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

时间:2024-05-21 18:02:43 佩莹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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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精选7篇)

  现如今,我们都跟制度有着直接或间接的联系,好的制度可使各项工作按计划按要求达到预计目标。大家知道制度的格式吗?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收集的兼职驾驶员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 1

  1.2本办法中兼职驾驶员是指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的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在有利于本人履行其工作职责,确保安全行车的前提下,经公司审批同意兼职驾驶公司公务车辆完成工作任务的非专职驾驶员。

  2 兼职驾驶员的管理

  2.1 兼职驾驶员的基本条件

  2.1.1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驾驶证三年以上,且安全行驶里程累计10000公里以上的员工。

  2.1.2年龄在55岁(含55岁)以内,且身体健康,满足安全行车和所从事工作的基本要求。

  2.1.3具备单独驾车的安全技术素质。

  2.1.4能自觉遵守交通法律、法规,有较强的交通安全意识和责任意识,服从单位交通安全管理部门的管理,积极主动地参加交通安全活动。

  2.2 兼职驾驶员的审批

  2.2.1员工兼职驾驶员的审批,本着严格把关、严格考核的原则,由公司综合部,进行交通安全专项教育,并上路考核合格后,报公司审核批准,签订《兼职驾驶员安全管理责任书》,方可成为兼职驾驶员。

  2.2.2结合车辆实际,配备6名兼职驾驶员,采取自愿申请的原则,通过考核审批择优录用。

  2.3 兼职驾驶员补贴 出车补贴按0.4元/公里补贴,每次出车在出车单上登记里程,返回交综合部备案,月底凭出车单里程汇总在工资中造发。

  2.4 兼职驾驶员的派车制度

  2.4.1 兼职驾驶员所驾车辆限制各部门一般的业务外出办理用车。商务接待原则由专职驾驶员执行任务。

  2.4.2综合部根据业务性质和用车情况调度使用兼职驾驶员,但必须得到兼职驾驶员所属部门(班组)负责人的.同意。

  2.4.3兼职驾驶员接受出车任务,必须按派车单指定的路线行驶,任务完成后,按指定的地点停放车辆。

  2.4.4兼职驾驶员不宜在路况复杂或气候恶劣的道路上承担驾驶任务。

  2.5 兼职驾驶员的基本职责

  2.5.1兼职驾驶员有参加安全教育学习和活动的责任、义务,安全教育学习和活动由公司综合部负责组织,每年度不得少于三次,任何兼职驾驶员不得无故缺席,部门负责监督检查。

  2.5.2兼职驾驶员必须牢固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违规即违法”的意识,始终把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

  2.5.3严格遵守国家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公司相关管理制度。自觉抵制酒后驾车、公车私用、私拉乱跑、违章载客、超速行驶、强超强会以及擅自将车辆交由他人代开等违章行为。

  2.5.34拒绝违章指挥和疲劳驾车。

  3.违章及肇事处理

  3.1 驾驶违章自行承担交通处罚。

  3.2公车私用,发生交通事故的,一切损失由兼职驾驶员本人承担,无论责任大小,均取消兼职驾驶资格。

  3.3获得兼职驾驶资格的人员,驾车外出执行公务,发生负同等及以上责任交通事故者,按本公司相关制度及以下规定处理:

  3.2.1经济损失在20xx以上,5000元以下,取消兼职驾驶资格,并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3.2.2经济损失在5000元以上,给予通报批评,取消兼职驾驶资格,并按《公司车辆管理制度》承担相应责任。

  3.3兼职驾驶资格被取消后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兼职驾驶资格。

  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团队建设,改进工作作风,提高服务质量,树立良好形象,确保公司车辆管理工作的有序开展,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驾驶员应具备勤恳敬业,任劳任怨的品质,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服从调派,热情周到地为公司各部门提供优质的服务。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公司所有专(兼)职驾驶员。

