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管理规定

时间:2023-09-01 15:59:20 管理 我要投稿

学校管理规定

学校管理规定1

  为加强学校管理,强化岗位责任制,维护学校工作秩序和教学秩序,进一步规范教师的工作行为,严肃工作纪律,提高工作效益,提高安全管理有效性,根据上级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在学校原有教师出勤管理规定的基础上,经学校20xx年2月7日行政会议讨论,修订本规定。

学校管理规定

  一、出勤管理范围和内容

  (一)遵守作息时间。全体教师要增强工作责任感和使命感,以教师的职业道德严格要求自己,自觉遵守学校作息时间、按时上课、按时参加各种会议和各项活动。

  (二)根据规定请假。教师要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坚守工作岗位,遇事或生病按规定办理请假手续(填写假条交学校领导或上级审批),得以批准后方可离岗。凡未请假或请假未得以批准而不上课、不辅导学生、不参加学校会议、不参加教研活动、不参加学校要求参加的其他活动,定为旷课(旷工),旷课(旷工)1节扣罚工资80元,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和其他责任。教师会议、教研活动、政治学习、班主任会、教研组长会、校会及其他临时会议按2节课计,大型活动按涉及的课时计,升旗仪式按1节课计、全天性活动按8节课计、其他活动或工作依据具体情况酌情规定。

  二、出勤规定

  (一)作息时间要求

  值班领导、值班教师在规定时间到校值班。早读期间负责安全管理辅导(早读辅导)的教师必须早读铃响毕及时进入教室辅导学生,负责学生的安全管理;上晚自习的教师在晚自习上课(7:00)前赶到教室或学生集中地点,晚自习上课教师负责学生晚自习期间的安全管理和学习辅导,按时上下晚自习。晚自习下课后,上课教师负责学生课间的安全管理,直至下一节晚自习上课方可离开。

  (二)请假

  1、请假必须办理请假手续。教师请事假、病假需提前填写假条(却因特殊情况不能亲自填写的可委托非值班行政人员的教师代填),向值班行政或校长请假,并说明课程属自己安排还是学校安排,若属自己安排课程,要在请假条上注明课程的班级、节次和代课教师。请假手续必须在上课(或会议、活动)前半小时办好交值班行政。若教师因不按时请假而造成无人上课、无人完成工作,或值班领导查课后才请假,均按旷课(旷工)处理。

  (1)病假:病假可由教师根据规定自行请人代课(代班),请病假1天的由值班行政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校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教师自行报教管中心、教育局审批。请病假5节以内又自行请人代课的,不扣工资;5节以上又自行请人代课的,扣工资20元。请病假由学校安排代课的`,扣工资40元。教师因住院治疗而请病假的,经批准后不扣工资。

  (2)事假:事假可由教师根据规定自行请人代课(代班),请事假1天的由值班行政审批,1天以上3天以内(含3天)的由校长审批,3天以上的由学校签署意见后,教师自行报教管中心、教育局审批。请事假5节以内又自行请人代课的,不扣工资;5节以上又自行请人代课的,扣工资20元。请事假由学校安排代课的,扣工资40元。

  病、事假每节扣业务分1分,按规定扣完为止。

  教师自行安排代课,学校不付教师代课工资,代课教师要认真上课,承担教育教学和安全管理等责任。

  (3)公假。教师因公出差或外出培训等,涉及课程变动、课程安排、工作安排的,需填写假条交值班行政检查。

  (4)婚、丧、产假按国家规定执行。

  婚假:晚婚(男25周岁以上、女23周岁以上)婚假2周,提供依据,报教育局审批;达法定婚龄(女20岁、男22岁)且达不到晚婚条件结婚的婚假3天。

  丧假:教师父母、岳父岳母、公婆、配偶、子女等直系亲属逝世的,丧假1周。

  产假:《劳动法》规定的基本产假90天。符合晚育条件(提供依据),除基本产假外增加产假30天,共计120天。教师请产假均需提供依据,报教育局审批。

  三、出勤奖惩规定

  (一)一学期无旷课(旷工)、迟到、早退,无事假、病假,发给满勤奖100元(从绩效工资中列支)。

  (二)迟到、早退5分钟以内的,列入考核,不扣罚工资;迟到、早退5—20分钟,按0.5节旷课计;迟到、早退20分钟以上,按1节旷课计。教师因迟到、旷课(旷工)、早退而造成学生无人管理或管理脱节产生的安全责任事故,由教师承担纪律的、经济的、法律的一切责任。

  (三)非公事,教师不得调课,否则按旷工处理。

  (四)因公事调课不计假。

  四、其他

  (一)学校实行行政领导和教师值日制度。值日领导、值日教师必须坚持早上、中午按时到校,放学后将工作安排好才离岗,要检查校园纪律、卫生、安全,并按出勤规定对教师的到岗情况进行详实的检查登记。

  (二)班主任是班级学生教育管理第一责任人,班主任要按安排、按有关规定到位履职、管理辅导学生,班主任失职失误的视其情况按旷课(旷工)1节以上处理,造成的责任由班主任负责。

  (三)长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值班领导、值班教师不按规定到岗到位的,按规定作旷工1节以上处理,并承担安全管理责任和其他责任。

  (五)出勤实行周公布、月总结、学期结束汇总的统计方式,根据规定纳入教师绩效考核、业务考核和年度考核。

  (六)其他未尽事宜根据具体情况确定,本规定在执行过程中继续不断修改、补充和完善。本规定自20xx年2月18日起执行。

学校管理规定2

  为了保证我校体育运动队的健康发展,使运动员身心素质得到全面提高,为高校培养优秀的.体育后备人才,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条例。

  一、体育特长生管理规定

  1、体育特长生必须遵守《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河北唐山外国语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

  2、体育特长生要认真学习、自觉遵守课堂纪律,注意听讲,认真完成各科作业,期中期末考试必须参加。

  3、体育特长生要刻苦训练,努力提高运动技术水平和竞技成绩,为校增光。

  4、体育特长生要积极参加各项体育活动和竞赛,带头上好体育课。

  5、体育特长生必须服从教练员的管理,保质保量完成训练和比赛任务。

  6、体育特长生全部在器材室更换训练服装,男生在南器材室、女生在北器材室,不准在体育组更换服装,进出运动场需走南门或中门,不得横穿体育组办公室,更不得使用体育组微机。

  7、训练所用器材用完后放回原处,不得随处乱放。训练结束换完服装后,不得在器材室停留。

  8、必须在体育场训练的由德育处做标志出入校门。

  9、训练时间:健美操每晚(冬季18:30---21:00);排球队每晚18:30至20:30田径队每天下午七、八节课。各队晨练6:30—7:20,早晨第一节课不许迟到。(在校内用餐,不许外出吃饭。)

  10、上学期间要按学校规定穿校服。

  二、体育特长生处罚规定

  1、体育特长生因违犯《中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和《河北唐山外国语学校学生违纪处罚条例(试行)》,受到警告处分两次或记过以上处分一次者,取消运动员资格。

  2、体育特长生应上完除训练时间之外所有课程。其间不允许迟到、早退、旷课等行为。无正常理由迟到、早退一次由所任教练和任课班主任结合,停训一周,三次以上(不含三次)由班主任结合教练请家长,并由家长将学生领回家写检查,在保证能改正错误后,方可回班上课。无故旷课累计12节警告处分,累计24节记过处分,累计36节留校察看处分,累计48节按自动退学论处。

  3、体育特长生无论在校内、校外打架,一经发现一律清退出运动队。

  4、体育特长生不服从教练员管理,不按时到场训练或训练不认真,不刻苦,经教育不改者,取消运动员资格。

  (1)体育特长生不按教练员要求或规定时间到场训练,第一次通报批评,第二次请家长,第三次警告处分,第四次取消运动员资格。

  (2)体育特长生在各项体育活动和竞赛中不能起带头作用,或班级体育课、锻炼课(健美操、排球队参加)一学期无故旷课三节以上者,取消运动员资格。

  (3)对于无故不参加月考、期中考试、期末考试的队员坚决予以清退。

  5、体育特长生如冲撞门卫一次根据情节轻重处以警告、记过、留校察看、勒令退学等处分。

  6、体育特长生如在网吧上网,打架、谈恋爱等,一经发现取消运动员资格。

学校管理规定3

  一、关于学生上课点名的规定

  1、坚持上课点名制度。任课教师上课清点学生人数,及时将迟到、缺席、早退记入《班级日志》。

  2、班主任委托班长保管《班级日志》,并及时提醒任课老师填写。学生处每周检查《班级日志》记载情况,每月统计学生迟到、缺席、早退情况,按月报教务处记载。

  3、学生点名情况列入学生综合素质评价,记入学生档案,对于违纪的,对照《学生处分条例》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

  二、关于学生请假、停课、辍学的规定

  1、学生因事、因病需请假半天及其以上的,由班主任办理学生请假批准手续,报年级、教务处、年级分管校长审批,特殊情况来不及办理手续的',事后补办手续。教务处备案。

  2、学生因违纪或其它原因作停课处理的,由班主任办理停课手续,报年级、学生处、分管年级校长室批准,教务处备案。

  3、学生要求辍学的,班主任、年级主任必须三顾学生家门,并及时向年级分管校长报告,尽最大努力动员学生复学。实在动员不了的,必须查明原因,填写学生辍学报告单,报校长处理。隐瞒不报,或不及时报告,将追究班主任、年级主任、分管校长的责任。教务处必须及时备案。

