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金管理实施细则

时间:2023-11-18 18:24:44 管理 我要投稿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实用)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快重大科技成果向现实生产力转化,培育壮大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高新技术产业,增强我省经济整体素质和综合竞争力,省政府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以下简称“成果转化资金”)。为加强成果转化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成果转化资金每年由省财政拨款,省财政厅、科技厅共同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是指已取得科技成果、经中试并进入产业化开发或直接进入产业化开发、能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四条成果转化资金的使用和管理严格执行国家和我省有关法律、法规,按照突出重点、集成联动、科学管理、专款专用、注重效益的原则,鼓励和引导各级政府、金融机构、民间和外资等多方面资金支持重大科技成果的转化。

  第二章工作机构及职能

  第五条设立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其主要职责是:

  (一)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

  (二)审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

  (三)审议成果转化资金的年度经费预算及决算;

  (四)审议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重大项目;

  (五)协调解决成果转化资金运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六条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由省政府分管科技工作的副省长任组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科技厅和财政厅主要负责同志任副组长,成员由省政府办公厅、省发展改革委、经贸委、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信息产业厅、农林厅、环保厅、药品食品监管局、中科院南京分院等部门和单位分管负责同志组成。

  第七条省科技厅具体负责成果转化资金管理的日常工作。其主要职责是:

  (一)会同省财政厅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及相关实施细则,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

  (二)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重点和项目指南,统一受理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请并进行形式审查;

  (三)组织专家开展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工作;

  (四)会同省财政厅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工作计划,提出成果转化资金年度支持项目及经费安排建议;

  (五)负责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实施过程的跟踪管理,包括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合同签订、项目监理、验收、统计等,并向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汇报重大项目的进展情况;

  (六)办理省科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管理协调小组交办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省财政厅是成果转化资金的监管部门,与省科技厅共同拟定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办法、相关实施细则及工作指南,研究提出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评审论证标准,编制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及项目安排建议;根据成果转化资金年度工作计划,安排成果转化资金年度经费,并依据项目合同及实施进度拨付项目经费;负责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三章资金支持范围与对象

  第九条成果转化资金主要支持电子信息、生物技术与新药、现代装备制造、新材料、新能源、环境保护技术及高科技农业等重点领域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第十条成果转化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符合国家产业、技术政策,具有自主知识产权,技术含量高、创新性强、成熟度高、处于国内领先或国际先进;

  (二)产品的附加值高、市场容量大、产业带动性强、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显著、有望形成具有较大规模和较强竞争能力的新兴产业或高新技术产品群;

  (三)市、县财政安排相应的配套资金,对经济薄弱地区符合条件的项目可适当降低财政配套资金要求。

  优先支持获国家资助的重大科技项目进行成果转化。

  第十一条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的实施以企业为主体。实施项目的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在江苏境内注册,具有独立企业法人资格;

  (二)具有较强的科技创新能力或与国内外高校、科研机构有稳定的合作关系;

  (三)企业资产及经营状况良好,具有较高的资信等级和相应的资金筹措能力。

  第四章资金使用方式

  第十二条根据项目和企业的不同特点确定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方式。主要有:

  拨款资助。主要用于对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中试或产业化过程中的研究开发工作给予补助,补助额度原则上不超过项目研究开发经费的50%。

  有偿资助。主要用于能较快产生经济效益、在合同确定的项目实施周期结束后的一定期限内能偿还资助资金的产业化开发项目。回收资金继续用于重大科技成果转化。

  贷款贴息。主要用于为形成较大产业化规模效益而向银行大额借贷的重大科技成果转化项目。根据项目技术水平、贷款规模等采用全贴、半贴方式,确定相应的贴息额度。

  上述方式可以单项使用,也可以混合使用。

  第五章项目申报

  第十三条由省科技厅发布成果转化资金项目申报工作指南。

  第十四条项目申报实行属地化管理。符合成果转化资金支持条件的项目,由企业或者企业与技术依托方联合按要求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申报。南京地区的省直和中央部属单位也可直接向省科技厅申报。

  第十五条省辖市科技局、财政局应对申报单位的申报资格、申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完整性等进行审查。对符合申报条件和要求的项目,出具推荐意见。

