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校食堂管理规定

时间:2024-03-11 15:03:42 管理 我要投稿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精华)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1

  一、坚决服从领导分工,做好本职工作,对因未做好本职工作而影响饭菜质量员工的,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的经济处罚。性质严重的,坚决辞退。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精华)

  二、严格执行上下班考勤制度,每餐迟到、早退5分钟内扣3 元,10分钟内扣5元(师傅加倍处罚),10分钟以外算缺岗。有特殊情况要请假的必须提前一天向食堂主管和组长请假,未请假擅自缺岗的,按缺岗时间双倍扣除工资,超过一天的将视作自动离岗。

  三、不准在食堂内洗衣服,打热水。每餐就餐必须是学生吃完后。违者一次扣款10元。

  四、坚持做到空手上下班,不准携带任何物品。每餐刷卡坚决杜绝错刷和漏刷行为,一经发现,第一次罚款20元,第二次加倍处罚,两次以上辞退。

  五、搞好食堂卫生和个人卫生,保持食堂清洁卫生,物品摆放整齐,每周六进行一次卫生大扫除,全员参加,餐具集中消毒。上班须穿戴工作服、帽,不留长指甲,勤洗澡,保持工作服干净,操作间内不许吸烟,不随地吐痰。

  六、爱护公共财产,节约用水、用电,对人为损坏财物照价赔偿。每天下班后必须关水、断电、气等,并且关好门窗。

  七、提倡爱心服务和微笑服务。不得与师生发生口角,不能侮辱学生。同事间互相帮助、相互协调,不得发生吵架事件。一旦发生,双方各罚20元,情节严重的`坚决辞退。

  八、每两个月进行一次评优考核,对绩效好的优胜者,给予一定的经济奖励。

  以上制度,所有食堂员工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每天由组长做好工作记载,一月一结帐,罚款在当月工资中兑现。

  九、食堂员工每学年进行一次员工招聘,凡不符合学校招聘员工要求的,不能招聘入校做工。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无锡学校食堂管理,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与健康,提高学生的生活质量,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 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无锡市各级学校的食堂管理,包括小学、中学、高中、职业学校等。

  第三条 食堂管理应以学生的饮食安全和健康为出发点,按照科学合理、营养均衡的原则提供食物。

  第四条 食堂管理机构应具备资质,并按照相关规定进行注册和备案。

  第五条 食堂管理机构应定期组织员工进行食品安全和卫生知识培训,确保员工掌握相关知识并能够正确操作。

  第六条 食堂管理机构应定期进行自查,并接受相关部门的监督和检查。

  第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安全监管机制,配备专门的监督人员进行日常监督和检查。

  第八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食堂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投诉。

  第九条 学校应与食堂管理机构签订食堂服务协议,明确双方各自的权利和义务。

  第二章 食物供应

  第十条 食堂管理机构应每日按时供应早、中、晚餐,并提供夜宵服务。

  第十一条 食堂应提供多样化的食物,包括主食、荤菜、素菜、汤品等。

  第十二条 食堂管理机构应保证食物的新鲜、卫生、无公害,并及时清理剩余食物和餐具。

  第十三条 食堂应充分考虑学生的口味需求和食物文化差异,制定适当的菜单。

  第十四条 食堂应提供适量和合理的.食物,不得浪费和滥发。

  第三章 食品安全

  第十五条 食堂管理机构应选择正规的供应商,确保食物的质量和安全。

  第十六条 食堂应遵循食品安全法律法规,对进货、储存、加工、烹饪和销售环节进行监管。

  第十七条 食堂管理机构应确保食品的储存、加工和烹饪设备符合卫生标准,并定期进行检查和清洁。

  第十八条 食堂应确保食品的储存温度适宜,食品的保质期不得超过标注日期。

  第十九条 食堂应加强食品质量抽检工作,对进货和烹饪食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二十条 食堂应建立食品安全档案,保存进货凭证、检测报告和销售凭证等相关资料。

