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搬迁拆除安全管理工作意见
根据市安委会《关于做好“北四厂”搬迁拆除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经信局负责督促企业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为做好“北四厂”搬迁拆除安全管理工作,防范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就做好企业搬迁拆除安全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落实企业搬迁拆除安全的主体责任
企业是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对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安全负总责。在拆除或处置作业期间,要严格执行企业负责人带班制度,各级安全负责人、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必须到现场进行安全监督检查;要明确专门的机构和人员负责化工装置的拆除施工和危险化学品处置,对参加装置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的人员必须进行安全培训;要周密计划、严密组织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的拆除和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工作,对各个作业环节进行现场检查确认,使之处于安全受控状态。
二、切实加强企业搬迁全过程的安全管理
(一)制定严密的安全处置方案。对拟拆除的生产装置、储存设施和处置的废弃危险化学品要进行危害识别、风险评估,在此基础上编制严密的废弃危险化学品安全处置方案,处置方案应报安监局、环保局、经信局、公安局备案。
(二)严把拆除施工队伍资质关。企业应当将危化品生产储存装置、工业建筑和民用建筑的拆除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施工单位,编制拆除方案并报住建委备案。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应具备相应资质;其他从业人员应进行安全培训,考试合格后方可上岗作业。严禁企业雇佣不具备资质等级和能力的单位或个体民工承担拆除施工作业,严禁非法转包或分包工程。在办理项目委托手续和签订工程施工合同时,必须签订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明确双方安全生产责任和义务;施工前要对作业人员进行技术交底和安全教育,告知相关装置、设施、可能残存物料的危险特性、作业安全要求和防护措施。
(三)切实加强作业现场安全管理。在实施危险化学品生产装置、储存设施、管道拆除作业时,必须做到:一是拆除现场应划出安全警戒区域并设置安全警示标识,指派专人监护,严禁无关人员和车辆随意进入;二是拆除作业时,必须由企业安全技术人员在现场指挥调度;三是进行动火作业、吊装作业、高处作业、受限空间作业、动土作业等危险性作业时,必须先取得《安全作业证》,并严格执行相关作业安全规范;四是拆除、清理出的装置、物料应分类收集、堆放、保管,并做好明显标识。
(四)加强废弃物和装置的处置管理。对拆除、清理出的装置、物料,不需外迁或不再投入生产使用的,应进行废弃处置。一是废弃危险化学品处置,必须严格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和《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防治办法》的有关规定,由具备《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进行处置;禁止将废弃危险化学品提供或者委托给无《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从事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等经营活动。二是对盛装危险化学品的废弃容器、设备、管道等生产、储存装置的处置,应先进行吹扫、清洗、置换,取样分析合格后方可动火解体处置;三是对于压力容器、锅炉、起重机械等特种设备,必须按《特种设备安全法》的有关规定,交由具备资质的单位进行处置。
(五)切实做好搬迁后安全交接工作。一是厂区清理。企业整体搬迁工作完成后,应组织专人对厂区进行一次全面清理。对属于企业的地下管网必须全部清除处置,对厂区、下水道、沟渠部位散落物料进行全面清理并组织专业技术人员进行厂区安全验收。二是安全交接。企业厂区移交相关单位时,应与接收单位共同对厂区危险有害因素进行再次识别,在此基础上与接收单位签订安全交接协议。
(六)制定可行的应急预案。全面加强应急管理,做好安全风险评估,编制专项应急预案,配齐配足应急救援器材、应急处置物资,确保出现异常情况时在第一时间内有效处置。同时要与有关部门、周边企业、居民社区建立联系机制,提高综合应急处置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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