  第二章职责要求

  第四条驾驶员职责要求

  1.专(兼)职驾驶员必须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及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规章制度,提倡敬业精神,讲究职业道德,端正驾驶作风,树立“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思想和“违规即违法”的意识,始终把确保自身及他人的`安全放在第一位,安全行车,杜绝重大责任事故发生。

  2.专(兼)职驾驶员要遵守公司车辆管理有关规定,从严规范自身行为,确保优质服务。

  3.专(兼)职驾驶员要注重个人仪表和言行,礼貌待人,不断提升服务水平。

  4.专(兼)职驾驶员要做好车辆日常维护和保养,保持车辆整洁,使车辆处于一个良好的状况。定期检查车辆证件,确保证件齐全和有效。

  5.专(兼)职驾驶员要凭派车单出车,未经批准不得擅自出车。

  6.未经批准,专(兼)职驾驶员不得将自己保管的车辆交给他人驾驶。

  7.专职驾驶员要保持通讯工具24小时畅通,应急事件处理确保随叫随到。

  第三章出车管理

  第五条公司专职驾驶员由办公室车辆管理员统一调度。

  第六条兼职驾驶员由所在单位(部门)的办公室统一调度。

  第七条专(兼)职驾驶员接到出车任务后,应及时联系用车申请人,确认出车时间和目的地,并规划好出行线路。

  第八条有下列情况不能出车的,专(兼)职驾驶员应提前告知车辆管理员和兼职驾驶员由所在单位(部门)的办公室。

  1.车辆有故障不能执行出车任务;

  2.专(兼)职驾驶员因特殊原因不能出车;

  3.其他不可抗力的情况致使无法执行出车任务。

  第九条专(兼)职驾驶员出车执行任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告知车辆管理员和兼职驾驶员由所在单位(部门)的办公室原因。

  第十条专(兼)职驾驶员应建立行车档案,出车时随车携带《车辆行车登记本》,加强出车记录,每次钉钉派车要上传水印里程数照片,出车前和返回后各一张,出车任务完成后要及时上传照片,次月初出车记录和钉钉水印里程数照片上传情况由车辆管理员和兼职驾驶员由所在单位(部门)的办公室统计。所有出车必有行车详单,确保车辆出行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第十一条专(兼)职驾驶员所驾驶的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除第一时间向公安机关、保险公司报案外,还应立即向公司管理员汇报,说明情况,制定补救措施。

  第十二条出车期间因违反交通法规产生的扣分、罚款由专(兼)职驾驶员自行承担。

  第四章处罚

  第十三条有以下情况之一的,由公司监督管理部门严肃处理:

  1.未经批准擅自使用车辆的;

  2.以虚假理由使用车辆的;

  3.擅自变更、增加车辆行驶目的地,捎办个人私事的;

  4.违规使用车辆办理个人私事的;

  5.其他违反车辆管理规定的情形。

  第十四条严禁公车私用,视情节对其进行严肃处理,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章考核管理

  第十五条办公室负责每月对专职驾驶员工作业绩、行车登记本、钉钉水印照片上传进行统计考核,考核等级是每月发放绩效工资的依据。对于工作勤奋、遵章守法、表现突出的,予以表彰;对工作怠慢、违反规章制度的,视具体情况进行约谈批评直至解除劳动合同。

  第六章附则

  第十六条本办法由办公室负责解释,未尽事宜参见公司相关管理办法。

  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 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公司有关规定,为了进一步规范驾驶员的管理工作,提高工作效率,保障行车安全,特制订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的驾驶员,公司的驾驶员分专职驾驶员、兼职驾驶员。在专职驾驶员缺额时,经总经理批准,负责行政事务的部门可临时聘请兼职驾驶员和外聘驾驶员为公司服务。

  第三条

  负责行政事务的部门负责驾驶员的人事管理工作及驾驶员的日常工作安排。

  第二章安全规定

  第四条

  遵守国家有关交通安全管理的法律法规,认真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不断提高业务素质和服务水平。

