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用)学校管理规定
学校管理规定1
为解决生活用热水,提高学生生活质量,保障公寓楼热水的'正常供应,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IC卡拨款与管理
1、将IC卡放入拨款机(每栋一层通道口处)的卡槽中,停3秒钟后,即完成拨款(一次拨款15元到用水区,IC卡余额不足15元时即不能进行拨款)。
2、妥善保管好IC卡,避免被水浸湿后无法使用。
二、刷卡器及附件管理
1、每栋寝室的卫生间均安装了刷卡器和淋浴喷头,在规定的供水时段内,将IC卡放入插卡槽中,喷头即出热水,洗澡水温根据个人需求调节混水阀。
2、严禁擅自拆卸和人为破坏刷卡器及淋浴喷头等,以免造成用水故障和人身安全事故。
3、刷卡器每部单价350元,淋浴喷头、阀门、龙头等每个单价50元。若属人为损坏,照价赔偿,管理人员将组织不定期检查。
三、热水管理
1、学生洗澡和使用热水,刷卡计费标准按流量计算。
2、爱护好供水设备设施,注意节约用水,寝室里的供水管道、刷卡机等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宿管员登记报修。
3、严禁采取各种方式和手段偷用热水,一经发现将报告学校有关部门进行严肃处理。
四、供应时间
供水时间段夏季冬季
中午(周一至周六)12:00--12:40 12:15--12:55
下午(周一至周六)17:00--19:00 16:30--18:30
下午(周日)14:00--19:00 13:00--18:30
晚上22:00--22:40 21:30--22:10
五、投诉与报修
投诉:
杨科长电话:
夏科长电话:
报修:
潘工电话:
叶工电话:
罗工电话:
学校管理规定2
1.校长要做到“五清楚”:
一是对每天迟到、早退、旷工(或旷课)的教师或学生的原因,去向必须清楚;
二是对学校校舍、校车、设备设施是否有安全隐患必须清楚;
三是对学校师生食堂、校内小卖部食品卫生安全情况必须清楚;
四是对校园周边不利于学生安全和健康的交通、摊点、“两室三厅”等环境情况必须清楚;
五是对学校制订的安全制度规章的落实情况必须清楚。比如:门卫制度是否得到落实,门卫是否坚守岗位,履行职责、外来人员进入校园是否询问并登记,晚上校门是否上锁等等。
2.分管安全副校长要做到“五落实”:
一是对具有安全隐患的无帮旷课情况必须进行调查落实;
二是对住宿生晚上无帮不按时就寝及夜不归宿的学生进行调查落实;
三是对食堂、小卖部的食品的进货渠道和质量检验手续是否守备进行落实;
四是对教师反馈办公设施、活动设施、水电等安全隐患及时处理落实;
五是对心理不健康、行为有异常的学生要及时调整和处理落实。
3.值周、值日校级行政人员做到“五必查”:
一是对师生缺岗情况每日必查:
二是对课余、午休就寝,课间期间学生违纪易导致安全隐患的必查。如做危险游戏、推搡、追赶、打闹、手持凶器、危险物品等;
三是对门卫登记的`来往校外人员情况必查;
四是对食堂的饭菜质量、卫生情况、学生就寝纪律、就寝人数必查;
五是对学校办公设施,活动设施、水电设施安全状况必查。
4.班主任要做到“五做到”:
一是每天坚持做到有针对性地对学生进行安全常识教育;
二是对迟到、早退、旷课的学生做到了解原因、跟踪调查,家校互通,做好转化工作。
三是对单亲、留守儿童、孤儿、身体有疾病学生及学困生、贫困生要做到细心关照;对心理不健康的、行为异常、有违纪前科的学生要特别关注,要做好心理矫正和疏导工作;
四是做到每日对本班学生带有危险物品进行收缴并进行严厉教育;
五是对寝室、教室的安全设施做到每日必查,发现隐患及时处理并报告。
5.教职工做到“三禁止”:
一是所有教职员工要关心爱护学生,禁止体罚和变相体罚学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视情节轻重,必须追究当事人的责任;
二是对学生打架斗殴和校外人员到校内滋事生非等安全隐患,禁止不闻不问、袖手旁观,因不及时加以制止和报告造成后果的,追究第一现场人的责任;
三是在上课期间,课任教师是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禁止以任何理由让学生停课、离开教室或体罚、变相体罚学生,凡因此而造成的一切安全事故由当事人承担。
学校管理规定3
随着学校规模的扩大和教学要求的提高,学校在各教学埸所均配置了实物展示台和激光投影仪、多媒体广播系统、内部网络系统等先进的教学辅助设备,为提高学校的教学质量创造了有利的条件。
为安全、合理、有效地使用教学设备,最大限度地延长各教学设备的使用寿命,控制和降低学校的维修成本,保障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1、建立以处、室、班主任老师为责任人的教学辅助设备管理责任制,责任人对所在处、室、班级所使用的教学辅助设备进行检查,保管,报修,维修验收,对遗失、损坏进行教育和查处。其它教师在教学使用中应主动协助、配合责任老师共同做好各教学辅助设备的管理工作。
2、安全使用各教学辅助设备。坚持“安全第一”的原则,安全与使用发生矛盾时以安全为主,在使用各教学设备过程中,必须由班主任老师或任课老师操作,禁止学生擅自操作。切实加强安全意识,提高使用人员自我保护能力。教学辅助设备出现故障应及时向总务处报修,禁止擅自修理。
3、合理使用各教学辅助设备。根据各教学辅助设备的使用特点,应尽量体现其辅助教学的功能,减少待机和长时间使用的现象,开启和关闭设备时应严格按照规定顺序操作,避免因操作不当而造成设备损坏。
4、严格控制水、电消耗。合理安排电风扇、照明灯的开和关,杜绝无人扇、无人灯的'现象。课间休息或体育课时应关闭电风扇和照明灯,放学时应认真检查电源的切断和门窗关闭的情况。公共设施使用倡导文明和节约,自觉爱护公物,点点滴滴注意节约,对不文明行为要予以制止和教育,造成后果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5、妥善保管各教学设备的附件,如连接线、视频线、遥控器和门、橱、讲台的钥匙,凡遗失由责任人按重新配置的价格进行赔偿,暑寒假期间由各班主任老师将上述物品集中装袋后交总务处保管。
上述各项规定,由总务处、政教处定期或不定期进行检查、公布,并列入相关考核。
学校管理规定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 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在申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评选评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学校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 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 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四)禁止采购、使用和销售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以及含铝面制品、含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
(五)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