  三、关于学生偶发事件处理的规定

  1、班主任、年级组长、主任和分管年级校长必须参与处理,学生处介入。

  2、处理要及时,在第一时间内搞清事实,及时填报学生偶发事件报告表,报分管政教处校长,由校长室研究处理,处理结果学生处备案。

  3、在事实没有搞清楚之前不要告知家长,更不得责令家长立即赶到学校。

  4、需要派出所参与处理的,必须报校长批准。

  5、班级学生发生触犯《东台市富腾学校学生违纪处分条例》的,班主任必须填报学生违纪处分审批表,按级审查批准。

  6、学生违纪需请家长来校配合教育的,要把握好时间和分寸,在年级主任认为妥当并批准的前提下,方可请家长来校处理。夜晚不得通知家长来校处理学生,严禁限定家长在很短的时间内赶到学校。与学生纠纷中受害方家长交换情况要谨慎,一般不得在第一时间告知,要做好疏导和善后处理工作。

  四、关于学生因事出校门的规定

  1、学生临时出校门,必须按规定填写出门证,由班主任、年级主任和学生家长签字方可出校门。学生无家长陪带不得出校门。

  2、学生停课达半天及其以上出校门,必须报分管年级校长批准,教务处备案。

  3、学生带行李离校(包括到宿舍取行李),必须经教务处、学生处开具学生离校(签章)单方可放行。

  五、关于违反规定的责任追究

  不能严格执行以上规定的,一律视为工作失职或失误,列入教育教学常规、行政人员常规管理考核;造成不良后果的,按学校《责任事故追究处理办法》处理。

学校管理规定4

  各科室、各职能部门,为适应我校不断发展的形势,确保学校的'安全与正常运营,使学校的发展有制度可依,特制定以下管理规定请各科室、职能部门严格遵守、认真落实。

  一、值班人员工作时间为九小时工作制,早八点至下午五点,中午不休息。

  二、接班后认真检查水、电、煤气、教室门窗、宿舍门窗等,发现损坏、问题及时解决。

  三、清扫厕所、走廊、教室、电教室、乒乓球室、卡拉OK室、食堂、办公室、教研室。

  四、核对在校学生人数,天黑后落实女生返校人数,未返校者迅速与本人或家人电话联系,确定所在位置,做好应付突发事件的准备。

  五、有突发事件时(如急病、各种事故等)迅速告知校主要领导,公开校主要领导手机号码。

  六、严管学校各科室、教室、仓库、小卖部、大门的钥匙,钥匙分别复制3套保存,由专人保管,不得由学生和个人随意动用。

  以上各项规定请值班人员严格遵守!

学校管理规定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高等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财产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消防法、高等教育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普通高等学校和成人高等学校(以下简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驻校内其他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按照本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学校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应当遵守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消防安全。

  第四条 学校应当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逐级和岗位消防安全职责,确定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

  第五条 学校应当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加强消防演练,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救逃生技能。

  第六条 学校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应当依法履行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等维护消防安全的义务。

  第七条 教育行政部门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管理职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开展消防安全工作,督促高等学校建立健全并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公安机关依法履行对高等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监督管理职责,加强消防监督检查,指导和监督高等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八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贯彻落实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批准实施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二)批准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定期召开学校消防安全工作会议;

  (三)提供消防安全经费保障和组织保障;

  (四)督促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和重大火灾隐患整改,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五)依法建立志愿消防队等多种形式的消防组织,开展群众性自防自救工作;

  (六)与学校二级单位负责人签订消防安全责任书;

  (七)组织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八)促进消防科学研究和技术创新;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九条 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组织制定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组织、实施和协调校内各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二)组织制定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核消防安全工作年度经费预算;

  (四)组织实施消防安全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

  (五)督促落实消防设施、器材的维护、维修及检测,确保其完好有效,确保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六)组织管理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

  (七)组织开展师生员工消防知识、技能的宣传教育和培训,组织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实施和演练;

  (八)协助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做好其他消防安全工作。

  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十条 学校必须设立或者明确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工作的机构(以下简称学校消防机构),配备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年度经费预算,拟订学校消防安全责任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并报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批准后实施;

  (二)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

  (三)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和维修;

  (四)确定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五)监督检查有关单位做好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储存、使用和管理工作,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六)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七)定期对志愿消防队等消防组织进行消防知识和灭火技能培训;

  (八)推进消防安全技术防范工作,做好技术防范人员上岗培训工作;

  (九)受理驻校内其他单位在校内和学校、校内各单位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行政许可或者备案手续的校内备案审查工作,督促其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申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以及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工作;

  (十)建立健全学校消防工作档案及消防安全隐患台账;

  (十一)按照工作要求上报有关信息数据;

  (十二)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第十一条 学校二级单位和其他驻校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并落实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制度和消防安全操作规程;

  (二)建立本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考核、奖惩制度;

  (三)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及演练;

  (四)定期进行防火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及时消除火灾隐患;

  (五)按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器材并确保其完好有效;

  (六)按规定设置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并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

  (七)消防控制室配备消防值班人员,制定值班岗位职责,做好监督检查工作;

  (八)新建、扩建、改建及装饰装修工程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九)按照规定的程序与措施处置火灾事故;

  (十)学校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十二条 校内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

  第十三条 除本规定第十一条外,学生宿舍管理部门还应当履行下列安全管理职责:

  (一)建立由学生参加的志愿消防组织,定期进行消防演练;

  (二)加强学生宿舍用火、用电安全教育与检查;

  (三)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发现火灾立即组织扑救和疏散学生。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四条 学校应当将下列单位(部位)列为学校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

  (一)学生宿舍、食堂(餐厅)、教学楼、校医院、体育场(馆)、会堂(会议中心)、超市(市场)、宾馆(招待所)、托儿所、幼儿园以及其他文体活动、公共娱乐等人员密集场所;

  (二)学校网络、广播电台、电视台等传媒部门和驻校内邮政、通信、金融等单位;

  (三)车库、油库、加油站等部位;

  (四)图书馆、展览馆、档案馆、博物馆、文物古建筑;

  (五)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系统;

  (六)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物品的生产、充装、储存、供应、使用部门;

  (七)实验室、计算机房、电化教学中心和承担国家重点科研项目或配备有先进精密仪器设备的部位,监控中心、消防控制中心;

  (八)学校保密要害部门及部位;

  (九)高层建筑及地下室、半地下室;

  (十)建设工程的施工现场以及有人员居住的临时性建筑;

  (十一)其他发生火灾可能性较大以及一旦发生火灾可能造成重大人身伤亡或者财产损失的单位(部位)。

  重点单位和重点部位的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设置防火标志,实行严格消防安全管理。

  第十五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招生和就业咨询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应当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明确并落实消防安全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设施和消防器材配置齐全、完好有效,保证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消防车通道符合消防技术标准和管理规定,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演练,并经学校消防机构对活动现场检查合格后方可举办。

  依法应当报请当地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的,经有关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举办。

  第十六条 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配置消防设施和器材,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每年组织检测维修,确保消防设施和器材完好有效。

  学校应当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畅通。

  第十七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并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学校各项工程及驻校内各单位在校内的各项工程消防设施的招标和验收,应当有学校消防机构参加。

  施工单位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并接受学校消防机构的监督、检查。竣工后,建筑工程的有关图纸、资料、文件等应当报学校档案机构和消防机构备案。

  第十八条 地下室、半地下室和用于生产、经营、储存易燃易爆、有毒有害等危险物品场所的建筑不得用作学生宿舍。

  生产、经营、储存其他物品的场所与学生宿舍等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的.,应当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

  学生宿舍、教室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在门窗、阳台等部位不得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

  第十九条 利用地下空间开设公共活动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并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二十条 学校消防控制室应当配备专职值班人员,持证上岗。

  消防控制室不得挪作他用。

  第二十一条 学校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应急处置预案和防范措施。

  学校对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 学校应当对动用明火实行严格的消防安全管理。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学校消防机构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应当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学校内出租房屋的,当事人应当签订房屋租赁合同,明确消防安全责任。出租方负责对出租房屋的消防安全管理。学校授权的管理单位应当加强监督检查。

  外来务工人员的消防安全管理由校内用人单位负责。

  第二十四条 发生火灾时,学校应当及时报警并立即启动应急预案,迅速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

  学校应当在火灾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所在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报告。较大以上火灾同时报教育部。

  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并接受事故调查,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调查火灾原因、统计火灾损失。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同意,任何人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二十五条 学校及其重点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档案。

  消防档案应当全面反映消防安全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并根据情况变化及时更新。

  第四章 消防安全检查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消防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消防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单位防火检查及每日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五)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及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六)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完好有效情况;

  (七)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制定和组织消防演练情况;

  (八)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 学校消防安全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相关人员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填发《火灾隐患整改通知书》。

  第二十八条 校内各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火灾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以及防范措施的落实情况;

  (二)疏散通道、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情况;

  (三)消防车通道、消防水源情况;

  (四)消防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消防安全标志设置及其完好、有效情况;

  (六)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七)重点工种人员以及其他员工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八)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管理情况;

  (九)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和场所防火防爆措施落实情况以及其他重要物资防火安全情况;

  (十)消防(控制室)值班情况和设施、设备运行、记录情况;

  (十一)防火巡查落实及记录情况;

  (十二)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防火检查应当填写检查记录。检查人员和被检查部门负责人应当在检查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九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进行每日防火巡查,并确定巡查的人员、内容、部位和频次。其他单位可以根据需要组织防火巡查。巡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五)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人员在岗情况;

  (六)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校医院、学生宿舍、公共教室、实验室、文物古建筑等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

  防火巡查人员应当及时纠正消防违章行为,妥善处置火灾隐患,无法当场处置的,应当立即报告。发现初起火灾应当立即报警、通知人员疏散、及时扑救。

  防火巡查应当填写巡查记录,巡查人员及其主管人员应当在巡查记录上签名。

  第三十条 对下列违反消防安全规定的行为,检查、巡查人员应当责成有关人员改正并督促落实:

  (一)消防设施、器材或者消防安全标志的配置、设置不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或者未保持完好有效的;

  (二)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的;

  (三)占用、堵塞、封闭消防通道、安全出口的;

  (四)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或者占用防火间距的;

  (五)占用、堵塞、封闭消防车通道,妨碍消防车通行的;

  (六)人员密集场所在门窗上设置影响逃生和灭火救援的障碍物的;

  (七)常闭式防火门处于开启状态,防火卷帘下堆放物品影响使用的;

  (八)违章进入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等场所的;

  (九)违章使用明火作业或者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等违反禁令的;

  (十)消防设施管理、值班人员和防火巡查人员脱岗的;

  (十一)对火灾隐患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通知后不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

  (十二)其他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一条 学校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指出的各类火灾隐患,应当及时予以核查、消除。

  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公安派出所责令限期改正的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

  第三十二条 对不能及时消除的火灾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学校及相关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

  火灾隐患尚未消除的,隐患单位应当落实防范措施,保障消防安全。对于随时可能引发火灾或者一旦发生火灾将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应当将危险部位停止使用或停业整改。

  第三十三条 对于涉及城市规划布局等学校无力解决的重大火灾隐患,学校应当及时向其上级主管部门或者当地人民政府报告。

  第三十四条 火灾隐患整改完毕,整改单位应当将整改情况记录报送相应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工作主管领导签字确认后存档备查。

  第五章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当将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纳入学校消防安全年度工作计划。

  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国家消防工作方针、政策,消防法律、法规;

  (二)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火灾预防知识和措施;

  (三)有关消防设施的性能、灭火器材的使用方法;

  (四)报火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互救技能;

  (五)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当采取下列措施对学生进行消防安全教育,使其了解防火、灭火知识,掌握报警、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方法。

  (一)开展学生自救、逃生等防火安全常识的模拟演练,每学年至少组织一次学生消防演练;

  (二)根据消防安全教育的需要,将消防安全知识纳入教学和培训内容;

  (三)对每届新生进行不低于4学时的消防安全教育和培训;

  (四)对进入实验室的学生进行必要的安全技能和操作规程培训;

  (五)每学年至少举办一次消防安全专题讲座,并在校园网络、广播、校内报刊开设消防安全教育栏目。

  第三十七条 学校二级单位应当组织新上岗和进入新岗位的员工进行上岗前的消防安全培训。

  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对员工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消防安全培训。

  第三十八条 下列人员应当依法接受消防安全培训:

  (一)学校及各二级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职消防管理人员、学生宿舍管理人员;

  (三)消防控制室的值班、操作人员;

  (四)其他依照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前款规定中的第(三)项人员必须持证上岗。

  第六章 灭火、应急疏散预案和演练

  第三十九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为火灾扑救和应急救援工作提供人员、装备等保障。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指挥协调组、灭火行动组、通讯联络组、疏散引导组、安全防护救护组;

  (二)报警和接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讯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六)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四十条 学校实验室应当有针对性地制定突发事件应急处置预案,并将应急处置预案涉及到的生物、化学及易燃易爆物品的种类、性质、数量、危险性和应对措施及处置药品的名称、产地和储备等内容报学校消防机构备案。

  第四十一条 校内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应当按照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消防演练,并结合实际,不断完善预案。

  消防演练应当设置明显标识并事先告知演练范围内的人员,避免意外事故发生。

  第七章 消防经费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经费纳入学校年度经费预算,保证消防经费投入,保障消防工作的需要。

  第四十三条 学校日常消防经费用于校内灭火器材的配置、维修、更新,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备用设施、材料,以及消防宣传教育、培训等,保证学校消防工作正常开展。

  第四十四条 学校安排专项经费,用于解决火灾隐患,维修、检测、改造消防专用给水管网、消防专用供水系统、灭火系统、自动报警系统、防排烟系统、消防通讯系统、消防监控系统等消防设施。

  第四十五条 消防经费使用坚持专款专用、统筹兼顾、保证重点、勤俭节约的原则。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消防经费。

  第八章 奖惩

  第四十六条 学校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校内评估考核内容,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四十七条 对未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违反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或者擅自挪用、损坏、破坏消防器材、设施等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学校应当责令其限期整改,给予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根据情节轻重给予警告等相应的处分。

  前款涉及民事损失、损害的,有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十八条 学校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或者发生重特大火灾的,除依据消防法的规定进行处罚外,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取消其当年评优资格,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对有关主管人员和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分。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依据本规定,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校消防安全管理办法。

  高等学校以外的其他高等教育机构的消防安全管理,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本规定所称学校二级单位,包括学院、系、处、所、中心等。

  第五十一条 本规定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学校管理规定6

  为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学校德育工作,推动基础教育课程改革和素质教育的实施,提高教育质量,提升办学水平,促进学校全面和谐发展,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若干意见》精神,结合中小学校、幼儿园、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德育工作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一、学校德育工作的指导思想: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树立科学发展观,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认真落实中央和省市关于加强和改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文件精神和部署,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以人为本、育人为本、德育为首。以培养符合“四有”新人标准和德智体美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为总体要求;以增强爱国情感、确立远大志向、规范行为习惯、提高基本素质为主要任务;以培养具有基本文明素养、社会责任感、民族精神和适应社会发展能力的新时期青少年为目标;以提高德育针对性和实效性为工作出发点,全面加强和改进学校德育工作。

  二、学校德育工作目标:

  根据我县教育发展规划,构建与大邑教育相匹配的德育工作新格局。通过爱国主义、社会主义和集体主义的教育,培养学生对事、对己、对人的责任心和对国家、对社会的责任感;确立以学生发展为本的观念,充分发挥学生的主体作用,提高学生自主、自治和自理的能力,达到中小学生行为规范标准:确立德育的全员、全程和全方位意识,使学生学会做人、学会学习、学会合作;注重学生心理素质的提高,培养他们坚强的意志品格和耐挫能力,富有同情心,并乐于和善于与人合作。

  三、学校德育工作的基本原则

  为增强学校德育的针对性和实效性,充分体现指导思想和工作目标的基本精神,在德育过程中要大胆改革和创新,不断反思和总结,并应贯彻如下基本原则。

  1、整合性原则

  德育是一项系统工程,要整合校内与校外资源,并发挥其综合育人作用;要整合德育与智育、体育、美育等,发挥课堂教学主渠道的育人功能;要整合德育工作与学校各项工作,发挥学校教育的整体育人功能。做到管理育人,教书育人,服务育人。

  2、主体性原则

  学生是教育的主体,德育的最终目的是将学生培养成具有主体独立和创造性的人。应充分培养学生的主体意识,激发学生道德实践的主观能动性,尊重学生的独立见解,提高学生自主管理、自主学习、自主发展的能力。

  3、实践性原则

  衡量学生道德发展水平的核心是道德行为,要从学生的生活出发,充分挖掘学生生活事件的教育价值,积极开展实践体验活动,引导学生在实践中体验,在体验中感悟,在感悟中成长,培养学生学会过有意义的生活。

  四、学校德育工作的`策略

  学校德育工作是一项细致入微的工作,一定要讲究方式方法,采取十分有效的措施,充分发挥组织管理育人、制度规范育人、班级气氛育人、环境影响育人、学科教学育人、活动参与育人、实践体验育人、对话疏导育人、同伴互动育人、自我感悟育人的作用。

  1、建立健全德育工作体系。

  德育是教育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进一步加强对学校德育工作的领导,完善管理体系,对青少年学生健康成长起着导向、推动和保证作用。因而,学校领导和全体教职员工必须高度重视德育工作,切实加强对德育工作的领导,建设一支高素质德育队伍,保证德育工作的全面落实。学校德育工作由教育局统一领导,教育局建立并完善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教育局局长任组长,由1名副局长分管德育,建立和完善县教育局德育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教育局办公室、教育科、人事科、德艺体室、教育督导室、教育局党办、中小学教研室、成职教室、保健站等有关部门组成,每学期活动一次。各成员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积极参与学校德育工作的管理、检查和指导,统筹协调,形成合力。德艺体室是学校德育工作的业务管理和研究机构,负责进行中小学德育管理研究、指导、服务、培训并考核和评价,并与县教育学会、德育研究学会共同负责德育研究课题的立项、申报、评审和指导工作。

  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由校长、校党支部书记、主管德育工作的行政干部、团委书记、大队辅导员、班主任、政治课教师等组成,并由校长担任组长,负责对德育工作的领导,每学年根据工作需要,调整、充实领导小组成员。定期组织开展学习和研讨活动,健全落实德育工作责任制,认真探讨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对中小学生进行思想教育的途径和方法,提高德育的实效性。建立健全学校德育网络,明确政教处、教导处、总务处、团队组织、年级组、教研组等各部门的职责;明确班主任、任课教师和职工的工作职责。建立并健全学校德育工作管理制度,明确责任人,确保落实。将学校德育工作管理制度与其它管理制度有机结合,在其它各项制度中应增加有关德育条款,以推动学校整体发展。要齐抓共管,形成合力,全员育人。在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并完善管理网络:①政教处(教导处)——年级组——班主任为主体的管理育人主线;②教导处、科研处——学科教研组——备课组——教师为主体的教书育人主线;③团委学生会、大队部——团支部、班委会、中队为主体的自我教育主线;④总务处、伙食团——住管员——后勤工作人员为主体的服务育人主线,形成学校决策,处室督办,年级(班级)实施落实的德育管理机制,建立全员德育意识,齐抓共管,分工合作的德育工作机制。

