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精)管理实施细则14篇
管理实施细则 篇1
第一条为规范我市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以及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贯彻实施国家发展改革委、建设部〈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广州市物业管理办法》,结合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政府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五条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
第六条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可以采取包干制、酬金制、组合制等形式约定计费方式。
包干制是指业主向物业管理企业支付固定物业服务费用,盈余或者亏损均由物业管理企业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酬金制是指在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中按约定比例或者约定数额提取酬金支付给物业管理企业,其余全部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的支出,结余或者不足均由业主享有或者承担的物业服务计费方式。
组合制是指业主根据物业服务需要,分服务项目聘请管理企业并支付费用的管理模式和计费方式。
第七条实行包干制、酬金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政府指导价由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等级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实行组合制的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和高档住宅、别墅物业服务收费以及非住宅物业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九条建设单位与物业买受人签订的买卖合同,应当约定物业管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收费标准、计费方式及计费起始时间等内容,涉及物业买受人共同利益的约定应当一致。
买卖合同约定的物业管理服务时间终止时,应当通过业主大会决定,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重新约定。
第十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包干制的,物业服务费用的构成包括物业服务成本、法定税费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利润。
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资金包括物业服务支出和物业管理企业的酬金。酬金由双方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比例或数额。
物业服务成本或者物业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
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提取的福利费等;
2、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
3、物业管理区域清洁卫生费用;
4、物业管理区域绿化养护费用;
5、物业管理区域秩序维护费用;
6、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支付的办公费用;
7、物业管理企业所管物业发生的固定资产折旧;
8、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及公众责任保险费用;
9、经业主同意的其它费用。
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应当通过专项维修资金予以列支,不得计入物业服务支出或者物业服务成本。
第十一条实行物业服务费用酬金制的,预收的物业服务支出属于代管性质,为所交纳的业主所有,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将其用于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支出。
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向业主大会或者全体业主公布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并每年不少于一次公布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
业主或者业主大会对公布的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提出质询时,物业管理企业应当及时答复。
第十二条物业服务收费采取酬金制方式,物业管理企业或者业主大会可以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约定聘请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年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若一方对对方聘请的专业机构有异议的,应当双方共同聘请同一专业机构对物业服务资金度预决算和物业服务资金的收支情况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物业服务收费按法定产权面积计收。已办理房产证的,以房产证记载的建筑面积为准,包括套内建筑面积和分摊的共有建筑面积;未办产权证的,以物业买售合同中建筑面积为准。另有约定的除外。
物业服务收费按月计收。除业主自愿外,不得预收。
第十四条住宅小区教育、医疗卫生配套设施的物业服务收费,按低于该住宅物业和同期公布的广州市普通住宅物业服务收费政府指导价最高浮动上限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业主或物业使用人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五条住宅小区内的商业用途、办公用途的物业,其收费标准可在该住宅小区物业服务收费标准的基础上浮,具体收费标准由物业管理企业与商业、办公用房的业主或物业使用人按同类同一服务收费标准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十六条住宅小区的机动车停车场停放保管服务收费标准按《广州市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装修管理服务费用和装修保证金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约定,并应以书面形式明确,不进行装修的不得收取。
在业主装修完毕后,经物业管理企业检查验收,没有损坏公共部位、设备设施的,装修保证金应自检查合格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退还业主。除此以外,物业管理企业不得以任何名目向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收取占用超过3个月的押金、保证金。
装修产生的垃圾余泥由业主或物业使用人自行处理的.,物业管理企业不得收费;委托物业管理企业处理的,清运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协商确定。
第十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中应当遵守国家的价格法律法规,严格履行物业服务合同,为业主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第十九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情况进行公示。
第二十条业主应当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按时足额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业主违反物业服务合同约定逾期不交纳服务费用或物业服务资金的,业主委员会应当督促其限期交纳;逾期仍不交纳的,物业管理企业可以依法追缴。
业主与物业使用人约定由物业使用人交纳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的,从其约定,业主负连带交纳责任。
物业发生产权转移时,业主或者物业使用人应当结清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
第二十一条纳入物业管理范围的已竣工但尚未出售,或者因开发建设单位原因未按时交给物业买受人的物业,物业服务费用或者物业服务资金由开发建设单位全额交纳。
第二十二条物业管理区域内,供水、供电、供气、通讯、有线电视等单位应当向最终用户收取有关费用。物业管理企业接受委托代收上述费用的,可按不超过委托收取总额3%或按户定额收取的方式向委托单位收取手续费,具体标准在双方的委托合同中约定。物业管理企业不得向业主收取手续费等额外费用。
供水单位对未实行“一户一表”的住宅小区,在“一户一表”改造过渡期实行趸售水价,具体水价在不超过政府定价的范围内由供水单位与物业管理企业在委托合同中约定。
住宅物业管理区域内走廊、楼梯、公共设施的公共水电费用和路灯用电费用以及电梯运行电费根据供电、供水企业制定的分摊办法合理分摊,另行收取。经业主大会同意,公共水电费用可纳入物业服务收费统一收取。
第二十三条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进行经营的,应当在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管理企业的同意后,按照规定办理有关手续。所得收益应当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以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
第二十四条物业管理企业已接受委托实施物业服务并相应收取服务费用的,其他部门和单位不得重复收取性质和内容相同的费用。
第二十五条物业管理企业接受业主的委托,提供物业服务合同约定以外的服务,服务收费由双方约定。
第二十六条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物业管理企业的服务内容、标准和收费项目、标准的监督。物业管理企业违反价格法律、法规和规定,由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予以处罚。
第二十七条本实施细则由市物价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实施细则从20xx年11月1日起执行。原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和物业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印发的相关物业收费政策以及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商场、办公楼有关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同时停止执行。为保证新旧政策顺利衔接,原市和区、县级市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核发的住宅物业收费标准批文和《广东省经营服务性收费许可证》从20xx年1月1日起停止执行。
物业服务十大要则
一、工作应自己创造,而不能等待;
二、所谓工作,就是主动去做,而不能被动;
三、应致力于大的工作,只做小的工作会使你渺小、平庸;
四、要抓住困难的工作去做,克服困难,获得成功,才有进步;
五、抓住就不放,达不到目的,死不罢休;
六、主动把周围的人调动起来,调动与被调动,长时间后便有天壤之别;
七、要有计划,只要拥有计划,就会有耐力、办法、前途和希望;
八、要有信心,正因为没有信心,你的工作才显得没有魅力、没有韧劲和那样松散;
九、所谓服务就是开动脑筋,眼观六路、耳听八方、面面俱到、滴水不漏;
十、不要害怕摩擦,摩擦是前进之母、积极之养料。害怕摩擦,就会使你变得软弱无能。
管理实施细则 篇2
为进一步加强校风、学风建设,保证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优化育人环境,使学生在德、智、体、美等各方面全面发展,根据国家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一条 学生应自觉遵守学校纪律,积极参加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和学校组织的活动。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按学校有关规定办理注册报到手续,因故不能报到注册者,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二条 学生上课、实习、劳动、军训、社会实践等都应当实行考勤,因故不能参加者,必须按规定请假,否则以旷课论处。凡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超过两周不注册或未请假、请假未经批准、未批准超过请假期限连续两周不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按自动退学处理。
第三条 学生在双休日、节假日期间离开南宁市区外出活动,以及晚间因故不回校住宿的必须办理请假手续。
第四条 因故不能按时上课者,需提前请假。因特殊原因不能提前请假者,应电话向任课老师(班主任)口头请假,并事后补假。
请病假者应提供有资质医院的诊断书及建议休假的`证明,因公请事假者应提供有关证明,因私请假者应写明理由及请假时间。
第五条 学生经选拔代表学校参加文体、科技等比赛活动而不能上课必须请假的,应由组织单位按照相关要求出具请假证明,并协调办理请假手续,学生应及时按要求向任课教师出具请假单及证明材料。
第六条 学生请假期满必须办理销假手续,否则以旷课论处。
第七条 学生考勤工作由任课教师、班主任、班干部协同进行,专任教师全面负责上课、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的纪律考勤工作,班主任、班干部负责其他环节的考勤工作。学生考勤一律记入各班考勤本。
第八条 学校正常上课时间,学生旷课按学生应选课程的实际授课时间计算,毕业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环节,每天按5学时计算。
第九条 请假时间在一天以内的由班主任批准;请假二天(含二天)以上一周以内由班主任签署意见,并注明去向、家庭地址、个人和家庭联系电话,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并登记备案;请假一周以上由学院学生工作组审批,报学生工作处备案(经批准的假条由审批部门存查)。
第十条 学生宿舍实行寝室长晚点名制度,学生应在每天23︰30以前回宿舍就寝。在23︰30以后不回校住宿的,寝室长或宿舍成员应及时向班主任报告。班主任应向学院学生工作组报告,并设法查明学生去向。
第十一条 学生因病经有资质医院诊断,停课治疗、休养占一学期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或一学期请假、缺课超过总学时三分之一以上的须办理休学手续。
第十二条 违反以上考勤规定者,学校将根据《广西大学学生处分规定》的有关规定,给予相应处分。
第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实施,由学生工作处、教务处负责解释。此前有关规定与本规定不相符的,以本规定为准。
管理实施细则 篇3
安全管理实施细则为保障企业员工在施工生产经营过程中的安全与健康,实现安全文明生产,加快xx项目施工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及xx部《铁路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规定》、《关于印发<对营业线影响较大的施工作业程序>的通知》,以人为本,强化基础,规范安全管理,防止和减少安全事故,特制定本细则。
一、安全管理总方针和总目标
1、安全生产总方针:“安全第一,预防为主”
2、安全生产总目标:建立健全安全保障监控体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深入开展安全检查活动,做到安全生产人人有责,安全生产有序可控,确保运输畅通及施工安全,消灭责任旅客列车一般事故和行车险性事故,消灭人身伤亡重大事故,消灭火灾、水灾及其它责任恶性事故。
3、安全生产奋斗目标:杜绝责任行车重大、大事故,消灭责任行车险性事故,努力减少责任行车一般事故;杜绝责任职工重大伤亡事故,消灭责任职工死亡事故,努力减少责任职工重伤事故;杜绝责任火灾、爆炸等重大、特大事故,消灭火灾、爆炸一般恶性事故。
二、安全保证体系
1、为了加强对安全生产管理,实现安全生产的奋斗目标,集团公司北环指挥部(以下简称指挥部)成立以指挥长为组长,副指挥长、总工程师为副组长、各相关职能部门参加的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对承建工程项目具体实施中的安全生产管理。安全管理领导小组成员由各部部长及安质部主管安全生产的工程师组成。在安质部设立办公室。
2、为确保项目施工生产安全,要求项目部在工程实施前,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证、检查体系。
3、指挥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负责安全生产目标的制定及重大问题决策,组织、督促、检查各项目部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小组展开工作,结合专项整治及安全标准工地建设的开展,使整个工程项目的安全生产管理有序可控,实现指挥部制定的各项奋斗目标。
4、为加强对安全生产的管理,项目部应根据本实施细则成立以项目经理为组长、各相关部门参加的安全生产领导小组,做到机构健全、制度完善、组织到位、人员落实。
三、安全生产责任
1、项目经理部的项目经理和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工作全面负责。分管生产的副职对安全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党政工团领导、技术负责人、各业务部门均应对安全工作负相关责任。
