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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研经费管理和使用办法最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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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校科研经费管理,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根据《事业单位财务规则》、《事业单位会计制度》、《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高等学校财务制度》,结合财政部、科技部、总装备部、国防科工局等有关科学研究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之规定,以及我校的具体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科研经费,包括纵向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纵向科研经费是指各级政府部门批准立项并拨款的科研项目经费,国防军工项目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国外政府和学术机构间的合作经费等。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各企事业单位利用自有资金委托我校开展科研项目的经费,国际科技合作经费中与境外企业间的合作经费及科技捐赠项目经费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以符合国家财经法规、管理办法规定为前提,以完成科学研究任务、促进国家科学技术发展为目的,按照有利于学校教育与科技事业的健康发展、有利于学校办学资源的效益发挥、有利于调动广大教师工作积极性的原则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科研经费由学校统一进行使用管理。根据分工,学校科研经费管理的各部门和课题组分别落实具体管理职责和义务。
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研项目的主管部门,归口管理科研项目立项、课题组织、科技合同及重要文件审批、重要支出审批、项目结题与验收、科研成果管理等业务。
财务处是科研经费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部门,按照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的原则,依法组织科研经费使用的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业务。
审计室是科研经费的审计监督部门,依法对科研经费的使用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和监督检查。
课题组所在学院是科研项目的二级管理单位和项目实施的保障单位,有责任和义务为科研项目立项、过程管理、实施等提供必要的条件支撑。
课题组是科研经费使用的责任主体,依照项目经费管理的'有关法规,按照批复的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的预算安排,结合科研业务的实际需要合理使用项目经费,并对经费使用的结果负责。
第五条到校各项科研经费,不论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全部纳入财务处统一管理、集中核算。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形式转移或截留科研经费。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六条纵向科研经费实行预算管理制度。课题组在立项申报的同时,应当按照项目允许的开支范围和计价标准,围绕课题目标和任务的实际需要,科学合理地编制项目收支预算。
第七条经批准的项目收支预算书(课题任务书或合同书所含),是课题开展过程中资金支付、支出控制和决算报表审计的唯一依据。
第八条课题申报及项目收支预算的编制过程中,若涉及自筹或配套资金要求,必须以《科研项目自筹(配套)资金来源证明》的形式具体落实所涉及资金的出处,并经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审批。
第九条科研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书)一经批准,科学技术研究院将经过解密处理的项目经费预算书报财务处备案。财务处按项目单独建账,并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支出标准进行财务管理与会计核算。
第十条项目经费建账时,科学技术研究院依照经过批准的项目经费预算书,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科研课题经费入账通知单》切块分配当期到款额度至各成本环节;财务处在会计核算软件系统中予以设定,保证经费支出按照预算书的规定标准据实列支。
第十一条财务处通过“高级财务管理平台”信息系统,按项目负责人将项目经费列入查询范围。项目负责人应实时关注经费使用情况,并参照项目预算书的支出内容控制后续支出,保证项目经费的各项支出符合经费预算要求。
第三章支出管理
第十二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项目负责人责任制。项目负责人对项目经费的开支内容、支出结果和项目收支决算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项目支出必须经过项目负责人审查签字确认。财务处在会计核算过程中负责审查项目经费支出的合法、合规情况。
