装修装饰管理规定(优选)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1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筑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保障建筑装饰装修的质量和公共安全,维护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四川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四川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装饰装修活动以及有关行政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装饰装修,是指为使建筑物、构筑物达到一定的环境质量和使用要求,使用装饰装修材料,对外表和内部进行修饰处理的建筑活动,包括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和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质量,确保安全,体现美观,符合城市规划、消防、市容市貌等相关规定和标准。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新型材料。
第五条 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省建筑装饰装修实施统一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市、州、县(市、区)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依照本办法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城镇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实施监督管理。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六条 从事建筑装饰装修的企业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取得县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资质证书,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七条 建筑装饰装修不得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确需拆改或者加大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对装饰装修设计方案的安全性进行审定后,方可进行装饰装修。
第八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依据施工图设计文件施工。施工中需要修改设计文件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修改,其中,对经审查批准的设计文件进行修改的,必须报原审查单位审查批准。
第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建筑物、构筑物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安全,严格执行装饰装修的质量标准,遵守有关施工和安全的强制性规范。
危险房屋或者验收不合格的房屋不得装饰装修。
第十条 建筑装饰装修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符合防水标准,并做闭水试验。
第十一条 用于建筑装饰装修的材料和设备应当符合设计要求和产品质量标准,必须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禁止偷工减料,禁止使用不合格的或者国家明令淘汰的材料和设备。
第十二条 建筑装饰装修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对易燃材料物品的管理,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做好安全防范工作;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类粉尘、有害气体、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等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
第十三条 建筑装饰装修装修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和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签订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应当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一)双方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
(二)装饰装修项目的地址、位置、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内容,方式、规格、质量要求及验收方式;
(三)开工、竣工时间;
(四)项目的保修内容、期限;
(五)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建筑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格式,由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规定。
第十四条 建筑装饰装修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装饰装修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施工方应当出具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保修期限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双方约定超过国家规定的保修期限的,按双方约定执行。
