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堂管理规

时间:2023-11-24 15:39:14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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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规定[集锦15篇]

食堂管理规定1

  为加强机关食堂管理,为全体就餐人员提供一个卫生、文明的就餐环境,充分体现机关员工的良好素质和精神风貌。特制订本规定,请就餐人员自觉遵守执行。

食堂管理规定[集锦15篇]

  1、凡机关工作人员均可在食堂就餐,同时实行一人一卡制度(只限本人使用)。所有就餐人员不可将饭菜带出机关就餐。

  2、凡在机关食堂就餐人员应做到自觉遵守食堂的规章制度,每人按各自的`编号或签名管理好自己的碗柜,就餐完毕自觉将各自的碗筷清洗干净放入柜中。倡导文明就餐,无关人员严禁进入操作间。

  3、自觉按照食堂管理员核算的饭菜单价刷卡,收费标准:每天早x元中x元晚x元。当月卡内消费未完时,月底统一清零。

  4、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就餐,早餐7:00—7:55;午餐12:00—12:40;晚餐5:30—6:00。因工作原因增加就餐人数、提前或延迟就餐时间,需要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以便通知食堂准备和安排。

  5、保持食堂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泼脏水,不乱扔废弃物,将剩菜、剩饭倒入指定地点,保持食堂环境干净、整洁。

  6、食堂工作人员要坚持“质量第一、服务为本”的宗旨,做到热情周到,文明卫生。食堂管理员每周制订食谱,确保饭菜质量。

食堂管理规定2

  职工食堂管理规定

  食堂管理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食堂的统筹管理,做好后勤服务工作,保证员工就餐质量,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包括食堂财务预算及物品管理、食堂进货管理、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及员工用餐管理。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职工食堂及全体员工。

  第二章 食堂财务预算及物品管理

  第四条 食堂主管须在每月二十五日前根据本月实际发生情况作出下月费用预算,报总务部经理审批。

  第五条 食堂主管应严格按预算支出,认真执行公司财务制度,超预算支出应事先草拟支出计划,报批后实施。

  第六条 不得擅自向外出售食堂物品。

  第七条 不得私设小金库。

  第八条 坚持实物验收,搞好成本核算,做到日清月结,帐物相符。

  第九条 每月末全面盘点食堂物品一次。

  第十条 食堂的一切设备、设施、餐具、厨具均要建立物品台帐,要专物专用,不得擅自挪作他用。

  第十一条 食堂财务、采购、物品管理要由食堂主管指定专人负责,划定范围、包干管理。

  第十二条 对无故损坏各类设备、设施、餐具、厨具的要照价赔偿,并视情节由食堂主管提出处罚建议。

  第三章 食堂进货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采购人员要严把质量关,不准采购变质食品,不准采购超过保质期食品。

  第十四条 采购货物应努力做到价格低、质量好、足斤足两。

  第十五条 采购货物应有公司认可的票据。

  第十六条 购进货物必须逐项上帐,包括品种、数量、价格、日期。

  第十七条 食堂需要大量进货时,事先必须经总务部经理批准。

  第十八条 食堂货物入库必须按品种、生熟分类放置,不得随意摆放,确保物品在保质期内加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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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食堂管理规定

  第四章 食堂炊事器具安全操作管理

  第十九条 炊事员必须了解各种炊事器具和设备、设施的性能和使用方法,否则不得使用。

  第二十条 所有电源开关不准用湿手开启,以防触电事故发生。

  第二十一条 电动炊事器具、设备要经常检查,在通风、干燥处放置。

  第二十二条 食堂操作间严禁闲人进入,以确保安全。

  第二十三条 每日下班时必须保证人走火灭,以防火灾发生。

  第二十四条 每日下班时必须检查餐厅所有门窗,所有电源是否关闭,以确保公司财物安全。

  第二十五条 冰柜使用与维护:

  (一)操作间的冰柜只许保存与公司伙食有关的食品,不得私用。

  (二)启动冰柜前须保证插头、插座连接完好,再通电源。

  (三)冰柜启动后须检查冰柜有无异常声音,是否正常运转。

  (四)严格按照冰柜容积及承重规定储存食品,以防冰柜不制冷或停机。

  (五)经常检查冰柜内结霜厚度。不定期进行除霜工作,同时做好冰柜内清洁、灭菌工作。确保冰柜正常工作,降低电耗。

  (六)冰柜的维护工作要经常进行:防尘罩要经常清理;冰柜的温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所冻食品数量进行调整。

  (七)发现问题应及时断电,迅速向总务部报修,并协助维修。

  第二十六条 和面机使用与维护:

  (一)启动与使用和面机前先打开和面机盖,确认机内无其他物品后方可使用。

  (二)启动和面机前须保证插头、插座连接完好,确保电机旁无影响电机运转的杂物,再通电源。

  (三)操作和面机及添加面粉,操作人员必须在和面机正前方,不得在左或在右。

  (四)必须先放面粉后放水,然后启动开关。

  (五)投放面量不得超出和面机负载量,防止因超载造成电机皮带打滑、电机短路的事故。

  (六)经常检查电机皮带、保护装置是否正常;发现问题应及时断电,迅速向总务部报修,并协助维修;机器绝不能带病使用。

  第二十七条 切面机使用与维护:

  (一)启动切面机前先要根据实际需要更换面轴,并调整好轴间距;禁止机器运行中调整或更换面轴。

  (二)启动切面机前要保证插头、插座连接完好,再通电源。

  (三)添加面团禁止用手指向内压送。

  (四)操作切面机必须精神集中。

  (五)对易损部件要经常检查、维护,发现问题应及时向总务部报修,并协助维修。机器绝不能带病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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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职工食堂管理规定

  第二十八条 消毒柜使用与维护:

  (一)使用消毒柜前首先保证插头、插座连接完好,再通电源。

  (二)使用消毒柜必须先放入餐具再启动。

  (三)使用消毒柜前须保证餐具干燥,以保证消毒柜安全。

  (四)消毒过程完成、温度下降后方可开启柜门,以确保消毒质量,并防止事故发生。

  (五)消毒柜仅用于餐具消毒之用,禁止它用。

  (六)发现问题应及时断电,迅速向总务部报修,并协助维修。机器绝不能带病使用。

  第二十九条 保鲜柜使用与维护:

