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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疗保险管理制度
随着社会不断地进步,很多地方都会使用到制度,制度是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拟定制度需要注意哪些问题呢?以下是小编帮大家整理的医疗保险管理制度,仅供参考,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1
现如今,虽然我国的医疗保险制度已经在加紧的改革,但是还是存在一定不足,例如,在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中,相关工作人员的专业技能与专业素质都还是处于较低的水平,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制度还是不够完善,对于财务的掌控力度也不能够加强推进相关的信息化建设,所以我们还是需要从多个方面、多个层次来进行系统地解决。
一、当前我国医疗保险财务制度管理当中存在的问题
1.财务管理体系不完善
要想增强医疗保险财务制度管理,必须完善财务管理体系,对医疗保险信息进行管理。但在医疗保险信息管理过程中,是不了解医疗保险赔付和支出的具体情况的,导致医疗保险财务保险信息记录难度增大和保险信息无法匹配等问题出现。另外由于财务管理人员对医疗保险制度管理不注重,很容易导致医疗保险财务管理问题出现。
2.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有待提高
因为医疗保险所需要牵扯的面比较广,资金的来源和发放也是比较复杂的,所以医疗保险的工作量相当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要求也很高,但是有一些工作人员职业道德比较低,对自身从事的医疗保险行业不热爱,太安于现状,所以导致医疗保险出现一定的问题。大多数人觉得医疗保险的会计工作,每天就是在不断计算,繁琐而复杂,再看到一些业务人员所做的只是社会应酬,心理会存在一些不平衡,所以在工作时比较消极、马虎应对,有的甚至在工作中隐瞒收入,将收入推迟或者是提前确认,更有甚者进行一些违法违纪行为,这些行为都会造成会计信息失真,甚至更严重的后果。
3.财务管理理念不科学
现在医疗保险机构大都是比较注重在业务上开发,而缺乏对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的科学合理认识,并且将财务管理看作为平常的会计核算,完全忽略财务管理的管理职能,主要就是因为,管理者不具有先进的管理理念,没有设置一个内部的财务管理制度;对财务管理投入的资本少,不具备推进财务管理工作的能力;根据现实情况来看,工作人员只是过度研究了相关的理论,而并没有在实际中有效的落实下来。
4.缺少相关的奖罚措施
在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制度中,缺少对工作人员的奖罚措施。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机构的目的是让工作人员努力工作,为公司创造最大的效益,而工作人员希望的是减少劳动量,增加劳动的报酬,所以导致两者背道而驰。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中,缺乏对工作人员的奖罚措施,使工作人员在工作过程中,没有动力,只能够消极面对,甚至会纵容了某些工作人员进行违法乱纪的行为。
二、完善财务管理制度的对策
1.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水平
提高工作人员的职业道德,对于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制度来说是首要任务。与此同时,相关医疗机构,在招聘工作人员时,要把职业道德水平放在首位,也要加紧对相关工作人员的培训和个人的提升,会计人员具有积极学习先进技术的精神,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操作,提高自身职业道德。
2.完善奖罚机制
在医疗保险财务管理体系中,相关工作人员工作没有积极性,觉得个人工作只是简单地计算,不具有重要性,我们需要及时扭转这种思想,建立相关的奖罚机制,根据员工的岗位职责,设立相应的考核指标,对于做的比较优秀的员工,我们可以给予一定的奖励措施,相反地,对于在工作中表现的消极的工作人员我们要积极开导,并且加以惩戒,使其能够明白个人工作的重要性,提高工作兴趣和效率。相同的,企业也要加强对工作人员的监管任务,严格规范化管理相应的财务机制,使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更加的完善、明了。
3.加强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监督力度
要想完善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制度,必须加强医疗保险财务监督力度,相关监督部门要定期核查财务管理当中的医疗保险信息的正确性,要避免医疗保险管理相关信息被遗漏和私自挪用。相关部门要起到模范带头作用,严格按照相关财务管理法律法规进行医疗保险财务监督,把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拉上正轨,提高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效率,要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医疗保险财务管理行为监督。当相关人员共同重视起完善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的`时候,医疗保险的财务管理制度一定能够得到完善。
4.加强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
要想促进医疗保险收支平衡,就必须加强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化,要明确医疗保险基金的具体使用标准,提高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科学合理性,避免违法进行医疗保险基金诈骗行为出现。另外还要加强医疗保险核算,提高医疗保险核算数据的准确性,适当缩短医疗保险的核算周期,提高基金信息准确性,避免财务信息遗漏,细化医疗保险财务管理职责,提高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效率。
三、结语
总而言之,我们应该加强对于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制度完善化的认识。并通过不断的发现,在医疗保险财务管理当中的问题,来进行分析总结,使我国的医疗保险财务管理能够更加的规范化、科学化。与此同时,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要加强对财务管理部门的监督,对相关工作人员进行专业的培训,增加对工作人员的奖罚措施,使工作人员在提高职业道德的同时,也提升了工作的兴趣。从根本上使医疗保险财务管理水平有所提高,也使完善的财务管理制度能够推进医疗保险财务管理的科学规范化。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2
关键词:医疗保险制度;医院管理体系
随着计划经济向市场经济的转变、《劳动法》的普遍实施、国务院关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入,对医院的经营管理提出了严峻的挑战。病人选择医院、医药分开、全新的医保政策,都将医院推入了市场竞争。目前城镇医院的就医患者仍以公费医疗为主,且私立医院的不断扩张,已使医疗市场面临供大于求的局面。能否适应医疗市场的变化,加强医院管理,提高医护质量和服务质量,降低医疗成本,将决定医院的生死存亡,每位医院管理者都应有清醒的认识。
1当前医院管理与医疗保险之间的关系
旧的公费医疗制度已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规律,以前是卖方市场,医疗费用由国家承担,医院可以通过扩大规模来满足自身的发展要求。患者与医院间的关系是“求医”与“被求”的关系,医院始终有种衣食无忧的`感觉。随着国务院出台了一系列新的医保政策,并且新的《社会保险法》亦在制定之中,随着法制的完善,医患间的关系亦随之改变,患者作为消费者有了很大的选择空间,并且中间多了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的监督,对医院的限制也越来越严格,这就要求医院必须转变立场,重新定论,加强自身管理以适应市场。加强医院管理,主要在于管理好人才、服务质量、降低管理成本3个方面,培养和吸引高级人才是医院在市场竞争中获胜的前提,也是决定医院能否提供优质的医疗服务的保障,而物美价廉则是吸引客户的不败策略。绝大多数的医院提供的是普通医疗服务,同样是阑尾炎,很难区分出不同医院的医疗质量,而在此时价格则成为病人的首选。在降低成本方面,以前医院做的远不如企业,这也是由行业特性决定的,而随着医改的普遍推行就迫使医院进行改革,以适应市场,医院应当在通过提供优质服务吸引病人的基础上,还应该提供不同层次的医疗保障服务。根据国务院的精神,各省纷纷出台了不同的医保政策和实施细则。在城市享受医保政策的职工人数在不断地增加,这就成了一块巨大的奶油蛋糕,谁能把这块大蛋糕的主体弄到手,谁在医疗市场上就占有了主导地位。于是医保定点就诊医院的确定及适宜于医保政策的管理模式就成了各医院的竞争与改革的方向。
2医疗保险对医院管理体系
提出了新的要求医保对医院的信息系统(HIS)建设提出了很高的要求,医保实施中,给付和汇总核查工作需要医院的配合,做大量的工作。对于门诊病人来说,各地就诊基本都采用了IC卡,这就要求医院门诊起码要拥有IC卡读写设备。比较理想的方案应该包括医院给医保部门上报就诊病人的费用细目,以供审查和汇总分析使用。这样,医院就需要建设功能比较完整的门诊收费系统和培养一批熟练使用计算机收费的操作人员。目前,全国很多省市建设了医院与医保中心实时联网的收费系统,起到了实时反馈参保患者费用的作用。因为脱机处理不能及时了解患者保险费交纳情况、就诊资格、费用超支情况,可能还有假冒用户就诊。但是,我国城市通讯公网的质量、服务、价格普遍不能令人满意,价格高、速度慢、服务质量差,安全和可靠性不高,在此基础上建设大型实时网络风险度极高,尤其是大型城市。IC卡付费系统与医院门诊收费系统互联有一个十分突出的技术问题,就是IC卡写卡权利是否可以向医院计算机部门开放。如果不开放,医院很难将门诊收费系统和IC卡读卡机互连,造成门诊收费双重操作;如果开放,众多人员拥有写卡权利,很难保证密码不被泄露,不能保证系统安全。如果由医保部门统一配备门诊系统,很难满足不同医院的不同需求,与门诊和医院信息系统其他模块互连又成为难题。因此,需要很好地研究解决的方法。对于住院病人,医院需要分别计算自费部分和医保费用,向医保部门上报病人费用细目。病人在住院处建立计算机病案首页,病房护士每天将病人的全部医嘱输入计算机,由计算机系统自动划价收费,病人出院时由计算机结算并打印费用细目。患者持费用清单到相应的医保管理部门报审。这种模式的优点是费用计算准确及时,同时强化了住院病人费用管理,堵塞了大量因管理不善造成的药品丢失和浪费、检验检查的漏费和搭车开药等问题。这种模式可以很容易地与医保部门连机,通过网络直接报审,满足当前医保细目审查的要求。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3
