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时间:2024-11-12 22:30:22 赛赛 管理 我要投稿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通用14篇)

  细则也称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病历归档管理细则,欢迎阅读。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1

  一、我院暂实行病历72小时归档制度。即病历在病人出院后72小时之内归入病案室。

  二、病历归档的时限性评价方式是根据病案室每月的《病历归档情况月报表》进行综合评价。评价指标包括:24小时档率、48小时归档率、72小时归档率等。

  三、归档日计算公式:(以72小时归档时间为例)

  1、工作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病案首页的出院日期+72小时。

  2、节假日出院的病历归档日计算:出院日期+出院日期后的节假日天数+72小时。

  四、病案归档采取收、送结合的方式。

  1、病案室专人定期到病区收取出院病案,并双方签字。病案室专人收回病案后,当天在电脑中录入住院号进行签收登记。

  2、病区送归病案,由科室住院总或住院总安排本科室医生送至病案室进行电子签收归档。签收后,病案室打印交接单,接收人和送交人签字,交接单交由住院总保存。

  3、病案室负责定期催收病历。科室医师接到催收病历电话后在3日内将未及时归档的病历送至病案室。

  4、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接收归档病案时若发现有缺页、缺项、填写不全、严重玷污和破损等问题病历,有权拒收,由科室完善后当日送交病案室。

  五、病历归档前的质量管理由治疗组负责,重点控制以下几个环节:

  1、 完整性及排列顺序。应首先检查并保证病案首页、出院小结、病例讨论记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告知同意书、手术文书、会诊单、护理文书、特殊报告粘贴单、 影像学检查报告、实验室检验报告、医嘱单、体温单、感染表等15个病历基本大项的完整,不得缺失,并按照本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进行排列。

  2、检查医患沟通及各类告知同意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科室医师根据本科特点及本次诊治的内容,检查各类告知同意书是否齐全,缺失的应及时补齐。

  3、保证检查及化验报告单的完整。病历归档前,医师应对各类检查化验报告单与医嘱逐一核对。未归入病历的报告单科室应该设置固定的地点分类存放。

  4、保证护理记录文书的完整。病历归档前,护理部应对护理评估、告知书、护理记录单、监测单、体温单等文书进行完整性质控,并按照记录时间排序。

  六、病历已到归档时间,但有检查化验没有出报告单的,先将病历归档,并在病历封面的右上角用铅笔注明所缺报告单的名称。待报告单出来后,当日送到病案室。

  七、科室迟归档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补送到病案室时,如病历没有装订,直接由送交人放(贴)入病历。如病历已经装订,原则上不拆病历;科室必须写报告说明迟归原因,由科主任签字后交医务处审批;

  医务处批准后,再交病案室补入病历。补交到病案室的检查化验报告单要进行交接登记。

  八、病案室工作人员在整理病历过程中发现有缺项,应及时通知科室住院总。住院总在接电话后当日对缺陷病案及时进行完善。病案室对缺项进行登记。

  九、病案归档前,病人如需复印病历,必须满足如下两个条件,否则病案室不予以复印:

  1、复印人证件齐全;

  2、病历资料符合归档病历质量要求。

  对于满足复印条件的,由本科医生携病历陪同病人到病案室复印后再带回科室。科室不得将病历交给病人,更不得将病历私自带至院外复印;否则产生的一切后果由科室承担。

  十、病历归档前,因医疗纠纷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先完善病历内容,再进行封存,封存件交病案室保存。病历启封后,科室应整理病历再进行归档。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2