(六)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七)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存放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五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学校食堂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朽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十二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的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学生和教职工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三)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样品;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五)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情况,以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条学校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学校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应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一)对行政区域存在的学校食堂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本规定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行政区域内发生学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行政区域内发生学校食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学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学校食堂开展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落实对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日常管理,以及未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
(八)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调查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可不列入本规定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
(二)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依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缓减免事项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
(四)负责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执收方式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市级执收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执收单位,根据分成规定及时提出资金上解申请;
(六)负责登记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对账;
(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八)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九)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当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实行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三方联网,做到收支脱钩、以票管收、票款核对、实时清算。
第十六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义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财政、价格、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举报。
第十七条 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法可以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归集、结算和退付业务,应当通过国库、财政结算账户进行。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内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结算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包括财政结算分户和执收单位子账户。
财政结算分户用于与执收单位子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分成资金的汇缴结算、向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划缴资金、办理本级非税收入退付以及依法暂收款项的拨付。财政部门对财政结算分户按执收单位、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执收单位子账户用于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按日清算至财政结算分户,执收单位子账户原则上实行零余额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结算账户开立应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情况。
禁止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财政结算账户,禁止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禁止异地开设财政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财政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并报人民银行备案。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应当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 代理银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的,应当符合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代理银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的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执收单位的执收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结算账户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或者办法上解和下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收缴的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资金性质、归属和时限及时上缴国库或者相应的财政专户,不得坐支。
