乡镇小学校服的管理方法

时间:2023-11-06 18:24:56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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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小学校服的管理方法(通用8篇)

  为确保事情或工作高质量高水平开展,通常需要预先制定一份完整的方案,方案是计划中内容最为复杂的一种。那么优秀的方案是什么样的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乡镇小学校服的管理方法(通用8篇),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乡镇小学校服的管理方法(通用8篇)

  乡镇小学校服的管理方法1

  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三门县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确保全县中小学校服质量,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健康成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等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中小学(幼儿园)(包括公办和民办学校)、职业中专的校服管理工作。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加强对校服的选用、采购、质量等进行监督,学校设立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校服选用、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各个环节。

  第三条校服设计应考虑县域内气候环境、学生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等因素;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听取学生、家长、社会各方意见;应注重校服面料、功能、款式,倡导专业设计人员和学生共同参与校服设计。校服设计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四条校服采购可由学校采取自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方式。校服采购招标时,学校或第三方机构要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五条校服采购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学校要严把校服质量关,选择质量保障体系健全、产品质量合格稳定、社会信誉好的生产企业作为校服生产企业。校服生产企业应严格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地方标准以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等国家标准。学校采购时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严禁低于标准采购校服的行为。

  第六条校服采购应全程进行公示,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学校应将采购的各个环节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七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学校结合实际,随机性抽取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八条学校校务监督委员会和家长委员会共同参与对校服进行验收。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如校服出现质量问题,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进行交涉,并依照采购合同约定,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同时向主管的县教育局、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报告。校服验收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

  第九条校服费用由校服生产企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受捐助人、捐助数量等)建立台账进行登记,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条校服采购合同签订的合同文本由县教育局制订,供学校和校服生产企业使用。合同文本一式五份,采购合同需经校务监督委员会及家长委员会鉴证、签字方能生效,并送三门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留存档备案。

  第十一条各学校、学生家长如发现校服质量问题应及时通过12345投诉举报热线或直接向三门县教育局政府采购办公室反映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对于反映查实确实存在严重质量问题、售后服务问题及严重违约情况的校服生产、销售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学校和社会公布,要求学校不得向列入“黑名单”企业采购校服。对于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造成严重影响的,交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进行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原三教计〔20xx〕69号文件作废。

  乡镇小学校服的管理方法2

  校服是一个学校学生管理与学生精神风貌的体现,学生统一着装,对培养团队精神、平等意识、抵制相互攀比、奇装异服的不良习惯、规范行为举止、增强自我约束力、提升自信心和朝气蓬勃的'精神状态,都有积极作用,为使校服穿着规范化,日常化,学校特制定如下管理规定:

  一、着装要求:

  1、星期一至星期五,学生在学校期间上必须穿着校服。

  2、集体活动,学生必须穿着统一校服。组织者要严格管理,禁止不穿校服者参加活动。

  3、穿着校服要整洁,干净。

  4、因特殊原因不便穿校服者,须向班主任递交有家长签署意见的申请书,经批准后方可不穿,同时须报请教育处登记备案。

  二、爱护要求:

  1、学生要爱惜校服,养成良好的穿着、保护、洗涤、存放习惯。

  2、不得在校服上吊挂饰物,不得在校服上写字或涂画。

  3、校服损毁或丢失,应马上上报财务处要求补办;若要更换尺码,于第一学期初经学生上报后由总务处向厂家购买。

  三、管理监督:

  1、班主任具体管理本班学生穿着校服,负责校服的发放和穿着管理。教育处负责学生穿着校服的检查、教育工作。

  2、管理程序:对未经批准而不穿校服的学生,按违反校纪校规处理。

  3、教育处对班主任工作进行监督。在不定期的检查中,发现学生无故不穿校服较多,则追究班主任责任,按《合兴中学班主任管理办法(试行)》处理。

  四、检查考评:

  1、学生穿着校服情况列入班主任班级“仪容服饰”项目。

  2、重点检查升旗、课间操等集体活动。

  3、对管理完善的班级给于公开表扬和适当的奖励。

  乡镇小学校服的管理方法3

  第一条为规范本市中小学校服管理工作, 确保中小学校服的品质, 保障广大中小学学生的健康成长,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 和《教育部、 工商总局、 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 3 号) 等规定, 结合本市实际, 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广州市各市属、 区属中小学校(包括普通公办、 民办中小学、 中职学校及技工院校) 的校服管理工作。

  第三条市、 区的教育、 人社、 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管辖范围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 监督及管理。