第十三条纵向科研经费支出中,涉及分承担经费拨付、设备购置、委托外单位协作、技术咨询、专题技术研究或学术会议、国内外交流与合作、评审鉴定会议、项目收益预提等费用列支,需事先经过科学技术研究院审批。
第十四条科研项目涉及与外单位协(合)作、技术咨询,或分承担经费拨付的,须以双方正式签定的科技合同或协议作为经费支出的依据。
第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经费中,列为研究过程直接成本开支范围的,依据项目的计价标准和允许列支范围,参照课题任务书(或项目合同),并结合国家财经法规的统一规定(如差旅费、专家咨询费、会议费等开支标准),由课题组据实开支。
其中,国家科技专项计划类项目(863、973、科技支撑计划)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交流合作费、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仅限外聘人员及学生,下同)和专家咨询费。
基金类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主要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国际交流与合作费和劳务费等。
国防科研项目经费、国防科研试制费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设计费、材料费、外协费、专用费、试验费、劳务费、技术协调费,以及项目管理部分费用。
国防科工局国防科研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设计费、专用费、材料费、外协费、燃料动力费、劳务费、差旅费、会议费、事务费、专家咨询费,以及项目管理部分费用。
北京市科技计划项目需要据实列支的范围包括:劳务费、试验外协费、合作费、设备购置费、材料费、资料印刷费、调研费、租赁费和其他规定费用。
第十六条以上需直接成本列支范围内的具体内容及支出标准,依照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执行。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不得列支在职人员费用的,不得以酬金、加班费、津贴、补贴或缺编费等名义变通列支。
第十七条纵向科研经费中的设计费、材料费等,不得列支办公用品费用。确属项目工作开展所需设计用品、材料或工器具的,报账时须附购置明细清单。
第十八条纵向科研经费中,依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允许由项目承担单位分摊(或计提)管理费(含间接费用)的,学校按照专项经费管理办法之规定摊销(或计提)公共管理费用。
其中,国防科研试制费依照规定所列管理费额度的76%用于分摊学校日常资源消耗、公用房屋维修等公共费用;额度的24%由课题组开支专用设备维修、劳保用品、办公费、一般图书资料、一般会议及差旅费、科技培训、审计、业务招待等费用。
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经费依照规定所列管理费额度的76%用于分摊学校日常资源消耗、公用房屋维修等公共费用;额度的24%由课题组开支专用设备维修、科技培训、审计、业务招待等费用。
第十九条横向科研经费及其他未明确规定管理费摊销比例的项目经费,按照到校项目经费的8%由学校摊销管理费用,统一纳入学校事业收入,用以弥补学校教育事业经费的不足。
第二十条在横向科研经费的开支中,用于课题组人力资源成本的支出总额,按照不超过项目经费的25%加以控制。
第二十一条国防科研(含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经费中,依照《军工科研事业单位财务制度》规定,学校按照全校科研用房屋和仪器设备固定资产原值的1%计提固定资产修理费,用于学校开展科研工作相关的固定资产的更新、改造和维护。
计算获得当年应提固定资产修理费总额后,按照国防科研项目计价管理办法规定的“直接费用比例法”进行分摊,计入项目管理费用成本。即:
分配率=本期固定资产修理费总额/本期科研直接成本支出总额
项目应分摊固定资产修理费=该项目本期直接成本和×分配率
第二十二条对于研制周期两年以上的国防科研项目(含国防科工局科研项目),依其管理办法可以预提不超过该年度项目经费总额3%的项目收益。预提项目收益纳入学校年度事业收入,统一安排和使用。
第二十三条摊销(或计提)项目管理费(含间接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或预提项目收益,按照以下程序办理:
1、科学技术研究院通过《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入账通知单》切块分割当期到账经费,明确相关费用额度,并核定项目能否预提收益。
2、财务处根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结合课题经费预算书核定相关费用的摊销或计提额度。
3、在核定相关费用额度的基础上,财务处依据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摊销、计提或使用相关费用,并计入项目成本。
4、财务处建立项目管理费(含间接费用)、固定资产修理费及预提收益台账,以便后续财务管理使用。
5、因项目特殊原因要求减免管理费用的,需由课题组提交减免管理费具体情况说明与申请,经由学校科技和财务主管领导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四条学校在教育事业年度预算安排中,要充分考虑并保证科学研究与学术发展等方面的需要,对科技事业的正常开展和健康发展给予资金预算方面的保证。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经费使用中,不得超范围列支通用仪器设备购置费。各种科研经费不得用于支付各种罚款、捐款、赞助、投资、集资等项支出;不得用于广告、宣传、抵押、担保、融资等经营活动。
