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09-03 16:21:53 管理 我要投稿

(通用)管理实施细则15篇

管理实施细则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全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湖南省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管理办法》(湘财农〔20xx〕1号)和《湖南省公益林管理办法》(湘林资〔20xx〕28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是指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专项下达给我县用于国家级、省级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的管护补助支出资金(以下简称公益林补偿资金),依据中央财政和省级财政确定的补偿标准、补偿范围、补偿对象进行补偿。

  第三条 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负责组织辖区内公益林管护和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工作,要明确一名领导具体负责。乡镇林业站、乡镇财政所负责组织实施,要将工作职责落实到人。乡镇责任人名单应送县林业局备案。

  第二章 资金支出管理

  第四条 国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用于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公益林管护人员劳务补助费和公益林营造、保护、管理等支出。国有单位应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建立专账,对补偿资金进行核算,专款专用。

  第五条 集体和个人所有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分为经济补偿和管护费,经济补偿费用于公益林林权所有者或经营者管护公益林的补偿,管护费用于县级林业部门统一护林以及森林防火、林业有害生物防治、监测预报、公益林宣传牌设立等。

  第六条 乡村组等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支出,实行乡镇财政报账制管理;要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制度,按村设立补偿基金专账,对补偿基金单独核算,专款专用,除用于公益林营造、抚育、保护和管理外,结余的资金经集体成员代表会议决定,在当年内分配到本集体全体成员,且每年要将补偿资金收支使用情况在本村、组范围内公示。

  报账时支出单位应提供合法的开支发票、支出单位会审意见、乡镇人民政府组织林业站、财政所、村委会的验收结论、经乡镇林业站在所有发票上进行审核,并经乡镇人民政府领导审批后,财政所才能受理予以审核报账。

  第三章 资金拨付

  第七条 国有林场等国有单位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到单位账户。

  国有林场代管的村组集体公益林,其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到国有林场单位账户,由国有林场负责按规定和合同约定拨付到位。

  乡、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到乡镇财政所,其中村、组集体部分再由乡镇财政所划拨到村级结算专户中按各村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

  第八条 个人的公益林补偿资金通过乡镇财政补贴“一卡通”打卡到户。如因林权尚未落实到户且目前补偿资金到户确实困难的,其补偿资金暂时先由县财政拨到乡镇财政所村级结算专户中按各村设立的“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由乡镇政府督促乡镇林业站、村委会在当年内按本细则的规定落实到户,建立花名册存档,再将补偿资金打卡到户。

  第九条 公益林补偿资金的拨付实行限期办结制。各级各单位要在规定的时限内认真履行职责,具体工作步骤和职责分工如下:

  1、县财政局应在收到上级补偿资金文件之日,即通知县林业局,县林业局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金计划和发放要求布置到乡镇。

  2、各乡镇政府在县林业局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下发后2个工作日内,依据年度工作方案,组织实施本乡镇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工作,将工作目标细化,责任到人,明确奖罚措施。

  3、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在县林业局补偿资金发放通知下发后3个工作日内,依据批准的公益林补偿面积、补偿标准、分户档案、管护合同,结合上年度本地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成果,分村提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发到各村完善信息和张榜公示。

  4、村委会、村民小组在本乡镇(场)下发通知后8个工作日内,完善本村、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在本村、组内公示5~7天,留存公示材料和现场照片;将经过公示无异议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由经办人、负责人签字、加盖村委会公章后,连同公示材料和现场照片送到所属乡镇林业站(林场)。并对本村本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5、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在收到村委会正式提交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后3个工作日内,审核汇总本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经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本单位公章,装订成册,送所属乡镇财政所和乡镇政府审核。

  乡镇财政所、乡镇政府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经经办人和负责人签字后,加盖本单位公章,再送回乡镇林业站。

  乡镇林业站(国有林场)在本乡镇财政所、乡镇政府审签后,2个工作日内将本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一式三份),连同电子文档一并送到县林业局公益林办审核,同时送财政所一份,自存一份。

  乡镇政府、乡镇财政所、乡镇林业站应对本乡本镇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名册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

  6、县林业局公益林管理办公室在收到乡镇场提交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7个工作日内,完成数据、逻辑、形式审核。对有错误或有遗漏的信息表返回乡镇林业站,由乡镇补充完善后重新提交。并汇总全县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数据,将汇总表及各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一式二份)和电子表格送县林业局计财股。

  县林业局计财股应在7个工作日内,依据公益林办提交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和汇总表,建立公益林补偿资金拨付审批表,起草公益林补偿资金安排文件,一并送县财政局农业股审核后再报县人民政府分管领导审批;并将补偿资金发放名册(一式二份)及电子文档送交财政局农业股,将资金安排文件发到各乡镇场;同时组织人员将审核合格的乡镇公益林补贴数据录入到“湖南乡镇财政补贴平台”内,并在平台完成数据上报。

  7、县财政局农业股留存一份根据县林业局送交的资料,在7个工作日内,完成公益林补偿资金指标核对和资金安排文件的审签,并将补偿资金按渠道拨付到乡镇财政所、国有单位、林业局、乡镇财政管理局,将全县公益林补贴登记表电子文档送乡财局审核打卡发放。

  县乡镇财政管理局应在林业局上报数据并相关资金,到达补贴发放专户后2个工作日内将资金打入“一卡通”帐户。

  8、乡镇财政所要配合乡镇林业站、村委会完善农户补贴账户信息;对上级下拨的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按经乡镇政府、林业站、财政所审核盖章后上报县林业局审核合格的补偿资金发放名册,在上级下拨的.村组集体的公益林补偿资金到帐后3个工作日内拨付到各村“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专户”;要加强监督检查补偿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建立本乡镇补偿资金兑付管理档案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公益林管护

  第十条 各乡镇政府负责组织乡镇林业站、村委会结合山林权属落实本辖区公益林管护责任,建立完善公益林档案。要分小班查清林地权属、林权权利人和面积,逐小班逐户做好登记,并分户汇总,以村、组为单位公示七天。公示无异议后建立公益林分户档案,任何人不得随意变更公益林档案。

  第十一条 村委会、村民小组分别负责组织将辖区内公益林山场、补偿面积按山林权属落实到户,建立本村、组公益林分户档案,组织完成公益林管护合同(一式四份)的签订,向乡镇林业站、财政所提交真实、准确、完整、经公示无异议的公益林补偿面积分户信息花名册和公益林管护合同等相关资料。

  第十二条 乡镇林业站负责将公益林补偿范围、面积落实到山头地块;协助村委会、村民小组按公益林山林权属落实到户、造册公示、签订公益林管护合同,落实管护责任。严格审核汇总本乡镇公益林分户花名册,并对分户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准确性负责。建立本乡镇公益林管理档案,每年10月30日之前向县林业局报送年度管理台帐。

  第十三条 县林业局应按隶属关系与承担管护任务的国有林业单位、集体和个人签订公益林区划与禁伐、限伐管护合同。乡镇政府或村委会应与护林员签订公益林管护责任书。管护合同和责任书式样由县林业局制定,乡镇林业站组织完成签订工作,并整理成册送交县林业局一份。

  第十四条 公益林管护单位和个人应按照管护合同、责任书规定等履行补植造林、护林防火等义务,根据管护合同、责任书履行情况领取补偿资金。

  第十五条 各乡镇林业站要会同财政所每年组织开展一次公益林管护情况自查验收,验收材料经验收人和管护人员签字后,每年10月30日之前向县林业局报送年度公益林管护情况自查验收报告,再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组织按乡镇进行复查,具体方案由另文规定。检查验收情况及获取补偿资金的人员名单、补助金额由各村在当地进行张榜公布,作为发放补偿资金的依据。对按合同履行管护责任,完成管护任务的人员,全额发放公益林补偿资金;对未按照合同规定履行管护义务,或未完成公益林补植造林和采伐迹地、火烧迹地更新造林,或发生乱砍滥伐、乱采滥挖林木、乱垦乱占林地等破坏公益林(地)行为的,扣减或不予支付其公益林补偿资金,扣减和不予支付的公益林补偿资金,由县财政拨入县林业局森林生态效益补偿资金专户,专项用于乡镇或村公益林的林业有害生物防治和森林防火等管护性支出以及护林员奖励。

  第十六条 经批准征、占用公益林地的,自批准下年起核减补偿资金。

  第五章 考核与奖罚

  第十七条 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和公益林管护以乡镇场为单位进行年度检查考核。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根据各乡镇场公益林补偿资金管理和公益林管护检查验收情况进行综合评分,评定一、二、三类乡镇场,并通报考核结果。

  第十八条 各乡镇政府、国有林场要制定年度工作方案,建立年度目标责任制,将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和公益林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工作细化,责任到人,明确奖罚措施。

  第十九条 县财政每年安排专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用于全县公益林管护情况检查验收、补偿资金发放管理和考核奖励,由县林业局会同县财政局根据年度检查考核情况,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落实到乡镇和国有林场,并对先进单位、个人予以奖励。具体安排如下:

  按每个乡镇和国有林场以3000元为基数,和公益林管护面积每亩0.05元和打卡到户户数每户0.5元的标准核算乡镇和国有林场工作经费;同时对考核为前三名的一类乡(镇、场),每乡(镇、场)奖励10000元,考核为前四到八名的二类乡(镇、场)奖5000元;按公益林管护面积每亩0.05元的标准安排全县公益林管护情况复查经费。

  乡镇超过规定期限上报补偿资金发放花名册、报表、总结、自查验收报告等有关材料,每超过1天核减该乡镇工作经费的1%,并取消评奖资格。

  第二十条 为及时准确搞好我县“森林生态效益补偿基金”发放工作,各个环节谁签字谁负责,明确乡镇人民政府及所属站、所、村委会以及县直机关部门的负责人为第一责任人,具体经办或专管员等为直接责任人。并严格按照国务院国发〔20xx〕35号文件第三章第三条规定执行,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对未按规定完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套取、挤占挪用财政资金的问题实行一案双查,不仅严肃查处直接当事人,还要追溯追查申报、审批等环节相关部门和人员责任。

  对违反专项资金使用规定,截留、挪用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或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触犯刑法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章 其 他

  第二十一条 本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执行,原新政办发〔20xx〕36号文件同时废止。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由县林业局、县财政局负责解释。

管理实施细则2

  第一条为加强水库大坝(以下简称大坝)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生命财产的安全,根据国务院《水库大坝安全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本省境内坝高15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上的大坝。

  大坝包括永久性挡水建设物和与其配合运用的泄洪、输水和过船建筑物,以及与坝体联结的电站厂房和其他建筑物。

  坝高15米以下、10米以上或者库容100万立方米以下、10万立方米以上,对重要城镇、交通干线、重要军事设施、工矿区安全有潜在危险的大坝,其安全管理参照细则执行。

  第三条大坝的扩建、改建、除险加固的工程主设计,必须由具有相应资格的单位承担;并依照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技术管理程序编制设计文件,上报有关主管部门审查批准后,按照批准的设计方案实施。

  第四条大坝工程设计包括主体工程和与主体工程配套的工程观测项目,如渗透压力、渗流量、变形、沉陷、位移、降雨、水位、出库流量等,以及通讯、动力、照明、交通、消防、管理房等设施的设计。

  上述设施不完善的已建大坝,应在扩建、改建或者加固的设计中补充完善。

  第五条大坝施工必须由具有相应资质证书的施工单位承担。施工单位必须依照施工承包合同规定的设计文件、图纸的要求以及国家和省有关部门制定的'规范规程进行施工和管理。

  第六条兴建大坝时,建设单位应当根据批准的设计方案,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下列标准划定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并树设界标桩标志。城市规划区内的大坝管理范围的划定,必须符合城市规划。

  (一)大型水库(库容1亿立方米以上)和重要中型水库,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2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50米。

  (二)中型水库(库容100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亿立方米)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大坝,从坝脚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00米,从左右岸墙(或坝头)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30米?(三)小型水库(库容10万立方米以上不满1000万立方米)大坝,其管理范围由县级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单位,应根据实际需要,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划定水库大坝保护范围。

  大、中型水库的泄洪道超出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的,管理和保护范围从泄洪道外侧翼墙算起水平距离不少于15米。

  (四)未达到标准的大坝,其管理和保护范围可以适当扩大。

  已经划定的水库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超过上述标准的,不予变更。没有达到上述标准的,应当按上述标准重新划定。

  已建大坝尚未划定管理和保护范围的,大坝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安全管理的需要,报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本细则规定的标准划定。

  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和保护范围内的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依照国家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执行。

  第七条禁止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进行爆破、打井、采石、采矿、挖沙、取土、修坟、开荒、炸鱼、开采地下资源和其他危害大坝安全的活动。

  未经批准不得在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建筑房屋及其他建筑物。大坝管理和保护范围内妨碍大坝安全的原有建筑物应予拆除;经大坝主管部门批准暂缓拆除的,应丈量登记,不准扩建、改建。

  第八条禁止在大坝的坝顶、坝坡戗台行驶履带拖拉机、硬轮车及重型车辆;不是兼做公路的大坝坝顶、坝坡戗台,未经大坝管理单位许可,不得在坝上行使机动车辆。

  第九条大坝主管部门应按要求配备合格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大型水库不少于5人;中型水库不少于3人;小型水库不少于2人。

  第十条未达到国家有关部门规定防洪标准、抗震设防标准,或者有严重质量缺陷的水库大坝,必须制定控制运用计划。

  控制运用计划,由工程管理单位编制,经大坝主管部门审查后,按下列程序审批和备案:大型水库,征求所在地县级三防指挥部意见后,报市三防指挥部审核、省三防总指挥部批准,送省人民政府和国家防汛抗旱总指挥部备案。中型水库经县级三防指挥部审核,报市三防指挥部批准,送省三防总指挥部备案。小型水库由乡镇水利管理机构提出意见,报县三防指挥部批准,送市三防指挥部备案。

  第十一条大坝管理单位必须依照下列标准做好防汛抢险主要物资的储备:

  (单位:每10米坝长的储备量)