  教育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定期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 及相关检验检测机构通报校服供货企业名单以及在校服采购过程中发生的质量问题。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 销售环节校服质量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教育、 人社、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每年定期开展校服质量联合专项检查, 督促校服生产企业、 销售企业、 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四条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对校服的选用、 采购、 质量等进行管理和监督。学校设立校务监督委员会的, 校务监督委员会应加强对校服选用、 采购、 质量等的监督。

  第五条校服管理应体现规范性、 科学性、 公开性以及专业性。

  第六条学校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 并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后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选用校服的学校应建立以学校、 家长委员会为主体, 学生代表、 家长代表、 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并就校服选用、 采购及售后服务等制定具体细则。

  第七条本市校服设计应考虑本地气候、 青少年身体特点、学校各类活动的需要等因素, 注重校服面料、 功能、 款式,引导专业设计人员或学生参与校服设计。

  第八条校服设计应逐步健全推荐评议制度, 听取学生、家长、 社会各方意见, 搭建和营造专业引领、 多方参与、 机制灵活、 鼓励创新的平台和氛围, 整体提升本市中小学生校服着装水平。

  第九条校服款式一经选定应保持相对稳定, 以减少家长支出。

  第十条学校采购校服可采取自 行采购或委托第三方机构代为集中采购的形式。 校服招标采购时, 学校或第三方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 等相关法律法规开展招投标的具体工作。

  第十一条采购单位在确定校服生产企业之前, 应对有意向参与校服生产企业的生产能力、 质量保障能力、 售后服务水平、 社会信誉度作必要的调查、 核实和比较, 并选用质量保障体系健全、 质优价廉、 售后服务完善、 社会信誉好的. 服装生产企业。

  第十二条采购单位应全程公示校服采购工作, 包括向学生和家长公示通过招投标等公开方式选定的校服生产企业、校服质量标准、 采购流程、 采购价格等情况, 主动接受社会监督。采购单位应将采购各环节的相应材料全部存档备查。

  第十三条采购单位在采购校服时, 应在招标文件或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质量技术标准。 校服生产企业应当按照国家规定及合同约定的标准组织生产, 保障校服安全与质量。

  第十四条校服实施双送检制度, 即校服生产企业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 辅料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 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学校、 主管的教育部门或其指派的专门机构应结合实际, 将一定数量的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 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 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五条学校应对校服进行认真验收, 查看校服是否具有完整的产品标识、 是否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 并建立质量验收台帐, 及时记录校服验收情况。 校服检验合格后方可发放给学生使用。采购的`校服如出现质量问题, 学校应立即与校服生产企业交涉, 并按照采购合同约定, 要求校服生产企业办理退赔事宜, 同时还应向主管的教育、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校服采购合同 格式文本由市教育部门 会同 市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制订, 供采购单位和校服生产企业参考使用。 教育部门应加强校服采购工作的事中事后监管。

  第十七条学生校服费由校服生产企业按规定直接向学生收取或由学校代为收取。

  第十八条鼓励企业、 事业单位、 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向家庭贫困学生、 革命烈士子女、 孤儿、 残疾学生等捐助校服。 捐助人向学校捐助的, 学校应对捐助情况(包括捐助人、 受捐助人、 捐助数量等) 建立台账进行登记, 并告知捐助人。

  第十九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将依法查处校服生产、 销售企业的行政处罚信息向社会进行公示。 相关部门应畅通学校、 群众反映校服问题的渠道, 鼓励学校、 群众通过投诉举报热线等方式及时反映有关情况。

  第二十条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查处生产、 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

  第二十一条学校、 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 未履行职责、 存在违反程序、 收取回扣、 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 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 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有效期五年。

  乡镇小学校服的管理方法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确保校服工作有序推进,保障广大学生、家长的合法权益,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精神,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梧州辖区内全日制中小学在校生(下同)。

  第三条 中小学生校服是指全日制中小学校学生在校期间或其他规定时间和场所统一穿着的学生服装,体现中小学生的标识性身份。

  第四条 校服安全与质量应符合GB18401《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31701《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888《中小学生校服》、GB/T28468《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等国家标准,有条件的地方可适当提高相关指标要求。

  第五条 梧州市各县(市、区)的教育、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对各中小学的校服管理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及管理。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对校服采购工作进行指导和监督。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生产、销售环节校服质量和价格监管,及时公布校服质量监督检查结果。