  (一)餐厅操作间的保鲜柜只许保存与公司伙食有关的食品,不得私用。

  (二)启动保鲜柜前须保证插头、插座连接完好,再通电源。

  (三)保鲜柜启动后须检查保鲜柜有无异常声音,是否正常运转。

  (四)严格按照保鲜柜容积及承重规定储存食品,防止保鲜柜不制冷或停机。

  (五)由于保鲜柜温度为0℃—8℃,食品不可长时间存放,以防食品变质损坏。

  (六)经常检查保鲜柜内结霜厚度。不定期进行除霜工作,同时做好保鲜柜内清洁、 灭菌工作,确保保鲜柜正常工作,降低电耗。

  (七)保鲜柜玻璃柜门必须小心开启,严防损坏或伤人。

  (八)保鲜柜的维护工作要经常进行。防尘罩要经常清理;保鲜柜的温度要根据实际情况,及所冻食品量进行调整。

  (九)发现问题应及时断电,迅速向总务部报修,并协助维修。机器绝不能带病运转。

  第五章 员工用餐管理

  第三十条 员工用餐时须保持良好的用餐秩序及餐厅卫生。

  第三十一条 经理级(含)以下员工用餐必须按序排队。

  第三十二条 员工用餐时必须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影响他人用餐。

  第三十三条 员工用餐以吃饱为原则,不允许剩饭、剩菜,避免浪费。

  第三十四条 员工用餐后须将残物倒入垃圾桶内,并把餐具按指定位置分类累放整齐。

  第三十五条 总务部要指定专人值勤,检查用餐情况,发现违纪现象应及时制止。对屡教不改者,视情节给予20元—100元的罚款。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六条 本制度由总务部制订并负责解释,经总经理批准后施行,修改时亦同。

  第三十七条 本制度施行后,凡既有的类似规章制度自行终止,与本制度有抵触的规定以本制度为准。

  第三十八条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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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堂管理规定3

  一、餐厅必须保持清洁、卫生,做到地面无垃圾、油污,墙面、屋顶无蛛网,桌子、板凳无油污、灰尘等。

  二、餐厅由食堂管理人员指定责任心强,工作负责的同志负责打扫餐厅的清洁卫生。

  三、餐厅清洁卫生在每餐前后都要进行打扫,保证员工在进餐时,餐厅干净卫生。

  四、完善灭蝇、灭鼠、灭蟑螂、灭蚊设施,做好防四害工作。

  五、餐厅管理人员实行轮流值班制,各管理人员在值班当天负责维护餐厅正常秩序,引导员工文明就餐,进餐时不争抢拥挤,不大声喧哗,不要面对员工或桌上的食物咳嗽、打喷嚏,防止飞沫唾液传播疾病。

  六、保证餐厅的清洁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丢杂物和纸屑,不乱倒残留的食物和废弃物。

  七、食堂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餐厅的清洁卫生,公司领导每天至少检查一次餐厅的卫生情况,总务部分管领导对餐厅卫生情况进行不定期抽查。

  从业人员健康检查制度

  单位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直接影响员工的健康。为此,特制定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检查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必须政治思想好,心理素质好,有健康的身体,责任心强。

  二、食堂从业人员必须具有有效健康证明持证上岗,食堂从业人员每年到法定机构体检一次,体检符合要求,由疾控中心发给健康证,方可从事食堂工作。

  三、食堂从业人员一旦患上传染性疾病(痢疾、伤寒、病毒性肝炎、活动性肺结核、化脓性成渗性皮肤病等)不得从事伙食堂食品加工和销售工作。

  四、从业人员个人卫生应做四勤:勤洗手、勤剪指甲、勤洗澡理发、勤洗衣服,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

  五、每天早上上岗前由服务主管对从业人员进行认真检查,凡是个人卫生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上岗。

  六、从业人员在工作期间必须按要求穿戴整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露出帽外,不戴首饰,不涂指甲油,不留长发,售卖食物时应戴口罩。

  食品试尝留样管理制度

  食品试尝留样,是预防员工食品中毒的有效措施,是检验是否是食物中毒的重要依据。为确保员工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品留样试尝制度。

  一、指定专人负责原材料及成品饭菜留样。

  一、每餐坚持饭菜留样,并在留样容器盒上标明菜名、日期、时间等。

  二、饭菜留样应留足数量(不少于100克),储存于专用冰箱,温度保持在2-8摄氏度左右。

  三、每天坚持饭菜试尝,由管理人员指定专人分别进行试尝,并按《食品留样试尝情况登记表》进行逐项登记。

  四、饭菜留样必须保留24小时。

  五、单位分管领导不定期进行抽查并按食堂当天菜谱记载情况,逐一对照检查,若发现食堂没有坚持饭菜试尝留样,应按单位安全责任目标管理和食堂卫生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原料采购索证登记制度

  单位食堂的原料采购是保证单位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了保证单位员工食品卫生安全,按照《食品卫生法》的规定,特制定原料采购索证制度:

  一、分管采购经理要定期深入市场,了解市场行情,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双人采购。

  二、采购人员采购原材料时,为保证全体员工的食品卫生安全,必须定点采购食品。

  三、不采购不符合食品卫生标准的食品和原料。

  四、不采购无卫生许可证的食品生产经营者供应的食品及原材料。

  五、采购农贸市场的食品及原材料应当新鲜,价格合理,并按每天食谱所定数量合理采购,严禁购买病死畜禽等动物食品。

  六、采购食品,必须向食品经营者索取营业执照、卫生许可证和食品检验合格证复印件,有的食品要有QS标志(质量安全认证)。

  七、食品采购回来,要有二人以上的人验收,并有验收记载。

  八、凡无人验收或无验收记录,均视为不符合卫生标准的食品,食堂不得加工、使用。

  九、采购人员必须清正廉洁,大公无私,对采购人员实行定期轮岗制,如发现采购过程中存在违规问题的,报请单位领导及总务部批准后,予以解除劳动合同。

  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保持食堂干净、整洁,具有良好的环境卫生,是保证食物不被污染的重要措施之一。为保证单位食堂食品卫生安全,特制定食堂卫生检查制度。

  一、食堂管理人员要随时检查食堂的环境卫生,并作好检查记录。

  二、单位分管领导至少每天不定时检查一次食堂的卫生情况,并作好记载。

  三、检查内容:

  1.食堂内的环境卫生:地面是否有残留的食物残渣等垃圾,地面坑洼处是否积有污水,潲水桶是否加盖。水池内外、排污地沟等处有无堵塞,是否有饭菜残渣。灶台,操作台等处是否干净、整洁。

  2.从业人员的个人卫生:从业人员是否做到

  3.从业人员是否按流程进行规范操作,做到生熟、荤素分开,有无不规范操作现象。

  4.库房是否通风、整洁、整齐、明亮。更衣室衣物挂放是否整洁有序。

  5.餐具用具是否每次用后清洗、消毒,是否按规定和要求进入配餐间存放保洁。

  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单位食堂从业人员必须了解食品卫生知识,单位必须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单位食堂的食品卫生。为此,特制定单位伙食团从业人员卫生知识培训制度。

  一、食堂从业人员应坚持学习《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增强卫生意识和安全法律意识。