第二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办理。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
(一)执收管理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二十九条 退付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由缴款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均应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财政票据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担市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本级和所属乡镇(街道)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用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准确测算用票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用票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
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合理安排分批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和所属县(市、区)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合理安排分批向省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三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存根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销毁的,可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经同意后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三)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使用非法票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财政预决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稽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和调查有关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处理,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认为举报、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办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清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 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有关非税收入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学校管理规定5
为保障学校车辆安全、经济、高效的`运转,切实做好车辆管理工作,提高学校工作效率,经学校研究决定,特制定本规定。
1、学校车辆由办公室负责管理和调度:
(1)只能用于公务。
(2)提倡公出自己解决交通工具,按原报销标准报销。
2、办公室按以下原则派车:
(1)车辆先保证校级领导工作用车,后考虑各部门工作用车。
(2)城区内用车由办公室安排,区外用车一律由部门领导申请、主管领导审核、校长批准,同时填写用车申请单。
(3)部门用车至少提前一天向办公室提交申请,经批准后才可用车。在出车过程中,如超出出车申请所定时间、地点请及时告知办公室或由司机报办公室。
(4)教研活动一般情况下自行前往,如车辆没有出车任务,且教研活动3人以上者可安排出车。
(5)车辆调度困难时,按急事、远路先用的原则安排,原则上尽量不安排私人车辆办公务。
(6)节假日原则上不派车,如确需用车,应提前申请。
3、司机的职责:
(1)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开快车,不开冒险车和疲劳车,确保安全。
(2)司机应服从调度,听从安排。
(3)平时要勤检查,勤保养,做到车辆整洁、完好。
(4)非上班时间无公务活动时车辆必须停放在学校内。如晚上有公务用车或第二天早上上班前有出车任务,须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驾车回家,违者将予一定处罚。
(5)车辆进行维修前由驾驶员向办公室提出申请,经主管领导同意后方可进行。维修后由驾驶员签名,维修经费由办公室与厂方统一结算。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始实施。
学校管理规定6
为加强对公章使用的管理,现制定补充规定。学校公章由校务处设专人负责管理,具体条文如下:
需要盖学校公章的一切文件、证明等须经处室主任签名同意后,方可到校务处登记盖章。
需要盖学校合同章的合同文本,须先经校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到校务处登记盖章。受校长委托签订合同,须先经主管副校长签名同意后,方可到校务处登记盖章。
教职员非因公需要盖学校公章的,如实陈述事项及原因后,方能登记盖章,并由个人对相关事项负责。
学生因公如毕业等有关事项需要盖公章的,归口管理。非因公需要盖公章的',须经年级主任和教育处有关人员签名同意后,方可到校务处登记盖章。
学校钢印使用按1~3规定办理。
需要盖学校校长法人章、签名章由校长本人盖章。
凡需要加盖学校公章的任何文件,必须经校务处专管人员审核,并由专管人员盖章。
未按上述规定,校务处不予登记盖章,敬请支持配合。
学校管理规定7
一、备课:
1、认真学习课程标准,根据教学用书和小学生的年龄特点,制定教学计划,明确体育课的教学目的,掌握本学科教学方面的基本要求。
2、了解学生的身体素质和健康状况。
3、常规教学内容规定:
(1)立正、稍息、看齐、报数、解散、集合、队形训练。
(2)向左、右、前、后转,立定,踏步,齐步走,跑步走。
(3)直线跑,接力跑,立定跳远,跳长、短绳,踢沙包、毽子,垒球掷远和掷准,技巧训练。
(4)游戏。
(5)广播操、眼保健操。
(以上作为考核体育教师教学成绩的主要内容)
二、上课:
1、提前侯课,上下课要进行整队,清点人数,并做到站队上下课,不得提前下课。
2、课前对学生进行安全防范教育,防止事故发生。(本节课易出现的问题,学生应注意的问题,教师要有所预见,并及时排查,采取预防措施;若出现以外应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3、严格按教学常规进行上课,教师要自始至终搞好组织教学,不得随意离开、和其他人说话、办私事,保证正常的教学秩序,确保课堂质量和学生的安全,严禁惩罚性的跑步,更不得上成“放羊式”。
4、上课内容和备课相符。
5、认真组织实施考核,记录学生成绩。科学、合理、客观地评价每一位学生,并将学生的.有关资料妥善保存,为各级各类的达标验收检查做好准备。
6、教师上课要精力充沛,必须穿运动服和运动鞋,并佩带哨子。
7、对学生的要求:(班主任配合教育,体育教师课前进行检查)