2、项目部必须设立现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对所承担的建设工程进行安全检查,并做好安全检查记录。
3、项目部应制定本单位的具体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及安全标准文明工地建设规划,强化安全生产意识,大力开展全员、全过程安全监控。
4、项目部要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保证该项目的施工过程中的安全生产所需的资金、机具、设备及技术的投入。
5、项目经理应督促各项责任制和管理制度的落实,确保安全生产费用的有效使用,并根据工程的特点组织制定安全措施,特别要督促编制专项施工组织方案,施工组织方案要有切实可行的安全保证措施。
6、项目部要在施工现场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责任人,制定防火、安全用电及使用易燃易爆材料时各项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设置消防水源,配备消防设施和灭火器材,并在施工现场入口处设置相关要求的明显标志。
7、项目部应当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施工现场暂时停止施工的,应当做好现场防护。
8、项目部应遵守国家有关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规定,在施工现场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或者减少粉尘、废气污水、固体废弃物、噪声、振动和施工照明对人、环境的危害和污染。
四、安全管理制度
1、安全生产责任制:项目部必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各部门各工种的责任,对内部各级负责人、各职能部门以及各类工作施工人员在管理和施工过程中应当承担的责任做出明确规定。
2、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项目部均要建立、健全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安全教育考核制度,制定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建立安全教育档案和特殊工种人员台帐,完善安全教育培训管理网络。参加营业线施工的人员必须经过岗前培训,考核合格后方能上岗作业,安全员、防护员、带班人员和工班长必须经岗前培训持证上岗。劳务工不允许单独作业,必要时,必须在职工带领下工作。
3、 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安全检查主要分为:定期安全检查、不定期安全检查、专项安全检查、日常安全检查。指挥部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每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检查结果发通报,要求整改落实。项目部要不定期的进行自查、巡查,建立好日常安全检查台帐,做好记录。
4、安全专项整治检查制度:项目部要根据安全生产形式及指挥部的安排,有针对性的进行专项整治安全检查。检查要有针对性、时效性、实效性,尽量现场解决问题,现场解决不了的要及时上报项目经理部解决。
5、安全技术交底制度:项目部负责项目管理的技术人员应当对有关安全施工的技术要求向施工作业组、作业人员做出详细说明,并由双方签字确认。
6、坚持“点前开会、点内控制、点后总结”制度:较大型的重点工程,要做好施工组织安排,召开点前预备会议,进一步优化施工方案,落实各项施工安全措施,点内施工过程中,严格控制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点后进行施工总结。
7、坚持列车放行会签制度:既有线上施工必须贯彻执行xx部《xx技术管理规程》、《xx工务安全规程》、《xx线路维修规程》和有关既有线上施工安全规定。施工达到列车放行条件时,施工单位与监理、运营接管单位共同签字,方可放行列车。
8、坚持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方案上报审批制度:强化营业线施工安全防护方案的制定和报审制度。凡影响xx运营线行车设备使用的工程,项目部要根据施工防护设计制定可行的施工方案(应急预案)和安全技术措施,上报指挥部、西工指审批后才能进行施工作业。
9、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制度:项目部要根据指挥部及上级主管部门的要求,开展“安全生产月”活动,活动的内容、形式要根据近期的安全生产情况具体安排,活动要有组织、有安排、有内容、有记录。安全生产月活动结束后,要写汇报材料上报指挥部,后上报上级主管部门。
10、加强危险源监控制度:做好防洪、防汛、防火、防触电、防矽肺、防高空坠落、防落物伤人、防环境污染等工作,每年汛期前项目部要成立防汛抗洪领导小组,并建立24小时值班制度,即时掌握天气预报,做好气象记录。项目部要将防洪安排书面汇报指挥部,指挥部汇总上报上级主管部门,并保持信息沟通,项目部对重点区域的防洪要制定应急预案,配备足够的人员、物资、机具等防洪物资。
11、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和处理制度:
①项目部在施工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事故(含急性职业中毒),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报告和处理规定》(国务院1991年75号令)及行业有关规定进行报告、统计,xx部参与事故的调查处理。
②项目部发生轻伤事故,必须在8小时之内报告xx部,发生重大死亡事故,必须在4小时内报告xxx部,发生特大伤亡事故的必须及时上报xxx部,还应按规定报告当地政府有关部门。
③项目部发生事故,按照xxx公司事故处理的有关规定办理,对安全事故坚持“四不放过”的原则,要认真调查分析,弄清事故原因,制定切实可行的整改措施,防止事故重复发生。
④外协施工队发生伤亡事故,凡具有安全资质证书、营业执照、施工资质等级与从事的施工项目要求相符、法人(或委托书)证书齐全、签订的施工承包合同职责清楚,原则上由外协施工队负责统计上报,承担事故责任(伤亡及以上事故,项目部必须向xxx部提供以上有关证件进行审查,以确认事故责任)。上述证件不全的外协施工队发生的'事故列入项目部的事故统计。
⑤营业线行车事故的调查定性和处理执行xxx部颁发的《xxx行车事故处理规定》。项目部要按照事故统计报告和处理规定进行上报、处理。
⑥项目部发生责任死亡事故,重大责任死亡事故,根据国家和行业有关规定,对相关的领导和事故责任人追究事故责任。
12、安全生产考核制度:xxxx部对项目部的安全管理工作每季度进行一次全面考核,每年进行一次总结考评,并进行奖罚。
五、安全生产检查
1、项目部负责组织各自的定期、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在检查时要制定检查计划,明确检查内容和检查标准、要求,并填写检查记录。
2、项目部安全检查人员在检查中发现事故隐患和不安全因素,应下发“安全隐患整改通知单”,要求被检查的工点、单位立即整改。如有严重危及人身和行车安全的隐患,有权停止施工生产作业。
3、不定期和专项安全检查要针对上级要求、施工特点、施工环境和施工进度情况决定。检查内容依据安全规章、安全技术标准、安全生产措施、验收规范和作业指导书的要求确定。
4、安全检查内容:
⑴内业检查包括:安全管理各项制度、安全技术方案、措施、安全技术方案的设计变更、施工安全协议、劳务分包合同、安全管理台帐等各项记录资料。
⑵外业检查包括:现场安全管理控制、班组安全活动、现场文明施工和驻地文明建设等。
六、xxx施工安全管理应注意的几个问题
1、必须把确保xx线行车安全放在首位,严格执行xxx部《关于加强营业线施工安全管理的规定》、《xxx行车事故处理规则》及xx公司、xxx有关关于营业线施工的安全规定。施工中所采用的任何技术措施、施工方案,必须以xx行业及有关xxx的法规、规范、标准为依据,严格按施工合同有关安全条款执行,严禁违章蛮干。加强与xxx相关部门联系,熟悉施工环境。
2、靠近既有线的施工,要在xxxx的组织参与下与xxx单位签定“安全协议”,对于三线的拆迁与保护,特别是埋入地下的管线要让责任单位书面说明并划清管线走向,对于界线、走向划不清的地方,要在“安全协议”上特别注明,责任明确,三方签认。
3、xxx线xxx工程以及技术含量高的结构性工程,严禁违规分包和转包。
4、在使用劳务协作队伍时,应认真审核其施工资质、安全资质、和营业执照、法人证书等证件,签订责任明确的安全质量和职业卫生合同,并严格管理。
5、招聘使用劳务工坚持“谁使用谁管理”的原则,纳入职工安全管理范围,上岗前认真做好体检和安全技术培训。
6、特种作业人员必须进行培训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特种设备,严格执行国家的有关规定,认真做好检测、检验、取证工作,确保设备安全运行。
7、易燃、易爆、剧毒等物品管理,必须按地方政府要求注册登记,储存保管按要求管理,严禁发生丢失、泄露等不安全因素。
8、对作业场所的尘毒治理、通风设备、环境保护等所需费用,各项目部应确保资金投入,保证职业健康安全、环境保护设施的完善和生产作业人员防护用品使用到位。
9、严格生产、生活用车管理,建立驾驶员档案管理,定人定车、非驾驶员不得驾驶车辆,严禁无证驾驶。
七、安全事故报告及处理程序1、xxx行车事故:
⑴xxx事故发生后,施工负责人应在半小时内报告xx调度,xx调度报告xxx并上报xxx和上级有关部门。
⑵行车事故的通报、调查、判定、处理、统计,按xx部《xx行车事故处理规则》(xx部令第3号)的规定执行。
2、人身伤亡事故
⑴人身伤亡事故发生后,施工负责人应于4小时内报告指xx调度,xx部调度立即报告xx和上级有关部门。
⑵事故发生后,施工单位和作业人员要保护好事故现场,采取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
⑶死亡事故及上等级的事故,按国家、xx部的有关规定上报处理。xx部组织有关部门参与事故的调查和处理。
八、安全生产考评办法
1、xxx部每季度末对各项目部进行安全生产考评。
2、安全生产考评程序:
⑴安全生产考评时,先由xxx部安全管理领导小组组织各项目部的安全管理人员组成联合检查组,对施工现场进行全面的安全大检查。
⑵检查结束后检查组将检查结果汇总、评比。
⑶根据安全情况通过会议讨论,确定安全考评结果。
⑷将考评结果发文通报,要求对安全隐患限期整改。
⑸根据考评结果对有关单位进行奖罚。
3、安全生产考评的主要内容:
⑴安全管理制度的建立健全与落实情况,包括安全领导机构、安全生产管理细则、安全生产责任制、安全生产考核办法、安全生产奖罚办法。
⑵现场安全控制措施:
xx线施工地段确保行车安全的各种措施是否健全并落实(施工安全协议、安全度汛措施、行车安全防护措施等)
②施工安全防护及架空设施是否符合有关规定,施工地段营业线养护是否符合标准。
③运营线的施工是否按照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与方案的要求实施。
④各专业施工是否符合安全操作规程。
⑤机械设备完好状态,特别是上线行走设备性能是否符合西安局有关规定。
⑥各种现场材料是否按规定管理、堆放。
⑦爆炸物品的存放、领取、使用是否符合国家有关关于爆炸物品的管理规定。
⑧特殊工种与主要工种是否经培训合格后持证上岗。
⑨施工现场及驻地消防措施是否落实。
⑩现场安全管理内业资料及台帐是否完善。
⑶安全奋斗目标的制定及实现情况。
九、安全标准工地评比办法
1、为了加强和规范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工作,确保营业线施工地段行车和人身安全,全面提高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确保xx路工程建设综合效益,把施工工地建设引入标准化、制度化、规范化的道路,使安全管理有序可控、稳定发展,依据xxx部和《xx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评选办法》的有关规定,xx部每年进行一次安全标准工地申报工作。
2、指挥部成立“安全标准工地”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安质部,负责具体评选、推荐工作。
3、项目部按照国家和xxx部有关“安全标准工地的有关要求和《集团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考核标准》开展标准工地建设。
4、每年年底,项目部在自查的基础上,按照《xxx公司安全标准工地评选办法》规定的规模与要求,按照标段进行申报。填写申报表,连同相关资料送交指挥部。
5、指挥部“安全标准工地”领导小组对申报的工地进行现场检查复审,按照有关规定,填写意见择优推荐上报xxx公司安质部。
6、本项目竣工(开通)的前一年,在评定的安全标准工地的基础上,xxx部择优向集团公司推荐,参加省、部级安全标准工地验收评审。
十、奖罚安全标准
工地建设中的奖罚按照《xx公司安全标准工地建设考核奖罚标准实施细则》执行,指挥部不在另行制定奖罚办法。
十一、附则
本办法未尽事宜,参照xx部、xxx公司、xxxx有关安全生产管理的规定办理。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
管理实施细则 篇4
为了加强井下斜巷矿车运输的安全管理,从根本上消除斜巷运输的安全隐患,促进我矿加快创建本质安全型企业,达到消除各类斜巷运输事故的目的。根据《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通知要求,结合我矿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依据为《某某煤矿斜巷轨道运输管理规定》(暂行)。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井下所有斜巷轨道运输。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三条矿机电副总工程师负责全矿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对全矿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各井机电井长负责本井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并对本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领导责任。
第四条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是矿(井)运输职能管理科室,由一名副部长(副主任)专门负责矿(井)斜巷运输管理工作,对矿(井)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五条运(搬)输工区的区长,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采掘及其他辅助单位应明确一名副区长,分管本单位的运输工作,对本单位管理范围内的斜巷运输安全负直接领导责任。
第六条运输职能管理科室职责范围:
一、制定斜巷轨道运输管理实施细则,明确各级责任,及时发现并处理斜巷运输系统问题,建立相关的奖惩办法。
二、负责会同财资部培训组对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等要害工种的培训计划的制定、培训、考试和年审工作,财资部要建立要害工种管理台帐,记录考试成绩。
三、负责对当班电绞司机、挂钩工、信号工班前是否具备上岗资格和班中遵章作业情况检查、记录与考核。
四、负责对全矿斜巷运输线的轨道、道岔质量、设备设施、矿用车辆完好状况、措施兑现、遵章作业、现场环境和制度建立等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限期整改,不符合运行标准的要摘除其运行许可证。
五、负责斜巷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造型设计审查和安装验收工作。
六、负责矿井斜巷运输年、季、月工作计划的编制和总结工作。
第八条安全监察部门运输专管人员职责范围:
一、制定运行许可证发放及收回标准并建立运行许可证制度。
二、负责组织对全矿斜巷运输系统安全设施设计审查、斜巷提升绞车、轨道和安全设施等运行前的验收工作,符合“运行标准”的发给运行许可证;负责对在用斜巷提升系统进行安全监察工作,不符合标准的摘除运行许可证。
第三章一般规定
第九条小电绞运输必须做到“三好、四有、二落实”。三好:电绞设备完好、巷道支护规格好、轨道质量好;四有:有可靠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有地滚和轨道防滑装置、有信号及躲避峒室、有声光兼备信号;二落实:岗位责任制落实、检查维修制度落实。对做不到的责任单位,每一项罚单位100~10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停止运行限期整改。
第十条小电绞司机上岗必须做到“六不开”。即:绞车不完好不开、钢丝绳不合格不开、安全设施及信号设施不齐全不开、超挂车不开、信号不清不开、“四超”车辆无运输措施不开。对做不到“六不开”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一条挂钩工上岗必须做到“六不挂”。即:安全设施不齐全可靠不挂、信号联系不通不挂、“四超”车辆无运行措施不挂、物料装的不稳固不挂、连接装置不合格不挂、斜巷内有行人不挂。发信号前必须对车辆的连接和保险绳等全面检查,确认连接正常、电绞无余绳方可发信号开车。对做不到“六不挂”要求之一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并责令现场改正。
第十二条斜巷运输严禁蹬钩,行车时严禁行人。人员上下时必须经挂钩工同意并打定钟后方可上下;斜巷上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安设与绞车联动的声光报警装置。斜巷走钩时,绳道内禁止有人。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对有关责任人按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十三条绞车运行时禁止在斜巷内休息和工作,如需在斜巷内作业时,必须编制安全措施。违反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责令进入安全地点。不得在能自动滑行的坡道上停放车辆,确需停放时,必须用可靠的制动器将车稳住。车辆禁止在斜巷内悬钩。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500元,罚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者100元,由此造成事故的,按矿相关规定处理。
第十四条斜巷运送“四超”车辆时,必须制定专门措施,必须捆绑稳固,分提分运,重心不偏,必须用专用的多链环连接器连接。如果采用其它物品代替,必须有措施,并经分管领导批准。
一、运送“四超”车辆,每钩只准挂一车。
二、专用车辆必须达完好标准。