  第十六条申报单位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建议书;

  (二)成果转化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企业与技术依托方的合作协议;

  (四)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企业上两年度的会计报表,包括资产负债表、损益表、现金流量表以及报表附注等,并提供最近一个月的各类会计报表(复印件)。

  (五)项目技术情况的证明文件(包括科技成果鉴定证书、查新报告、检测报告、专利证书或其他技术权益证明等)。

  第六章项目审批

  第十七条由省科技厅从专家库中选聘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论证。专家组由省内外科技、产业、管理等方面的知名专家组成。专家组对申报项目的技术创新性和可行性、市场前景、风险性、投资概算及资金来源等进行评审、论证,并提出明确的咨询意见。

  第十八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专家组的咨询意见,并听取有关方面意见,提出项目安排建议,报省成果转化资金管理协调小组审定。经审定的项目,采取适当形式予以公示。经公示无异议的项目,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行文立项,并与有关责任方签订科技成果转化资金项目合同。

  第七章项目管理

  第十九条项目承担单位应根据可行性论证报告和项目合同书的要求,落实自筹资金等实施条件,保障项目顺利实施,并定期报送项目进展及经费使用情况。

  第二十条省辖市财政局、科技局负责落实地方财政配套经费,了解项目进展情况,协调解决项目实施中遇到的有关问题,监督检查经费使用和财务管理情况,并及时报告项目实施中的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项目的实施管理和监督检查。省科技厅组织对项目的验收。

  第二十二条建立成果转化资金使用效果的绩效考评和奖惩机制。考评的重点是使用成果转化资金的项目是否较快形成较大产业规模,是否显著提升相关产业技术水平和核心竞争力并取得预期的经济效益。

  第八章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成果转化资金由省财政厅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对批准立项的项目,其经费由省财政厅按项目合同和实施进度及资金合理流向予以拨付。

  第二十四条项目承担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科学、合理、有效地安排和使用经费,加强经费管理和核算。成果转化资金、配套资金与自筹资金等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和核算。

  第二十五条对违反财经纪律,弄虚作假、挪用或挤占成果转化资金的,由省财政厅、科技厅采取通报批评、停止并追回拨款、终止项目、取消申报资格等处罚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省科技厅、财政厅依据本办法制定项目管理、财务管理等实施细则。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由省科技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

  日前,江苏省设立并启动了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也已专门制发。这一专项资金旨在缓解科技型小企业融资难问题,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推动江苏省新兴产业加快发展。

  江苏省科技厅有关负责人介绍,为保证这一专项资金的准确投放,《江苏省科技成果转化风险补偿专项资金暂行管理办法》对项目的申请条件进行了严格规定。申请企业必须是在江苏省内登记注册并具备独立法人资格。同时,企业年销售收入在3000万元以下,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职工人数原则上不超过300人,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职工总数的比例不能低于30%。为强调申请项目的技术创新性与领先性,必须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已完成研究开发,具备产业化生产的基本条件。

  据了解,该专项资金将协作银行的授信贷款用于扶持江苏省高技术新兴产业的小企业成果转化项目。在“政府引导、市场运作、利益共享、风险共担”的原则下,专项资金的风险责任由省、市县、项目单位及贷款银行共同承担。其中,省对所贷项目承担7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市、县承担30%左右的贷款损失风险。首批项目将选择部分省辖市及县级市开展试点工作,共安排省风险补偿资金5000万元,组织银行贷款项目2.14亿元,每个企业最多可获项目贷款200万元。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2

  1目的

  为强化对分公司、项目部资金的统筹管理,明确分公司财务收支计划、资金使用等财务事项的职责、权限、程序,充分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率和经济效益,特制订本实施细则。

  2原则

  资金管理总原则为:计划管理、量入为出、留有余地,专款专用、有偿使用。

  3适用范围

  本细则适用分公司所有自营项目。

  4管理职责

  4.1分公司财务核算部为项目资金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分公司项目资金的日常管理工作,向分公司经理负责,并接受公司财务核算部门的检查、监督。