  二、单位每学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卫生知识培训二次,做到时间落实,人员落实,培训内容落实。

  三、食堂从业人员必须积极认真参加培训,认真作好学习记录。

  四、每次培训之后,组织食堂从业人员进行一次培训卫生知识考核,凡不及格者,进行补考。如补考不及格,不予聘用。

  五、单位应收集好培训资料,作好培训记录,将考试试卷收集好,整理存档备案。

  物品验收入库制度

  为了保证食品卫生安全,加强过程管理,验收食物时一定要坚持

  一、所有原料、物品在入库前应计量后如实登记。

  二、核对交货量与订购量是否一致,交货量与发货单上数量是否一致。

  三、检查原料质量是否符合规格标准要求,对于数量及质量不符合要求的物品,予以据收或要求调换。

  四、验收结束后,应及时妥善收藏处理各类已领取原料并填写《食堂入库单》,作好货物的入库登记。

  五、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原则

  1.验包装上内容是否与检验报告内容相符;

  2.验生产日期、保质期,如果已超过保质期的决不能收;

  3.验包装是否有厂名、厂址;

  4.验食物外观:有无破损、污损、变形、杂物、霉变等;

  5.嗅气味,是否有异味;

  6.手感,是否有异样

  六、非定性包装食物的验收

  1.看:是否有腐烂、霉变的食物;

  2.闻:是否有异味;

  3.手感受有无异样;

  4.蔬菜是否新鲜。

  操作间是烹调食品的重要场所,也是保证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操作间管理制度。

  一、负责烹调加工的厨师要认真学习《食品卫生法》和相关卫生知识,提高其法制意识和食品卫生安全意识。

  二、厨师要加强业务学习,熟悉各种烹调技艺,提高业务能力。

  三、厨师要根据不同食物的特性,采取合理的烹调方式,尽量不破坏食物的营养价值。

  四、烹调的菜肴尽量做到色、香、味等感官性状俱佳,增进用餐者食欲。

  五、四季豆、土豆等蔬菜的干煸,需经高温煮熟烧透后才能食用。烘、烧、炒要掌握火候,且数量不宜过多,要翻铲均匀,使其熟透。

  六、操作人员在加工时要严格按卫生要求操作,养成良好卫生习惯,加工食品时不能对着饭菜咳嗽、打喷嚏,不能用手抠鼻屎、耳垢,上厕所后要洗手。

  七、食品调味时要严格按烹调卫生要求进行,切忌用手指直接沾汤品尝,不能用汤勺、锅铲盛汤汁放入口中品尝。

  八、制作好的成品菜要直接用清洁、卫生消过毒的容器盛装,不能用抹布或围裙擦试容器。

  九、成品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防止异物带入容器对食品造成第二次污染。

  十、抹布、锅盖、防蝇罩等要保持清洁,分类使用。

  十一、操作台上的调味品要分类摆放,并及时加盖。

  十二、未经食堂管理人员允许,从业人员不能随意换岗。

  单位食堂粗加工区管理得好,不仅能保证员工的食品卫生安全,而且也能有效预防食品中毒。为此,特制定伙食团粗加工区管理制度。

  一、分设肉类(包括水产品)和蔬菜原料洗涤池。

  二、加工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用具和容器必须与加工蔬菜的操作台、用具、容器分开使用,防止交叉污染。

  三、盛装过肉类(包括水产品)的.容器,不得盛装蔬菜和加工好的食品,用后必须及时消毒、清洗后,才能盛装蔬菜和加工好的食品。

  四、加工过肉类(包括水产品)的操作台和砧板及容器,必须及时消毒、清洗晾干。

  五、加工过蔬菜的操作台和砧板及容器,要及时清洗、晾干。

  六、保持粗加工区的清洁卫生,保持上下水畅通,及时清扫地面残留的废弃物等垃圾。

  七、采买回来和未加工完的蔬菜不能直接放臵于地上,要放在摊晾架上,使其通风透气,防止霉烂变质。

  库房管理制度

  单位食堂的库房是储存食品原料的重要场所,规范的库房管理也是保证员工食品卫生安全的重要环节。为此,特制定食堂库房管理制度。

  一、食堂的库房必须保持清洁,每天清扫,保护良好的环境卫生。

  二、库房要保持干燥、通风、整洁,防止物资因受潮而霉烂变质。

  三、食堂库房应设专人管理,做到随手关门,非库房管理人员不得任意进出。

  四、任何人员不私自动用库房内的物品,保管员应提高警惕,做好防火防盗工作。

  五、库房物品应按标记标识有序存放,食品与非食品不得混放或混装,食品必须隔墙15厘米,离地面20厘米。

  六、在库房内,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如灭蝇、灭鼠药、农药及个人用品。

  七、超过保质期或霉烂变质食品要及时销毁,不得存放在库房内。

  八、确保入库、出库手续齐全,食品原材料进出库必须有完整的记录。

食堂管理规定4

  一、目的:

  为了加强就餐管理,规范外来人员的就餐行为,结合公司食堂运营情况及安全管理,为全体员工及外来就餐人员提供一个良好的就餐环境,特地制定此制度。

  二、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公司食堂用餐所有外来人员(即非本公司员工。如:外来施工人员、设备安装维护人员、供货商及送货人员、洽谈公务来宾等)。

  三、职责:

  1、办公室

  1.1办公室负责本规定执行情况的管理;

  1.2办公室后勤文员负责餐票售卖、登记,并建立相应的管理台帐。

  2、各部门

  2.1各相关部门和人员负责配合执行本制度;

  2.2责任部门及人员协助外来人员对餐票的购买,并引导至公司食堂用餐。

  四、内容:

  1、用餐时间

  1.1早餐时间:07:20-08:00

  1.2中餐时间:12:00-12:45

  1.3晚餐时间:17:00-17:30(夏季)

  17:30-18:00(冬季)

  1.4提前或超出规定用餐时间,食堂将不供应伙食。

  2、就餐流程

  2.1对于短期(2天内)在公司用餐的批量(3人以下)外来人员:部门接待人员在用餐前填写好《外来人员用餐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后,到办公室后勤文员处购买餐票,然后再带领用餐人员去公司食堂就餐;

  2.2对于长期(2天以上)在公司用餐的`批量(3人以上)外来人员:部门接待人员在用餐前填写好《外来人员用餐申请表》,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办公室主任审批,报办公室分管副总签署意见后,到后勤文员处一次性购买餐票,交给就餐人员去食堂就餐。如餐票用完,工作还未结束则继续进行申请并登记。

  3、餐食费用标准

  3.1早餐票:2元/张/人

  3.2中餐票:5元/张/人

  3.3晚餐票:5元/张/人

  4、外来人员就餐制度

  4.1按规定时间凭餐票在公司员工食堂用餐;