  第四章 卫生管理

  第二十一条 食堂管理机构应每日进行卫生清洁工作,保持食堂的整洁和干净。

  第二十二条 食堂应配备专门的卫生人员,负责食堂卫生管理与监督。

  第二十三条 食堂应保证餐具的清洁,并定期更换。

  第二十四条 食堂应保证员工良好的卫生习惯,包括洗手、穿着专用工作服等。

  第二十五条 食堂应设置垃圾分类桶,保持食堂周边环境的清洁和卫生。

  第五章 监督与控制

  第二十六条 学校应定期进行食堂监督检查,对食堂的食品质量、卫生情况进行评估。

  第二十七条 学校应建立学生食堂食品供应监测机制,对食堂供应的食品进行抽样检测。

  第二十八条 学校应定期公开食堂的管理情况和食品安全检测结果。

  第二十九条 学校应及时处理学生和家长的食堂投诉,并对投诉情况进行记录和整理。

  第三十条 学校应与食堂管理机构建立应急处置机制,及时处理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

  第六章 处罚与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管理制度的食堂管理机构,将被处以警告、罚款或吊销资质等处罚。

  第三十二条 学校应根据食堂的管理情况和食品安全检测结果,对食堂管理机构进行奖励和激励。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三条 本管理制度由学校与食堂管理机构共同制定和审查。

  第三十四条 本管理制度自颁布之日起生效,学校与食堂管理机构应按照本管理制度进行食堂管理。

  第三十五条 学校应定期进行本管理制度的检查和修订。

  第三十六条 本管理制度解释权归无锡市教育局所有。

  以上是关于无锡学校食堂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食堂管理,保证学生的饮食安全和健康。希望学校和食堂管理机构能够共同遵守并积极落实本管理制度,确保学生的饮食质量和生活素质的提高。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3

  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食堂与外购学生集中用餐食品安全管理与监督,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称《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向师生提供集中用餐服务的各级各类学校和幼儿园(以下统称为学校)。

  第三条 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坚持预防为主、风险防控、属地管理、学校落实的工作原则,建立教育、食品药品监管、卫生计生等部门各司其责、齐抓共管的工作机制。

  第四条 学校承担学校食品安全主体责任,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食品安全标准,落实食品安全各项制度与措施;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

  第五条教育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学校管理督导内容,定期开展学校食品安全检查;督促学校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完善食品安全设施设备,落实食品安全保障措施,降低食品安全风险,消除食品安全隐患。

  第六条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对学校食品安全进行监督管理。依法实施行政许可,开展监督检查,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立监管档案,必要时向教育行政部门通报学校食品安全相关信息,协助教育行政部门开展学校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做好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宣传。

  第七条卫生计生行政部门负责学校饮用水监测与监督管理、学校供餐的营养指导,以及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形成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流行病学调查报告。指导学校开展食源性疾病的预防控制、食堂从业人员的食品安全和营养培训。

  第二章 学校食堂要求

  第一节 食堂建筑设备要求

  第八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与制作的食品品种、数量、供餐人数相适应的场所和设施设备。保持内外环境整洁,远离污水池、暴露垃圾场(站)、旱厕等污染源,配备相应的防蝇、防鼠、防尘的设施,排水沟出口应有防止有害动物侵入的设施。食堂用水(含学生洗手用水)应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食安法33)

  第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具有合理的设备布局和工艺流程,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处理、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工艺流程进行单向设置。(食安法33)

  第十条 学校食堂加工经营场所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壁和地面应采用无毒、无异味、不透水、不易积垢的材料构筑;粗加工、切配和餐用具清洗消毒等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应有1.5米以上易清洗和耐用的材料制成的墙裙,专间、烹饪和配餐场所墙裙宜铺设到顶。需经常冲洗的场所及易潮湿的场所地面应有一定的排水坡度及排水系统,易于清洗、防滑。

  (二)天花板应选用无毒、无异味、不吸水、不易积垢、耐腐蚀、耐温、浅色材料涂覆或装修,天花板与横梁或墙壁结合处有一定弧度;水蒸汽较多场所的天花板应有适当坡度。

  (三)备餐、糕点类食品制售(不含裱花蛋糕)、自制饮品制售应当设专用操作区,设工具清洗消毒、空气消毒、专用冷藏等设施;