第二十六条科研经费列支人员费用涉及个人所得税的,由收益人缴纳;财务处按照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比例代扣代缴。
第四章决算管理
第二十七条对于实行决算报告制度的纵向科研项目,课题组应按照课题组织部门的要求及时编报项目经费年度决算报表和项目决算报表。决算报表应严格依据项目核算收支明细进行编制,经财务处审签后上报。
财务处有权拒绝签署与实际使用情况不相符编报。未经财务审签的经费使用情况编报,由编制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八条按照各专项经费管理办法,需要进行项目财务决算审计的,依其规定执行决算审计相关事务。
第二十九条项目研究任务完成,经上级主管部门或委托方出具项目通过验收证明,该项目即告结束。已结束的科研项目必须在六个月内办理验收备案及结题结算手续。
第三十条科研项目通过验收后,允许有经费结余的,根据专项经费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将结余经费结转为学校教育事业收入,弥补教育事业经费不足。
第三十一条科研项目已超过合同或协议规定期限,未办理验收备案及结题决算手续的,项目负责人应向科学技术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六个月后无故不办理验收备案和结题决算手续的,财务处停止该项目经费的使用,剩余经费全部纳入学校教育事业收入。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三十二条使用科研经费购置的固定资产,属于国有资产,统一纳入学校固定资产进行核算与管理。其使用和处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第三十三条受项目委托单位委托代购的固定资产,由科学技术研究院依照项目任务书或科研合同审签,在实验室与设备管理处备案审签同意后,不纳入学校固定资产核算和管理。课题组交付该项固定资产时,应办理交接手续并留有回执备查。
第三十四条科研项目研制过程中或研制结束后形成的科技成果,其成果管理及转让等,严格按照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五条学校科研经费的管理和使用,应自觉接受国家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各相关部门及项目负责人应积极配合监督检查工作。
第三十六条学校科研经费管理过程中,科学技术研究院、财务处、课题组及所在学院各责任主体单位应积极履行相应的管理职责和义务,部门相互配合、相互协作、相互监督,确保各项经费支出手续完备、内容真实、核算准确,促进科研项目的顺利完成。
第三十七条未经学校批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将科研经费放在非学校指定账户。私自存放科研经费的情况,一经查实,除限期追回全部经费以外,将对相关责任人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之规定予以处理。
第三十八条对于弄虚作假列支、截留、挤占、挪用科研经费等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将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之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国家颁发有专项经费管理办法的科研项目,其项目经费的使用和管理依照其相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校办字〔20xx〕51号)、《北京理工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补充规定》(校办字〔20xx〕4号),及相关通知同时废止。
第四十一条本办法由财务处、科学技术研究院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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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改革和创新科研经费使用及管理的方式,促进形成充满活力的科技管理和运行机制,营造良好科研氛围,调动和保护我校科研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确保学校科研工作健康、持续发展,现根据《关于进一步完善中央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等政策的若干意见》(中办发【20xx】50号)、《国务院关于改进加强中央财政科研项目和资金管理的若干意见》(国发〔20xx〕11号)、《财政部、科技部关于调整国家科技计划和公益性行业科研专项经费管理办法若干规定的通知》(财教〔20xx〕434号)及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述科研经费是指学校为开展科研活动所取得的各类“纵向科研项目”和“横向科研项目”的科研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是指:
1、国家各部委、地方、行业等主管部门下达的各类科研项目;
2、我校作为合作单位参加的由其他单位牵头申报的纵向科研项目。
(二)横向科研项目是指:企、事业单位委托学校承担的各类项目,包括技术开发(委托开发、合作开发)、技术服务、技术转让、技术咨询等。
第三条科研经费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责任到人”的管理体制。实施学校、学院/系/校内各类科研机构等(以下简称学院)和项目负责人三级管理,由科研、财务、人事、资产(设备)、审计、监察等管理部门各司其职,各尽其责,形成完善的内部控制和监督约束机制,确保经费使用权、管理权和监督权的有效行使。
