招聘的职工,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六)新开业的旅游企事业单位,在开业前必须向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申请对安全设施设备、安全管理机构、安全规章制度的检查验收,检查验收不合格者,不得开业;
(七)坚持日常的安全检查工作,重点检查安全规章制度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管理漏洞,及时消除不安全隐患;
(八)对用于接待旅游者的汽车、游船和其它设施,要定期进行维修和保养,使其始终处于良好的安全技术状况,在运营前进行全面的检查,严禁带故障运行;
(九)对旅游者的行李要有完备的交接手续,明确责任,防止损坏或丢失;
(十)在安排旅游团队的游览活动时,要认真考虑可能影响安全的诸项因素,制定周密的.行程计划,并注意避免司机处于过分疲劳状态;
(十一)负责为旅游者投保;
(十二)直接参与处理涉及单位的旅游安全事故,包括事故处理、善后处理及赔偿事项等;
(十三)开展登山、汽车、狩猎、探险等特殊旅游项目时,要事先制定周密的安全保护预案和急救措施,重要团队需按规定报有关部门审批。
第三章 事故处理
第七条 凡涉及旅游者人身、财物安全的事故均为旅游安全事故。
第八条 旅游安全事故分为轻微、一般、重大和特大事故四个等级:
(一)轻微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轻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元以下者;
(二)一般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重伤,或经济损失在1万至10万(含1万)元者;
(三)重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或旅游者重伤致残,或经济损失在10万至100万(含10万)元者;
(四)特大事故是指一次事故造成旅游者死亡多名,或经济损失在100万元以上,或性质特别严重,产生重大影响者。
第九条 事故发生后,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向本单位和当地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条 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在接到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报告后,要尽快向当地人民政府报告,对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要同时向国家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一条 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后,地方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和有关旅游企事业单位要积极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对旅游者进行紧急救援,并妥善处理善后事宜。
第四章 奖励与惩罚
第十二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单位,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旅游安全管理制度健全,预防措施落实,安全教育普及,安全宣传和培训工作扎实,在防范旅游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一年内未发生一般性事故的;
(二)协助事故发生单位进行紧急救助、避免重大损失,成绩突出的;
(三)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三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先进事迹之一的个人,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进行评比考核,给予表扬和奖励:
(一)热爱旅游安全工作,在防范和杜绝本单位发生安全事故方面成绩突出的;
(二)见义勇为,救助旅游者,或保护旅游者财物安全不受重大损失的;
(三)及时发现事故隐患,避免重大事故发生的;
(四)在旅游安全其它方面做出突出成绩的。
第十四条 对在旅游安全管理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者,由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检查落实,对当事人或当事单位负责人给予批评或处罚:
(一)严重违反旅游安全法规,发生一般、重大、特大安全事故者;
(二)对可能引发安全事故的隐患,长期不能发现和消除,导致重大、特大安全事故发生者;
(三)旅游安全设施、设备不符合标准和技术要求,长期无人负责,不予整改者;
(四)旅游安全管理工作混乱,造成恶劣影响者。
第五章 附则
第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国家旅游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实施细则自1994年3月1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细则9
一、加强安全教育,提高安全意识,做到时时提高警惕,处处都要留心,力争把安全隐患消灭在萌芽状态。
二、体育教师课前须亲自检查场地器材的安全性能。对于不符合上课要求的.,有潜在隐患的、必须立即上报教学安全负责人。
三、体育教师应建立体育器材的用还制度,严格清点领取、归还器材的数量,防止因器材流失而造成潜在安全危害。
四、学生在室外上课不得佩带钥匙、小刀等硬性物品。
五、学生在室外上课不得穿皮鞋、皮靴、拖鞋等容易造成安全伤害的鞋类。须穿着适合运动的服装。
六、学生不得随意离开上课场地。严格实行请假制度。请事假须持有班主任证明,请病假须持有校医及以上医院证明。见习学生必须到场地见习,不得随意离开。因病卧床须回宿舍由生活老师照管。
七、严格执行课堂常规,学生小组活动须到教师指定区域完成指定任务。教师应随时监控各小组活动情况,一旦发现有不利于安全的行为当即制止。
八、教师在备课时,应提前充分考虑场地、器材、天气等客观因素。涉及安全要求较高的体育课内容和游戏活动,应在活动中加强监控,一旦出现可能发生危险的情况,应当即停止该项活动并采取相应措施。
九、教师制订体育课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强化措施,确保应急预案顺利实施。
安全管理细则10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了深入贯彻实施市场经济时期劳动安全管理体制度,保护职工在劳动生产活动中的安全与健康,减少伤亡事故发生,避免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促进我厂经济效益提高,根据《劳动法》、《四川省劳动安全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厂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用于规范各单位劳动安全行为,促进广大劳动者“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杜绝工伤事故发生,明确“隐患险于明祸,防范重于救灾,责任重于泰山”。
第三条:各单位应把劳动安全工作纳入目标管理,充分依靠职工,建立领导负责,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管理体系。
厂成立劳动安全委员会,由厂长任主任,分管厂长和安全职能部门负责人任副主任,各生产单位以及主要职能处室的负责人为成员,办事机构设在安全生产职能部门生产管理处。