(1)按时上好体育课,请假必须有班主任签字的请假条,身体有病不适宜上体育课的学生必须有家长的请假条,否则,出了问题,一切后果学生自负。
(2)上体育课,要穿宽松衣服、球鞋,严禁穿皮鞋、凉鞋,严禁脖子上佩带钥匙,严禁口袋装硬尖物品。
(3)课堂上要听从老师的指挥,不能随意离开场地自由活动、打闹,不能买东西,吃东西。
(4)若出现意外,要及时报告老师。
学校管理规定8
学校的中心工作是教学工作,抓好教学工作,大面积提高教学质量,关键就是要严格教学常规管理。只有教师按照各个环节的常规要求扎实工作,才能有效地提高教学质量,为此,特制定以下常规。
一、备课常规
1、备课必须做到“六备”:备大纲、备教材、备学生实际、备教法、备学法、备教学手段。
2、教案要体现“规范、适用、工整”的特点。
3、提倡各单元目标教案,分课时编写、不写大教案。
4、在“六备”的基础上制定好三种计划:
①学期教学计划
每学期开学时必须制定出本学期教学计划,其内容包括:学生基本情况分析,对教材教学目的、重点难点简析、具体教学措施、教学手段与教具准备等。
②教学进度计划
制定学期教学计划后,应以表格形式编写教学进度计划,其内容包括:单元、课时数、每课课题、上课周次、单元主要活动、单元小结等。
③课时教学计划(即教案)
每节课之前应该写好教案,其内容包括:课题教学目标、教学重点难点、教学步骤过程、板书设计、作业安排与布置,采用叙述或图表均可,应详略得当,讲求实效。
二、上课常规
1、上课是提高教学质量的关键,是整个教学工作的中心环节,教师应根据因材施教的原则,从学生实际出发,坚持“教为主导、学为主体、教学相长”的原则,使之具有科学性、教育性和艺术性。
2、教学目标清楚明确,并能体现“思想性、知识性、智能性”和“符合大纲、符合教材、合理使用时间。”
3、课堂结构严谨、层次清楚、合理使用时间。
4、教学方法灵活、符合学生认识规律。坚持课堂教学方法改革,主“张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的启发式教学方法,废除“注入式”的满堂灌。
5、教师仪表端庄、整洁、举止文明大方。
6、使用普通话教学、语言生动、形象、规范、准确。
7、板书板画规范、简明、脉略清晰。
8、重点突出,难点突破。
9、正确掌握,驾驭和使用教材,具有组织管理和应变能力,科学地处理教与学,知识与技能,知识教育与思想教育的关系。
10、充分调动学生学习的主动性,注意对学生学习方法的引导,让学生会学、培养学生良好的学习品质和习惯。
11、坚持“先学后教,当堂训练、精讲精练、少讲多练”和“分层递进”的教学模式和方法。面向全体、全面提高。
三、作业批改常规
1、按要求完成作业批改量:
①小学一、二年级批改100%;小学三、四年级作业批改80%、作文批改70%;小学五、六年级作业批改70%、作文批改60%;初中语文作业批改50%、作文批改50%;其余各科作业批改50%。
②以上百分比指每班40人计算,不足班额应按标准班额批改量进行。
③小学语文批改练习册及作文。数学批改课练习册及后习题,初中各科批改练习册和作文。
④以上批改量为教师亲自批阅的`数量,其余部分学生的作业,教师辅导学生必须全部更正以备查。
2、小学每班每期至少十次作文,初中班每期不少于八次作文,练笔的小作文除外。
3、要经常检查学生作业,认真、及时,逐题批阅,进行校正;批改必须注明“日期”、“阅”和“等级”字样(等级分优、良、中、差)。
4、作文的批改必须有合理的总批,准确的旁批和眉批。不得一页一个大勾。
5、教师批改后,应填写好作业批改记录,并及时弥补,作业本应在上课前发给学生,便于学生查询、更正,使学生养成改错的习惯。
6、教师应经常对学生进行“认真完成作业”的教育,要求他们:书写工整、定时完成、解答正确。
四、辅导常规
1、辅导要热心答题解难,耐心为差生补课,尽量帮助优生扩大知识面。
2、课内辅导必须按时到班,实行跟班辅导,不能放手不管,让学生任意自习。
3、辅导方式应灵活多样,教师辅导要有针对性,防止随意性和盲目性。
4、利用辅导,加强对学生学习方法的指导和学习目标,态度的教育。
5、辅导要遵循“课内打基础、课外求发展”的规律。
五、成绩考核常规
1、考核方式以课堂提问,作业考查和单元目标检测为主,并积极认真做好竞赛、期中、期末的考试。
2、单元教学结束后,必须进行单元目标检测,考后及时评阅和补救,并作好试卷情况分析,并写出补救措施,总结经验,改进方法,大面积提高质量。
3、严格遵守考试纪律,不弄虚作假、公正、客观、准确地评定学生成绩。
4、对学生成绩的考核实行等级制、分“优、良、中、差”四等,每等级的确定为:
80—100分为优,70—79分为良,60—69为一般;60分以下为差等。学生每期的综合成绩计算方法是:课堂提问10%、完成作业10%、单元检测20%、期末考试60%之和。
5、期末填写好《学生素质报告册》,对学生的评语应客观、公正、准确使用语言,对学生的优点予以充分肯定,并指出学生努力的方向。
六、教学反思常规
1、记成功之举
将教学过程中达到预先设计的目的、引起教学共振效应的做法;课堂教学中临时应变得当的措施;层次清楚、条理分明的板书;某些教学思想方法的渗透与应用的过程;教育学、心理学中一些基本原理使用的感触;教学方法上的改革与创新等等,详细得当地记录下来,供以后教学时参考使用,并可在此基础上不断地改进、完善、推陈出新。
2、记"败笔"之处
即使是成功的课堂教学也难免有疏漏失误之处,对它们进行回顾、梳理,并对其作深刻的反思、探究和剖析,使之成为以后再教时应吸取的教训。
3、记教学机智
课堂教学中,随着教学内容的展开,师生的思维发展及情感交流的融洽,往往会因为一些偶发事件而产生瞬间灵感,这些"智慧的火花"常常是不由自主、突然而至,若不及时利用课后反思去捕捉,便会因时过境迁而烟消云散,令人遗憾不已。
4、记学生见解
在课堂教学过程中,学生是学习的主体,他们总会有"创新的火花"在闪烁,教师应当充分肯定学生在课堂上提出的一些独到的见解,这样不仅使学生的好方法、好思路得以推广,而且对他们也是一种赞赏和激励。同时,这些难能可贵的见解也是对课堂教学的补充与完善,可拓宽教师的教学思路,提高教学水平。因此,将其记录下来,可以作为以后丰富教学的材料养分。
5、记再教设计。
一节课下来,静心沉思,摸索出了哪些教学规律;教法上有哪些创新;知识点上有什么发现;组织教学方面有何新招;解题的诸多误区有无突破;启迪是否得当;训练是否到位等等。及时记下这些得失,并进行必要的归类与取舍,考虑一下再教这部分内容时应该如何做,写出"再教设计",这样可以做到扬长避短、精益求精,把自己的教学水平提高到一个新的境界和高度。总之,写课后反思,贵在及时,贵在坚持,贵在执着地追求。一有所得,及时记下,有话则长,无话则短,以记促思,以思促教,长期积累,必有"集腋成裘、聚沙成塔"的收获。
七、教学教研活动
1、学校安排的进修培训,必须按时按质按量完成。
2、学校的安排的教研活动,必须按规定参与。
3、学校组织的各项活动(如运动会、作文竞赛、阅读比赛等),需要积极的参加。
八、常规检查
每个月的第四周为常规检查周,检查内容为教案、听课情况和作业批改情况。评出5份优秀教案,年终绩效分配每次加1分。不交教案者年终绩效分配扣1分每次,累计3次不交教案取消一切评优资格;若未批改作业的检查到一次年终绩效分配扣1分。其他各项在教学过程中抽查。检查结果月月公示。
学校管理规定9
一、总的原则:
强化管理,责任到人,奖惩结合。
二、管理办法:
学校所有资产分类分项逐一编号、登记,使用管理责任落实到人。平时增减、维修作好记录,每学期期终检查公布,与保管使用人兑现奖惩办法。
1、教室资产:
学年初由校产管理员清点给班主任,班主任填写《教室资产明细表》,学期结束,管理员按表验收,作好记录,由班主任签字,维修费用坚持谁损坏谁承担的原则。赔偿费由班主任代收,到会计室交款开据,各教室不得私自换锁,如需换锁,请送两把钥匙到总务处,否则门锁作废,另加新锁费用自己付。
2、办公室资产:
学年初由年级组长填表接收,学期结束由管理员按表检查验收并公布。办公室钥匙每人一把,不得私自修配、转交,调到别的办公室以钥匙换钥匙,寒暑假楼房各层禁止个人随便使用,原则上一律不外借,办公室加锁,过道门加锁,教学楼封闭。
3、保管室资产:
保管室资产由保管员负责管理,每月底填好本月的材料进销存明细表报,会计室,每学期清点一次与材料会计对帐,做到帐据相符,帐物相符,如有散失,追究个人责任。
4、校产教具个人借用:
原则上随借随还,借时填写(借据),还时退还。如需长期使用或到期不能归还,必须经校领导批准,到时还清,如有损坏或不能归还,凭借条按规定扣款。
