请假管理规定

时间:2023-07-11 17:27:17 管理 我要投稿

请假管理规定(合集15篇)

请假管理规定1

  针对生产部各车间人员请假较为频繁,又由于生产区各部门定员、定岗,不仅影响班组内部团结,同时影响整个车间的生产进度。为控制或避免每月员工多次请假,创造团结和谐的团队和工作氛围,提高工作效率,特制定以下补充管理规定:

  1.所有员工请假审批程序参照公司【劳动纪律及日常行为规范】。在此基础上车间相应做些细则补充;

  2.倒班员工必须请假需提前一天填写请假条。谢绝口讯、电话等形式请假。主管要核实情况,不得有假就准。请假一个班由班组长、车间主管同时批准方可有效;

  3.请假两个班至三个班由班组长批准后,当事人找车间主管、生产部批准方可有效;

  4.请假三个班以上须生产经理批准,请假回来后必须到办公室、生产部、车间销假,违规者按旷工处理;

  5.倒班员工每请假一个班先交150元现金给车间主管或班组长,再办理请假手续。对节假日或农忙季节请假每请假一个班交200元。连续请假三天内(含三天),扣款归车间分配,车间给该员工考勤划出勤,不影响请假人的年终奖发放和分配;

  6.请假超过三天以上部分,公司扣发请假人工资,按此班次计算依此类推。若不交现金扣工资3倍,并记考勤为事假缺勤;

  7.对于迟到、早退各部门按照【车间管理规定】处理。对婚、产、各类工伤、病、丧假,请假超过一个月的生产部不保留原岗位。对其他制度按公司【劳动纪律及日常行为规范】执行;

  8.续假需补假条替换请假前假条,并一日内补交缺勤扣款;

  9.请假扣款车间主管按照车间绩效考核合理分配,用来提高先进员工的工作热情奖励或其他激励方式开销;

  10.各部门所得扣款应有相应的.上交和分发台账,主管要透明管理,生产部随机抽查,如有徇私舞弊,将严厉处罚;

  11.各部门主管及常白人员请假需办理以上手续,认真划考勤,一线员工请假一天由车间主管批准即可;

  12.仓库、后勤班员工请假一天主管批准即可,连续请假两天,请假人写好假条主管批准后找生产部批准,主管请假必须由生产部批准;

  13.车间上白班员工连续请假两天由车间主管批准,生产部知情;三天须生产部批准,生产经理知情;超过三天须由生产部批准后,当事人再找生产经理批准;

  14.部门主管请假需办理请假手续,三天及以下须生产部批准,生产经理知情。超出三天须先上交缺勤扣款,处理办法与倒班人员相同。由部门主管负责考勤和工资分配;

  15.洪智生产部所有每月考勤表须由全体被考勤人员签字后上报生产部存档,生产部复印一份交办公室存档。

  16.就餐时间:

  1)倒班员工就餐:岗位员工自行安排先后顺序。早晨;6:00~7:00。中午;11:00~12:00。下午;5:00~6:00;夜间;11:30~12:30,早晚交接班须在7:50前到工作现场认真交接,否则不得离开,若因个人原因未能完成当班工作要求加班的,离开现场的给予100元的处罚,耽误生产进度给予200~500元的处罚;

  2)白班员工:早上7:50前必须到生产区本部门现场开早会,12:00前不得提前下班。其他作息时间按照办公室规定执行。生产部随时抽查,无特殊情况违规,给予50元/次的处罚!

  17.此补充管理规定即发布之日起执行,适用于生产部全体员工,解释权归生产部。

请假管理规定2

  一、目的:为规范公司员工请假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二、范围:公司全体员工遵照执行。

  三、内容:

  (一)法定节假日

  法定节假日共11天,本厂依照劳动法的有关规定放假。具体为:①元旦1天;②清明节1天;③端午节1天;④劳动节1天;⑤中秋节1天;⑥国庆节3天;⑦春节3天。

  (如国家有新规定,则按新规定执行)

  (二)请假类别

  1、事假:

  1)员工因处理私人事务而请假,称为事假;

  2)下述第2至5条请假如不能提供相关依据或证明者均以事假处理。

  2、病假:

  1)员工因生病或非因工负伤导致不能正常上班而请假,称为病假;

  2)员工请病假应提供本地医院(深圳坪山人民医院或布吉人民医院及其下属医疗机构)所出具的(医疗病假)证明和《病历记录》;

  3、婚假:

  1)婚龄合法,则享有3天婚假。

  2)员工请婚假,需提供男女双方有效身份证件及结婚证明。

  4、产假:

  1)女员工怀孕临产,可请产假90天。

  2)员工请产假,需提供小孩出生证明及夫妻结婚证明。

  5、丧假:

  1)直系亲属(配偶、父母、子女、岳父母)关系则享有3天,隔代(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为1天。

  2)员工请丧假,必须提供直系亲属死亡证明与关系证明。

  6、工伤假:

  1)员工因工作受伤,以工伤假论。

  2)员工工伤期间,薪资按国家有关规定核发。3)员工需提供相关工伤证明及医疗证明。

  7、路程假:春节放假、婚假、产假、丧假等员工可请路程假,具体参照以下省/市/自治区划分:

  1)准假1天:广东省、广西壮族自治区、福建省、海南省。2)准假2天:江西省、湖南省、浙江省、湖北省、安徽省、江苏省。3)准假3天:上海市、四川省、重庆市、贵州省、云南省、陕西省、河南省。

  4)准假4天:山东省、北京市、河北省、天津市、山西省。

  5)准假5天:辽宁省、吉林省、黑龙江省、甘肃省、青海省、宁夏回族自治区、西藏自治区、内蒙古自治区、、新疆维吾尔自治区。

  (三)、请假销假程序及审批权限

  1、请假程序:

  1)员工请假,应先到本部门文员处领取《员工请假审批表》(需写明请假日期、时间、事由等),然后由所属部门指定文员按规定程序进行审批;

  2)员工请假应按规定办理好请假手续,而后方可离厂,否则以旷工处理;因特殊情况如偶发事故不及提前请假者,应于假后1个工作日内出具相关证明,并补办好请假手续,否则以旷工处理。

  3)公司保留员工请假期间因工作需要提前召回员工的权利。

  2、销假程序:

  1)销假时必须在请假结束后第一个工作日内持请假申请表(附表)到人事行政部销假。

  2)病假销假时,必须提供劳动部门指定医院出具的《病历记录》和《住院证明》。

  3)婚假销假时,必须提供有效的《结婚证》。

  4)丧假销假时,必须提供《死亡证明》与《关系证明》。5)路程假销假时,必须提供有效车票、机票等票据。

  3、续假程序:

  1)逾期续假,续假程序与请假审批程序相同。员工需提前通过电话或其它方式征得直接主管同意,由直接主管代替填写请假条(请假人签名一栏不需代签)按

  请假审批程序审批,待请假人回公司后,再补签名。

  2)若续假后,总计请假时间超过了各阶段审批的请假天数,需重新填写请假单,从请假开始的第一天到续假后的最后一天,按此请假天数进行审批。

  3)假期届满未办理续假或销假手续仍不到职者,均以旷工处理。(不可抗力因素除外)

  4、审批权限及办理手续时间:1)普通员工、班组长及一般技术人员

  2)主管级人员及中级技术人员

  3)经理级及高级技术人员

  4)请假审批注意事项:员工请假,如部门分白晚班,则请假应呈请当班管理人员进行审批,不得跨班申请或审批。否则视为无效。

  (五)、请假审批表

  1)、请假审批表原则上必须由请假人亲自填写;2)、请假审批上各项内容必须填写准确、完整;

  3)、请假获准并经正常审批后,当事人须到人事行政部备案,人事行政部将“附表”交还给当事人,请假申请人方可离职。否则请假申请表不予生效,请假申请人擅自离职按旷工处理。

  (六)、请假受理

  1)请假理由不充分或影响工作时,可不予批假或酌情缩短假期或延期批假。2)请假者须在直属上司安排下将其岗位工作交待其他员工代理。3)员工请假如发现有虚假事情者,除以旷工处理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如有发生直属管理人员隐瞒事实的情况,则给予该管理人员警告或以上处分。

  (七)、请假时间计算

  请假如从休息日起或至休息日止则休息日不计入请假天数;请假如跨越休息日则休息日计入请假天数。计算全年可请假天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入职者,按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到次年销假者,其次年请假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八)、请假调休

  1)、调休是指以加班时间换取休息时间的'行为(法定节假日加班除外)。2)﹑员工当月工作满勤以外的加班时间可以作为调休处理;调休不得影响公司生产的正常运作,并避开公司的集体活动。调休的最小时间单位为半天。

  3)、员工调休须于加班完成后填写《调休审批单》进行申请,按请假审批相同程序经审批后报人事行政部备案;如员工加班时间已计发加班费,则该加班时间不得再用作调休。

  4)、调休申请经相关领导审批后,不得随意更改。

  5)﹑加班调休期一般为次月月底前。特殊情况经厂务领导批准可另行安排。6)、调休时间视同正常考勤,按正常考勤计算薪资和福利,并且不影响奖金待遇。计件员工产量按调休对调的加班时间产量计算;调休对调的加班时间则不予计算加班费和产量。

  (九)、请假流程图

  (十)、解释与实施

  本制度人事行政部拥有最终解释权,自20xx年12月1日起实施。原文件与此文件有冲突的地方,以此文件为准。

请假管理规定3

  第一条 制定目的

  为规范本公司员工的请假休假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正式转正的人员,其他试用及临时工均不包括在内。

  第三条 公休日

  公休日包括以下几种:

  1.星期例假。

  2.法定假日及政府临时公布的休假日。

  3.劳动节。

  4.新年休假依从政府规定,以上各休假日,薪资照发。

  5.以上公休例假,本公司可视事实需要与其他日期互换,互换后的休假日有关薪资及加班与公休例假同。

  第四条 员工请假的.种类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累计以_____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出示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计以_____天为限;住院者,以_____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_____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_____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_____天(包括例假日)。

  4.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_____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_____星期;小产_____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_____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_____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_____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_____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_____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_____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_____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_____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1.员工特别休假,休假时间区别如下:

  (1)在公司服务满1年以上,未满3年者,每年给假_____日。

  (2)在公司服务满3年以上,未满5年者,每年给假_____日。

  (3)在公司服务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每年给假_____日。

  (4)在公司服务满10年以上每增加1年,加给特休假1日但以30日为限。

  2.职员休假以不碍工作进度为原则,其作业程序,由_____主管于每年元月_____日前,根据各员服务年资,列具应休天数将申请单移_____核对后,转送给_____核定,并退交_____保管。

  3.特休以当年为限,不得延续至次年。

  第五条 员工请假的核准权限与手续

  一、核准权限

  1.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_____核准,三天以上由_____核准。

  2.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_____核准,三天以上由_____核准。

  3.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_____核准。

  二、核准手续

  1.员工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交接事项,经各级领、导审批,并报人事部备案。

  2.较长假期须交接手头工作,确保工作连续性。

  3.超假期应及时通告请示有关领导审批。

  4.假满回公司销假,通报人事部,并交接工作。

  第六条 员工请假期间的薪酬计算

  一、事假

  1.日薪者事假不发薪资,月薪者当月_____天内全年_____天内只发半薪,逾假者扣全薪。

  2.试用人员月薪者,凡请事、病假薪资全扣。

  3.本年度升为正式员工的月薪人员,一月内事假累计在一天内者,扣半薪,超出部分全扣,当年累计亦照到职时间的长短比例计算,其公式如下:14天×到职后月数/12=只扣半薪的事假天数

  二、病假

  病假在一个月内缴验医院证明者薪资发给半薪,超过一个月者全扣。

  公伤人员按劳保规定办理,除薪资照给外,本公司不负担任何费用。

  三、婚假薪资照发。

  四、产假:(针对女性职员)

  1.服务本公司6个月以上者产假期内薪资照给。

  2.服务本公司6个月以下者,薪资减半发给。

  五、丧假薪资照给。

  六、公假

  申请公假,其准假天数,薪资照给

  第七条 附则

  本规定经_____核准后实施,增设修订亦同。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_____。