  4.2排序就餐,注意维持餐厅秩序,保持安静,不得大声喧哗;

  4.3用餐人员就自觉维护公共卫生,保持食堂干净整洁;

  4.4自觉爱护餐厅财产,严禁损坏餐厅设施,违者视情况做相应赔偿;

  4.5汤、主食等食品请自行取食,要按量盛取,注意节约不得浪费粮食;

  4.6餐后请将餐具送到碗筷收集处,并将餐具分类摆放好,残渣剩菜及骨屑均需倒入泔水桶内;

  4.7短期在公司用餐的外来人员在食堂领取一次性碗筷;

  4.8长期在公司用餐的外来人员请自备碗筷。

  五、附则

  1、客户单位审核、考察按《办公室接待工作制度》执行;

  2、本规定由办公室负责解释。经分管副总签字确认后正式实施。

食堂管理规定5

  一、员工食堂就餐人员范围

  1、本公司全体员工可在员工餐厅享用工作餐的待遇

  2、任何外来者不得在员工餐厅就餐,因工作需要在员工餐厅就餐须得到后勤服务中心同意,并使用部门商务卡消费。

  二、员工食堂就餐时间和要求

  1、就餐时间

  早餐:7:20—7:50 中餐分两批:第一批仓储部11:40--12:30 ,第二批公司其他部门12:00—13:00 晚餐:17:30--18:30

  特殊情况就餐时间根据实际情况待定。

  2、就餐要求

  无特殊情况,超过就餐时间范围,不予餐饮服务(包括:各部门值勤、值班人员;各部门根据就餐时间进行调整排班、换班、替班);特殊情况,由各部门提前两小时通知后勤服务中心或员工餐厅罗大为予以预留饭菜;各部门加减人员,提前一天通知后勤服务中心或员工餐厅罗大为,没有提前通知造成经费超支由各部门负责。

  三、就餐公约

  1、组织性就餐:就餐一律在员工餐厅进行,其它任何地方不得烹煮进餐;不得携带非厅制作的食品、饮料进入餐厅就餐。

  2、纪律性就餐:打饭打菜必须排队,不准插队一人打多份;不得携带餐厅任何物品、餐具、设施进出餐厅,并接受厨房人员管理。

  3、文明性就餐,不得随地吐痰乱扔果皮纸屑垃圾杂物;剩菜剩饭不可随手弃置,用餐完毕须各自清理桌面,倒入指定处,并将餐具放入指定位置。

  4、礼貌性就餐:就餐时要有良好的姿态,不得挥动筷、匙、叉故作撞击声防碍邻桌;不得高声喧哗和戏笑打闹,禁止吸烟酗酒。

  5、节约性就餐:力行俭省节约杜绝浪费,吃多少盛多少,随手关灯节约用水;节约光荣,浪费可耻。

  6、爱护性就餐:爱护餐厅公共财物,杜绝在墙壁、地面、设备、餐桌、餐椅、餐具上乱涂、乱画、乱刻;不得乱扔、乱丢、乱甩餐具,要轻拿轻放。

  四、处罚公约

  1、没有组织性,私自开灶开火,私自携带食品、饮料进入餐厅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2、没有纪律性,不排队乱插队,私自携带餐厅物品、设施、餐具出餐厅,不服从管理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3、没有文明性,乱丢垃圾随地吐痰,不清理桌面残渣乱倒,不按要求放置餐具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4、没有礼貌性,故意制造噪音高声喧哗戏笑打闹,影响他人就餐吸烟酗酒的.给予书面警告一次。

  5、没有节约性,不节俭不节约用电用水,多吃多占食物残渣浪费多的处50元至100元罚款。

  6、没有爱护性,对墙壁、地面、设备、餐桌、餐椅、餐具上乱涂、乱画、乱刻造成损的,除照价陪偿外,处一倍罚款。

后勤服务中心

  20xx.08.26

食堂管理规定6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六章附则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企业职工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企业食堂指设于企业内部,供应内部职工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的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三条企业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食品安全责任

  第四条企业应承担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企业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对食品安全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企业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六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开展企业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企业开展传染病的防控。

  第七条各级行政管理部门应建立健全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八条企业申办企业食堂应当以企业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九条企业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企业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第十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企业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一条企业食堂应当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二条500人以上的企业食堂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第十三条企业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企业法定代表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四条企业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企业食堂应当设置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企业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企业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或兼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企业食堂,企业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五条企业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日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等情况管理控制。

  企业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当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企业的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应当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当至少每半年组织和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企业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企业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第十六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十七条企业食堂应当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十八条企业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企业或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十九条企业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能防止在存放、运输、操作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企业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条企业食堂的备餐场所可根据实际情况按照专用操作场所或专间的要求设置。

  第二十一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企业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本规定第二十条的要求。

  第二十二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等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当专用。

  第二十三条企业食堂餐饮具消毒应当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四条企业食堂应当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五条企业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当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二十六条企业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二十六条企业食堂采购食品应做好食品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的,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相关票据。

  鼓励企业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二十七条企业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四)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五)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二十八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当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二十九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一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企业食堂应当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的单位订购,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当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当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第四节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二条企业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三条企业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四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的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三十五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三十六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三十七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的清洗消毒应当严格执行清洗消毒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三十八条企业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三十九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条企业食堂供餐需分送厂区就餐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送餐车辆、容器和工用具,应保证送餐过程中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车辆、工用具和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一条企业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二条企业食堂应当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三条企业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由交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企业食堂应当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四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相关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四十五条企业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企业(包括企业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四十六条企业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企业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

  企业应在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就餐人员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四十七条企业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企业(包括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企业食品安全相关责任人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三)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规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调查处置,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样品;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企业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四十八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和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

  第四十九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会同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建立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指导并督促企业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一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将对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的日常监督抽查考核列为工作重点,定期组织开展监督抽查考核。

  第五十二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企业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五)企业和食堂经营者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情况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第五十三条企业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行政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量化等级等情况。

  第五十四条企业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开展对企业和食堂经营者的约谈。

  第五十五条企业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的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开展对企业和食堂经营者的约谈。

  第五十六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企业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指导企业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五十七条各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计生等行政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五十八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企业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相关行政部门应做好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五十九条企业和企业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条上一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计生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一)对行政区域存在的企业食堂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隐瞒、谎报、缓报企业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三)行政区域内发生企业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四)行政区域内发生企业食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企业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五)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企业食堂开展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六)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流行病学调查报告的。

  第六章附则

  第六十一条事业单位和其他机构员工食堂参照本规定执行。

  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企业食堂可不列入本规定的管理对象。

  第六十二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三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十四)待建地由土地使用权单位负责;

