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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管理规定
超市管理规定1
一、员工必须正确佩带工牌,按公司有关规定着装,站姿端正,仪容仪表端庄,违者每次处以10元罚款、未穿工装者20元罚款。(工牌丢失者,补交10元工本费)。
二、员工须及时整理货品,安排新品上架,保持货架商品饱满、整洁,商品与价签一致。如无标价或价格有误者,公司将处罚专区员工与区域主管各20元罚款。
三、员工上班期间不得扎堆聊天,不得谈论与工作无关的话题,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不得会见亲友、不得办私事、不得私带外来人员进入公司参观、留宿、用餐.如确因重要事故必须会客,应经主管人员核准在指定时间,地点范围内进行.违者每人每次罚款20元。
四、员工在工作时间内不得无故休假,未经准许擅自离岗者,每次罚款50元,超过三次,予以辞退,当月工资不予发放,保证金不退。
五、员工未经许可不得私拿公司物品,如发现并证实公司予以辞退,当月工资扣发,保证金不予退还,情节严重者,公司将依法追究其经济、刑事责任。
六、员工未经批准不得私自使用店内物品、不得故意损坏、毁坏店内物品者,如发现并证实按商品市场价双倍处以罚款。若使公司遭受重大经济损失,公司将其交由执法部门,并其追究经济责任和法律责任.
七、员工有保守公司商业机密的`义务,不得向外泄漏公司一切商业机密,违者予以辞退,扣除当月工资,保证金不予退还,公司在两年内将通过法律途径,有权追究当事人经济、刑事责任。
八、公司员工外出调货时,如有私自加价、虚报价格者,一经发现,公司将予以辞退,按货价3倍处以罚款,当月工资不发,保证金不退。
九、员工在职工作期间需交纳保证金。店长、组长、办公室人员,保安、导购员交500元;收银员、会计、出纳交1000元。可一次性交清,也可分期从工资中扣出(交500元者分两个月扣清;交1000元者分三个月扣清)。
十、员工不得与顾客争吵,不得说不利于团结的话,不做损坏公司利益的事,不得消极怠工,违者将处以30元以上罚款。
十一、员工不允许私自给顾客打折及赠送店内任何商品、物品,违者按物品双倍价格赔偿,并罚款30元。特殊情况,需请示店长。
十二、此制度为公司全体人员遵守执行的综合行为准则,公司保留对本制度的修改和解释权。本制度之修改权和解释权属公司最高权力机构。
超市管理规定2
一、 工作态度
1. 热情——以热情的态度对待本职工作,对待客户及同事。
2. 勉励——对于本职工作应勤恳、努力、负责。
3. 诚实——作风诚实,反对虚假作风。
4. 服从——员工应服从上级主管人员的指示及工作安排,按时完成本职工作。
5. 整洁——员工应时刻注意保持自己良好的职业形象,保持工作环境的整洁与美观。
二、 开关门营业工作
开门营业前的工作:
1.工作区和顾客光顾的营业区的清洁整齐,包括入口处,售货区,收银台,陈列商品,验货区,仓库。
2.设备和设施的工作状态良好,包括照明,设备和固定装置,悬挂的设备牢固。
3.存活的补充,保证售货区货架上的商品充足,整齐。
4.办公区的书面凭证的完整和条理性。
营业结束后的工作:
1.向主管人员汇报设备和设施的损坏并记录,便于及时准确的维修。
2.补充购物袋。
3.确保收款机有足够的小票打印用的纸卷。
4.整理收银台和销售区。
三、员工的行为准则
1.必须穿工作服进入卖场,仪表要端庄。
2.以理服人,理直气和,定位定岗,上班时不闲聊,不说笑打闹。
3.待客必须有礼貌,有敬语,说话诚实,帮助挑选,当好顾客参谋,保证顾客满意。
4.个人卫生:外表朴实,干净,整洁,并保持头发清洁。
5.员工只可在非工作时间购物。
6.上班时间不允许打手机,玩手机,听手机音乐。
7.上班时间不允许吃零食。
8.上班时不许偷吃货物,拿货物(如纸箱、塑料桶)。
9.库房若发现偷吃货物(按偷盗处理)。
四、上班时
1.上班时不能随便离开工作岗位。
2.上班时不能与亲朋好友闲聊。
3.员工不允许坐在货物上。
4.员工应当按照项目经理制定的工作时间进行工作,不遵守的员工将按旷职处理。
5.上半时上厕所不能超过15分钟。
6.上班时不允许睡觉。
7.若发现以上几条轻者罚10元,重者开除。
五、售货员的职责
1.负责商品的缺货登记,摆货,查日期。
2.随时问经理并汇报缺货情况,调查市场变化。
3.及时向经理反映快过期产品。
4.若发现过期产品未及时向经理汇报者,请自动买回。
5.熟识产品,标志,以及自己管理区商品的基本知识。
6.要有强烈的责任心,防止商品损坏或丢失。
7.严格执行服务规范,严格遵守纪律。
六、收银员
1. 收银员要有一个良好的服务态度,收款迅速,不要你推我让。
2. 收银员买东西要让其他收银员收款,坚决不能自己收款。
3. 收银员家人买东西,请自己回避,让其他收银员收款。
4. 收银员收款时不能与亲朋好友闲谈。
5. 若发现收银员少收款,轻者罚款,重者卡出。
6. 顾客要的货物,要随时登记在要货单。
7. 员工打烂货物自动交款,顾客打烂员工监督交款。
七、经理岗位职责
1. 全面负责超市的经营管理工作。
2. 负责向上级领导汇报工作,监督全体员工工作。
3. 做一个经营计划和管理目标。