请假管理规定4

  第一条鉴于目前公司生产运营及人力紧张的情况,为进一步规范公司的请假制度,特制定此规范。

  第二条公司员工请假,需向相关领导和部门递交书面申请,如实填写《请假条》一式两份(一式部门留存,一式交人力资源部)报批,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第三条相关审批人员必须严格把关,保证员工请假的真实性,否则相关审批人员要承担相应的后果。

  第四条员工请假,应提前办理请假手续,填写《请假条》,因身体不适等紧急原因临时请假,应在上班前电话联系告知部门主管,返岗后补办请假手续。

  第五条假期审批权限:

  1、员工请假1天以内,需经部门主管批准同意;

  2、员工请假2天以上7天以下,部门主管(部长)同意后,需经事业部总经理或分管领导批准;

  3、请假7天以上15天以下,经部门主管确认,事业部总经理审核后,请假员工持《请假条》到人力资源部长处审批,否则请假不做生效。

  4、员工一次请假最长不超过15天;

  5、部门主管、部长请假3天(含3天)以上者,须经总经理批准。

  第六条因特殊情况需请假的,应经部门主管批准和人力资源部同意,否则做旷工处理。

  第七条员工确因生病不能坚持工作,请病假3天以上的,应提交由县级或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本、诊断证明,病假期限届满时,员工应返岗。

  第八条未办理请假手续或超过请假期限不到岗的,一律作旷工处理,旷工1天,扣2天工资,旷工3天,公司除追究旷工给工作造成的损失外,作自动离职处理;

  第九条员工在一年之内请假累计不准超过30天(产假和工伤除外),对于请假超过30天的员工,公司可以按实际超过天数,扣回所缴纳社保等相关费用;

  第十条请假7天以上者,取消当月绩效奖,年累计请假15天以上者,取消年评优、绩效奖;

  附则

  第十五条本请假规定,与以前相关制度抵触的,以本规定为准。

请假管理规定5

  目的

  为了进一步规范员工请假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工厂所有员工(包括试用期内员工)。

  内容

  工厂各部门员工因私事需亲自处理或因病无法上班的,须办理请假手续。

  员工请假应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原因及请假类别后,由职务代理人和主管领导签准后送行政科备案,员工请假期间所属事务及责任由职务代理人承担。

  员工请假类别及规定累计时间。

  一、事假

  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亲自处理而无法上班的,可以申请事假。

  申请事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经部门主管及管理部批准后方为有效。

  事假最小请假单位为半天,每月累计不能超过3天。

  员工申请事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30天,违反规定的以自动离职处理。

  当月事假将计入员工考勤,请假工资核算按工厂《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二、病假

  员工因疾病或受意外伤害,可凭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或住院证明申请病假。

  病假全年累计时间不得超过40天,需要住院治疗或修养的,不能超过3个月(含门诊期间的病假)。

  由于病情严重,需要延长治疗的,可视具体情况经工厂领导批准酌情处理。

  病假全年累计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三、婚假

  符合国家有关法律,并已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可准予7天婚假。

  请婚假应提前15天申请,并附《结婚证》复印件。

  婚假含节假日。

  婚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不扣除期间请假的工资。

  慰唁假

  员工直系亲属死亡的,可请3天慰唁假。

  慰唁假不扣工资。但事后需交一份村级(或居委会等)以上有关单位出据的员工与死者关系的证明。

  产假

  如所请产假超过时间的,经工厂部门经理签准的'可视同病假,不得超过30天,并按实际天数扣除工资,但不计入病假累计天数。

  四、公伤假

  员工在工作时间内,因公受伤,经医院诊断暂时无法工作,需要停工休息的时间为工伤假。

  经县级以上医院证明需要继续治疗或休养的可请公伤假。

  员工工伤期间,按本人岗位工资100%计发。

  五、调休假

  凡在工厂连续工作满六个月者,自第7月起开始均可享受此假。

  员工申请调休假,全年累计不得超过12天,一次申请不得超过2天,调休假期间按正常出勤计算考勤。

  年累计调休假超过规定天数的,以事假处理。

  员工未办理请假手续的或请假期满未续假而不到岗的,视为旷工,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予以开除处理。

请假管理规定6

  经校务会讨论通过,关于教职工公假、病假、事假、调休等请假制度作以下补充规定,如有违反或除特殊情况外,无论何种事由未办理请假手续,作旷工处理。

  一、关于公假

  1、教职工公假到校办请假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教研活动不需会议通知)。

  2、中层干部公假到分管校长处请假,到校办备案,另请附会议通知。

  二、关于病假(看病)

  1、病假需向人事部门递交由医院出具的病假单。

  2、每月固定看病的教师:请交书面申请,并提出具体时间,交至人事部门,由人事部门提交校务会讨论。如在此之外再有病假,至人事部门请假,按相关规定执行。

  3、不影响上课外出看病,如有医生事后开具的病假单或者有学校的调休单可以不按病假处理。原则上每月不能超过二次,每次半天。

  4、如身体原因(大病、重病),不能坐班,则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并附相关证明,交人事部门,经校务会讨论批准后,按有关规定执行。因其它原因或短期身体不适申请不坐班的教师,实行弹性工作

  制(上班时间为上午8:30——下午3:00)。

  三、关于事假

  1、半天的事假:填写请假单,并交至人事处办理请假手续,同意后在校办备案。

  2、一天及以上的.请假:如果是因为重要的家事等,请交书面申请,并交至人事部门。经校务会批准后方可请假。

  3、中层干部事假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

  四、关于调休

  1、不影响学校工作,调休最多一天,原则上不可调休连续一天以上,如有病假单,可以调休充病假,最多不可超过病假天数。

  2、除突发事件,请假或调休需提前一天到人事部门办理书面请假手续递交调休单(原则上当天调休不予批准)。

  3、中层干部调休需另向分管校长请假,并至校办备案。

  注:所有请假请附本人签名的书面申请,如没有特殊情况,口头请假一律不能认定已办理任何类型请假手续。

请假管理规定7

  为了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勤奋学习,遵纪守规的优良习惯和作风,结合我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请假制度:

  一、请假规则

  1、学生请假手续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履行,不得由别人代替,必须写出书面假条,注明请假的起止时间及原因,请假条只允许一人一张,由学生处统一印制为准。

  2、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公假,因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并经学校有关领导证实后确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3、事假:学生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须有家长出具书面证明或班主任必须与家长电话联系问清事由。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酌情批准,三天以上班主任签注意见,报学生处批准。