第十五条 建筑装饰装修发生纠纷的,当事人可以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十六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筑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用户正常工作、生活的行为,有权检举、投诉、控告。
第三章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
第十七条 建筑工程装饰装修应当根据工程规模及特殊要求,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企业进行,发包时不得压级压价,不得将一个建设工程项目肢解后发包。
第十八条 下列建筑工程项目的装饰装修必须进行招标:
(一)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共安全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国家和省人民政府的有关规定执行。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招标管理。
第十九条 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自行组织完成承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不得转包和违法分包。严禁挂靠承包。
第二十条 凡投资30万元以上,或者涉及建筑物、构筑物结构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在开工前装修人必须向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建筑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与主体工程一并发包的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应当随主体工程一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
装修人不得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肢解,规避施工许可管理。
第二十一条 装修人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并提供相应的证明文件:
(一)已经确定装饰装修施工企业;
(二)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施工图设计文件已经按规定进行了审查;
(三)有保证装饰装修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并按规定办理了工程质量、安全监督和消防审核等手续;
(四)按规定应当委托监理的,已经委托监理;
(五)装饰装修资金已经落实;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证明文件。
第二十二条 装修人对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当在15日内将有关资料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第四章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第二十三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遵守本办法第二章规定。
第二十四条 装修人依法享有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自主权。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不得对装修人指定装饰装修单位和强制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鼓励装修人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必须征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二十五条 装饰装修施工应当将产生噪声、振动等工序的时段妥善安排,避开周围住户正常的休息时间。产生的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妥善处置,不得乱丢乱倒。
第二十六条 装饰装修施工人员及装饰装修材料进出住宅区,应当遵守房屋管理单位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七条 房屋管理单位有权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进行监督。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施工方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应当予以制止、责令改正或者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二十八条 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的最低保修期限为2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期为5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二十九条 因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装饰装修施工方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其追偿。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无证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从事建筑工程装饰装修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可并处项目造价0.5%~2%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按规定办理建筑工程装饰装修项目施工许可证擅自动工的,或者擅自修改施工图设计文件并影响房屋结构安全的,由县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罚款。
