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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管理细则3篇[热]
网约车管理细则1
5月4日,太原市政府办公厅公布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备受关注的网约车价格、营运资格等都有了详细的规定。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
网约车经营服务指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实行政府指导价。实行明码标价,并向乘客提供相应的出租汽车发票。
个人只能申请一辆网约车
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安装使用符合国家规定并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认可的固定式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系统、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且接入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监管平台;通过营业性车辆环保和安全性能检测;投保营业性交强险、营业性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不喷涂巡游出租汽车专用标志标识、不安装顶灯装置;个人仅限为其所有的一辆车辆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且须持有《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除出租汽车企业和汽车租赁经营企业(车辆需为自有车辆)外,其他单位所有的车辆不得申请网约车经营;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须有本市户口或《居住证》满一年
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市《居住证》一年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网约车“四不得、两必须”
不得拆除、损坏或屏蔽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及安全监控设备;不得安装巡游车计价器、顶灯等专用设施、设备;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机场、火车站等地设置的巡游车专用候客区域内营运;不得将车辆交于未在本车注册的驾驶员从事经营服务;必须张贴《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副证);
必须配合执法人员开展执法检查。
顺风车不属于营业行为
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是由合乘服务提供者事先在合乘信息服务平台发布出行信息,出行线路相同的人选择乘坐合乘服务提供者的小客车、分摊部分出行成本或免费互助的共享出行方式。私人小客车合乘不属于营业性运输经营行为,为合乘各方自愿的民事行为,相关权利、义务及安全责任事故等责任由合乘各方依法、依约自行承担。
每辆私人小客车或每个驾驶员累计每日提供合乘服务不得超过4次。
实施细则自今年6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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太原市政府下发《太原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实施细则》,对网约车车辆及驾驶员等方面进行了详细规定。
细则规定,在太原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需符合下列条件:为5座以上7座(含7座)以下乘用车,具有本市车辆牌照且车辆注册登记使用年限未满3年。燃油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排量不小于1.6升(或1.4T)、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新能源车和清洁能源车为二厢(含二厢)以上小客车,轴距不小于2600毫米,纯电动车续航里程不小于250公里;7座乘用车排量不小于2.0升(或1.9T)、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驾驶员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有本市常住户口或取得本事《居住证》一年以上,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年龄60周岁以下,身体健康,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吸毒、暴力犯罪、酒后驾驶纪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纪录;经市客运出租汽车管理机构考核合格。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公里时,将强制报废。
该细则将于20xx年6月1日起施行,过渡期半年。
网约车管理细则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规范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北京市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实施意见》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及其他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本细则。
本细则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约车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 本市在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的原则下,统筹、规范、有序发展网约车,鼓励巡游出租汽车企业转型提供网约车服务,实现网约车与巡游出租汽车(以下简称巡游车)错位发展、差异化经营,为乘客提供高品质出行服务。
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巡游车,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本市网约车的管理和统筹工作。
市交通委运输管理局(以下简称运输局)是本市出租汽车行业管理机构,负责制定网约车行业发展政策,具体组织实施网约车管理工作;运输局所属的城六区管理处以及各郊区交通局负责本辖区内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交通执法总队(以下简称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本市网约车行政执法工作。
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相关部门按照规定的职责分工,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市交通委员会应当根据首都城市功能定位,综合考虑本市人口数量、经济发展水平、城市交通拥堵状况、空气质量状况、公共交通发展水平、出租汽车里程利用率等因素,合理确定出租汽车在城市综合交通运输体系中的分担比例,建立动态监测和调整机制。实施总量规模评估,编制出租汽车行业发展规划和计划,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六条 本市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网约车平台公司要提前公示作价规则、计程计价方式和价格标准,按规定明码标价,计程计价方式要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并提供本市出租汽车专用发票,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
