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管理细则

时间:2023-09-08 16:56:15 管理 我要投稿

公司管理细则[精华]

公司管理细则1

  一、空调机房管理制度

公司管理细则[精华]

  1、严禁无关人员进入空调机房。如遇特殊情况须进入时,必须经主管领导批准,并经登记后并派工程人员陪同的情况下方可进入。进入机房应随手关门,防止小动物窜到电气控制箱柜内,造成线路短路等重大事件;各配电箱柜门应该上锁;机房内要求一直保持清洁、干燥,箱柜内线路整理有序。

  2、配电机房冬夏两季实行24小时值班,值班人员不得串岗、脱岗或睡岗。更不得在机房内聚众赌博、抽烟、喝酒等娱乐活动;不得在上班时间离岗或者在巡视记录中作假

  3、空调机房室内要保持清洁卫生,做到设备无积灰、无油垢,室内无垃圾、无杂物。

  4、空调机房内必须配置足量的消防器材。供水管路要有特殊的漆色,标明管路的走向;供水阀门要求标示常开或常闭的标示牌;设备上要求标明设备台帐的编号、名称、使用年限。

  5、加强巡回检查和相关技术指标检查,并做好记录。巡检时应该检查门、窗、墙地面、照明、机组、水泵等设备、设施是否完好,运转是否正常,有无异常声音。

  在巡视的时候,按时抄写水泵运转电压、电流以及供水压力,给水系统中水箱情况是否正常,水泵运转状况和给水调节伐、逆水伐的工作状况是否正常。排污阀和管道有无异常情况。各类阀表工作是否正常。检查各转动机械的润滑油系统是否需补充润滑油。巡视人抄写完读数后应在表格的相关栏内签字。

  6、及时掌握供热供冷技术数据,并做好记录。如遇紧急情况及时与相关单位联系,做出妥善处理,并向有关领导汇报。

  7、值班人员要求具备给排水、电气等暖通空调方面的专业知识并经培训后持证上岗。加强对各类设备的日常维修和定期保养,严格执行制冷(暖)机组的.开启操作程序。

  8、严格交接班制度:

  (1)接班人员应提前15分钟到岗,并认真查阅前班运行记录。

  (2)交班人员应保持设备、场地清洁。

  (3)接班人员未到之前,当班人不得离岗。

  (4)交班时应保持工具齐全、清洁,严格交接班程序,接班后如发现工具丢失、损坏,由当班人员负责。

  (5)如交班前设备发生异常或事故,当班人员不准离场,待事故处理完毕后方可交接班。

  (6)交接班时要做好交接班记录,交接班人员均应签字。

  二、空调系统报告记录管理制度

  1、下列情况报告主管:

  (1)主要设备(包括所有各种型号的水泵、空气处理机、新风机等各种仪器仪表等)非正常操作的开停。

  (2)主要空调设备除正常操作外的调整。

  (3)各设备的零部件改造、代换或加工修理;

  (4)设备发生故障或停运检修;

  (5)运行人员短时间暂离岗位;

  (6)运行人员工作去向;

  (7)对外班组联系。

  2、下列情况必须报告上级领导:

  (1)制冷机组除正常操作外的调整;

  (2)主要设备发生故障及停运检修;

  (3)系统采用新的运行方式;

  (4)系统故障及检修;

  (5)重要零部件改造、代换或加工修理;

  (6)领用工具、备件、材料(低值易耗品例外);

  (7)外协联系。

  三、空调系统维修工具及备件管理制度:

  1、设备维修备品备件由专人实行统一管理。每月定期制定备品备件使用情况,上报领导。

  2、备品备件的领取,主管持领购单报领导批准后,方可领取,并将使用情况进行记录。

  3、严禁非同类规格备件替换,给设备造成隐患。

  4、公用工具的使用由专人负责管理。

公司管理细则2

  一、本公司员工于每日规定工作时间外,如需赶上生产或处理急需事故,应按下列手续办理,公司员工加班管理细则。

  1、一般员工加班

  (1)管理部门人员加班一律由科长级主管报请主任级主管指派后填加班单。

  (2)生产部门人员加班,先由管理(组)科根据生产工时需要拟定加班部门及人数会生产部门同意后,由领班排班(无管理(组)科者由各科自行决定)报由主任级主管核定,并将加班时间内的生产量由领班记载于工作单上。

  (3)训练计划内必须的加班,得副总经理核准始能加班。

  (4)以上人员的加班费,须于当日下午xxxx时前送交人事单位,以备查核。

  2、科长级主管加班

  (1)各部门于假日或夜间加班,其工作紧急而较为重要者,主管人员应亲自前来督导,夜间督导最迟至xxxx时止。

  (2)主管加班不必填加班单,只须打卡即可。

  二、加班考核

  1、一般员工

  (1)生产部门于加班的'次日,由管理(组)科,按其加班工时,依生产标准计算其工作是否相符,如有不符现象应通知人事单位照比例扣除其加班工时,至于每日的加班时数,则由所属单位主管填入工卡小计栏内,并予签证。

  (2)管理部门其直属主管对其加班情况亦应切实核查,如有敷衍未达预期效果时,可免除其加班薪资加成。

  2、科长级主管如有应加班而未加班,致使工作积压延误情形者,由主任级主管专案考核,同样情形达两次者应改调其他职务,并取消其职务加给。

  三、加班薪资

  1、主管:各科主管因已领有职务加给,故不再另给加班费,但准报车资,(有公交车可达者不得报支计程车资)及误餐费。

  2、其他人员:不论月薪或日薪人员凡有加班均按下列程序发给加班薪资。

  (1)平日加班,每小时给以日给本薪的xxxx%,其计算公式如下:日薪×〔加班时数×(xxxx÷xxxx小时)〕=加班薪资

  (2)公休加班除基本薪资照给外,并按平日加班计算方法加倍给付加班薪资。

  (3)新年休假期内,因情形特殊而加班,凡正式员工一律照二款办理,

  四、加班工时计算

  1、区分为三班与二班制,其配档如下面。

  2、以上三班或二班的工作,如系锅炉、熔炉及机械操作不能停机者,在每餐时间内得酌留一二员工看守,并应在现场进餐,不得远离工作岗位,违者以擅离岗位论,其进餐的时间可视作连续加班计算。

  3、其他工作人员每日均以xxxx小时计算,如需延续加班者,其计算方法应扣除每餐xxxx分钟(夜点亦同),即等于加班时间,不得藉任何理由要求进餐时间为加班时间。

  4、凡需日夜班工作者,应由各单位主管每周予以调换一次务使劳逸均等为原则。

  五、不得报支加班费人员

  1、公差外出已支领出差费者。

  2、推销人员不论何时何日从事推销,均不得报支加班费。

  3、门房、守夜、交通车司机、厨工因工作情形有别,其薪资给予已包括工作时间因素在内以及另有规定,故不得报支加班费。

  六、注意事项

  1、加班的操作人员超过三人时,应派领班负责领导,超过xxxx人时应派职员督导。

  2、公休假日尽可能避免临时工加班,尤其不得指派临时工单独加班。

  3、分派加班,每班连续以不超过xxxx小时,全月不超过xxxx小时为原则。

  七、加班请假

  1、操作人员如有特别事故不能加班时,应事先向领班声明(领有具体事实不得故意推诿)否则一经派定即须按时到退。

  2、连续加班阶段,如因病因事不能继续工作时,应向领班或值日值夜人员以请假单请假。

  3、公休假日加班,于到班前发生事故不能加班者,应以电话向值日人员请假,次日上班后再检具证明或叙明具体事实,填单补假(注明加班请假字样),此项请假不予列入考勤。

  八、在加班时间中如因机械故障一时无法修复或其他重大原因不能继续工作时,值日值夜人员可分配其他工作或提前下班。

  九、公休假日,中午休息时间与平日同。

  十、凡加班人员于加班时不按规定工作,其有偷懒、睡觉、擅离工作岗位或变相赌博者,经查获后,记过或记大过。

  十一、本细则经经理级会议研讨通过并呈总经理核准后实施。

公司管理细则3

  1、适用范围**股份有限公司分公司,各子公司可参考执行。

  2、目的为了使全公司人事管理的导向保持一致,同时让分公司人事管理部门及最高负责人能充分自主地行使人事管理权力,特拟定此管理办法。

  3、管理办法

  3、1人事任免、招聘及定岗定编管理办法部门经理(含部门经理,若未设部门经理级别,则指部门主管级别)级别或相当于同等级别以上人员的任免、增员、招聘、岗位异动或工资调整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呈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主管级别人员的任免、增员、招聘、岗位异动或工资调整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备案。所有财务岗位人员、仓库管理员的任免、增员、招聘、岗位异动或工资调整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和财务部复核,呈总经理审批方可执行。分支机构每季度末需按要求制定“人员定岗定编计划”,由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报总经理审批。和2项以外,在定岗定编计划内的人员招聘由各分公司自行招聘。

  3、2薪酬管理办法定薪:分公司人事负责人需按总部总经理签发的<薪酬等级图>和<薪酬标准>确定新员工薪资。正常情况下,按岗位对应等级工资的第一档试用,转正后不能超过第三档。(详见<薪酬管理规定>)。原则上不可脱离上述标准给新员工定薪,属特殊引进人才、待遇要另行设定的,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审批。更:各分支机构的<薪酬等级图>和<薪酬标准>每年末由各自人事负责部门进行修订,修订后的文件需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总经理签发。薪:原则上参照文件<薪酬管理制度>执行。

  3、3绩效管理司根据各自的.经营目标自行确定部门绩效指标和员工绩效指标(总部企管部和人力资源部提供协助)。最终确定的指标报人力资源部备案。位财务部员工的考核权50%归属所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另外50%归属总部财务部相关负责人;下属单位人事部员工的考核权70%归属所属单位的相关负责人,另外30%归属总部人力资源部相关负责人。考核指标由两个机构单独与员工确定,最后得分按考核权重进行加权。

  3、4培训管理办法各分公司自行拟定年度培训计划和培训费用预算,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经总经理审批后执行。总部统一组织的全公司范围内的培训,计划和预算由总部人力资源部制定。

  3、5培训会制度公司人力资源管理系统每个月中下旬例行召开培训会,由总部人力资源部负责组织,各单位人事负责人或相关代表参加。

  3、6工作计划与总结每月末各单位人事负责人做好该单位当月的人事工作总结和下月的工作计划,交总部人力资源部汇总备案,以便统一协调相关资源,督促落实各项工作的完成情况。

  3、7任职调查与任职报告下属单位若要提拔员工任经理级别及以上级别的职务,需提前一个月将此员工的工作报告和各级主管评价报总部人力资源部,总部人力资源部收到之后将安排专人对此员工作任职调查,然后再将各类信息汇总提交总经理审批,审批同意后,下属单位方可发任职试用公告。员工至试用公告之日开始在新岗位试用,试用期一般为六个月,在试用期间每三个月需交一份任职情况报告给总部人力资源部。任职情况报告将作为转正定级评价的依据之一。六个月后由员工本人提交转正申请,经本公司负责人审核后报总部人力资源部复核及总经理审批同意后,下属单位方可发正式任命公告。

公司管理细则4

  司机应注意保持良好的个人形象

  1、保持服装的整洁卫生。

  2、注意头发、手足的清洁。

  3、个人言行得体大方。

  4、在驾驶过程中,尽量保持端正的.姿势。

  司机对乘车人员要热情、礼貌,说话应文明

  1、司机应热情接待、小心驾驶。

  2、司机应在乘车人(特别是公司客人和领导)上下车时,主动打招呼,开关车门。并在注意燃油经济性的前提下适当保证车内温度,尽量提供一个舒适的乘车温度。

  3、当乘车人上车后,司机应向其确认目的地。

  4、乘车人下车办事时,司机应将车停放至附近合法路段,(包括便道、停车场、收费或免费停车区),不得随意、逆向停车。由此带来的一切不良后果,由司机自行承担。

  5、中途等候时,司机不准远离车辆,不得在车内吸烟,不得翻阅乘车人放在车上的物品,更不得使用车喇叭催促乘车人。

  6、乘车人带大件物品上车时,司机应予以帮助。

  车内客人谈话时,司机不准随便插嘴。客人问话,应礼貌回答。

  司机必须注意保密,不得传播乘车人讲话内容,违者给予批评教育,对情节严重者将严肃处理。接送公司客户时,司机应主动向客人打招呼并作自我介绍,然后打开车门请客人上车,关车门时要注意乘客的身体和衣物,防止被车门挤压、夹伤。司机在行车中听收音机或听音乐时应征得乘车人的同意,声音不要太大,以免影响客人思考或休息。

  在社交活动中,司机对待客人既要彬彬有礼又要不卑不亢,态度要自然、大方。如果对方主动打招呼,司机可按一般礼节同其握手、交谈。司机在社交活动中不得向客人索要礼品或示意索取礼品。对不宜拒绝的礼品要争得随车领导同意后方可接受。领导不在时,交回公司,由公司领导决定和处理。

公司管理细则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稳妥推进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依据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xx〕2120号)、国家批复的《河北省售电侧改革试点方案》(发改办经体〔20xx〕3131号)和有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坚持依法依规、开放竞争、安全高效、改革创新、优质服务、加强监管的原则,并实行注册制管理。售电公司按照"一承诺、一注册、一公示、三备案"的流程,自主选择电力交易机构注册成为电力市场主体,参与电力市场交易。