第二章 劳动安全职责
第四条:厂长是全厂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全厂的劳动安全工作负全面责任。分管副厂长及安全职能部门领导是全厂劳动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宣传、贯彻、执行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审查本企业的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督促职能部门监督,贯彻、执行。
2、领导编制安全技术措施计划,合理安排安全技术措施经费,并认真组织力量按期实施。
3、组织中层干部学习劳动安全管理业务知识,督促有关单位抓好职工安全技术教育。
4、参加年度安全大检查活动,对安全隐患问题,及时组织制定 措施,确保及时处理。
5、组织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施工计划中劳动安全措施的竣工验收工作。
6、发生事故后,及时组织抢救、调查分析事故原因,制定改进措施。
第五条:生产管理处是全厂劳动安全卫生管理的职能部门,承担全厂劳动安全管理工作,其职责主要有:
1、协助厂长、分管副厂长组织和推进全厂劳动安全卫生工作,宣传、贯彻和国家地方劳动安全法律、法规。
2、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措施计划,汇总报批后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实现。
3、组织制订企业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并对制度、规程的贯彻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人员进行现场安全检查,协助解决安全生产问题。
5、指导部门开展安全生产活动,总结推广安全生产工作先进经验,对职工进行各种形式的安全生产教育。
6、及时编报劳动防护用品、用具计划、督促有关部门按规定采购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严格按标准审批发放。
7、参加新改扩建和大修工程中劳动安全卫生设施的设计和 施工计划劳动安 全措施的审查和竣工验收工作。
8、参加伤亡事故的调查处理,做好事故统计、分析、报告,协助有关部门提出防范措施,并督促有关部门按期完成。
第六条:各生产单位和辅助生产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单位劳动安全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主要职责有:
1、认真贯彻执行企业各项劳动安全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并教育和督促职工认真遵章守纪。
2、严格执行“五同时”,经常组织部门内的安全检查,编报本部门安全技术措施计划,负责实施责任范围内的隐患整改。
3、组织修订本车间的安全技术操作细则,编制检修作业计划中要有劳动安全措施计划。
4、对车间职工进行安全技术和自我防护知识教育,督促职工上岗时穿戴符合要求的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5、车间应从保证安全需要出发,对进入危险场所或有危险性的作业现场,应标有安全标志牌,以醒目地给人们以提示、提醒、指示、警告或命令。
6、有权拒绝上级不符合安全生产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及时抢险和施救并报告有关部门和领导。并协助事故调查组调查分析事故原因,贯彻整改措施。
第七条:班组长(工段长)是班组(工段)劳动现场安全主要责任人,其职责主要有:
1、对班组的安全生产负责,认真执行企业、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定,教育职工按工种的安全操作规程上岗作业。
2、组织班组(工段)成员,学习劳动安全技术和防护知识,指导和督促职工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用具。
3、经常检查和指导班组(工段)成员,坚持班中安全生产巡回检查制度,认真做好记录,及时消除一切可能引起伤亡事故的原因。
4、检修、安装作业的班组,在接到检修、安装作业计划的同时,制定安全操作和防护要领,督促参与作业人中遵照要求,并注意监护。
5、工作中,对班组(工段)各工种的安全操作方法进行指导,并检查其对安全技术要领的遵守情况,提醒职工做到“三不伤害”。
6、有权拒绝一切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指令和意见。
7、遇伤亡事故后,立即报告,并参加调查,按“三不放过”的原则,认真分析事故原因,吸取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处理意见。
第八条:职工是生产劳动者,对其所在工作岗位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其职责主要有:
1、遵守有关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本部门的劳动安全规章制度,操作规程等。
2、积极参加安全技术培训活动,提高自身劳动保护能力。
3、严格按工作指令和操作规程进行生产作业,有权拒绝和举报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等危害生命和身体健康的`行为。
4、作业时协调配合,做到安全生产确认制,即每次操作或动作前对欲操作或动作的对象,必须做到确实、认定、确实可靠,确实准确地去执行。
5、发生事故后,应立即采取措施,并报告上级领导,协助调查分析事故原因,有义务提供事故发生时的真实情况。
第九条:其他职能部门的主要负责人是该部门劳动安全责任人。对本部门的职能范围内以及责任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1、设备技术管理处
(1)负责各种机器、设备安全装置的改进设计,确保新进厂设备配件等符合安全卫生要求。
(2)指导设备使用单位修订设备安全操作规程和安全运行管理制度。
(3)负责全厂厂房,设备构筑物等的安全,制定出对厂房、构筑物等的安全检查、计划,并负责整改。
(4)大型特种设备的购置如起重机具、升降机具、蒸气锅炉、压力容器、压力机械等,应有劳动安全技术检测设备(检验)报告(材料,安装和使用与安全职能部门联络。到劳动行政部门办理有关手续。
(5)负责生产设备技术的更新改造,并负责改造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监督检查。参与工艺流程建(构)筑物、各种设备、设施技措项目安全技术篇章的编制或审查。
(6)参加因设备、建筑物、动力等因素引起的重大伤害事故的调查分析。
(7)配合安全职能部门进行安全技术教育。
2、动力车间
(1)负责全厂供水和配电安全。
(2)负责承担大修作业项目时,对所承担的项目的劳动安全工作负责。
(3)在大修作业完成或其他设备拆装完毕后,应督促有关部门原有的安全装置或增设新的安全防护装置。
(4)与设备等有关部门协调,安排停产检修的时机和实施各项安全技术措施的检查。
(5)负责全厂防雷避雷装置的检查、管理。
3、企管处:
(1)配合安全职能部门做好新进厂人员的三级安全教育工作,安排好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的学习和培训工作,保证特殊作业人员持证上岗。
(2)开展职工岗位技能培训工作,提高职工技术素质,减少和杜绝错误操作或技术差而带来事故。
(3)安排好各级管理人员在安全生产方面的培训计划和资金,提高管理人员的安全水平,杜绝违章指挥造成的恶果。
(4)从标准化管理和技术监督方面,规范各生产职能部门的安全生产行为,制订或修订各种作用(管理)职责或工作标准,并监督执行。
(5)指导和检查生产单位贯彻“全面质量管理”的同时,宣传安全生产与质量,计量管理的协调关系。
4、计量处
(1)负责职能范围内劳动安全生产。