网约车平台公司不得有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不得滥用市场支配地位以不公平的高价运营等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公众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的价格违法行为。
第二章 网约车平台公司、驾驶员、车辆许可条件
第七条 在本市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平台公司,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在本市依法纳税;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本市设立服务机构,并拥有保障服务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工程技术人员和企业管理人员;
(四)具有经营管理、安全生产管理、服务质量保障制度,包括网络安全管理、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网约车服务评价和乘客投诉处理等制度和网络安全保护技术措施;
(五)使用电子支付的,应当提供与银行、非银行支付机构签订支付结算服务的协议;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八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户籍;
(二)取得本市核发的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三)男年龄在60岁、女年龄在55岁以下,身体健康;
(四)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暴力犯罪记录,无吸毒行为和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五)经指定考试机构考试合格;
(六)自申请之日前一年内无驾驶机动车发生5次以上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
从事过巡游车服务的,在从事巡游车服务期间,未被列入严重违法信息库;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九条 在本市申请办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本市号牌车辆,满足本市公布实施的最新机动车排放标准,在车辆检验有效期内,没有未处理完毕的交通事故和交通违法记录;
(二)5座三厢小客车排气量不小于2.0L或1.8T、车辆轴距不小于2700毫米;新能源车轴距不小于2650毫米;7座乘用车排气量不小于2.0L、轴距不小于3000毫米、车长大于5100毫米;
(三)车辆安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标准要求;
(四)车辆需配备具有网约车服务平台服务端、价格计算、在线支付、服务评价等功能的终端设备;
(五)车辆所有人同意车辆使用性质登记为“预约出租客运”;
(六)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并预先协议接入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约车平台;
(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网约车服务申请办理流程
第十条 在本市申请网约车平台经营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通过北京市政务服务中心(以下简称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2.投资人、负责人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
3.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属于分支机构的提交营业执照,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含港澳台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备案情况说明;
4.具备从事网约车经营的线上服务能力说明材料,包括:
(1) 技术研发和维护部门架构及人员(不少于10人,具备计算机、通信及信息管理相关专业初级以上职称或同等专业水平),以上人员的身份证复印件及社保证明材料;
(2)拟从事网约车业务的机房或者场地租赁协议,服务器及网络设备的采购或者租赁协议;
(3)平台最大处理能力、数据库最大存储能力等相关说明;
(4)面向乘客和驾驶员APP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5)网络服务平台后台数据调取、查询的功能设计和说明;
(6)配合依法查询、调取相关数据信息的工作制度和责任机构、责任人以及联系方式等;
(7)提供由交通运输部指定机构出具的数据库具备技术接入交通运输部网约车监管信息交互平台的情况说明,接入本市监管平台连通性测试报告;
(8)网络应用、数据等所有的服务器物理地址、IP地址、用途分工等情况说明;
(9)网络与信息安全保障制度文本;安全评估制度文本;应急处置预案文本;
(10)网络服务平台后台的用户信息、日志记录、留存技术措施说明材料,记录、留存的信息符合法律法规和标准要求;
(11)网络安全整体防护能力符合信息网络安全等级保护第三级要求的检测认证证明;
(12)具有完备的用户真实身份认证管理制度、措施;
(13)有害信息屏蔽、过滤等安全防范技术措施说明材料,向有关部门开放有害信息数据接口的说明材料;
(14)企业保证服务质量和信息安全的承诺书;
(15)企业对使用电子支付的业务模式的详细描述;
(16)企业和提供支付结算服务的`支付机构的协议文本;
(17)有关部门认可的未设立资金池、未为用户开立支付帐户等违法从事资金支付业务的证明;
5.在本市的办公场所、培训教育场所及相应管理人员的证明材料;
6.建立网约车服务评价体系的说明材料,驾驶员培训教育、考核奖惩、车辆检测维护、乘客投诉处理等有关制度文本;
7.法律法规规章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二)申请提出后,运输局应当在20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特殊情况下,经批准可延长10个工作日。
审核合格的,申请人在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审核不合格的,申请人领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许可有效期为4年。
在经营许可有效期届满30日前,网约车平台公司可以向运输局提出延续经营许可有效期的申请,对在经营有效期内没有出现违法违规行为的申请人,每次延期期限为4年。
第十二条 在本市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本人通过网络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向运输局提出申请,并按照要求填报个人信息。
(二)接到申请后,运输局应当在10个工作内作出审核决定,并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出具《审核结果告知书》,申请人可自行查询、下载、打印。