  第三条售电公司是指提供售电服务或配售电服务的市场主体。

  第四条本细则适用于售电公司(含电网公司的售电公司)在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以下统称电力交易中心)的市场注册与管理。市场注册与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市场注册、信息变更、市场注销、信息披露与备案等。电力交易中心和其它电力交易机构对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实行共享,无须重复注册。

  第五条河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以下简称省发展改革委)和国家能源局华北监管局(以下简称华北能源监管局)对售电公司市场行为实施监管和开展行政执法工作。

  第二章准入条件

  第六条售电公司准入条件

  (一)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

  (二)资产要求

  1.资产总额不得低于2千万元人民币。

  2.资产总额在2千万元至1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6至3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3.资产总额在1亿元至2亿元人民币的,可以从事年售电量30至60亿千瓦时的售电业务。

  4.资产总额在2亿元人民币以上的,不限制其售电量。

  (三)从业人员。拥有10名及以上专业人员,掌握电力系统基本技术、经济专业知识,具备电能管理、节能管理、需求侧管理等能力,有三年及以上工作经验。

  至少拥有一名高级职称和三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经营场所和设备。应具有与售电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经营场所及电力市场技术支持系统需要的信息系统和客户服务平台,能够满足参加市场交易的报价、信息报送、合同签订、客户服务等功能。

  (五)信用要求。无不良信用记录,并按照规定要求做出信用承诺,确保诚实守信经营。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除上述准入条件外,还需具备以下条件:

  (一)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其总资产的20%。

  (二)按照有关规定取得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

  (三)增加与从事配电业务相适应的专业技术人员、营销人员、财务人员等,不少于20人,其中至少拥有两名高级职称和五名中级职称的专业管理人员。

  (四)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应具有五年以上与配电业务相适应的经历,具有中级及以上专业技术任职资格或者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五)具有健全有效的安全生产组织和制度,按照相关法律规定开展安全培训工作,配备安全监督人员。

  (六)具有与承担配电业务相适应的机具设备和维修人员。对外委托有资质的承装(修、试)队伍的,要承担监管责任。

  (七)具有与配电业务相匹配并符合调度标准要求的场地设备和人员。

  (八)承诺履行电力社会普遍服务、保底供电服务义务。

  第八条已具有法人资格且符合售电公司准入条件的发电企业、电力建设企业、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供水、供气、供热等公共服务行业和节能服务公司可到工商部门申请业务范围增项,并履行售电公司准入程序后,开展售电业务。

  除电网企业存量资产外,现有符合条件的高新产业园区、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其他企业建设、运营配电网的,履行相应的准入程序后,可自愿转为拥有配电业务的售电公司。

  第三章准入程序

  第九条售电公司按固定格式填写在电力交易平台网站下载的信用承诺书(详见附件1),准确填写相关信息,由本单位法人代表签署并加盖单位公章,在办理注册时提交电力交易中心。

  第十条售电公司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册信息或资料:

  (一)注册申请资料

  1.售电公司公示信息(详见附件2)。

  2.售电公司注册申请书(详见附件3)。

  3.售电公司注册信息表(详见附件4)。

  4.售电公司章程复印件。

  (二)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1.营业执照复印件。售电公司应在省内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并取得允许开展售电业务的工商营业执照。营业执照中"经营范围"项应包含"电力生产供应"、"售电"或"电力销售"等内容。

  2.法人代表身份证明复印件。

  3.资产证明:法律法规认可的资产证明资料,或进入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上一年度公布的会计师事务所综合排名前100位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近期审计报告。资产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存款、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应收账款等。

  4.专业人员资质表(详见附件5)、专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及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复印件。所列专业技术人员必须为该售电公司全职人员。

  5.经营场所证明文件:经营场所为自有产权的应提供产权证明,租赁的应提供租赁期一年及以上的租赁合同。

  6.授权委托书(详见附件6)。

  7.其他资料:售电公司认为有必要提供并向社会公示,以证明公司实力和信誉的有关证明资料。

  (三)申请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还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1.经过法定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报告,以及加盖公司公章的企业财务报告。

  2.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复印件。

  3.公司安全生产制度复印件。

  4.特殊岗位人员(生产运行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安全负责人)的简历、职称证书复印件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复印件。

  5.配电区域的证明资料及地理平面图。

  6.配电网络分布图。

  7.其他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售电公司对提供资料的真实性负责,提交资料未注明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提交原件;提交复印件的,应当注明"与原件一致"并加盖公章;所有资料需同时提供PDF格式的电子扫描文档。

  第十二条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初步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

  第十三条电力交易中心每月将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公示信息汇总,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信用中国"网站在公示期满5个工作日内记录公示结果,并提供电力交易中心查询。

  公示期间存在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暂不生效,暂不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售电公司可自愿提交补充资料并申请再次公示;经两次公示仍存在异议的,由省发展改革委和华北能源监管局核实处理。

  第十四条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注册手续自动生效。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为其配置交易账号和权限,并将其纳入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实行动态管理。

  第十五条电力交易中心按月汇总售电公司注册情况向华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发布。

  第十六条售电公司参加河北省电力市场交易,应执行相关交易规则。

  第四章权利和义务

  第十七条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可以采取多种方式通过电力市场购售电,可以自主双边交易,也可以通过电力交易中心集中交易。参与双边交易的售电公司应将交易协议报电力交易中心备案并接受安全校核。

  (二)同一配电区域内可以有多个售电公司。同一售电公司可在省内多个配电区域内售电。

  (三)可向用户提供包括但不限于合同能源管理、综合节能、合理用能咨询和用电设备运行维护等增值服务,并收取相应费用。

  (四)承担保密义务,不得泄漏用户信息。

  (五)服从电力调度管理和有序用电管理,执行电力市场交易规则。

  (六)参照国家颁布的售电合同范本与用户签订合同,提供优质专业的售电服务,履行合同规定的各项义务,并获取合理收益。

  (七)受委托代理用户与电网企业的.涉网事宜。

  (八)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在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上公示公司资产、经营状况等情况和信用承诺,依法对公司重大事项进行公告,并定期公布公司年报。

  (九)任何单位与个人不得干涉用户自由选择售电公司的权利。

  第十八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享有以下权利并履行以下义务:

  (一)拥有并承担售电公司全部的权利与义务。

  (二)拥有和承担配电区域内与电网企业相同的权利和义务,按国家有关规定和合同约定承担保底供电服务和普遍服务。

  (三)承担配电区域内电费收取和结算业务。按照政府核定的配电价收取配电费;按合同向各方支付相关费用,并向其供电的用户开具发票;代收政府性基金及附加,交电网企业汇总后上缴财政;代收政策性交叉补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支付给电网企业。

  (四)承担配电网安全责任,确保承诺的供电质量。

  (五)按照规划、国家技术规范和标准投资建设配电网,负责配电网运营、维护、检修和事故处理,无歧视提供配电服务,不得干预用户自主选择售电公司。

  (六)同一配电区域内只能有一家公司拥有该配电网运营权。不得跨配电区域从事配电业务。

  (七)承担代付其配电网内使用的可再生能源电量补贴的责任。

  第五章注册信息变更

  第十九条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发生变化时,应在5个工作日内向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售电公司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详见附件7)及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参照注册信息证明资料)。

  第二十条电力交易中心收到售电公司提交的注册信息变更申请书和变更信息证明资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应及时补充更正。对审查合格的变更信息,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确认。

  第二十一条售电公司业务范围、公司股东、股权结构等有重大变化的,电力交易中心应在审查通过后5个工作日内要求售电公司再次予以承诺,并将售电公司承诺书和审核后的变更申请表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为1个月。

  公示期满无异议的,电力交易中心在5个工作日内在电力交易平台上予以确认。

  第六章退出方式

  第二十二条售电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强制退出售电市场并注销注册:

  (一)隐瞒有关情况或者以提供虚假申请资料等方式违法违规进入市场,且拒不整改的;

  (二)严重违反市场交易规则,且拒不整改的;

  (三)依法被撤销、解散,依法宣告破产、歇业的;

  (四)企业违反信用承诺且拒不整改或信用评价降低为不适合继续参与市场交易的;

  (五)被有关部门和社会组织依法依规对其他领域失信行为作出处理,并被纳入严重失信主体"黑名单"的;

  (六)电力业务许可证(供电类)被注销的;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三条省发展改革委确认在电力交易中心注册的售电公司符合强制退出条件后,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对该售电公司实施强制退出。

  第二十四条售电公司被强制退出,其省内已签订但未履行的交易合同由省发展改革委征求合同购售电各方意愿,通过电力交易平台转让给其他售电公司。未达成一致意见或未完成交易转让的,可交由电网企业保底供电,并处理好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五条售电公司可以自愿申请退出售电市场,并提前30个工作日向原受理注册的电力交易中心提交退出申请。申请退出之前应将所有已签订的交易合同履行完毕或转让,并处理好相关事宜。

  第二十六条拥有配电网运营权的售电公司申请自愿退出时,应妥善处置配电资产。若无其他公司承担该地区配电业务,由电网企业接收并提供保底供电服务。

  第二十七条售电公司自愿申请退出市场时,应向电力交易中心提交以下注销申请相关资料:

  1.售电公司注销申请书(详见附件8)

  2.授权委托书。

  3.尚未履行的市场交易合同及对未履行合同的转让处理协议。

  第二十八条电力交易中心在收到售电公司自愿退出市场的申请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注销申请和相关资料的审查,并通知售电公司审查结果。对于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规范的,售电公司需及时补充更正。

  第二十九条对于审查合格的售电公司注销申请资料,电力交易中心通过省发展改革委网站和"信用中国"网站向社会公示,公示期10个工作日。公示期满无异议的,方可办理退出市场手续。

  第三十条电力交易中心及时将强制退出和自愿退出且公示期满无异议的售电公司从自主交易市场主体目录中删除,同时注销市场交易注册,向华北能源监管局、省发展改革委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备案,并通过"信用中国"网站和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向社会公布。

  第七章信用评价与监管

  第三十一条建立完善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制度。依托政府有关部门网站、电力交易平台网站和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开发建设售电公司信用信息系统和信用评价体系。建立企业法人及其负责人、从业人员信用记录,将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确保各类企业的信用状况透明、可追溯、可核查。

  第三十二条政府引入的第三方征信机构定期向省发展改革委、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电力交易中心报告售电公司信用评价和有关情况,并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三条华北能源监管局和省发展改革委根据职责对售电公司进行监管,对违反交易规则和失信行为按规定进行处罚,记入信用记录,情节特别严重或拒不整改的,经公示等有关程序后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强制退出的售电公司直接纳入黑名单。

  第三十四条建立电力行业违法失信行为联合惩戒机制,对纳入涉电严重失信企业黑名单的售电公司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自然人股东、其他相关人员(以下简称"当事人")采取以下惩戒措施:

  (一)电力交易机构3年内不再受理该企业注册申请,其法定代表人3年内不得担任售电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对当事人违法违规有关信息向金融机构提供查询服务,作为融资授信活动中的重要参考因素。

  (三)限制当事人取得政府资金支持。

  (四)对当事人申请公开发行企业债券的行为进行限制。

  (五)工商行政管理、总工会、行业协会等部门和单位在法定代表人任职资格、授予荣誉、评比先进等方面,依法依规对其进行限制。

  (六)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

  第八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本细则由河北省发展改革委负责解释并监督执行,根据国家电力体制改革有关政策及售电侧改革工作推进情况适时调整。

  第三十六条河北电力交易中心和冀北电力交易中心可根据本细则制定相应的服务手册。

  第三十七条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

  关于印发《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的通知

  各市(含定州、辛集市)发展改革委(局)、河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冀北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国网河北省电力公司、国网冀北电力有限公司及有关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办法》(发改经体〔20xx〕2120号),规范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我委制定了《河北省售电公司准入与退出管理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公司管理细则6

  优秀公司管理办法细则样本

  为了使公司各类表格规范化、合理化,达到合理使用的目的,特制订本制度。

  1、公司各部门使用的所有表格,由相关部门安排专人负责组织表格设计、修改管理事宜。公司采购员负责统一安排印制,采购科长负责管理、发放。

  2、各部门使用的表格按半年或年用量加10印刷,日常的库存数量尚剩余年用量或半年用量的8-10时,采购科长以书面形式提醒相关部门表格专管人申请印刷。各部门使用的.表格,在每次印刷之前,相关部门表格专管人须提供出表样,发给涉及到的所有部门表格专管人、使用人进行讨论,提出修改意见,然后汇总讨论修改意见进行完善,制出表样,由本部门表格专管人、表格使用人、表格印刷部门负责人共同签字后,由专管人写出书面申请(申请中须写明所需数量、使用时间纸张要求、表格规格及其他印刷要求)并附表样,送采购科长。采购科长将申请数量与“表格印刷周期、数量表”进行对照,核对确切无误后,安排采购员统一联系印刷。采购科长或采购员如发现有浪费现象,报其直接领导按“节约使用纸张规定”进行处理。

  3、属公司各部门统用的表格(如:明细表、机动表、公用笺、信笺纸、出门证、领料单、入库单、考勤表、差旅费报销单、用款申请单、借款单等)由采购科长根据库存数量直接安排采购员予以印刷。

  4、采购员必须向社会招标印刷表格。除每年规定时间招标印刷外,各部门根据工作使用情况需要新设计或增加表格的,由使用部门专管人组织设计出表样,汇总出份数,以书面形式报总经理批准后,报采购员予以印刷。