(2)建立健全计量职能范围内的安全规章制度,认真贯彻执行计量法律、法规,并履行其职责。
(3)按规定要求上报计量事故,及时准确,配合积极参加事故的处理。
5、保卫处:
(1)负责全厂生产保卫和清理生产现场中的闲杂人员,事故发生后及时赶到现场,做好现场保护和刑事勘察工作,对故意破坏安全工作,蓄意制造事故的坏分子进行管制和处理。
(2)做好消防器具管理,定期更换过期消防器材,定期进行消防安全检查杜绝火灾隐患。
(3)加强与上级消防部门联系工作及时抢救火灾,减少火灾损失。
(4)严格明爆物品,有毒和强腐蚀物品管理负责制定相关管理制度,并监督严格执行。
6、党、团、工会等职能部门, 按照有关文件精神和工会章程,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帮助教育职工提高遵纪守法的自觉性,配全安全部门做好法规宣传教育,参加安全检查和伤亡事故调查,维护职工合法权益。
第十条:安全管理员是现场安全生产管理的执行者,其职责主要有:
1、向职工宣传贯彻国家劳动安全法律、法规和企业的规章制度,传授安全技术基本知识。
2、每天深入生产一线,监督检查安全技术措施和各项制度的执行情况,及时报告生产中的安全问题。
3、指导车间、班组开展安全生产活动和正确使用劳动防护用品,帮助解决实际困难。
4、纠正违章行为,带头抵制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的行为。
5、发生事故,迅速赶到现场,协助调查取证、分析。
第三章 劳动作业场所安全
第十一条:各车间和作业场所,必须有充足照明、坑、沟、井、平台、楼梯等必须有盖板或围栏。
第十二条:作业场所内应按规定挂设安全标志或设置明显警告信号。
第十三条:各种电气设备和电线、电缆等必须符合要求。要有防漏电和可靠的绝缘、接地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各种机械设备要有符合要求的防护装置和良好的安全性能。
第十五条:气焊作业时,乙炔和氧气瓶的最短距离为3m。乙炔应直立于地面 ,不能偏倒放置,气瓶存放时应分类放置,设备足够的安全距离线或防炸墙。
第十六条:各种原材料、器材、配件、废料等应合理堆放,不得妨碍操作、通行和装卸。
第十七条:易燃、易爆物品应按规定堆放,设置足够的安全距离和符合要求的隔热、防炸墙。
第十八条:矿山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必须严格执行国家颁布的《矿山安全条例》和《矿山安全监察条例》以及《建材矿山安全规程》,矿山车间主任、安全员参与爆破,有关人员要持证上岗。矿山车间年度开采计划,边坡治理计划,防止滑坡措施,必须经矿山治理工程指挥部审查同意方可实施。矿山车间应认真实行安全大检查制度,每季度至少检查一次,查出隐患,必须限时解决,自己不能解决的,以书面形式上报厂部。根据《矿山安全生产条例》,由矿山车间负责制定实施细则,上报厂部批准后实施。
第四章:安全防护,劳动卫生职业病管理
第十九条:安装作业各工种要协调配合,制定安全防护步骤统一指挥,相互监护。
第二十条:电气作业应安排两个以上持证电工作业,无特殊情况不得带电作业,作业时应穿戴好防护用品、用具,做好监护。
第二十一条:配电房作业实行操作工制度,严格停送电。
第二十二条:机械加工作业,不得穿裙子、戴手套、围巾、长发或其他佩饰物不得悬露。
第二十三条:焊、割作业要戴护目镜或防护面罩,检查气瓶状况是否符合要求和电焊机有无漏电现象。
第二十四条:在易燃、易爆场所动火作业,应经安全部门和消防部门批准,制定防治措施,并在严格监护下作业。
第二十五条:劳动卫生、职业病防治管理,应严格按国家劳动安全卫生有关条例办理。企业应努力改善职工劳动条件,提高劳动环境质量,定时、定期对作业场所和职工身体进行检查。对尘O+人员进行定期检查和治疗或调离工作环境,对工伤人员每年2次参加工伤评残鉴定,按文件给予工伤待遇。
第五章 隐患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六条:生产管理处全年应组织不少于四次的安全大检查活动,根据实际情况,组织专业技术部门开展专业安全检查,各生产单位每月组织不少于一次的部门内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安全检查内容是对生产工艺、生产流程、设施设备规章制度,操作行为以及思想情绪等进行“六查”。
第二十八条:安全检查的程序是由组织者根据实际检查的内容、对象、范围、线路等确定。
第二十九条:隐患危险等级由生产管理处会同有关部门研究确定。
第三十条:隐患整改原则是:小型隐患由所在单位负责解决,中等隐患由生产管理处协调解决,大型隐患由厂部解决。厂部不能解决的,上报公司,由公司安排解决。
第三十一条:隐患整改实行“整改通知书”制度,由生产管理处根据隐患等级和轻重缓急落实整改责任单位,发出通知限期整改完成。
第六章 临时工安全
第三十二条:因工作(生产)需要安排部分临时工参与生产活动时,用工单位必须与临时工派出单位或个人鉴定临时用工合同,按合同要求派出单位负主要责任。用工单位对临时工作业现场安全负责,并应加强管理,了解其基本情况,如姓名、年龄、文化程度、技能特长等,对其进行安全生产常识教育。
第三十三条:用工单位不得让临时工进行生产工艺流程岗位跟班作业或主班作业,只能安排其从事一些辅助性工作。
第三十四条:临时工辅助电工、焊工、铆工、起重等作业时,用工单位应指派相应工种的职工引导方能从事作业,辅助特殊工种作业时要经安全技能培训后方可。
第七章 安全教育
第三十五条:安全生产教员由从事安全管理工作5年以上,有一定实践经验和教学水平的助理工程师以上资格人员担任。
第三十六条:中层以上领导(含中层)的安全教育以自学为主,每年进行一次集中学习,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长、外聘专家担任。
第三十七条:生产技术骨干,车间安全员的教育,每年进行一次,每次学习时间不少于16学时,教员由厂内或外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八条:特种人员的安全技术培训,每两年进行一次,教员由有关专业的工程技术人员、安全教员担任。
第三十九条:新进厂的工人、来厂实习人员,入厂前应集中进行安全教育。各部门专职安全员应对上述人员进行车间安全教育。
第四十条:专职安全员的业务培训,以送出培训与自学相结合,每年培训1次。
第八章 奖 惩
第四十一条:不按本细则履行职责,不加强劳动安全管理,不遵守操作规程,玩忽职守,以及严重违章,不听劝阻而造成事故的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和国家有关法规条款处理。
第四十二条:安全生产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按《峨眉水泥厂安全生产考核细则》及厂部有关文件条款奖励。
安全管理细则11
1 目的:
通过绩效考核,使部门内部员工充分了解自己的工作成绩和不足,从而明确努力方向,不断提高自身素质和工作绩效;让管理者全面掌握每位员工的德、能、勤、绩等情况,更有效的`发挥沟通、引导、帮助、激励的作用,调动部门内员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部门的生产、管理水平。
2 适用范围
生产部纸机车间轮班主管、工程师、工艺员和操作人员
3 职责
a) 高级主管、工程师、工艺员的考核,由纸机生产经理负责。纸机生产经理根据当月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业绩,结合工作表现,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记录,在考核记录表上及时给予加、减分。
b) 轮班主管的考核,由纸机生产线高级主管负责,高级主管根据各班组完成工作任务的质量和业绩,结合轮班主管的工作表现,对照考核细则进行考核记录,在考核记录表上及时给予加、减分。
c) 操作人员的考核:由轮班主管根据员工日常的工作表现,对照考核细则在考核记录表上及时给予加、减分记录:发生替班、换班时,相应操作员工由所替岗位所在班组的轮班主管给予考核并汇总给纸机生产线高级主管。
d) 工艺工程师协助高级主管负责对各班操作岗位员工工艺纪录执行、异常事故等方面进行考核;区域安全员要协助轮班主管、纸机高级主管加强对各班操作岗位人员的安全、5S、劳动纪律等方面进行考核。
