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

时间:2023-10-03 16:28:52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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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加强钦州工务段电动三轮车管理,确保安全、有效的使用电动三轮车,预防和减少交通事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段实际,制定本办法。

关于电动三轮车的管理规定

  第二条 电动三轮车的使用范围

  电动三轮车作为车间、班组生产物品转运工具,不得用于其他非生产使用,如擅自将电动三轮车作非生产使用的,将追究使用及管理人员责任。

  第三条 使用人员要求

  1.各车间、班组必须指定专人驾驶,报人力资源科主管职教人员考试认定合格,非指定驾驶人员擅自使用电动三轮车者,按C类违章处理,全段通报批评,因擅自使用三轮车操作不当造成损失的,由驾驶人员赔偿。

  2.驾驶员须严格按照电动三轮车安全操作规程规范驾驶,严禁载人,载物时禁止超重、超速、超高、超宽或其他违章行为。

  3.参照摩托车通行有关规定,电动三轮车驾驶人应持有摩托车驾驶证;驾驶时要戴安全头盔;在已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应在机动车道最右侧行驶;在未划分机动车和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行驶,应确保非机动车和行人通行安全;同时应遵守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的指示,服从交通警察的指挥。违反有关通行规定或者发生交通事故的,按机动车标准处罚或处理。

  4.驾驶人员要严格遵守交通法律法规,严禁违章驾驶,严禁酒后驾车。

  5.驾驶前要做好车辆的检查工作,主要检查刹车、灯光、轮胎、胎压。

  6.行车速度不允许超过15km/h。

  7.驾驶时不允许双手离把或者手中持物。

  8.冰冻、大雨、大雾等恶劣天气严禁驾驶电动三轮车。

  9.电动三轮车一律不得驮带人员。

  10.电动三轮车载物高度从地面算起不得超过1.5m,宽度左右各不得超出车把15cm,长度前端不得超出车轮,后端不得超出车身30cm,否则属于违规载物。

  第四条 充电要求

  1.每台车辆要根据车辆情况安装满足充电负荷的合格充电线路,线路敷设应固定安装,要安装短路和漏电保护装置,避免负荷过大造成火灾

  2.室外充电插座要使用具备防水防潮的插座。室内外插座下方地面要铺绝缘胶皮。

  3.不要擅自拆卸电气保护装置,充电器内含高压线路,不要擅自拆卸。要尽量避免在雨天、积水路段行驶,以防电机进水,充电时短路着火。不可以充电时间过长,原则上不得超过10小时。

  4.严禁雨雾、潮湿天气下在室外充电,充电器应放在远离火源处。

  第五条 存放地点

  1.各车间、班组应明确电动三轮车存放地点,不得擅自存放他处。

  2.电动三轮车下班后存放地点应具备防雨防盗功能,严禁在开放式车棚存放。

  第六条 检查及考核规定

  1.车间、班组应建立《车辆使用登记表》、内容包括车辆编号、驾驶员、领用日期、用途和路径、归还时间等。车辆归还后由保管人对车辆进行检查。同时车间、班组应建立《车辆日常维修保养记录》、每天对车辆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进行维修。

  2.各车间、班组管理人员应每周至少检查一次电动三轮车使用及管理情况,做好检查登记。

  3.检查发现未建立电动三轮车相关台账,未明确使用人员、管理人员,未指定电动三轮车安全操作规程将按照每次100元考核,未建立电动三轮车使用、检修、检查记录按每次20元考核。

  第七条 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其他行为,法律法规已做出相关法律责任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实施期间,如上级出台电动三轮车规范管理规定,以上级管理规定为准。

  第九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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