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管理制度
在当今社会生活中,制度的使用频率逐渐增多,制度就是在人类社会当中人们行为的准则。你所接触过的制度都是什么样子的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代理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分享。
代理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防范保险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以下简称《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保险代理机构是指依照《保险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本规定,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保监会”)批准设立的,根据保险人的委托,在保险人授权的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
第三条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专门设立,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经营保险代理业务的保险代理机构,均适用本规定。
第四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事保险代理业务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有关规定,遵循自愿、诚实信用和公平竞争原则。
第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理保险业务时,其代理行为所产生的法律责任由保险人承担。
因授权不明,给他人造成损害的,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保险代理机构负连带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不履行代理职责或履行代理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而给被代理人造成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保险代理机构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从事的保险代理活动,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由保险代理机构承担法律责任。相对人有理由相信保险代理机构有代理权的,该保险代理活动有效,由保险人承担法律责任。
第六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设立
第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合伙企业、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形式设立。
第八条设立合伙企业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具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协议;
(三)出资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合伙企业名称和住所;
(五)具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六)持有《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以下简称《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2个以上至50个以下的股东;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低于人民币5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条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形式的保险代理机构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5个以上符合法律规定的发起人;
(二)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章程;
(三)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1000万元的实收货币;
(四)有符合法律规定的公司名称、组织机构和住所;
(五)持有《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不得低于员工人数的二分之一;
(六)有符合中国保监会任职资格管理规定的高级管理人员;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的法定名称中应当包含“保险代理”字样。
第十二条
依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不能投资于保险代理机构的单位和个人,不得成为保险代理机构的股东、发起人或合伙人。
第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由中国保监会审查。
本规定所称的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公司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或合伙企业的负责人。
保险代理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审查的内容和方式包括对申请材料的审核、考察谈话、考试等。谈话应当作出记录,谈话记录应当经考察人和被考察人双方签字。申报材料、考察谈话记录、考试成绩作为被考察人任职资格审查的重要依据,与中国保监会对被考察人任职资格的审查意见,一并存入被考察人的任职资格档案。
第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除应持有《资格证书》外,还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
(一)具有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三年以上;
(二)具有非经济、金融、保险、法律专业大专以上学历,从事保险或相关工作五年以上。
从事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10年以上的,其学历要求可适当放宽。
第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分为筹建和开业两个阶段。
第十六条申请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申请人应向中国保监会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建申请报告;
(二)筹建可行性报告,包括市场情况分析、机构发展思路、近三年的业务发展计划和盈利情况预测等;
(三)机构框架,包括资本金、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组织机构等;
(四)筹建方案;
(五)筹建人员名单及身份证复印件;
(六)筹建负责人简历及其亲笔署名的无违法犯罪记录以及其他不良记录的声明;
(七)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筹建负责人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大专以上学历;
(二)具有保险代理或相关工作经历;
(三)无违法犯罪记录或其他不良记录。
第十八条
中国保监会自收到筹建材料之日起,在三十天内书面通知申请人是否受理。依法拒绝受理的,应说明理由;依法予以受理的,依据本规定进行审查,自收到材料之日起六个月内向筹建申请人作出是否批准筹建的决定,书面通知申请人;不批准筹建的,应说明理由。
第十九条
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保险代理机构的,应当成立筹备组,并于批准之日起六个月内完成筹建工作;逾期未完成筹建工作或未达到开业标准的,原批准文件自动失效。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内不得从事任何保险代理活动。
第二十条完成筹建工作的,申请人可向中国保监会提出开业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开业申请报告;
(二)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三)内部管理制度,包括组织框架、决策程序、业务、财务和人事制度等;
(四)高级管理人员送审材料;
(五)员工名册、员工《资格证书》复印件和身份证复印件;
(六)股东或合伙人名册、法人股东营业执照复印件及加盖股东单位财务印章的最近三年财务报表、自然人股东或合伙人身份证复印件;
(七)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验资报告、资本金入帐原始凭证复印件;
(八)计算机软、硬件配备情况;
(九)营业场所使用权或所有权的证明文件;
(十)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批准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十一)中国保监会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第二十一条
中国保监会自接到符合要求的开业申请材料之日起三十天内进行验收,在三个月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并书面通知开业申请人;不批准开业的,应说明理由。
第二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的设立申报材料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的格式上报。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开业的保险代理机构应按规定领取《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
保险代理机构应严格遵守中国保监会制定的许可证管理制度。申领或换发《许可证》后应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二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中国保监会可吊销其《许可证》。
第二十五条
《许可证》有效期三年,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有效期满六十天前向中国保监会申请换发《许可证》。申请机构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中国保监会可拒绝为其换发《许可证》;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换发的《许可证》的,不得继续经营保险代理业务。
第三章变更和终止
第二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下列事项需报经中国保监会批准:
(一)修改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
(二)变更注册资本或出资额;
(三)变更股东或合伙人;
(四)变更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
(五)变更组织形式;
(六)变更住所;
(七)变更高级管理人员;
(八)变更业务范围;
(九)变更公司或企业名称;
(十)分立、合并;
(十一)解散、破产;
(十二)法律、行政法规要求报批的其他变更事项。
第二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依法解散、撤销和破产的,应向中国保监会交回《许可证》,并在中国保监会指定的报纸上予以公告。
第四章从业资格
第二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应当通过中国保监会统一组织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凡年满18周岁,具有高中以上学历或同等学历的人员均可报名参加考试。
第二十九条
凡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者,均可向中国保监会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申请领取《资格证书》的人员,需提交下列材料:
(一)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合格证明文件;
(二)身份证或护照(影印件);
(三)所在单位或户口所在地街道办事处以上的政府机关开具的`以往行为证明材料;
(四)近期正面免冠两寸照片两张。
第三十条申请领取《资格证书》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年满18周岁且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
(二)品行良好、正直诚实,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在申请前五年未受过刑事处罚或严重的行政处罚。
第三十一条符合中国保监会规定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条件的,中国保监会可直接授予其《资格证书》,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第三十二条《资格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印制,禁止伪造、涂改、出借、出租和转让。
第三十三条《资格证书》是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基本资格的认定,并不具有执业证明的效力。
第三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中国保监会规定,对其从业人员实行执业资格管理。
第三十五条《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以下简称《执业证书》)是保险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从事保险代理活动的证明文件。