  一、出院病历归档管理规定篇

  (一)所有病历随病人出院即送至住院处办理出院手续。

  (二)部分病历病理报告、化验检查报告归档时仍未能回报者,亦应先将病历归档,待结果回报后送病案室将病历补充完整。

  (三)死亡患者病历也按上述要求归档。进行死亡病例讨论需由科室重新将病历自病案室借出,借阅执行《病历借阅制度》中相关规定。

  (四)病案室工作人员随时至住院处进行病历回收工作,并做好登记签字手续。

  (五)各病区在患者办理出院前将病历整理完毕,并由病区人员送至住院处填写交接记录双方签字认可。

  (六)所有归档病历均要求住院医师、主治医师及质控医师签字在归档前完成。不能完成者按未及时归档病历处理。

  (七)未能按时归档的病历纳入病历质量总评、通报全院并进行相应奖金、工资处罚。

  (八)病历丢失一份扣相关责任人1000元,病历遗失出现医疗纠纷的除经济处罚外责任人承担由病历遗失造成的其他责任。

  二、病历借阅规定

  (一)病历属于医院的特殊档案资料,实行封闭式管理模式。

  (二)患者无权借阅及携带本人病历。

  (三)其他医疗机构无权借阅医院病历。

  (四)所有借出病历3日内必须归还,如需再次使用,应办理续借手续。其中医务、质控、医保、农合办等调阅的病历应在检查完毕后当日归还。

  (五)病历实行封闭式管理,根据特殊要求对以下4种情况实施有限借阅,原则为只能借阅归档后的病历,对于未归档的病历一律不得借出。

  1、医院经治医师调阅再次入院患者病历时,借阅者必须为经治医师,如为非经治医师或实习(进修)医师,则须持有经治医师签字的,双方签字后方可借阅。

  2、进行临床教学或死亡(疑难)病例讨论时,借阅者必须为死亡(危重、疑难)患者所在科室医师,如为实习医师或进修医师则执行双签字制后方可借阅。

  3、特殊情况需借阅病历的,需持有医务处盖章的`借阅申请方可借阅。

  4.病历借回完善,须3日内归还,否则按未归档病历对待,纳入未归档范围予以通报及相应奖金、工资处罚(超过7天,每天扣罚当事人100元至归还止。

  三、除第六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外所有病历不得借出病案室,包括以下情况:

  1、护理部及各病区护士(长)对护理记录进行质控检查。

  2、药药剂科查阅相关资料。

  3、医保、农合、医务、质控等检查(尽可能在病案室进行)。

  4、所有病历复印工作。

  5、研究生课题研究需持有带教医师(医院正式职工)签字的查阅申请,仅允许在病案室内查阅,且查阅人必须为参加课题者,每次查阅不得超过20份。

  6、本院医师从事科研课题研究需查阅病历时,仅允许在病案室内进行,且只能查阅本人经治患者的病历。

  8、除此之外未说明的其他情况。

  对借阅的病历应妥善保管,严令禁止涂改、拆散、丢失、转借他人、带离院外、复印或者复制,如出现此类情况,经核实后将依法追究当事人责任,并予以相应处罚。

  本规定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病历管理工作,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医师严格按照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下发的《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的要求,书写病历并签名。

  第三条住院医师负责病历书写,主治医师负责病历的审核。特殊情况由科室主治以上医师书写。实习医师不能代替住院医师书写入院记录,其书写的病程记录及进修医师、研究生书写的病历内容须本院上级医师审核签字。科主任是病历管理的`责任人。医务处负责病历管理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病历检查管理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按时填写“北京医院出科病历检查表”。各科科主任每季度应至少抽查10份本科室病历,了解病历书写情况,加强病历书写管理。

  第五条医务处组织专家对每份出院病历进行检查,并建立专业人员的技术档案,将病历书写检查情况记录在案,作为评选先进、晋升职称的依据。

  第六条病历检查的重点

  (一)病历书写是否真实、清晰,表达是否准确。

  (二)各项记录是否在规定时限内完成

  1、各项记录完成时间

  入院记录在患者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首次病程记录在患者入院后8小时内完成。

  出院记录在患者出院后24小时内完成。

  死亡记录在患者死亡后24小时内完成。

  手术记录由术者在术后24小时内完成。

  抢救记录在抢救结束后6小时内据实补记,并加以注明。

  2、病程记录时间

  病危患者随时记录病情变化,每天至少一次,记录时间具体到分钟。

  病重患者至少2天记录一次病程。

  病情稳定的患者至少3天记录一次病程。

  术前及出院前一天需有病程记录。

  手术患者的病程记录中要反映术前术者看患者的情况。

  有手术前、后麻醉医师查看患者的记录。

  术后前三天每天至少记录一次病程。

  患者住院时间超过一个月,每月须做一次病情小结。

  患者经治医师发生变更之际,须写交、接班记录。

  3、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患者入院48小时内必须有主治以上医师查房及初步诊断治疗意见。

  患者入院72小时必须有副主任(含)以上医师查房及初步诊断治疗意见。

  疑难患者必须有副主任以上医师查房及病例讨论记录。

  病危患者每天要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病重患者至少3天有一次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病情稳定患者5天内必须有上级医师查房记录。

  4、需要手术、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有知情同意书。

  第七条各临床科室、科主任、医务处要认真做好环节病历检查和终末病历质量检查,科主任应加强对环节病历抽查工作。病历回病案室前,科病案委员或主治医师负责病历全面检查并填写检查表,检查表随出院病历一起完成,由病案室收回。医务处组织专家对病历作出质量评估。

  第八条医务处每季度在一定范围内通报各科病历管理情况。

  第三章病历检查结果的奖罚

  第九条每出现一份乙级病历扣奖金200元;每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扣奖金800元。科主任根据当事医师病历缺陷中的责任大小处罚至个人。