  5、表格印刷结束入库前,采购员须严格检查表格印质量、纸张质量、表格规格是否与表样和纸样等要求相符。入库后24小时内,相关采购员应书面通知表格印刷部门表格专管者按上述要求进行检查。如发现问题其一切责任由采购员承担。

  6、每年1月上旬,采购科长根据上一年度各部门表格实际变动情况和使用情况,调整一次“表格印刷周期数量表”,发放至各相关部门。

  7、各部门收到的报表必须妥善保管好,所有财务和仓库报到各个部门的报表,由财务科长和仓储科长安排财务和仓库报表人员于每月15日对上月份报表回收一次;营销办合同评审员和各生产部合同评审员的报表(包括计划、传票等),各自于每季度第1月15日对上季度报表回收一次。所有回收的报表,由回收人整理后报财务科审核回收数量无误后,送档案存档。

  8、本规定各条款如有违犯,每人每次罚款50-200元。

公司管理细则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组织实施《长庆油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长庆油田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长庆油田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长庆社保字 6号、7号、长油242、 243号、长庆社保字10号、宏人字44号、长油字160号文件及配套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六采油厂。

  第二章 建立医疗保险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与企业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 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与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义务相结合。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体现效益原则,实行浮动费率。

  第三章 实施范围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范围:

  1.合同化员工

  2.合同制员工

  3. 宏田劳务工

  第十一条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油田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合同制员工、宏田劳务工。

  第四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各单位将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额上缴长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按规定留取部分基金后,定期按比例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单位划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下拔给各单位。

  第十三条 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6%缴费,员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费(新参加工作人员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之月工资收入确定,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

  员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甘肃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缴费基数按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甘肃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油田各单位缴纳,费率控制在5%以内。单位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单位员工工资总额构成。

  第五章 员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五条 员工医疗个人帐户由基本医疗帐户和企业补充医疗帐户两方面构成。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帐户:由单位划转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

  (1)单位划转:按照本人缴费基数划转记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为:30周岁以下1.5%、31周岁至45周岁1.7%、4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2%。

  (2)个人缴费:全部计入账户。

  第十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转后计入账户。

  第十八条 员工医疗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员工的门诊药费,每年初按规定比例和基数核定帐户后,每年末由员工持门诊购药发票进行报销。

  第六章 住院管理

  第十九条 员工因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和急救外,凡我厂参保员工,必须在定点医院(见附表1)就诊、住院。

  第二十条 员工出差因突发病急需住院治疗时,可就近异地住院,但应在3日之内通知本单位人事部门补办住院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速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突发病可在120急救中心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第二十二条 员工住院前须向厂人事科(党委组织科)报备,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开具《长庆油田就医就诊审批表》后方可住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 参保职工因定点医疗单位条件所限确需转院往非定点医疗单位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单位提出转诊意见,再由厂人事科开具《长庆油田员工转外就医审批表》并上报社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外治疗。在非定点医疗单位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统筹基金中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提高3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 员工出院规定

  (1)、员工在住院药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疾病诊断证明书

  ②出院证明书

  ③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④住院明细结算清单原件

  ⑤本人身份证(双面)及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存折)复印件

  (2)、员工在出院后15日内须持以上资料和《长庆油田就医就诊审批单》到本人所在基层单位进行初审,基层单位整理后报厂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统一报送社保中心进行报销,当年发生的住院药费必须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送,跨年不予报销,对于跨年住院人员,应将当年医药费托本人亲属在年终前报销完结。

  第二十五条 事先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或补办有关就医手续的,擅自外出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1)因工伤、职业病、女工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职工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个人自负费用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冷暖(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士费、洗理费、特殊护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

  (4)、挂号费、医疗咨询费、婚前检查、游泳、入托、升学体检费、押瓶、特殊服务诊治、卫生费、婴儿费;

  (5)、营养、滋补、保健品等费用;

  (6)、参保人员住院超过普通病房标准的床位费。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伤、职业病、女工生育报销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中不予支付,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列支。

  第七章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第二十九条 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1、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经住院治疗者);

  2、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功能不全代偿期,经住院治疗者);

  3、冠心病(经住院治疗者);

  4、脑血管病后遗症(住院治疗后留有后遗症者);

  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经住院治疗者);

  6、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经住院治疗者);

  7、结核病(经住院治疗,一年内需连续服药者);

  8、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经住院治疗者);

  9、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经住院治疗者);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经住院治疗者);

  11、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12、慢性阻塞性肺病(经住院治疗者);

  13、重症帕金森氏病(经住院治疗者);

  14、慢性心力衰竭(不含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经住院治疗者);

  15、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经住院治疗者);

  16、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者);

  17、风湿性心脏病(经住院治疗者);

  18、慢性肾小球肾炎(经住院治疗者);

  19、肾衰竭透析治疗;

  2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21、恶性肿瘤放、化疗(包括白血病继续化疗者)。

  第三十条 申请特殊疾病门诊补助须提供的资料:

  患者按照日服用药量如实填写《长庆油田特殊门诊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后,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二级以上油田定点医疗机构或其它“三级乙等” 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2.原始门诊或抢救病历复印件;

  3.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4.住院治疗的相关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医嘱、出院小结等;

  其中患两种及以上特殊疾病者,可选择主要病种,原则上申请登记病种只限一种。

  患特殊疾病者将上述资料交厂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统一报社保中心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经社保中心审批的可以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人员,由本人按照年度门诊购药实际情况进行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请表》(正反)复印件;

  2、门诊购药发票及处方;

  3、本人身份证(双面)及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存折)复印件。

  第八章 员工家属、子女医疗费报销规定

  第三十二条 适用范围:适合我厂合同化、合同制、宏田劳务工、退休员工的随矿家属(系随油田一方员工迁入油田所在地的城镇户口、且无业的员工配偶)、遗属、16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以及18岁以下的其他子女,人员身份由厂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核实。

  第三十三条 门诊药费的核定

  1、随矿家属、遗属和18岁以下的其他子女按照在册职工上年度基本医疗个人帐户平均额的'50%核定。

  2、16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按照其父母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基本医疗个人帐户平均额的80%核定。

  第三十四条 门诊药费的发放规定

  1、员工家属、子女的门诊药费核定标准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每年未(12月初)审核发放,其他门诊购药费用不再报销。

  2、独生子女门诊药费随父亲所在单位发放,离异判给抚养方的子女可凭判决书全额享受门诊药费标准,夫妻一方为随矿家属的,可享受全额门诊药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住院、转院审批规定

  1、随矿家属、遗属、子女应每年按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费后可凭发票到家庭住址所在的矿区服务处报销参保费用。

  2、员工家属、遗属、子女患病住院与在职员工执行同一定点医院就诊和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

  3、以上人员未经本单位和人事部门审批和办理住院、转院手续而住院、转院发生的所有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住院药费的报销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随矿家属、遗属、子女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城镇医保核销的基础上再享受单位报销其余费用50%的政策 (城镇医保已明确的自费项目不在报销范围内);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随矿家属、遗属、子女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参照员工住院报销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16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为员工报销标准的80%;随矿家属、遗属、18岁以下的其他子女为员工报销标准的50%。

  2、随矿家属、子女、独生子女进行住院药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疾病诊断证明书

  ②出院证明书

  ③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④住院明细结算清单原件

  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

  第三十七条 家属、子女(含独生子女)住院药费每半年核销一次(上半年为7月中旬,下半年为12月初)。

  第三十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

  1、新增的随矿家属、独生子女、其他子女报销药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或证明(即:随矿家属应出具基层单位开具的<员工随矿家属证明>、户口本原件;子女应出具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本到厂人事科备案后)方可享受当年门诊药费和报销住院药费。

  2、多胎子女必须由厂计划生育办出具证明,在厂人事科备案后方可享受医疗待遇。

  3、员工家属、子女、独生子女不执行“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员工家属、子女、遗属医疗费不予支付的项目与员工执行相同规定。

  第四十条 我厂员工的家属、子女、独生子女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从厂福利基金中列支。

公司管理细则8

  1、在主管总经理领导下,严格遵守财务工作规定和公司规章制度,认真执行其工作指令,向主管领导负责;

  2、组织编制公司年度、季度成本、利润、资金、费用等有关的财务指标计划。定期检查、监督、考核计划的执行情况,结合经营实际,及时调整和控制计划的.实施;

  3、负责制定公司财务、会计核算管理制度。建立健全公司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稽核审计等有关制度,督促、各项制度的实施和执行;

  4、负责按规定进行成本核算。定期编制年、季、月度种类财务会计报表,搞好年度会计决算工作;

  5、负责编写财务分析及经济活动分析报告。会同信息部、经营部等有关部门,组织经济行动分析会,总结经验,找出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同时,提出经济报警和风险控制措施,预测公司经营发展方向;

  6、有权参加各类经营会议,参与公司生产经营决策;

  7、负责固定资产及专项基金的管理。会同经营、技术、行政后勤等管理部门,办理固定资的购建、转移、报废等财务审核手续,正确计提折旧,定期组织盘点,做到账、卡、物三相符;

  8、负责流动资金的管理。会同营销、仓库等部门,定期组织清查盘点,做到账卡物相符。同时,区别不同部门和经营部门,层层分解资金占用额,合理地有计划地调度占用资金;

  9、负责对公司低值易耗品盘点核对。会同办公室、信息、行政后勤、技术等有关部门做好盘点清查工作,并提出日常采购、领用、保管等工作建议和要求,杜绝浪费;

  10、负责公司产品成本的核算工作。制订规范的成本核算方法,正确分摊成本费用。制定适合公司特点和管理要求的核算方法,逐步推行公司内部二级或三级经济核算方式,指导各核算单位正确进行成本费用及内部经济核算工作,力争做到成本核算标准化、费用控制合理化;

  11、负责公司资金缴、拔、按时上交税款。办理现、现金收支和银行结算业务。及时登记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管库存现金,保管好有关印章、空白收据、空白支票;

  12、负责公司财务审计和会计稽核工作。加强会计监督和审计监督,加强会计档案的管理工作,根据有关规定,对公司财务收支进行严格监督和检查;

  13、负责进销物资货款把关。对进销物资预付款要严格审核,采购货款支付除按计划执行外,还需经分管副总经理或总经理、董事长审核签字同意,方可支付;

  14、认真完成公司领导交办的其它工作任务。

公司管理细则9

  XX公司培训管理办法

  1.0目的

  为加强对员工培训工作的规范管理,提高公司员工队伍整体素质,结合我司员工的结构状况及经营特点,制定本管理办法。

  2.0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全体员工。

  3.0职责

  3.1综合事务部是员工培训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公司员工培训计划的编制与组织实施。

  3.2各相关部门(单位)提供员工培训需求计划,并做好支持配合工作。

  3.3凡参加外训的,培训完成后到综合事务部办理培训总结登记手续。

  4.0工作内容

  4.1培训目的、对象、种类、形式及方法

  4.1.1培训目的

  为不断提高员工的素质和能力,满足公司及员工个人发展,适应市场竞争的需要,提高工作效率,树立良好的企业形象,必须有计划地组织员工进行各种培训。

  4.1.2培训对象

  凡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的员工,无论新录用员工或在职员工均为受训对象。

  4.1.3培训种类

  包括岗前培训、在职培训和专业培训

  a、岗前培训:对新进员工和转岗员工进行上岗前培训,使其掌握必要的岗位知识和技能。

  b、在职培训:根据公司规模的扩大,技术和环境的变化,对各级在职员工进行知识和技能更新的培训。

  c、专业培训:对公司现有专业技术人员与中高层管理人员进行提高专业技术和管理才能的.培训。

  4.1.4培训形式

  包括脱产、半脱产和不脱产业余培训。

  4.1.5培训方法

  主要包括以下几种方法:

  a、公司自身组织、聘请外部专家、学者或公司内部专业技术管理人员举办专题知识讲座;

  b、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职称或学历教育;

  c、公司根据业务开展的需要,有计划选派员工参加各类专业技能培训班;

  d、通过与高等院校和科研院所联合办学的形式,举办各类进修班或研究生班等;

  e、有计划地遴选业务骨干或中层以上管理干部出国参观、学习、考察培训。

  4.2培训的组织与管理

  4.2.1培训的计划与落实

  a、年度培训计划一般由各部门于上一年度年终提出,由人力资源部统一编制,报公司经营班子审批。

  b、各部门应根据公司培训计划的安排与要求,负责本部门员工培训工作的落实。

  4.2.2新员工岗前培训

  新招聘生产岗位人员,一般必须经过培训考试合格后才能安排上岗,不合格者实行一次性淘汰,作辞退处理。培训期视工作需要,一般为56—240课时。

  4.2.3在职员工业余培训

  a、公司鼓励支持员工利用业余时间参加学习与接受培训,但以不影响本职工作为原则。

  b、凡在公司工作一年,符合报考条件,可以报考与本人工作岗位对口的各类成人大、中专学校。

  c、凡在公司工作满两年,符合报考条件,可报考在职或脱产研究生。

  4.2.4统一培训

  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参加统一安排的培训,须报人力资源部备案,其时间及费用由公司安排和负担。

  4.2.5外出培训

  派往省外、国外有关单位和学校接受培训的人员,必须是公司的业务骨干或中高层管理人员。派往国外考察培训的人员需满足以下条件:

  a、公司的业务骨干,或者是公司的中高层管理人员;

  b、在公司工作满一年或一年以上,且年终考评为优秀;

  c、具有大学专科或以上学历且有一定外语基础;

  d、身体健康,作风正派。

  4.2.6培训审批程序

  员工确需参加某种培训时,须办理有关手续并遵循以下程序:

  a、个人书面申请→部门经理同意→综合事务部审核→总经理批准→办理报名手续。

  b、申请书应详细注明培训内容(或报考专业)、培训时间、培训费、脱产等情况,并将培训简章、申请书批件等材料交综合事务部备案。

  4.3培训期间待遇及培训假期、费用处理

  4.3.1培训期间待遇

  培训期间的待遇按公司有关工资福利待遇办理。出国学习人员的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政策执行。