  第六条 各学校负责本校校服管理工作的组织及实施。

  第二章 款式管理

  第七条 校服款式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简洁明快,突出育人功能,贴近地域文化特点,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并适度扣合传承民族文化需求。

  第八条 校服款式一经选用要保持相对稳定,校服款式原则上每 5 年选定一次,减少家长重复支出和资源浪费。

  第九条 各县(市、区)、各学校可结合本地经济、气候等情况推行冬季防寒服。

  第三章 选用规则

  第十条 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

  第十一条 选用校服的学校要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社会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用组织,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

  第十二条 学校校服选用时应当遵守以下要求:

  (一)制定校服选用工作方案。

  (二)校服选用统一从全市确定的款式中选取。

  (三)校服选用组织应在确定校服选用前召开校服选用工作会议并形成《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明确是否选用校服、选用校服款式及价格。

  (四)校服选用意见、款式、价格需向学生和家长公示,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四章 规范采购

  第十三条 校服采购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 87 号)等有关法规执行。

  第十四条 校服采购坚持自愿购买原则,遵从学生、家长意见,不得强迫或变相强迫学生、家长购买。可采取如下两种方式进行:一是以学校为单位组织统一采购,向学生家长发放校服(自愿)订购卡、校服征订过程中学校不得参与校服收费,可为学生(家长)提供必要的协助。二是学生自行购买校服,允许学生按照所在学校校服款式、颜色,自行选购校服。

  第十五条 校服规格型号与采购单不符、有质量问题、使用不符合要求的材料等,校服生产企业应在与采购单位承诺约定的'时间内免费更换校服。

  第五章 质量管理

  第十六条 校服生产企业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相关标准要求组织生产,积极配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校服质量和生产过程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制度。各采购单位购买的校服,要具备齐全的成衣合格标识,并有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本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

  第十八条 鼓励实行“双送检”制度。在供货企业送检的基础上,采购单位可结合实际,将一定数量校服送法定检验机构检验。检验费由送检单位自行承担,不得向家长收取。

  第十九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每年定期函询同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了解、查询校服生产企业每年是否有质量不合格的行为,对校服质量监督管理启动问责机制。

  第二十条 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要依法查处生产不合格校服的生产企业和在市场上销售不合格校服的销售门店,建立校服生产企业“黑名单”制度,对出现严重质量问题的校服生产企业列入“黑名单”并向社会公布,同时抄送教育部门。教育部门要及时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反映有关校服质量问题的线索。

  第六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 校服实行“双备一查”监管机制。“双备”即学校在形成选用意见后,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意见书》(附件1)向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做流程报备,在完成校服验收工作后一个月内,将《梧州市中小学校服选用管理备案表》(附件2)、本批次校服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发票的复印件上报主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一查”即主管教育行政部门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每年对产品质量、售后服务等相关工作开展监督抽查及专项检查,督促校服生产企业、校服售后服务店、学校共同做好校服供应和管理工作。

  第二十二条 主管教育行政部门要充分发挥信息平台作用,公布投诉举报热线,畅通学校、群众反映问题的渠道,更好地服务学生和学校,防范廉政风险。

  第二十三条 各校要将校服采购工作列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对存在未履行职责、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各类违规违纪行为的人员,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七章 保障机制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结合实际加大校服发展保障力度,逐步使更多学生能够穿着校服。

  第二十五条 对家庭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要采取多种措施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等社会力量,公益捐助学校或学生校服。

  第二十六条 有条件的地区,可由地方政府向中小学生无偿配发校服,并优先配发给农村地区中小学生。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选用和采购校服各环节相应文件材料,学校应全部存档备查。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施。

  乡镇小学校服的管理方法5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中小学生校服管理,确保校服安全和品质,充分发挥校服的育人和审美功能,根据教育部 原工商总局 原质检总局 原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工作的意见》(教基一〔20xx〕3号)的要求,提出如下管理办法。

  一、提高思想认识

  校服是校园文化的重要元素,是学校形象的重要展示,是加强美育、德育工作的重要载体。近年来,随着经济社会发展,学生统一穿着校服上学已成为趋势,各地各校校服管理工作也不断规范、管理水平不断提高。但个别地方或学校仍存在思想认识不到位、职责分工不明确、选用采购程序不规范等现象。为了让学生穿上“安全、优质、美观、舒适、宜价”的校服,各地各校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切实加强和规范中小学生校服管理,努力构建规范有序的校服选用程序,建立健全校服监督惩处机制,着力解决校服选用采购过程中出现的变相强制购买、价格偏高、款式品类过多、变动频繁、程序不规范、管理缺位等问题。