三、奖惩办法:
资产管理试行记分法,每室每学期初总分壹百分,平时分类分项加分扣分,期终结算,资产管理与年终奖金挂钩,奖金总数不变,分值随总分浮动,更换班主任必须到总务处登记,按时间记总分。
1、教室资产:
(1)清洁工具试行加分法:每班每学期只发给一套清洁工具(水盆、水壶、痰盂、纸篓、簸箕),平时如有损失、损坏,由班主任负责监督具体人赔偿。学期结束如能够继续使用的'工具,每件加4分,但所有教具、工具必须全部交清。
(2)教具试行扣分办法。每学期开始按班统一发放小黑板、卡片等教具,学期结束验收,如有非正常损坏,除损坏个人赔偿外,还要分项扭分(小黑板每块1O分,小卡片每块5分)。
(3)电器管理试行扣分法。平时如有散失损坏,由具体人负责赔偿,再扣分(日光灯管每支1O分,续电器每只5分),插座闸刀平时一律拉开(使用时随推随拉),发现一次未拉扣5分,各室必须按时熄灯,正常天气,上午在8点之前熄灯,下午在5点之后开灯,必须做到人走灯灭,如教室无人,有一支灯未熄扣2分。
(4)学桌凳、窗帘、门窗、墙壁试行扣分法,损坏维修费用坚持谁损坏谁负责的原则,学桌损坏扣S分,少一张扣1O分,凳子损坏扣3分,少一张扣6分,窗帘损坏扣4分,少一块扣8分,门窗玻璃损坏照价赔偿,再扣2分,晚上放学后和节假日一律全部关锁好,如有窗户未关,有一扇扣2分。墙壁由学校年终统一检查记分。
(5)缴费(预收、补收)在规定时间内缴清的班级,加5分。
(6)各班教室钥匙在期终必须全部交清,少一把扣5分。
2、办公室资产:
各年级办公室建立资产,采取百分考核制,具体方法参照教室资产,学期结束根据各年级组积分给年级组长以奖励a办公室每半年只发给一套用具(脸盆、水瓶、痰盂、畚箕、水壶、纸篓等)。寒暑假各办公室将用具放好,等检查验收后,办公室加锁,新学期由新任年级组长接收。
3、保管室资产:
每学年清点一次,做到帐物相符,如有短缺,按规定处理。
4、个人借用的校产教具:
每学期期终清理借据,如有损坏,按规定扣款,如不能归还,照价加倍扣款。
四、赔偿标准:
1、学桌:(新)负担维修费的百分之八十。
(旧)负担维修费的百分之五十。
2、门窗:负担维修费的百分之四十。
3、玻璃、黑板:照价赔偿。
其它资产除正常老化外,如有损坏、损失,按价赔偿。
五、公用设施管理分工:
1、北大门过道和校内画廊由队部负责管理。
2、教工之家、校内活动场地和体育设施由体育组负责管理。
3、公用过道的门窗管理由总务处在每学年初确定相关年级、部门负责。
学校管理规定10
学校的固定资产是保证教育教学、行政办公、师生生活的物质条件,要使其在育人过程中发挥更大的作用,做好固定资产管理,是学校管理的一项重要工作。近年来,学校发展较快,物资设备在不断更新添置,资产的数量和价值都在不断增大。为了加强对学校资产的管理,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学校的物资,不论来自何种渠道,使用何种经费购买的,都是学校的资产,都要按学校的规定统一管理,都要入总务处固定资产总帐和部门分帐。
二、总务处是学校资产的`管理部门,它代表学校对教学、科研、行政、后勤、基建、生产等各类物资进行管理,包括固定资产计划编报、经费预算、审批采购、验收记帐、调拨调剂检查督促等工作。各处室和使用部门(科学馆、图书馆、体育馆、年级、食堂、医务室),负责申报计划,管好用好本部门的固定资产。
三、各处室经申报购置的物资设备,首先由本部门管理员登记资产分册,然后凭发票找总务处公物保管员办理资产登记手续,凭公物保管员发给资产入库卡后才能报帐。
四、学校资产、设备一般不得外借。外单位确需借出的,需经主管副校长批准才能办理。各处室之间划转资产需经处室负责人同意及总务处资产管理员办理划转手续,各部门不得擅自调拨和划转。
五、各部门对资产的报废处理,需经主管处室核准后报总务处批准,并办理有关报废手续,需重新领取该资产必须凭报废批条领取。实验室设备、仪器报废,按仪器站的规定办理。
六、学校各部门资产管理员因工作调动及其他原因调离,则要在本部门负责人及校资产管理员监督下,按资产管理制度进行清点移交手续,以保持资产管理的连续性。
七、各使用部门每半年(6月上旬和12月上旬)与总务处财务组对帐一次,总务处每学年组织对各部门的物资设备与资产帐目管理进行检查评比,以促进固定资产帐目与实物管理的规范化和科学化。
学校管理规定11
一、 要遵守社会公德,遵守校纪、校规和中学生守则、不得参与打架斗殴、结伙滋事、赌博偷窃、拦截殴打他人或强行索要他人财物活动。
二、 学生住返学校,要遵守交通规则,注意交通安全、以免好危险。一般情况下,家长应该接送;走读学生参加早、晚自习,家长必须接送。学生在往返学校途中、不得逗留。贪玩。
三、 不得携带管制刀具或其它凶器进入学校,以免威胁他人的人身安全。
四、 不要把火机、火柴带进校园,更不要玩火。燃放鞭炮,以防伤人或引起火灾。在宿舍内不准点蜡烛、蚊香,不准乱扯电线、乱用电器。
五、 上下楼梯时,要靠右边走,不要急跑,不要抢上抢下,更不要拥挤上下,以免发生危险。
六、 下课后在走廊休息时,不要相互追逐打闹,不要爬坐栏杆,防止意外摔落致伤、致残,给个人带来痛苦。
七、 上实验课,要遵守实验室规定、规则,不要随意触摸、品尝实验物品和药品,严格实验操作程序,避免因违犯操作程序而引起烫伤、中毒、触电等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八、 上体育课时,要穿宽松的衣服和软底鞋,身上不要佩戴金属徽章、别针、小刀或钥匙之类尖利硬质的物品,以免造成伤害。
九、 上课、下课和做作业时,不要把铅笔、钢笔、圆珠笔,圆规等用具含在口中想问题,防止他人碰撞而导致伤害。
十、 自由活动时,不要疯狂追逐打打闹,不要玩耍石块棍棒等东西,防止伤害他人;更不要相互间聚众“斗鸡”或模仿书本影视上的'危险动作,以免意外伤害事故发生。
十一、 学生参加劳动,不要追逐打闹、相互间要保持一定距离。外出活动注意安全。
十二、 学生在校期间,有事应按程序请假,经批准后,由家长带出;未经学校许可,学生私自外出,由此发生的切后果,由学生个人负责。
十三、 学生应在学校食堂就餐,不要在校外摊点或未经学校允许的小卖部、小吃店就餐和购买零食。
十四、 学生假期在有中,也要注意个人安全。夏季要防溺水淹亡;冬季生煤炉要防煤气中毒。
十五、 学生要提高防范意识,防止各种不法侵害,遇到不法侵害时要及时报警或报告学校。
学校管理规定1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保证教学点能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效益,更好地适应办学需要,根据国家有关教育政策法规,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教学点教学管理应坚持以德治校、以人为本、以质量管理为核心,遵循教育教学规律,完善管理运行机制,强化教学管理的科学性和规范性。
第三条教学点教学管理应以“业为导向、以全面素质为基础、以能力为本位”,着力提高学生的综合职业能力。
第四条教学点必须重视文化建设。要合理开发和利用各种教育资源,发挥学科课程、环境课程、活动课程以及各类教学管理制度的育人功能,引入先进的企业文化,营造浓厚文化氛围,培育良好教学风气,便学校持续健康向上发展。
第二章专业建设管理
第五条教学计划规定专业培养目标、业务范围、课程设置、授课时数和教学要求,是教学点加强专业和课程建设、安排和组织教学活动的指导性教学文件。
教学计划分指导性教学计划和实施性教学计划。指导性教学计划由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统一制定和颁发;实施性教学计划由校本部依据指导性教学计划及专业培养目标,结合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的实际情况及教学点实际制定。
教学点教学计划由校本部教务科拟定实施性教学计划一经确定,不能随意变更。
第六条为了使人才培养与经济、社会发展相适应,教学点应深入进行教育改革与教学改革,应根据市场变化和企业要求,科学合理设置专业,并及时调整方向,创办符合社会需要的新专业。
第七条教学大纲规定开设学科的目的、任务、内容纲目和教学实施的指导性文件。它以纲要的形式,规定各门学科的知识、能力的范围和结构。
