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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精选7篇)
管理办法是一种管理规定,通常用来约束和规范市场行为、特殊活动的一种规章制度。以下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精选7篇),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大家。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确保实验室教学、科研和生产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保证。为了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保护师生员工健康和学校财产安全,根据《实验室工作规程(试行)》和《关于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规定》的相关要求,特制定本办法(试行)。
第二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我校各级各类实验室。研究生工作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责任体系
第四条各院级单位(包括直属单位)分管实验室的领导应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实施监督管理,负领导责任。
第五条实验室主任是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监督、教育管理全面负责。
第六条实验室应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本实验室的日常安全管理工作,负责督促本实验室从业人员遵守有关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安全操作规程。
第七条实验室各类人员应履行工作场所和工作岗位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对自己所在岗位的作业行为负直接责任。
第八条仪器设备的管理人员是该仪器设备的安全责任人,负责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第九条实验室在承揽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外的校内(外)教学、科研、实验任务时,应明确各自的安全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基本要求
第十条实验室应结合本实验室的具体情况,制定相应安全管理规定和仪器设备的安全操作规程,明确安全责任人,并悬挂公示。
第十一条实验室在购入新仪器设备前,须出具学校技术安全相关主管部门的安全论证报告。新仪器设备购入后,应根据实际需要,由仪器设备责任人制定相应的安全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主任批准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二条实验室实行安全准入制度。实验室应对各类人员进行相应的`安全意识教育、急救知识和安全技术
培训。各类人员应在了解实验室安全管理规定和掌握相应操作规程,并经实验室考核认定和签订安全责任书后,方可开始实验操作。
第十三条实验教师应将安全知识和操作规程教育列为授课内容并在实验开始前向学生讲解。
第十四条实验室内的仪器设备、材料、工具等物品应科学摆放,布局合理,不得堆放与工作无关的物品。
实验室严格做到四防、四关、一查(防火、防盗、防破坏、防灾害事故;关门、关窗、关水、关气;查仪器设备)。
第十五条实验室应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对存在的安全隐患立即整改并及时消除安全隐患。短期不能解决的,要明确整改措施、整改期限和整改责任人。
第十六条实验室在用电方面的安全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安全用电的相关规定。第十七条因责任事故造成仪器设备损坏或丢失的单位或个人应按照《南京航空航天大学仪器、设备损坏丢失赔偿管理规定》进行赔偿。
第四章特种设备与危险品管理
第十八条实验室在使用易燃、易爆、剧毒及细菌疫苗等危险品时,应严格按相关管理规定使用和保管,并做好详细记录,同时要有可靠的安全防范措施。实验室剧毒物品管理工作的具体细则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
第十九条实验室在使用放射性物质时应按规定处理。实验室放射防护工作的细则详见《南京航空航天大学放射防护管理规定》。
第二十条实验室在生物安全方面的管理工作应严格遵守国家《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的相关规定。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购置与使用特种设备应先报学校主管部门审批,由学校主管部门报地方行政主管部门注册登记、检验合格后方可投入使用。特种作业人员应持证上岗。
第二十二条起重机械、压力容器等特种设备应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做好年检工作。
第五章安全防范与保护
第二十三条实验室应根据仪器设备的性质配备相应的消防设备与器材,并落实相关培训工作。从业人员要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知识及消防知识,禁止吸烟,严格杜绝火灾隐患。消防器材应摆放在规定的位置上。
第二十四条实验室对废气、废物、废液的处理应按照有关规定执行,不得随意排放,不得污染环境。
第二十五条新、改、扩建实验室须先报校实验室主管部门同意后按相关程序审批,同时严格执行安全、环保设施“三同时”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在涉及压力容器、电工、焊接、振动、噪声、高温、高压、辐射、强光闪烁、细菌疫苗及放射性物质的操作和实验时,应对从业人员采取相应的劳动保护措施。
第二十七条实验室应落实仪器设备的防火、防潮、防热、防冻、防尘、防震、防磁、防腐蚀、防辐射等技术措施,应定期对安全设施、仪器、仪表、工具和各种安全、保险装置进行维护、校验和标定。大型仪器设备的维修原则上由生产厂家或专门维修公司负责。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应做好大型仪器设备的停水停电保护,防止因电压波动或突然停电、停水造成实验事故或仪器设备损坏,应在实验前与学校水、电相关管理部门进行确认。
第二十九条节假日和晚间开放的实验室应特别注意安全,不得从事具有危险性的实验。若需进行危险性实验或通宵实验的,须经本单位主管领导批准,且至少2人在场方可进行。
第三十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时,当事人或第一发现人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防止事故扩大蔓延,同时应及时如实逐级上报,不得隐瞒事实真相。
第六章奖惩
第三十一条学校每年对实验室安全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集体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三十二条学校对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和个人依据《南京航空航天大学安全生产奖惩办法》进行处理。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校实验室工作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学校原有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为准。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的生命、财产安全,保证正常的教学、科研秩序,根据《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原国家教委令第20号)、《浙江省高等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章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全校开展教学、科研的实验场所,是学校开展教学科研工作的重要场所。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校园综合治理和深化平安校园建设的重要组成部分,包括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安全管理、水电安全管理、安全设施管理、实验室内务管理以及环境保护等多方面的工作。创建安全、卫生的实验室工作环境是各学院(中心)、实验室(研究所)、各级领导以及广大师生员工的共同责任和义务。
第三条校长是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学校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实行分管副校长领导下的分工负责制;根据“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实验室岗位安全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四条各单位要定期组织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和宣传工作,丰富师生的安全知识,营造浓厚的实验室安全校园文化氛围,提高教职工、学生安全意识。
第五条实验室安全工作是教师、实验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年度考核、评奖评优的重要指标之一,与学生评奖评优挂钩,实行“一票否决制”,具体按《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办法》执行。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由分管副校长担任主任,成员由相关职能部门、学院(中心)和校内有关专家组成。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全面贯彻落实国家关于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法律法规,制定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方针和规划;确定实验室安全工作政策和原则,组织制定实验室安全工作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督查和协调解决实验室安全工作中的重要事项;研究提出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的工作计划、建议和经费投入,协调、指导有关部门和专业工作小组落实相关工作。