  4、病假: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须有家长或医院证明,程序与事假程序相同。

  5、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有学生处批准,程序与事假程序相同。

  6、原则上学校上课期间非特殊情况不予请假,如确需请假的,班主任应与家长联系确认后方可准假且要求其家长亲自到学校来接。

  7、每节课上课的老师必须负责清点学生数,如果发现学生不在,要及时联系家长或联系班主任,问清事由,并把相关情况告之家长。未负起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门卫必须控制好学生的出入,要有由班主任亲笔批准的请假条和家长亲自到校才能放行。

  9、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诉理由或者持有有效证明材料可准予补假,但必须提前与班主任电话联系,说明原因.学生不请假,事后无正当理由补假,或者开学后即不到校报到又不请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二、请假程序

  1 、请假条由班主任负责管理。请假的同学应到班主任处领取请假条,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 、学生请假,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当着班主任的面联系家长并需经家长许可,再由学生亲自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计划出校与预计返校时间,经班主任同意后准确填写,精确到分钟。请病假需有校医务室或者医院出示有效证明。请事假要有充足的理由,一般应从严掌握。请假条填好后,交班主任签署意见,班主任同意请假人数用中文大写填写,不准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人数,人数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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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准假权限

  1、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

  2、三天以上请假,由学生处审批;

  3、一周以上请假,由分管校长审批;

  4、班级干部一律没有批准假条的权利。

  四、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但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天内由学生家长代为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五、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到班主任处注明返校时间,进行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六、其它

  1、学生请假,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后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如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并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3、学生请假时数不得超过一学年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则期末操行评定视为不合格。

  4、所有学生、班干部以及班主任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七、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请假管理规定8

  实行干部休假请假制度是坚持以人为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项具体措施。安排好干部的休假请假,对于促进干部身心健康,调节工作节奏,提高工作效率,调动工作积极性将起到十分重要的作用。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现就局系统干部休假请假等事宜作如下规定:

  一、年休假、婚、产假、探亲假、事假、病假

  (一)年休假

  1、参加工作满1年以上者,每年可享受一次休假。其休假时间为:工作满1年以上不满10年者,每年可休假5天;工作满10年以上不满20年者,每年可休假10天;工作满20年以上者,每年休假15天。以上假期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

  2、干部职工年休假,一般为本地休假,如果到外地休假,应在休假审批表上说明。

  3、探亲假、婚假、产假的假期,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

  4、年休假只限当年使用,不能跨年度累计。

  (二)婚、产假

  1、干部职工结婚,由本人写出请假条,按程序审批。婚假3天,晚婚假18天(男25岁,女23岁为晚婚),具备晚婚假,总婚假为21天。(不含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在内)

  2、女干部职工休产假须填写请假报告,假期为6个月。其配偶护理假为一个月。

  3、女同志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者,给予15-30天产假,满4个月流产者给产假42天。违反计划生育政策造成计划外怀孕流产者,产假按事假对待。

  4、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同志,每班劳动时间内可以哺乳两次(含人工喂养),每次30分钟。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30分钟,一班内的两次哺乳时间可以合并使用。

  (三)探亲假

  1、凡工作满一年的固定干部职工,与配偶不住在一地,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从结婚第二年可以享受探亲假;与父母都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可以享受探望父母亲的待遇。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够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能享受探亲假。

  2、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假期为30天。

  3、未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如因工作需要,当年不能给予假期,或者干部职工自愿两年探亲一次,可以两年给假一次,假期为45天。

  4、已婚干部职工探望父母的,每4年给假一次,假期为20天。

  5、探亲假期是指干部职工与配偶、父、母团聚时间,另外,根据实际需要给予路程假。上述假期均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在内。

  (四)事假、病假

  1、一次事假,原则上不能超过5天。全年请事假累计超过20天以上者,不再享受当年年休假,如已享受当年年休假,则不再享受下一年年休假。

  2、因病请假的,须写出请假报告,并附三等甲级医疗单位诊断证明。

  3、患有抑郁症、精神病者,如在家休养,请假时除持有相关医院诊断证明外,其亲属要将监管责任书一并递交局人事教育科备案。

  二、各类假期批准权限

  (一)县(处)级休假请假须报局长批准。

  (二)机关各科(室)科长(主任),局属二级机构正职领导请假,2日内报主管局长批准,3日以上经主管副局长、主管人事副局长同意后报局长批准。局属各级正职离开xx一律按程序报局长批准。

  (三)机关各科(室)副科长(副主任),二级机构副职领导请假,需写出请假报告,2日内由科(室),二级机构主要领导批准,3日内报主管副局长批准,4日以上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

  (四)机关、二级机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请事假,2日内报所在单位主要领导批准,4日报主管副局长批准,5日以上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

  (五)凡5日以上病假需报主管人事副局长批准,一个月以上病假报局长批准。

  三、几点说明

  (一)本规定依据《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婚姻法》、《劳动法》和xx市委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做好干部休假工作的通知》(洛办文〔20xx〕61号)文件,并结合我局实际制定。

  (二)全局干部职工各类假期批准后,须将请(休)假报告交局人事教育科登记。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或逾期不归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市委市政府相关规定处理。

  (三)各类假期结束后,本人需及时到人事教育科销假。如遇特殊情况延长假期的,需办理续假手续,不得出现"口头"请假、批假现象。特殊情况本人不能亲自办理的,可委托科(室)或单位负责人按程序办理。

  (四)干部请(休)假时应主动安排好工作,向科(室)领导或相关人员做好交接,并留下联系方式,确保工作连续性。

  (五)凡干部外出学习、培训,需到人事教育科登记。干部出境、出国要按规定程序审批,并报人事、纪检部门备案。

  (六)局机关和二级机构干部的请(休)假管理责任主体是主管科室、二级机构的主管局领导和科级单位主要负责人。

  (七)探亲假不适用于xx市地区。

  (八)请(休)假规定执行情况纳入单位和干部个人考核体系。

  (九)本规定解释权属局人事教育科。

  xx市城乡规划局办公室

  20xx年7月5日印发

请假管理规定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人力资源管理需要,建立健全公司管理制度,并加强员工队伍建设,严肃劳动纪律,根据《劳动法》及国家、省、市的有关法规和公平公正的原则,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章假期