教学点开设的每门课程(含实习及单独开设的实验和实训课)均应有教学大纲。教学点原则上应采用国家或省级教育行政部门、行业部门颁发的通用教学大纲。对无通用教学大纲的课程,教学点应制定试用性教学大纲,并报校本部审批。
教学大纲(教学纲要或教学基本要求)应在课程开设前备齐。任课教师必须认真按照教学计划和教学大纲进行教学。执行中允许在完成基本要求的前提下合理增删,但需经校本部批准,并不得减少实践教学时数。
第八条教材是根据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的要求,系统地表述课程教学内容的教学用书,是教师教学和学生学习的主要依据。
教材应与教学大纲(或教学计划)配套。学校必须严格按规定使用教材。学校使用的教材必须是正式出版物,原则上应是国家规划教材。省级教育行政部门及有关行业部门推荐的教材,学校可根据实际情况选择使用。
对没有指定和推荐教材的课程,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自选教材或自编教材(讲义)。选用或编写的教材应具有时代特征及职业教育特色,能体现新知识、新技术、新工艺和新方法。学校要鼓励教师编写必要的补充讲义,或有目标、有计划地组织教师开发校本课程,不断充实和更新教学内容,以适应科技发展、区域经济发展和深化教学改革的需要。开发的校本教材,使用前须经校本部审定通过,方可使用。
第三章教学行政管理
第九条教学工作计划分为学校教学工作计划、专业部(科、室)工作计划和教研组工作计划。其内容主要包括学期(年)教学工作目标、主要措施、重点工作、阶段性中心工作及其人员、时间、任务安排等。
各项教学工作计划分别由教学点负责人、各科室负责人及教研组长在开学前2周拟定,经校本部审批后执行。校本部对教学工作计划的执行情况经常进行检查,学期结束时由教学点各计划拟定人对计划执行情况作出书面总结。
第十条教学点必须建立健全教学管理规章制度。其内容主要包括教务科、专业部
(科、室)、教研组的职责;教学管理人员、教师以及教辅人员的岗位职责;教学计划、教学大纲、学期授课计划、教学工作计划的制定、审批、归档制度,教材管理制度;考试、考查的规定,教学检查、督导制度,教师教学质量、岗位考核制度;实习场所、实验室、电教室、计算机房、体育场(馆)等教学设施(备)的管理制度。
教学管理制度由教学点负责人责成教学点有关人员制定,由校本部颁发执行。
第十一条学校应加强校园网络化建设,积极运用现代化教育技术和手段开展教学管理,提高教学管理的现代化水平和信息化程度;同时要充分利用网络资源大力宣传学校办学成果和学校教育信息的传递和传播。
第十二条教务常规包括制定“三表一志”(即校历表、作息时间表、课程表、班级日志),组织召开教学例会,进行教学质量检查,以及进行教学档案、资料管理等事务。教务常规管理由教务科负责,应使用计算机辅助管理。
1.制定“三表一志”
(1)校历表:应按校本部的要求,在新学期开学前制定,经校本部审定后执行。其主要内容包括学期及寒暑假起讫时间、教学活动周数、考试周数,开学、注册、入学教育、军训、校运动会、毕业教育、教学重大事项的日期以及其他全校性活动日程等。
(2)作息时间表:在每学期开学前发至各部门和班级。执行中如有变更,须提前一周将变更后的作息时间表下发。
(3)课程表:包括全校总课程表、班级课程表和任课教师课程表,由教学点在新学期开学前编制并印发各科室、班级和教师。课程表一经排定,不得随意变更。特殊情况需代、调课者,应提前填写《代、调课申请单》,报教务科同意后执行。
(4)班级日志:主要由日期、周次、节次、课程、授课教师、教学内容、学生学习及出勤情况等部分组成,应分班级发放,教务科定期回收,发现教学问题及时处理。
2.教学例会:包括教务例会、教研组长会议和教师及学生座谈会等。各类会议均应有明确的议题和内容,并注重实效。
3.教学点应实行全过程教学质量管理和全员教学质量管理,建立和健全教学检查制度。
校本部每学期应定期召开教师、学生座谈会,开展评教评学活动。教学点必须建立教学事故的认定、调查、追究、处理责任制度。教务处应定期组织检查性听课和分析学生试卷,检查教案、实践性教学环节和作业的批改情况等,了解教与学的情况。针对存在的问题,采取切实措施加以解决,以达到不断提高教学质量的目的。
4.教学档案、资料管理主要包括教学文书档案管理、教学业务档案管理、学生学籍档案管理和教师业务档案管理。
学校应按照档案管理的有关要求,确定各类教学档案、资料的归档内容,力求做到规范、齐全、适用。教学档案、资料由教务科负责收集、整理和建档。短期档案由教务科保存,需长期保存的,应及时交校本部保管。
第四章教师教学管理
第十三条课堂教学是教学的基本组织形式。任课教师在课堂教学申要遵循教书育人、管教管导的原则,把思想品德教育、职业道德教育融会于教学全过程。
第十四条教师要在钻研大纲、熟悉教材、了解学生学习基础、智力发展水平及思想状况的基础上,根据学期授课计划,认真备课,写好教案,设计出每堂课的全部教学活动。教案应包括首页、教学过程设计(讲课提纲或讲稿)和教学后记(课后反思)三部分。
教师开学前应提前写好两周教案,学期中应提前写好一周教案。不得使用旧教案,不准无教案上课。
第十五条教师授课要贯彻因材施教原则,采用启发式教学方法,加强基础知识、基本理论和基本技能的教学,重视学生的智力开发和能力培养,提高学生独立获取知识和分析、解决问题的能力。
课堂讲授要力求概念准确、条理清晰、重点突出、逻辑严密、语言精练、深入浅出,板书繁简适度、工整有序、布局合理。
教师在授课过程中,要广泛采用课件、挂图、仪器等教具,充分利用电化、多媒体设备和生产(工作)现场组织教学。
第十六条作业一般包括预习或复习教材,阅读有关的课外书籍,完成书面作业、口头作业和技能操作等。作业的内容应符合教学目标要求,具有代表性、典型性、综合性;份量要适度、难度要适当。教师应及时认真批改作业,原则上要求全收全改,并有批改记录和成绩记载。作业中的普遍性错误要集中讲评。
第十七条辅导答疑可定期或不定期采用集中、个别和组织学生相互帮助等方式。教师要深入了解学生,区别不同情况,确定辅导对象、内容。
第十八条教学点应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并对教师提出指导第二课堂活动的要求。活动要形式多样、内容丰富,时间、场所、经费要有保证。
第五章实践教学管理
第十九条实践性教学环节主要包括实验、见实习、社会调查和毕业实践等,是教学过程中的重要环节,重视和加强实践性教学是中等职业教育的重要特征之一,也是当前深化教学改革的突破口。
第二十条教学点应根据教学大纲要求和实验仪器装备标准,完善教学设施,提高实验仪器的完备率、完好率。教学点应设立足够的工位,满足学生实训需要,并在课程优化与改革中加大实训的授课比重。实训应将理论知识传授与操作技能培训相结合,达到培养目标规定的岗位能力要求。实训要有计划、有记录、有考核、有成绩,指导教师要加强现场指导。
第二十一条教学点必须按照实习大纲组织好教学实习、生产实习和毕业实习。各专业部(科、室)应根据学校和实习单位的具体情况,于实习前制定计划,落实实习地点。实习计划的主要内容有:实习性质、目的和任务;实习内容、方式和时间分配;实习组织,指导教师的分工与安排;实习考核、实习成绩的评定方法与评分标准;实习措施与实习要求等。
实习期间,指导教师应按实习计划认真组织和指导学生实习,定期检查实习情况,实习结束时,指导教师应指导学生按要求撰写实习报告,会同实习单位对学生进行成绩考核。
第二十二条社会调查与课程设计应按教学计划(大纲)进行。
社会调查的目的要明确、组织要严密、提纲要切合实际、日程安排要合理。指导教师要组织学生深入实际掌握第一手资料,指导学生撰写调查报告,并认真进行考核评分。
第二十三条教学点要实行学历证书和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证书并举的“双证制”,积极组织学生参加有关部门的技术等级(职业资格)考核鉴定。各专业的学生毕业时应争取获得两个以上初等职业技术(职业资格)证书。
第六章德育、体育与就业、创业指导教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教学点德育要以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按照德育总体目标要求和学生成长规律,确定德育教学的内容和要求,增强针对性、实效性。