三、运送“四超”车辆的单位负责人在现场必须明确: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捆绑稳固;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摘挂钩;由专人负责发信号;由专人负责“四超”车辆途经斜巷安全设施的操作;由专人负责在“四超”车辆途经斜巷上下滑板及各甩道设置警戒。
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停止运送。并对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责任人罚50元。
第十五条矿井和各单位必须按要求及时建立格式统一的斜巷管理台账,登记该斜巷设备与设施的技术参数;选用设备与设施的计算依据和计算过程;设备与设施完好及包机人;管理单位变化情况及检查存在问题。记录设备与设施的原始设计和施工情况。斜巷管理台账由各单位技术负责人负责建立,台账的内容要完整齐全,数据准确,与现场实际相符,并按时报送矿(井)运输组以便汇总。对敷衍应付、不负责以及不按时报送的,一次罚50元。
第十六条在条件允许的情况下,对符合条件的斜巷积极推广使用连续牵引车、架空乘人装置和助行器。
第四章斜巷巷道、车场和峒室
第十七条斜巷巷道、各车场、甩道及峒室必须有设计,其巷道断面、人行道宽度、设备设施及车辆互相之间安全间距双轨车场安全间距等,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斜巷下车场和各甩道口必须设有躲避室。躲避室内不得存放物料、工具、设备等。对不符合规定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八条各车场具体要求:
一、采掘运输小斜巷各车场长度不小于一次提升串车长的1.5倍。
二、主要运输斜巷各车场的长度为一次提升串车长度的3倍以上。
三、上车场不得有向斜巷的倾斜度,以免车辆自溜下滑。
四、车场宽度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3条规定要求。
对不符合要求的车场,一处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十九条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的轨道半径必须有设计,应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轨道半径符合以下要求:
一、炮采工作面行驶一吨矿车时,应安设2#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4m。
二、机采工作面使用支架和机组时,应安设4#道岔,曲率半径不小于12m。
施工单位要按设计要求对斜巷轨道运输中部及下部车场甩道进行施工,并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的需要。现场检查,未按设计要求施工,不能满足安设标准道岔需要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二十条斜巷运输不应采用对拉电绞施工方式,如确需使用对拉电绞,必须制定专门措施报矿总工程师批准,必须开凿电绞和设备峒室或在5 m范围内把巷道拓宽1m以上。未按要求私自安装使用斜巷对拉电绞的,每台电绞罚责任单位200元,并限期拆除。
第二十一条倒拉电绞前方应设有护身柱(不少于2棵)或护身石垛,保护强度要经计算后选择材料。护身柱采用元木的,其直径不得小于200mm;要稳固牢固有力;能够保障操作电绞的司机人身安全。未按要求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一处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并限期整改。对操作未设置护身柱或护身石垛的倒拉电绞的电绞司机,一次罚50元,并责令停止作业。
第二十二条同一巷道内同时有轨道和皮带或溜子运输时,其相互之间安全间距必须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2条规定,在溜子和皮带机头处必须开凿司机操作室,禁止在轨道侧操作溜子和皮带。无司机操作室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有司机操作室,而不在操作室内操作的,一次罚司机50元。
第二十三条斜巷内必须设计有正规水沟或安置专用排水管路,排水管路安置要符合要求,无滴、漏现象。流水不得冲刷道心。发现流水冲刷道心现象,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二十四条小电绞峒室应符合设计,其净高不小于1.8m,电绞最突出部分与巷道一侧或棚子距离不小于600mm,电绞后方要留有1米以上的操作区间,操作空间内不得有管线通过。峒室支护达合格品。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五章绞车
第二十五条绞车滚筒中心线应与斜巷轨道中心线重合,安装稳固,方便操作。做到不爬绳,不咬绳,不跳绳,排列整齐。
一、小电绞发放审批由各井运输组具体负责。安装稳固好的井下所有小绞车,在使用前必须经过生产部运输组和安监部机运组组织的验收;未经过验收的绞车,不得使用。否则,每台绞车罚责任单位2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二、运输任务完成后,绞车司机要把所使用过的绞车清理干净;钢丝绳在滚筒上排列整齐;钩头放置在绞车前2m范围内靠一侧,不得放置在轨道线路上。否则,一次罚绞车司机50元。
第二十六条掘进上山施工倒拉电绞安装在轨道外侧,电绞最突出部分与最近轨道的间距不得小于500mm,迎头应装平式导向轮,其直径选择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416条规定,禁止用小滑轮代替;导向不得超过两次,导向轮的固定方式应在作业规程中明确规定,要全部外露,便于检查,并落实检查责任人。导向轮支柱应符合设计要求,顶窝在硬面内200mm,柱下穿铁鞋,支柱角65~75度。发现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二十七条绞车基础必须使用地锚固定或打水泥基础固定,基础设计要符合绞车生产厂家设计要求。使用时间三个月内及25kw以下的小电绞,必须使用四压两戗固定,用压戗柱固定时,戗柱角为65~75度;柱顶应打在柱窝内不准加楔,要牢固可靠;小电绞底梁可用18#槽钢或200×200×1500的方木,地脚螺丝或垫圈应符合小电绞地脚孔要求。
一、使用打水泥基础固定的绞车,其基础要求按某某矿发(1995)80号规定执行。
二、使用地锚固定的绞车,必须使用矿用标准螺纹钢金属锚杆;其直径为18mm;长度为XXmm;锚固长度采用全长锚固。锚固剂类型选择据现场实际情况而定。
三、采用四压两戗固定的绞车,其所用元木戗(迎)、压柱的直径不得小于200mm;压柱要垂直于顶底板,顶窝在硬面内200mm。
四、地脚螺丝的螺母要紧固,地锚要直接固定底梁(地巩板),固定绞车底座与底梁(地巩板)的螺丝和地锚螺丝的外露长度,应满足上一个匹配平垫圈和两个匹配螺母。
五、小电绞操作手把应有定位闭锁装置,零部件齐全;定位闭锁可靠不失效。
发现
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500元。并停止使用限期整改。
第二十八条绞车附近30m范围内不得安装风机装置。否则,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整改。
第六章人行车
第二十九条斜巷人车运输系统其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牵引车数必须经过设计计算,并经矿总工程师批准。设计计算的有关资料及文件应存档备查。矿技术中心和运搬(输)工区应完善相关资料及文件,存档备查。
第三十条运行斜巷人车的巷道及峒室,必须有正规设计,设计应符合《煤矿安全规程》第21、22、23条规定,巷道施工应符合设计要求。该巷道的上下口及中间各车场,应设信号峒室及侯车室,侯车室的出口应与上下人台阶相接,以便人员上下。在人车上下人地段上下人侧,有效间距不小于1m,且要铺设正规台阶。人员上下地点应有照明。否则,人车不得投入运行。
第三十一条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质量应达到《矿井轨道质量标准》优良品标准,其轨型不得小于22kg/m。巷道中的地滚应齐全且转动灵活,提升时钢丝绳不锯道板。轨道质量达不到优良品,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凡使用xrc(插爪式)人车的轨道必须使用木质轨枕,在钢轨内侧应装防止轨枕倾斜的轨枕撑木(规格为100×100×500mm),轨枕应露出道渣面三分之一,不得使用水泥轨枕或整体道床。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凡使用xrb(抱轨式)人车,其钢轨宜采用长轨焊接。如采用夹板连接则必须采用特制夹板和特制螺栓。保证连接好后其宽度不超过轨头宽度,且轨道铺设必须错接,接头错距不小于2m。达不到要求的,停止人车运行,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对单位主管罚50元,对责任人一次罚50元。
第三十二条斜巷人车通讯信号机必须使用具有“ma”的人车通信机,应具备随车发送信号和通话功能。否则,人车不得投入运行。使用中人车通讯信号机应灵敏可靠,有故障应及时停运检修。严禁在通讯信号机失效的情况下,强行走钩,否则,对责任人一次罚200元。
第三十三条多水平或双钩运输时,各水平或各车所发出的信号必须有区别,信号操作应参照《煤矿安全规程》第394、395条执行。人员上下地点应悬挂信号牌,任一区段行车时,各水平皆须有信号显示。达不到要求的,对责任单位一次罚100元。
第三十四条斜巷人车维修工每天应对绞车、钢丝绳及连接装置、斜巷人车及防坠机构等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要立即停下,处理好后再投入运行。检查及处理情况要认真作好记录,并存档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1年。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五条行驶斜巷人车的巷道、轨道道岔、斜巷信号及斜巷安全设施等要设有专人按规定定期进行检查,并认真填写好检查记录备查。记录存档时间不低于3个月。有一项无记录或记录不符合要求,罚责任人50元。巷道要设专人定期进行清理,保持巷道的文明生产环境符合要求。一处不符合要求,罚责任单位100元,并限期清理。
第三十六条斜巷人车必须设专职跟车工,跟车工必须经过培训合格并取得上岗证方可上岗。每班运送人员前必须检查人车的连接装置、保险链和防坠器,并必须先放一次空车试运行,无行车安全隐患方可运人。凡无证上岗的,一次罚责任人200元;不按规定跟车的,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用平巷人车运送人员时,在每班发车前,跟车工应认真检查各车的连接装置、轮轴和车闸等。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或附挂物料车。列车行驶速度不得超过4m/s。人员上下车地点应有照明,架空线必须安设分段开关或自动停送电开关,人员上下车时必须切断该区段架空线电源。双轨巷道乘车场必须设信号区间闭锁,人员上下车时,严禁其他车辆进入乘车场。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七条斜巷中每个上下人地点都要设有把钩工进行点钩和维持秩序,并标明停车区域;人员入口处必须设置门栏,实行排队按定员乘车,不得超员。严禁同时运送有爆炸性的、易燃性的或腐蚀性的物品。发车前把钩工必须全面检查车门或防护链是否挂好,而后方可发出开车信号。否则,一次罚责任单位200元;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八条平、斜巷人行车的乘车人员必须听从工作人员及把钩的指挥,开车前必须将车门或防护链挂好。头和身体及所携带的工具和零件严禁露出车外。列车行驶中和尚未停稳时,严禁上、下车和在车内站立。严禁在机车上或任何2车厢之间搭乘。严禁超员乘坐。严禁扒车、跳车和坐矿车。车辆掉道时,应立即向司机发出停车信号。否则,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三十九条双钩提升人车必须在巷道两侧台阶上、下人,两人车的车箱交锋侧必须用钢板或钢板网等封闭,严禁开门上下人员。
第四十条使用中的斜巷人车,应按《煤矿斜井人车试验细则》做好定期试验工作,试验时要认真填写《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一式三份,一份自存,一份报矿(井)生产部(生产办)运输组,一份报集团公司生产部运输科。未按规定做定期试验的斜巷人车禁止使用,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1000元,对单位主管罚100元。未按规定认真填写和及时上报《斜井人车定期试验记录表》的,对责任单位技术负责人一次罚50元。
第四十一条斜巷人车的结构件和零部件的更换必须符合原生产厂家的技术要求。
第七章信号装置
第四十二条信号要声光兼备,五小电器完好不失爆,安全牢固、整齐布置合理,做到上板上墙,固定在信号峒室内;线路做到吊挂整齐。一处达不到要求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发现一处失爆的,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者按某某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四十三条斜巷上车场和绞车房不准共用一套信号装置,车房必须设有信号失效报警装置。多甩道提升时,各车场信号应有区别。达不到要求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
第八章钢丝绳及连接装置
第四十四条钢丝绳规格应根据设计计算进行选择,并符合绞车技术要求。
一、小绞车的钢丝绳在使用中,不得有打结、扭曲、弯折、严重锈蚀和磨损、断丝超限的现象。发现一处不合格,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整改。
二、小绞车在使用过程中,不得用铁料、钎子、锚杆、锚链、皮带机连杆等易导致钢丝绳磨损的物件罢绳。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并停用拆除。
三、在绞车滚筒上绳根端固定要牢固符合要求,不准剁股穿绳。否则,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元,责任人一次罚50元。
四、对使用中小绞车的钢丝绳,责任单位必须每天安排专人检查一次,并认真做好记录。未按规定做记录,一次罚责任人50元。
第四十五条斜巷运输时,矿车之间的连接,矿车和钢丝绳之间的连接,都必须使用不能自行脱落的连接装置;可以使用带丝扣的马镫,钢丝绳鼻子必须有护环并且进行插接,插接长度不少于3.5个捻距,可以用与钢丝绳直径相匹配绳卡子固定,但数量不少于3个,钩头、马镫强度应根据提升载荷选择,并符合要求。有一项不符合要求的,罚责任人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第四十六条倾斜巷道矿车提升时必须使用保险绳。保险绳一端必须与主提升绳相联,另一端必须挂在提升列车尾端车辆联结器上并捆绑牢固。保险绳的放置位置要正确。
一、倾斜巷道的绞车未按规定安装保险绳的,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人100元。并现场停用整改。
二、运输时废弃保险绳而不用的,一次罚挂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三、未按规定要求正确联结使用保险绳的,一次罚挂钩工1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改正。
第四十七条斜巷运输用的钢丝绳连接装置,在每次换钢丝绳时,必须用2倍于其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进行试验。矿车连接装置至少每年进行一次2倍于最大静载荷重的拉力试验。运搬(输)工区应建立自检机构并配置自检设备,设专人定期进行试验工作,并记录存档备查。未按要求进行定期试验的,一次罚责任单位5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20元。无记录或记录不全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九章斜巷安全设施
第四十八条在轨道运输的倾斜巷道中,必须装设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矿技术中心在设计运输斜巷时,必须同时设计相应的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凡装设有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斜巷必须坚持使用,并定期检查维修试验,责任到人。责任单位每天要安排专人对单道挡、连锁安全门、挡拦连锁装置、扑车器、常闭安全门进行检查维修试验,并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管理牌上要注明安装管理单位、包保人姓名、安装时间。管理牌要挂在安装安全设施处的`巷道帮一侧明显处。未按要求包保到人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20元。
第四十九条选用的跑车防护装置,必须符合国家或行业安全标准,并根据具体使用条件进行选型设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的设计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方可安装。
第五十条防跑车和跑车防护装置必须做到监视灵敏、操纵灵活,挡车可靠。斜巷安装的安全门开启后与车辆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200mm。安全门要实现远控,拉动远控门外力小于30kg。长度超过100m的斜巷要安装扑车器。否则,现场停止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一条斜巷上车场变坡点处必须安装使用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第一道门或道挡装在距变坡点1~1.5m处的平巷,第二道装在变坡点下方略大于提升列车长度的斜巷地点,连锁道挡或连锁安全门或道挡挡车拦连锁装置应安装牢固,灵活可靠,能够可靠防止未连挂车辆滑入斜巷。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前方,应设置一道常闭道挡。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必须和绞车及语言报警系统连锁,当两道道挡或安全门同时打开时绞车无法运行,语音系统发出禁止斜巷行人的警报。矿井主要运输斜巷也可使用其他连锁道挡或安全门失效保护装置。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第五十二条斜巷下车场起坡点和各甩道起坡点必须安设一道常闭远控安全门,手动式安全门安装距离不大于5m,安全门正常处于关闭,车辆通过时打开,车辆通过后立即关闭。矿井主要运输斜巷的安全门应与语言报警系统连锁。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三条下山掘进时,迎头向上要安设二道安全门,第一道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第二道距第一道不超过所提列车长度加三米,两门随掘进或扒装机前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第五十四条上山掘进时,下车场起坡点向上5m安设第一道常闭安全门,距迎头或扒装机尾不超过15m安设第二道常闭安全门,此门随掘进前移。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
