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3-12-02 07:29:09 管理 我要投稿

(精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条、为预防农村火灾和减少农村火灾危害,保护公共财产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内蒙古自治区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我旗农村实际情况,制定规定。

(精选)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第二条、我旗农村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坚持因地制宜、统筹规划、综合治理的原则。

  第三条、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将农村消防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消防规划,将农村消防经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农村消防工作与经济建设和其他社会事业协调发展。

  第四条、公安、规划、财政、农业、安全生产、劳动和社会保障、教育、民政等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做好农村消防工作,公安消防机构负责农村消防工作的监督、火灾扑救和抢险救援工作。

  第五条、乡镇(街道)人民政府当应履行下开消防安全工作职责:

  (一)成立防火安全委员会,确定消防工作机构和工作职责,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

  (二)组织制定和实施本乡镇(街道)的消防规划;

  (三)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与辖区村委会、驻在单位签订年度《消防安全责任状》,并组织年度考评,落实奖惩措施;

  (四)定期分析消防安全形势,及时研究解决消防工作的重大问题,督促整改重大火灾隐患;

  (五)组织、指导村民委员会开展本村的消防安全工作;

  (六)组织消防检查和专项治理;

  (七)组织宣传教育活动。

  第六条、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参与编制农村消防规划,并对其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二)定期向旗政府及其公安部门报告农村消防工作情况,提出工作建议;

  (三)健全农村消防安全管理责任制度,能够及时扑救,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四)指导乡镇(街道)人民政府的.消防工作机构和公安派出所开展消防工作;

  (五)指导农村多种形式消防队伍的业务建设;

  (六)组织开展消防宣传教育活动;

  (七)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它职责。

  第七条、公安派出所应当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对村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工作职责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二)对辖区内各单位进行消防监督检查,督促整改火灾隐患;

  (三)对辖区内消防基础设施的管理、使用情况实施监督;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2

  一、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二、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100%,并做好检查记录。

  三、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四、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并由化学实验员加锁开、关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沙池、灭火器等。在利用易燃、易爆化学药品做实验时,教师必须在做实验前向学生讲清楚注意事项,并指导学生正确使用,防止火灾事故发生。

  五、图书室、阅览室、实习实验室、微机房、工场、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时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六、消防栓、防火器材等消防设施,要人人爱护。任何人不得随意移动和损坏,违者要严肃处理。

  七、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八、学生宿舍内严禁使用明火,禁止烧电炉,点燃蜡烛、蚊香,严禁吸烟,严禁私拉乱接电线。不准私自接用任何家用电器。

  九、校内居住的.教职工,必须以身作则,并且教育学生共同做好安全防火工作。

  十、校内住户老使用煤气,要掌握正确使用方法,注意防漏气、防爆、防火,使用后要关好气阀,确保安全。

  十一、食堂、宿舍必须使用合格的压力容器、开水炉,每年要检测,要定时检查,要持证上岗,严格按操作规程操作,严防事故发生。

  十二、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3

  一、总则

  为确保企业和员工生命财产的安全,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企业生产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结合本企业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消防工作应坚持“以人为本,安全第一、居安思危、常备不懈、预防为主、以消为辅”的.工作原则,把生产管理和消防安全紧密结合起来,使消防安全成为整个生产管理不可分割的主要部分,切实做到计划、布置、检查、总结评比生产的都有消防安全工作的内容. 根据单位消防安全要求的特点,确定消防重点部位:具体为烤漆房、库房、机修车间、技术车间、配电室,消防重点部位应做到三定定点、定人、定措施“四有” 有消防火负责人、有义务消防员、有岗位责任制、有灭火器材.

  二、组织结构

  修理厂立三段消防安全管理网络.

  1、消防领导小组由分管厂长,专职安全员,班组长组成.厂长为企业防火负责人,专职安全员负责日常消防安全.

  2、班组消防负责人由各班组长兼任.

  三、责任制度

  1、厂长是本企业防火安全工作的总负责人,对单位防火安全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

  2、贯彻执行上级有关防火安全工作方针、政策、法规、将防火安全工作列入企业生产管理之中.

  3、经常开展员工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培训,领导和组织消防安全活动,增强职工的安全意识.

  4、经常组织有关人员对本企业的防火安全工作进行检查,发现违规作业和火险及其他事故隐患要立即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5、消防安全检查安排每月一次,班组每天自查.

  四、消防器材管理:

  1、消防器材的维护保养,直接影响到灭火效果,本厂消防器材由专职消防安全员统一管理.

  2、企业所有消防设施要定点设置,按期保养,安放在明显位置.

  3、本制度要切实落实到实处,落实到人,确保本企业的安全生产.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4

  随着一年一度的“119消防宣传日”的到来,在“安全第一,消防为主”的方针下,于xx年11月9日开展了全园“消防演练”活动。秋冬是火灾多发季节,一个小小的火星便可以轻而易举地夺走可贵的生命。然而幼儿作为最脆弱最需要爱护的生命,同时也是最缺乏相应的防火知识和自我爱护能力的。孩子平安欢乐是每位家长和教师的心愿。为了提高幼儿的防火意识和自我爱护能力,懂得根本的防火常识及火灾逃生方法,本园进行了一系列的`消防演习活动。

  11月9日上午9点30分,每班派出一名老师学习讲座:怎样防火及遇到火灾要怎样应对的知识。在讲座中,我认识到火灾的可怕,通过这次学习培训,掌握的也许多,受益匪浅,让我进一步知识,也提高认识,增强了工作实践操作经验,在以后的工作中要掌握以下教师怎样面对火灾:

  1、当你面对、或者忽然发生火灾,要保持冷静,冷静,认真客观的对待面前所发生一切,首先,看外环境灾情大小,怎样采取有效方法,及时是否打报警号码119,要准确汇报时间、地点、火情范围,在现场中要维护秩序,了解火灾范围内人员和一些实际情况。

  2、自己在救援他人中,要首先,采取啥方法,用被子或者其他绝缘空气物体来为别人逃生,逃生的方向是否可行。在室内要采取趴在地上,用湿毛巾放到嘴鼻子之间用来呼吸,过滤那烟雾和枯燥环境,等待救援,必要时,不间断呼叫救援,千万要保持冷静态度,不能慌乱。

  3、带着幼儿逃生时要教师间要相互配合,安排幼儿安全疏散,预防幼儿相互拥挤发生踩踏事件;要及时清点人数,保证每一位幼儿的安全。

  4、平常要多加强幼儿的消防知识及逃生知识,加强幼儿的认知能力,培养他们面对火灾能冷静的进行疏散。

  5、为了让我们新老师能全面的认识灭火器而不是当它是个摆设,还在安全的地方预备了一堆火,让每个新老师都要学会用灭火器进行灭火 ,为了让我们更好的记忆,还编了个顺口溜:一拉二压三对准,这样让我们操作起来的更快熟练。 11月9日上午,各班都进行了不同形式的主题教育课,还有教育幼儿,假如在家中发生火灾,懂得打119报警号码,教给孩子们自救的方法和相关消防安全

  知识。相信通过此次“119消防演习活动”,幼儿的防火意识和自我爱护能力会得到大大提高,懂得了火灾发生时要怎样逃生、怎样自救,学会遇事不慌张不可怕,而是尽量保持沉着冷静。老师带着小朋友们开展了“火灾发生时,我要怎么做”的教育活动。通过把课堂教学和实际生活相结合的教育活动,幼儿们对根本的消防安全知识有了感性认识,是消防知识真正渗透进了孩子们的生活中。 上午10点30分,随着警报的响起,我班幼儿们在老师的带着下迅速用湿毛巾捂住口鼻,弯腰俯身,紧张而有序的按预定疏散程序下楼,跑到操场上,一个老师在前带着幼儿,一个在中间看住幼儿防止推挤,一个老师垫后以保证每个幼儿都离开教室。集中在操场后,老师抓紧点名确保每位幼儿都到齐,园长也让各班老师报出“冲出火场”的幼儿人数和班上实际来到的人数,教师不停在楼道内巡视,以保证不落下一名幼儿和教师。为保障全体师生的安全,全园教职工分工明确,各行其责,特别在疏散演习时,他们做得井然有序,防止了踩踏事故的发生,从报警的哨声响起到集合完成,全园共用了2分多的时间。

  这次的学习让我了解到火灾的可怕,更加决心在以后的教学中,要进一步将安全教育渗透日常教学中,作为首要工作来常抓不懈,为孩子们的健康欢乐成长创造安全的环境;更要让幼儿学会自我爱护,安全自救的知识技能。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5

  1、加强全校师生的防火安全教育。按《消防法》的要求,做到人人都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的义务。加强对师生员工的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学校应将消防知识纳入教学内容,认真贯彻执行。要做到人人都知道火警报警电话119,人人熟知消防自防自救常识和安全逃生技能。

  2、保障校内的各种灭火设施的良好。做到定期检查、维护、保证设备完好率达到x%,并做好检查记录,责任人:韩开洪。

  3、教学楼、办公楼、学生宿舍楼安全出口、疏散通道保持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明显、应急照明完好。