第三十六条《执业证书》由中国保监会统一监制,由保险代理机构负责核发。
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员工核发《执业证书》。
第三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应主动出示《执业证书》。
第三十八条
因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而受到处罚,并被禁止进入保险行业的人员,已获得《资格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不得颁发《执业证书》,已颁发《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机构应负责收回《执业证书》。
第三十九条
持有《执业证书》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终止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或转聘至另一家保险代理机构时,保险代理机构应将其《执业证书》收回。
第五章经营管理
第四十条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区域由中国保监会核定。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核定的经营区域内开展保险代理业务。
第四十一条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一)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二)代理收取保险费;
(三)根据保险公司的委托,代理相关业务的损失勘查和理赔。
第四十二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展业过程中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
(二)超出中国保监会核定的业务范围和经营区域;
(三)超越授权范围,损害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
(四)伪造、散布虚假信息,或利用其他手段损害同业的信誉;
(五)挪用、侵占保险费;
(六)向客户做不实宣传,误导客户投保;
(七)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或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
(八)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
(九)串通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恶意欺诈保险公司;
(十)法律、行政法规认定的其他损害投保人、被保险人或保险公司利益的行为。
第四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在开展业务过程中,应明确告知客户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名称、住址、业务范围、法律责任等事项。
第四十四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与所代理的保险公司订立书面委托代理合同。
第四十五条保险代理业务的保费收入可以由投保人直接交付保险公司,或由保险代理机构代收。
保险代理机构代收保费的,应当开设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保险代理机构不得挪用、侵占该帐户上的资金。
第四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建立代理业务的详细记录,逐笔记录客户名称、代理的险种、代收的保费收取时间和解付时间、代理佣金的收取金额及时间等内容。
第四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对代收的保费,应在约定的时间内进行解付。
第四十八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保守在经营过程中知悉的当事人的商业秘密。
第四十九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被代理保险公司终止代理关系后,应按约定将被代理保险公司的各种单证、材料及未解付的保费等交还被代理的保险公司。
第五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各类业务资料的保管期限,自保险合同终止之日起计算,不得少于十年。
第五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对其工作人员进行定期培训,每年培训时间累计不得少于10个工作日。
第五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接受保险公司委托办理保险代理业务时,保险公司可要求保险代理机构向其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具体数额和缴纳方式由双方协商。
第五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应按其注册资本或出资额的5%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按中国保监会的规定购买职业责任保险。
保险代理机构应在开业后三十天内将营业保证金足额缴存到中国保监会指定的商业银行。经批准,保险代理机构可以以中国保监会认可的有价证券缴存营业保证金。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不得动用其缴存的营业保证金。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五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应当按规定及时向中国保监会报送有关报表、资料。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有公司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签名,并加盖公司印章。
第五十五条保险代理机构向中国保监会报送的各类报表、资料应当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十六条保险代理机构应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六十天内,向中国保监会报送会计师事务所为其出具的审计报告及其他有关事项的说明。
前款所称会计师事务所应符合下列条件:
(一)会计师事务所成立三年以上,没有不良记录;
(二)内部机构设置及管理制度健全;
(三)有10名以上注册会计师。
第五十七条中国保监会依法对保险代理机构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检查,保险代理机构应当予以配合,并按要求提供有关资料。
第五十八条中国保监会对保险代理机构进行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公司或企业设立、变更事项的报批手续;
(二)资本金或出资额;
(三)营业保证金、职业责任保险;
(四)业务经营状况;
(五)财务状况;
(六)信息系统;
(七)管理和内部控制;
(八)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九)中国保监会认为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
第七章罚则
第五十九条违反本规定,擅自设立保险代理机构的,予以取缔,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
第六十条
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或采取其他欺骗手段而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建或开业的,取消其筹建资格或吊销《许可证》,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一条
未经中国保监会批准,保险代理机构擅自合并、分立、解散或破产的,给予警告,处以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擅自变更名称、公司章程或合伙协议、注册资本金或出资、住所、股权结构或出资比例、股东或合伙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三条保险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一)未经中国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而擅自任命高级管理人员;
(二)未经中国保监会同意以临时负责人名义及其他方式指定高级管理人员;
(三)因特殊情况经中国保监会同意指定的临时负责人,其实际任期超过3个月;
(四)未按规定向中国保监会抄报高级管理人员任命决定或高级管理人员纪律处分决定。
第六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出核定的业务范围或经营区域开展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在筹建期间从事保险代理业务活动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筹建资格。
第六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与非法从事保险业务或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发生保险代理业务往来的,给予警告,处以其违法所得5倍以上10倍以下罚款。
第六十七条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发放《执业证书》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六十八条
保险代理机构利用行政权力、职务或职业便利以及其他不正当手段强迫、引诱或限制他人订立保险合同,或采取非正当手段进行不公平竞争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六十九条保险代理机构违反本规定,挪用、侵占保费的,给予警告,处以10
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条保险代理机构在终止代理关系后,未按约定向被代理保险公司交付各种单证、材料的,给予警告,处以1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一条保险代理机构在业务经营中散布虚假信息,损害他人信誉,造成不良影响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第七十二条
保险代理机构超越授权范围,损害委托人合法权益,或串通他人欺诈委托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三条
保险代理机构存在虚假出资或者抽逃出资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四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监管部门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财务报表、资料的,给予警告,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五条
保险代理机构向客户披露虚假或不实信息,误导客户投保的,或者向客户隐瞒与保险合同有关的重要情况、不如实向投保人转告投保声明事项,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六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本规定设立独立的保费代收帐户,或未建立详细的业务记录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限制业务范围,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七条
保险代理机构未按规定缴存营业保证金或投保职业责任保险的,给予警告,处以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七十八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从业人员,可视情节轻重,给予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吊销《资格证书》。
第七十九条对违反本规定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保险代理机构的高级管理人员,可视情节轻重,取消其一定期限内直至终身的任职资格。
第八十条
违反本规定,拒绝或妨碍中国保监会依法监督检查的,给予警告,处以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吊销《许可证》。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一条在中国境内设立外资保险代理机构适用本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我国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八十二条本规定要求提交中国保监会的各类材料,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八十三条本规定由中国保监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八十四条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实施,此前颁布的有关保险代理机构的管理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按本规定执行。
代理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及相关制度,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依法设立的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工商注册地在宁夏行政区域内并在本地执业的代理机构和在宁夏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但工商注册地在区外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以下简称"专职从业人员"),是指与代理机构签订劳动合同,由代理机构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专职人员,不包括财务、行政等非业务人员,不包括退休、外聘、兼职人员。
