档案管理规定

时间:2023-10-09 13:22:54 管理 我要投稿

档案管理规定优选(15篇)

档案管理规定1

  为加强我校档案工作的整体建设,提高档案管理水平,充分发挥档案在学校各项工作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及国家教委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档案工作实际,特制定如下制度:

  一、档案是学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是维护学校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为加强领导,由学校校长分管、监督与检查。

  二、档案工作人员必须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认真贯彻党和国家的`方针政策,热爱档案事业,忠于职守,遵守纪律、严守秘密,身体健康,具备档案业务知识和一定的科学文化知识。

  三、学校应归档的文件材料,文件清楚,字迹也必须清楚,各项签署要完备,符合文件归档要求。

  四、学校形成的或接收的文件材料,均要档案员按照文书处理工作程序规定办理,对处理完毕和批存的文件,应及时收集分别立卷归档。集中统一管理,不得由个人分散保管。

  五、凡有需查阅档案者,必须持介绍信经有关领导批准,档案员方可借阅,查阅人员需在档案室查阅,查阅时不得把案卷拆散、涂改、损毁或转让他人。

  六、档案室钥匙只归档案员一人保管,外出或请假不得委托他人保管。档案室要注意防盗、火、虫、尘、潮等,定期检查档案保管情况。

  七、学校的各种档案要分类排列上架、摆放有序,开编制目录、索引、卡片等必要的检查工具,做到查找方便。

  八、档案员要熟记学校各种档案保管期限情况。对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已达到本单位保管年限,要及时向上级档案部门移交。

档案管理规定2

  一、公司管理档案的范围及管理权限的划分

  1、公司级档案管理范围,由公司专人管理并负责一切借阅、复印、传递相关事宜。公司级档案包括以下文件:

  (1)公司设立、审批、登记以及终止、解散后清算等方面的文件材料;

  (2)业务来往方面的文件材料(含合同、对方资料、银企联系函件等);

  (3)政府、项目批文、合同;

  (4)上级机关发来的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列、规定、计划等文件资料;

  (5)公司制度体系、会议纪要、内部发文(包含总经理批示后的各项文件流程、公司决定等);

  (6)工程进度计划控制文件(含各业务单位往来函件等)、工程初设、修改、竣工图纸;

  (7)公司月度、年中;

  (8)公司签订的各类合同;

  (9)公司有效证件、印章;

  (10)公司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会议记录等;

  (11)公司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简报、相片、录像等;

  (12)其他具有法律效益力及保护价值的文件。

  (13)各项目相关资料分类存放。

  2、档案管理范围,有指定专职文书管理。档案文件如下:

  (1)报请总经理批复的工作联系单、工作计划、总结、统计报表等;

  (2)相关业务单位函件管理;

  (3)公司媒体宣传资料;

  二、公司档案管理准则

  1、公司档案工作,要实行集中与分散管理相结合的体制,即坚持收集、管理文件材料的制度。由负责人主体档案的管理,并对档案管理工作进行督促和指导。设立专门档案柜,配备专人分管档案工作。

  2、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规范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3、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档,每极度末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

  4、承办人员需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

  三、档案管理、归档文件整理

  1、部门以公司名义制作的规划规定、通知、通告、会议记录、会议纪要、项目方案等文件均应由部门文员制作副本发文、登记、原件存档、抄送综合办档案室存档。

  2、归档时限

  各部门专职文书就文件归档工作应做到每日进行。做归档前将资料分类,分组放置在待办卷宗内。应做到及时处理,切忌拖拉积压。

  3、归档文件的整理

  1) 归档材料必须时办理完毕的正式材料。

  2) 归档材料应完整、齐全。归档入卷文件把文件、底稿、附件请示和批复放在一起。

  3) 归档文件整理以件为单位。一般以每份文件为一件,文件正本与定稿为一件,正文与附件为一件,原件与复印件为一件,报表、名册、图册、会议记录等一册(本)为一件,来文与复文可为一件,重要文件的草稿各为一件。

  4) 不同年度的文件分开存放。

  5) 合同按内分开,分别分为工程合同、设计合同、申元合同、申德合同。

  四、档案的销毁

  1、个人非经允许不得销毁公司档案资料。

  2、对于多余、重复、过时和和无保存价值的或是盗了销毁期限的档案,由总经理批示后执行。

  五、档案保管

  1、防止档案的`损坏,延长档案的寿命,维护档案的安全;

  2、保持档案存放室良好的通风,做好档案室的防盗、防水渍、防潮、防虫蛀、防尘、防强光的工作,门窗应结实牢固。

  3、随时对档案进行清理,清除不必要保存的材料;对破坏褪色的材料进行修补和复制。

档案管理规定3

  城建档案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建设档案(以下简称城建档案)管理,充分发挥城建档案在城市规划、建设、管理中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科学技术档案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城市内(包括城市各类开发区)的城建档案的管理。

  本规定所称城建档案,是指在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文字、图纸、图表、声像等各种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国家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建档案管理工作,业务上受同级档案部门的监督、指导。

  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设置城建档案工作管理机构或者配备城建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市城建档案工作。城市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也可以委托城建档案馆负责城建档案工作的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城建档案馆的建设资金按照国家或地方的有关规定,采取多种渠道解决。城建档案馆的`设计应当符合档案馆建筑设计规范要求。城建档案的管理应当逐步采用新技术,实现管理现代化。

  第五条、城建档案馆重点管理下列档案资料:

  (一)各类城市建设工程档案:

  1、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3、公用基础设施工程;

  4、交通基础设施工程;

  5、园林建设、风景名胜建设工程;

  6、市容环境卫生设施建设工程;

  7、城市防洪、抗震、人防工程;

  8、军事工程档案资料中,除军事禁区和军事管理区以外的穿越市区的地下管线走向和有关隐蔽工程的位置图。

  (二)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包括城市规划、勘测、设计、施工、监理、园林、风景名胜、环卫、市政、公用、房地产管理、人防等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