  第十条年度内出现一份丙级病历或三份乙级病历者还将受到以下处理

  (一)主治医师或以上:医院延缓聘用新晋升的技术职称一年。

  (二)住院医师:延迟一年进入下一阶段培训。

  (三)研究生:取消留院资格。

  (四)进修生:取消进修生资格,改为参观学习,不发结业证。

  (五)对当事人所在科室主任予以全院通报。

  第十一条对病历其他缺陷纳入千份制管理扣分。

  第十二条对终未病历质量检查评分

  积分前3名者,对该治疗组医生奖励2000元,奖励科室1000元。对积分后3名者,每科扣除奖金2000元。

  第十三条有丙级病历或全年共发生3%乙级病历的科室不能参加先进科室、先进党支部的评选。

  第四章附则

  第十四条乙级病历定义

  存在以下重大质量缺陷之一者为乙级病历

  (一)首页医疗信息未填写。

  (二)传染病漏报。

  (三)缺首次病程记录或首次病程记录中缺主要诊断的诊断依据、鉴别诊断及诊疗计划。

  (四)缺由主治及以上的上级医师签名确认的诊疗方案(或手术方案)。

  (五)危重患者住院期间缺科主任或副主任医师以上人员查房记录。

  (六)缺手术记录。

  (七)死亡病例缺死亡前的抢救记录。

  (八)缺出院记录或死亡记录。

  (九)开展的新手术(技术)与大型手术缺由科主任或授权的上级医师的签名确认。

  (十)缺有创检查(治疗)、手术同意书或缺患者(委托人)签字。

  (十一)缺对诊断、治疗起决定性作用的辅助检查报告单。

  (十二)有证据证明病历记录系拷贝行为导致的原则性错误。

  (十三)缺整页病历记录造成病历不完整。

  (十四)有明显涂改。

  (十五)在病历中模仿他人或代替他人签名。

  第十五条丙级病历定义。在终末病历中缺入院记录或存在三项以上本规定第十四条所列缺陷。

  第十六条环节病历检查为患者仍在住院中,对病历重点环节的检查。

  第十七条终末病历质量检查是指病历回病案室存档前全面检查。

  第十八条本规定自20xx年10月8日修订通过并执行。

  第十九条本规定由医务处负责解释。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4

  一、患者住院期间,由本院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建立住院病历,并由所在科室妥善保管,任何人不得涂改、隐匿,销毁,抢夺,窃取,丢失病历。科主任应重视病历质量管理,审查病历文书,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签名以示负责。

  二、严格履行三级医师负责制,出科病历必须经过科室质控医师和科主任严格审核、签名。出院病历一般应在3天内归档,特殊病历 归档时间不超过一周,并及时报病案室登记备案。

  三、加强病历安全保管,防止损坏、丢失、被盗等,未归档病历需要复印时,应由医护人员护送病案室专人复印。

  四、公安、司法机关、保险公司、患者或其代理人需查阅或复印病历时,持规定的相关证件到医务科办理审批手续后,去病案室调阅及复印病历。

  五、本院医师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时需经病历所属科室主任签字,经病案室批准后查阅,查阅后立即归还。

  六、按照卫生部《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案室可提供申请人复印或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中的`住院志、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医学影像检查资

  料、特殊检查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七、凡由我院提供给单位或个人的病历资料一律加盖病案室公章,否则无效。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5

  一、日常管理

  (一)负责集中管理全院病案。

  (二)凡出院病案,应于病人出院24小时内(死亡病历一周内)全部回收病案室。

  (三)负责出院病人病案的整理、查核、登记、索引编目、装订以及保管工作,在与病房交接病历时,逐一登记住院号、姓名、出院日期、上交日期,并在每次交接登记处由交接双方签字。

  (四)计算机组与病案管理员进行病案交接手续,认真进行病案录入及核对工作,按月造表及打印台帐。

  二、病案保管与供应

  1、负责临床、教学和科研以及个别调阅病案的供应和回收工作。

  2、负责办理院际病案摘录和经过医务科同意的外调接待工作。

  3、配合统计人员做好有关统计资料的整理、分析。

  4、把好病案书写质量的初查关,促进病案书写质量的不断提高。

  5、切实做好病案储藏室的`安全和对病案资料的适当保密工作。

  6、住院病案一律由病案室长期统一保管,负责各种资料收集、整理、分类、统计、登记、顺号上架,不得丢失和破损,要坚持清洁,妥善保管。并准确及时的供应医疗、教学、科研所需要的资料,以及接待外来查访和持有批准手续的借阅、抄录病历等。

  7、医疗统计工作的原始资料应以病案为主,仅有病案资料所反映的情景才是最真实、最确切的,所以在医院中统计工作与病案管理工作应密切配合。

  8、病案室工作人员必须严格保守病案中一切秘密,不得随意泄露。

  9、病案室工作人员应认真检查病历质量和资料是否系统、完整,从中提出存在问题,不断提出改善办法。

  10、患者门诊须要参阅住院病案时,由门诊医师到病案室查阅。

  11、提高科研分析用的病案,应在病案室内阅毕归档,必须借出时,须经医务科批准,办理借阅手续,方可借出,两周内归还。逾期不能归还者,应到病案室续期,但不得超过一个月。