  二、严格质量标准

  校服标准严格执行《中小学学生装(校服)》(T/JYHQ0009-20xx)标准;安全类别必须符合《国家纺织产品基本安全技术规范》(GB/T18401-20xx)、《婴幼儿及儿童纺织产品安全技术规范》(GB/T31701-20xx)要求;配置可警示性标志的还应符合《中小学生交通安全反光校服》(GB/T28468-20xx)要求。

  各地各校可结合实际适当提高指标要求。

  三、规范校服选用

  中小学生校服选购周期原则上不低于三年,毕业年级原则上不统一购买校服。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根据“适用、实用、够用”原则,确定校服各学段在校期间校服种类、套(件)总数。

  学校成立校长任组长,相关处室、教师代表、家长和学生代表等担任成员(其中家长和学生代表不少于三分之二)的校服管理工作小组,负责校服选用、采购、监督等工作。学校要确定专人负责校服管理工作。学校是否启动校服选购工作,应结合实际深入论证,并与学生家长充分沟通,广泛征求意见,同意选购校服的学生家长人数达到总数的.五分之四及以上的学校才能统一选购。坚持自愿原则,学生不愿意购买校服的,可向学校提出申请,学校应予以同意。

  学校在校服选购前后均应及时向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案,各环节相关资料全部留档备查,鼓励通过信息化方式进行归档管理,留存时间不少于3年。

  四、规范采购行为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87号)等有关法规,按照统一招标采购、统一质量标准、统一校服价格、统一服务规范的原则,面向质量保障体系健全、售后服务完善、社会信誉好、创新能力强的校服生产企业公开招标采购。市属学校校服采购管理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列入金安区、裕安区管理。

  学校校服款式由各校校服管理工作小组选定。校服供应商应提供体现地域文化特色、符合时代精神特征、展现青少年形象的不同季节的多款式校服,供学校校服管理工作小组遴选。有条件的地区、学校可邀请供应商进行校服展示或通过微信群、QQ群等新媒体渠道展示校服款式,师生、学生家长参与评议、遴选。鼓励学校根据自身特色组织师生员工自行设计校服款式。校服款式一经确定应保持相对稳定,以减少家长重复支出。

  校服采购合同文本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会同市场监管部门制订,供选用学校参考使用。学校校服采购合同签订后应提交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备查。校服采购合同还应包含质量检测报告和调换、修补、退货、增购等售后服务约定;增购校服的价格不得高于合同价。

  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应及时公示校服采购工作,包括中标校服供应商、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流程、采购价格等情况,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五、严格验收检测

  校服验收实行“明标识”制度。供应商提供的校服标识应当符合《消费品使用说明 第4部分 纺织品和服装使用说明》(GB 5296.4-20xx) 标准规定,并由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当批次成衣质量检验合格报告。学校应对校服认真进行履约验收,核实供货产品与采购合同约定的技术标准和所使用的面辅料等是否完全一致,查看校服质量检测报告和质量标识。建立健全验收台账和留样封存制度,每批次产品由学校随机抽取不少于2套/件留样封存。

  校服检测落实“双送检”制度。首检由校服商将其自行采购的校服布料、辅料、配饰等原材料及出厂前的校服成品主动送检,并取得法定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合格报告,作为投标前置条件;二检由学校随机抽取检测所需数量校服,由县区教育行政部门组织学校送检,相关检测费用由供应商在投标方案中列支,不得向学校家长另外收取。

  六、落实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中小学生校服涉及环节多,各县区应建立教育部门牵头,市场监管等部门密切协作的工作机制,明确校服管理工作分管领导、责任部门和具体负责人,加强组织协调,认真研究和解决校服管理中的新情况和新问题,着力提升校服管理工作水平和校服品质。

  (二)严格监督检查。各县区应结合实际制定校服管理工作实施细则,加强校服监督管理;每年定期由教育部门联合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开展校服质量“双随机”检查,检查结果及时向社会公示。对反映有质量问题的校服依法开展督查检查,发现问题依法依规处理。市教体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适时开展校服工作专项督查检查。

  (三)严格收费管理。学校校服收费按照教育部(教基一〔20xx〕3号)和省教育厅(皖教秘基〔20xx〕68号)文件规定执行,校服费用应据实收取,不得加收其他任何费用,不得计入学校收费或截留、挪用。校服费用收支情况及时向学生、家长公开公示。