第三十二条 违反装饰装修质量标准、施工和安全等强制性规范的,或者拆改建筑主体结构、承重结构或者明显加大荷载的,由县级以上建设或者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项目合同价2%至4%的罚款;情节严重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六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具有文物保护价值的建筑、古建筑以及军事设施工程、保密设施工程的装饰装修依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结构,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承重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三十五条 本办法自20xx年4月1日起施行。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2
一、国家建设部《全国建筑装饰管理规定》,为保障建筑装饰装修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证房屋各种设施的使用功能,确保公共安全,制定本规定。
二、房屋所有权和使用人,装饰装修设计学位,施工学位等均应当遵守本规定。
三、建筑装饰装修应当做到安全使用,优化环境,经济合理,并符合规划、消防、供电、环保等有关规定和标准。
四、房屋装饰装修前业主必须提前物业公司申请,填写申请表。开工时由装修公司到物业公司缴纳管理押金元,管理服务费元并报送施工方案,经物业批准方可施工,同进给予办理装修临时出入证(施工人员必须佩带出入证,否则严禁进入小区)。
五、建筑装饰装修企业必须采取措施,控制施工现场的各种粉尘、废气、固体废弃物以及噪声,振动对环境的污染和危害,保护人们的正常生活、工作和人身安全。
六、建筑装饰装修的时间为:自通知交房之日起半年内装修
完毕,以便于小区管理。如不在装修期限内装修则业主装修押金不予退还并请严格遵守物业公司规定的装修时间(时间依据季节另定)。
七、建筑装饰装修竣工之后,物业公司验收合格退还业主装修押金和装修队伍管理押金,装修验收半年后退还装修公司装修押金。
八、装修产生的垃圾请送到指定地点,严禁在院内、楼梯间随意堆垃圾或者高空抛洒垃圾,不准将装修垃圾倒入下水道。
九、装修施工期间,装修公司必须接受物业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装修规定的行为,可以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恢复原状,责令停工、没收押金,视违章情节和结构损坏程度处以300—3000元罚款。不听劝阻造成严重隐患者加倍处罚。
十、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拆改主体结构,装饰装修设计必须保证房屋的整体性,抗震性和结构的安全不得破坏房屋的主体承重结构。
十一、按层地面下预埋有上水管、地暖管、装修时不允许打孔或者钉铁钉。
十二、房屋装饰装修时(尤其是顶层住户),应预备各种管道,线路及阀门栓查口,以便维修方便。
十三、房屋装饰装修不准擅自拆卸、改造管网系统(包括上水、下水、煤气管、电路系统等)。
十四、房屋所有权人或使用人因装饰装修损坏,因此连房屋的对有意或无意损坏公共设施设备致他人财产和物品造成损坏或造成管道阻塞、漏水、停电等应负责修复或赔偿。
十五、为保证小区楼房整齐美观,业主使用的阳台、晾台和窗户,如需加装防护网时,服从物业规定安装隐形防护网。
十六、因房屋装饰装修发生纠纷,首先由物业公司调解,调解不成时,当事人可以向房屋所在的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调解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十七、本区装修管理物业公司全权负责。
十八、本规定同20xx年月起执行。
卫生公约
为了使盛世花苑小区有一个整洁、干净、优美、舒适的生活环境;为了创建一个和谐、文明、安全的小区,依据业主临时规约的规定,制定本公约,希望小区全体业主互相监督、共同遵守:
1、凡在本小区的业主及物业使用人都要树立良好的公共道德和卫生观念,视小区为家、共同家园、共同珍爱、自觉维护小区环境卫生。
2、爱护一切公共设施设备,珍惜花草树木,做到不随地吐痰,不乱扔纸屑、烟头、果皮及杂物,严禁从阳台、窗户乱扔杂物,乱泼水和乱倒垃圾,违反者视情节予以处罚。
3、业主不得在走廊和楼梯间堆放杂物或占用公共场所。
4、清洁人员负责对小区的道路、庭院、草坪、绿化带、单元楼前后等墙地的清扫。
5、清洁人员负责对小区楼梯间及地下室等公共场地进行保洁清扫,包括楼梯扶手、楼道玻璃、平台等。
6、小区内的建筑垃圾和生活垃圾送到指定地点、不要长期把垃圾堆放在走廊和楼梯间,应放入垃圾桶内,由清洁工人每日清理及时清运。
7、小区内业主最好不要饲养宠物,如饲养宠物请不要让宠物在小区内随意大小便,不准污染小区环境卫生。
8、小区内任何公共设施设备及墙壁不要乱涂乱画乱贴,违反者予以处罚,如属于未成年人所为,则责任由监护人(业主)承担。
9、本公约于二0xx年月执行。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3
一、为提高效率,兼顾公平,对职工额外劳动进行合理补偿,保证各项工作有序进行;现根据《劳动法》及《国务院关于职工工作时间的规定》(国务院令第174号)等相关文件,制订本制度。
二、此制度适用于全体职工。加班认定原则及操作程序:
(一)加班认定
1、各部门只有在具备下列条件之一时,才能允许职工加班:
(1)在正常休息时间和节假日内工作不能间断,须连续生产作业的;
(2)发生自然灾害、事故或者其他原因,威胁生命财产安全或有可能造成较大负面影响,需要紧急处理的;
(3)为完成上级部门下达的紧急任务的。
(二)加班审批程序
1、要求职工加班前,首先须征得职工本人同意。如职工自愿提出加班,应经部门负责人同意后方可执行。
2、加班前填报《加班申请单》(见附件1),写明加班时间、地点、事由,由部门负责人签署审核意见并加盖部门章,月底随考勤表汇总至处劳动人事科。
(三)不认定加班的情形:
1、如已发生加班情况,但在当月考勤中未见《加班申请单》的;
2、不办加班审批手续和未经批准擅自加班的行为;
(四)每位职工每月加班时长不得超过36小时
三、加班补休及加班费支付
(一)休息日加班的职工各部门首先在加班发生当月内安排补休,各部门负责人需填写《加班补休单》(见附件2),并与《加班申请单》一同在当月内报送到处劳动人事科。
(二)如确因工作任务繁忙不能安排补休的,则需要依照《劳动法》相关规定支付职工加班费。加班费支付标准如下:
(1)安排职工延长时间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一百五十的工资报酬;
(2)休息日安排职工工作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二百的工资报酬;
(3)法定休假日安排劳动者工作的.,支付不低于工资的百分之三百的工资报酬。