  第五条

  出车前保持车辆内外的清洁,熟悉行车路线,检查车况,消除安全隐患;要例行检查车辆的“油气水”,车辆发现异响要及时排除。

  第六条

  汽车开动时乘员必须佩带安全带,驾驶员有监督管理职责。

  第七条

  车辆发生交通事故时,立即向交警部门报警、通知保险公司,同时向公司报告事故情况,并协助定损理赔工作。严禁交通事故逃逸或事故隐瞒不报行为的发生。

  第八条

  车辆有故障时要立即报告,提出具体维修建议。未经批准,不许私自将车辆送厂维修,违者费用不予报销。

  第九条

  车辆要停放在规定地点和位置,离开车辆时,要锁好保险锁,防止车辆被盗。

  第十条

  经常检查车辆各种证件的有效性,出车时保证证件齐全。驾驶员因证件不全被罚款的,罚款不予报销。

  第十一条

  出车执行任务,特殊情况不能按时返回的,应及时通知管理人员。任何时候必须随身携带手机,情况特殊确实不能应答的,事后一定要说明原因。

  第十二条

  未经批准,不得将保管的车辆交给其他人驾驶,严禁将车辆交给无证人员驾驶或练习开车。违者承担一切责任,赔偿所有损失。

  第十三条

  罚款:当年驾驶员发生一般违法行为罚款6次(含)以内的个人承担30%,6次以上个人全额承担。发生超速50%以上等严重违法行为的罚款,由当事人全额承担。

  第十四条

  罚分:当年驾驶员发生违法罚分数累计超过12分,按规定参加的交通法规培训和考试等费用,由当事人承担。

  第十五条

  发生酒后驾车、醉酒驾车行为,及其它被依法扣证的,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章工作守则

  第十六条

  服从公司的工作安排,改变行车计划必须得到主管领导批准。在保证行车安全的前提下积极配合乘车人员的'工作。

  第十七条

  文明行车、着装整洁。不疲劳驾车,不开故障车、不开赌气车,严禁酒后驾车。

  第十八条

  要准时出车,上班不得迟到早退,不得无故旷工。上班时间内驾驶员未被派出车的,应在办公室等候出车。

  第十九条

  对乘坐人在车上交谈、讨论等涉及的工作、经营等方面的内容,要做到不问不传。

  第二十条

  所有因公车辆使用费用(停车费、过路费等)必须以正式有效凭证作为报销凭证,按财务制度规定报销。

  第二十一条

  驾驶员每次出车应按要求做好出车记录。详细登记出

  车时间、起止地点、里程、用车人、事由等并由用车人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积极配合公司的安全检查和车辆维修保养的指导。

  第二十三条驾驶员每月应将《派车单》、车辆购置的物品、行驶里程、通行费进行统计,报后勤中心核对备案,并予以公布。

  第二十四条

  在工作日、双休日和节假日都保持手机通讯畅通。在执行公务时期,应保持24小时的手机畅通。

  第四章考核和分配

  第二十四条

  驾驶员绩效考核主要包括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包括遵守规章制度、完成工作任务、服务态度、车辆维护保养、行驶的里程数、发生交通事故等情况。

  第二十五条

  驾驶员年度考核工作由负责行政事务的部门负责,根据服务对象(相关部门领导与员工)的反馈和了解,对驾驶员履行职责情况进行考核评价,在年终绩效考核奖中予以综合体现。

  第二十六条

  驾驶员的年收入,主要由三部分组成,一是基本工资,按月发放;二是行驶里程数奖,年终发放;三是绩效考核奖,年终发放。

  第二十七条

  基本工资,在公司从业第一年按一定额度的基本工资计,从第二年起每年的月工资是否增加由上年的考核情况评定。基本工资随社会工资水平的变化作相应调整。

  第二十八条

  行驶里程数奖,根据驾驶员年度行驶的里程数计奖,年行驶的里程数不足3万公里的,不计奖,年行驶的里程数超过3万公里的,超过部分以每百公里15元计奖。具体量化指标随情况的变化作适当调整。