  4、学生聚集场所不得用耐火等级低的材料装修。

  5、易燃、易爆的.危险实验用品、做到专门存放、专人负责保管,在室内必须有灭火器等。

  6、图书馆、实验室、机房等场所严禁吸烟及使用明火,下班后工作人员要及时关好门窗,确保安全。

  8、加强用电安全检查,电工必须经常对校内的用电线路、器材等进行检查,如发现安全隐患,要及时进行整改、维护、确保安全。

  11、发现火警,应及时拨“119”报警;现场工作人员应立即组织、引导在场人员疏散;单位必须立即组织力量扑救火灾(不组织学生扑救)。

  12、对因无视防火安全规定而造成不良后果者,要从重处罚,直至追究法律责任。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6

  为了加强工业园区的消防管理,保障公共设施及人员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消防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处和工业园区所有人员共同遵照执行。

  二、工业园区的防火工作,依据“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原则,实行综合治理,并接受市公安消防局的领导和监督。

  三、工业园区的防火管理实行分工负责制,由产权单位组织管理,物业管理处具体负责,由消防部门监督实施。

  四、物业管理处的防火工作职责:

  1、宣传消防法律、法规和防火安全知识,对客户进行经常性的防火安全教育;

  2、制订防火管理制度,并监督保障实施;

  3、定期组织开展防火自查,及时掌握辖区物业的防火情况,协调有关方面采取相应保障措施;

  4、保证公共区域疏散通道的畅通;

  5、定期对辖区公共消防设施、器材进行检查和维修、保养,使其处理良好备用状态;

  6、正常情况下消防设施的停水停电不得过夜,特殊原因需要过夜的,必须经有关人员同意,并及时通知所有人员加强防范;

  7、领导义务消防组织,进行扑救初期火灾和安全疏散演练;

  8、严禁载有危险品的车辆进入本区域或停放;

  9、组织人员补救初期火灾,对情况严重难以扑灭的,应及时打“119”电话求救,并协助维持火场秩序,配合事故处理。

  五、工业园区经营人员的消防职责和义务:

  1、遵守电器安全使用规定,严禁乱拉临时电气线路,严禁超负荷使用电器;

  2、不得随意堆放、晾晒易燃物,严禁乱扔烟头,严禁将带有火种的杂物或其它易燃物倒入垃圾桶,严禁在垃圾桶内烧垃圾;

  3、室内不得存放超过0.5公斤的汽油、酒精、香蕉水等易燃品;

  4、严禁占用、堵塞任何消防通道、楼梯走道、天台出品或其他疏散口,严禁在楼道、天台进行喷油漆的危险作业;

  5、严禁损坏、盗用消防设施、器材,挪用消防设施及消防水源;

  6、严禁封闭或损坏安全疏散标识、事故照明设施及消防标志;

  7、遇强雷天气,尽量关闭所有电器,拔掉电源插座,以免烧坏电器或发生火灾;

  8、发生火灾时,应及时告知物业管理处或拨打119,并关闭电闸,迅速离开现场。使用楼梯走廊逃生遇烟雾浓密时,应尽量贴近地面爬行,并以湿毛巾遮盖在面部,免受烟雾熏晕;

  9、学习消防常识,掌握简易的灭火方法,发生火警及时报警,积极扑救;

  10、发现他人违章用火、用电、用电焊、气焊或有损坏消防设施、器材的行为,应及时劝阻、制止或向物业管理处报告;

  11、所有人员必须服从消防机关和物业管理处有关消防方面的.管理、监督,不得刁难、辱骂或以暴力、威胁手段妨碍消防工作人员执行公务。纵火者,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物业管理处或房屋产权单位需要改变的用途时,其防火安全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规要求,并经市消防主管部门审核同意,方可使用。

  七、在执行灭火救灾任务中受伤、致残或牺牲的人员其医疗、抚恤待遇及其养伤期间的生活费用,由发生火警的肇事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补偿。

  八、公共娱乐场所按《公共娱乐场所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执行。

  九、凡违反本规定的,物业管理处可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报请消防主管部门进行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7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我省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施工现场火灾事故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辽宁省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工程。

  本规定所称施工现场是指在工业和民用房屋建筑、土木工程、装饰装修、设备安装、管线敷设等施工活动中,经批准占用的施工场地,具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建设工程施工工地堆放各种建筑材料、设备的仓库或堆场;

  (二)施工和管理人员办公室、宿舍、食堂、更衣室等临时性生活用建筑物;

  (三)施工作业区以及有较大火灾危险性的临时变电所(配电箱)、乙炔气瓶间、油漆间、木工间、电工间、易燃易爆危险物品仓库等。

  第三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公安消防机构按照各自职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第二章 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

  第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由施工单位负责。在签订施工承包合同时,建设单位与施工企业应进一步明确双方的消防安全查后和义务。

  实行施工总承包的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由总承包单位全面负责,总承包单位应当按照“谁施工,谁负责”的原则与分包单位逐一订立消防安全责任书,明确消防安全责任。

  总承包单位应当对分包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监督。

  分包单位应当在总承包单位的统一管理下,在其分包范围内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组织实施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第六条 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施工现场实行逐级防火安全责任制和岗位防火安全责任制。施工总承包单位的项目负责人为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分包单位应设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分管负责人,对分管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工作负责;

  (二)根据建设工程的规模和火灾危险性,配备专职或兼职消防人员(不少于3人),负责日常的消防安全检查工作,协助消防安全负责人做好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

  (三)组织制订施工现场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及处置措施,研究和落实火灾隐患的整改措施,组织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和检查;

  (四)根据建设工程规模和火灾危险性制定施工现场防火、动用明火、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管理、电器使用和消防器

  材管理等各项制度。施工现场必须按照动用明火的范围、时间和危险程度建立相应的审批制度,并严格履行明火动用的审批手续。

  第七条 建设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对未实行施工总承包的建设工程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进行协调;

  (二)明确一名行政领导负责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三)督促施工单位对施工现场存在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

  (四)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已签施工合同的约定,解决建设项目有关消防安全的资金投入。

  第八条 监理单位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建立消防安全责任制,项目监理部总监工程师负责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对施工单位制订的消防安全保卫方案和整改措施进行审查,履行施工现场消防安全监理职责;

  (三)发现火灾隐患要立即通知和督促施工单位进行整改。

  第九条 电工、电焊工、气焊工等特种作业人员和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保管员,应当按照有关规定接受包括消防安全等内容的安全培训,获得相应的资格证书后方可上岗。

  第十条 建设工程施工前,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将下列资料存档备查:

  (一) 施工现场平面图,并标明各临时建筑物的使用性质和消防通道;

  (二) 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存放地点及品种、数量清单;

  (三) 施工人员数量和住宿情况清单;

  (四)施工进度计划;

  (五)防火安全管理组织体系、各项制度和消防安全应急预案;

  (六)消防器材和其它灭火设施的配置清单;

  (七)其它需要存档的资料。

  第十一条 施工现场发生火灾时,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立即向公安消防机构报警,同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并迅速组织疏散人员和扑救火灾。

  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应当根据公安消防机构的要求,为疏散人员、扑救火灾提供便利条件。

  火灾扑灭后应当保护现场,接受事故调查,如实提供火灾的有关情况,协助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定火灾损失、查明火灾原因和火灾事故责任。

  未经公安消防机构同意,不得擅自清理火灾现场。

  第三章施工现场的防火安全

  第十二条 施工现场的平面布局应当以在建工程为中心,明确划分用火作业区、材料堆放区、仓库区及临时生活办公区、废品集中站等区域,设置的距离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锅炉房、厨房及其它固定用火作业区宜设置于在建工程可燃材料堆场或仓库25米之外;

  (二)氧气、乙炔气瓶、油漆稀料等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宜设置在生活区、办公区25米之外。

  第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设置消防车道,并保证道路畅通。

  第十四条 建筑物高度超过30米时,施工单位应当设置临时消防供水系统,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当由消防水源、高压水泵、供水主干管、消防竖管、水泵接合器(或消防接口)、阀门等组成。

  (二)施工现场应有足够的消防用水,施工用水池可做临时消防水池,但应确保使用方便,当消防水源不能满足灭火需要时,应增设临时消防水箱。

  (三)高压水泵应根据可靠性和安装场所、消防流量、扬程等综合因素选用离心泵或深井泵,水泵驱动可采用电动或柴油机。

  第十五条 消防竖管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一)应设置与建筑主体工程施工进度一致的消防竖管,消防竖管的设置数量应按照每层消火栓保护半径不大于25米的原则确定;

  (二)消防竖管应靠建筑外墙的外侧设置,或在建筑内适当位置设置,但不应影响建筑主体结构。消防竖管应在每层楼板处固定,满足使用时的稳定性要求;

  (三)每根消防竖管直径应根据临时消防供水系统设计流量、竖管最低流量等计算确定,其最高点处应设置自动排气阀;

  (四)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的设施、管材、配件等的工作压力不应小于系统的工作压力,消防竖管应采用镀锌钢管,管道连接应采用沟槽、螺纹、法兰等方式连接;