  (三)有关城市规划、建设及其管理的方针、政策、法规、计划方面的文件、科学研究成果和城市历史、自然、经济等方面的基础资料。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一套符合规定的建设工程档案。凡建设工程档案不齐全的,应当限期补充。

  停建、缓建工程的档案,暂由建设单位保管。

  撤销单位的建设工程档案,应当向上级主管机关或者城建档案馆移交。

  第七条、对改建、扩建和重要部位维修的工程,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单位据实修改、补充和完善原建设工程档案。凡结构和平面布置等改变的,应当重新编制建设工程档案,并在工程竣工后三个月内向城建档案馆报送。

  第八条、列入城建档案馆档案接收范围的工程,建设单位在组织竣工验收前,应当提请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对工程档案进行预验收。预验收合格后,由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出具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九条、建设单位在取得工程档案认可文件后,方可组织工程竣工验收。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在办理竣工验收备案时,应当查验工程档案认可文件。

  第十条、建设系统各专业管理部门形成的业务管理和业务技术档案,凡具有永久保存价值的,在本单位保管使用一至五年后,按本规定全部向城建档案馆移交。有长期保存价值的档案,由城建档案馆根据城市建设的需要选择接收。

  城市地下管线普查和补测补绘形成的地下管线档案应当在普查、测绘结束后三个月内接收进馆。地下管线专业管理单位每年应当向城建档案馆报送更改、报废、漏测部分的管线现状图和资料。

  房地产权属档案的管理,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另行规定。

  第十一条、城建档案馆对接收的档案应当及时登记、整理,编制检索工具。做好档案的保管、保护工作,对破损或者变质的档案应当及时抢救。特别重要的城建档案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其安全无损。

  城建档案馆应当积极开发档案信息资源,并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向社会提供服务。

  第十二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在城建档案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三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或者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无故延期或者不按照规定归档、报送的;

  (二)涂改、伪造档案的;

  (三)档案工作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的。

  第十四条、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未按照本规定移交建设工程档案的,依照《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

  第十五条、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规定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本规定由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1998年1月1日起施行。以前发布的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符的,按本规定执行。

档案管理规定4

  为加强事业单位登记档案管理工作,促进档案管理的规范化和标准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事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1、档案室实行专人、专柜、专室、集中统一管理,切实做好防火、防盗、防蛀、防鼠咬、防烂、防潮、防尘、防光工作。

  2、事业单位登记管理人员在档案的收集、整理、保管、统计、利用及信息开发与管理,应建立档案数据库,做到帐目与实物相符。

  3、档案载体与书写材料应符合耐久性要求和有关技术标准,严禁使用纯蓝墨水、红墨水、圆珠笔、铅笔书写材料、数据填写一律用阿拉伯数字书写,字迹工整,不得潦草。

  4、事业单位登记管理的'设立(备案)、变更、注销(备案)登记、年检等文件材料应收集及时、整理、归档,不得遗漏、丢失。

  5、按照档案管理规范化要求,资料存放整齐、编排有序、内容数据填写准确规范。

  6、档案区分全宗,按类别一一登记,分类整理成相对独立的保管单位,严禁将两个或两个以上单位的登记管理档案的文件材料合并为一盒。

  7、外来人员查阅档案应严格执行《保密法》和有关保密规定,并履行登记手续,严禁对档案勾划、涂改、标记号、折叠、抽取、污损、添加内容等。

  8、档案因管理不善造成档案损坏和遗失的,按有关规定,追究当事人责任。

档案管理规定5

  为进一步加强我校团基层组织建设,完善团的组织生活,提高团员意识,增强团的凝聚力、战斗力。根据《中国共产主义青年团章程》,结合我校实际,特制订本条例。

  第一条新生入学时须持本人团员证和团员档案到各班团支部报道,团支部集中后报团委,转接团组织关系并注册,团委组织部对档案按班级统一建册管理。注册后团员档案也可装入学籍档案,进档案室由各班团支部管理。

  第二条团委以各班团支部为单位进行统一登记造册,按学生学号进行编号,制定团员花名册,建立团员电子档案。

  第三条严格妥善保管团员档案,严禁私自借阅、复制、涂改。

  第四条对于私自拆看、复制、涂改团员档案的,一经查明,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团籍处分,并载入档案。

  第五条新生团员档案遗失,须持原所在单位团委证明,办理组织关系转接工作。在校学生团员档案遗失,查明原因后,可以办理补办手续。

  第六条做好毕业生团组织关系的.转接工作。由各班团支书持本班同学的团员证,根据团费收缴情况到校团委办理转接、离校手续。

  第七条以班团支部团小组为单位,认真开展“团日活动”,并认真严格地审查团员一年一次的民主测评表,载入团员档案。

  第八条组织部应定期清理和检查学生团员档案。若有丢失团员档案,应该填补“团员登记表”;团员受团内处分,可将其档案归类管理。

  第九条学生毕业离校后不能办理正常手续的,团委将团员档案进行整理可移送学生科,与学生滞留档案一同存放、管理。

  第十条团员注册及管理情况作为“五四”评优评先的考核内容。团员档案报表记载团员在校奖惩、团内任职情况,由各班团支部、团委组织部共同记载

  第十一条本条例从20xx年3月6日开始执行,过去有关规定与本条例不符者,以本条例为准。

档案管理规定6

  一、目的

  为规范人事档案管理工作,提高档案管理水平,有效的保护和利用档案使之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在企业经营活动中充分发挥人事档案的作用,更好地为公司各项工作服务,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管理职责

  人力资源部人事档案管理职责:

  1、 负责制订、修改和完善人事档案管理的相关工作管理制度与实施细则等规范;

  2、 负责本制度在实施执行的具体指导和监督检查;