学校法定代表人是学校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全面负责学校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学校实验室安全的校领导是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人,协助学校法定代表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检查、教育和管理职责。
第七条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以下简称“实验室处”)作为实验室安全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按照政府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要求,在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组织开展并检查落实做好全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负责制定、完善全校性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及时发布或传达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管理工作,重点是化学、辐射、生物等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知有关单位,或通报有关职能部门,督促安全隐患的整改,必要时报学校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研究决策;组织开展全校性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年度先进评比。
第八条各学院(中心)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第一责任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其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落实实验室安全分管领导、实验室与安全秘书等人员,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筹集资金,加大对实验室安全设施建设与改造工作的投入。
各学院(中心)要确定本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分管领导,其职责为: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包括学院(中心)和各实验室两级]和规章制度(包括各种制度规定、操作规程、应急预案等);组织、协调、督促各下属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定期、不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相关记录工作,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对于不整改的或出现严重安全问题的实验室,由所在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决定予以封门整改;结合所属实验室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预案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切实提高实验室管理和教学、科研队伍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实行师生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落实对本单位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及时发布、报送实验室安全环保工作相关通知、信息、工作进展等。学院(系)实验室与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本单位实验室安全的具体工作。
第九条各实验室(研究所)负责人是本室(所)实验室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所(室)安全责任体系的建立和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实验室准入制度、值班制度等)的建设,组织、督促相关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组织、督促教师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定期、不定期开展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根据上级管理部门的有关通知,做好安全信息的汇总、上报等工作。各实验室(研究所)安全员协助室(所)负责人做好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条每位实验用房使用者是本房间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其职责为:负责本实验用房安全日常管理工作;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负责健全实验用房相关安全规章制度,落实值班制度;建立本实验用房内的物品管理台帐(包括设备、试剂药品、剧毒品、气体钢瓶、病原微生物台帐等);根据实验危险等级情况,负责对本实验用房工作人员进行安全、环保教育和培训,对临时来访人员进行安全告知;定期、不定期搞好卫生和检查,并组织落实安全隐患整改;结合科研实验项目的安全要求,做好本实验用房安全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第十一条在实验室(研究所)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均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做好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自我申报工作,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实验,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实验室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所有进入实验室工作的师生员工需接受实验室安全知识培训,参加学校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环保教育考试,考试合格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工作;了解实验室安全应急程序,参加突发事件应急处理等演练活动;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和用品的位置,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学生导师要提高实验室安全责任意识,切实加强对学生的教育和管理,落实安全措施;学生须严格遵守落实实验室规章制度,配合实验室管理工作。临时来访人员须遵守实验室的安全规定。
第三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主要内容
第十二条实验室准入制度与项目安全审核制度
(一)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各学院(中心)需根据本学科和室(所)的特点,加强师生员工和外来人员的安全教育,建立、落实实验室准入制度,通过相关部门或所在院系组织的实验室安全教育考试者方可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
(二)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要对存在安全危险因素的科研项目进行审核,尤其面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从严进行审核和监管,其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三)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各单位在申报或批准同意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或设施时,应建立好审核把关的'工作流程,必须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环保的规范要求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经安全验收、并完成相关的交接工作、明确管理维护单位后方可投入使用。
第十三条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
危险化学品是指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规定的爆炸品、压缩气体和液化气体、易燃液体、易燃固体、自燃物品和遇湿易燃物品、氧化剂和有机过氧化物、有毒品和腐蚀品等。
(一)各单位要按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的相关规定,加强所有涉及危险化学品的教学、实验、科研和生产场所及其活动环节的安全监督与管理,包括请购、领用、使用、回收、销毁的全过程记录和控制制度,确保物品台账与使用登记账、库存物资之间的账账相符、账实相符。特别要加强气体钢瓶、剧毒品、易燃易爆、易制毒品、易制爆品的管理。
(二)使用、存放化学危险物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化学危险物品使用和处置程序。