  (五)消防竖管应在每层安装直径为65毫米的临时消火栓、水带和直径19毫米的.水枪,临时消火栓应设置在易于取用和便于扑救火灾的地点;

  (六)消防竖管应按照要求设置水泵接合器或在首层外墙设置直径65毫米的水带消防接口,消防接口处应设止回阀,水泵接合器和首层消防接口处应有明显标志,其周边应留有足够的消防车作业场地,供大型消防水罐车使用的作业场地面积不应小于18米×18米。

  第十六条 临时消防供水系统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冬季施工临时消防供水管网应设置为干式或采取保温措施;

  (二)临时消防供水系统的用电应满足供电安全和可靠性要求。

  第十七条 施工现场搭建临时建筑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高压架空线下禁止搭建临时建筑和堆放易燃、可燃物品;

  (二)办公场所、临时宿舍的耐火等级不得低于三级,禁止搭建木板房;

  (三)临时建筑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得小于5米,成组布置的临时建筑物,每组不应超过10幢,组与组之间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米;

  (四)临时建筑物不宜超过2层,临时宿舍的房间建筑面积大于50平方米的,应当设置两个安全出入口;

  (五)临时宿舍的窗户不得用硬质材料封堵,每个房门至疏散楼梯的距离不得超过25米(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房间疏散距离减半)。

  第十八条 施工现场动力线与照明电源线应分路或分开设置,并配备相应功率的保险装置,严禁乱接乱拉电气线路。

  施工现场应当设有保证施工安全要求的夜间照明。临时宿舍内禁止使用功率大于200瓦的照明、取暖和电加热设备。

  第十九条 动用明火作业人员(以下简称操作工)在动火前,应当消除明火点周围的可燃物,落实监护人员和监护措施,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高层建筑的主体结构内动用明火进行焊割作业前,应当将供水系统安装至明火作业层,并确保正常取水。

  第二十条 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禁止动用明火作业:

  (一)现场操作工没有操作证;

  (二)在动用明火审批的范围内未履行审批手续;

  (三)操作工不了解动用明火作业现场周围情况的;

  (四)用可燃材料做保温、冷却、隔音、隔热的部位,在火星能飞溅到的地方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五)作业现场附近堆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未做彻底清理或者未采取有效安全措施的;

  (六)作业现场有可燃气体、易燃液体蒸气与空气混合形成的爆炸性混合物的;

  (七)交叉施工作业中,动用明火对其他施工设备和人员安全构成威胁的;

  (八)散落的火星危及毗连或邻近建(构)筑物安全的;

  (九)有压力或密闭的管道、容器,现场操作工不了解焊件内部是否安全的;

  (十)其他有关规定禁止动用明火的。

  第二十一条 电(气)焊、切割的作业点应当远离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及可燃物品,焊割点周围和下方应当落实防火措施,并指定专人现场监护。

  乙炔发生器和氧气瓶的存放距离不得小于10米,存放数量各不得超过5瓶,使用时两者的距离不得小于5米,距明火距离不得小于10米。

  第二十二条 使用有机溶剂等材料以及有可燃气体产生的施工现场应当通风良好,自然通风条件不好的施工现场,应当安装机械通风设备后方能施工。

  第二十三条 施工现场应当配备必要的灭火器具,灭火器具应当设置在醒目和便于取用的地方。

  临时搭建的建筑物区域内应按规定配备消防器材。临时搭建的办公、住宿场所每100平方米配备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3A的灭火器;临时油漆间、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等每30平方米应配置两具灭火级别不小于4B的灭火器。

  第二十四条 施工现场应当选择安全地点集中设置厨房,落实专人管理明火、燃气、燃油。

  第二十五条 建设工程施工现场内禁止吸烟,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可燃材料堆场、废品集中站及施工作业区等处应设置明显的禁烟标志。

  第二十六条 禁止在施工现场建筑物内及建筑物屋顶上熬炼沥青。

  第二十七条 使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数量较多的施工现场,应当选择安全适宜的地点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

  在建工程内禁止设置易燃易爆危险品仓库,禁止使用液化石油气。

  施工所需存放量不超过100公斤的少量易燃易爆危险物品,可以选择存放于在建工程地面上的适当部位,但应当采取分隔措施,与其它部位进行防火分隔,并设置明显的标记和禁止明火标志。

  第二十八条 施工单位对施工中产生的刨花、木屑以及油毡、木料等易燃、可燃材料应当天清理,禁止在施工现场焚烧。施工剩余的油漆、稀料应集中存放在安全地点。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等工程建设各方主体单位对自查或者公安消防机构检查中发现的火灾隐患应当及时落实整改措施,消除火灾隐患。

  第三十条 对于公安消防机构责令限期整改的火灾隐患,有关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期限内整改并将整改情况以书面形式报告公安消防机构和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整改情况应当加盖单位公章或者由消防安全责任人签名。

  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整改完毕或无法整改的,有关单位应当落实临时安全措施,制定整改计划或方案,明确整改期限,报请公安消防机构批准后按期整改。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的,由县级以上公安消防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五章 附 则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自二00九年四月一日起实施。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辽宁省消防局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和规范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员工生命和集体、个人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高等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江苏省消防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消防工作实行“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以及“谁主管、谁负责”的工作原则。全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实行三级管理负责制(学校为一级,各单位为二级,教研室、实验室、各科室、各合同单位等为三级),建立全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体系。

  第三条 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由分院领导负责,下设办公室(挂靠保卫处),负责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日常工作。

  第四条 各单位和师生员工均有维护消防安全、保护消防设施、预防火灾、报告火警和扑救初起火灾的责任义务。

  第二章 安全责任

  第五条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分管学校消防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消防工作负有领导、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学校消防办公室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拟订学校消防工作年度计划、年度经费预算,制定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管理制度;监督检查校内各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的落实情况;确定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并监督指导其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二)监督检查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的使用与管理、以及消防基础设施的运转,定期组织检验、检测、维修及增补;审批校内各单位动用明火作业;

  (三)开展消防安全教育培训,组织消防演练,普及消防知识,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意识、扑救初起火灾和自救逃生技能;

  (四)协助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检查指导及调查处理火灾事故,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火灾事故处理及善后工作;

  (五)学校消防安全日常管理工作。

  第七条 各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驻校内其他单位主要负责人是该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履行下列消防安全职责:

  (一)制定本单位消防工作计划,建立消防安全档案,组织制订本单位消防安全制度及消防安全操作规程并落实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下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上报本单位消防重点部位,并组织定期检查;组建单位内义务消防队或消防队员并定期培训;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及隐患排查,存在问题逐级上报;在部门内开展消防安本单位消防安全责任制,确定消防安全管理人及下属部门消防安全责任人,签订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书;

  (二)上报本单位消防重点部位,并组织定期检查;组建单位内义务消防队或消防队员并定期培训;

  (三)定期开展消防安全自查及隐患排查,存在问题逐级上报;在部门内开展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演练;遇有火灾发生,及时报警、迅速组织人员疏散和扑救初起火灾,保护火灾现场,接受事故调查。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八条 学校消防办公室确定下列单位和部位为防火重点单位(部位):宿舍、食堂、教学楼、体育馆、学生活动中心、图书馆、档案馆、财务室、水电气热系统、计算机房等。防火重点单位(主管部门)需填写正德职业技术学院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登记表报学校消防办公室备案,确定专职或兼职消防管理人员,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履行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第九条 在学校内举办文艺、体育、集会等大型活动和展览,主办单位和承办单位必须确定专人负责消防安全工作,上报消防安全预案,落实安全措施。

  第十条 学校进行新建、改建、扩建、装修、装饰等工程施工活动,必须严格执行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按“谁主管谁负责”原则,由建设单位依法办理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或者备案手续。建设单位负责对施工单位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工作督查;新建工程消防验收合格后,建设单位与保卫处办理转交手续,填写转交申请表,落实日常消防维保;维修、改造校内建筑时不得破坏原有消防设施功能,并应根据装修改造建筑用途完善消防设施,需要变更的,应报消防委员会同意。

  第十一条 学生宿舍、教室、体育馆、图书馆和礼堂等人员密集场所,禁止违规使用大功率电器。各单位因工作需要增加大功率电器设备时,应向后勤管理部门提出书面申请,经后勤管理部门确认供电系统容量能满足需求并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第十二条 电焊、气焊(割)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动火制度。禁止在具有火灾、爆炸危险的'场所吸烟、使用明火。因特殊原因确需进行电、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动火单位和人员应当向保卫部门申办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管人,采取相应的消防安全措施。作业人员须持证上岗并遵守消防安全规定。

  第十三条 资产与后勤管理部门对经营用房、出租房屋、维修项目工地和施工队伍住所的防火安全进行监管。校内房屋进行出租时,应签订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书。

  第十四条 学校各单位聘请物业公司时,应在合同中规范物业公司的消防管理责任及消防监控室管理责任及人员配置。各楼宇物业管理部门应做好日常消防安全检查,学生宿舍等人员密集部位应做好违禁电器排查,发现问题逐级上报;保持消防通道和安全出口畅通;负责所在楼宇消防控制室的值勤与管理,配合维保单位保障消防控制室的正常运行。