  (四)加大关爱力度。鼓励校服供应商按选购校服学生人数的3%以上比例,对贫困学生、低保家庭子女、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家庭困难学生无偿提供校服,减轻其家庭经济负担。鼓励有关爱心企业、社会组织和个人向学校捐赠校服。

  (五)严肃责任追究。各地各校要将校服招投标工作纳入廉政风险防控重点,及时排查主要廉政风险点,细化预警防控措施。在为学生服务、代办有关事项过程中,不得获取任何经济利益。从严查处在校服采购中存在的违反程序、弄虚作假、收取回扣等违法违规行为的人员,情节严重的,给予党纪政纪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本实施意见适用于我市公、民办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校服及幼儿园园服的采购管理。由市教体局会同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如遇国家、省政策调整,按调整政策执行。

  乡镇小学校服的管理方法6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中小学校服收费管理,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江苏省物价局、教育厅《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教育部关于规范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苏价费

  [20xx]336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中小学校(含小学、初中、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校服收费坚持自愿和非营利原则。不得强制学生统一征订,严格执行以收抵支规定,控制校服价格水平及校服数量,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四条 校服费作为学校代收费,由各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审核具体价格,并实行《收费许可证》管理,学校应根据管辖权限到政府价格主管部门领取《收费许可证》。

  第五条 各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地区校服集中统一管理工作,征订工作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具体实施。

  第六条 中小学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小学生每三年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分别在一、四年级征订;初中生、高中生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在新入学年级征订。

  第七条 校服收费标准实行最高限价。市物价、教育

  部门根据市场情况,定期调整和公示市区最高限价水平。各辖市物价、教育部门可结合当地实际,在不高于市区价格基础上,制定本地区最高限价。

  第八条 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技术质量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

  第九条 校服应选择具有一定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的售后服务、市场占有率和信誉度较高的生产企业制作,具体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通过招投标方式确定校服生产准入企业。

  第十条 校服采购实行公开招投标制度,由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指定的职能部门集中招投标,招投标的`最终结果不得突破最高限价。

  第十一条 各地要严格规范校服招投标行为,按照招投标的法定程序和要求开展招投标活动,物价和教育主管部门要加强招投标的指导和监督工作。

  第十二条 校服具体价格由各地价格主管部门根据招投标结果确定,严禁学校未经审核实施收费。

  第十三条 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校园文化,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征订套数确需增加的,但必须征得80%以上学生家长认可,经教育部门、物价部门同意后,经过招投标程序,方可实施。各地要严格控制本地区个性化校服学校数量。

  第十四条 校服费实行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费用减免政策,减免比例掌握在征订总量的1%—3%,学校应将减免学生

  名单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五条 农村中小学校服不作要求。需制作的,由各地物价、教育部门从严掌握,严格控制制作校服的学校比例。

  第十六条 各级物价、教育部门以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接受社会监督,充分发挥家长委员会的作用,不断改进和完善校服收费管理。学校在征订校服前,应当公示校服式样、面料等内容,征求学生家长意见。

  第十七条 学校应切实加强校服收费管理,规范校服收费行为,禁止下列行为:

  (1) 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2) 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或增加征订套数;

  (3) 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4) 在校服费中违规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家回扣、捐赠等;

  (5) 招投标收取任何费用。

  第十八条 对不执行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政府价格、教育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经济和行政处罚。

  第十九条 本暂行办法由市物价局、教育局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暂行办法自20xx年秋学期起执行。执行期间,国家或省有新规定,从其规定。

  乡镇小学校服的管理方法7

  一、总 则

  第一条根据教育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国家标准委《关于进一步加强中小学学生校服管理工作意见》(教基一〔20xx〕3号)及邵阳市物价局、邵阳市教育局《关于贯彻〈湖南省中小学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实施意见》(邵价费〔20xx〕91号)等文件精神,为贯彻落实《邵阳市中小学校服管理暂行办法》(邵教发[20xx] 4 号),规范我县中小学校校服市场秩序,保障校服质量,切实维护学生合法权益,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暂行办法适用于我县县城义务教育学校和普通高中学校及中等职业学校。

  县城义务教育学校是指没有享受乡镇工作补助的初中和小学,具体为:城区一中、城区二中、城区三中、城区四中、城区一完小、城区二完小、城区三完小、城区四完小、城区五完小、两市塘城南小学、宋家塘关协小学、宋家塘杏园小学、大禾塘昭阳小学及以后新建的符合上述条件的城区中小学校。农村义务教育中小学校不得组织学生购买校服。