  第二十九条

  绩效考核奖由负责行政事务的部门负责考核拟定,报总经理核准。

  第五章附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负责行政事务的部门负责解释。本办法未涉及之处,由公司办公会议讨论决定。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 4

  根据我公司年度安全管理目标的有关精神制订本办法:

  一、考核办法:

  1.驾驶员要服从调度,积极工作,不折不扣地按要求完成任务。若无故不服从调度,而耽误货物发送,第一次罚款500元,出现第二次罚款加倍,有三次类似问题给予待岗处理,待岗期间停发工资。

  2.对驾驶员私自出车和超出路程而造成损失的由驾驶员自负,并赔偿停车天数损失。

  3.对私自绕道造成支出和私自多收运费不缴者,处于违法收入的10倍罚款。

  4.车辆必须按规定地点停放过夜,无故不服从者每次罚款100元。

  5.车辆的日常保养由驾驶员负责,必须在收车后做好勤保养、勤清洗的工作,保持车况良好。

  6.对一年内对完成任务较好,车辆技术性能保持良好,安全管理制度落实到位,无责任事故发生的驾驶员给予经济奖励。

  二、聘用管理办法:

  1.受聘人员在受聘期内,应严格遵守本单位的各项规章制度。

  2.受聘人员因事、因病请假期间的`工资和其它待遇按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兑付。

  3.受聘人员因违反规章制度,造成本单位经济损失的,由受聘者承担全部损失。

  4.聘用期满经考核合格的优先录用,并续订劳动合同,享受公司职工待遇。

  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 5

  为进一步规范车辆管理,切实提高车辆使用效率,节约经费支出,保障审判执行工作顺利进行,根据《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等文件精神,结合本院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章车辆派遣

  第一条综合办公室是管理本院所有车辆的职能部门,并负责对全院驾驶员管理考核。车辆实行统一调配使用制度。

  第二条出车实行签发派车单制度,派车单必须写清用车事由起止地点及用车时间行车里程等。

  第三条遇有紧急公务或突发状况,综合办公室可以抽调全院车辆,各团队、部门必须无条件服从。派遣车辆时必须优先保证办案用车。所有车辆,未经院长批准,不得外借使用。

  第四条xx内不得派车;

  第五条xx内外及其他地点用车,公务派车申请单必须由用车人填明时间、地点、天数、案由、案号、案件承办人及本案用次数,经庭室负责人和分管领导严格审查签字后,提前一天送综合办申请派车。派车原则一个案件只准两人用车,三人以上由主管院长签字审批。

  第六条驾驶员凭派车单出车,无派车单和综合办公室未指派而出车的为私自出车。私自出车过程中发生的交通事故和车辆机械事故由用车人和驾驶员承担责任。

  第七条严格按照“三个一致"(即派车与实际路线一致、实际路线与行驶公里数一致,行驶公里数与油耗一致)原则进行派车;建立健全“两簿一单"(即加油登记簿、车辆行驶登记簿、派车单单),严格执行非常规用车事前申请事后说明、出区域报告等制度,特别是双体日、节假日期间,坚决杜绝公车私用、私车公养等行为发生。

  第八条所有车辆(包括基层法庭派出车辆)均由专职驾驶员驾驶,为确保安全,车辆使用实行定人定车,驾驶员不得随意将车辆交给他人驾驶、使用。未经派车,驾驶员不得私自出车,凡随意借车和私自出车者,一切费用自理,若发生责任事故所造成的一切损失由驾驶员自负。