  第十五条 购买、储存、使用和销毁易燃易爆等危险品,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严格管理、规范操作,并制定管理制度、防范措施和应急处置预案。管理和操作易燃易爆等危险品的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培训,持证上岗。

  第十六条 发生火灾时,事故单位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报告、报警,迅速参与扑救初起火灾,及时疏散人员。火灾扑灭后,事故单位应当保护现场。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个人不得损坏或者擅自挪用、拆除、停用消防设施,不得埋压、圈占、遮挡消火栓,不得占用消防通道。

  第四章 检查、教育与演练

  第十八条 各二级单位每月进行一次消防安全自查,重点单位(部位)每日进行消防安全巡查,保卫部门每日进行消防安全抽查,学校每季度进行一次全校消防安全大检查,所有检查都要填写检查记录表,发现问题逐级上报,及时整改。

  第十九条 保卫部门制定并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宣传教育计划,提高师生员工消防安全知识与意识;各单位定期组织部门内消防知识宣传与教育;加强对学生的消防安全教育,对新上岗的工作人员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

  第二十条 学校、二级单位、消防安全重点单位(部位)应当制定相应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进行演练,建立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第五章 奖励与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 学校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以及在扑救火灾、保护生命财产中表现突出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二条 对违反有关消防安全规章制度造成火灾事故的责任人,根据情节轻重,按照学校相关规定给予相应处理。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定由学校消防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规定自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附件一:二级消防安全责任书

  附件二:三级消防安全责任书

  附件三:新建工程消防维保转交表

  附件四:动火证申请书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9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全市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工作,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师生的消防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重庆市消防条例》和《重庆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等消防法律法规以及《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消防工作的意见》精神,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全市各类公办、民办普通高校、成人高等学校、职业技工中学、工读学校、特殊教育学校、普通中小学、幼儿园(班)等各级各类学校(以下统称学校)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学校消防安全管理应遵循我国消防法律、法规和规章,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组织机构,配备消防专兼职干部,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和岗位消防安全责任制。

  第四条学校消防安全工作应与学校的生产、科研、经营、管理活动统筹安排,纳入学校整体发展规划。学校要加大对消防工作的经费投入,落实日常消防工作经费和消防设施专项经费,并确保每年按一定的比例递增。要加强消防基础设施的建设、维护工作,定期更换消防器材,确保消防设施完整好用。

  第五条重庆市教育委员会(以下简称“市教委”)、各区县教育局、各系统行政主管部门是学校消防安全管理的领导机构,应督促学校履行消防安全职责,落实消防管理工作。市教委安全稳定办公室具体实施全市教育系统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负责对学校年度消防安全工作实施考核,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市教委文明单位和安全文明校园的评审内容。

  第六条各地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原则,对学校的消防工作实施监督。公安消防部门、公安派出所要加强与学校的联系,积极配合和推动学校做好各项消防安全工作,可根据需要确定学校消防工作联系人,参与、指导学校消防安全管理。

  第二章消防安全组织与职责

  第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工作组织管理机构,成立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组长应由学校的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担任。学校消防工作的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是消防安全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学校应组建专职或义务消防队伍。

  消防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应当每季度召开一次消防安全工作形势分析会,研究解决学校消防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提出加强消防工作的具体措施。

  第八条学校法定代表人为学校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分管消防工作的校(园)长为学校消防安全管理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消防工作全面负责,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实施和组织学校的消防管理工作,管理人应定期向责任人报告消防工作情况。

  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贯彻执行消防法律法规,掌握本单位消防安全状况,及时传达贯彻上级消防工作的指示精神;

  (二)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健全和完善消防安全组织体系,逐级签定消防安全责任书;

  (三)批准和实施年度消防安全工作计划,为消防安全提供必要的经费保障;批准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和保障消防安全的工作程序;

  (四)组织开展学生、教职员工的消防安全教育活动;组织、管理义务消防队;

  (五)定期组织防火检查,督促落实火灾隐患整改;

  (六)组织召开消防工作会议,及时处理涉及消防安全的重大问题;

  (七)组织制定符合本单位实际的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实施演练。

  第九条学校消防工作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开展消防安全管理工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具体落实上级布置的消防工作任务,结合实际制定学校安全管理规定;

  (二)具体承办学校消防工作会议,组织学习消防政策法规,分析和通报学校存在的消防安全问题,督促学校做好消防安全工作;

  (三)按照规定实施消防安全巡查和定期检查,管理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并会同消防、公安派出所等部门,每半年对学校进行一次消防安全检查;

  (四)发现和消除火灾隐患,不能立即消除的,要落实整改措施并确保整改期间的消防安全,重大消防问题要及时向管理人报告;

  (五)编制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组织实施,记录有关消防工作开展情况,完善消防档案;

  (六)总结、交流学校消防管理工作经验,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部门和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不履行消防安全责任的学校和个人进行通报批评,并按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第十条专职或义务消防队职责

  (一)熟悉本校灭火、疏散预案和本人在义务消防组织中的职责分工;

  (二)按照本校的管理规定进行防火检查,并做好记录,发现问题及时报告;

  (三)劝阻和制止违反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安全管理制度的行为;

  (四)发生火灾时应当立即赶赴现场,服从现场指挥,积极参与扑救火灾,疏散人员,救助伤患,保护现场工作。

  第三章日常消防管理

  第十一条学校应建立完善消防组织,形成消防安全网络。学生(教职工)宿舍、办公楼、教学楼、食堂(厨房)等场所要落实消防安全员。设有自动消防系统的单位,应配备具备相应资格的操作、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以下单位或部位(场所)应确定为学校的防火安全重点部位,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志,实行严格管理:

  (一)体育馆、礼堂、报告厅、学生活动中心、食堂(饭店)等人员聚集场所;

  (二)学生(教职工)集体宿舍、校内宾(旅)馆、招待所;

  (三)图书馆(阅览室、资料室)、各类档案室;

  (四)重点实验室、危险化学品仓库;

  (五)变配电房(间)、锅炉房;

  (六)网络管理中心、计算机管理中心;

  (七)消防控制中心、消防水泵房;

  (八)其它对消防安全有重大影响的部位。

  第十三条学校要妥善处理好防火与防盗的关系,统筹兼顾。应保障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畅通。按照国家规定设置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保持消防设施完好有效。严禁以下行为:

  (一)占用疏散通道;

  (二)在安全出口或者疏散通道上安装栅栏;

  (三)在教学、工作期间将安全出口上锁、遮挡或者将消防安全疏散指示标志遮挡、覆盖;

  (四)其他影响安全疏散的行为。

  第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并严格执行房屋修缮项目审批制度。凡新建、改建、扩建和室内装修工程施工前,应向消防部门申报,工程竣工后须经消防部门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五条在校内举办大型集会、舞会、晚会、招生就业咨询会等大型活动,主办部门应当明确各方的消防安全职责,落实防火安全和应急疏散措施,并向学校主管部门(保卫处、科或办公室)申报审查;具有火灾危险的,应按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向公安消防部门申报进行消防安全检查,经检查合格后方可举行。

  第十六条储存、使用和销毁危险化学品的,必须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危险化学品管理规定与操作规程。危险化学品从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在教学、科研等工作中,需要使用易燃易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应做到安全存放、少量领取和少量存放,专人负责,规范操作,并配置必要的灭火器具。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有机溶液回收处理制度,禁止将实验中有机溶液、腐蚀性和放射性液体直接排放到下水管道内,应盛放于专门容器内,放置在指定地点,学校负责统一回收处理。

  第十八条严格控制在民用冰箱内存放挥发性易燃液体浸泡的实验标本,防止易燃气体在冰箱内聚集,遇静电火花引起燃烧爆炸。

  第十九条禁止在校内使用易引发火灾的电器设备(如‘热得快’等)。对在防火重点部位违反安全用电规定的`师生员工,应按照有关规定严肃处理。

  第二十条学校应加强消防技防经费的投入,逐步建立技防监控网。有条件的学校要建立技防报警中心和视频监控系统,做到人防、物防和技防相结合。

  第四章教育培训和预案演练

  第二十一条学校应充分利用各种消防安全教育资料,采用各种生动活泼的形式,针对不同学校、不同年龄学生的特点,开展消防安全知识教育,并纳入教学计划。

  第二十二条学校应落实消防宣传人员。高等院校每个学院、系应确定消防宣传人员。

  第二十三条学校应经常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宣传活动。

  (一)应围绕“119消防活动日”的主题内容,开展针对性强的消防宣传活动;

  (二)要结合重大节日、重要活动和季节特点(春防、冬防),利用横幅、标语、板报、专栏、画廊、校报(刊)、公益广告和有线电视、广播、网络等传媒,开展消防宣传活动;

  (三)要利用文艺演出、知识竞赛、夏令营活动等方式,开展形式多样的消防教育活动,组织师生到消防教育基地、消防队(站)进行参观学习,确保每名学生在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学习阶段参观学习活动不少于一次。