  4.2项目部是项目资金管理的直接责任单位,负责项目工程款的按时收取,项目月度资金收支计划的编制,项目成本的按月定案。

  4.3项目经理是项目资金收支统筹平衡的第一责任人,统筹策划项目全过程的各类资金使用。

  4.4分公司工程管理部和经营管理部应及时协助项目部解决工程合同条款中的争议问题,配合项目部做好工程款的收取及工程结算工作。

  5账户管理

  5.1所有项目部都在分公司财务核算部开立内部银行专户,各自核算项目部的资金收付业务。项目部的一切资金收支,必须统一汇入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的建行才智管理系

  统账户(账户:浙江省工业设备安装集团有限公司;账号:33001616427053003197;开户银行:建行杭州文晖支行),通过公司结算中心办理划拨到分公司内部资金账户。

  5.2原则上一律不得在工程所在地设立账户,如确实需要的,须由项目部向分公司提交书面申请,经公司领导同意后方可办理开户手续,其账户开通网银由分公司财务核算部统一管理,银行账户预留印签交财务核算部保管。工程竣工后,开设的项目银行账户及时予以注销,相关存档资料由财务核算部统一保管。 6计划管理

  6.1项目部应于每月25日前,根据工程收款计划、材料设备采购计划、人工费支付计划等,编制项目次月资金收支计划表,一式两份,分别上报工程管理部,工程管理部汇总后上报财务核算部、主管领导和分公司经理。

  6.2项目部应于每月底与分公司财务核算部进行项目资金收支情况进行核对,分公司财务核算部应定期与业主、总分包单位做好账户的核对。

  6.3分公司建立以项目部经理、工程管理部经理、财务核算部经理为责任人的工程款收取信息平台,使各种款项收取信息能够及时传递,从而及时将款项收回,确保资金计划的有效执行。

  6.4项目部应加强物资采购计划管理,限量采购,避免存货积压造成资金占用浪费。

  7量入为出、留有余地。

  量入为出、留有余地,是指各项目部在编制资金收支计划和使用时注重资金积累,不但不能突破分公司设定的可使用资金总额,而且须为以后工程款收取低潮时工资、奖金的发放、日常费用和工程结算费用的报销、材料欠款的'支付以及项目兑现留下足够的资金。

  8专款专用,有偿使用。

  8.1专款专用,是指分公司财务核算部对各项目部的资金核算到工程项目,同一项目部的不同工程项目的资金不能串用。

  8.2有偿使用,是指分公司原则上不给项目部垫资,因工程合同承诺垫资而需要分公司垫资的,须向分公司内部银行办理贷款手续,经分公司财务核算部审核,报分公司经理批准执行,规定借款时间期限,借款期内按银行同期贷款利息计息摊入项目成本。

  9备用金管理

  9.1 因工作需要,有关部门或个人出差需要备用金的,可向财务核算部提出申请,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分公司经理批准后给予办理,在业务办理完15天内,所借备用金全部归还或报销冲帐。

  9.2 项目部须借备用金的,由新成立项目部向分公司经理提出申请报告,经分公司经理批准,由项目部以项目经理为借款人到分公司财务办理借款手续,项目部备用金在工程竣工验收后15日内归还或报销冲帐。

  9.3 非因公,一律不许借备用金;借备用金到期不归还的,分公司财务可直接从借款人工资中扣除。

  10投标保证金管理

  10.1因工程投标需要交纳投标保证金的,由经营管理部提出书面申请,经分公司经理批准后,财务核算部给予办理。

  10.2经营管理部应于招投标工作结束15日内负责退回投标保证金。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3

  第一条为了管好用好国家和省扶贫资金,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扶贫资金管理办法》(国办发[1997]24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国家和省扶贫资金由省人民政府统一安排使用,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具体负责组织有关部门和地区对规划和项目进行审定,分级负责组织项目的具体实施,并分级负责检查、督促各项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三条扶贫资金是指中央和省为解决农村贫困人口温饱问题、支持贫困地区社会经济发展而专项安排的财政扶贫资金和信贷扶贫资金。

  财政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安排的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新增财政扶贫资金、以工代赈资金和省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

  信贷扶贫资金包括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

  第四条财政扶贫资金设民委、老区、以工代赈、扶贫专项:

  民委专项重点用于全省16个少数民族贫困县,主要由民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老区专项重点用于17个老区贫困县和重点老区县,主要由老区办和财政部门负责。

  以工代赈专项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以及城步、桂东、当城3个延伸县,主要由计委和财政部门负责。

  扶贫专项(包括特困乡村专项、培训费、农业发展基金扶贫专项)重点用于全省31个贫困县,主要由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财政部门负责。

  第五条扶贫贷款扶持范围。中央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10个国定贫困县,主要由农业发展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省扶贫专项贷款重点用于21个省定贫困县,适当照顾面上扶贫任务重的地方,主要由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

  第六条扶贫资金分配坚持“稳定基数,适当调整,突出效益”的原则。即年度资金总量的80%,按各地贫困人口数量及贫困程度确定,20%的资金根据各地效益和地方配套资金情况安排。具体由有关资金管理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省扶贫开发办公室汇总平衡,提出统一分配方案,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下达到各地区行政公署和州市人民政府。

  第七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根据需要和可能,增加扶贫投入。省各级投向贫困县的扶贫资金要达到国家扶贫资金投入量的40%以上,其中有关地州市贫困县两级扶贫投入应达到国家投入资金的10%以上。

  贫困地区干部群众要发扬自力更生,艰苦奋斗的精神,多层次、多渠道、多形式筹集资金,并且积极投工投劳。

  第八条各项扶贫资金的安排必须坚持到村到户。新增财政扶贫资金要全部安排到特困村,优先落实到特困户。重点用于基础设施建设,扶持集体经济,开展农民实用技术培训。以工代赈资金要安排70%以上用于乡、村水利和交通等基础设施建设;中央扶贫贷款要安排70%以上的资金用于解决与群众温饱密切相关的种养业项目,其总额的50%以上要安排到特困村;省扶贫贴息贷款要重点扶持贫困农民增产增收的项目。对达不到上述要求的地方,相应核减下一年度的扶贫资金,其核减的资金安排到其他地方。

  第九条扶贫资金的使用实行项目管理,建立扶贫项目库。扶贫项目应在县(市、区)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组织有关资金管理部门规划、论证和筛选。按照“统一规划、统一评估,一次批准,分年实施,分期投入”的原则,经县地两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列入项目库。使用扶贫专项贷款的项目,要先经有关银行评估论证。

  第十条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扶贫项目,主要审核整体项目的投向和重点是否准确,产业布局是否合理,扶贫资金是否落实到村到户,贫困户是否真正受益。项目实施的具体组织形式和方式要根据各地特别是乡村和农户的情况,因地制宜确定。

  第十一条扶贫项目的申报与审批

  (一)财政扶贫资金、民委专项、老区专项,由项目单位提出申请,经项目主管部门初审,上报省民委、老区办审核,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分别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二)以工代赈扶贫项目,由县(市、区)计委会同交通、水利等部门,编制项目计划,经地州市计委初审,报省计委,并经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由省计委与省财政厅联合下达项目计划,并抄送省扶贫开发办公室。

  (三)财政扶贫资金其他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与同级财政部门共同筛选,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定后逐级上报,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与省财政厅联合批复。

  (四)中央扶贫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项目库中拟定当年项目计划,经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论证、评估,报县(市、区)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审查,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县农业发展银行联合报地州市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和农业发展银行,经筛选、审查后,联合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和省农业发展银行。省农业发展银行应在与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共同协商的项目内选择并批复项目。收回再贷项目由县(市、区)农业发展银行和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报省农业发展银行批复后实施。

  (五)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由县(市、区)扶贫开发办公室在本地扶贫项目库中拟定当年支持项目向县(市、区)农业银行推荐。县(市、区)农业银行对项目进行评估、论证并签署意见后,报地州市农业银行和扶贫开发办公室。经地州市筛选、审查后,由地州市农业银行审批,县(市、区)农业银行组织实施,项目报省备案;贷款在100万元以上(含100万元)的项目报省农业银行、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审批。

  各有关资金管理部门应在每年10月底前,按当年各项扶贫资金计划的150%提出下一年度项目意见。

  第十二条扶贫项目计划一经下达,要严格按要求组织实施。因特殊情况需要变更项目,须报省扶贫开发办公室同意后方可调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项目计划。