  12、院外和本院非医务人员,不得查阅病案,进修医生查阅病案,须经科主任批准,但不得借出病案室。

  13、本院医生不允许查阅与本专业无关的病历。特殊原因需要,须经医政处或医患办签字。

  14、复印时,病案室工作人员根据复印证件带患者或家属到指定地点,按规定复印相关资料,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和复印病历。

  15、任何科室及个人在病案室内讨论、查阅病案必须办理手续。

  16、病人及其陪护人员不得翻阅病案。病案在院内各部门间的流动,应由有关工作人员传递,不要让病人或其陪护人员携带。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6

  一、归档回收的病案包括出院病历、借阅归还病案、复印病案等。

  二、住院病案保存期限为30年。

  三、病案归档工作要认真细致,保证病案号的准确性,病案室每周对回收的出院病历进行整理、装订、疾病编码等程序后上架入库。

  四、病案要上架保存,病案顺序根据病案号从小到大,从左到右,从上到下保存。

  五、病案上架时要细致、准确,认真核对病历的病案号,防止错位归档。

  六、上架的病案要排放整齐,保持松紧有度,防止病案破损,提高工作效率。

  七、扫描保存后归档的病案储存在库房,做好标识,按时间先后排放,便于查阅原始资料。

  八、病案如无其他替代品不得打包存放或远距离存放,不得丢失、毁坏。

  九、严格执行病历借阅制度,每月催还外借病历,归还的.病历要及时上架,以便于病历的查找。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7

  (一)凡出院(死亡)72小时后的病案都应回收到病案室,复印病历有关资料必须在病历归档后到病案室办理。特殊情况由医务科及时办理。

  (二)患者的住院病历应由所在病区负责集中、统一保管。病区应当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检查结果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历已回病案室的结果检查单,要到病案室补贴。

  (三)住院病历因医疗活动需要带离病区时,应当由病区指定专门人员负责携带和保管;病人转科时,病历不得交病人或家属转送;病人转院时,病历不得借出。

  (四)病区医务人员应当严格病历管理,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资料。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病人或家属不得擅自查阅病历,采用非法手段(如偷窃、抢夺)获取的病历资料视为无效。

  (五)因医疗、科研、教学需要查阅病历的,必须是医院医护人员持签名的借阅单,到病案室登记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得随意带出病案室。如必须借出时,需办理借阅手续,并在2周内归还,过期归还者按违规处罚。

  (六)严禁我院医务人员违反规章制度帮助患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的.有关资料,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其造成的不良后果自负。

  (七)病历封存的处理程序:

  封存病历原件者-医患双方在场-双方签字封存(病案室留复印件)。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8

  一、医院病案管理小组负责全院病历(门诊、住院)的质量管理工作。

  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管理。

  二、门诊和住院病人应有完整的病历。

  门诊病历未建档的,由患者保管;已建档的门诊病历由挂号室负责存放、保管。住院病历由病案管理员负责整理、存档,并在病房保管。

  三、病历的日常管理制度

  1、由病案管理员负责管理住院病历资料。

  2、出院、转院、死亡病历应在病人出院时完成,经主治医师和护士长进行质量检查,签字后存档。

  3、住院病历不外借。

  4、使用病历时,由病历管理人员负责提供和归档。

  5、保持病历整洁有序,做好防火、防潮、防丢失工作。

  6、严守病历资料保密制度。

  7、住院病历原则上要永久保存。

  四、病历借阅制度

  1、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执行病历的借阅和复印。

  2、病历只限本院医生在本院内查阅。

  3、患者看门诊或再次住院需参阅病历时,应由本院医师办理,不得委派患者或患者家属借阅。

  4、凡借阅病历,不得进行涂改、玷污、拆散、换页、丢失。

  1、所有借阅病历均要办理登记手续。

  2、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及因科研教学需要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的病历。

  3、除再次入院患者的.旧病历外,其他病历一律不得外借。借阅者只准在病案阅览室查阅,阅后立即归还,不准泄露患者隐私。

  4、再次入院的病历可以借出病案室,借出的病历不得随意转借他人。

  5、科研病历一律不借出病案室,有特殊需要者,应经医务科批准,并办理有关手续。

  7、病案资料只限相关科室临床医技人员查询、借阅,其他人员须经医务科审批方可借阅。实习、进修医师借阅病案时须经带教老师签字同意后,经病案室核准后,方可借阅。

  8、外单位或个人申请查阅、复印病案资料时须单位介绍信或有效证件,填写申请单,经医务科严格审批,方可查阅病案资料,复印某某某卫生行某某某部门规定可以复印的病历资料。