(三)对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存储必须严格安全措施,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不得与易燃、易爆、腐蚀性物品一起存放。
(四)各学院(中心)应当落实承压气瓶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严禁入库和使用。易燃气体气瓶与助燃气体气瓶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气瓶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退库、送检。
(五)废弃的危险化学品进行妥善处理后,由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联系有资质的单位统一收集处置。
第十四条生物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涉及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二)各学院(中心)应当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获取相应资质,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三)实验样品必须集中存放,定期统一销毁,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科学处理。
(四)细菌、病毒、疫苗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剩余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理,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送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第十五条辐射安全管理
辐射安全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和射线装置的安全。各涉辐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法规和学校的相关规定,在获取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能开展相关工作;需加强涉辐场所安全及警示设施的建设,加强辐射装置和放射源的采购、保管、使用、备案等管理,规范涉辐废弃物的处置。涉辐人员需定期参加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持证上岗,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1次/年)和接受个人剂量监测(1次/季)。
第十六条实验废弃物的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应当依法依规科学规范地做好实验室废弃物分类收集和暂存工作,做好无害化处理、包装和标识,按照学校有关规定,送往相应的收集点,由学校相关职能部门联系有资质单位进行处理。不得随意排放废气、废液、废渣和噪声,不得污染环境。
(二)学校实验室应根据实验操作过程中排放的有毒有害气体和烟尘的特点,选择正确的吸收和排放方式,配置排放设备,强化通风、除尘和个人防护设备的管理,确保人身和环境安全。
(三)学校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专业单位外运处置。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第十七条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要加强各类仪器设备的安全管理,定期维护、保养各种仪器设备及安全设施,对有故障的仪器设备要及时检修,仪器设备的维护保养和检修等要有记录。对冰箱、高温加热、高压、高辐射、高速运动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尤其要加强管理;对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使用强电的仪器设备要保证接地安全,并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对服役时间较长的设备以及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二)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和安全隐患的设备采取严密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仪器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三)实验室仪器设备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巧,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场(厂)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的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操作机床等旋转设备时,不穿带长围巾、丝巾、领带等,长发需盘起。
第十八条水电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必须规范实验室用电、用水管理,按相关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二)实验室内必须使用空气开关,并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足够用电功率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三)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
(四)实验室严禁使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确因工作需要,必须选择具有足够安全性能的加热设备,并落实安全防范措施,在使用完毕后拔掉插头。除非工作需要,并采取必要的安全保护措施,空调、计算机等不得在无人情况下开机过夜;电热器、饮水机一律不得开机过夜。
(五)化学类实验室不得使用明火电炉。确因工作需要且无法用其它加热设备替代时,在做好安全防范措施的前提下,向实验室处提出申请,经现场审核取得《明火电炉使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并且明确安全责任人,不得擅自改变使用地点和使用用途。
(六)实验室要杜绝自来水龙头打开而无人监管的现象,要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化学冷却冷凝系统的橡胶管等,避免发生因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所造成的安全事故。
第十九条安全设施管理
具有潜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须根据潜在危险因素配置消防器材(如灭火器、消防栓、防火门、防火闸等),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建立实验废水处理系统,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加强实验室安全设施的管理工作,切实做好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做好相关记录,确保其完好性。
第二十条实验室的消防安全管理。
(一)各学院(中心)应当结合自身实验室工作实际,制定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包括岗位责任制和学生实验安全守则等,严格落实各项消防安全管理措施。
(二)实验室应当落实消防器材管理职责和措施,保证消防器材定点存放,性能良好,任何人不得损坏、挪作他用。过期的消防器材应当及时更换。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等应保持畅通,禁止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管理人员应当接受消防安全知识和相关技能培训,熟悉本岗位的防火要求,掌握所配灭火器的使用方法,保证安全教学。各单位应当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学生)定期开展防火安全教育。
(四)相关职能部门、各学院(中心)应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隐患及时整改。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科研项目的涉密安全管理。
各单位应当加强科研项目涉密工作管理。严格执行《科学技术保密规定》等国家相关保密规定,建立完善科研项目和科研成果相关保密工作管理制度,落实保密工作管理责任制,完善保密防护措施,规范涉密信息系统、载体和设备等的管理,加强对从事涉密科研项目的科研人员和学生的管理、教育和培训。在项目申报、立项和验收时,及时提出定密建议。对于泄露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内务管理
(一)每个实验用房必须落实安全责任人,各单位必须将实验室名称、责任人、有效联系电话等信息统一制牌,并放置在明显位置,便于督查和联系。
(二)实验室应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要处理好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及时清除室内外垃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
(三)实验室必须妥善管理安全设施、消防器材和防盗装置,并定期进行检查;消防器材不得移作它用,周围禁止堆放杂物,保持消防通道畅通。
(四)各学院(中心)必须安排专人负责实验室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钥匙或借给他人使用;使用电子门禁的大楼和实验室,必须对各类人员设置相应的权限,对门禁卡丢失、人员调动或离校等情况应及时采取措施,办理报失或移交手续;各单位或各实验大楼必须保留一套所有房间的备用钥匙,由各学院(中心)办公室或大楼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五)严禁在实验室区域吸烟、烹饪、用膳,不得让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和进行娱乐活动等。实验时不能脱岗,危险性实验和通宵实验必须两人同时在场。