  第十三条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管理,封闭运行。贫困县财政部门应建立专帐,设立专户,核算各类财政扶贫资金。财政扶贫资金实行专户直拨。省、地州市财政部门要保证国家扶贫资金到省后1个月内将有关资金(含省财政扶贫资金)下达到贫困县。县财政局要配合有关部门,根据项目进度,及时、足额将资金安排到项目。

  中央和省扶贫专项贷款要按照有关规定保证项目资金及时到位。

  第十四条技术培训费从财政扶贫资金中专项安排,实行专帐、专户、专人管理。培训要本着“谁贷款、培训谁、干什么、学什么”的原则,注重实际、实用、实效,重在提高贫困农民综合素质,保证扶贫项目效益。

  第十五条省财政对使用省扶贫专项贷款项目和国定贫困县商业银行扶贫贷款项目予以贴息。贴息要重点保证种养业项目以及特困村的相关项目。贴息资金实行定额包干,由省扶贫开发办公室专帐管理,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六条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资金管理部门、乡村一级经济组织对现有扶贫项目要建档立卡,实行跟踪管理。建立、健全扶贫项目岗位责任制。项目执行单位要明确项目负责人并与资金管理部门签订责任状。项目批准单位要明确审批权限,做到谁审批,谁负责。

  第十七条建立综合考核指标,实行目标管理。对扶贫资金的投放、使用、效益和回收实行综合评价,主要考核指标包括:资金利税率、资金回收率、贷款逾期率、解决温饱人数、农民人均纯收入等。通过对指标的考核,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第十八条财政扶贫资金不得用于下列各项支出:

  (1)行政事业机构开支和人员经费;

  (2)各种奖金、津贴和福利补助;

  (3)弥补企业亏损;

  (4)修建楼、堂、馆、所;

  (5)各种周转金;

  (6)弥补预算支出缺口;

  (7)大中型基建项目;

  (8)购买小汽车等。

  第十九条严格执行中央扶贫专项贷款优惠贷款利率政策,不抬高利率,不加息和罚息,合理确定贷款期限;不准以贷扣息、预收风险保证金、以新贷抵旧贷;不准将扶贫贷款用于行政经费开支、炒买炒卖股票、债券。对贫困户贷款主要实行信用放款形式,对种养业项目实行按年收息;对以农副产品为原料的加工业贷款,适当放宽担保条件和降低自有资金比例。

  第二十条根据有关规定,可从财政扶贫资金中安排一定比例的项目准备费,由同级扶贫开发办公室掌握,用于扶贫项目的筛选、考察、跟踪检查、专项审计及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等开支。扶贫基金的收取和管理仍按有关文件执行。各地各有关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和理由从扶贫项目上收取费用。

  第二十一条各级审计部门应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专项审计,特别是贫困县审计机关要把对扶贫资金的审计作为一项重要任务,列入日常工作并形成制度。凡挪用、拖欠和挤占扶贫资金的,必须如数追回,并依法追究有关部门的经济责任和有关责任人的法律责任。凡贪污扶贫资金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各级扶贫开发办公室和资金管理部门要积极配合审计部门开展工作。

  第二十二条各级扶贫开发领导小组要组织各级扶贫资金管理部门,对扶贫资金的使用情况进行经常性检查。同时,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社会有关方面加强监督,把行政监督、群众监督、舆论监督结合起来,以确保扶贫资金按政策专款专用,及时、足额落实到位。

  第二十三条各地区行署和州市人民政府可根据本细则,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并报省扶贫开发领导小组备案。

  财政扶贫资金的问题 一是扶贫资金管理体系不够完善。

  从财政扶贫资金组成可以看出,县级财政扶贫资金管理机构有财政局、扶贫办、发改局、民宗局四个部门。扶贫办负责新增财政扶贫资金和老区建设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发改局负责以工代赈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民宗局负责少数民族发展资金项目的立项和管理工作,财政局负责资金管理和报帐工作。由于涉及的部门多,有些部门与部门之间缺乏协调意识,存在各自为政的现象,特别是扶贫资金每年到位时间晚,项目难以当年完工,有的项目错过最佳实施时间,发挥不了效益。形成了“管项目的不管钱,管钱的不管项目,实施项目的管不到钱三张皮”现象。