**县医疗保险基金管理中心事务所财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事务所医疗保险基金的财务行为,加强医疗保险基金管理,维护保险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及《会计法》、《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本县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医疗保险基金(以下简称“基金”),是指为了保障参保险对象的社会保险待遇,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县有关规定,由个人分别按缴费类别缴纳以及通过其他合法方式筹集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 基金财务管理的任务是:认真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依法筹集和使用基金;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努力搞好基金的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并如实反映基金收支状况;严格遵守财经纪律,加强监督和检查,确保基金安全。
第五条 基金纳入单独的基金财政专户(以下简称“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专款专用,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均不得挤占、挪用,也不得用于平衡财政预算。
第六条 基金根据国家要求实行统一管理,建账、分账核算,专款专用,自求平衡,不得相互挤占和调剂。
第二章 基金预算
第七条 基金预算是指医保事务所根据社会保险制度的实施计划和任务编制,经规定程序审批的年度基金财务收支计划。
第八条 每年度终了前,由医保事务所按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 1
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编制要求,根据本年度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测,编制下年度基金预算草案。
第九条 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预算,由医保事务所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十条 事务所要严格按批准的年度基金预算执行,并认真分析基金收支情况,定期向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基金运作的监控,发现问题迅速纠正。
第十一条 遇特殊情况需要调整年度基金预算时,医保事务所要编制调整方案,由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并送县财政部门审核,县财政部门同意并报县政府批准后,由县财政部门及时通知县社会保障部门执行,并按照要求报财政局、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备案。
县社会保障部门要及时将批准的调整方案书面通知医保事务所。
第三章 基金筹集
第十二条 基金按国家和本县有关征缴规定按时、足额地筹集,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减免。
第十三条 基金收入包括社会保险费收入、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一)社会保险费收入是指缴费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
(二)利息收入是指用社会保险基金购买国家债券或存入银行所取得的利息等收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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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财政补贴收入是指财政给予基金的补贴收入。
(四)其他收入是指滞纳金及其他经县财政部门核准的收入。 上述基金收入项目按规定形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
第十四条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收入按规定分别计入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收入包括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收入、统筹账户基金利息收入、财政补贴收入、其他收入。
第十五条 医保事务所要定期将征收的基金及时缴存县财政专户。县财政部门和医保事务所凭该凭证记账。
第四章 基金支付
第十六条 基金要根据社会保险的统筹范围,按照国家和本县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出,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增加支出项目和提高开支标准。
第十七条 基金支出包括社会保险待遇支出、转移支出、上解上级支出、其他支出。
(一)社会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规定支付给社会保险对象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二)上解上级支出是指下级经办机构上解上级经办机构的基金支出。
(三)其他支出是指经县财政部门核准开支的其他非社会保险待遇性质的支出。
上述基金支出项目按规定构成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出。
第十八条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上解上级支出和其他支出,在统筹账户中列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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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条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支出项目按规定形成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
社会统筹医疗保险待遇支出是指按本县医疗保险办法规定,在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以内支付的医疗费用。
第二十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工作需要,在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共同认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分别设立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支出户的主要用途是:接受县财政专户拨入的基金,暂存社会保险支付费用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支付各类社会保险待遇的支出款项,划拨该账户资金利息收入到财政专户,上解上级经办机构基金。支出户除接收财政专户拨付的基金及该账户的利息收入外,不得发生其他收入业务。 第二十一条 医保事务所应根据批准的基金年度预算,按月填写县财政部门统一的用款申请书,并注明支出项目,加盖本单位用款专用章,在规定的时间内报送县财政部门。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和用款手续,县财政部门有权责成医保事务所予以纠正。县财政部门对用款申请审核无误后,在规定的时间内将资金拨入医保事务所支出户。
第五章 基金结余
第二十二条 基金结余是指基金收支相抵后的期末余额。
第二十三条 基金结余除根据经县财政部门和县社会保障部门商定、最高不超过规定预留的支付费用外,任何部门、单位和个人不得动用基金结余进行其他任何形式的直接或间接投资。
第二十四条 基金当年入不敷出时,按下列顺序解决:
(一)动用历年滚存结余中的存款;
(二)存款不足以保证支付需求的,可转让或提前变现用基金购买的国家债券,具体按财政局规定办理;
(三)转让或兑付国家债券仍不能保证支付需求时,由县财政部门给予适当支持;
(四)在财政给予支持的同时,根据需要按国务院有关规定报批后调整缴费比例。对国家未规定统一缴费比例的,可由县社会保障部门提出,经县财政部门审核并报县政府批准后,在国家规定的范围内,调整相应的缴费比例。
第六章 财政专户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所指的财政专户,是县财政部门按国务院有关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基金专用计息账户,在经县招投标委员会认定、招投标确定的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县财政专户、支出户只在国有或国有控股银行开设。
第二十六条 县财政专户的主要用途是:接收医保事务所征缴医疗保险费收入,该账户资金形成的利息收入以及支出户转入的利息收入等,接收县财政补贴收入等。
第二十七条 县财政专户发生的利息收入,直接计入县财政专户。医保事务所支出户产生的利息收入,及时划缴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银行出具的原始凭证记账。同时,出具财政专户缴拔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和备查。 第二十八条 财政补贴收入由国库直接划入财政专户。
县财政部门凭国库出具的拨款单记账,同时,县财政部门要出具财政专户缴拨凭证,并附加盖专用印章的原始凭证复印件,交医保事务所记账
和备查。
第七章 资产与负债
第二十九条 资产包括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现金、银行存款(含财政专户存款、支出户存款)、债券投资、暂付款项等。
医保事务所负责现金的管理,建立健全内部控制制度。现金的收付和管理,要严格遵守国务院发布的《现金管理暂行条例》。
