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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精选6篇)
在我们平凡的日常里,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是一种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规章或准则。那么制度的格式,你掌握了吗?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仅供参考,大家一起来看看吧。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削减吊装作业风险,依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公司《移动式起重机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范》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石油天然气第六建设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所属各单位及承包商。
第三条本规定规范了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要求。
第四条本规定所指吊装机具包括: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动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具等。
第二章职责
第五条公司安全环保部组织制定、管理和维护本规定。
第六条公司各单位、相关职能部门具体负责本规定的执行,并培训、监督。
第七条吊装监护人的要求:
(一)确认吊装许可手续齐全、作业时间、地点、人员等与许可证相符,核实特种设备作业人员资格,监督现场作业人员履职情况;
(二)监护人应佩戴明显标志,吊装作业期间不得擅离现场,不得从事与监护无关的事情;
(三)监督检查吊装区域警戒带及安全标识的设置,禁止非作业人员进入警戒区域。
第八条作业人员的要求:
(一)吊装指挥人员
1、必须按规定的指挥信号进行指挥;
2、及时纠正对吊索或吊具的错误选择和使用;
3、指挥吊运、下放吊钩或吊物时,应确保作业人员、设备的安全;
4、对可能出现的危险,应及时采取必要的防范措施。
(二)起重机司机(起重机操作人员)
1、必须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任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2、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3、严禁使用吊装机具起吊超载、重量不清的物品、埋置物件;
4、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螺母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禁止吊装作业;
5、吊物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吊物棱角与钢丝绳之间未加衬垫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6、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吊装操作;
7、吊装机具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应靠近输电线路。必须在输电线路旁作业时,必须按《石油化工建设工程施工安全技术规范》(GB50484—)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
8、在停工或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篮、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9、使用液压式吊臂起重机吊装作业时,司机不得离开操作室。如离开操作室时,必须将起重臂收回;
10、在吊装机具工作时,不得对吊装机具进行检查和维修,不得在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机构的制动器;
11、下放吊物时,严禁自由下落(溜)。不得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12、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钢丝绳应保持垂直。
(三)司索人员
1、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2、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得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得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3、吊物捆绑必须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捆绑余下的`绳头,应紧绕在吊钩或吊物上。多人绑挂时,应由一人负责指挥;
4、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必须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5、不得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粘结在一起的重物;
6、因特殊情况进入吊物下方时,必须事先与指挥人员、监护人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得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第三章管理要求
第九条使用单位必须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吊装机具进行安全检查,包括每天作业前检查、经常性安全检查(每月至少一次)和定期安全检查(每年至少一次),建立检查记录,同时接受政府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检查中发现问题的吊装机具,必须进行维修处理,并保存维修档案。
第十条吊装作业人员(起重机司机、指挥)应取得特种设备5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2
1、吊装作业按吊装重物的质量分为三级:
4.5.1.1一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100吨;
4.5.1.2二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大于等于40吨至小于等于100吨;
4.5.1.3三级吊装作业吊装重物的质量小于40吨。
4.5.2作业前的安全检查吊装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4.5.2.1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质确认。
4.5.2.2进行有关安全事项的研究和讨论,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5.2.3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起重吊装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4.5.2.4实施吊装作业单位使用汽车吊装机械,要确认安装有汽车防火罩。
4.5.2.5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状况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警戒区域及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
4.5.2.6实施吊装作业单位的有关人员应在施工现场核实天气情况,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6级以上大风时,不应安排吊装作业。
4.5.3作业中安全措施
4.5.3.1吊装作业时应明确指挥人员,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
4.5.3.2应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指挥人员按信号进行指挥,其他人员应清楚吊装方案和指挥信号。
4.5.3.3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工件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4.5.3.4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有关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4.5.3.5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
4.5.3.6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得擅自离开岗位。
4.5.3.7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4.5.3.8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升降、运行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地载荷不得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4.5.4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
4.5.4.1按指挥人员所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对紧急停车信号,不论由何人发出,均应立即执行。
4.5.4.2司索人员应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4.5.4.3当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时,不得进行起重操作。
4.5.4.4严禁起吊超负荷或重物质量不明和埋置物体;不得捆挂、起吊不明质量,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4.5.4.5在制动器、安全装置失灵、吊钩防松装置损坏、钢丝绳损伤达到报废标准等情况下严禁起吊操作。
4.5.4.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5.4.7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而可能滑动,或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8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得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4.5.4.9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中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
4.5.4.10无法看清场地、无法看清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时,不得进行起吊。
4.5.4.11起重机械及其臂架、吊具、辅具、钢丝绳、缆风绳和吊物不得靠近高低压输电线路。在输电线路近旁作业时,应按规定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起重作业。
4.5.4.12停工和休息时,不得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吊在空中。
4.5.4.13在起重机械工作时,不得对起重机械进行检查和维修;在有载荷的情况下,不得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4.5.5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
4.5.5.1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4.5.5.2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4.5.6《吊装安全作业证》管理(格式见附录9)
所有外来吊装作业必须办理《作业证》,由施工车间负责办理,吊装人员、指挥人员签字,单位班(组)长确认安全措施,单位负责人初步审核,公司分管安全员再次审核后,三级吊装由安全环保科负责人批准,一、二级吊装应由生产主管或安全环保部负责人批准,必要时由公司总工程师批准。施工完毕后由安全环保科保存作业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3
