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时间:2024-01-10 16:41:38 管理 我要投稿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常用5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篇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财政部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和《财政部财政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结合财政部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的资金管理。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包括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立项的金财工程一期建设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和列入部门预算的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部门项目)。

  第三条工程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费、安全建设费、系统集成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前期工作费、设计费、咨询费、监理费、招标费、培训费以及项目预备费等。

  第四条部门项目资金开支范围包括:机房建设或改造费、系统设备购置及安装费、软件开发购置及实施费、安全建设费、测试费、系统集成费、运行维护费、网络租费、会议及培训费、信息购置费、专家评审费、委托代理费、资料印刷及光盘刻录费等。

  第五条办公厅负责管理部门项目经费;信息网络中心负责管理工程项目经费。

  第六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

  (一)专项管理原则。部门项目经费按照《财政部机关本级项目经费管理办法》(财办发[20xx]27号)相关规定管理;工程项目由中央财政安排专项建设经费,按照《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财建[20xx]394号)管理。

  (二)专款专用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资金实行专款专用,不得用于其他方面的支出。

  (三)预算控制原则。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开支要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建设内容和年度经费预算执行。

  第二章预算管理

  第七条预算编报

  按照部门预算管理要求,办公厅将信息办审核确定的年度项目计划编入财政部部门预算,报上级主管部门审批。预算编制遵循的原则是:

  (一)按照年度内实际可完成的工作量安排预算;

  (二)不突破项目开支范围,遵循国家和部门规定的经费开支标准;

  (三)跨年度支出要分年度纳入预算,年度预算只编报当年支出;

  (四)优先动用结余资金。

  第八条预算批复

  年度部门预算批复后,办公厅将部门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

  书面形式通知信息办秘书处和部内相关单位;将工程项目预算批复结果以书面形式通知信息网络中心。各单位必须严格按批复的预算执行,不得突破预算规模,不得自行变更资金用途。

  第九条预算调整

  如有特殊事项确需调整预算时,应按财政部预算调整有关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条预备费的动用

  工程项目投资超过批准投资限额的、新增项目需动用预备费的,由信息网络中心提出申请,报信息办审核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批。

  第三章资金支付管理

  第十一条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各自职责分工,根据批准的建设项目和经费预算,按照国库集中支付制度有关规定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及时办理财政信息化项目经费用款计划申报和资金支付手续。

  第十二条财政信息化建设资金支付按以下程序办理:

  (一)项目开发单位或商品劳务提供商按照合同付款的有关规定,向办公厅、信息网络中心提出付款申请。

  (二)工程项目的付款申请由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审核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部门项目的.付款申请,由办公厅负责会商信息网络中心提出审核意见后,按规定办理付款手续。

  第四章财务决算管理

  第十三条部门项目财务决算,由办公厅根据部门决算的编报要求和规定的报表格式,及时编制决算报表,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四条工程项目财务决算分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两部分,由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基本建设财务要求编报,报上级财务主管部门。

  第十五条信息网络中心负责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组织实施,部内有关单位做好配合工作。

  第十六条在编制工程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前,信息网络中心要做好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账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账账、账证、账实、账表相符。

  第十七条部门项目和工程项目财务决算经上级财务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程序报批。

  第五章资产管理

  第十八条财政信息化建设项目形成的所有资产,均属于国有资产。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按照国家有关国有资产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十九条办公厅和信息网络中心要加强对各项资产的管理,及时办理资产交付使用和调拨手续,建立资产台账制度,设专人进行日常管理,负责资产的使用与维护,定期开展财产清查,及时做好原始记录,严格资产账务处理,做到账实相符,确保国有资产安全完整。

  第六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办公厅按照国家预算管理有关规定,加强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的预算控制,确保项目资金不突破预算,特殊情况要按照规定程序进行报批。

  第二十一条办公厅和监督检查局负责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监督检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及时跟踪检查资金使用方向,确保资金不被挤占、挪用,做到专款专用。

  第二十二条监督检查局要对财政信息化项目资金进行全过程监督、检查,确保资金安全、高效。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自20xx年1月1日起施行。

  基本建设项目的资金来源

  当前基本建设投资资金的来源渠道主要有以下几方面:

  ⒈财政预算投资

  由国家预算安排的、并列人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投资为财政预算投资,也称为国家投资。

  ⒉自筹资金投资

  自筹资金是指各地区、各部门、各单位按照财政制度提留、管理和自行分配用于固定资产再生产的资金。自筹资金主要有:地方自筹资金;部门自筹资金;企业、事业单位自筹资金;集体、城乡个人筹集资金等。自筹资金必须纳入国家计划,并控制在国家确定的自筹资金投资规模以内。地方和企业的自筹资金,应由建设银行统一管理,其投资要同预算内投资一样,事先要进行可行性研究和技术经济论证,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以保障自筹投资有较好的投资效益。

  ⒊银行贷款投资

  银行利用信贷资金发放基本建设贷款是建设项目投资资金的重要组成部分。

  ⒋利用外资

  利用多种形式的外资,是我国实行改革开放政策、引进外国先进技术的一个重要步骤,同时也是我国建设项目投资不可缺少的重要资金来源。其主要形式有: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国外商业银行贷款;在国外金融市场上发行债券;吸收外国银行、企业和私人存款;利用出口信贷;吸收国外资本直接投资包括与外商合资经营、合作经营、合作开发以及外商独资等形式;补偿贸易;对外加工装配;国际租赁;利用外资的BOT方式等。

  ⒌利用有价证券市场筹措建设资金

  有价证券市场,是指买卖公债、公司债券和股票等有价证券,在不增加社会资金总量和资金所有权的前提下,通过融资方式,把分散的资金累积起来,从而有效地改变社会资金总量的结构。有效证券主要指债券和股票。

  1)债券

  债券是借款单位为筹集资金而发行的一种信用凭证,它证明持券人有权取得固定利息并到期收回本金。我国发行的债券种类有:国家债券即公债、国库券,是国家以信用的方式从社会上筹集资金的一种重要工具;地方政府债券;企业债券;金融债券。债券发行后,可在证券流通市场上进行交易,债券的发行与转让分别通过债券发行市场和债券转让市场进行。债券的票面价格即指债券券面上所标明的金额;发行价格即指债券的募集价格,是债券发行时投资者对债券所付的购买金额;债券的市场价格指债券发行后在证券流通市场上的买卖价格。

  2)股票

  股票是股份公司发给股东作为已投资人股的证书和索取股息的凭证。它是可作为买卖对象和(或)抵押品的有价证券。按股东承担风险和享有利益的大小,股票可分普通股和优先股两大类。股票筹资是一种有弹性的融资方式,由于股息和红利不像利息必须按期支付,且股票无到期日,公司不需要偿还资金,因而融资风险低。但对投资者来说,因股票的投资报酬可能比债券高,故投资的风险也大。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篇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学校资金的内部管理和控制,确保资金安全,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内部会计控制规范--基本规范(试行)》 《内部会计控制规范--货币资金(试行)》的通知》(财会〔20xx〕41号)和《教育部、财政部关于清理检查直属高校资金往来情况、加强资金管理、确保资金安全的通知》(教财〔20xx〕2号)文件的要求,结合本校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我校实行“统一领导、集中管理”的财务管理体制,即由学校统一领导各项资金收支工作,制定统一的管理制度,对各项资金实行集中管理。

  校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领导责任。学校各业务分管领导对分管部门的资金使用负间接领导责任。