4. 保证在超市遵守道德,提高服务质量,全面实行服务规范化,提高企业社会效益。
5. 保证超市安全,教育员工牢固树立法制观念,增强安全意识。
6. 兑现承诺的经济指标,否则按协议处罚。
7. 完成上级领导交给的其他任务。
8. 负责超市的进货管理工作。
9.负责送货商,厂家进店关(如证件)。
10.负责进货计划,检查售货员商品销售情况。
11.经营的品种类别要齐全,品种丰富。
12.及时了解市场动态,解决进货与价格等问题。
13.负责对员工执行各项规章制度的考核。
八、安全规则
1.禁止在卖场及其他工作场所吸烟。
2.禁止将任何东西堆放在安全门及安全通道前,以免阻塞。
3.所有员工必须保证自己及同事的安全,对任何可能引起危险的操作和事件要提出警告,严重的应报告部门主管。
4.员工必须熟习本工作区内灭火装置的位置以及应急设备的使用方法。
5.员工应遵守工具的安全操作说明,非工作执掌范围,不得擅自使用机器设备或发电机。
6.禁止员工移动或拆除设备上的安全标识,禁止改装现有设备。
7.员工在各自的岗位区域内应积极参与处理意外事故,并服从统一调度。
8.员工有义务将任何安全事故上报。
九、考核制度
1.开除者本月没有工资。
2. 验货时必须两人验,两个人坚守,两个人签字,并与供应商搬货物,若发现无人搬扣5元,送货票绝对不能重复打票,若发现轻者罚10元重者开除。
3. 上班要点名考勤,迟到一次扣10元。
4. 下班要关机,若发现未关机者罚10元,严重者开除
5. 收银员若长短款都要赔偿。
十、进货制度
1.超市负责人填写正式的订货单(新品除外)发工作群,通知采购需要采购货品,如超市负责人不下正式的采购单,采购有权拒绝采购,因本原因照成的货品短缺,营业额下降,则由超市负责人负全责。
2.采购按照订货单进行及时采购,如需呼市采购的,采购部及时到货站按单采购,后与配送部协商配车安排配送货品。如需府谷当地采购的,则电话通知当地供货商及时送货。
3.呼市本地采购的物品,采购需要将物品配齐,将物品与三联配送单一并交与配送负责人,由配送负责人在单据上签字,采购收回一联配送单,到此采购环节结束。如采购不按制度收回一联签字单,单据无配送签字的,一次对采购罚款100元。
4.配送部安全的将物品运输到超市后,将物品交与超市负责人,由超市负责人在剩余的二联单据上签字,到此配送环节结束。如遇货品短缺,或由人为照成的大面积货品破损,则有配送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如配送部不按制度收回一联签字单,单据无超市负责人签字的,一次对配送罚款100元。
5.府谷当地采购的物品,超市负责人按实际进货单收货签字。另外当地进货必须通知采购,由采购安排供应商送货,如不按规定,在没有通知采购的情况下,私自进货,事后通知采购的,一次罚款超市负责人500元,连续就犯的`将翻倍罚款。
6.不管当地进货还是呼市配送货品,超市负责人必须根据进货单,进行电脑录入,生成最终的采购入库单,拍照上传到工作群(最晚在进货次日上传),由统计进行统计,订货流程结束。不按规定时间上传的,一次罚款罚款50元。
十一、退货制度
1.超市负责人将滞销商品盘库,确保电脑库存与实际库存数相对应,填写商品退货单,通知采购退货。与采购确认货品是呼市货品还是府谷当地的货品。
2.采购根据确认后的货品,安排呼市退货还是府谷退货,如果是呼市退货,则采购通知配送有货退,配送根据出车情况,到超市接收退货,且在退货单上签字,超市负责人收回一联退货单,到此超市负责人退货环节结束。如超市负责人不按制度收回一联签字单,单据无配送签字的,一次对超市负责人罚款100元。
配送将退回货品运输到呼市,联系采购退货,采购将货品逐一退还给供应商,将退货金额交与公司财务,配送、采购退货环节结束。如遇货品短缺,或由人为照成的大面积货品破损,则有配送部负责人承担相应的责任。
3.如府谷当地的货品,则采购电话通知当地供货商退货情况,供货商
收到退货货品后,需在退货单上签字,且将退货金额退给超市负责人,超市负责人将退货金额与退货单一并保存,到下月盘点时一并交与公司财务。退货单则当日上传工作群(最晚在退货次日上传),不按规定时间上传的,一次罚款50元。
十二、商品报损制度
1.超市负责人将报损的商品及时拍照上传公司工作群,并把商品品名,数量及报损原因在群中说明。超市负责人不及时拍照上传报损商品情况私自处理报损商品的,除赔偿商品的销售价格外,一次还将罚款50元。
2.统计根据超市负责人汇报的商品报损情况,作报损货品记录,月底盘点时做相应的处理。
3.超市负责人将报损商品盘入超市货品报损区,月底盘库处理。
十三、关于超市盘点奖惩制度
(一)、适应范围
本奖罚制度适用于公司组织的盘点考核奖惩工作。
(二)、商品损耗责任
1、损耗率是反应超市负责人经营管理水平的重要指标之一。
2、超市负责人为超市商品损耗控制直接负责人,对商品损耗的有效控制和现场管理负直接责任,并对商品的盘点损耗超过规定的部分承担相应责任。
(三)、商品损耗的形成
在超市的营业中,损耗每天都在发生。损耗大致可分为作业错误、偷盗两大类。
(1)作业错误造成的损耗:
1、收货不当的损耗(如商品名称、数量、价格、重量等出现错误);
2、退换货不当的损耗(如退货不及时);
3、变价损耗(如变价计数不准确);
4、损坏商品损耗(如收货员收付商品受损);