  第二十四条学校应根据学生不同年龄层次和特点,安排消防知识教育的内容和课时。

  (一)幼儿园的消防知识教育应突出寓教于乐的特点,以简单的疏散逃生技能、常见消防安全标志识别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园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一个课时;

  (二)小学的消防知识教育以火灾报警、疏散逃生技能,常见消防安全标志识别,以及基础消防安全教育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二个课时;

  (三)中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的消防知识教育以防火灭火基本常识、火灾报警和疏散逃生等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三个课时;

  (四)高校(含大专、高职)的消防知识教育以消防法律法规、常见消防设施器材的操作使用、疏散逃生、现场急救和初期火灾扑救等技能为主要内容,每名学生在校期间接受消防知识教育不少于四个课时。

  第二十五条寄宿制幼儿园、中小学校的教职工,应当学习掌握学校防火、火灾报警和初起火灾扑救等知识与技能,学会现场急救和组织学生疏散逃生的方法。

  第二十六条学校下列人员应定期到专门机构接受消防安全岗位培训:

  (一)消防安全责任人和消防安全管理人;

  (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

  (三)自动消防系统操作管理人员;

  (四)其他依照法律规定应当接受消防安全培训的人员。

  第二十七条学校应当制订应急疏散与灭火预案,并明确以下内容:

  (一)组织机构(包括疏散引导组、安全救护组、通信联络组、灭火行动组等);

  (二)接、报火警处置程序;

  (三)应急疏散的组织程序和措施;

  (四)扑救初起火灾的程序和措施;

  (五)通信联络、安全防护救护的程序和措施。

  第二十八条学校应定期组织师生开展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确保每名学生在幼儿园、小学、中学和大学各个学习阶段,参加疏散逃生等消防演练不少于一次。

  (一)幼儿园的消防演练以简单疏散逃生为主;

  (二)中小学(含中专、职校、技校)的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疏散逃生为主;

  (三)高校(含大专、高职)的消防演练以火灾报警、现场急救、疏散逃生、初期火灾扑救为主。

  第五章防火安全检查

  第二十九条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应当组织有关部门或人员,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安全全面检查。

  第三十条职能部门和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当根据不同季节对消防安全重要部位进行日常防火巡查,并做好巡查记录。巡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用火、用电有无违章情况;

  (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是否畅通;

  (三)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消防设施是否完好;

  (四)消防器材是否在位、完整等其他消防安全情况。

  第三十一条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应根据《重庆市消防设施管理规定》的要求,定期对简易消防设施进行维护保养。对设有火灾报警、防排烟、自动灭火等系统的单(部)位,应由具有专业消防维保资质的单位进行维保,并做好检查保养记录,同时送当地公安消防部门或公安派出所备案。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存在的火灾隐患,应及时予以消除。凡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立即整改;对不能当场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当限期整改;对暂时不能改正的火灾隐患,应制定应急防范措施,尽快落实整改。职能部门对火灾隐患整改情况应进行复查,并向学校消防安全责任人或消防安全管理人报告或通报情况。

  第六章消防制度与消防档案

  第三十三条学校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结合学校自身特点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制度,并公布实施。消防安全制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二)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和消防值班制度;

  (三)消防检查和火灾隐患整改记录:

  (四)应急疏散预案;

  (五)宿舍安全用电管理;

  (六)消防安全重点部位和防雷、防爆、防静电管理;

  (七)明火作业审批管理;

  (八)新建、改建、扩建和内装修工程消防申报制度;

  (九)消防设施、器材维修保养管理;

  (十)消防工作考评与奖惩管理等。

  第三十四条学校应建立健全消防档案,逐步建立消防电子档案。消防档案应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和消防安全管理情况,档案内容应当详实,全面反映学校消防工作,并附有必要的图表,根据变化情况做到及时更新。

  第三十五条消防安全基本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学校基本概况和消防重点部位情况;

  (二)建筑物或者场所施工、改建、扩建、使用或者开业前的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以及消防安全检查的文件、资料;

  (三)消防组织管理机构和各级消防安全责任人;

  (四)各项消防安全制度;

  (五)消防设施、灭火器材配置情况;

  (六)专职消防队、义务消防队人员及其与消防安全有关的重点工种人员情况;

  (七)新增消防产品、防火材料的合格证明材料;

  (八)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

  第三十六条消防安全管理情况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安消防机构填发的各种法律文书;

  (二)消防设施检查、维修保养记录以及燃气、电子设备(包括防雷、防静电)检测等记录;

  (三)火灾隐患及其整改情况记录;

  (四)消防安全教育培训;

  (五)防火检查与巡查记录;

  (六)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的演练记录;

  (七)火灾情况记录;

  (八)消防奖惩情况记录。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七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原2004年11月23日颁布实施的《学校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同时废止。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由重庆市教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0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实施细则》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的有关规定,结合本馆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一、严格执行消防责任制。成立消防安全委员会,馆法人代表任主任,主管安全保卫工作的馆领导任常务副主任,成员由各部、室负责人组成。各部门负责人同时为本部门的消防安全责任人。各部门要确定2人为消防安全员。

  二、 成立由安全保卫部成员及各部门消防安全员组成的义务消防队,由安全保卫部负责制定义务消防队的工作计划,定期组织训练、学习。

  三、各部门消防责任人、消防安全员,在消防安全委员会领导下,在安全保卫部具体指导下开展消防安全工作。

  四、各部门消防责任人必须认真执行消防法规和馆有关消防安全工作制度,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本部门工作计划,认真检查本部门消防工作落实情况,及时总结,防止发生任何事故。在本部门内经常开展消防宣传教育,制订和完善适合本部门实际的消防制度,组织消防检查,消除火险隐患,管理本部门内消防器材。

  五、重大节日或馆重大活动,消防安全委员会要组织有关人员进行全面细致的消防安全检查,做好检查记录。

  六、消防检查应根据不同部门和季节有所侧重,检查范围为:

  (一)各部门领导对消防工作的重视程度和消防组织的落实情况,及职工对消防安全的认识程度;

  (二)用电、用火和易燃、易爆物品的管理及贮存、使用过程中的消防情况;

  (三)消防设施的维护情况;

  (四)各项消防制度是否健全和消防制度的执行情况;

  (五)对曾经提出过的整改问题的落实情况。

  七、各级消防负责人,对检查时发现的'火险隐患,要做到:确定隐患性质、制定解决措施、明确责任人、限定解决时间。对重大隐患,要及时向主管领导汇报,在未解决前必须采取临时有效的安全防范措施。

  八、安全保卫部应按安全检查制度,不定期对全馆各部位进行消防安全检查。对检查出的各类隐患,及时填写整改通知书,提出整改意见,限期落实整改,并将检查情况报主管领导。

  九、各部室使用大功率电器、临时用火、用电须由主管领导签批临时动火用电许可证(见附1.),并由安全保卫部备案。未经批准,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使用。

  十、消防器材由安全保卫部统一配备,各使用部门要指定专人保管,定期检查。发现损坏,应及时报安全保卫部。安全保卫部负责定期做消防知识培训。部门员工要熟悉本部门区域内消防设施的位置及熟练掌握使用方法。

  十一、消防器材必须放在明显、易取之处,消防栓应有明显的标志,不得兼作他用。严禁埋、压、圈占消防器材和消防栓。

  十二、消防通道要保持畅通,因特殊情况需堵塞的,须经主管馆领导批准,报安全保卫部,采取临时补救措施,方可进行。

  十三、本馆职工如发现火情,要立即采取扑救措施,通知安全保卫部,情况严重要及时拨打火警电话119。安全保卫部要立即组织人员采取有效措施积极扑救初起火灾、疏散人员、保护文物,并做好现场保护。

  十四、发生火灾事故,安全保卫部要会同有关部门认真追查处理。做到三不放过:没有查出火因不放过;责任者没有受到处理和群众没有受到教育不放过;没有防范改进措施不放过。

  火灾查处结果要上报馆领导及有关部门,对事故责任人和扑救火灾事故有功人员,由安全保卫部提出奖惩意见,并立案存档。

  十五、本制度适用范围:

  (一)本馆全体工作人员;

  (二)驻馆的外单位及其工作人员;

  (三)来馆临时工作的单位和个人。

  十六、接待部门有责任和义务向被接待单位和个人传达本制度,并监督实施;安全保卫部负责监督检查本馆各部门及来馆外单位执行本制度的情况。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1

  消防安全责任

  医院应依法建立并落实逐级消防安全责任制,明确各级、各岗位消防安全责任人及工作职责。

  医院的主要负责人为消防安全责任人,对本单位的消防安全工作全面负责,统筹安排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医院或消防安全责任人应当确定一名分管消防安全工作的院领导为消防安全管理人,负责组织实施日常消防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履行制定落实消防安全制度,组织开展防火巡查检查、火灾隐患整改、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灭火和应急疏散演练等职责。

  管理人员及部门

  医院应当确定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住院床位在50张以上的医院应当确定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

  一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1人,二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2人,三级医院应确定专(兼)职人员不少于3人。