  第四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是我校的校级财务机构,在校长的领导下,负责集中管理学校各项资金。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对学校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以及学校资金的安全、完整负直接责任。学校各部门行政正职(含主持工作的副职,本单位的“一支笔”)领导,对本部门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完整性、合法性负直接领导责任。各部门资金使用的经办人对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负直接责任。

  第五条本制度所称资金是指学校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六条学校法人下的各二级财务机构(包括校后勤服务中心及其他非法人核算单位)及学校全资或控股的法人单位,须参照本制度制定相应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制度,并报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备案。

  第二章岗位分工及职责

  第七条资金业务岗位设置原则。

  学校必须选派遵纪守法、忠于职守、廉洁奉公、客观公正且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的财务负责人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

  学校资金管理实行岗位责任制,办理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要相互分离、相互制约、相互监督、协调配合。

  第八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学校各项财经制度,监督执行资金内部控制制度;

  2.监督年度预算的执行;

  3.在授权范围内,对资金业务进行审批;

  4.在职权范围内,授权副处长、财务主管和资金业务办理人员办理相关资金业务;

  5.配合相关部门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检查;

  6.认真保管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九条分管资金业务的副处长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权范围内,严格按照各项制度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

  2.监督审核、复核、出纳等岗位工作人员依法履行本岗位职责;

  3.对资金往来业务的合法性、合规性进行审查,保证资金安全,在管理权限内负有直接责任;

  4.认真保管签发支票所需印鉴及个人名章或交由授权人员保管;

  第十条审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严格按照规定程序审核每笔经济业务,确保原始凭证合法、准确、完整,各项收支符合标准,业务手续齐全。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业务不予办理,遇到特殊情况及时书面、向上一级领导反映;

  2.正确运用各级会计科目,熟练使用会计软件系统编制记账凭证,确保记账凭证格式规范、内容完整、摘要简明、数字准确、单面清洁。制单完毕后,审核人员应签章。在账务查询或二级单位对账时,如发现错误,原审核制单人应按规定方法及时更正;

  3.严格控制经费预算指标,对部门预算使用异常的提出预警,对于超出预算指标的资金业务,未经批准,不予办理;

  4.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一条复核人员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根据学校财务规章制度规定的开支标准,按照校内各单位的资金渠道,认真复核每张记账凭证,确保记账凭证准确、资金业务合法合规,复核无误后签章。如发现记账凭证有错误,应及时与审核人员联系并更正。对复核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上级领导反映;

  2.严格掌握银行存款和库存现金余额,协助现金出纳控制库存现金限额,认真审核每一笔银行支付凭证,监督和检查资金的使用、管理情况;

  3.认真保管个人名章。

  第十二条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一)现金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对于审批手续齐全、在审批人权限范围内的资金业务,严格按照审核人员编制的记账凭证所列金额收付现金,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现金收(付)迄”印章。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现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现金出纳不得自行填制记账凭证,不得兼管账簿的登记、稽核工作和会计档案的保管工作;

  3.严格按照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控制库存,不得以白条充抵现金,不得挪用现金;

  4.严格执行现金管理制度,收入现金于当日送存银行;支付现金从学校库存或银行提取,不得“坐支”现金。每天结账后登记现金余额,与账面数额进行认真核对;

  5.妥善保管资金业务的原始凭证和记账凭证,按顺序排列,不得涂改、遗失,确保凭证完整无损。负责保管库存现金及保险柜钥匙,确保现金安全;

  6.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现金章)及个人名章。

  (二)银行出纳在资金管理中承担的责任。

  1.在职责范围内,严格按照审批人的批准意见办理资金业务。对于审批人超越授权范围审批的资金业务,有权拒绝办理,并及时向审批人的上级授权部门报告;

  2.严格按照相关规章制度认真办理银行收、付款手续,及时与银行办理结算业务,认真核对银行收、付款凭证,并在记账凭证上加盖“银行收(付)迄”印章;

  3.根据现金出纳提供的次日现金使用计划向银行预约;

  4.按规定认真签发转账支票和现金支票,对收取的转账支票进行认真核查,确保字迹清楚、数字正确、印章齐全,认真核对支票密码,签发支票时应登记借款人姓名。签发大额支票前必须先核实银行账户余额,不得签发空头支票;

  5.认真核对银行对账单,查询和清理未达账目,按月及时编制银行存款余额调节表;

  6.认真保管空白支票,按编号顺序存放;已签发的支票存根须及时入账;作废的支票须加盖“作废”印章;如发生支票丢失,须及时向银行办理挂失。

  7.认真保管学校财务专用章(银行章)及个人名章。

  第十三条严禁未经授权的单位或人员办理资金业务或直接接触资金。

  第三章资金业务审批程序

  第十四条学校对资金业务实行授权审批制度。

  审批人应当根据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学校规章制度,在授权范围内进行审批,不得超越审批权限。对不符合规定的资金支付申请,审批人应当拒绝批准。

  第十五条学校取得的各项资金收入必须及时入账,及时存入银行,不得“坐支”现金,不得私设“小金库”,不得账外设账,严禁收款不入账。

  第十六条财务与资产管理处必须按照规定程序办理资金支付业务。

  (一)需借支资金时,经办人应认真填写相关单据,注明款项的用途、金额、支付渠道、支付方式等内容,并附相关原始票据、有效经济合同或相关证明等。

  (二)部门主管应认真核查原始凭证和单据,根据职责权限进行审批,签字。

  (三)对于符合学校资金开支范围和标准的资金业务,由审核人员对原始凭证进行审核,无误后予以办理。对于原始凭证、资金渠道、支出金额等存在问题的,审核人员按照规定有权自行处理的,应当及时处理;无权处理的,应及时向领导汇报,共同审核,做出相应处理。

  (四)单笔金额在3万元以上的应按《上海海洋大学大额资金管理办法》规定的审批程序办理签审手续。

  第十七条对外借款、担保。学校原则上不办理对外借款,特殊情况需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不得对外单位(包括校办产业)办理贷款担保。

  第十八条对外投资。学校对外投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上海海洋大学财务制度》,各项对外投资必须经过科学论证,并经党委常委会讨论决定,并由校资产经营公司运作。校资产经营公司必须加强投资项目的立项、评估、决策、实施、投资处置等环节的会计控制和审计,严格控制投资风险。

  第十九条实行银行账户集中管理。学校严格按照上海市财政局等部门印发《上海市预算单位银行账户管理暂行办法》(沪财库[20xx]10号)的有关规定开立银行账户。

  第二十条各类金融机构存款、银行活期存款转存定期存款业务(包括定期存款到期续存)等资金运作活动,必须优先选择国有或国有控股机构,资金运作必须严格执行授权批准程序,必须事先进行充分的.调查,确保资金的安全与运作方式的合法性,严禁办理银行柜台外业务,严禁擅自挪用、借出资金。风险基金的使用实行报告制度。

  第四章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由学校财务处、纪检审部门组成监督检查工作组,定期和不定期对学校资金业务进行监督检查。

  第二十二条资金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资金业务相关岗位及人员的设置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资金业务不相容岗位混岗的现象,是否定期实行人员轮岗,稽核是否及时。

  (二)资金授权批准制度的执行情况。重点检查资金支出的授权批准手续是否健全,是否存在越权审批行为。

  (三)支付款项印章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是否存在办理付款业务所需的全部印章交由一人保管的现象。