第四条所有科研经费属于学校收入,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按项目单独核算、专款专用,并按照相关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委托方或科研合同的要求规范使用。涉及国有资产(包括知识产权等无形资产)的使用和处置事项,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章职责与权限
第五条学校是科研经费管理的责任主体,校长对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承担领导责任。
第六条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申报立项、执行、结题等相关的管理和服务工作。负责科研项目合同、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的审批,项目立项及经费划拨、外(转)拨经费单位资质和合同的审核与管理,技术合同登记、科研绩效支出等的审批;按照项目立项通知书(任务书)、合同和项目预算监督科研项目经费的使用。
第七条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具体负责科研项目经费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负责科研项目预算编制指导,决算审核;项目经费入账;经费预算和预算调整审批及外(转)拨经费单位资质审核等;监督并审查项目负责人在其权限范围内按项目预算科学、合理地使用科研经费;负责科技合同的减免税等管理和服务工作;协助项目负责人接受项目经费专项审计。
负责对科研经费购置设备的招标采购工作,管理科研经费购置和试制的设备(含购买和开发的无形资产)。
第八条学校审计部门负责对科研项目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审计,对科研项目的经费决算进行审签或审计。
第九条学校人事部门负责对项目组长期聘用人员、由科研经费列支的聘用人员的工资、科研项目列支的劳务费和绩效支出等的开支标准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条学校外事管理部门负责对项目组开展的国际合作交流活动进行审核和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纪检、监察部门负责对各部门管理科研经费、项目组使用科研经费进行监督,对管理、服务和使用科研经费过程中的违规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二条学院对本单位科研经费使用承担监管责任,保证其真实性、合理性和相关性。负责科研项目外(转)拨经费的支出等审核工作。
第十三条科研项目经费实行项目负责人负责制。项目负责人要合规、合理使用科研经费,对其真实性和相关性承担法律责任。项目负责人必须依法、据实编制科研项目预算和决算,并严格按照项目管理办法、批复的预算(任务书)和签订的合同使用经费,自觉接受项目主管部门、政府相关部门以及学校相关部门的检查与监督。因科研行为不当引起纠纷或影响学校信誉评价等级的,学校将冻结项目经费、追回绩效支出并视情节给予相应处理。
第三章预算和决算管理
第十四条所有科研经费按国家批复或学校批准的项目预算和合同进行管理,严禁编造虚假合同、编制虚假预算。项目负责人按照目标相关性、政策相符性和经济合理性的原则,科学、合理、真实地编制科研经费预算,并对购置仪器设备进行重点说明。跨单位合作的项目,确需外拨经费的,应当在项目预算中单独列示,并附外拨经费支出预算。
第十五条科研经费预算由项目负责人编制后,由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审批管理。
第十六条项目经费预算一经批复,必须严格按批复预算的开支范围、标准和项目研究进度执行,不得超预算开支费用。批复的预算原则上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需按规定程序审批。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据实编报项目决算,校科研管理部门、财务管理部门审核签署意见后,校科研管理部门按要求报送项目主管部门,同时将结题报告存档。
第十八条接受项目主管部门专项审计或各类财务检查的项目,项目负责人必须在接受审计或检查前到校财务管理部门备案,并将审计或检查结论送校财务管理部门存档。
第四章收入和支出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经费到达学校账户后,由科研管理部门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办理入账手续,学校财务管理部门应依据校科研管理部门确认的科研经费收入办理入账,做到专款专用。项目负责人所承担科研项目的到账经费归属于本人所在科研业绩考核单位。
第二十条为规范支出管理,学校科研人员应严格按照批复的预算(任务书)或合同约定的支出范围、标准使用经费。严禁以任何方式挪用、侵占、骗取科研经费;严禁虚构经济业务、使用虚假票据套取科研经费;严禁在科研经费中报销个人家庭消费支出,财务管理部门根据有关管理规定、项目预算或合同办理支出业务。科研经费的使用应严格执行国家相关财经政策、科研项目相应的经费管理规定和学校财务制度。
第二十一条纵向科研经费包括直接费用和间接费用。
(一)直接费用
直接费用是指在课题研究开发过程中发生的与之直接相关的费用。
直接费用主要包括设备费、材料费、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费、会议费、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其他支出等。直接费用的使用按国家相关经费管理的规定执行。
(二)间接费用
1、间接费用是指承担课题任务的单位在组织实施课题过程中发生的无法在直接费用中列支的相关费用。
间接费用主要包含:学校管理费、绩效支出和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
2、间接费用的确定