  4.3.2培训假期及费用处理

  培训假期及费用,按如下情况分别处理:

  a、员工参加职称考试前培训,应在业余时间学习,如占用工作时间,一律按事假处理,但考试时间除外。其培训、考试费用由受训员工自理。

  b、员工接受学历教育,原则上应以业余学习为主,如确实需要脱产学习(离岗6个月以上)的,经总经理批准后,应与公司签订服务年限与补偿协议,否则,应办理辞职手续。

  c、参加大学本科以下学历教育的员工,其学习费用由受训员工自理,部门副经理以上由总经理审批报销。

  d、攻读研究生的员工,在取得毕业证和学位证后,公司给予报销50的学费(但最高不超过10000元人民币)。若未能取得毕业证或学位证,其所用学费由受训员工自理;

  e、上级部门要求组织参加和由公司组织的岗前培训,各类专业技术培训其费用由公司负责。但受训员工本人因私人原因中途缺课,不参加考试(或考试成绩不合格)未能取得合格证,其费用由受训员工自理。

  4.4培训结果的考核与反馈

  4.4.1培训作为公司的一项战略性与长远性投资,必须考虑培训成本与收益的关系,因此,员工培训后必须进行考核或提交个学习总结。

  4.4.2每一期培训班结束或个人参加(一个星期以上的)学习期满,要有考核成绩或书面材料向综合事务部汇报。

  4.2.3员工培训后的定岗,由综合事务部和业务部门确定,报经营班子批准。

  4.5最低服务年限与赔偿费规定

  4.5.1凡由公司出资录用和培训的员工,都必须为公司服务一定的年限,具体标准参照下表或按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协议)执行:培训类别最低服务年限

  出资录用和有偿分配的毕业生五年

  各类学历进修五年

  各类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累计时间超过3个月者三年

  各类专业知识、业务技能和相关知识培训,累计时间在1—3个月者一年

  4.5.2服务年限从培训结束后上班的时间算起,接受多种培训的应累计其服务年限。

  4.5.3凡公司派往境外培训的员工,出境前需与公司签订有关服务协议书。

  4.5.4员工在一个劳动合同周期内,参加培训的费用超过一万元人民币,服务年限按每超过三千元增加一年累计。培训费指综合费用。

  4.5.5员工劳动合同期限已满而服务期限未满,双方协议后不再续签劳动合同的,员工须按服务年限协议书中规定,赔偿培训费用后,方可离开公司。如本人提出辞职,或因违反劳动合同或公司规章制度被辞退,必须按协议规定赔偿培训费。个人赔偿培训费额度,按以下公式计算:

  个人赔偿额=公司实付培训费总额×(1-已服务年限/应服务年限)。

  5.0附则

  5.1本办法由综合事务部负责解释、修订。

  5.2本办法如有与国家政策、法律、法规有关规定相抵触的,则以国家规定为准;如有与公司以前相关规定相抵触的,则以本办法规定为准。

  5.3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公司管理细则10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公司设备管理工作,保证设备正常运行,依据公司设备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机动科负责全厂设备管理工作。是工厂设备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管理工作。

  (三)负责电气设备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管理工作。

  (四)负责自动化仪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管理工作。

  (五)负责特种设备和防腐蚀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管理工作。

  (六)负责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的监督、检查、协调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车间主要职责

  (一)负责本车间设备管理工作。

  (二)电气车间负责全厂电气设备管理工作。

  (三)仪表车间负责全厂自动化仪表和计量器具管理工作。

  (四)负责本车间特种设备和防腐蚀管理工作。

  (五)负责本车间固定资产实物管理工作。

  第三章设备管理

  第一节设备维护保养管理

  第五条设备维护保养规程由使用车间编制,报机动设备科、技术科审查,设备副厂长批准后执行。

  第六条设备维护保养实行专责制。各岗位要制订设备维护保养、巡回检查制度。

  第七条维护人员必须经过培训,学习岗位责任制、设备检修规程等;电气等特殊工种作业人员需经考试合格,持证上岗。

  第八条操作人员发现设备不正常,要立即检查原因,及时向上级汇报。在紧急情况下,应采取果断措施和立即停车,并向上级报告。不弄清原因,不排除故障,不得盲目开车。做好相关记录,向下一班交代清楚。

  第九条备用设备要有专人负责,严格执行定期盘车制度,保证备用设备处于良好状态,能随时启动。

  第十条封存设备要有专人负责保养,做到不潮、不冻、不腐蚀、不拆件,和系统切断,保持清洁卫生。未经机动设备科同意,不得将配套设备,备用、封存、停运设备上的配件拆卸使用。

  第十一条设备动力管理人员有权制止违反工艺条件,危害设备安全的行为。在紧急情况下,可要求生产指挥部门停车处理,并及时向主管领导和主管部门汇报。

  第二节状态监测管理

  第十二条公司状态监测机构由三级网络组成,工厂机动设备科为工厂状态监测工作的直接管理部门,是网络体系中的二级站;车间级状态监测为三级站,由车间设备管理人员具体负责。落实各类人员职责。

  第十三条仪器配置应满足现场关键及重要设备的监测和诊断工作的需要;状态监测二级站及三级站配备简易的手持式测振仪和测温仪。

  第三节关键机组特保特护管理

  第十四条成立工厂关键机组特保特护领导小组。领导

  小组成员由主管设备副厂长、生产副厂长、机动科科长、生产车间、电气车间和仪表车间领导组成。

  第十五条机动科负责每月召开一次例会,组织相关人员对设备的运行状况及出现的'问题进行技术分析,并制订解决方案。机动科专区员每周对关键机组巡检一次。

  第十六条凡有厂级关键机组的车间均应成立关键机组

  特保特护小组。负责本车间厂级关键机组的具体管理及日常工作,同时负责解决方案的实施牵头、过程记录和例会会议记录。五方人员每周组织一次“五方联检”,做好联检记录。

  第十七条每台厂级关键机组都应制订特保特护方案。

  关键机组所在车间和电气、仪表车间都要制定有针对性的方案。车间管理人员、电气、仪表、机械维护人员每天巡回检查一次(节假日由值班人员巡检、记录)。岗位操作人员每小时巡回检查一次。

  第十八条在厂级特保特护设备停车检修前一个月内,

  特级维护小组对厂级关键机组组织一次全面监测(在线、离线相结合)。对机组的状况进行一次全面的分析、评价,制订合理的检修计划。

  第十九条厂级关键机组出现异常情况,所在车间必须

  在半小时之内通知机动科专区员。必要时车间和机动设备科专区员立即召集有关人员研究解决办法,做到“大事不过夜,小事不过天”,确保关键机组可靠运行。

  第二十条关键机组备机执行工厂转机管理规定。备机

  完好,辅助系统完好,可以随时启动。整洁、无跑冒滴漏。

  第二十一条关键机组润滑执行工厂设备润滑管理细

  则。严格执行“五定、三级过滤”,定期分析(一月一次)。保证润滑系统畅通,保持视镜清晰和适当油位。

  第四节设备润滑管理

  第二十二条润滑油(脂)的储存、保管和发放:

  (一)各单位按实际需要设置润滑油库房,以储存三个月油量为宜。

  (二)各种润滑容器应清洁干燥,完好无损,并标明油品的名称和牌号。

  (三)油品应按类别和规格分组、分层存放,每组要有标签,注明油品名称、牌号、入库时间、质量、检验时间、合格证编号等。

  (四)储存油品的容器和油桶,要做到认真检查,及时维护,定期清扫。

  (五)库存油品每三个月对主要质量指标分析检验一次,不合格油品要及时处理。油品倒罐时,也应做分析检验。

  (六)润滑油品的保管资料齐全。

  (七)发油、领油要有计划,并按照规定用油。

  第二十三条润滑用具的管理与使用:

  (一)全厂使用统—型式的润滑油用具,并按岗位需要成套配齐。

  (二)各润滑油用具应标记清晰,专油专用,定期清洗。用具上的过滤网要经常检查,用具要按照指定地点摆放。保持清洁干燥。

  (三)设备的润滑系统各部件应齐全好用,管路畅通,不漏、不渗。

  (四)现场用水清洗地面时,严禁冲溅润滑油具。

  (五)润滑油执行“三级过滤”管理。滤网符合规定。

  第二十四条设备的润滑加油管理:

  (一)各车间认真制定设备润滑技术规程,认真做到“五定”:定点、定人、定质、定时、定量。

  (二)润滑油(脂)不得任意滥用、混用,改变油品须经机动处批准。

  (三)自动注油装置要经常检查油位、油温、油压、注油量,发现不正常时,应及时处理。

  (四)厂级关键设备应每月对润滑油取样检验,一般运转设备的润滑油每三个月取样分析一次,分析结果计入档案。

  (五)设备循环使用的润滑油,应根据出厂说明或规程规定的使用期限及时更换。换油一般结合大、中修或年度停车时间进行,加注新油前对润滑系统系统要彻底清理干净,不能存水和杂物、铁屑。

  第二十五条废油回收:除正常消耗的以外,剩余废油脂都必须回收。积攒到一定数量后,报生产科统一处理。

  第四章物资计划及出库管理

  第一节物资计划管理

  第二十六条计划以EAM系统上报,同时上报打印版一份。打印版格式以机动科下发为准。

  第二十七条计划报表打印版内必须有车间主管主任、填报人签字或盖章,交机动科专区管理员审核后转至计划员。计划表内如有改动,改动人必须加盖名章后方可生效。打印版内不得随意手写增填。

  第二十八条所有物资采购计划必须分类上报。(修理费、机物料、低值易耗)

  第二十九条消耗及储备的划分:原则上按加工周期判断,加工周期在一个月以内的计划物资可为消耗,其它可为储备。

  第三十条计划内主机名称及型号、位号必须填写齐全正确。EAM中可在备注一栏内补充说明。

  第三十一条使用公司库存物资(除报废物资外)车间必须用JH01工单上报计划领取,厂内库存物资用厂内暂存物资调料单领取。

  第三十二条备件计划的“原主机制造厂”栏内填写设备标牌注明的厂家全称或设备档案中的厂家全称,车间不得随意更换厂家,如特殊需要,必须经机动科审批,此栏内所有注明的厂家均为我厂建议使用厂家,电子商务部可以变动。

  第三十三条月份计划上报日期为每月的5日下班前报至机动科专管员审批,10日前报主管科长审批,15日下班前转到分管计划员手中,18日由机动科计划员核对、查证、统计完成,并报主管厂长审批,20日下班前送到公司机动设备处审批后由电子商务部组织采购。每月可追加一次计划,即每月的2日下班前上报专区管理员,5日前报计划员,10日前报公司机动处。

  第三十四条确为生产急需的物资计划可请主管厂长签字或盖章,经公司审批后,送交电子商务部安排采购,并由车间计划员安排在最近一次计划上报时间补报。为控制追加计划数量,每月按追加计划量给各车间排序,并列入机动系统月考评中。

  第三十五条严禁车间无计划同电子商务部相关人员或厂家私自联系购入任何物资。

  第二节物资出库管理

  第三十六条计划物资到货并已验收入库后,车间必须于当月20日前办理出库手续,计划领用率达到100%。不得随意中止计划或超出、少于计划数量出库,计划实施率必须达到99%以上。车间不得先于计划办理出库手续。

  第三十七条除进口计划物资外,消耗类计划物资的结算期限为物资到货领用后1个月,储备类计划物资的结算期限为物资使用后一个月。

  第三十八条车间相关人员有责任及时完成材料到货、费用结算的统计和确认工作。机动科将对各车间所报计划的物资到货及结算情况进行抽查,在当月经济考核中予以考核。

  第三十九条出库单的审批必须由计划组分管计划员本人核对计划、登记价格及出库单据号码,并负责区分机物料、修理费等费用类别。

  第四十条出库单需分为正常采购、利库结算、废旧物资、桶库存放物资等类型,在开据出库单时必须有明确标注。前两种类型所有印记要全,应认真检查,不得漏盖。后两种类型可不加盖费用章,废旧物资在右上角加盖“废旧物资”方章,计划部门由主管厂长签字,桶库物资右上角不盖章。

  第四十一条出库单的填写必须同车间计划相同,如有名称、数量、规格、材质不符,不予审批。

  第四十二条出库单不得随意涂改,如有改动,必须加盖修改人名章,否则修改无效。出库单丢失一律不予补办。

  第四十三条出库单必须由车间材料员或设备员办理,厂外人员办理将不予审批。物资直达现场时,车间接收人必须出据收条,不得将出库单据交于厂家保管。

  第四十四条如遇金属、阀门、管件、电缆等公司调料物资,出库单必须在计划形成后一周内开据,并上报于电子商务部103站。

  第四十五条出库单审批时,必须向电子商务部103站索取计划单价,不得随意填写。

  第四十六条在每月稽核结束后,计划组将对稽核结果同年度物资采购计划进行逐一核对,发现问题及时通知车间,请各车间主管人员认真查实,并组织机械师、材料员、成本员协同查对,找出问题根源,并以书面形式反馈于机动科计划组,以便及时解决问题。