  3、 负责公司全体员工人事档案管理工作;

  三、人事档案内容

  人事档案是全面地反映员工情况的有关材料构成,主要有如下几类:

  1、 履历材料(包括个人的简历资料);

  2、 学历和评聘专业技术职务材料;

  3、 奖励及处分材料;

  4、 培训记录及外训协议材料;

  5、 保密协议、录用、聘用、离职材料;

  6、 身份证、毕业证复印件;

  7、 照片一张;

  8、 文件档案资料移交明细表。

  四、人事档案编号

  必须按照统一的编号(员工为:xxx,职员为:xxxx)进行编号,档案按部门分类做标记方便查找。

  (由其他部门转入的员工档案,仍按照其原来的员工编号进管理,并分类存档管理。)

  五、人事档案的收集

  1、 新进人员的人事档案必须于办理入职手续三日之内,将新进员工的人事档案收集、整理,并交由人力资源部人事档案保存管理的人员统一归档。

  ① 前台文员:新员工报到后,收齐新入职员工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学历证、学位证及其他

  相关资质证件、技术职称相关证件、健康证复印件、一寸照片、填写《员工入职登记表》后,统一装订,并在《员工入职登记表》下方写上员工编号、员工姓名、入职日期、转正日期,办理完后将以下档案交至招聘专员。

  ② 招聘专员:收到以上资料后,将《应聘人员面试登记表》(必须要有初试、复试、录用的审批人签字及录用时的薪资标准等意见签署)及相关部门试题统一装订后存档。

  2、员工办理转正手续时

  员工转正手续完成后,人事专员必须将《人事异动表》、《员工转正考核表》收集后归入该员工的人事档案袋内。

  3、员工办理异动手续时

  人力资源部门在完成员工异动手续三个工作日内,将员工异动手续资料存入该员工档案内,具体资料有:

  1)《人事异动表》;

  2)《文件档案资料移交明细表》、《物品资产移交明细表》、《客户资料移交明细表》《待办工作(事宜)移交明细表》

  4、员工办理离职手续时

  人事专员在办完员工离职手续的三个工作日内,将离职相关资料存入该员工的档案并移出在职人员人事档案,存入离职档案内。

  六、人事档案的借阅与移交

  凡借用人事档案,原则上到人力资源源查阅即可,特殊情况必须填写《人事档案借阅申请表》,由人力资源部经理核实理由,方可借出,借出的档案必须在一天内归还,如确因工作需要,可办续借手续。

  1、 借阅档案的人员,对档案应妥善保管,不得遗失,严禁涂改、圈划、抽取、撤换和污损档案资料;

  2、 不得擅自复制(拍摄)档案内容,如因工作需要从档案中取证,必须事先经人力资源部经理审核同意;

  3、 查、借阅者不得擅自泄露档案内容,违反者视情节轻重,予以惩处;

  4、 人事档案的移交分为人事档案移交和人事档案管理人员工作变动移交两种。

  七、其他规定

  1、 凡是公司工作人员(正工员工、试用员工和临时员工)都必须建立档案;

  2、 人事档案(电子档)一年输出两次纸本,并于每年的6月30与12月30将档案资料交档案室存档;

  3、 档案管理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思相素养,在工作中须严格遵守保密制度;

  4、 不得擅自处理或销毁档案资料,应按公司档案管理制度进行档案保管和档案销毁(离职人事档案保存五年,主管以上及特殊人员档案资料长期保留);

  5、 人力资源部经理定期或不定期对人事档案管理工作进行检查与督导。

  八、支持表格

  《人事档案借阅申请表》

  九、相关表格

  《应聘人员面试登记表》

  《员工入职登记表》

  《人事异动表》

  《员工转正考核表》

  《文件档案资料移交明细表》

  《物品资产移交明细表》

  《客户资料移交明细表

档案管理规定7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档案的管理,充分发挥档案信息的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和国家对中外合资、合作经营企业(以下统称合营企业)管理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的合营企业档案,是指合营企业在各项活动中直接形成的对国家和社会具有保存价值的,对企业生产经营、科学技术管理具有查考使用价值的各种不同形式和载体的文件材料。

  第三条 合营企业档案是真实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和工作发展的历史记录。各合营企业必须建立和健全档案,并将其列入本企业的工作和发展计划,加强领导,统筹安排。

  第四条 合营企业的档案工作,必须明确有一位企业的领导人分管,配备专职或兼职的档案工作人员具体管理。需要设置档案机构的,由企业领导决定。

  第五条 合营企业档案工作应接受当地档案行政管理部门依法进行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合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应包括合营企业的申请立项的意向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合营合同、章程及批准文件、产品生产、经营销售、公共关系、技术管理、设备仪器、计划统计、物资供应、外汇管理、劳动工资、安全管理、人事管理、教育培训、特技研究、工程建设、开业结业以及其他方面的各种文件材料。

  第七条 属于合同、协议规定合营各方独自保密的技术,其技术文件材料由合营各方指定专人保存。

  第八条 合营企业生产、产品试制、科研、工程和其他技术项目形成的科技文件材料(含缩微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计算机磁带,下同),应在技术项目完成或告一段落后,由技术项目负责人指定有关人员负责整理归档。

  确因工作需要经常查用的科技文件材料,可在整理立卷后暂由业务部门和生产部门管理,但必须向本企业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移交一套完整的档案目录,以便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验收和检查。

  各项管理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各业务部门指定有关人员在翌年上半年内整理归档。

  第九条 合营企业引进的技术设备,企业有关业务部门必须会同档案部门对合同中所列的技术文件材料项目进行验收、鉴证,并及时整理归档。

  第十条 对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一、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是原件,完整齐全,能准确反映本企业生产经营和各项管理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二、归档文件材料必须经过分类整理,立卷编目,区分不同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第十一条 合营企业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要列入生产、技术、经营等各项管理程序,列入本企业有关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的岗位责任制。