第二章代理机构登记备案管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在我区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不相容岗位与职责分离制度、委托代理管理制度、采购文件编制审核制度、采购需求制定管理制度、信息公告管理制度、评审现场组织管理制度、评标结果登记公示制度、保证金管理制度、政府采购质疑答复管理制度、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制度等;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在我区行政区域内具有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先在中国政府采购网登记机构信息,网上审核通过以后,在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注册信息并获得操作权限账号。代理机构应对登记信息的真实性负责。
第六条代理机构法人、地址、人员等注册信息变更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自行更新。代理机构每月应定期维护其代理状态信息,确认其是否仍然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政府采购管理系统展示代理状态信息并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提供信息参考。
第三章专职从业人员教育培训管理
第七条自治区财政厅对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实行在线教育管理。在线教育包括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培训。
初任培训:按照规定完成在线注册登记的代理机构,其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应当完成初任培训并参加考试。
继续教育:已完成初任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次年起每年应按规定完成一定学时的在线继续教育培训,及时掌握政府采购法律法规政策变动内容,并按要求参加考试。
第八条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培训及考试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作为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的重要参考指标之一,对未达到参学及考试要求的代理机构,采购人应慎重进行选择。
第九条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从事代理活动的专职从业人员应与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登记的专职从业人员信息保持一致。
第十条在线培训内容包括政府采购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自治区出台的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文件及政府采购实务操作等内容。
第十一条自治区财政厅建立健全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培训教育档案,对完成初任培训和继续教育的人员,在管理系统中予以记录和公示。
第十二条专职从业人员从本代理机构流转入其他代理机构的,其参加培训考试记录及计分随人员计入所转入的代理机构。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离职的,代理机构应及时在中国政府采购网和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网进行人员信息变更登记。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完成在线培训、考试任务且考试合格(成绩大于等于80分,满分为100分)的人数应达到5名及以上,未达到要求的代理机构应继续参加在线培训学习,直到其专职从业人员参加补考成绩合格,并达到合格人数要求。
第四章建立代理机构项目负责机制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代理项目实行项目组负责制,项目组由1名项目负责人和2名以上专职从业人员组成。经培训并考试合格的专职从业人员,方可作为项目组成员参与政府采购项目代理活动。项目组成员应当实名制,并在采购人与代理机构签订的委托代理协议中进行明确。代理政府采购项目期间,项目组成员应相对固定。
第十五条采购人填报采购计划时应按照委托代理协议中明确的项目组人员在系统中进行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勾选。由于代理机构专职从业人员变动等特殊原因,代理机构需更换项目组成员的,应替换经参加培训且考试合格的本公司专职从业人员作为项目组成员,在“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进行项目组人员变更登记,并经采购人确认。
对代理机构派出的项目组人员与采购计划管理系统中勾选人员不一致的,采购人应拒绝其办理政府采购代理业务并及时将情况报送自治区财政厅。
第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将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确定为项目负责人。
第十七条项目负责人代表所属代理机构经办具体代理的项目事宜,对代理的政府采购项目负责。
第十八条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良好行为激励管理。采购活动结束后,采购人应对代理项目的负责人进行执业能力评价。项目负责人在一个年度内代理的项目无因违法违规被各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且因其业务能力突出、法律法规熟悉被采购人评价为优秀项目负责人的,鼓励其所属代理机构通过增加工资待遇、晋升职务等方式对其进行行为激励。
第十九条对项目负责人实行违法违规行为扣分制动态管理。项目负责人代理的项目存在违法违规行为,且代理机构因该项目违法违规被各级财政部门处理处罚的,系统自动对代理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进行扣分,总分100分,被行政处理一次扣5分,被行政处罚一次扣10分,分值低于80分的,应当按要求重新参加继续教育培训及考试,考试合格后方可重新作为项目负责人代理业务。
第五章代理机构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代理机构应树立依法执业意识,严格按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开展政府采购项目代理业务。
第二十一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确定项目组成员、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二十二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标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应按照财政部门要求实现录音录像数据互联互通及传输,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应当合理设置岗位,明确岗位职责,强化权责对应,按照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的要求,将委托代理协议签订和审核、采购文件拟制、内审与审定、评审主持人与记录人、信息公告拟制与审查等岗位分开设置,建立岗位间的制衡机制,发挥岗位间的相互监督和制约作用。
第二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对其盖章和签字的招标(采购)文件的合法性和准确性负责。
第二十五条采购人不得擅自修改招标(采购)文件,确需修改的,应商请代理机构进行修改。代理机构有权拒绝采购人提出的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对采购人不听劝阻,执意要求在招标(采购)文件中加入不符合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规定的`修改意见的,代理机构应进行记录并及时上报本级财政部门。
第二十六条代理机构应当积极配合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及相关部门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检查,并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二十七条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代理机构应当在招标(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并应当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
代理机构在发布媒介上登载招标(采购)文件的电子文本,应供潜在投标人或者投标人免费下载,不得向投标人或中标人附加不合理的条件或者收取额外费用;以采购人名义代收投标保证金的,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及时退还投标保证金及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第二十八条代理机构进入各级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开展代理业务的,应严格遵守《招标(采购)代理机构进场行为规范》。
第二十九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电子化质疑投诉工作规程》,按时、高效处理质疑投诉事项。
第三十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档案管理办法》做好政府采购项目档案资料收集、保管和移送移交工作。
第六章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第三十一条各级财政部门负责对进入本行政区域内从事政府采购活动的代理机构监督检查管理工作,对发现的违法违规情况,依法对代理机构进行处理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三十二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坚持定期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十三条定期专项检查采取“双随机一公开”随机方式每一年进行一次,抽查比率按照财政部要求进行;日常检查是财政部门根据实际工作情况或违法违规线索,对任一代理机构或代理项目进行随机抽查或定向检查。
第七章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
第三十四条鼓励代理机构积极提升自身专业化能力,走差异化发展路线。代理机构应对其经常代理领域进行深入研究,形成专业领域工作研究报告或研究成果。经自治区财政厅组织评审达到优秀等次的,将作为年度综合信用评价加分项进行加分。评审情况向社会进行公开,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五条鼓励代理机构逐步衍生业务类型,积极开展采购项目全过程咨询服务。代理机构应加强市场调查、采购需求标准制定、合同分类制定、履约验收方案制定等项目事前事中事后服务能力,逐步提升全过程咨询服务能力。
第三十六条政府采购协会应组织行业人员研究建立我区政府采购代理及业务咨询收费标准并向社会进行公开,严禁代理机构之间恶意低价竞争。
第三十七条政府采购协会应积极发挥作用,牵头制定行业发展规划,制定行业服务规范,构建行业监督和行业自律相结合的政府采购监管模式。
第三十八条各级采购单位应按照代理机构行业付费标准及时规范支付项目招标代理服务费及委托代理机构开展市场调查、采购需求制定等相关费用,助推代理机构向专业化方向发展。
第八章代理机构信用评价及结果应用
第三十九条自治区财政厅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信用评价暂行办法》对代理机构执业情况进行综合信用评价。
第四十条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分为日常评价、监督检查评价和专业化发展能力评价。
第四十一条采购人、评审专家、供应商以项目为依托,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情况进行日常评价。
第四十二条各级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进行监督检查评价,财政部门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以及对代理机构违法违规代理项目情况的处理处罚结果,将作为监督检查评价记录在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记录中。
第四十三条自治区财政厅对代理机构专业化发展能力情况进行评价,根据代理机构撰写行业领域工作研究报告、研究成果是否对行业领域发展起到促进作用,对其专业性进行评价。
第四十四条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向社会进行公开。
第四十五条各级财政部门应根据综合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对综合评价结果较差的代理机构,各级财政部门应加大日常监督检查频次。
第四十六条采购人应当根据代理机构综合评价结果,结合采购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择优选择代理机构。采购人选择代理机构情况将在系统中进行留痕记录,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第四十七条按照《宁夏回族自治区公共资源交易领域严重失信主体联合惩戒实施办法(试行)》要求,对因违法违规行为被自治区内其他行政监督部门做出禁止从业行政处罚的代理机构,在禁业期内不得代理政府采购项目。
第九章附则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由宁夏回族自治区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四十九条本办法自20xx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xx年11月30日。