教学点德育要按要求开设德育课程,对学生进行辩证唯物主义和历史唯物主义教育,引导学生树立科学的世界观和人生观,自觉抵制封建迷信等愚昧、腐朽思想的侵蚀;对学生进行爱国主义、集体主义和社会主义教育,民主法制教育和纪律教育,培养学生的爱国情操、团结协作精神、法治观念和社会责任感;对学生进行职业道德、就业创业教育、心理健康教育、美育和劳动教育,促进学生素质的全面提高。
德育要纳入教学工作计划和第二课堂活动计划,做到有目的、有记录、有检查、有分析、有总结。
学校德育要建立专职人员负责与广大教师参与、德育课程教育与各学科渗透教育、专题教育与常规教育相结合的德育网络体系。
第二十五条教学点应设立专人具体负责全校的体育工作。应有必备的体育场所和器材,满足体育教学和教学点体育活动的需要。应按照《国家体育锻炼标准》和有关体育工作条例,努力提高学生体育锻炼达标率,增强学生体质。应组织学生做好“两操”,开展课外体育活动,组织经常性的校内体育比赛,每年举行1-2次田径运动会,以推动学校群众体育活动的开展。
第二十六条教学点要将就业创业指导课纳入教学计划,并安排一定的时间进行讲授,内容包括社会经济发展形势,专业人才的需求状况、竞争状况及素质要求,就业信息收集整理,就业应聘技巧等。帮助学生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增强竞争意识,提高学生就业率。
第七章学生学业成绩考核管理
第二十七条凡教学计划规定开设的理论课程和独立设置的实践课程(包括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都必须进行考核。考核可采取考试、考查、技术等级鉴定等方式。把终结性评价与形成性评价有机结合起来。
理论课程考试可采用理论考核与技能考核相结合、口试与笔试相结合、开卷与问卷相结合等形式;考查可采用课堂提问、卡片提问、作业练习、阶段测验、学习总结、调查报告、论文撰写等形式,在平时教学中进行。任选课程考核可采用考查或学习过程(出勤与学习态度、提问与讨论、课堂笔记、平时作业、终结性作业)考量的形式。实习课程应根据实习教学计划安排,采用教学实习考核、生产实习考核和技术等级考核鉴定等形式进行。
第二十八条考试命题必须以教学大纲规定的教学要求为标准,逐步推广试卷库或试题库的命题方式,注重考核学生应用所学知识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考试课程原则上实行教考分离。
第二十九条考试课程的总成绩,应根据平时成绩、期末考试的两项成绩,按一定的权重综合评定;考查课的总成绩,应按平时各次考查成绩加权综合评定;毕业考试和有关部门组织的统考,其课程成绩分别以毕业考试、统考成绩为准;实验、实习、实训、社会调查和课程设计的成绩,应分项评定,一般可分为优、良、合格和不合格四等。
第三十条任课教师应对考试进行质量分析,原则上考试必须有比较详细的书面分析材料。质量分析表应在考核结束后一周内报教务处。教务科应抽查阅卷情况,并对各课程考核情况进行全面分析,提出解决问题的措施,及时反馈至任课教师。任课教师应将试卷(含标准答案、评分标准)及时交教务处保存。学生成绩一式三份,教务处、班主任各一份,任课教师保存一份。学生成绩一经上报校本部,任何人不得私自更改。如须改动,应经校本部同意,并派人会同阅卷教师查阅试卷,提出理由,签署意见后方可更改。
第三十一条学校必须严格执行学业补考制度。实行学时制的学校,对课程考试成绩不及格的学生,应按规定组织补考;实行学分制的学校,对尚未取得已考课程学分或没有达到规定累计学分的学生,均应安排重修该门课程或选修其他课程。
第八章教师业务管理
第三十二条理论课教师应具有大学本科及以上学历,实习指导教师原则上应具各大专及以上学历和本专业(工种)中、高级技术等级以上的实际操作技能水平,中级职称以上的理论教师和高级实习指导教师应具有一定的计算机应用水平。
第三十三条文化基础课程教师应了解专业知识。专业课程教师要掌握相应专业技能。取得中级以上职称的教师应具备开设两门以上相关专业课程的教学能力,并争取获中级以上的职业技术等级证书,成为“双师型”教师。实习指导教师应取得中级及以上的.技术等级证书。
第三十五条教师必须具有一定的教育理论水平,具有一定的教育教学技能技巧、懂得职业教育规律。非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必须补上教育学、教育心理学、教学法等课程;师范类毕业的教师,应根据学校性质,补上相关专业的基础知识,了解有关专业的培养目标。学校要有计划地安排专业课和专业基础课教师下现场,参与专业实践活动,了解生产一线的动态与发展,提高他们的专业实践技能。
第三十四条教学点应积极选派教师参加各级各类教学研究活动和教师岗位继续教育培训,每学年时间不少于两周。
教学点要建立以校为本的研训制度,保证研训的时间、人员、内容、场地和经费的落实,努力把学校建设成为学习化的组织,促进教学、教研、培训一体化。教学点应重视同企业的合作,同企业建立伙伴关系,充分利用企业的技术人才资源,提高校本研训的质量。
第三十五条教师应遵守教学点的各项规章制度,服从分配,积极参加各种政治活动、教学研究活动,应保质保量地完成教学任务。
教师教学工作量一般为平均每周10-14课时;每学期至少听课10学时,并做好记录;主动承担班主任工作,积极参与学生思想品德教育工作,做到教书育人。
中级职务以上的专业基础课和专业课教师应能开设两门课程。教师每年应撰写1-2篇具有一定质量的教学论文。
第三十六条教学点要重视对学科带头人的培养与使用,有计划地选派他们参加有关教学研究、学术研究的会议,及时了解科技发展动态,开阔视野。要创造条件,让他们参加科学研究、技术开发、社会咨询等工作。帮助他们做好教学经验的总结,切实起到学科带头人的骨干作用。
第三十七条教学点要加强对青年教师的培养,在指导教师的带领下,组织他们进行有目的的听课与讲评活动,让他们参加生产实践、社会实践与实验室工作,充实实践知识,提高动手能力。分配担任专业课、专业基础课教学的青年教师,学校应先安排时间去现场参加实践活动,并提出严格要求。新教师(新调入教师)开课前应由教研组组织试讲,经评定能胜任教学工作后,报批方可开课。
第三十八条教学点可根据需要,经过严格考核,聘任(用)有关的专业技术人员、有特殊技能的人员和其它教育机构的教师担任兼职教师,并保持队伍相对稳定。对聘任(用)期三年以上的兼职教师应视作专职教师,并给予建立教师个人业务档案。
第三十九条教学点应建立和健全教师考评制度,成立教学点负责人、有关部门负责人和教师代表参加的教师考评小组,对教师的政治思想、业务水平、工作态度和工作成绩进行考核。一学年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教师的学年考核结果记入本人业务档案。
对考核成绩偏低的教师应由教研组调查原因,提出要求,限期改进。对确难胜任现职工作、短期内又不能达到要求的教师,学校应适当调整其工作岗位。
第九章教学研究和信息管理
第四十条教学点应以校为本,加大教学改革的力度。在课程设置、教学模式、教学方法、操作技能教学等方面进行改革和探索,并做好教改实验总结和成果的推广工作。在教改实验中要重视校企合作,使教改实验具有针对性和应用性。
第四十一条教学点应建立由专兼职骨干教师组成的教科研室,没有成立教科研室的应有教务科专人负责全校的教学研究和信息资料管理工作。
教科研室的任务是:制定全校教科研计划,承担并组织教学研究专题和教改实验课题,督促开展各种形式的教研活动,组织全校性业务学习、科技讲座、教改经验交流,推广教研和教改实验成果,搜集与学校专业教学有关的资料,开展校际间信息交流等。
第四十二条教研组是进行教学教学研究和组织教学工作的基层组织,它直接承担学校各项教育教学任务,直接影响学校的教育教学质量。教研活动要有计划、有考勤、有记录、有总结,要保证时间,每周不得少于两学时。教研活动内容主要是研究教学计划、教学大纲、教材和教法;研究实验技术的改进和实验室建设;交流教学经验;分析教学质量;开展业务学习和其他教学研究。要认真组织活动。教师除积极参加听评课、观摩、研讨等教研活动外,还应主动探索所任课程内容和教学方法的改革,注意积累教学资料和总结教学经验,提高教学质量。兼职教师也应参加各类教研活动。
第四十三条教学评估是教学研究的一项重要内容,也是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的重要手段。要把教学评估工作作为学校的一项经常性工作来抓。除完成上级教育行政部门和业务主管部门要求的评估工作外,学校还应有计划地开展校内专题性的教学评估。