  第四十七条各车间要对材料、备件的到货、出库、结算情况建立标准化台帐,要求及时认真填写,机动科将对台帐建立及统计情况进行抽查考核。

  第三节物资验收管理

  第四十八条对于物资的接收,车间都必须由专业人员(至少两人)验收质量、数量、规格等是否达到要求,并填写“物资到货验收单”,车间留档待查。如有问题,同机动科主管人员联系更换或处理。

  第四十九条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擅自对非计划物资或不符合计划的物资进行验收及结算。

  第五十条物资在使用时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同机动科专区管理人员联系确认及处理,不得直接与厂家或电子商务部联系。

  第五章自动化仪表管理

  第一节自动化仪表基础资料

  第五十一条仪表车间、仪表维护班应设置专职或兼职资料员,具体负责仪表基础资料管理工作。

  第五十二条仪表车间采用公司统一格式的仪表检定(校准)记录、试验记录、工作联系单、现场标识等表单。采用特殊格式,须经工厂机动设备科批准,并在公司机动处备案。

  第五十三条仪表变更仪表车间应及时修改相关图纸资料,重新存档。

  第二节自动化仪表运行维护

  第五十四条仪表车间应根据装置工艺特点,制定仪表人员运维管理制度、岗位巡检路线、内容及要求。

  第五十五条仪表人员每日按照岗位巡检路线、内容及要求巡检。

  第五十六条仪表人员须配合工艺人员做好调节器投自动工作。调节器暂时不能投自动,仪表车间分析原因,提出解决方案。调节器确实不能投自动,仪表车间报送单位机动科书面说明。

  第五十七条仪表人员完成新安装或重新投运仪表使用准备工作,确定满足使用条件后,移交工艺人员。

  第五十八条在线运行仪表出现问题或需要校验,仪表人员须填写工作联系单,采取相应安全措施,经工艺值班长同意后方可处理,处理期间,仪表班组设置专职监护人。

  第五十九条出现仪表故障引发的生产波动及其它重大事故,仪表车间应立即上报工厂机动科和生产调度室,及时组织处理,并在8小时内将事故分析报告上报工厂机动科。

  第六十条仪表车间建立自动化仪表运行维护日志及仪表隐患、故障台帐,班组详细记录自动化仪表运行情况、发现隐患、发生问题及处理结果等内容。

  第六十一条仪表风提供车间确保供气质量及事故备用气源系统正常运行,定期检查测定装置仪表风质量(油、水和粉尘含量)。

  工艺车间拟挪用仪表风,须向工厂机动设备科提出申请,批准后方可挪用。

  第六十二条仪表车间每月向机动科上报仪表“四率”报表,每年末上报仪表设备统计表及年度运行总结。

  第三节自动化仪表检修

  第六十三条在保证仪表设备基本功能正常的前提下,坚持以修理或更换配件为主要手段,达到既降低维修成本,又满足安全生产需要的目的。确实因各种原因已无法修复的仪表,或者修复的成本高于其原值,由仪表车间提报计划和验收。

  第六十四条仪表车间仓库暂存的备品由仪表车间保管,装置临时检修消耗的仪表备品,适量补充,以保证仪表车间仓库的备品数量不低于当前的储备水平。

  第六十五条口径在DN50以下的调节阀、孔板(不含);口径在DN50以下的流量计、测温元件(含);各类变送器(不含浮筒)的拆装清洗检查工作,原则上不允许委托其他单位检修,应安排本单位自修,以达到锻炼队伍,提高快速反应处理问题能力的目的。

  第六十六条装置停车检修前,仪表车间制定仪表检修计划,报工厂机动科。机动科组织仪表车间、生产车间对检修方案进行讨论,确定检修内容、费用来源等事项,并报公司机动设备处审核审批。

  检修中临时追加检修项目,须经单位机动设备科、公司机动设备处同意后方可实施,并及时上报追加计划。

  第六十七条装置检修前,仪表车间完成编制检修方案、检修规程,准备图纸资料、备件、材料机具,进行风险识别,落实安全措施等准备工作。

  第六十八条检修结束后,机动科组织验收电子调速器、防喘振系统、联锁系统、工业控制计算机点检等重要仪表检修项目,仪表车间组织验收其他一般项目。

  第六十九条工业控制计算机应用软件及组态文件变更,生产车间或仪表车间提出申请报告,经工厂技术科、生产科、机动科批准后方可实施。

  工业控制计算机应用软件及组态文件变更后,仪表车间模拟试验,确认功能完全满足工艺要求,经生产车间签字确认后,方可投入运行。

  第七十条检修结束后仪表车间和生产车间应及时做好检修总结工作。

  第七十一条检修结束后仪表车间及时整理、存档仪表检修记录,并修正图纸及台帐相关部分。

  第四节自动化仪表检定(校准)与试验

  第七十二条自动化仪表实行定期检定(校准)。

  列入国家依法管理计量器具目录的自动化仪表,按照公司相关计量管理办法进行检定(校准);其他自动化仪表,仪表车间自行检定(校准),检定(校准)周期与生产装置大检修周期同步。

  第七十三条自动化仪表检定人规范填写检定(校准)记录,检定人、审核人在记录上签字。

  第七十四条仪表车间检定(校准)的自动化仪表的检定项目至少包括仪表测量值及开关行程位置准确度校准项目。

  第七十五条仪表车间定期联校(工艺车间配合)自动化仪表回路,联校周期与生产装置大检修周期同步,联校人、审核人在联校记录上签字。

  第七十六条信号报警联锁系统试验,按照公司信号报警联锁系统管理办法执行。

  第七十七条UPS管理车间定期进行充放电试验,试验周期与生产装置大检修周期同步,试验人、审核人在试验记录上签字。

  第七十八条仪表车间定期进行工业控制计算机点检,点检周期与生产装置大检修同步。问题较多的工业控制计算机,专业厂家进行点检,并出具点检记录,点检人(点检方负责人)、审核人(验收方负责人)在点检记录上签字。

  第五节自动化仪表竣工验收

  第七十九条工厂机动科及仪表车间按设计及安装标准、规范、要求进行新建、改建项目仪表竣工验收。

  第八十条仪表竣工验收要严格履行交接验收手续。机动科和仪表车间应核对仪表图纸资料、备品备件、工具仪器齐全后,进行验收。

  第六章固定资产实物管理

  第八十一条凡基建、技改技措、安措、环措、零购、更新等形成的固定资产,均需在生产移交的同时,根据财务部门提供的“固定资产明细表”建立“固定资产台账”。

  第八十二条加强固定资产实物的日常使用和维护保养工作,确保其始终处于完好状态。

  第八十三条固定资产要设专人管理,对固定资产要定期进行盘点,认真核对实物及存放地点,做到帐物相符,并做好记录,对有帐无物和有物无帐的情况要说明理由并落实责任人。

  第八十四条固定资产实物的内部无偿调拨、租赁、盘盈、盘亏、报废、闲置、处置等实行逐级审批。

  第八十五条固定资产退库单一式三份,一份由固定资产所在车间留存,一份由综合车间仓库保管员留存备查并登记建帐,一份由机动科资产管理员留存。机动科资产管理员留存固定资产退库单,由综合车间仓库保管员于每月月末下班前整理后统一上交。

  第七章违规责任

  第八十六条违反本细则,工厂按照月份经济责任考核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八十七条本细则由电石厂机动科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细则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报废资产拆除管理细则》、《操作人员设备维护保养管理细则》、《关健机组特保特护管理细则》、《集散控制系统管理细则》、《设备润滑管理细则》、《设备维护保养及状态监测管理细则》、《物资计划及出库管理细则》、《液氯钢瓶充装站岗位责任制管理细则》、《液氯钢瓶充装站气瓶充装安全检查管理细则》、《液氯钢瓶充装站压力容器、仪表设备管理细则》、《应急冲洗设施管理细则》、《自动化仪表管理细则》废止。

公司管理细则11

  现发布《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自20xx年7月1日起施行,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对期货经纪公司的监督管理,保护期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期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注册的期货经纪公司,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依法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中国证监会派驻各地的证券监管办公室、办事处、特派员办事处(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派出机构”)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进行监督管理。

  第四条、期货经纪公司应当加入中国期货业协会。

  中国期货业协会依照本办法和中国证监会的`授权对期货经纪公司进行自律性管理,经济学论文《期货经纪公司管理办法》。

  第二章、设立、变更与终止

  第五条、设立期货经纪公司,除应当符合《期货交易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条件外,还应当符合以下要求:

  (一)有具备任职资格的高级管理人员;

  (二)有符合现代企业制度的法人治理结构;

  (三)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六条、期货经纪公司可以申请经营下列期货业务:

  (一)期货经纪业务;

  (二)期货咨询、培训业务;

  (三)经中国证监会批准的其他业务。

  第七条、期货经纪公司根据业务需要可以申请设立营业部、分公司以及中国证监会许可的其他分支机构。

  期货经纪公司申请设立营业部,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申请人前一年度没有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拟设营业部的负责人及从业人员具备任职资格;

  (三)期货经纪公司对拟设营业部有完备的管理制度;

  (四)拟设营业部有符合经纪业务需要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中国证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要求的其他条件。

 主席周先生

  二○XX年五月十七日

公司管理细则12

  用热情建立良好的第一印象

  “礼多人不怪”,不管是第一次来还是经常来的客人,主动打招呼总是没错的。第一次的客人会留下良好印象,第一印象是最深的,这就是所谓的“首轮效应”。第一次如果没做好,以后要再弥补往往很困难。

  第一时间接待

  如果是接待有预约的客人,事情就比较简单,把他带到预先定好的会议室,及时通知预约的领导,并做好相应接待。如果客人没有事先预约,就要详细地问明客人来意,要找谁,马上与有关部门联系。不要让客人等待太长时间哦,否则易让人产生不被重视的感觉。

  谈话的时候也有很多细节

  要进门,先敲门。领导在与客人谈话时,要进去的话必须先敲门,待里面回答之后再进去,不过进门后要说“对不起,打扰了”。给客人送茶时,根据客人座次的顺序,双手把茶杯递给客人(注意拿杯姿势,以方便客人为原则)。送完茶或者办完其他事,退出会客室的时候,要轻轻地把门带上。

  与人交流的时候倾听很重要,正视对方,适时地的点头、回应表示尊重,一举一动都要表示出认真。

  在接待过程中尽可能的不要接电话,实在避不掉的,长话短说,接待谈话结束后再回电也可以。

  客人离开的时候

  会谈什么时候结束,应该掌握好时间,并且在客人出接待室的时候环顾一边周围,看有没有遗落物品。

  送别

  送客人到电梯旁(须等电梯门完全合上,我们才能离开)、门口(须在门口目送客人几分钟,不能立即转身,让客人感觉敷衍)、车旁(可为客人开车门,待车消失在视线外,转身离开)。

  接待礼仪规范

  1、形象礼仪规范

  礼貌待客、热情服务还不够,酒店前台接待人员还要注意自己形象礼仪规范,男士头发不可过长,头发不得油腻和有头皮;女士头发梳洗整齐,长发要捆绑好,不得戴太夸张的发饰,只宜轻巧大方的发饰,头发不得掩盖眼部或脸部。

  面部修饰:男士不得蓄须,脸部要清爽宜人,口气清新。女士上岗要化淡妆,但是不得抹太多胭脂水粉,只宜稍作修饰,淡扫娥眉,轻涂口红,轻抹胭脂便可。

  身体修饰:不得留长指甲,女士不能涂鲜艳的指甲油;要经常洗澡,身上不得有异味,不能喷太多的'香水。

  2、仪态礼仪规范

  酒店前台接待人员是酒店的;形象代言人;或称酒店的;门面;。因此要求前台接待小姐坐、立、行、走,端正自然,保持良好的精神风貌。

  前台接待人员在工作中要注意你的站姿、坐姿、体态语、目光和微笑等;在工作的时候,常带着自然的笑容,表现出和蔼可亲的态度,能令客人觉得容易接近。不得故作小动作,打哈欠要掩着口部,不要作出搔痒、挖鼻、掏耳、挑牙等不雅的动作。

  不得表现懒散情绪,站姿要端正,不得摇摆身体,不得倚傍墙、柜而立或蹲在地上,不可歪头歪身,及扮鬼脸作怪动作。用词适当,不可得罪客人,亦无须阿谀奉承,声线要温和,不可过大或过小,要清楚表达所要说的话;要始终保持微笑。

  3、接待礼仪规范

  客人来到柜台前,马上放下正在处理的文件,礼貌的问安,表现出曾受过专业训练的风采,称职及有能力为客人服务。

  对客人的咨询,应细心倾听后再做解答。解答问题要耐心,不能准确解答的应表示歉意:“对不起,请稍等,我帮您问一下”,问完要向客人反馈。

公司管理细则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明确腾飞化工公司生产运行工作的管理,确保装置安全长、满、优运行,依据公司生产运行管理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腾飞化工公司。

  第二章管理职责

  第三条生产科负责工厂生产运行工作管理的责任部门,主要职责:

  (一)负责贯彻执行国家、中油公司、吉林石化公司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全厂各装置及辅助车间日常生产运行管理和考核工作;

  (三)生产科负责负责生产指挥的管理与生产信息传递的管理和考核。

  (四)生产科负责对正常生产操作过程和异常情况各种作业行为(步骤)进行有效的监督和确认,对操作变动实施监控。

  (五)生产科负责对生产装置开工组织实施,是具体负责部门。

  (六)生产科负责厂产品装车、原料卸车工作的组织、协调与考核工作。

  (七)生产科是文明生产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日常文明生产管理及检查、考核工作。