  各科室、独立的门诊部、卫生所(室)、诊所应当确定专(兼)消防管理人员,每天上班前、下班后负责检查和整改本科室、本场所火灾隐患。

  消防工作归口管理职能部门、专(兼)职消防管理人员在消防安全责任人或者消防安全管理人的领导下,具体实施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防火巡查

  医院应当开展日常防火巡查工作,并明确巡查的重点和人员。

  医院住院楼(部)、门诊部等白天应当每两小时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住院楼(部)、急诊部夜间应当至少开展两次防火巡查,其他场所每日应当至少开展一次防火巡查。重点巡查以下内容:

  (一)用火用电用油用气有无违章情况;

  (二)安全出口、疏散通道是否畅通,安全疏散指示标志、应急照明是否完好;

  (三)消防设施、器材和消防安全标志是否在位、完整;

  (四)消防控制室和住院楼(部)、门诊部、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和锅炉房、发电机房、配电房、消防水泵房等消防安全重点部位人员是否在岗在位;

  (五)常闭式防火门是否处于关闭状态,防火卷帘下是否堆放物品影响使用;

  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处理,不能及时处理的要及时上报,落实整改和防范措施。

  防火检查

  医院消防安全责任人或管理人应当每月至少组织开展一次有各部门、各科室负责人参加的防火检查,重点检查以下内容:

  (一)消防安全制度落实情况;

  (二)日常防火巡查工作落实情况;

  (三)重点工种人员及其他医护人员消防知识掌握情况;

  (四)消防控制室和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管理情况;

  (五)消防设施设备运行和完好有效情况;

  (六)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定期检查情况;

  (七)火灾隐患整改和防范措施落实情况。

  对发现的消防安全问题,应当督促整改。

  消防控制室、设施维保检测及安全评估

  医院应当依照规定对建筑消防设施、器材进行维护保养和检测,确保完好有效。

  对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医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对建筑消防设施进行维保、检测,单项检查每月至少1次,联动检查每季度至少1次,自动消防设施每年至少全面检测1次。

  消防控制室应当实行24小时值班,每班不少于2人。值班人员应持证上岗,熟悉应急处置程序,能熟练操作消防设施。消防控制室内应保存竣工后的'总平面布局图、建筑消防设施平面布置图、系统图及安全出口布置图等纸质或电子档案资料。

  属于火灾高危单位的医院,应当委托有资质的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每年至少开展1次消防安全评估,并针对评估结果加强和改进消防安全工作。

  消防安全标识化管理

  医院消防设施设备、器材等应实行标识化管理。

  消防设施设备及器材要设置规范、醒目的标识并用文字或图例标明操作使用方法;在楼层显著位置应设置本楼层疏散指示图,在病房门后应设置疏散逃生线路示意图;在消防安全重点部位的显著位置和疏散通道、安全出口等处应设置消防警示、提示标识;在主要消防设施设备上应张贴维护保养、检测单位和维护保养、检测情况。

  消防安全宣传教育

  医院应当每半年至少开展1次全员消防安全教育培训,医护人员上岗前、转岗前应进行岗前消防安全培训。所有医护人员应懂得本单位、本岗位的火灾危险性和防火措施,会报警、会扑救初起火灾,会疏散逃生自救。

  医院对入院治疗的病员和陪护人员应及时开展入院消防安全提示。

  志愿消防队

  医院应建立志愿消防队伍,消防队员的数量不应少于本单位从业人员数量的30%,并能保证每班次随时能够出动足够的灭火救援力量。志愿消防队应配备必要的消防装备和灭火器材,并定期开展训练。

  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及演练

  医院应当制定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并每半年至少演练一次。

  各科室、住院部、门诊楼、药品库房、实验室、供氧站、高压氧舱、胶片室和锅炉房、配电房等应分别制定针对性的预案。预案应明确每班次每岗位的报警、疏散、扑救初起火灾的任务分工和职责要求,并定期组织演练。

  禁止性条款

  严禁下列行为:

  (一)擅自使用未经消防验收或消防竣工验收备案抽查合格,及不符合消防技术标准的建筑、场所;

  (二)违规新建、扩建、改建(含室内外装修、建筑保温、用途变更);

  (三)采用易燃、可燃夹心彩钢板作室内分隔或搭建临时建筑;

  (四)擅自停用、关闭消防设施设备;

  (五)锁闭、遮挡安全出口,占用、堵塞疏散通道、消防车通道和消防扑救场地;

  (六)违规储存、使用易燃易爆危险品,病房楼内使用液化石油气;

  (七)私拉乱接电气线路,使用非医疗大功率用电设备;

  (八)室内吸烟和违章使用明火。

  (九)在门诊楼、住院楼(部)的外窗设置铁栅栏等障碍物。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2

  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征求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公告

  为了进一步推进民主立法和科学立法,提高立法质量,按照《重庆市行政立法基本规范》的规定,现将《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全文公布征求意见和建议,请社会各界和广大市民积极建言献策。

  提出意见和建议有以下三种方式:

  (一)直接在本网站留言;

  (二)通过信函方式将意见寄至重庆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法规二处(邮政编码:);

  (三)通过电子邮件方式将意见发送至cq@

  重庆市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立法目的和依据】为了加强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人身、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适用本规定。

  军事设施、核电厂内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除外。

  第三条【方针原则】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贯彻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方针,按照谁建设谁负责、谁所有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实行消防安全责任制,进行严格管理和科学管理。

  第四条【领导与监督管理】市人民政府领导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市公安机关对全市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区、县(自治县)公安机关对本行政区域内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和公安派出所按照有关规定具体负责实施。规划、房地产管理、建设、市政、文化、工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严格依照本规定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工作。

  第五条【政府职责】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督促本级行政主管部门和街道、镇乡人民政府履行消防安全职责;

  (二)针对高层建筑火灾特点制定应急预案,建立高层建筑重特大火灾事故应急救援机制,提高城市处置火灾事故的能力;

  (三)将属于直管公房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隐患整改经费纳入财政预算;

  (四)对高层建筑中存在的重大火灾隐患实施挂牌督办;

  (五)为辖区公安消防队、政府专职消防队配置适应高层建筑火灾扑救需要的举高消防车等消防装备;

  (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安全职责。

  第六条【公安机关职责】在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中,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履行下列职责:

  (一)协调本级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其职责范围内,依照本规定和其他法律、法规的规定做好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

  (二)开展消防法律、法规和消防技术标准的宣传,并督促、指导、协助有关单位或个人做好宣传教育培训工作;

  (三)依法对建设工程实施消防设计审核、消防验收、消防设计和竣工验收的备案抽查工作,并对开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实施开业前消防安全检查;

  (四)开展消防监督检查和消防安全专项治理,督促有关单位或个人采取消防安全措施,依法责令整改火灾隐患及采取强制措施、实施行政处罚;

  (五)对发现存在影响公共安全的重大火灾隐患及时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并向社会公布;

  (六)开展高层建筑火灾扑救技术、战术研究,组织现役消防队员进行针对性训练,建立扑救高层建筑火灾的应急反应和处置机制;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消防工作职责。公安派出所依照有关规定履行前款相关职责。

  第七条【政府部门监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依法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进行监督管理。

  规划部门应当将消防避难场所规划与危旧房改造、广场绿地建设相结合,将高层建筑的消防扑救面、扑救场地、消防车通道、防火间距等作为重点审查的要素,对不符合城乡消防安全布局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通过方案审查,不予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

  国土房管部门应当将高层建筑消防设计的消防审核或备案文书作为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审核要件;将消防验收文书或备案文书作为进行初次权属登记、核发房屋权属证书的审核要件;应当将消防安全服务水平作为评定物业服务企业资质的审核要素,督促物业服务企业落实消防安全职责;配合当地政府落实多产权、多使用人且无物业管理的高层建筑和无专项维修资金的高层建筑的责任主体,落实整改资金筹措渠道,引导高层建筑业主委员会使用专项维修资金整改火灾隐患。建设部门对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的高层建筑消防设计未经审核或审核不合格的,不得批准初步设计和给予施工许可,不得予以竣工备案;对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存在消防安全问题,房地产开发企业拒不整改的,将其纳入不诚信企业名单,按规定对其资质、项目管理实施控。

  市政部门应督促和指导供水单位建设、维护高层建筑室外市政给水设施,加强城市公共消火栓的维护管理,对占用城市消防车道及影响城市公共消火栓使用的行为依法进行处理。

  文化、工商部门对高层建筑内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或经检查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公共娱乐场所,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工商部门对生产、经营场地设在高层居住建筑内的企业,不得为其办理相关证照。第八条【鼓励发展消防科研】政府鼓励、支持开展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科学技术研究,提倡采用先进技术、先进设备、先进工艺、新型材料和科学管理方式提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水平。

  第九条【设计、施工要求】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及管理必须符合国家及地方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法对高层建筑的消防设计、施工质量负责。

  第十条 【消防扑救场地的要求】高层建筑设计时应当设置消防扑救场地。其进深从建筑外墙面起算,一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8米,二类高层建筑不宜小于15米。

  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消防扑救场地上空,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影响消防车通行及扑救的障碍物。