  (十五)机关、团体、学校、医院等单位以及工矿企业的管理区域由本单位负责。

  按照前款规定不能确定责任区域的,由所在地的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跨区域的,由共同的上一级人民政府或者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确定责任人。

  第二十五条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人应当按照国家和省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履行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人进行业务指导。不履行城市环境卫生责任或者不进行业务指导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城市环境卫生责任人对环境卫生责任区内发生的损害环境卫生的行为,有权劝阻、制止或者提请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查处。

  第二十六条禁止下列影响环境卫生的行为:

  (一)随地吐痰、便溺,乱扔果皮、烟头、纸屑等各类废弃物;

  (二)在建筑物、构筑物或者车辆内向城市街道抛掷废弃物;

  (三)向城市道路、河道、公共场地倾倒垃圾、粪便、污水等废弃物。违反前款第一、二项规定的,责令立即清除,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违反第三项规定的,责令限期清除;逾期不清除的,由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代为委托有关单位或者个人进行清除,清除费用由责任者承担,对个人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禁止在城市公共场地放养犬类和其他畜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八条城市道路两侧施工现场的施工单位应当按照规定设置圈围设施和临时环卫设施,硬化出入口道路,施工完毕应当清除建筑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九条禁止在城市道路搅拌砂浆或者将泥沙排入下水道。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条车辆清洗站(点)应当按照国家和省规定的标准设置,并保持周围环境整洁。车辆清洗站(点)应当设置泥沙过滤设施,禁止将泥沙排入城市排污系统。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一条公厕产权人或者管理者应当负责公厕保洁工作,做到及时清掏、定期消毒。不履行的,予以警告,并可处以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贮(化)粪池应当及时疏通、清掏。粪便外溢时,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及时组织有关单位清除、疏通。所需费用由责任者承担。

  第三十二条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规定的时间、地点、方式,倾倒和清运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10元以上1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建筑垃圾、废旧家具、家电等废弃物,应当投放在指定的收集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2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三条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应当按照国家的规定单独收集、运输、处置,禁止混入城市生活垃圾。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对个人可以处以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四条环境卫生作业单位和个人从事垃圾清扫、收集、运输服务,应当对生活垃圾做到日产日清,集中收运,将垃圾运往指定场所。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五条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实行收费制度。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逾期不缴纳的,按照每日1‰加收滞纳金,可以处以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第四章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管理

  第三十六条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根据城市环境卫生需要,建设或者鼓励单位和个人投资建设环境卫生设施,并依法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设置建筑垃圾、工业固体废弃物、医疗废弃物及其他有毒、有害废弃物的固定收集和处理场所。

  第三十七条城市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人应当按照规定在城市道路两侧和公共场所设置密闭式垃圾容器、果皮箱等环卫设施,并负责保洁和消毒。

  第三十八条设置城市环境卫生设施应当符合国家和省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标准。

  第三十九条城市新区开发和旧城改造应当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配套建设公厕、垃圾转运站及其他环境卫生设施,应当与建设项目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验收后投入使用,所需建设经费列入建设项目工程概算。

  第四十条城市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和管理应当符合建设标准。不符合标准的,责令限期整改,可以处以3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环境卫生设施产权和管理单位应当做好城市环境卫生设施的维修、保养工作,保持其整洁、完好。违反规定的,责令限期整改;逾期不整改的,可以处以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四十二条禁止毁损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未经依法批准,单位和个人不得将城市环境卫生设施擅自停用、占用、拆除、移动或者改变用途。违反规定的,责令其恢复原状;不能恢复原状的,应当补建或者按照市场评估价格赔偿,可以处以市场评估价格3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第五章其他规定

  第四十三条本条例规定的行政处罚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实施。实行综合行政执法的城市,由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负责实施。

  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四十四条行政机关及其执法人员应当持证执法、文明执法;当场收缴罚款的,应当向当事人出具省财政部门统一制发的罚款收据。

  第四十五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建立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举报、投诉受理制度。

  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10日内将处理结果答复投诉人。

  第四十六条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城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和其他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履行监督管理职责,依法受理单位和个人的申请事项以及对有损市容环境卫生行为的投诉,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对违法审批申请事项,或者应当制止和查处的行为不予制止和查处,或者应当受理的事项和投诉不予受理,致使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及公共利益受到损害,或者滥用职权,徇私舞弊,尚不构成犯罪的,由有关行政机关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造成当事人经济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食堂管理规定7

  为了保护职工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给在食堂就餐的职工提供一个良好的就餐环境,根据国家、省、市产品质量和食品安全专项整治行动精神,结合公司职工食堂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就餐人员的范围:原则上为公司在册员工本人。

  二、由于接待能力非常有限,同时考虑到公司人员的公共卫生安全,禁止将食品带出餐厅。

  三、按公司规定的作息时间就餐,午餐12:00—12:40;晚餐6:00—6:40。因工作原因提前或延迟就餐时间,需要提前与办公室联系,以便通知食堂准备和安排。

  四、一人一卡,刷卡就餐。

  五、公司员工食堂餐费标准暂定为每餐10元。公司以就餐卡的形式给予每位员工每月400元的用餐补助,可在公司员工食堂及小卖部消费。用餐补助以一季度为周期,每季度清零。长期外出培训暂不发放用餐补助。

  六、爱护食堂的公共设备、设施,不得在桌椅、门窗、墙壁上有意涂画,不得扔、踢、踏、踩食堂餐饮用具及公用设施。对于损坏餐具及公共设备、设施者,照价赔偿。

  七、在食堂就餐时,要讲文明、用语礼貌、相互谦让。养成自觉排队的良习惯,自觉维护食堂的`就餐秩序,不喧闹、不争吵、不拥挤、不插队。做到文明就餐。

  八、保持食堂环境卫生,不随地吐痰,不乱泼脏水,不乱扔废

  弃物,将剩菜、剩饭倒入指定地点,保持食堂环境干净、整洁。

  九、各部门需安排专人统计本部门用餐人数。3月9日之前报送办公室。

  十、根据自己需要领取食品,树立节约光荣,浪费可耻的意识。十一、职工就餐时可自带餐具,就餐后应自觉将所用餐具清洗干净并放到指定地点。

  十二、未经食堂工作人员许可,任何人不得进出食堂工作间、操作间及库房。

  十三、尊重食堂职工的劳动,理解食堂职工的工作,积极配合食堂共同做好餐饭工作。

  十四、对食堂工作和菜品有意见、建议,可向办公室提出,以便使食堂不断提高饭菜质量、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食堂管理规定8