  第十二条 合营企业要建立和健全本企业文件材料收集整理、立卷归档,以及档案的保管、保密、鉴定、统计、利用等各项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纺制档案目录等检索工具,以便提供利用。

  第十四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保存的档案数量,设置存放档案的库房和箱柜;档案库房应有防盗、防火、防潮、防尘、防虫、防高温、防污染的安全设施。

  第十五条 合营企业应根据国家有关档安保管期限的规定,编制本单位的档案保管期限表,并由企业领导人组织专业技术人员和档案管理人员共同组成鉴定小组,负责对本企业的档案进行鉴定工作。

  第十六条 合营企业档案在合营期间不销毁。合营企业终止后,由中方合营者保存;凡确已失去保存价值的档案材料,必须造具清册,报专业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

  第十七条 合营企业档案机构或档案工作人员,应积极做好档案的提供利用工作,充分发挥档案信息作用,为提高企业的经济效益服务。

  第十八条 合营企业会计档案管理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会计制度》和《广东省经济特区涉外企业会计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合营企业形成的各种档案资料,在合营期间,为合营者共有,合营各方因工作需要均可查用本企业的档案。

  第二十条 合营企业在签订合营协议、合同和制定企业章程时,应明确列入档案管理的有关内容。

  第二十一条 设置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外的合营企业,其档案管理工作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自1990年6月1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规定8

  第一章总则

  为了加强会计档案管理,保证会计档案的安全、完整、及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及财政部《会计档案管理办法》的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会计档案管理部门

  1.公司档案主管部门和财务部门共同负责会计档案工作的指导、监督和检查。会计档案的具体管理工作由财务部门负责,由财务部门指定专人负责在专门地点保管。保管地点应具备完善的防潮、防霉、防蛀、防火、防盗等条件。

  2.财务部门及公司内部有关的分公司、子公司,必须建立会计档案的立卷、归档、保管、查阅和销毁等管理制度,保证会计档案妥善保管、有序存放、方便查阅、严防毁损、散失和泄密。

  第三章会计档案归档的范围

  1.会计凭证。包括外来的和自制的各种原始凭证、原始凭证汇总表、记账凭证、记账凭证汇总表,涉及对外对私改造资料,银行存款(借款)对账单及余额调节表等。年度终了都必须按照规定归档。

  2.会计账簿。包括总账、明细账、日记账、各种辅助登记簿等。

  3.财务报告。包括《会计制度》规定和主管部门临时通知编报的主要财务指标快报,月、季、年度会计报表,报表附注及财务情况。上级主管部门对报告的批复及社会审计的审计报告。

  4.其它会计核算资料。凡与会计核算紧密相关的,由会计部门负责办理的有参考价值的数据资料。

  5.增值税专用发票和普通发票。 第四章会计档案的整理

  会计年度终了后,应将装订成册的会计档案进行整理立卷。各种会计档案应按会计档案材料的关联性,分门别类地组成几个类型的.案卷,将各卷按顺序编号。

  1.会计凭证。

  (1)按月立卷:每月末将装订成册的凭证,统一登记案卷目录,每月立卷一份。

  (2)分散装订:根据凭证的多少,分散装订,做到整齐、牢固、美观。

  (3)装订封面的所有内容要填写齐全,包括:单位名称、年度、月份、起止日期、号码、装订人签章等。

  2.会计账簿。

  各种会计账簿办理完年度结账后,除跨年使用的账簿外,其它均需整理妥善保管。

  (1)会计账簿在办理完年度结账后,只在下一行的摘要栏填写“结转下年”字样,不填其它内容。

  (2)会计账簿在装订前,应按账簿启用表的使用页数,核对各个账户账面是否齐全,是否按顺序排列。

  (3)活页账簿去空白页后,将本账面数项填写齐全,撤去账尺,用坚固耐磨的纸张做封面、封底,装订成册。不同规格的活页账不得装订在一起。

  (4)会计账簿的装订顺序:

  会计账簿装订封面→账簿启用表→账户目录→按本账簿页数顺序装订账页→会计账簿装订封底。

  (5)装订后的会计账簿应牢固、平整、不得有折角,掉页现象。

  (6)账簿装订的封口处,应加盖装订人印章。

  (7)装订后,会计账簿的脊背应平整,并注明所属年度及账簿名称和编号。

  (8)会计账簿的编号为一年一编,编号顺序为总账、现金日记账、银行存(借)款日记账、分户明细账、辅助账。

  3.会计报表。

  会计报表编制完成并按时报送后,留存报表均应按月装订成册,年度终了统一归档保管。

  第五章 会计档案的归档保管

  1.当年的会计档案在会计年度终了后,可暂由财务部门保管一年,期满后存入档案并由专人保管。

  2.会计档案管理人员负责全部会计档案的整理、立卷、保管、调阅、销毁等一系列工作。

  3.机构变动或档案管理人员调动时,应办理交接手续,由原管理人员编制会计档案移交清册,将全部案卷逐一点交,接管人员逐一接收。

  第六章会计档案的借阅使用

  1.财务部建立会计档案清册和借阅登记清册。

  2.凡需借会计档案人员,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办理调阅手续。

  3.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在案卷中标画,不得拆散原卷册,更不得抽换。

  4.借阅会计档案人员,不得将会计档案携带出外,特殊情况,须经单位领导批准需 需要复制会计档案的,须经财务负责人或单位领导批准后方可复制。

  第七章 各种会计档案保管期限

  1.会计凭证保管20xx年。

  2.会计账簿保存20xx年,其中现金和银行存款日记账保存20xx年。

  3.会计报表保存20xx年,其中年度决算表永久保存。

  4.发货票保管5年。

  第八章 会计档案的销毁

  1.会会计档案保管期满,需要销毁时由档案部门提出销毁清单,汇同财务部门共同鉴定后,编制会计档案销毁清册,报经主管经理和上级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销毁。对其中未了结的债权、债务的原始凭证,应单独抽出,另行立卷,由档案部门保管到结清债权、债务时为止。