  二是扶贫项目偏离扶贫宗旨。

  扶贫项目不同于其他建设项目,它是由财政扶贫资金的使用性质确定的,其宗旨是“扶贫”,是“雪中送炭”而不是“锦上添花”。少数地方往往为了政绩,没有将有限的资金用在刀刃上,用在最需要的贫困地区,所以年年为了形象在找“扶贫”的“看点”。笔者在有的贫困村调查时就有群众说“我们村这么多年从没得到国家扶持,而有的村国家年年安排资金;我们村的.路是自己掏钱修的,而隔壁村全部政府投入。”

  三是扶贫项目没有发挥最大的效益。

  扶贫项目国家投入有限,资金只是对项目建设的适当补充,资金的需求远远不能满足项目的需求,大部分要靠群众自筹解决,所以各项目施工单位在资金使用上尽量减少其他不必要的开支,特别是以乡镇、村为主体的项目实施单位在实施具体项目时往往只能采取以奖代补的形式给予奖励。

  四是扶贫贴息贷款未能发挥应有的作用。

  扶贫贴息贷款作为扶贫投入的重头戏,随着农业银行机构改革,基层营业网点逐渐萎缩,基本上退出了农村市场。国家在政策上也作了适当的调整,将这块下放到地方,由地方自主选择金融机构。宣恩县每年上级安排项目资金50万元左右,按最高到户贴息规模可达到1000万元左右。但银行是自负盈亏独立的金融实体,首先考虑的是贷款风险,存在“嫌贫爱富”的思想,资金充足的企业收到贷款的机会就多,而没有抵押的贫困户,根本得不到贷款的扶持,这样扶贫贴息贷款政策形同虚设,发挥不了应有的作用。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4

  日前,德州市财政局、人社局印发德州市就业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实施细则(暂行)(以下称“细则”),明确就业补助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一共含11项补贴。

  11项补贴多数针对个人和小微

  按照办法,就业补助资金是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通过一般公共预算安排用于促进就业创业的专项资金,分为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两类。

  对个人和单位的补贴资金用于职业培训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求职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补贴、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等支出;公共就业服务能力建设补助资金用于就业创业服务补助和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等。

  就业补助资金有“禁区”

  办法为就业补助资金设立“禁区”,规定市县不得擅自增加支出项目;就业补助资金不得用于办公用房建设、职工宿舍建设、购置交通工具、创业担保贷款基金和贴息、发放人员津贴补贴、“三公”经费等支出。

  此外,各级财政、人社部门要建立就业补助资金“谁使用、谁负责”的责任追究机制。对滞留、截留、挤占、挪用、虚列、套取、私分就业补助资金等行为,按相关规定追究法律责任;对疏于管理、违规使用资金,并直接影响各项促进就业创业政策目标实现的县(市、区),市级将相应扣减其下一年度就业补助资金;情节严重的,取消下年度该县(市、区)获得就业补助资金的资格,并在全市范围内予以通报。

  看看11类就业补贴都有啥:

  (一)职业培训补贴

  职业培训补贴分为就业创业培训补贴和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两类。

  1、就业创业培训补贴。贫困家庭子女、毕业学年高校毕业生、城乡登记失业人员、即将刑满释放人员(刑期不足两年的)和强制隔离戒毒人员等七类人员参加就业技能培训或创业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或培训合格证书),按照初级工最高1000元/人、中级工最高1300元/人、高级工最高1600元/人、创业培训最高1400元/人的标准给予补贴。农村和城市低保家庭未继续升学的应届初高中毕业生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的,同时给予每人每年2000元的生活费补贴。

  2、企业在职职工岗位技能培训补贴。对按国家有关规定参加企业新型学徒制培训、技师培训的'企业在职职工,培训后取得职业资格证书的,给予职工个人或企业一定标准的职业培训补贴。其中,新型学徒制培训补贴标准按企业支付给培训机构培训费用(以培训机构收费标准和培训费发票为准)的60%确定,中、高级技术工人每人每年的培训补贴标准应分别控制在4000元和6000元以内,补贴期限不超过2年。技师培训补贴标准,按照相同或可参照职业(工种)补贴标准的80%执行。省级组织的“金蓝领”培训由省财政按照技师每人2000元、高级技师每人5000元的标准给予补助。