  第九条在安排车辆时,本着既保证工作,又注意节约的原则,在同一天去同一地点、人数不超员的`情况下,应考虑合并用车,提高车辆利用率,减少不必要的开支。

  第二十九条如发生交通事故,应立即报告车辆管理人员及主管院领导,其善后工作由综合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处理。保险公司理赔单需经主管院领导审查签字后方可办理赔偿事宜,驾驶员不得私自处理。

  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 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保障企业员工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和企业的利益,确保我公司工作、生产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和生产的法令、法规和规定,结合我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公司范围内机关各部门、基层各单位及外聘人员,股份制公司和各种多经实体也应参照本办法要求,做好机动车辆和驾驶员管理工作。

  第三条交通安全是安全生产的重要组成部分,公司各部门、各单位都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落实安全生产的各项规章制度,严格管理,提高全员交通安全意识,做好交通事故的防范工作。

  第二章管理机构、职责

  第四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工作由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安委会办公室设在人力资源部),协调在交通安全管理上的关系,发布指令性安全措施计划。

  第五条机动车辆安全管理日常工作由专职安全员负责,各用车部门和基层单位应根据实际情况配备专、兼职的车辆管理人员。

  第六条车辆管理部门职责

  车辆管理部门为机动车辆安全的主要责任部门,其职责为:

  (一)贯彻执行国家、部、省有关交通安全法令、法规和制度,组织开展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指导基层单位开展交通安全工作。

  (二)实施对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车辆档案,编制实施车辆的更新、改造、大修和保养计划,组织车辆年检工作。

  (三)实施对驾驶员的安全管理,负责组织对驾驶员的培训考核、证照审验等工作。建立健全驾驶员的安全学习制度。

  (四)按“四不放过”的原则做好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及善后工作并按要求进行职工伤亡登记和向上级报告工作。

  (五)开展经常性的交通安全检查,及时清除隐患,提出安全技术措施项目计划,保持机动车辆的车容车貌和良好的车况,减少违章现象的发生。

  (六)根据生产实际需要和人员素质等情况,对机动车驾驶人选进行审核,确保驾驶员队伍的相对稳定和素质的.提高。

  (七)按照劳动保护的法规、制度把交通安全作为企业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内容纳入安全生产工作并进行年度总结、考核评比和开展各种竞赛活动。实施对在执行交通安全制度方面做出成绩的职工进行奖励和对违章纪律职工的惩处。

  (八)核发驾驶员上岗证,掌握机动车辆驾驶员的工作调动,岗位变化情况。

  第七条公司各部门、各单位的专、兼职车辆管理人员均应按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要求,搞好交通安全工作。

  第八条专职安全员职责

  (一)积极配合车管领导做好交通安全管理工作,严格执行交通法规制度。

  (二)组织开展安全检查、学习、竞赛和宣传教育活动。

  (三)建立健全交通安全管理的档案和台帐,制订安全操作规程并督促实施。

  (四)参与交通事故的调查、分析、处理和报告,落实整改措施,负责驾驶员的培训、复训、审核工作。

  第九条机动车驾驶员安全职责

  (一)牢固树立安全行车观点,严格遵守交通法规和企业规章制度,认真执行操作规程和安全规定,坚持参加自检组学习,爱护车辆设备,做好日常保养和机动车辆清洁工作。

  (二)驾驶车辆时应精力充沛,思想集中,遵守交通法规,防止交通事故的发生,圆满地完成行车任务。

  (三)自觉抵制一切违反交通安全法规的行为。当认为车辆有影响安全行车和存在隐患的路面路段等不安全情况,可提请检修人员或安全员进行检查,未排除隐患前有权拒绝出车。

  (四)发生交通事故后应及时报告,做好保护现场,抢救伤员,提供事故情况等工作。

  第三章机动车辆的管理

  第十条机动车辆实行公司集中管理和部门(单位)调度使用的办法。

  第十一条未经公安车辆监理部门检验合格的车辆,手续不全和年检不合格的车辆不准上路行驶。

  第十二条用于防汛指挥、工程抢险的专用车辆,由防汛、工程抢险领导机构统一调度指挥。

  第十三条驾驶机动车辆必须同时持有机动车驾驶证和我公司颁发的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凡未同时具备上述两证的人员,均不许驾驶公司机动车辆。