  ----------------------------------------

  类别|大型水库|中型水库|小型水库

  |-----------|---------|-----

  坝高(M) |10 |20 |30 |10|15|20 |10|10|15

  数量|至|至| |至|至| | |至|

  名称、规格|20 |30 |以上|15|20|以上|以下|15|以上

  ---------|---|---|---|--|--|---|--|--|--

  大石(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碎石(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中砂(m3) | 6 | 8 |10 |3 |5 | 6 |1 |2 |3

  ---------|---|---|---|--|--|---|--|--|--

  粗砂(m3) | 5 | 8 |10 |3 |5 | 5 |1 |2 |3

  ---------|---|---|---|--|--|---|--|--|--

  草包或尼龙袋(个)|120|130|150|60|80|120|20|40|60

  ----------------------------------------

  第十二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因险情导致垮坝的淹没地区范围和淹没区居民疏散应急方案,报同级三防指挥部批准。涉及相邻地区的,由主管的三防指挥部会同有关地区的三防指挥部批准,或者报请上一级三防指挥部批准。

  第十三条大坝出现险情征兆时,大坝管理单位应当立即报告大坝主管部门和主管的三防指挥部,并采取抢救措施;有垮坝危险时,应及时向预计的垮坝淹没地区发出警报。

  第十四条大坝主管部门应当建立大坝定期安全检查、鉴定制定。

  大坝检查、鉴定的项目包括:

  (一)大坝。坝身裂缝、塌坑、滑坡、隆起、蚁害、鼠穴、风浪冲刷,坝踵水面漩涡、浸润、渗漏、防渗和减压、滤排水设施以及铺盖层的压渗性能等。

  (二)混凝土坝。裂缝、渗漏、剥蚀、冲刷、磨损、气蚀、脱碱;伸缩缝止水,坝墩及基座稳固程度,廊道漏水,灌浆帷幕,反滤排水设备,渗水等。

  (三)浆砌石坝。块石松动、坍塌及局部变形,粘土防渗体裂缝、穿孔,沥青混凝土护坡裂缝、隆起、水泡、蠕变及老化等。

  (四)金属结构件和电大设备。金属结构件的变形、裂纹、锈蚀、气蚀、油漆剥落、磨损、振动、焊缝、锤钉等;电器设备的老化、残缺、松动等。

  (五)闸门和启闭机。包括第四项所列项目和门叶框架、面板扭曲,门槽和止水,启闭机运转灵度,嘈音和振动,螺杆弯曲度,机件的磨损、锈蚀、钢丝绳锈蚀、断丝和疲劳度,吊点结合、受力状况以及电气安全保护装置等。

  (六)水流形态的观测。包括进水口、闸后、堰后的水流形态和拦污栅、拦鱼设施、漂浮物的阻壅水状况等。

  (七)大坝附属工程、动力、照明、交通、通讯、安全防护、避雷设施和观测设施的完好程度。

  第十五条大坝应当建立定期观察制度。

  大、中型水库大坝必须观测的项目:

  (一)土坝和土石混合坝:沉陷、位移、浸润线、渗漏量、坝基承压水、坝基和坝脚附近的渗水压力,绕坝渗流等。

  (二)混凝土坝和浆砌石坝:沉陷、位移、伸缩缝、扬压力、渗漏量、砼坝内温度和应力以及坝前水温等。

  (三)泄水、输水建筑物:沉陷、位移、扬压力、断裂、渗水、水流形态、上下游河床变形等。

  (四)坝前水位、库区雨量等。

  小型水库大坝的观察,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大中型水库大坝的观测内容制定。

  第十六条因建设需要征用或毁弃水库大坝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经大坝主管部门和同级三防指挥部核准,由同级人民政府审批,报上一级三防指挥部备案。并由建设单位赔偿大坝管理单位的经济损失。

  第十七条违反《条例》和本细则的行为,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十八条本细则自1994年2月1日起施行。

管理实施细则3

  第一条

  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提高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大型仪器设备在我校教学、科研及社会服务中的作用,根据《教育部办公厅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研基础设施和科研仪器开放共享的指导意见》《大学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管理办法》和《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适用范围

  利用国拨资金、自筹资金、科研资金等学校所有的经费购置的大型仪器设备以及国内外单位及个人捐赠给学校的大型仪器设备均应实行开放共享。

  第三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整体模式

  建立以公共服务平台为主,课题组直管为辅的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管理模式。对应用领域广、面向多学科应用且相关性较强的大型仪器设备,通过集中建设及对已有仪器设备进行整合,使其形成完整的设备体系,建立面向全校和社会服务的校级公共服务平台,实行全面对外服务;将价值较高,在某些学科领域内部通用性较强且具备共享条件的大型仪器设备集中起来建立院级公共服务平台,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实行开放共享;对专业性强、价值高但应用面狭窄的大型仪器设备实行课题组直接管理,在满足科研需求的前提下,鼓励开放共享。

  第四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组织机构与职责分工

  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全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组织协调和统筹管理,各二级单位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具体管理。

  (一)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职责

  1.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体系建设和制度建设。

  2.负责推动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平台的建设。

  3.负责协调大型仪器设备收费标准的统一制定。

  4.负责建设与管理学校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平台,及时更新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

  5.负责协调各二级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

  6.负责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益考核工作。

  (二)各二级单位职责

  1.负责本单位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的运行管理,包括制定开放共享管理办法、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经费分配管理办法、工作量计算方法、考核评价管理办法、激励措施等相关规章制度,建立有效的开放共享管理体制和完善的开放共享运行模式。

  2.通过整合大型仪器设备建立院级开放共享平台,将能够共享的仪器设备纳入开放共享平台统一管理,并在管理机制、技术队伍建设、开放共享服务所需条件方面提供支持。

  3.切实落实大型仪器设备有偿服务机制,扩大对外服务,提高大型仪器设备使用效益。

  4.统筹管理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入经费。

  5.在学校开放共享信息平台上完成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更新、预约、使用登载、收费登载、成果收集及登载、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

  第五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体平台管理

  1.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实体平台是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工作的执行机构和服务主体,负责本平台大型仪器设备的日常运行、收费管理、维护和维修,技术人员的组织管理,独立的经费核算与分配,完善的'考核、评价与奖惩机制。

  2.校级开放共享服务实体平台是学校投入大规模资金建设的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开展高水平科学研究、人才培养,实行全面对外开放共享服务。

  3.院级开放共享服务实体平台是二级单位通过整合现有仪器设备建成的公共服务平台,其主要任务是在满足本学科服务需求的基础上实行开放共享服务。

  4.学校以建立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实体平台作为实验室公房补贴核算的基础;大型仪器设备公共服务平台的服务成效作为公房补贴计算的依据。

  第六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信息平台管理

  建立开放共享信息平台,单价在20万元及以上的性能良好、运行正常且不涉密的大型仪器设备应纳入学校开放共享信息平台。确保用户便捷查询大型仪器设备相关信息,确保机组人员利用信息平台完成大型仪器设备信息更新、预约、使用登载、收费登载、成果收集及登载、数据填报等相关工作。

  第七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及财务管理

  1.大型仪器设备实行开放共享、有偿服务的管理原则。

  2.二级单位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专用账户对开放共享服务费用进行统筹管理,在一定程度上满足仪器设备运行、维护、维修等方面的经费需求,提高机组积极性。

  3.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获得学校开放基金资助的服务收费管理按照《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八条

  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共享效益考核

  1.学校每年对大型科学仪器设备的使用效益进行考核。考核内容包括机时利用、人才培养、科研成果、功能利用与开发、服务收入、日常管理等方面。

  2.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参照《大学大型仪器设备效益考核实施细则》相关规定执行。

  3.为促进大型仪器设备专管共用和对外开放,学校拨专款设立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获得学校开放基金资助的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开放基金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4.学校设立大型仪器设备维修基金,用于支持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维修基金管理按《大学大型仪器设备维修管理实施细则》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实验室及设备管理处负责解释。

管理实施细则4

  为了搞好我县县道养护管理工作,依据《洛阳市县乡公路养护管理条例》,结合我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县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1、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服从上级的各项工作安排部署,遵守单位各项规章制度和工作纪律,做好公路养护工作。

  2、公路养护管理人员必须保持所管护的路段畅通、整洁,定时对管护路段路面进行彻底清扫、路肩进行除草整理、边沟进行清理等日常养护管理工作;同时,积极配合上级搞好农村公路创建等工作,管理制度《县公路养护管理人员管理实施细则》。

  3、养护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管护路段路面、桥梁、隧道、涵洞、路沿带、挡土墙、防护坡、道路交通标志等附属物等损坏情况和水毁塌方情况,及时做好统计上报工作,同时做好管护路段各种报表填写和上报工作,所有填报数据必须真实可靠,不得瞒报、虚报。并在力所能及的情况下,及时做好5方以下的塌方清理工作,排除管护路段的'各种险情,在最短的时间内消除安全隐患。

  4、坚决制止侵占、损害公路及公路设施的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要及时上报单位,交给所农村公路路政管理大队及时进行处理,依法维护农村公路的路产、路权。

  5、所有养护管理人员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保持通讯畅通。无故不到岗者,一经发现,第一次预以警告,第二次扣发当月50%的工资,第三次直接扣除当月所有工资,并交所进行严肃处理。

管理实施细则5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工程事业部(以下简称“事业部”)员工出勤管理,规范员工考勤行为,明确出勤、缺勤计算方法,根据《xxx员工考勤管理制度》,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适用范围

  一、本制度适用于事业部各职能部门及所辖项目部全体员工。

  二、集团公司员工到事业部出差或临时借调到事业部的,适用《xxx员工考勤管理制度》;集团公司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管理职责

  一、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负责整个集团考勤工作的整体规划,并负责监督、指导事业部员工考勤管理工作。

  二、事业部综合管理部经理负责制订、修订、培训本细则,各部门负责人负责审核本细则内容,审核通过后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批。

  三、事业部综合管理部经理在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授权下,负责管理事业部“钉钉”办公软件后台,并根据实际情况制订、调整事业部员工考勤规则。

  四、事业部综合管理部人事岗负责监督员工日常出勤情况,按时统计员工出勤,并制作考勤表。

  五、事业部员工在执行本细则过程中,如有疑问,由综合管理部人事岗负责解释。人事岗无法处理的,报至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员,并及时反馈处理信息和解决方案。

  第四条工时制

  一、事业部办公室员工

  (一)事业部办公室员工实行每周五天和六天交替工作制,即星期一至星期五是固定工作日,星期六是交替工作日,星期日是固定休息日。交替规律以自然周计算,从一而终,不受法定节假日影响。

  (二)事业部办公室员工实行标准工时制,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08:30-12:00分,下午13:30-17:30分,每日工作时长为7.5小时。

  二、项目部员工

  (一)项目部员工实行综合工时制,即每月有2天休息日,全年共计24天休息日,休息日之外全部为工作日。若集团公司有统一安排休息的,以发文通知为准,不扣除24天休息日。

  (二)通常情况下,项目部员工每日工作时间为上午08:30-12:00分,下午13:30-17:30分。若施工工期紧张,需要延长每日工作时间的,由项目部根据工程实际统筹安排。

  第五条基本规定

  一、事业部员工必须自行配备智能手机,并在手机上安装“钉钉”办公软件,用以落实考勤相关工作。因特殊情况不能配备智能手机的,由综合管理部人事岗上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备案后,可采用纸质签到方式进行考勤。

  二、新员工入职当日,由人事岗负责指导安装“钉钉”办公软件,协助新员工注册“钉钉”账号,同时报请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将其纳入考勤组。

  三、员工离职的,由人事岗上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由人力资源组在员工离职当日关闭其“钉钉”账号,以免离职员工照常打卡考勤。

  四、员工必须使用手机“钉钉”软件亲自打卡考勤,如有代打卡行为的,每次对委托人和代办人各给予500-1000元罚款。

  五、实行标准工时制的,上班和下班各打卡一次,中间时段不用打卡。实行多个班次的,每个班次的上班和下班均要打卡。采用纸质签到方式记录考勤的,每个工作日手工签到两次,上班和下班各签到一次。

  六、无论采用一个班次还是多个班次,在每日的起止时间段内,打卡次数必须为双数,以保证“若有上班卡,则必有下班卡”。

  七、通常情况下,员工考勤地点为员工常驻办公地坐标区域内,具体区域范围由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设定。

  八、集团公司高层领导或特殊岗位员工,经总裁批准后可免予考勤。

  九、考勤周期按自然月计算,即每月1日至本月最后一日为一个自然月。

  十、自然周以星期一为第一天、星期日为最后一天计算,星期六、星期日为周末。

  十一、每日以00:00分为开始时间、以23:59分为结束时间。员工在使用“钉钉”进行打卡及申请、记录等相关工作时,时间一律以钉钉后台运行的时间为准,不以员工自行设置的手机时间为准。

  第六条迟到

  一、正常情况下,员工在当日上午08:36-09:30分打上班卡的,视为迟到。

  二、员工在上班途中应关注时间,若预知迟到,应在08:30分前通过“钉钉”信息向直接上级领导报告,以便领导做出相应安排,以免影响工作。

  三、迟到的员工应在到达工作地点或外勤地点后打卡,在上班途中、未进入工作地点范围或未到达外勤地点不得打卡。

  四、迟到的员工应当乐捐,乐捐金额见表1:《迟到时长与乐捐金额对照表》。乐捐款在迟到员工的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员工上班当日若迟到1小时以上(即09:30分后打卡)、3.5小时以下的,应当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迟到时长与表1合并计算,正常乐捐。未向直接上级说明情况的,按旷工半日处理,处罚1.5日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单独从工资中扣除,迟到时长不再与表1合并计算。

  六、员工当月迟到累计在三至五次的,由直接上级对其进行口头警告;在六至八次的,在事业部范围内进行书面通报批评;超过八次的,视为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由工程事业部报请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建议辞退。

  第七条早退

  一、员工当日上午正常上班,因处理个人事务需要在下午提前下班的,可申请早退。

  二、早退员工应提前10分钟以上通过“钉钉”信息向直接上级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提前下班。未经批准不得提前下班;强行提前下班的,按第八条进行处罚。