第五十五条斜巷下车场各甩道口常闭安全门要实现远控,由下口挂钩工在下口躲避峒口通过钢丝绳、滑轮、杠杆等机构实现远控操作;下山掘进常闭安全门要有专人操作。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六条安全门强度必须符合设计要求,门轴直径不小于
30mm,门柱可用工字钢也可用木柱,强度符合设计要求,顶、底窝深度从硬面下不小于200mm深,立柱角度为迎山70~75度,固定牢固,顶、底不得加楔。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现场停止运输作业,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五十七条电绞斜巷必须根据斜巷坡度、长度等情况,装设若干道地滚,具体应以钢丝绳不拖底板为准,间距不大于20m,变坡点处要装大地滚,其直径不小于250mm,宽度200~250mm,轴径不小于40mm;地滚安装要平整、稳固,转动灵活。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五十八条斜巷高低起伏,绳磨顶板或棚梁时,要装天滚,数量以绳不磨顶板或棚梁为准;甩道或下车场侧帮要装立滚,甩道道芯要装扒绳轮和地滚,数量以不磨绳为准。一处不符合要求,对责任单位罚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十章轨道质量
第五十九条轨道敷设必须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达合格品以上;斜巷轨道要设防滑设施,要消灭杂拌道、非标准道岔;不同型轨道要分段敷设且长度不得小于50米,接头处要用异型夹板;要确保轨道内侧和轨面的平整度。
一、轨道线路的轨距、水平、接头平整度、道岔的尖轨、心轨和护轨工作边间距、扣件、轨枕间距等必须符合规定标准,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标准的,罚责任单位30元;罚责任人20元。
二、木轨枕的铺设按标准要求,保证道板中心间距。铺设的轨枕靠人行道一侧取齐。道渣埋没轨枕三分之二。现场检查一处不符合规定要求的,罚责任单位30元;罚责任人20元。
三、轨道线路严禁铺设使用非标准道岔。所选用的标准道岔,要按标准铺设;要配用合格的搬道器,保证尖轨的侧压力。凡尖轨不密贴或损坏严重、缺尖轨连杆、无搬道器或不起作用的,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罚责任人20元。
四、轨道接头不得设置在斜巷起坡点和变坡点处。发现一处罚责任单位50元。
五、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辖区内的轨道和道岔的使用和维修。道岔要实行挂牌管理,牌板上要标明地点、道岔型号、编号、包保人和管理单位;轨道线路要实行分段包干,责任到人,每天要安排专人对轨道线路进行巡回检查和维修。未实行挂牌管理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第六十条行驶斜巷人车的轨道以《煤矿窄轨铁道维修质量标准及检查评级办法》为标准,必须达优良品,轨型必须使用22kg/m以上。否则,斜巷人车停止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十一章制度及人员
第六十一条各单位在所管辖运输斜巷起点要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图中要标明斜巷内巷道及各类设备和设施的技术参数。未按规定悬挂斜巷运输系统图或标明参数与现场实际不符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二条凡新设计的各类运输斜巷,要建立运行前验收制度和运行许可证发放制度。矿安监部要组织生产部(生产办)、施工单位和运搬工区等单位的有关人员按设计要求对巷道及车场的安全距离、轨道道岔质量、小电绞的安装位置及设备设施等进行检查验收,并建立管理台帐,注明地点、施工单位及负责人、验收人签字,做到范围明、责任清。
一、运输斜巷的运行前验收工作和《安全运行许可证》发放工作,按徐矿司办[XX]13号文件要求,由矿安监部负责组织进行。
二、未通过运行前验收或未取得运行许可证的运输斜巷,不得运行。否则,对责任单位及责任人的处罚按矿《安全许可证管理规定》执行。
三、运输斜巷在使用过程中,发现有不符合斜巷安全运行标准的,坚决摘牌整顿不准运行,待重新验收合格方准挂牌恢复运行。并对责任单位罚500~1000元,罚责任单位主管50元。罚责任人100元。
第六十三条斜巷轨道运输工作,必须建立严格的岗位责任制,使用单位要有专人负责对轨道、钢丝绳、绞车、车辆、连接装置及各种安全设施和行车保护等进行检查、维修和调试,具体负责人姓名和设备设施包保牌要悬挂在现场,保证这些装置经常处于良好状态。岗位责任不落实或包保牌未按规定悬挂在现场的,,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第六十四条斜巷各车场均须悬挂斜巷标志牌,注明斜巷长度、坡度、允许挂车数、以及钢丝绳规格和安全设施装备情况等。未按规定悬挂斜巷标志牌,一处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
第六十五条斜巷运输必须配齐岗位人员,每钩挂一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3人(电绞司机1人,上滑板挂钩工至少1人,下滑板挂钩工至少1人);挂二辆车的斜巷,不得少于4人,(电绞司机1人,上滑板挂钩工至少2人,下滑板挂钩工至少1人)。挂钩工必须持有兼任信号工的资格证书。未按规定配齐岗位人员的,一次罚责任单位100元,罚单位主管20元。挂钩工未持有兼任信号工的资格证书的,一次罚挂钩工50元。
第六十六条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必须经过培训取得合格证后持证上岗;上岗牌注明姓名、年龄、工种、编号、培训时间等;上岗牌要挂在岗位上或挂在胸前,做到正规上岗、正规操作。
一、对未持证上岗的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有证者),一次罚20元。
二、非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禁止在小电绞司机及挂钩工的岗位上工作。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七条岗位人员中电绞司机与挂钩工不得相互兼任。否则,一次罚单位主管20元,罚责任人50元。
第六十八条斜巷运输严禁使用电瓶车在上车场向斜巷中顶车走钩,严禁用小电绞向斜巷中裹车;车辆在斜巷中掉道禁止用绞车牵引拿道,斜巷下车场禁止用绞车主绳带车。违者按严重“三违”论处,并对有关责任人按某某矿发[XX]17号文件相关规定处罚。
第六十九条对拉小电绞只允许在直线段内往返牵引,禁止拐弯对拉,一台绞车禁止两个方向牵引矿车。违反者,对责任单位一次罚500~1000元。并责令现场停止作业立即整改。
第十二章附则
第七十条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的解释权属某某某煤矿。
第七十一条本实施细则和考核办法从下发之日起执行
管理实施细则 篇5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顺利组织实施《长庆油田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长庆油田员工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实施方案》、《长庆油田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暂行办法》特制订本细则。
第二条 本实施细则未尽事项按长庆社保字 6号、7号、长油242、 243号、长庆社保字10号、宏人字44号、长油字160号文件及配套政策执行。
第三条 本细则适用于第六采油厂。
第二章 建立医疗保险的原则
第四条 员工基本医疗保障水平要与企业和各方面的承受能力相适应。
第五条 基本医疗保险费用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负担。
第六条 参保人员享受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的权利与其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义务相结合。
第七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第八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
第九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体现效益原则,实行浮动费率。
第三章 实施范围
第十条 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的范围:
1.合同化员工
2.合同制员工
3. 宏田劳务工
第十一条 补充医疗保险实施范围:
已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油田各单位合同化员工、合同制员工、宏田劳务工。
第四章 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
第十二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筹和使用实行“收支两条线”,即各单位将单位和个人缴费全额上缴长庆油田社会保险管理中心(以下简称社保中心),社保中心按规定留取部分基金后,定期按比例将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个人缴费、单位划转)、企业补充医疗保险基金下拔给各单位。
第十三条 员工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员工个人共同缴纳。其中单位按上年度本单位员工工资总额的6%缴费,员工按本人上年度月平均工资的2%缴费(新参加工作人员从领取工资之月起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本人当年个人缴费基数按起薪之月工资收入确定,从第二年起按上年度本人月平均工资确定)。
员工个人月平均工资高于甘肃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的,缴费基数按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确定;低于甘肃省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的,按甘肃省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
第十四条 企业补充医疗保险由油田各单位缴纳,费率控制在5%以内。单位缴费基数由上年度单位员工工资总额构成。
第五章 员工个人医疗帐户
第十五条 员工医疗个人帐户由基本医疗帐户和企业补充医疗帐户两方面构成。
第十六条 基本医疗保险帐户:由单位划转和个人缴费两部分组成。
(1)单位划转:按照本人缴费基数划转记入个人账户,具体比例为:30周岁以下1.5%、31周岁至45周岁1.7%、46周岁至法定退休年龄2%。
(2)个人缴费:全部计入账户。
第十七条 企业补充医疗账户:按照本人缴费基数的3%划转后计入账户。
第十八条 员工医疗个人帐户用于支付员工的门诊药费,每年初按规定比例和基数核定帐户后,每年末由员工持门诊购药发票进行报销。
第六章 住院管理
第十九条 员工因病住院实行定点医疗管理,除急诊和急救外,凡我厂参保员工,必须在定点医院(见附表1)就诊、住院。
第二十条 员工出差因突发病急需住院治疗时,可就近异地住院,但应在3日之内通知本单位人事部门补办住院审批手续,待病情稳定后速转回本地定点医疗机构继续治疗。
第二十一条 员工因突发病可在120急救中心抢救治疗,待病情稳定后转往定点医院继续治疗。
第二十二条 员工住院前须向厂人事科(党委组织科)报备,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开具《长庆油田就医就诊审批表》后方可住院治疗。
第二十三条 参保职工因定点医疗单位条件所限确需转院往非定点医疗单位治疗的,需由定点医疗单位提出转诊意见,再由厂人事科开具《长庆油田员工转外就医审批表》并上报社保中心审批,同意后方可转外治疗。在非定点医疗单位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医疗统筹基金中报销时个人自负部分提高3个百分点。
第二十四条 员工出院规定
(1)、员工在住院药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疾病诊断证明书
②出院证明书
③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④住院明细结算清单原件
⑤本人身份证(双面)及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存折)复印件
(2)、员工在出院后15日内须持以上资料和《长庆油田就医就诊审批单》到本人所在基层单位进行初审,基层单位整理后报厂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统一报送社保中心进行报销,当年发生的住院药费必须于当年12月25日前报送,跨年不予报销,对于跨年住院人员,应将当年医药费托本人亲属在年终前报销完结。
第二十五条 事先未按规定办理转诊手续或补办有关就医手续的,擅自外出就医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自理。
第二十六条 不予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项目
(1)因工伤、职业病、女工生育而发生的医疗费用。
(2)职工出国或赴港、澳、台地区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
(3)因交通肇事及医疗事故造成伤害的医疗费用。
(4)因违法犯罪、吸毒、酗酒、斗殴、自杀、自残等发生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七条 按规定个人自负费用
(1)、就(转)诊交通费、急救车费;
(2)、冷暖(空调费)、电视费、电话费、婴儿温箱费、食品保温箱费、电炉费、电冰箱费及损坏公物赔偿费;
(3)、陪护费、护士费、洗理费、特殊护理费、门诊煎药费、膳食费;
(4)、挂号费、医疗咨询费、婚前检查、游泳、入托、升学体检费、押瓶、特殊服务诊治、卫生费、婴儿费;
(5)、营养、滋补、保健品等费用;
(6)、参保人员住院超过普通病房标准的床位费。
第二十八条 员工因工伤、职业病、女工生育报销的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中不予支付,从其他社会保险基金列支。
第七章 特殊疾病门诊医疗费用补助
第二十九条 特殊疾病病种范围:
1、原发性高血压(属于高度危险组和极度危险组,经住院治疗者);
2、肺源性心脏病(出现右心功能不全代偿期,经住院治疗者);
3、冠心病(经住院治疗者);
4、脑血管病后遗症(住院治疗后留有后遗症者);
5、糖尿病(合并感染或有心、脑、肾、眼、神经并发症之一,经住院治疗者);
6、类风湿性关节炎(活动期,经住院治疗者);
7、结核病(经住院治疗,一年内需连续服药者);
8、慢性活动性肝炎、肝硬化(失代偿期)(经住院治疗者);
9、重型系统性红斑狼疮(经住院治疗者);
10、慢性再生障碍性贫血(经住院治疗者);
11、急性心肌梗塞介入治疗术后(需长期药物治疗者);
12、慢性阻塞性肺病(经住院治疗者);
13、重症帕金森氏病(经住院治疗者);
14、慢性心力衰竭(不含肺源性心脏病导致的慢性心力衰竭)(经住院治疗者);
15、心脏瓣膜置换抗凝治疗(经住院治疗者);
16、精神分裂症(经住院治疗者);
17、风湿性心脏病(经住院治疗者);
18、慢性肾小球肾炎(经住院治疗者);
19、肾衰竭透析治疗;
20、器官移植抗排异治疗;
21、恶性肿瘤放、化疗(包括白血病继续化疗者)。
第三十条 申请特殊疾病门诊补助须提供的资料:
患者按照日服用药量如实填写《长庆油田特殊门诊补助申请表》(一式三份)后,还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二级以上油田定点医疗机构或其它“三级乙等” 及以上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
2.原始门诊或抢救病历复印件;
3.相关检查检验报告单复印件;
4.住院治疗的相关资料,包括病案首页、医嘱、出院小结等;
其中患两种及以上特殊疾病者,可选择主要病种,原则上申请登记病种只限一种。
患特殊疾病者将上述资料交厂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统一报社保中心进行审批。
第三十一条 经社保中心审批的可以享受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的人员,由本人按照年度门诊购药实际情况进行报销,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1、《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申请表》(正反)复印件;
2、门诊购药发票及处方;
3、本人身份证(双面)及中国建设银行储蓄卡(存折)复印件。
第八章 员工家属、子女医疗费报销规定
第三十二条 适用范围:适合我厂合同化、合同制、宏田劳务工、退休员工的随矿家属(系随油田一方员工迁入油田所在地的城镇户口、且无业的员工配偶)、遗属、16岁以下的独生子女(已经领取了独生子女证)、以及18岁以下的其他子女,人员身份由厂计划生育办公室负责核实。
第三十三条 门诊药费的核定
1、随矿家属、遗属和18岁以下的其他子女按照在册职工上年度基本医疗个人帐户平均额的50%核定。
2、16岁以下的独生子女按照其父母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基本医疗个人帐户平均额的80%核定。
第三十四条 门诊药费的发放规定
1、员工家属、子女的门诊药费核定标准由人事科(党委组织科)每年未(12月初)审核发放,其他门诊购药费用不再报销。
2、独生子女门诊药费随父亲所在单位发放,离异判给抚养方的子女可凭判决书全额享受门诊药费标准,夫妻一方为随矿家属的,可享受全额门诊药费标准。
第三十五条 住院、转院审批规定