医保事务所要及时办理基金存储手续,按月与开户银行对账。医保事务所和县财政部门要定期相互对账,保证账账、账款相符。
第三十条 负债是指基金运行过程中形成的各种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等。借入款项和暂收款项要定期清理,及时偿付。因债权人等特殊原因确实无法偿付的,由医保事务所查明原因提出申请,经县财政部门批准后,转入相关基金的其他收入。
第八章 基金决算
第三十一条 每年度终了后,医保事务所应根据县财政部门规定的表式、时间和要求,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收支表、有关附表以及财务情况说明书。
财务情况说明书主要说明和分析基金的财务收支及管理情况,对本期或下期财务状况发生重大影响的事项,以及其他需要说明的事项。医保事务所可根据工作需要,增加基金当年结余率、社会保险费实际收缴率等有关财务分析指标。
编制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必须做到数字真实、计算准确、手续完备、内容完整、报送及时。
第三十二条医保事务所编制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在规定期限内经
县社会保障部门审核汇总后,送县财政部门审核,经县财政部门同意后报县政府批准。批准后的年度基金财务报告为基金决算。
第九章 监督与检查
第三十三条医保事务所要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向社会公告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并接受社会对基金管理的监督。
第三十四条县社会保障、财政和审计部门等要定期或不定期地对支出户和财政专户内的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并向县政府和县社会保障基金监督委员会报告。
第三十五条下列行为属于违纪或违法行为:
(一)截留、挤占、挪用、贪污基金;
(二)擅自增提、减免社会保险费;
(三)未按时、未按规定标准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未按时将基金收入存入财政专户;
(五)未按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行为。
第三十六条有第三十五条所列行为的,应区别情况、限期纠正,并作财务处理:
(一)即时追回基金;
(二)即时退还多提、补足减免的基金;
(三)即时足额补发或追回社会保险待遇的有关款项;
(四)即时缴存财政专户;
(五)即时足额将财政专户基金拨付到支出户;
(六)国家法律、法规及财政部规定的其他处理办法。
第三十七条 对有第三十六条所列违纪或违法行为的单位以及主管人员的直接责任者的处罚,按《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等执行。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对单位和主管人员以及直接责任者处以的罚款,应及时上缴国库。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八条本制度仅对其内容体系的核心要点进行了原则性的概括,涉及财务会计的具体管理办法或操作规范,在不违背国家财务会计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的前提下,依据本制度编制,经事务所主任批准后执行。
第三十九条 本制度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4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和依据)
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新形势下党中央、国务院为切实解决“三农”问题,落实科学发展观,统筹城乡、区域、经济社会协调发展,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重大举措,是构建和谐社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的重要内容。为巩固和完善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提高农民健康水平,减轻农民因疾病带来的经济负担,减少农村居民因病致贫、因病返贫现象的发生,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卫生部等部门关于建立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3号)和《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卫生局等四部门关于提高本市农村合作医疗保障水平意见的通知》(沪府办[xx]4号)文件精神,结合本区实际情况,特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性质)
农村合作医疗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住院统筹为主,兼顾门急诊基本医疗,与农村社会经济发展相适应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第三条(基本原则)
(一)政府引导、民办公助。合作医疗以缓解农民大病经济风险为重点,兼顾门急诊基本医疗需求,由政府组织,通过政策支持和引导,并采取多种形式向农民宣传合作医疗的重要意义和好处,不断增强农民自我保健和互助共济意识,鼓励农民以家庭为单位自愿参加。
(二)循序推进、逐年提高。根据社会经济发展状况,结合解决“三农”问题的有关要求和合作医疗运行的情况,建立逐年递增的长效筹资机制,资金由个人、政府、集体、社会多方筹集,逐步提高农民个人缴费水平,加大政府扶持力度,鼓励集体经济和社会团体积极支持合作医疗,提高合作医疗总筹资水平。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不断提高合作医疗的医疗保障水平,逐步缩小与小城镇医疗保险之间的差距。
(三)加强管理、规范运行。加强对合作医疗的管理,在保证合作医疗参加者能享有基本医疗服务、合作医疗制度有效运行的前提下,提高资金使用效率,确保资金安全。
(四)两级管理、两级核算。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实行区、镇两级管理,建立两级管理与监督体制;合作医疗资金实行区、镇两级筹资、两级核算。
第四条(参加对象)
凡本区未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的农业户籍人口以家庭为单位参加户籍所在镇(工业区)的合作医疗保险;具有本区户籍的小城镇医疗保险参保人员和市中小学生和婴幼儿住院、门诊大病基本医疗保障参保人员以家庭为单位可参加所在镇(工业区)合作医疗门急诊补充医疗保险;未参加外来人员综合保险、长期工作居住在并取得市居住证的农业户籍外来人口和未参加城保、镇保的城镇户籍人口也可参照参加合作医疗(以下统称合作医疗参加者)。
第五条(义务与权利)
(一)合作医疗参加者应履行以下义务:
1、按期足额缴纳农村合作医疗个人投保资金;
2、自觉遵守和维护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以下简称实施办法)有关规定。
(二)合作医疗参加者可以享有以下权利:
1、享受基本医疗服务和合作医疗制度知情权;
2、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指定的医疗机构就医后,有权按实施办法确定的报销范围与比例享受医疗费用补偿;
3、对指定医疗机构的服务质量和收费标准等问题进行监督;
4、对合作医疗制度执行过程提出质疑。
第二章组织管理
第六条(区级组织)
区成立由区府办、区政研室、卫生、财政、税务、审计、民政、残联、劳动保障等部门组成的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办公室,同时成立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由卫生、财政、审计等部门组成。
第七条(镇级组织)
各镇(工业区)应相应建立由有关职能部门和合作医疗参加者代表组成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下设合作医疗管理站。各行政村应建立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
第八条(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对制定或修改实施办法提出意见;
(二)指导、监督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的工作,定期检查合作医疗资金运行情况,确保农村合作医疗持续有效运行;
(三)制定区农村合作医疗制度具体操作方案;
(四)协调区、镇(工业区)有关职能部门;
(五)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第九条(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职责)
(一)负责处理全区的农村合作医疗日常工作;
(二)指导、检查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工作并向上级汇报工作;
(三)负责大病或住院统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
第十条(镇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职责)
(一)制定镇(工业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制度具体操作方案;
(二)检查、监督本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工作;
(三)向上级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同级人民政府汇报工作。
第十一条(镇合作医疗管理站职责)
(一)负责处理本镇(工业区)农村合作医疗的日常工作;
(二)负责镇(工业区)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筹集、管理及医疗费用补偿;
(三)给合作医疗参加者核发“区合作医疗保障卡”;
(四)向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及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汇报工作。
第十二条(村合作医疗管理领导小组)
(一)多层次、多方面开展合作医疗制度宣传,积极动员农民参加合作医疗;
(二)给合作医疗注入扶持资金;
(三)负责向农民收取或催缴合作医疗个人投保资金。
第十三条(人员和业务经费保障)