  三、员工早退时,应在离开工作岗位之时打下班卡,不得延迟打卡,不得离开工作地点打卡。

  四、早退的员工应当乐捐,乐捐金额见表2:《早退时长与乐捐金额对照表》。乐捐款在早退员工的当月工资中扣除。

  五、员工上班当日若早退1小时以上、4小时以下的,应按休假程序申请调休、补休、事假或病假,不再按早退计算。未请假的,按旷工半日处理,乐捐1.5日工资(固定工资部分)。

  六、上午不得早退;上午已经休息半天的,下午不得再早退,否则不予批准。

  七、员工直接上级领导应关注员工早退原因,并给予人性化关怀。若员工一个月内早退超过15个工作日并影响正常工作的',其直接上级领导应逐级汇报至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视情况调整该员工岗位,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第八条旷工

  一、员工在工作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旷工:

  (一)未请假或请假、延假未被批准而不上班的;

  (二)未申请早退或申请早退未被批准而强行下班的;

  (三)一天内无上、下班打卡记录、无补卡记录、无休假说明也无其他形式情况说明的;

  (四)未经批准的调休、外出、出差等情况;

  (五)本细则其他条款中所称的视为旷工的情形。

  二、员工在工作日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不视为旷工:

  (一)员工本人因突发疾病或事故致无法提出申请,综合管理部人事岗已知晓或员工本人情况好转后有情况说明的;

  (二)员工外出或出差过程中,因环境所限致无法及时打卡、联络,事后补卡、联络的。

  三、员工当日旷工3小时以下的,按旷工半日计算,处罚1.5日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当日旷工3小时以上7.5小时以下的,按旷工1日计算,处罚3日工资(固定工资部分)。

  四、员工当月旷工累计达到3个工作日的,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员工当月旷工连续超过3个工作日或累计达到5个工作日的,视为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除扣发当月全部绩效工资外,由工程事业部报请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建议辞退。

  第九条加班、加点

  一、加班是指员工按公司要求在公休日或国家法定节假日仍照常上班处理工作的情况。

  二、加点是指员工在正常班次内已保质保量完成额定工作之后,为完成领导安排的额外工作或超前性工作而延长当日工作时间的情况。

  三、需要加班或加点的,应有直接上级领导以书面形式或“钉钉”信息下达的指令或员工通过“钉钉”“加班”模块向直接上级领导的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加班或加点。若上级领导有加班指令的,员工亦应通过“钉钉”“加班”模块提出申请,完成正常审批手续,以便核实。

  四、加班人员应在加班开始和结束时各打卡一次,打卡地点根据加班需要而定,不受原设定位置限制。

  五、加点人员加点时,应先在17:30分后打完下班卡,以示结束当日正常工作时间。之后,再打一次卡以示加点开始。加点结束后,打下班卡,结束当日加点时间。

  若加点至次日凌晨,应在当日23:50分前打下班,以免产生当日缺卡情况而造成误算。次日凌晨00:10分后,再打一次上班卡,待加点全部完成后,打下班卡。考勤员会根据实际情况进行人工合并加点时长。

  六、员工加班当日超过8小时的,仍按加班1天计算,不视为“加班当日又加点”。

  七、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加班或加点:

  (一)无领导指令或员工未通过“钉钉”履行加班、加点申请的;

  (二)员工申请加班、加点未被批准的;

  (三)项目部员工因工期紧张而延长工作时间或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

  (四)休息日期间参加集团公司组织的工作会、培训会或其他公共活动的;

  (五)员工加班、加点期间无打卡记录的;

  (六)员工因个人原因未按规定要求完成工作任务而在休息日上班或在工作日延长时间的;

  (七)因工作性质特殊(如施工岗位、司机),需要晚间临时工作的;

  第十条外出、外勤

  一、外出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短时离开固定工作地点到非固定工作地点办事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指时间短、不超过一个工作日,或距离近、在同一个城市内办事的情况。具体情况由员工直接上级领导判定。

  二、需要外出办事的员工,应提前向直接上级领导口头请示或钉钉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外出。需要连续多日外出办事的,应一日一申请,不可一次申请多日。

  三、员工在上班时间之前外出的,可以直接在外出途中或目的地打卡,但打卡时间不得晚于正常上班时间。

  四、下班时间已到,员工仍然在外办事的,可以返回固定工作地打卡,也可以在外打卡。

  五、在外打卡时,“钉钉”系统中显示为“外勤”,员工应当在备注中注明外勤原因。未备注原因的,每次乐捐10元,在工资中扣除。

  第十一条出差

  一、出差是指员工因工作需要,长时间离开固定工作地点到非固定工作地点办事的情况。一般情况下,是指时间长、超过一个工作日,或距离远、跨城跨省办事的情况。具体情况由员工直接上级领导判定。

  二、员工因公出差,应提前通过“钉钉”“出差”模块向直接上级领导请示,经批准后方可出差。

  三、员工出差期间,应按时打卡,打卡方式与工作日相同。

  四、员工出差期间因工作需要延长出差时间的,应提前对超出部分另行申请。

  五、出差员工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剩余时间无法撤销,上班时按时打卡即可,考勤员会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出勤结果。

  六、员工出差时,在出发或返回途中遇休息日的,按加班计算。

  第十二条休假

  一、补休

  (一)员工在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加班的,一律补休,不发放加班费。

  (二)员工在上年度12月1日至本年度11月30日间加班的,须在本年度12月31日前补休完毕,剩余未休的将自动清零,不跨年补休。本年度12月1日至31日加班的,可以延后至次年补休。

  (三)补休方式为“先加后补,加一补一”,即先有加班后再补休、加班一天补休一天,不得先休息后加班、加班一天补休多天。

  (四)员工加班次数较多的,可以合并连休,也可以分散补休。合并连休的,一次连休不得超过10个工作日,以免影响正常工作。

  (五)员工加点至当日22:00分以后的,次日上班可自动延后一个小时,即09:30分前上班打卡,并备注情况说明,不再安排调休。晚于此时间打卡或无情况说明的,按迟到计算。若遇次日为休息日,隔日上班则不再享有“延后一小时”待遇。

  二、全年24天休息日

  (一)全年24天休息日待遇仅限工程事业部项目部员工享有,事业部机关办公室员工不享有。

  (二)全年24天休息日应分散休息,不得一次性连续休完24天,每月最多可一次连休10天。

  (三)项目部员工休息时,休息日从24天中扣减,由综合管理部人事岗记录并统计。24天休息日扣完后继续申请休息的,根据实际按其他休假种类计算。

  (四)新入职的项目部员工,全年休息日的总数按“入职后本年度剩余月数×2天”计算。其中,入职日期在当月15日之前(含)的,则当月享有2天休息日;入职日期在当月15日之后的,则当月仅享有1天休息日。

  (五)新入职的项目部员工在试用期内的,每月仅可休息两天,连休或分休均可。转正后,可按本款第(二)项休息。

  (六)项目部员工转为机关办公室员工的,自转岗之日起,适用“单双休”,不再享有24天休息日待遇,剩余未休的自动清零。

  (七)机关办公室员工转为项目部员工的,取消“单双休”,享有24天休息日待遇。实际休息日总数按本款第(四)项折算。

  (八)项目部员工转岗后仍为项目部员工的,休息方式不变,剩余休息日接续执行,不再重新计算。

  三、事假

  (一)员工因处理个人事务需要请假的,应请事假。

  (二)原则上,员工一次请事假不得连续超过10天(含休息日),两次事假间隔不得少于10天(含休息日)。

  (三)员工请事假时间较长或频繁请假的,直接上级应给予人性化关爱,详细了解员工实际困难,必要时进行调岗,或办理停薪留职手续。

  四、病假

  (一)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请病假:

  1.本人自然生病或身体自然产生不适需要就诊或休息的;

  2.非工作原因发生意外致病、致伤需要就诊或休息的。

  (二)请病假的员工,应在上班后三日内向综合管理部人事岗提交真实、合法、有效的病历或医院诊断证明。无有效证明材料的,视为事假或调休。

  (三)员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视为病假,按事假计算:

  1.因个人原因聚众闹事、主动与他人打架、斗殴致自身伤害就医治疗的;

  2.违法乱纪、违规违章引发事故致自身伤害就医治疗的;

  3.非工作所需的活动中,员工知道或应当知道某些行为可使自身产生不良后果,未主动避免致后果发生、本人无法正常上班的;

  4.员工本人身体健康、但为照顾本人之外的其他人而请假的;

  5.员工休病假天数已超出医嘱,则超出部分按事假计算。

  (四)若员工故意制造、提供虚假材料骗休病假,按旷工处理。其中,一年内骗休病假累计不超过三次的,所休病假一律按旷工计算,旷工1日处罚3日工资(固定工资部分);一年内骗休病假累计超过三次的,视为严重违反集团公司规章制度,除所休病假按旷工计算外,由工程事业部报请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建议辞退。

  五、其他休假

  婚假、产假、陪产假、年休假、探亲假、工伤假、丧假等,集团公司另有制度规定,详见相关制度。

  六、休假规定

  1.需要休假的员工,应提前半日以上,通过“钉钉”申请,按要求详细填写相关内容。审批人、抄送人已提前设定,系统将自动分配、处理信息,申请人无需选择或更改。特殊情况,应口头或书面申请和审批,事后再通过“钉钉”补办申请和审批手续。

  2.在不影响正常工作的情况下,员工可以将多种假期合并连休,由审批人根据实际情况而定。

  3.员工一次连休多种假期的,应分别申请和审批,以免造成误算。

  4.员工在休假期间不得打卡。

  5.员工应按已批准的时长休假,到期必须返回工作岗位。原则上,员工休假时长不得超过已批时长,不得故意采取“少请多休后补”的方式休假。

  6.休假员工提前返回工作岗位的,剩余时间无法通过钉钉撤销。提前返岗员工应通过“钉钉”告知人事岗,上班时按时打卡,以便人事岗根据实际情况统计出勤结果。

  7.每月28日至次月8日,员工不宜请假,以免影响考勤核实和绩效考核等工作。

  8.员工休假会引起工资变化,休假与工资的对应关系详见集团公司相关制度。

  七、请假审批原则及权限

  一、员工请假时,相关领导应坚持“实事求是、公平对待、工作为重、人本关怀”的原则进行审核和审批。

  二、员工请假应逐级审批,具体审批权限见表3:《员工请假审批权限表》。

  第十三条考勤统计

  一、综合管理部人事岗于每月3日前下载事业部员工上月“钉钉”考勤数据电子表格,打印并签字,并依此制作考勤表和项目部员工24天休假统计表。每月1日以前或3日以后下载的“钉钉”考勤数据仅供参考,不作为制作考勤表和项目部员工24天休假统计表的依据。

  二、考勤表须使用集团规定的固定格式,不得更改。

  三、考勤数据中,若无打卡记录、也无补卡、请假、调休、出差信息的,当日缺卡一次按旷工半天计算,处罚1.5日工资(固定工资部分),当日缺卡两次按旷工1天计算,处罚3日工资(固定工资部分)。

  四、综合管理部人事岗于每月5日前将制作好的考勤表初稿、休假证明材料和24天休假统计表电子版报至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员审核,并根据审核反馈意见进行修正和再次上报。如遇法定节假日,上述材料可延后3个工作日上报。

  五、经审核通过的考勤表由综合管理部人事岗签字、由事业部总经理审批,经扫描后再报至集团公司考勤管理员备案。

  六、考勤表原件和休假证明材料复印件、扫描件由综合管理部人事岗存档备查,同时用于制作《工资表》。

  七、经签字的考勤表和项目部24天休假统计表应发布在工作群中进行公示,以便员工掌握本人的出勤情况和休假情况。

  八、每年1月底前,综合管理部人事岗应将上一年度的考勤表和休假证明材料汇总、装订成册,存档保管。

  第十四条异常处理

  一、如遇“钉钉”软件故障、员工手机故障或其他环境影响致员工无法正常打卡的,须及时口头告知综合管理部人事岗说明原因,经核实属实后,由人事岗补录出勤情况。

  二、员工正常上班若忘记打卡,每月前两次漏打卡免予乐捐,自第三次开始,每次乐捐10元,从工资中扣除。

  三、员工应经常关注、自检本人打卡情况,如有漏打卡、漏申请情况,须在本月最后一个工作日前补卡或补办申请手续。逾期的,每次乐捐10元;未补办申请手续的,每次乐捐100元,从工资中扣除。

  四、员工发出申请后,应及时与审批人沟通、快速处理,以免耽误时间造成不良后果。

  五、审批人应在接到申请后当日内完成审核、审批。若审核、审批不予通过,应立即通过“钉钉”信息的形式说明理由和改正措施,而后重新办理申请和审批手续。

  六、因员工申请不及时或申请被退回后改正不及时造成考勤数据缺失,由员工本人承担责任。因审批人疏忽、拖延造成审批不及时的,由审批人承担责任和罚款,罚款从审批人工资中扣除,申请人不承担责任和罚款。

  七、在事业部考勤管理工作中,若员工对考勤记录、相关证明资料、申请、审批程序有异议或发生争议的,任何一方均可填写《员工申诉表》报综合管理部人事岗,人事岗登记备案后报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由人力资源组组织相关领导进行裁决。人力资源组的裁决结果具有法律效力,相关人员必须服从。

  八、员工在使用钉钉时,如遇其他非正常情况无法处理的,应及时告知综合管理部人事岗,由人事岗协调处理。

  第十五条考勤监督

  一、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有权对事业部的考勤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和指导。

  二、事业部总经理有权对经常迟到、早退、请假和旷工的员工调整岗位,有权建议集团公司企业管理中心人力资源组对严重违反考勤制度的员工进行辞退处理。

  三、事业部综合管理部有权对事业部全体员工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对违规行为进行处罚。