代理管理制度3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 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诚实人,说诚实话,办诚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认识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认识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
(1)到客户公司的经营场所进行实地考查,与客户的总经理及财务负责人进行座谈,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详细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3.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帐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从以下的两个方面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背财经制度规定,是否按计划预算办事,是否按成本开支范围办事,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准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准确无误。
(3)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或故意掩盖事情真象,进行贪污作弊,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开具阴阳发票,进行贪污作弊,模仿领导笔迹签字冒领。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不是很清晰的地方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晰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背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背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峻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哀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填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晰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号登记账簿的要求。
(2)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准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3)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5)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6)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
6.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
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内。如果记账凭证是采用收款凭证,付款凭证和转账凭证的,一般按照如下编号:
现收01、现收02…
现付01、现付02…
银收01、银收02…
银付01、银付02…
转01、转02依此类推。
若遇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需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用编号的方式表示。
7.审核记账凭证
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其他会计人员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
(2)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包括二级或明细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准确。
(3)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晰,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8.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
(1)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2)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3)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4)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
(5)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9.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各单位在制定会计凭证的传递程序,规定其传递时间时,通常要考虑以下两点内容。
(1)根据各单位的经济业务的特点,企业内部机构组织,人员分工情况,以及经营管理的需要,从完善内部牵制制度的角度出发,规定各种会计凭证的联次及流程,使经办业务部门及其人员及时办理各种凭证手续,既符合内部牵制原则,以提高工作效率。
(2)根椐有关部门和人员办理经济业务的必要时间,同相关部门人员协商制定会计凭证在各经办环节的停留时间,以便合理确定办理经济业务的最佳时间,及时反映记录经济业务的发生和完成情况。
10.会计凭证对数字的书写
依据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下列要求:
(1)阿拉伯数字应一个一个地写,阿拉伯金额数字前应当书写货币币种符号(如人民币符号“”)或者货币名称简写和币种符号。币种符号与阿拉伯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凡在阿拉伯金额数字前面写有币种符号的,数字后面不再写货币单位(如人民币“元”)
(2)所有以元为单位(其他货币种类为货币基本单位,下同)的阿拉伯数字,除表示单价等情况外,一律在元位小数点后填写到角分,无角分的,角分位可写“00”或符号“-”有角无分的,分位应写“0”,不得用符号“-”代替。
(3)汉字大写金额数字,一律用正楷或行书书写,如零壹贰叁肆伍陆柒捌玖拾佰仟万亿等易于辩认,不易涂改的字样,不得用0一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十或另、毛等简化字代替,不得任意自造简化字。
(4)大写金额数字到元或角止的,在“元”或“角”之后应写“整”或“正”字;大写金额数字有分的,分字后面不写“整”字。
(5)大写金额数字前未印有货币名称的,应当加填货币名称(如“人民币”三字),货币名称与金额数字之间不得留有空白。
(6)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有“0”时,大写金额要写“零”字:如人发币元,汉字大写金额应写成壹佰零壹元伍角整。阿拉伯金额数字中间连续有几个“0”时,汉字大写金额中可以只写一个“零”字,如,汉字大写金额应写壹仟零壹元贰角伍分。又如,汉字大写就写人民币壹仟伍佰元叁角捌分,或人民币壹仟伍佰元零叁角捌分。
11.关于根据会计业务的特点书写“摘要”
会计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必须真实。在填写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晰,应以说明问题为主。写物要有品名、数量、单价:写事要有过程,银行结算凭证,要注明支票号码,去向:送存款项,要注明现金支票汇票等。遇有冲转业务,不应只写冲转,应写明冲转某年某日某项经济业务和凭证号码,也不能只写对账户,要求“摘要”能够准确地,完整地反映经济活动和资金变化的来龙去脉,切忌含糊不清。
12.启用账簿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账薄记录的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账责任,会计人员在启用账薄时,要填写账薄启用表。账薄启用表的填写要求是:
(1)填写启用日期和启用账薄的起止页数。如启用的是订本式账薄,起止页数已经印好不需再填写;启用活页式账薄,起止页数可等到装订成册时再填。
(2)填写记账人员姓名和会计主管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以示慎重和负责。
(3)加盖单位账务公章,以示严峻。
(4)当记账人员或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账薄移交手续,并在启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期及接办人监交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代理管理制度4
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本着携手双赢的理念,加强对各区域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卓越”的XX产品在各个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加盟商或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代理区域分为A、B、C三类城市及其下属地区。城市类别:
A类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B类城市:A类城市以外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C类城市:上述A、B类城市以外的各级城市。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当地礼品渠道运营和零售卖场的营销。,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市场开发的能力,可以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与咨询服务。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根据代理区域交纳一定数额的品牌保证金
5、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6、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有志于推进当地XX产品事业的发展,并具备必要的专业销售人员和卖场。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 、申请人填写申请代理商资格表通过邮件方式发给”卓越”。
3 、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 、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1、授权代理商所代理的本公司产品必须为本公司现有XX产品以及在合同期间内本公司推出的XX最新产品范畴,各级代理商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开发其他XX产品,具体业务内容以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为准。
2、各级代理商不得做与本公司业务相类似或者冲突的业务范畴,否则,公司有权撤消其代理商资格。
3、代理商购买的XX产品在项目实施的前三个月期内,在保证产品完好时可进行30%换货,三个月后换货额不得超出10%
第六条、代理商职责
1、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服从公司的市场管理。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积极宣传和推广XX产品,不准跨区域销售。
3、代理商必须按月向本公司提交销售业绩报告,市场分析调查和市场反馈信息。
4、一级代理商对于本公司业务月销售额度不得低于30万,二级代理商月销售额度不得低于10万,前三个月可适当降低任务要求。(具体按照区域,单独签署协议)
5、无论代理合同终止与否,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代理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代理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但设立零售店、专柜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开店资料进行备案,报批后方可进行。
7、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销售价格及保证金
1、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2、价格如发生变更,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代理商、代理商在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对价格予以调整实施。
3、授权一级代理商从”卓越”直接购买XX产品,”卓越”不直接对授权一级代理商所辖区域内的二级代理商直接销售。深圳嘉鸿大客户部直接发展的终端客人可以直接从总部购卖产品用于促销活动,深圳嘉鸿不进入代理商所辖区域的终端卖场。
4、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的同时直接支付代理区域内品牌保证金。代理合同解除即行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本公司对代理商的支持和承诺
1、本公司只与一级代理商进行业务来往,不与一级代理商所辖二级代理商发生业务受理关系。
2、本公司对代理执行统一的优惠价格体系。
3、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支持,专卖店与专柜设计。
