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4-06-08 05:51:23 赛赛 管理 我要投稿

管理实施细则(通用23篇)

  实施细则,是有关机关或部门为使下级机关或人员更好地贯彻执行某一法令、条例和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对其所做的详细的、具体的解释和补充。以下是小编整理的管理实施细则,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管理实施细则 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快推进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多渠道筹集保障性住房房源,规范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管理,让符合条件的居民享受到保障性住房,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保障性住房的意见》(琼府〔20xx〕64号)、《海南省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实施办法》、《海南省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试行)》、《海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通知的实施意见》(琼府〔20xx〕19号)的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是指危旧住房较多、住房困难职工较多的企事业单位,在符合城市规划的前提下,经市人民政府批准,通过整合现有土地资源、危旧房改造等方式建设一定规模的保障性住房。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以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公共租赁住房为主。

  第二章 企业自建保障性住房条件

  第三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符合以下条件:

  (一)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市规划的要求;

  (二)符合保障性住房建设规划的要求;

  (三)供给对象符合保障性住房条件;

  (四)建设分配方案经市保障性住房建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市保障办")审核,报市人民政府批准;

  (五)依法办理完毕规划审批、用地性质变更或土地出让手续;

  (六)工程建设、质量、进度等接受保障性住房主管部门的监管。

  第三章 建设程序

  第四条 提出申请。建设单位制定建设方案包括:项目选址、建设主体、建设模式、测算指标、项目建设情况、供给对象、资金来源、后续管理等内容,提出现变更用途的申请,包含说明变更的原因与情况。

  第五条 征求意见。由市保障办就土地性质等相关用地指标征求市规划、国土、住建等部门意见。

  第六条 建设方案。市保障办按照各相关部门提出的意见修改建设方案,确定保障性住房的`建设住房类型、套数、建筑面积等。

  第七条 公示建设方案。市保障办将建设方案报市政府批准后,公示建设方案(包括土地位置、面积、用途、容积率、供地方式、供给对象、单位法人等内容),公示期限为15日。

  第八条 办理规划、土地手续。经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依据控规出具建设用地的规划条件后,企事业单位应到市国土局相关部门办理有关产权变更登记,重新签订变更土地合同。企事业单位法人按照变更土地合同约定付清全部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依法申请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取得土地使用权。

  第九条 按基本建设程序实施。保障性住房项目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划建设管理的规定程序报批、建设,不得变更批准的项目规模、套型结构和用途。必须严格执行施工图审查、工程招标、施工许可、质量监督、工程监理、竣工验收备案等建设程序,严格执行国家有关保障性住房建设的技术标准和强制性规定。

  第十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应享受保障性住房的相关优惠政策。

  第四章 分配管理

  第十一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住房困难家庭,单位职工与单位签订劳动合同2年以上(含2年)可申请租赁保障性住房。

  第十二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限价商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可优先解决本单位职工的住房需求,在本单位交纳社会保险满3年以上(含三年)的单位职工可申请购买保障性住房。

  第十三条 在优先满足本单位符合住房保障条件的职工需求的基础上,剩余住房由市人民政府统筹安排,向符合保障条件的其他居民家庭供应。企事业单位职工及其他居民申购条件参照《三亚市经济适用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限价商品住房管理办法》、《三亚市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办法》。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四条 企事业单位自建的保障性住房由建设单位负总责,由建设主体实施项目建设,建设主体严格按照方案确定的要求组织实施;市保障办负责协调、监督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的情况。

  第十五条 市保障办须严格审核企事业单位职工住房情况,单位职工应当主动向负责审查单位提供材料,配合做好调查工作。

  第十六条 市保障办应加强对企事业单位自建保障性住房分配房源、分配方案、分配结构及使用情况的监督管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保障性住房进行监督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布。市政府相关单位应当设立并公布举报电话、信箱、电子邮箱等,畅通信访举报渠道,采取多种方式接受社会监督。

  管理实施细则 2

  第一条为了合理利用和保护水资源,促进水资源可持续利用,促进计划用水、节约用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以下简称《水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办法》和《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省政府令第166号)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我市行政区域内,利用水工程或机械提水设施直接从江河、水库或地下取水的单位和个人,必须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申领取水许可证,并按规定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水资源费。自来水供水价格中含水资源费的,其水资源费由自来水厂(公司)缴纳;未含水资源费的,由自来水厂(公司)在收取水费时按规定标准代征,并按季向水行政主管部门缴纳,不得截留。

  第三条下列取水不需要申请领取取水许可证和暂不征收水资源费:

  (一)家庭生活、畜禽饮用或其他少量取水的(地表水150立方米/月.户以内,地下水80立方米/月.以内);

  (二)农业灌溉、水产养殖取水的;

  (三)保证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必须取水的`;

  (四)防御或消除对公共安全或公共利益的危害必须取水的。

  第四条水资源费的收费标准,根据《湖南省物价局湖南省财政厅关于核定水资源费收费标准的通知》(湘价费[20xx]128号)的规定,按取水水源和用途分别核定,我市执行湖南省统一制发的水资源费收费标准。

  第五条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科学合理核定持证人的取水量。持证人不装置合格取水计量设施的,按照取水工程设计最大取水能力或者取水设备额定流量全时程运行计算取水量。持证人在核定取水量内取水的,按照规定标准缴纳水资源费。超过核定取水量取水的,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规定标准的1.5倍缴纳水资源费。无《取水许可证》取水,根据《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按照取水量的3倍缴纳水资源费,并据据《水法》第六十九条规定处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保护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和生产安全取水并综合利用的按地下水收费标准的50%计征。

  第六条水资源费实行分级征收的办法,衡阳市城市规划区内水资源费由市水利局征收。各县、市按《湖南省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办法》规定执行。

  第七条水资源费实行按季征收方式,火力发电循环冷却取水及水力发电取水按发电量计收。逾期不缴,根据《水法》第七十七条规定,按日加收2‰的滞纳金,并处应缴水资源费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第八条水资源费属于财政预算收入,经过财政核定专款用于下列事项:

  (一)调水(含人工增雨)、水源工程等重点水利设施建设;

  (二)水资源综合考察、调查评价、监测、规划;

  (三)节约用水技术研究、推广及节水项目补帖;

  (四)水资源保护、管理及奖励等。

  第九条水资源费属于行政性收费,其收费资金按照《国务院关于加强预算外资金管理的决定》(国发[1996]29号)和《湖南省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的规定,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即收入分别直接缴入市、县(市)区国库,其中县(市)区征收的水资源费,上缴市国库10%,由市集中统一上缴省国库;支出由同级财政部门按本办法第八条规定的用途核拨。

  第十条各执收单位应及时到同级物价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等有关手续,并到财政部门办理收费票据领购手续,使用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实行亮证收费,并将收费项目及标准进行公示,自觉接受物价、财政和审计等部门的监督。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无权擅自减免水资源费。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管理实施细则 3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管理实施细则 4

  第一条为促进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机构和个人外汇的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海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管委会的批准证书和批复的合同、章程,以及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买卖和保税货物的.存储、保管、运输等费用,应以外币计价,并通过银行结算。

  第六条保税区内企业的商品出口、对外提供劳务、服务等所得的外汇收入应及时调回境内,存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内,其正常业务所需要外汇可从该帐户支出。

  第七条保税区内的中资企业经营业务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第八条保税区内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海南分局批准。保税区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报表。

  第九条保税区和非保税区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保税区内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受理保税区企业的外汇担保。

  第十条保税区内的企业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者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借外汇资金,按国家对外债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非保税区企业可向保税区以外汇进行投资,保税区内企业也可向非保税区进行投资。因正常经济活动需要,可通过银行将外汇资金汇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汇往非保税区。

  第十二条保税区内企业凭管委会批准证书、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保税区内企业如因业务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批准。

  第十四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下列年终报表:

  (一)外汇收支报表;

  (二)会计决算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

  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其外汇帐户对帐单副本。

  第十五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经营业务获得的外汇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须凭纳税凭证和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由银行汇出。

  第十六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的转移,以及依法清理结束后分得的外汇资金的汇出,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批准后办理。

  第十七条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办理外汇来源及外汇投资风险审查。

  第十八条保税区内企业可在海南外汇调剂中心进行外汇买卖。

  第十九条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可以进出保税区。若经保税区出入国境,则按国家对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入国境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严禁利用国家给予保税区的便利条件进行倒买倒卖外汇、逃汇、套汇、出借外汇帐户、代他人办理收付等违法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对有关违法活动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税区的作用