  四、事业部各部门负责人和项目部负责人应掌握本部门员工的出勤情况,如发现旷工,应及时联系询问原因,并向事业部综合管理部人事岗备案。

  五、直接上级有权力和义务对直属下级的出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考核。

  六、员工之间有权互相监督,有权对违反本细则的人员进行举报。

  第十六条附则

  本细则由工程事业部综合管理部编制并解释,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实施细则6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加快xx项目施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xx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对营业线影响较大的施工作业程序>的通知》,以人为本,强化基础,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全管理总方针和总目标

  1、安全生产总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生产总目标: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监控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确保运输畅通及施工安全,消灭责任旅客列车一般事故和行车险性事故,消灭人身伤亡重大事故,消灭火灾、水灾及其它责任恶性事故。

  3、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杜绝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消灭责任行车险性事故,努力减少责任行车一般事故;杜绝责任职工重大伤亡事故,消灭责任职工死亡事故,努力减少责任职工重伤事故;杜绝责任火灾、爆炸等重大、特大事故,消灭火灾、爆炸一般恶性事故。

  二、安全保证体系

  1、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集团公司北环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承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部长及安质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工程师组成。在安质部设立办公室。

  2、为确保项目施工生产安全,要求项目部在工程实施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检查体系。

  3、指挥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及重大问题决策,组织、督促、检查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展开工作,结合专项整治及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的开展,使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序可控,实现指挥部制定的各项奋斗目标。

  4、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项目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组织到位、人员落实。

  三、安全生产责任

  1、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的副职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工团领导、技术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均应对安全工作负相关责任。

  2、项目部必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项目部应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安全标准文明工地建设规划,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大力开展全员、全过程安全监控。

  4、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机具、设备及技术的投入。

  5、项目经理应督促各项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措施,特别要督促编制专项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

  6、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防火、安全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材料时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相关要求的明显标志。

  7、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8、项目部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四、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工种的责任,对内部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工作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项目部均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考核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和特殊工种人员台帐,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网络。参加营业线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劳务工不允许单独作业,必要时,必须在职工带领下工作。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检查主要分为:定期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指挥部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发通报,要求整改落实。项目部要不定期的进行自查、巡查,建立好日常安全检查台帐,做好记录。

  4、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制度:项目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式及指挥部的安排,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整治安全检查。检查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实效性,尽量现场解决问题,现场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项目经理部解决。

  5、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坚持“点前开会、点内控制、点后总结”制度:较大型的重点工程,要做好施工组织安排,召开点前预备会议,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点内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点后进行施工总结。

  7、坚持列车放行会签制度:既有线上施工必须贯彻执行xx部《xx技术管理规程》、《xx工务安全规程》、《xx线路维修规程》和有关既有线上施工安全规定。施工达到列车放行条件时,施工单位与监理、运营接管单位共同签字,方可放行列车。

  8、坚持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方案上报审批制度: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方案的制定和报审制度。凡影响xx运营线行车设备使用的工程,项目部要根据施工防护设计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上报指挥部、西工指审批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9、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制度:项目部要根据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活动的内容、形式要根据近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具体安排,活动要有组织、有安排、有内容、有记录。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要写汇报材料上报指挥部,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0、加强危险源监控制度:做好防洪、防汛、防火、防触电、防矽肺、防高空坠落、防落物伤人、防环境污染等工作,每年汛期前项目部要成立防汛抗洪领导小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即时掌握天气预报,做好气象记录。项目部要将防洪安排书面汇报指挥部,指挥部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保持信息沟通,项目部对重点区域的防洪要制定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人员、物资、机具等防洪物资。

  1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①项目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年75号令)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统计,xx部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②项目部发生轻伤事故,必须在8小时之内报告xx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xxx部,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上报xxx部,还应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③项目部发生事故,按照xxx公司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要认真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④外协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凡具有安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与从事的施工项目要求相符、法人(或委托书)证书齐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职责清楚,原则上由外协施工队负责统计上报,承担事故责任(伤亡及以上事故,项目部必须向xxx部提供以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认事故责任)。上述证件不全的外协施工队发生的事故列入项目部的事故统计。

  ⑤营业线行车事故的调查定性和处理执行xxx部颁发的《xxx行车事故处理规定》。项目部要按照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⑥项目部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对相关的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

  12、安全生产考核制度:xxxx部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考评,并进行奖罚。

  五、安全生产检查

  1、项目部负责组织各自的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检查时要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要求,并填写检查记录。

  2、项目部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被检查的工点、单位立即整改。如有严重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的隐患,有权停止施工生产作业。

  3、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要针对上级要求、施工特点、施工环境和施工进度情况决定。检查内容依据安全规章、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措施、验收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确定。

  4、安全检查内容:

  ⑴内业检查包括: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安全技术方案的设计变更、施工安全协议、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管理台帐等各项记录资料。

  ⑵外业检查包括:现场安全管理控制、班组安全活动、现场文明施工和驻地文明建设等。

  六、xxx施工安全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把确保xx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xxx部《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xxx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xx公司、xxx有关关于营业线施工的安全规定。施工中所采用的任何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必须以xx行业及有关xxx的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严格按施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执行,严禁违章蛮干。加强与xxx相关部门联系,熟悉施工环境。

  2、靠近既有线的施工,要在xxxx的组织参与下与xxx单位签定“安全协议”,对于三线的拆迁与保护,特别是埋入地下的管线要让责任单位书面说明并划清管线走向,对于界线、走向划不清的地方,要在“安全协议”上特别注明,责任明确,三方签认。

  3、xxx线xxx工程以及技术含量高的结构性工程,严禁违规分包和转包。

  4、在使用劳务协作队伍时,应认真审核其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件,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质量和职业卫生合同,并严格管理。

  5、招聘使用劳务工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纳入职工安全管理范围,上岗前认真做好体检和安全技术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测、检验、取证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7、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管理,必须按地方政府要求注册登记,储存保管按要求管理,严禁发生丢失、泄露等不安全因素。

  8、对作业场所的尘毒治理、通风设备、环境保护等所需费用,各项目部应确保资金投入,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和生产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使用到位。

  9、严格生产、生活用车管理,建立驾驶员档案管理,定人定车、非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七、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1、xxx行车事故:

  ⑴xxx事故发生后,施工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报告xx调度,xx调度报告xxx并上报xxx和上级有关部门。

  ⑵行车事故的通报、调查、判定、处理、统计,按xx部《xx行车事故处理规则》(xx部令第3号)的规定执行。

  2、人身伤亡事故

  ⑴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施工负责人应于4小时内报告指xx调度,xx部调度立即报告xx和上级有关部门。

  ⑵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⑶死亡事故及上等级的事故,按国家、xx部的有关规定上报处理。xx部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安全生产考评办法

  1、xxx部每季度末对各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考评。

  2、安全生产考评程序:

  ⑴安全生产考评时,先由xxx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⑵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结果汇总、评比。

  ⑶根据安全情况通过会议讨论,确定安全考评结果。

  ⑷将考评结果发文通报,要求对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⑸根据考评结果对有关单位进行奖罚。

  3、安全生产考评的主要内容:

  ⑴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落实情况,包括安全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⑵现场安全控制措施:

  xx线施工地段确保行车安全的各种措施是否健全并落实(施工安全协议、安全度汛措施、行车安全防护措施等)

  ②施工安全防护及架空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地段营业线养护是否符合标准。

  ③运营线的施工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的要求实施。

  ④各专业施工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⑤机械设备完好状态,特别是上线行走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西安局有关规定。

  ⑥各种现场材料是否按规定管理、堆放。

  ⑦爆炸物品的存放、领取、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

  ⑧特殊工种与主要工种是否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⑨施工现场及驻地消防措施是否落实。

  ⑩现场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及台帐是否完善。

  ⑶安全奋斗目标的制定及实现情况。

  九、安全标准工地评比办法

  1、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营业线施工地段行车和人身安全,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确保xx路工程建设综合效益,把施工工地建设引入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使安全管理有序可控、稳定发展,依据xxx部和《xx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xx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标准工地申报工作。

  2、指挥部成立“安全标准工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具体评选、推荐工作。

  3、项目部按照国家和xxx部有关“安全标准工地的有关要求和《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考核标准》开展标准工地建设。

  4、每年年底,项目部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xxx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评选办法》规定的规模与要求,按照标段进行申报。填写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送交指挥部。

  5、指挥部“安全标准工地”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复审,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意见择优推荐上报xxx公司安质部。

  6、本项目竣工(开通)的前一年,在评定的安全标准工地的基础上,xxx部择优向集团公司推荐,参加省、部级安全标准工地验收评审。

  十、奖罚安全标准

  工地建设中的奖罚按照《xx公司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考核奖罚标准实施细则》执行,指挥部不在另行制定奖罚办法。

  十一、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xx部、xxx公司、xxxx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实施细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严明校纪校规,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规范考勤与请假制度,结合学校的相关政策及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 适用范围

  第二条 本制度用于学校所有职工,包括处于试用期内的职工。请假类别涵盖休假,包括事假、病假、产育假、哺乳假、婚丧假、探亲假等。因公出国(境)应按学校因公出国(境)管理办法办理报批手续。出国(境)时间在三个月(不含三个月)以上者,还需与学校签定相关协议,并明确社会保险金的支付办法。因公国内出差应向本单位办理请假手续,在批准时间内视作工作时间。

  第三章 考勤管理

  第三条 考勤工作由分管人事的院领导负责,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兼管考勤工作,及时做好职工考勤统计、登录,并将考核结果作为工资、津贴分配及学年度考核的依据。

  第四条 关于旷工的处理

  (一)有下列情况之一者,按旷工论:

  1.未办理请假手续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2.要求请假未经批准而擅自离开工作岗位者;

  3.准假期满(包括事假、病假、探亲假、婚丧假、产育假等),无申请理由或申请续假未经批准而未按时到职者;

  4.请假理由经查明是编造假情况欺骗部门的;

  5.经教育仍不服从部门调动,拒不到新岗位工作的,或无理拖延超过报到日期者;

  6.未经学校批准,擅自与部门签订留职停薪等各种协议而离开工作岗位的。

  (二)一个月旷工三天及以上者停发当月工资。

  (三)旷工连续超过十五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超过三十天者,予以除名。

  第四章 请假程序

  第五条 请假一天及以上需填写请假单,注明请假种类、假期、时间、事由、工作交接事项,经部门领导审批,于综合与信息办公室存档。

  第五章 请假类别及规定

  第六条 事假相关规定

  (一)正处职干部(含正处职)请假,须报请主管校领导批准。副处职干部请事假七天以下者,由所在部门负责人审批;七天以上者,需报请主管校领导审批。

  (二)处职以下各类人员请事假的批准权限:

  1.请事假七天以下(含七天)的,由所在部门领导审批;七天以上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审批。

  2.因私出国(境)请事假的,经本部门同意后报学校人事处及主管校长审批。因私出国(境)期间,其本人的工资、福利待遇按《同济大学出国(境)人员工资、津贴、社会保险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处理。

  3.若因配偶、直系亲属病重、病危住院,确需本人陪住的,经批准,在七天以内(含七天)可不计为连续事假和累积事假,但要计入考勤,以便考核。

  (三)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1.事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2)24号文、沪人(1994)46号文处理。

  2.当月事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七条 关于病假

  (一)请病假须向所在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病假诊断书,在得到认可后方可休假。病假第七个月起为长病假,凡休长病假的经所在部门认可后,还应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对长期病休后要求恢复工作者,须提供就诊医院签发的复工证明书,经本部门认可,报人事处审批后,方可复工。

  (二)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沪人(1994)46号文、国发(1981)52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工作年限不满十年者,连续病假满两个月,从第三个月开始发给本人工资的90%;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70%。

  2.工作年限满十年及以上者,连续病假满六个月,从第七个月起发给本人工资的80%。

  3.因工负伤者,医疗期间工资照发。因肇事(交通或打架等)受伤者,在休养期间停发工资。被伤人的工资、医疗费经公安、保卫部门裁定后按裁定意见处理。

  4.当月病假累计五天以上(不含五天),十天以内(含十天)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50%;当月病假累计十天以上的,扣发本人当月校内岗位基础津贴,同时按比例扣发当学期的.业绩津贴。

  第八条 关于产育假

  (一)请产育假,须向本部门提交就诊医院开出的产育证明书,并将相关材料报人事处劳资科备案。

  (二)女职工产假、节育、绝育、人工流产、哺乳假等假期均按上海市政府1990年36号令、1996年第34号令、沪府发(1981) 64号文、沪计生委办(92)字第21号文执行,具体规定如下:

  1.女职工产假:顺产假三个月,其中产前假十五天。难产增加产假十五天;晚育增加产假十五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十五天。若产假正值寒、暑假期间,其产假分别顺延。

  2.女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三十天;男职工做绝育手术的可休假十五天。

  3.妊娠三个月内自然(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二十天;妊娠三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人工流产的,可休假一个月;妊娠七个月以上早产的,按正常产假处理。

  4.人工流产术后放节育环的可休假二十五天;因各种原因取节育环的女教职工,术后可休假五天。

  5.晚育妇女,从确诊怀孕之日起,怀孕期间可根据医院有关规定进行门诊

  定期检查,检查时间视作工作时间。

  6.对抚育未满一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在每班工时内给予两次哺乳时间,每次哺乳时间为三十分钟;多胎生育者,每多一个婴儿,哺乳时间增加三十分钟。两次哺乳时间也可合并使用。

  7.未婚人工流产,非婚或计划外生育期间均不得享受生育假待遇。

  8.符合计划生育的妇女分娩后,配偶可享受三天护理假。

  (三)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产育假期间的工资待遇按同人(20xx)203号文处理;放、取节育环、班内哺乳及配偶护理休假期间按公假处理,工资照发。

  第九条 哺乳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规定分娩的,产假期满后抚育婴儿有困难的,经本人申请,领导批准,可请哺乳假。生育第一个子女并领取独生子女证的,哺乳假为六个半月;符合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第二个子女的,哺乳假为三个月。确因有特殊困难,要求继续请长产假的,如条件允许,可酌情延长,但不得超过一年。

  (二)哺乳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正常哺乳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80%发给。长产假期间工资按本人工资的70%发给。长产假期间视作事假处理,不作为考核期。