(三)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按照《审核结果告知书》上的要求,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考试成绩公布期限为考试后4个工作日,申请人可登录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查询考试成绩。
(四)考试合格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运输局领取《行政许可决定书》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办理期限为考试成绩公布后10个工作日。
第十三条 在本市为个人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驾驶员、车辆入网营运意向书。
(二)申请人委托协议接入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的车辆登记证、行驶证、申请人的身份证件、《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或委托代理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第十四条 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网约车平台公司正式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由该平台公司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运输局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上签注后,申请人即可从事网约车运营。
网约车驾驶员从业资格注册有效期为3年。注册有效期届满需继续从事网约车运营服务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运输局申请延续注册。
第十五条 在本市为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自有车辆申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按照以下流程办理。
(一)申请人与取得资质的网约车平台公司签订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二)申请人向市政务中心运输局窗口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1.《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2.登记在申请人名下车辆的登记证、行驶证及复印件,申请人的营业执照及复印件;
3.与网约车平台签订的入网营运意向书(平台自有车辆的除外);
4.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申请表。
(三)对于符合条件的申请人,运输局应当自接到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制发《车辆登记变更证明》。
(四)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五)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按照国家和本市规定加装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
(六)申请人办理完成(四)、(五)项手续,运输局组织车辆勘验,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审核期限为10个工作日。
(七)申请人自有车辆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后,与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并按照第十四条规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手续。
第十六条 网约车车辆经营许可期限自车辆注册之日起不超过8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运营。
车辆退出网约车运营的,运输局应当向车辆所有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车辆所有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到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办理车辆使用性质登记变更。
车辆经营权不得擅自转让。车辆报废、转出、所有权擅自转让的,注销车辆经营权;平台与车辆接入关系终止以及平台经营期终止的,车辆在未办理接入新平台期间,不得从事运营。
第四章 网约车经营许可审核
第十七条 对于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5个工作日内,运输局将相关材料转送至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运输局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1、2、3、5、6项和第4项第(4)、(5)、(6)、(7)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并对申请人的办公、培训教育场所进行现场勘验;
2.市通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2)、(3)、(4)、(5)、(6)、(9)、(10)、(13)、(14)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3.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8)、(9)、(10)、(11)、(12)、(13)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4.市税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5)、(6)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5.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15)、(16)、(17)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6.市网信部门负责对第十条第一款第4项第(4)、(5)、(6)、(13)小项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核。
(二)相关责任部门应当自接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至运输局。
(三)运输局在接到各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的审核意见作出决定,对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对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对于驾驶员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运输局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受理申请后1个工作日内,将申请人信息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推送相关部门审核。其中:
1.市公安部门负责对第八条第(一)、(二)、(三)、(四)、(六)项的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2.交通执法总队负责对第八条第(六)项的相关规定内容进行审核;