  二、校服订制

  第三条中小学校校服订制与购买,必须坚持学生和家长自愿原则,不得强制学生及家长购买。对于自愿购买校服的学生和家长,必须由学生和家长在自愿认购单上签字确认。

  第四条中小学校服款式、面料的选择,必须由学校校服评选委员会在相关职能部门监督下决定。校服款式可通过投标企业报送、学校和家长共同设计、向社会公开征集等多种形式进行广泛选择,符合青少年生理、心理特点,体现中小学生的精神风貌,有自己的风格、个性,并由评选委员会最终确定。

  校服评选委员会由学校管理层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三方组成,其中学校管理层代表约占20%,教师代表约占30%,学生和家长代表50%。评选结束后,校服评选委员会应将评选结果(面料、款式)在校园进行公示,充分听取学生和家长意见,公示期为15天。

  第五条校服分为春秋装和夏装两种。每个学生的校服订制数量要严格控制(春秋装和夏装各二套),订制对象为小学一年级新生、三年级、五年级学生,初中一年级新生,高中一年级新生。

  第六条对少数学校为体现本校校园文化特色,在校期间要求统一着装,且征得90%以上学生和家长认可的基础上,经教育、发改主管部门核准,可多订制春秋装和夏装各一套。 其他还需补购校服的,只能由家长向厂家购买。

  第七条对家庭经济特别困难的学生,免收校服订购费。订购校服的经费由财政减免、社会资助等多种办法解决。各学校应将减免学生名单进行公示,并报县教育局勤管站审核。

  三、校服质量

  第八条校服质量应当符合国家质量技术规范、环保和安全有关标准及要求,达到GB/T 31888-20xx中小学生校服国家标准,确保学生穿着安全、舒适、环保。校服的甲醛含量、PH值、纤维成分含量、起球、耐洗色牢度等具体指标要达到验收标准。

  第九条校服生产厂家应当具有一定的生产规模、专业技术、设计能力、良好售后服务。由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对不具备服装生产资质和产品质量不达标的投标企业实行一票否决,该类企业不得参与校服生产。

  校服生产厂家每学期应到1500人以上的中学、1000人以上的小学进行至少一次的`售后服务。

  第十条严格执行送检报验制度,每批次校服在交货前,由校服生产厂商或学校向具有法定检验资质的质检机构申请质量检验,产品检验合格学校方可验收。

  四、校服收费

  第十一条校服收费属于学校代收费项目,坚持无偿代购原则,学校和老师不得利用职权便利从中索取回扣或擅自提价牟利。校服质量检测费用由供货企业承担。中标价格确定后,中标企业不得向招标单位额外加收任何费用。

  第十二条学校在订制校服时应充分考虑实际需要和学生及家长的经济承受能力,严格按规定数量订购,切实减轻学生负担。

  第十三条各学校在购买校服前必须向县教育局和县发改局提出申请,填写《邵东县中小学校服费收费标准审核表》,依照程序核准,在学生确认校服实际购买数额后,由县发改局下达校服收费批复文件,学校方可实施收费,不得在入学时捆绑强制收费。

  第十四条校服的价格以县发改局核定为准。

  五、校服准入

  第十五条我县校服供货厂家资格采用准入制。成立由教育、发改、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财政等部门组成的招标领导小组,由政府采购招标确定3-5家企业,进入我县为各学校提供校服服务。资格准入年限原则上为二年,根据情况可以适当延期。

  校服生产厂商在参与投标前,应向教育主管部门提供工商营业执照副本、税务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以及经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校服生产资质证书原件进行验证。资质不齐的校服生产厂商不得参与投标,企业如有弄虚做假将承担所有损失及法律责任。资质审查合格的投标企业达到4-6家以上方可实施招标。

  准入企业投标确定后,应报县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局审核或备案,中标厂商不得转包给其他厂商制作学生校服,要严格按服务协议要求配送学生校服,要按规定的中标价格销售学生校服。

  第十六条学校成立由学校领导代表、教师代表、学生和家长代表三方组成的校服评选委员会,根据校服面料、款式等方面的要求,投票确定在准入的企业中选一家采购校服,并全程从服装设计、原材料采购、校服安全等关键环节进行监督。