  第十条 婚丧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请婚丧假,须向本部门提出申请,由本部门领导审批。婚丧假期按(1980)劳总薪29号文、沪府办发(1987)17号文、沪劳资发(1987)130号文处理,具体规定如下:

  1.婚假:给假三天。晚婚者(男二十五周岁,女二十三周岁以上)可享受婚假十天(连续使用)。职工结婚时,双方不在一地工作,根据路程远近另给予路程假。

  2.丧假:教职工的直系亲属(父母、配偶、子女)、养父母及公婆、岳父母去世,办理丧事可请假三天。外埠路程根据实际需要,另外加算。

  (二)婚丧假期间的工资待遇

  在婚丧假和批准的路程假期间,视作工作时间,途中车船费自理。

  第十一条 探亲假批准权限及请假程序

  (一)教职工需请国内探亲假的,须报校人事处劳动工资科备案。根据沪府发(1981)30号文、沪府发(1981)32号文、沪人(1994)31号文规定,学校教职工应利用学校寒暑假期间探亲。

  1.职工探望配偶的,每年给予一方探亲假一次。

  2.未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年给假一次。

  3.已婚职工探望父母,每四年给假一次。

  (二)教职工出国(境)探亲访友

  1.凡系归侨侨眷、台胞台属、港澳同胞眷属的教职工,其探亲会亲待遇均按劳人险(1993)16号、侨政字(1983)第066号、劳人险(1984)13号、(1982)侨政会字第011号、(1983)侨政会字第007号文规定执行。

  2.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在国外留学(攻读学位)期限满一年以上者,其配偶出国探亲,探亲假一般为三个月(含寒暑假)。期间待遇按国发(1986)107号文件规定执行。

  3.公派出国(境)留学的教职工字国外留学期限未满一年者以及自费出国留学人员,其配偶出国探亲不享受探亲假待遇。需出国(境)探亲须以事假处理,假期一般不超过三个月。特殊情况可续假一次,续假时间不超过原请假时限。

  第六章 附则

  第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均按学校其他制度或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条例执行。

  第十三条 本制度由学校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实施细则8

  为了加强井下斜巷矿车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我矿加快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根据《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通知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依据为《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各井机电井长负责本井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并对本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是矿(井)运输职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长(副主任)专门负责矿(井)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矿(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运(搬)输工区的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采掘及其他辅助单位应明确一名副区长,分管本单位的运输工作,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制定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财资部培训组对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财资部要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造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六、负责矿井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制定运行许可证发放及收回标准并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二、负责组织对全矿斜巷运输系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斜巷提升绞车、轨道和安全设施等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负责对在用斜巷提升系统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不符合标准的摘除运行许可证。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小电绞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电绞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责任单位,每一项罚单位100~10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

  第十条小电绞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一条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电绞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二条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矿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设置警戒。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并对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责任人罚50元。

  第十五条矿井和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建立格式统一的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斜巷管理台账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并按时报送矿(井)运输组以便汇总。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以及不按时报送的,一次罚50元。

  第十六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斜巷积极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七条斜巷巷道、各车场、甩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对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进行施工,并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现场检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不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需要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电绞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电绞,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电绞和设备峒室或在5 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未按要求私自安装使用斜巷对拉电绞的,每台电绞罚责任单位200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条倒拉电绞前方应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护身柱采用元木的,其直径不得小于200mm;要稳固牢固有力;能够保障操作电绞的司机人身安全。未按要求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并限期整改。对操作未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倒拉电绞的电绞司机,一次罚5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二十二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无司机操作室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机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内操作的,一次罚司机50元。

  第二十三条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或安置专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无滴、漏现象。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发现流水冲刷道心现象,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四条小电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电绞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电绞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区间,操作空间内不得有管线通过。峒室支护达合格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章绞车

  第二十五条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一、小电绞发放审批由各井运输组具体负责。安装稳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生产部运输组和安监部机运组组织的验收;未经过验收的绞车,不得使用。否则,每台绞车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二、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罚绞车司机50元。

  第二十六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电绞安装在轨道外侧,电绞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75度。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七条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时间三个月内及25kw以下的小电绞,必须使用四压两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度;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电绞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电绞地脚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础固定的绞车,其基础要求按某某矿发(1995)80号规定执行。

  二、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其直径为18mm;长度为XX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剂类型选择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三、采用四压两戗固定的绞车,其所用元木戗(迎)、压柱的直径不得小于200mm;压柱要垂直于顶底板,顶窝在硬面内200mm。

  四、地脚螺丝的螺母要紧固,地锚要直接固定底梁(地巩板),固定绞车底座与底梁(地巩板)的螺丝和地锚螺丝的外露长度,应满足上一个匹配平垫圈和两个匹配螺母。

  五、小电绞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

  发现

  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否则,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斜巷人车运输系统其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应存档备查。矿技术中心和运搬(输)工区应完善相关资料及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峒室,必须有正规设计,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该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侯车室,侯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以便人员上下。在人车上下人地段上下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m,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否则,人车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十一条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其轨型不得小于22kg/m。巷道中的地滚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锯道板。轨道质量达不到优良品,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凡使用xrc(插爪式)人车的轨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在钢轨内侧应装防止轨枕倾斜的'轨枕撑木(规格为100×100×500mm),轨枕应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轨枕或整体道床。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凡使用xrb(抱轨式)人车,其钢轨宜采用长轨焊接。如采用夹板连接则必须采用特制夹板和特制螺栓。保证连接好后其宽度不超过轨头宽度,且轨道铺设必须错接,接头错距不小于2m。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第三十二条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ma”的人车通信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否则,人车不得投入运行。使用中人车通讯信号机应灵敏可靠,有故障应及时停运检修。严禁在通讯信号机失效的情况下,强行走钩,否则,对责任人一次罚200元。

  第三十三条多水平或双钩运输时,各水平或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信号操作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94、395条执行。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100元。

  第三十四条斜巷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好后再投入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1年。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条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3个月。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清理。

  第三十六条斜巷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凡无证上岗的,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不按规定跟车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在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应认真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七条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钩工必须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条平、斜巷人行车的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及把钩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严禁超员乘坐。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否则,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九条双钩提升人车必须在巷道两侧台阶上、下人,两人车的车箱交锋侧必须用钢板或钢板网等封闭,严禁开门上下人员。

  第四十条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矿(井)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一份报集团公司生产部运输科。未按规定做定期试验的斜巷人车禁止使用,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1000元,对单位主管罚100元。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和及时上报《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的,对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一次罚50元。

  第四十一条斜巷人车的结构件和零部件的更换必须符合原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

  第七章信号装置

  第四十二条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一处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发现一处失爆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者按某某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设有信号失效报警装置。多甩道提升时,各车场信号应有区别。达不到要求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八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四十四条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一、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整改。

  二、小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锚链、皮带机连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罢绳。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拆除。

  三、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否则,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四、对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未按规定做记录,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五条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马镫,钢丝绳鼻子必须有护环并且进行插接,插接长度不少于3.5个捻距,可以用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绳卡子固定,但数量不少于3个,钩头、马镫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第四十六条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绑牢固。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一、倾斜巷道的绞车未按规定安装保险绳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二、运输时废弃保险绳而不用的,一次罚挂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三、未按规定要求正确联结使用保险绳的,一次罚挂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第四十七条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运搬(输)工区应建立自检机构并配置自检设备,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记录存档备查。未按要求进行定期试验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20元。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九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四十八条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矿技术中心在设计运输斜巷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单道挡、连锁安全门、挡拦连锁装置、扑车器、常闭安全门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保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20元。

  第四十九条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五十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斜巷安装的安全门开启后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安全门要实现远控,拉动远控门外力小于30kg。长度超过100m的斜巷要安装扑车器。否则,现场停止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第一道门或道挡装在距变坡点1~1.5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提升列车长度的斜巷地点,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道挡。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道挡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矿井主要运输斜巷也可使用其他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失效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第五十二条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手动式安全门安装距离不大于5m,安全门正常处于关闭,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三条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二道安全门,第一道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过所提列车长度加三米,两门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第五十四条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安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安设第二道常闭安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第五十五条斜巷下车场各甩道口常闭安全门要实现远控,由下口挂钩工在下口躲避峒口通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下山掘进常闭安全门要有专人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六条安全门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门轴直径不小于

  30mm,门柱可用工字钢也可用木柱,强度符合设计要求,顶、底窝深度从硬面下不小于200mm深,立柱角度为迎山70~75度,固定牢固,顶、底不得加楔。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七条电绞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道地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滚,甩道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十章轨道质量

  第五十九条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且长度不得小于50米,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要确保轨道内侧和轨面的平整度。

  一、轨道线路的轨距、水平、接头平整度、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轨枕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标准,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罚责任单位30元;罚责任人20元。

  二、木轨枕的铺设按标准要求,保证道板中心间距。铺设的轨枕靠人行道一侧取齐。道渣埋没轨枕三分之二。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责任单位30元;罚责任人20元。

  三、轨道线路严禁铺设使用非标准道岔。所选用的标准道岔,要按标准铺设;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证尖轨的侧压力。凡尖轨不密贴或损坏严重、缺尖轨连杆、无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人20元。

  四、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五、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的轨道和道岔的使用和维修。道岔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道岔型号、编号、包保人和管理单位;轨道线路要实行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每天要安排专人对轨道线路进行巡回检查和维修。未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第六十条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必须达优良品,轨型必须使用22kg/m以上。否则,斜巷人车停止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一章制度及人员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在所管辖运输斜巷起点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斜巷内巷道及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未按规定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或标明参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条凡新设计的各类运输斜巷,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发放制度。矿安监部要组织生产部(生产办)、施工单位和运搬工区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小电绞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管理台帐,注明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做到范围明、责任清。

  一、运输斜巷的运行前验收工作和《安全运行许可证》发放工作,按徐矿司办[XX]13号文件要求,由矿安监部负责组织进行。

  二、未通过运行前验收或未取得运行许可证的运输斜巷,不得运行。否则,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按矿《安全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三、运输斜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斜巷安全运行标准的,坚决摘牌整顿不准运行,待重新验收合格方准挂牌恢复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三条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姓名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岗位责任不落实或包保牌未按规定悬挂在现场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第六十四条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装备情况等。未按规定悬挂斜巷标志牌,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第六十五条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钩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电绞司机1人,上滑板挂钩工至少1人,下滑板挂钩工至少1人);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电绞司机1人,上滑板挂钩工至少2人,下滑板挂钩工至少1人)。挂钩工必须持有兼任信号工的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配齐岗位人员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挂钩工未持有兼任信号工的资格证书的,一次罚挂钩工50元。

  第六十六条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培训时间等;上岗牌要挂在岗位上或挂在胸前,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

  一、对未持证上岗的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有证者),一次罚20元。

  二、非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禁止在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的岗位上工作。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挂钩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则,一次罚单位主管2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八条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钩,严禁用小电绞向斜巷中裹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对拉小电绞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违反者,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10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属某某某煤矿。

  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管理实施细则9

  一、目的意义:

  学校的一切财产都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调动师生参与校产管理的积极性,做好班级财产承包管理,使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二、原则、依据:

  班级承包财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理结合,物尽其用”;依据是《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管理文件汇编》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

  三、领导网络:

  校委会→分管校长→总务处→校产管理员→班主任→学生

  四、标准、要求:

  (1)课桌凳:

  ①新课桌凳:从开始接收使用时算起,中途因非质量问题损坏,由学生个人负责维修。

  第一学年结束,结构完整,油漆光亮,无刻痕、画迹、麻面、孔洞,视为合格。

  第二学年结束,结构完整,少量油漆脱落,无刻、划痕、麻面、孔洞,视为合格。

  第三学年结束,结构完整,少量油漆脱落,无刻痕、画迹、麻面、孔洞不明显,视为合格。

  第四学年结束,结构完整、牢固,不缺腿少枨,无刻痕、画迹、麻面、孔洞不明显,视为合格。

  ②旧课桌凳按接收使用时间和已服役年限分类。基本要求:无人为损坏现象。每学年,学校统一维修一次。平时,因质量问题或自然损坏需要维修时,及时与总务处联系,总务处视情况报损或报废,同时安排维修或更换。平时保持结构基本完整,无明显人为孔洞,无刻痕、画迹,不缺腿少枨。

  ③讲桌:参照课桌条件执行。

  (2)门、窗、遮光窗帘、小五金

  ①门、窗、遮光窗帘、小五金保持原接收使用状态,其主体无人为损坏现象,结构牢固。

  ②门、窗开启、关闭符合操作规程。

  ③凡班级承包区内的门窗玻璃及附件损坏,必须查明原因,并当日上报总务处处理。

  (3)电器:包括灯具、风扇、开关、插座、室内音响、线路及楼层总开关。

  ①电器出现问题,应及时与总务处联系,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②灯具:除早自习及阴雨天能见度低时使用外,其他时间均应停止使用。

  ③风扇:开启、关闭固定到人。

  ④微机及附属设备:每人为损坏一处,实行一票否决制。

  (4)责任区公物:包括卫生区及本班所对应的走廊、楼梯、功能室等,如花、草、树木、栏杆、消防栓等。要求:保持原接收状态。

  五、量化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1、课桌、讲桌(10分):报损扣2分/张;报废扣3分/张;丢失扣10分/张;维修扣1分/张。

  2、凳子(10分):报损扣1分/只;报废扣2分/只;丢失扣5分/只;维修扣1分/只。

  3、教室门(20分):主体报损(主体)扣10分/扇;损坏扣4分/扇;损坏小五金扣1分/件。

  4、铝合金窗(20分;室内10分,走廊10分):主体报损扣4分/扇;损坏玻璃扣2分/块;损坏小五金扣0.5分/件。

  5、黑板(10分):主体报损扣5分/块;损坏扣1分/处。

  6、电器(10分):损坏扣1分/处;报废扣2分/处;未关灯、风扇、空调、饮水机扣1分/处。

  7、墙壁、地面(10分):损坏扣2分/处;划痕扣2分/处;