  第二条员工假期包括法定节假日、公休假、婚假、丧假、产假、计划生育假、事假、病假、工伤假等。

  第三条法定节假日法定节日是指元旦节、春节、清明节、端午节、中秋节、“五一”劳动节和“十一”国庆节;法定假日是指星期

  六、星期日双休日。

  第四条请假假期规定

  病假:员工因病请假的,需出具当地县级(含县级)以上中心医院或中医院(须具备二乙等医院以上等级)的病历证明及住院证明,无法出具相关证明的按事假处理。管理干部住院病假七天(含七天)以下的在当月休息中进行调整;病假每年累计以30天为限,中途到职者依比例递减;住院者以国家规定的医疗假期为限。(员工如因特殊原因无法回上海治疗,在外地生病需请病假的,须提供当地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天数如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抵充,如抵充后仍未痊愈的,申请停薪留职。如有员工生病住院,部门主管应主动告知人力资源部,以便保险备案。

  事假:因事必须由本人处理者,可请事假,每月如超过10天(含10天),则退当月保险,特殊情况的请假一次以15天为限,事假全月不得超过30天,如每月超过30天或全年累计超过90天者,工龄折半算,中途到职者依比例递减。调休请假必须以半天为最小单位。婚假:符合法定年龄结婚(包括再婚)可连续请婚假三天。晚婚者(男25周岁初次结婚;女23周岁初次结婚)婚假七天,外省市另加路途三天,超过规定天数按事假算(连续请假不得超过15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顺延(以结婚证登记时间为假期时间段依据)。子女结婚,可请事假15天。

  丧假:员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死亡或员工配偶的父母死亡(亲属关系以户口簿记录为准),上海市的可享受一天丧假,外省市另加路途二天,丧假包括法定节假日在内。需延假的,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以当地公安机关出示的亲属死亡证明为假期时间段依据)

  产假:女干部在合同期内生育的,可请产假90天,剖腹产105天,需延假的,必须履行有关手续,否则以旷工论处。超过规定假期的产假如履行有关手续,算作事假,并影响年终奖。(以县级以上医院住院证明为请假依据)。在婴儿一周岁内每天照顾授乳二次(共计1小时)。

  工伤假:员工因公受伤,按国家、上海市的有关规定给予的医疗期享受工伤假。干部因工受伤的,工伤假期间工资先按其基本工资标准发放,其余按照本地工伤管理制度执行。

  正常休假:公司员工每月最少可休息4天,如遇特殊情况加班可进行调休或计算加班费。

  第三章请假管理规定

  1.凡工作时间或规定时间内所指定的出勤人员,因故不能正常上班者应请假。

  2.请假以小时为岗位,最低请假时间为1小时。员工请假(事假或病假)由员工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3天(含)以内的由其直接主管批准;3-7天(含)的经直接主管、部门第一主管签字同意;7天以上的,直接主管、部门第一主管签字同意后,报副总经理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员工请假须提前填写请假单批准后,需要进行交接工作后,方可离岗;不可根据公司所给假期再自行延假。如超过公司规定假期未经过批准擅自不到班一律算旷工,旷工3天以上(包括3天),按自动离职处理,同时其主管告之财务停发工资;干部请假时间在3天(含)之内的由本部门主管核签,3-7天(含)的由部门主管确认并交副总核签,7天以上的`由部门主管确认交副总审核并交总经理核签。

  3.员工请假应提前安排、提前申办,如遇特殊情况(生病不能亲自到班请假)或紧急情况

  及其他不可抗拒因素应以电话请假的方式报部门负责人、部门分管领导、人力资源部负责人和分管领导批准后休假,到班后应由部门负责人带领先到人力资源部门报到并补办请假手续。履行好相关手续后方可到岗。请假手续不完备,擅自离开工作岗位或无故超过批准假期的,一律按旷工处理。补病假或事假应在到班第一时间到人力资源部办理,病假必须凭有明确日期的公立医院“病休证明”或病历证明,否则都按旷工处理。

  4.员工请病假(事先请假者)一天以内由员工事先提交书面请假申请,经上一级主管批准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一天以内凭公立医院病历证明,一天以上凭公立医院病休证明,经部门经理签署意见后,交人力资源部备案。

  5.员工患传染病必须脱离岗位治疗,病愈申请上班时,需持有公司指定医院的痊愈证明,经人力资源部门批准后方可上班。

  6.工伤假、产假、计划生育假、婚假、丧假等各类情况,均应由员工提交书面请假申请和有关证明材料,经上一级主管签署意见后,报公司部门经理批准,最后交人力资源部门备案。

  7.职工请假应事先填写请假单,说明请假理由,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部门主管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如因请假而延误工作,将追究部门主管的责任。

  8.凡未经请假,或请假不准未到班者,以旷工论处。

  9.获准的《员工请假单》原件交人力资源部备案(请假条必须写明工号,否则因一字之差,造成考勤统计有误,后果自负)。

  10.请假期满或提前到岗,到岗第一时间应到人力资源部报到,销假后方可上班,否则因未及时销假,造成个人考勤有误或保险未续,后果自负。

  11.请假超过公司规定天数未到班和自动离职者(指未打辞职报告或未到规定离职日期擅自离岗者)各部门各车间直属主管必须在核实后24小时内主动报送人力资源部处理,否则如果造成人力资源部统计人员有误,部门工作安排受阻,一切后果由其直属主管承担。人力资源部经调查核实如因不可抗拒因素造成超假,必须凭相关有效证明可酌给予延假1-2天。

  12.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各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四章请假薪资规定

  1、固定工资职员,因私事请假的,事假期间按实际请假天数扣发当月发放的日平均工资(基本工资以及岗位津贴)。未得到审批的请假按缺勤旷工处理。若该月份中曾有旷工的,按其旷工日数乘以3来扣其薪资。所有员工请事假不发给薪资。

  2、固定工资员工婚、丧、娩、工伤、病假假期内的薪资按有关规定支付;请足假期但未休满的,其未休天数不另发薪资。住院病假七天以上一个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资80%发放;住院病假一个月以上三个月以下按保障工资60%发放,住院病假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的按保障工资30%发放。婚假、丧假、产假期间工资按保障工资发放。