  第十一条【施工期间安全义务】施工单位负责新建高层建筑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施工单位应当建立施工现场消防安全责任制度,确定消防安全负责人,加强对施工人员的教育培训,落实用火用电、易燃可燃材料等消防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并保证竣工验收前消防通道、消防水源、消防设施设备等完好有效。

  建设单位或个人对高层建筑进行局部改建、扩建或装修时,应当与施工单位明确施工现场的消防安全责任;没有明确的,消防安全由双方共同负责。

  第十二条【竣工自检义务】高层建筑竣工后,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依据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对消防安全质量进行自检验收,并进行消防设施和电气防火技术检测。各方在确认工程自检验收合格并签署明确意见后,建设单位应依法向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申报消防验收或备案,其提交的文件资料应齐全、真实、有效。

  对申报消防验收的建设工程存在提供虚假报验资料的,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视其情节可责令建设单位在1至12个月内不得就同一建设项目再次申报消防验收。

  第十三条【未交付使用和违法交付使用的义务】建设单位应当对下列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负责,对消防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一)已竣工尚未验收、未出售或未交付使用的;

  (二)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验收,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三)依法应当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消防备案,未经备案或备案抽查不合格而交付使用的;

  (四)依法不属于消防验收范围且消防备案后未被抽查,但设计或施工违反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第十四条【业主安全义务】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除建设单位按照有关规定承担保修责任及本规定另有规定外,业主应当负责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共同负责共有部分的消防安全。

  高层建筑业主对专有部分行使权利时,不得危及共有部分和其他业主专有部分的消防安全。因扑救火灾、整改火灾隐患或维护共用消防设施需要进入业主专有部分时,该专有部分业主或使用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五条【使用人义务】高层建筑业主对专有部分实行承包、租赁或委托经营、管理时,提供的物业应当符合消防安全要求。承包、租赁人或委托经营、管理人负责使用、管理范围内的消防安全,双方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物业管理要求】高层建筑业主依照有关规定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管理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

  物业服务企业承接高层建筑物业管理时,应当查验消防安全状况;没有查验或虽查验但存在火灾隐患而承接的,应当对承接前的火灾隐患进行整改并承担费用。

  第十七条【统一管理要求】高层建筑的共用消防设施应当明确管理责任并实施统一管理。

  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应当鼓励、引导多产权高层建筑的业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实施统一管理。

  第十八条【消防设施的维保】高层建筑有关责任人对存在故障或者损坏的消防设施应当及时维护,保持其完好有效。因维修等原因需要暂时停用消防系统的,应当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消防安全,停用时间超过24小时的应当报告当地公安机关消防机构。

  高层建筑业主、物业服务企业或其他管理人选聘检测维护单位检测维护共用消防设施或电气设施的,检测维护单位应当具备相应资质并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测试和维护。

  第十九条【维修费用的来源】对依法投入使用的高层建筑,整改业主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或维护共用消防设施的费用,在保修期内由建设单位承担。保修期届满后,业主与其他使用人、管理人有约定的,从其约定;没有约定的,从物业服务费用或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没有约定、没有收取物业服务费用及专项维修资金的,按照业主专有部分占建筑总面积的比例收支。

  在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的为共有部分及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在专项维修资金中列支的为大修、中修和更新、改造费用。列支专项维修资金的程序参照《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实施。

  收支有关费用由业主委员会负责;没有业主委员会的,由街道办事处、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第二十条【政府扶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对下列高层建筑的火灾隐患整改及大修、中修、更新、改造共用消防设施可以依法予以资金补助,并协调建立健全消防安全管理机制:

  (一)三峡库区移民高层建筑;

  (二)存在本规定第十三条规定情形之一且建设单位被注销的高层建筑。

  第二十一条【消防设计的维持义务】高层建筑投入使用后,任何单位或个人均不得擅自改变防火间距、使用性质、防火分区、安全疏散、固定消防设施、防排烟等消防安全设计。广告牌、雨篷等外墙设施不得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

  高层建筑业主、管理人、使用人应当确保疏散走道、楼梯、出口等安全疏散设施的通畅。在消防车道、消防扑救场地设置明显标志,并不得擅自改建为其他用途或设置固定铁栅栏等妨碍消防车通行和扑救的障碍物。

  第二十二条【火灾荷载】高层建筑内应减少可燃物的储存量,降低火灾荷载。建筑室内装修应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公共场所的装饰装修材料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阻燃制品或作阻燃处理。

  第二十三条【住改非的限制】高层建筑业主或使用人将住宅改建为办公、宾馆、餐饮等经营性场所或库房的,应当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及管理规约的规定,并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第二十四条【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限制】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确因教学、科研、医疗等工作需要必须使用的,应符合相关安全规定,存储量不应超过一天的使用量。

  高层建筑内不得存放或使用瓶(罐)装液化石油气。

  第二十五条【用火用电管理】高层建筑内应当实行严格的用火用电安全管理制度,并符合以下要求:

  (一)使用电、气焊或其他明火作业,应严格执行动火审批制度,清除动火区域内的易燃可燃物,配置灭火器材,落实现场监护人员和安全措施,在确认无火灾、爆炸危险后后方可动火作业;

  (二)人员密集场所动火施工应将施工区与使用区进行防火分隔;

  (三)商店、公共娱乐场所禁止在营业期间动火施工;

  (四)演出、放映场所需要使用明火效果时,应落实相关防火措施;

  (五)人员密集场所不得使用明火照明或取暖,如特殊情况需要时应有专人看护;

  (六)炉火、烟道等设施与可燃物之间应采取防火隔热措施;

  (七)餐饮场所的厨房烟道应至少每季度清洗一次;

  (八)严禁焚烧可燃物品,燃放烟花爆竹;

  (九)电气线路敷设、电气设备安装和维修应由具备相关资格的人员操作,不得随意乱接电线和擅自增加用电设备。

  第二十六条【特殊要求】高层建筑内不宜设置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当必须设置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高层旅馆的客房内应配备应急手电筒、防烟面具等逃生器材及使用说明。

  高层民用建筑内不宜设置可燃物品仓库。高层建筑内的.商店等确须设置小型中转库房的,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三小时的隔墙与营业、办公部分分隔,通向营业厅的门应为甲级防火门。营业厅内食品加工区的明火部位应靠外墙布置,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两小时的隔墙与其它部位分隔。敞开式食品加工区应采用电能加热设施。

  第二十七条【防火巡查、检查】高层建筑管理人应当按有关规定对用火用电管理、消防安全疏散、消防设施器材等情况开展防火巡查、检查,并做好记录,存档备查。

  高层建筑中的机关、团体、事业单位和居民住宅部分应当至少每季度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他单位应当至少每月进行一次防火检查。其中,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或设有人员密集场所的高层建筑应当组织每日防火巡查。

  高层建筑内的公众聚集场所在营业期间应当至少每两小时开展一次防火巡查,营业结束时应当对营业现场进行检查,消除遗留火种;医院、养老院、寄宿制学校、托儿所、幼儿园应当加强夜间防火巡查,其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可结合实际组织夜间防火巡查。

  第二十八条【消防控制室的要求】高层建筑的消防控制室应确保每天二十四小时人员值班,每班不少于两人,做好值班记录,存档备查。消防控制室值班人员应熟练掌握消防设施的工作原理和操作规程,并经过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第二十九条【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系统的应用】高层建筑内公众聚集场所的经营者应当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要求,在安全出口处安装单向防火型报警疏散门锁装置。

  第三十条【火灾报警远程监控系统的应用】鼓励、引导高层建筑有关单位或个人将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联入城市消防安全远程监控系统。第三十一条【维护消防安全的原则规定】高层建筑的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维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义务,应当知道所在场所的火灾危险性、知道初期火灾扑救方法、知道疏散逃生路线,会报火警、会使用灭火器材、会逃生自救。

  第三十二条【消防宣传教育】高层建筑内的单位或场所应当建立并落实消防安全宣传培训制度和经费保障制度,开展经常性的消防宣传教育工作,提高人员的消防安全意识。

  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确定至少一名专(兼)职消防宣传员,指导高层建筑业主、使用人以及管理人制定防火公约、设置消防宣传栏、组织志愿消防队伍演练,并每年至少开展一次应急疏散演练。

  设在高层建筑内的宾馆、饭店、医院、商业楼、歌舞娱乐场所、影剧院、公共展览馆、教学楼、客运车站、码头、民用机场候机楼等场所对公众应当重点开展下列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工作:

  (一)在出入口、电梯口、防火门等醒目位置设置提示火灾危险性、安全逃生路线、安全出口、消防设施器材使用方法的明显标志或警示标语;

  (二)编印消防安全宣传资料供公众取阅;

  (三)利用广播、视频、网络等设施传播消防安全知识。

  第三十三条【消防安全培训】高层建筑内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专兼职消防安全管理人员和公众聚集场所从业人员等重点岗位人员应参加消防安全培训。第三十四条【火场自救准备】高层建筑内的业主或居住人员应当自备有救生绳、毛巾、口哨、手电筒等工具的消防自救箱,以备火灾发生后自救逃生时使用。

