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时间:2023-11-26 09:38:01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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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1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发展银行承兑汇票业务,支持国民经济发展,依照《票据法》和《商业汇票办法》,结合我行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银行承兑汇票是由收款人或承兑申请人签发,并由承兑申请人向开户银行申请,经银行审查同意承兑的票据。

  您

  第三条

  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企业必须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1)信誉良好,无不良记录;(2)在我行开立基本存款帐户;(3)有真实、合法的商品交易合同和交易发票;(4)有可靠的资金来源;(5)不欠利息。

  银行应根据信贷原则和有关票据管理办法对企业申请进行严格审查。严格限定一笔交易合同只能申请办理一笔银行承兑汇票,并视交易风险程度和企业资信情况限制其转让,对不得转让的汇票要在票面加盖印章。要禁止承兑无商品交易的银行承兑汇票。

  第四条

  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风险管理。企业申请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必须有有效担保;对无有效担保或担保能力不足的企业,银行不得办理银行承兑汇票。对个别确属效益好、信誉好、资金实力强、与我行有密切业务关系的国有大中型企业,经一级分行批准,可凭信誉为其办理银行承兑汇票。

  第五条

  确保承兑申请人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时及时付款。承兑银行应根据企业申请的承兑金额、信誉等情况,与承兑申请人签订协议。协议内容应明确:除有效担保外,应收取一定金额的保证金;承兑汇票逾期不能付款的处理办法;在银行承兑汇票到期前分期存足承兑款项,保证金可以抵作部分承兑款项,防止发生银行垫支等内容。

  承兑银行对到期的承兑汇票应当依据《票据法》的规定进行认真审查。对存在不符合《票据法》规定的.票据,要依法提出抗辩理由予以拒付。

  第六条

  严格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及承兑审批制度。实行逐级审批,承兑审批权为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承兑申请人开户行(指城市行办事处、县支行和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营业单位)应根据二级分行及其以上机构的审批内容具体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手续。

  根据法人授权规定,一级分行最高单笔审批限额为1000万元,期限不得超过六个月;二级分行单笔最高审批限额和期限由一级分行在转授权时确定。

  第七条

  总行对各分行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实行总量控制,按年确定,适时调整,按季考核。未经批准,不得突破。

  第八条

  对单个企业办理的银行承兑汇票余额,应控制在该企业同期销售收入归行额的合理比例之内。

  第九条

  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申请人到期不能足额支付票款时,承兑银行应在无条件向持票人付款的同时,对承兑申请人采取如下措施:(1)根据承兑协议,执行扣款;(2)对尚未扣回的承兑款项按日息万分之五计收利息;(3)对垫支10天以上的承兑申请人,银行一年之内不得再次为其办理承兑业务。

  第十条

  为加强银行承兑汇票的管理,各有关部门既要各负其责,又要密切合作。

  1.计划部门的职责是:(1)核定、下达和控制、调整银行承兑汇票承兑总量指标;(2)考核银行承兑汇票总量执行情况;(3)按期反映辖内银行承兑汇票办理情况。

  2.信贷部门的职责是:(1)在核定的总量之内,对企业提出的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申请进行审核、签署意见,并按贷款审批程序、权限办理银行承兑汇票的审批手续;(2)办理担保手续;(3)与企业签订承兑协议;(4)考核单个企业、单笔银行承兑汇票金额;(5)监督企业承兑保证金和承兑款项按时足额到位。

  3.会计部门的职责是:(1)对汇票和协议记载内容的完整性、使用对象的合规性以及是否经有权人审批等进行审查;(2)办理承兑票据的会计处理手续;(3)保管银行承兑汇票空白凭证和印章等。

  4.为便于统计和监控,会计部门要及时、准确记入有关科目;计划、信贷部门要及时建立台帐,以便查对;统计部门应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累计承兑、垫支等事项及时、准确、如实地统计和上报。

  5.稽核部门要定期对银行承兑汇票的承兑情况进行稽核检查。

  第十一条

  本规定自文到之日起执行。

银行承兑汇票管理暂行规定2

  一、目的:

  为保证公司接收、支付银行承兑汇票行为的规范性,确保客户回款入及时账,资金管理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一、适用范围:

  适用于公司涉及承兑收支行为的所有部门和人员。

  二、职责:

  财务部负责本规定的实施。

  三、内容:

  1、承兑汇票管理人员配置及职责

  1.1公司出纳会计为兼职票据管理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承兑汇票的收、付业务与安全管理。

  1.2销售部内勤为兼职票据登记员,具体负责本单位承兑汇票的收、付业务与安全管理。

  1.3财务部和销售部每月核对一次承兑收入账目。

  2、收进承兑汇票的检查核对

  2.1承兑汇票核实主体

  2.1.1销售业务人员是承兑汇票的首要核查人员与责任主体,接收客户单位承兑汇票时,要按承兑汇票的要素与要求对收到的承兑汇票进行认真核对,防范资金风险和损失。

  2.1.2公司财务票据管理员是承兑汇票核查人员,在销售业务人员核实的基础上进一步进行专业核查与判别,同时也是代贴现、换票及自办票据的核查人员与责任主体,按承兑汇票的要素与要求对收到的承兑汇票进行严格审核,防范资金风险和损失。

  2.2承兑汇票复印留底

  2.2.1严格执行收到承兑汇票复印规定,对于承兑汇票都必须将票据正面及背面所在背书记录完整复印。复印件并附于会计凭证后作为原始附件进行管理。

  2.3问题票据分类及处理

  2.3.1问题票据是指根据承兑汇票记载要素,在某一或某几方面存在瑕疵,需要补充说明或根本不能背书使用的承兑汇票。

  问题票据的主要常见类型:

  ㈠有字迹涂改。也有盖印不清后用红笔增补的个案。

  ㈡粘单上的第一记载人未在汇票和粘单的'粘接处签章的。

  ㈢票据背书不连续。

  ㈣出票日期不符合逻辑规则,如出票日为实际不存在的日期。

  ㈤记有“不得转让”字样。

  ㈥背书漏章,背书章重叠,背书章不清或背书章、被背书完全出框,背书章印泥过浓导致章字模糊或使票面污染、因骑缝间隙凹凸造成背书骑缝章内容有缺损、背书章色较浅无法辨认的。

  ㈦被背书人填写错误的。

  2.3.2业务员在接收承兑汇票时,需仔细核对,避免收进此类问题汇票。财务部在收到此类汇票时,及时交业务员调换或补交相关证明文件。

  3、承兑汇票的邮寄要求

  3.1凡公司对外邮寄的承兑汇票,为防止邮寄风险,必须在票面被背书人栏处规范书写收票单位的名称。

  3.2对外邮寄承兑汇票一律由财务部出纳会计负责邮寄。

  3.3对外邮寄承兑汇票要登记备查快件编号,在收到对方收据或收据传真后销号。

  3.4对华东六省一市以外的远途票据一律通过中国邮政特快专递方式邮寄。

  4、承兑汇票收进和付出的要求

  4.1收进承兑汇票的要求

  4.1.1销售业务员收到承兑汇票后第一时间交到销售内勤登记、销售内勤登记后当日将款项交财务部入账,不得将回笼款滞留在个人身上。

  4.1.2销售内勤负责回笼款登记,登记簿应登记承兑汇票的交款单位、票面金额、票号。

  4.1.3出纳会计收到承兑汇票后及时存入公司保险柜。

  4.2付出承兑汇票的要求

  4.2.1本市范围内的所有合作单位,当月分配的承兑汇票必须上门自取。

  4.2.2市外的客户单位,当月分配50万以上(含50万)承兑汇票的单位原则上上门自取,自愿请求邮寄的,由客户单位发传真。

  4.2.3市外的客户单位,当月分配50万以下承兑汇票的单位由财务部邮寄。

  4.2.4所有收到承兑汇票的单位需提供收据,外地邮寄的可将收据传真到公司交财务部作为入账附件。

  4.2.5财务部备承兑汇票发出备查簿,凡经领汇票的人员在登记簿上签字。

  5、责任处罚

  5.1涉及承兑汇票管理的相关责任人,若未按规定进行规范操作与履行职责,一经发现,未造成损失的按不低于50元/次规定进行处罚;造成损失的由责任人自行承担并按公司相关规定进行处罚。

  5.2因个人失职造成公司重大损失的人员,除赔偿公司应由个人承担的经济损失外,视情节轻重作调离原岗位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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