1、随矿家属、遗属、子女应每年按时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交费后可凭发票到家庭住址所在的矿区服务处报销参保费用。
2、员工家属、遗属、子女患病住院与在职员工执行同一定点医院就诊和办理住院、转院审批手续。
3、以上人员未经本单位和人事部门审批和办理住院、转院手续而住院、转院发生的所有医疗费不予报销。
第三十六条 住院药费的报销
1、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随矿家属、遗属、子女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在城镇医保核销的基础上再享受单位报销其余费用50%的政策 (城镇医保已明确的自费项目不在报销范围内);未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随矿家属、遗属、子女住院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报销政策参照员工住院报销政策,报销比例分别为:16岁以下的独生子女为员工报销标准的80%;随矿家属、遗属、18岁以下的其他子女为员工报销标准的50%。
2、随矿家属、子女、独生子女进行住院药费报销时,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疾病诊断证明书
②出院证明书
③住院费用发票原件
④住院明细结算清单原件
⑤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结算单
第三十七条 家属、子女(含独生子女)住院药费每半年核销一次(上半年为7月中旬,下半年为12月初)。
第三十八条 其他相关规定
1、新增的随矿家属、独生子女、其他子女报销药费时必须提供真实有效的证件或证明(即:随矿家属应出具基层单位开具的<员工随矿家属证明>、户口本原件;子女应出具出生证、独生子女证、户口本到厂人事科备案后)方可享受当年门诊药费和报销住院药费。
2、多胎子女必须由厂计划生育办出具证明,在厂人事科备案后方可享受医疗待遇。
3、员工家属、子女、独生子女不执行“特殊疾病门诊补助”相关规定。
第三十九条 员工家属、子女、遗属医疗费不予支付的项目与员工执行相同规定。
第四十条 我厂员工的家属、子女、独生子女门诊和住院医疗费用从厂福利基金中列支。
管理实施细则 篇6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结合甘肃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籍为甘肃省的公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甘肃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和甘肃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字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填报的民族成份,应当与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成份相一致。审核部门依据居民户口薄(16周岁以上者应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确定填报人的民族成份。
第八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九条: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申请变更。
第十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提交《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分申请表》;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交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字;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交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字;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字。申请之日公民已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薄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薄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书面提交的《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如居民户口薄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表、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复核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民族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出具《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反馈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并抄送县级公安部门;
(四)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民族成分变更登记;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依据《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全省统一使用《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第十五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
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应每半年(上半年于7月5日前,下半年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向省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一次。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每年将全省的民族成份变更统计数据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一次。
市(州)民族事务部门统一填报《甘肃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情况备案表》。
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按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公民民族成份信息化管理,定期交换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数据,建立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认真做好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民对本人或者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四)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第二十条违规确认或变更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民族事务部门不再予以审核。
第二十一条:不设县区的市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由市民族事务部门审核和审批。
第二十二条: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并在民族名称之后加注“入籍”二字,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并在民族名称之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对无法确定民族的,填写国民简称,并加注“入籍”二字,如“美国(入籍)”;
(二)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民族事务委员会批准;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四)凡按本实施细则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享受相应的民族政策。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族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此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管理实施细则 篇7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房屋拆迁管理,保障城市建设顺利进行,保护拆迁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颁布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凡在本市城市规划区内国有土地上,因城市建设需要拆迁房屋及其附属物(以下简称城市房屋拆迁),均适用《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本细则。
第三条本市城市房屋拆迁,必须符合城市建设规划和有利于危旧房地区改建,适应城市住房制度改革。
第四条拆迁人(指取得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建设单位和个人)必须依照《条例》和本细则规定,对被拆迁人(指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或使用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拆迁人必须服从城市建设需要,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完成搬迁。
第五条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全市城市房屋拆迁工作。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主管本区、县的城市房屋拆迁工作。
第二章拆迁管理一般规定
第六条任何单位或个人需要拆迁房屋,必须持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核发的建设用地批准书(不需要申请用地的,持城市规划管理机关核发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件)和国家规定的其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向房屋土地管理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并发给房屋拆迁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后,方可拆迁。
建设工程用地跨区、县的,许可证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其它建设工程,许可证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发,但重点建设工程、危旧房改建工程,其拆迁计划和拆迁方案须由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核报市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方可核发许可证。
第七条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组织统一拆迁,也可以由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本市的城市建设综合开发地区,应实施统一拆迁。拆迁人委托拆迁的,被委托人必须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房屋土地管理局不得接受拆迁委托。
第八条房屋土地管理局发放许可证后,应按《条例》规定及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搬迁期限等向被拆迁人公布。并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第九条拆迁范围确定后,由房屋土地管理局通知房屋拆迁所在地公安机关暂停办理向拆迁范围内迁入居民户口和居民分户。因出生、军人复转退、结婚等确需入户或分户的,经所在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方可办理。在拆迁范围内的房屋,除因特殊情况经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外,暂停办理房屋买卖、租赁、交换、抵押等。本条规定的暂停办理期限为一年。需延长期限的,须在期满前报批准拆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但延长的期限不超过1年。
第十条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应依照《条例》和本细则的规定就补偿、安置等问题签订书面协议。协议签订后,应向房屋土地管理局备案,并可向公证机关办理公证。
第十一条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的规定拆迁期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对补偿形式和补偿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安置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达成协议,经协商达不成协议的,由批准拆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裁决。被拆迁人是批准拆迁的房屋土地管理局的,由同级人民政府裁决??当事人对裁决不服的,可以在接到裁决书之日起15日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在诉讼期间如拆迁人已给被拆迁人作了安置或提供了周转用房的,不停止拆迁的执行。
第十二条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的或本细则第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裁决作出的拆迁期限内,被拆迁人无正当理由拒绝拆迁的,市或区、县人民政府可以作出责令限期拆迁的决定;逾期不拆迁的,由作出决定的人民政府责成有关部门强制拆迁,或由房屋土地管理局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拆迁。
第十三条被拆迁人所在单位或其上级主管部门,应协助被拆迁人做好搬迁工作。公安、商业、粮食、教育、卫生、邮电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对被迁居民的户口迁移和粮食、副食品的供应以及医疗、转学、信件投送等问题,妥善安排,及时解决。
第十四条被迁居民中的职工占用工作时间参加拆迁动员会和搬家,职工所在单位按公假处理,照发工资、奖金。搬家假期每人不超过两天。
第十五条拆迁人自行拆迁或委托拆迁的,应按照有关规定及时整理并妥善保管拆迁档案资料,在完成拆迁后一个月内向拆迁所在地的区、县房屋土地管理局移交拆迁档案资料。
第三章拆迁补偿
第十六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及其附属物的所有人(包括代管人、国家授权的国有房屋及其附属物的管理人)的补偿形式,由双方商定,可以实行产权调换、作价补偿,或产权调换和作价补偿相结合。但本章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办理。产权调换,按本细则第十八条、第十九条规定执行。作价补偿,补偿金额按所拆房屋建筑面积的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七条拆除用于公益事业的房屋及其附属物,拆迁人应按其原性质、原规模予以重建,或按重置价格给予补偿,或由市或区、县人民政府按照城市规划统筹安排。拆除非公益事业房屋的附属物不作产权调换,由拆迁人给予适当作价补偿。
第十八条拆除非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十九条拆除住宅房屋以产权调换形式补偿的,偿还建筑面积与原建筑面积相等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算结构差价;偿还建筑面积超过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商品房价格结算,但被拆除房屋属私人自住房的,在按本细则第二十七条第三款、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增加安置面积以内的部分,可按成本价格结算;偿还建筑面积不足原建筑面积的部分,按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结算。
第二十条拆除出租住宅房屋,应实行产权调换,原租赁关系继续保持,因拆迁而引起变动原租赁合同的,其合同应作相应修改。出租住宅房屋所有人因无支付能力申请以其他形式补偿被拆除的出租房屋的,须经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
第二十一条拆除违章建筑、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拆除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其建筑面积给予适当补偿。
第二十二条拆除有产权纠纷的房屋,在房屋土地管理局公布的规定期限内纠纷未解决的,由拆迁人提出补偿安置方案,报房屋土地管理局批准后实施拆迁。拆迁前,房屋土地管理局应组织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作勘察记录,并向公证机关办理证据保全。对拆除的设有抵押权房屋的补偿,按照《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执行。