  第三十五条【发生火灾后的应急处置】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发现火灾的人员应当在第一时间拨打119报警,并告知火灾发生地点、楼层、燃烧物质、燃烧面积、有无人员被困、联系电话等情况。

  管理人员应当立即打开应急疏散广播,启动固定消防设施,组织人员疏散,并利用室内消火栓、灭火器等进行扑救,协助到场的公安消防队做好火情侦查、人员救助、火灾扑救、秩序维护等工作。公安消防队到场后,要始终贯彻“救人第一”的指导思想,坚持以利用固定消防设施为主,移动消防设施为辅的扑救原则,采用积极有效的战术措施营救人员及控制火势蔓延,集中优势兵力迅速扑灭火灾。第三十六条 建设、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违反本规定降低消防设计、施工质量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第五十九条的规定给予处罚。

  第三十七条 建设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有违反本规定第十二条第二款行为之一的;

  (二)对共有部分和共用消防设施在保修期内不予保修的。第三十八条 物业服务企业、其他管理人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未按照规定或约定对共用消防设施进行维护管理并提供消防安全防范服务的;

  (二)未在物业服务费用中列支共有部分及共用消防设施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的。

  第三十九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擅自改变消防安全设计的;

  (二)设置的外墙设施妨碍消防排烟和火灾扑救的;

  (三)住宅擅自改建为办公、宾馆、餐饮、娱乐等经营性场所和库房等,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

  第四十条 共用消防设施及电气设施检测维护单位无相应资质或超越资质范围承接检测、维护工作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第四十一条 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或责任人员处警告或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

  (一)有违反本规定第二十五条行为之一的;

  (二)儿童活动场所设置在首层、二、三层之外或无单独出入口的;

  (三)高层建筑内的商店小型中转库房、食品加工区设置不符合防火要求的;

  (四)无防火巡查、检查记录的;

  (五)消防控制室无人值班以及值班人员未持证上岗的。

  第四十二条 在高层建筑内生产、储存易燃易爆化学危险物品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重庆市消防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处罚。

  第四十三条 有关责任人不依照本规定履行共有部分火灾隐患整改及维护共用消防设施出资义务的,受益人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第四十四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镇乡人民政府违反本规定不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函告相关单位并向政府作出专题报告。

  第四十五条 对违反本规定的处罚,由县级以上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决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第四十六条 公安机关消防机构的工作人员在高层建筑消防监督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四十七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高层建筑,是指高层民用建筑(含十层及十层以上的居住建筑及建筑高度超过二十四米的两层及两层以上公共建筑)和高层工业建筑(两层及两层以上且建筑高度超过24米的工业建筑)。

  (二)共用消防设施,是指消防车通道、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消火栓系统、防烟排烟系统以及应急广播和应急照明、安全疏散设施等。

  (三)多产权高层建筑,是指有两个以上业主的高层建筑。

  (四)消防扑救场地,是指消防车辆靠近建筑实施扑救作业所需场地。第四十八条 本规定自2009年 月 日起施行。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3

  一、校长是学校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

  对学校各项安全工作负责,要对师生经常性地进行防火、安全教育,制定学校安全工作的规章制度,检查、督促、落实学校的消防、安全工作责任制,及各项安全工作措施。

  二、各分管领导消防、安全工作责任。

  1、总务主任是学校消防、安全工作的主要监督和执行者,要确保学校的校产符合安全要求;各项教育、教学的设施、设备完

  好,操作安全;各项防火设备符合消防工作要求,向师生进行消防教育,并负责学校安全工作。

  2、教务主任要向学生加强常规教育,建立学校良好的教学秩序,加强督促、检查,确保各学科教学工作符合安全要求。

  3、政教主任要组织学生开展丰富多彩的安全教育活动,组织好学生的外出活动,每次活动要对各安全因素进行检查,确保万无一失,并负责学校安全保卫工作。

  三、学校教职工是各自工作岗位的安全工作直接责任人,对工作范围内的安全工作负责。

  1、各科任课教师组织好课堂纪律,认真检查使用的设施、设备,指导安全操作,保证课堂安全,并处理课堂的偶发事故,如遇突发的重大事件,负责组织好学生,听从学校的统一安排疏散。

  2、班主任对本班学生的安全负责,除完成作为任课老师的工作责任外,要重视对学生的'常规教育、安全教育,督促学生遵守纪律,关心、了解学生的身体健康状况,处理学生的偶发事故。

  3、教学专用场所的负责教师,对各自专用室安全负责,要经常检查设施、设备的使用情况,损坏、损耗情况要及时汇报,学生使用时要确保操作安全,如遇其他教师需使用时,清楚交接,谁使用谁负责。

  4、值日教师必须按时到岗,督促学生遵守纪律,在负责范围

  注视学生动态,劝阻一些不安全因素的出现,如发生事故及时感到现场进行处理。值日领导检查、督促教师的值日,处理偶发的各种情况,做好记录。

  6、伙房、财务、门卫工作,按各自的工作要求(另定岗位工作责任制)负相应的安全责任。

  四、处罚

  由于工作失职,造成责任事故,学校将按情节轻重,给予公开批评、行政记过等处分,并视情节追究经济责任。若是特别严重的重大事故,将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4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应对措施随着城市发展,高层建筑越来越多地成为城市中的重要建筑物。然而,高层建筑一旦发生火灾等意外事件,将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安全带来巨大风险。为了应对各种意外事件的发生,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明确了相关的应对措施。本篇文章将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应对措施做一个简要概述。

  一、火警报警

  高层建筑内设有火灾探测器、手报、消火栓等消防设施,当发生火灾时,这些消防设备将发出警报。此时,工作人员需要立即拨打报警电话和相应的消防部门,并按照应急预案中规定的流程进行撤离。

  二、组织人员疏散

  当高层建筑内发生火灾等突发事件时,应及时组织所有人员有序疏散。组织疏散时需要特别注意以下几点:

  1.优先疏散老人、儿童、伤者等易受影响人员;

  2.采取充分的疏散措施,保证所有人员能够安全疏散;

  3.按照应急预案,指派专人负责疏散工作,协调各个部门,保证组织疏散的顺畅实施。

  三、控制火势

  高层建筑火灾时,需要采取科学有效的控制措施,以降低事故带来的损失。控制措施主要包括:

  1.迅速采取灭火措施,对火点进行扑灭;

  2.在火场周边设立警戒线,保证交通畅通、人员疏散;

  3.确保消防通道畅通,便于消防人员和器材的进出。

  四、应急救援

  高层建筑火灾时,需要开展应急救援工作。应急救援的工作包括针对火灾事故设立指挥部,协调各个部门的工作,对受灾人员和物资进行救援和保护。

  五、防止二次灾害的发生

  高层建筑火灾之后,可能会发生二次灾害,如煤气泄漏、建筑坍塌等。因此,应及时采取针对性措施,防止二次灾害的.发生,对事故区域进行隔离。

  六、结语

  高层建筑火灾等意外事件的发生给人们的生命和财产安全带来了巨大风险。而规范的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可以从源头上对火灾等意外事件进行预防。然而,即使按照规定进行管理,预防措施可能还是无法完全杜绝意外事件的发生,因此,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应对措施和应急救援工作显得尤为重要。对于建筑管理单位而言,只有加强应对措施的学习和落实,才能更好地保障消防安全,确保人员和财产安全。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15

  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几个重要问题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制定的初衷是为了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然而在实际推进中,还存在不少需要重点关注的问题。本篇文章将对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几个重要问题做一个简要分析。

  一、应急预案制定不完善

  应急预案是预先制定的应对突发火灾等应急情况的方案。然而,实际情况中不少高层建筑的应急预案存在不完善现象,如人员疏散不明确、救援措施不充分等,一旦发生火灾等应急情况,将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的扩大。因此,应急预案的制定要注重全面、科学的方案制定,确保人员和财产的安全。

  二、消防系统配备不足

  消防系统是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重要手段,但实际情况中存在不少高层建筑消防系统配备不足的现象,如水源不足、消防栓无法使用等。消防系统的配备不足将导致在火灾发生时无法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因此,需要及时检查和更新消防系统,并加强日常维护工作。

  三、消防安全教育不到位

  消防安全教育是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的重要环节。然而,实际情况中不少建筑物的'消防安全教育仅仅停留在表面,缺乏深入的针对性教育。消防安全教育的不到位将导致消防安全意识薄弱,从而增加火灾等应急情况的发生概率。因此,需要加强消防安全教育,提高人们的消防安全意识。四、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

  消防安全监管是保障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的关键环节。然而,实际情况中不少高层建筑的消防安全监管存在不到位问题,如消防设施的日常维护、消防通道的畅通等问题。消防安全监管不到位将影响消防设备的有效性,甚至会在火灾等应急情况下导致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因此,需要加强消防安全监管,针对消防隐患及时进行排查和处理。五、结语

  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中的几个重要问题需要得到充分重视和解决。只有各相关单位加强协作、全面推进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工作,才能全面保障人员和财产的安全,并实现对消防隐患的有效控制。同时,相信随着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不断完善和落实,高层建筑消防安全管理水平将不断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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