  2、切实落实学校、部门、教师德育工作责任。

  学校德育工作在学校德育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以各级干部为主体,班主任为骨干,党、政、工、团紧密结合,建立齐抓共管,全方位、多层次、多形式一体化的德育管理工作体系,实行分层管理,纵向指挥的原则,按照隶属关系,建立校级(德育工作领导小组)、政教处(教导处)、年级组(教研组)、班级四级管理系统,分级负责。

  (1)德育领导小组:制定德育规划、确立德育工作特色、制定德育队伍整体综合水平提高的培训计划。全面负责学校德育工作,抓好师德、师风建设和班主任队伍和法制副校长的配备、管理,指导班主任加强班集体管理,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负责做好优秀班主任,文明班集体、优秀“三好学生”的评比工作;

  负责处理学生重大违纪事件;指导职能部门做好毕业生的思品鉴定和学生的政审工作;抓好校园常规管理;抓好校风、教风、学风建设,同时指导团委、学生会、大队部开展工作。

  (2)政教处:为德育工作的职能部门,负责起草德育工作计划、总结,培养班主任队伍,对各班级和各班主任实施考核,构建学校、家庭、社会三位一体的德育工作体系,对学生进行思想、心理健康和一日常规等方面的系列教育,落实安排学生劳动及社会实践活动,处理学生违纪事件。强化校风、学风、班风建设。定期开展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爱国主义教育、荣誉感教育,法制教育、榜样教育等活动。

  (3)教务处(教导处):指导各教研组、各学科渗透德育工作,发挥各学科教学的德育功能,做好对各教研组教师德育工作的考核,确保德育课程、课时的实施。

  (4)总务处:教育后勤工作人员,确立服务育人意识,热心为全校学生服务。加强对职工的教育,使职工做到以自己的形象去感化教育学生,做好学校安全保卫工作,配合抓好校园常规管理,积极组织学生参加义务劳动。

  (5)团委、学生会、大队部:抓好团支部和少先队组织建设、思想建设,正常开展团(队)的各项活动,提高团(队)员的思想素质,及时做好团(队)员的表彰、处分与处分后的跟踪管理工作;

  协助校党支部办好业余党校和少年团校,积极向党支部推荐优秀青年入党,向团支部推荐优秀队员入团;组织学生开展各种文体活动和各种思想教育活动,培养学生自治、自理、自立能力,积极配合学校政教处做好校园的常规管理和《日常行为规范》量化考核检查工作,配合班主任抓好班集体建设。

  (6)工会:加强教师的师德建设,使每个教师为人师表,教书育人,积极开展师生联谊活动,增强师生的感情。

  (7)年级组:重点协调安排好本年级对学生的教育教学工作,定期召开师生座谈会,掌握情况适时开好年级教师会,家长会,安排好学生的社会实践活动,协助学校做好本年级教师的思想工作,考核班集体工作。组织开展具有年级特色的德育工作,完成德育目标。

  学科渗透德育工作,定期举办研究课,强化教风、学风。

  (9)班主任:除履行班主任职责外,重点做好以下工作:

  ①充分利用晨会课、班团活动和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对学生进行思想政治教育、道德教育、法制教育和安全教育,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教育学生爱党、爱祖国、爱人民,培养高尚的道德品质和远大的奋斗志向,教育学生遵守《中(小)学生守则》和《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及学校的规章制度,社会公德、国家法纪等。

  ②教育学生努力完成学习任务。会同各科教师教育、帮助学生明确学习目的,端正学习态度,掌握正确的学习方法,提高各科学习成绩,重点做好后进生的帮教转化工作。 ③搞好班级建设和班级文化建设,进行日常管理。建立班级常规,指导班委会和本班的团(队)工作,培养学生干部,定期召开班委会,提高学生的自治能力,把班级建设成为奋发向上,团结友爱,富有特色的班集体。

  ④教育、指导学生参加社团活动、社会实践活动和学校安排的各项活动,支持、协助科任教师开展各学科的课外活动,互通情况.协调作业量,减轻学生过重的课业负担。

  ⑤协助学校贯彻实施《体育卫生工作条例》,关心学生的生活和身体健康,保护好视力,提高本班学生的体育达标率,降低发病率。确保早操、课间操、眼保健操的正常开展。

  ⑥做好本班学生的思想品德评定工作,认真填写学生手册,建立、健全学生档案。

  ⑦联系本班学生家长,有计划、有目的地进行家访,争取家长和社会有关方面的配合,共同做好学生的教育工作。

  ⑧保护学生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及人身安全。当学生的身心健康、合法权益或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有权出面维护直至起诉。

  (10)学科教师:切实树立为学生的“服务”意识,倡导民主、平等、相互尊重的新型师生关系。要加强师德,认真学习《教育法》、《教师法》、《未成年人保护法》、《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修养》、《中小学教师师德教育实施意见》、《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等有关规定和文件,大力加强师德建设,为学生做好表率。协助班主任做好学生的思想工作,做到“六个热爱”(爱党、爱祖国、爱社会主义、爱校、爱教、爱生)、“五种精神”(敬业精神、创新精神、自律精神、奉献精神、园丁精神)、“三个增强”(增强依法治校、以德治校意识、增强敬业爱生意识、增强教书育人意识),提高教师心理素质水平。

  3、实施学校课程的全员德育和全过程德育

  全体教师都是德育工作者,全部教学活动都是德育的实施过程。充分发挥每位教师教书育人的重要作用,是落实全员德育和全过程德育的关键环节。在新课程的实施过程中,使学生获得基础知识与基本技能的过程同时成为形成情感、态度和价值观的过程。

  (1)每位教师依据不同年龄阶段学生的心理特点、成长规律,抓住学生成长中的入学、升学、青春期、成人期等关键时期,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思想道德教育。对幼儿要注重道德启蒙教育;

  对小学生要注重基本言行的规范和行为习惯的养成教育;对中小学生要注重爱祖国、爱家乡、爱人民、爱劳动、爱科学、爱社会主义的教育,引导他们以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作为人生坐标;职业学校要注重以敬业、诚信为主要内容的职业道德教育、职业理想教育和创业教育。

  (2)发挥课堂教学的主渠道作用,做到全过程育人。充分体现课堂教学育人主本、德育为先的原则要求,切实减轻学生过重课业负担。

  充分挖掘各学科课程中的德育资源,创设引导学生主动参与的教育环境,激发学生的学习积极性。倡导主动参与、探究发现、交流合作的学习方式,使教学过程成为向学生传递正确价值观的过程。

  因地制宜开展综合实践活动。充分发挥研究性学习、社区服务、社会实践、信息技术教育、劳动与技术教育以及美育、体育、科技、国防教育的育人功能,陶冶学生情操,培养学生的创新精神与科学态度。开展“四个一”活动,每年组织一次艺术节、运动会;开展一次科技节,参观一次教育场馆,参加一次社会公益活动。落实每个中学生在中学毕业前累计完成一个月的社会公益服务的要求。

  4、加快中小学德育课程的改进和建设

  加强对德育课程标准的深入学习,创造性地实施课程,开发资源,研究解决课程内容、教学方式与学生生活实际联系不够紧密的问题,把爱国主义教育、革命传统教育、中华传统美德教育和民主法制教育有机统一于课程之中,采用学生喜闻乐见、生动活泼的教学方式。按照国家颁布的德育课程标准,加强德育课程建设,鼓励学校立足校本研究与实践,积极开发地方课程和校本课程,在初、高中试行德育学分管理,总结推广德育课程教学改革成果,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中小学德育课程体系。

  要重点抓好我县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全面实施《大邑县中小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工作指导意见》,积极创设良好的心理健康教育环境;面向全体学生,实施发展性和预防性心理健康教育;通过多种途径,开发学生的心理潜能,提高学生的心理素质。要加强中小学心理健康教育课程、教法的研究并将心理健康教育贯穿于各学科教学之中。

  5、切实加强班集体建设工作。

  县教育局和学校要以构建“和谐社会”理论为依据,以《中小学德育纲要》、《中小学生手则》、《中(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为标准,积极探索学生思想道德建设的新途径和新方法,集中精力抓好优秀班集体的创建工作,促进学生综合素质的提高,把班集体构建成健康、和谐、向上的乐园。

  五、德育工作考核与评估

  加强对德育的管理,建立健全德育工作的考核评估制度,是保证和推动德育工作落到实处的重要环节。各职能部门要注意加强调查研究,探索新形势下行之有效的德育方法与途径,同时加强对德育工作的管理和考核,建立过程(平时)考核与终结(期中或期末)考核相结合,重在平时考核的考核评估机制,努力使德育工作科学化、规范化、正常化。针对当前我县德育工作实际情况,主要抓好以下几个环节:

  1、抓计划的制定

  首先学校及学校各部门要结合学校工作要求,认真制定工作计划,坚持德育首位,明确德育工作内容,寓德育于管理、教学、服务之中,并指导制定具体的德育活动计划。

  2、抓计划的实施

  学校根据各部门制定的德育内容,按月制定德育活动安排表,并纳入学校月工作计划,每周公布,在全校执行,各部门要认真抓好月计划的落实,确保活动按时按质进行。

  3、抓工作的检查

  学校政教处(教导处)、团委、大队部要加强对德育工作的检查与评比,实行量化管理,要把每日常规检查与临时抽查结合起来,常规检查由值日干部和老师进行检查,逐日公布检查结果。政教处、团委、大队部,要不定期对班级管理、班(队)会、团会、心理健康教育活动课、常规教育、宿舍管理等进行抽查,按时评讲,促进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4、抓工作总结