间接费用按照国家政策规定的上限编制执行。
3、学校将国家下达的间接费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管理,统筹安排使用。
第二十二条横向科研经费包括技术交易费和非技术交易费。
技术交易费主要包括含测试化验加工费、燃料动力费、差旅/会议/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出版/文献/信息传播/知识产权事务费、外协费、使用学校仪器设备和房屋及水、电、汽等资源占用费、管理费、税费、业务接待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绩效支出、其他支出等。
非技术交易费主要包括设备费和材料费等。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对劳务费、专家咨询费和绩效支出的约定
劳务费指:劳务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参与项目研究的研究生、博士后、访问学者以及项目聘用的研究人员、科研辅助人员及临时聘用人员等的劳务性费用及社会保险补助费用。劳务费预算不设比例限制,由项目研究人员据实编制。
专家咨询费指:在项目研究开发过程中支付给临时聘请的咨询专家的费用。
绩效支出指:为提高科研工作绩效安排的相关支出。责任单位应当根据科研人员在项目工作中的实际贡献,结合项目研究进度和完成质量,在核定的间接费用范围内,公开公正安排绩效支出,充分发挥绩效支出的激励作用。
第五章间接费用的提取办法
第二十四条纵向项目的。间接费用用于补偿学校为项目实施所发生的间接成本和绩效支出及项目研究所需但在直接费用中无法支出的费用,主要包括:管理费、绩效支出及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其中:管理费用于弥补学校科技发展基金和学院科研发展基金;绩效支出主要用于奖励对科研工作有贡献的人员;间接费用的其他支出可以开支科研所需但在直接费用中无法列支的其他费用或学院适度统筹用于科研事业的支出。
第二十五条纵向科研项目管理费的提取参照国家相关经费管理办法的规定执行,相关经费管理办法未作规定的,按照研究经费的5%计提,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基金和学院科研发展基金分别按管理费的40%和60%分配。
项目批准的计划任务书中所列的需转拨给合作单位的合作经费部分不提取管理费。
学校设立的各类科研项目不提取管理费。
第二十六条横向项目的`管理费按照项目实际到账总经费(含承兑汇票)分段累退提取比例提取,比例如下:
横向科研项目的学校科技事业发展基金和学院科研发展基金分别按管理费的40%和60%分配。
第二十七条科研项目间接费用的提取单位与到账经费归属单位一致。
第六章外(转)拨经费管理
第二十八条外(转)拨经费是指根据科研项目实施的需求需转拨给外单位的经费,外(转)拨经费包括:合作经费、外协经费、外购经费等。合作经费指批准的项目计划任务书或签订的技术合同中合作单位承担该项目相应研究内容所需的经费;外协经费指因项目实施的需求,在预算范围内,委托外协单位完成部分研究或实验内容或进行技术服务的经费;外购经费指因项目实施的需求,用于购买设备、材料等需转拨给供货方的经费。
(一)项目负责人应当按照预算或合同(任务书)等约定进行经费外(转)拨,科研项目的合作经费、外协经费必须签订合同(协议)。外购经费金额超过1万元的,报销时需提供合同(协议),外(转)拨业务需要招标与集中采购的,应按国家和学校招标与集中采购的相关规定办理手续。外(转)拨经费超过5万元,需由项目负责人、学院和学校科研管理部门和财务管理部门批准后执行。
(二)严禁违规将科研经费转拨、转移到利益相关的单位或个人;严禁借科研协作之名,将科研经费挪作它用;严禁设立“小金库”。
第七章结题结账和结余经费管理
第二十九条科研项目负责人应该在预算或合同(任务书)规定的时间内按时完成研究任务并通过验收,及时办理结题、结账手续。科研管理部门及时将结题项目通知项目负责人和财务管理部门,已结题项目超过6个月不办理结账的,财务管理部门将对项目账户进行冻结和清算,剩余经费收归学校支配。
第三十条本办法所称结余经费是指学校科研项目实施周期已结束、项目目标完成并结题验收后的结余资金,包括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和横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一)纵向科研项目结余经费
由项目负责人在2年内用于科研活动的直接支出;2年后未使用完的,按规定收回。
(二)横向项目结余经费
项目负责人原则上可以提取不超过结余经费80%的绩效支出,剩余部分由项目负责人用于后续科研活动的支出。
(三)对于项目因故提前终止尚未列支的项目资金,或因项目实施计划调整,不需要继续支出的项目资金,按主管单位意见或合同约定执行。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本办法如与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冲突,以国家各部委、省市各类项目经费管理办法为准。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中所列有关事项的具体办理程序等规定按照《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实施细则》执行。
社科类项目科研经费管理相关规定另行制定。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原《合肥工业大学科研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合工大政发〔20xx〕90号)同时废止。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由财务、科研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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