  任何学校不得在未取得我县准入资格的校服生产厂家中采购校服。

  六、校服监管

  第十七条为了进一步做好廉政风险防控,更好地服务学生,鼓励各采购单位利用互联网平台等信息技术手段采购校服。在平台上将中标企业和校服质量标准、采购标准、采购数量等信息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发改、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及学校要主动听取社会意见,不断完善和解决校服管理工作中存在的问题。

  第十八条校服费属学校代收费项目,应纳入学校财务核算,按财务收支规定办理。禁止下列行为:

  (一)未经批准擅自收取校服费;

  (二)擅自提高规定标准收取校服费;

  (三)违反自愿原则,强制征订校服;

  (四)在非征订年级征订校服,扩大征订范围;

  (五)在校服中列支教师劳务费,收受生产厂商回扣、捐赠等;

  (六)其它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行为。

  第十九条校服采购过程中各环节的相关资料应齐全,存档备查。

  第二十条各采购学校对本单位校服采购负直接责任。对不按程序规定擅自采购校服的单位,将严肃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一条教育、发改、财政、监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职能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新闻媒体要利用舆论监督,加强对校服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违反本暂行办法的行为,教育、发改、财政、监察、食品药品工商质量监督管理等行政主管部门将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或处理。

  第二十二条本暂行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乡镇小学校服的管理方法8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中小学生校服管理有关文件精神,依法加强各级各类学校校服管理,不断提升我市校服管理工作水平和校服总体品质,确保学生健康成长,现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明确职责,加强管理

  (一)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要严格执行国家、省、市关于校服选购相关法律法规要求,严格监管辖区学校的校服选购工作,实行校服采购备案制,监督学校落实好校方责任及质量监管。

  (二)各级学校要严格执行校服采购规定,采购各环节相应材料要全部存档备查,同时要将采购公告(含招标文件)、合同、评标结果及验收报告等资料向当地教育行政部门备案。要积极配合市场监管部门组织的中小学生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工作。

  (三)各级市场监管部门要严格依法进行校服生产企业登记注册,确保主体资格合法有效;加强市场监管,适时开展校服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将监督抽查结果向社会公告,并通报同级教育行政部门。

  (四)各校服供应商必须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及校服标准,遵守合同约定为学生提供质量合格的校服,并认真做好售后服务工作。

  二、严格校服选购范围

  (一)除小学六年级、初中三年级、高中三年级不得统一采购校服外,其余年级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可以统一采购校服。校服使用年限原则上不低于2年。

  (二)严控校服采购品种、档次和套数,不能一次性购买多套校服,原则上春秋季、夏季、冬季每生选购校服不超过2套(实际需求根据家长委员会意见确定)。

  (三)严格校服成本核算,合理定价,做到质优物美,严禁采购价格虚高的所谓高档校服,增加学生优越感和家长经济负担,同时也严禁采购低价低质的校服。严格执行服务性收费和代收费管理规定,中标供应商收取货款时应向学校出具增值税发票,严禁违规收取和挪用校服费。

  (四)鼓励中标供应商按学校着装人数的2%以上比例,对建档立卡贫困学生、革命烈士子女、孤儿、残疾儿童等无偿提供校服。符合条件的学生填写提交相关证明材料,学校负责材料审核,存档备查。

  三、明确校服选购主体

  (一)学校是校服选用的组织者,家长委员会是校服选用的主体。学校应在深入论证和与家长委员会充分沟通的基础上确定是否选用校服。凡自愿统一着装的,须由学生(或家长)提交签字委托并由学校存档。

  (二)建立以学校和家长委员会为主体,学生代表、家长代表、教师代表等多方参与的校服选购小组及评委,负责具体选用、采购工作。选购小组及评委5-7人为宜(着装人数1000人以下5人,1000人以上7人)。

  四、确定并严格执行校服标准

  (一)校服是学校校园文化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应牵头采取公开征集方案、组织专业人员设计等方式,确定本校校服的款式、颜色、面料材质(主料和辅料)、制作工艺、配件及LOGO等,结合国家、行业等相关标准明确本校校服标准。校服式样设计要遵循学生成长规律,充分考虑学生活动需要,展示青少年的风貌,突出育人功能,呈现学校文化特色;校服使用的面料、辅料及各种原材料应当是市场常见、大部分生产商可以公平获得的原料;提倡校服设置安全反光标识。

  (二)校服采购标准在征求家长委员会、学生代表、教师代表等相关人员意见后,在学校网站等媒体上公示,并上报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三)校服标准一经备案宜保持相对长期稳定,作为学校校园文化建设传承。严禁学校更换校长就更改校服标准的行为。