  为提高德育工作的整体水平,每学期学校与学校各部门、班级要进行德育工作专题总结。每学年进行一次德育工作成果汇报会,交流德育工作经验。

  5、抓评比表彰

  要进一步完善各种岗位职责和评比办法,明确德育内容和要求,加强对学校各部门工作人员的指导、管理和督查,增强评比工作的透明度。要做好班主任和科任教师的考核工作,要引入竞争机制,将考核结果与职称评定、评选先进、年度考核等结合起来,与各个部门的整体工作评估结合起来,县教育局每年将开展“优秀班集体”、“优秀班主任”、“优秀德育工作者”等集体评优活动。以此调动学校广大教职工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的积极性,促进德育工作的深入开展。

  六、学校德育工作的制度建设

  为了使学校德育工作有章可循,有法可依,优化管理流程,提高管理质效,必须建立一套科学、整体和行之有效的德育工作管理制度,并细化、量化各项要求,主要管理制度有:

  1、德育管理工作评估办法;

  2、中小学生一日常规;

  3、班主任工作规程;

  4、学校班级管理考核办法;

  5、教职工教育管理工作考核办法;

  6、班级日常行为规范检查评比办法;

  7、升旗仪式规程;

  8、家长学校章程;

  9、学校清洁、纪律、两操、出勤检查标准及评比细则;

  10、学生教室管理制度;

  11、学生校园管理制度;

  12、学生寝室管理制度;

  13、少年团校工作章程;

  14、学校电视台广播室管理制度;

  15、中学学生会章程;

  16、学生安全教育管理制度;

  17、班主任、教师定期家访制度;

  18、班主任培训、考核、奖励制度;

  19、青年党校管理办法

  20、学校心理健康教育实施意见;

  21、学生奖惩制度;

  22、文明班集体、文明学生、文明教职工、文明办公室、文明寝室评比办法;

  23、学校心理辅导室管理制度;

  24、住校生管理办法;

  25、学校德育课程管理办法;

  26、团队室管理制度。

  27、学校教育、家庭教育和社会教育三结合教育制度;

学校管理规定7

  为了进一步加强校园道路和车辆交通管理,保障师生员工的人身安全,创造良好的校园环境。现根据国家有关交通法规、交通管理部门、教育主管部门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订本规定。

  第一条、全校教职工自觉做到:酒后绝不开车,开车绝不饮酒。

  第二条、进入校园的各种机动车辆(含摩托车)一律禁止鸣喇叭、超车和并行。车辆进、出校门行车速度和在校园内行驶速度均不得超过5公里/小时。

  第三条、汽车倒车时务必要仔细观察后面情况,确保安全后才能倒车。新领驾照的教职工必要时应有人提示或指挥。

  第四条、学生上学、放学高峰及课间操期间学生占道时,禁止车辆进出校园。

  第五条、课间学生在校园道路上行走和活动,此期间教师尽可能不在校园内行驶车辆。

  第六条、外来公务车辆经学校门卫同意后才能进入校园,并应严格按照门卫要求,在指定地方按规定停放车辆。

  第七条、因送货等需要进入校园的车辆,须事先到学校传达室办理登记手续,在学生进教室上课后方可进入校园,并按指定线路行驶,在指定地点停放。

  第八条、学校组织重大活动,涉及外来车辆进入校园的,门卫应指导车辆按规定行车路线、规定停车地点进行车辆行驶和停放。必要时由总务处安排人员协助指挥交通、管理车辆。

  第九条、外来非公务活动车辆一律不得进入校园,且应按规定在校门外指定的停车地点停放。

  第十条、教职员工的汽车进出校园,应按照规定的'线路行驶,按指定停车地点(1、高秀楼前;2、竞秀楼前东侧;3、食堂北)停放车辆,不得随意停放在校内道路上。

  第十一条、校园内车辆遇到行人及非机动车通行时,必须主动避让,确保行人和非机动车辆优先通行。

  第十二条、严禁在校园内无证驾驶机动车辆。严禁利用校园道路(包括运动场)进行机动车驾驶学习、训练。

  第十三条、教职工摩托车、非机动车应停放在学校自行车车棚内。建筑物通道禁止停放各种车辆,确保通道畅通。

  第十四条、学生自行车在校园内必须推行,并按指定的班级地点进行停放。在校外须靠右行驶,不准骑车带人;不准骑快车;不准双手离把或扶身并行;不准互相追逐和曲折竞驰;不准骑无铃、无刹或刹车失灵的车。

  第十五条、学校不提倡学生骑电瓶车上学。要求学生不乘坐无营运证的社会车辆,不乘坐三迪车。鼓励学生骑自行车或乘坐公交车。

  以上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学校管理规定8

  为了进一步加强办公计算机的管理,认真规范办公计算机使用操作规程和教职工办公秩序,切实提高工作实效,现就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工作特制定以下规定:

  一、严格加强管理措施

  (一)学校办公计算机及附属设备是学校公共财产,应纳入学校固定资产管理,由学校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登记,对每台计算机的型号、设备详情详细登记造册,将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具体使用人,使用人对计算机及配套设备的管理、保养全权负责。

  (二)所有办公计算机以及计算机的外围设备、消耗材料及各种软件均由学校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统一配备和管理。计算机的系统软件和应用软件均由学校相关管理人员负责统一管理和安装。

  (三)每台计算机设置单独的机号和编号,学校相关管理人员建立办公计算机使用档案,除学校安排的人事调整外,不准随便将计算机更换位置,不准私自交换计算机,更不准将计算机借出或带离办公地点,确保办公计算机服务于教学。

  二、严格遵守操作规程

  (一)要严格遵守国家有关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互联网管理等法律法规,不登录不健康网站,不发表有损国格、人格的***言论,不泄漏国家机密。严禁利用网络传播病毒。不得使用黑客软件进行网络攻击。严禁从事网上聊天、看电影、听歌曲、打游戏、炒股票等与工作无关的事情。禁止更改统一分配的IP地址和用户名。

  (二)使用网络时,不轻易下载各种资料及软件,不轻易安装网络上提出的各种插件。未经许可,不得增删硬盘上的应用软件和系统软件。如有特殊需求需要更改设置,需向学校相关管理人员提出申请。

  (三)要做好计算机的防病毒工作,开机要启动病毒检测程序,并对杀毒软件经常升级。严禁使用含有病毒的软件,不使用来路不明的软件,不打开来路不明的邮件包,病毒发作日不使用计算机。插入移动硬盘、U盘、MP3、MP4等移动设备时要先查毒,确认没有病毒和恶意软件后方可使用。

  (四)要妥善保管、维护好计算机,做好计算机的防尘、防水、防静电、防磁场、防暴晒等工作。要定期做好显示器、键盘、鼠标的清洁工作。

  (五)计算机使用过程中出现硬件故障时,应立即通知学校相关管理人员进行责任鉴定,根据鉴定结果作相应处理,不得擅自打开机箱更改计算机配置。

  (六)不使用计算机时应及时关闭,切断电源。强雷电天气禁止使用计算机,并要及时关闭主机、显示器电源。

  (七)计算机桌面必须设置常规图案,不准出现感官刺激明显的图案。

  (八)每天上班后要及时登录学校网站、教育局网站,浏览各项信息,避免耽误正常工作。

  三、严格检查使用情况

  (一)学校经常组织专业人员对办公计算机使用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二)学校网络控制中心要注意对每台办公计算机开关时间进行监控,对浏览的网站进行监测。

  四、严肃处理违规问题

  (一)违章操作造成计算机损坏的,由使用人照价赔偿或自行负责维修。

  (二)安装与工作无关的`软件引起计算机系统故障的,由使用人自行负责维护。

  (三)发生丢失、替换相关的计算机配件的,要追究使用人的责任,并进行经济处罚。

  (四)对经过学校检查小组发现违规操作的人员,学期末考核、“评先选优”项目给予减分;违规三次学校要进行通报批评。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管理规定9

  1.禁止携带管制刀具进入校园。如:匕首、小刀、铁管等。

  2.男生禁止染发、留长发,女生禁止化妆、戴首饰等,在校不得谈恋爱。

  3.任何同学不允许无辜旷课,不允许未请假而出校门,更不得翻围墙出校门上街玩、上网。

  4.严禁在课堂上顶撞老师。课间不得串班。在课堂上打瞌睡或睡觉的一经发现严肃处理,态度恶劣的进行全校通报批评或处分(尤其是在下午考试时间)。

  5.周日到校必须参加兴趣小组活动,任何人不得躲在宿舍睡觉,生病必须向班主任请假,从今天开始在平时考试和中考成绩的均分未达到400分,一律参加补考,补考合格后,在毕业证书上加盖“补考”字样,且两年后视情节发放。

  6.凡在校园内使用手机的,一经发现手机一律没收。损坏公物按价赔偿,故意破坏公物双倍赔偿。同学之间发生的小矛盾应及时向班主任老师或政教处汇报,在校园内不准皮麻、相互追逐、大声喧哗(尤其是晚自习课间)等。凡因打架给学校造成恶劣影响的毕业证书一律缓发两年,出现的人身伤害由双方当事人及其家长承担,严重的交由公安机关处理。

  7.所有同学注意交通、水、火、电等安全,不得购买“三无”食品。

  初三所有同学都要把精力放在学习上,严禁打架斗殴,严守学校的各项规定,凡因打架等违反校纪校规将视其情节给予处分,且引发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及其家长承担,与学校无关。

  祝愿我们初三的所有同学都能考出理想的成绩。

  注:凡被处分的同学毕业证书一律缓发。

  初级中学政教处

学校管理规定10

  为了贯彻执行《中小学生守则》、《中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培养学生勤奋学习,遵纪守规的优良习惯和作风,结合我校的教育、教学实际情况,特制定学生请假制度:

  一、请假规则

  1、学生请假手续由学生本人或者家长履行,不得由别人代替,必须写出书面假条,注明请假的起止时间及原因,请假条只允许一人一张,由学生处统一印制为准。

  2、请假分事假、病假、公假三种。

  事假,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一般情况下不得请事假;病假,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病假同时须提供医院的相关证明;公假,因参加学校安排的重大活动,并经学校有关领导证实后确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