5、收银作业损耗(如收银员收付款错误);
6、收银POS系统造成的损耗(如调价未输入,脱机销售出现问题);
7、商品调拨过程中出现的损耗(如运输途中商品受损);
8、商品储存及陈列的损耗(如储存过程中发生商品霉变); (2)偷盗引起的损耗分为三类:
1、顾客偷窃(个人随机偷窃、团伙偷窃);
2、员工偷窃(个人随机偷窃、里外勾结、送货或者退货时夹带团伙偷窃);
3、厂商偷窃(送货或者退货时偷窃)
(四)、损耗率标准
1、超市综合损耗率为5‰(参照利客连锁超市),月损耗金额计算公式为=月销售额*5‰,超过损耗金额的部分由超市负责人自行承担。
2、贵重商品损耗应为零(烟、酒)。
(五)、奖惩制度
5.1奖励:
5.1.1对公司各方面工作能提出合理化有价值的意见和建议,经审核评定,确能给企业生产经营、管理带来效益的,予以奖励200元。
5.1.2为保护公共财产,防止或者抢救事故有功,使国家和企业利益免受重大损失的,予以奖励200元。
5.1.3对一贯忠于职守、积极负责、廉洁奉公、舍己为人、事迹突出的,予以奖励200元。
5.2惩罚:
5.2.1对于盘点时发现货架标签与货品不符的,单品罚款10元。
5.2.2商品无标签的,单品罚款10元。
5.2.3盘点商品电脑库存与实际库存有差异的,单品罚款5元。
5.2.4库房货品堆放不整齐的,罚款50元。
(六)、盘点结束后的规定
1、营业的恢复,整理商品的牌面,及时出库补充营业。
2、撤掉一切与盘点有关的指示和盘点用品,安排好盘点差异的整理的工作。
(七)、确保每月营业收入的准确性,保证资金的准确及流向。
每月月盘前,超市负责人整理当月的销售款流向及赊账、欠账、兑换礼品等支付的各项单据和结上月欠账的要账款项及剩余尚未缴纳的款项。
超市管理规定3
第一条 设备、设施是指超市固定资产、低值易耗品等。
一、固定资产(白云店为价值2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物资;其他超市为价值1000元以上、使用年限1年以上的物资)有:发电机、叉车、货柜货架、计量器具、收银台、收银机、电脑、激光打印机、复印机、传真机、电子存包柜、冷冻设备、冷藏设备、电视机、热水器等。
二、低值易耗品有沙发、办公桌椅、文件柜、保险柜、计算器、耐用办公用品、计量器具、床、微波炉、其他用品等。
第二条 设备、设施的购置审批程序:
设备、设施的购置由使用部门填写购物审批单,报店长审核,按公司审批权限报批后,由公司购置派发超市。超市资产管理员验收入库,使用部门领用。
第三条 设备、设施的'基础管理:
一、固定资产管理:
1、资产管理员建立并健全超市固定资产台帐和卡片,并建立固定资产档案。固定资产档案包括:装饰装修图集(册),建筑施工样图,设备随机说明书,装箱书,产品合格证等技术文件。
2、主办会计(或超市出纳)对建立超市固定资产明细帐。
3、资产管理员对固定资产按实物登记,建立领用、移交明细帐目、明细领用手续。
4、主办会计(或超市出纳)、资产管理员每年年终对照实物财产,逐台进行盘点。
5、对重要固定资产采取专人负责的原则:
(1)各部门的计算机(包括打印机)实行谁使用,谁负责的管理办法,定期做好计算机维护与病毒防范工作。具体由电脑部负责对计算机的运行情况及质量进行安全管理。
(2)店办传真机与打印机、复印机由人力助理和资产管理员(或超市出纳)专职负责,其他无关人员不得擅自使用。
(3)发电机、电子存包柜由防损部专人管理。
(4)收银机由收银部收银员专人管理。
二、低值易耗品的管理:
1、超市资产管理员(或超市出纳)对低值易耗品进行实物登记,建立低值易耗品管理台帐。
2、低值易耗品于每年年终对照实物进行盘点。单价50元以上低值易耗品盘点情况应造表汇总。
第四条 设备、设施的维护和保养:
一、各部门使用的设备、设施由专人负责管理维护和保养。
二、设备、设施使用过程中,管理人员或使用人员应作好各项设备、设施运行、维护、检修等记录。
三、设备、设施发生故障或损坏,应及时报资产管理员核定责任原因后联系修理。凡因使用年久、设备老化、磨损或因不可抗拒因素的损坏及事故,费用由公司承担;因使用不当、违章 操作、维修不及时造成的损坏由公司先予修理后,按责任轻重由当事人全部承担或部分承担。
四、操作使用特种设备,必须经专业培训,持上岗操作证和特种行业操作执照,严禁无照无证操作。
五、监控设备由管理部负责日常维护;当班时间必须对监控设备的使用情况做好详细记录,监控所使用的录像带必须整理归类,以备随时调用;报废的录像带必须记录清楚;
第五条 设备设施调配:
公司其他部门或超市需调配白云店设备设施,必须由总经办下发调配通知单经超市店长签字后,资产管理员办理调配移交手续,调整台帐,同时通知主办会计进行费用转移。
第六条 设备、设施的报废:
一、固定资产达到下列条件之一者,可以申请报废:
1、使用已达到折旧年限,并提完折旧,主要部件磨损严重,无配件补充。
2、型号淘汰,无零配件供应或替代,以及国家规定强制报废。
3、基础件损坏,经修理无法达到性能指标,不能满足生产需要。
4、能耗指标严重超过国家标准,能耗高并无法进行技术改造。
5、一次性大修费用超过原值50%。
二、申请报废程序:
由资产管理员提出申请,填写固定资产报废单,经超市店长审核后报公司总经办。
三、所有批准报废的设备、设施,超市不得自行处理,一律由总经办负责收回。