第一章 吊装作业的分级与管理
第一条 特殊吊装作业:吊装20t以上重物、土建工程竹梯结构、吊装重物量不够20t但形状复杂、长经比大,刚度小的设备及精密贵重仪器、吊装条件特殊的吊装作业。
第二条 一级吊装作业:介于特殊和二级之间的吊装作业。
第三条 二级吊装作业:吊装5t以下的设备(行车和电动葫芦作业除外)的吊装作业。
第四条 对于特殊吊装作业,作业单位要编制吊装预案,经设备、技安部门审查,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领导审批。
第五条 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设备部门会同技安部门审批。
第六条 二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或吊装作业负责人确认,并落实到位相应的安全措施和现场监护人,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批,方能进行吊装作业。
第七条 各车间的行车和电动葫芦吊装作业,必须是持有吊装作业证的人员进行作业,并现场有监护人。
第二章 吊装作业安全措施
第八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经过专门培训,考核合格后,持有特殊工种操作证,才准予上岗操作。
第九条 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吊装作业时,严禁在已吊装物下通行或站人。
第十条 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带安全帽,安全帽应符合GB2811的规定,高处作业应遵守《高处作业安全管理制度》中的相关规定。
第十一条 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和安全装置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运行。
第十二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统一指挥,听到紧急停车信号,不论何人发出,都立即执行。
第十三条 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做吊装锚点,未经设备、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第十四条 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应灵敏可靠。吊装前必须试吊,确认无误方可作业。
第十五条 任何人不得随同吊装重物或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第十六条 吊装作业现场如须动火时,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应避免同带电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第十七条 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量时,吊运前应检查制动器并用小高度(200~300mm),短行吊后,再平稳地吊运。吊运有毒有害液、易燃易爆物品时,也必须先进行小高度、短行程试吊。
第十八条 汽车起重机工作前应按要求平整停机场所,牢固可靠打好支脚。
第十九条 重物不得在空中悬停时间过长,且起落速度要平稳,非特殊情况不得紧急制动和急速下降。
第二十条 吊装作业的项目单位,必须指定作业监护人,监护人必须熟悉吊装作业现场环境及重要物料管线、设备。作业单位也应落实相应现场监护人。作业单位的现场监护人必须对作业相关的`安全措施进行检查、落实。作业单位和项目单位监护人必须坚守现场,并作好应急处理。
第二十一条 在吊装作业中,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吊装:
1、指挥信号不明;
2、超负荷或物体质量不明;
3、斜拉重物;
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5、重物下站人;
6、重物埋在地下;
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9、重物越人头;
10、安全装置失灵。
第二十二条 吊装作业项目承包给有资质的单位后,企业应向承包单位提出遵守本制度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有资质的外单位在企业所属区域进行吊装作业,若其作业对企业构成影响、危及安全,应及时制止。
第三章 吊装作业的管理
第二十四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由技安部门负责管理。《吊装安全作业证》式样见〈附件八〉, 作业证一式两份,作业单位或作业人保存一份,技安处留存一份。
第二十五条 特殊吊装作业、一级吊装作业,必须办理《吊装安全作业证》,由吊装作业单位填写各项内容,特殊吊装作业应附吊装方案,经技安、设备部门审查后,由总工程师或分管厂长批准。一级吊装作业,由吊装作业单位负责人审查后,技安部门会同设备部门批准。
第二十六条 《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作业负责人应将《吊装安全作业证》交作业人员。作业人员应检查《吊装安全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第二十七条 必须按《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吊装安全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第二十八条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第三十条 本制度解释权属技安处。如有争议时由厂安全生产委员会仲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4
1、目的
规范起重吊装作业及《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防止起重吊装作业事故的发生。
2、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内所有起重吊装作业。
3、职责
3.1车间负责本车间施工现场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管理。
3.2生产管理办设备科负责本公司生产过程中起重吊装作业施工管理及竣工验收。
3.3安环科负责监督生产过程中施工起重吊装作业的安全监督检查工作。
4、工作流程