  8、责任区(10分):损坏扣2分/处。

  六、注意事项:

  1、门、窗、灯、风扇、空调,做到人走灯灭、风扇停转、门上锁、窗上插销、空调关闭。教室门因故换锁必须交总务处钥匙一把,以保证总务管理人员随时能打开教室,处理应急事故,否则按小五金不全扣管理分;风雨天应及时关闭门、窗、灯、风扇、空调等,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2、“自然损坏”是指:正常使用情况下的自然损耗,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大面积破坏,如地震、风暴等。因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的自然破坏不在其内。“自然破坏”经检查属实不扣分。

  3、对于承包期内的财产损坏或报废,如班级拖延处理,学校将连续扣除管理分,直至处理完毕,如须赔偿,按交款时间停止扣分。

  4、卫生工具,每年初一入学时,学校配备水桶、舀子、撮子各一个,直至毕业不变。大扫箸、拖把、塑料扫帚每学期配备一次,小条箸每学期配备两次,配备数量根据各班所服务的卫生区范围大小而定,卫生工具要按要求排放整齐,出现的扫帚头子、拖把头子要及时清理掉。

  七、加分项:

  1、班级财产达到第四项的标准、要求,在总分中加20分。

  2、总务处如有劳动任务,被调用的班级且班主任到位指导,圆满完成任务每次加5分。

  八、检查、评比:

  1、每学期检查两次:期中检查占40%,期末检查占60%,两次相加即为本学期综合得分。

  2、取得全校综合得分前四名的班级将被评为“财产管理先进班级体”荣誉称号。

  3、各班级综合得分×2%记入班主任年终考核。

管理实施细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石油销售公司(以下简称'hb公司'或'公司')员工教育培训工作,加快人力资源开发,提高培训质量,充分发挥利用内外部培训资源,切实履行员工教育培训的职责,促进企业职工队伍整体素质和工作能力的提高,根据有关政策、法规,特制定以下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职工培训是指根据工作需要和未来发展对员工进行思想政治、职业道德、管理知识、技术业务、操作技能、在职学历、函授、自学等方面的教育和培训。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三条教育培训工作由公司综合办公室统一归口管理,负责贯彻落实教育培训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并按照集团级产品经销公司要求组织落实公司的教育培训管理工作。

  第四条综合办公室承担的教育培训职责如下:

  (一)贯彻落实上级公司的教育培训相关对顶及中长期培训规划;

  (二)制定完善公司教育培训管理工作相关制度;

  (三)编制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并按照上级公司要求组织落实;

  (四)负责公司教育培训经费的管理和使用;

  (五)配合完成公司教育培训工作年度考评。

  第五条各业务部门在综合办公室的指导下负责本部门业务人员专业知识和业务能力培训。各类培训项目经公司同意后各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和培训人员的管理、培训经费的报销工作。

  第三章教育培训主要形式和类别

  第六条教育培训主要形式有:岗前培训、岗位培训、特种作业培训、岗位任职资格培训、继续教育培训、职业技能培训和学历教育。

  1.岗前培训是指对新增人员和转岗员工上岗之前进行企业文化背景、基本技能、安全知识、操作规程、规章制度和从业素质为主要内容的培训。

  2.岗位培训是指对经营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和技能操作人员进行管理能力提升、专业知识更新、操作技能提高等方面的在岗培训。

  3.特种作业培训是指特种作业人员接受与本工种相适应的、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经安全技术理论考核和实际操作技能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的培训。

  4.岗位任职资格培训是指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业务水平的资格取证培训。

  5.继续教育培训是指提高经营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学习能力、实践能力和创新能力的培训。

  6.职业技能培训是指提高技能操作人员技能水平并取得职业技能鉴定或职业资格认证的培训。

  7.学历教育是指员工通过成人教育、网络教育、自学考试、电大或在职研究生等形式,获得国家教育部承认的专科、本科、硕士、博士等毕业证书或学历证书的学历教育活动。

  第七条教育培训原则上应以内部自主培训为主,外部委托培训为辅(以下简称'内部培训'和'外部培训')。

  1.内部培训是指依托公司培训资源或聘请内部讲师,由培训管理部门或委托业务部门组织并负责培训项目实施与管理。

  2.外部培训分为外委培训和外派培训。

  外委培训是指在内部培训资源无法满足培训项目需求情况下,由培训管理部门委托外部培训机构实施的高端培训、技术交流等培训项目。

  外派培训是指政府部门或行业协会及集团公司要求员工必须持证上岗的培训或提高其专业能力和业务水平的培训。

  第八条对国家准入类职业的从业人员应按照国家规定实行就业准入,经有资质的专业培训机构培训与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四章年度教育培训计划

  第九条公司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包括对公司主要领导、部门负责人及业务骨干进行的培训项目,制定程序如下:

  1.公司综合办公室应于每年11月份对公司进行全面的培训需求调研,编制公司年度教育培训意向计划(见附件1),经公司领导同意后,上报产品经销公司人力资源部。

  2.产品经销公司人力资源部于次年3月底前下达审核后的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公司综合办公室按照年度教育培训计划组织实施。

  3.未列入年度培训计划的应急培训,由业务部门提出,综合办公室提出申请,经批准列入补充计划后方可组织实施。

  第五章教育培训运行程序

  第十条内部培训一般程序如下:

  1.业务部门根据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项目审批表》(见附件2),会同综合办公室编制《培训项目实施方案》(见附件3),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下发培训通知并牵头组织实施,业务部门予以配合。

  2.培训对象所在部门按培训通知要求积极选派参加培训人员,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培训。

  3.培训的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协调和管理工作。

  4.培训结束后,培训的实施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做好培训评估总结工作,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报综合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报销,综合办公室进行分类建档。资料主要包括:《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册、讲义、效果评价、培训总结、费用票据等。

  第十一条外委培训一般程序如下:

  1.业务部门根据年度教育培训计划填写《培训项目审批表》,配合综合办公室优选外委培训机构,由外委培训机构编制《培训项目实施方案》,经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由综合办公室与外委培训机构履行合同审批签字程序(合同范本见附件4),下发培训通知。

  2.培训对象所在部门按培训通知要求积极选派参加培训人员,并按规定时间、地点参加培训。

  3.培训的实施部门应严格按照《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做好培训项目的组织、协调,并监督外委培训机构按照《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开展培训工作。

  4.培训结束后,培训的实施部门应在一个月内做好培训评估总结工作,并收集整理相关资料。资料主要包括:《培训项目实施方案》、《外委培训项目合同》、培训通知、培训签到册、讲义、效果评价、培训总结、费用票据等。

  第十二条外派培训一般程序如下:

  1.经业务部门主管领导审核,主要领导在相关文件上签署外派培训意见后,由综合办公室下发培训通知或转发相关文件。

  2.培训对象所在部门按培训通知要求积极选派参加培训人员,并填写《外派培训申请表》(见附件5),经部门领导同意,综合办公室审核后方可参加。公司领导班子成员参加外派培训时,须经总经理批准。

  3.培训结束后,参加培训人员应在一个月内携带《外派培训申请表》、培训通知、培训总结、费用票据等,报综合办公室审核后予以报销相关费用。

  第六章保障措施

  第十三条员工培训是公司经营管理

  活动的一项重要内容,各部门应予以重视,并纳入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之中。

  第十四条公司将逐步建立培训激励机制,将培训同员工提拔使用、专业技术职务评聘有机结合起来。选聘各级管理人员时,将接受相关培训情况作为一项考核指标;专业技术职务晋升时要考核其接受继续教育的学时数,对于一个聘期内达不到培训要求的,原则上不得晋升专业技术职务。

  第十五条员工人均每年接受培训学习时间累计不少于40学时;管理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累计不少于80学时;技能操作人员每年接受培训时间累计不少于60学时。

  第十六条安全培训应按以下规定执行:

  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必须经过安全生产培训,并经考核取得相应资格证后方可上岗。

  新上岗的从业人员,岗前培训时间不得少于24学时。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岗位培训不得少于72学时,每年接受再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20学时。

  第十七条员工应自觉遵守培训管理制度,按要求和安排积极参加培训。对不认真参加培训及考核不合格者,由本人承担培训期间全部费用。存在以下违规违纪情节之一的,除本人承担培训费外,公司应给与培训费用相应数额的经济处罚:

  (一)培训期间请假超过培训总课时数1/3的;

  (二)培训期间累计旷课两次以上的;

  (三)不遵守培训纪律,严重影响培训课程进度的;

  (四)培训期间发生打架斗殴的;

  (五)其他违法公司相关规章制度的行为。

  第十八条员工刚参加三个月以上脱产培训、出国(境)培训前应与公司签订培训协议,明确服务期限、违约责任等有关事宜。

  员工参加一个月以上半年以内脱产培训,发放基本工资及各项津贴,停发绩效工资;参加半年及以上脱产培训,发放基本工资及非岗位性津贴,停发绩效工资。

  第七章培训经费

  第十九条职工培训经费纳入全面预算管理,由公司和单位相结合的原则进行管理,其管理原则是:统筹规划、分级管理、突出重点、量入为出。

  第二十条培训经费的提取。根据国家及集团公司、经销公司有关规定,职工培训经费按工资总额的1.5%计提使用。其中20%用于集团及上级公司组织的培训,80%由公司负责管理使用。公司负责的培训项目,应确保经费的`60%用于一线员工的教育培训。

  第二十一条公司以下达的培训经费计划为控制总额,在计划范围内合理安排培训项目,包括各类培训项目费用预算、计划外培训项目预算、当年学历教育奖励预算及其他有关教育培训的费用预算。

  第二十二条培训经费的适用范围如下:

  1.经公司批准参见的各类培训的经费支出,包括培训费、住宿费、交通费、差旅费(培训费中已经包括餐饮的不再报销个人差旅费补助);

  2.举办各种培训班所需授课费、教材费、资料费、证书印刷费及培训场地设施租赁费等;

  3.员工参加的职业技能鉴定、职业资格认证等费用;

  4.用于培训的一般教学设施、设备、器材、教具、图书等费用;

  5.员工岗位自学成才奖励费用;

  6.培训工作总结及表彰相关费用;

  7.员工培训教育管理费用;

  8.有关员工教育培训的其他开支。

  下列各项开支不属于培训经费使用范围:

  (一)内部讲师所发生的工资和各项劳保、福利、奖金等,以及按规定发给脱产培训员工的工资等;

  (二)员工个人学习使用的参考资料、文具等学习用品,应由员工个人自理;

  (三)开展员工教育培训必须购置的已构成固定资产的设施、设备;

  (四)员工个人参加学历教育以及为取得学位而参加的在职教育所需费用应由个人自理;

  (五)高级管理人员的境外培训和考察费用,其一次性单项支出较高的,应从其他管理费用中支出;

  (六)新建、扩建项目、技术改造、项目引进、研究开发新产品、试制新产品等培训经费应在项目费用中列支;

  (七)与安全生产相关的宣传。教育、培训经费在安全生产费用中列支。

  第二十三条综合办公室应建立培训经费管理台账,与财务部门定期核对,确保全年培训经费控制在计划范围内。

  第八章学历教育

  第二十四条综合办公室结合公司人才需求,制定学历教育计划,加强学历教育统筹计划管理。申请报考一般程序如下:

  1.员工本人根据自身工作实际,填写学历教育申请表,经部门领导同意后,于每年11月底前报公司综合办公室审核。

  2.经综合办公室审查并提交相关会议审定当年计划内学历教育人员范围,书面通知本人后,方可报考。

  3.员工考试成绩公布或免试注册后一个月内,携带录取通知书或相关资料等报综合办公室备案;员工未被录取,计划自动作废。

  第二十五条参加计划内学历教育应具备以下条件:

  1.学历层次重点面向本科及以上;

  2.在集团及公司内部服务满三年;

  3.报考专业应与所在岗位一致或相近;

  4.符合报考院校招生简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二十六条公司设立员工学历教育专项奖励资金,按以下标准给予一次性奖励。非计划内学历不予奖励。

  1.20xx年12月31日前入校的按学费比例奖励:本科及以下奖励60%,研究生奖励70%;

  2.自20xx年1月1日起入校且取得学位的实行一次性奖励:本科3000元,硕士1万元,博士2万元;

  3.上级公司另有特殊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七条对计划内学历教育员工奖励时,员工应与公司签订《学历教育培训协议》(见附件7),明确服务期限及违约金等条款。

  1.原则上本科自奖励起服务5年,硕士研究生及以上服务7年;

  2.员工违反服务期规定的,应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违约金计算方式按照上级公司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单位与院校联合举办定向委培的,应报集团公司审批。

  第二十九条公司严格控制脱产学历教育。需安排脱产学历教育的,应由员工提出申请,经综合办公室审核,主要领导审批同意,公司与员工签订培训协议后方可参加。经公司审核同意参加脱产学历教育的,其薪酬待遇按本人在岗时基本工资、工龄津贴之和的80%为上限支付。

  第三十条教育培训档案按照上级公司规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按照谁培训、谁建档、谁管理的原则进行。

  第九章总结与考评

  第三十一条综合办公室应于每年12月底之前就以下

  工作实施情况进行书面总结并上报产品经销公司。

  1.培训计划编制及完成情况;

  2.培训经费管理和使用情况;

  3.培训组织机构、培训场所、教学设施设备等建设情况;

  4.培训制度建设及执行情况;

  5.培训师资队伍建设情况;

  6.培训课程和教材开发情况;

  7.其他培训工作开展情况。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二条本规定由公司综合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从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员工教育培训计划(意向计划)表

  2.培训项目审批表

  3.培训项目实施方案(提纲范本)

  4.外委培训项目合同(范本)

  5.外派培训申请表

  6.学历教育申请表

管理实施细则1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和《内蒙古自治区草原管理条例》,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自治区内的一切草原,包括牧区、半农半牧区、农区、城市郊区和林区的草场,以及草场上的野生植物、野生动物资源。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加强对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是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重要职责,由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的行政首长负主要责任。