(六)按照学科性质的不同需要,要给实验人员配备必需的劳保、防护用品,以保证实验人员的安全和健康。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必须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实验的措施,并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
第二十三条对以上条款未涵盖的实验室安全工作按国家有关实验室安全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度加强管理。
第四章实验室安全检查与整改
第二十四条学校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学院(中心)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各实验室每周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检查应当做好记录。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二)实验室安全制度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三)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四)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五)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六)其他需要检查的内容。
第二十五条各单位应当在定期、不定期检查的基础上,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进行梳理,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并督查整改情况。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隐患单位应当及时向上级部门报告,提出整改方案,确定整改措施、期限以及负责整改的部门、人员,并落实整改资金。安全隐患尚未消除的,应当落实防范措施或者停用整改,保障安全。对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对违反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学校规章制度和存在严重安全隐患的实验室进行网上通报或发出《整改通知书》,要求限期整改。对于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发生意外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做好应急处置工作,保护好现场,并及时报告保卫处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处及实验室建设与设备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二十七条对因各种原因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将按照学校相关规定予以责任追究。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并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实施细则或管理规定。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本办法由实验室工作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3
为建立健全财务规章制度,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防止国有资产流失,提高固定资产的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本区教育系统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一、固定资产的界定及分类
1.固定资产的界定:
固定资产的单位价值要在规定标准以上,其中一般设备在500元以上,专用设备在800元以上;
固定资产的使用年限要在一年以上且在使用过程在基本保持原有物质形态。
单位价值虽未达到上述的规定标准,但耐用时间在一年以上的大批同类物资(如课桌椅、图书)也作为固定资产管理。
2.固定资产的分类:
房屋和建筑物。指拥有占有权和使用权的房屋、建筑物及附属设施和绿化、土地。房屋包括教学及教学辅助用房、行政办公及生活后勤用房、其他用房。
建筑物包括一般建筑、棚架建筑、画廊亭阁、人防建筑、运动场地等。
附属设施包括房屋、建筑物内的电梯、通调线路、输电线路、水气管道等。
专用设备。指具有专门性能和专门用途的设备,包括教学仪器及设备、美术设备、音乐设备、军事体育设备电脑设备等。
一般设备。指用于业务工作的通用性设备,包括行政事务设备、交通运输设备、医疗保健设备、消防安全设备、炊事设备等。
文物和陈列品。指各种文物和陈列品,如古玩、字画、赠品、纪念品等。
图书。指贮藏的统一管理使用的各种用书,如图书室、阅览室的图书等。
其他固定资产。指以上各类未包含的固定资产(如被服、装具、动物等)。
二、固定资产的采购与更新
各单位根据本单位的事业发展趋势,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考虑经费是否充足的情况下,由总务部门编制下一年度的固定资产预算,并报局计财科审定。
各单位根据审定的固定资产预算,由总务部门提出采购计划,经校长批准后,由总务部门负责采购。
对于专项控制的固定资产及预算外的采购实行特别审批制度。
三、固定资产的验收、入账:
学校对总务部门采购的资产实行严格的验收制度,确认是否与申请的一致,如不一致,应查明原因,必要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学校对验收无误的固定资产,由会计部门及时建立固定资产目录、明细帐、卡片,做到帐、卡、物一致,并按有关规定进行帐务处理。(包括通过其他途径取得的固定资产,如接受捐赠等)
四、固定资产(除房屋建筑物)的日常管理
对部分固定资产(如图书、电教器具等)实行归口管理,层层落实责任。
固定资产的预用、报废清理、内部转移、调拨出租等应由有关部门审核批准,并上报计财科和资产管理中心,同时调整有关帐目。
对于非经营性固定资产转为经营性固定资产,实行特别的审批制度,并落实固定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防止国有资产的流失。
对未使用、不需用的固定资产及时办理封存和申报手续;发现多余、闲置或使用不当的固定资产,应及时反映汇报给计财科及基建站,并服从系统内部的资产调剂、调拨。
固定资产的日常维护和修理由总务部门负责。中修、大修需上报审批。
五、固定资产的盘点清查报废
学校总务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定期进行盘点,至少每年进行一次清查,并详细填写盘点、清查明细表,将结果报计财科及设备部门。
盘点清查过程中如发现盘盈、盘亏、毁损等情况,应查明原因,弄清责任,并及时进行帐务处理。
固定资产的报废与转让,一般经校长批准后核销。大型、精密、贵重的设备、仪器的'报废和转让,应经有关部门鉴定,报主管部门批准。
对于划转撤并的单位,应进行彻底的清查盘点,该报废的报废,该转让的转让,并报主管部门审核。
六、房屋及建筑物的日常管理
建立统一领导,分级管理体制,明确房屋及建筑物的维修及使用责任。施工由基建站负责,价值管理由财务部门负责,日常维修与使用由总务部门负责。
由财务部门及总务部门对单位房屋及建筑物编制详细的分类目录,将期作为档案管理,并准确、及时、详细地反映房屋及建筑物的使用、维修保养及改建情况。
总务部门应加强房屋维修的计划管理,根据损坏情况,单位的实际需要以及资金的可能,编制房屋维修计划,并上报计财科、基建站审批执行。
房屋及建筑物报废或转让时,应及时记录有关产权变更资料。
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 4
为充分发挥实验室的资源优势,促进实验教学改革,逐步形成高素质创新人才培养的新机制,规范有序地做好教学实验室的开放工作,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教学实验室开放的原则和意义
1.实验室是高等学校实施素质教育、培养本科学生创新精神与实践能力的重要基地;实验室对学生开放、为学生提供实践学习条件是教育教学改革的重要内容。
2.实行实验室开放能最大限度地利用实验室资源,充分发挥实验室在实施素质教育中的重要作用,为学生提供自主发展和实践锻炼的空间,是提高仪器设备利用率的有效措施。
3.实验室开放工作应贯彻“面向全校、因材施教、形式多样、讲究实效”的原则,重点培养学生的创新意识和动手能力。
二、教学实验室开放的条件和形式
1.本规定所指的实验室开放,是指学校正式建制的各类教学实验室,在完成正常教学、科研任务的前提下,利用现有师资、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资源对本校本科学生的开放。实验室开放应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时间的业余性:开放对学生应是业余的、课外的。把课内的实验内容移到业余时间去作,不列入实验室开放范围。
(2)内容的课外性:开放实验项目的内容必须属教学计划外,是对教学计划内必做实验的延续和提高,或是对全校学生的科普知识训练和能力培养。
2.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形式分为自选实验项目型、学生参与科研型、学生科技活动型等,采用以学生为主体、教师为主导的实验教学模式。
(1)自选实验项目型开放实验:实验室拟定开放实验项目,此类开放项目包括面向全校学生开设的具有一定科普性、创新性实验项目和针对本学院或本专业学生开设的教学计划以外的综合性、设计性实验项目。项目经学校审核后网上发布供学生选择。学生在实验中必须独立完成项目的方案设计、实验装置安装与调试,完成实验并撰写实验报告。
(2)学生参与科研型开放实验。主要是面向本专业高年级本科学生。实验室定期发布科研项目中开放研究项目,吸收部分优秀学生早期进入实验室参与教师的科学研究活动。
(3)学生科技活动型开放实验:学生自行拟定科技活动课题,结合实验室的条件,联系相应的指导教师开展小发明、小制作、小论文等实验活动。
三、教学实验室开放的组织与实施
