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识管理制度

时间:2024-10-29 21:45:36 诗琳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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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识管理制度(通用17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制度在生活中的使用越来越广泛,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以下是小编精心整理的标识管理制度,供大家参考借鉴,希望可以帮助到有需要的朋友。

标识管理制度(通用17篇)

  标识管理制度 1

  1、目的

  为了规范安全生产的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的顺利进行,维护公司员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2、范围

  公司安全生产过程中的安全管理。

  3、职责

  3.1、各工段部门负责对本工段的危险源进行评估标示汇总。

  3.2、设备部负责对一些警示标志和安全防护进行安装。

  4、内容

  1.2、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公告栏和培训,职业病危害警示是在工作场所设置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1.3、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公司员工,并按gbz158-20xx设置警示标识。

  1.4、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1.5、在工作场所中公司员工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防护。

  1.6、安环部、生产技术部及有关部门的管理人员有权对各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2、告知

  2.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噪音等职业病危害的车间部门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岗前培训、岗位培训和公告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在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职业病危害作业时,应当依照前条规定,向员工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并协商变更原劳动合同相关条款。

  2.3、定期对员工进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培训,主管部门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2.4、各车间部门要对公司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标识内容列入在岗职业卫生培训范围。

  2.5、设置公告栏:

  2.5.1、在公司门口、作业场所醒目位置设置;

  2.5.2、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求助和救援电话号码要发放到相关岗位;

  2.5.3、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标准及检测结果公布于岗位;

  2.5.4、公告内容应准确、完整、字迹清晰、及时更新。

  3、警示

  3.1、存在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警示信号、自动报警和通讯报警装置。

  3.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2.1、术语

  3.2.1.1、禁止标识:禁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2、警告标识:提醒对周围环境需要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3、指令标识:强制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3.2.1.4、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3.2.2、基本形式

  3.2.2.1、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3.2.2.2、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3.2.2.3、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3.2.2.4、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3.3、警示语句

  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3.4、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

  3.4.1、在有毒岗位设置《有毒物品作业岗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卡》(以下简称告知卡)。针对某一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

  3.4.2、《告知卡》包括有毒物品的通用提示栏、有毒物品名称、健康危害、警告标识、指令标识、应急处理和理化特性等内容。

  3.4.3、设置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岗位的醒目位置。

  3.5、设置

  3.5.1、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1.1、在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入口或作业场所的显著位置,根据需要,设置“当心中毒”或者“当心有毒气体”警告标识,“戴防毒面具”、“穿防护服”,“注意通风”等指令标识和“紧急出口”、“救援电话”等提示标识。

  3.5.1.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或者维修、检修存在有毒物品的生产装置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置“禁止启动”或“禁止入内”警示标识,可加注必要的警示语句。

  3.5.2、其他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警示标识的设置

  3.5.2.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3.5.2.2、在可能产生职业性灼伤和腐蚀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腐蚀”警告标识和“穿防护服”、“戴防护手套”、“穿防护鞋”等指令标识。

  3.5.2.3、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5.2.4、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3.5.2.5、在可引起电光性眼炎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弧光”警告标识和“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3.5.2.6、存在生物性职业病危害因索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感染”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2.7、存在放射性同位素和使用放射性装置的作业场所,设置“当心电离辐射”警告标识和相应的指令标识。

  3.5.3、设备警示标识的设置

  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3.6、消防安全标志的设置

  3.6.1、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

  3.6.2、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3.7、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4、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4.1、警示标识的设置高度

  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悬挂式和柱式的环境信息警示标识的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宜小于2m,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4.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

  4.2.1、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环境信息标识宜设在有关场所的入口处和醒目处;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

  4.2.2、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4.2.3、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度。

  4.2.4、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

  4.2.5、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5、检查与维修

  5.1、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

  5.2、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6、采购

  6.1、各车间部门根据gbz158-20xx要求,对本辖区的职业病危害进行辨识,并根据实际情况将所需的警示标识报安环部。

  6.2、安环部根据各车间部门申报情况,审查核实后,向生产厂家采购合格规范的标识。

  标识管理制度 2

  第一条、为了规范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维护劳动者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及其他相关法规,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用人单位在工作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劳动者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信号、报警装置及通讯报警装置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警示标识。