  第十四条机动车辆上路行驶,驾驶员应严格遵安交通规则和法规,严禁违章行驶。

  第十五条任何人员因公外出,在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都不准私自代理驾驶。

  第十六条持有机动车辆驾驶证的干部,在每周星期二、星期五因公外出时(仅限市内短途),在没有专职司机的情况下,经单位主要负责人批准后,可以上路行驶,单位主要负责人需经分管领导批准后才能上路行驶,其它时间一律不驾车上路。持有机动车驾驶证的干部,要自觉遵守相关规定,不准违反规定私自驾车上路,更不允许驾公车办私事。违反本规定驾车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七条违反本管理办法的人员发生交通事故的经济损失全部由驾车人承担,专职司机要负边带责任,视情节轻重,当事人除承担全部经济损失外,还要进行行政处分及罚款。

  第四章法定节假日期间车辆管制规定

  第十八条法定节假日对机动车辆实行管制,规定如下:

  (一)严禁私用公车,任何单位、任何个人均不准私人用车,违反者将视情节轻重作相应处分。

  (二)因业务往来需要用车的,原则上应乘坐出租车,非动用车辆不可的,用车人需请示公司分管领导同意后方可用车,否则将以违纪处理。

  (三)经分管领导批准用车的,必须由持有两证的正式驾驶员驾驶,其它人员不得擅自驾车上路,否则将以违纪论处。

  (四)机动车辆应集中屯放或停放在指定地点,各停工的施工驻地不准停放车辆。

  (五)节假日期间由公司安排执行工程抢修,通信值班任务的车辆,应按指定的任务范围使用。

  第五章机动驾驶员的管理

  第十九条各单位应挑选身体健康、作风正派、责任心强、能吃苦、肯钻研、自觉遵章守纪的员工担任驾驶员。

  第二十条机动车驾驶必须经公安车辆管理机关进行安全技术操作培训合格,取得驾驶证,并经公司安委会核查颁发上岗证后,方可从事准驾车种的驾驶。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要定期对驾驶员进行体格检查,体检合格者可参加年度审证,未通过年度审证或患有妨碍安全行车疾病的人员,不准从事驾驶工作。

  第二十二条驾驶员及车辆一般不应外借,如因特殊情况必须经分管领导批准方可外借,对调离本公司、合同期满解除合同和退休的驾驶员,应在办理手续时收回其上岗证。驾驶员私自或违反本规定为外单位开车或违反劳动纪律开私车,车辆管理部门有权扣留上岗证并按职工惩处条例给予必要的处分。

  第六章上岗证的核发、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驾驶我公司机动车辆的人员,必须持有有效的机动车驾驶证和湖北电信工程公司机动车驾驶员上岗证。

  第二十四条上岗证发放的范围原则上应为在驾驶岗位工作的人员,对其准驾资格和业务技术进行考查,填写上岗证发放审批表,经安全生产委员会批准后,核发上岗证。

  第二十五条上岗证由公司安委会统一印制、核发、上岗证有效期为一年。短期性用工其准驾证有效期可相应缩短。

  第二十六条上岗证一人一证,不准交他人使用,公司员工持他人上岗证无效。无上岗证驾车视同无证驾驶,若无证驾驶发生事故,一律按非因工事事故处理。

  第七章教育培训、安全检查

  第二十七条各单位在制订年度工作计划和编制落实安全生产技术措施时,应充分考虑专、兼车管人员、驾驶员的交通安全培训教育。各级领导、项目负责人应支持驾驶员按时参加自检组学习活动。

