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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病假事假管理规定
公司病、事假管理规定
为规范企业劳动纪律,深化公司生产管理,加强公司职工的自律,根据公司发展目标要求,对公司职工请病、事假事宜做如下规定:
A、 病假规定
1. 职工请病假,必须持医院开具的病假条。病假条上必须有医院方盖的印章。必须持有医院的病历,病历上必须有主治大夫的签名、病情的种类,治疗的手段、所用药品名称及开病假条的确诊事由、时间等。
2. 职工请病假,必须向所在部门主管请假,得到主管认可同意,再填写一张公司内部请假条,主管签字,方可有效。
3. 职工请病假,必须提前一天到主管部门说明,以利部门工作安排,如当天请病假,须出具急诊说明,否则按旷工处理。
4. 班组长没有批假权,部门主管只有1天的批假权,2天(包括2天)以上需由副总批准、总经理批准。
5. 职工按手续休病假,不按规定办理手续或手续不全,擅自休病假,均按旷工处理
6. 部门主管不按规定同意职工休病假,或恶意串通、作弊,公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罚部门主管每次500元,罚当事人每日200元。
7. 职工请病假,不得弄虚作假,小病大养、无病装病,一经发现,坚决除名。
8. 职工休病假期间,住厂职工外出必须到公司人劳办请假,说明外出事由、时间。不得在休病假期间违规、违法,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经公司发现坚决除名,违法乱章者,责任自负。
9. 职工因公负伤,按国家规定,协商解决。
10.职工违规造成自体伤害,原则上应自体承担相关费用,及生产损失。
11.主管部门每月考勤连同职工病假条一同上报公司人劳办,人劳办按本规定结算上报公司财务部执行,公司内部假条由各主管部门保留存档。
B、 事假规定
1. 职工请事假,必须填写公司内部请假条,并按假条内容说明请假事由,部门主管签字,方可有效。
2. 职工请事假,原则上最多不能超过2天,特殊情况来不及请假或需续假,必须通过电话或其它通讯方式告知部门主管,并得到同意后方能生效,过后必须补办手续。
3. 职工请事假,必须提前一天说明,当天请假者,原则上不予批准,生产忙时或暂时突击性工作,无特殊情况,决不许请假。
4. 班组长没有批假权,部门主管只有1天的批假权,2天(包括2天)以上,需经公司副总批准,5天以上需总经理批准。
5. 未经批准擅自休假者或不打招呼超假者,一律按旷工处理,月旷工超过3天,年旷工超过10天者,经确认无误后,予以除名。
6. 旷工1天,扣除日资200元,住公司者扣除每日管理费10元;
旷工2天,扣除日资400元,住公司者扣除每日管理费20元;
旷工3天,开除,住公司者扣除当月旷工天数×每日管理费用30元。
7. 部门主管不按规定手续同意职工休假,或恶意串通、作弊,公司一经发现,严肃处理,罚部门主管每次500元,罚当事人每日200元。
8. 职工在休事假期间,不得违规、违法,不得做有损于公司声誉的事情,不得在外私自接活接工程,一经发现,坚决除名,违规乱章者,后果自负。
9. 职工请事假属不扣管理费只扣日工资范围:
如:婚假、丧假、工伤假、外地工探亲假及总经理批示的特殊假,但休这些假,必须持有相关证明和领导的批示条。
10.请假条由主管部门连同当月考勤上班公司人劳部,人劳部按本规定结算上报财务部予以执行。
上述两管理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执行,如有补充,另行规定。望公司职工、部门认真自律、做好本职工作,同心同德,为公司的发展建设尽职尽责。
本规定解释权在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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