  第三条、职业健康办公室应将工作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劳动者,培训中心应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在职业病危害作业场所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第四条、在工作场所中劳动者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提示进行个体防护。第五条、安全科对职业危害生产区域内劳动者的防护措施进行监督检查,劳动者应予以支持配合,如发现不能正常使用防护措施将视为"三违"行为,进行严肃处罚。

  第六条劳动者应当接受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的培训,了解和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第七条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一)禁止标识:阻止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文字符号;

  (二)警告标识:提示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以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文字符号;

  (三)指令标识:提示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护措施的图形文字符号;

  (四)提示标识:提供某种信息(如标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等)的图形文字符号;

  (五)警示线:提示工作场所控制区、监督区或者事故现场救援分隔的线带。

  第八条警示标识的基本形式:

  (一)禁止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红色圆环加斜杠;

  (二)警告标识的基本形式是黄色等边三角形;

  (三)指令标识的基本形式是兰色圆形;

  (四)提示标识的基本形式是绿色正方形和长方形;

  (五)警示线的基本图形是有标识色和对比色相间的带状图形。第九条在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应当在醒目位置按照下列规定设置警示标识:

  (一)可能引起尘肺的粉尘工作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示标识;

  (二)产生噪声的工作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示标识;

  (三)能引起其它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设置"注意危害"警示标识。

  第十条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发生故障时,应设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一条维护和检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装置时,应在工作区域设置相应的禁止标识。

  第十二条所使用的警示标识、警示信号、报警装置,应当符合本规定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使用的警示信号、报警装置保持功能完好。

  标识管理制度 3

  1、目的:

  为了提高保证检修工作的顺利进行,保障人员的人身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2、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风电场。

  3、引用标准:

  《电业安全工作规程》

  4、内容:

  4.1标识标牌管理制度:

  1、现场安全标识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现场在有助于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的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3、标志牌的高度应该尽量与人眼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平面应与人眼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大于75度。

  4、施工标志不应放在门、窗、架等活动物品上,以免这些物品移动后看不见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阻碍认读的障碍物。

  5、施工现场标志牌布置一定要事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和安质负责人要根据现场实际情况设计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及其他业主要求的安全文明标志牌,并以此进行布置。

  6、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牌不得随意移动,如确需移动时,需项目经理批准,并备案后及时通知所有员工。

  7、标志牌至少每月检查一次,如发现有变形、破损、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4.2附:安全色与安全标志释义:

  1、安全色:

  安全色是通过不同的颜色表示安全的不同信息,使人们能迅速、准确地分辨各种不同环境,预防事故发生。红色:含义禁止、停止。

  黄色:含义警告、注意。

  蓝色:含义指令,必须遵守的规定。绿色:含义标示,安全状态,通行。

  2、安全标志

  安全标志由安全色、几何图形和图形符号组成,用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安全标志可以和文字说明的补充标志同时使用。

  3、安全标志的分类:

  3.1禁止标志:禁止标志的含义是不准或制止人们的某此行为。禁止标志的`几何图形是带斜杠的圆环,圆环与斜杠相连用红色,背景用白色,图形符号用黑色绘画。

  警告标志:警告标志的含义是警告人们可能发生的危险。

  警告标志的几何图形是黑色的等边正三角形,背景用黄色,中间图形符号用黑色。

  3.2命令标志:命令标志的含义是必须遵守。

  命令标志的几何图形是圆形,背景用蓝色,图形及文字用白色。

  提示标志:提示标志的含义是示意目标的方向。

  提示标志的几何图形是方形,背景用红、绿色,图形符号及文字用白色。

  4、标识标牌的设置内容:现场区域划分,材料堆放明示牌;《办公、生活区》、《施工区》、《生活垃圾》、《施工现场禁止吸烟》。

  4.1物资标识牌

  《钢材物资标识》、《备件物资标识》、《钢管物资标识》等。

  4.2现场根据工作区域设置各项操作规程,以及责任牌

  《电焊机安全操作规程》、《切割机安全操作规程》等等。

  5、现场设置,危险区域明令禁止标志

  《严禁烟火》、《禁止通行》、《禁止攀登》、《禁止停留》、《不戴安全帽,不许进入现场》《仓库重地、严禁烟火》、《井架吊篮、严禁乘人》、《高压、生命危险》、《配电重地、闲人莫入》、《当心触电》等等。