  2.按规定销毁会计档案时,应由档案部门和财会部门、审计部门共同派人监销,监销人在销毁会计档案以前要认真清点、核对,销毁后,在销毁清册上签名盖章,并将监销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有关领导。

  第九章 附则

  1.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未涉及情况按国家有关规定处理。

  2.附表:《会计档案保管期限表》﹙见下表﹚。

档案管理规定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公司档案管理工作,有效地保护和利用档案,维护公司合法权益,特制订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档案是指过去和现在的公司各级部门及员工从事业务、经营、企业管理、公关宣传等活动中所直接形成的对企业有办存价值的各种文字、图表、账册、凭证、报表、技术资料、电脑盘片、声像、胶卷、荣誉实物、证件等不同形式的历史记录。

  第三条公司及各部门、员工有保护档案的义务。

  第四条档案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保管、分级查阅的原则,进行网络化管理。

  第二章档案机构及其职责

  第五条公司各部门指定专人负责档案管理工作(即资料员)。

  第六条档案工作由公司总经理统一领导,办公室负责接收,收集、整理、立卷、保管由附件二指定的由办公室保管的档案和提供其利用工作,并监督各部门、各下属子公司、各参股公司、各合资合作公司的档案工作。

  第七条办公室应逐步完善档案制度,确保档案安全和方便利用,采用科学手段,逐步实现档案管理现代化。

  第三章档案的管理

  第八条整理办法:

  1.方法:以问题特征为主,立小卷,一事一卷。

  2.步骤:

  A.收集

  文书档案:当年立前一年的卷,并预立当年的卷。

  企业科技档案类:立竣工工程卷,未竣工工程资料整理成册。

  B. 整理根据分类和成立时间整理。

  C.分类根据下述分类方法分类

  D.立卷区分不同价值确定保管期限:永久、长期、短期。

  第九条过程管理:

  1.属于公司保管的档案:公司及各下属子公司的各部门的资料员做好平时文件的预立卷工作,并在事件结束后或在每季头一个月的十日前将上季需归档的预立卷的文件整理成册移交办公室保管,任何人不得据为己有。

  2.属部门保管的档案:在每季头一个月十日前汇编成册上报办公室,各分级保管者在每年的二月十日前将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交办公室。

  第十条监督:办公室根据各部门和各部门上报的档案总目录、预立卷材料的目录,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检查,来监督各部门及各部门档案的管理工作。

  第十一条销毁:须报总经理批准,销毁时应有两人以上负责监销,并在清单上签字。

  第十二条公司档案的.分类及编号:指定资料员经办公室培训后,按有关档案分类及编号要求操作。

  第十三条在业务中对外签署的各种经济合同按《合同管理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借阅:因公司需要借阅文档的,应填好档案查阅单,员工不得随意外带有关公司重要的文件材料,确因工作需要外带,需办理档案外借手续,经办公室核准后,方可带出,用毕即归还。阅档人对所借阅档案必须妥善保管,不得私自复制、调换、涂改、污损、划线等,更不能随意乱放,以免遗失。

  第十五条分级查阅:具体的查阅分档,公司拥有绝对的制定权。

  第四章档案备份制度

  第十六条公司所有有价值的文件、报表、业务记录等必须备份。

  第十七条各部门应尽量采用电脑管理和工作,便于业务资料的数字化处理和保存。对存入电脑的资料、档案,按《计算机管理办法》管理。

  第十八条备份盘与源盘应分开存放,公司的备份盘应在公司外保存。

  第五章处理条例

  第十九条有下列行为之一,据情节轻重,给予50~500元扣薪处理,若构成犯罪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毁损、丢失或擅自销毁企业档案

  2.擅自向外界提供、抄摘企业档案

  3.涂改、伪造档案

  4.未及时上报归档或管理不善的档案管理者

  5.未按手续就借阅、外带者或越级查阅者(档案管理者同罚)

  第六章责任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适用于伟凡公司各员工各部门。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监督责任部门为公司办公室,第一责任人为各部门指定的资料员;第二责任人为资料员所在部门的部门经理。

档案管理规定10

  1、目的

  为加强公司的档案管理,安全有效地保管和利用档案,特制定制度如下:

  (1)档案管理包括公司所有的文档、技术、设备、财务和人事等文本、图表和声像等不同形式的资料。

  (2)本公司所有职工有保护义务。

  2、行文条例

  (1)公司行文由发文部门拟办后呈部门负责人核稿,一般情况下报总经理签发,最后送至综合事务部打印发文。

  (2)公司收发各类文件,根据文件性质(以文头为准),报总经理批示办理,并及时做好文件的登记、归档工作。

  (3)公司领导不在时由指定的负责人负责各类行政性文件的签发、批示。

  3、管理

  (1)工作人员在工作中形成的各种材料应及时移交至本部门,集中管理,个人不得据为己有。

  (2)各部门的.工程技术资料一般按年定期汇总移交至综合事务部管理,综合事务部根据文件资料性质,定期汇总存档。

  (3)公司举办重大活动应通知档案管理人员参加,收集活动中的材料,集中管理。

  (4)财务资料由财务人员按规定管理。

  (5)各种资料应建立电子文档,实行电子化档案管理。

  (6)销毁档案必须经过总经理认可,才可以销毁。禁止管理人员擅自销毁。

  (7)禁止个人将公司档案及复印件送他人或出卖。

  (8)公司对保密档案,落实专人妥善保管。

  (9)综合事务部应严格按档案性质、类别、保存年限来处理(销毁)档案,意见先报公司总经理。

  4、责任

  有下列行为者,将根据公司有关规定和国家法规,给予责任行为人行政、经济处罚,情节严重的,给予解聘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1)擅自涂改档案。

