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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加强财政预算管理
导语:财政预算管理是现代国家公共财政体制建设的基本内容,也是一个国家经济运行情况好坏的标准之一,创新是企业生产、社会进步的力量之源,同时也是时代发展的需要。
(一)深化预算监督改革,不断完善预算管理制度和办法。
监督单位财政资金的使用情况,当发现存在问题时,应及时纠正错误,提高追责力度,加大惩处力度。同时对监督资金拨付情况,防止拨款违反政策规定,对可能存在腐败的现象绝不姑息。各部门间建立高效顺畅的工作协调机制,保持信息沟通。加大对监督监管的支持力度,设置专业人员对预算支出款项进行监督,以便开展经常性监督。自觉接受社会媒体监督,预算使用情况应及时通过相关的新闻媒介予以公布,接受广大群众的监督。
(二)建立绩效预算管理体系,开展预算绩效考核。
提高绩效评价质量。对管理者提出更高的要求,以绩效带动业务人员管理积极性,使业务人员严格按照工作流程进行管理,同时积极发挥主观能能动性,最终提高管理的效率,通过绩效的方式进行调控管理,使预算结构不断优化,进而推进财政权利结构更加合理,进而形成持续的公共财政预算管理体制。加强预算绩效管理。通过绩效管理。预算安排时要确定绩效目标,预算执行过程中要监控实施情况,预算执行结束后要形成绩效评价报告,并将评价结果应用于安排预算。加强对财政预算的约束和控制,促进财政资源的合理配置。
(三)明确权利和责任,明确财政资金安全管理责任制。
各部门领导对财政预算管理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同时要对资金管理负总责,因此领导应该切实布置好部门各方面管理工作,将管理工作细化,明确分工,树立明确的责任人,责任落实到人。当有违纪违法情况发生时,应通过法律手段解决,依法办事。印章等重要审批物件应由专人保管,并分开管理,同时对账户中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进行及时了解,并做好记录。提高管理人员业务水平,对涉及财政预算管理工作人员进行相关培训,审批操作和预算支出工作应做硬性规定,减少人为的失误。
(四)增强预算编制科学性。强化预算编制和执行管理。
进一步细化和规范预算编制。在编制预算时应当以工作目标可行度和结果回报率作为衡量标准,通过对项目的考核来估算所需资金的投入情况。无论是现金支付还是转移支付,都应该将资金归入到预算之中,通过预算收支情况的分析和评估,完善预算编制,提高预算编制的完整性。不断总结经验,摸索方法,提高预算管理的准确性。对虚报项目、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应当诉诸法律,严惩违规行为。各部门应通过科学合理编制预算、加快预算执行等有效措施,减少财政结转和结余资金规模。加快支出进度,对已经无法支出或无需支出的资金,应该及时收回预算,并对资金进行重新分配。完善拨款制度和收支制度,健全采购制度,防止资金大量流失。完善资金收付制度,合理的收支制度有助于预算管理工作开展。严格规范预算项目审核,建立科学合理的、运转高效的预算评审机制,加强预算编制的审核监管,从源头上控制部门预算的真实性和准确性,确保部门预算的有效执行。
(五)加强规范各类账户管理,加强部门和单位银行账户管理。
对财政专户采取更为严格的管理审批办法,对财政专户做好清理整顿工作,撤销没有有效文件开设的专户,对不符合规定设置的银行账户进行清理,并代理银行选择方式进行明确规定,采取公开招标的方式,对专户开户银行严格筛选,着重衡量银行的运营情况和偿还债务能力。规范项目审核程序,及时公开信息,使预算管理保持公开、透明,可以减少和预防腐败情况的发生。确保形成财政预算编制―审查―批准―执行―调整―监督―审计―问责的管理过程。明确相关业务管理机构的职责分工,形成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和财政专户管理的长效机制。设立针对账户审批,应建立日常审批和年检制度,使审批方式流程化、规范化。减少位代存代管资金情况,一经发现将严格处理。
(六)管理方式的信息化、数据化,完善信息系统控制体系。