四、对我单位职工的加班情况,各部门负责人应认真受理职工提出的加班申请,判断是否属于加班范畴;并对职工的加班情况进行例行监督检查,同时将本部门人员的加班情况随每月考勤报至处劳动人事科。
五、本制度即日起实施,解释权在处劳动人事科。如本制度与上级相关文件的规定有抵触部分,依上级文件规定为准。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4
为了维护全体业主的合法权益,共同营造一个安全、优雅、温馨的居住生活环境,根据国家法律的有关规定和小区业主公约以及《房屋装饰装修管理协议》,业主还应该遵守以下规定:
1、业主装修前必须办理装修申请表,填写《装修申请表》并提供装修施工图及私家花园绿化布置图(如业主需要改动目前绿化发布)交物业服务中心审查。
2、业主在提交申请表后还需要填写《装修承诺书》《物业二次装修审批表》和《安全消防责任书》。
得到物业部门审核通过后,委托装饰装修单位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和营业执照的.复印件、施工人员身份证复印件2份;方可获取《施工许可证》和《装修出入证》并入场施工。
3、装修工程实施的一般期限为三个月。如确需要延期,须到物业管理处办理延期申请手续。允许施工时间:秋夏:上午8:00—12:00,下午14:30—18:00;春冬:上午8:00—12:00,下午14:00—18:00(无噪音除外)。
4、装修时不得损坏房屋承重结构和房屋外贸。墙面四周及房顶不允许破墙、破顶开窗。
5、别墅房顶天漏不得擅自改变材质和形状。
6、业主不得占有、改变小区的公共绿地和公共活动场所。
7、晾台、天台不允许搭建和改变其功能。
8、车库为停车专用,不得在车库内搭建、堆物,改变停车库使用功能。
9、业主应自觉做好自有车库清理及整洁工作。
10、车库如有损坏应及时自行修理,或未果管理处修理,修理时应使用相同的颜色和材质。
11、车库地面为水泥地面,不得在原有基础上改变地面材质,铺地砖、刷涂料等。
12、空调室外机组、外置管线须安放在指定位置,管线应垂直、水平,经保证后用PVC外壳盖住位置,如有变动应事先与物业服务中心协商。
13、绿化的种植和假山的搭建以不影响小区美观和相邻建筑的采光为原则。
14、绿化庭院不得擅自改动下水管道和各种埋设管线。
15、外墙构筑物不得破坏房屋原有的立面效果。
16、装修施工垃圾应袋装化集中于私家花园内,严禁向外堆放。在办理垃圾清运手续的业主可以通知管理处统一清运。
17、信箱、垃圾箱及四周栽种的绿篱不得拆除和扩大,不允许安装自动移门。
18、智能水表不得擅自移位。
19、装修过程现场须遵守《施工装修现场管理规定》。
20、装修公司在装修结束前必须填写提交竣工图及其他隐蔽资料一并送至管理处审批,待审批结束后方能办理退场手续,无以上资料者则难以保证今后维修,装修施工图应包括平面图及管线走向系统图等。
xx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xx年xx月xx日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5
一、进出场管理
1、每天必须安排2个工作人员负责门票收取和监督管理。
2、小朋友进场时,工作人员须向其说明注意事项,详见附《游乐场温馨提示》。
3、不符合入场规定的,须提醒其整改,直到符合规定才能进场;
4、出于安全的考虑,场地有最大游玩人数容量限制,指同时允许游玩的最多人数:
游乐场为:80个小朋友;
沙池为:60个小朋友;
当达到最大容量时,停止售票,并等场内小朋友出来后才能允许其他小朋友进场。
5、进出场程序:
(1)顾客到收银台购买游乐场票;
(2)顾客凭票进场,工作人员给小朋友和其监护人各一个佩戴牌,并登记佩戴牌编码和进场时间;
(3)中途离场:当小朋友要暂时离场时,需登记佩戴牌号码和离场时间,并确认小朋友与其监护人的佩戴牌一致,才允许带小朋友离场。中途离场时间不能超过30分钟,回场时须核对佩戴牌号码和离场时间,超过30分钟不能进场;
(4)离场:确认小朋友与其监护人的佩戴牌一致,才允许带小朋友离场,并收取佩戴牌。
6、游乐场赠票的使用时限为1小时。使用赠票时,需提醒顾客玩乐时限,并在、、
1小时后,提醒顾客时间已到,或请其再次购票;
7、顾客使用套票时,提醒其先到游乐场游玩,再到沙池玩乐,避免将沙子带到游乐场上。
8、沙池玩乐完毕后,需提醒顾客对小朋友立刻进行清洁,避免将沙子带到游乐场或商场中去。
二、卫生管理
(一)游乐场清洁:
1、常规清洁:每天结业后,必须对场内地板进行清洁;
清洁程序:
(1)准备抹布、胶桶、扫把、清洁剂等用具;
(2)用扫把扫游乐场内及周围的垃圾;
(3)用抹布抹干净游戏器具上的灰尘;
(4)倒少许清洗剂在污剂处,用抹布擦拭,然后用水清洗干净;
(5)清洁后,确保无灰尘、无垃圾、无污痕。
2、消毒清洁:每3天进行一次全场清洁消毒,用消毒水将场内所有设备清洁干净;
3、及时清洁:
(1)发现小孩拉尿/大便,及时用消毒水进行清洁消毒,并将其擦干,以免滑到;
(2)发现垃圾及时清除;
(3)发现乱涂乱画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清除;
4、进行常规清洁和消毒清洁后,负责人必须填写登记表。
(二)沙池清洁:
1、常规清洁:每天结业后,必须对沙池进行清洁;
清洁程序:
(1)清除沙池中的垃圾;
(2)将肮脏的沙子清除,并将沙子铺平整;
(3)整理和清洁沙池中的玩具;
2、消毒清洁:每3天进行一次清洁消毒,用消毒水将沙池中的玩具和周边的护栏、吧台等设备清洁干净;
3、及时清洁:
(1)发现小孩拉尿/大便,及时将被污染的沙子清除掉,并在一定时期补充沙子,保持沙池的清洁和饱满。
(2)发现垃圾及时清除;
(3)发现乱涂乱画的行为,及时制止和清除;
4、进行常规清洁和消毒清洁后,负责人必须填写登记表。
三、游乐场安全管理制度
为加强对游乐场的安全管理,推进安全检查工作的经常化、制度化,确保游乐场游乐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行,保障顾客生命财产安全,制定本制度。
游乐场必须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执行安全管理制度、定时维修保养设备、安全操作,采取必要的、充足的、有效的安全措施,确保游乐设施和设备的安全运营。
游乐场进行安全检查后,应认真做好检查记录。
安全检查中发现问题或设备隐患,应立即停止开放乐场,并及时通知相关部门进行修理。
检查时间:
(1)日检:每天结业后,必须对场内设备进行整理和检查;
(2)周检:每个星期日结业后,必须对场内设备进行深入检查,并加固零件;
四、突发事故处理:
1、意外受伤
(1)顾客或员工受伤,立即通知管理人员并协助救护伤病者,自觉维护现场;
(2)保护好现场证据,进行现场拍照或保存监控录像资料;
(3)将受伤人员送到就近医院就医,情况严重者,致电120紧急救护;
(4)及时将事件情况汇报公司人事部;
2、儿童丢失
(1)详细了解丢失儿童的姓名、性别、年龄、样貌、衣着等细部特征;
(2)所有员工及促销员留意关注身边是否有无家长携带或陪同的儿童,如遇与丢失儿童特征相符合的,立即带领至管理人员办公室;
(3)任何时候都不可以让六岁以下或1、2米以下的儿童单独离开我店;