3.运输局对第八条第(七)项内容进行审核。
(二)市公安部门、交通执法总队应当自接到推送信息后7个工作日内审核完毕,并将审核结果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反馈运输局。
(三)运输局接到审核结果后,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按照各部门审核意见作出审核决定,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自动生成《审核结果告知书》。
审核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申请人预约考试相关事宜;审核未通过的,《审核结果告知书》应当告知原因。
(四)审核通过的申请人,持相关材料到指定的考试机构办理考试相关事宜。
区域科目考试内容由运输局按照《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结合本市区域服务特征确定。
(五)考试机构在申请人参加考试后4个工作日内,通过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将考试结果报运输局,同时在出租汽车服务管理系统发布考试成绩并告知下一步办理流程。
(六)运输局应当在接到考试结果后10个工作日内,向考试通过的申请人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向考试未通过的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考试时间不计入许可时限。
(七)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人员,由与其正式签约的网约车平台公司或出租汽车企业为其办理驾驶员注册和上岗手续。
运输局应当自接到注册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核决定,对审核合格的予以注册。
第十九条 对于车辆申请人,相关部门按照以下流程审核。
(一)接到申请并受理后10个工作日内,运输局会同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其中,车辆的交通事故处理情况和交通违法记录,由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
(二)审核通过的,运输局向申请人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审核未通过的,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三)申请人持《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及相关材料,到市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将车辆使用性质变更为“预约出租客运”;
(四)车辆使用性质变更后,申请人应当加装符合国家和本市相关规定的具备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并经本市公安部门审验合格;
(五)以上(三)、(四)流程完成后,由运输局组织进行车辆勘验。运输局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做出审核决定。予以许可的,出具《行政许可决定书》,制发《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予许可的,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五章 网约车经营规范
第二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承担下列承运人和经营者责任:
(一)按约定履行运输等相关合同;
(二)旅客伤亡的损害赔偿责任;
(三)旅客自带物品损毁、灭失的过失赔偿责任;
(四)安全生产责任;
(五)驾驶员权益保护责任;
(六)依法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反恐怖主义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的相关规定;
(七)加强对网约车驾驶员的规范管理,保持行业稳定;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责任。
第二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并落实服务标准和规程、车辆检修、驾驶员守则、安全行车、学习和业务培训、营运管理、服务质量管理、投诉举报等各项规章制度;
(二)对乘客提出的服务质量问题及时调查处理并在10日内作出答复;
(三)根据需要完成运输管理部门的调度任务;
(四)通过网约车平台及服务终端,对车辆运行和服务过程进行实时动态监控,保证线上提供的驾驶员、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车辆一致,驾驶员载客运营时,平台不得推送新的运营信息;
(五)按照规定组织实施驾驶员继续教育,开展岗前培训、业务培训和日常教育指导;
(六)保持车辆技术状况良好,接入平台的车辆统一张贴标识,对车辆定期检查、保养、按规定进行安全性能检测;
(七)平台数据库向本市监管平台实时传输运营动态数据,确保数据信息真实、完整;
(八)接入平台运营的车辆,应当按照营运客车类保险费率,投保交强险、赔付额度不低于100万元的第三者责任险和乘客意外伤害险;
(九)提供不间断运营服务,并明确服务项目,公布服务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如实记录车辆、驾驶员服务信息;
(十)依法向本市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十二)按照规定配合相关部门依法调取查阅相关数据信息;
(十三)提高服务质量,承担驾驶员出现甩客、故意绕道等严重服务问题的管理责任;
(十四)不得组织或帮助他人以私人小客车合乘名义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十五)保障用户对所采集信息的知情权,且不得超越网约车业务所需范围;
(十六)除配合国家机关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向第三方提供用户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十七)业务信息保存期限不少于2年,且不得利用服务平台发布法律法规规章禁止传播、与业务无关的各类信息;
(十八)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与驾驶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签订协议的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为驾驶员购买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签订的协议不得以任何方式减轻或者豁免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向乘客承担的承运人责任。
第二十二条 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下列规定:
(一)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时应当符合国家和本市有关运营服务标准;
(二)不得接入未取得经营许可的服务平台或使用未取得经营许可的车辆提供网约车运营服务;
(三)在允许停车地点等候订单或乘客,不得巡游揽客,不得在巡游车调度站排队揽客;
(四)执行规定的计程计价方式,主动告知乘客本次运营费用;
(五)严格按照服务平台生成的订单提供运营服务,不得拒载或中途甩客;
(六)保持服务平台驾驶员客户端及个人通讯设备畅通,及时接收服务平台推送的订单信息;