1.实验室开放工作在分管教学副校长的领导下,由教务处协调组织实施。学院教学或实验室工作分管院长直接领导本学院的实验室开放工作,院实验室(中心)主任负责本学院实验室开放的具体实施。各学院要积极采取措施鼓励实验室进行多种形式的开放活动,充分发挥学院实验室管理的作用。
2.实验室开放项目的申报每学期进行一次,一般在每年5月底和11月底进行。每个实验室都应根据自身条件设计一定数量的、切实可行的、具有创新意义的开放实验项目,并填写《西南大学实验室开放项目申请表》,由各学院组织专家对申报的开放项目进行审查。审查通过的开放实验项目报教务处审批,于开学后两周内向学生公布。
3.各开放实验室应根据学生人数的多少和实验内容做好实验的准备工作,并配备指导教师和实验技术人员。在研究过程中,指导教师应对实验过程中可能存在的安全问题要有预案、论证,并向学生提出防范;
4.开放实验室应及时做好总结和交流工作,每年9月份将上一学年内开展开放实验的情况按规定格式写出书面总结,交学院存档,并报教务处实验实习科备案。
5.教务处将定期对实验室开放情况进行考核,并作为下次审批实验室开放基金的.重要依据。
四、实验指导教师职责
1.实验技术和仪器设备的自行开发、研究、制造是开放实验室的重要任务之一。指导教师要积极参与研究新型实验技术和开放仪器设备,做到少花钱多办事,提高开放实验教学质量和技术水平。
2.指导教师要加强对学生在实验项目设计上的指导,要鼓励学生参加开放实验项目。
3.实验前教师要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对于没有预习的不允许做实验。
4.实验时指导教师应巡视、检查学生的操作情况,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对于学生实验中出现的“意外”现象,要引导学生仔细观察,认真分析,激发学生兴趣,培养学生创新意识和能力。
5.在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应注意加强对学生实验素质和技能、创造性的科学思维方法和严谨的治学态度的培养;要做好安全和开放情况的记录。
6.实验结束后,实验指导教师必须要求学生整理仪器设备,搞好清洁卫生,同时检查仪器、工具等完好,如发现有损坏等,应填写《仪器损坏、维修和丢失记录本》,报主管部门处理。
7.指导教师负责批改学生提交的实验报告、审阅实验论文,结合学生实验情况评定开放实验成绩。学期结束前报学院,学院汇总后报教务处备案。
8.对于学生自拟或设计的实验,指导教师要积极支持,同时要注意安全,避免发生事故。
五、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程序和要求
1.每学期末关注“西南大学实验教学网”上公布的下一学期将开设的开放实验项目,了解开放项目内容。开学后两周根据网上公布的各开放项目的时间、地点,结合自身情况对感兴趣的项目进行网上报名。
2.学生要求自带实验项目的,可向实验室直接提出申请,设计好具体的实验方案,经实验室同意,学院批准后,报教务处备案。
3.被录取参加开放实验的同学,必须按规定的时间、地点,按时参加实验。凡无故不参加开放实验次数超过2此者,将取消参加开放实验资格。
4.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前,应阅读与实验内容有关的文献资料,准备好实验实施方案,做好有关实验准备工作。
5.学生进入开放实验室,必须严格遵守实验室的各项规章制度。损坏仪器设备的须按学校有关规定处理。
6.学生在实验项目完成后,应向实验室提交实验报告、论文或实物等实验结果。
六、鼓励与奖励办法
1.开放实验纳入学生实验教学环节,鼓励学生利用课余时间参加实验室开放活动。学生参加开放实验的成绩经考核及格后取得学分,作为实践性课程学分,跨学院参加开放实验取得的学分也可代替公共选修课的学分。一般20学时折合1学分,累计不超过3分。
2.鼓励和支持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积极开展开放实验工作。要求实验技术人员和教师每年都有开放实验的项目供学生选择,并作为考核(评优)的重要依据之一。
3.学校设立实验室开放专项基金,用于补贴学生参加开放实验所需材料消耗(需专家审定)和指导教师(含辅助人员)实验津贴费等,不列支其他费用。各学院根据开放项目申报情况于每学期末对下一学期工作量进行核定,报教务处审定,并由教务处将开放实验室工作量按公共课教学量的管理方式核算到有关学院。
4.鼓励和支持开放实验产生创新性成果。通过学生开放实验取得成绩的项目,可以申报各种评奖和参加比赛。
5.各级实验教学示范中心应带头开展形式多样的开放实验,积极推进实验室的全面开放。
七、附则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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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工作,防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污染危害环境,维护校园环境和公共安全,保障我院师生员工的身体健康,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管理办法(试行)》文件要求,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全院师生员工必须树立环境保护意识,倡导有利于环境保护的实验方式,尽量避免或减少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产生,对可重复利用的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充分回收与合理利用。
第三条 院内产生危险废弃物的实验室和相关人员,都应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分类
第四条 危险废弃物指的是由实验室产生的具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废弃物:
(一)具有腐蚀性、毒性、易燃性、反应性或者感染性等一种或者几种危险特性的。
(二)不排除具有危险特性,可能对环境或者人体健康造成有害影响,需要按照危险废弃物进行管理的。
第五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可分为以下几类:
(一)化学危险废弃物:剧毒化学品及不明物、高危化学品、被危险化学品污染的废弃物。
(二)生物危险废弃物: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其它生物危险废液。
(三)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具有放射性的废弃物(含放射源、放射性装置、被放射性污染的物质等)。
(四)其它危险废弃物。
第三章 管理机构与职责
第六条 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实行学院和实验室二级管理体制。
第七条 学院指定行政副院长和总工负责学院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的有关规定,组织制定并落实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管理等。
(三)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
(四)监督、检查本单位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组织整改。
第八条 实验室应指定专人负责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和学校、学院的有关规定,制定并组织落实本实验室的相关责任制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收集存放与处理规程、事故预防措施及应急预案等管理制度。
(二)建立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场地和相应设施。
(三)按规范要求完成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工作。
(四)检查本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存放和处理,发现问题及时整改。
第四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收集与存放
第九条 任何实验室及个人不得将危险废弃物(含沾染危险废弃物的实验用具)混入生活垃圾和其他一般废弃物中存放;不得将化学危险废弃物、放射性废弃物及实验动物尸体等混合收集、存放、处理;严禁随意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实验室废弃物。
第十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必须分类收集与存放:
化学危险废弃物:
(一)化学废液按化学品性质和化学品的危险程度分类进行收集,使用专用废液桶盛装,不能把不同类别或会发生异常反应的危险废弃物混放,化学废液收集时,必须进行相容性测试;废液桶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固体废弃物、瓶装废弃物和一般化学品容器先用专用塑料袋收集,再使用储物箱统一存放,储物箱上须贴标签,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剧毒化学品管理实行“五双”制度,即双人保管,双锁,双账,双人领取,双人使用为核心的安全管理制度;剧毒废液和废弃物要明确标示,并按学校剧毒化学品相关管理规定收集和存放。
(四)废弃化学品须在原瓶内存放,保持原有标签,并注明是废弃化学品。
(五)化学废液通常分为有机物废液和无机物废液,应预先了解废液来源,分别收集和存放,不清楚废液来源和性质时禁止混放;废液桶上应有明确标识。
生物危险废弃物:
(一)未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再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二)经有害生物、化学毒品及放射性污染的实验动物尸体、肢体和组织须先进行消毒灭菌,再用专用塑料密封袋密封,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三)被污染的塑料制品应采用特制的耐高压超薄塑料容器收集,定期灭菌后进行回收处理;废弃的锐器(针头、小刀、金属和玻璃等)应使用专用容器分类收集,统一回收处理。
(四)其它被污染的生物废液,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处理后确保无危害后按生活垃圾处理;若不能进行消毒灭菌处理的,则用专用塑料袋分类收集,贴上有害生物废弃物标志,放置专用冰室或冰箱冷冻保存,并做好相应记录。
电离辐射危险废弃物:
(一)放射性废源、废液和废射线装置应按国家有关标准做好分类、记录和标识,内容包括:种类、核素名称等。