  (二)职业技能鉴定补贴

  对符合就业创业培训补贴条件的七类人员通过初次职业技能鉴定并取得职业资格证书或专项职业能力证书的,按照省有关部门规定的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80%给予补贴。

  (三)社会保险补贴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的办法,分为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和高校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两类。

  (四)(公益性)岗位补贴

  享受(公益性)岗位补贴的人员重点是大龄失业人员、零就业家庭人员、建档立卡的适龄贫困人员,各级机关事业单位当年新开发的大学生公益性岗位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人员数量原则上不能超过当地当年新增享受补贴人员总数的20%。

  (五)就业见习补贴

  享受就业见习补贴的人员范围为择业派遣期内离校未就业山东生源高校毕业生,就业见习补贴期限一般为6个月,最长不超过12个月。对吸纳符合条件的高校毕业生参加就业见习并支付见习人员见习期间基本生活费(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给予一定标准的就业见习补贴。补贴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对见习期满留用率达到70%以上的见习单位,见习补贴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六)求职创业补贴

  对在毕业年度有就业创业意愿并积极求职创业的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残疾及获得国家助学贷款的高校毕业生,给予一次性求职创业补贴。其中,城乡低保家庭、城市零就业家庭、农村贫困家庭和有残疾人证的高校毕业生补贴标准为1000元/人,其他人员补贴标准为600元/人。

  (七)一次性创业补贴和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对首次领取小微企业营业执照(20xx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在创办企业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1.5万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省级创业带动就业扶持资金补助标准为4800元)。对首次领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20xx年10月1日之后登记注册)、正常经营并以个体工商户或灵活就业人员身份缴纳职工社会保险满12个月的创业人员,给予5000元的一次性创业补贴。对吸纳登记失业人员和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不含创业者本人,下同)并与其签订1年及以上期限劳动合同,按月向招用人员支付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报酬,足额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满4个月以上的小微企业,按照申请补贴时创造就业岗位数量和每个岗位3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创业岗位开发补贴。

  (八)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对20xx年1月1日以后在德州市租用经营场所注册创办企业或从事个体经营且未享受场地租赁费用减免和房租补贴的毕业年度高等院校、技师学院毕业生和就业困难人员,可自注册登记之日起1年内按照实际支付租赁费用50%的标准,向注册地县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申请最高不超过1万元的一次性创业场所租赁补贴。

  (九)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意外伤害保险补贴

  家政服务机构按照每人每年不低于120元的标准,为法定劳动年龄内家政服务业从业人员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经注册地县级人社部门审核后,按每人每年不高于60元的标准给予补贴。

  (十)就业创业服务补助

  (十一)高技能人才培养补助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5

  霍邱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实施细则,为贯彻落实《安徽省贫困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实施办法》,加强我县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管理,规范救助资金的筹集、发放,确保贫困重度残疾人救助制度的顺利实施,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一条、贫困重度残疾人生活特别救助资金(以下简称生活救助资金),是指根据省市相关文件要求,由各级财政统筹安排的专项用于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的资金。

  第二条、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来源,省与县级财政预算安排的资金。

  第三条、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所需资金由省与县财政按照6∶4的比例共同负担。省级财政应承担的生活救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终清算的办法,一年分两次下拨。超出任务范围的',由县级财政承担。以后随国家政策调整而调整。

  第四条、生活救助资金管理坚持专款专用的原则,严格按规定专项用于贫困重度残疾人的生活救助,不得用于其它支出,严禁挤占和挪用。不得从生活救助资金中开支工作经费,也不得向贫困救助对象收取任何费用。县财政部门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必要的工作经费,并列入当年财政预算。

  第五条、财政部门在金融机构开设“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财政专户”,对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财政部门要将预算安排的资金及其他渠道筹集的资金,及时拨入财政专户,用于经审核、审批后的生活救助资金支出。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封闭运行。