  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

  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管理实施细则 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落实天津市居住证(以下简称居住证)积分管理制度,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xx〕39号),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居住证持有人具备以下条件的,可按本细则规定申请积分:

  (一)在我国境内具有合法有效户籍身份;

  (二)持有有效的居住证;

  (三)被在津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个体经济组织等用人单位招用(或者在津投资办企业),且依法连续缴纳社会保险费满1年、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

  (四)在津具有合法稳定的落户地点(包括:本人、配偶、父母、子女名下私有产权住房、军产房、经公安部门认定具备常住户口登记条件的公产房、公寓等住房;用人单位及市、区县人民政府所属人力资源中介机构的集体户口);

  (五)居住证积分达到申报指导分值。第三条居住证积分指标体系由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和负积分指标组成,分别设置不同的分值,总积分为各项指标的累积分。具体指标及分值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

  第四条 市人力社保局负责居住证持有人的积分汇总、审核和积分排名等工作,并负责专业技术、职业技能水平、职业(工种)紧缺程度、社会保险费缴纳、奖项和荣誉称号、退役军人立功、不良信用记录情况等积分申请资料的审核、打分等工作。市发展改革委负责积分管理工作的综合协调,提出调整修改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申报指导分值的建议,制定年度积分入户总量指标计划并向社会公布。

  市教委负责申请人学历证书等相关内容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卫生计生委负责申请人计划生育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审批办负责根据全市积分工作的实际情况在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滨海新区行政服务中心或其他区县设立积分受理点;开发居住证积分管理联办系统(以下简称积分联办系统),实现积分数据一门录入、分支流转、多点核实、归集汇总、自动生成。

  市公安局通过网上申报系统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进行审核,并负责申请人年龄、落户地区、有无行政拘留和有无犯罪获刑记录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民政局负责申请人婚姻登记信息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国土房管局负责申请人住房等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地税局负责申请人纳税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市知识产权局负责申请人发明专利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人民银行天津分行根据申请人的授权,负责查询并提供申请人的个人信用报告。

  市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申请人住房公积金缴存情况的审核、打分等工作。

  第二章 积分流程

  第五条 积分申请由用人单位负责,并书面委托本单位管理部门工作人员,于每年的1月至4月和7月至10月收集汇总本单位申请人相关材料后,按照本细则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六条 积分申请人应当按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准备相应材料,交本人所在用人单位。用人单位登录积分联办系统完成注册、填写申请人信息后,对申请人的申报指导分值进行初步测评。经初步测评达到规定分值的,用人单位应当制作本单位积分申请人名册,通过登录积分联办系统预约受理时间,按照预约的时间到积分受理点办理相关手续。

  第七条 用人单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居住证积分,应当提交下列必要材料:

  (一)经办人身份证明及用人单位委托书;

  (二)加盖本单位公章的居住证积分申请表和积分申请人名册;

  (三)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预约凭证;

  (四)申请人在本单位连续缴纳1年以上的社会保险费证明(申请人按照个人参保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算积分)。

  第八条 除本细则第七条规定的必要材料外,用人单位还应当携带申请人根据本人实际情况提供的与《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相对应的以下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二)中国高等教育学历认证报告和毕业证书;

  (三)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

  (四)结婚证、配偶在本市连续缴纳1年以上社会保险费证明;

  (五)获得省部级及以上奖项证书、荣誉称号及表彰决定;

  (六)退役军人服役期间荣立一、二、三等功的证书、立功受奖登记表及退出现役登记表;

  (七)自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或与配偶、父母、子女共有住房不动产权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已签订《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尚未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提供《天津市商品房买卖合同》或《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原件及复印件、契税完税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八)申请人生育或者收养第三个及以上子女的合法生育审批证明或收养证明;

  (九)申请人个人所得税完税证明;

  (十)颁证日期在3个月内的中国发明专利登记簿副本;

  (十一)申请人交件之日前1个月内的简版个人信用报告。

  第九条 用人单位应当先到积分受理点公安部门窗口接受对申请人及其随迁子女的户籍身份、落户地点等申请条件的审核。公安部门窗口应当即时将审核信息通过积分联办系统传送至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

  第十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核对经办人员、积分申请人、所在单位等基本信息,并结合公安部门传送的审核信息,对申请人是否符合受理条件进行审核,符合规定的予以受理,并向用人单位出具《天津市居住证积分申请受理通知书》。

  第十一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完成受理申请后,将电子信息分支流转至相关部门服务窗口进行审核打分。

  用人单位应当即时将有关材料分送至积分审核的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因特殊情况不能即时送审的`,应在3个工作日内送达,逾期不再受理。

  第十二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后,应当对材料的真实性、有效性进行审核,并依照《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指标及分值表》确定相应分数,同时将审核意见和分值录入积分联办系统。

  各相关部门对用人单位提交的原件、复印件等材料比对审核无异后,退回原件,其余材料留存半年备查;对因审核需要确需留存原件的,应当向经办人出具相应文书并明确退回时间。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服务窗口应于收到用人单位提交的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通过积分联办系统进行审核和打分留痕,并即时上传。

  第十四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收到上传信息后,通过积分联办系统对各部门的审核打分情况进行比对汇总,由系统自动生成积分排名。

  第十五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每年6月和12月将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情况反馈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并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办事大厅公布。积分公布时间为3个工作日,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于公布期内提出复核申请。

  用人单位可以统一查阅本单位积分申请人的积分情况。

  第十六条 市人力社保局根据市发展改革委公布的年度积分入户人口总量指标和积分排名情况,于每年6月和12月,分两批确定积分入户人员公示名单,通过市行政许可服务中心网站向社会公布,公示期不少于5个工作日。

  第十七条 公示期间如有异议的,可向市人力社保局反映或举报,经核查确有问题的,及时予以纠正。

  公示无异议的,报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人力社保局向市公安局出具准予积分入户人员名单,市公安局按照相关规定办理积分落户手续。

  第三章 特别规定

  第十八条 总积分为基本分、导向分、附加分、负积分之和。同一指标的积分不重复计算,只计算该单项指标的最高分,负积分指标中单项指标的扣减积分,按照扣减项目累计扣减。

  第十九条 积分申请人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6年的,积分申请人配偶在本市缴纳五项社会保险满一年的,可以按照积分指标及分值表规定的分值计算积分。

  第二十条 积分申请人补缴社会保险费的,不计算积分;但是申请人年龄不超过35周岁,并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职称、技师以上职业技能等级的除外。

  第二十一条 计算社会保险、投资纳税、住房公积金和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分,上半年申请的以上年12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下半年申请的以当年6月30日为截止日期。

  第二十二条 积分联办系统按照由高到低的顺序对申请人的积分进行排名。出现积分相同的情况,以在本市居住登记或者暂住登记时间早者为先;积分依然相同的,以社会保险积分高者为先。

  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只有1名申请人的,该申请人可以持用人单位的委托书按照本细则的规定直接申报。

  第二十四条 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不接受积分中介服务,对经办人与所在用人单位的劳动关系状况应当进行严格核查。

  第二十五条 对于申请积分人数5人及以上的用人单位,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应当要求其提供个人收入全员全额申报明细和个人所得税纳税凭证;申请人数在5人以内的,积分申请受理服务窗口可以视情要求其提供上述凭证。

  第二十六条 积分申请人取得落户资格,办理落户手续后,应当依法继续参加社会保险。人力社保部门和公安部门要建立协查机制,对通过积分落户的人员参保缴费及其他情况进行跟踪调查,违反有关规定的,取消其资格。

  第二十七条 国家已经公布取消的国家职业资格不再计算积分。

  第二十八条 用人单位提交本单位积分申请材料的截止日期为每年的4月30日和10月31日。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实施,20xx年12月31日废止。