  第四条其他科室职责

  (一)技术科是生产操作变动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对工厂操作变动审批程序落实情况的管理,间接地对操作变动实施监控。

  (二)综合办公室负责厂级值班人员的编排及考核。

  (三)运销仓储部驻仓储站经营调度、综合车间装卸调度负责协调对车、返车工作。

  (四)综合车间及相关生产车间具体负责原料、产品的装、卸车工作,并及时与生产科协调解决装卸车过程中存在的问题。

  (五)分析车间负责产品的分析,检尺、产品槽(罐)车封检、出具检尺称重、检验报告单工作。

  (六)安全科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停工装置进行停工状态确认,并履行签字确认手续。

  (七)机动科负责现场机泵设备文明卫生,文明施工及检修现场文明生产管理。

  (八)综合办公室负责办公室及附属设施文明生产管理。

  第三章生产运行管理

  第五条调度会议管理

  (一)日生产经营调度会每周二至周日按规定的时间召开,会议地点在厂机关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由生产科科长主持,厂领导、厂长助理、各科室科长及相关单位领导参加。

  (三)会议由生产科科长讲评生产情况、布置任务、提出要求;有关科室讲评、汇报相关工作;厂领导传达上级指示、安排工作。

  第六条生产主任例会管理

  (一)生产主任例会每周四13:30召开,会议地点在厂机关四楼会议室。

  (二)会议由生产科副科长主持,厂相关领导、相关科室及各生产车间生产副主任参加

  (三)会议由生产科等科室总结讲评上一周生产情况、安排布置下周主要生产工作;各生产车间生产副主任汇报本车间生产情况及需要厂协调解决的问题;厂领导安排近期工作。

  第七条各车间值班长汇报管理

  (一)各车间值班长的汇报

  各车间值班长负责每天向厂生产科调度台及时汇报本单位生产经营情况,并在每月28日前将本月生产运行工作总结以电子邮件形式报至厂生产科。汇报内容:装置负荷、生产情况及公用工程情况;主要原料消耗、产品产量完成及库存情况;主要产品、原料装卸车情况;装置停车检修、技改及换剂计划;主要设备开、停车和检修进度;主要工艺条件执行和变化情况。

  (二)遇有下列情况立即向厂生产科汇报:发生水灾、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重大人身伤亡及关键设备损坏事故;厂际间、装置际间公用工程及物料不满足装置生产或异常中断、管线胀管或冻堵、原料及产品质量不合格;出现非计划停工、生产波动及生产异常;影响全区、厂内稳定生产的其它情况。

  (三)厂内各生产车间在以下调整操作前,必须向生产科进行请示:装置非计划临时停车;装置生产方案及负荷调整;车间公用工程用量的增、减调整;影响全区、厂内稳定生产的其它情况。

  (四)遇有下列情况厂生产科应与公司生产运行处、销售管理部门协调联系:产品销路不畅,库存高;产品质量出现问题,无法满足用户需求;其它需公司生产运行处、销售部门协调解决的问题。

  第八条原料及产品装卸车管理,生产科负责厂内原料、产品装卸车工作的日常管理与考核,规定各生产车间原料、产品装卸车情况的上报时间。

  第九条调度基础工作管理

  (一)生产科根据管理职责需采取现代化管理手段建立以下微机台帐:装置非计划停工、生产波动及生产异常统计分析台帐;产品产量完成情况分析台帐;生产运行记录台帐(包括生产记事、调度日报、装置运行记录、生产调度令收发记录等);调度培训基础资料(包括工厂主要装置物料平衡、公用工程流程图、原料及产品库容等);事故应急台帐(包括应急演练记录、应急事件处理记录等)。

  (二)建立完整的工厂、车间(科室)、班组三级工厂生产系统组织机构图。

  (三)生产科调度每年至少要组织两次业务知识学习并安排相应考试,同时要做好记录。

  第十条生产调度令管理

  (一)厂生产科日常重大生产安排及调整要以厂生产调度令规范格式下达。

  (二)生产调度令中要详细说明所要执行调度指令的内容及要求,并由当班值班调度长负责审核,确保准确无误。

  (三)厂生产调度令经生产科主管领导签发后方可下发并存档。

  (四)生产科当班调度要跟踪所下达生产调度指令的执行情况,确保指令按时准确执行。

  (五)接到厂生产调度令的单位要存档记录,作为日后生产分析及检查的依据。

  第十一条非计划停工及生产波动管理

  (一)各车间每月制定生产计划时要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制定装置检维修计划,凡已纳入公司当月计划的装置检修、技改、换剂停车等均属正常计划停车。

  (二)装置需停车消除安全隐患,要及时向公司相关处室上报停车请示报告,经公司主管领导同意后可视为计划停车。

  (三)各车间要严格执行公司年初制定的非计划停工和生产波动指标,对年度计划中已有的停工计划,确因客观原因需要提前停车的,经公司研究批准后,可以提前停车,考核时视同完成,但是超出计划的停工或生产波动按照非计划停工或生产波动进行考核。

  第四章生产指挥及信息传递管理

  第十二条正常生产管理

  (一)在岗位操作法中明确规定的正常操作由本岗位操作人员组织实施,当班班长需现场监护、指挥,车间管理人员应当掌握相关情况。

  (二)按照调度指令进行的生产负荷调整操作,由值班长组织实施,岗位操作人员具体操作,车间管理人员负责现场指导。调整前及调整结束后要及时向厂调度室汇报。

  (三)装置按照生产作业计划组织的单元停、开车及生产变动,由值班长组织实施,岗位操作人员具体操作,车间管理人员负责监督、指导,厂调度室人员到现场进行协调服务。操作前后厂调度室要及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第十三条异常情况管理

  (一)当出现岗位操作规程中列举的异常现象但未影响到其它单元正常生产时,当班值班长应组织本岗位操作人员按操作法规定步骤进行处理,并立即向车间管理人员及厂调度室汇报。车间管理人员要及时赶赴现场指导相应的'处理,厂调度室当班人员要随时掌握跟踪相关处理情况。

  (二)当出现岗位操作规程中列举的异常现象并影响到其它单元正常生产时,当班值班长应组织本岗位操作人员按操作法规定步骤进行处理,并立即向车间管理人员及厂调度室汇报。车间管理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当班人员进行处理,厂调度室当班人员应立即协调工厂相关专业科室管理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同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三)当出现岗位操作规程中列举的异常现象并影响到其它装置的正常生产时,当班值班长应立即组织本岗位操作人员按操作法规定步骤进行处理,同时向车间主管领导及厂调度室汇报。车间领导及管理人员要立即赶赴现场指挥当班人员进行处理,厂调度室当班人员应立即向工厂主管领导汇报,并协调工厂相关专业科室管理人员到现场协助处理,同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四)当出现厂控工艺指标超标情况时,当班值班长要立即组织本岗位操作人员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调整操作,同时要向车间管理人员及厂调度室汇报,车间管理人员应即刻赶赴现场指导当班人员调整操作,厂调度室当班人员应随时掌握相关处理情况。

  (五)当出现公司控工艺指标超标情况时,当班值班长要立即组织本岗位操作人员查找原因并进行相应调整操作,同时要向车间主管领导及厂调度室汇报,车间主管领导应立即赶赴现场指导当班人员调整操作,厂调度室当班人员应立即向工厂主管领导汇报并协调工厂相关专业科室管理人员到现场协助调整操作,同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

  (六)装置出现生产波动情况

  a)当装置出现生产波动,但未影响到其它装置。当班值班长要立即组织当班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向车间主管领导和厂调度室汇报,车间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车间管理及操作人员对问题进行排查和相应调整,直至生产恢复正常。厂调度室当班人员要立即协调工厂相关专业科室管理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处理,同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厂调度室当班人员要随时跟踪相关处理情况。

  b)当装置出现生产波动,影响到其它装置。当班值班长要立即组织当班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向车间主管领导和厂调度室汇报,车间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车间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问题排查和相应调整,直至生产恢复正常。厂调度室当班人员要立即向工厂主管领导汇报,协调工厂相关专业科室管理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处理,同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厂调度室当班人员要随时掌握相关处理情况。

  c)装置出现生产波动不仅影响到其它装置,而且影响到其它单位。当班值班长要立即组织当班人员进行处理,同时向车间主管领导和厂调度室汇报,车间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车间管理及操作人员进行问题排查和相应调整,直至生产恢复正常。厂调度室当班人员要立即向工厂主管领导汇报并协调工厂相关专业科室管理人员赶赴现场协调处理,同时向受影响单位调度及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厂调度室当班人员要随时掌握相关处理情况。工厂的分管领导负责现场的生产指挥。

  d)装置生产出现非计划停车或火灾、爆炸、中毒等重大安全事故,当班值班长要立即组织当班人员进行紧急停车处理,并立即向车间领导和厂调度室汇报,车间领导要立即赶赴现场组织装置的紧急安全停车和问题排查。厂调度室接到汇报后要立即启动工厂级应急预案,同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厂调度室当班人员要随时掌握相关处理情况。

  第十四条信息汇报内容

  (一)装置正常生产运行情况下,汇报生产情况包括生产运行状况、主要设备运行状况以及操作法中规定的正常生产操作;生产数据包括装置的实际负荷,当班产品产量完成情况,产品的罐存,产品质量情况,副产品、原料、三剂罐存使用情况,装卸车进度情况、公用工程消耗等情况。

  (二)装置出现生产异常情况时,当班值班长要随时掌握异常情况处理过程中的关键步骤:如装置停开车、主要调整生产操作等,并立即向厂调度室汇报。厂调度室要及时将处理的关键步骤进度情况上报公司调度中心。

  第十五条控制室(值班室)汇报要求

  (一)各车间每日正常的生产信息及数据汇报要严格执行管理规定,要于15:30时、23:00时、6:30时前汇报完毕。具体汇报内容包括装置负荷、产品产量完成及罐存、产品、原料装卸车情况、原料消耗、动力消耗、停车检修、技改及换剂情况、设备开、停车和检修进度、主要工艺条件执行和变化以及公用工程等情况。

  (二)各车间遇到以下情况要随时向工厂调度室进行汇报:出现非计划停工、生产波动及生产异常,发生水灾、火灾、危险化学品泄漏、爆炸、重大人身伤亡及关键设备损坏,巡检时发现的突发跑、冒、滴、漏等问题,厂际间、装置际间公用工程及物料输送不满足生产或异常中断、管线胀管或冻堵、工厂和公司控工艺指标超标、原料及产品质量不合格等情况。

  (三)各车间遇到以下情况需提前向工厂调度室进行请示:装置或局部单元组织的动态检修;装置生产方案及负荷调整;厂际间公用工程用量的增、减调整;公司、厂控重要机组倒机操作;装置影响工厂稳定生产的其它情况。

  第十六条应急状态信息传递

  (一)紧急情况的汇报,当装置出现非计划停工、生产波动,发生危险化学品泄漏、火灾、爆炸及重大人身伤亡事故时,当班值班长要立即启动车间相应的应急预案,并迅速向厂调度室汇报,工厂当班调度要立即向公司调度中心进行汇报,同时启动工厂相应的应急预案,随时记录事故处理的主要环节,及时填写应急事故处理记录,事故处理结束后,要详细整理应急事故记录并向公司调度中心进行汇报。

  (二)当出现厂际间、装置际间管线泄漏时,所涉及到车间的当班班长要立即向工厂调度室和车间领导汇报,要详细汇报具体的泄漏地点、物料介质、泄漏的程度、现场的状态以及影响的范围等,同时要迅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现场的隔离及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工厂调度室接到汇报后,应迅速向工厂主管领导进行汇报并根据现场实际情况启动工厂相应的应急预案,同时向公司调度中心汇报,并立即赶赴现场进行协调处理。

  (三)在遇到恶劣天气,出现雷击、晃电、冰雹、暴雪、汛情及地震等情况时,各车间当班班长要立即向车间领导和工厂调度室汇报受影响装置范围及受到的影响程度,同时启动相应的应急处理预案。工厂调度室接到汇报后要立即向公司调度中心和厂领导汇报,并根据实际情况启动工厂的应急预案。

  第五章装卸车管理

  第一节铁路槽(罐)车装车管理

  第十七条装车单位包装岗位员工严格执行铁路槽(罐)车装车作业安全管理,按照吉林石化公司《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进行操作。

  第十八条装车单位包装岗位员工接到仓储站经营调度关于车辆到线的通知以后,检查所对车辆是否对到专用线上,分析车间检查组对所对车辆的车号,车体外观及附件进行认真检查、确认,确认无误以后方可准备装车。

  第十九条当分析车间接到装车单位包装岗位员工的验车通知后,要立即赶赴对车站台,对所对车辆的车体、车号进行入重新检查确认,并对车内的余液情况进行检查,当车内余液超过规定时,要及时通知运销仓储中心进行确认,经运销仓储中心确认、允许以后方可通知车间进行装车。

  第二十条装车单位在装车时,要严格按照铁路部门的有关规定装车下限不小于槽(罐)车容积的80%,装车上限不超过槽(罐)车容积的92%。

  第二十一条装车单位人员在装车时应根据装车上下限的要求,结合本车间产品的密度和温度,合理计算出应装数量,保证装车重量达到装车限量。

  第二十二条装车单位人员在装车过程中应注意检查成品贮罐的液位指示,同时要对所装车辆的液位情况进行检查,防止冒罐或跑料。

  第二十三条装车单位人员在装车过程中,要经常性的检查车体及附件是否有异常情况,遇有异常情况,车间要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厂调度室立即组织相关专业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处理,消除问题隐患。在将异常情况交由运销仓储中心处理问题槽(罐)车后,方可重新组织装车作业。