  第四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管理工作。

  第五条 保护草原是一切单位和个人应尽的义务。对破坏草原的行为,一切单位和个人有权监督、检举和控告。

  第六条 对在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利用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和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章 草原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七条 全民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使用权,核发《草原使用证》。集体所有草原由旗县人民政府确认草原所有权,核发《草原所有证》。

  嘎查村农牧民集体所有的草原,《草原所有证》发给嘎查村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属于苏木乡镇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发给苏木乡镇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已经分别属于嘎查村内两个以上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所有的,《草原所有证》分别发给各该农牧业集体经济组织。

  第八条 草原所有权、使用权争议未解决之前,不得在有争议的范围内进行下列活动:

  (一)迁入居民;

  (二)兴建草库伦、棚圈、放牧点等生产生活设施以及永久性建筑;

  (三)破坏原有的生产生活设施,干扰对方的生产生活;

  (四)进行容易激化矛盾的其他活动。

  第九条 全民所有草原和集体所有草原,可以由集体或者个人承包从事畜牧业生产。承包草原由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同承包者依法签订草原承包合同,确认草原承包经营权。

  第十条 草原承包经营权可以依法转包和转让。

  草原承包经营权转包或者转让给自治区以外的单位和个人的,必须经旗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第十一条 签订、转包和转让草原承包合同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农牧业承包合同条例》的规定执行。

  第三章 草原的保护、管理、建设和使用

  第十二条 自治区各级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应当全面勘测,制订总体规划,严格保护管理,合理利用,有计划地进行建设,保障草原的生态平衡和永续利用。

  第十三条 旗县人民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内的草原,应当根据不同类型和不同年份,分别规定适宜载畜量。

  草原使用者应当定期进行草场查测,根据实际产草量,确定每年牲畜的饲养量和年末存栏量,实行以草定畜,做到草畜平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对超过规定载畜量放牧,出现退化、沙化的草原,应当责成草原使用者采取轮牧、封育、人工种草、建设草库伦等措施,恢复植被。

  第十四条 实行草原建设保证金储备制度。超过规定载畜量的,草原使用者应当储备草原建设保证金。草原使用者进行草原建设或者做到草畜平衡的,予以返还。具体管理办法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草原建设成果受法律保护,可以依法继承或者转让,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和方式侵占、破坏。

  第十六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第十七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由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支付草原补偿费。

  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按照该草原被征用前五年平均年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的6至10倍支付草原补偿费。

  使用全民所有草原,原使用单位和个人受到损失的,参照征用集体所有草原补偿费标准给予适当补偿。

  第十八条 国家和自治区重点公用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征用草原的,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可以降低草原补偿费标准。

  第十九条 国家建设征用集体所有草原或者使用全民所有草原的,由征用或者使用草原的单位比照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支付安置补助费和附着物补偿费。

  第二十条 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草原的`,在依法办理用地手续时,必须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

  苏木乡镇、嘎查村建设使用集体所有草原,应当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给草原所有者相应补偿,并妥善安置农牧民的生产和生活。

  第二十一条 国家建设需要临时使用草原的,必须经依法批准,草原所有者或者草原使用者与使用单位应当签订协议。使用单位应当按照被使用草原前五年平均饲养牲畜价值和年产经济植物价值之和,逐年给予补偿。使用期满后应当按时归还,并负责恢复植被。

  在临时使用的草原上,不得兴建永久性建筑。

  第二十二条 国家建设征用草原的各项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除被征用草原上属于个人的附着物补偿费付给本人外,70%以上由被征用草原的所有者用于草原建设,其余部分用于安排因草原被征用造成的多余劳动力的就业和不能就业人员的生活补助。除此以外不得挪作他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占用。

  第二十三条 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违法开垦草原。因国家调整国土规划确需开垦草原的,在有灌溉条件和林网保护的前提下,经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和土地管理部门签署意见,由旗县人民政府逐级上报自治区人民政府审批。

  草原使用者因种植饲料少量开垦草原的,由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作出规划,并按照前款规定的程序报批。草原使用者开垦的饲料地,每户一般不得超过10亩,擅自超过部分必须退耕还牧,种植多年生牧草,并以非法开垦草原论处。

  第二十四条 对已开垦的草原,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旗县以上人民政府责令限期封闭,种草种树,恢复植被:

  (一)未按照规定建设灌溉设施和农田防护林的;

  (二)造成沙化、风蚀或者水土流失的;

  (三)违法开垦的。

  第二十五条 在草原上进行借场放牧、采集野生植物、勘探、施工、打井、开矿、采石、取沙、赶运牲畜等活动,除必须遵守有关法律、法规以外,还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征得草原所有者或者使用者的同意;

  (二)领取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临时作业许可证》,但是借场放牧和赶运牲畜的除外;

  (三)在指定的时间、地点作业,使用准许使用的工具;

  (四)采取保护草原植被措施,保护畜牧业生产和生活设施;

  (五)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交纳草原养护费。

  草原养护费由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统一收取,用于草原建设,不得挪作他用。

  第四章 罚 则

  第二十六条 违法开垦草原的,由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开垦,恢复植被,可以处以被开垦草原每亩100元至1000元罚款。

  对违法批准开垦草原的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七条 违法在草原上砍、挖、搂固沙植物和其他野生植物或者采土,致使草原植被遭受破坏的,苏木乡镇人民政府或者旗县畜牧行政主管部门有权制止,并责令恢复植被,赔偿损失,可以处以被破坏草原每亩200元至2000元罚款。

  第二十八条 旗县以上畜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委托草原监理机构,实施行政处罚。

  第二十九条 拒绝、阻碍草原管理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予以处罚;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依法强制执行。

  第三十一条 草原管理人员在执行公务中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实施细则具体应用的问题,由自治区畜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自治区人民政府以往有关规定与本实施细则相抵触的,一律废止。

管理实施细则12

  为认真贯彻执行国家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和《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依法维护我省成品油市场秩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国家有关成品油市场管理的政策法规,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的预核准

  申请人申请预核准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申请预核准设立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见附表一);

  2、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同时附企业章程、验资报告)、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可行性研究报告;

  4、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5、拟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建设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6、拟建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7、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加油站申请项目,在符合我省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的前提下,将获得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作为新建加油站预核准的必要条件;

  8、当地规划、土地部门预审意见。即:当地规划、土地部门对申请设立的加油站项目在符合城乡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规划等方面的意见(见附表二),规划、土地部门的具体意见也可另附材料;

  9、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申请。申请中注明是否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并注明是哪个规划点。申请标题格式为“关于在建设加油站申请预核准的请示”;

  10、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上报省商务厅的申报材料中,《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复印件一式一份。

  (二)有关要求

  1、建站申请单位或个人与中石化、中石油签定的供油协议必须是与中石化河北石油分公司、中石油河北销售分公司签定的协议,与设区市及以下分公司签定的协议无效。“两大公司”和年检合格的其它社会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要对与建站申请单位或个人签定的供油协议认真管理,统一编号备案,并保证供油协议的实施。省商务厅将不定期对供油协议履约情况进行检查,对签订虚假协议、骗取成品油零售经营许可的行为将给予严肃处理。

  2、新建加油站站址符合冀商改字[20xx]18号《关于印发河北省20xx-20xx年加油站发展规划的通知》(以下简称《发展规划》)的,申请建站地址要与《发展规划》中地址名称相符;因城市改造、新增道路等原因,确需增加新建加油站规划点的,属设区市城区新增规划点的,需设区市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并报分管市长签批后,报省商务厅批准;其他地域新增规划点,需商务、规划部门同意后报省商务厅批准,以维护《发展规划》的严肃性。

  (三)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组织验收,经验收合格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到省商务厅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的申请与办理

  符合行业发展规划的加油站需原址改、扩建的,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下列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原件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申报材料报省商务厅。

  (一)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1、《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改扩建申请表》(附表四);

  2、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3、拟原址改、扩建加油站平面位置图(非城区的,提供本站地点半径10公里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位于城区的,提供半径2公里范围内现有和经行政许可在建加油站现状分布示意图。标出加油站名称和间距,周边没有加油站的需文字说明);

  4、《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5、申请报告。报告标题格式为“关于加油站申请原址改(扩)建的请示”。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二)加油站原址改、扩建竣工后,领取《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程序

  经省商务厅批复同意原址改、扩建的加油站建设竣工后,由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对其组织验收,验收合格的,发还《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方可营业。

  三、加油站迁建的申请与办理

  属于城市建设或道路改造等原因确需迁移且手续齐全的加油站,与新建加油站等同办理。迁往地点必须符合加油站行业发展规划。申请人应向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提供相应书面材料,交回原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经省商务厅预核准迁建的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后,由省商务厅组织或委托省石油成品油行业管理协会会同设区市商务局或商务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填写《河北省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建设竣工报告表》(附表三,一式三份),出具省商务厅预核准文件、土地使用证或土地租赁协议、规划许可证、消防安全验收意见和环境保护评估意见书(一式一份),到省商务厅领取新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企业持《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到所在地工商、税务、安全生产等部门办理营业手续。

  四、办理的有关程序

  1、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收到成品油零售经营或成品油零售企业迁建、原址改、扩建的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将初步审查意见及申请材料报省商务厅,由省商务厅决定是否给予预核准或批复。

  2、省商务厅批准的预核准事项,由各设区市或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送达申请人,同时,扩权县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要将省商务厅批准的有关事项到所在地设区市商务局备案。

  3、省商务厅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在6个月(批复时间算起)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的,省商务厅对该项目的预核准有权予以撤销;两年内无特殊情况没有实质进展,预核准自行失效,其它申请人若在同一地点申请预核准的成品油经营零售经营项目可按程序申报。

  五、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操作办法

  1、根据我省效能建设的有关要求,省商务厅对成品油零售经营预核准实行年度指标控制制度。即省商务厅根据全省成品油行业发展规划,按年度下达各设区市、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新建加油站全年控制指标,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指标内初审上报,超年度控制指标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原则上不予受理。

  2、各设区市商务局、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在核定的指标范围内初审上报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实行网上预申请,省商务厅进行网上预审核,符合要求的申请,通知有关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市)商务主管部门上报书面材料。审定后的新建加油站申请在《河北省成品油市场管理网》进行公示,公示期满无异议的,以省商务厅名义行文预核准。

  六、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

  (一)成品油零售经营企业申请变更《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申请人应填写《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附表五),连同其他证明材料及变更前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报当地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商务局或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初审后,将初审意见和相应书面材料的原件(省商务厅审核后退还)和1份复印件(《河北省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申请表》一式三份,其他应提交材料一式一份)上报省商务厅。

  (二)《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的变更主要涉及企业名称、企业法人或企业名称和企业法人同时变更。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需提供相应材料:

  1、企业名称变更应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2、企业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明;

  (4)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5)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3、企业名称和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同时变更需提交的材料:

  (1)《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变更登记表》;

  (2)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正副本;

  (3)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名称变更证明;

  (4)加油站及其配套设施的产权证明文件;

  (5)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

  (6)加油站租赁经营、合伙人出资比例调整等变更企业法人或负责人的,还应提供租赁合同、新的出资协议、公正处公正书等法律证明文件。

  4、加油站转让属成品油经营企业或经营设施投资主体发生变化。按照商务部《成品油经营企业指引手册》的有关规定,新的经营单位应按成品油新企业设立条件,提交相应申请文件重新申办成品油经营资格。因此,加油站转让变更企业名称、法人或负责人除提供上述有关材料外,还应提交以下材料:

  (1)企业申请报告。报告须说明企业基本情况、符合申请条件的说明等;

  (2)可行性研究报告;

  (3)与年检合格的成品油批发经营企业签订的3年以上与其经营规模相适应的成品油供油协议及该批发企业的《成品油批发经营批准证书》复印件;

  (4)新的经营单位加油站土地租赁协议或土地使用证书;

  (5)通过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还应提供省商务厅同意申请人投标和竞买的预核准文件及国土资源部门核发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拍卖(招标、挂牌)成交确认文件;

  (6)外商投资企业还应提交商务部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三)由于全省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较多,特别是中石化所属加油站多以片区经理作为《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法人代表,且片区经理更迭较频繁,所以,因片区经理更迭等原因,中石化、中石油系统所属加油站投资主体、国有产权性质没有改变的情况下,对其每个加油站的《成品油零售经营批准证书》上的法人代表不予进行变更。各设区市商务局和扩权县商务主管部门根据中石化、中石油提供的片区经理聘任文件,协调当地工商、安监等部门,做好企业有关证照的法人名称不统一的衔接工作。

  (四)因成品油经营批准证书遗失,要求补发证书的,申请人应在设区市级以上报刊登载证书遗失作废声明,一个月后提出书面申请并说明原因,凭报刊原件、刊登费用发票,按申领新证程序上报。

  七、行政处罚问题

  商务部《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已经赋予了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行政处罚权。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依据国家有关规定积极主动的与有关部门衔接,落实行政处罚的有关工作,切实加强成品油市场监管。

  八、整改通知书的发放

  按照国家对成品油经营企业年检的规定,各级商务主管部门要结合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年度年检工作,对照《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要求,逐项调查各类型成品油经营企业的基本情况。对于年度检查中不合格的成品油零售企业,省商务厅委托各设区市商务局下达《成品油经营企业限期整改通知书》,责令其在一个月内进行整改,经整改仍不合格的企业,按《成品油市场管理办法》及相关规定予以处理;对于不再具备从事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的,省商务厅依法撤销其成品油零售经营资格,并将撤销的决定通告工商、税务管理部门。

  此《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规定办理。此《细则》下发之日起执行。

管理实施细则13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籍为甘肃省的公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甘肃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字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填报的民族成份,应当与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成份相一致。审核部门依据居民户口薄(16周岁以上者应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确定填报人的民族成份。

  第八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九条: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申请变更。

  第十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提交《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交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字;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交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字;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字。申请之日公民已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薄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薄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书面提交的《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如居民户口薄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表、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复核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民族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出具《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反馈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并抄送县级公安部门;

  (四)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民族成分变更登记;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据《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全省统一使用《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第十五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

  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应每半年(上半年于7月5日前,下半年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一次。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每年将全省的民族成份变更统计数据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一次。