  3、凡国家假日薪资照发,如出勤工作,则依国定假日加班规定发给工资或调休。(特殊作息岗位除外,如门卫、食堂、司机等工作岗位)

  4、凡被公司开除、除名、自动离职,未按公司规章办理辞职手续及对公司造成损失的职工,按双方约定扣罚其未发放的薪资作为赔偿。因特殊情况,如身体健康状况,或家庭变故申请急辞者,扣除未发放工资的20%。

  5、如是旷工,旷工一天扣除其日工资的3倍,如连续无故旷工3日或全月累计无故旷工6日或全年累计旷工12天者,作为自动离职处理或予以解雇并按双方约定扣除工资。如因特殊原因造成旷工以致自动离职,工龄按重新入厂时间开始计算;

  6、生产部人员全月出勤的享受全勤奖40元/月。

  第五章销假手续

  1、员工休假结束后应于上班当日到人力资源部提取自己的请假单,由人力资源主管注明休假结束日期;

  2、员工休假超过预定期限时应说明原因,并补办相应手续;

  附:支持性文件:

  《考勤管理规定》、《福利管理规定》《出差管理规定》

请假管理规定10

  第一条、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1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丧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请假管理规定11

  一、请假规定

  1、保安员没有特殊情况不准请假和调班。如有特殊情况需经主管或主管以上领导同意后方可调整。

  2、保安员如有事外出2个小时以上的需写请假条,报主管批准后方可离开。

  3、保安员请假外出1天的需填写请假条,并向主管讲明去向和事由及归队时间,报管理处主任批准,主管做好记录并妥善安排好值班。

  4、保安员请假外出1天以上的需填写请假条,报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2—3天的.需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主管应问清事由及去向和归队时间,并做记录,请假人员归队后应及时向各级汇报情况和销假工作。

  5、保安主管请假需填写请假条,合理安排好工作后,报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2—3天的需报公司分管领导批准,3天以上的必须由公司总经理批准执行。主管应说明事由及去向和归队时间,归队后应及时向各级汇报情况和销假工作。

  二、辞职规定

  1、保安人员在试用期间提出辞职须提前3天提出书面申请,部门主管同意后后报管理处主任审批,配备的服装及物资交接清楚后方可离职,转正后提出辞职须提前15天提出书面申请,报管理处主任审批同意后,报公司分管领导和总经理审批,经总经理批准次日起方可离职。

  2、保安辞职未获批准擅自离职的,按自动离职处理,不结算任何工资,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还将追究当事人责任。

  3、辞职获批准后必须在1天内办理完移交手续,否则按自动离职处理。

  4、辞职人员在未获批准期间必须严格按照工作要求从事服务工作。

请假管理规定12

  请假制度整改为强化全院教职工的纪律观念,规范考勤管理,全面落实岗位责任制,根据上级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院实际,现对《xx学院教职工请假制度》修订如下:

  第一条考勤管理

  教职工要认真遵守工作纪律,坚守工作岗位,按时上下班,因病、事、婚、丧、产、育、探亲、进修、培训、实践锻炼、借调等需请假的,应事先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严格履行请假手续。

  考勤工作以部门为单位,建立部门考勤制度,由部门指定责任心强、敢于坚持原则的同志任考勤员。此项管理工作纳入部门年度考核。

  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考勤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考勤员应实事求是地填报本部门考勤表,并在每月3日以前将上月考勤表经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后报组织人事处(如遇节假日、双休日,报表时间顺延)。

  严禁弄虚作假、隐报瞒报。考勤不实的,部门主要负责人和考勤员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

  学院对教职工的出勤情况组织不定期、不定形式的检查。

  第二条假期规定、请假手续及待遇

  一、事假

  (一)事假规定

  确有特殊原因必须占用工作时间处理私人事务的,需事先履行事假手续。

  事假每月一般不得超过5天,全年事假累计一般不得超过30天。

  (二)请假手续

  请事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请事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请事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请事假超过30天,需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三)事假期间的待遇

  档案工资:当月事假超过3天(含3天)者,按天数扣发本人工资[日扣发工资=月基本工资(岗位工资+薪级工资)/ 天(月计薪天数),试用期、见习期工作人员以本人实际执行的试用期、见习期工资为基数];当月事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同时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当月事假累计超过30天(含30天)者,不再发放当月全部档案工资。

  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事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当年事假累计超过3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二、病假

  (一)病休证明

  教职工请病假需在《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后附病休证明。

  院内病休证明:由学院卫生科医生出具诊断证明书(包括:①主要病情及诊断结论;②建议休息天数,下同)。

  院外病休证明:需先由学院卫生科批准,到指定医院就诊(急诊除外),由指定医院出具诊断证明书。

  病假2个月以内的为短期病休,2个月以上的为长期病休。

  (二)请假手续

  请病假3天(含3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请病假3天以上5天(含5天)以下,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请病假5天以上,需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请病假超过2个月,需个人提出书面申请(附病休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签署意见后报组织人事处,由组织人事处提交院长审批。

  连续病休达2个月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需持医院出具的病愈证明,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批准,方可恢复工作。从恢复工作之日起4个月内又请病假,除另患其他疾病需要休养外,其上班前后的病假时间合并计算。

  病假期间如遇公休假日和法定假日连续计算。

  病假或因工致残导致休假,连续累计2个月以上或1年内累计病假在6个月以上,且不能恢复工作的,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确认为完全丧失工作能力,并符合国发[1978]104号文件,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参加工作年限(缴费年限)满10年的人员,应办理退休手续。确实因病不能恢复工作,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没有完全丧失工作能力者,由个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学院研究同意后,可继续休病假。从鉴定之日起,满1年再进行鉴定,仍不能恢复工作的应办理离岗手续。

  经市劳动能力委员会鉴定,可以进行正常工作,但本人拒不上班的,从第7个月起停发其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满1年仍不上班工作的,按自动离职处理。

  教职工因工致伤、残期间的待遇,按照《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工作人员工伤有关问题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1号)及《关于事业单位、民间非营利组织参加工伤保险工作的通知》(淄劳社发[20xx]49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三)病假期间的待遇

  档案工资:当月病假累计超过5天(不含5天)者,除扣发当月考勤奖和目标管理奖外,按照以下标准执行:

  (1)病假在2个月以内的`,发给原工资;

  (2)病假超过2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10%;工作年限满10年的,工资照发;

  (3)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30%;工作年限满10年的,扣发本人基本工资的20%。

  院内岗位津贴:每学期末按病假累计天数核减(日岗位津贴=学期岗位津贴总额/计发天数)。

  当年病假累计超过60天者,年度考核不能评为优秀等次;超过6个月者,不参加当年度考核,不调整薪级工资,不享受部门年终考核奖励浮动。

  三、婚假

  婚假假期

  教职工按法定婚龄结婚,给予3天婚假,遇法定节假日、寒暑假、公休日假期不顺延;男女双方均符合晚婚年龄(男25周岁,女23周岁以上初婚)的,增加婚假14天。

  请假手续

  请婚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婚假期间的待遇

  婚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四、丧假

  丧假假期

  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去世的,可给予丧假3天;在外地的直系亲属去世,可另给路程假。

  请假手续

  请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丧假期间的待遇

  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路途费等其它费用自理。

  五、产假

  (一)产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的女教职工(违反计划生育政策而生育者,除给予必要的处分外,休假按事假处理),其产假按下列规定执行:

  女教职工正常生育者,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产后休假75天);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者,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对晚育(女23周岁以上)者,增加产假60天,并给予男方护理假7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寒假、暑假休假时间不可顺延。

  孕期不满4个月流产者,可以根据医疗单位的意见,给予15至30天的产假;孕期在4个月

  以上(含4个月)流产者,给予产假42天。

  (二)请假手续

  请产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学院卫生科负责人、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产假期间的待遇

  产假期间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

  产假期满,因身体原因不能工作的,经医疗单位证明,视情况可以延续1-3个月假期。其超过产假期间的休假,按照病假处理。

  六、节育假

  (一)节育假规定

  实行各种节育手术后可请3天节育假。

  (二)请假手续

  请节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附医疗单位证明,经学院卫生科、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人、部门负责人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三)节育假期间的待遇

  节育假3天(含3天)以下,档案工资照发,院内岗位津贴按休假天数核减。超过3天的假期,按照病假处理。

  七、哺乳假

  (一)哺乳假规定

  对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女教职工,可享受哺乳假(违反计划生育政策的不享受哺乳假)。坐班制女教职工哺乳未满一周岁婴儿,在工作时间内每天哺乳两次,每次半个小时,两次哺乳时间可合并使用。多胞胎生育的,每多哺乳一个婴儿,每次哺乳时间增加半个小时。婴儿满1周岁后,请哺乳假者应正常上班。

  (二)请假手续

  请哺乳假教职工,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经部门负责人批准,由部门负责核定其具体时间。

  (三)哺乳假期间的待遇

  在规定的哺乳假期间,完成岗位职责者,视为出勤。

  八、探亲假

  (一)享受探亲假的条件

  工作满1年的正式职工;见习期、试用期人员不享受探亲假待遇。

  与配偶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

  与父母不住在一起,又不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其中,与父亲或母亲一方能在公休假日团聚的,不享受探亲假。

  (二)探亲假期

  按照《国务院关于职工探亲待遇的规定》中的有关规定,教职工应在寒、暑假期间探亲(包括出国、出境探亲),探亲假期不得提前或分期使用。探亲假期包括公休假日和法定节假日在内。

  教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探亲假1次,假期为30天。

  未婚教职工探望父母,原则上每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或者职工自愿两年探亲1次的,假期为45天。

  已婚教职工探望父母的(不包括探望岳父母和公婆),每四年给假1次,假期为20天。双职工都具备每四年一次探望父母条件的,一方自愿放弃探望父母,要求改为双方同行去探望岳父母或公公、婆婆的,可分别按各自探望父母的规定处理。

  女教职工到配偶工作地点生育,在生育休假期间,超过产假期限后,与配偶团聚30天以上的,不再享受当年探亲待遇。

  教职工的父亲或母亲和其配偶同居一地的,教职工在探望配偶时,即可同时探望其父亲或母亲,不再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带薪脱产进修教职工,符合探亲条件的,可享受探亲待遇。

  教职工探望父母或配偶,均以他们的定居地(户口所在地)为准。

  已婚教职工配偶死亡或离婚后又未再婚的,符合探望父母条件的,在丧偶或离婚满一年后,可按未婚教职工享受探望父母的待遇。

  (三)请假手续

  请探亲假教职工填写《xx职业学院教职工请假条》,经部门负责人、分管院领导、分管人事院领导审批后,报组织人事处备案。

  (四)探亲期间的待遇

  探亲路费按《xx职业学院关于工作人员差旅费开支规定》(淄职院政办字[20xx]11号)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旷工

  (一)旷工规定

  不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而未出勤者,一律按旷工处理。

  请假事由被证实为伪造的,其已享假期按照旷工处理。

  休假期满,未续假或续假尚未批准前而不到岗工作者,自批准的假期期满至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教职工在休假期间从事第二职业或从事个体经营的,自请假之日至查实之日按旷工处理。

  不服从组织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待聘人员及借调、进修等外出人员在规定期限内无正当理由不报到的,自拒绝之日起按旷工处理;无故拖延报到日期者(含内部调动),未按期报到的时间至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在申请办理调动、进修及出国手续期间,未经批准借故不上班的,未到岗时间按旷工处理。

  (二)旷工期间的待遇

  旷工者,不发放当月档案工资,不发放本学期院内岗位津贴,不享受年内一切福利待遇,并视情节轻重和造成的不良后果给予处理。

  连续旷工时间超过15天(含15天),或一年内累计旷工时间超过30天的,按人调发[19xx]18号文件规定予以辞退。

请假管理规定13

  一.请假首先需经各小组负责人处报备、申请

  二.经小组负责人同意后则到行政部报备、申请

  三.请假需提前写请假条、并交行政部

  四.如需事后补请假条则先有各小组负责人提前代填写请

  假条交行政部,待请假人回来到行政部补签字

  五.管理层请假需向上级主管报备、申请

  六.各部门原则上一天只允许有一个同事请假、超出一人则

  扣罚小组负责人当月奖金50元/累加翻倍(奖金无则补助里扣除)(特殊情况除外、特殊情况需向××报备、未报备按本规定处理)