  第二十四条铁路槽(罐)车装车结束以后,由装车单位包装岗位员工通知分析车间进行检尺,算重。经分析车间、装车单位两方确认无误以后,由装车单位负责紧固槽(罐)车罐口,分析车间负责加封铅锁作业。分析车间与装车单位双方记录、保存好铅锁号码。

  第二十五条装车单位在装车时应禁止移动槽(罐)车,装车鹤嘴必须固定完毕,方可装车。装车及分析人员在检查槽车液位,检尺和封车时,应戴好相应的防护用具,站在适当位置,注意安全,避免发生意外。

  第二十六条综合车间装卸调度每天6:30时前以电话形式将全日(上一日8:00时-当天8:00时)大宗原料卸车情况汇报到生产科当班调度;运销仓储部驻仓储站经营调度每天21:00时前以电话形式将全日(上一日17:00时-当天17:00时)产品装发车(火槽)情况汇报到生产科当班调度。

  第二节汽车罐(槽)车装车管理

  第二十七条装运产品的汽车罐(槽)车必须具有公司要求的资质、证件。装车单位人员在装车前要认真检查、核对汽车罐(槽)车的有关证件、资料以及公司规定的装车前须办理的相关手续,齐全无误后方可装车。

  第二十八条装车单位包装岗位员工在装车前,要认真对车况及各种附件进行检查,凡是不符合有关安全规定管理以及装卸车管理规定的装车人员有权拒绝装车。

  第二十九条装车单位包装岗位员工在装车前应对罐体的外观进行检查,罐体是否存在跑、冒、滴、漏情况。

  第三十条装车单位包装岗位员工在装车前应对罐体号码是否与车辆号码相符。

  第三十一条装车单位包装岗位员工在装车前必须对装车系统进行全面检查,保证装车系统设备完好,工具齐全。

  第三十二条装车站台除装车人员和相关维护、管理人员外其他无关人员不准入内。

  第三十三条装车结束后,装车人员必须按要求填写装车记录,并记载装车过程中的主要问题。

  第三十四条装车单位包装岗位员工,在装车过程中发现罐体出现跑、冒、滴、漏及车况异常等情况要停止装车,车间要立即报告厂调度室,在处理异常情况时,厂调度室立即组织相关人员专业人员赶赴现场组织处理,消除问题隐患。

  第三节包装物管理

  第三十五条新用包装物管理

  (一)新用包装物的领用,均由包装物使用车间负责。领用后必须认真做好登记,每月底根据月领用数量、缴出数量及现场存量情况,计算帐面库存,并对库存实物进行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包装物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对领用时间、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现场存放情况等进行日常登记,每个月末进行一次结算,并进行盘存,做到帐物相符。

  (三)生产科计划员辨明实属车间所需包装物后,应对包装物及凭证要认真检查、核对其名称、规格、数量完全符合后,认真做好登记并进行签字确认。

  (四)生产车间包装工段(班组)负责对产品包装,并按时填写新产品包装物使用记录。

  (五)包装前生产车间必须对产品包装物进行检查,包装桶中若有余液、铁锈、杂物、桶面破裂及桶盖阀门不全者等均视为不合格包装物,严禁使用。

  (六)各单位所使用包装物进行质量检查,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及时向生产科反映。生产科对发现质量问题确认后,通知电子商务部进行问题处理。

  (七)各生产单位使用产品包装物要做到三清、两齐,即①三清:规格清、材质清、数量清;②两齐:库容整齐、摆放整齐。

  第三十六条周转包装物管理

  (一)周转包装物的领用,由生产车间负责到103仓储站开具周转包装物出库单。再由清洗公司负责提供,生产车间领用后必须认真做好登记,每月底根据月领用库存、本月进货及使用情况,计算帐面库存,并对库存实物进行盘点,做到帐物相符。

  (二)包装物使用单位要建立台帐,对领用时间、领用数量、使用数量等情况进行日常登记,每个月末进行一次结算,并进行盘存,做到帐物相符。

  (三)生产车间包装班组负责对产品包装,并按时填写新包装物使用记录。

  (四)清洗公司人员和生产车间人员共同对周转包装物进行检查验收,验收合格后,生产车间及时填写台帐,做到帐物相符。

  (五)各单位所使用包装物过程,如发现存在质量问题及时向生产科反映。生产科对发现质量问题确认后,通知电子商务部、联化清洗公司进行协调、处理问题。

  (六)各生产单位使用周转包装物要做到三清、两齐,即①三清:规格清、材质清、数量清;②两齐:库容整齐、摆放整齐。

  第三十七条自备包装物使用

  (一)自备包装物属于使用我厂产品使用户自行提供的产品包装物。

  (二)生产车间与产品使用户在包装前,需签订产品包装物包装协议,避免日后出现产品纠纷。

  (三)生产车间包装工段(班组)负责对产品包装,并按时填写包装物使用记录。

  (四)分析车间不出具产品分析单。

  第六章工厂、车间两级值班管理

  第三十八条值班报到安排

  (一)报到时间

  节假日、白天值班报到时间:7:00~7:45夜班17:10时之前签到完毕;

  日常夜间值班报到时间:17:00~18:00。

  (二)报到方式

  工厂各级值班人员,要由本人到达厂调度室进行签字,报到内容:值班人员名称、职务、联系电话,包括单位固定电话及本人手机电话号码。严禁通过他人代签和代汇报,值班签到记录签到单生产科需存档备案。

  第三十九条工厂级值班

  (一)厂总值班18:00时前用调度室固定电话向公司总调汇报值班情况,负责全厂各装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负责在装置发生生产异常与波动时,依据厂内各级应急预案组织、协调及处理生产突发应事件,并尽快组织恢复正常生产。

  (二)负责临时生产调整、检修等的组织;负责协助车间协调有关科室、部门尽快解决临时性生产、检修问题,并进行全过程跟踪。

  (三)负责检查车间级值班人员在岗情况,是否深入现场进行岗位巡检。

  (四)负责组织有关人员对相关生产装置的生产运行、设备运行、工艺控制、安全环保、文明卫生、纪律执行、车间及岗位巡检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工厂级巡回检查记录本上,同时由车间当班人员确认签字。

  (五)巡回检查时间

  白天:8:00~17.00时;夜间:20:00~次日7:00时。

  (六)检查装置要求

  节假日、白天、夜间值班要求:值班人员负责对全厂主要车间(乙醛、醋酸、醋酐、丙烯酸酯、醇醚、AES、氯磺化、电解、烧碱、有机硅、水汽、电气、分析、综合)组织巡回检查,工厂值班人员要主动深入现场检查,每次检查装置不少三套,具体检查路线安排由生产科统一安排。

  第四十条车间级值班

  (一)负责本车间装置安全生产的全面管理;负责在装置发生生产异常与波动时的安全生产组织、协调及处理,及时恢复正常生产,同时,依据工厂调度室的指令,负责配合工厂组织本车间装置的有关生产调整工作。

  (二)负责临时生产调整、检修等的组织,并进行全过程跟踪。

  (三)负责对车间的生产运行、设备运行、工艺控制、安全环保、文明卫生、纪律执行、岗位巡检等情况进行全面检查,并将检查结果记录在车间级巡回检查记录本上。

  (四)巡回检查时间

  白天:8:00~17:00时,夜间:17:00~次日8:00时

  (五)检查装置要求

  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负责对全车间各套装置进行认真巡检,并要主动深入现场检查。

  第四十一条工厂级值班由综合办统一编制备案,车间级值班要在每月25日前编制完成,电子版形式上报生产科备案。

  第四十二条各车间在装置开车后,装置发生生产异常、生产波动后,各车间当天夜间值班人员,应由车间主任、或懂生产的副主任进行值班。

  第四十三条新投产装置开车、装置检修后开车,各车间当天夜间值班人员,应由车间主任、或懂生产的副主任进行值班。

  第四十四条各车间在发生雷雨、冰雹、地震等极端恶劣天气时,夜间值班要由车间主任或懂生产的副主任负责值班值宿。

  第四十五条值班人员要按时报到,值班期间通讯必须保持畅通。

  第四十六条值班期间,值班人员要按时按要求组织好相关检查、记录及做好相关协调处理工作。

  第四十七条值班人员要坚守岗位,期间若有事需请假获批准,安排好替班人员并且进行现场交接后方可离去。

  第七章违规责任

  第四十八条违反本细则,工厂按照月份经济责任考核要求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

  第八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细则由生产科负责解释。

  第五十条本细则自二〇一一年七月一日起施行。《腾飞化工公司生产运行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生产指挥及信息传递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装置生产操作变动监控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装置生产操作变动监控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装置开停工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装卸车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两级(工厂、车间)值班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副产品、废料管理细则》、《腾飞化工公司防汛工作管理细则》废止。

公司管理细则14

  第一章 登记范围

  第二条 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联营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外商投资企业(包括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和其他企业,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及本细则有关规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三条 实行企业化经营、国家不再核拨经费的事业单位和从事经营活动的科技性社会团体,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应当申请企业法人登记。

  第四条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下列企业和经营单位,应当申请营业登记:

  (一)联营企业;

  (二)企业法人所属的分支机构;

  (三)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

  (四)其他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

  第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应当申请登记。

  第六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应当办理登记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按照《条例》和本细则的有关规定申请登记。

  第二章 登记主管机关

  第七条 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是企业法人登记和营业登记的主管机关。登记主管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实行分级登记管理的原则。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和授权登记管理的原则。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决定。

  第八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全国性公司和大型企业;

  (二)国务院批准设立的或者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大型企业集团;

  (三)国务院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国务院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第九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行业归口管理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以及科技性社会团体设立的公司和企业;

  (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立的或者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设立的企业集团;

  (三)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授权部门审查同意由政府各部门设立的经营进出口业务、劳务输出业务或者对外承包工程的公司;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有关规定核转的企业或分支机构。

  第十条 市、县、区(指县级以上的市辖区,下同)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第八条、第九条所列企业外的其他企业的登记管理。

  第十一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以下外商投资企业的登记管理:

  (一)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二)市人民政府或政府授权机关批准的外商投资企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授权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管理。

  第十二条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将核准登记的企业的有关资料,抄送企业所在市、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第十三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可以运用登记注册档案、登记统计资料以及有关的基础信息资料,向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单位和个人提供各种形式的咨询服务。

  第三章 登记条件

  第十四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外商投资企业另列):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

  (二)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三)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

  (四)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五)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其中专职人员不得少于8人;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七)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其中生产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人民币,下同),以批发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50万元,以零售业务为主的商业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0万元,咨询服务性公司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10万元,其他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不得少于3万元,国家对企业注册资金数额有专项规定的按规定执行;

  (八)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九)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审批机关批准的合同、章程;

  (三)有固定经营场所、必要的设施和从业人员;

  (四)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五)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健全的财会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独立编制资金平衡表或者资产负债表。

  第十六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

  (三)有相应的管理机构和负责人;

  (四)有经营活动所需要的资金和从业人员;

  (五)有符合规定的经营范围;

  (六)有相应的财务核算制度。

  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联营企业,还应有联合签署的协议。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从事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应当实行非独立核算。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申请登记,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符合规定的名称;

  (二)有固定的办事场所和负责人。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不得直接从事经营活动。

  第十八条 企业法人章程的内容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并载明下列事项:

  (一)宗旨;

  (二)名称和住所;

  (三)经济性质;

  (四)注册资金数额及其来源;

  (五)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六)组织机构及其职权;

  (七)法定代表人产生的程序和职权范围;

  (八)财务管理制度和利润分配形式;

  (九)劳动用工制度;

  (十)章程修改程序;

  (十一)终止程序;

  (十二)其他事项。

  联营企业法人的章程还应载明:

  (一)联合各方出资方式、数额和投资期限;

  (二)联合各方成员的权利和义务;

  (三)参加和退出的条件、程序;

  (四)组织管理机构的产生、形式、职权及其决策程序;

  (五)主要负责人任期。

  外商投资企业的合营合同和章程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作经营企业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外资企业法》的有关规定制定。

  第四章 登记注册事项

  第十九条 企业法人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按照《条例》第九条规定办理。

  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经营范围、经营方式、经济性质、隶属关系、资金数额。

  第二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住所、经营范围、投资总额、注册资本、企业类型、法定代表人、营业期限、分支机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

  第二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营业场所、负责人、经营范围、隶属企业。

  第二十二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登记注册的主要事项有:名称、地址、负责人、业务范围、期限、隶属企业。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登记主管机关的规定。

  第二十四条 住所、地址、经营场所按所在市、县、(镇)及街道门牌号码的详细地址注册。

  第二十五条 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代表企业行使职权的主要负责人,是企业法人的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是代表企业法人根据章程行使职权的签字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必须是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并且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和章程所反映的财产所有权、资金来源、分配形式,核准企业和经营单位的经济性质。

  经济性质可分别核准为全民所有制、集体所有制。联营企业应注明联合各方的经济性质,并标明“联营”字样。

  第二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企业类型分别核准为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外商独资经营。

  第二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根据申请单位的申请和所具备的条件,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以及规范化要求,核准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企业必须按照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的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

  第二十九条 注册资金数额是企业法人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法人所有的财产的货币表现。除国家另有规定外,企业的注册资金应当与实有资金相一致。