(七)主动提示乘客使用车内服务设施;
(八)特殊原因无法运营或乘客取消行程时,按要求及时上报平台;
(九)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十)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并纳税;
(十一)履行和承担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义务和责任。
第二十三条 乘客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携带宠物和影响车内卫生的物品乘车;
(三)不得向驾驶员提出违反道路交通安全法规的要求;
(四)不得向车外抛洒物品,不得破坏车内设施设备;
(五)醉酒者乘车的,应当有陪同(监护)人员;
(六)遵守网约车运营服务规定,按照约定的时间和地点乘车;
(七)按照规定支付车费。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四条 市交通委员会负责统筹网约车的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网约车运营服务管理的联席会议制度。
运输局负责制定网约车规范运营服务相关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网约车运营状况的日常监管,负责定期调取平台的运营数据并对调取的数据进行核对。
交通执法总队负责组织实施网约车运营线上线下的日常执法检查和行政处罚工作。
第二十五条 市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相关部门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市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市发展改革、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等相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二十六条 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二十七条 出租汽车协会应当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不良记录名单制度,加强行业自律。
第二十八条 各相关部门应当建立联合监管机制,制定联席会议、信息互通、线上监管、联合执法、案件移送、失信惩戒、媒体披露、信誉考核等工作制度,实行闭环监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未取得经营许可,擅自从事或者变相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的;伪造、变造或者使用伪造、变造、失效的《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无照经营查处取缔办法》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及驾驶员有违反《北京市出租汽车管理条例》、《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管理规定》等法规、规章行为的,由市、区交通执法机构按照职责依法查处。
第三十一条 网约车平台公司有价格违法、价格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由发展改革、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按照《价格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的相关规定依法查处。
第三十二条 对监管中发现的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由市发展改革、公安、人力社保、环保、商务、国税、地税、工商、质监、人民银行营业管理部、网信、通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查处。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三条 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实施。
网约车管理细则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行为,促进出租汽车行业和互联网融合发展,更好地满足社会公众多样化出行需求,保障运营安全和乘客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化改革推进出租汽车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58号)、《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交通运输部等7部门令第60号)及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以下简称网约车)经营服务,是指以互联网技术为依托构建服务平台,整合供需信息,使用符合条件的车辆和驾驶员,提供非巡游的预约出租汽车服务的经营活动。
本细则所称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者(以下简称网约车平台公司),是指构建网络服务平台,从事网约车经营服务的企业法人。
第三条本细则适用于本市市区范围内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
市辖四县一市网约车的经营服务管理,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四条坚持优先发展城市公共交通、适度发展出租汽车,按照高品质服务、差异化经营的原则,有序发展网约车。
网约车运价实行市场调节价,市人民政府在必要时可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五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在市人民政府领导下,负责网约车管理工作,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具体实施网约车的日常管理和监督检查工作。
其他有关部门依据法定职责,对网约车实施相关监督管理。
第二章网约车平台公司
第六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申请在市区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内设立具有企业法人资格的企业或具有《营业执照》的分支机构;
(二)具备开展网约车平台服务的线上能力;
(三)在市区有与经营规模相适应的办公场所和经营管理人员,具备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投诉受理等服务能力,有健全的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
(四)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外商投资网约车经营的,除符合上述条件外,还应当符合外商投资相关法律法规规定。
第七条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申请表;
(二)线上服务能力认定材料;
(三)企业法人或分支机构营业执照复印件,外商投资企业还应当提供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
(四)在市区有办公场所的证明材料及其复印件;
(五)投资人、负责人的身份、资信证明及其复印件,经办人的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和委托书,管理人员信息;
(六)网络服务平台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的证明或承诺材料;