  市(州)民族事务部门统一填报《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情况备案表》。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按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公民民族成份信息化管理,定期交换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数据,建立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认真做好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民对本人或者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四)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第二十条违规确认或变更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民族事务部门不再予以审核。

  第二十一条:不设县区的市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由市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并在民族名称之后加注“入籍”二字,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并在民族名称之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对无法确定民族的,填写国民简称,并加注“入籍”二字,如“美国(入籍)”;

  (二)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四)凡按本实施细则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享受相应的民族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管理实施细则1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区流动人口子女入学管理工作,加快流动人口同城化待遇步伐,根据《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协调各职能部门的工作;各职能部门和镇(开发区、街道)依照职责权限协助实施。领导小组办公室(以下简称积分管理办公室)设在区暂住人口管理办公室,负责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三条在本区居住是指在本区拥有合法固定房产或租赁房屋居住并满1年,对在本区购买安置房、农村自建房和在本单位宿舍居住的视作租赁房屋居住。

  第四条申请积分管理的流动人口可为其符合入学条件的子女申请就读纳入积分管理的公办小学、新市民小学和初级中学的起始年级(具体学校以公告为准)。

  第五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采取个人自愿、分镇申请、统一管理、动态调整的模式。按照总量控制、统筹兼顾、分类管理、镇(校)排名的原则。

  第六条流动人口积分管理计分标准由基础分、附加分、扣减分三部分组成。其中基础分指标包括个人素质、参加社会保险情况、居住情况、计划生育情况、疾病预防控制情况和基础教育情况六项内容,附加分指标包括紧缺急需人才、投资纳税、社会贡献等内容,扣减分指标包括违法犯罪等内容。具体内容见《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积分标准》

  第七条各职能部门应明确具体责任人,按照相应职责开展工作。

  区政府办(法制办):负责相关工作协调。

  区委宣传部:负责积分入学管理工作的宣传工作,好人好事核查评分工作。

  区综治办:负责积分入学管理的“平安江苏”志愿者核查评分及相关协调工作。

  区信访局:负责信访矛盾的接待调处工作。

  区经信局:负责确定区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和列入区规模以上企业名录。

  区教育局:负责确定列入积分入学管理的学校名单和学位数,申请人学历证明、申请人子女基础教育情况的核查评分。

  区公安局:负责居民身份证、居住证和暂住年限、户籍证明(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见义勇为和涉及违法犯罪行为等项目的核查评分。

  区人民法院:负责失信人员的评分。

  区财政局:负责经费保障工作。

  区人社局:负责职业资格证书、专业技术等级证书、社会保险情况证明、高层次紧缺人才引进、重点、成长型和规模企业职工认定、优秀农民工的核查评分。

  区不动产登记交易中心:负责房屋所有权证的核查评分。

  区城管局:负责对违反城市管理规定受到行政处罚等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经商违法行为的核查评分。

  区卫计局:负责儿童预防接种情况、居民健康档案建立情况、计划生育相关证明材料和育龄妇女接受管理服务情况的核查评分。

  武进国税局:负责国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武进地税局:负责地税纳税凭证的核查评分。

  团区委:负责志愿服务优秀、十佳个人的核查评分。

  区红十字会:负责义务捐款、无偿献血和机采血小板的核查评分。

  第八条流动人口子女享受入读公办学校的指标数,由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制入学工作领导小组定期向社会公布。

  第二章 申请受理

  第九条各镇(开发区、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统一受理所在地流动人口积分入学管理申请,并负责咨询、资料初审和录入等工作。

  第十条申请人应在规定时间内向所在地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管理申请,并填写积分管理申请表。

  第十一条申请小学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必须是相应年份8月31日(含8月31日)前出生的年满6周岁的适龄儿童。申请初中积分入学的流动人口子女必须是当年小学应届毕业生,且年龄在16周岁以下。流动人口子女只能由父母一方申请积分。已在起始年级就读的,不能通过积分管理重新申请就读起始年级。

  第十二条申请人在提交《积分管理申请表》时还须提交下列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

  (一)必备材料:

  1.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3.在本区有合法固定房产的,提供经各镇、开发区、街道房屋租赁服务中心(派出所)备案的房产证复印件;租赁房屋居住的,提供经各镇、开发区、街道房屋租赁服务中心备案的房屋租赁合同;集宿居住的,提供公安机关对集宿区房屋备案证明。

  (二)选择材料:

  1.文化程度学历证书或学历验证证明;

  2.户籍地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符合计划生育政策的村、镇、县(市、区)三级证明材料;

  3.申请人本人或其配偶(在本区居住)为育龄妇女的,提供现居住地镇、开发区、街道卫生和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接受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情况证明;

  4.申请人子女接受基础教育的证明材料:申请小学积分入学的提供就读幼儿园盖章的证明幼儿就读年限的《家园联系手册》;申请初中积分入学的提供学生电子学籍卡打印件;

  5.申请就读小学起始年级的申请人,提供《儿童预防接种证》和《常州市儿童入园、入学预防接种证查验证明》;申请人或其配偶在现居住地卫生院(医院)建立居民健康档案的,提供居民健康档案证明;

  6.在本区纳税的,提供税务登记证副本复印件、纳税凭证及纳税人身份证复印件;

  7.在本区参加社会保险的,提供社保编号;

  8.有职业资格、专业技术职称资格的,提供相关证书或认定证明;

  9.系我区高层次紧缺人才的,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和学历、学位证明和与现在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明确岗位);

  10.在我区重点工业企业、成长型工业企业和规模企业工作的,应提供在有效期内的劳动合同及社保编号;

  11.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义务捐款的,提供红十字会出具的收据;

  12.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在本区无偿献血每200毫升全血或者每1个治疗单位机采血小板的,提供献血证;

  13.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有见义勇为的,提供区级及以上见义勇为基金会颁发的荣誉证书或表彰决定;

  14.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做好人好事的,提供区级及以上部门表彰决定或区级以上新闻媒体宣传材料;

  15.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获得区级以上志愿服务优秀或十佳个人的,提供区级及以上志愿者协会颁发的荣誉证书;

  16.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自愿加入“平安江苏”志愿者队伍的,提供相关证明;积极参加各项活动的提供各镇、街道、开发区出具的相关证明;

  17.近三年申请人或其配偶获得区级以上“优秀农民工”称号的,提供区级及以上人社部门颁发的荣誉证书;

  18.申请人根据《武进区流动人口子女积分入学管理积分标准》要求可提供的其他相关证明资料。

  第十三条申请人只可填报居住所在地对应的参加积分入学的1所公办学校,居住在湖塘、高新北区、横林、遥观、牛塘、南夏墅的申请人,申请入读小学起始年级的,可同时填报1所其他镇(开发区)有空余学位的统筹公办小学(具体学校见公告);申请入读小学起始年级的可同时填报1所新市民学校。

  第十四条各镇(开发区、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明材料原件及复印件进行核对、确认后,出具受理回执交申请人,原件退还,复印件存档。

  第十五条各镇(开发区、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应建立申请人积分管理档案,实行一人一档。录取工作结束后,由各受理点将录取人员档案送交相关学校保管,未录取人员档案由各地中心小学保管,保管期为3年,过期档案由中心小学予以销毁。

  第三章 资料审核

  第十六条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各地录入的资料进行复审,复审未通过的退回各镇(开发区、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各镇(开发区、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在规定时间内通知申请人对材料补充完善后进行重新提交,区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复审通过的`资料流转至各职能部门进行审核评分。

  第十七条各相关职能部门收到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流转的资料后,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审核评分。

  第十八条申请人伪造或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的,不予纳入积分管理;已纳入积分管理的,取消其积分资格,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参加积分管理。违反相关法律的,移交有关部门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积分及核查

  第十九条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对各相关职能部门的评分情况进行汇总,并分镇按校对申请人所得积分进行排名并公示。对填报统筹学校的申请人,其子女未被居住地公办学校录取的,在统筹学校所在地的申请人之后进行排名。申请人积分满20分取得排名资格。

  第二十条在总积分相同、排名并列的情况下,根据申请人基础分情况进行排名;基础分再次并列的,根据申请人暂住登记时间先后顺序进行排名。录取公示后,申请人自愿放弃录取资格的,在6月30日前由区积分办核实后予以顺延。

  第二十一条申请人可凭居民身份证号码及档案编号在规定时间内登录网站(www.wj.gov.cn)查询个人积分。对积分情况有异议的,凭本人居民身份证在公示结束前到提交申请的各镇(开发区、街道)流动人口积分入学工作管理服务中心提出积分复核要求,也可通过来信、来电、来访等形式在公示期内向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举报或投诉。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统一将投诉或举报材料移交相关部门核查,相关部门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核查,核查结果反馈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

  第二十二条各受理点从4月11日至6月11日为积分材料受理期,6月12日至6月20日,各受理点只接受申请人的补充材料,6月21日起,不再接受任何材料;6月24日至6月27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积分情况;6月28日至6月30日,由区积分办按镇分校公示录取人员名单;7月1日至7月5日,申请人到各受理点领取《入学准入卡》。

  第二十三条在6月27日前,申请人、受理点工作人员发现评分错误的,可向区积分办申请纠错,逾期区积分办不再受理。

  第五章 入学管理

  第二十四条获得入学准入资格的申请人携带入学准入卡和教育部门要求的相关资料,在规定时间内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逾期未办理入学手续的,视为自动放弃。至准入学校为子女办理入学手续需提供以下必备证明材料:

  1.准入卡;

  2.户籍证明或户口簿、家庭关系证明;

  3.居民身份证、居住证;

  4.入学人接受基础教育的证明材料;

  5.入读小学起始年级必须提供预防接种证。

  第二十五条根据《义务教育法》第三章第十九条和《江苏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办法》第四章第二十五条的规定,对于不具有接受普通教育能力的残疾、智障、特殊适龄儿童、少年,区教育局将统筹安排其接受特殊教育。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细则由区流动人口积分管理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本细则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管理实施细则15

  第一条为促进海口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的建设与发展,根据《保税区外汇管理暂行办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保税区内的企业(不含中、外金融机构)以及行政机构和个人外汇的收支均按本细则管理。

  第三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在海口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批准设立之日起三十日内,持管委会的批准证书和批复的合同、章程,以及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报送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进行登记备案。

  第四条海关监管的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应以外币计价结算,非保税货物出入保税区以人民币计价结算。

  第五条保税区内企业之间保税货物买卖和保税货物的存储、保管、运输等费用,应以外币计价,并通过银行结算。

  第六条保税区内企业的商品出口、对外提供劳务、服务等所得的外汇收入应及时调回境内,存入境内金融机构的外汇账户内,其正常业务所需要外汇可从该帐户支出。

  第七条保税区内的中资企业经营业务所获得的外汇收入,允许保留现汇,周转使用。

  第八条保税区内金融机构经营外汇业务,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或其海南分局批准。保税区内经营外汇业务的金融机构应按批准的经营范围开展业务,并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有关业务和财务报表。

  第九条保税区和非保税区的金融机构可以向保税区内企业发放外汇贷款,受理保税区企业的外汇担保。

  第十条保税区内的企业向境外筹借外汇资金,或者向境内的外资银行、中外合资银行筹借外汇资金,按国家对外债的管理规定办理。

  第十一条非保税区企业可向保税区以外汇进行投资,保税区内企业也可向非保税区进行投资。因正常经济活动需要,可通过银行将外汇资金汇入保税区,或从保税区汇往非保税区。

  第十二条保税区内企业凭管委会批准证书、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向境内金融机构申请开立外汇帐户。

  第十三条保税区内企业如因业务需要在境外开立外汇帐户,须报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批准。

  第十四条保税区内有外汇收支活动的企业,应于每年会计年度终了后三个月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下列年终报表:

  (一)外汇收支报表;

  (二)会计决算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查帐报告。

  保税区内中资企业应于每季度终了后五日内向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报送其外汇帐户对帐单副本。

  第十五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的外方投资者经营业务获得的外汇利润和其他外汇收益,须凭纳税凭证和董事会利润分配决议书由银行汇出。

  第十六条保税区内外商投资企业外汇资本的转移,以及依法清理结束后分得的外汇资金的汇出,须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批准后办理。

  第十七条保税区内企业向境外投资,须经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办理外汇来源及外汇投资风险审查。

  第十八条保税区内企业可在海南外汇调剂中心进行外汇买卖。

  第十九条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可以进出保税区。若经保税区出入国境,则按国家对人民币、外汇票证、贵金属及其制品出入国境的规定管理。

  第二十条严禁利用国家给予保税区的便利条件进行倒买倒卖外汇、逃汇、套汇、出借外汇帐户、代他人办理收付等违法活动。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口分局对有关违法活动依照《违反外汇管理处罚施行细则》的规定处理。

  第二十一条本细则报国家外汇管理局批准后施行,由国家外汇管理局海南分局发布并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保税区的作用

  保税区的功能定位为"保税仓储、出口加工、转口贸易"三大功能。

  保税区具有进出口加工、国际贸易、保税仓储商品展示等功能,享有"免证、免税、保税"政策,实行"境内关外"运作方式,是中国对外开放程度最高、运作机制最便捷、政策最优惠的经济区域之一。

  保税区能便利转口贸易,增加有关费用的收入。

  运入保税区的货物可以进行储存、改装、分类、混合、展览,以及加工制造,但必须处于海关监管范围内。

  外国商品存入保税区,不必缴纳进口关税,尚可自由出口,只需交纳存储费和少量费用,但如果要进入关境则需交纳关税。

  各国的保税区都有不同的时间规定,逾期货物未办理有关手续,海关有权对其拍卖,拍卖后扣除有关费用后,余款退回货主。

【管理实施细则】相关文章:

管理实施细则09-03

科研管理实施细则06-21

考勤管理实施细则08-24

小学管理实施细则08-19

小学管理实施细则(必备)08-19

小学管理实施细则(热)08-19

考勤管理办法实施细则06-21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细则08-25

管理实施细则常用[15篇]09-03

管理实施细则15篇[热]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