  一、负责烹饪加工的厨师要认真学习《食品安全法》,提高食品安全意识。

  二、厨师要根据不同食材的特性,采取合理的烹调方式,尽量不破坏食物的营养价值。

  三、烹调的菜肴尽量做到色、香、味俱全,使用餐员工满意。

  四、操作人员在加工时要严格按卫生要求操作,进出操作间要洗手消毒。

  五、食品调味时要严格按照卫生要求进行,切记用手直接沾汤品尝,不能用未消毒的.容器盛菜,不能用抹布擦拭容器。

  六、制作好的成品菜不能直接放在地上,防止二次污染。

  七、抹布等要保持干净,分类使用。

  八、操作台上的调味品要分类摆放,并及时加盖;各类用品按指定地点摆放整齐,保持工具、用具、灶上、灶下、地面等清洁无油垢。

  九、烹调操作人员必须认真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其食品原料,发现有腐败变质、颜色异常的,不得加工。

  十、用于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工具,容器必须标志明显,并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十一、需熟制加工的食品应当烧熟煮透,加工后熟制品应与食品原料或半成品分开存放,半成品应当与食品原料分开存放。

  十二、凡隔餐或隔夜的熟制品必须经充分再加热后方可食用。

食堂管理规定9

  为了维护学生食堂就餐秩序,形成讲究秩序、文明就餐、勤俭节约的良好风气,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一、就餐基本规定

  1、自觉遵守就餐秩序,按先后顺序包队买饭,不拥挤、不加塞、不起哄、不喧闹。

  2、礼貌谦让,讲究文明,严禁在食堂打架斗殴、滋扰生事。

  3、提倡节约,反对浪费,爱护粮食,按需购买,不得乱扔食物。

  4、保持食堂清洁卫生,不许随地吐痰、扔杂物、倒废水,不许吸烟、喝酒。

  5、节约用水,洗完餐具后,自觉关闭水笼头。

  6、爱护食堂的`各种设施和备品,不得损毁。

  7、尊重食堂炊管工作人员,不得有任何侮辱性的言行。

  8、服从值班人员的管理,不许顶撞值班人员。

  二、违纪处理办法

  1、对违反上述基本规定的就餐人员,视其情节,依据校规校纪的有关条款,给予全校通报批评、罚款的处理,直至校纪处分。对不服从管理的校外人员将送交保卫处处理。

  2、文明就餐是一种素质修养,将就餐表现和日常表现联系起来。

  3、将违纪学生人次与学生所在班、系评选“先进集体”、挂钩。

  三、本规定适用于所有在校生以及其他各类就餐人员,本规定由学生处负责解释,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食堂管理规定10

  1、由xx负责厨房的监管工作。

  2、每日就餐人数由xx负责统计并发放到群里。具体统计发放时间为:

  上午:9:00—9:30 下午:16:00—16:30

  3、食堂开饭时间:

  早餐:7:00-8:00 午餐:12:00-13:00 晚餐:18:00-18:30

  4、厨房烹制物料不足时,由厨师口头告知总部行政主管,由总部购买后,单据传递至老厂财务。

  5、按统计专员提供的就餐人数烹制午餐。(注:份量或份数,以节约、合理为原则)。不能以任何名义超量制作午餐以作为备用晚餐使用,晚餐应按时,并且单做,不能经常食用中午剩菜。

  6、饭后打扫厨房,保证厨房的的干净卫生,做到餐具、厨具、洁具洗刷干净,摆放整齐,地面拖洗干净,关闭各电器电源,将抹布洗干净挂起,垃圾倒送,保证水池、下水管道通畅,如有异常,及时反映。

  7、公用物品(筷子、碗)应使用消毒柜处理,由于吃饭时间不同步,筷子应分开放置在两个框内,一个框是已经消毒的,另一个框是刚刚清洗过的,碗是消毒的还是刚刚洗过的.也能很好区分,避免使用未消毒好的碗筷。

  8、监管人员每天中午对食堂剩余的饭菜进行称重,同时监管如下项目:

  1、饭菜浪费(20元/次/人)

  2、区域干净卫生(3次起考核)

  3、物品整齐(3次起考核)

  4、异物、垃圾及时倾倒(2次起考核)

  5、个人卫生(2次起考核)(附考核明细表)

  9、餐饮标准及品种:

  早餐:包子、馒头、稀饭 午餐:一荤一素一汤 晚餐:蛋炒饭或者臊子面、少量中午的余菜

  10、对厨房饭菜有意见或好的建议可向行政专员反映,不得互相议论或指责厨师。

食堂管理规定1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完善食堂管理,为职工营造一个温馨、卫生、整洁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食堂工作人员、在食堂就餐的所有人员。

  第三条、行管部负责对职工食堂进行管理,接受食堂工作人员和就餐职工的监督。

  第二章食堂工作管理

  第四条、食堂管理实行“主管负责制”,即主管对本食堂饭菜质量、卫生状况、就餐环境、员工配备等全面负责,并对发生的问题承担相应责任。

  第五条、食堂工作人员负责为公司全体职工提供一日二餐。

  第六条、食堂采购要精打细算、勤俭节约,合理安排好每天的用餐量,不造成菜肴变质、浪费或者分量不够。

  第七条、采购物品及食物,必须经行管部验收、过称、登记。

  第八条、食堂用膳一天二餐,样式品种要变化多样,每天蔬菜、鱼类、瓜果必须新鲜、洁净,无变质、无发霉,过夜变质食物严禁使用。

  第九条、烹调菜肴时,肉鱼豆类菜肴做到烧熟煮透,隔餐菜应回锅烧透。食物不油腻,味精等尽量降低使用量。

  第十条、厨房操作间内的设备、设施与用具等应实行“定置管理”,做到摆放整齐有序,无油腻、无灰尘、无蜘蛛网,地面做到无污水、无杂物。

  第十一条、餐厅要整洁、卫生、通风,采取多种有效措施,不定期开展消灭蚊子、苍蝇、老鼠工作,将餐厅蝇蚊污染较少到最低限度。第十二条、桌椅表面无油渍、摆放整齐,经常清洗,地面每天清扫二次,每月大扫除一次,保持清洁。玻璃门窗干净、地面干净,无烟蒂。第十三条、餐具使用后要清洗干净,不能有洗涤用品残留,每天消毒1—2次,未经消毒不得使用;消毒后的餐具必须储存在餐具专用保洁柜中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具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志。第十四条、食堂人员要待领导、职工全部用餐完毕后清理好桌面、打扫好卫生后方可离开。