4、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营销指导及客户资源协助整理与维护。
5、为代理商配发一定数量的宣传资料。
6、将代理商列入合作伙伴名单。
第九条、代理商评估
1、计划目标完成程度。每年由本公司根据总体营销计划、代理区域市场状况等制定年度市场开拓指令性计划,公司将计划目标分解到月,分解为代理商月销售额,对于未完成任务的代理商要求其说明原因,并将未完成部分转入下月任务中。对于连续六个月都没能完成计划任务的代理商,本公司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2、一级代理商将年销售额分解为所在区域的二级代理商月销售额,对于未完成销售额的二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有权视其情况做出最终决定。
3、代理商应按时向公司递交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和总结,对于不交报表的代理商要求其说明原因;对于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不交报表的代理商,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代理商
资格。二级代理商连续累计三个月不交报表的,一级代理商有权进行相关处理。
4、协作情况。如果代理商之间发生冲突,必须服从公司的协调。代理商若违反本制度中的业务原则、管理办法,进行恶意竞争,公司将酌情给以罚款,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条、代理商奖惩
奖励
1、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业务额,公司给予相应的奖金及其实物奖励,奖励由公司具体实施。
2、如果二级代理商一年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一级代理商完成的销售额,那么则由二级代理商取缔原一级代理商成为本地区新的一级代理商,原一级代理商则降为二级代理商。
3、对有突出表现者,公司给予额外奖励。
处罚
代理商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罚款、取消代理商资格等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的影响;
2、泄露公司秘密;
3、把向客户索要回扣、介绍费的;
(来自:小龙文档网:代理商管理制度及规范)4、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名誉;
5、严禁代理商以公司名义做与本公司无关事,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代理商资格,并处于五万以下的罚款;
6、连续六个月完不成公司任务的代理商,公司有权取消此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全面向代理商披露有关产品、市场、公关活动等信息,有关技术及商业机密除外。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第十三条、招商区域
诚征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各个地区。
代理管理制度5
(一)目的
为了使各销售现场档案管理更加规范化及减少结案工作的.工作量。
(二)适用范围
公司所有在售项目及开盘新项目。
(三)档案分类
1.人事类:包括排班、考勤、培训、考核
2.行政类:包括办公设备、办公用品、预算、发文、申请、交接记录
3.营销管理类:包括项目筹备期策划类、项目营销过程中策划类
4.销售管理类:包括制度、资料、价格、任务、数据类、合同协议等
(四)管理方法及要求
1.文档版
1)文档版文件分类要清晰,并按类别进行建档、存档。
2)档案分类各级名称经确定后,应编制"档案分类编号表",即将所有分类各级名称及其代表数字编号,用一定顺序依次排列,以便查阅。
3)文件夹内文件要有目录并统一进行编号。文件夹内文件摆放顺序要与文件编号保持一致。
4)每年非常用管理性文档必须在次年年初归档,装盒;每个档案盒要有统一的档案标签格式,档案盒内附文件清单;常用文档在项目结案后归档。
5)项目结案根据公司规定将整理资料销售管理部项目负责人。
2.电子版
1)电子版文件要分类清晰,编号、排序要与文档版文件保持一致,以便于查找方便。
2)项目电子文档应定期刻盘,以保证资料的安全性;由销售管理部项目负责人保管。
3)项目结案后电子版文件应经过一定的整理和编辑;并根据公司规定,所有的文本文件必须为最终定稿刻盘,一式两份;并附文件清单移交销售管理部项目负责人。
(五)执行日期
在售项目从即日起执行,新项目从正式入场开始执行。
代理管理制度6
一、财务管理要求总则
●费用报销必须遵循费用报销审核制度。
●各楼盘负担的费用必须明确划分,并在报销单上写明所属项目及营销总监的详细资料。
●人员的变动必须及时报告人力资源部,以便财务部月底进行工资、资金核算。
●开发票时,须附与发展商核对后的结算明细表。
●营销经理或营销总监将新提项目经理做业务员与做项目经理时的收入划分并核对,然后报财务部。
二、票据管理
●售楼处使用的`票据包括收款收据和尾数纸。该票据均印有统一编号。收款收据和尾数纸由项目经理或定专人从公司财务部领取。
●所有售楼处现场必须有设置保险柜。空白收据、尾数纸必须妥善保存于保险柜内。
●客户交付临时定金时一律与客户签定尾数纸,空格处须按项目经理规定填写一式两份,经客户确认签方可收取。
●客户交付足额定金时,由项目经理或项目指定专人开具正式收款收据。如客户已交付临时定金,则须时收回尾数纸。如尾数纸丢失,须当场要求客户出具遗失证明,作为丢失尾数纸的补充凭证。
●各售楼处领取的票据要及时与财务交清,无论票据使用与否,从领用日期开始算起一个月内必须交回待财务部核查无误后,然后重新领用。如有违规罚款一百元。
●因未能妥善保管而丢失收款收据及尾数纸,应立即通知财务部并施以适当的补救措施(如登报)。每丢失张收据,经办人将被罚款人民币三百元,并承担由此产生的费用和后果。
三、代理费的结算及转款
●代理费的结算日为每月25日。节假日、周末不顺延。
●各楼盘代理费结算需提前一天将有关结算的资料传真或交回给财务,以便财务对结算金额进行核对和集资金。
●转款收据必须于转款后第二天交回财务部。
●如预结代理费,并退回所收定金的楼盘,必须提前一天通知财务部,同时附发展商出具的转款通知。
●上述转款必须经营销总监和总经理签字批准。
●对不提前通知,当天就要求转款的,一律不予受理。
四、现金管理制度(适用于定金与临时定金)
1、开盘
●新项目开盘,营销总监必须提前与财务部协调收款方式及交款银行。
●各售楼处开盘签项目经理先向财务部填写代理业务通知单,然后凭此表领取尾数纸或正式收据。
2、收款
●售楼处收取的定金及临时定金(现金或支票),必须由项目项目经理指定专人收取。
●定金由发展商收取的,各售楼处不得向财务部领取财务票据。
●各售楼处在收取款项时,必须要开具与款项相对应的盖有公司财务章的有效票据,不得为客户开具白条。
●当天收取的定金及临时定金必须下午7点前存入财务指定银行。因未能及时将定金存入银行而造成款遗失、被抢、被盗等,后果由经手人承担。(如有特殊情况,最迟不得超过次日上午存入指定银行。如到款时间与收款收据的日期相差超过两天,有关人员必须给出合理解释,并将被处以罚款(每日每笔罚50元)
●每次存款后立即将收取金额、票据金额、房号、业主姓名、存入银行、存入日期等有关数据指定专人记录有财务对帐上,以便月底与公司财务核销票据。
●无折存款回单必须注明楼盘名称、房号及业主姓名,以便与收款收据核对。
●临时定金结算(挞定)须报财务作为应付帐款处理,半年后转为营业收入,不上报者视为走私单,一经查实,立即处理。
3、退款
●销售人员负责向客户解释退款的有关程序,以减少产生矛盾的机会。
●如发生客户退款,由销售人员写一份退款说明,并由项目经理、营销总监签名,然后通知客户( )到公司总部退款,不得自行在售楼处退款。
4、以上规定同样用于收取的其他现金(如首期款)。
代理管理制度7
一、从业人员的职业道德规范
1.爱岗敬业。要求会计人员热爱会计工作,安心本职岗位,忠于职守,尽心尽力,尽职尽责。
2.诚实守信。要求会计人员做老实人,说老实话,办老实事,执业谨慎,信誉至上,不为利益所诱惑,不弄虚作假,不泄露秘密。
3.廉洁自律。要求会计人员公私分明、不贪不占、遵纪守法、清正廉洁。
4.客观公正。要求会计人员端正态度,依法办事,实事求是,不偏不倚,保持应有的独立性。
5.坚持准则。要求会计人员熟悉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始终坚持按法律法规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要求进行会计核算,实施会计监督。
6.提高技能。要求会计人员增强提高专业技能的自觉性和紧迫感,勤学苦练,刻苦钻研,不断进取,提高业务水平。
7.参与管理。要求会计人员在做好本职工作的同时,努力钻研相关业务,全面熟悉本单位经营活动和业务流程,主动提出合理化建议,协助领导决策,积极参与管理。
8.强化服务。要求会计人员树立服务意识,提高服务质量,努力维护和提升会计职业的良好社会形象。
二、业务操作及会计核算的流程
1.接受客户的委托
(1)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评估此次业务的风险。
(2)决定是否接受客户的委托,若接受客户的委托,则与客户商讨具体操作事宜,签定约定书。
2.与公司财务会计人员办理有关资料的交接手续
(1)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交接双方签字盖章。
(2)依据企业特点,根据实际需要,设置必要的会计科目。代理记账公司的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3)了解企业的经营方式和生产流程,帮助企业建立会计内部控制制度。
3.审核原始凭证
审核原始凭证是会计核算工作中必不可少的环节,是国家赋予财会人员的监督权限,只有经审核无误后的原始凭证,才能作为编制记账凭证和登记明细分类帐的依据。会计人员主要应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
(1)审核原始凭证的合法性合理性,即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法令制度和计划合同等为依据,审核原始凭证所反映的经济业务是否合理合法,有无违反财经制度规定,是否贯彻专款专项原则,有无贪污盗窃虚报冒领伪造凭证等违纪行为。
(2)审查原始凭证的完整性正确性。即审查原始凭证的内容和填制手续是否符合规定的要求。首先应审核原始凭证是否具备作为合法凭证所必须具备的基本内容,其次审核原始凭证上有关数量、单价、金额是否正确无误。对原始凭证内容记载含糊不清,单位抬头不是本单位,无收款单位签章,涂改原始凭证上的时间数量、单价、金额,或添加内容和金额等情况,应及时与客户联系,了解清楚原始凭证的真实情况。
4.对各种有问题的原始凭证的处理
在审核原始凭证过程中,会计人员要认真执行《会计法》所赋予的职责权限坚持制度、坚持原则。对违反国家规定的收支,超过计划预算或者超过规定标准的各项支出,违反制度规定的预付款项,非法出售材料物资任意出借、变卖、报废和处理财产物资,以及不按国家关于成本开支范围和费用划分的规定乱挤乱摊生产成本的.凭证,会计人员应拒绝办理,对于内容不完全手续不完备数字有差错的凭证,会计人员应予以退回,要求经办人补办手续或进行更正。对于伪造或涂改等弄虚作假,严重违法的原始凭证,会计人员在拒绝的同时,应当予以扣留,并及时向单位主管报告,请求查明原因,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5.填制记账凭证
会计人员填制记账凭证要严格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进行,除必须做到记录真实,内容完整,填制及时,书写清楚之外,还必须符合下列要求。
(1) “摘要”栏是对经济业务内容的简要说明,要求文字说明要简炼概括以满足登记账簿的要求。
(2)应当根据经济业务的内容,按照会计制度的规定,确定应借应贷的账户,账户使用必须正确,不得任意简化会计账户的名称,有关的二级或明细账户要填写齐全。
(3)记账凭证中,应借应贷的账户必须保持清晰的对应关系。
(4)一张记账凭证填制完毕,应按所使用的记账方法,加计合计数,以检查对应账户的平衡关系。
(5)记账凭证必须连续编号,以便考查且避免凭证散失。
(6)每张记账凭证都要注明附件张数,以便于日后查对。
6.对记账凭证进行编号
所有记账凭证必须分类顺序编号,并填写在编号栏内。若遇较为复杂的经济业务需编两张以上记账凭证时,可用编号的方式表示。
7.审核记账凭证
所有填制好的记账凭证,都必须经过认真的审核。在审核记账凭证的过程中,如发现记账凭证填制有误,应当按照规定的方法加以更正。只有经过审核无误后的记账凭证,才能作为登记账簿的依据。记账凭证的审核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记账凭证是否附有原始凭证,记账凭证的经济内容是否与所附原始凭证的内容相同。
(2)应借应贷的会计账户对应关系是否清晰,金额是否正确。
(3)记账凭证的项目是否填制完整,摘要是否清楚,有关人员的签章是否齐全。
8.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
记账凭证中容易出现的错误与舞弊主要有:
(1)会计账户运用错误。
(2)合计金额计算错误。
(3)记账凭证与所附原始凭证单据不符。
(4)在汇总凭证中进行作弊。
(5)记账凭证中的“摘要”失真,编造虚假记账凭证。
9.凭证的传递与传递过程应注意的事项
会计凭证的传递,是指会计凭证从填制或取得时起,经审核记账到装订保管的全过程。交接包括与客户传递交接、内部传递交接、与监管部门传递交接:
(1)与客户传递交接:
A双方经办人员应列明资料清单,资料编号,交接日期。
B交接双方经核对无误,双方签字盖章,注明交接日期。
(2)内部传递交接:
A记账人员收到客户资料时,核对经办人员与客户传递交接清单,核对无误后签字注明传递日期,资料由记账人员负责保管。
B账务处理完毕后需返还资料给客户,由记账人员列明清单,资料编号。由经办人员核对无误后双方签字,注明交接日期。
(3)与监管部门的交接:
A本代理记账公司统一规定,凡是政府监管部分需要查阅客户资料的,如客户资料尚在本代理记账公司,由本代理记账公司的经办人员与客户传递交接,再由客户提供相关资料给政府监管部门。
10.会计凭证对数字的书写
填制会计凭证,字迹必须清晰工整并符合财政部制定的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要求。
11.关于根据会计业务的特点书写“摘要”代理记账公司的业务规范和财务管理制度
会计计凭证中有关经济业务的内容摘要必须真实。在填写写“摘要”时,既要简明,又要全面,清楚,应以说明问题为主。
12.启用账簿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会计账薄记录的合法性和资料的完整性,明确记账责任,在启用账簿前必须与客户沟通,以便设置具体账簿。启用账薄一律由负责该客户的记账人员完成,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监督,记账人员要填写账薄启用表。账薄启用表的填写要求是:
(1)填写启用日期和启用账薄的起止页数。如启用的是订本式账薄,起止页数已经印好不需再填写;启用活页式账薄,起止页数可等到装订成册时再填。
(2)填写记账人员姓名和代理记账业务负责人员姓名并加盖印章,以示慎重和负责。
(3)加盖单位账务公章,以示严肃。
(4)当记账人员或客户会计人员工作变动时,应办好账薄移交手续,并在启用上明确记录交接日期及接办人监交人的姓名,并加盖公章。