e) 本考核细则由纸机生产线经理负责解释。
安全管理细则12
为了保证工程建设安全、科学、顺利地开展,保障施工管理人员的人身和财产安全,促进安全生产,根据《安全生产法》和省建工局《建筑施工安全检查》的要求,制定本管理细则,各参建单位均应严格执行本细则。
(一)、建立健全安全管理体系,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并设置专职安全员,应持证上岗,岗位人员禁止虚设和在外兼职。
(二)、建立安全责任制,订立安全考核制度和奖惩制度,确定人员职责的人工范围。
(三)、坚持特殊工种必须持证上岗制度。
(四)、坚持日常的安全教育与岗前安全教育工作。
(五)、定期对现场安全工作进行大检查,并做好日常安全台帐工作,做到不缺记、漏记。
(六)、施工组织设计中,加强安全计划和技术措施,并在实施中认真落实。
(七)、在现场关键部位设置醒目的`安全标志牌。
(八)、进入现场的人员均应正确戴安全帽,并准备足够的安全帽以备用。
(九)、施工机器应由专人保管和使用,禁止非操作人员使用和操作。
(十)、现场用电应满足用电安全和要求。
(十一)、违反本安全规定按照处罚标准予以处罚。
安全管理细则13
为了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方针,进一步做好学校的安全工作,落实学校安全工作责任制,切实把学校安全事故的发生率降下来,决定与学校教师签订安全工作管理责任目标。
一、学校安全工作管理责任目标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等国家和省市有关学校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政策和工作要求,做到有布置、有落实、并及时反馈情况。
2、学校安全工作目标明确、措施有力。学校建立安全教育工作责任制和各项规章制度,逐级签订安全责任书。
3、正职校长定期分析学校安全工作形势,及时研究解决学校安全工作中的问题。定期检查学校安全工作,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整改。
4、学校有安全管理机构或人员。
5、认真开展多种形式的安全宣传教育活动,提高全员的安全素质,增强全员的安全意识。
6、按规定及时上报事故情况,并及时对发生的事故进行调查、处理、结案。
7、学校督促施工单位做好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安全和消防设施工作。
二、考核期及考核程序
1、考核期为20xx年9月10日至20xx年7月1日。
2、学校对照考核内容写出学校安全工作情况
3、本着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责任书签字人如工作变动,接任人为自然签字人。
三、奖罚
考核期间,学校做到责任书要求的,考核为优秀。如达不到责任书要求的,在全区通报批评,并取消当年评先进的资格。
安全管理细则14
为维护正常的教学和生活秩序,保障学生人身和财物安全,促进身心健康发展,增强安全防范意识。根据国家教委1992年4月颁发的《普通高等学校安全教育及管理暂行规定》及漳州师院《学生奖惩条例》,结合我系实际情况,特制定本细则。
一、总则
第一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的主要任务是:宣传、贯彻国家有关安全管理工作的方针、政策、法规,对学生实施安全教育及管理,妥善处理各类事故,引导学生健康成长。
第二条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要以预防为主,本着保护学生、教育先行、明确责任、教管结合、实事求是、妥善处理的原则,做好教育、管理和处理工作。
第三条本细则所称学生指在我系学习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学生。
二、安全教育
第四条成立安全文明督导委员会,积极开展安全教育,普及安全知识,增强学生的安全意识和法制观念,提高防范能力。
第五条学生安全教育应根据不同专业及青年学生的特点,从学生入学到毕业,在各种教学活动和日常生活中,特别是节假日前适时进行,并善于利用发生的安全事故教育学生,防患于未然。
根据环境、季节及有关规律进行防盗、防火、防病、防事故等方面的教育,并使之经常化、制度化。
第六条学生安全教育须注重心理疏导,加强思想政治工作,教育学生注意保持健康的心理状态,帮助学生克服因各种原因造成的心理障碍,把事故消除在萌芽状态。
三、安全管理制度
第七条做好学生日常管理工作,加强安全防范,建立和健全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把安全教育及管理落到年级、班级、个人。
第八条教育学生树立国家安全意识,学习、掌握有关国家安全的法律法规和维护国家安全的知识。自觉抵制反动宣传。发现有涉及非法组织或邪教组织的活动及收到反动宣传品时,应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第九条学生人身安全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考勤管理有关制度,私自旷课将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由此引发的后果自行负责。
2、不得私自组织外出参观旅游,走访同学亲戚。节假日课余时间学生到校外参加劳动锻炼、社会实践等活动务必严密组织,精心安排,预先搞好卫生,防突发事故及安全教育,并报请辅导员,系、学生处等有关部门及院分管领导审批,并由辅导员带队。不乘坐货运车辆和无牌照车船。
3、严禁私自游泳、钓鱼、溜旱冰,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且后果自负。如上游泳课需要,须经由任课老师统一组织并在有安全措施的游泳池内进行。
4、严禁喝酒、打架、斗殴、持械行凶及聚众滋事。
5、树立卫生意识,注意饮食饮水卫生,做好个人卫生和环境卫生,积极预防疾病发生。
第十条教室财产安全管理制度
1、做好教室防火、防盗安全工作,若发现可疑人物,应及时报告。
2、爱护教室设施,不得随意拆卸窗户、风扇。教室风扇开关的旋钮应轻开轻关,以免脱落露出金属部分,造成触电事故,顶梁处的风扇离顶梁较近,风力较大时要注意调小或关掉,以免风扇叶片碰到顶梁。最后离开教室的同学要切断电源,关好门窗,养成安全防范的良好习惯。推拉窗户应小心,防止用力过猛或使用不当,导致窗户脱落,造成事故。各班应定期检查教室财产,若发现存在安全隐患,应及时报修。若因人为故意造成,将依据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
3、爱护消防设施,消防管道的用水为消防专用,严禁用于其它用途。
第十一条学生公寓安全管理
1、最后离开寝室的同学要关好门窗,寝室内不宜存放现金,注意保管好个人贵重物品、存单、现金等,养成自我防范的良好习惯。
2、学生寝室不准私自留客住宿,发现可疑人员应及时报告工作人员。严禁携带或藏放管制刀具、剧毒、易燃易爆、具有放射性等危险物品。
3、室内无人时要切断电源,严禁乱拉电线、更改线路走向、私自安装插座,除干电池的录音机外,其他电器都不准放在床上使用,严禁将交流电线拉上床。严禁在宿舍内使用电吹风、电烫斗、电褥子、电热杯和电热棒等违章电器,使用自行带入寝室的.电器设备须经宿管部门同意,违者除没收其用具外,将视情节轻重给以相应的纪律处分。
4、增强消防意识。任何人不得擅自挪用消防器材,严禁在公寓内燃放烟花爆竹、点蜡烛、吸烟、焚烧废纸、垃圾等,严禁使用炉具,如酒精炉、油炉、煤炉等。
5、严禁在公寓区从事黄、赌、毒、邪教、迷信活动等违法乱纪行为。
6、严禁以攀爬、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入公寓区、本人或他人寝室,违者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安全管理制度
1、严禁使用计算机玩黄色电子游戏和看黄色影片。
2、严禁查阅、调用、复制、传播计算机网络中反动、黄色的文章、影像制品、刊物和软件。
3、严禁故意制作、传播计算机病毒等破坏性程序的行为及从事危害计算机信息网络安全的行为。
4、计算机拥有者或保管者要对计算机软硬件内容负责。