  (2)未按规定办理档案登记,擅自拿走档案。

  (3)未按规定向他人提供档案。

  (4)损毁、丢失属于公司所有的档案。

  (5)档案管理人员玩忽职守,造成档案损失。

档案管理规定11

  1.实验记录是指在药品的研究过程中应用试验、观察、调查或资料分析等方法根据实际情况直接记录或统计形式的各种数据、文字、图表、声像等原始资料。

  2.实验记录的基本要求:真实、及时、准确、完整,防止漏记和随意涂改。不得伪造、编造数据。

  3.实验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实验时间、实验环境、实验人员、实验名称、实验目的、实验设计或方案、实验材料、实验方法、实验操作、实验结果、实验结论或分析讨论等内容。格式包括:

  3.1实验名称

  每项实验开始前应首先在实验记录本的封面写明课题代号和实验名称。如同一实验有多本记录,应标明序号。

  3.2实验目地

  注明实验内容和为什么做这个实验

  3.3实验时间

  3.3.1按年月日顺序记录实验日期;

  3.3.2对于有时间要求的实验要记录具体的时间,精确到几点几分。

  3.4实验环境

  如实记录当天的天气情况(如温度、湿度等)和实验过程中的环境条件(如光照、通风、洁净度、温度、湿度等)。

  3.5实验材料

  3.5.1受试样品、对照样品来源,批号及效期;

  3.5.2实验仪器及设备名称、型号;

  3.5.3主要试剂、辅料的名称、生产厂家、规格、批号及效期;动物来源;

  3.5.4自制试剂的配制方法、配制时间和保存条件等;

  3.5.5实验材料如有变化,应在相应的实验记录中加以说明。

  3.6实验方法

  3.6.1常规的、有文献报道的试验方法应当在首次试验记录时注明方法来源,并简述主要步骤,便于别人重复时方法有据可查;

  3.6.2改进、创新的实验方法应详细记录实验步骤和操作细节。推荐使用流程图的方式记录;

  3.6.3计算公式(注明公式中每个符号的含义);

  3.6.4如果第二天仍然用同一方法进行试验,可以写“方法同前”;如果中间间隔几天后再用此方法实验,必须要写明“方法同××年××月××日”,以免混淆。

  3.7实验操作

  按照实验顺序,详细记录研究的过程、观察到的现象、异常现象的处理等。如实地记录实验中的各个定量参数的.具体数据和定性观察指标的实验变化。

  3.8实验结果

  实验数据处理:列表格,数据处理公式并举一例进行阐明。

  3.9结论或分析讨论

  3.9.1有结论的应给以明确的结论;

  3.9.2如是优化性试验,应对结果做必要的数据分析,对实验数据、实验中出现的异常情况及其产生原因,影响因素等进行分析讨论,为进一步的实验设计提供参考。

  3.10实验人员

  3.10.1在封面上记录该实验记录本所有参加实验研究人员;

  3.10.2实验人需在相关的实验记录上签字,实验负责人在对实验记录、图谱和结果复核后签字。

  4.实验记录用纸

  4.1实验记录必须使用公司统一印制的实验记录本;

  4.2计算机打印的图表和数据资料应按顺序黏贴在记录本上(需方便翻阅);不宜黏贴的,可另行整理装订成册并加以编号,同时在记录本相应处注明,以便查对;

  4.3实验记录本或记录只应保持完整,不得缺页或挖补;如有缺、漏夜,应详细说明原因。

  5.实验记录的书写

  5.1实验记录本竖用横写,不得使用铅笔。实验记录应用字规范,字迹工整;

  5.2常用的外文缩写(包括实验试剂的外文缩写)应符合规范。首次出现时必须用中文加以注释。实验记录中属译文的应注明其外文名称;

  5.3实验记录应使用规范的专业术语,计量单位应采用国际计量单位,有效数字的取舍应符合实验要求。

  6.实验记录不得随意删除、修改或增减数据。如必须修改,须在修改处划一斜线,不得完全涂黑,保证修改前纪录能够辨认,并应由修改人签字,注明修改时间及原因。

  7.实验图片、照片应黏贴在实验记录的相应位置,底片装在统一制作的底片袋内,编号后另行保存。用热敏纸打印的实验记录,须保留其复印件。SDS-PAGE电泳完成后将胶制成干胶保存。

  8.实验记录应妥善保存,避免水浸、墨污、卷边,保持整洁、完好、无破损、不丢失。

  9.实验记录的检查和存档每项研究工作结束后,应按归档要求将实验记录整理归档。

  10.本规定起草依据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20xx年1月3日发布的<<药品研究实验记录暂行规定>>。

档案管理规定12

  第一条 为加强中心站档案的科学管理,保护和利用档案信息资源,为中心站各项事业发展服务,根据《档案法》以及国家档案管理部门有关规定,结合中心站档案工作的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档案,是指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具有保存价值的各种文书、基建、资料、业务等不同载体和内容的文件材料,它是中心站在各项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历史记录,反映中心站不同时期的历史面貌,是中心站工作查考、制定决策的重要依据。

  第三条 中心站档案工作是中心站相关工作的组成部分,是提高中心站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的必要条件,是维护中心站历史面貌的一项重要工作,必须加强对档案工作的领导,将其列入中心站的工作计划,统筹安排,保障档案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五条 中心站档案工作接受同级档案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和指导。

  第六条 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所有档案,包括文书、基建、资料、业务等档案,均由中心站综合档案室统一保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擅自留存,以确保档案的.完整和安全。

  第七条 中心站在各项工作中形成的各种门类、载体的档案材料,由各部门初步整理后,及时向综合档案室移交;业务档案则由业务部门整理完毕之后,再向综合档案室移交。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齐全、完整、准确。