  管理实施细则 6

  为了加强学校各项管理制度的实施,进一步转变校风、学风、教风、完善学校激励机制,全面提高素质教育效果,保证本学年各项工作的顺利完成,特拟定本学年管理实施细则。

  一、行政管理

  1、学校领导成员要认真履行各自的工作职责,根据各校实际制定以教学为中心的各项工作计划和管理制度,指导学校全面工作。

  2、校领导要遵守组织原则,服从组织分配,期初按时组织学期开学工作,按时上交各项计划表册,期终总结。

  3、值周教师要认真组织每周一下午的教师例会,并作好本周各方面的记录。

  4、校领导成员要团结一致,同心协力,齐抓共管,搞好学校的全面工作。

  5、坚持每周星期一早上的升国旗仪式,每天坚持升降旗制度,作好国旗下的讲话稿的收集和升旗记录。

  6、学校各组织要认真作好平时的工作记载,收集资料,期末整理归档,做到各项工作有据可查。

  7、学校领导要深入课堂听课,一学期不少于20节,了解教研教改情况,共同探讨指导教学工作。

  8、学校领导要自觉遵守学校的一切规章制度,违反者,不得讲任何客观原因,与教师一视同仁,严肃处理。

  二、教师管理

  1、教师要加强教师职业道德的学习树立教师形象,严格执行教师岗位职责,违反者按考核细则规定执行。

  2、教师要严格遵守镇中心学校关于《教师十不准》和教育局《五严禁》的规定,违者按其规定执行,情节严重的报相关部门处理,学校给予不同程度的处分,分别扣款50元至100元。

  3、教师要认真完成备教批辅考工作,如未按规定完成者,按教学常规管理执行。

  4、教师要严格遵守岗位出勤制度,违反者按考勤制度执行。

  5、教师要为人师表,言传身教,加强思想政治教育,寓德育于各科教学之中。

  6、教师要团结和睦,不准故造矛盾,挑拨离间,积极参加各组织安排的教学工作。

  三、岗位职责管理

  1、教师有特殊事不能到校上课,请假以书面假条为依据,学校方能认可,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先斩后奏,否则一律以旷工论处。

  2、特殊假之规定,婚假一周,产假半年,丧假(父母、岳父母或家庭成员)从死亡到安葬的第二天。以上三类假不作任何扣款,家中红白喜事2天,可作特殊假,但应承担所任课程的代课费或自选调课。

  3、教师无故旷工一天扣款30元,并在全面工作量化积分中扣5分。旷课一节扣款10元,扣3分。

  4、凡学校开展的集体活动,全体教师必须自始自终参加,缺勤者按旷工论处,不守纪律者,每次扣0.5分。

  5、升旗仪式教师必须站到学生队列中去,给学生起模范带头作用,班主任和科任教师轮流交换,每班必须有一位老师参加,缺者一次扣1分。实行星期一和星期五签到制,星期一:80:00,星期五:3:40—4:00

  6、课间操教师必须到学生队列中,管理班上纪律(到位教师班上自行调整,班上应有一位教师参加),如未到位该班语数教师各扣0.5分。

  7、开教师例会,先签到后开会,开会5分钟后到会为迟到,10分钟为缺会,2次迟到为一次缺会,缺会一次扣1分。开会过程中教师不得做与会无关的事,并关闭手机,发现接打收机一次扣款5元。

  8、教师请事假一天扣款20元,病假一天扣款15元,(住院或向上级请长假的按上级精神处理)。

  9、管好学校班级财产,如有损坏照价赔偿,每次扣该班教师1分。

  四、教学常规管理

  1、教师备课,按教学进度备,不能过于超前,更不能先上后备,发现缺备一课或一小节扣1分,扣款5元。

  2、教师备课,不但要备教材,而且要备学生,结合本班实际备课,不得照抄教案,全抄教案一课或一小节扣0.5分。

  3、任何人不得私自改教导处发放的课程表,教师双方不得私自调课,调课须经值周教师同意,否则发现一次各扣0.5分,并扣款15元。

  4、教师上课3分钟不到为迟到,一次扣0.5分,10分钟不到为旷课,一次扣1分,上课随意离开教室,擅离职守一次扣0.5分。上课不能接打手机,发现一次扣款5元。

  5、体育课不能搞放羊式,室外上足20分钟,下课时集合,下雨天在室内上,传授体育基础知识,发现一次放羊式教学扣1分。自然课有实验的必须做,缺做一次扣10元并考核扣分2分。

  6、师生在课堂上必须使用普通话,板书使用规范字,否则发现一次扣0.5分。

  7、师生上课着装整洁,不得穿拖鞋,背心,教师不得坐着上课,不得酒后上课,发现一次扣1.5分。

  8、教师首先开齐作业,对学生作业全收全改,不按要求完成作业开设和作业量不够,以及批改不认真的',按学校计划要求,发现一次扣0.5分,作文一次扣1.5分,作业开设缺一项扣1.5分。作文要有眉批和尾批,教师不得让学生替自己批改作业,发现一次扣1分。教师批改作业出现知识性错误一次扣0.5分。次数不达标的按该班学生人数,每人每次扣0.15元,作文加倍。代课文字科有作业,代课费每节5元,非文字科3元,晨会2元。

  9、教师要认真举行各科单元测验,随进度测试,每次测试应有质量分析,补救措施,成绩统计,可举行考后100分训练,如未按规定完成者,向导一项扣1分,弄虚作假,未全收全改者1次扣款20元,并扣2分。

  10、所开设的课程必须上完,语数常未上完一课扣20元,并扣1.5分。

  11、凡学校安排的各项工作,发放的各种表册,要按时完成,不按规定完成者,以工作量扣分,最低0.5分,最高3分。不服从安排者,学校不再安排工作,退回教辅站处理。

  12、教师家访,完小一学期不得少于该班学生的三分之一,村小不得少于该班学生的三分之一。且务实,不能弄虚作假,抽查不实者,视其家访为零,扣款15元,扣1.5分。

  13、教师所任学科,统考成绩在全镇倒数第一且总分值低于片平均分10分以上者,公办教师调离本校,并扣款20元,代课教师不再续聘。

  14、在评卷工作中集中舞弊,提高某班或全级平均分的,每人扣款20元。

  15、周一至周五校内严禁赌博,发现一次每人扣款20元。

  16、班级管理,组织健全,制度完善,按时完成学校分配的任务,师生无违纪违章,该班教师享受全月班津,师生违章累计扣2分以上者,或本月工作完成得较差,不得享受该月班津。

  五、安全卫生

  1、加强师生安全教育,每周例会,要对安全知识强调学习。

  2、校园卫生,每周星期一和星期四彻底打扫,校园内随时保持清洁,各班清洁。值周教师作好各班卫生的检查和统计公布工作,各班作好清洁区保洁工作,发现垃圾及时清除,如值周教师发现垃圾,通知该班在2节课后都未清除者扣1分。

  3、注意饮食、饮水卫生,多作宣传,不准学生吃零食,并把瓜果纸屑,袋子乱扔校内,一次扣该班语数教师各0.2分。

  4、卫生打扫,由值周教师和值日教师共同评估,每月计一次总分。分值低于校平均分1分者,扣班津一半。

  六、管理奖惩

  1、各项工作考核,年终由各校评估排出名次,结合完小检查工作的情况综合评定排出等次。

  2、各项工作综合考核评估成绩在90分以上者,方能有评优资格,综合成绩在60分以下者为不合格。

  3、为提高教师的业务能力和写作水平,本学期内教师发表经验文章,市级以上者奖2分,县级以上者奖1分,并奖现金20元。

  4、教学成绩奖,本学年度以级任课教师人数划款,按教学成绩的综合分值设奖。资金根据学校期末结束决算经费情况确定。

  5、学校开展的教研活动,按学校的教研计划执行。

  6、本学期平均分在全镇前三名者奖现金100元,全面考核中奖3分,在全镇前六名者奖现金80元,全面考核中奖2分,在全镇前十名者奖现金50元,全面考核中奖1分。在全镇最后名且低于全镇平均分15分者惩5分,扣款20元。

  七、全面工作考核

  学期结束,学校将对全片教师进行一次全面工作考核,从教师职业道德、教育教学能力,平时工作的记载,履行岗位职责,教学工作、教学效果等进行考核评估,重在讲事实,重依据,公正,客观地评出等次,作为评优晋级,代课教师续聘,公办教师调动的依据。村校工作成绩显著,工作责任心强的老师可调入完小,完小工作不踏实,教学效果差,全面工作考核居后的教师调出完小。

  管理实施细则 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住房公积金提取,保证住房公积金定向用于购建住房消费,维护住房公积金所有者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的提取及其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负责本市住房公积金的提取管理。其分支机构负责所辖行政区域内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的具体承办。

  第四条住房公积金提取涉及的金融业务,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委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指定的商业银行(以下简称受托银行)办理。