  (四)票据的保管情况。重点检查票据的购买、领用、保管手续是否齐全,票据保管是否存在漏洞。

  (五)检查暂付款(包括暂借款)是否按期结账,是否采取了有效的催报、收款措施。

  第二十三条对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的资金管理内部控制中的薄弱环节,应当及时采取措施,加以纠正和完善。对存在的违法违规问题,按相关制度法规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实行。本制度由财务与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篇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民政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提高投资效益,明确职责,统一协调,充分调动各级的积极性,改变管理不善,多头负责、无章可循的状况,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和要求,结合民政部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管理工作必须遵循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各负其责、注重效益的原则。凡是基建过程中的一切和具体做法,均应纳入统一规划,要有利于集中有限资金,充分发挥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有利于减少层次和中间环节,提高工作效率和管理水平;有利于推动民政工作顺利发展。

  第三条所有参与基本建设管理的有关各方,要在部领导的统一领导下,通力协作,紧密配合,互相支持,共同完成基本建设任务。

  第四条民政部基本建设的任务是:遵循新时期的民政工作方针,以推进民政工作发展为目标,管理民政部直属基建项目(包括新建、扩建、改建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所有工程建设项目,无论属于何种性质、用途和何种投资来源,均须依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五条所有基本建设项目必须按基本建设程序办事,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执行国家计划和方针政策,正确处理国家利益和本单位、本部门局部利益的关系,加强科学管理和岗位责任制,反对违反国家规定的一切不正之风。

  第六条基本建设必须从我国的实际情况出发,坚决贯彻“艰苦奋斗、勤俭节约”、“少花钱多办事”的方针和“实用、经济,适当注意美观”的原则,杜绝敞口花钱和花冤枉钱的现象。

  第七条全国民政系统福利企业的技术改造项目的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统一归口管理。

  第二章建设前期工作管理

  第八条基本建设工作必须按程序进行。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基本建设程序划分为以下几个阶段:

  1.建设前期准备阶段;

  2.设计阶段;

  3.列入年度计划阶段;

  4.组织施工阶段;

  5.竣工验收阶段。

  第九条建设前期工作指从建设项目的酝酿提出项目到列入年度计划阶段所进行的一系列的工作,包括: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编制设计任务书、选择建设地点和组织工程设计等。

  第十条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和审批。由各建设单位(即使用单位)会同部业务主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和上级指示,经过调查分折,编制项目建议书。先由项目提出单位的业务主管司局初审,签署意见后提交部基建主管部门,经综合平衡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定。

  总投资在3000万元以下的项目建议书,由民政部审批(其中特殊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为3000万元至xx万元的大、中型项目,报国家计委审批。总投资在xx万元以上的由国家计委报国务院审批。

  第十一条可行性研究。项目建议书经上级正式批准后,建设单位按国家规定的内容。对项目认真地作可行性研究,经过多方案比较,择优编写可行性研究报告,连同选址报告一起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后报主管副部长审批。然后由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发出前期工作。

  第十二条可行性研究报告。建设单位可委托设计和工程咨询单位办理。总投资为100万元以下零星项目的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可合并为一次进行。

  第十三条所有新开建项目建设地址的选择必须有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必要时可邀请有关专家组成前期工作小组,对建设地址和项目的可行性提出内容翔实、依据可靠、科学合理的报告,提交部主管领导(或部长办公会议)审定。

  第十四条设计任务书。设计任务书是工程建设的大纲,是确定建设项目和建设方案的基本文件,也是编制设计文件的主要依据。项目建设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论证和审定批准后,才可编制设计任务书。

  设计任务书由建设单位负责编制,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初审。初审认可后提交部主管领导,召集有关部门(包括业务主管司局)共同研究审批。

  第十五条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设计任务书的编制方法及要求,按国家有关规定、办法执行。其内容深度应满足决策和设计需要,对项目建设的利弊得失分析必须透彻明了,建设条件和外部协调因素必须可靠,所提供的各类数据必须科学合理,建设方案必须切实可行。不能为了争上项目或其他原因,偏执一端或有意隐瞒有关情况,更不准违背程序采取非正当手法确定建设项目,从而造成决策不当或决策失误。

  第十六条凡是经批准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报告和设计任务书是项目最终决策的法定根据,也是进行初步设计的基本依据,不准随意更改。

  凡是需要更改时,应重新报批,经综合计划司同意后上报主管副部长。

  第十七条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建设单位即可组建工程建设管理机构(基建班子),负责建设准备工作。

  第十八条建设准备工作的主要内容包括:工程、水文地质勘察;收集设计基础资料;组织设计文件的编审;落实建设物资材料;办理征地拆迁手续;落实水、电、路等外部条件和施工力量等。

  第十九条设计任务书批准后即可委托设计单位进行工程设计。

  民政部的一般工程项目的设计可以按扩大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分两个阶段进行。规模较大的新建工程,在初步设计之前,还应进行总体规划设计。总体规划设计包括对土地利用的规划、总体布局和主要建筑物设计方案。规划设计方案,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后方能进行初步设计。

  第二十条初步设计应根据设计任务书所确定的内容在总体规划设计的原则指导下进行。初步设计不准突破设计任务书所规定的项目内容、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其内容深度应符合国家规定的要求,一定要有比较详细准确的设计总概算。初步设计应在列入年度计划建设项目开工前一次完成,不准边设计边施工。

  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业务主管司局共同审议,报部主管领导签批。

  第二十一条施工图设计一定要根据批准的初步设计进行,对初步设计规定规模和投资概算范围内的施工图设计,部基建主管部门不再审批。

  不具备开工条件的工程不得盲目开工。

  第三章计划与统计管理

  第二十二条民政部的基本建设计划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和建设单位两级管理。各单位的无论是国家预算内投资安排的或单位自筹的基本建设,一律纳入民政部基本建设计划。建设单位用自筹资金安排基建,应按规定凭上级财务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和开户银行存款证明申请基建计划。

  第二十三条计划的主要内容为:

  1.制定中长期计划。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会同各业务司局,根据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和部领导的指示,按照国家可能提供的财力物力,制定五年或十年的基本建设中长期计划,报主管副部长或部长审定后上报国家主管部门批准。

  2.规划设计项目计划。安排的依据是已经批准的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书。

  3.年度投资计划。在规划设计后,对已有初步设计图和总概算,具备工程建设条件的项目,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经综合平衡后向建设单位下达年度投资计划。

  第二十四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按照中长期建设计划,对已做好建设前期准备工作并已具备建设开工条件的项目,根据对初步设计和总概算的审批意见及投资能力,由部综合计划司安排列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五条半年调整计划。建设单位应于当年7月30日前用文字或电话上报本年度基建调整计划。

  第二十六条不具备建设条件的项目不准列入年度基建计划,列入年度基建计划的工程项目必须有正式的平、立、剖面图(简称“三图”)和施工图预算,部基建主管部门依此作为审定计划、拨付款项的依据,否则不予拨款。各建设单位,应于上年度11月10日前(或年度基建工作会议时),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三材”库存量统计表、下年度施工项目的“三图”和工程预算等有关资料。对于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没有“三图”和工程预算的项目,在安排半年调整计划时将予以调减。

  第二十七条年度基本建设计划的编制程序和步骤:

  1.每年度二季度左右,由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国家计委预安排的固定资产投资控制指标,向各建设单位下达下年度基建计划控制数额。

  2.每年度九月底前,建设单位根据上级下达的控制数额的本单位工程进展情况、建设条件等因素,上报本单位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报告。