(二)废放射源:单独收集,按国家环保局的相关要求密封收集,进行屏蔽和隔离处理;存放地点有明显辐射警示标志,防火防盗,专人保管。
(三)放射性废弃物:
(1)长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和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上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须经学校辐射防护小组审核并向环保部门递交处理申请,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进行处理。
(2)经环保部门检测认定为解控水平以下的短半衰期放射性废弃物,可按一般废弃物处理。
(3)必须处理的液态放射性废弃物须经环保部门聘请的专业人员进行固化后再妥善处理。
(四)废弃放射装置:在报废前须经环保部门核准,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处置。
第十一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收集处理之前,实验室务必保管好实验室危险废弃物,按以下要求存放。
(一)学院在平房南侧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集中存放管理,保障临时存放设施的安全条件,保持通风,远离火源,避免高温、日晒、雨淋,避免不相容性危险废弃物近距离存放。
(二)在常温常压下易燃、易爆及产生有毒气体的危险废弃物,由实验室负责进行必要的预处理,使之稳定后方能进行一般存放,并按要求做好记录。
(三)盛装液体危险废弃物的容器内须保留足够的空间,确保容器内的液体不能超过容器容积的75%。
(四)生物专用冰室或冰箱,不得放置其它物品,避免发生交叉感染。
第五章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
第十二条 必须由具备相应处置资质的单位对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进行处理。
第十三条 在具备危险废弃物处置资质的单位回收处理之前,实验室必须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废弃物的扩散、流失、渗漏或者产生交叉污染。
第十四条 实验室在危险废弃物转移交接时,相关人员必须在场,填写《兰州大学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转移联单》(一式四份),记录并存档。
第十五条 对实验过程中产生的有毒有害废气,实验室应根据其特性、产生量以及环保要求制定并实施相应处理措施,确认其有害物质浓度达到或低于国家要求的安全排放标准后才能排入大气。
第十六条 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理费用由学校和实验室共同承担。其中,学校支付70%,实验室承担30%。目前,废液、试剂空瓶、过期试剂处理费用为1万元/吨,动物尸体及组织0.6万元/吨。由学院总工根据《实验室危险废弃物处置转移联单》,每年12月份统一向各实验室结算费用(内部转账单)。
第六章 其它相关事项
第十七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过程中受污染的场地、设施、设备、容器、包装物及其他物品,必须经过消除污染的处理,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八条 收集、存放和处理实验室危险废弃物的工作中,因未尽职责或管理不当失误造成实验室安全事故的,按照学校相关规定对事故责任人和相关人员追究相应的责任。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对于违反本办法的行为都有权举报。
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5月起施行,由学院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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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加强对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以保障员工的生命健康、检测环境、财产的安全,克拉玛依市排水管理处水质检测中心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第344号令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及有关精神,特制定本条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凡检测中心所属各部门,必须遵守、严格按条例操作。
第二条化学危险品包括范围
(一)剧毒性药品:氰化物、砷化物、生物碱等。
(二)放射性药品:铀、钴60等。
(三)腐蚀性药品:强酸、强碱、溴、甲醛、氢氧化钠等。
(四)易爆药品及能成为爆炸混合物或引起燃烧的氧化剂:氯酸钾、氯酸钠、硝酸、过氧化钠、硝酸钾等。
(五)易燃及助燃气体:氢气、乙炔气、煤气、氧气等。
(六)易燃、易自燃及遇水燃烧的固体:赤磷、黄磷、废影片、钾、钠、电石等。
(七)闪点在45℃及45℃以下的易燃液体:乙醚、汽油、二硫化碳、丙酮、苯、乙醇、丙醇等。
第二章储存和领用
第三条化学危险品进入实验室的试剂贮存室时,应严格检查与验收,并做好相关台账,经常盘点,每月对帐一次,做到帐、物相符。
第四条试剂贮存室内应符合安全条件,并配备适用的消防器材和防护用品,严禁烟火,杜绝一切可能产生火花的因素。
第五条化学危险品应分类存放,试剂贮存室内存放的试剂不得过高过密,应限制最大储备定额,不应超储,互相有影响的药品不得混放,必须分库存储。
第六条在存储的过程中必须根据化学危险品的性质,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如防湿、防热、防晒、防冻,防风化等。经常检查,防止因变质、分解造成自燃、爆炸,及时排除一切不安全因素。
第七条对化学危险品的管理,应选派工作认真负责并有一定保管知识的人员严加管理。
第八条对剧毒物品必须严格执行专柜保管,实行两锁、两人保管,两人同时存取的管理制度,并做好详细记录,确保安全。
第九条对剧毒物品的容器、废液、残渣等应及时妥善处理,严禁随意抛洒,否则由此引起的严重后果应由当事人负完全责任。
第十条实验室主任对使用化学危险品要严格控制和监督,必须做好详细记录。
第十一条化学危险品如有丢失,立即报告处主管领导及时处理。
第三章事故的应急预案
第十二条化学危险品存放的`库房必须严禁烟火且严禁使用手机,并配置防火器材。如遇火警、水患时,首先切断电源,同时报警,并组织现场自救,情况危急时,应迅速疏散人员,及时撤离。
第十三条如发生化学危险品被盗事件,已立即上报处领导,并向公安机关报警,协助公安机关做好排查工作。
第十四条在事故发生后,必须保护现场,立即报告主管领导,必要时进入事故现场应佩戴防毒面具。在安全人员的监督下,清理化学危险品,损失多少、残留多少,出具书面报告,交有关部门认定、处理。
第四章采购和运输
第十五条化学危险品的采购,需根据实验室工作的需求,用多少购多少,减少库存量。
第十六条严格控制化学危险品的采购需求,并由政府集中采购。
第十七条运送过程因选择有危险化学品运输资质的单位负责运输。
第十八条采购的核查、批复和货品到位的全过程需保留完整文档,并及时在安全生产科报备。
第五章其他
第十九条实验室主任要对使用化学危险品的相关人员进行安全教育,对使用化学危险品时,实验指导人员,必须详细指导操作过程,并采取必要的安全防护措施。
第二十条安全生产科有权指导和检查化学危险品储存保管工作。
第二十一条违反本办法规定的个人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未规定到的可按照国家《化学危险品安全管理条例》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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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加强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保障师生员工人身安全,维护教学、科研等工作的正常进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条例》《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高等学校实验室工作规程》《教育部关于加强高校实验室安全工作的意见》《吉林省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坚持“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原则,贯彻落实“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工作方针。
第三条本办法中的“实验室”是指吉林大学校园范围内开展实验教学、科学研究、生产试验、技术开发、社会服务等实验活动的场所。
第四条本办法中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内容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治安、消防安全管理,信息、保密安全管理,水、电及房屋基础设施的安全管理。其中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主要内容包括:危险化学品、毒麻药品安全管理,生物安全管理,辐射安全管理,实验废弃物安全管理,仪器、设备、器材及其使用安全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安全管理体系及职责
第五条按照“谁使用、谁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验室安全建立以下分工负责的管理体系:
1.学校党政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校领导是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第一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校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
2.学校实验室管理部门对全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
3.保卫部门对全校实验室治安与消防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