  企业法人的注册资金的来源包括财政部门或者设立企业的单位的拨款、投资。

  第三十条 外商投资企业的注册资本是指设立外商投资企业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资本总额,是投资者认缴的出资额。

  注册资本与投资总额的比例,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营业期限是联营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的章程、协议或者合同所确定的经营时限。营业期限自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之日起计算。

  第五章 开业登记

  第三十二条 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按《条例》第十五条(一)至(七)项规定提交文件、证件。

  企业章程应经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资金信用证明是财政部门证明全民所有制企业资金数额的文件。

  验资证明是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事务所及其他具有验资资格的机构出具的证明资金真实性的文件。

  企业主要负责人的身份证明包括任职文件和附照片的个人简历。个人简历由该负责人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或者乡镇、街道出具。

  住所和经营场所使用证明包括产权证明、房屋租赁协议。房屋租赁的期限必须在一年以上。

  第三十三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企业法人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申请书;

  (二)合同、章程以及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和批准证书;

  (三)有关项目建议书或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

  (四)投资者合法开业证明;

  (五)投资者的资信证明;

  (六)董事会名单以及董事会成员的姓名、住址的文件以及任职文件和法定代表人的身份证明;

  (七)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四条 申请营业登记,应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登记申请书;

  (二)经营资金数额的证明;

  (三)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四)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五)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五条 外商投资企业申请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应当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登记申请书;

  (二)原登记主管机关的通知函;

  (三)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四)隶属企业的执照副本;

  (五)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六)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审批文件。

  第三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对申请单位提交的文件、证件、登记申请书、登记注册书以及其他有关文件进行审查,核实开办条件,经核准后分别核发下列证照:

  (一)对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核发《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二)对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但具备经营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核发《营业执照》;

  (三)对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核发《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分别编定注册号,在颁发的证照上加以注明,并记入登记档案。

  第三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是企业取得法人资格和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营业执照》是经营单位取得合法经营权的凭证。经营单位凭据《营业执照》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开展核准的经营范围以内的生产经营活动。

  登记主管机关核发的《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是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办事机构从事业务活动的合法凭证。办事机构凭据《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可以刻制公章,开立银行帐户,从事业务活动。

  变更登记

  第三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十七条规定,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其他有关文件、证件。

  第三十九条 企业法人实有资金比原注册资金数额增加或者减少超过20%时,应持资金信用证明或者验资证明,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登记主管机关在核准企业法人减少注册资金的申请时,应重新审核经营范围和经营方式。

  第四十条 企业法人在异地(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增设或者撤销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经核准后,向分支机构所在地的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开业登记或者注销登记。

  企业法人在国外开办企业或增设分支机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一条 因分立或者合并而保留的企业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因分立或者合并而新办的企业应当申请开业登记;因合并而终止的企业应当申请注销登记。

  第四十二条 企业法人迁移(跨原登记主管机关管辖地),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办理迁移手续;原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同意迁入的意见,收缴《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撤销注册号,开出迁移证明,并将企业档案移交企业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企业凭迁移证明和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向新址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变更登记,领取《企业法人营业执照》。

  第四十三条 企业法人因主管部门改变,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的,应当分别情况,持有关文件申请变更、开业、注销登记。不涉及原主要登记事项变更的,企业法人应当持主管部门改变的有关文件,及时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四条 外商投资企业改变登记注册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申请变更登记时,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变更股东、注册资本、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时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法律、法规及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章规定设立分支机构或者办事机构需经审批的,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外商投资企业变更住所,还应提交住所使用证明;增加注册资本涉及改变原合同的,还应提交补充协议;变更企业类型,还应提交修改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变更法定代表人,还应提交委派方的委派证明和被委派人员的身份证明;转让股权,还应提交转让合同和修改原合同、章程的补充协议,以及受让方的合法开业证明和资信证明。

  外商投资企业董事会成员发生变化的,应向原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四十五条 经营单位改变营业登记的主要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六条 外商投资企业设立的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改变主要登记事项,应当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登记的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外商投资企业变更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申请变更登记的单位提交的有关文件、证件齐备后30日内,作出核准变更登记或者不予核准变更登记的决定。

  第六章 注销登记

  第四十八条 企业法人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申请注销登记,应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原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文件;

  (三)主管部门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第四十九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自经营期满之日或者终止营业之日、批准证书自动失效之日、原审批机关批准终止合同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原登记主管机关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董事会的决议;

  (三)清理债权债务完结的报告或者清算组织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

  (四)税务机关、海关出具的完税证明。

  法律、法规规定必须经原审批机关批准的,还应提交原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不能提交董事会决议的以及国家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注销另有规定的,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条 经营单位终止经营活动,应当申请注销登记。注销登记程序和应当提交的文件、证件,参照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五十一条 外商投资企业撤销其分支机构和办事机构,应当申请注销登记,并提交下列文件、证件:

  (一)隶属企业董事长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

  (二)隶属企业董事会的决议。

  第五十二条 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注销登记或者吊销执照,应当同时撤销注册号,收缴执照正、副本和公章,并通知开户银行。

  第七章 登记审批程序

  第五十三条 登记主管机关审核登记注册的程序是受理、审查、核准、发照、公告。

  (一)受理:申请登记的单位应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齐备后,方可受理,否则不予受理。

  (二)审查:审查提交的文件、证件和填报的登记注册书是否符合有关登记管理规定,并核实有关登记事项和开办条件。

  (三)核准:经过审查和核实后,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并及时通知申请登记的单位。

  (四)发照:对核准登记的申请单位,应当分别颁发有关证照,及时通知法定代表人(负责人)领取证照,并办理法定代表人签字备案手续。

  (五)公告:对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由登记主管机关发布公告。

  第八章 公告、年检和证照管理

  第五十四条 企业法人登记公告分为开业登记公告、变更名称登记公告、注销登记公告,由登记主管机关通过报纸、期刊或者其他形式发布。

  开业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经济性质或者企业类型、注册资金或者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经营方式、注册号。

  注销登记公告的内容包括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号、注销原因、负责清理债务的单位。

  第五十五条 年度检验制度是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法人进行监督管理的重要手段。企业法人应当按照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时间和办法办理年检手续。

  登记主管机关对年检合格的企业,应当在《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上加盖年检戳记。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每年五月底以前向登记主管机关办理年检手续,交回执照正、副本,经登记主管机关审核后发还。

  第五十六条 《企业法人营业执照》、《营业执照》分为正本和副本,同样具有法律效力。正本应悬挂在主要办事场所或者主要经营场所。登记主管机关根据企业申请和开展经营活动的需要,可以核发执照副本若干份。

  企业根据国家规定应当向有关部门提交执照复印件的,应经原登记主管机关同意并在执照复印件上加盖登记主管机关的公章。

  第五十七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在核准登记后核发《筹建许可证》。

  第五十八条 执照正本和副本、《筹建许可证》、《外商投资企业办事机构注册证》、企业法人申请开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营业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变更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注销登记注册书、企业申请筹建登记注册书、年检报告表式以及其他有关登记管理的重要文书表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制定。

  第九章 监督管理与罚则

  第五十九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企业进行监督管理的主要内容是:

  (一)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办理开业登记、变更登记和注销登记;

  (二)监督企业是否按照核准登记的事项以及章程、合同或协议开展经营活动;

  (三)监督企业是否按照规定办理年检手续;

  (四)监督企业和法定代表人是否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第六十条 各级登记主管机关,均有权对管辖区域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企业应当接受检查,提供检查所需要的文件、帐册、报表及其他有关资料。

  第六十一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辖区内的企业进行监督检查时,有权依照有关规定予以处罚。但责令停业整顿、扣缴或者吊销证照,只能由原发照机关作出决定。

  第六十二条 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对下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的不适当的处罚有权予以纠正。

  对违法企业的处罚权限和程序,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作出规定。

  第六十三条 对有下列行为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登记主管机关作出如下处罚,可以单处,也可以并处:

  (一)未经核准登记擅自开业从事经营活动的,责令终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二)申请登记时隐瞒真实情况、弄虚作假的,除责令提供真实情况外,视其具体情节,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经审查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或者经营条件的,吊销营业执照。伪造证件骗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吊销营业执照。

  (三)擅自改变主要登记事项,不按规定办理变更登记的,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逾期不办理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扣缴营业执照;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超出经营期限从事经营活动的,视为无照经营,按照本条第一项规定处理。

  (四)超出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或者经营方式从事经营活动的,视其情节轻重,予以警告,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同时违反国家其他有关规定,从事非法经营的,责令停业整顿,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五)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依照企业名称登记管理的有关规定处理。

  (六)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出卖营业执照的,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吊销营业执照。

  (七)擅自复印营业执照的,收缴复印件,予以警告,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不按规定悬挂营业执照的,予以警告,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处以2000元以下的罚款。

  (八)抽逃、转移资金,隐匿财产逃避债务的,责令补足抽逃、转移的资金,追回隐匿的财产,没收非法所得,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九)不按规定申请办理注销登记的,责令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拒不办理的,处以3000元以下的罚款,吊销营业执照,并可追究企业主管部门的责任。

  (十)不按规定报送年检报告书、办理年度检验的,处以非法所得额3倍以下的罚款,但最高不超过3万元,没有非法所得的,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并限期办理年度检验;拒不办理的,吊销营业执照。

  (十一)拒绝监督检查或者在接受监督检查过程中弄虚作假的,除责令其接受监督检查和提供真实情况外,予以警告,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登记主管机关对有上述违法行为的企业作出处罚决定后,企业逾期不提出申诉又不缴纳罚没款的,可以按照规定程序通知银行予以划拨。

  第六十四条 对提供虚假文件、证件的单位和个人,除责令其赔偿因出具虚假文件、证件给他人造成的损失外,处以1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六十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在查处企业违法活动时,对构成犯罪的有关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六条 登记主管机关对工作人员不按规定程序办理登记、监督管理和严重失职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行政处分,对构成犯罪的人员,交由司法机关处理。

  第六十七条 企业根据《条例》第三十二条规定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的,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维持、撤销或者纠正的复议决定,并通知申请复议的企业。

  第十章 附则

  第六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三十六条规定应当申请筹建登记的企业,按照国务院有关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专项规定办理筹建登记。

  第六十九条 港、澳、台企业,华侨、港、澳、台同胞投资举办的合资经营企业、合作经营企业、独资经营企业,参照本细则对外商投资企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七十条 对在中国境内从事经营活动的外国(地区)企业的登记管理,按专项规定执行。

  第七十一条 本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公司管理细则15

  第一条:目的

  为加强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福利管理,保障公司员工享受到较为健全的福利政策,明确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员工的福利标准,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适用范围

  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

  第三条:词义解释

  本制度涉及的福利指企业福利,是公司为了提升团队的凝聚力向员工提供的工资和法定福利以外的物质回报,它有别于法定福利(如养老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带薪休假等,参见集团公司《社会保险制度》和《考勤与假期管理制度》)。

  第四条:福利管理职能部门

  一、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福利管理制度》的制订。

  二、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办公室和子公司办公室按本制度规定落实各项福利政策。

  三、集团公司及其子公司财务部根据本制度规定以及财务管理制度负责福利费用的核报。

  第五条:福利类别及标准

  一、防寒降温

  1、每年夏季7、8、9月公司发给员工降温费,冬季12、1、2月公司发给员工防寒费。

  2、防寒降温费计发标准:工作场所未安装空调的员工为80元/人/月,工作场所已安装空调的员工为40元/人/月。

  入职半个月以上的新员工按标准计发,入职未满半个月的新员工按标准的'一半计发。

  二、节日礼金或物品

  1、春节、端午节、中秋节公司发给员工节日礼品,以示慰问。春节等值物品的最高限额为每人300元,端午节、中秋节等值物品的最高限额均为每人200元。试用期员工的最高限额为标准的50%。节日礼品礼金的采购计划与实施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保管和分发由各公司办公室负责。

  2、国际“三八”妇女节,由公司举办庆祝活动,送给礼品,其费用按在册女员工人数、每人100元的标准控制。集团公司庆祝活动的组织与礼品的采购、分发由集团公司办公室负责,各公司则由办公室负责。

  三、伤病补贴

  凡公司员工因伤病住院治疗三天以上者(含三天),由公司派员进行探望,并给予100元补贴或等值物品。

  集团公司员工因伤病住院治疗,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代表公司领导前往探望;子公司部门经理以上员工在市住院治疗,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其所属公司共同派员一起探望;地区公司部门经理以下员工在本市住院治疗,由公司办公室组织探望;外地市公司员工在公司所在地住院治疗,由外地市公司组织探望。

  四、婚丧

  1、员工结婚:在职期间依法办理结婚登记的员工,由所属公司发给庆贺金200元。

  2、父母、配偶及子女亡故的员工,由所属公司发给慰问金200元或等值物品。

  3、庆贺金或慰问金的申办由各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负责。

  五、生日祝贺

  员工每年的生日,由公司人力资源主管部门办理祝贺活动。送给礼品,报销费用限额每人30元。

  六、免费工作餐

  1、员工在工作日可享受由公司提供的免费工作午餐。

  2、晚上加班(含参加公司组织的培训、会议)90分钟以上的员工可享受由公司提供的免费工作晚餐。

  七、健康体检

  公司每两年组织全体员工体检一次。体检的申报、安排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

  八、帮困

  员工及员工家属突患重病或员工家庭遭遇特大变故、自然灾害等导致生活困难,公司将视具体情况组织帮困活动。

  第六条:本制度由集团公司人力资源部负责修订和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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