  第二章提取范围和对象

  第五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

  (一)购买、建造自住住房的;

  (二)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三)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四)属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或特困职工,用于支付房租的;

  (五)离休、退休(退职)的;

  (六)出境定居的;

  (七)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

  (八)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

  (九)职工因失业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

  (十)其他依法可以提取的情形。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余额。

  第六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且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余额不足时,可同时提取配偶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存储金额。

  第七条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的,一处自住住房只能提取一次。

  职工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当采取转帐方式,并优先用于偿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本息。

  第三章提取额度

  第八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项规定提取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只能提取购买或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有效文件批准当月之前(含当月)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且不得超过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费用。其中大修住房已建立公共部位维修基金的,应当先使用公共部位维修基金,不足部分可以提取住房公积金支付。

  第九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合计不得超过需偿还的贷款本息。

  第十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四)项规定提取职工本人及其配偶的住房公积金存储金额,提取最高额度不得超过当年应付房租总额。

  第十一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提取住房公积金时,必须在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保留一定余额。

  第十二条依照本办法第五条第一款第(五)、(六)、(七)、(八)、(九)项规定,可以提取职工本人住房公积金帐户内的全部存储金额,同时注销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帐户。

  第四章提取凭证

  第十三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须提供本人身份证明、住房公积金储存卡等相关证明文件的原件和复印件。

  第十四条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存储余额的,须提供夫妻关系证明。

  第十五条委托他人代办的.,须将本人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和身份证等相关提取证明材料交代办人。代办人应同时出具本人身份证件及授权委托书。

  第十六条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须提供下列证明文件:

  (一)职工购买商品房(包括经济适用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或按合同约定的已付款收据。

  (二)职工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房屋买卖契约和契税完税证明。

  (三)职工购买拆迁安置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拆迁安置协议书》和付款收据或拆迁结算单据。

  (四)职工购买公有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公有住房出售审核表》和《江苏省住房出售收入专用票据》。

  (五)职工建造、翻建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尚未领取《房屋所有权证》的,须提供《土地使用权证》和规划或建设管理部门颁发的建造、翻建许可文件。

  (六)职工大修自住住房的,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政府有权部门颁发的许可文件;尚未办理的,须提供《房屋所有权证》和房屋安全鉴定机构出具需要大修的危房鉴定报告。

  第十七条职工偿还购买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提供借款合同、抵押合同及银行出具的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八条属最低生活保障范围的职工,提供《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属特困职工的提供《特困职工证》;同时须提供房屋租赁合同、支付房租的收据凭证。

  第十九条职工离休、退休(退职)的,提供离休、退休(退职)证。

  第二十条职工出境定居的,提供公安部门出具的户口注销证明。

  第二十一条职工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和劳动鉴定委员会出具的丧失劳动能力的证明。

  第二十二条家在农村的职工与本市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回原籍的,提供终止劳动、人事关系证明及户籍证明。

  第二十三条职工失业因住房公积金已转入托管户连续2年且离法定退休年龄不满5年的,提供《就业登记证》。

  第二十四条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其继承人或受遗赠人须出具死亡证明。对该继承权或受遗赠权发生争议的,须提供合法有效的确权文书。

  第五章提取程序

  第二十五条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应持有关证明材料到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审批手续。

  第二十六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予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

  第二十七条对准予提取的,由申请人凭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批准文件、身份证、住房公积金储存卡,到受托银行办理点办理支付手续。

  第六章罚则

  第二十八条提取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提取的,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不予受理,并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当事人对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第三十条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住房公积金监督管理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一条1998年12月1日起参加工作的职工(即“新职工”)购房补贴的提取管理,暂按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自20xx年10月8日起实施。本市以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管理实施细则 8

  第一条为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的保护,规范海岸带开发利用管理,根据《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结合本经济特区海岸带管理工作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内从事保护治理、开发利用及其他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和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海岸带是指海洋与陆地交汇地带,包括以海岸线为基线向陆地侧延伸的滨海陆地与向海洋侧延伸的近岸海域。海岸带具体范围根据《海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范围和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土地利用总体规划(20xx—20xx年)的通知》确定。

  海岸线是指平均大潮高潮线。海岸线具体界线由省海洋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依据国家海岸线修测技术标准和规范,结合我省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实际和岸线变化情况进行划定,报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

  省海洋部门会同省测绘部门应当每年对海岸带变化情况进行动态监测,每5年组织对海岸线进行修测,报省政府批准。

  第四条海岸带保护与开发应当遵循陆海统筹、科学规划、保护优先、合理开发、分类管控、协调发展的原则;对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实行权责一致、终身追究的原则。

  第五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加强对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工作的统一领导和组织、协调。省政府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和监督管理。沿海市县政府是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责任主体,负责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管理,严格海岸带开发利用的审批监管,加强海岸带环境资源修复和保护,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长效机制。

  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发展与改革、规划、国土资源、环境保护、海洋、渔业、建设、旅游、交通运输、水务、林业、农业等有关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行使职权,落实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控要求,加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的监督管理。

  第六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将海岸带的保护与开发纳入海南省总体规划和沿海市县总体规划(以下简称省和市县总体规划),按照海岸带环境总量和资源承载力,划定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严格限定开发边界,优化海岸带保护开发布局。

  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最高潮线向陆地延伸最少200米(以下简称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以及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范围内的重点生态功能区、生态环境敏感区和脆弱区等区域,依法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七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相关部门应当按照《海南经济特区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规定》等规定,对划入生态保护红线区的海岸带实行严格管控和保护。

  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与保护无关的各类开发建设活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II类生态保护红线区,禁止工业生产、矿产资源开发、商品房建设、规模化养殖等开发建设活动。在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因国家和省重大基础设施、重大民生项目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选址无法避开已划定的生态保护红线区的,由项目所在地市县政府上报省政府审批,并附具确需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建设的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

  沿海区域自平均大潮高潮线起向海洋延伸海岸带的海域部分生态保护红线区,按照国家和本省海洋环境保护和海域使用分级分类管理要求,严格控制围填海、污染物排放和其他改变或影响近岸海域自然属性和生态环境的开发活动。

  第八条海岸带陆域200米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已有建设活动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按照下列规定处理:

  (一)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对生态环境有不利影响的建设项目,应当引导项目退出,或者鼓励进行产业转型升级、调整为与生态环境不相抵触的适宜用途;

  (二)已经依法批准并建设与生态环境保护不相抵触的建设项目,应当严格监管其开发用途和开发强度,不得对生态环境造成破坏。同时,也鼓励其逐步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三)已经依法批准但尚未开工的.建设项目,应当通过依法收回土地、处置闲置土地、土地置换等方式促使项目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四)已有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土地利用现状建设用地范围内,不得扩大。建立生态保护红线区生态移民机制,逐步引导居民退出生态保护红线区。

  第九条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应当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

  除下列情形以外,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不再规划新建建设项目。

  (一)港口、码头、滨海机场、桥梁、道路及海岸防护工程、污染物处理处置排海工程等基础设施和民生项目;

  (二)造船厂、修船厂;

  (三)滨海电站、滨海石油勘探开发、海洋海水淡化等能源设施项目;

  (四)滨海军事设施项目;

  (五)滨海科研项目;

  (六)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生产生活设施;

  (七)省政府确定的其他重大、特殊建设项目(需要省政府确定的建设项目应当提交省政府“两重一大”会议审定)。

  第十条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应当科学划定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的开发边界和规模,对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的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依据控制性详细规划进行项目建设,不适用本细则第九条第二款的有关规定。

  河口、潟湖、半封闭海湾等海岸带生态环境敏感区的范围和界线在划定海岸线具体界线后予以确定。

  第十一条省和市县总体规划应当结合建设现状和需求,合理划定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边界。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村庄及农(林)场场部(队)居民点建设应当控制在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并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办理手续。

  第十二条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省政府已经批准同意进行项目建设的,按照省政府原批准文件继续执行。

  第十三条在海岸带陆域200米非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对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依法办理建设项目审批手续。对不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不得批准建设项目规划、立项、用地预审、农用地转用、占用林地、供地、建设、环评等审批手续。

  建设项目离海岸线的距离,由建设项目所在市县政府核定。

  第十四条海岸带临时建筑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规定,报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批准。海岸带临时用地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实施条例》等规定,报土地、林地主管部门批准。