5、计算机拥有者必须妥善保管好自己的计算机。如向他人违法违纪使用提供便利,计算机所有者与使用者共同承担责任。
6、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方面的法律法规。
四、奖惩制度
第十三条院系积极开展学生安全教育活动,表扬先进、督促后进,对表现突出的集体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1、对于在宣传执行《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中表现突出的班级、寝室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2、对见义勇为、敢于同违反《安全教育及管理条例》的行为作斗争的或者举报有功者将予以奖励和表彰。
第十四条学生应严格遵守《漳州师院体育系学生安全教育及管理细则[2/2]》对违纪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1、学生违纪,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纪律处分分下列五种:(1)警告;(2)严重警告;(3)记过;(4)留校察看;(5)开除学籍。
2、有反对四项基本原则的反动言论和行为者;组织和煽动闹事、扰乱社会秩序、破坏安定团结、侮辱和诽谤他人而坚持不改者:
(1)情节严重,经教育尚能改正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2)情节严重,经教育坚持不改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3、肇事、策划、打架、参与、伪证、提供凶器者:
(1)肇事者(不守秩序、不听劝阻、用语挑逗,用各种方式触及别人)
①虽然未动手打人,但造成打架后果,给予警告处分。
②动手打人未伤他人者,给予记过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2)策划者:
①策划他人打架并造成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②后果严重者,给予留校察看或开除学籍处分。
(3)打架者:动手打人未伤人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致他人轻伤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致他人重伤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4)参与者:以“劝架”为名,偏袒一方,促使欧打事态发展,并产生后果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5)伪证者:
①故意为他人作伪证,并使调查造成困难者,给予严重警告或记过处分。
②打架者犯此款加重一级处分。
(6)为他人打架提供凶器者:
①未造成后果者,给予记过或留校察看处分。
②造成后果者,给予开除学籍处分。
(7)在打架过程中,持械打人者,视后果程度,给予留校察看处分或开除学籍处分。
4、吸烟、酗酒滋事者,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5、擅自组织外出或组织校外活动,视其情节给予警告以上处分。
6、私自下江河游泳,一经发现,给予记过以上处分。
7、对违反教室财产安全管理制度的违纪行为,给予通报,视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推拉窗户用力过猛或使用不当引起窗户脱落,给予严重警告以上处分,造成事故的,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和经济责任。
8、对违反学生公寓安全管理制度的,将视情况予以处理,违反下列规定的,将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以上(包括警告)直至开除学籍,造成严重后果的,还要追究相应的经济、法律责任。
(1)私自使用违章电器(如电炉、电热杯、热得快电饭煲等)者(另没收违章电器)。
(2)私接电源线(含室内外)、私自改动楼内电源总开关和保险丝者。
(3)在公寓内传阅、播放、观看淫秽或反动音像制品和书刊杂志。
(4)在公寓内喝酒。
(5)未经院系同意而夜不归宿或私自留宿异性人员者。(另须告知家长)
(6)在公寓内打架、斗殴、蓄意闹事或参与打架、做伪证、提供凶器等。
(7)在公寓内偷窃、敲诈或为盗窃、敲诈作案提供信息等。
(8)在公寓内搓麻将或进行各种形式的赌博。
(9)以攀越、翻越等不正当方式进入公寓区、本人或他人寝室。
(10)擅自挪用消防器材,在公寓区燃放烟花爆竹,私自使用炉具如酒精炉、油炉、煤炉等(另没收其用具),点蜡烛及焚烧废纸、垃圾等。
9、对违反学生公寓计算机使用安全管理制度的,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行政处分,违纪情节较轻未达到警告处分的给予通报,构成犯罪的将按有关法律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五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归漳州师范学院体育系学生工作领导小组。
第十六条本细则未尽事宜,参照有关文件执行。
第十七条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安全管理细则15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加强食品安全监督管理,保障公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抽样检验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开展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指导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本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并按照规定实施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四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承担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的义务,依法配合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实施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五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建立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库,定期研究分析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完善并督促落实相关监督管理制度。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信息技术建设,按照相关要求及时报送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数据。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发现和查处食品安全问题为导向,依法组织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七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与承担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任务的技术机构(以下简称承检机构)签订委托协议,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对承检机构进行监督评价,发现存在检验能力缺陷或者有重大检验质量问题的,应当及时采取有关措施进行处理。