  第二十八条机动车驾驶员在安排工种调动时,应根据三级安全教育的规定对其进行上岗或转岗教育。

  第二十九条各单位应经常组织包括交通安全管理组织是否健全、管理制度的制订和执行情况,车辆的车容车貌,安全技术状况,驾驶人员遵章守纪情况,职工的安全意识和学习情况等内容的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隐患应积极采取措施进行整改。

  第八章交通事故的报告、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条发生交通事故后,当事人或现场最早发现者有责任按规定保护现场,抢救伤员,并及时向交通监理部门和单位领导报告。

  第三十一条各单位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按安全生产事故报告制度程序逐级上报。各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对交通事故报告的准确性和及时性负责。对事故不得隐瞒不报、虚报或故意拖延报告。事故未及时报告或未经劳动安全管理部门认定,财务部门不予报销有关事故费用。

  第三十二条交通事故由公安交通监理部门负责调查和处理,车辆管理部门组织事故发生单位及相关人员参与事故处理并做好善后工作,在责任认定和事故处理过程中应注意尊重、保护本企业和企业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要按照“四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事故后的内部教育和处理。

  第九章奖励和惩处

  第三十三条对在交通安全管理做出突出成绩的职工和单位给予精神和物质的奖励。

  第三十四条对因严重违反交通安全法规、严重违反本管理办法的职工和单位应给予惩处。

  第三十五条对驾驶员酒后驾车要给予重罚

  (一)驾驶员酒后开车,初次责令本人写出检查,并给予一定的经济处罚,再次发现调离驾驶岗位。

  (二)驾驶员酒后开车肇事的,由肇事者承担全部责任。

  (三)派车单位和用车人员有责任对驾驶员实施行车监督,驾驶人员开车肇事的,追究同餐职务最高人员责任,视损失轻重给予经济处罚和行政处分。

  第十章附则

  第三十六条本管理办法解释权属公司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

  第三十七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执行,以前有关机动车辆管理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兼职驾驶员管理办法 7

  一、驾驶员行为规范及职责

  1、驾驶员要培养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不断努力提高自身素质,树立全心全意为鄂州供电公司工作服务的思想。做到讲文明、有礼貌、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及《道路交通管理法》。

  2、遵守公司和机关车队的各项规章制度,认真履行各项规定和细则。

  3、严格遵守工作纪律、工作时间,服从管理制度。做到出车按时正点,服务热情周到;无出车任务时,做到不离岗、不串岗,坚持在办公室待命;有事外出必须向车队负责人请假,并保证随叫随到。

  4、自觉遵守保密制度,对听到服务对象讨论的有关工作事宜,做到不插话、不打听和不传播小道消息,影响团结的话不说,损人利己的事不做,杜绝自由主义。

  5、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必须严格遵守交通规则。做到不开疲劳车,酒后不驾车,更不准危险驾车(包括高速驾驶、违规调头、紧跟、争道等)。树立良好的职业道德观念,始终贯穿文明行车的优秀品德。

  6、随时保持车厢内外部的清洁,讲究个人卫生,穿着整洁,严禁上班时间穿拖鞋驾驶车辆或出入办公区域。

  二、外聘驾驶员工作准则

  1、做好当天的行车记录,保管好当天所发生的各项费用的票据,并在票据后签名确认于当日或次日到车队办公室核报,并坚持费用核报不过周的原则。

  2、车辆的管理、调度和日常工作安排,统一由机关车队副队长负责并服从于领导。

  3、各驾驶员要准时准点地安全完成所分配的工作任务,要服从车队的工作安排和车辆调配。对不服从工作安排和车辆调度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处罚。

  4、为不影响公司正常工作,驾驶员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凡请假超过三天以上的每日补助标准按3元计发,凡超过10日者,(非特殊情况)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5、对车辆的随车证件和按规定配备的各种维修工具、材料、设备做到不浪费、不遗失,并做好相关的领用登记。

  6、及时接听和回复公司的电话(5分钟内),通讯设备必须处于24小时接通状态。(公司负责核报每人每月50元手机接听费)