超市管理规定4
第一条为了提高商场超市安全生产管理水平,加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以下简称《安全生产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行政区域内建筑面积在1000平方米及其以上、或者地下建筑面积在500平方米及其以上的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适用本规定;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对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本规定所称的商场超市是指从事商业零售的店铺。
第三条安全生产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
第四条市和区、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综合监督管理;公安消防、质量技术监督等行政部门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分别对商场超市的消防安全、特种设备安全实施监督管理;商务行政部门依照本规定负责商场超市的安全生产行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商场超市应当遵守本规定和其他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章;具备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
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不得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第六条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履行下列职责:
(一)建立、健全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并督促落实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
(三)保障安全生产投入的有效实施;
(四)定期研究安全生产问题;
(五)督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及时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六)组织制定并实施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七)及时、如实报告生产安全事故。
第七条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有关安全生产的责任制、教育培训、检查、奖惩、事故报告、重点部位、设备设施、危险作业等管理制度。
第八条商场超市应当依法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未经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合格的从业人员,不得上岗作业。
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情况应当记录,并至少保存两年。
特种作业人员应当经专门的安全作业培训,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并持证上岗。
第九条商场超市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在300人以下的,应当配备专职或兼职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或者委托具有国家规定的相关专业技术资格的工程技术人员提供安全生产管理服务。
第十条商场超市应当按照规定配备消防设施和器材,并指定专人维护管理,定期检查消防设施、器材状况,保证消防设施、器材的正常有效使用。
商场超市设有消防控制室的,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记录。
第十一条商场超市应当在有较大危险因素的部位、设备和设施上,设置安全警示标志。安全警示标志应当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识别。
落地式玻璃门、玻璃窗、玻璃墙应当设有警示标志并设置在显著位置。
第十二条商场超市安全出口的疏散门应当向疏散方向水平开启;不得以任何理由占用、堵塞或者封闭安全出口;安全出口的宽度不得小于1。4米,两侧1米范围内不得设置、堆放或者悬挂任何物品;安全出口门内门外1。4米范围内不得设踏步,并不得设置门槛。