第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负责组织制定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依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指导规范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二章 计 划
第十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科学性、代表性的要求,制定覆盖食品生产经营活动全过程的食品安全抽样检验计划,实现监督抽检与风险监测的有效衔接。
第十一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根据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需要,制定全国性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年度计划。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制定的抽样检验年度工作计划并结合实际情况,制定本行政区域的食品安全年度抽样检验工作方案,报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管理工作中可以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开展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
第十二条 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抽样检验的食品品种;
(二)抽样环节、抽样方法、抽样数量等抽样工作要求;
(三)检验项目、检验方法、判定依据等检验工作要求;
(四)检验结果的汇总分析及报送方式和时限;
(五)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要求。
第十三条 下列食品应当作为食品安全抽样检验工作计划的重点:
(一)风险程度高以及污染水平呈上升趋势的食品;
(二)流通范围广、消费量大、消费者投诉举报多的食品;
(三)风险监测、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表明存在较大隐患的食品;
(四)专供婴幼儿、孕妇、老年人等特定人群食用的主辅食品;
(五)学校和托幼机构食堂以及旅游景区餐饮服务单位、中央厨房、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经营的食品;
(六)有关部门公布的可能违法添加非食用物质的食品;
(七)已在境外造成健康危害并有证据表明可能在国内产生危害的食品;
(八)其他应当作为抽样检验工作重点的食品。
第三章 抽 样
第十四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自行抽样或者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食品检验机构承担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十五条 食品检验机构应当建立食品抽样管理制度,明确岗位职责、抽样流程和工作纪律,加强对抽样人员的培训和指导,保证抽样工作质量。
食品安全抽样人员应当熟悉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和标准等的相关规定。
第十六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抽取样品应当支付费用。
第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在执行抽样任务时应当出示监督抽检通知书、委托书等文件及有效身份证明文件,并不得少于2人。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中的食品安全抽样活动,应当由食品安全行政执法人员进行或者陪同。
承担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任务的机构和人员不得提前通知被抽样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核对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等资质证明文件。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从食品生产者的成品库待销产品中或者从食品经营者仓库和用于经营的食品中随机抽取样品,不得由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提供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数量原则上应当满足检验和复检的要求。
第十九条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抽样,不受抽样数量、抽样地点、被抽样单位是否具备合法资质等限制。
第二十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分为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中的样品应当现场封样。复检备份样品应当单独封样,交由承检机构保存。抽样人员应当采取有效的防拆封措施,并由抽样人员、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签字或者盖章确认。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可以通过拍照、录像、留存购物票据等方式保存证据。
第二十一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使用规范的抽样文书,详细记录抽样信息。记录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人员应当书面告知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依法享有的权利和应当承担的义务。
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在食品安全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不得拒绝或者阻挠食品安全抽样工作。
第二十二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抽样文书及相关资料应当由抽样人员携带或者寄送至承检机构,不得由被抽样食品生产经营者自行送样和寄送文书。
对有特殊贮存和运输要求的样品,抽样人员应当采取相应措施,保证样品贮存、运输过程符合国家相关规定和包装标示的要求,不发生影响检验结论的变化。
第二十三条 抽样人员发现食品生产经营者存在违法行为、生产经营的食品及原料没有合法来源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接受食品安全抽样的,应当报告有管辖权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进行处理。
第四章 检 验
第二十四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应当采用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