4.1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持有特殊工种作业证。起重吊装重量大于10吨的物体须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4.2起重吊装重量大于等于20吨的物体和土建工程主体结构,应编制起重吊装施工方案。吊物虽不足20吨重,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施工条件特殊、环境恶劣危险大的作业情况下,也应编制起重吊装施工方案。起重吊装施工方案经施工主管部门和生产管理办审查,报主管经理批准后方可实施。
4.3各种起重吊装作业前,应预先在起重吊装现场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施工人员禁止入内。
4.4起重吊装作业中,夜间应有足够的照明,室外作业遇到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大风时,应停止作业。
4.5起重吊装作业人员必须佩戴安全帽,高处作业时必须遵守高处作业安全规程。
4.6起重吊装作业前,应对起重起重吊装设备、钢丝绳、揽风绳、链条、吊钩等各种机具进行检查,必须保证安全可靠,不准带病使用。距离电气线路要有一定距离。
4.7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分工明确、坚守岗位,统一指挥。
4.8严禁利用管道、管架、电杆、设备、容器等做起重吊装锚点和拴吊绳或缆风绳。未经建筑部门审查核算,不得将建筑物、构筑物做为锚点。
4.9起重吊装作业前必须对各种起重起重吊装机械的运行部位、安全装置以及吊具、索具进行详细的安全检查,起重吊装设备的安全装置要灵敏可靠。
4.10起重吊装前必须先试吊,离地面15-20厘米后停止上升,进行全面检查,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4.11任何人不得随同起重吊装重物或起重吊装机械升降。在特殊情况下,必须随之升降的`,应采取可靠的安全措施,并经过现场指挥人员批准。
4.12起重吊装作业现场如需动火,应遵守动火作业安全规程。起重吊装作业现场的吊绳索、揽风绳、拖拉绳等要避免同带点线路接触,并保持安全距离。
4.13用定型起重起重吊装机械(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起重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性机械的操作规程。
4.14起重吊装作业时,必须按规定负荷进行起重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严禁超负荷运行。所吊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平稳吊起。
4.15悬吊重物下方严禁站人、通行和工作。
4.16在起重吊装作业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准起重吊装(十不吊):
4.16.1信号不明;
4.16.2超负荷或物体重量不明;
4.16.3斜拉重物;
4.16.4光线不足、看不清重物;
4.16.5重物下站人;
4.16.6重物埋在地下;
4.16.7重物紧固不牢,绳打结、绳不齐;
4.16.8棱刃物体没有衬垫措施;
4.16.9重物越人头;
4.16.10安全装置失灵。
4.17必须按《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4.18对起重吊装作业审批手续不全,安全措施不落实,作业环境不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有权拒绝作业。
4.19车间负责办理《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批准后经作业人员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5、相关文件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安全作业管理制度》
《生产设施管理制度》
6、相关记录
《起重吊装安全作业证》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5
一、范围
本制度规定了公司吊装作业安全管理基本要求、作业前的安全检查、作业中安全措施、操作人员应遵守的规定、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的工作和《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的检维修吊装作业。
二、引用文件
GB5082.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起重机械安全规程(GB/T6067-1985.NFE52-122:1975,NEQ)
GB16179.安全标志使用导则
GB30871-20xx化学品生产单位特殊作业安全规范
GB2894-20xx《安全标志及其使用导则》
三、术语和定义
本制度采用下列术语和定义。
1、吊装作业
在检维修过程中利用各种吊装机具将设备、工件、器具、材料等吊起,使其发生位置变化的作业过程。
2、吊装机具
目前公司还没有吊装机具,需要时委托使用外部单位的吊装设施(如吊车等)。
四、作业分级
吊装作业按照吊装重物质量m不同分为:
a)一级吊装作业:m>100t;
b)二级吊装作业:40t≤m≤100t;
c)三级吊装作业:m<40t。
五、吊装作业的基本要求
1.三级以上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物体质量虽不足40t,但形状复杂、刚度小、长径比大、精密贵重,以及在作业条件特殊的情况下,也应编制吊装作业方案,吊装作业方案应经审批。
2.吊装现场应设置安全警戒标志,并设专人监护,非作业人员禁止入内,安全警戒标志应符合GB2894的规定。
3.不应靠近输电线路进行吊装作业。确需在输电线路附近作业时,起重机械的安全距离应大于起重机械的倒塌半径并符合DL409的要求;不能满足时,应停电后再进行作业。吊装场所如有含危险物料的设备、管道等时,应制定详细吊装方案,并对设备、管道采取有效防护措施,必要时停车,放空物料,置换后进行吊装作业。
4.大雪、暴雨、大雾及六级以上风时,不应露天作业。
5.作业前,作业单位应对起重机械、吊具、索具、安全装置等进行检查,确保其处于完好状态。
6.应按规定负荷进行吊装,吊具、索具经计算选择使用,不应超负荷吊装。
7.不应利用管道、管架、电杆、机电设备等作吊装锚点。未经土建专业审查核算,不应将建筑物、构筑物作为锚点。
8.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将吊物放回地面,排除故障后重新试吊,确认正常后方可正式吊装。
9.指挥人员应佩戴明显的标志,并按GB5082规定的联络信号进行指挥。
10.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按指挥人员发出的指挥信号进行操作;任何人发出的紧急停车信号均应立即执行;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人员报告;