(4)当丢失的儿童找到时,必须核对父母一方的身份证件并登记身份证号码;
(5)如5分钟内未找到丢失的儿童,管理人员应咨询丢失儿童的'顾客是否需要协助报警,如需要,立即向110报警,并协助公安人员找寻丢失的儿童。
3、火灾
(1)立即以即将停电的名义疏散顾客和员工,并关闭电源;
(2)在情况许可的情况下,由防损人员或受训过的员工使用消防设施灭火;
(3)立即向119报警。如有人员受伤,致电120紧急救护;
(4)立即在卖场安全范围外设立警戒区,消防人员未到达之前禁止任何人员进入卖场;
(5)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根据消防人员的指示离开现场或提供协助;
(6)及时向公司汇报所发生的情况,等候公司进一步的指示,并严格按照公司指示执行。
附:游乐场温馨提示
1、本乐园只适合1、2米以下的儿童在成人的保护和监督下游玩。
2、请保持场内清洁,禁止在场内进食、吸烟、吐痰或大小便。
3、未学会自主大小便的儿童必须穿纸尿裤入场,不得穿开裆裤入场。
4、为了孩子的公共卫生,进入游乐场的家长和孩子必须穿袜子,为避免劣质的一次性袜子导致滑到,我们不提供一次性袜子。
5、游玩者不得携带任何物品和食物进场,以免造成伤害。
6、游玩时,互相谦让,注意安全,不要拥挤,不要追逐打闹,以免影响和伤害他人。
7、禁止沿滑梯扶手边缘滑下,禁止逆上滑梯、跨越安全保护栏或吊在护栏外等危险运动。
8、严禁攀爬、拉扯安全网、柱。
9、严禁在管道中滞留,以免影响他人通行。
10、请爱护场内设备,蓄意损坏设备,照价赔偿并追究相关责任。
11、随身物,自行保管,如有遗失,后果自负。
12、为了孩子能安心玩乐,请家长不要离开现场,时刻关注孩子;
13、本游乐场只负责因设备质量问题造成的损伤,而不负责由于运动娱乐本身性质而引发的损伤;
14、场内发生突发事件请立刻与乐园内营业员联系,以便及时处理。
15、患有心脏病、传染病、精神病、畏高症等顾客请勿购票游玩。
16、出于安全的考虑,游乐场最大容量为80人,沙池最大容量为60人,当达到最大容量时,需等场内小朋友出来后才能进场。
17、为了保持游乐场干净清洁,健康卫生,使用套票时,请先在游乐场进行玩乐再到沙池畅玩,以免将沙子带到游乐场或商场中;
18、中途离场时间超过30分钟再次入场须重新购票;
19、入场前请仔细阅读本规则,凡违反以上规定,致使本人或他人受到伤害的,由责任人或其家长(监护人)负责,本游乐场不负责。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6
为了加强本公寓房屋装修的管理和监督,有效制止违章装修行为,保障房屋的结构安全及外观统一,保证装修有序进行,维护公寓环境整洁、美观、协调,维护住户的正常生活秩序,使住户有一个安全、清洁、优美、舒适的居住环境,根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及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壹又贰分之壹国际公寓实际情况,各位业主(住户)进行室内装修时,应当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结构安全,符合物业管理、消防、供水、供电、燃气、环境保护等有关规定和标准,并须遵守物业公司对房屋装修有关问题的规定:
1、装饰装修范围(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1)禁止改变房屋的柱、梁、板、承重墙和建筑结构。上下水管道、电路等,如需改动,应提出书面申请,经审定后方可施工。
(2)禁止封闭露台、安装防盗网或其它伸出物。如需安装其它电子防盗设施,必须提出书面申请,批准后方可实施。
(3)禁止改变原有门、窗的规格及外立面墙面装饰。
(4)禁止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凿打防水地面,以防破坏防水层结构。
(5)室内排水管、消防立管装修时须留检修口,以便日后检查维修。
(6)天然气属专业公司管理,为防止天然气泄漏造成不安全隐患,装修时严禁包死和改动天然气管道,如需改动必须由天然气公司处理。
(7)禁止改动配电箱的位置。
(8)室内区域荷载均有限制,在装修施工中堆放材料及地面铺设装修材料不得超过《商品住宅使用说明书》注明的荷载标准(地面装修荷载不得超过1、2kn/m2使用荷载不得超过2kn/m2)。超此限定装修所造成的一切后果,均由业主及施工企业承担。
(9)本公寓保温系统为外墙内保温,不得对保温墙进行一切打凿行为。
(10)本公寓烟道为复合模式,严禁破坏烟道中的隔板;不得将杂物塞
入烟道内,排风管接入口进入烟道距离不得大于3公分,以防烟道排气不畅。
(11)局部开凿线槽、管槽等要用切割机或钢钎凿成斜线,不得用大锤砸墙,以防墙体及外墙内保温层面裂缝。
(12)户内上、下水立管不能封包死,装修时须预留检查孔;吊顶检查孔不小于400×400㎜,立管检查孔不小于200×200㎜。若未留检查孔,装修完工后将不予验收,整改且达到要求后再予验收,因此造成的所有费用由业主自行承担。
(13)针对本公寓楼高风大及楼宇设计实际,不得在楼顶安装太阳能热水器。
(14)请业主在装修前须事先考虑空调外机安装问题,如:空调室外机安装尺寸是否和空调安放台尺寸相符;并提醒业主注意:装修时切勿将预留的空调孔堵塞。
(15)户内装有公用天然气阀门的住户,切勿将天然气阀门封死;且请确保贵户所用装饰隔板能够迅速开启。
(16)装修时请不要不得在户内地面上直接搅拌水泥沙浆;使用无防水功能的房间蓄水,以防渗入下一层,造成不必要的损失。
(17)住户禁止在露台搭建建筑物。
(18)夹层阳台(含地面做法、吊顶、隔墙,不得大于0、4kn/㎡)只能铺设木地板或其它轻型材料。
(19)夹层地面(含地面做法、隔墙、吊顶,不得大于1、0kn/㎡)只能铺设木地板或其它轻型材料。
(20)室内楼地面:地面装修荷载不得超过1、2kn /㎡,使用荷载不得超过设计标准2kn /㎡,除厨房卫生间地面有防渗层外,其他室内楼地面一律不允许用水直接冲刷;切勿用重物撞击地面。
(21)楼地面垫层必须采用陶粒砼垫层(6公分厚)如采用其他轻质材料须报物业公司批准。
(22)为避免装修时损坏纱窗,我们将在您装修结束后安装纱窗,因此,在窗户包边装修时预留一定的空间。
(23)四层业主户内卫生间装有上水阀门,装修时须预留检查口。未经许可,请勿不得私自开启、关闭。
2、装饰装修时间:
集中装修期间,装修时间为每天8:00—22:00,非集中装修期间装修时间为:上午8:00—12:00,下午14:00—19:00。
3、施工规则:
(1)装修人员必须严格遵守公寓各项管理规定,执行消防条例,对公寓内的消防设施、设备不允许擅自动用或变更。
(2)为确保公寓安全,装修人员原则上不允许在公寓内留宿,如确需留宿的,应由业主书面担保。
(3)装修人员携物出公寓,须到客户服务中心办理《携物出门证》。
(4)施工时不得占用公共场地和损坏公共设施。沙子、水泥(含其它粉状材料)和垃圾等必须装袋运输。防止碰伤和污染公共墙壁、楼梯及环境。如有污染,装修公司必须负责清理。
(5)装修时不得将建筑垃圾及杂物倒入厕所或下水道,施工时对排水管道应采取适当的遮蔽措施,以防堵塞。