运用新媒体新技术,多方式多渠道地加强财政管理信息化建设。可部门应该适应社会需求,提高管理方式的信息化。建立以总账为核心,包含指标、计划、资金收付、账务等的全流程控制体系,将预算管理信息及时在网上公布,增加资金运作的透明度。运用电子信息技术,将预算支出信息整理收纳,并对资金运作情况进行跟踪记录,确保支出预算的细化。
管理体制
预算管理体制是确定中央政府与地方政府以及地方各级政府之间各级预算管理的职责权限和预算收支范围的一项根本制度,它是财政管理体制的重要组成部分。财政管理体制有广义和狭义两种含义,广义的财政管理体制包括预算管理体制、税收管理体制和财务管理体制等;狭义的财政管理体制仅指预算管理体制。在实际工作中,讲财政体制时,一般是指预算管理体制。预算管理体制的核心问题是各级政府之间的收支划分。我国预算管理体制进行过多次改革,总体上是根据“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由高度集中管理体制,到逐步实行多种形式的分级管理体制。我国现行的预算管理体制是1994年起实行的分税制财政体制。
分税制财政体制是在中央与地方各级政府之间,根据各自的职权范围划分税源,并以此为基础确定各自税收权限、税务机构和协调财政收支关系的一种制度。我国从1994年开始实施以分税制为核心内容的预算管理体制。分税制财政体制的主要内容包括:
1.划分中央、地方的支出范围。中央财政主要承担国家安全、外交和中央国家机关运转所需经费、调整国民经济结构、协调地区发展、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支出以及由中央直接管理的事业发展支出。具体包括:国防费,武警经费,外交和援外支出,中央级行政管理费,中央统管的基本建设投资,中央直属企业的技术改造和新产品试制费,地质勘探费,由中央财政安排的支农支出,由中央负担的国内外债务还本付息支出,以及中央本级负担的公检法支出和文化、教育、卫生、科学等各项事业费支出。地方财政主要承担本地区政权机关运转所需支出以及本地区经济、事业发展所需支出。具体包括:地方行政管理费,公检法支出,部分武警经费,民兵事业费,地方统筹的基本建设投资,地方企业的技术革新和新产品试制经费,支农支出,城市维护和建设经费,地方文化、教育、卫生等各项事业费,价格补贴支出以及其他支出。
2.按税种划分中央与地方收入。将维护国家权益、实施宏观调控所必需的税种划为中央税,主要有关税、消费税、进口产品消费税和增值税、中央企业所得税等;将同经济发展直接相关的主要税种划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主要有增值税、资源税、证券交易税等;将适合地方征管的税种划为地方税,主要有营业税(不含铁道部门、各银行总行、各保险总公司集中交纳的营业税)、地方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并充实地方税税种,增加地方税收入。2002年国家对所得税划分进行了调整,自2003年起,将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改为中央与地方共享税。
3.确定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数额。按照1993年地方实际收入以及税制改革和中央与地方收入划分情况,核定1993年中央从地方净上划的收入数额(即消费税+75%的增值税-中央下划收入)。1993年中央净上划收入,全额返还地方,保证现有地方既得财力,并以此作为以后中央对地方税收返还基数。1994年后,税收返还额在1993年基数上逐年递增,递增率按全国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平均增长率的1:0.3系数确定,即上述两税全国平均每增长1%,中央财政对地方税收返还增长0.3%。如若1994年以后净上划中央的收入达不到1993年基数,则相应扣减税收返还数额。
4.原体制中央补助、地方上解以及有关结算事项的处理。为顺利推行分税制改革,1994年实行分税制后,原体制分配格局暂时不变,过渡一段时间再逐步规范化。2002年国家对所得税划分进行了调整,自2003年起,所得税不再按归属划分,而改由中央和地方按一定比例分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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