(七)企业经营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服务质量保障制度文本;
(八)法律法规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八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20日内审核完毕,作出许可或者不予许可的决定。20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理由告知申请人。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于网约车经营申请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并在《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中明确经营范围为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区域为本市市区,经营期限为4年。对不符合规定条件的申请作出不予行政许可决定的,应当向申请人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在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后,按照规定向通信主管部门申请互联网信息服务备案。自网络正式联通之日起30日内,按照规定向公安机关办理备案手续。
第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暂停或者终止运营的,应当提前30日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书面报告,说明有关情况,通告提供服务的车辆所有人和驾驶员,并向社会公告。终止经营的,应当自终止经营之日起10日内将《网络预约出租汽车经营许可证》交回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
第三章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
第十一条拟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在市区注册登记的7座及以下乘用车;
(二)安装符合规定的具有行驶记录功能的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应急报警装置;
(三)车辆技术性能符合运营安全相关技术标准;
(四)车辆初始登记日期至申请时未超过3年;
(五)车型标准高于市区主流巡游车;燃油车辆轴距达到2700毫米以上、排量达到1.6L以上;新能源车辆轴距达到2600毫米以上;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十二条申请在本市从事网约车经营的车辆,应由车辆所有人或者网约车平台公司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申请表;
(二)车辆所有人为法人的,应提供营业执照、经办人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车辆所有人为自然人的,应提供身份证明及其复印件;
(三)车辆行驶证原件及其复印件,新购置车辆应当提供购车发票、车辆登记证书原件及其复印件;
(四)机动车综合性能检测报告;
(五)车辆卫星定位装置和应急报警装置安装证明;
(六)网约车平台公司出具的服务协议意向书。
第十三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受理申请后,在20个工作日内,对经审核符合条件的车辆出具《车辆登记变更证明》。申请人凭《车辆登记变更证明》,在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登记车辆使用性质为"预约出租客运",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
《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不得以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四条《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8年,与该车辆可从事网约车经营的最长使用年限相一致。
网约车行驶里程达到60万千米时强制报废。行驶里程未达到60万千米但使用年限达到8年时,退出网约车经营。
第十五条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取得相应准驾车型机动车驾驶证并具有3年以上驾驶经历;
(二)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
(三)无暴力犯罪记录;
(四)最近5年内无被吊销出租汽车驾驶员从业资格的记录;
(五)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六)具有本市户籍或取得市区居住证。
申请从事网约车经营的驾驶员,应当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提出申请,并提交符合本实施细则规定条件的有关材料。其中,无交通肇事犯罪、危险驾驶犯罪记录,无吸毒记录,无饮酒后驾驶记录,最近连续3个记分周期内没有记满12分记录的材料和无暴力犯罪记录的材料,由申请人本人提供证明或承诺材料。
第十六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依据驾驶员申请,按第十五条规定的条件核查并按规定考核后,为符合条件且考核合格的驾驶员,发放《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有效期为6年。
持有《巡游出租汽车驾驶员证》的',可从事网约车经营活动。
第四章网约车经营行为
第十七条网约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应当保证运营安全,保障乘客合法权益;当服务过程中发生安全事故,应承担先行赔付责任。
第十八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保证提供服务车辆具备合法营运资质,线上提供服务的车辆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车辆一致,并将车辆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保证车辆具有交强险、商业第三者责任险、乘客意外伤害险等营运车辆相关保险,技术状况良好,安全性能可靠;
(二)保证提供服务的驾驶员具有合法从业资格,线上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与线下实际提供服务的驾驶员一致,并将驾驶员相关信息向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报备;
(三)维护和保障驾驶员合法权益,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根据工作时长、服务频次等特点,与驾驶员签订劳动合同或者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开展有关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服务规范、安全运营等方面的岗前培训和日常教育;
(四)合理确定网约车运价,严格执行明码标价的规定,在网络服务平台和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网约车运价、计价计程方式、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在本市依法纳税并向乘客提供税务发票;
(五)不得妨碍市场公平竞争,不得侵害乘客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得为排挤竞争对手或者独占市场,以低于成本的价格运营扰乱正常市场秩序,损害国家利益或者其他经营者合法权益等不正当价格行为,不得有价格违法行为;