  第十五条在海岸带范围内进行围填海造地应当按照国家和本省有关规定报有批准权限的政府批准。

  填海造地形成新的海岸线和土地按照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确定的用途依法开发利用,不适用本细则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第九条关于海岸带陆域200米的有关规定。

  第十六条沿海市县政府有关部门组织编制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报本市县政府批准实施。

  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产业发展规划应当结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要求,对海岸带水产养殖和畜禽养殖进行合理布局和管控,科学划定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的禁养区和限养区。

  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禁止各类水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已建成的由所在地市县政府依法关停、搬迁或转产;限养区限定养殖种类、数量和规模,禁止新建、扩建水产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

  第十七条沿海市县政府及有关部门应当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对海岸带范围内的土地和海域资源闲置行为进行处置。

  对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的闲置土地不符合省和市县总体规划的,应当采取收回土地使用权、土地置换、调整土地用途等方式进行处置,不得采取延期开发方式进行处置。

  第十八条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以及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标明界区、建立标识并发布公告,采取措施严格保护,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

  第十九条沿海市县政府应当划定和保护公共休闲海滩,建设配套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圈占海滩,不得超越土地使用权界线占用海滩,不得非法限制他人正常通行。

  第二十条严格控制海岸带污染物排放。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超标准排放污染物,向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排放污水、倾倒废弃物和垃圾,在海岸带生态保护红线区范围内新建入海排污口。

  第二十一条省政府和沿海市县政府应当按照林地保护利用规划等有关规划,组织对损毁的沿海防护林和海岸带防波堤等海岸防护设施进行修复,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综合治理,恢复海岸带生态环境和生态功能。

  第二十二条沿海各市县政府应当整合各部门执法力量,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日常巡查制度,加大日常巡查力度,及时发现、制止并依法查处侵占破坏海岸带的行为。

  第二十三条实行海岸带生态环境损害责任终身追究制。对违反本细则规定,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和资源严重破坏的,责任人无论是否已调离、提拔或者退休,均严格追究责任。

  第二十四条省政府有关部门和沿海市县政府及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省政府或者上级主管机关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对省政府有关部门和市县政府主要负责人、直接责任人按照有关规定追究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在海岸带陆域200米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的;

  (二)制定的规定、批准的规划或者采取的措施与海岸带保护与开发法律法规相违背,造成海岸带生态环境资源严重破坏的;

  (三)超越权限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和条件批准围填海的;

  (四)违法批准设置入海排污口的;

  (五)违反规定在海岸带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禁养区和限养区批准建设水产养殖和规模化畜禽养殖项目的;

  (六)未按照本省相关规划和有关规定组织建设海岸防波堤、沿海防护林等海岸带防护设施,组织对生态环境破坏和生态功能退化区域进行生态修复和综合治理的;

  (七)未按照规定或者违反规定程序和方式对海岸带闲置土地进行处置的;

  (八)未按照规定建立健全海岸带保护与开发管理巡查制度的;

  (九)发现海岸带违法行为不依法查处或者接到涉及海岸带违法行为的举报,不及时调查处理或者移交处理的;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在海岸带范围内违法占用土地、违法用海、违法建设以及污染海岸带环境等违法违规行为,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实施细则 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企业与其他企业、农村经济组织、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法人之间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个人或联户与法人签订的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应参照本细则执行。签订公路货物运输合同的承运方必须持有经营公路货物运输的营业执照。军事运输,公路与水路、铁路、航空、管道之间的货物联运,另行规定。

  第三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是按照平等互利,协商一致,等价有偿的原则,依法签订的书面协议。

  第四条公路货物运输合同,必须符合国家政策、法律、行政法规和计划的要求。根据运输能力与国家物资调拨计划和公路运输管理的规定签订。

  第二章运输合同的签订和履行

  第五条承、托双方根据需要,可订立年度、季度、月度货物运输合同,亦可按货物的批量订立运输合同。年、季、月度货物运输合同签订后,托运方应在合同商定的期限内,向承运方提送履行合同的月、旬、日运输计划。运输计划是货物运输合同的组成部分。

  第六条属于国家指令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必须根据国家平衡下达的指标签订;属于国家指导性计划调运货物的'运输合同,参照国家下达的指标,结合承、托双方的实际情况签订。

  第七条代订运输合同,要有委托单位证明。根据授权范围,以委托单位名义签订,对委托单位直接产生权利和义务。

  第八条运输合同应包括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的名称、性质、体积、数量及包装标准;

  二、货物起运和到达地点、运距、收发货人名称及详细地址;

  三、运输质量及安全要求;

  四、货物装卸责任和方法;

  五、货物的交接手续;

  六、批量货物运输起止日期;

  七、年、季、月度合同的运输计划(文书、表式、电报)提送期限和运输计划的最大限量;

  八、运杂费计算标准及结算方式;

  九、变更、解除合同的期限;

  十、违约责任;

  十一、双方商定的其他条款。

  管理实施细则 10

  1、学校物资采购价格监督工作由校长室委托工会组织实施。

  2、学校食堂大宗物资(如煤、油、米、肉、鱼、面粉、佐料等)的采购,由采购小组确定采购日期并向社会公布,在价格小组的监督下,实行招标或认定采购,与中标商家签定供应合同。

  3、学校食堂蔬菜的采购,由采购小组与价格监督小组联合对供应市场进行考察后,确定3—4家供应点并签定相关协议,实施定点低价保质采购,不定期安排教师进行现场监督采购。

  4、食堂所有采购物资必须由保管员验收入库后方可使用,并填好采购清单一式二份,经理一周汇总一次,并将汇总后的清单上交一份到价格监督小组审核。

  5、学校食堂炊具及其他物资的采购,由食堂经理填写购物申请单并交分管领导审批后,由采购小组与价格监督小组联合采购,食堂不得擅自采购。

  6、学校商店批量商品的`采购,由经理填报商品采购申报表,每期初,由采购小组与价格监督小组及商店经理组成联合采购组实行异地批量采购,并在异地考察商家,确定定点采购点。

  7、学校商店平时所需零星商品由采购小组与价格监督小组联合在本地考察后予以定点低价送货上门采购,并签定相关协议。

  8、学校商店商品一律由仓库保管员验收入库并填报货单一式两份,由经理复核汇总后,上交一份到价格监督小组审核。

  9、学校物资采购价格监督小组每月分类安排2—3名监督员定期或不定期到相关供应点予以调研,对于不讲信誉,有损学校利益的供应点予以警示或撤除供应点资格。

  10、学校教学服务性物资的采购,大宗物资严格执行政府招标采购相关程序,招标时必须有3名以上价格监督小组成员参与,零星物资采购,严格执行申报、审批程序,所有采购物资一律由保管员验收入库,价格监督成员定期或不定期对物资采购价格予以市场调研,对超价物资予以降低处置,并对相关责任人予以警示。后勤科一月汇总一次采购物资清单,并将汇总后的物资采购清单上交价格监督小组审核,审核后方可报销。

  11、学校物资采购价格监督小组要据学校物资采购门类分组实施价格监督,切实做到责任明确,公开公正,不徇私情。

  12、本细则解释权属校长室。

  管理实施细则 11

  一、值周班以《小学生日常行为规范》、《小学生守则》、《中心小学少先队员文明三步曲》为准则值周,上岗监督和管理学校内学生纪律、卫生和学生行为规范。

  二、中高年级部以班队为单位在校委会、德育处、少先大队的领导下轮岗值勤。(每周一个班级)

  三、值周班任务:

  值周班负责本周内升降国旗、清除校园垃圾及督察学生个人卫生、纪律工作。

  1、升降国旗:值周班于上岗周负责本周升降国旗、护旗、国旗下讲话工作。

  2、值周班负责在本周一下午冲刷厕所,周五下午清扫校园垃圾工作,并进行校园平时的卫生稽查清扫工作。

  3、值周班负责本周内校内学生纪律、卫生、行为规范的管理和督察工作。

  4、负责本周广播站播音员的推荐和培养工作。

  四、岗位设置

  1、校门口(早7:00-7:30,中午12:30-13:30)

  2、楼梯间、国旗台前、操场原国旗台、公路入口处(课件、早晨、中午同上)

  3、值周班其他同学为流动岗,不间断在校内巡查。

  五、值岗督察扣分标准:

  1、红领巾佩戴每缺一人次扣1分;

  2、乱扔废物每人次扣2分;

  3、校内骑车每人次扣2分;