  3、事假:学生因私人或家庭亲属的重大事件无法按学校规定时间上课而提出的请假,须有家长出具书面证明或班主任必须与家长电话联系问清事由。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班主任酌情批准,三天以上班主任签注意见,报学生处批准。

  4、病假:学生因身体健康原因无法按时上课而提出的请假,须有家长或医院证明,程序与事假程序相同。

  5、公假:学生因公请假,应有学生处批准,程序与事假程序相同。

  6、原则上学校上课期间非特殊情况不予请假,如确需请假的,班主任应与家长联系确认后方可准假且要求其家长亲自到学校来接。

  7、每节课上课的老师必须负责清点学生数,如果发现学生不在,要及时联系家长或联系班主任,问清事由,并把相关情况告之家长。未负起责任的按有关规定处理。

  8、门卫必须控制好学生的出入,要有由班主任亲笔批准的请假条和家长亲自到校才能放行。

  9、如有特殊情况,经申诉理由或者持有有效证明材料可准予补假,但必须提前与班主任电话联系,说明原因.学生不请假,事后无正当理由补假,或者开学后即不到校报到又不请假者,均按旷课处理。

  二、请假程序

  1 、请假条由班主任负责管理。请假的同学应到班主任处领取请假条,并按要求如实填写。

  2 、学生请假,应事先由学生本人当着班主任的面联系家长并需经家长许可,再由学生亲自填写请假条,说明请假的原因和时间,计划出校与预计返校时间,经班主任同意后准确填写,精确到分钟。请病假需有校医务室或者医院出示有效证明。请事假要有充足的`理由,一般应从严掌握。请假条填好后,交班主任签署意见,班主任同意请假人数用中文大写填写,不准使用阿拉伯数字表示人数,人数涂改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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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准假权限

  1、请假三天以内,由班主任审批;

  2、三天以上请假,由学生处审批;

  3、一周以上请假,由分管校长审批;

  4、班级干部一律没有批准假条的权利。

  四、补假手续

  1、学生因急事但无法事先请假的,应在一天内由学生家长代为办理补假手续.补假期满,不能销假者应事先办理续假手续。

  2、学生在假期、节假日必须按学校的规定按时离校、返校,逾期不归者必须持有效证明办理补假手续,否则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五、销假

  请假期满,返校后必须到班主任处注明返校时间,进行销假,否则超过准假时间者,按旷课论处。

  六、其它

  1、学生请假,如果学生以欺骗手段请假后被查出,则取消该生的请假资格,并追究相应的责任。

  2、如学生违反请假制度,均作旷课处理并给予严厉的纪律处分。

  3、学生请假时数不得超过一学年授课总数的三分之一(含事假、病假、公假),否则期末操行评定视为不合格。

  4、所有学生、班干部以及班主任等都应当严格按照本制度规定的程序履行自身的义务和职责。

  七、本制度由学生处负责解释。

学校管理规定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拥有的财产是国有和校有的资产。它是学校教学、 科研、行政办公和师生生活等活动的重要物资条件。加强学校的物业管理,充分发挥学校资产的作用,是办好学校的物资基础。

  第二条 学校物业管理是学校一项基础性管理工作,其主要任务是:建立和健全各项规章制度;实施物业产权管理;保障物业的安全、防范物业流失;合理调配现有资产及有其效使用;及时维修,保持资产良好的使用功能。

  第三条 学校物业的管理和使用,贯彻统一领导、分级管理、明确责任、合理调配、用管结合的原则。实行学校所有、统一监督管理,各科室享有物业合理使用的权力。

  第四条 根据国家物业管理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规定。

  第二章 管理体制

  第五条 总务科是学校物业管理的职能部门,主要职责是:

  1.根据政府物业管理的有关政策、规定,组织拟定学校物业管理的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检查执行情况。

  2.负责物业登记,组织物业的建帐工作与管理;

  3.负责组织学校物业的清查、统计、报告及日常监督检查工作;

  4.负责学校物业的调拨、报废、报损、报失的处理;

  5.负责组织大型教学生活设备配置的可行性论证,及其采购买;

  6.负责学校大型、精密、贵重设备使用效益的监管和大型公用行政设备的使用与维护管理;

  7.负责学校公共用房和地产管理;

  第六条 各科室特别是信息与电教中心、图书馆、学生科、培训中心是学校物业的具体使用部门,是学校物业二级归口管理部门。各部门应安排一位人员负责本部门物业管理工作。二级物业管理单位的主要职责是:

  1.贯彻上级和学校物业管理有关规定,及时纠正违反物业管理规定的行为,对情节严重的应书面报告学校物业管理部门;

  2.负责归口设备物资的建帐、建卡和物资的管理;

  3.规划归口物业配置、负责本部门设备、物资购置的初步论证和组织申报;

  4.负责归口物业的清查、登记及有关统计、报表的填报;

  5.负责组织本部门物资的保管、维护保养、维修,提高设备物资使用效果和防止物业流失;

  6.负责有偿占用归口物业的费用上缴和物业的保值或增值;

  7.学生宿舍楼的.财产及楼内公共设施由学生科宿舍管理员负责日常管理,要维修、更换、添置的应及时书面报告相关部门。

  第七条 根据政府关于物业管理法律规定,建立健全我校物业管理责任追究制度、损坏物资或丢失物资赔偿制度,区别情况做出经济赔偿或行政处分,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第三章 设备、机电及物资管理

  第八条 凡是能独立使用,使用期一年以上,在使用过程中基本保持原有形状的仪器仪表、电子设备、车辆、卫生医疗器械、文体设备、标本模型、文物及陈列品、图书、工具量具和器皿、行政办公设备、家具等固定物业或低值物资,不论使用何种经费购置或物业来自何种渠道(包括赠送),使用部门都要在学校物业管理部门建帐,办理物业报增(报减)手续。

  第九条 凡是使用期在一年以下的各种易损易耗物资,如玻璃器皿、电子元件、零配件、文具用品等。使用部门要建立、健全登记保管制度,按照量入为出、满足需要的原则拟定物资采购计划,防止物资积压和浪费。

  第十条 各类设备、机电原则上不能随意搬离原安放点或挪作他用。确因工作需要动用的,使用人要经过物资管理部门负责人同意和办理借出手续,限期归还。

  第十一条 凡是利用学校教学、科研、行政办公设备或设施开展社会服务,必须以保证学校正常教学、科研工作秩序为前提。使用单位必须向学校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报,经有关校领导审核同意后办理手续,实行有偿使用。

  第十二条 为了最大限度发挥学校设备、机电的使用效益,对于长期闲置或效益较低的教学、科研、行政办公用仪器设备,学校有权对设备使用部门进行适当调整。

  第十三条 大型、精密、贵重设备、机电以及操作较复杂或操作中容易出错的仪器设备,使用部门必须在设备安放处设置明显标识,列出操作规程和注意事项。老师或学生在操作前,必须熟悉操作规程并得到设备技术负责人或管理人员允许后方能上机。大型、精密、贵重仪器设备以及需要填写使用记录的仪器设备,每次使用完毕,必须认真填写使用登记册内的有关项目。

  第十四条 根据学校教学、科研工作和行政办公以及学校发展的需要和财力情况,由相关职能部门制定设备年度购置计划。由学校解决经费的设备购置计划,使用部门应于每年十二月底之前向学校职能部门提出申报。物业管理部门会同有关职能部门进行审议并组织专家论证,经学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同意后立项,再报学校或上级主管部门申请专项拨款。

  第十五条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防止浪费。根据学校实际,实行岗位责任制,最大限度发挥仪器设备的使用效果。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等物资的调拨、转让、报损、报废实行统一管理,由使用单位提出申请报告,填写有关表格送物业管理部门,经过鉴定、审核并报主管校长批准后才能处理和变更帐务手续。

  第四章 公共用房和地产管理

  第十七条 广东省财校校园内建筑物,所有权属学校。总务科代表学校维护建筑物的所有权,对校内的各类用房进行安排、调配,对房屋使用性质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八条 结合学校实际情况,核定各科室教学、科研和行政办公等各类用房定额指标。使用单位有合理使用、妥善保护、保养和维修的责任。

  第十九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改变房屋使用性质,不得对外出租、经营或以其它形式出让教学、科研、行政办公和其它用房。

  第二十条 各单位不得随意拆改、装修公用房屋或明显加大房屋荷载。确因使用功能需要拆改内部结构或装修房屋的,使用单位要向物业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并报主管领导批准。

  第二十一条 教工住宅区实施社会化的物业管理与服务,住户承担已购住房维修维护责任,遵守已购住房及住宅区的管理规定。校内未出售的住房属于非福利性质用房,由实行住房货币分配后暂时尚未购房的教工短期租用,学校根据政府的有关规定计算和收取租金。

  第二十二条 广东省财校校园里所有土地,使用权属于学校,归学校统一管理。不允许任何单位或个人擅自动用校内土地,经过批准临时使用的单位,须向学校支付土地临时占用费。要维护用地边界的完整和校园的安全,不得在围墙上开门、打洞。

  第二十三条 校园里的树木、草地和园林设施属学校所有。美化、绿化校园,人人有责。未经办理审批手续不得砍伐树木,不得蓄意破坏校园绿化。

  第五章 违规处理

  第二十四条 学校教职员工、学生都有用好管好学校物业的义务和责任,依法维护物业的安全、完整。

  第二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学校责令迅速改正并根据情况分别作出追究经济赔偿、追缴经营所得、校内通报批评或追究直接责任人和主管部门领导责任的处理:

  一、对本部门所管辖的物业造成严重流失或损失或浪费不反映、不报告、不采取相应管理措施的;