风险监测、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可以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等规定的检验项目和检验方法,分析查找食品安全问题的原因。采用非食品安全标准检验方法,应当遵循技术手段先进的原则,并取得国家或者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五条 承检机构接收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样品时,应当查验、记录样品的外观、状态、封条有无破损以及其他可能对检验结论产生影响的情况,并确认样品与抽样文书的记录相符,对检验样品和复检备份样品分别加贴相应标识后,按照相关要求入库存放。
对抽样不规范的样品,承检机构应当拒绝接收并书面说明理由,及时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二十六条 承检机构应当对检验工作负责,按照食品检验技术要求开展检验工作,如实、准确、完整、及时地填写检验原始记录,保证检验工作的科学、独立、客观和规范。
承检机构应当自收到样品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出具检验报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承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未经组织监督抽检和风险监测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同意,承检机构不得分包或者转包检验任务。
第二十七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3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3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自检验结论作出之日起6个月内妥善保存复检备份样品。复检备份样品剩余保质期不足6个月的,应当保存至保质期结束。
第二十八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10个工作日内将检验结论报送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应当在检验结论作出后2个工作日内报告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二十九条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承检机构除按照相关要求报告外,还应当及时通报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以及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本辖区食品生产经营者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报告后及时通知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不在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但在同一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通报。
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经营环节组织监督抽检的,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在其他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管辖区域的,应当按照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程序和时限报告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一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或者实施监督抽检的检验结论不合格的,抽检地与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不在同一省级行政区域的,抽检地的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及时通报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
第三十二条 抽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住所地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按照规定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
第三十三条 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抽样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可能对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造成严重危害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承检机构应当按照规定立即报告或者通报。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监督抽检,检验结论表明不合格食品含有违法添加的非食用物质,或者存在致病性微生物、农药残留、兽药残留、重金属以及其他危害人体健康的物质严重超出标准限量等情形的,应当逐级报告至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
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中的检验结论的通报和报告,不受本办法规定时限的限制。
第三十四条 被抽检的食品生产经营者和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可以自收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依照法律规定提出书面复检申请,并说明理由。
复检机构与复检申请人存在日常检验业务委托等利害关系的,不得接受复检申请。
第三十五条 复检机构应当在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按照样品保存条件从初检机构调取样品。
复检机构应当在收到备份样品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作出复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复检申请人应当在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向组织开展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初检机构提交复检机构名称、资质证明文件、联系人及联系方式、复检申请书、复检机构同意复检申请决定书等材料。
第三十六条 复检申请人原则上应当自提出复检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委托实施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交复检报告。逾期不提交的,视为认可初检结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与复检申请人、复检机构另有约定的,从其约定。
第三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检机构不得予以复检:
(一)检验结论显示微生物指标超标的;