  (四)为突出规模优势,降低校服成本,提升商家服务质量,各县区教育部门要统筹协调500人以下农村小规模学校分片制定校服标准,联合选择供应商。

  五、严格校服选购评比条件

  (一)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参加竞标的企业必须是具有校服生产销售合法资质的校服生产企业(不接受中间商)。

  (二)为保证质量,在充分市场调查的前提下,确定校服价格范围,适当降低价格在评分中的影响因素,避免厂家低价降质。

  (三)依法保障享有法定优先权的企业权利;积极贯彻落实《广元市支持工业经济稳增长促转型十五条措施》,支持“广元造”产品,在促进地方经济的同时,有利于生产环节质量监控及售后责任追究;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深入开展消费扶贫助力打赢脱贫攻坚战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xx〕129号)要求,优先采购扶贫产品。

  (四)质量及服务合同履行良好的在供企业,在采购中同等条件下优先。

  六、严格校服选购评比程序

  (一)校服采购实行审查备案制。受家长委员会委托,学校组织人员制定采购方案,经家长委员会同意后报同级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备案,采购方案中要明确本次采购的具体执行方式和具体执行程序,校服监管科(股)室及分管领导审签后实施。市直属学校的`采购方案须在市教育局官网发布公示,县区学校的采购方案在当地政府指定网站发布公示,公示期不低于5个工作日。

  (二)校服生产企业根据招标公告和相关要求报名,学校实行资格预审制度,资格预审合格的供应商严格按照学校校服标准及招标文件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制作投标样品。校服样品不得出现供应商及品牌名称。

  (三)评标时,报名企业提供与比选公告要求数量一致的样品及投标文件以供评审。校服样品以编号的方式现场公开陈列,评标小组对照评比标准现场对样品进行打分;评标小组对资格审查中通过的投标资料内容,对照评比标准现场进行打分。

  (四)样品和投标文件合计分值经现场审查无异议后,公示得分名次并封存样品。取前三名作为备选供应商,第一名无法正常履行合同时,依次顺延。

  (五)评比结果在市教育局官网或当地政府指定网站上公示5个工作日,无异议后由家长委员会委托学校与中标供应商签订合同。

  七、严格校服验收,严把质量安全关

  (一)严格执行国家强制性标准。各学校在采购校服时,要在采购合同中标明校服产品执行标准。

  (二)校服供应和验收应实行“明标识”和“双送检”制度。采购单位要认真履行检查验收职责,对照竞标时的封存样品严格比验,查验并留存产品出厂检验报告,确认产品标识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学校要抽取一定数量校服,委托具有法定资质的检验机构对校服进行检验。学校在组织验货中发现有质量问题的校服时,应及时向所在地市场监管部门报告;对已经进入校园的不合格产品,要及时更换,防止危害学生身体。

  (三)建立校服保证金制度将质量保障、售后服务等条件写入校服选购招标文件及合同,并约定按照采购金额的10%收取中标供应商履约保证金。签订合同时,收取履约保证金,由学校、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共同监管。交货验收检验且学生着装一月后无质量问题(非人为损坏),经学校申请,教育、市场监管部门审查同意后,由学校全额退还中标供应商。如有质量问题,除责成校服中标供应商整改外,该保证金可作为学生损失补偿和学校因鉴定、解决质量问题所产生的费用。

  八、建立校服监督惩处机制

  (一)教育、市场监管等相关部门要建立联动协调机制,定期或不定期开展联合专项督查,通报督查结果。

  (二)学校要监督供应商的产品质量及售后服务水平。招标文件要依法公示备案,产品要严格履约验收,档案资料要齐备完善;一律不得向资质证照不齐备、质量安全无保证、售后服务差、商业信誉度不良的校服生产企业、中间商和“皮包公司”采购校服;严禁订购来源不明或标志标识不规范的校服。

  (三)加强廉政风险防控,严肃查处违法违纪行为。学校、相关部门和机构工作人员在校服采购过程中,未履行职责,存在违反程序、收取回扣、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等行为的,由相关职能部门依法处理;涉嫌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四)市场监管部门依法查处生产、销售不合格校服的企业,并计入“黑名单”,取消在本市参加校服竞标资格,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校服中标供应商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对学生造成损害的,依法进行处罚和赔偿。

  (五)畅通反映渠道,充分发挥12345政务服务热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教育主管部门投诉电话作用,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六)本办法由广元市教育局、广元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七)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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