  6、现场悬挂宣传警示宣传标语,设置黑板宣传栏等,广泛宣传安全生产的方针、政策,提高全体员工的安全意识,全面搞好安全工作。

  标识管理制度 4

  为更好落实集团安环部文件要求,进一步规范喷煤车间职业卫生警示标示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制度。本规定适用于我车间职业卫生警示标识的管理。

  一、组织实施

  喷煤车间根据本制度制定本车间职业卫生警示管理规定,并严格落实本制度。警示标识的设置由车间安全科具体负责。

  二、实施要求

  1、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要求供货方提供中文说明书;并在设备的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警示说明应当载明设备性能、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安全操作和维护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2、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化学品、应当提供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份、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贮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当在适当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

  3、警示标识的设置应符合gbz158的要求。

  标识管理制度 5

  1.0目的

  统一对公司各类标识的管理。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活动和过程中物资和服务的标识。

  3.0职责

  3.1技术部负责各类标识方案的制定;

  3.2资源部按相关程序负责各类标式的采购;

  3.3各部门、区域负责辖区内标式设置策划和设置申请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4各工程专业公司负责所属区域标识的安装、维护。

  4.0内容

  4.1各部门、区域对辖区内公共地方需新增设标识的'项目,应填写《新增标识申请表》交技术部加具意见,后送公司主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4.2资源部按《物资采购控制程序》对公共地方使用的标识进行采购;

  4.3公共地方的标识由负责工程维护的工程公司进行安装及维护;

  4.4停车场及道路交通的标识设置和内容由保安部策划;

  4.5各部门、区域对管辖范围、项目内的设备、设施的标识由各部门、区域按《设备、设施编号要求》、《设备、设施标识》要求进行标识。

  5.0相关文件

  5.1《设备、设施编号要求》rgpm-7.5.3-c-01-02

  6.0应用表格

  6.1《新增标识申请表》rgpm-7.5.3-d-01-01

  6.2《设备、设施标识》rgpm-7.5.3-d-01-02

  标识管理制度 6

  为规范车间各工作场所安全标志、安全标识、安全警示标语的设置与使用,使职工对现场职业危害或伤害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根据国家和集团公司有关法律法规及标准要求,特制定本管制度。

  一、本制度名词解释:

  1、安全标志是指用以表达特定安全信息,由图形符号、安全色、几何形状(边框)或文字构成的图形标志。主要有以下四种:

  禁止标志:禁止或制止人们某种不安全行为的图形标志;

  警告标志:提醒人们对周围环境引起注意,一避免可能发生危险的图形标志;

  指令标志:强制人们必须做出某种动作或采用防范措施的图形标志;

  提示标志:向人们提供某种信息(如表明安全设施或场所)的图形标志。

  2、安全警示卡是指采用安全标志不能充分将某种危险或危害的信息传达给现场作业人员,而参照国家有关规定制作的由各类图形标识和文字组合成的告知职工危害后果及其防护措施的提示卡、

  3、安全警示标语是指专门书写的宣传安全思想、观点、规章制度等内容的短句或口号。

  二、设置原则

  1、对存在危险的设备、设施、场所或人员集中过往的区域(场所)必须设置;

  2、所设置的安全标志或警示卡的类别、大小、内容与设置处的危险危害情况相一致;

  3、安全标志或警示卡必须设置在醒目位置,使职工有足够时间安全的阅读或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且安全标志、警示卡使用的安全色和对比色要达到国家有关规定的颜色范围和亮度;

  4、安全标志或警示卡的大小及材料的选择、设置形式、形状、所处位置等应与车间协调,美观。

  三、以下设备、设施、场所或区域必须设置安全标志或警示卡,且其文字部分应采用中英文对照。

  1、变压器(室)配电箱及一些有触电危险的电气设备、设施;

  2、易燃易爆的场所或地点;

  3、垂直走行梯的顶部及底部;高于2m的固定式钢平台。

  4、有人员活动区域的旋转、传动机械设备或其附近;

  5、人体有可能坠落、滑倒、摔跌等场所;

  6、有坠落物、飞溅物的场所;

  7、坑、井、沟、池附近;

  8、固定的危险作业场所;

  9、消防设备设置点的通道旁。

  四、现场设置的安全标志和警示卡应符合下列要求

  1、优先选用安全标志。当现场的'危险危害信息可通过设置安全标志达到警示提示作用时,必须采用安全标志而禁止使用警示卡,多个安全标志牌在一起设置时,应按禁止、警告、指令、提示类型的顺序,先左后右、先上后下地排序;