13.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
为了保证账薄记录,成本计算和会计报表不出现差错,登记账薄必须根据审核无误的记账凭证进行。
登记账薄的基本要求是:
(1)内容准确完整。登记会计账薄时,应当将会计凭证日期、编号、业务内容摘要、金额和其他有关资料逐项计入账内,做到数字准确、摘要清楚、登记及时,字迹工整。对于每项会计事项,一方面要计入有关的总账,另一方面要计入该总账所属的明细账。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该填写记账凭证的日期;以自制的原始凭证(如收料单领料单等)作为记账依据的,账薄记录中的日期应按有关自制凭证上的日期填写列。此外,负责登记账薄的记账人员,在登记账薄前,应对已经专门复核人员审查过的记账凭证再复核一遍,这是岗位责任制和内部牵扯制度的要求。如果登账人员对记账凭证中的某些问题弄不明白,可以向填制记账凭证的人员或其他人员请教;如果认为记账凭证的处理有错误,可暂停登记,及时向记账业务负责人反映,由其做出更改或照登的决定。在任何情况下,凡不兼任填制记账凭证工作的计账人员都不得自行更改记账凭证。
(2)登记账薄要及时。登记账薄的间隔时间应该多长,没有统一的规定,这要看本单位所采用的具体会计核算形式而定。本记账单位针对账目的不同分别采取不同的时间登记账簿,如现金日记账与银行日记账每十五天登记一次,月底结出余额,与客户核对。其余账簿每月初开始登记上月的记账凭证,每月20日前登记完毕。
(3)注明记账符号。登记完毕后,要在记账凭证上签字或盖章,并注明已经登账的符号,表示已经记账。在记账凭证上设有专门的栏目应注明记账的符号,以免发生重记或漏记。
(4)书写留空。账薄中书写的文字的,数字上面要留有适当空格,不要写满格,一般应占格距的1/2。这样,在一旦发生登记错误时,能比较容易地进行更正,同时也方便工作。
(5)正常记账使用蓝黑墨水。登记账薄要用蓝黑墨水或者碳素墨水书写
代理管理制度8
一、前言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地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价格统一原则
全国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积极协助原则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第一条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第二条本制度规定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第三条代理商经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
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第四条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第五条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第六条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各卖场及零售店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公司产品"市场拓展开。
四、提交资料
u企业法人的简历。 u企业经营业绩。 u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u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u "生物电贴片"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u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布货率35%的能力。
五、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有限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系列产品;
2、使甪"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六、日常工作
①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②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④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作出说明并提交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⑥代理商须按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公司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⑦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⑧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七、价格、窜货
1、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八、保密
1、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公司产品"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九、销售管理
1、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a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的;
b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c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的;
d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发生时;
e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的;
f其他严重损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它代理商应与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a)达成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b)达成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c)未达成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产品及新推出的其它产品。把瑞氏企业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十、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
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
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
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
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
如货物确因本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
不符,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十一、考评与辅导
A、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
1、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2、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3、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4、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5、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制定政策的执行结果;
6、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消。
B、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如下:
1、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
2、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3、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4、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5、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6、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案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7、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8、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9、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十二、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对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同意,代理销售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产品相类似产品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一般损失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注:一般损失是指损害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保密义务,导致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重大损失的,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法院裁决。(注:重大损失是指利益
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之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十三、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之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总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商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冲突,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石家庄市朗口水处理有限公司所在地法院裁决。
代理管理制度9
第一条:本规定的主旨
本规章规定xx公司与代理店之间的交易有关事项。
第二条:代理店的销售区域
代理店可行销售的区域,依协议来决定。代理店如欲于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买卖活动,应事前与xx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而在某种情况下,xx公司必须估计此店与其他代理店的竞争情况,做深入的调查与研究,确定无显著影响后方可予以认可。
第三条:经营商品
代理店所经营的商品必须是由xx公司生产、附有Hx商标的所有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店的每月销售责任额为××万元以上。但此责任额必须是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
代理店须于每月25日之前,向xx公司提出下个月份的销售预定。
第五条:经销处等的设置
代理店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处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xx公司联络,取得其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自我经发给代理店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店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来进行。
前项的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经双方协议、后者需xx公司的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交易保证金等
代理店须照交易额,事前缴交xx金额给本公司,做为交易保证金,xx公司再发给此金额范围内的股份给代理店。
第八条:相关资料的提出xx公司必须令代理店提出必要的资料(例如客户名册、预估客户名册、销售计划等)。
第九条:xx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xx公司工厂为交货给代表店的地点。但如代理店另有提出请求,可送货至其指定地点。
关于前项,如另有声明则产品的装箱费、运费由代理店负担。运送途中如发生事故,其费用负担由xx公司与代理店双方经由协议后决定。
第十条:退货
当货品与代理店的订购内容不同,或不良品的制造责任明显为xx公司所有时,始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一条:付款条件
货款的缴付以每月20日为期限,上月21日至本月20日货款则于下月10日缴齐。
前项付款以付款日起算,90日以内为期的支票为主。
第十二条:暂停出货
代理店如未能履行前项付款义务,或有违约情况发生,xx公司将暂停对其出货以便观察。
□对代理店的支援
第十三条:主旨
为促进代理店的销售绩效、xx公司代理店之间的互助关系,本章特别制定各种奖励及支援制度。