第十三条商场超市的营业区域内应当设置疏散通道。主要疏散通道应当直接通向安全出口,宽度不得小于2。4米;辅助疏散通道宽度不得小于1。5米。
超市的收银区域应当设置无购物通道,按照收银区域的宽度每20米至少设置一个,宽度不得小于1。5米,无购物通道应设有明显标志。
第十四条商场超市与文化娱乐场所设在同一建筑内的,商场超市应当配合文化娱乐场所经营单位做好人员疏散工作。
第十五条商场超市的安全出口、疏散通道和楼梯口应当设置灯光型疏散指示标志,疏散指示标志应当明显、连续,设在安全门的顶部、疏散通道和转角处距地面1米以下的墙面上,指示标志的间距不得大于10米。疏散通道应同时设置蓄光型疏散指示标志。
第十六条商场超市应当在安全出口、疏散通道、重点要害部位和人员密集区域设置应急照明灯。应急照明达到地面的最低照度不得小于0。5勒克斯,断电后连续照明时间不得少于20分钟。
第十七条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进行装修、维修、改造等施工的,施工区应当与营业区隔离,并采取安全措施,确保施工安全。
商场超市应当与施工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安全责任。
第十八条商场超市将营业场所、设备出租的,应当与租赁单位签订安全协议书,明确各自的安全管理职责。不得出租存在安全事故隐患的经营场所和设备。
第十九条10千伏电压等级且容量在630千伏安及其以上的变配电室,应当安排专人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应当做好值班工作记录。
第二十条变配电室应设置防止雨、雪和小动物从采光窗、通风窗、门、电缆沟等进入室内的设施。变配电室的电缆夹层、电缆沟和电缆室应采取防水、排水措施。变配电室出入口应设置高度不小于400毫米的挡板。
变配电室应配备用电设备布置平面分布图、配电线路平面分布图安全技术资料,并悬挂变、配电系统操作模拟图板。严禁存放易燃、易爆等物品,并保证变配电室的消防设备、设施完好有效。
第二十一条变配电室应配备高、低压作业工具,劳动防护用具,应急工具等安全用具,并保证使用安全。
第二十二条商场超市营业区域内电源线路的设置,应当符合国家标准和行业标准;接、拉临时用电线路的,应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电器设备应当安装漏电和过载保护装置。
第二十三条商场超市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对营业区域进行1次安全巡查。营业开始前和结束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并做好巡查和检查记录。
第二十四条商场超市库房设计、使用、库存物品的码放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商场超市经营的'发胶、丁烷等易燃商品应当存放在专用独立库房内,专用独立库房的电气设备应符合防爆要求,并保持良好通风。
第二十五条商场超市容纳的消费者人数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平均每人不得小于0。8平方米。当超过规定的容纳人数时,应当采取措施,启动应急救援预案,确保安全。
鼓励商场超市安装人员流量统计装置。
第二十六条超市配置购物车的数量,按照营业区域公共活动面积计算,每100平方米不得超过10辆。
第二十七条商场超市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应当制定符合规定要求的活动方案和突发事件应急救援预案,在人员相对聚集时,应当有控制和疏散措施。
建筑面积1万平方米以上的商场超市举行大型促销活动期间,应当配备50人以上的安全工作人员,维护现场秩序。
第二十八条商场超市设置在地下的营业区域,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
(二)不得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
(三)通往地面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2个,且营业区域内任何一点距最近安全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得大于25米;
(四)安全出口不得设置卷帘门、转门、吊门或者侧拉门。
第二十九条商场超市应当制定本单位的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应急救援预案应包括应急救援组织、主要危险目标、启动程序、紧急处置措施、应急设备器材等内容。
商场超市应当定期演练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半年不得少于1次,并做好记录。
第三十条商场超市的主要负责人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熟悉应急救援预案的全部内容,具备应急指挥能力。