(6)装修垃圾须袋装,堆放在公寓指定地点,由物业公司委托清运公司统一运出公寓。不得将垃圾堆放在其它区域。
(7)装修人员、住户不得高空抛物。
(8)空调室外机的安装,须按物业公司的'统一要求,不得随意安装。
(9)装修时应认真做好卫生间及厨房的地面、墙面防水。
(10)装修施工现场不准使用电炉、煤气炉等做饭;装修公司在装修现场应配备灭火设备,要求每50m2放置2kg灭火器2只。
4、监管与验收:
(1)装修期间物业公司有权对施工现场进行监督管理。
(2)装修施工许可证须粘贴在入户门上,以便检查,一户一证。
(3)所有装修工程只限在指定的住户内进行,装修材料必须放在装修户内。
(4)物业公司管理人员有权检查、抽查装修人员的《临时出入证》及相关证件。如发现证件过期,将予以没收,请其重新进行证件登记办理,并按过期天数补收管理费。
(5)物业公司有权制止违章施工的行为,如有违章,物业公司有权采取措施直至取消该企业在公寓内的装修资格,除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并根据情况,扣除一定的装修保证金,以进行相关损失的赔付。
(6)装修完毕,施工企业和业主向物业公司申请验收时,应交回《装修施工许可证》,如有丢失在装修保证金中扣除相应费用。
5、装饰装修的保修:
装修完毕,装修企业应向业主出具《质量保证书》,并留下暗埋水电等各类管线图。住宅室内保修期最低两年,卫生间、厨房防水保修为五年。
6、装饰装修责任:
(1)因住宅装修造成相邻住宅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损坏等,业主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
(2)装修发生违章行为,业主、装修公司均为第一责任人,须双方共同独立承担责任和接受处罚并限期复原。物业公司有权采取一切必要的措施(如停水停电等予以阻止或处罚)。
装修装饰管理规定7
住宅装饰装修管理规定如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保证装饰装修工程质量和安全,维护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城市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实施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是指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后,业主或者住宅使用人(以下简称装修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建筑活动。
第三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应当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一般规定
第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
(二)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
(三)扩大承重墙上原有的门窗尺寸,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
(四)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降低节能效果;
(五)其他影响建筑结构和使用安全的行为。
本办法所称建筑主体,是指建筑实体的结构构造,包括屋盖、楼盖、梁、柱、支撑、墙体、连接接点和基础等。
本办法所称承重结构,是指直接将本身自重与各种外加作用力系统地传递给基础地基的主要结构构件和其连接接点,包括承重墙体、立杆、柱、框架柱、支墩、楼板、梁、屋架、悬索等。
第六条装修人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未经批准,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搭建建筑物、构筑物;
(二)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
(三)拆改供暖管道和设施;
(四)拆改燃气管道和设施。
本条所列第(一)项、第(二)项行为,应当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第(三)项行为,应当经供暖管理单位批准;第(四)项行为应当经燃气管理单位批准。
第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应当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
第八条改动卫生间、厨房间防水层的,应当按照防水标准制订施工方案,并做闭水试验。
第九条装修人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或者装修活动涉及本办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内容的,必须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装饰装修企业承担。
第十条装饰装修企业必须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其他技术标准施工,不得偷工减料,确保装饰装修工程质量。
第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遵守施工安全操作规程,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不得擅自动用明火和进行焊接作业,保证作业人员和周围住房及财产的安全。
第十二条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不得侵占公共空间,不得损害公共部位和设施。
第三章开工申报与监督
第十三条装修人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开工前,应当向物业管理企业或者房屋管理机构(以下简称物业管理单位)申报登记。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应当取得业主的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申报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房屋所有权证(或者证明其合法权益的有效凭证);
(二)申请人身份证件;
(三)装饰装修方案;
(四)变动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的,需提交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方案;