第四章拆迁安置
第二十三条对下列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应按《条例》和本细则予以安置:
(一)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和正式住房(不含临时建筑,下同)的居民,包括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家庭成员中,在部队服现役的战士、常住户口在本市学校或工作单位住集体宿舍的学生或职工、常住户口在本市托幼园所的.儿童。
(二)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办公地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
(三)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营业用房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对在拆迁范围内有正式住房并长期居住且别无正式住房而其常住户口在本市其他地区的居民,或在拆迁范围内有常住户口无正式住房且在本市其他地区也无正式住房的居民,可根据实际情况予以适当安置。第二十四条拆迁人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需有过渡期的,应按下列规定,在安置协议中明确过渡期限:
(一)建设6层(含6层)以下住宅工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二年。
(二)建设超过6层的住宅工程,过渡期限不得超过3年。
第二十五条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的安置住房地点,应根据城市规划对建设地区的要求和建设工程的性质,按照有利于城市危旧房改建的原则确定。
第二十六条对拆迁范围内住宅房屋被拆迁人的安置,应按本细则和市、区、县人民政府的规定,因地制宜实行住房制度改革,或参加安置住房产权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鼓励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购买安置住房。
第二十七条拆除住宅房屋,对被拆迁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原居住面积,私人自住房屋按产权证标明的面积计算,承租房屋按租赁合同标明的承租面积计算。安置用房的居住面积,按正式住房的居室面积计算;以楼房安置的,楼房门厅和起居室面积超过8平方米的,其面积的二分之一计入安置的居住面积。对从城区等位置较好地区迁往位置较差地区或远郊区的居民,可按安置人口数适当增加安置面积或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增加安置面积的,最多不得超过一个自然间。
第二十八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原住房严重拥挤不便,按原居住面积安置确有困难的,可以按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家庭人口构成状况,适当增加安置面积予以照顾,但增加的安置面积部分,应按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关于住房制度改革的规定实行房改。无论按原居住面积安置或增加面积安置的,今后都要服从房屋产权单位的住房制度改革。适当增加安置面积的标准: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家庭成员中年满13周岁以上的子女和其他单身成员,按异性分室、同性不分室的原则安置,13周岁以上的同性成员3人以上的,适当增加居室安置;两个以上不满13周岁的子女,与父母分室安置;男年满26周岁、女年满24周岁的未婚子女,?质野仓谩?计算被安置居民的年龄,以房屋土地管理局发布房屋拆迁公告或正式动员搬迁之日为限。
第二十九条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城市危旧房改建工程,不同于一般城市建设。其居民的安置,按当地区、县人民政府关于危旧房改造的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因拆迁而迁出的,由拆迁人付给搬家补助费。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在规定的拆迁期限期满前搬迁的,拆迁人可按提前的日期给予提前搬家奖励费。在规定的过渡期限内,被拆除房屋使用人自行安排住处的,拆迁人应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不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由于拆迁人的责任使被拆除房屋使用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适当增加临时安置补助费;对由拆迁人提供周转房的被拆除房屋使用人,从逾期之月起应适当付给临时安置补助费。搬家补助费、提前搬家奖励费和临时安置补助费的标准,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会同市物价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三十一条拆除非住宅房屋造成停产、停业引起经济损失的,可由拆迁人付给适当补助费。补助的具体办法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制定,报市人民政府批准施行。
第五章罚则
第三十二条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房屋土地管理局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警告、责令停止拆迁的处罚,并可按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未取得许可证或未按许可证的规定擅自拆迁的,按拆迁面积每平方米处5元至10元罚款。
(二)委托未取得房屋拆迁资格证书的单位拆迁的,对委托人和被委托人各处3000元至5万元罚款。
(三)擅自提高或降低补偿、安置标准,扩大或缩小补偿、安置范围的,对拆迁人处3000元至5万元罚款。
第三十三条拆迁人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拆迁期限或擅自延长过渡期限的,由房屋土地管理局予以警告、限期改正,并按照下列规定处以罚款:
(一)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6个月以上不足1年的,处1万元至3万元罚款。
(二)超过拆迁期限或延长过渡期限1年以上的,处3万元至5万元罚款。
第三十四条被拆迁人违反协议,拒绝腾退周转房的,由房屋土地管理局对被拆迁人予以警告、责令限期退还周转房,并可视情节轻重处2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被处罚的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条例》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申请复议或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三十六条辱骂、殴打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工作人员,阻碍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规的规定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房屋拆迁主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细则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房屋土地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本细则自1991年10月1日起施行。 1985年9月27日市人民政府批准发布的《关于实施<北京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若干问题的规定》即行废止。
管理实施细则 篇8
1目的
1.1提高集团成本管理水平,建立先进合理的目标成本管理体系。
1.2为各地产公司制订目标成本和实施目标成本管理提供相应依据和规范。
2 范围
2.1本实施细则适用于A集团所属各地产公司。
3 职责
3.1集团成本审算中心负责本实施细则的制订、修订、解释、监督与检查。
3.2 A集团所属各地产公司负责贯彻实施。
4 方法与过程控制
4.1 目标成本释义
4.1.1 目标成本是公司基于市场状况,结合公司经营计划,根据预期售价和目标利润进行预先确定的,经过努力所要实现的成本指标。应体现集团“以经济合理性最大的成本提升产品的竞争力,并形成行业成本优势”的成本管理宗旨。
4.1.2目标成本文件分为三个部分:《目标成本测算文件》、《目标成本控制责任书》、《动态成本月评估》。
4.1.3 《目标成本测算文件》反应项目的总目标成本和分项目标成本的金额。项目总目标成本是项目成本的控制线,由各分项目标成本组成。各分项目标成本包括各专业工程造价指标及各种费用指标。
4.1.4 《目标成本测算文件》包括:
4.1.4.1 《目标成本测算表》,见附件一;
4.1.4.2 《跨期成本分摊明细表》,见附件二:按确定的分摊原则,将跨期成本进行分摊并汇总成表,未经公司审批,不允许改变。
4.1.4.3 《跨期成本分摊原则说明书》,见附件三:明确成本跨期分摊项目及分摊原则,未经公司审批,不允许改变。
4.1.5 《目标成本控制责任书》,用以明确各责任部门的成本控制责任范围,包括控制内容、控制要点。
4.1.6 《动态成本月评估报告》反映各成本项目的动态变化情况,分析原因,提出成本控制建议。
4.2目标成本管理原则
4.2.1市场导向原则:目标成本管理以市场为导向,确保目标利润的实现。
4.2.2 准确严谨原则:目标成本指标应科学准确,每项来源都要有充分依据,保证目标成本的权威性。
4.2.3事前控制原则:目标成本管理贯穿于建设项目的每一阶段,凡事做到事先控制为主,事中事后控制为辅,在立项、设计、施工之前发现问题,减少无效成本。
4.2.4动态管理原则:建设项目的动态成本要及时与目标成本进行比较并纠偏,确保建设项目总成本在目标成本控制范围内。
4.2.5可追溯性原则:编制目标成本的资料,包括:规划设计图、施工图、政府对房地产相关的收费标准、市场信息价、资本化利息、营销费用管理费用的计算依据及其他相关文件等,须及时收集、整理、存档。
4.3目标成本科目分类:详附件《目标成本科目分类》
4.4 目标成本文件制订步骤及时间要求
4.4.1项目可研阶段:在可研阶段,为获取土地提供参考依据而进行的经济测算,能够较为准确地测算项目收益情况。进行经济测算时,成本估算主要依据类似项目的成本数据或者已结算项目的数据,但须在测算时进行说明。可研阶段应了解项目所在区域的同档次或者相似建筑的成本构成情况及价格水平,为经济测算提供参考。
4.4.2项目定位阶段:在投资分析和概念设计阶段,根据可行性研究报告,以及营销、设计、成本、工程、财务等相关部门互动讨论确定的项目定位,完成《项目前期成本控制要点》。确定各项费用的计划金额,着重考虑设计、报建、环境配套、营销费等,并向各费用的责任部门交底达成一致,作为各部门的工作目标。主体建安费以设计部编制的《建设项目综合经济技术指标表》为依据,在五个工作日内完成,并根据测算基础,提出实施方案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目标、措施或建议,形成《方案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建议》,以此指导实施方案的成本控制。
4.4.3 实施方案阶段:实施方案确定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对《项目成本测算表》进行细化和修订,形成《项目目标成本测算表》,编制完成《目标成本控制责任书》,并以此指导设计、招标、施工、采购等业务活动中的成本费用使用与管理。结合设计院的承诺明确各产品类型的限额设计指标(如钢筋、砼含量等),形成《施工图设计阶段的成本控制建议》,作为《设计任务指导书》的一部分发给设计院作为施工图设计阶段造价控制的依据。
4.4.4各阶段的成本测算的相关资料在定稿后,在五个工作日内将相关数据录入成本管理软件。
4.5 目标成本测算表的编制
4.5.1 目标成本应按项目开发期分期编制,所有核算对象的目标成本以各建筑产品类型的.目标成本体现,一个开发期只能编制一个目标成本。
4.5.2 目标成本测算必须应用集团统一测算表格(见附件一),并体现量价分离的原则。
4.5.3目标成本的制订以项目的规划指标以及各部门共同确定的建造及材料部品标准、销售交楼标准为基础,目标成本测算表须附详细的产品建造及材料部品标准说明及主要材料设备的目标成本分析。
4.5.4成本测算表中各成本项目的工程量,应根据已竣工的相似工程的结算分析得出的关联系数,由项目规划的基本指标(如建筑面积、基底面积、户数、单元等)推算得出,如按“窗地比”推算门窗面积,按基底面积推算屋面面积。依据施工图预算完成对目标成本修订后,《项目目标成本测算表》中的工程量,应是按图实际计算的结果。
4.5.5成本测算表中的单价应根据产品定位、交楼标准、图纸要求按当地工程造价计算依据、市场行情计算得出,如是参照已结算工程的单价,需注明参考数据的来源和依据。
4.5.6 产品定位和目标成本测算是互动的决策过程,必须与设计、工程、营销、成本反复沟通,标准是“满足品质要求的性价比最大化”。
4.5.7 投资分析和实施方案阶段的成本测算的量价分析标准不明确时,可以根据已结算工程的经验直接填写建筑面积单方成本或总金额,但需注明参考依据。
4.5.8 各阶段的成本测算应有明显的可对比性,即后阶段的测算与原测算不一致的地方应有充分的依据和说明,且应对差异进行分析说明,形成书面文件并上传成本管理软件。
4.5.9 《项目目标成本测算表》编制完成后,在正式报公司审批前,须经集团成本审算中心审核。
4.6 《目标成本控制责任书》的编制
4.6.1 《目标成本控制责任书》是目标成本管理的配套实施文件,通过成本责任的划分和过程管理,确保成本目标得以控制。
4.6.2 《目标成本控制责任书》包括两部分内容:①总体文件:编制依据及说明、项目开发总目标(项目概况(总体规划指标、当期规划指标)、经营目标、销售目标、开发计划、成本目标、成本分摊计划、资金计划)、各部门的作业目标。②各部门的责任书:主要作业目标、作业时间目标、成本目标(作业成本与牵头控制成本)、控制要点、资金计划。(具体的要求及做法见《目标成本控制责任书》示范文件,各成本项目的具体控制指标详见《责任成本管理体系指引》) 4.6.3 作业成本是指业务部门为完成本部门与项目有关的作业活动,而独自花费的成本支出,这部分成本不构成产品的实体性成本。作业时间成本是为控制各责任部门占用的关键线路时间,而将作业时间成本化,可体现为资本化利息的分配,衡量标准为该部门占用关键线路的作业时间占总作业时间的比例。
4.6.4 牵头控制成本为各责任部门组织其他部门共同控制的产品实体性成本,如地价、主体建安、社区管网工程等。确定牵头控制成本的原则:对哪些项目成本具有控制性的影响力。
4.6.5 营销费的控制包括开发间接费中的“营销设施建造费”和期间费用中的“销售费用”,分期开发的项目应按集团《营销费用管理规范》要求,确定总体和分期目标,并严格控制。“营销设施建造费”额度的确定及实施过程,均需要设计、营销部门的密切配合,兼顾效果与成本的平衡;特别是卖场和样板间装修,在总额确定后,由设计部负主要控制责任,并将样板间装修费用的销售收回率作为成本控制的考核指标之一。“销售费用”应结合推盘计划,于项目定位完成后制定投放时间和费用额度计划。
4.6.6 《目标成本控制责任书》由成本管理部负责编写,初稿完成后反馈到设计、工程、营销、项目经理部、项目发展部、财务部等各责任部门讨论、修改,达成一致并经公司审批后,作为公司纲领性文件下发到相关责任部门执行。
4.7 目标成本的审批
4.7.1 目标成本编制完成后,在公司内须经过设计、工程、项目、成本及财务等责任部门审批通过后,由公司总经理签发执行。
4.7.2 目标成本经公司审批完成后五个工作日内,将《项目目标成本测算表》、《目标成本控制责任书》及相关的资料录入成本管理软件中,并邮件知会集团成本审算中心,具体要求见集团《成本管理软件使用管理办法》。
4.8 目标成本的执行
4.8.1 项目实施过程中,需及时反映项目成本的动态情况,成本部按月编制《项目动态成本月评估》,反映项目成本变化情况并详细说明原因,通报责任成本执行状况,总结无效成本,提出成本控制建议,在公司月度例会上进行通报。
4.8.2成本部按集团统一格式编制《成本信息月报》,每月初三日内报集团成本审算中心。能够熟练运用成本管理软件的公司,经集团成本审算中心同意后,可取消填报成本信息月报表中部分或全部报表。
4.8.3成本部应根据合同签订情况、预算核对情况、结算编制情况、及变更签证金额,每月在“成本管理软件”中对各项目的待发生成本进行评估,在成本管理软件中生成“项目动态成本信息表”。
4.8.4如在月内出现影响成本50万元以上的重大事项,变化发生的责任部门应及时向成本理部提供相关资料,成本部分析成本变化金额和原因,向公司总经理和分管领导汇报。
4.8.5合同审批时,即时揭示施工合同和材料采同的合同造价与目标成本的对比概况;反映营销广告合同、园林环境合同的成本发生情况。
4.8.6设计变更和现场签证需做到事前预估、一单一算、月结月清,并及时录入成本管理软件,在动态成本信息中予以反映。
4.8.7样板间动态成本按实际发生成本全额反映。
4.8.8项目成本决算完成或年度成本管理工作总结时,需根据《目标成本控制责任书》对相关责任部门进行评估,并提交公司管理层作为业绩考核依据之一。
4.8.9项目成本决算完成后,需进行全面、系统的总结,并按照“成本数据库”的格式要求分析技术经济指标,录入数据库作为新项目测算、设计方案优化、结算初步审核的依据。
4.9目标成本的修订
4.9.1目标成本确定后不得随意修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修订目标成本,一般成本变化在成本动态中反映即可。
4.9.1.1主体施工图完成后二十个工作日内,仅对目标成本中主体建筑、安装工程费进行修订。
4.9.1.2因规划调整、预售查账或竣工查账导致占地面积、建筑面积、可售面积等规划指标变化导致可售面积单方成本变化累计达±1.5%及以上时,仅对目标成本中相应规划指标进行调整。
4.9.1.3因政府政策变化或市场行情(人工、材料等)发生变化,导致可售面积单方成本变化达±1.5%及以上时,仅对直接影响部分科目修订,同时分公司需事前邮件知会集团成本审算中心。
4.9.2目标成本修订须按目标成本审批流程进行审批并备案,同时将修订的情况形成正式书面文件提交集团成本审算中心。
4.10 目标成本的考核
4.10.1目标成本考核指标为目标成本相对变动率和目标成本绝对变动率。
4.10.2目标成本相对变动率:
4.10.3 目标成本绝对变动率:
5 支持文件
5.1 《A集团房地产开发企业成本核算指导》
5.2 《A集团存货核算规范》
5.3 《A集团责任成本管理体系指引》
5.4 《A集团成本管理软件使用管理办法》
6 附件
6.1 目标成本测算表