b)重物接近或达到额定起重吊装能力时,应检查制动器,用低高度、短行程试吊后,再吊起;
c)利用两台或多台起重机械吊运同一重物时应保持同步,各台起重机械所承受的载荷不应超过各自额定起重能力的80%;
d)下放吊物时,不应自由下落(溜);不应利用极限位置限制器停车;
e)不应在起重机械工作时对其进行检修;不应有载荷的情况下调整起升变幅机构的制动器;
f)停工和休息时,不应将吊物、吊笼、吊具和吊索悬在空中;
g)以下情况不应起吊:
1)无法看清场地、吊物,指挥信号不明;
2)起重臂吊钩或吊物下面有人、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3)重物捆绑、紧固、吊挂不牢,吊挂不平衡,绳打结,绳不齐,斜拉重物,棱角吊物与钢丝绳之间没有衬垫;
4)重物质量不明、与其他重物相连、埋在地下、与其他物体冻结在一起;
11.司索人员应遵守如下规定:
a)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b)不应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及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索具混在一起使用;
c)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上;起升吊物时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吊运零散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吊篮、吊斗等不应装满;
d)起吊重物就位时,应与吊物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用拉伸或撑杆、钩子辅助其就位;
e)起吊重物就位前,不应解开吊装索具。
f)10中与司索工有关的不应起吊的情况,司索工应做相应处理。
12.用定型起重机械(例如履带吊车、轮胎吊车、桥式吊车等)进行吊装作业时,除遵守本标准外,还应遵守该定型起重机械的操作规程。
13.作业完毕应做如下工作:
a)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的电源开关应断开;
b)对在轨道上作业的吊车,应将吊车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c)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位置,并对其进行例行检查。
六、作业完毕后的工作
1.清理现场
将起重臂和吊钩收放到规定的.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断开电源开关。
对在轨道上作业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停放在指定位置有效锚定。
2.起重器具的维护保养
吊索、吊具应收回放置到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3.危险告知
对接替工作人员,应告知设备存在的异常情况及尚未消除的故障。
七、《吊装安全作业证》的管理
吊装质量大于10t的重物应办理《作业证》,《作业证》由相关管理部门负责管理。
项目单位负责人从安全管理部门领取《作业证》后,应认真填写各项内容,交作业单位负责人批准。对本标准51.规定的吊装作业,应编制吊装方案,并将填好的《作业证》与吊装方案一并报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人批准。
《作业证》批准后,项目单位负责人应将《作业证》交吊装指挥。吊装指挥及作业人员应检查《作业证》,确认无误后方可作业。
应按《作业证》上填报的内容进行作业,严禁涂改、转借《作业证》,变更作业内容,扩大作业范围或转移作业部位。
对吊装作业审批手续齐全,安全措施全部落实,作业环境符合安全要求的,作业人员方可进行作业。
吊装作业安全管理规定 6
1、人员管理:起重机械操作司机、司索工、信号工等必须持合法证件上岗;严格执行“定人、定机、定岗”制度,严禁无证人员动用起重机械。
2、方案控制:大型和特殊吊装作业必须编制起重吊装专项方案,并按程序办理审批手续。
3、设备管理:
起重机械安装、拆除必须使用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队伍;特种起重设备必须经过检验并取得合格证书和安全标志方可使用。
起重机械的变幅指示器、力矩限制器、起重量限制器以及各种行程限位开关等安全保护装置必须完好齐全、灵敏可靠;严禁利用限制器和限位器装置代替操纵机构,严禁带病作业。
4、起重吊装作业前管理:
必须为起重机械作业提供足够的工作场地,清除或避开起重臂起落及回转半径内的.障碍物;操作司机必须了解工作现场环境、行驶道路、营业线、架空电线、建筑物以及构件重量和分布情况。
作业场地必须平整,地基承载力满足要求,机身必须固定平稳,支撑必须安放牢固,作业区周边必须设置人员警戒和警示标志。
必须检查各主要受力构件是否正常,机械传动机构、制动器、液压系统、安全装置必须齐全和灵敏可靠,严禁带病作业。
钢丝绳、滑轮、吊钩等必须符合规定要求,达到报废标准必须更换。
5、作业过程管理:起重吊装作业必须严格遵守安全操作规程和起重机械“十不吊”原则,严禁简化操作程序。
必须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吊装作业必须有人指挥;操作司机必须严格按照信号工发出的指令进行操作,上、下吊装作业时必须同时设置上、下信号工。
起重机械进行回转、变幅、行走和吊钩等动作前,必须发出音响信号示意。重物起升、下降和回转必须平稳,不得突然制动。
起吊的重物必须绑扎牢固,严禁在重物上堆放或悬挂零星物件;起重机械在停工、休息或中途停电时必须将重物卸下,不得悬在空中。
严禁汽车吊载荷行驶或不放下支腿作业;严禁起重机械超载吊装;严禁起重机械进行斜吊、拉吊和起吊地下的埋设物件及其它不明重量的物件。
严禁起重臂和重物下方有人停留、工作或通过;严禁乘坐或利用起重机械载人升降;严禁在六级及以上大风或大雨、大雪、大雾等恶劣天气下进行吊装作业;
起重机械不得靠近架空输电线路作业,起重机械的任何部位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不得小于下表的规定。
起重机与架空输电导线的安全距离
电压(KV) 安全距离 沿垂直方向(m) 沿水平方向(m) <1 1~15 20~40 60~110 220
6、设备作业后管理:必须及时收回起重臂;必须定期对起重机
械进行全面检查、维护和保养。维修时,维修人员应挂放“正在维修”牌或警示牌,并切断电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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