  10、患者及家属不得借用病案,如需要可按相关规定办理复印手续。

  11、借阅病案过程中,借管双方都应在提交与归还过程中核对病案号与数量是否相符,并签字。借阅者应妥善保管和爱护病案,任何人不得在原始病案资料上涂改、标注、污损、撕毁或遗失。不得私自复印、不得超越借阅的目的、不得进行与医疗无关的商业行为。

  12、病案室应做好病案借阅、登记、催交工作,借阅后的病案归还时由病案人员审核后放在指定位置,由病案管理人员归档上架。

  二、病案室负责做好全院病案的收集、整理、存档、保管工作。

  三、病案上架前,由医院病历质控小组负责对病案书写质量进行评审,对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病案提出修改意见。

  四、各临床科室设病案质量专管医生和专管护士,负责做好本科室的病案质控的管理工作。其工作职责:

  (一)做好本科室病案质量自查工作。仔细核对住院病案首页各项目的填写是否正确、完整,如发现项目不全或记录不完整、不符合规定要求,应及时通知有关医务人员填补或更正。对问题较多需部分或大部分重写的病历,应提出修改意见后退还给书写医生重写。

  (二)做好出院病案、卡片的检查与催办工作,防止病案积压,保证归档病案流程的及时性。

  (三)对病历质控小组抽查后反馈回来的不符合质量要求的病案,在两周内完成修改、订正,做到病案不缺项、书写规范、装订符合要求,检查评分达到90分以上。

  (四)做好本科室病案的收集、保管工作,确保住院病案不遗失、不缺损。

  五、病案质量检查与奖罚

  (一)病案质量检查分院、科两级。各科室病案质量专管员应对每份出院病历先进行自查,确认达标后,在五个工作日内送到病案室。

  (二)医院病历质控小组每月随机抽查各病区一定数量的归档病案和运行病案,检查评分结果与病案书写医生、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的奖金挂钩,奖罚结果公开。

  (三)除医院病历质控小组每月对归档病案抽查外,医院医疗质量管理委员会不定期对各病区的归档病案和运行病案组织抽查,抽查结果与病案书写医生、上级医师和科主任的奖金挂钩,奖罚结果公开。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9

  为加强病历管理,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维护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按照《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我院的病历管理制度:

  一、病历保存管理

  1、患者住院期间,病历由病区负责保管。

  2、患者离院后,病历由病案室负责集中统一保管。

  3、病案室按档案管理规定妥善保管病历,并做好防盗、防火及防水工作,确保病历安全。

  4、各病历保管单位应采取严密保护措施,严防病历丢失。

  5、病案室对所有病历进行编号,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6、门诊病历由病人自己保管,留观观察病历由医院保管,保存不于少15年。住院病历保存不于少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相关法律法规予以保密。

  7、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及销毁病历。

  二、病历书写

  医师按照卫生部《病历书写基本规范》、《中医病历书写基本规范》、《电子病历基本规范(试行)》和医院《病历书写制度》的规定书写病历,各科室须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1、住院病历应当按照以下顺序排序:体温单、医嘱单、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

  2、病案应当按照以下顺序装订保存:住院病案首页、入院记录、病程记录、术前讨论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术前访视记录、手术安全核查记录、手术清点记录、麻醉记录、手术记录、麻醉术后访视记录、术后病程记录、出院记录、死亡记录、死亡病例讨论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会诊记录、病危(重)通知书、病理资料、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体温单、医嘱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

  三、病历归档管理

  1、患者出院后,主管医师应及时整理病历,由科室质控检查后,科主任签字7日内送交病案室归档保管,如延长归档时间,将按照医院有关规定给予处罚。

  2、病案室管理人员回收归档病历时,应与各临床科室认真核对后当面签收。

  3、注意检查首页病历的完整性,病历首页填写正确率在98%以上,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编码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4、各病区在收到住院患者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后,应在24小时内归入病历中。

  5、对已归档病历而滞留在病区的各种检验和检查报告单,病区应及时交给病案室,由病案室人员负责将检验及检查报告单粘贴和归入该患者的病历中,并做登记记录。

  四、病历查阅管理

  1、除为患者提供诊疗服务的医务人员,以及经卫生计生行政部门、中医药管理部门或者医疗机构授权的负责病案管理、医疗管理的部门或者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患者病历。

  2、其他医疗机构及医务人员因科研、教学需要查阅、借阅病历的,应当向医院医务科提出申请,经同意并办理相应手续后方可查阅、借阅。查阅后应当立即归还,借阅病历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归还。查阅的病历资料不得带离患者就诊医疗机构。

  3、公、检、法、医保及卫生行政单位,需出具采集证据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经医务科核准,可以摘录病史,其它任何单位均不能借阅或复印病历。