6.2 跨期成本分摊明细表
6.3 跨期成本分摊原则说明书
6.4 目标成本科目分类
管理实施细则 篇9
一、目的意义:
学校的一切财产都是国家财产,是保证学校教育教学工作顺利进行的物质基础。为调动师生参与校产管理的积极性,做好班级财产承包管理,使后勤管理和服务工作逐步走向制度化、规范化,特制定本细则。
二、原则、依据:
班级承包财产管理的原则是:“统一领导,分工负责,管理结合,物尽其用”;依据是《山东省中小学校舍设施管理文件汇编》及上级相关部门的有关文件规定。
三、领导网络:
校委会→分管校长→总务处→校产管理员→班主任→学生
四、标准、要求:
(1)课桌凳:
①新课桌凳:从开始接收使用时算起,中途因非质量问题损坏,由学生个人负责维修。
第一学年结束,结构完整,油漆光亮,无刻痕、画迹、麻面、孔洞,视为合格。
第二学年结束,结构完整,少量油漆脱落,无刻、划痕、麻面、孔洞,视为合格。
第三学年结束,结构完整,少量油漆脱落,无刻痕、画迹、麻面、孔洞不明显,视为合格。
第四学年结束,结构完整、牢固,不缺腿少枨,无刻痕、画迹、麻面、孔洞不明显,视为合格。
②旧课桌凳按接收使用时间和已服役年限分类。基本要求:无人为损坏现象。每学年,学校统一维修一次。平时,因质量问题或自然损坏需要维修时,及时与总务处联系,总务处视情况报损或报废,同时安排维修或更换。平时保持结构基本完整,无明显人为孔洞,无刻痕、画迹,不缺腿少枨。
③讲桌:参照课桌条件执行。
(2)门、窗、遮光窗帘、小五金
①门、窗、遮光窗帘、小五金保持原接收使用状态,其主体无人为损坏现象,结构牢固。
②门、窗开启、关闭符合操作规程。
③凡班级承包区内的'门窗玻璃及附件损坏,必须查明原因,并当日上报总务处处理。
(3)电器:包括灯具、风扇、开关、插座、室内音响、线路及楼层总开关。
①电器出现问题,应及时与总务处联系,由专业人员进行处理。
②灯具:除早自习及阴雨天能见度低时使用外,其他时间均应停止使用。
③风扇:开启、关闭固定到人。
④微机及附属设备:每人为损坏一处,实行一票否决制。
(4)责任区公物:包括卫生区及本班所对应的走廊、楼梯、功能室等,如花、草、树木、栏杆、消防栓等。要求:保持原接收状态。
五、量化评分标准:(满分100分)
1、课桌、讲桌(10分):报损扣2分/张;报废扣3分/张;丢失扣10分/张;维修扣1分/张。
2、凳子(10分):报损扣1分/只;报废扣2分/只;丢失扣5分/只;维修扣1分/只。
3、教室门(20分):主体报损(主体)扣10分/扇;损坏扣4分/扇;损坏小五金扣1分/件。
4、铝合金窗(20分;室内10分,走廊10分):主体报损扣4分/扇;损坏玻璃扣2分/块;损坏小五金扣0.5分/件。
5、黑板(10分):主体报损扣5分/块;损坏扣1分/处。
6、电器(10分):损坏扣1分/处;报废扣2分/处;未关灯、风扇、空调、饮水机扣1分/处。
7、墙壁、地面(10分):损坏扣2分/处;划痕扣2分/处;
8、责任区(10分):损坏扣2分/处。
六、注意事项:
1、门、窗、灯、风扇、空调,做到人走灯灭、风扇停转、门上锁、窗上插销、空调关闭。教室门因故换锁必须交总务处钥匙一把,以保证总务管理人员随时能打开教室,处理应急事故,否则按小五金不全扣管理分;风雨天应及时关闭门、窗、灯、风扇、空调等,或采取其他保护措施。
2、“自然损坏”是指:正常使用情况下的自然损耗,以及不可抗力造成的大面积破坏,如地震、风暴等。因未采取保护措施造成的自然破坏不在其内。“自然破坏”经检查属实不扣分。
3、对于承包期内的财产损坏或报废,如班级拖延处理,学校将连续扣除管理分,直至处理完毕,如须赔偿,按交款时间停止扣分。
4、卫生工具,每年初一入学时,学校配备水桶、舀子、撮子各一个,直至毕业不变。大扫箸、拖把、塑料扫帚每学期配备一次,小条箸每学期配备两次,配备数量根据各班所服务的卫生区范围大小而定,卫生工具要按要求排放整齐,出现的扫帚头子、拖把头子要及时清理掉。
七、加分项:
1、班级财产达到第四项的标准、要求,在总分中加20分。
2、总务处如有劳动任务,被调用的班级且班主任到位指导,圆满完成任务每次加5分。
八、检查、评比:
1、每学期检查两次:期中检查占40%,期末检查占60%,两次相加即为本学期综合得分。
2、取得全校综合得分前四名的班级将被评为“财产管理先进班级体”荣誉称号。
3、各班级综合得分×2%记入班主任年终考核。
管理实施细则 篇10
为落实教育中心“管理效益年”活动的各项要求,使其观念在我校充分地贯彻下去,促进我校的教师管理和学生管理再上一个新的台阶,让政教处的管理工作在细节上出效果,见实效,特制定本细则:
一、 教师管理方面:
1、利用教师会议等方式加强教师的师德建设,加大检查力度,力求师德建设再上一个层次。
(1)通过对部分学生进行抽查等形式,加强对教师师德行为的检查,针对发现的问题及时改正。
(2)通过与家长的沟通交流,建立起教师与家长之间恰如其分关系的,帮助学校的各项活动顺利开展。
(3)不定期地组织各种形式的学习培训,让老师们及时跟上教育大环境的变化,时刻保持新的姿态。
2、从细节入手加大班主任的管理力度,提高班级管理水平。
(1)通过及时召开班主任会布置班级管理的各项工作要求,让班主任对各项检查做到心中有数,做起来有目标可循。
(2)通过红领巾监督岗的检查加大对班级的`各项检查力度,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以点带面。
(3)以班级为单位,将安全工作当作重点常抓不懈。
(4)严格政教处的各项检查,发现问题严肃处理,树立起良好的风气。
(5)组织班主任开展学习活动,提高班级的管理水平。
(6)组织班级间的交流,让好的班级管理办法能够得到推广,带动全校各班的班级管理活动上一个新台阶。
(7)组织教师文体活动,密切教师之间合作与交流。
二、学生管理方面:
(1)利用升旗仪式和班会、校会等机会对学生进行教育。
(2)本学期从细节入手,重点抓学生的养成习惯。
A:抓路队。将目前的路队改成南北方向各两队,通过班主任强调上学放学的要求,由红领巾监督岗检查,政教处不定期抽查。各班均需按秩序依次排队,不得强行,挤行,以班级为单位打头排齐。
B:抓卫生的保持。通过教育让学生形成见到垃圾主动捡起来的良好习惯,不要只把目光局限在自己班的卫生区上,树立“以校为家”的意识,实现校园环境的根本改变。
C:培养良好的修养。通过开展丰富多彩的活动,对学生进行品行修养方面的渗透教育,培养学生文明有序、优雅和谐的行为方式,促进学校的文化建设。
D:重落实、重检查、重细节、重处罚。
三、加大对外宣传的力度,将我们的工作及时展现出来。
1、加强与外界媒体的交流与沟通,及时地将我校开展的各项活动展示出来,展现我校的风采。
2、加强与兄弟学校的联系,取长补短,共同前进。
3、积极参加省、市各级举办的文体活动,给我们的学生提供充分展现自我的平台,展示我校素质教育的成果。
管理实施细则 篇11
一、档案室是单位存放各类档案的保密重地,实行专人管理,非档案室人员,未经允许不得进入。
二、档案室应落实“三铁一器”措施,确保铁门、铁窗、铁柜的安全牢固,监视器的正常运行。
三、要有足够的合乎要求的档案装具,档案不得随意堆放。柜架摆放位置应与墙壁保持10厘米以上的.距离,每行柜架间距不小于60厘米(密集架除外)。
四、档案室应配备防火、防盗、防虫、防潮、防尘、防强光、防高温、防霉等设备,并相应地做好“八防”工作。
五、档案室内严禁吸烟和使用明火,严禁堆放易燃物品或与档案无关的物品,对电源、线路、开关插头等要定期检查,发现有火灾隐情应立即报告处理。
六、档案室内要做到现场整洁,档案柜排列科学,通道顺畅。
七、档案室要进行定期或不定期地安全检查,做到及时发现问题,及时报告,及时处理。
八、档案室接收档案要双方当面清点核对,及时登记、编目。日常管理应做到档案、帐薄、检索工具相符。借阅档案要严格办理借阅和注销手续。因利用、整理、复印等原因拆卷的档案,使用后应及时装订。
九、档案室应定期对各类档案进行清点,做好清点记录。档案人员工作变动或出现重大事故应随时清点,并办理交接手续或写出书面报告。
十、档案室在日常工作或检查中发现档案破损、褪色,应及时修复或复印,库藏档案因移交、作废、遗失等注销帐卡时,要写明原因,保存依据。
十一、对档案室要把好档案出入关,出门要关掉电源、关好窗户,放下窗帘,锁好铁柜、铁门,决不能掉以轻心。
十二、要做好档案室的安全保密预防工作,学习新知识、新技术,加强安全防范意识,强化安全管理。
管理实施细则 篇12
为维护和规范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管理,保障建设、施工单位及农民工合法权益,根据《xxx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备案管理办法》及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适用范围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在我市行政区域内承建各类建设工程所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以下简称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以下简称专业分包合同)和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以下简称劳务分包合同)。
二、合同文本
签订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应当使用xxx建设厅、xxx工商行政管理局制定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建设工程施工专业分包合同》及《建设工程施工劳务分包合同》示范本本。
三、合同签订和备案时间
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日内,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施工合同;不实行招标投标的工程,承发包双方应当在开工前订立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应当在专业工程开工前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应当在劳务作业开始前签订。
建设单位应当在施工合同签订后5个工作日内,将施工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专业分包和劳务分包工程发包人应当在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后7个工作日内,将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报送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备案的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和劳务分包合同作为确定双方当事人权力义务关系的最终依据。
经双方同意补充、变更、解除施工合同、专业分包合同、劳务分包合同的,应当按照本细则规定备案。
四、对合同签订内容的有关要求
(一)施工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建设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
2、合同价款应与中标价一致;
3、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部分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大中型建设工程,必须执行工程量清单计价;
4、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应符合《xxx建设工程造价计价管理办法》的规定:建设工程造价计价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或定额计价方式,一个工程项目不能同时使用两种计价方式,不得采取“一口价”或“平米造价”方式确定工程价款;
5、应明确预付工程款为工程造价的25%~30%,及明确的预付款抵扣方式;
6、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方式应明确根据每月确定的合格工程计量结果,应明确工程进度款为工程价款80%~90%。
7、应有明确的针对工程施工中发生变更时的工程价款的调整方法、索赔方式、时限要求和支付方式;
8、采用固定价格的,应明确包含的风险范围、风险系数(或风险金额)及风险范围以外合同价款的调整方法;
9、采用定额计价的,有关费率应明确约定并应符合有关规定,不得低于下限;
10、应明确工程竣工结算价款的支付方式、数额;应明确建设单位在接到竣工结算文件之日起50日内完成竣工结算工作,并按照施工合同的约定支付全部工程款项;
11、对于工期提前或延误应有明确的奖惩约定,应符合公平公正、对等原则;
12、实行履约担保的,应明确履约担保的数额,一般不低于工程造价的10%,政府投资工程应实行履约担保;
13、采用可调价格的,应明确约定各种可调因素及材料价差的调整方法;
1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并应明确约定调解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15、对工程质量保修期限应符合《建筑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规定: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为5年;供热与供冷系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为2年;应明确保证金的数额,一般为工程造价的5%;应明确保证金的返还时限,保修期限一般为六个月、十二个月或二十四个月;
16、安全有关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并明确以下事项:
⑴应明确约定安全生产费,并不得低于有关标准;
⑵应明确施工单位应将安全生产费用于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的采购和更新、安全施工措施的落实、安全生产条件的改善安全费用,不挪作他用;
⑶应明确施工单位根据不同施工阶段和周围环境及季节、气候的变化,在施工现场采取相应的安全施工措施;
⑷应明确安全生产费用确定后,建设单位应当按照施工合同拨款约定将安全生产费用单独划拨到施工单位的安全生产费用专项资金帐户;
17、应明确工程是否允许分包,如允许分包应在合同中明确分包的单位及所承揽的分包工程;
18、农民工工资支付条款应在补充条款中约定,在合同中应明确以下事项:
⑴实行农民工工资月结季清制度。建筑业企业应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使用全省统一的'劳动合同文本并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至少每月向劳动者支付一次工资,每季度末结清农民工剩余应得的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未结算、工程质量纠纷等理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农民工工资支付标准不得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
⑵实行农民工工资发放监督制度。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对所辖区域内建设工程的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劳务分包企业必须将工资直接发放到农民工本人。每月建筑业承包企业应将农民工本人签字的工资支付表上报至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资支付表应由建设单位、总承包企业审核确认后签章。
⑶实行先发工资后结算制度。建设单位在编制概算时应测算人工费所占比例,测算比例一般不低于工程价款的10%。支付工程进度款时,建设单位按比例暂扣相应的人工费,专款专用,待监督上月农民工工资已足额支付后拨付。在完成竣工结算审核后,经确认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后拨付其剩余工程款。
(二)专业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参照施工合同
(三)劳务分包合同签订内容应符合以下要求:
1、劳务分包施工单位应具有相应的资质;
2、应明确劳务报酬的结算、支付方式、数额、时限;
3、应明确违约责任的约定;
4、争议的解决方式,可先由有管辖权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也可选择仲裁或提起诉讼中的一种解决方式解决;
5、应明确质量缺陷的鉴定部门及解决方法;
6、农民工工资支付参照施工合同有关要求。
五、备案合同应提供的资料
(一)施工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招标投标的工程,中标通知书、招标文件、投标文件;
2、工程定额测定费已足额上缴;
3、不招标的工程,承包方的资质证书、营业执照,发包方的相应证件;
4、不招标的工程,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5、担保合同;
6、建设单位不同意分包的或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工程,施工单位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二)专业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建设单位同意分包的书面材料;
2、工程量清单和报价单或预算书。
3、合同双方资质证书、营业执照;
4、施工合同;
5、工程质量保修书;
6、专业分包施工单位不进行劳务分包的,应出示劳动合同并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等社会保险。
(三)劳务分包合同备案时,应提供以下资料:
1、双方的资质证书;
2、双方营业执照;
3、施工合同或专业分包合同。
六、招标文件中应明确的合同事项
(一)工程预付款的比例和拨付时间;
(二)工程进度款的拨付计划及计算方法;
(三)结算款的拨付时间和结算方式;
(四)索赔的程序;
(五)违约责任;
(六)质量保证金扣除比例与年限;
(七)履约担保;
以上条款应符合本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
七、受理与备案
1、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合同备案后,办结时限为5日;
2、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须在备案合同上加盖公章及骑缝章;
3、备案合同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存档保管3年;
4、对于已备案合同,合同当事人及有权部门可以查询,查询时应提交相应资料。其他情况不予受理;
5、建设、施工单位是否及时备案合同将记入信用档案。
八、监督管理