  二、擅自转让、处置物业造成严重后果的;

  三、不如实进行固定物业登记、不如实填写校产报表,隐瞒真实情况的;

  四、擅自拆卸公共用房墙体或围墙、擅自大面积装修房屋或明显增加房屋荷载的;

  五、擅自把非经营性物业或学校无形物业用于经济活动,谋取个人或本单位利益的。

  第二十六条 学校各级物业管理人员和物业使用人员,违反物业管理规定,造成物业大量流失或损失而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规定由学校总务科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学校管理规定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教学点能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适应办学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学点教学管理应坚持以德治校、以人为本、以质量管理为核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教学点教学管理应以“业为导向、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第四条教学点必须重视文化建设。要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发挥学科课程、环境课程、活动课程以及各类教学管理制度的育人功能,引入先进的企业文化,营造浓厚文化氛围,培育良好教学风气,便学校持续健康向上发展。

  第二章专业建设管理

  第五条教学计划规定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课程设置、授课时数和教学要求,是教学点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安排和组织教学活动的指导性教学文件。

  教学计划分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由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发;实施性教学计划由校本部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教学点实际制定。

  教学点教学计划由校本部教务科拟定实施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第六条为了使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教学点应深入进行教育改革与教学改革,应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要求,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并及时调整方向,创办符合社会需要的新专业。

  第七条教学大纲规定开设学科的目的、任务、内容纲目和教学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各门学科的知识、能力的范围和结构。

  教学点开设的每门课程(含实习及单独开设的实验和实训课)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学点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部门颁发的通用教学大纲。对无通用教学大纲的课程,教学点应制定试用性教学大纲,并报校本部审批。

  教学大纲(教学纲要或教学基本要求)应在课程开设前备齐。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执行中允许在完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增删,但需经校本部批准,并不得减少实践教学时数。

  第八条教材是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的要求,系统地表述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用书,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

  教材应与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配套。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教材。学校使用的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原则上应是国家规划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部门推荐的教材,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对没有指定和推荐教材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自选教材或自编教材(讲义)。选用或编写的教材应具有时代特征及职业教育特色,能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学校要鼓励教师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或有目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发校本课程,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科技发展、区域经济发展和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开发的校本教材,使用前须经校本部审定通过,方可使用。

  第三章教学行政管理

  第九条教学工作计划分为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专业部(科、室)工作计划和教研组工作计划。其内容主要包括学期(年)教学工作目标、主要措施、重点工作、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其人员、时间、任务安排等。

  各项教学工作计划分别由教学点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及教研组长在开学前2周拟定,经校本部审批后执行。校本部对教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由教学点各计划拟定人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第十条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教务科、专业部

  (科、室)、教研组的职责;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以及教辅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教学工作计划的制定、审批、归档制度,教材管理制度;考试、考查的规定,教学检查、督导制度,教师教学质量、岗位考核制度;实习场所、实验室、电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备)的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由教学点负责人责成教学点有关人员制定,由校本部颁发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校园网络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手段开展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大力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和学校教育信息的传递和传播。

  第十二条教务常规包括制定“三表一志”(即校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班级日志),组织召开教学例会,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以及进行教学档案、资料管理等事务。教务常规管理由教务科负责,应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

  1.制定“三表一志”

  (1)校历表:应按校本部的要求,在新学期开学前制定,经校本部审定后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学期及寒暑假起讫时间、教学活动周数、考试周数,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校运动会、毕业教育、教学重大事项的日期以及其他全校性活动日程等。

  (2)作息时间表:在每学期开学前发至各部门和班级。执行中如有变更,须提前一周将变更后的作息时间表下发。

  (3)课程表:包括全校总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和任课教师课程表,由教学点在新学期开学前编制并印发各科室、班级和教师。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代、调课者,应提前填写《代、调课申请单》,报教务科同意后执行。

  (4)班级日志:主要由日期、周次、节次、课程、授课教师、教学内容、学生学习及出勤情况等部分组成,应分班级发放,教务科定期回收,发现教学问题及时处理。

  2.教学例会:包括教务例会、教研组长会议和教师及学生座谈会等。各类会议均应有明确的议题和内容,并注重实效。

  3.教学点应实行全过程教学质量管理和全员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和健全教学检查制度。

  校本部每学期应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开展评教评学活动。教学点必须建立教学事故的认定、调查、追究、处理责任制度。教务处应定期组织检查性听课和分析学生试卷,检查教案、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作业的批改情况等,了解教与学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4.教学档案、资料管理主要包括教学文书档案管理、教学业务档案管理、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和教师业务档案管理。

  学校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各类教学档案、资料的归档内容,力求做到规范、齐全、适用。教学档案、资料由教务科负责收集、整理和建档。短期档案由教务科保存,需长期保存的,应及时交校本部保管。

  第四章教师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申要遵循教书育人、管教管导的原则,把思想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融会于教学全过程。

  第十四条教师要在钻研大纲、熟悉教材、了解学生学习基础、智力发展水平及思想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设计出每堂课的全部教学活动。教案应包括首页、教学过程设计(讲课提纲或讲稿)和教学后记(课后反思)三部分。

  教师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不得使用旧教案,不准无教案上课。

  第十五条教师授课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重视学生的智力开发和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独立获取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堂讲授要力求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深入浅出,板书繁简适度、工整有序、布局合理。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广泛采用课件、挂图、仪器等教具,充分利用电化、多媒体设备和生产(工作)现场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作业一般包括预习或复习教材,阅读有关的课外书籍,完成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和技能操作等。作业的内容应符合教学目标要求,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综合性;份量要适度、难度要适当。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原则上要求全收全改,并有批改记录和成绩记载。作业中的普遍性错误要集中讲评。

  第十七条辅导答疑可定期或不定期采用集中、个别和组织学生相互帮助等方式。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辅导对象、内容。

  第十八条教学点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对教师提出指导第二课堂活动的要求。活动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时间、场所、经费要有保证。

  第五章实践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见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实践等,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视和加强实践性教学是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当前深化教学改革的突破口。

  第二十条教学点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实验仪器装备标准,完善教学设施,提高实验仪器的`完备率、完好率。教学点应设立足够的工位,满足学生实训需要,并在课程优化与改革中加大实训的授课比重。实训应将理论知识传授与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达到培养目标规定的岗位能力要求。实训要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有成绩,指导教师要加强现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教学点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组织好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各专业部(科、室)应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于实习前制定计划,落实实习地点。实习计划的主要内容有:实习性质、目的和任务;实习内容、方式和时间分配;实习组织,指导教师的分工与安排;实习考核、实习成绩的评定方法与评分标准;实习措施与实习要求等。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按实习计划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按要求撰写实习报告,会同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社会调查与课程设计应按教学计划(大纲)进行。

  社会调查的目的要明确、组织要严密、提纲要切合实际、日程安排要合理。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学生撰写调查报告,并认真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三条教学点要实行学历证书和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有关部门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各专业的学生毕业时应争取获得两个以上初等职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德育、体育与就业、创业指导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教学点德育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德育总体目标要求和学生成长规律,确定德育教学的内容和要求,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教学点德育要按要求开设德育课程,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愚昧、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团结协作精神、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就业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德育要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第二课堂活动计划,做到有目的、有记录、有检查、有分析、有总结。

  学校德育要建立专职人员负责与广大教师参与、德育课程教育与各学科渗透教育、专题教育与常规教育相结合的德育网络体系。

  第二十五条教学点应设立专人具体负责全校的体育工作。应有必备的体育场所和器材,满足体育教学和教学点体育活动的需要。应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有关体育工作条例,努力提高学生体育锻炼达标率,增强学生体质。应组织学生做好“两操”,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组织经常性的校内体育比赛,每年举行1-2次田径运动会,以推动学校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教学点要将就业创业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并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讲授,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竞争状况及素质要求,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就业应聘技巧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增强竞争意识,提高学生就业率。

  第七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理论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考试、考查、技术等级鉴定等方式。把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

  理论课程考试可采用理论考核与技能考核相结合、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开卷与问卷相结合等形式;考查可采用课堂提问、卡片提问、作业练习、阶段测验、学习总结、调查报告、论文撰写等形式,在平时教学中进行。任选课程考核可采用考查或学习过程(出勤与学习态度、提问与讨论、课堂笔记、平时作业、终结性作业)考量的形式。实习课程应根据实习教学计划安排,采用教学实习考核、生产实习考核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为标准,逐步推广试卷库或试题库的命题方式,注重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

  第二十九条考试课程的总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期末考试的两项成绩,按一定的权重综合评定;考查课的总成绩,应按平时各次考查成绩加权综合评定;毕业考试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考,其课程成绩分别以毕业考试、统考成绩为准;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和课程设计的成绩,应分项评定,一般可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第三十条任课教师应对考试进行质量分析,原则上考试必须有比较详细的书面分析材料。质量分析表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科应抽查阅卷情况,并对各课程考核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至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将试卷(含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时交教务处保存。学生成绩一式三份,教务处、班主任各一份,任课教师保存一份。学生成绩一经上报校本部,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须改动,应经校本部同意,并派人会同阅卷教师查阅试卷,提出理由,签署意见后方可更改。

  第三十一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业补考制度。实行学时制的学校,对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按规定组织补考;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尚未取得已考课程学分或没有达到规定累计学分的学生,均应安排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八章教师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本专业(工种)中、高级技术等级以上的实际操作技能水平,中级职称以上的理论教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第三十三条文化基础课程教师应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课程教师要掌握相应专业技能。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应具备开设两门以上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能力,并争取获中级以上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成为“双师型”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中级及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技能技巧、懂得职业教育规律。非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必须补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等课程;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应根据学校性质,补上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下现场,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了解生产一线的动态与发展,提高他们的专业实践技能。