  4、本院医师因医、教、研工作需要查阅病历者在病案室办理相关手续后,方可借阅相关病历。对死亡及有医疗争议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需经医务科批准后借阅;本院医师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5、病区和病案室不准擅自接待无相关证明手续的机构和个人查询患者的病历资料。

  6、医院职能部门因管理工作需要查阅病历,不受份数限制。病案室应在及时提供所需病历。如无特殊情况,查阅部门应在三周内归还。

  8、本院工作人员因工作调离、外出进修、出国等离院时,必须办妥病历归还手续,有关部门应根据病案室认可印章后,再办理相关离院手续。

  五、病历复制管理

  医院病案室负责受理下列人员和机构的申请,并按规定提供病历复制或者查阅服务,受理申请时,应当要求申请人提供有关证明材料,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

  1、患者本人或者其委托代理人;

  2、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

  3、申请人为患者本人的,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4、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以及代理人与患者代理关系和授权委托书;

  5、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6、申请人为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法定继承人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人与法定继承人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及授权委托书。

  7、医院可以为申请人复制门(急)诊病历和住院病历中的体温单、医嘱单、住院志(入院记录)、手术同意书、麻醉同意书、麻醉记录、手术记录、病重(病危)患者护理记录、出院记录、输血治疗知情同意书、特殊检查(特殊治疗)同意书、病理报告、检验报告等辅助检查报告单、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等病历资料。

  8、公安、司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保险以及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的部门,因办理案件、依法实施专业技术鉴定、医疗保险审核或仲裁、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经办人员提供以下证明材料后,医疗机构可以根据需要提供患者部分或全部病历:

  (1)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出具的`调取病历的法定证明;

  (2)经办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3)经办人本人有效工作证明(需与该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保险或者负责医疗事故技术鉴定部门一致)。

  (4)保险机构因商业保险审核等需要,提出审核、查阅或者复制病历资料要求的,还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死亡患者法定继承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9、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申请人要求复制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复印,在医务人员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复印。

  10、医院受理复制病历资料申请后,由指定医教科通知病案室,并在申请人在场的情况下复制;复制的病历资料经申请人和医教科确认无误后,加盖医院公章证明印记。

  11、医院复制病历资料,可以按照规定收取工本费。

  六、病历的封存与启封

  1、发生医疗纠纷争议需要封存病历时,应当在医务科、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在场的情况下,对病历共同进行确认,签封。

  2、医院申请封存病历时,应当告知患者或者其代理人共同实施病历封存;但患者或者其代理人拒绝或者放弃实施病历封存的,医院可以在公证机构公证的情况下,对病历进行确认,由公证机构签封病历复制件。

  3、医务科负责封存病历的保管。

  4、封存后病历的原件可以继续记录和使用。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要求,病历尚未完成,需要封存病历时,可以对已完成病历先行封存,当医师按照规定完成病历后,再对新完成部分进行封存。

  5、开启封存病历应当在签封各方在场的情况下实施。

  七、病历质量管理

  1、按照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考核规定》执行。

  2、病历质量必须符合我院《住院病历质量评分表》、《运行病历质量评分表》中有关的质量要求。

  3、各科主任对病历质量负全面责任。转科病历由出院科室对病历质量全面负责。

  八、法律责任

  出现下列情况者,当事人承担全部法律责任:

  1、违反病案管理制度,泄露患者住院资料,造成侵犯患者隐私权者;

  2、涂改、伪造、隐匿、销毁病历资料者;

  3、抢夺病历者;

  4、遗失病历者。

  九、本制度按下发文件日期执行。

病案管理委员会

  xx年xx月xx日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10

  一、住院记录书写要求:

  1、入院记录是住院病历的缩影,要求原则上与住院病历要求相同,能反应疾病的全貌,但内容要重点突出,简名扼要。

  2、入院记录由住院医师或进修医师书写,应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完成。

  3、对住院病历中与本病无关的资料可适当简化,但与诊断及鉴别诊断有关的阳性及阴性资料必须具备。

  二、再次入院病历和再次入院记录的书写要求:

  1、因旧病复发而再次住院的病人,由住院医师、实习医师书写再次入院病历,住院医师书写再次入院记录。

  2、因新发疾病而再次入院,不能写再次入院病历和记录,应按住院病历及入院记录的要求几格式书写,将过去的住院诊断列入既往史中。

  3、书写再次入院记录时,应将过去病历摘要以及上次出院后至本次入院前的病情与治疗经过,详细记录于病历中。对既往史及家族史等可从略,有新情况应加以补充。

  4、再次入院病历和再次入院记录的书写内容及格式同住院病历和入院记录。

  三、表格式病历书写要求:

  1、表格式病历必须包含有住院病历要求的全部内容。

  2、表格式病历由住院医师以上技术职称的医师填写。

  3、表格式病历入院记录内容同住院病历记录的内容。

  四、康复住院病历书写要求:

  康复住院病历是为有功能障碍,需要全面康复的住院者而设计的具有专科特点的病历,原则上与住院病历相同,但康复住院病历书写应突出以下特点和要求:

  1、以病人为中心,重视疾病所引起的功能障碍,在病历上应反映出功能障碍的性质和程度,患者对功能障碍的适应情况,确定需解决的问题,明确康复目标,拟订康复计划。

  2、侧重功能评估,要对运动、感觉、言语、心理和日常生活等方面的功能作出详细的评估,重视残存的功能,估计康复的潜力,拟定功能康复的重点。

  3、康复住院病历可分为综合性康复病历和分科性康复病历。

  4、综合性康复病历由康复医师书写,内容有主诉、病史、体格检查、化验检查、特殊检查、综合功能评估、病历小结、诊断、诊疗计划等。医师签全名。

  5、分科性康复病历由专科治疗师书写,内容有病情摘要、专科体检、专科功能评估、诊断、现存问题、康复目标、治疗计划、治疗小结及治疗记录,治疗师签全明。

  五、病历中其他记录的书写要求:

  1、病程记录:入院后的`首次病程记录在病人入院后24小时内,由住院医师或值班医师完成,首次病程记录应包括主要临床症状和体征、实验室检查、诊断和诊断依据、初步诊疗计划、观察重危病人病情变化要注意的事项。病程记录应包括病情变化(症状、体征),上级医师和科室内对病情的分析及诊疗意见,实验室检查和特殊检查结果的分析和判断,特殊治疗的效果和反应,重要医嘱的更改和理由,各种会诊意见,对原诊断的修改和新诊断确立的依据,病程记录由经治医师记录。一般病人每1~2天记录一次,慢性病人可3天记录一次,康复病人一般可每周记录一次,重危病人或病情突然恶化者应随时记录。

  2、治疗记录:入院后的首次治疗记录在病人入院首次治疗后24小时内由评价治疗师完成,首次治疗记录包括病情摘要、专科体检、专科功能评估、诊断、现存问题、治疗计划。治疗记录应包括治疗效果的观察,疗程的进展,不良反应及并发症等,会诊、交接班、评价会、转科均应记录。治疗记录由经治疗是记录,一般病人可每周记录一次,会诊、交接班、评价会、转科应及时记录,病人病情突然变化时应随时记录。

  3、手术患者的术前准备,术前讨论,手术记录,麻醉记录,术后总结均应及时、详细地填入病程记录或另附于手术记录单。

  4、凡移交患者的交班医师均需作交班小结,接班医师写出接班记录,阶段小结由经治医师负责记录在病程记录内。

  5、凡决定转诊、转科或转院的患者,住院医师必须书写较为详细的转诊、转科、转院记录。

  6、出院记录和死亡记录应在当日内完成,出院记录包括病历摘要及各项检查要点、住院期间的病情变化及治疗过程、效果、出院时情况、出院后处理方案和随诊计划,由经治医师书写,并抄于门诊病历中,以便门诊复查参考。死亡记录内容除病历摘要、治疗经过外,应记载抢救措施、死亡时间、死亡原因,由经治医师或当班医师书写,主治医师审查签字。

  7、中医、中西医结合病历应包括中医、中西医结合诊断和治疗内容。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11

  一、每日出院患者病历由各科负责的护士整理后,做好出院登记,保证病历的'完整性。

  二、病案室病历收集人员,应于每周一上午到各临床科室下收出院病历,交做好签收记录,避免病案丢失。

  三、出院病案的收集要依据各临床科室出院患者报表的登记情况进行收集,应在患者出院三日内将病案全部收回。

  四、由于某种原因医师未能及时完成病案记录,导致病案不能全部收回,对未能按时收回的病案应有记录,并注意在七日内再次收回。

  五、病案室与医务科应对患者出院后病历未能及时归档病案的科室进行追踪、分析,改进管理,保障回归率。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12

  为了维护病案的'完整与安全,最大限度在延长病案的“寿命”,制定本制度。

  一、防火

  (一)病案库房建筑防火,建筑构件符合耐火要求。

  (二)病案库房内外防火,病案库房内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物品,严禁吸烟;电源、线路经常检查维修;离开库房要切断电源;库房内外配备消防器械,并处于良好状态;库房内安装火警报警装置,及时发现火情。