  3.每年度十月底,部基建主管部门根据各建设单位上报的下年度基建计划申请,经综合平衡后,向国家计委申报下年度基建投资申请指标。

  4.每年十一月下旬左右,召开部直属单位基建会议,检查年度基建计划执行情况,详细研究下年度基建计划安排意见。

  5.每年度3月份左右(视国家基建计划下达时间而定),根据国家计委正式下达基本建设计划,部基建主管部门向建设单位正式下达当年基本建设计划。

  第二十八条要加强对基本建设计划的管理,维护计划的严肃性。各建设单位必须按年度计划安排的项目内容和投资指标安排施工,任何单位和个人不能搞计划外工程,不准擅自扩大建设规模、提高建设标准,需要更改设计时应报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对于部领导或有关方面在施工现场所作的有关重要指示,建设单位应及时通报综合计划司,以便研究调整设计和计划。

  第二十九条所有建设项目在开工前,应按国家规定实行招标,有选择地确定施工单位。工程招标由建设单位组织,按国家和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的规定办法办理。

  第三十条招标工作结束后,建设单位与应中标的施工单位签订。签订合同时应十分慎重,必须有当地建设主管部门、建设银行、公证处或其指定的合同预算、指标核算咨询机构监督。重点项目签订合同时,应请部基建主管部门参加。

  第三十一条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所作的施工图预算应严格审核。施工图预算不能突破中标时的标价。对于合同规定需要根据市场变化调整定额和材料差价因素的工程,可按当地定额主管部门所颁布的依据性文件进行调整。建设单位应认真做好审核洽商工作,调整资料连同报告送部基建主管部门审批。对于工期较短、规模较小的工程的施工图预算应采取一次包死的办法,不予再行调整。

  第三十二条为控制基建投资,提高工程建设速度,保证施工质量和经济效益,所有建设项目均实行包干建设管理。民政部对建设单位实行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或中价标价)加系数包干,建设单位对施工单位实行中标标价,(或施工图预算)包干。部向建设单位下达的年度基建计划投资累计总额,控制在工程概算(或施工图预算加系数)之内。

  第三十三条工程统计。基本建设统计是反映工程进度和投资使用情况的重要依据,各建设单位必须严格按国家统计局制定的统计制度要求办理。统计要做到准确及时,不准虚报、误报、漏报。

  第三十四条基本建设完成情况月报的填写范围和内容按《固定资产投资统计定期报表基层表》的规定执行。北京地区月报于每月终了后二日内报出,年报于年终后十五天内报出。

  第四章工程施工管理

  第三十五条施工管理是基本建设重要一环。施工管理是为了按照“精心设计、精心施工”的方针,更好地建立正常施工秩序,督促和配合施工单位使施工有准备、有组织、有秩序地进行,确保工程质量和施工任务如期完成。建设单位应建立技术责任制,选派和聘请办事公正、责任心强、有一定业务技术水平的人员管理施工。

  施工管理人员应加强与设计、施工单位和当地质量监督部门的联系,协调处理施工过程中的有关问题,督促施工单位按照工程设计和规范、规程搞好施工,应定期召开施工协调会议,研究解决施工中有关问题。

  第三十六条搞好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开工前,建设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单位和有关部门,进行设计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对于会审中发现的问题,应限定设计单位在一定时间内解决。

  第三十七条所有建设项目应由施工单位编制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施工组织设计是施工单位进行施工部署的准则,内容必须完整可行。

  建设单位应落实好“三通一平”等基础条件,协助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工作,并负责审定修改。为避免不必要的浪费,没有做好施工准备工作的,不能仓促开工。

  第三十八条应加强施工现场监督和指导。对于隐蔽工程和重要结构部位,建设单位施工管理人员应到现场把关检查,并按规定要求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对施工不当不符合质量要求的部位,要及时采取措施处理,不得迁就,不留隐患。

  第三十九条加强对建筑材料、构配件成品和半成品的检验,钢材、水泥、焊条等结构用材,应有出厂证明或检验单。对混凝土、砂浆和防水等材料配合比,应事先提出试验配比要求,经试验合格后方能使用。

  第四十条要严格按设计图纸施工。施工中,确须零星设计更改的,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建设单位技术负责人出具设计变更通知书。因采购或供料等原因,要改变或代用施工材料时,应尽量征求设计人员意见,设计变更通知单和现场洽商记录等技术资料应妥善保管,作为工程验收和调整预算的依据。

  第四十一条所有建设工程应按规定要求,委托当地质量监督部门进行质量检验监督。要严格执行国家颁发的质量评定标准,不准“目测口估”,凡未经质量监督站检验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第五章基本建设财务管理

  第四十二条基建财务的主要工作内容:

  1.认真贯彻执行党和国家有关财经方针政策、指示规定及各项标准制度。

  2.参与基建预算的编制与审核工作,组织汇总经费开支计划,检查考核预算和经费开支计划的执行情况,做好经费供应,实施财务监督,管好用好资金。

  3.组织会计核算工作,建立健全会计帐簿、凭证和手续制度,编好会计报表,及时准确地反映经费收支和资金运用情况。

  4.定期进行经济活动分析,核量工程成本,总结经验,为指导工作提供可靠的依据。

  5.参与工程招标和出包工程合同的签订,检查和监督合同的正确执行,办理出包业务的结算事宜。

  6.参与工程竣工验收工作,做好工程决算的清理,及时准确地编报年度决算和竣工决算。

  第四十三条建设单位的财务机构和人员:

  1.财务机构。各建设单位必须设置财务机构,保持财务人员的相对稳定,会计和出纳工作必须分管。

  2.财务人员必须敢于坚持原则,热爱本职工作,以身作则,廉洁奉公;

  要刻苦钻研财务业务知识,熟悉本职业务;要密切联系群众,不断总结经验,改进工作。

  第四十四条基建财务计划。为合理安排和使用建设资金,建设单位在年度基建投资计划下达后,应结合当年预计完成工作量和可以动员的内部资源以及以后年度储备设备、材料用款情况,及时编报年度财务计划。

  第四十五条经费的请领。工程开工前,根据批准的年度基建计划与预算,编制备料经费申请计划;开工后,根据施工图预算和工程进度,编制按季分月用款计划,由分管领导审查后报部基建主管部门请领经费。

  第四十六条基建拨款的原则:

  1.按年度基建计划拨款;

  2.按基本建设程序拨款;

  3.按年度基建财务计划(支出预量)拨款;

  4.按工程进度拨款。

  第四十七条部基建主管部门按照拨款原则,根据建设银行总行分次核定的拨款限额和各单位用款计划,经综合平衡后分次向各建设单位下达拨款限额。

  第四十八条为控制基建资金,对以下的情况不予拨款:

  1.没有年度财务计划和季度用款计划的;

  2.擅自修改设计、提高标准、扩大建设规模的;

  3.计划外项目;

  4.没有按规定要求上报施工项目“三图”和施工图预算(或概算)的项目。

  第四十九条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工程价款的支付与结算,应按发承包合同的有关条款办理。施工单位提出的经费结算单应经工程计划、预算和财务人员共同审查后才能支付。结算时,对建设单位所提供的相应的备料款和物资、劳务、运输等折算价款应予扣除,及时转帐。未经批准,不准用债款或动用其他资金支付工程款。