坚持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设立合作医疗管理机构,配备工作人员;工作人员和业务经费应列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予以全额保证,不得从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中提取。
第三章资金筹集、使用、监督与管理
第十四条(资金来源与筹集标准)
(一)个人资金。逐步提高合作医疗个人筹资水平,年以20xx年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标准筹集个人投保资金,以后每年以上年度农民年人均纯收入的2%标准筹集个人投保资金,65周岁以上老人、低保人员、残疾人员参加合作医疗的个人投保资金补助按照有关文件执行,合作医疗个人投保资金占人均合作医疗经费的比例原则上不低于40%;
(二)政府扶持资金。区、镇两级政府扶持合作医疗资金与个人投保资金比例不低于1:1,并各承担50%的资金。各村委会应从村级转移支付资金或其它公益金中提取一定资金支持合作医疗;
(三)集体经济扶持资金。凡注册地和经营地均在本区范围内的各类经济组织(集体企业、私营企业、三资企业、各类混合型企业)应当为本单位没有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小城镇社会保险和外来人员综合保险的雇佣员工缴纳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具体操作办法按《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区农村合作医疗企业扶持资金筹集实施办法的通知》(金府[20xx]34号)文件执行;以20xx年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的人均筹资水平为基数,减少部分由区、镇(工业区)两级财政各以50%的比例承担;
(四)其它资金。积极鼓励社会团体、个人捐助支持合作医疗。
第十五条(资金筹集方法)
(一)个人投保资金。由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会同村委会按家庭逐户催缴或收取;
(二)集体经济扶持资金。由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或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会同有关部门统一收取;
(三)镇政府(工业区管委会)扶持资金。由镇(工业区)财政所在当年第一、三季度内,分两次划给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
(四)区政府扶持资金。由区财政局在当年第一、三季度内,分两次划给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五)其它资金。村委会、社会团体、个人资助合作医疗资金根据资助者的意愿直接转给相应的合作医疗管理机构。
第十六条(资金使用范围与比例)
(一)使用范围
1、医疗补偿费。按合作医疗有关规定,补偿给合作医疗参加者因病在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就诊(门诊、住院)支付的医疗费用;
2、帮困救助资金。主要用于抗御大灾大疫等意外风险引起的医疗费用补偿,特种病防治和特困病人医疗费用的救助;
3、预防保健费。为合作医疗参加者开展突发性、特殊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支付的费用;
(二)使用比例
1、镇(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资金。医疗补偿费、帮困救助资金、预防保健费使用比例分别占镇(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资金的95%、2%和3%;
2、区级合作医疗资金。医疗补偿费、帮困救助资金、预防保健费使用比例分别占区级合作医疗资金的92%、5%和3%。
第十七条(资金监督与管理)
(一)农村合作医疗资金是由农民自愿缴纳、政府扶持、经济组织扶持的民办公助社会性资金,要按照以收定支、收支平衡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进行管理,必须专款专用,不得挤占和挪用;
(二)在国有商业银行设立专用帐户,资金封闭运行,确保资金安全。农村合作医疗筹集资金应及时存入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专用帐户,根据筹集资金总额,科学合理地确定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支付范围、支付标准和额度,即要提高抗大病风险能力,又要兼顾农民受益面,防止合作医疗资金的超支和过度结余,年度结余资金应转入下年度使用;
(三)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定期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及时公布合作医疗资金的使用情况,确保合作医疗参加者参与、知情和监督的权利;
(四)区、镇政府审计部门要定期对同级农村合作医疗资金使用情况作专项审计,以确保合作医疗资金合理使用。
第四章补偿标准
第十八条(补偿范围)
(一)门诊补偿范围可根据资金情况对药费和检查费用予以补偿;
(二)住院应逐步扩大补偿范围,取消过多的限制,逐步与城镇职工医疗保险报销项目接轨。
第十九条(标准)
(一)门诊医疗费用补偿
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比例补偿制度,积极引导常见病、多发病门诊下沉到社区。具体比例如下:
(二)住院医疗费用补偿
1、实行300~500元的住院起付线制度,以控制不合理住院。
2、住院可报医疗费用5000元以下实行不同等级医疗机构不同比例补偿的.补偿制度。具体比例如下:
3、住院可报医疗费用5000元以上(通常所说的“大病”)实行不同分段不同比例补偿的补偿制度。具体比例如下:
4、住院医疗费用补偿设定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一般为3~6万/年)。
(三)镇(工业区)级合作医疗补偿以确保合作医疗参加者享受最基本医疗服务为原则,防止过度医疗消费。各镇可视筹资总额设定医疗费用单次补偿最高限额、单次诊疗项目最高限额和年累计补偿最高限额。但最高限额必须充分论证,并经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方可执行。
(四)对参加合作医疗的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即农村贫困户、享受民政定期补助的重残无业、智力中度残疾人员)、农村五保户和经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调查核实的合作医疗参保贫困者实行大病医疗救助,具体操作按有关文件执行。
(五)对尿毒症、肿瘤等特殊疾病门诊治疗的医疗费用可参照住院医疗费用补偿比例给予补偿。
第五章补偿办法
第二十条(补偿凭证)
农村合作医疗补偿一律凭合作医疗保障卡和正式发票原件、费用清单原件、出院小结等医疗机构有效凭证。
第二十一条(结算办法)
实施合作医疗报销信息化管理,逐步实施住院统筹统支和网上结算。报销时间均实行按月结算制度,具体结报程序和要求由各镇(工业区)自行规定。凡属住院大病补偿的费用由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及时向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申报。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核后按规定拨付给各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站。
第六章医疗服务管理
第二十二条(医疗服务管理)
(一)区、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应本着方便农民、就近医治、适度控制的原则,公布和调整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并积极推进常见病、多发病诊疗下沉到社区的各项制度,以缓解合作医疗参加者“看病贵”的现象。
(二)合作医疗指定医疗机构应遵循基本医疗原则,做到合理住院、合理用药、合理检查、合理收费;严格执行镇(工业区)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卫生院)逐级转诊制度。区、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定期对医疗机构在掌握疾病指征和检查治疗等方面进行检查,对于不应住院及不合理检查和治疗所发生的费用,合作医疗管理机构有权追回。
(三)实行对合作医疗参加者、管理人员和医务人员违章作假行为的举报制度,区、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公布监督举报具体制度和电话,对有异议的医疗费用,由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调查处理,涉及较大数目违规医疗费用,镇(工业区)合作医疗管理机构应移交区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进行调查处理。
第七章不属报销范围
第二十三条(不属报销范围)
(一)自行就医、自购药品;
(二)自伤行为(服毒、自杀、酗酒等)支付的医疗费用;
(三)肇事者造成伤害(车祸、打架、犬伤、工伤事故等)支付的医疗费用;
(四)不符合基本医疗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用药范围和支付标准的医疗费用;
(五)各镇(工业区)规定不予报销的范围。
第八章奖罚
第二十四条(奖励)
对实施办法贯彻执行作出显著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奖励。
第二十五条(处罚)
(一)对弄虚作假,循私违章造成合作医疗资金流失的单位和个人给予必要的经济处罚,情节严重造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二)对挪用、贪污农村合作医疗资金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处罚及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依法惩处。
第九章附则
第二十六条(解释机构)
本实施办法由区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年1月1日起实施,原《区农村合作医疗保险实施办法》(金府[xx]14号)同时废止。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5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是指已取得卫生部门认定的医疗执业资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查确定定点资格,与市医疗保险基金结算中心(以下简称医保中心)签订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服务协议,为本市参保人员和离休干部(以下统称参保人员)提供门诊医疗服务的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门诊部、诊所和单位医务室等门诊医疗机构。