  二、防水、防潮(屋顶、门窗、外墙、地面)。

  三、防尘:库房安装密闭门窗,经常清扫,保持卫生清洁。

  四、防虫

  (一)改善库房建筑条件,确保库房地面、墙壁、屋顶无孔、洞、缝。

  (二)控制库房温度在14—24℃,相对湿度保持在45%—60%,不适于害虫生长。

  (三)保持入库前检查,对可能感染害虫的病案进行彻底消毒。

  (四)保持库房内外清洁卫生,防止害虫生长繁殖。

  (五)库房内放置防虫剂。

  (六)害虫的杀灭熏蒸及符合要求。

  五、防光:库房内采用白炽灯,不宜使用日光灯。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13

  一、门(急)诊病历务必有连续的页码,由病员自行保管。急诊留观期间,急诊留观病历由急诊科负责保管。

  二、病员住院期间,其住院病历由所在病区负责整理、统一保管。病区应将收到的住院病员的检查报告等结果于24小时内归入住院病历。病员出院后的住院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年限不少于30年。

  三、急诊留观病历和住院病历分别编号保存。入院病历、入院记录及所有主观病历应标注连续的页码。

  四、科室务必严格保管病历,严禁病员翻阅病历。严禁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五、病历在科室、护保中心、住院处(医保办)和病案室的流透过程中,应严格签收制度。

  六、住院病历、急诊留观病历因医疗活动或复印、复制等需要带离病区时,应由科室指定专人负责携带和保管。

  七、病历借阅:

  1、除涉及病员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教部相关人员外,其它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借阅病员的住院病历。

  2、本院正式医务人员(内含处方权的研究生)一次借阅不得超过20份;合同医生、进修生须经上级医生同意后方可借阅,一次不得超过2份。借阅病历应尽快归还,借阅最长时限不超过5天。

  3、借阅者须持正式印章前往病案室借阅,不得他人代借、转借。

  4、借阅者应爱护病案,确保病案的完整。丢失病案者将视情给予经济和行政处罚。

  5、本院医师调离,转业或其他原因离开本院,归还全部所借病案后方能办理离院手续。

  八、病历复印(在医务人员按规定时限完成病历后予以带给):

  1、对下列人员和机构复印或复制病历资料的申请应当受理:

  (1)病员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病员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

  2、受理申请时,申请人按照要求应带给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病员本人的,应当带给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病员代理人的,应当带给病员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及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的,应当带给病员死亡证明及其近亲属的有效身份证明及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病员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带给病员死亡证明、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带给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病员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

  病员死亡的,应当带给近亲属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3、公安、司法机关因办理案件,需要查阅、复印或者复制病历资料的,由公安、司法机关向医教部出具采集证明的法定证明及执行公务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后方可给予协助办理。

  4、能够为申请人复印或者复制的病历资料包括:住院病历的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九、发生医疗问题争议时,由医教部医疗科专职助理员在病员或其有关人员在场的状况下封存病历。封存的病历由病案室负责保管。

  封存的病历能够是复印件。

  病历归档管理细则 14

  为切实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提高病历质量和创建和谐的医疗就医秩序,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2009年9月1日发布的《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结合我院的工作实际,进一步规范和强化我院住院病历复印的管理。

  一、住院病历复印时间:

  根据我院工作实际情况,我院住院病人复印病历的时间为患者出院48小时后(特殊情况可按《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办理)。

  二、住院病历复印唯一合法地点:院病案室,任何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将病历在其它地方复印。

  三、病历复印合法人员:根据相关法规,以下三种人员为病历复印的合法人员,病历属于患者的隐私,其他人员无权复印患者的病历。

  1、患者本人或其代理人;

  2、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

  3、保险机构委派工作人员。

  四、复印病历必须向医院提供以下有关证明材料:

  1、申请人为患者本人应当提供其有效身份证明;

  2、申请人为患者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与患者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3、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及其家属的有效身份证明,申请人是死亡患者近亲属的法定证明材料;

  4、申请人为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人的,应当提供患者死亡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及其代理人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与其近亲属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申请人与死亡患者近亲属代理关系的法定证明材料;

  5、申请人为保险机构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患者本人或者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患者死亡的,应当提供保险合同复印件,承办人员的有效身份证明,死亡患者近亲属或其代理人同意的法定证明材料。合同或者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病历复印的内容:

  医疗机构只为申请人提供复印的病历资料是:住院病历中住院志(即入院记录)、体温单、医嘱单、化验单(检验报告)。医学影像检查资料、特殊检查(治疗)同意书、手术同意书、手术及麻醉记录单、病理报告、护理记录、出院记录。

  六、公检法部门查阅或复印病历必须出具的证明材料、本人工作证件、身份证件,须两人以上且已立案,并先到医务科备案并办理相关手续,由医务科开具证明到病案室进行查阅或复印。

  七、正在住院的病人病历中的客观病历资料须由科室指派的本院工作人员携带到病案室去复印。

  八、纠纷病历由科室领导、负责人或当班工作人员直接与医务科联系,按照《条例》规定办理。

  九、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历讨论记录、疑难病历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

  十、按照规定病历复印需收取一定的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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