(五)涉及本办法第六条行为的,需提交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涉及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行为的,需提交设计方案或者施工方案;
(六)委托装饰装修企业施工的,需提供该企业相关资质证书的复印件。
非业主的住宅使用人,还需提供业主同意装饰装修的书面证明。
第十五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装修人和装修人委托的装饰装修企业。
装修人对住宅进行装饰装修前,应当告知邻里。
第十六条装修人,或者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应当与物业管理单位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内容;
(二)装饰装修工程的实施期限;
(三)允许施工的时间;
(四)废弃物的清运与处置;
(五)住宅外立面设施及防盗窗的安装要求;
(六)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
(七)管理服务费用;
(八)违约责任;
(九)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
第十七条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实施管理,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本办法第五条行为的,或者未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本办法第六条所列行为的,或者有违反本办法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行为的,应当立即制止;已造成事实后果或者拒不改正的,应当及时报告有关部门依法处理。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追究违约责任。
第十八条有关部门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关于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行为的报告后,应当及时到现场检查核实,依法处理。
第十九条禁止物业管理单位向装修人指派装饰装修企业或者强行推销装饰装修材料。
第二十条装修人不得拒绝和阻碍物业管理单位依据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约定,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中出现的影响公众利益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以及其他影响周围住户正常生活的行为,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第四章委托与承接
第二十二条承接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装饰装修企业,必须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资质审查,取得相应的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揽工程。
第二十三条装修人委托企业承接其装饰装修工程的,应当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装饰装修企业。
第二十四条装修人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签订住宅室内装饰装修书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
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合同应当包括下列主要内容:
(一)委托人和被委托人的姓名或者单位名称、住所地址、联系电话;
(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的房屋间数、建筑面积,装饰装修的项目、方式、规格、质量要求以及质量验收方式;
(三)装饰装修工程的开工、竣工时间;
(四)装饰装修工程保修的内容、期限;
(五)装饰装修工程价格,计价和支付方式、时间;
(六)合同变更和解除的条件;
(七)违约责任及解决纠纷的途径;
(八)合同的生效时间;
(九)双方认为需要明确的其他条款。
第二十五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发生纠纷的,可以协商或者调解解决。不愿协商、调解或者协商、调解不成的,可以依法申请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章室内环境质量
第二十六条装饰装修企业从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应当严格遵守规定的装饰装修施工时间,降低施工噪音,减少环境污染。
第二十七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过程中所形成的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应当按照规定的位置、方式和时间堆放和清运。严禁违反规定将各种固体、可燃液体等废物堆放于住宅垃圾道、楼道或者其他地方。
第二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使用的材料和设备必须符合国家标准,有质量检验合格证明和有中文标识的产品名称、规格、型号、生产厂厂名、厂址等。禁止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建筑装饰装修材料和设备。
第二十九条装修人委托企业对住宅室内进行装饰装修的`,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空气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标准。装修人可以委托有资格的检测单位对空气质量进行检测。检测不合格的,装饰装修企业应当返工,并由责任人承担相应损失。
第六章竣工验收与保修