第三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遵守并执行国家和省、市相关行政部门有关医疗保险、医疗服务和药品价格的政策、法规。
(二)获得医疗执业资格并正式(搬迁)开业1年以上(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适当放宽),且在受理定点前1年内未受过卫生、食品药品监督、物价等管理部门的行政处罚。非自有房屋租期不少于3年(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可适当放宽)。
(三)持有《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且申请定点的地址、诊疗科目等内容与所持证照相一致。
(四)对社会服务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持有《收费许可证》,执行政府药品和医用耗材集中招标采购中标的价格并采用就低原则。药品及医用耗材必须有“进、销、存”台帐,并按要求进行电脑管理。
(五)符合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和定点需要。
(六)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计算机信息管理系统;会计账簿及财务报表符合国家相关规定。
(七)从业医务人员具有符合规定的执业或上岗资格,在职在岗。单位医务室至少有1名执业医师、1名注册护士。
(八)参加社会保险,本单位职工应保尽保并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第四条具备以上条件,愿意承担为参保人员(单位医务室服务对象为内部职工)提供医疗服务,可书面向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定点申请,并提供以下材料:
(一)执业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二)收费许可证副本及复印件。
(三)医疗仪器设备清单。
(四)医务人员资格证书及执业证书。
(五)医务人员有效期内的健康体检证明;
(六)社会保险登记证复印件并附参保人员名单及个人编号。
(七)卫生行政部门和物价管理部门检查合格的证明材料。
(八)医疗保险工作分管领导和专职管理人员名单。
(九)计算机及网络设备清单,负责计算机硬、软件维护的人员名单。
(十)本机构所处地理位置的方位图。
第五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如有以下情形之一的,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不予受理其定点申请。
(一)不符合定点医疗机构区域设置规划的。
(二)不符合申请定点资格必备条件的。
(三)未按要求时间和内容申报相关资料的。
第六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制定医疗保险定点规划,定期或不定期集中受理本市范围内门诊医疗机构的定点申请。依据条件标准,按照合理布局、方便群众、择优选择的原则进行筛选,并在此基础上进行现场检查。经征求市卫生等相关部门意见后确定初步定点名单,再经社会公示后认定定点资格。由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放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和全省统一制做的定点医疗机构标牌,并向社会公布;被取消定点资格的,证、牌应予以收回。
第七条医疗保险管理部门负责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医保软件的操作培训、医保软件安装、诊疗及药品库对照的验收工作。市医保中心对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制定的社会医疗保险服务协议应明确双方的责任、权利和义务,根据协议约定各自承担违约责任。签订协议有效期一般为2年。协议到期定点单位应及时与市医保中心续签协议,逾期2个月仍未续签的,将暂停定点单位结算服务。
第八条市经办机构与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实行计算机实时联网管理,取得定点资格的门诊医疗机构必须按要求配备计算机和网络系统,配备与社会医疗保险业务相适应的计算机管理人员和经培训合格、持证上岗的计算机操作人员。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安装规定的医保软件,为确保医保网络的安全,还必须安装病毒防火墙,定时查毒、杀毒,与市经办机构连接的服务器不能与互联网(INTERNET)相连。服务器IP地址经市经办机构设定后,不得擅自修改。按要求做好诊疗、药品数据库的对照工作。
第九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按要求保证医疗保险软件的正常运行和网络的畅通,保证参保人员的正常就医,及时、准确地向市医保中心提供参保人员医疗费用的发生情况等有关信息。市经办机构发现定点单位有病毒侵入或恶意攻击医保网络的行为时,应当立即切断该定点单位的'网络连接,并可结合考核予以处罚。情况严重的应及时报警,由公安部门进行处理。
第十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健全内部医疗保险管理制度,配备专(兼)职医疗保险管理人员,加强医疗保险政策的学习和宣传并设置宣传栏。面向社区参保人员,坚持“以病人为中心”的服务准则,热心为参保人员服务,在诊疗过程中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和因病施治的原则,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治疗,合理控制门诊费用。公示定点医疗机构资格证书(正本)、常用药品及收费项目价格及优质服务便民措施,为就医人员提供清洁舒适的就医环境。
第十一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在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和药品配售时,应认真核验就诊人员的医疗保险(离休干部)病历、劳动保障卡。为保证参保人员治疗的连续性和用药的安全性,接诊医师应查阅其前次就医配药记录,对本次患者的检查、治疗或用药等情况应在病历上明确记录。参保人员因行动不便委托他人代配药的,应由被委托人在病历上签字,费用较大的还要记录代配人身份号码备查。
第十二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必须使用规范的处方和收费票据,严格遵守药品《处方管理办法》的规定: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需长期服药的慢性病(如结核病、高血压病、糖尿病等)可延长到30天,但医师应当注明理由。中药煎剂不超过10剂。不得限制患者持医保处方到定点零售药店购药。
市医保中心责成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当对出现超常处方3次以上且无正当理由的医师提出警告,限制其处方权;限制处方权后,仍连续2次以上出现超常处方且无正当理由的,建议行政部门取消其处方权。
第十三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严格执行《xx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服务项目实施意见》、《xx市社会医疗保险用药范围手册》、《xx市社会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结付手册》等医疗保险政策规定,尊重参保人员对就医费用的知情权,在使用自费或部分自费的药品、诊疗服务项目时,应事先书面征得本人或家属的同意。
第十四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加强对药品的管理,建立药品效期警示制度,对药品进销存及效期实现计算机动态管理,健全药品进销存台帐,加强对药品质量的监控,确保参保人员的用药安全。
第十五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必须遵守职业道德,不得以医疗保险定点单位的名义进行任何媒体和店面的商业及医疗广告宣传;不得以现金、礼券及商品等进行医疗和药品消费的促销活动或收取商业贿赂。
第十六条市医保中心对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的相关工作人员实行医保诚信的备案制度,对医保服务诚信工作实行跟踪监控。对有严重违反医疗保险有关规定,超量配药、冒名配药、以药易物等行为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工作人员,将取消其为参保人员提供医保服务的资格,并通报市劳动保障部门及卫生等管理部门。
第十七条市医保中心负责对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医疗费用的日常监控和检查工作,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积极配合,对不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医疗保险基金不予结付。
第十八条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定点门诊医疗机构的定点资格实行年度审核制度;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所有制形式、地址、诊疗科目等资格内容时,应在其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并批复后,于10个工作日内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其中自主变更机构名称、法定代表人或地址等,必须按照规定的定点审批程序和时间重新进行申请办理。定点单位变更事项事先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和未办理变更手续的,暂不核(换)发该定点单位资格证书,并暂停其定点服务资格。
第十九条定点门诊医疗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其管理规定从《xx市社会基本医疗保险管理办法》第十章第六十一条。
(一)与参保人员串通,发生冒名就医、配药的。