  4、追逐打骂每人次扣2分;

  5、破坏公物每人次扣2分;

  6、个人卫生脏乱每人次扣1分;

  7、带零食入校每人次扣1分;

  8、违纪后说谎每人次扣3分;

  9、攀折、践踏花木每人次扣5分。

  六、值岗要求及奖惩:

  1、值周人员必须佩戴上岗标志,否则每人次扣1分;

  2、值周人员站、立、行必须规范,要使用文明用语,否则每人次扣1分;

  3、值岗记录必须认真、真实、客观、公正,否则每人次扣1分;

  4、值岗记录必须及时汇总并报德育处(每周末由值周班班主任核实后汇总得出分值上报)否则扣5分;

  5、升旗、护旗规范,国旗下讲话针对性强有鼓动性每项加2分;

  6、冲厕、打扫垃圾池及时认真彻底的`每项加2分;

  7、校园有废纸、废物如值周班级未抓到乱扔人又未主动拾拣的扣值周班级每处(次)扣2分;

  8、播音工作效果好加2分。

  管理实施细则 12

  一、检查小组

  组长:

  成员:

  二、检查内容

  教师遵守劳动纪律、卫生、安全及公物管理情况等。

  三、实施细则

  1、劳动纪律:

  1)严格执行考勤制度,统计好迟到、早退情况,每周汇总一次。

  2)严格劳动纪律,杜绝旷课现象,配合教导处检查,每月汇总一次,在当月绩效工资中体现。

  3)做好病假、事假、旷工的统计,每月汇总一次。

  2、校园环境管理:

  1)校园内必须保持整洁,校内师生和外来人员均不得乱丢纸屑,果壳纸屑应放入果壳箱内。

  2)负责校园绿化的人员要定期治虫、浇水,按季节培植花草,保持校园四季有花的'特色,无杂草、无废物,绿化、美化上水平。

  3)卫生划分:教师卫生区、办公室公共卫生、办公室个人卫生、活动场所(或教室)。卫生打扫要求:打扫及时、干净整洁,无死角。分工负责打扫包干区的班级和清洁员,都应按分工规定,每早晚各打扫一遍,每一周大扫,做到地面无杂草、无纸屑、无杂物、无烟头。

  4)教职工的车辆一律停放在车棚内,并要放置排列整齐,不得乱停乱放。

  5)严禁攀枝摘花,刻画树木、墙壁或桌椅等,如有违规者,严肃处理。

  随时抽查,采用告知方式,告知后如再未整改,则按考核执行,每周至少检查上报一次。

  3、安全与公物管理:

  1)教具保持完好及时上,教师所使用办公用品保持完好,下班及时关好门窗、关闭电器,如有因此原因造成财物丢失、损坏的,则按考核执行,并承担赔偿。

  2)遇到突发事件时,任课教师做好学生的组织、疏散工作。

  随时抽查,采用告知方式,告知后如再未整改,则按考核执行,每周至少检查上报一次。

  4、领物管理

  1)凡任课教师每学期发给的备课本和工作手册及教学必须品,保管人员应分项及时登记。

  2)有关办公用品如拟稿纸,大小信笺、信封等根据需要领用。

  3)保管人员要按制度履行职责,每月购进的物品和库存材料要盘查核对,库存和领出数是否与帐面数相符,如有缺少应查找原因,及时上报分管领导查处。

  管理实施细则 13

  为使学生请销假进一步规范,更好的确保教育教学和各项活动的顺利开展,根据学院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一、教学计划规定的课堂讲授、考试、见习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校系组织的文体活动等,都要进行考勤,学生因故不能参加,事先必须请假。未请假或请假未准而擅自不出勤者,均按旷课处理。

  二、学生旷课期间,一般课程按课程表规定的上课学时计算,无故不参加见习实习、社会实践、军事训练、时事政治学习和校系组织的文体活动等,每天按4学时计算。

  三、学生一学期内旷课累计达到或超过10学时的,分别给予下列处分:

  旷课10—19学时,给予警告处分;

  旷课20—29学时,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旷课30—39学时,给予记过处分;

  旷课40—49学时,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旷课50学时以上(含50学时),视为放弃学籍,按自动退学处理。

  四、学生因病或因事需要请假,必须到辅导员老师处填写外国语系学生请假条,一般不准代为填写。学生请假时,辅导员老师必须通过电话联系到请假学生的.家长或监护人沟通意见。

  五、学生因病请假应有校保健科或县级以上医院证明,病假三天以内(含三天)的由辅导员老师批准,三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系主任或系书记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

  六、学生因事请假,应事先办理请假手续,事假一天以内的由辅导员老师批准,两天以上、一周以内(含一周)的由系主任或系书记批准,一周以上的须由系主任签字后报教务处批准并备案。事假不得超过两周。

  七、请假期满,请假学生应及时销假。需要续假时,其手续与请假手续相同。

  八、学生请假时填写的请假条存根、请假条以及提交的有关证明,由辅导员老师和班长分别保存至请假学生毕业。

  九、学生一学期内请病、事假累计超过本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按休学处理;学生未经批准缺课达到课时数三分之一以上的,将失去该门课程的考试资格;学生未请假,自行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院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十、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十一、本细则由外国语系办公室主任负责解释。

  管理实施细则 14

  1.公司财产的范围

  ⑴ 公司财产包括固定资产和低值易耗品;

  ⑵ 凡公司购入或自制的机器设备、动力设备、运输设备、工具仪器、管理用具、房屋建筑物等,同时具备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上和耐用年限在一年以上的列为固定资产;

  ⑶ 凡单项价值在2000元以下或价值在2000元以上但耐用年限不足一年的用品用具均属低值易耗品。

  2.公司财务部负责公司所有财产的会计核算

  ⑴ 公司管理部门使用的所有固定资产及公司所有办公用品用具由行政办公室归口管理;

  ⑵ 公司生产部门使用机器设备、动力设备、工具仪器等由生产办公室归口管理;

  ⑶ 行政和生产办公室应指定专人负责公司财产的`业务核算,应设立台账,登记公司财产的购入、使用及库存情况,负责组织公司财产的保管、维修并制定相应的措施、办法。

  3.财产的购置与调拨

  ⑴ 行政和生产办公室根据公司发展需要编制财产采购计划及进行市场询价工作,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方可采购;

  ⑵ 财产购回后,应填写财产收入验收单。财产收入验收单一式两联,财务部凭财产收入验收单、总经理签字发票办理报销手续。

  ⑶ 各部门需领用固定资产时,应填写领用单,领用单需经部门经理同意;

  ⑷财产在公司内部之间转移使用应办理移交手续,移交手续由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办理,送财务部备案。

  4.财产的清查、盘点

  ⑴ 公司财产归口管理部门应定期进行财产清查盘点工作,年终必须进行一次全面的盘点清查;

  ⑵ 各部门的年终财产盘点必须有财务人员参加;

  ⑶ 财产盘点清查后发现盘盈、盘亏和毁损的,均应填报损益报告表,书面说明亏、损原因。对因个人失职造成财产损失的,必须追究主管人员和经办人员的责任;

  ⑷ 凡已达到自然报废条件的固定资产,有财产归口管理部门书面写明情况上报公司主管领导,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⑸ 凡尚未达到自然报废条件,但已不能正常使用的固定资产,使用部门应查明原因,如实上报;属个人责任事故的应由有关责任人员负责赔偿损失;属自然灾害或其他不可抗力原因造成损失的,应上报总经理,由公司总经理决定处理意见。

  管理实施细则 15

  霍邱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加强我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生活救助资金),是指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资金。

  第二条、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来源,省与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财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救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超出任务范围的,由县级财政承担。以后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四条、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生活救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贫困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对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生活救助资金支出。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六条、生活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县残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存折,并及时告知救助对象。

  第七条、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残联、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没有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上报资料的;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八条、生活救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将救助范围、对象、经费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保证生活救助资金运行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县残联、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管理实施细则 16

  财务部是公司一切财政事务及资金活动的管理与执行机构,负责公司日常财务管理、筹资管理和财务分析工作,其工作范围和职责主要有:

  1.负责公司财务管理工作。编制公司各项财务收支计划;审核各项资金使用和费用开支;清理催收应收款项;办理日常现金收付、费用报销、税费交纳、银行票据结算,保管库存现金及银行空白票据;做好公司筹融资工作;处理、协调与工商、税务、金融等部门间的关系,依法纳税。