  2、设置处所必须有足够的照明,安全标志、警示卡的前面不得有任何阻隔物,道路边设置时应考虑到不受树木、建(构)筑物的影响(至少保证在正面观察方向的最远视距处能看到安全标志、警示卡的全部内容);

  3、采用附着式、悬挂式或柱式等固定方式安装。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应和支架牢固联接,不得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

  4、每、半年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各单位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5、设置高度一般为其下缘距地面的高度不低于2m,局部标识时可视具体情况确定;

  6、使用固体式安全标语,采用绿底白字,字体一般选用黑体或仿宋体,禁用行、草字体书写;且内容简洁、通俗易懂,具有针对性,严禁空洞;

  7、单字安全标语的边长不小于500mm。加强管理与检查,发现其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及时修整或更换,保证安全标志标识完整,色彩清晰。

  标识管理制度 7

  1、施工现场安全标志用以表达特定的安全信息,对提醒人们注意不安全的因素,防止事故的发生起到保障安全的作用。

  2、施工现场在有必要提醒人们注意安全的场所醒目地方,必须设置安全标志牌。

  3、项目部选购和制作的安全标志牌,必须符合gb2893—82《安全色》,gb2894—1996《安全标志》,gb16179—1996《安全标志使用导则》的规定。

  4、标志牌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标志牌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大夹角不低于75度。

  5、标志牌不应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标志牌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

  6、现场安全标志的布置要先设计,后布置。项目技术负责人要根据现场的实际设计好具有针对性、合理的安全标志平面布置图,现场依次进行布置。

  7、施工现场安全标志,不得随意挪动,确需挪动时,须经原设计人批准,并备案。

  8、标志牌每月至少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正或更换。

  9、项目部要派专人管理现场的标志牌,对破损和偷窃标志牌者要严肃查处。

  10、工程竣工后,项目部要统一收集、保管标志牌,以备后续工程施工使用。

  标识管理制度 8

  一、护理单元及设施标识

  1、各病区标明科室名称,病区房间挂标识牌,注明房间和床号。

  2、每张病床床头上方标明床号。

  3、每张床有床头卡,要求填写齐全。

  4、每张病床有一个病历夹,病历夹上标明床号。病历按床号顺序放入病历车内。

  二、设备标识

  1、各种设备应标明科室名称和操作流程,并挂“正常”或“待修理”的标识牌。

  2、设备、器械测量校准后应有校准标记。

  3、氧气瓶需挂“有氧”或“无氧”标记。

  4、口服药杯按顺序标明床号、患者姓名、住院号。

  三、护理类标识

  1、护理级别:一级护理为红色,二级护理为蓝色,三级护理无特殊标识。标识粘贴位置:床头卡一览表。

  2、药物过敏标识:对于有过敏史的患者在病人床头卡、病历夹表面及治疗室小黑板上粘贴过敏标识。

  3、管路标识:各种管路标识如引流管、胃管、中心静脉管路等要使用专用管路标识,标识上注明置管时间,严禁使用胶布。具体使用要求如下:

  (1)尿管标识:将标识置与Y”型处,标识注明留置尿管时间和更换尿袋时间。

  (2)胃管标识:标识置于胃管上,要求醒目。

  (3)输液器上使用的管路标识将标识置于莫非氏壶的下方。

  (4)如果有两个以上的引流管,在管路上标明引流管的名称和编号。

  (5)贴膜固定的管路将标识固定于贴膜上,不要挡住针眼部位,禁止直接粘贴于病人皮肤上。

  4、安全警示类标识:有防压疮、防坠床跌倒、防导管滑脱、禁食水、防烫伤等标识,根据相关的.制度要求悬挂于床头、

  5、检验标本标识:护士在标本容器上注明送检科室、床号、患者姓名、住院号等。

  6、病理标本标识:病人手术后的病理标本由手术室护士在标本袋外写明科室、患者姓名、性别、床号、住院号、标本名称等。

  四、药品标识:

  各类药品按照药品管理制度存放,注明相关标识。

  标识管理制度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了大力发展节能建筑,推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制度,规范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管理,根据《重庆市建筑节能条例》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的能效测评与标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测评,是按照建筑节能有关标准和技术要求,对单体建筑采取定性和定量分析相结合的方法,依据设计、施工、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等资料,经文件核查、软件复核计算及必要的检查和检测,综合评定其建筑能效的活动。

  本办法所称建筑能效标识,是按照建筑能效测评结果,对建筑能效进行明示的活动。

  第四条

  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监督管理。

  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受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委托,负责市管建筑工程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对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实施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进行指导。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负责本行政区域内除市管建筑工程外的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与监督管理,也可委托其所属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从事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

  第五条

  本办法所称市管建筑工程是指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为主负责实施建筑管理的新建居住建筑和公共建筑(包括工业建设项目中具有民用建筑功能的建筑)。

  第二章建筑能效测评

  第六条

  建筑工程项目竣工且建筑节能分部工程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应当填写《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申请表》(见附件一),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建筑能效测评,提供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初步设计审批意见;

  (二)施工图审查机构审查通过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包括建筑、暖通、电气、给排水专业设计图及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空调热负荷及逐项、逐时冷负荷计算书);施工图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及设计单位的回复资料;施工图建筑节能工程设计变更文件(包括变更图说、建筑节能设计模型、节能计算报告书和相应的审查文件);

  (三)重庆市民用建筑节能设计审查备案登记表;

  (四)涉及建筑节能分部工程的竣工图、施工变更、施工质量检查记录、验收报告等相关资料;

  (五)与建筑节能相关的设备、材料、产品(部品)合格证、进场复验报告,和法定检测机构出具的节能性能检测报告;

  (六)已由法定检测机构进行了工程围护结构热工性能检测的,应提供检测报告;

  (七)采用建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的情况报告及按照有关规定应进行评审、鉴定及核准、备案和技术性能认定的有关文件。

  第七条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后,对资料不齐备的,应当场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齐相关资料;对资料齐备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依据《重庆市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技术导则》(见附件二)和相关规定,15个工作日内完成建筑能效测评工作。经测评达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根据测评结果发给相应的建筑能效标识和证书;经测评达不到建筑节能强制标准要求的,应当出具建筑能效不合格意见。

  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建设单位应整改后重新申请能效测评。

  第八条

  建筑工程项目未经建筑能效测评,或者建筑能效测评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不得交付使用,不得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第三章建筑能效标识

  第九条

  建筑能效标识等级分为Ⅰ级、Ⅱ级、Ⅲ级。节能率≥70%,标识为Ⅰ级;节能率≥65%且<70%,标识为Ⅱ级;节能率≥50%且<65%,标识为Ⅲ级。

  第十条

  建筑能效标识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建筑能效标志;

  (二)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三)编号;

  (四)颁发单位;

  (五)颁发日期。

  第十一条

  建筑能效证书应当包括以下内容,并加盖“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或者“xx区县(自治县)建设委员会(建设局)建筑能效测评标识专用章”。

  (一)项目名称;

  (二)编号;

  (三)建设单位;

  (四)建筑能效标识等级;

  (五)颁发单位;

  (六)颁发日期。

  第十二条

  建筑能效标识、证书的式样、制作标准、编码规则(见附件三、四、五),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制定。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受其委托的建筑节能管理机构应按本办法规定进行编号,并依照管理权限分级制作、发放建筑能效标识、证书。

  第十三条

  建设单位应将建筑能效标识置于每栋建筑主入口等显著位置。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建筑能效测评申请及能效标识、证书发放应统一办理。市管项目纳入市建委政务中心统一办理,实行一站式窗口服务。

  第十五条

  对建筑能效测评结果有异议的,建设单位可在收到测评结果后,15个工作日内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复核。

  第十六条

  当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应当重新进行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

  (一)造成建筑节能措施损坏或失去作用的;

  (二)对建筑的围护结构进行改造的;

  (三)对建筑的用能系统或用能设备进行改造的。

  第十七条

  区县(自治县)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将建筑能效测评与标识的组织实施情况,每季度报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市建设技术发展中心汇总后上报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

  实施节能改造后的既有建筑的能效测评标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20xx年2月13日起施行。

  标识管理制度 10

  为加强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管理,保障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保护环境,进一步加强运输公司各类安全标志的使用管理,制定本制度。

  一、运输公司使用的标识标志主要指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牌悬挂和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车辆的承载部分(罐体、栏板)标识标志,内容主要包括底色、色带、警告语、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等。