  第五十条对施工单位的付款,在工程完工前,不得超过承包合同所定工程总造价的一定比例(付款比例按所在地区建设主管部门和建设银行的规定执行),余款待工程全部完工验收、保修期结束后,办理最后结算。最后结算时,建设单位应认真与施工单位清理往来帐款,严格复查实际完成的工程量、三大材及提取的各种费用是否符合中央和所在省市的'规定,对于超过规定的部分,不得结算付款。凡与批准的合同标价(或预算)有出入的工程价款,应凭双方共同签署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变更)结算。

  第五十一条基本建设的各项活动都要在会计凭证、会计帐簿和会计报表中反映出来,建设单位要通过会计核算如实地反映建设资金增减变化。

  基建会计科目、凭证和帐表的设置与处理应符合规则,必须按统一规定执行。

  第五十二条会计报表。分月报、年报、竣工决算报表三种:

  1.月报:建设单位应在每月8日前,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上月资金平衡表及基建财务快速月报。

  2.年报:建设单位对未竣工项目中已完部分,应按单项工程实际完工价值编报年度决算(即年报),于年终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

  3.竣工决算报表:凡已竣工的项目,均要编制竣工决算,于竣工后三十天内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对于竣工遗留项目,如果数量不大,短期能处理收尾完成的,可按上级核定的经费投资列入决算,不再另报。

  第五十三条基建经费应与其他各类经费严格分开管理,不准挤占或挪作他用,要保证专款专用。

  第五十四条基建财务工作是整个基建管理的重要环节,是基建投资经济效益的综合反映。各级应加强对财务工作的领导和管理,合理地组织经费保障,发挥财务监督的重要作用。要严格财务制度,执行财经纪律。

  第五十五条要建立健全基建财务档案管理制度,所有财务和会计资料在规定年限内应妥善保管。不准涂改和任意销毁;调换财务管理人员时,应结清帐目,注明交接日期,交接人姓名,由财务部门负责人监交签章。

  第六章基本建设物资管理第五十六条基本建设物资管理,是指建设单位对基建施工过程中所需主要建筑材料、设备的申请、订货、采购、验收、保管和供应等项工作的管理。

  第五十七条建筑“三材”(钢材、木材、水泥)等统配和部管物资、专用机电设备等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向国家物资主管部门申请指标,然后根据有关指标定额划拨给各建设单位。建筑材料的调拨依据是“三材”概算定额。品种由建设单位申请或自行串换。

  第五十八条实行包工包料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接到上级分配的物资指标通知单后,交施工单位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

  第五十九条实行主要材料由甲方供料的工程项目,由建设单位按上级分配的物资指标,到指定的物资供应部门办理订货、提货手续,然后依照定额和工程进度,向施工单位供货。

  所有地方建筑材料、装饰材料均由施工单位自行采购。

  第六十条无论采取哪种供料方式、何种建筑材料,建设单位均应与施工单位密切配合,搞好物资材料的采购、供应、储备和保管工作。甲方有责任对施工单位所用材料进行监督检查把关。对于施工单位以次充好,以劣代优,铺张浪费等现象应加以制止。所有用于施工的材料、设备,必须符合设计要求,变更设计要求应经设计单位或主管部门同意;重要装修材料的选择、订货应征求设计单位的意见。

  第六十一条材料保管是物资管理的重要方面,仓库保管人员要单独设置,主要领导应经常检查他们的工作。材料到货后要认真进行验收,对材料、设备的品种、规格、数量认真清点,做到票物相符。严格建立仓库材料帐目,建立分类台帐,严格出入库手续。

  第六十二条材料保管人员、采购供应人员要定期与财务部门核对库存材料、设备数量,帐物必须相符。

  建设单位应于每年11月底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报送“库存材料统计表”。

  第六十三条对停缓建项目的库存、场存材料,必须自停缓建起,彻底进行清仓查库,并详细列出材料设备清单报部基建主管部门一份。在停缓建期间,一切材料设备的报废、转移或出售,必须经部基建主管部门批准。

  第六十四条建设单位在工程竣工验收的同时,应对设备材料进行清查,乘余的设备材料应分类造册,作为工程决算的必要内容。乘余的设备材料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统一调度。

  第六十五条凡需报废的设备和材料,必须按规定程序进行清理鉴定,写出技术鉴定报告,说明报废理由,提出报废意见,经开户建行签证后,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在未批准前,一律不得自行处理。

  第七章工程竣工验收

  第六十六条竣工验收的建设项目全过程的最后一个程序,它是全面考查基本建设工作、检查工程是否合乎设计要求和工程质量的重要环节。

  第六十七条竣工验收分为两个阶段进行,即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

  第六十八条单项工程验收。总体建设项目中的一个单项工程已按设计要求建设完成,能满足和具备使用条件,即可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单项工程验收由建设单位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前,建设单位应事先进行自检和初验,并组织和督促施工、设计单位整理好有关技术资料和竣工图纸;然后,组织使用单位、施工单位、设计单位、工程质量监督站、建设银行等部门共同检查,评定工程质量、使用的完整性、尚需修补的内容和期限,办理单项工程验收和交工手续。

  第六十九条综合验收。整个建设项目已按设计要求全部建设完成,并符合竣工验收标准时,即应及时组织综合验收。综合验收工作由部基建主管部门组织。建设单位应在全部工程竣工交工前二个月,向部基建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第七十条为使竣工验收顺利进行,为综合做好充分准备,在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在单项工程验收的基础上组织初验(或预验收),并按要求和规定内容整理好所有竣工资料,拟制好“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和投资效果分析报告”。

  第七十一条竣工验收的依据是: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初步设计、施工图纸及说明、设计修改通知单(或技术联系单)现行的施工技术验收规范及有关批准的修改、调整意见。

  第七十二条竣工验收时,应由部基建主管部门主持,召开建设单位与设计、施工单位座谈会,协调有关事宜,共同总结工程建设过程中的经验教训,制定遗留问题的善后处理意见。

  第七十三条在正式竣工验收会议上,由建设单位向大会作“工程建设报告”、“资金使用及投资效果分析报告”,提请大会审议,向使用单位代表移交竣工技术资料(包括竣工图、初步的竣工决算资料)。部基建主管部门、业务主管部门、项目所在地方业务主管部门、建设单位、使用单位代表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财产表”上签字,财务部门据以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转帐手续。

  第七十四条竣工资料。综合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将在单项工程验收和综合验收阶段已初步整理的竣工资料,进一步系统整理,分类立卷,完整地移交给使用单位。主要资料还应复制,连同综合验收时所形成的验收文件,在竣工大会后一个月内分送部档案馆、部基建主管部门、部业务主管部门、当地建设主管部门等单位。

  第八章各级基建管理部门职责

  第七十五条管理机构及分工:

  1.民政部综合计划司是部基建主管部门,所属基建物资处是具体承办单位。

  2.部有关司(厅)是各有关单位的上级业务主管部门,如人事教育司是各民政院(校)的业务主管部门。

  3.使用单位,指各建设项目建成后的使用和管理单位。

  4.建设单位,指各建设项目的基建组织和管理单位。可单独成立基建筹建班子,也可由使用单位抽人组成。

  第七十六条部基建主管部门的职责:

  1.组织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审批所属单位基建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概算。

  3.编制并下达部年度基本建设计划。

  4.审批超过工程概算的项目的施工图预算。

  5.根据年度基建计划,请领与划拨经费。

  6.审查、汇总和报批部年度基建决算和竣工决算。

  7.请领与划拨基建“三材”等统配部管物资指标。

  8.拟制和颁发部基本建设管理制度和办法。

  9.参加重点项目招标和签订合同工作。

  10.主持基建项目综合竣工验收工作,审批建设单位提出的竣工验收报告。

  11.协调处理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的合同纠纷及有关事宜。

  12.检查施工质量,实施技术监督。

  13.掌握并汇总基本建设情况,为部领导和部长办公会议提供决策依据。

  14.汇总全国民政系统基本建设统计。

  第七十七条业务主管部门的职责:

  1.参加编制民政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

  2.组织并协助所属单位编制基建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设计任务书和初步设计提出初审意见。

  3.参加基建项目竣工验收工作。

  4.指导并协助使用单位对已竣工工程搞好使用管理,制定管理办法。

  5.检查并掌握基建工作情况。

  第七十八条使用单位的职责:

  1.根据部基本建设中、长期规划和上级指示、安排、编制项目建设书,可行性研究报告。

  2.组织基建项目筹建班子(建设单位)。

  3.参加工程竣工验收,接收已完工工程固定资产。

  4.制定已竣工工程管理办法,搞好固定资产管理。

  第七十九条建设单位的职责:

  1.选择建设地点,提出选点报告。

  2.组织工程技术勘察,负责组织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勘探和测绘工作,调查了解工程地域内的水文、地质、交通、气象、电力和资源情况,并提出工程技术勘察报告。

  3.向设计单位提供勘察、测绘成果和水、电、运输协议文件等设计资料。

  4.编报设计任务书。

  5.办理征地拆迁、申请建筑施工许可证等有关手续。

  6.选择设计单位、委托工程设计。

  7.选择施工单位,组织工程招标工作,与施工单位签订施工合同,并认真履行合同条款。

  8.组织工程技术交底和图纸会审工作。

  9.审定施工组织设计。

  10.编报年度基本建设计划和半年调整计划。

  11.编报年度基建财务计划和按季分月用款计划。

  12.编报基建物资申请计划,组织好物资供应工作。

  13.掌握工程进度,监督工程质量,及时协调解决施工中的技术问题。

  14.办理与施工单位的工程结算和决算工作。

  15.组织单项工程验收工作,综合验收后及时办理技术档案移交和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的转帐手续。

  16.编报基建财务月报、年报和竣工决算,核算建设成本。

  17.每年一月底前,向部报送上年度基本建设情况文字报告。

  第八十条建设单位的人员配备及要求:

  1.为加强基建工作管理,各建设单位应按基建总投资的一定比例配备基建管理人员。

  2.基建管理人员可以从本单位选配,也可向社会招聘。必须由有一定政策和业务技术水平、对工作认真负责、作风正派、原则性强的人员担任。

  3.基建管理人员要自觉遵守国家有关政策规定,接受各级财务、统计和审计部门的监督。

  4.要加强对基建管理人员业务和政策法纪教育,要创造条件,鼓励他们钻研业务技术。

  5.基建管理人员的职称(职务)的评定(聘任),各单位应纳入人事干部考评一并考虑。

  6.工程竣工后,暂时没有后续建设任务的,基建管理人员应妥善安置。

  为搞好固定资产的管理和维护,编内的干部、职工可安排在基建房管部门继续从事管理工作。

  第九章固定资产管理

  第八十一条由国家基本建设预算内投资、列入计划的自筹资金投资和外资、补偿贸易等来源形成的一切固定资产,竣工验收前,统归部基建主管部门实行管理。竣工验收交付使用后,由部领导确定的固定资产管理部门管理。

  第八十二条所有固定资产的报废、转移(包括有偿调拨、无偿调拨、转卖),必须由建设单位写出正式书面报告,报部基建主管部门,经批准后办理。未经批准而擅自处理的将追究主要领导人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应依法处理。

  第八十三条基本建设中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因使用或保管不当造成不应有的损失时,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者将提交“纪检”和“监察办”处理,直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十四条部机关、直属单位的各类汽车和全国民政系统的专用汽车(救护车、殡仪车、收容遣送车、救灾专用车等)的计划、订货、改装生产和分配工作,各直属单位的汽车数量编制配备和更新补充事宣,由部综合计划司归口管理,具体按《民政部汽车管理暂行规定》执行。

  第八十五条部将制定《固定资产管理条例》下发执行。

  第十章附则

  第八十六条本办法同国家有关规定有抵触的,执行国家规定,并及时修改本办法。

  第八十七条本办法由民政部综合计划司负责解释。

  第八十八条本办法自xx年八月一日起执行。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篇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规范建设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决策水平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固定资产投资和基本建设项目管理的有关要求,结合总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总局机关和直属单位新建、改扩建、维修改造、购置等基本建设项目的申请、批准、实施和监督管理。

  第三条 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坚持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坚持勤俭办事业、保证重点、兼顾一般,坚持遵循基本建设管理工作程序、充分发挥投资效益的原则。

  第四条 基本建设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归口管理,负责具体承办基本建设项目申报、审核、审批、监督检查等工作。

  总局机关服务中心(基建办)负责总局机关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直属单位负责本单位项目的编制和组织实施工作。总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大型建设项目由项目单位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涉及多个项目单位的可根据需要由总局组成专门机构负责项目实施和管理。

  第二章 项目申报审批

  第五条 基本建设项目应履行审批手续,一般包括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

  总局建立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列入相关规划或总局基本建设储备库的项目,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项目在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基础上审批初步设计。总投资500万元人民币以下(含500万元人民币)的项目仅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单纯采购项目仅审批实施方案。

  第六条 申请基本建设项目立项,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项目建议书。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必要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拟建地点、建设内容、拟建规模、投资估算、资金筹措以及经济、社会、环境效益分析等。

  第七条 项目建议书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主要对拟建项目的可行性进行论证,包括项目概况、建设的必要性、规划选址及建设条件、规模及内容、工程技术方案、环境影响评价、消防、职业安全卫生和节能评估、投资估算及资金来源、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建设周期和工程进度安排等。

  第八条 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项目单位应组织编制初步设计文件。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根据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内容和审批意见,以及有关建设标准、规范、定额进行编制,主要包括设计说明、图纸、主要设备材料用量表和投资概算等。

  项目初步设计文件批准后,应进行施工图设计。

  第九条 项目建议书可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具有编制能力的项目单位也可自行编制。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必须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机构进行编制。

  第十条 项目单位应将编制完成的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概算)文件报送总局。

  总局审批权限内的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进行评审。总局规划财务司根据评审意见提出项目审批建议,经总局批准后办理批复文件。

  总局审批权限外的项目,由总局规划财务司提出建议,经总局批准后报国家发展改革委或国家机关事务管理局审批。

  第十一条 各直属单位应按照国家规划、政策和有关规定,做好基本建设项目前期工作,并于每年年底前向总局规划财务司提出今后拟申请中央预算内投资的项目名单和有关情况,总局规划财务司统筹平衡后纳入基本建设项目储备库。

  第十二条 已纳入项目储备库的项目,总局规划财务司按照中央预算内投资支持方向和总局投资控制数,并区分轻重缓急提出基本建设项目年度投资计划申请建议,报总局批准后按要求申报。

  第三章 项目实施和监管

  第十三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法人责任制。项目单位要加强管理,明确项目负责人,具体负责项目建设期间各项工作的决策和管理工作。

  第十四条 项目负责人应了解项目建设过程中的有关情况和需求,熟悉咨询、监理事务、合同管理、相关法律等知识和技能。

  第十五条 执行基本建设项目招投标制。项目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等有关管理规定,以及总局采购和招标管理有关规定对工程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设备采购等进行招标。