  第十五条、食堂人员每年必须进行定期体检,出现不适合食堂工作的情况,解除聘用。

  第三章就餐管理

  第十六条、就餐时间:午餐11:30,晚餐17:00,冬季17:30,食堂工作人员应做好充分准备,确保员工和来客按时就餐。

  第十七条、实行分餐制,全体员工持就餐券就餐,以旧换新(每月一次)。若有丢失,及时到行管部补办,并交工本费20元。

  第十八条、员工就餐时必须出具就餐券,由食堂指定人员打卡,以示就餐。

  第十九条、各部门如有来客需在本职工食堂就餐,及时向行管部申请登记领取临时就餐券,就餐时使用快餐盒、筷。外来人员就餐具体收取费用由总经办确定。

  第二十条、菜肴标准原则上为两荤一素一汤,职工要文明就餐,应充分考虑当天就餐人数,打菜适量。遇有来客时尽量少打,避免出现菜肴不够的现象。

  第二十一条、各部门如有员工开会、外出办事,不能按时就餐,应通知食堂工作人员留好饭菜。

  第二十二条、食堂内不能随地吐痰、食物乱堆乱放、乱扔纸屑,不得大声喧哗。

  第二十三条、食堂工作人员的管理实行考核评分,考核内容以本规定

  第四章所列要求为准,具体评分标准另行确定。

  第二十四条、考核形式:采取自评、公开考评,也可以成立考评组考核,行管部设置信箱受理职工意见。

  第二十五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每月考评一次。评分满90分以上(含90分)为优秀,80分以上(含80分)为良好,60分以上(含60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六条、连续三次不及格通报批评,并与绩效考核挂钩。评为优秀的年终给予适当奖励。

  食堂主管岗位职责:

  一、负责食堂的全面管理工作,准确掌握食堂工作人员的思想、生活情况,充分调动炊事人员的.积极性。

  二、教育炊事人员坚持原则、大公无私,对职工一视同仁,要耐心和气,热情周到,尽可能给予方便。

  三、提高饭菜质量,搞好成本核算,做到饭菜分量足、质量好。

  四、搞好食堂的卫生、安全保卫工作。

  五、认真做好食堂工作人员的考核工作。

  六、经常听取员工对食堂的工作意见和要求,不断改进服务态度,提高饭菜质量。

  七、监督做好厨具、餐具的日常清洗、消毒和伙房内外环境卫生的清扫工作。

  八、监督检查炊事人员的个人卫生。

  九、注意节约、杜绝浪费,检查、保养食堂所有设备,做好防火、防盗等安全工作。

  十、随时准备完成领导交办的其它临时性任务。

  食堂卫生制度及卫生标准规定:

  一、环境卫生

  (一)、餐厅整洁明亮,餐桌上无灰尘,地面无垃圾,凳子无脏水、灰尘等。食堂工作人员对餐厅地面每天至少要清扫、拖洗二次,对桌面要及时清理,保证餐厅整洁卫生。

  (二)、食堂门前无垃圾和杂草,排水沟无污物,垃圾每天至少清扫一次,保证室外整洁、干净。

  (三)、餐厅窗户要求每周至少擦拭一次,玻璃上无灰尘、无痕迹,保证清洁明亮。

  (四)、餐厅四周墙壁、天花板无蜘蛛网,每周至少打扫一次。

  (五)、餐厅要有灭蚊、防毒、防鼠等设施,对餐厅环境每月检查一次。

  二、食堂厨房、操作间、仓库、炊具厨具卫生

  (一)、食堂厨房每天必须保持整洁,地面保持干燥、无垃圾杂物;炊具、厨具每天使用后清洗干净,整齐有序地摆放;菜墩、菜刀使用后清洗干净,摆放整齐;新鲜蔬菜、干货等食品上架,不准随地摆放。仓库食品陈列有序,不乱摆放。

  (二)、厨房、仓库坚持每天一小扫,做到四壁无蜘蛛网,每周一大扫,彻底整理墙面、地面、厨具、案板等厨房设施。

  (三)、食品生熟要分开,保证生熟食品不交叉污染或串味。

  (四)、干货制品蒸发及清洁卫生,要多清洗、漂洗,保证无杂物,不准出锅腐烂变质的食品。

  三、蔬菜、肉类卫生

  (一)、蔬菜类必须先剔除腐烂、变质和杂草部分,然后清洗加工。加工完毕后需再清洗干净,方可进入蒸、炒、煮等烹饪环节。

  (二)、肉类必须漂洗、加工切好后,再进行蒸、炒、煮、爆等。

  (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制度,对腐烂变质、生虫、生霉物质坚决做到不买、保管员不收、厨师不加工,杜绝食用。

  四、个人卫生

  (一)、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着装整齐、干净,仪容端正。

  (二)、操作人员不得留长发、长指甲,不允许戴戒指、手链等饰品,操作前先洗手,保证食品的清洁卫生。

  (三)、勤换衣服,勤洗澡,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五、奖惩办法

  (—)、每月进行一次卫生检查评比活动,统计检查得分,年终予以奖励,金额为300—500元。

食堂管理规定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 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在申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评选评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学校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 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 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四)禁止采购、使用和销售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以及含铝面制品、含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

  (五)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

  (六)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七)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存放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五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学校食堂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朽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十二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的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学生和教职工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三)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样品;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五)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情况,以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条学校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学校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应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一)对行政区域存在的学校食堂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本规定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行政区域内发生学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行政区域内发生学校食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学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学校食堂开展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落实对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日常管理,以及未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

  (八)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调查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可不列入本规定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

  (二)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依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缓减免事项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

  (四)负责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执收方式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市级执收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执收单位,根据分成规定及时提出资金上解申请;

  (六)负责登记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对账;

  (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八)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九)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当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实行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三方联网,做到收支脱钩、以票管收、票款核对、实时清算。

  第十六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义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财政、价格、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举报。

  第十七条 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法可以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归集、结算和退付业务,应当通过国库、财政结算账户进行。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内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结算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包括财政结算分户和执收单位子账户。

  财政结算分户用于与执收单位子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分成资金的汇缴结算、向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划缴资金、办理本级非税收入退付以及依法暂收款项的拨付。财政部门对财政结算分户按执收单位、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执收单位子账户用于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按日清算至财政结算分户,执收单位子账户原则上实行零余额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结算账户开立应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情况。

  禁止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财政结算账户,禁止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禁止异地开设财政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财政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并报人民银行备案。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应当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 代理银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的,应当符合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代理银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的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执收单位的执收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结算账户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或者办法上解和下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收缴的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资金性质、归属和时限及时上缴国库或者相应的财政专户,不得坐支。

  第二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办理。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

  (一)执收管理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二十九条 退付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由缴款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均应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财政票据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担市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本级和所属乡镇(街道)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用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准确测算用票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用票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

  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合理安排分批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和所属县(市、区)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合理安排分批向省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三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存根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销毁的,可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经同意后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三)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使用非法票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财政预决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稽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和调查有关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处理,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认为举报、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办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清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 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有关非税收入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食堂管理规定13