第四十四条教学点要重视各种教育教学信息的收集、管理和使用。通过常规教学检查、师生座谈会、听评课等形式建立教学过程中的信息反馈网络;通过各种层次的教学评估收集教学质量、教学管理水平、办学效益的反馈信息等。对收集到的各种信息,要及时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归纳,并采取相应措施,改进工作,提高教学质量。
第十章教学设施管理
第四十五条教学点应根据专业设置情况设立满足教学需要的各类实验室。实验室可按专业性质归口到专业科室管理,也可由教务科或单独设立的实训科统一管理。实验室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实验室的规划、建设和安排实验教学任务。
第四十条学校应制定实验室工作计划,包括实验计划、设备材料使用计划以及实验开出率、实验仪器设备利用率等。实验室须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如实验操作规程、实验守则、实验情况记载,仪器设备采购、登记、保管、保养、赔偿、外借等制度。
第四十一条教学点应重视校内实习场所建设,满足学生职业技能训练的需要。实习场所及设施的管理应归口到相应科室,并制定工作计划、规章制度、实习守则、操作规程等,确保教学实习的开出率、设备的利用率达到有关标准。
第四十二条教学点应与校外有关行业(企业)联合,建立稳定的实训基地。校企双万应签定合同书或协议书,确立协作关系。实训期间应由校企双万指导教师共同商定实训计划书、任务书和指导书。制定实训考核方法,检验学生实训效果和质量。
第四十三条教学点应加强电化教学设施的建设,建立健全购置、保管、使用、维修及教学音像资料的编审制作、管理等规章制度。搞好设备的维护保养,保持完好率,提高利用率。
第四十四条教学点应建立健全体育活动场所及器材的维修、管理制度。体育场(馆)的器材由体育教研室(组)或教务科统一管理,并配备专人保管,每年的体育维持费应予以保证。
第四十五条教学点应设立图书室(馆),包括藏书借阅室、阅览室。图书室(馆)要由专人负责,定时向师生开放。
图书室(馆)应根据教学需要和专业特点,有计划地购置图书、音像资料,征订各种报刊杂志。文艺类和专业类图书、报刊资料比例要合理。及时进行图书编码,定期编制资料目录索引,提高图书资料利用率。要不断推进图书室(馆)现代化建设,实行计算机检索借阅,建立电子阅览室。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六条教学工作管理规范的实施涉及教学点的各个部门和所有工作人员,教学点应按规范要求制定实施细则、部门职责和相应的规章制度,并报校本部审批。
第四十七条教学工作管理规范适用于我校各教学点。
第四十八条本规范由校本部负责解释。本规范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学校管理规定13
为了加强学校安全用电管理,总务处和各相关处室联合制定了我校教室、办公室和学生宿舍安全用电管理规定,请严格遵照执行。
教室安全用电规定
1、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摄像头、投影仪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
2、不得私自搬移所有电器的使用位置、不得私自改变室内电器用途及所有电器线路。
3、教室内所有电源插座严禁为手机、电池等充电,严禁使用电热器具。
4、教室内多媒体设备使用须由本班电教课代表专人负责,不得用于做游戏或私自拆装软硬件。
5、多媒体设备、灯具、电扇、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起火灾。
6、楼道应急灯插座严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发生意外时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
7、室内各电器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总务处,严禁自行处置。
8、注意保持用电设备及周围的`环境卫生,严禁堆放易燃物品。
上述各项规定须严格遵守执行,如有违反,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相应处罚。
办公室安全用电规定
1、严禁在灯具、电扇、空调等电器上悬挂覆盖装饰品等易燃物。
2、灯具、电扇、空调、饮水机等电器使用完毕后应及时关闭电源、以免长时间开机过热引起火灾。
3、严禁私自改动室内线路,绝不在办公室私拉乱接电线。
4、办公室内严禁使用电褥子、电热杯、电炉子、热得快、电磁炉、微波炉、电饭锅、电热取暖设备等。
5、教师下班离开办公室时要关闭计算机,并关闭电源开关。
6、为了减少使用电器时的危险,办公室摆放计算机时,尽量靠近电源,避免四处布线、盘绕电源、跨接电线。同时不要在电线上或插座旁堆放物品,尤其是易燃物。
7、室内各电器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总务,严禁自行处置。
宿舍安全用电规定
1、严禁使用40W以上的灯泡。
2、严禁使用学校规定的照明灯具以外的一切用电器具,如电褥子、电热杯、充电器、电炉子、热得快、电磁炉、微波炉、电饭锅等等。
3、严禁私自改动室内线路,绝不在宿舍中私拉乱接电线。
4、严禁在灯具上悬挂任何装饰物、易燃物及其他物品。
5、要做到及时关灯,以免灯具和线路发热引起火灾。
6、楼道应急灯插座严禁用于其他用途,以免发生意外时应急灯不能正常使用。
7、室内各照明设施若发现异常现象,必须立即停止使用,并及时报告宿舍管理员,严禁自行处置。
学校管理规定14
为严格学校收费管理,杜绝乱收费现象发生,树立一中良好形象,特制订如下规定:
1、学校所有收费须经校长室批准。
2、分管校长和科室组馆一把手为收费管理的'直接责任人。
3、校内所有收费必须严格履行如下程序:首先由科室组馆一把手打出收费报告并附有关收费依据(即收费许可证),然后由分管校长签字、后勤校长审核,再报校长室研究批准。
4、任何教职工都不许代学生订报刊啊志,不许代学生购买教辅资料、习题集、音像制品和其他课外书籍;更不允许代书商在校推销、出售报刊、杂志、教辅资料、习题集、音像制品和其他课外书籍。
5、不经许可,私自收取费用,除应如数退还并扣发当事人和直接责任人当月的课时岗位津贴外,还按收费总额10%的数额对当事人、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另行处理。
学校管理规定15
为了节约用电,减少开支,既保证学校教学、生活的正常进行,难倒使有限的资金得到充分利用,特制定本规定。
一、全校所有电力设施电路均由学校电工负责安装、管理维修,未经允许,任何人都不得擅自动手,以免造成人身事故和国家财产的损坏。
二、各办公室、各班按标准配备的灯架、镇流器、继电器、灯管、插座等要妥善保管,属正常损坏的可以换新,如人为破坏或丢失要照价赔偿。
三、公用电路设施出现问题后,要请学校电工处理,未经许可私拆,私接改动线路的行为,视情节经重和损失程度分别给予批评教育和罚款处理,以偷电为目的行为,处于300元以上罚款。
四、教学区严禁使用电炉子、电热水器取暖、烧水、做饭(有特殊需要的,经学校同意者除外),一经发现,则没收电器,并处于300元以上罚款,在学校通报批评。
五、教学区在日照良好的'情况下,上午十点至下午四点为限电时间,由学校电工实施。
六、教室用电实行用电承包制,每学期初,由学校电工登记各班电表起始字,学期终了后,各班根据实际电表走字,计算电量,由电工登记造表,节电的班给予奖励,超支的班,由班级自己负担,电表损坏者一律由班级负责赔偿。
七、家属区楼道照明灯,灯炮一律不得大于25瓦。任何人不得照明电路上安装插座,使用公用电,一经发现按偷电严肃处理,严禁使用常明灯。家属区住户,要按时交纳电费,要按时交纳电费,凡超过2个月不交电费,学校可停止供电,并进行处罚。
八、凡学校勤工俭学网点和租房户,必须按学校规定时间交纳电费。凡超过2个月不交电费的,学校可进行处罚,如不接受处罚,则停止供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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