  第十六条 各类建设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某些不适宜招标的特殊工程除外)、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原材料、设备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必须进行招标:

  (一)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二)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三)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四)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第(一)、(二)、(三)项规定的'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

  第十七条 执行基本建设项目工程监理制。项目单位应按有关规定选择有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

  第十八条 实行基本建设项目合同管理制。凡发生委托行为的,必须签订委托合同,用于明确和约束双方行为。要严格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总局合同管理有关规定,执行法定程序,使用标准合同文本。

  项目单位应根据工程项目签订的各项合同和工程洽商协议等,委托有资质的机构审计后及时与施工等单位进行工程结算。

  第十九条 严格基本建设项目资金管理。项目单位在基本建设财务管理中应单独建账、独立核算、专人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项目建设资金。违反规定使用项目资金的,按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等,追究有关单位及其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项目建设期间发生调整变更事项,涉及项目变更的,必须有设计变更通知单;涉及概预算调整、投资追加等事项的,应上报总局批准。自行提高建设标准、管理不善造成超概算投资的,由项目单位自行负责。

  第二十一条 项目单位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全过程项目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根据工作需要委托有关单位或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项目实施情况、资金使用管理等进行审计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二条 实行项目建设情况报告制度。项目单位应于每年6月和12月将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存在问题以及下一步工作安排等报总局规划财务司。

  第四章 竣工验收和交付使用

  第二十三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竣工财务决算按财政部《基本建设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81号)和《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xx〕503号)执行。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按照国家档案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工程来往批件、技术资料和施工图纸进行整理并及时归档保存。主要包括:建设项目立项、上报批复文件、施工技术资料、招投标文件、设备材料、财务审计资料、运行技术准备、科研及技术项目涉外文件等。

  第二十五条 项目建成后,项目单位应及时组织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单项工程验收,并按有关规定办理项目竣工验收备案手续。

  项目单位在完成项目单项验收后,应在三个月内报请项目审批部门组织专家进行竣工验收,或由项目审批部门委托组织竣工验收。未通过专家验收的,项目单位要按要求进行整改。

  第二十六条 建设项目竣工后应当及时办理资产清算和资产交付手续,并依据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批复意见办理产权登记和有关资产入账或调账。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对于办理建设手续必须提供立项批准文件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总局依直属单位申请按程序审批。其他项目所需经费列入年度预算经批准后执行。涉及楼堂馆所的项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八条 利用中央基建投资建设的信息化项目适用本办法,同时应符合国家电子政务工程建设项目管理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规划财务司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食药监办财〔20xx〕98号)同时废止。

  1.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制度;

  2.基本建设财务管理规定【最新】;

  3.20xx年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办法;

  5.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6.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全文。

  基本建设管理规定 篇5

  第一条为了适应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加强和规范基本建设投资的财务管理,提高投资效益,结合财税体制、投资体制改革和财务会计制度改革的要求,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实行独立核算的建设单位,包括当年安排基本建设投资、当年虽未安排投资但有在建工程、有停缓建项目和资产已交付使用但未办理竣工决算项目的建设单位。但不包括经财政邵门批准实行基本建设财务和企业财务并轨的单位。

  第三条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做好基本建设资金的预算、控制、监督和考核工作,依法、合理、及时筹集、使用建设资金,严格控制建设成本,提高投资效益。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是主管基本建设财务的职能部门;对基本建设的财务活动实施财政财务管理和监督。

  第五条有财政性资金投资的建设单位要及时向同级财政部门提交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的批准文件和项目概算。还要按照财政部门的要求提供可行性研究报告、施工图及施工图预算、施工合同、开工许可证等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建设项目停建、缓建、迁移、合并、分立以及其他主要变更事项,应当在确立和办理变更手续之日起三十日内;向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资料的复制件。

  第六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要做好基本建设财务管理的基础工作,按规定向财政部门报送基建财务报表。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设置独立的财务管理机构或指定专人负责基本建设财务工作;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对基本建设中的材料、设备采购、存货、各项财产物资及时做好原始记录;及时掌握工程进度,定期进行财产物资清查。

  第七条经营性项目,应当按照国家关于项目资本金制度的规定,在项目总投资中筹集一定比例的非负债资金作为资本金。

  非经营性项目筹集建设资金仍按现行制度管理。

  第八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须聘请中国注册会计师验资并出具验资报告,由项目据以向投资者发给出资证明。

  第九条经营性项目收到投资者投入项目的资本金,要按照投资主体的不同,分别以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和外商资本金单独反映。项图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国家资本金、法人资本金、个人资本金、外商资本金。国家资本金包括中央财政预算拨款、地方财政预算拨款,政府设立的各种专项建设基金、其它财政性资金等。

  第十条对于国家投入资本金比例较大的大中型建设项目,国家资本金应按国家关于基本建设拨款的程序和有关管理规定及时到位。

  第十一条经营性项目筹集的资本金,在项目建设期间和生产经营期间,投资者除依法转让外,不得以任何方式抽走。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十二条经营性项目对投资者实际缴付的出资额超出其资本金的差额(包括发行股票的溢价净收入)、资产评估确认价值或者合同、协议约定价值与原帐面净值的差额、接受捐赠的财产、资本汇率折算差额等,在项目建设期间,作为资本公积金,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相应转为生产经营企业的资本公积金。

  第十三条建设项目在建设期间的存款利息收入计入待摊投资,冲减工程成本。

  第十四条经营性项目在建设期间的财政贴息资金,作冲减工程成本处理。

  第十五条经营性项目在实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和资本金制度后,财务管理不再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在建项目已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仍按现行有关财务管理规定执行。

  非经营性项目实行投资包干责任制的,其包干节余按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财政性资金投资形成的包干节余,3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由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5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建设工期长的项目,其单项工程办理竣工决算后有节余的,可按单项工程节余的20%预提包干节余,待全部工程竣工办理竣工决算时统一清算。

  第十六条建设项目在办理竣工决算前要认真清理结余资金。应变价处理的库存设备、材料以及应处理的自用固定资产要公开变价处理,应收、应付款项要及时清理,清理出来的结余资金按下列情况进行财务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相应转入生产经营企业的有关资产。

  非经营性项目的结余资金,接投资来源比例分别用于归还贷款和进行分配,其中国家投资形成的结余资金,50%上交同级财政部门;20%上交主管部门,用于基本建设投资管理方面的支出;30%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十七条应交财政的包干节余和竣工结余要在办理竣工决算后三十日内上交财政。第十八条建设成本包括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设备投资支出、待摊投资支出和其它投资支出。

  第十九条建筑安装工程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建筑工程和安装工程的实际成本。不包括被安装设备本身的价值以及按照合同规定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预付备料款和预付工程款。

  第二十条设备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照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各种设备的实际成本,包括需要安装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和为生产准备的不够固定资产标准的工具、器具的实际成本,需要安装设备是指必须将其整体或几个部位装配起来,安装在基础上或建筑物支架上才能使用的设备;不需要安装设备是指不必固定在一定位置或支架上就可以使用的设备。第二十一条待摊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按照规定应当分摊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的各项费用支出,包括:建设单位管理费、土地征用及迁移补偿费、勘察设计费、研究试验费、可行性研究费、临时设施费、设备检验费、负荷联合试车费、包干结余、坏帐损失、借款等利息、合同公证及工程质量监理费、土地使用税、汇兑损益、国外惜款手续费及承诺费、施工机构转移费、报废工程损失、耕地占用税、土地复垦及补偿费、投资方向调节税、固定资产损失、器材处理亏损、设备盘亏及毁损、调整器材调拨价格折价、企业债券发行费用、概(预)算审查费、(贷款)项目评估费、社会中介机构审计费、车船使用税、其它待摊投资等。