(二)采取不正当手段将应当由参保人员个人负担的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三)将非医疗保险基金结付范围的医疗费用列入医疗保险基金结付的。
(四)超量配药造成社会医疗保险基金浪费的。
(五)非法获取和开具医疗保险专用处方,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六)通过出售假冒、伪劣、过期药品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七)通过提供虚假疾病诊断证明、病历、处方和医疗费票据等资料的手段,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八)重复收费,分解收费,多收医疗费用,增加患者负担或者造成医疗保险基金损失的。
(九)搭车配药,收取商业贿赂,损害参保人员利益,增加医疗保险基金支出的。
(十)使用医疗保险就医凭证配售自费药品、非药品,以药易药、以药易物,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一)进销存账物严重不符,提供虚假票据,以非法手段返利促销,套取医疗保险基金的。
(十二)转借医疗保险POS机(服务终端)给非定点单位使用或者代非定点单位使用医疗保险基金进行结算的。
(十三)其他违反医疗保险规定的欺诈行为。
第二十条实行定点单位诚信备案制度。
(一)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应将其法定代表人、出资人、管理负责人、医护人员等相关人员的花名册及变动情况及时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备案。
(二)市医保中心应及时将检查中发现的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违规违纪违法的有关情况报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
(三)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市医保中心及时将有关情况记载于相关备案单位及人员的名下,进行跟踪管理。
(四)聘用被取消定点门诊医疗机构资格或有过不良记录的原法定代表人、出资人和医药护理人员参与经营管理的医疗机构,不列为新定点单位。
第二十一条市医保中心要加强对定点门诊医疗机构医疗保险业务工作的指导,并对医疗服务情况进行定期费用审核和日常检查监督,必要时可采取明查暗访、录音、录像等方法采集有关证据资料。门诊定点医疗机构有义务提供与费用审核、检查监督等有关的资料、财务帐目及药品“进、销、存”台帐清单等,拒不配合调查者将按违规证据事实予以处理。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6
加强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管理是城镇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健康运行的必要条件
因此我卫生站积极做到以下几点
一、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要纳入财政专户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做到专款专用。
二、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管理费用。
三、基金支出,要严格按照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量入为出,以收定支。坚持做到统筹基金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帐户支付或个人自付;统筹基金要做到以收定支,收支平衡。
四、要切实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使用的审计和监督,建立事前、事后、事中的监督机制。同时还要加强社会监督。
五、建立健全基金预决定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六、增强服务意识,对定点医疗机构申报的医疗费要做到,准确无误、审核及时、结算及时、拨付及时。
实施严格的管理方式
(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贯彻落实上级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3.监督检查医保制度规定的执行情况。
4.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规定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二)医务管理
1.中西药品处方书写要求有姓名、性别、年龄、日期、工作单位及家庭地址、剂型、剂量、用量、用法、医师签名。
2.控制药品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3.急诊处方不开与急诊无关的药品、控制使用的抢救药品要注明病情、履行审批手续。
4.患者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理药品必须填写自费项目认同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
5开药严格按规定执行,禁止挂牌就医。
6.特殊检查和治疗,应指征明确,审批手续完备,实行自负比例的,按比例收取费用。
(三)药房管理
1.按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划价正确。
3.医保用药占医院药品目录比例,不得串换药,而无医师签名处方的药品。
(四)财务管理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证》、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疗费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药费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及时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病人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各医保窗口和财务部门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作人员及时通知耐信解释,由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信息科及时向市医保中心汇报。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及时检查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帐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向医保中心查询。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7
改革的任务和原则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主要任务是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即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根据财政、企业和个人的承受能力,建立保障职工基本医疗需求的社会医疗保险制度。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原则是:基本医疗保险的水平要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生产力发展水平相适应;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属地管理;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双方共同负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实行社会统筹和个人帐户相结合。
覆盖范围和缴费办法
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及其职工,都要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乡镇企业及其职工、城镇个体经济组织业主及其从业人员是否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决定。
基本医疗保险原则上以地级以上行政区(包括地、市、州、盟)为统筹单位,也可以县(市)为统筹单位,北京、天津、上海3个直辖市原则上在全市范围内实行统筹(以下简称统筹地区)。所有用人单位及其职工都要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所在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执行统一政策,实行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统一筹集、使用和管理。铁路、电力、远洋运输等跨地区、生产流动性较大的企业及其职工,可以相对集中的方式异地参加统筹地区的基本医疗保险。
基本医疗保险费由用人单位和职工共同缴纳。用人单位缴费率应控制在职工工资总额的6%左右,职工缴费率一般为本人工资收入的2%。随着经济发展,用人单位和职工缴费率可作相应调整。
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账户
要建立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由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构成。职工个人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全部计入个人帐户。用人单位缴纳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分为两部分,一部分用于建立统筹基金,一部分划入个人帐户。划入个人帐户的比例一般为用人单位缴费的30%左右,具体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个人帐户的支付范围和职工年龄等因素确定。