  七.(各小组负责人+行政部)有一天的请假权限、请假2

  天需找××报备、申请。3天(含)以上需经××同意方可请假

  八.以上规定适用于本公司所有部门

  九.本通知即下发之日开始执行

请假管理规定14

  学生不能参加学院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均须办理请假手续,经批准后方可缺席或离校。不办理请假手续或虽申请请假而未获批准的,擅自不参加规定的教育、教学活动或离校的,按违规、旷课处理。

  一、请假的事项

  1、病假:学生请病假应持有正式医疗资质的医院或学校医务室的.证明。

  2、事假:学生在教育、教学活动时段内有不可拖延的个人或家庭要事需停课办理时,应请事假。学生因事请假,原则上每学期内累计不得超过一周。

  3、公假:学生因接受学院委派参加公益活动而耽误的教育教学活动,均属公假。

  二、请假的程序

  1、专业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找辅导员填写请假条。再将请假条面呈任课老师签署意见,再后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审批。

  2、公共基础课请假:学生须本人持相关证明,先找辅导员填写请假条,由辅导员审批。

  三、其他注意事项

  1、因故无法事先书面请假时,应先电话口头说明情况,事后立即补办书面请假手续。

  2、学生书面请假条,须按规定经辅导员和学院领导签字同意后,方可有效。

  3、请假期满后,应及时到学生工作办公室办理销假手续。

  三、请假的审批权限

  请假一周以内,由任课教师、辅导员和学院教学秘书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一周及以上两周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院备案;请假两周及以上一学期的三分之一以内,由副书记和教学副院长审批,学校教务部备案。

  四、请假管理工作

  1、学生请假纳入学生考勤范围,由辅导员负责。

  2、学生请假的书面请假条及相关证明,由辅导员统一管理,保存期限为一年。

请假管理规定15

  第一条

  本公司以下列日期为例假日(若有变更时预先公布),但因业务需要可指定照常上班需以加班计算:

  (一)例假日

  1.元旦;

  2.春节;

  3.妇女节(限女性);

  4.劳动节;

  5.国庆节。

  (二)每星期日

  (三)其他经公司决定的休假日。

  (四)例假日若适逢星期日,其隔日不予补假。

  第二条

  员工请假分下列七种:

  (一)事假:因事必须本身处理者可请事假,每年积计以7天为限。

  (二)病假:因病治疗或休养者应检具劳保局特约医院或公立医院证明申请病假,每年累积计以30天为限;住院者,以一年为限,两者合计不得超过一年。

  (三)婚假:

  1.员工结婚可请婚假8天(包括例假日)。

  2.子女结婚可请假2天(包括例假日)。

  3.兄弟姊妹结婚可请假1天。

  (四)产假:

  1.员工生育可请假8星期;小产4星期(均包括例假日)。晚婚假加1个月,办理独生子女手续再加3个月。

  2.配偶分娩可请假1天。

  (五)丧假:

  1.父母配偶丧亡可请假8天(包括例假日)。

  2.祖父母、兄弟姊妹及子女、岳父母的.丧亡可请假6天(包括例假日)。

  3.其他直系亲属丧亡可请假1天。

  (六)公假:因兵役检查或军政各机关的调训,期间不满一个月者或应国家考试或担任各级代表出席会议期间在三天以内者,可请公假。

  (七)特别假:依其服务年资,可分别给予特别假。

  第三条

  前条各款假期内的薪津照常支给。

  第四条

  第二条各条款假期的核准权限如下:

  (一)主管级以下人员,假期三天内由主管核准,三天以上由经理(主任)核准。

  (二)主管级人员,假期三天内由经理核准,三天以上由协理或副总经理核准。

  (三)经理级人员由协理以上主管核准。

  第五条

  本公司员工因执行职务所生的危险致伤病不能工作者,以公假论,期间以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假期中薪资照给。

  过期仍未痊愈者可依退休规定命令退休。

  第六条

  请假逾期,应照下列规定办理:

  (一)事假逾期按日计,扣薪津,一年内事假积计超过30天者免职或解雇。

  (二)病假逾期可以未请事假的假期抵销,事假不敷抵销时按日计扣薪津。但患重大疾病需要长期疗养,经总经理特别核准者不在此限。

  第七条

  特准病假以半年为限,其假期延至次年时应合并计算。特准病假期间薪资减半发给,逾期者可予命令退休或资遣。

  第八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除因急病不能自行呈核可由同事或家属代为之外,应亲自办理请假手续。未办妥请假手续,不得先行离职,否则以旷工论处。

  第九条

  本公司员工请假期届满行续假或虽行续假尚未核准而不到职者,除确因病或临时发生意外等不可抗力事情外,均以旷工论。

  第十条

  本公司员工旷工在七日以内按日计扣薪津。

  第十一条

  请假理由不充分或有妨碍工作时,可酌情不予给假,或缩短假期或令延期请假。

  第十二条

  请假者必须将经办事务交待其他员工代理,并于请假单内注明。

  第十三条

  计算全年可请假日数,均自每年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中途止职者,比例递减。特准病假延至次年销假者,其次年事、病假期比照中途到职人员计算。

  第十四条

  本公司员工依本规则所请假如发现有虚伪事情者,除以旷工论处外,并依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第十五条

  在本公司服务1年以上满3年者每年给予特别休假7天。服务3年以上未满5年每年给予特别休假10天。服务5年以上未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4天,服务满10年者给予特别休假15天,满10年以上每增满1年加给1天,但至多以30天为限。

  第十六条

  特别休假按以下手续办理:

  (一)每年初(元月)由各单位在不妨碍工作范围内,自行安排特别休假日期。特别休假日期表一式两份,一份留存原单位,一份逐级转呈各部(室)经理(主任)核阅后送人事单位备查。

  (二)特别假休假时,应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员工请假记录卡),并觅妥职务代理人,办妥职务交待后才能休假。

  (三)基于业务上的需要不能休假时,可比照休假天数的薪津数额改为奖金,若干休假期间,因业务需要奉令销假,照常工作而不补休假者,亦可照其未休假天数的薪资额改发奖金。

  第十七条

  员工在休假之前一年有下列事情之一者,不给予特别假:

  (一)事、病假积计逾21天者。

  (二)旷工达3天以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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