4.党委保密部门对全校实验室信息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
5.后勤管理部门对实验室水、电及房屋基础设施安全工作负监管责任。
6.教学管理部门、科研管理部门对相应实验室的教学科研实验安全工作负有监督指导责任。
7.人事与教师管理部门应参与教职工实验室安全教育的监督指导工作。
8.学生管理部门应参与学生实验室安全教育的监督指导工作。
9.各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党政负责人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主要领导责任人;分管实验室工作的领导是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重要领导责任人,协助主要领导责任人负责实验室安全工作;其他领导在分管工作范围内对本单位实验室安全工作负有支持、监督和指导职责;各实验室责任人是本实验室安全工作的直接责任人。
第六条各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应逐级落实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制,明确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岗位职责,确定各级实验室安全岗位责任人。
第七条根据校、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实验室三级管理的要求,逐级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研究生指导教师与其指导的学生应签订安全责任书,本科生、留学进修人员进入实验室前要求签订安全责任书,其它进入实验室的外来人员也应签订安全责任书。
第八条实验室管理处的主要职责是:
1.宣传、贯彻、落实上级部门的有关文件;
2.制定、完善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
3.指导、督查、协调各相关单位做好实验室安全教育和管理工作;
4.组织或参与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将发现的问题及时通报相关单位,督促安全隐患整改;
5.负责全校实验废弃物的处置工作;
6.组织开展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的考核;
7.其它涉及实验室技术安全的相关工作。
第九条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主要党政负责人,全面负责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其主要职责为:组织成立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建立并完善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确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分管负责人。
实验室安全工作分管负责人的主要职责为:
1.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领导小组的领导下构建管理体系,做好管理体制、机制以及责任制的建设工作,组织各层级间签订安全责任书;
2.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规章制度,包括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准入制度、值班制度、风险评估制度、教育培训制度、考核制度等;
3.制定本单位的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督促实验室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4.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组织落实各项实验室安全相关制度;
5.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与评估工作,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隐患的整改;
6.本单位其它涉及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十条实验室主任是实验室安全责任人,负责实验室的安全管理工作,对学校和所在单位负责。其主要职责为:
1.组织落实学校和本单位制定的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2.定期组织实验室安全检查,做好安全记录,及时发现安全隐患并认真整改;
3.负责对实验技术人员进行实验室安全教育与管理;
4.负责组织、协调实验室安全事故的应急处理及事故情况的.报告;
5.确定各实验室的安全员,安全员必须经过相关的安全教育和培训,具备一定的安全知识和处理突发事件的技能;
6.本实验室其它涉及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十一条实验技术人员或教师是其负责管理实验室的安全员和安全管理直接责任人,安全职责为:
1.落实学校、本单位、本实验室制定的各项规章制度,依具体情况,负责制定本实验室安全管理细则;
2.熟悉危险物品的性质和仪器设备的性能,严格遵守各项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保持设备处于良好状态;
3.对进入实验室的师生做好安全操作规程的指导和教育工作,严格执行各项实验室安全制度;
4.定期做好实验室安全的各项检查,做好检查记录、实验记录等;
5.如遇突发事故,应采取积极有效的应急措施,以防事故扩大,同时及时上报;
6.本实验室其它涉及实验室安全方面的工作。
第十二条在实验室学习、工作的所有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工作和自身安全负有责任,均须接受学校相关部门、单位和实验室组织的安全教育和考核,考核合格方能进入实验室。上述人员必须遵循各项安全管理制度,了解和掌握实验室安全应急方案、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的位置和用法等,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活动,配合各级安全管理人员做好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 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
第十三条实验室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1.实验室使用危险化学品应当认真贯彻国家《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以及《常用危险化学品贮存通则》(GB15603-1995)等有关规定。
2.建立健全危险化学品购置、运输、储存、使用、处置的全生命周期管理制度。
3.使用、存放危险化学品的实验室必须建立危险化学物品使用台账,配备专业的防护装备,规范管理。
4.剧毒、毒麻、易燃易爆、易制毒、易制爆等危险化学品的存储,实行“双人保管、双人收发、双人使用、双人运输、双把锁”的“五双”管理制度。
第十四条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
1.实验室生物安全主要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转基因生物安全等方面。
2.依法依规落实生物安全实验室的建设、管理和备案工作,规范生化类试剂和用品的采购、实验操作、废弃物处理等工作程序。
3.实验样品必须规范存放与处置,严禁随意丢弃。实验动物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实验动物的尸体、器官和组织应规范管理。
4.细菌、病毒、疫苗、实验及实验用动物、动植物组织等物品应落实专人负责管理,并建立健全审批、领取、储存、发放登记制度。实验材料必须妥善保管、存储、处置,并作好详细记录;对含有病原体的废弃物,须经严格消毒、灭菌等无害化处理后,交由有资质的专业单位进行销毁处理。严禁乱扔、乱放、随意倾倒。
5.依法依规完善生物实验室安全设施设备及器具,不得以非法违规途径获取实验样品、实验材料等,对不明实验样品应采取高等级防护措施,确保安全。
第十五条实验室辐射安全管理
1.辐射安全管理主要包括放射性同位素(密封型放射源和非密封放射性物质)、射线装置以及辐射工作场所的安全管理。
2.各涉源单位须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和《吉林省辐射污染防治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吉林大学辐射安全管理办法》,做好相关人员安全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宣传、教育以及管理工作。
3.辐射工作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志,其入口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安全和防护标准的要求,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锁具、监控报警装置和工作信号提示。射线装置的使用场所,应具有可靠的安全措施。辐射工作场所改变工作性质不再用于放射性工作时,须经学校同意并向省市有关部门申请退役,未经批准不得擅用。
4.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辐射安全许可证的申办、延续与管理。校内涉源单位购买、运输、处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时,必须向实验室管理处报告,由实验室管理处协助向省、市辐射环境安全管理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批同意后方可开展相关工作。
5.放射工作人员须参加政府生态环境主管部门举办的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考核合格后持证上岗。实验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实验室管理处定期组织相关人员到指定医疗单位进行职业病体检,定期进行个人剂量的监测。
6.各涉源单位要编制《突发辐射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
