管理处罚通告

时间:2023-10-09 09:22:45 管理 我要投稿

管理处罚通告4篇(合集)

管理处罚通告1

  我公司x部门x员工在上班,利用公司电话无故拨打私人电话。如此个人占用公司资源行为,违反了公司的员工规定第x条,在公司内部造成了一定的不良影响。根据相应规定,为此公司决定对xx处以警告(或元罚款),以此告示,望以戒之。

管理处罚通告4篇(合集)

  (签署人签名、盖章)

  xx年xx月xx日

管理处罚通告2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检查中发现“xx万众电器有限公司”等31户公司、“xxx实业有限公司xx分公司”等4户分公司和“xx大方建筑机械制造厂”等24户个人独资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且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xx年6月27日在《xx日报》《xx时报》刊登公告,督促上述企业在年报截止日期(6月30日)前补报年报,但上述公司、分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仍未补报年报。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作出处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xx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xx年10月19日

管理处罚通告3

各部门、车间:

  关于xx年4月29日晚11:40左右车间员工刘xx、刘xx、薛xx、司xx与郭义刚在宿舍发生争执、打架事件的调查和处理通告如下:

  一、事件调查

  xx年4月29日晚,员工郭义刚未经行政部同意私自将外面朋友带进公司宿舍并喝酒,同楼层刘xx、薛xx等也在宿舍喝酒,约11:30分左右双方因言语产生纠纷,在外来人员的`挑衅下,刘xx、薛xx等人冲进郭义刚宿舍欧打外来人员,郭义刚维护外来人员进行帮架,后经人劝架拉开。

  二、处理结果

  根据公司管理制度相关规定,对造事责任人处理如下如下:

  1、郭义刚严重违反公司规定:晚上私自带外人进厂喝酒挑衅闹事是此事件的主要原因,给予罚款1200元,立即开除出厂,外来私自进厂人员交由派出所处置;

  2、刘xx、薛xx在宿舍喝酒闹事带头动手打人,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每人罚款1000元,留厂查看一个月后再处理。

  3、刘xx、司xx在宿舍喝酒后闹事协助打架,严重违反公司规定,给予每人罚款800元,留厂查看一个月后再处理。

  4、当班保安刘基铭未尽到岗位职责,遇事不能及时汇报处置,罚款200元,后勤主管杨立志对宿舍管理监管不力,罚款200元。

  5、即日起,公司内不准卖酒、员工不准带酒进公司、宿舍内不允许任何人喝酒,一经发现给予罚款500元处罚。

  6、即日起,凡私自带人进厂者,查证属实后给予当事人罚款1000元并开除出厂的处罚,同时将非厂人员以扰乱公司管理送派出所处置!

  希望全厂人员以此为戒,切实遵守公司相关规定,特此通报!

管理处罚通告4

  按照国家工商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的部署和要求,我局在清理长期停业未经营企业检查中发现“万众电器有限公司”等31户公司、“实业有限公司分公司”等4户分公司和“xx大方建筑机械制造厂”等24户个人独资企业连续两个年度未依法报送年度报告、未进行纳税申报,且经现场检查,在其登记的住所或经营场所无法取得联系,xx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于x年6月27日在《xx日报》《时报》刊登公告,督促上述企业在年报截止日期(6月30日)前补报年报,但上述公司、分公司以及个人独资企业仍未补报年报。其行为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百一十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登记管理条例》第八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三十六条规定的违法行为,我局已作出处罚决定,吊销上述企业的营业执照。自本公告之日起,经过六十日,即视为送达。

  如不服处罚决定,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之日起六十日内向有管辖权的复议机关申请复议,也可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在六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公司被吊销《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由股东组织清算组清算;自清算结束之日起三十日内,由清算组织依法申请注销登记。其设立的非法人分支机构,应在送达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停止经营活动,并在三十日内向原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

xxx

  20xx年xx月xx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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