统筹基金和个人帐户要划定各自的支付范围,分别核算,不得互相挤占。要确定统筹基金的起付标准和最高支付限额,起付标准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10%左右,最高支付限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地职工年平均工资的4倍左右。起付标准以下的医疗费用,从个人帐户中支付或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主要从统筹基金中支付,个人也要负担一定比例。超过最高支付限额的医疗费用,可以通过商业医疗保险等途径解决。统筹基金的具体起付标准、最高支付限额以及在起付标准以上和最高支付限额以下医疗费用的个人负担比例,由统筹地区根据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确定。
健全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不得挤占挪用。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筹集、管理和支付,并要建立健全预决算制度、财务会计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事业经费不得从基金中提取,由各级财政预算解决。
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银行计息办法:当年筹集的部分,按活期存款利率计息;上年结转的基金本息,按3个月期整存整取银行存款利率计息;存入社会保障财政专户的沉淀资金,比照3年期零存整取储蓄存款利率计息,并不低于该档次利率水平。个人帐户的本金和利息归个人所有,可以结转使用和继承。
各级劳动保障和财政部门,要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监督管理。审计部门要定期对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的基金收支情况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统筹地区应设立由政府有关部门代表、用人单位代表、医疗机构代表、工会代表和有关专家参加的医疗保险基金监督组织,加强对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的社会监督。
加强医疗服务管理
要确定基本医疗保险的服务范围和标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基本医疗服务的范围、标准和医药费用结算办法,制定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及相应的管理办法。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保障行政管理部门根据国家规定,会同有关部门制定本地区相应的实施标准和办法。
基本医疗保险实行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中医医院)和定点药店管理。劳动保障部会同卫生部、财政部等有关部门制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的资格审定办法。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要根据中西医并举,基层、专科和综合医疗机构兼顾,方便职工就医的原则,负责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并同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责任、权利和义务。在确定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时,要引进竞争机制,职工可选择若干定点医疗机构就医、购药,也可持处方在若干定点药店购药。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定点药店购药药事事故处理办法。
各地要认真贯彻《中央、国务院关于卫生改革与发展的决定》(中发[1997]3号)精神,积极推进医药卫生体制改革,以较少的经费投入,使人民群众得到良好的医疗服务,促进医药卫生事业的健康发展。要建立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的制度,形成医疗服务和药品流通的竞争机制,合理控制医药费用水平;要加强医疗机构和药店的内部管理,规范医药服务行为,减员增效,降低医药成本;要理顺医疗服务价格,在实行医药分开核算、分别管理,降低药品收入占医疗总收入比重的基础上,合理提高医疗技术劳务价格;要加强业务技术培训和职业道德教育,提高医药服务人员的素质和服务质量;要合理调整医疗机构布局,优化医疗卫生资源配置,积极发展社区卫生服务,将社区卫生服务中的基本医疗服务项目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卫生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医疗机构改革方案和发展社区卫生服务的有关政策。国家经贸委等部门要认真配合做好药品流通体制改革工作。
妥善解决有关人员的医疗待遇
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支付确有困难的,由同级人民政府帮助解决。离休人员、老红军的医疗管理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制定。
二等乙级以上革命伤残军人的医疗待遇不变,医疗费用按原资金渠道解决,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单独列帐管理。医疗费支付不足部分,由当地人民政府帮助解决。
退休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个人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对退休人员个人帐户的计入金额和个人负担医疗费的比例给予适当照顾。
国家公务员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享受医疗补助政策。具体办法另行制定。
为了不降低一些特定行业职工现有的医疗消费水平,在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基础上,作为过渡措施,允许建立企业补充医疗保险。企业补充医疗保险费在工资总额4%以内的部分,从职工福利费中列支,福利费不足列支的部分,经同级财政部门核准后列入成本。
国有企业下岗职工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包括单位缴费和个人缴费,均由再就业服务中心按照当地上年度职工平均工资的60%为基数缴纳。
加强组织领导
医疗保险制度改革政策性强,涉及广大职工的切身利益,关系到国民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加强领导,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做好宣传工作和政治思想工作,使广大职工和社会各方面都积极支持和参与这项改革。各地要按照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任务、原则和要求,结合本地实际,精心组织实施,保证新旧制度的平稳过渡。
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从1999年初开始启动,1999年底基本完成。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要按照本决定的要求,制定医疗保险制度改革的总体规划,报劳动保障部备案。统筹地区要根据规划要求,制定基本医疗保险实施方案,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后执行。
劳动保障部要加强对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工作的指导和检查,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出现的问题。财政、卫生、药品监督管理等有关部门要积极参与,密切配合,共同努力,确保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工作的顺利进行。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8
为了做好本院医保工作,为参保人员提供医疗服务,保证我院医疗保险诊疗工作的有序开展,根据省、市、区医保的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院实际情况,特制定以下管理制度:
一、门诊管理
1、参保病人来院就诊应持医保卡和身份证及病历本到窗口挂号,各窗口工作人员应主动询问是否为参保人员,校对医保卡与证历本是否相符。
2、就诊医生应按照医保有关规定,对就诊人员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就诊。
3、检查、治疗、用药要按规定认真书写门诊病历;属“特殊病种患者”应主动出示专用证历本,医师亦应主动询问;符合规定病种的检查、治疗及用药应记在规定病种病历中。
二、住院管理
1、参保人员住院时病区医师或护士首次询问病史一定要问清参加医保类别,并进行身份验证,杜绝冒名住院;外伤病人医师一定要详细询问外伤的原因、地点,杜绝交通事故、自杀、自残、打架斗殴、职工工伤列入医保住院范畴,同时填写外伤登记表,登记表上须有单位或街道、村委证明盖章。
2、收费项目必须与医嘱相符,有费用发生的检查项目,要把检查结果附在住院病历中,保持病案的完整。
3、期间需审批的药品、治疗及诊疗项目,使用前(除
急诊外)均需审批;属自理、自费的项目,医师在使用前向病人或家属讲明(或填写知情同意书),请病人或家属签名后生效。
4、费用必须按明细输入,不得按收费大项输入(如检查费、治疗费、材料费等);自费项目不得用其他项目名称替代收费。
5、出院带药根据病情,一般不得超过15天量(按住院用量计算)。规定病种、高血压、冠心病、糖尿病、肝炎、肺结核、出院带药不超过一月量。出院后需做的各项检查、治疗,包括换药、都不得记入病人住院费用中。
6、出院时护理部均应出具出院的疾病诊断,不输入出院诊断一律不能结帐。
三、卫生材料审批管理
1、医用卫生材料的临床使用需经相关职能部门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已经批准的除外)。
2、审批流程:
(1)由临床医生填写“新增卫生材料采购申请表”,表中材料名称、规格、用途、材料生产单位、代理单位、需要数量、参考单价等项目需填写完整,科主任签署意见。
(2)财务科根据《贵州省医疗服务价格标准》中的相关规定,由物价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3)医保办根据《贵州省基本医疗保险医疗服务项目目录》中的相关规定,由医保经办人员审核并签署意见。
(4)分管负责人审核并签署是否采购意见。
(5)分管领导审批同意购置并签署意见。
3、已经审批的卫生材料再次使用时无需审批。
4、未经医保审核、分管领导审批同意的卫生材料在临床使用后所产生的不能列入医保支付等情况由申请科室负责。科主任为第一责任人。
四、转院转诊管理
因病情需要转往上一级医院、省外医院或非定点医院诊治的病人,请医生在证历本上写明转院原因和转往医院名称,并填写转院审批单,请上一级医生签字(属科主任者应本人签名),医保部门审批同意后转院。