第十四条:交易奖励制度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店的销售及付款事宜。
(一)销售额增进的奖金
代理店三个月的`平均进货额如超过去年同期三个月平均额的三成以上,可享下列回扣优待:
1.超过三成者3%;
2.超过四成者4%;
3.超过五成者5%;
4.超过六成以上者7%;
以上计算是以三个月为一单位,即“1月—3月”,“4月—6月”,“7月—9月”,“10月—12月”。
(二)前项奖金的计算及回扣是以该期的最后一月计算基准月。
第十五条:代理店的优惠条件
(一)代理店如加盟另外成立的代理店会,将可享受代理店的经营及技术指导、产品知识的指导、配发宣传用品、经营资料及其他种种特惠条件。
(二)前项的代理店规约另文规定。
□附则
第十六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店未经xx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第三条中的产品或与其类似的产品,亦不得与其他同业者订立契约,进行买卖。
第十七条:严守机密
代理店必须严守与xx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者。
第十八条:违反规定的处置
代理店如违反本规章的各条规定,xx公司可随时解除部分或全部的契约。
第十九条:禁止代理店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店须于指定区域内,以其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须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引起代理店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xx公司指示时则不在此限之内。
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店之间的竞争,xx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新代理店的设置
xx公司在设置新的代理店之前,须做好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同时须咨询代理店的意见,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一条:指定法院
当发生本规定的相关纷争时,由xx公司所在地的管辖法院裁决。
第二十二条:规定的废止、修正
本规定的废止、修正等事宜须经由代理店会协议后才能实施。
代理管理制度10
第一条总则。
(1)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省级代理商。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3)代理商经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代理商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扬,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扶植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代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订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职员,有固定的业务场所,良好的资信本领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本领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的简历。
(2)企业经营业绩。
(3)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4)当地批发、批发网络情况。
(5)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6)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铺货率35%的能力。
第四条代理程序。
代理商评估表打分经由过程
第五条代理商权利和任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独家代理公司产品。
(2)使用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扬、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日常工作。
(1)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版面定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2)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代理和谈签订填写代理商注册申请注销表代理政策切实其实认及代理级此外谈判业务执行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4)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做出申明并提交公司市场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敌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水平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6)代理商须按公司制订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7)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大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题目。
(8)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纳年关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关查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第七条价格、串货。
(1)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和谈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串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串货与被串货双方协商解决串货行为,不提出异议,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歹意串货行为,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勾销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第八条保密。
(1)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头代理销售与公司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和谈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保守本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觉将庄重处理。形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令责任。
第九条销售管理。
(1)本公司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①年关汇总清理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
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③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④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时。
⑤遇有紧张客户赞扬,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
⑥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大时,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他代理商应与本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和谈的规定勉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反馈情况作为代理商查核的一个目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延续合作。
①达到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要求反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达到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反馈工作一般,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③未达到年度业务目标、违反本管理办法或不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将斟酌勾销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本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的其他产品。把本公司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当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赞扬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条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和谈签订时交至本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公司会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定货申请或与签订的供货和谈进行供货,由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货款准绳上经由过程银行转账领取。货款的缴付以财政部收到为期限。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如货物确因本公司原因形成质量不及格,或货物发运型号、种类不符,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第十一条考评与辅导。
(1)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①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②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赞扬情况。
③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④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⑤制订政策的执行结果。
⑥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及格者连任,不及格者撤销。
(2)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
①制订代理商管理制度。
②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③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④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⑤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⑥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项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⑦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⑧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⑨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当中,采纳不合作态度大概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版面警告,直至勾销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法院裁决。
(6)违反失密任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公司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反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反失密任务,导致公司重大损失的,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勾销其代理资格并交由群众法院裁决。(重大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大概水平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反本制度的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反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和谈的附件,与代理和谈具有一律法令效力。
(2)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公司提出版面申请,经本公司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代理管理制度11