  二、各类安全标志的日常管理由安全经理负责,包括安全标志的统计,标识位置,标记的更新维护等内容。

  三、危险货物运输车辆标志灯、牌的`悬挂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道路运输危险货物车辆标志》(cb13392-92)执行,三角形顶灯放于驾驶室顶部表面前端中间位置,标志牌固定安装于车辆尾部的右方与丰辆号牌相对应,不得随意悬挂或放置在驾驶室内。

  四、罐车的罐休外表底色应统一喷涂银灰色按(gb—3181《漆膜颇色标准样本》规定),低温型罐车体外表面为铝自色;不锈钢质和铝质罐可使用金属原色。

  五、公司车辆罐体粘贴色带要求:

  (1)沿罐体水平中心线四周或粘贴一道表示介质种类的环型色带(反光),颜色根据载运的物质予以区别(载运易燃介质涂红色、腐蚀介质涂黑色、毒性介质涂黄色)

  (2)色带宽度按照车辆载质量分为三种,详见附件1。

  (3)企业标志应设置在罐休前部色带的上方位置,尺寸不大于600mm600mm。

  六、槽罐车辆在车辆罐体两侧色带上部中央位置喷涂"危险品"(大红色反光)字样,字体为黑体.字高不小于25omm规咯。运输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应在罐体两侧色带上方中央位置喷涂"严禁烟火"(大红色反光)字样,字体为黑体,字高不小于250mm规格。

  七、包装标志和安全标签,应分别安装在车辆承载部分两侧前部和尾部中央位置。标牌尺寸根据车辆载质量分为两种(详见附件1)。标牌内容包括:

  (1)标牌右面按照gb190-90 《危险货物包装标志》规定的图形、字样、颜色标明标志图形。

  (2)标牌左面依照《危险货物安全标签》标明物质名称、编号、警示词、危险性概述等。

  (3)标牌下方主要表明灭火方法、安全措施、应急咨询电话等内容。

  八、停车场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危险区域禁止烟火,禁止使用手机标志等。上述警示标识由安全经理根据现场安全需要而定制相应的标识。

  九、装卸场所的安全警示标识包括:预防触电,预防高空坠物,危险区域禁止烟火,禁止带火种,禁止使用手机,车辆限速标志等。上述警示标识由各驾驶员、押运员严格遵守各装卸场所的标识规定

  十、车辆停运检修或公路紧急检修,车辆应悬挂"检修标识"和牌,打开车辆警示灯,维修区域设明显的安全警戒线或警示标识,并根据检修性质悬挂相应的安全标识。

  十一、现场固定安全标识应随时保持完好,醒目,由公司负责更新,现场临时用安全标识,如检修标识等,一旦车辆检修结束恢复正常运行状态,应及时撤换相应的安全标识。

  标识管理制度 11

  为了规范公司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的告知和安全警示工作,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保证安全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维护职工权利,加强监督管理,根据国家的相关法律法规,特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所称的职业病危害告知是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和应采取的防护措施如实告诉公司员工,告知的形式包括劳动合同、教育培训等;职业病危害警示是指在作业场所设置的可以使员工产生警觉并采取相应防护措施的图形、线条、相关文字等。其中图形、线条和相关文字统称为警示标识。

  2、将作业场所的职业病危害如实告知员工,并按要求设置警示标识。

  3、依据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特性,选用并设置相应的防护标识。

  4、在作业场所中操作人员应严格按照告知和警示标识的提示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

  5、安全领导小组及管理人员有权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有权提出处理意见。

  6、告知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必须将工作过程中可能接触的职业病危害因素的种类、危害程度、危害后果、提供的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等情况通过三级教育、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等方式如实告知公司员工,不得隐瞒或者欺骗。

  (2)公司与员工订立劳动合同时应在合同中履行如实告知的义务。

  (3)定期对员工进行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告知和警示规定方面的教育培训,部门负责人应了解其设置和使用方法。

  (4)要对员工进行岗前培训,使他们了解和掌握被告知的内容、识别警示标识的含意和应对措施。

  7、警示

  (1)存在粉尘、噪音、高温等职业病危害的岗位必须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警示线。