第三十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修人应当按照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和相应的质量标准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装饰装修企业应当出具住宅室内装饰装修质量保修书。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按照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进行现场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和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的,应当要求装修人和装饰装修企业纠正,并将检查记录存档。
第三十一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后,装饰装修企业负责采购装饰装修材料及设备的,应当向业主提交说明书、保修单和环保说明书。
第三十二条在正常使用条件下,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为二年,有防水要求的厨房、卫生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五年。保修期自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第七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造成相邻住宅的管道堵塞、渗漏水、停水停电、物品毁坏等,装修人应当负责修复和赔偿;属于装饰装修企业责任的,装修人可以向装饰装修企业追偿。
装修人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造成损失的,由装修人负责赔偿。
第三十四条装修人因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侵占公共空间,对公共部位和设施造成损害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五条装修人未申报登记进行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六条装修人违反本办法规定,将住宅室内装饰装修工程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企业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装饰装修企业自行采购或者向装修人推荐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装饰装修材料,造成空气污染超标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第三十八条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城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罚款:
(一)将没有防水要求的房间或者阳台改为卫生间、厨房间的,或者拆除连接阳台的砖、混凝土墙体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损坏房屋原有节能设施或者降低节能效果的,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5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擅自拆改供暖、燃气管道和设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
(四)未经原设计单位或者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擅自超过设计标准或者规范增加楼面荷载的,对装修人处5百元以上1千元以下的罚款,对装饰装修企业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未经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在住宅室内装饰装修活动中搭建建筑物、构筑物的,或者擅自改变住宅外立面、在非承重外墙上开门、窗的,由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城市规划法》及相关法规的规定处罚。
第四十条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一条装饰装修企业违反国家有关安全生产规定和安全生产技术规程,不按照规定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消防措施,擅自动用明火作业和进行焊接作业的,或者对建筑安全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予以消除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千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第四十二条物业管理单位发现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有违反本办法规定的行为不及时向有关部门报告的,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警告,可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协议约定的装饰装修管理服务费2至3倍的罚款。
第四十三条有关部门的工作人员接到物业管理单位对装修人或者装饰装修企业违法行为的报告后,未及时处理,玩忽职守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四条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非住宅装饰装修活动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五条住宅竣工验收合格前的装饰装修工程管理,按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执行。
第四十六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七条本办法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四十八条本办法自20xx年5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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