  第三十四条教学点应积极选派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研究活动和教师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每学年时间不少于两周。

  教学点要建立以校为本的研训制度,保证研训的时间、人员、内容、场地和经费的落实,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学习化的组织,促进教学、教研、培训一体化。教学点应重视同企业的合作,同企业建立伙伴关系,充分利用企业的技术人才资源,提高校本研训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遵守教学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各种政治活动、教学研究活动,应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般为平均每周10-14课时;每学期至少听课10学时,并做好记录;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积极参与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做到教书育人。

  中级职务以上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应能开设两门课程。教师每年应撰写1-2篇具有一定质量的教学论文。

  第三十六条教学点要重视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与使用,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有关教学研究、学术研究的会议,及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开阔视野。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等工作。帮助他们做好教学经验的总结,切实起到学科带头人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七条教学点要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组织他们进行有目的的听课与讲评活动,让他们参加生产实践、社会实践与实验室工作,充实实践知识,提高动手能力。分配担任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学的青年教师,学校应先安排时间去现场参加实践活动,并提出严格要求。新教师(新调入教师)开课前应由教研组组织试讲,经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后,报批方可开课。

  第三十八条教学点可根据需要,经过严格考核,聘任(用)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聘任(用)期三年以上的兼职教师应视作专职教师,并给予建立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三十九条教学点应建立和健全教师考评制度,成立教学点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的教师考评小组,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教师的学年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对考核成绩偏低的教师应由教研组调查原因,提出要求,限期改进。对确难胜任现职工作、短期内又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学校应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九章教学研究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教学点应以校为本,加大教学改革的力度。在课程设置、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操作技能教学等方面进行改革和探索,并做好教改实验总结和成果的推广工作。在教改实验中要重视校企合作,使教改实验具有针对性和应用性。

  第四十一条教学点应建立由专兼职骨干教师组成的教科研室,没有成立教科研室的应有教务科专人负责全校的教学研究和信息资料管理工作。

  教科研室的任务是:制定全校教科研计划,承担并组织教学研究专题和教改实验课题,督促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组织全校性业务学习、科技讲座、教改经验交流,推广教研和教改实验成果,搜集与学校专业教学有关的资料,开展校际间信息交流等。

  第四十二条教研组是进行教学教学研究和组织教学工作的基层组织,它直接承担学校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直接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要保证时间,每周不得少于两学时。教研活动内容主要是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法;研究实验技术的改进和实验室建设;交流教学经验;分析教学质量;开展业务学习和其他教学研究。要认真组织活动。教师除积极参加听评课、观摩、研讨等教研活动外,还应主动探索所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注意积累教学资料和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兼职教师也应参加各类教研活动。

  第四十三条教学评估是教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要把教学评估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除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评估工作外,学校还应有计划地开展校内专题性的教学评估。

  第四十四条教学点要重视各种教育教学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通过常规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会、听评课等形式建立教学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各种层次的教学评估收集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的反馈信息等。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归纳,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章教学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教学点应根据专业设置情况设立满足教学需要的各类实验室。实验室可按专业性质归口到专业科室管理,也可由教务科或单独设立的实训科统一管理。实验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安排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应制定实验室工作计划,包括实验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以及实验开出率、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等。实验室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实验操作规程、实验守则、实验情况记载,仪器设备采购、登记、保管、保养、赔偿、外借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教学点应重视校内实习场所建设,满足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需要。实习场所及设施的管理应归口到相应科室,并制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实习守则、操作规程等,确保教学实习的开出率、设备的利用率达到有关标准。

  第四十二条教学点应与校外有关行业(企业)联合,建立稳定的实训基地。校企双万应签定合同书或协议书,确立协作关系。实训期间应由校企双万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实训计划书、任务书和指导书。制定实训考核方法,检验学生实训效果和质量。

  第四十三条教学点应加强电化教学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购置、保管、使用、维修及教学音像资料的编审制作、管理等规章制度。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提高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教学点应建立健全体育活动场所及器材的维修、管理制度。体育场(馆)的器材由体育教研室(组)或教务科统一管理,并配备专人保管,每年的体育维持费应予以保证。

  第四十五条教学点应设立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借阅室、阅览室。图书室(馆)要由专人负责,定时向师生开放。

  图书室(馆)应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特点,有计划地购置图书、音像资料,征订各种报刊杂志。文艺类和专业类图书、报刊资料比例要合理。及时进行图书编码,定期编制资料目录索引,提高图书资料利用率。要不断推进图书室(馆)现代化建设,实行计算机检索借阅,建立电子阅览室。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教学工作管理规范的实施涉及教学点的各个部门和所有工作人员,教学点应按规范要求制定实施细则、部门职责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校本部审批。

  第四十七条教学工作管理规范适用于我校各教学点。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由校本部负责解释。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学校管理规定13

  1、学校安全工作是学校整体工作的组成部分,是德育工作的重要范畴,为使安全工作真正落到实处,成为制度化、系统化,特制订本制度。

  2、学校成立以校长为组长,一名副校长、班子成员、班主任、保安、炊事员为成员的安全工作检查小组。

  3、每月进行一次安全工作检查,检查内容为校舍、体育设施、教育教学设备、学生自行车、防火设备等每次检查都要及时记录,对发现的问题要向校长室汇报并提出整改意见。

  4、及时维修和添置学校的各种安全设施消除安全隐患。

  5、严格执行教育局的`安全事故汇报制度,对发生的严重安全事故作到立即向教育局汇报。

  6、认真搞好安全工作总结,作好安全工作材料归档,使学校安全工作有的放矢。

学校管理规定14

  为适应教育教学的发展需求,提高办公效率,更好地开展教育教学工作,学校决定为部分处室配备计算机。为规范办公用计算机的使用,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计算机的配备范围

  此次计算机的配备范围是:各位校级领导、各中层处室、各教研室、文印室、宣传科等单位,每个单位原则上配备一台计算机,并接入因特网。因工作需要要多配备的,由校长办公会研究决定。

  二、计算机的使用

  1、各单位的负责人为本单位计算机使用管理的第一责任人,计算机在使用管理中出现问题,首先追究各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2、各单位应把本单位的计算机加上启动密码和屏保密码,由本单位负责人掌握,其他成员使用时必须经本单位负责人同意。

  3、各单位要保管好、使用好、维护好本单位的计算机,凡因保管、使用、维护不当,造成计算机非正常损坏的.,要照价赔偿。本单位负责人负责赔偿30%,责任人负责赔偿70%,找不到责任人的,由本处室全体人员共同赔偿。

  4、各单位的计算机只能在工作时间因工作需要才能使用,严禁工作时间用计算机做与工作无关的事,如打扑克、玩游戏、炒股、聊天、看电影、听音乐等,每发现一次违规现象,扣除责任人一个月的全勤奖,并全校通报批评,同时扣除单位负责人当月的负责人津贴。

  5、各单位的计算机出现故障时,不得私自维修,必须报分管教学的副校长,由其安排人员维修。

  三、违纪的检查处理

  学校把各单位计算机的使用、管理纳入工作纪律的管理,学校成立办公用计算机管理小组:

  组长:zz

  副组长:zz

  组员:各配备计算机单位的负责人。

  办公用计算机管理小组负责检查各单位的计算机使用情况,对违反规定的要及时通报处理。

学校管理规定15

  为进一步加强师德师风建设,规范教育教学秩序,净化教育行风,维护广大教师为人师表的良好形象,为学校教育事业持续健康和谐发展营造良好的舆论环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教师资格认定条例》和《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等法律法规及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育教学工作实际,学校决定对全校教师从事有偿家教问题作如下暂行规定:

  一、相关法规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八条规定:教师应遵守宪法、法律和职业道德,为人师表。

  2、《中小学教师职业道德规范》第五条规定:教师应自觉抵制有偿家教,不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3、《关于切实解决当前师德突出问题的通知》(苏教师【20xx】17号)提出师德规范要求:教师要自尊自律,不从事有偿家教。

  4、盐城市教育系统师德行风建设十项禁令第二条规定:严禁在职教师搞有偿家教。

  有偿家教严重违背教育公益性原则,教师从事有偿家教既有损人民教师的光辉形象,也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广大教师应自觉抵制并坚决远离。

  二、有偿家教的界定。

  学校在职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即被认定为从事有偿家教:

  (一)利用学校资源、在外租(借)用场地或在家里举办有偿家教班的;

  (二)利用工作之便,强制或暗示学生参加各种形式的有偿家教的;

  (三)互相介绍学生或互相提供有偿家教生源的;

  (四)未经学校同意,擅自在社会力量办学机构兼职任课的。

  三、从事有偿家教的处罚。

  学校在职教师从事有偿家教,一经查实,根据情节轻重和影响大小,分别予以如下处罚:

  (一)从当年起,取消三年内评先、评优、晋升和申报学科带头人、教学能手、教坛新秀等资格;

  (二)退回违规所得,并视情节轻重扣发当年绩效工资的50﹪~100﹪,并给予警告或记过处分,情节比较严重的,当年年度考核确定为“不合格”等次;

  (三)情节特别严重、屡教不改的`,学校可以根据教职工聘用合同的约定,予以缓聘或解聘处理,直至吊销教师职业资格证书。

  四、实行责任追究制度。

  各处室、各年级对所属人员实行责任到人、包干负责、责任追究。各年级主任为第一责任人,如经查实认定为有偿家教的,除对当事人依照规定进行处理外,同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五、领导小组。

  为确保本规定的落实,学校成立治理有偿家教专项领导小组:

  领导小组

  组长:x

  副组长:x

  成员:xx

  投诉电话:xxxxxx

  本暂行规定自20xx年10月25日起开始试行,拟交教代会通过后正式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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