第一条:各成员必须爱岗敬业,认真完成指派的各项任务; 第二条:各代理记账业务公司的所有相关资料不得带出公司办公室。
第三条:为保证代理记账业务核算的准确、及时,本公司代理记账业务实行老师项目负责制(各业务单位的指导老师及代理记账学生安排表见附表一)。各成员必须按安排表与指导老师联系且服从安排,按时按质完成任务。
第四条:各成员必须按安排表中安排在每月月底前10天内与业务单位取得联系,索取票据,了解业务单位意图,向代理记账部经理及指导老师反映。
第五条:上月报表应在下月五日前完成做账工作,经代理记账部经理及指导老师同意审阅后才可进行网上报税和去税务部门报税。
第六条:熟练掌握代理记账业务流程;代理记账业务流程如下: 索取凭证——账务处理——代理记账部经理审核(签字)——指导老师审核(签字)——加盖业务单位公章及本公司章——报税——向代理记账部经理反映报税情况——向指导老师反映报税情况——向办公室提交相关资料(纸质及电子版报表资料及在税务部门、业务单位取得的其他相关资料)——电脑软件做账——代理记账部经理审核及指导老师审核。
第七条:到税务部门报税时,一定要关注税务部门的通知,打听或索取有关政策法规及其他资料;
第八条:各成员必须按安排表负责各自业务单位的工作,一般情况下每个成员负责2—3个月的代理记账工作,公司就会安排做另一公司的记账业务或其他业务。在做下一工作前一定要办好上一工作的交接事宜,由此产生的工作过错由移交者承担。工作交接时要做好以下事情:
1、编制移交清册;
2、确定移交时间、接交人、监交人员(包括指导老师及代理记账部经理);
3、移交前能结出余额的'要结出余额。
4、要建立新账的,要在代理记账部经理及指导老师帮助下建立好新账。
以上各条希望各位成员严格遵守,如有违规,经公司领导层与带队老师集体商议后,作出警告、记过、开除等处分;如果按以上制度按时按质的完成了任务,且在自己空间里进行了反映,指导老师将给予相应社会实践加分。
代理管理制度12
一、目的
1.树立良好的'销售形象,建立百川品牌。
2.便于公司统一规范管理。
二、适用范围
项目现场销售人员。
三、工服管理规定
(一)配备方式及时间
1.配备时间项目开盘前一个月。
2.原则上运作周期在两年内的项目:(只配备一次) x销售人员配备工服分:春秋装(1套)、夏装(1套)。 x销售经理配备工服同上。
3.两年内未能结案的项目公司将根据实际情况给予工服配备。
(二)工服配备明细
性别春秋装夏装
男西服1套(含衣服、裤子各1件),长袖衬衫2件1套(短袖衬衫2件,裤子1条)
女西服1套(含衣服、裤子各1件),长袖衬衫2件1套(上衣1件,裤子1条、裙子1件)
(三)配备、管理方式
1.各现场销售经理在规定工服配备时间递交申请,销售管理部负责审核、报批。
2.工服由公司统一安排制作或购买。
3.销售管理部统一发放,各现场客服统一管理,领用人签字领取,领取清单由客服统一报销售管理部存档。
(四)工服管理规定
1.自工服配备起1个月内离职员工,须交纳工服总费用的100%,工服归个人所有
2.自工服配备起3个月内离职员工,须交纳工服总费用的90%,工服归个人所有。
3.自工服配备起6个月内离职员工,须交纳工服总费用的70%,工服归个人所有。
4.自工服配备起1年以内离职员工,须交纳工服总费用的40%,工服归个人所有。
5.自工服配备起在公司超过1年的员工,离职时不再交纳工服费用,工服归个人所有。
四、着装规定
1.销售现场人员,在上班时间必须统一着装,如夏季女装,统一穿裙装或者统一穿裤装,不得混穿。
2.违反公司规定的将给予一定经济处罚 x第一次违规给予人民币50元处罚 x累计三次违规将扣除当月奖金。 五、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代理管理制度13
1、总则
为拓宽公司产品的销售渠道,扩大公司产品的市场份额,规范公司产品销售代理事务,特制定本制度。
2、适用范围
第一条:销售代理商是指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相关管理规定,代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市场管理和市场服务的公司个人及其他形式的组织机构。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产品的销售代理商(下简称代理商)及其它形式的销售合作伙伴的管理。包括:
1)公司授权的代理商。
2)非正式代理商,但实际上和公司构成共同合作销售关系的合作销售伙伴。
第三条:本制度所涉及的销售行为是指代理商对其代理我公司产品的市场推广、市场开发和产品销售行为。
3、职责
第四条:与销售代理的有关部门或人员其职责范围:
主管总经理:负责批准销售代理政策、审核批准公司的代理商或合作销售伙伴。
市场部:制定公司销售代理政策;负责代理商的开发、审查和市场支持,并负责管理销售代理的相关事务。
技术部:负责对代理商进行技术支持并协助市场部对代理商进行市场支持。
4、代理商管理
第五条:代理商的管理职责部门为公司市场部。市场部应有专人负责代理商管理事宜。与代理商相关的所有事务均属其管理范畴,至少应包括:
1)代理政策的制定和发布。
2)代理商开发。
3)代理商资格审查。
4)代理商市场活动信息收集。
5)代理商利益协调。
6)代理授权手续的办理。
7)代理商支持。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得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条件
代理商资格的获得至少应具备以下条件:
1)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经营性企业,经营范围含盖代理销售的相应产品,公司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用于转子变频调速产品代理的流动资金不低于人民币50万元。
2)办公场所良好且相对稳定,组织机构健全,人员配备基本完整、经营信誉良好,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规范完整的财务账目,专职的财务人员。
3)有专职该产品的`销售和技术支持人员,有直接有效的转子变频器销售渠道及稳定的客户基础。
4)正式代理商至少完成了一个销售业绩。
代理商资格获得的程序
1)有意成为代理商的组织,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提交《代理商资格申请表》。
2)市场部根据发展计划,结合申请单位的实际状况,将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的资格审查。
3)市场部对《代理商资格申请表》签署相关意见,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给予申请组织书面答复意见。
4)代理商资格获得批准后,市场部和代理商签署《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进入代理商资格考察期,考察期一般控制在6个月内。考察期代理商享受上述签署的销售代理协议书规定的待遇并承担相应的职责和义务。在约定的考察期间,考察期代理商至少需完成一个销售业绩方可完成考察。
5)实现了销售业绩的考察期代理商即可结束考察期。此时市场部应向主管总经理提出结束代理商考察的申请,主管总经理签署并向代理商颁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商许可证书》,该组织开始正式享受代理商的一切权利并承担相应义务。
第六条:代理商资格的取消。
第一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的条件
1)代理商自愿要求取消代理资格。
2)代理商丧失从事我公司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
3)代理商在代理期间违反法律法规规定,违反有关协议。
4)代理商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利益。
5)未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同意,代理商擅自将代理资格转移给第三方。
6)代理商销售业绩达不到基本要求的。
第二款:代理商资格取消程序
1)代理商自愿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的,由代理商填写《代理商取消申请表》或提出其它形式的书面材料,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申请取消代理资格。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2)获悉代理商丧失从事相关设备或服务销售的资格后,代理商资格自动取消。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后并报送主管总经理,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3)满足第一款第3、4、5、6而被取消代理资格的,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书面通知代理商。经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市场部核准并报主管总经理批准后,通知相关部门已取消该代理商资格。
第七条:代理商的权利。
代理商享有《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所有的权利。这些权利至少应包括如下资料:
1)按照相关约定行使市场开发的权利。
2)代理商在针对其代理的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产品进行的广告、宣传、培训等活动中能够使用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及相关产品的标志。
3)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对代理商带给包括主要业务人员免费培训、专业指导、技术方案编写等多种形式的人力资源、技术支持等可持续发展服务。
4)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应对代理商市场开发带给必要的支持。
第七条:代理商的义务
代理商应承担《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产品销售代理协议书》中所约定的所有义务。这些义务至少应包括如下资料:
1)遵纪守法,并严格遵守相关的代理合同、协议和约定等。
2)根据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要求制定市场开放计划。
3)对于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的价格策略和商务信息进行保密。
4)定期及时将市场拓展、客户交流等信息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进行反馈,并配合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做好市场调查、广告宣传等工作。
5)代理商直接和客户签订合同的,代理商应将该合同的一份复印件交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备案。
第八条:代理商享受的权利超过代理协议书所约定的范围时,需经主管总经理批准。
第九条:代理商利益协调
1)代理商应定期向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通报其市场活动信息。
2)在销售时,如代理商和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或其他代理商遭遇相同客户的状况,本着“先入为主”的原则来避免竞争,即:根据信息交流纪录,由北京xx科技有限公司确定最先与该客户接触的一方代理商进行下一步的市场活动。如该代理商未能在12个月内完成销售,则其他销售组织有权跟进该客户。
第十条:销售管理人员应注意搜集整理代理销售的有关记录和文档并及时存档。所有的合同、重要协议等文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资料室和市场部存档,其它有关的记录和文档在市场部存档。
第十一条:个性地,代理商和客户签订的销售合同的复印件,公司应保留两份分别在市场部和资料室存档。
5、其它
第十二条:本规定由总经理办公会解释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实行。
代理管理制度14
第一节内部机构设置
本公司为了完成各项业务和完善内部管理,设置以下部门:业务部、咨询部、财务部。
第二节公司内部财务管理
本公司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认真执行国家的财经政策和法纪,加强核算,改善经营管理,不断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财务管理,支持财会人员工作,认真执行国家政策、法规、遵守财经纪律。严格执行财经纪律,加强财务监督必须按照经济核算的原则,充分运用各项业务活动数据,分析和评估一定时期的财务状况,并预测财务前景,从而总结经验,找出差距,提出措施,改善财务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必须按规定要求,如实填制财务报表,并按规定及时向有关部门报送月报、季报和年报。
第三节代理记帐业务质量控制
本公司应当在代理记帐具体业务操作时由项目负责人进行必要的复核、审阅,在代理记帐业务合同执行期间,本公司应当安排由不执行该项业务的其他业务人员定期或不定期的进行质量抽查,以保证每一项业务均符合公司内部质量要求。
第四节代理记帐业务所涉及的咨询
本公司涉及的咨询有以下三部分组成:
1.在代理记帐业务执行中有关客户向本公司提出的有关咨询,本公司应当按照具体咨询业务的工作量和价值量决定免费服务或签约收费服务后,及时予以答复。
2.在代理记帐业务操作过程中,本公司根据需要向有关学者、专家咨询,增强公司实力,拓展服务能力。
3.根据代理记帐业务实际情况,将有关新政策、新方法,以书面形式定期或不定期的'及时向委托人进行宣传和解释。
第五节代理记帐业务管理
本公司代理记帐业务应当有效管理,应当根据客户具体情况,合理划分,按“ABC”三级管理方法进行管理,业务负责人按照不同等级,合理确定相隔一定时间通过电话和上门等形式访问委托人,平时积极做好委托人来访接待,确保双方交流畅通。
第六节代理记帐相关业务内容的保密
本公司应当加强对业务人员的保密教育,对委托人的资料严格保密,不得以任何形式利用或方便他人利用有关委托人的所有资料。
第七节代理记帐业务档案管理
本公司应当重视代理记帐业务档案管理,以确保对代理记帐业务不至于给委托人造成任何损害。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本公司应当明确代理记帐业务所需保留归档的具体内容。
2.本公司应当加强管理,对归档资料如遇国家工作需要、委托人自身需要,经本公司负责人同意后可以翻阅,其他非本公司有关业务人员一律不得翻阅。
3.本公司应当对代理记帐业务档案及时整理,及时更新,及时装订。
4.本公司业务人员需要查阅代理记帐业务档案,应按照规定办理借阅手续,明确归还日期后方可借阅。
xx公司
20xx年xx月xx日
代理管理制度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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