  第六条、生活救助资金由财政部门统一管理。县残联根据《实施办法》规定,按核定的享受人数和补助标准提出用款申请,报财政部门审核后,通过金融机构将补助资金直接打卡发放到救助对象个人存折,并及时告知救助对象。

  第七条、贫困残疾人生活救助资金的审核审批过程中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县残联、财政部门不予审批。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财经制度的;

  (二)没有按照《实施办法》规定上报资料的;

  (三)申报和审批程序不规范的。

  第八条、生活救助资金的收支管理和发放,应坚持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实施单位要将救助范围、对象、经费等在一定范围内张榜公布,保证生活救助资金运行的公开、透明,主动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监察、审计等部门的监督检查,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第九条、县残联、财政部门定期或不定期对生活救助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区别不同情况予以通报批评并限期纠正。

  第十条、本《实施细则》自20xx年1月1日起执行。

资金管理实施细则6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完善中央财政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务院、省政府关于完善退耕还林政策有关文件和财政部关于印发《完善退耕还林政策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xx〕339号)等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补助资金是指在原退耕还林政策补助期满后,中央财政安排资金,继续对退耕农户给予的现金补助,用于解决退耕农户生活困难的专项资金。

  第二章补助范围、标准和期限

  第三条补助范围是原退耕还林补助政策到期的退耕地还林面积。

  第四条补助标准为:每亩每年补助生活费105元;每亩每年补助管护费20元,并与管护任务挂钩。

  第五条各市、县(区)财政部门会同级林业主管部门,结合本地实际,可适当提高补助资金的补助标准,超出国家规定标准的部分,由市、县(区)财政解决。

  第六条补助期为:还生态林补助8年,还经济林补助5年。

  第三章补助资金申报和拨付

  第七条对20xx年前到期的补助资金,省财政厅按照省林业厅核查结果于20xx年一次性全额拨付市、县(区)财政;对20xx年以后到期的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依据省林业厅提供的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包括管护任务完成情况),逐年核定。

  第八条省林业厅收到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后,将核查验收结果明细到各退耕还林工程市、县(区),并于每年的10月底前将核定的补助面积报送省财政厅。

  第九条省财政厅收到省林业厅报送的核查验收结果,并在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下达到省后10个工作日内,通过省财政专户将中央财政补助资金直接拨付到市、县(区)财政专户,由市、县(区)财政及时落实到退耕农户。

  第四章管理与监督

  第十条补助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项核算,封闭运行,确保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和挪用。

  第十一条各级林业主管部门要层层明确落实管护任务,并依据国家林业局核查验收结果和认定的管护任务建立补助资金发放分户表。

  第十二条各市、县(区)财政凭同级林业主管部门提供的检查验收结果、认定的管护任务以及补助资金发放分户表通过财政补贴农民“一卡通”发放补助资金。

  第十三条对符合检查验收标准的,完成管护任务的.退耕农户,全额兑现生活费、管护费。对未按照规定履行管护任务的,暂扣管护费,并督促整改。整改后,经县级林业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将暂扣的管护费予以发放给退耕农户。

  第十四条各级财政部门和林业主管部门要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进行检查和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违反资金使用管理规定,截留、挪用、虚报冒领或造成资金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以及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

  第十五条补助资金发放前,各市、县(区)林业主管部门要组织乡镇在各自然村公示退耕农户名单、退耕地保存面积、应补助的资金金额,确保补助资金及时足额兑现给退耕农户。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六条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粮食补助资金,继续按《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完善退耕还林粮食补助办法的通知》(国办发〔20xx〕34号)和《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国务院西部地区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关于退耕还林退牧还草禁牧舍饲粮食补助资金后有关财政财务处理问题的紧急通知》(财建明电〔20xx〕2号)等有关规定执行。

  退耕还林原补助政策尚未到期的现金补助,继续按省财政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退耕还林工程现金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农〔20xx〕1138号)执行。同时,从20xx年起,对原补助政策未到期现金补助资金,由省财政厅根据省林业厅核查结果核拨补助资金。

  第十七条各地财政部门商同级林业主管部门,依据本实施细则制定具体操作办法,并报省财政厅、省林业厅备案。

  第十八条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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