  (2)警示标识分为禁止标识、警告标识、指令标识、提示标识和警示线。

  (3)警示语句,警示语句是一组表示禁止、警告、指令、提示或描述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的词语。警示语句可单独使用,也可与图形标识组合使用。

  8、警示标识的设置

  (1)在产生粉尘的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防尘"警告标识和"戴防尘口罩"指令标识。

  (2)在产生噪声的作业场所,设置"噪声有害"警告标识和"戴护耳器"指令标识。

  (3)在高温作业场所,设置"注意高温"警告标识。

  (4)在夏日行车时,在驾驶位置设置"戴防护镜"指令标识。

  (5)设备警示标识在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上或其前方醒目位置设置相应的警示标识。

  (6)消防安全标志: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要设置指示标识;疏散通道、安全出口要设置指示标识。

  9、使用的警示标识应当符合要求。设置的警示标识应当醒目、保持完整。

  10、警示标识设置和使用规范

  (1)警示标识设置的高度,应尽量与人眼的视线高度相一致。局部信息标志的设置高度应视具体情况确定。

  (2)使用警示标识的要求:警示标识应设在与职业病危害工作场所有关的醒目地方,并使大家看见后,有足够的时间来注意它所表示的内容,局部信息标志应设在所涉及的相应危险地点或设备上的醒目处;警示标识不应设在门、窗、架等可移动的物体上,以免这些物体位置移动后,看不见安全标志。警示标识前不得放置妨碍认读的障碍物;警示标识的平面与视线夹角应接近90度角,观察者位于最大观察距离时,最小夹角不低于75度;警示标识应设置在明亮的环境中;警示标识的固定方式分附着式、悬挂式和柱式三种。悬挂式和附着式的固定应稳固不倾斜,柱式的警示标识和支架应牢固地联接在一起。

  11、检查与维修

  警示标识所在部门应保持警示标识牌整洁、清晰。公司安全领导小组至少每半年检查一次,如发现有破损、变形、褪色等不符合要求时应及时修整或更换。

  标识管理制度 12

  为了加强原材料管理,防止原材料的非预期使用,需对原材料的标识重点管理。尤其是对露天放置的钢材等重要原材料,标识配置是非常重要的。

  1、钢材验收入库后,由保管员对照《采购计划》及《材质证明书》写好标识牌定置在钢材一侧。

  2、标识内容包括:材质、规格、炉批号、任务号(工程代号)、检验状态等,标识必须清晰且具有唯一性。

  3、辅助标识:

  用色标区分材质作为辅助标识,在钢材规定位置用不同颜色涂以色标,如:Q235用红色,Q345用白色等。颜色及色标位置按《钢材材质色标规定》执行。

  4、保管员及时整理、检查,保证原材料区标识牌的整齐性、统一性、可辨认性。

  5、材料从原材料库领出时,在保管员的监督下,由领用人将标识移植到钢材上,同时也作为操作工按图纸核查材料标记的'依据。6、7、8、9、材料切割下料前,也必须进行标识移植方可下料。

  保管员发料时,应认真核查《领料单》与材料标识是否一致。标识不清的原材料在标识未得到确认前不得使用。

  材料加工过程中的标识管理执行《产品标牌及标识作业指导书》之规定。

  标识管理制度 13

  1、目的:

  为了保证变电所标识符合实际,确保标识的'正确性。

  二、范围:

  适用于各变电所对标识的管理。

  三、职责:变电所长负责标识的管理、值长、值班员负责标识的检查。

  四、管理要求

  1、变电所长负责对所内设备标识、安全标识进行识别、维护管理,标识必须正确与实际相符。

  2、标识要字迹清晰,设备名称、编号要准确,不得随意涂改,易于识别。

  3、所长每周对标识进行检查,当班值长每班对标识进行检查,以保证其正确完整,记在运行记录中。

  4、变电所电能计量装置、继电保护装置及二次回路部分标识,分别由相应专业识别标记,变电所所长检查。

  5、绝缘工具的检定状态标识由高压段负责标识,变电所长检查。

  6、变电所设备的运行状态标识由所长负责标识和检查。对“备用”、“停用”设备应有明确标识。

  7、变电所设备财产标识由设备管理员每年核对一次,变电所负责填入设备档案并检查。

  四、考核办法:

  1、标识脱落、不完整、字迹不清晰每处扣所长5元。

  相关记录:

  1、值班运行记录

  2、标识统计表

  标识管理制度 14

  为了确保手术患者的医疗安全,防止手术过程中患者及手术部位出现识别差错。特制定本制度。

  一、涉及有双侧、多重结构(手指、脚趾、病灶部位)、多平面部位(脊柱)的手术室,对手术侧或部位应做标记。

  二、临床医生在医疗活动中要严格执行《术前讨论制度》及《手术过程管理规范》。

  三、经治医生在术前要明确手术切口位置、手术方式及手术目的。

  四、手术患者在离开病区到手术室前,经治医生必须在即将手术的'患者身体切口位置用记号笔对患者手术部位进行“+”形体表标识、标示,并与患者或家属共同确认及核对。

  五、手术室工作人员到病区接患者时必须查看即将手术患者的身体切口位置是否有记号笔标示,若无标示,禁止将患者接到手术室。

  六、麻醉医生在为手术患者进行麻醉术前,严格遵守《查对制度》,同时必须查看即将手术的患者身体切口位置是否有标示,并查对术前切口标示是否和患者即将的手术部位一致。若无标示或标示与手术部位不一致,麻醉医生拒绝为患者进行麻醉手术,直至经治医生标示清楚方可进行麻醉。

  标识管理制度 15

  一、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质量安全法》以及《动物标识和养殖档案管理办法》(农业部67号令),制定本制度。

  二、实行动物免疫证、免疫记录、养殖档案三位一体的管理制度。

  三、养殖场兽医负责生猪标识的管理工作,对生猪标识信息数据进行监管和审核,做好生猪标识的领取、保管、使用、登记工作。

  四、不得向动物防疫部门以外的企业购买使用生猪标识。

  五、按照下列规定对生猪加施免疫标识:新生猪,在出生后30天内加施标识,在左耳中部加施标识,需要再次加施动物标识的,在右耳中部加施。在免疫加施标识的同时,填写免疫证或养殖档案。

  六、标识严重磨损、破损、脱落后,应当及时加施新的.标识,并在养殖档案中记录新标识编码。标识不得重复使用。

  七、不销售、购入、运输应当加施标识而没有标识的生猪。

  标识管理制度 16

  1.0目的

  统一对公司各类标识的管理。

  2.0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所有活动和过程中物资和服务的标识。

  3.0职责

  3.1技术部负责各类标识方案的制定;

  3.2资源部按相关程序负责各类标式的采购;

  3.3各部门、区域负责辖区内标式设置策划和设置申请及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

  3.4各工程专业公司负责所属区域标识的.安装、维护。

  4.0内容

  4.1各部门、区域对辖区内公共地方需新增设标识的项目,应填写《新增标识申请表》交技术部加具意见,后送公司主管领导、财务总监、总经理审批;

  4.2资源部按《物资采购控制程序》对公共地方使用的标识进行采购;

  4.3公共地方的标识由负责工程维护的工程公司进行安装及维护;

  4.4停车场及道路交通的标识设置和内容由保安部策划;

  4.5各部门、区域对管辖范围、项目内的设备、设施的标识由各部门、区域按《设备、设施编号要求》、《设备、设施标识》要求进行标识。

  5.0相关文件

  5.1《设备、设施编号要求》rgpm-7.5.3-c-01-02

  6.0应用表格

  6.1《新增标识申请表》rgpm-7.5.3-d-01-01

  6.2《设备、设施标识》rgpm-7.5.3-d-01-02

  标识管理制度 17

  1、医院标识标牌采用辖区管理原则,各辖区要设立醒目、明晰的诊疗区域指示标识(包括夜标识)和路标,统一收至党政办负责管理。

  2、所用标识要规范统一,美观大方。通用标识应答按国家惯例进行绘制,卫生系统通用标识按卫生部统一规定制作。

  3、医院内部标识设立部位,要根据医院环境,统一规划,不准随意乱设。

  4、所有标识的色彩、图形、比例、字体均应当严格按医院提供版图制作,以示严肃;字体应当统一规范,不用繁体字。

  5、院内已经陈旧的标识,应当及时修整更换,已经过时的标识应当及时清除。

  6、所有标识的.语言文字应当符合国家语言文字规范的规定要求。

  7、申请制作标识标牌应该遵循医院的管理,严格、规范的填写申请并及时跟踪制作状态,待申请科室和党政办均审核通过以后方可进行制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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