从业人员应当熟悉安全出口和疏散通道的位置,掌握本岗位的应急救援职责。
第三十一条商场超市应当设置能够覆盖所有营业区域范围的应急广播系统,并且能够使用中、英文两种语言播放。
第三十二条商场超市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报告本单位负责人。
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应当迅速启动应急救援预案,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如实报告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商务行政部门。单位负责人对事故情况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拖延不报。
第三十三条商场超市使用特种设备的,应当严格执行《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的规定,加强日常维护、保养,保证特种设备的安全运行。
第三十四条安全生产监督、公安消防、商务行政部门在监督检查中,应当相互配合,互通情况,发现需要由有关部门进行处理的,应当及时移送,接受移送的部门应当及时进行处理。
第三十五条在本市举办重要会议或者重大活动期间,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可以根据市人民政府的要求,制定专项安全生产管理措施,商场超市应当执行。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主要负责人未履行本规定要求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一条规定处罚;
(二)未按要求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和培训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三)特种作业人员未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上岗作业的、未持证上岗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二条规定处罚;
(五)未按要求设置安全警示标志的,处3万元以下的罚款,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三条规定处罚;
(六)未与承包单位、承租单位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者未在承包合同、租赁合同中约定各自安全生产管理职责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六条规定处罚;
(七)未按规定经营和储存易燃易爆化学物品的,按照《安全生产法》第八十五条规定处罚;
(八)变配电室未安排值班人员的、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九)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商务行政部门处3万元以下罚款:
(一)违反容纳人数规定的;
(二)举办大型促销和社会活动,未采取安全措施的。
第三十八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消防部门给予以下处罚:
(一)消防设施和器材的配置不符合要求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二)不能保障安全出口畅通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处罚;
(三)未按要求设置疏散指示标志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四)未按要求设置应急广播系统的,按照《北京市消防安全责任监督管理办法》第十八条规定处罚;
(五)违反地下安全出口规定的,处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九条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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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管理规定08-09
钥匙管理规定07-14
公文管理规定07-19
教室管理规定06-16
病历管理规定06-17
仓库管理规定06-27
宿舍管理规定07-12
值班管理规定06-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