五、医疗费用管理
1、严格执行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规定,医疗保险诊疗项目管理规定,医疗保险服务设施管理。
2、属自理、自费项目的按相关管理规定严格执行。
3、当发现下列行为的应追究相关人员责任,并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相应的经济处罚。
(1)诊治、记帐不校验证历本(卡)或弄虚作假,将非参保人员的医疗费和不应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违反基本医疗保险用药和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有关规定的。
(2)病历记载不清楚,不完整,与发生费用不符的。
(3)擅自提高收费标准,扩大和分解收费项目的。
(4)采用病人挂名住院或让病人住进超标准病房并将超标准费用列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范围的。
六、用药管理
1、参保人员就医用药范围,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颁发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20xx版)》执行。参保人员使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中的药品所发生的`费用属乙类目录的,应先由参保人员自理5%(个别药品需自理10%~30%),再按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支付。
使用中药饮片所发生的费用,除省内规定的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药品(包括单味和复方)外,均按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支付。根据病情中西药处方量门诊急性病不超过3天量;慢性病不超过15天量;纳入规定病种的疾病及高血压、冠心病、肺结核、糖尿病、癌症不超过一个月量,住院患者出院带药,医保不超过一个月量。
2、对控制使用的药品,按《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诊治医师签署意见,医保办审批盖章后方可进入医保支付范围使用。
3、根据病情需要使用医保规定以外的药品应告知病人或家属,经病人或家属同意并签字后,按自费处理,未经同意而超范围费用由开单医师负责。
七、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管理
参保人员就医过程中检查、治疗、住院床位费等,均按照贵州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公布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目录》的有关规定执行,如需超范围使用医保不支付的项目,应首先征得参保人员或
家属的同意(病人或家属签署自费医疗项目知情同意书),未经同意的而超过基本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由开单医师负责。
八、医保信息维护管理
1、医保新政策出台时,按统一要求及时下载和修改程序,使其符合规定,为参保病人提供全天候持卡就医服务。
2、妥善维护医保中心提供的终端软件,不得出现人为原因导致数据篡改、丢失或设备损坏。医保系统出现故障时应及时向医保中心信息处报告,并限期排除,以保证系统的正常运行。
3、每天检查圈存转发和上传下载的程序是否正常,如死机要进行程序重启动。上传下载的时间间隔不能设置太长(一般为20分钟),更不能关掉上传下载进程,导致数据不能及时上传下载,影响参保人员个人账户。严禁修改数据库中的索引和触发器。
4、每月对账产生不符时,数据修改要根据发票如实修改,数据修改要严谨,不得随便修改明细和总账数据。
九、处罚规定
医保办定期和不定期开展现场督查,发现医师未经校验患者身份,发现医保证历本、卡与患者本人不符的,视情节扣责任人50-200元;默许或纵容患者冒名就诊并以医保名义记账的,发现一次扣责任人500~1000元(最多可为该费的十倍及以上)。
医疗保险管理制度9
一、责任单位
医疗保险管理办公室财务办
二、责任人
责任人:吴天成;承办人:邹志平
三、承办事项依据
《国务院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决定》(国发[1998]44号)、《黑龙江省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总体规划》(黑政发[1999]57号)及《鸡东县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实施细则》(鸡劳字〔20xx〕1号)。
四、承办事项所需的要件
1、收缴:财务部门收缴医疗保险费前,必须先由基金征缴部门核定缴费基数,参保单位持支票和缴费收据到财务部门缴费。
通过银行代扣方式缴纳医疗保险费的参保单位,由县财政局收付中心实行集中代扣,在规定划款工作日结束后,由医保中心财务部门接收扣款数据,进行到帐处理,后由基金管理科室完成这部分参保单位的缴费录入任务。
2、支付:与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药店结算时,必须由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提供账号、户名、开户行信息,
按规定报送医药费申报单,医保中心审核部门打印结算单,经主管领导审查合格后由财务部门为定点机构拨付药费。
统筹药费结算时,必须由参保单位提供账号、户名、开户行信息,由医保中心财务室将审核合格的药费拨付到参保单位账户,由参保单位为参保患者发放医药费。
五、办理程序
(1)基金收入环节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医疗、工伤、生育保险基金收入户,对缴费单位,财务部门根据基金征缴标准缴费,并将所收医疗保险费存入收入户,医保中心财务部门在与银行对帐核准后,定期将收入户存款转入财政专户。
(2)基金支付环节
根据社会保险基金管理规定,在国有商业银行开设三险基金支出户。
财务部门对各审核完毕的定点医疗机构和定点零售药店结算汇总并填写用款申请书,向财政部门请款,待财政部门将款项从财政专户拨入县医保中心医疗保险基金支出户后,再由财务人员向定点医院、定点药店及参保单位支付款项。
(3)基金核算
①根据上述两个环节传递的原始凭证编制记帐凭证,并对记帐凭证进行复核,复核无误后装订记帐凭证。
②根据原始凭证、记帐凭证及科目汇总表登记各项保险基金明细分类,并定期进行对帐,保证帐帐相符。
③每月与开户银行对帐,确保帐帐及帐款相符。④按要求定期编报会计报表,正确反映基金的收支结存情况,并提供基金筹集、使用、管理等情况的分析报告。
⑤年度终了前,根据本年度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和下年度基金收支预算,编制次年的`基金预算;年度终了后,编制年度基金决算报表及财务报告,并逐级上报。
⑥建立和完善保险基金预警制度,定期组织有关人员对基金收支情况进行分析、预测。
六、监督检查
科室内部对本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经常性的自检自查;局机关党委对本制度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每半年不少于一次;通过公开公示的形式接受社会监督。
七、责任追究
有关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情节较轻的,由局机关党委责令改正,进行诫勉谈话或通报批评;情节较重的,依法给予相应处分,并调离现有工作岗位,一年内不得从事与该岗位性质相同或相近的工作。
上述责任人违反本制度规定,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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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机构管理
1.建立医院医保管理小组,由组长负责(组长由副院长担任),不定期召开会议,研究医保工作。
2、设立医院医保办公室(以下简称“医保科”),并配备2名专职管理人员,具体负责本院医疗保险工作。
3.贯彻落实市社保局有关医保的政策、规定。
4.监督检查本院医保制度、管理措施的执行情况。
5.及时查处违反医保制度、措施的人和事,并有相关记录。
6、加强医疗保险的宣传、解释,设置“医疗保险宣传栏”,正确及时处理参保病人的投诉(已设置投诉箱),保证医疗保险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
(二)医疗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首诊负责制,不推诿病人,接诊时严格核对《医疗证》、卡与参保人员本人相符,发现就诊者身份与所持《医疗证》、IC卡不符时,应扣留医疗保险证,及时报告医院医保科,医院医保科及时上报市医保中心。
2、诊疗时严格遵循“因病施治,合理检查,合理治疗,合理用药,合理收费”的原则。
3.药品使用需严格掌握适应症。
4.收住病人时必须严格掌握入院标准,杜绝冒名住院、分解住院、挂名住院和其它不正当的医疗行为;住院用药必须符合医保有关规定,使用自费药品必须填写自费药品患者同意书,检查必须符合病情需要。
5.出院带药严格按规定执行。
(三)药房管理制度
1.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制定公布的药品零售价格,按医院药品采购供应制度采购药品。
2、公布本院所使用的药品价格及一次性医用材料价格,接受监督。
3.确保医疗保险药品备药率达标,不得串换药品。
(四)财务管理制度
1.认真查对参保人员的医保病历、IC卡,把好挂号、收费关,按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管理的要求,准确无误地输入电脑。
2.配备专人负责与市医保中心医保费用结算和衔接工作,并按医保规定提供相关资料。
3.新增医疗项目及时以书面形式向市医保中心上报。
4.严格执行医保中心的结报制度,控制各项相关指标,正确执行医疗收费标准。
5.对收费操作上发现的.问题,做到及时处理,并有相关处理记录。
6.参保人员出院结帐后,要求查询收费情况,医保窗口和财务室做到耐心接待,认真解释,不推诿。
(五)信息管理制度
1.当医保刷卡出现错误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窗口工作人员利用读卡程序来检查卡的质量,如卡有问题,告知持卡人到市医保中心查询。
2.当医保结算出现问题时,窗口工作人员及时通知医保科,由医保科来查对,确保结算正确,如在查对过程中发现问题,及时和医保中心沟通、协调。
3.信息管理员做好医保的数据备份,定期检查服务器,确保医保系统的正常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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