(六)明确服务项目和质量承诺,建立服务评价体系和乘客投诉处理制度,如实采集与记录驾驶员服务信息;在提供网约车服务时,提供驾驶员姓名、照片、手机号码和服务评价结果,以及车辆牌照、车型、车辆使用年限等信息。
网约车平台公司未履行承运人责任,发生严重违法违规,服务质量测评不合格的,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将暂停受理其新增车辆和驾驶员注册业务。
第十九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将本平台的数据库接入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监管平台并实时传输。
第二十条网约车平台公司应当遵守有关网络和信息安全管理的规定,确保数据信息安全。除配合国家机关依法行使监督检查权或刑事侦查权外,不得将采集的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用于超越提供网约车业务所必需的范围,不得向任何第三方提供驾驶员、约车人和乘客的个人信息,不得泄露地理坐标、地理标志物等涉及国家安全的敏感信息。
第二十一条网约车平台公司经营者应当公开服务质量承诺,按规定设置服务监督与投诉处理机构,公布服务监督电话及其他投诉方式与处理流程,及时处理乘客的投诉。
第二十二条网约车平台公司为巡游出租汽车提供运营信息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出租汽车电召服务相关规定。
巡游车通过网约车平台提供电召服务的,应当遵守巡游车管理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三条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的车辆,不得同时接入两个或以上网约车平台从事经营。
第二十四条车辆属于个人所有的,车辆所有人名下应当没有登记的其他巡游车和网约车,本人应当取得《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
采取承包经营方式的驾驶员,应当按规定注册上岗并直接从事运营活动,不得转包。
第二十五条网约车驾驶员应遵守以下规定:
(一)随车携带《网络预约出租汽车运输证》和《网络预约出租汽车驾驶员证》;
(二)保持车辆整洁卫生,设备、设施完好;
(三)不得通过未取得经营许可的网络服务平台提供运营服务;
(四)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从事经营活动,超出许可的经营区域的,起讫点一端应当在许可的经营区域内;
(五)按照国家有关运营服务标准提供服务,不得巡游揽客或在设有巡游出租汽车专用通道的站点候客,不得拒载、途中甩客或者故意绕道行驶,不得违规收费,不得对举报、投诉其服务质量或者对其服务质量做出不满意评价的乘客实施报复行为;
(六)遵守职业规范,着装整洁,文明行车,文明服务。
第二十六条网约车乘客应当文明乘车,遵守下列规定:
(一)不得携带易燃、易爆、有毒等危害公共安全的物品乘车;
(二)不得要求驾驶员违反交通管理规定行车、停车;
(三)醉酒者或者精神病患者应当有人员陪同或者监护;
(四)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支付乘车费用;
(五)不得损坏车内设施、设备。
乘客违反前款第(一)、(二)、(三)、(四)项规定的,网约车驾驶员可以拒绝或终止服务。
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乘客有权拒绝支付乘车费用,并可向网约车平台公司或有关部门举报:
(一)线上车辆、驾驶员与线下车辆、驾驶员不一致的;
(二)不按照规定计价标准收费的;
(三)不提供税务发票的;
(四)因驾驶员的责任或者车辆原因,不能将乘客送达目的地的;
(五)驾驶员未经乘客允许搭乘他人的。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市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建设和完善政府监管平台,实现与网约车平台信息共享。共享信息应当包括网约车车辆和驾驶员信息、车辆实时位置信息和行驶轨迹、运价标准、订单信息、运营信息、服务质量评价信息及管理部门要求的其他信息。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加强网约车市场监管,加强对网约车平台公司、车辆和驾驶员的资质审查与证件核发管理。
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公布服务监督电话、通信地址或者电子邮箱,接受投诉和社会监督;定期组织开展网约车服务质量测评,并及时向社会公布市区网约车平台公司基本信息、服务质量测评结果、乘客投诉处理情况等信息。
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公安等相关部门有权根据管理需要依法调取查阅管辖范围内网约车平台公司的登记、运营和交易等相关数据信息。
第二十九条通信主管部门和公安、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平台公司非法收集、存储、处理和利用有关个人信息、违反互联网信息服务有关规定、危害网络和信息安全、应用网约车服务平台发布有害信息或者为企业、个人及其他团体组织发布有害信息提供便利的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并配合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对认定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网约车平台公司进行依法处置。
公安机关、网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监督检查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和安全保护技术措施的落实情况,防范、查处有关违法犯罪活动。
第三十条公安、工商、价格、质检、商务、税务、人社、财政、经信、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网约车经营行为实施相关监督检查,并对违法行为依法处理。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建立网约车平台公司和驾驶员信用记录,并纳入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同时将网约车平台公司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在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上予以公示。
第三十二条市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实施监督检查时,可以向有关单位和个人了解情况,查阅和复制有关材料。但是,应当保守被检查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被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接受道路运输管理机构等有关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情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私人小客车合乘,也称为拼车、顺风车,按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四条本细则自20xx年1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两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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