  第八条 综合档案室负责档案材料接收后的归档、管理工作,对各门类、载体的档案,都要进行系统化整理,保持归档材料之间的历史联系,区分保存价值,便于利用管理,并编制各类档案的检索工具,积极主动提供档案利用,开发档案信息资源,为本单位各项工作服务。

  第九条 综合档案室要建立档案的统计制度,对档案的收进、移出、保管、利用等情况进行统计,并按规定准确编制档案工作统计报表,及时上报档案行政管理部门。

  第十条 综合档案室要定期对已超过保管期限的档案进行鉴定,对确无保存价值的档案进行登记造册,经档案鉴定领导小组审核、分管档案领导批准后方可销毁,任何人不得擅自销毁档案。

  第十一条 中心站的档案库房应做到有防盗、防火、防虫、防鼠、防潮、防尘、防光、防高温高湿等设施。要定期检查档案保管状况、对破损的档案应及时修补、复制或作其他技术处理。

  第十二条 综合档案室要建立健全档案的借阅制度,根据档案的机密程度,确定不同的利用范围,规定不同的审批权限。

  第十三条 档案人员要忠于职守,遵纪守法,具备档案管理的有关专业知识,熟悉业务技能,能胜任本职工作。档案工作岗位人员要相对稳定,确因工作需要调动时,应在离职前办好交接手续。

  第十四条 综合档案室应按时向上级机关移交由本单位制发的、或由本单位收到的省级以上(含省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颁发的正在执行的非秘密现行文件;在本单位保管已超过20xx年的永久、长期文书档案,连同档案目录和有关的检索工具一并向上级机关移交。

档案管理规定13

  第一章总则

  为建立健全公司档案工作,规范档案管理,更好地为企业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和经济效益服务,根据国家有关法规,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公司档案是指公司在各项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全部档案总和,包括工程建设监理、工程技术咨询、财务管理、劳动工资、行政管理、董事会等方面形成的档案资料。

  第二条公司档案工作是维护公司经济利益、合法权益和历史真实面貌的一项工作。是企业基础管理工作的组成部分。

  第三条公司档案工作采取集中统一管理。

  第二章文件材料的形成和归档

  第四条公司经营和管理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含胶片、照片、录音、录像和磁卡等)由责任人积累、整理后归档。

  第五条文件材料归档的基本要求

  1.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完整。

  2.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准确地反映公司工程建设和经营管理等各项活动的真实内容和历史过程。

  3.归档材料必须层次分明,符合其形成规律。

  4.归档文件必须编制目录。

  第六条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来文。

  2.董事会会议纪要、决议及监理公司内部规章制度。

  3.监理咨询合同、协议。

  4.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的`报告或复文。

  5.与监理项目有关的业主、承建商的来文及复文。

  6.按监理项目形成的监理业务档案、技术档案、监理工作总结。

  7.有关公司人事管理档案。

  8.公司经营业务档案。

  9.公司会议纪要及决议。

  10.其他。

  第七条归档时间

  1.工程项目及科研项目,在项目告一段落或项目完成后,责任人应在14日内将应归档的文件材料组成保管单位,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2.各类文件材料归档一式一份,重要文件及自制文件应将原件归档。

  3.公司工作人员因公外出学习、考察和参加各种会议收集得到的文件材料,要按照归档范围的规定,及时交档案管理部门归档。

  4.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移交归档是各部门的职责范围和有关人员岗位责任。

  第八条公司档案管理部门要对公司各部门文件材料的形成、积累、整理和归档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检查。

  第三章档案管理

  第九条档案实行分类管理,档案分类要遵循文件材料的形成规律,并且便于保管利用。

  第十条公司档案分类

  1.工程监理及咨询类

  2.财务管理类

  3.人事管理类

  4.行政文书类

  5.董事会类

  第十一条档案鉴定

  档案保管期限分永久、长期、短期三种,其确定保管期限的基本原则是;

  1.对公司有长远利用价值的档案应永久保存。

  2.对公司在一定时期内有利用价值的档案分别为长期或短期保存。

  3.符合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

  第四章档案利用

  第十二条档案借阅手续

  1.档案管理部门应建立《借阅档案登记簿》

  2.借阅档案应向档案管理员说明其利用目的,并在登记簿加以记载,由档案管理员提供服务。

  3.借阅涉及公司秘密的档案,应经总经理同意,方可借阅。

  4.未经总经理同意,不得向非公司人员提供档案。

  第十三条公司合同档案由合同管理人员统一管理,不得随意让他人查阅或带出公司,若确因工作需要须查看或带出公司,必须经合同统管机构批准,并出具借条,注明合同类型、编号方可借走,完后即时归还。

  第十四条非档案管理人员不得擅自提取档案。

档案管理规定14

  1、 总则

  为加强本公司文书立卷工作,完善档案管理制度,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归档的文件材料必须按年度立卷,本单位内部机构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各种有保存价 值的文件材料,都要按照本规定的规定,分别立卷归档。

  3、 原则

  公文承办部门或承办人员应保证经办文件的系统完整(公文上的各种附件一律不准抽 存)。结案后及时交专(兼)职文书人员归档。工作变动或因故离职时应将经办的文件材料向接办人员交接清楚,不得擅自带走或销毁。

  4、文件材料的收集管理

  坚持部门收集、管理文件材料制度。各部门均应指定专(兼)职文书人员,负责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并保持相对稳定。人员变动应及时通知档案室。

  5、办公室收集

  凡本公司缮印发出的公文(含定稿和两份打印的正件与附件、批复请示、转发文件含被转发的原件)一律由办公室统一收集管理。

  6、主管部门收集

  6.1 一项工作由几个部门参与办理,在工作活动中形成的文件材料,由主办部门收集归卷。会议文件由会议主办部门收集归卷。

  6.2 公司工作人员外出学习、考察、调查研究、参加上级机关召开的会议等公务活动的相关人员核报差旅费时,必须将会议的主要文件资料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核报差旅费。