(二)复检备份样品超过保质期的;
(三)逾期提出复检申请的;
(四)其他原因导致备份样品无法实现复检目的的。
第三十八条 标称的食品生产者对抽样产品真实性有异议的,应当自收到不合格检验结论通知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组织或者实施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异议审核申请,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逾期未提出异议的或者未提供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认可抽样产品的真实性。
食品生产者对证明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提供虚假的证明材料。
第五章 处 理
第三十九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食品生产经营者在申请复检期间和真实性异议审核期间,不得停止上述义务的履行。
第四十条 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收到监督抽检不合格检验结论后,应当及时对不合格食品及其生产经营者进行调查处理,督促食品生产经营者履行法定义务,并将相关情况记入食品生产经营者食品安全信用档案。必要时, 上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直接组织调查处理。
第四十一条 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汇总分析食品安全监督抽检结果,并定期或者不定期组织对外公布。
对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县、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发布信息前应当向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发布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组织的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信息。
第四十二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公布食品安全监督抽检不合格信息,包括被抽检食品名称、规格、生产日期或批号、不合格项目,被抽检食品标称的生产者名称、商标、地址,经营者名称、地址等内容。
第四十三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发现食品可能存在安全隐患的,国家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组织相关领域专家进行分析评价。分析评价结论表明相关食品存在安全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工作需要告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采取控制措施。
食品生产经营者接到食品安全风险隐患告知书后,应当立即采取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控制食品安全风险,排查问题发生的原因并进行整改,及时向住所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相关处理情况。
食品生产经营者不按规定及时履行前款规定的义务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责令其履行。
第四十四条 食品安全风险监测结果公布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执行。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五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拒绝在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抽样文书上签字或者盖章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六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七条 食品生产经营者违反本办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三条的规定,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责令采取的封存库存问题食品,暂停生产、销售和使用问题食品,召回问题食品等措施,食品生产经营者拒绝履行或者拖延履行的,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根据情节依法单处或者并处警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八条 检验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向社会公布,并在五年内不得委托其承担抽样检验任务:
(一)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
(二)利用抽样检验工作之便牟取不正当利益的;
(三)违反规定事先通知被抽检食品生产经营者的;
(四)擅自发布食品安全抽样检验信息的;
(五)未按照规定的时限和程序报告不合格检验结论的;
(六)有其他违法行为的。
复检机构有本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四项所列情形之一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商请有关部门将其从复检机构名录中删除。
食品检验机构及检验人员非法更换样品、伪造检验数据或者出具虚假检验报告的,检验结论无效。
第四十九条 县级以上地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照规定报告或通报不合格检验结论,造成不良后果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的有关规定,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
第七章 附 则
第五十条 食用农产品进入食品生产经营环节的抽样检验以及保质期短的食品、节令性食品的抽样检验,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五十一条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监督抽检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专项整治、案件稽查、事故调查、应急处置等工作中依法对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组织的抽样、检验、复检、处理等活动。
本办法所称食品安全风险监测是指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系统和持续地收集食品中有害因素的监测数据及相关信息,并进行分析处理的活动。
第五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可以结合本地实际情况,根据本办法的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五十三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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