第十六条实验室废弃物安全管理
1.实验室应当对实验废弃物实行分类收集和规范存储,做好无害化处理或安全防护、包装和标识后,送往各校区实验室废弃物暂存库,由学校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统一清运处置。
2.实验室对含有病原体的实验废弃物,须事先在实验室内进行消毒、灭菌处理后,方可交由具有资质的单位外运处置。
3.对于放射性废弃物必须严格按照《放射性废物安全管理条例》以及《放射性废物管理规定》(GB 14500-2002)等规定进行安全处置,不得随意丢弃或作为一般废弃物处理。
4.有害实验气体必须经无害化处理或净化处理达标后,方可排放,杜绝直排。
第十七条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器具的安全管理
1.实验室应建立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器具的管理制度,落实专人负责实验室仪器设备、器材器具的维护、保养和管理工作。保证仪器设备安全运行,器材器具完备,并做好相应台账。
2.实验室必须对具有危险性的设备采取严格的安全防范措施。精密仪器、大功率仪器设备、电气设备必须有安全接地等安全保护措施,对于超期服役的设备且有安全隐患的设备应及时报废,消除安全隐患。
3.具有危险性的特殊仪器设备,须在专职管理人员同意和现场监管下,方可进行操作。锅炉、压力容器(含气瓶)、压力管道等承压类特种设备和电梯、起重机械、室(场)内专用机动车辆等机电类特种设备的操作人员,上岗前必须通过有相应培训资质单位的专门培训,经特种设备安全监督管理部门考核合格,取得《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证》,持证上岗。机械和热加工(含金属铸造、热轧、锻造、焊接、金属热处理、热切割和热喷涂等)设备的操作人员,作业时必须采取安全防护措施,穿戴好工作帽、工作服及安全鞋。
4.落实高压气瓶(气袋)的存放、使用管理规定,气瓶(气袋)使用前应进行安全状况检查,不符合安全技术要求的气瓶(气袋)严禁入室和使用。易燃气体与助燃气体钢瓶(气袋)不得混合保存和放置;易燃气体及有毒气体钢瓶(气袋)必须安放在符合贮存条件的环境中,并配备监测报警装置。各种压力气瓶竖直放置时,应采取防止倾倒的措施。对于超过检验期的气瓶应及时送检,对于超过使用期的气瓶应及时报废。
5.实验室仪器设备的操作人员应当接受业务和安全培训,了解仪器设备的性能特点、熟练掌握操作方法和操作技能,严格按照操作规程开展实验教学和科研工作。
第十八条实验室安全设施管理
实验室应根据实验室类别、潜在危险因素等配置消防器材、烟雾报警、监控系统、应急喷淋、洗眼装置、危险气体报警、通风系统(必要时需加装吸收系统)、防护罩、警戒隔离等安全设施,并指定专人负责管理。有较大安全隐患的实验室应加装门禁装置。安全设施应当定期检查,做好设备更新、维护保养和检修工作,并建立维护与检修档案。
第四章实验室其他安全管理
第十九条实验室的水、电安全管理
1.实验室水、电安全管理要按照《吉林大学水电管理办法》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必须规范用电、用水管理,规范安装用电、用水设施和设备,定期对实验室的电源、水源等进行检查,排查安全隐患,落实整改措施,并做好相关记录。
2.实验室内须配备漏电保护器;电气设备应配备电功率足够的电气元件和负载电线,不得超负荷用电;电气设备和大型仪器须接地良好,对电线老化等隐患应当定期检查并及时排除。使用高压电源工作时,操作人员须穿绝缘鞋、戴绝缘手套并站在绝缘垫上。严禁用潮湿的手接触电器和用湿布擦电门,擦拭电器设备前应确认电源已全部切断。
3.实验室固定电源插座未经允许不得拆装、改线,不得乱接、乱拉电线,不得使用闸刀开关、木质配电板和花线等,不得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源插排,插排不允许超载与串接使用。
4.实验室严禁使用非实验用电加热器具(包括各种电炉、电取暖器、热得快、电吹风等),不得在无人看守的状态下在室内对电池、电瓶等进行充电。
第二十条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
1.实验室消防安全管理要按照《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吉林大学消防安全管理实施细则》的要求做好相关工作。要以防为主,杜绝火灾隐患。进入实验室工作的人员要了解各类有关易燃易爆物品知识及消防知识,以及应急消防疏散规定。
2.在实验室内、过道等处,须备有适应实验室危险品性质的灭火器具和材料,如干粉、二氧化碳灭火器、灭火毯、消防砂等,并定期检查保持性能良好。
第二十一条实验室信息安全管理
1.实验室信息保密安全管理要按照学校信息保密安全管理部门的要求,结合本实验室教学、科研任务的信息保密要求做好相关工作,严格落实各类保密规定。
2.定期对涉密人员进行保密教育,严防各类涉密安全事故的发生。
第二十二条实验室的内务规范安全管理
1.实验室应当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内的整洁,仪器设备布局合理,组织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和督查,确保良好的实验环境。
2.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和废弃物应当规范、及时处置。实验结束或人员离开实验室时,实验室管理或操作人员必须查看仪器设备、水、电、气和门窗关闭等情况,并按规定采取结束或暂离措施。
第五章 实验室安全教育与培训
第二十三条各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需深入开展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工作,并将其纳入本单位安全教育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教育制度,按照“全员、全程、全面”的教育要求,结合实验特点,组织进行专业性的安全教育活动,开展各种应急演练、急救知识培训与操作等活动,不断提高实验室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
第二十四条各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须严格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凡需要进入实验室学习、工作的人员,必须通过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教育系统考试,以及各二级单位的安全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进入。凡需要进入实验室参观、交流的人员,需进行必要的实验室安全培训后,方可进入实验室。
第二十五条从事特种作业的人员必须接受特种安全技术培训和考核,持证上岗。持证书者,还应按要求的时限进行复审。
第六章 实验室隐患整改与事故处理
第二十六条实验室管理处不定期组织进行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各学院(中心、所、重点实验室)等单位每月至少进行一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做好记录,检查记录应规范建档并长期保存,以备上级部门与学校的核验。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1.实验室安全组织机构及责任制落实情况;
2.实验室安全制度建立、完善与落实情况;
3.实验室安全工作档案建立健全情况;
4.实验室安全设施、器材配置及有效情况;
5.实验室安全隐患和隐患整改情况;
6.实验室安全宣传教育及培训情况;
7.其他涉及实验室安全的内容。
第二十七条各实验室对发现的安全问题和隐患要及时采取措施进行整改。对不能及时消除的安全隐患,须向单位和学校相关管理部门提交书面报告及整改方案,同时做好临时安全防范措施,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上报、虚假上报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八条实验室发生事故时,各单位和实验室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做好应急处置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发生较大险情时,应立即报告实验室管理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不得拖延上报、虚假上报或隐瞒不报。
第二十九条事故发生单位原则上须在事故处理结束72小时内写出事故初步调查报告(报告内容须包含:事故发生单位概况;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以及事故现场情况;事故发生的原因;事故的简要经过;采取的措施;事故造成的伤害和损失;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对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报送实验室管理处及学校相关职能部门。由学校认定事故等级并决定是否成立安全事故调查组继续展开事故调查工作,如需继续,实验室管理处将会同学校相关职能部门对事故进行调查及处理。
第三十条对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不到位,出现重特大安全事故的单位,应视情况,根据《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责任追究实施细则》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单位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对因严重失职、渎职而造成重大损失或人员伤亡事故的,应依法追究有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应根据本办法,结合本单位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相应的管理制度或实施细则。
第三十二条本办法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三条本办法由实验室管理处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吉林大学实验室安全管理办法》(校发〔2016〕170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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