  6.3 本公司召开会议,由会议主办部门指定专人将会议材料、声像档案等向档案室办理归档手续,档案室签字认可后财务部门才给予报销会议费用。

  7、各部门专(兼)职文书的职责

  7.1 了解本部门的工作业务,掌握本部门文件材料的归档范围,收集管理本部门的文件材料。

  7.2 认真执行平时归档制度,对本部门承办的文件材料及时收集归卷,每年的三月份前应将归档文件材料归档完毕,并向档案室办好交接签收手续。

  7.3 承办人员借用文件材料时,应积极地提供利用,做好服务工作,并办理临时借用文件材料登记手续。

  8、归档范围

  8.1 重要的会议材料,包括会议的通知、报告、决议、总结、领导人讲话、典型发言、会议简报、会议记录等。

  8.2 上级机关发来的与本公司有关的决定、决议、指示、命令、条例、规定、计划等文件材料。

  8.3 本公司对外的'正式发文与有关单位来往的文书。

  8.4 本公司的请示与上级机关的批复。

  8.5 本公司反映主要职能活动的报告、总结。

  8.6 本公司的各种工作计划、总结、报告、请示、批复、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

  8.7 信访工作材料。

  8.8 本公司与有关单位签订的合同、等文件材料。

  8.9 本公司干部任免的文件材料以及关于职工奖励、处分的文件材料。

  8.10 本公司职工劳动、工资、福利方面的文件材料。

  8.11 本公司的历史沿革、大事记及反映本公司重要活动的剪报、照片、录音、录像等。

  9、平时归卷

  各部门者要建立健全平时归卷制度。对处理完毕或批存的文件材料,由专(兼)职文书集中统一保管。

  10、案卷目录

  各部门应根据本部门的业务范围及当年工作任务,编制平时文件材料归卷使用的“案卷类目”。“案卷类目”的条款必须简明确切,并编上条款号。

  11、资料送交

  公文承办人员应及时将办理完毕或经领导人员批存的文件材料,收集齐全,加以整理,送交本部门专(兼)职文书归卷。

  12、登记

  专(兼)职文书人员应及时将已归卷的文件材料,按照“案卷类目”条款,放入平时保存文件卷夹内“对号入座”,并在收发文登记簿上注明。

  13、案卷质量

  为统一立卷规范,保证案卷质量,立卷工作由相关部室兼职档案员配合,档案室文书档案员负责组卷、编目。

  案卷质量的基本要求是:遵循文件的形成规律和特点,保持文件之间的有机联系,区别不同的价值,便于保管和利用。

  14、归档资料

  归档的文件材料种数、份数以及每份文件的页数均应齐全完整,会议记录、统计报表及简报等要及时送档案室存档。

  15、档案检查

  档案室要定期开展档案质量检查。对于没有及时归档或者归档资料不全、格式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及时予以纠正。

  16、本规定自布之日起施行。

档案管理规定15

  为贯彻落实《机关档案管理规定》,近日,全国人大机关重新修订了《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并经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机关党组书记杨振武批准同意,印发机关各单位、各部门施行。

  《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颁布和施行是国家档案局在新形势下推动机关档案工作的一项重大举措,是进一步依法加强机关档案科学规范管理的一个重要抓手。《机关档案管理规定》具有很好的普适性、实用性和创新性,为机关档案工作转型升级提供了重要依据。全国人大机关以学习贯彻落实《机关档案管理规定》为契机,深入开展档案法治宣传教育,以规范档案管理工作流程为目标,贯彻落实依法依规治档的本质要求,将标准化、精细化、流程化作为档案工作的重要任务,进一步完善档案管理体制机制。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秘书局高度重视,及时召开座谈会组织机关兼职档案员进行学习讨论。档案处认真学习领会《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结合全国人大机关档案工作的实际情况,启动《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的修订工作。

  在修订工作中,档案处坚持加强宣传、集思广益,广泛征集修订意见。通过举办档案工作学习班、召开座谈会、印发征求意见稿等形式,使机关32家立档单位和各单位、各部门兼职档案员广泛参与到此次修订工作中。征求意见稿经历了“三上三下”的修改过程,充分吸收了国家档案局档案馆(室)业务指导司机关档案业务指导处的意见。此次修订工作共对现行办法进行了42处修改,新增条款15条,对19条条款作出重大调整,保证新修订的《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适应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机关档案管理工作需要。

  修订工作同时坚持统筹协调、与时俱进,积极创新机关档案管理工作体制机制。新修订的《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首次明确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副秘书长牵头的'机关档案工作协调机制,协调处理全国人大机关档案工作重大事务和重要事项,要求机关各立档单位建立以主要负责同志、分管档案工作领导、专职或兼职档案员、业务人员组成的4级档案工作机制,为机关档案工作的明确责任、分级管理、齐抓共管提供了有力的制度保障。按照新时代机关档案工作信息化要求,针对全国人大机关数字档案室建设情况,结合《机关档案管理规定》的精神,《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明确规定了全国人大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的技术要求和工作部署,保证全国人大机关档案信息化建设有规可循、安全规范。

  此次修订的《全国人大机关档案管理办法》完整覆盖机关档案收集、整理、保管、鉴定、利用、编研等各个工作环节,明确要求档案工作与业务工作同步部署、同步实施、同步发展,具有较强的规范性、针对性和实用性,对做好新时代全国人大机关档案工作具有重要意义。

【档案管理规定】相关文章:

档案管理规定06-14

新闻档案管理规定09-27

档案管理规定【精华】07-05

档案管理规定【精】08-20

档案管理规定(推荐)09-30

(合集)档案管理规定10-01

档案管理规定15篇06-25

档案管理相关规定09-03

档案管理规定范例[15篇]09-30

(通用)档案管理规定15篇10-0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