  7、驾驶员无故违法、违章或随车证件不全被交警部门处以罚款的费用不予报销。违法、违章造成的一切后果由当事人负责。

  8、外聘驾驶员应按时上下班,(特殊情况下超时工作的补助办法另行规定)。任何个人不得擅自离开工作岗位和无故迟到早退,一经发现,第一次口头批评;第二次由车队提出警告;第三次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9、任何个人未经车队批准和同意不得私自出车和私自用车,不得假公济私,否则视情节轻重,第一次提出口头批评并承担相关费用;第二次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情节特别恶劣的,发现一次立即退回市平安劳务派遣中心。

  10、用车部室不得强迫驾驶员随意更改核定后的行车路线、时间和目的地;驾驶员不得随意更改用车意图,更不得假公济私,公车私用。特殊情况需经车队同意,否则由此而发生的一切费用,前者由用车部室负责人承担70%的责任,驾驶员承担30%的责任;后者由驾驶员承担全部责任,并承担相关费用。

  11、在出车前和返程后应及时检查车辆,发现故障应立即向车队负责人报告情况和申请维修,否则在下次出车后由此造成车辆机械事故或交通事故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并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12、驾驶员在行车过程中因超速、违停、闯红灯等违法、违章的行为所受到处罚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吊扣证件的,由个人负责处理。

  13、驾驶员在工作中应随时查看车辆的相关证件和车匙锁,若被丢失,相关补证手续和相关费用由当事人负责。

  14、严禁不按规定程序申请及核定车辆状况,擅自进行维修,(或未送指定厂家)否则所发生的一切费用由个人承担,车队将不予报销。

  15、凡修车、洗车、装饰、过境费等所发生的费用未按规定据实报销,有弄虚作假、侵害公司利益者,一经发现追回相关费用,并按超出部分的10倍罚款,并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

  16、每日八小时工作以外的时间,原则上为休息时间,但因工作需要(除国家法定节假日按规定可计加班补助外)驾驶员必须服从工作安排。(其加班补助标准按第三条执行)

  三、工资、出车补助及奖励

  1、外聘驾驶员每月基本工资为700元。

  2、凡鄂州地区以内的出车补助标准每天按6元计算。

  3、凡超出鄂州以外地区的.出车补助标准每天按12元计算。

  4、每日出车因工作需要,凡超过正常工作时间的,每次再补加3元。

  5、四个(五一、十一、元旦、春节)法定节假日的出车补助标准按相关规定执行。

  6、驾驶员安全奖每年1200元。全年无事故按照100%计发;有事故但无过失按95%计发;有事故又有过失并负同等责任的理赔维修费合计不超过15000元的按50%计发;凡负主要责任事故的不在奖励范围之内。

  7、其他保险费用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四、相关规定

  1、有下列情况者将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由中心另派他人。

  a、凡酒后开车的。

  b、在行车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主要责任且理赔维修费超过0元的。(理赔以外的费用公司概不负责)

  c、在行车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同等责任且理赔维修费超过15000元的。(理赔以外的费用公司承担50% )

  d、在行车中造成交通事故并负次要责任且理赔维修费超过1元的。(理赔以外的费用公司承担80% )

  e、事故造成人员伤亡的。

  f、肇事不报,未经同意私了的;伪造现场或逃跑的;造成车辆被扣或公司损失的。

  g、未经批准将车交给无证人员和无内部准驾人员或非本公司人员驾驶的。

  h、油卡管理不按相规定执行的。(限站、限车、限号)

  i、不服从工作按排,屡教不改或打架斗殴的。

  g、利用工作之便盗窃公司财物的。

  2、当日出车返程后,必须自觉将车按规定有序地停放在公司大楼院内,未经车队主要负责人同意,任何时候和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将车带回住地。一经发现,第一次给予口头警告;第二次将退回市职业介绍服务中心。凡因私自带车给车辆造成损失的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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