  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规定的内容和标准控制待摊投资支出,不得将非法的收费、摊派等计入待摊投资支出。

  第二十二条其它投资支出是指建设单位按项目概算内容发生的构成基本建设实际支出的房屋购置和基本畜禽、林木等购置、饲养、培育支出以及取得各种无形资产和递延资产发生的支出。

  第二十三条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应按规定开支建设单位管理费。建设单位管理费的开支范围包括:工作人员工资、工资附加费、劳动保险费、待业保险费、办公费、差旅交通费、劳动保护费、工具用具使用费、固定资产使用费、零星购置费、招募生产工人费、技术图书资料费、印花税和其他管理性质开支。

  未经批准单独设置管理机构的建设单位,如确需发生管理费用的,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后方可开支。

  第二十四条建设单位发生单项工程报废,必须按规定程序报批,经批准报废单项工程的损失,作为增加建设成本处理,计入待摊投资。

  第二十五条非经营性项目发生的江河清障、航道清淤、飞播造林、补助群众造林、水土保持、城市绿化、取消项目可行性研究费、项目报废等不能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作待核销处理,在项目完工(或取消)后,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形成资产部分的投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六条非经营性项目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道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等,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转出投资处理,冲销相应的资金来源。统建住宅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

  经营性项目的统建住房和为项目配套的专用设施投资,包括专用铁路线、专用公路、专用通讯设施、送变电站、地下管道、专用码头等,建设单位必须与有关部门明确界定投资来源和产权关系。由本单位负责投资但产权不归属本单位的,作无形资产处理;产权归属本单位的,计入交付使用资产价值。

  第二十七条转出投资的受让单位和接受经营性项目转入资产的单位,执行企业财务制度的,应根据项目的资金来源,分别作增加负债和增加资本公积处理:执行事业单位财务制度的,转入事业单位的其它收入。

  第二十八条建设项目隶属关系发生变化时,应及时进行财务关系划转,要认真做好各项资金和债权、债务清理交接工作,主要包括各项投资来源、已交付使用的资产、在建工程、结余资金、各项债权和债务等,由划转双方的主管部门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并办理财务划转手续。

  第二十九条基建收入是指在基本建设过程中形成的各项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负荷试车和试运行收入以及其它收入。

  一、工程建设副产品变价净收入。包括:煤炭建设中的工程煤收入,矿山建设中的矿产品收入,油(汽)田钻井建设中的原油(汽)收入和森工建设中的路影材收入等。

  二、经营性项目为检验设备安装质量进行的负荷试车或按合同及国家规定进行试运行所实现的产品收入。包括:水利、电力建设移交生产前的水、电、热费收入,原材料、机电轻纺、农林建设移交生产前的产品收入,铁路、交通临时运营收入等。

  三,各类建设项目总体建设尚未完成和移交生产,但其中部分工程简易投产而发生的营业性收入等。

  四、工程建设期间各项索赔以及违约金等其他收入。

  第三十条各类副产品和负荷试车产品基建收入按实际销售收入扣除销售过程中所发生的费用和税金确定。负荷试车费用计入建设成本。

  试运行期间基建收入以产品实际销售收入减去销售费用及其他费用和销售税金后的纯收入确定。

  第三十一条试运行期的确定:引进国外设备项目按建设舍同中规定的试运行期执行;国内一般性建设项目试运行期原则上按照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期限执行。个别行业的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需要超过规定试运行期的,应报项目设计文件审批机关批准。

  第三十二条建设项目按批准的设计文件所规定的内容建成,工业项目经负荷试车考核(引进国外设备项目合同规定试车考核期满)或试运行期能够正常生产合格产品,非工业项目符合设计要求,能够正常使用时,应及时组织验收,移交生产或使用。凡已超过批准的试运行期,并已符合验收条件但未及时办理竣工验收手续的建设项目,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试运行期一经确定,各建设单位应严格按规定执行,不得擅自缩短或延长。

  第三十三条各项索赔、违约金等收入,首先用于弥补工程损失,结余部分,按第三十四、三十五条规定分配。

  第三十四条基建收入应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条例》及实施细则和有关税收政策的规定,并按财政部门有关费用扣除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税后收入作为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

  第三十五条建设单位的留成收入70%用于组织和管理建设项目方面的开支,30%用于职工奖励和福利。

  第三十六条项目建成交付使用并办理竣工决算后,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为企业的盈余公积金,非经营性项目留成收入的余额转入行政事业单位的其他收入。

  第三十七条试生产期间一律不得计提固定资产折旧。

  第三十八条各级建设单位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基建收入的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不得虚列基建收入或擅自扩大留成比例。

  第三十九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时都应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已编制单项工程竣工财务决算的,待建设项目全部竣工后应编制竣工财务总决算。

  第四十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是竣工决算的组成部分,是正确核定新增固定资产价值,反映竣工项目建设成果的文件,是办理固定资产交付使用手续的依据。各编制单位要认真执行有关的财务核算办法,严肃财经纪律,实事求是地编制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做到编报及时,数字准确,内容完整。

  第四十一条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应加强对基本建设项目竣工决算的组织领导,组织专门人员,及时编制竣工财务决算,设计、施工等单位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做好竣工财务决算编制工作。在竣工财务决算未经批准之前,原机构不得撤销,有关人员不得调离。

  第四十二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依据,主要包括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或扩大初步设计,修正总概算及其批复文件;经批准的施工图预算或标底造价,承包合同、工程结算等有关资料;历年基建计划、历年财务决算及批复文件;有关的财务核算制度、办法;其他有关资料。

  第四十三条基本建设项目在编制竣工财务决算前,要认真做好各项清理工作,主要包括基本建设项目档案资料的归集整理、帐务处理,财产物资的盘点核实及债权债务的清偿,做到帐帐、帐证、帐实,帐表相符。各种材料、设备、工具、器具等,要逐项盘点核实,填列清单,妥善保管,或按照国家规定进行处理,不准任意侵占、挪用。

  第四十四条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的内容,主要包括峻工财务决算报表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两个部分。

  (一)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表按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和小型基本建设项目分别制定。主要有:

  1、基本建设竣工财务决算审批表

  2、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概况表

  3、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表

  4、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总表

  5、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总表

  6、基本建设项目交付使用资产明细表

  7、封面

  (二)竣工财务决算说明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基本建设项目概况。

  2、会计帐务的处理、财产物资清理及债权债务的清偿情况。

  3、投资包干节余、基建结余资金等的上交分配情况。

  4、主要技术经济指标的分析、计算情况。

  5、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及决算中存在的问题、建议。

  6、需说明的其他事项

  第四十五条基本建设项目的竣工财务决算经开户银行签署意见后,按下列要求报批:

  (一)中央级小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主管部门审批。

  (二)中央级大、中型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报所在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机构签署意见后,由主管部门报财政部审批。

  (三)地方级基本建设项目竣工财务决算由同级财政部门审批。

  第四十六条已具备竣工验收条件的项目,3个月内不办理竣工验收和固定资产移交手续的,视同项目已正式投产,其费用不得从基建投资中支付,所实现的收入作为生产经营收入,不再作为基建收入管理。

  第四十七条非国有建设单位可比照本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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