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生委强化基层管理建设意见

时间:2023-09-20 15:40:20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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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生委强化基层管理建设意见

  为加强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针对目前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加强人户分离人员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一)人户分离人员是指具有本市户籍、离开户籍登记地,跨乡镇街生活居住的育龄人员。人户分离人员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遵循现居住地、户籍地共同负责,以现居住地为主的原则。

  (二)现居住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居住在本辖区的人户分离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依托住房建立基础信息资料;

  二是及时调整人户分离人员居住地变更、婚育节育情况变化的信息底档,实行动态管理;

  三是开展人口计生宣传教育和生育关怀等活动;

  四是提供免费避孕药具、开展生殖健康服务;

  五是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

  六是协助户籍地落实征收社会抚养费等工作;

  七是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派的工作。

  (三)户籍地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对户籍在本辖区的人户分离人员做好以下工作:

  一是对女方户籍地符合生育第二个子女条件的进行审批,发放二孩生育服务证;

  二是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

  三是依法征收社会抚养费;

  四是落实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和对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的奖励扶助制度;

  五是国家规定的免费提供的计划生育技术服务基本项目的报销;

  六是上级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指派的工作。

  (四)充分发挥市全员人口信息管理系统作用,及时变更和完善信息,实现户籍地、现居住地人户分离人员基本情况、婚育情况、节育避孕情况、生育服务证发放、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及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发放、再生育审批、社会抚养费征收、奖励扶助、特别扶助、技术服务等信息的互通共享,提高科学管理和服务水平。

  (五)本市内跨区县人户分离人员出现政策外生育的,实行户籍地与居住地双重申报制度。依据户籍地与居住地共同负责、以居住地为主的原则进行考核。遇户籍地、居住地一方未申报以及户籍地与居住地因情况复杂考核归属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由市人口计生委会同当事双方区县进行个案裁定。

  二、加强“盲区”的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六)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盲区是指本区县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在本行政区划内尚没有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地区及因行政区划不清没有落实计划生育管理服务的地区。计划生育盲区管理服务遵循区分情况、分类解决、属地管理的原则,鼓励积极探索,拓宽思路,大胆实践。

  (七)行政区划明确、由于行政归属不明确造成的管理盲区,由所属地和户籍地的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共同负责管理。所属地管理职责按照本文第(二)条规定执行,但不负责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户籍地的管理职责按照本文第(三)条规定执行,但需增加负责发放《一孩生育服务证》和《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职责。

  (八)对于因尚未建立社区组织或新建尚未完全入住原因造成的管理盲区,由所属地的区县或区县指定的街(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负责。在尚未建立社区组织之前,由街(乡镇)管理或由街(乡镇)指派相邻的社区代管。

  (九)对于因行政区划不清等原因造成的管理盲区,由该地区相邻区县人口计生部门采取协商方式解决,确保计划生育基础管理服务工作得到落实。

  三、加强驻地单位计划生育工作指导

  (十)驻地单位是指坐落在所辖区域内的各类单位。根据单位规模或级别,采取分级管理。原则上行政级别为局级及以上的机关、事业单位、国营大企业或职工总数在1000人以上的单位由区县负责管理,职工总数在100人以上1000人以下的单位由街道办事处(乡镇)负责管理。其它单位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负责。具体分级管理范围划分由区县人口计生部门确定。

  (十一)区县、街(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应与管理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书,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应与管理单位签订计划生育管理服务协议书,并建立管理单位名册。对单位或单位负责人变更的,要及时变更相关信息底册,实施动态管理。

  (十二)实行分类指导。对规模较大、人员较多由区县和街(乡镇)人口和计划生育部门管理的单位,要推动落实法定代表人计划生育责任制,提供计划生育宣传、药具和相关咨询服务,实现单位负责的各项要求。对规模较小、人员较少由社区居委会(村民委员会)管理的单位,要以开展计划生育宣传、提供计划生育药具、咨询服务为主,并落实协议书的各项内容。

  四、加强农村城镇化进程中计划生育管理服务

  (十三)加快城镇化进程是大力推进城乡一体化和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必然阶段。示范小城镇和已实行农村楼房化的地区,要积极将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纳入社区管理服务体系之中。

  (十四)已经成立社区组织的,要逐步承担起社区计划生育相关的职责,建立以社区居委会、邻里和居民小组为基础的新型社区计划生育管理服务体制。

  (十五)正在建立社区组织的,育龄人员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方面的事宜仍由原村民委员会负责,同时要做好新旧管理体制的有效衔接,落实好过渡期的各项服务管理措施,待社区组织建立后,由社区组织逐步承担起社区计划生育相关的职责。

  (十六)尚未建立新型社区组织的,育龄人员有关计划生育管理服务方面的事宜仍由原村民委员会负责。

  五、保障措施

  (十七)加强对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工作的领导。各级领导务必提高认识,拓宽思路,切实加强调查研究,定期研究解决基层工作中的困难和问题。各区县人口计生委要指定一个专门科室牵头负责这项工作,建立领导和科室联系乡镇街制度,加强对乡镇街和村居工作的指导,完善和落实基层信息及时上报制度。

  (十八)加强基层人口和计划生育队伍建设。按照常住人口规模科学配备人口和计划生育工作人员,村要按照有关规定配备计划生育专职人员,落实报酬待遇,推行区(县)管、乡(镇)聘、村用的用人机制;城市社区配备计划生育专职工作人员,在规模较大的社区(20xx户以上)增配一名协管员。全面推进人口和计划生育基层群众自治,确保村(居)务公开、民主管理、民主监督等基层群众自治重点工作健康有序运行,推动建立“两委领导负总责,依法建章立规矩,协会承做当骨干,群众参与做主人”的基层群众自治模式。充分发挥楼门院长、计划生育协会会员以及社区志愿者队伍的积极性,提高动态信息的掌控率。

  (十九)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将加强基层基础工作的各项要求纳入各级人口和计划生育目标管理责任制,充分发挥责任制考核评估导向及促进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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