(一)对建设或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根据《xxx建筑市场管理条例》和《xxx建设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对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1、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在招投标与结算中不执行有关计价依据的;
2、建设单位不按有关规定支付预付工程款和工程进度款的;
3、建设单位未按时限完成竣工结算工作,且未按照施工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项的;
4、有建筑业总承包、专业承包企业直接雇用农民工,不签订劳动合同,或只签订劳动合同不办理养老、失业、医疗、工伤保险,或只与“包工头”签订劳动合同等违法分包行为的。
(二)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办理合同备案:
1、签订合同的主体不合法;
2、应当实行招投标的工程未招标的;
3、施工合同内容与招标文件内容相背离的;
4、提供的备案资料不全的;
5、不符合合同签订内容有关要求的;
6、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
管理实施细则 篇13
为规范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制定了《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下面是细则的详细内容。
《湖南省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条:为规范我省公民民族成份管理工作,根据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公安部《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结合湖南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户籍为湖南省的公民适用本实施细则。
第三条:本实施细则所称民族成份,是指在户口登记中填写的经国家正式确认的民族名称。
第四条:湖南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和湖南省公安厅负责指导、监管公民民族成份的登记及其他相关管理工作。
第五条: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和变更。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
第六条: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
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字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第七条:公民填报的民族成份,应当与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上的民族成份相一致。审核部门依据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上者应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原件确定填报人的民族成份。
第八条: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一)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二)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三)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第九条:公民变更民族成份,未满十八周岁的,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申请变更;年满十八周岁的,由本人申请变更。
第十条: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书面提交《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字;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字;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申请表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字。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
(二)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
(四)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五)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一条: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
(一)公民本人书面提交的《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
(二)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原件;
(三)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或社区服务中心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
(四)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二条: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由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公民户籍所在地公安部门办理。
第十三条: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按下列程序办理:
(一)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县级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填写《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并提交相关证明材料;
(二)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对申请表、证明材料进行初审,必要时应进行实地调查,并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复核审批。
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民族事务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
(三)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审批申请的十个工作日内对相关材料进行复核,出具《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反馈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并抄送县级公安部门;
(四)县级民族事务部门在收到《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后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并协调当地公安部门办理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五)户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凭民族成份变更登记本人居民户口簿(16周岁以上者同时提供居民身份证)和《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受理,审核后报县级公安机关核准,自受理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第十四条:全省统一使用《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申请表》、《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意见书》。
第十五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应建立民族成份变更定期备案制度。
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应每半年(上半年于7月5日前,下半年于次年1月10日前)将本辖区内民族成份变更审批情况向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备案一次。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每年将全省的民族成份变更统计数据向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备案一次。
市(州)民族事务部门统一填报《湖南省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审批情况备案表》。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按照国家民族事务委员会相关规定进行备案。
第十六条:各级民族事务部门和公安部门应加强公民民族成份信息化管理,定期交换公民民族成份登记、变更统计数据,建立协商联络和监督检查机制,认真做好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工作。
第十七条:公民对本人或者其未满十八周岁的子女的民族成份的确认、登记、变更决定有异议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第十八条:公民隐瞒真实情况,伪造、篡改、提供虚假证明材料,申请变更民族成份的,民族事务部门应当撤销审批意见,公安部门应当撤销变更登记,同时通报相关部门收回该公民依据虚假民族成份享受的相关权益;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民族事务部门、公安部门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其上级行政机关或者监察机关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一)对符合条件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的申请不予受理的;
(二)无正当理由未在规定期限内登记、审批、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三)违规审批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申请的;
(四)违规登记或者变更公民民族成份的。
第二十条:违规确认或变更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州)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
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予以更正,民族事务部门不再予以审核。
第二十一条: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及其后裔,或中国公民同外国人结婚所生子女的民族成份,按下列原则处理:
(一)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其民族成份如与我国现有某一民族成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可以申请填报为与我国相同或特征相近的某一民族,并在民族名称之后加注“入籍”二字,但须在入籍后两年内申请办理;没有相同民族的,本人是什么民族就填写什么民族,并在民族名称之后加注“入籍”二字,如“乌克兰(入籍)”;对无法确定民族的,填写国名简称,并加注“入籍”二字,如“美国(入籍)”;
(二)加入中国国籍的外国人自愿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持所在单位出具的证明,报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批准;
(三)父母一方为中国公民,或父母一方加入中国国籍后已申请填报为我国某一民族成份的,其具有中国国籍的子女应填报中国一方的民族成份;
(四)凡按本实施细则填报为我国某一少数民族成份的,按少数民族对待,享受相应的民族政策。
第二十二条:本实施细则由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省公安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此前有关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的文件、规定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依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管理实施细则 篇14
医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特点
1、设备运行具有连续性
医院不同于写字楼或住宅小区,医院的部分设备需要24小时不问断地运行,几乎无法利用停水、停电的方式进行设备维修。这给医院的物业管理工作带来了相当大的难度,无形之中增加了物业管理费用的支出。医院设备的维修养护必须做到科学合理,对于不能间断运行的设备必须保证备用设备的良好使用性,一旦出现故障,立即将备用设备投入使用。
2、保洁工作专业性强
医院每天都会有大量的医疗废弃物产生,这些废弃物携带有致病菌和有害物质,必须按照严格的规定进行分类处理和清运,从事医院保洁工作的人员必须执行严格的消毒、隔离和防护制度,防止出现交叉感染的情况。同时,保洁人员要具备一定的理疗常识,能够在工作中做好自身的防护。
医院作为病人治疗疾病、恢复健康的场所,需要有一个温馨、安静的环境,医院的保洁工作既要保证医院内的干净整洁,又要考虑医院环境的这种特殊要求。大面积作业时,应注意防止机器设备使用时产生很大的噪音和对场地环境的污染。
3、安全保卫工作具有特殊性
医院的特殊部位,如手术室、药房、化验室、太平间、库房、财务室等地方,应采取严密的警戒措施,重点加以防范,并建立处理突发事件的应急方案,一旦遇到突发事件,要能够确保病人的安全,同时要注意保护好医疗档案及各种试剂等。
在医院的物业管理工作中,还要特别注意人身健康安全的保护,楼道、病房等各类场所要经常开窗通风,以降低细菌的密度,医院的分区标记应醒目,医院的放射性工作室应做好防护测试,并配以警示装置。
医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管理原则
(一)坚持党和国家对卫生事业的定位及方向
(二)坚持国家对物业管理的标准、法规和质量认证
(三)坚持以病人为中心,以医疗为中心
(四)坚持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坚持以人为本,人性化的理念,视服务质量为生命
(六)坚持讲究经济效益,严格核算和财务管理
(七)坚持先进、科学、经济、合理原则
(八)坚持节能、减排、绿色、环保、安全原则
医院物业管理实施细则:医院物业管理的要求
(一)抓服务质量关键控制点,促进保安部高效运作
由于医院楼宇多、管理范围大,因此要推出行之有效的治安管理和服务措施。首先将整个管理区划分为大门岗、门诊楼、住院楼、综合楼、住宅楼、停车场六大控制点。每一个控制点都有明确的工作职责和服务质量标准。如门诊楼的保安员不仅要做好治安值勤工作,与大门岗保安员一起接应救护车、帮助病人,还要完成维持就诊秩序、导诊、咨询、空调与灯光控制等工作。停车场保安员要完成车辆监控、引导车位和收费等多项任务,并与大门岗保安员共同完成车辆疏导工作。对每项服务都制订相应的质量标准,如空调与灯光控制,需要何时开几盏灯都有明确规定,并进行监督检查,落实到位。
采取群防群治的治安管理措施。医院属于开放式场所,人员流动量大,相对于一般住宅而言,治安管理难度大,一方面要狠抓内部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另一方面要发挥广大医务人员和病人的作用,认真培训和提高医务人员的自我防范意识,让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共同努力搞好治安管理工作。发现可疑人员立即通知保安员,使治安管理防患于未然。
(二)彻底转变服务观念,提供主动式维修服务
现代物业管理要求用新的管理思想、管理手段管好物业,为业主和使用人提供优质、高效、便捷的服务。机电维修部在管理中心的领导下,严格按照ISO9002质量保证体系规范运作,着装、文明语言、维修质量、工作记录都做到一丝不苟。维修人员要改变“接听电话再行动”的被动服务习惯,变成不定期主动上门服务,及时与科诊室、住(用)户和病人沟通,搜集机电维修信息,发现问题及时处理,从而形成主动维修服务的面貌。
供水、供电、电梯、空调、消防及洗衣机等设备是医院的重点设备,不能出半点差错。为保证设备正常运作,必须将重点设备保养工作责任到人,并制订各项设备保养计划、标准和监督检查制度,制订停水、停电应急处理程序,以保证医院后勤工作的'顺利进行。
(三)实施劳动定额管理,提高清洁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
量化管理是实施质量体系标准的基础,劳动定额管理是量化管理的重要内容。物业管理中心应确保每一位清洁员都能按照服务标准,在规定时间内满负荷工作。对每一张台、每一张床、每一个病房都设定明确的清洁时间标准,根据各清洁区总劳动量确定清洁员名额,合理调配人员。
(四)实行严格的考核制度,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
对每位员工的工作表现及其绩效给予公正而及时的评核,有助于提高工作积极性、挖掘潜力,从而不断提高管理成效。物业管理中心应依据ISO9002标准建立质量体系实施日检、周检、月检的考评制度,还要针对各部门实际运作状况制订详细的奖罚细则及岗位工作质量标准。采用量化考核,用数字说明,用分数表达,以体现考核的准确性。考核结果作为月底发放工资、评选月份优秀员工的依据,也是员工升降级的主要依据。通过采取严格的考核制度,激励员工认真完成自己的职责,保证物业管理的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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