  一、制定目的

  为加强林业局食堂的规范化管理,提高食堂服务能力服务和质量,为全体干部职工营造良好的就餐环境,特制定本制度。

  二、职责分工

  (一)食堂管理员

  1、遵守财务制度,按要求做好用餐人员记录和收支流水账,月末递交财务作为成本核算的依据,按规定程序结算报账;

  2、负责食堂所需主副食原料及每日菜品的采购,严把质量关,尽量做到品种多样化,精打细算,合理安排用餐量;

  3、督促食堂工作人员搞好卫生,做到厨房、餐厅及周边环境的干净整洁,保证饮食安全;

  4、经常对食堂电气设备、水电设施进行保养和检查,发现不安全隐患及时相应采取措施;

  5、管理好食堂炊具、餐具、桌椅、电器等固定资产,按需及时添置有关设备,确保食堂工作的顺利运作;

  6、对统一购入的商品物资物品进行清点验收和入库保管,有需要时按规定凭单发放。

  (二)食堂工作人员

  1、厨师:负责每日购入菜品的`验收,按时准备一日三餐,注重饮食的荤素搭配;确保物品在保质期内用完,不造成浪费;负责厨房炊事设备的安全使用,杜绝意外事故发生。

  2、副手:负责厨房、餐厅及周边环境的清洁卫生,经常保持室内外干净整洁;做好菜品洗切、调料备用等等烹饪前期工作;做好厨灶具、餐具的清洗和消毒,每天用餐完毕要将餐桌收拾干净,椅凳摆放整齐。

  (三)办公室负责人

  1、监督检查食堂安全卫生、饭菜质量、执行管理制度等情况,定期征求干部职工意见,针对出现的问题制定改进措施;

  2、负责各种内部派餐申请的核实和确认,严格按照规定标准,及时下达派餐意见;。

  3、负责公务接待申报事项的签批,监督公务接待管理制度的有效执行。

  (四)财务室负责人

  1、复核食堂每月收支金额,审核报账单据,核定局机关干部职工在食堂就餐人数和单位应补贴费用;

  2、根据实际需要提出接待物品采购计划,计划内容包括需购商品名称、数量、单价、金额、供货商等,报局领导批准后负责组织采购。

  3、做好接待物品出入库登记,统计结存数量,定期会同食堂管理员、办公室负责人对库存物品进行盘点核对;

  4、定期进行成本核算,严格控制支出,为食堂管理的规范化提出合理性建议。

  三、管理内容

  (一)内部用餐

  1、单位干部职工(含临聘人员)在食堂就餐,每月交纳伙食费100元/人,单位每月以150元/人作为福利予以补贴;职工子女在食堂就餐的,若为高中以下(含高中)学生,每月交纳伙食费100元/人;其他情况同视为职工家属,每月交纳伙食费200元/人。单位不予补贴子女及家属伙食费。(补贴标准待定,后附测算方案供领导定夺)

  2、食堂在法定、传统节日或遇其他特殊事项,如欢迎新进、欢送退休等集体会餐,由办公室通知食堂管理员适当安排加菜以丰富干部职工伙食,标准不超过每人每餐5元。加餐费用单独记账、汇总,及时报账。

  3、集中人员加班、召开系统一般性会议等内部用餐一律在食堂安排,由召集部门填写《内部用餐申请单》,为期一天以内的由办公室负责人直接签批,一天以上的需报经局领导批准后交由食堂管理员具体安排。

  4、工作餐费标准每天每人不超过10元,不安排烟酒;会议餐费标准每人每天不超过15元,中午不安排烟酒。若只安排中午或晚上其中一餐的,每人每餐不超过8元。

  5、食堂管理员要对工作餐费和会议餐费分别单独记账,结束后凭支出单据及用餐申请单向财务结算报账。

  (二)对外接待

  ①单位来客接待原则上在食堂安排,实行提前报餐制,由接待经办人填写《外来用餐申请单》,报办公室负责人签字认可并经局领导批准后交食堂管理员具体安排。

  ②报餐必须在上午10:30、下午16:30以前与食堂管理员衔接,提前通知食堂准备。由于接待经办人未按规定提前报餐而造成的误餐,食堂概不负责;因此产生的一切外出接待费用,由接待经办人自行支付。

  ③食堂管理员要对接待餐费单独记账,凭支出原始单据及《外来用餐申请单》向财务结算报账。

  ④接待标准严格执行《独山县林业局公务接待管理制度》。

食堂管理规定14

  1、饭堂使用的电气、电动、照明等设备,要设专人负责,每天下班前,要认真进行安全检查,关闭厨房、餐厅所有电闸,切断电源,还有气源和火源并检查安全情况;

  2、饭堂应做到安全用电,严格遵守电气设备使用规程,用电量不得超过额定负荷;

  3、用电设备必须严格按电气设备操作规程作业,防止用电设备及电气线路过载、过热及引起短路;

  4、确保饭堂所有的用电设备金属外壳有牢固的保护接地措施;

  5、饭堂定期每月一次对饭堂内的配电柜、配电箱、电线、电缆进行安全检查,特别是电加热部分以及有水接触的部分,对检查出的'隐患要及时处理并做好记录;

  6、凡能碰触到的设备导电部分,均应采取相应防护措施,严禁用湿手触摸开关、电缆及其它所有电气设备,以防触电;

  7、饭堂电气开关箱内不准放置杂物,并注意定期检查漏电保护开关,以确保灵活可靠;

  8、饭堂电气设备发生故障时,要立即通知专业电工维修,不得私自处理,严禁带电作业或维修;

  9、由于电气设备、用电线路起火而发生火灾,应先切断电源,然后用干粉或四氯化碳灭火器灭火,或用砂子灭火,严禁用水直接灭火;

  10、禁止在电源附近堆积杂物,禁止封堵进出的路口及消防疏散通道。

食堂管理规定15

  学校使用燃气的场所,目前为食堂,用于食品加工烹饪。不作他用。为实现燃气使用的安全,现制定以下条例:

  一、学校必须使用有稳定的、符合国家标准的燃气气源。使用的燃气器具的安装维修应当符合国家颁布的技术规范和标准。并有固定的、符合安全条件的使用场所;在不具备安全使用条件的`场所使用瓶装燃气、

  二、严格执行年检制度,接受有关部门对学校安全用气进行定期检查,发现事故隐患的,应当及时消除。

  三、燃气使用场所,配备专业防护用品、消防器材等设备,制定各类突发事故的抢险抢修预案。

  四、不得擅自拆卸、安装、改装燃气计量装置和燃气设施;改变燃气用途或者私自安装、改装、拆除固定的燃气设施和燃气器具的,应当到燃气经营企业办理相关手续。

  五、应当落实安全管理制度,配备专门的操作人员。其操作维护人员应当具备必要的燃气安全知识,掌握本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

  六、燃气场所内未经批准不得动用其它明火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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