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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
第七条吊装监护人的要求:
(一)确认吊装许可手续齐全、作业时间、地点、人员等与许可证相符,核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监督现场作业人员履职情况;
(二)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吊装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三)监督检查吊装区域警戒带及安全标识的设置,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吊装指挥人员
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和使用;
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4、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作人员)
1、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3、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7、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使用液压式吊臂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如离开操作室时,必须将起重臂收回;
10、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2、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三)司索人员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6、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监护人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一节一般要求
第九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建立检查记录,同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应取得特种设备5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2
一、目的:
为了加强吊装的安全管理,确保吊装物件的安全,特制定本规定。
二、职责:
1、技术设备科负责吊装作业的归口管理。
2、安全员负责监督作业现场。
3、作业人员负责吊装安全管理。
三、内容:
1、吊装作业的分级、分类
1.1、吊装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重量分为三级: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80吨时,为一级吊装作业;
吊装重物的重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80吨时,为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重量小于40吨时,为三级吊装作业。
1.2、吊装作业分类
吊装作业按吊装作业级别分为三类:
一级吊装作业为大型吊装作业;
二级吊装作业为中型吊装作业;
三级吊装作业为一般吊装作业。
2、吊装作业的安全要求
2.1、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吊装安全作业证》格式见附录。
2.2、吊装重量大于等于4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4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施工方案。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安全技术部门审查,报主管厂长或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实施。
2.3、各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2.4、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2.5、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 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HG 23014的规定。
2.6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
2.7、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 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
2.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机动、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2.9、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2.10、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2.11、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应遵守HG 23011的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2.12用定型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机械的.操作规程。
2.13、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2.14、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2.15、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a.指挥信号不明;
b.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c.斜拉重物;
d.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e.重物下站人;
f.重物埋在地下;
g.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h.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i.重物越人头;
j.安全装置失灵。
2.16、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2.17、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3、《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3.1、《吊装安全作业证》由设备部门负责管理。
3.2、项目单位负责人从设备部门领取《吊装安全作业证》后,要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施工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规定2.2条规定的吊装作业,必须编制吊装方案、作业前风险分析危害辨识,并将填好的《吊装安全作业证》与吊装方案和风险分析的控制措施一并报设备部门负责人批准。
3.3、《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项目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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