  2.负责公司会计核算工作。遵守国家颁布的会计准则、财经法规,按照会计制度,进行会计核算;编制年度、季度、月份会计报表;按照会计制度规定设置会计核算科目、设置明细账、分类账、辅助账,及时记账、结账、对账,做到日清月结,账账相符、账实相符、账表相符、账证相符;管理好会计档案。

  3.负责公司成本核算和成本管理。设置成本归集程序和成本核算账表,做好成本核算,控制成本支出,收集登记汇总各项成本数据资料,及时、正确地为成本预测、控制、分析提供资料;按合同、预算、审核支付工程、设备、材料款项,配合各部门做好工程、材料设备款的结算及工程决算;完善各项成本辅助账的设置,健全各项统计数据。

  4.建立经济核算制度,利用会计核算资料、统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的资料,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判断和评价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和财务状况,为公司领导决策提供依据。

  5.配合公司内部控制。根据上述工作范围和职责,为加强财务管理,特制定本制度。 资金审批制度:

  ⑴ 所有款项的支付,须经公司总经理批准。如果总经理不在公司,应以电话或传真的方式与其联系,确认是否批准款项的支付,事后请其在用款申请单上补签意见;

  ⑵ 财务专用章、公司法人章及支票必须分开保管,公司法人章,财务专用章由财务负责人保管,支票由出纳负责保管。财务负责人或出纳不在单位期间,印章应指定专人保管。印章代管须办理交接手续,代管人员必须对印章的使用情况进行登记;

  ⑶ 财务部不得将已加盖财务专用章及公司法人章的支票预留在公司;

  ⑷ 开具的支票须写明经批准同意的收款人全称,收取的发票须与收款相符。如收款人因特殊情况需要公司予以配合支付给第三者,必须有收款人的书面通知并经公司总经理批准;

  ⑸用以支付各种款项的原始凭证必须保存原件,复印件不得作为原始凭证。

  管理实施细则 17

  第一条总则。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政策和法规,为调动广大乡村医生工作积性,解除他们的养老后顾之忧,积极稳妥地为乡村医生办理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实行自我保障为主,集体、国家给予政策扶持的基本原则。

  第二条组织。严格按照通知精神和本细则有关规定,以卫生院院长为此项工作负责人,组织实施。

  第三条参保范围。全县各村卫生服务站具备资质的男在60周岁、女在55周岁以下的.乡村医生。有条件的镇、村可放宽至男65周岁,女60周岁。

  第四条承办机构。丰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和各镇劳动保障事务所负责业务办理。

  第五条参保标准。按照每人每月100元的标准缴纳保险费。个人还可以在上述标准基础上增加投保金额多缴不限;年龄较大者也可以一次或数次缴足保险金。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如需调高参保标准,另行商定通知。

  第六条缴纳办法。每季度初15日内,以院为单位,把上季度保险费及时足额地汇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的基金帐户。开户银行:丰县信用联社。帐户名称:丰县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事业管理处。

  第七条保费来源。乡村医生的养老保险金主要由个人缴纳,有条件的镇卫生院可给予适当集体补助,政府补贴可作为退休后的调节基金。

  第八条养老金领取。凡参加农村社会养老保险的乡村医生办理退休手续后开始领取养老金。同时,停止缴纳养老保险费,养老金按月或季度实行社会化发放(划拨到邮政储蓄个人帐户)。领取养老金的最低保证期为10年。领取标准按《江苏省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办法》规定执行。

  1、在投保期意外身亡的,其投保本息一次返还给法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

  2、在10年保证期内因故身亡者,其应领未领个人帐户的剩余部分由法定财产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按原标准领足10年为止,也可以将剩余部分一次性给付。无法确定继承人或指定受益人的按农保经办机构规定支付其丧葬费用。

  3、领取满10年仍健在长寿者,继续按领取标准领取直至身故为止。

  第九条处罚措施。凡因参保人员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卫生规章制度受处理离开工作岗位的,集体不再负担缴纳其养老保险金。

  第十条本细则实施后,上级农保机构如有新政策,按新政策执行。

  管理实施细则 18

  1、保安人员要严格执行商场的安全管理制度,做好防盗、防火、信报收发等工作。

  2、保安人员必须着装上岗,衣着整洁,语言文明,精神饱满。禁止非安保人员进入值班室内看报、闲谈。

  3、严格执行来访客人、车辆登记制度,外来联系工作的人员凭介绍信或身份证办理登记手续,由保安人员开具访问申请单,并电话征得受访人员同意后方可放行。来访人员出门时,应查验收回由受访人员签字确认的申请单。

  4、主动积极配合政府职能部门的'相关工作,对有明显标志的政府公务车辆(如;消防、警车、工商、税务、供电)等公务车辆要主动给于登记,提供进入商场的便利条件。

  5、保安人员要坚守岗位,值班时不得擅离职守,不得睡觉,不得从事与值班值勤无关的活动。

  6、做好信件、报刊收发工作,对电报、挂号信、快递要及时登记、电话通知有关部门和人员。

  7、对出入商场的车辆、人员有权进行检查和询问。对载货车辆出入商场应进行检查,核对货单,并提交经综合管理部或主办部门核准签发的《出门条》后方可放行。发现可疑情况应及时报告商场安全主管,特殊情况可直接拨打公安机关电话报警。

  8、换班交班时要认真做好交接工作,书面交接手续,交代有关未办事宜,明确事宜要

  求,落实未办事宜。

  10、按时开启商场的防盗报警设施和消防报警设施。时刻观察监控系统的异常现象,做好防盗防火等安保工作。发现报警设施发生故障时要及时报告商场安全主管。

  11、每班必须有一名巡查人员。巡查人员必须按时对厂区进行巡查。白天每两小时巡查一次,晚上每一小时巡查一次,并在规定巡查地点做好巡查记录,并接受商场的监管。

  12、保安人员如有以下情况将给予奖励:及时发现、消除并及时报告火灾等隐患,每次奖励50元~500元;及时制止或阻止

  商场内部发生打架斗殴事件,每次奖励100元;抓获盗贼,每次奖励200元~500元。厂区全年未出现任何被盗、火灾等事件,商场给予年终奖励1000元/人。

  管理实施细则 19

  一、医院应加强病历管理,严格遵循《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和《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保证病历资料客观、真实、完整,严禁任何人涂改、伪造、隐匿、销毁、抢夺、窃取病历。

  二、医院必须设置专门部门或者配备专(兼)职人员,负责全院病案(门诊、急诊、住院)的收集、整理和保管工作。至少要为医疗与工伤保险、急诊留观与住院患者建立病历及保存病案。有条件的医院应为所有患者建立与保存病历。

  三、对病历应有适宜的编号系统,病历编号是患者在本院就诊病历档案唯一及永久性的编号。

  四、医院要求医师按照《病历书写基本规范(试行)》的规定书写病历,并加强病历的内涵质量管理,重点是住院病历的'环节质量监控,为提高医疗质量与病人安全管理持续改进提供支持。

  五、病人出院(死亡)时,由医师按规定的格式填写首页后,由病案管理人员在出院(死亡)后24 至72 小时内回收病历,并注意检查首页各栏及病历的完整性,不得对回收的病历进行任何形式修改,同时要做好疾病与手术名称的分类录入,依序整理装订病历,并按号排列后上架存档。

  六、除涉及对患者实施医疗活动的医务人员及医疗服务质量监控人员外,其他任何机构和个人不得擅自查阅该患者的病历,借阅病案要办理借阅手续,按期归还,应妥善借用病历保管和爱护,不得涂改、转借、拆散和丢失。除公、检、法、医保、卫生行政单位外,其它院外单位一般不予外借,持介绍信,经医疗管理部门核准,可以摘录病史,七、有病历的安全管理制度、设施与具体措施能到位,病历封存,或提供病历复印服务应符合《医疗机构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等法规的规定。

  八、本院医师经医疗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借阅死亡及有医疗纠纷等特定范围内的病历,但不得借阅本人亲属及与本人存在利益关系的患者病历。

  九、住院病历原则上应永久保存,门诊病历至少保存15 年,住院病历至少保存30年,涉及患者个人隐私的内容应按照《统计法》予以保密。

  管理实施细则 20

  为增强英语教学实力,开展学科双语教学,我校拟聘请外籍教师,以提高学生英语水平,发展学生英语的实际运用能力,凸显我校英语学科的教学特色。除要求教职工在对外籍教师的接触中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涉外人员守则》外,为加强对外籍教师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日常工作的管理,结合我校具体情况,制订以下补充规定:

  (一)认真学习贯彻国家对外政策,强化组织观念,加强纪律性。重大事件及时请示汇报。

  (二)与海外人士接触时,我校全体人员应讲究文明礼貌,热情友好,不卑不亢,以礼相待。

  (三)严格执行保密规定,注意内外有别。不同外籍人士谈论不能公开的科研成果或其他的国家机密。不私自带外籍人士到研究室或其他对外保密的'场所参观。

  (四)维护国家利益和民族尊严。如遇外籍人士发表有损于我国家或学校利益的言论或提出怀疑误解的问题时,应阐明国家、学校的立场或给予必要的解释。不做不利于国家或学校的事,不说不利于国家或学校的话。

  (五)严禁向外籍人士索取财物或兑换外币,不得背着学校同外籍人士私自交往,不得为个人的目的主动和外籍人士拉关系,甚至与外籍人员合谋,弄虚作假,欺骗学校。

  (六)与外籍人员交往时不接收贵重礼品。确实有不便拒绝的,应向校领导及有关外事管理部门汇报登记。

  (七)不得私自邀请外国记者、领使馆人员来校;未经批准,不得参加外国使馆组织的晚会或其他活动。

  (八)警惕个别外籍人员用各种手段腐蚀引诱、拉关系,刺探我国、我校政治、军事、经济、科技情报,进行非法活动。

  (九)除工作安排或与外籍人士有预约外,不得随意进入外籍人员住房,影响他们的工作和休息。不主动邀请外籍人士到学生宿舍。严禁与外籍人员发生不正当关系。

  (十)组织与外籍人士一起郊游或举行晚会、舞会须事先征得批准,坚持勤俭办事的原则,不搞铺张浪费。严禁酗酒。须严格控制饮酒量,饮酒不得超过个人酒量的三分之一。

  (十一)协助做好安全保卫工作,保证外籍人士的人身、财产安全及正常活动。

  (十二)经常组织学习外事纪律,检查遵守外事纪律的情况,及时处理违反外事纪律的人和事。

  管理实施细则 21

  1、凡公司员工,须严格遵守公司的有关规定,遵守国家相关计算机行业和互联网络的法律法规,如《计算机软件保护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管理暂行规定》等,不得从事危害国家和公司利益的活动。

  2、员工应遵守公司保密制度,不得向第三方泄漏任何技术、业务机密信息。

  3、凡公司员工,需努力树立敬业精神,按时完成本职工作任务,同事间彼此树立精诚团结的精神,塑造企业积极进取、讲求效率的'工作氛围。

  4、公司按国家规定实行双休日及节假日放假,不得无故迟到早退。信息采编及编辑人员将在双休日及节假日轮流替换。正常上班时间:上午09:00-12:30、下午14:00-17:30(每日7小时)。事假或病假必须提前通知主管人员或办公室人员。

  5、非白班的公司员工,无特别任务外出的,上下班时间以白班时间为原则安排,每周工作时间控制在40-44小时之内。

  6、出差人员除正常开支外,每人每日补助费为100元。

  7、公司鼓励购买和开发密切相关的技术参考资料,可在审批并登记后全额报销。

  8、日常因公事的交通费用可全额报销。

  9、为了避免上班时间受到聊天的干扰,而又要保持内部通信的顺畅。所有员工在上班时间内必须连接到内部oicq服务器,除特批人员,一律不准连接外部oicq服务器。

  10、公司员工不允许在外兼职。

  11、周一到周五,除和项目有关的需要外,不允许在办公室玩游戏。

  12、除因工作需要外,避免在公司内会客,任何公司以外人员绝对禁止使用公司电脑。

  13、上班时间内,员工不允许在开放式办公区吸烟。

  14、下班后员工一律要把个人pc机关闭,严禁不工作的个人pc机通宵开机。

  15、未经当事人同意,不得乱开其他人的个人pc机。

  16、员工要遵守公司的文件审批、报销审批、付款审批、办公品领用等其他日常工作制度。

  17、凡发现违反以上工作制度者,首次批评,二次警告,三次酌情罚款,屡次违反不改者公司将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者作开除处理。

  管理实施细则 22

  为了保证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安全,提高岗位操作人员的自我防护能力,防止发生绞伤事故,特制定本制度。

  一、运转设备指选厂工艺设备、探矿挖掘设备、电器运转设备、井下提升设备以及其他动力机械运转设备等。

  二、在运转设备操作人员,必须掌握运转设备的性能、启动、停止的`操作程序和故障处理方法,并要严格遵守安全技术操作规程和工艺开车纪律,非设备人员不准操作运转设备及在设备岗位停留。

  三、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必须保持精神充沛、注意力集中、严禁打闹、打盹、睡岗、酒后上岗。

  四、裸露在外的转动部位以及其他运转部位必须安装防止绞伤的安全防护罩,旋转设备周边要设隔板或防止绞伤的围护栏。

  五、不准跨越和坐卧运转设备及防护装置。

  六、运转部位绞进物料及缠绕物时,要避开抛甩危险区,立即停机处理,不准用手拖拉硬拽,防止发生危险。

  七、严禁在运转中擦拭、触摸运转部位,严禁用工具触及运转中的转动和输送部位。

  八、停机处理故障时,必须切断设备电源,并挂警示标志。开机时要对设备内外、周边有无人员和搭放物料搞好清理检查,确认安全后,方可启动设备。

  九、在设备仓内作业和机体等隐暗处作业必须有专人看护。

  十、在运转设备岗位作业时,衣扣、袖口、裤脚必须严紧,不准穿高跟鞋和披衣敞怀。

  十一、严禁在设备上或设备旁边搭放物料。

  十二、卷扬提升设备必须有过卷器、控制闸,并保证安全有效,使用钢丝绳必须符合国家安全要求规定,并定期检查或更换,操作人员必须经过专业部门培训,持证上岗,未经培训和无证人员不准操作。

  十三、压风工要经专业部门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操作,要经常观察压力表、减压阀的安全灵敏有效情况,仪表损坏失灵要立即更换,安全减压阀失灵要立即停机并向领导报告。

  十四、挖掘设备作业半径15米内禁止人员停留,运行中禁止检查修理设备,行走时禁止靠近机体观察设备是否异常。

  十五、严格遵守其他岗位操作规程和管理制度。

  管理实施细则 23

  为加强教练员队伍建设,提高全体教练员的素质,充分调动教练员的积极性,提高教学质量,根据交通部机动车驾驶培训规定,结合我公司实际,制定本制度。

  1、公司聘用的教练员(理论教员、实操教员)必须符合交通部颁布的《机动车驾驶培训机构资格条件》有关教练员的要求。

  2、公司聘用新教练员采取社会招聘、定向培养等形式,由教务科实操负责人和理论负责人进行面试和测试。

  3、招聘的教练员必须参加省运管局的`统一培训考试。

  4、办公室负责办理聘用劳动合同、安全责任书、填写员工登记表。

  5、聘用合同期限一般为六年。聘用期的前三个月为试用期。

  6、在聘用期内对违反公司有关规定,无法遵守公司规章制度的根据合同规定,可终止聘用合同,解除聘用关系,情节严重影响恶劣的教练员,予以开除。

  7、在聘用合同期内双方不得无故终止聘用合同,特殊情况下,需提前40天书面通知对方。教员辞聘应按聘用合同规定承担责任。

  8、严格按照教学大纲程序教学。

  9、按时通知和组织学员参加各种考试,保证到考率,考试前向学员说明考试目的、程序、内容、纪律及补考相关事宜。

  10、考试前检验学员身份证、机能证和学习流程表,说明注意事项并提前将学员带到指定的考点列队待考。

  11、尊重考官,服从指挥。

  12、学员补考由教练员经办公室考试部门另行约考,约考后并将考试的具体日期及时通知教练员,由教练员通知学员。

  13、训练期间发现车辆故障,不准继续使用,能排除的应排除,不能排除的应立即送修。

  14、对提出调车、调教练的学员,要积极协助领导做好调整或调解工作,不得打击报复,服务要热情,学员有呼必应,有问必答,有事必办,有难必帮。努力实践零缺点。

  15、建立教练员考评制度,实行年终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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