  (四)食品粗加工区内应当根据加工品种和规模设置食品原料清洗水池及加工用具,并有明显标识,动物性食品、植物性食品、水产品应分开清洗。清洗直接入口食品的水池或容器应单独设置。

  第十一条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制售冷食类食品、生食类食品、裱花类糕点必须设专间。专间内应设有预进间、专用冷藏设施、专用容器工具清洗消毒设施和空气消毒设施,专间内应设有独立的空调设施,温度应不高于25℃。

  第十二条 餐用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由不锈钢或陶瓷等不透水、不易积垢并易于清洗材料制成。

  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分别设有清洗、消毒和冲洗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用途。

  倡导使用热力消毒方式消毒餐用具。

  第十三条 学校食堂就餐区应设置供用餐者清洗手部及餐具的用水设施。

  第十四条 餐厨垃圾收集设施应加盖并有明显标识,做到日产日清。

  第二节 食品采购要求

  第十五条 学校食堂应当制定并实施原料控制要求,应到资质齐全的食品生产经营单位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倡导定点采购。

  第十六条 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许可证和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或者其他合格证明(以下称合格证明文件)。

  (一)从生产加工单位或生产基地直接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文件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二)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批量或长期采购时,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食品经营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少量或临时采购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三)从农贸市场或向农户直接采购的,应当索取并留存市场管理部门或经营者出具加盖公章(或签字)的购物凭证;从个体工商户采购的,应当查验供货者的营业执照和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每笔购物凭证或每笔送货单。

  (四)从食品销售单位(商场、超市、批发零售市场等)和农贸市场采购畜禽肉类的,应当查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从屠宰企业直接采购的,应当查验营业执照、许可证等原件,并留存加盖供货者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和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原件。

  第十七条 学校食堂禁止采购、使用以下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

  (一)腐败变质、油脂酸败、霉变生虫、污秽不洁、掺假掺杂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的食品、食品添加剂;

  (二)野生蘑菇、亚硝酸盐、发芽发青土豆等高风险食品;

  (三)超过保质期的食品;

  (四)《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相关产品。

  第十八条 食品、食品添加剂和食品相关产品的采购记录应如实准确,包括名称、规格、数量、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供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进货日期等内容,或者保留载有上述信息的进货票据。进货查验记录和相关凭证保存期限不得少于产品保质期满后六个月;没有明确保质期的,保存期限不得少于2年。

  第三节 食品贮存要求

  第十九条

  学校食堂应当按照保证食品安全的要求贮存食品,定期检查库存食品,及时清理变质或者超过保质期的食品,建立健全食品出入库管理和登记制度,出库食品应做到先进先出。

  第二十条 食品库房不得存放有毒、有害物品及个人生活物品等。配置良好的通风、防潮、防鼠等设施,配备必要的食品冷藏冷冻设施。

  第二十一条 食品贮存应当分类、分架、隔墙、离地存放,安全管理。采购的食品及待加工食品应按照食品标签要求进行保存,需冷藏冷冻的应及时进行冷藏冷冻贮存。

  食品原料、半成品与熟制品应分开存放,并有明显标识,防止交叉污染。

  贮存散装食品,应当在贮存位置标明食品的名称、生产日期或者生产批号、保质期、生产者名称及联系方式等内容。

  第四节 食品加工制作要求

  第二十二条 学校食堂应采用新鲜、洁净的原料制作食品,加工制作前应认真检查待加工食品,发现有《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六款规定情形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二十三条 需要熟制的食品应烧熟煮透,其中心温度应不低于70℃。加工制作豆浆应烧熟煮透,防止假沸。

  普通中小学、中等职业学校、特殊教育学校、幼儿园的食堂不得制售冷食类(不含水果)、生食类、裱花类蛋糕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二十四条 用于加工原料、半成品、成品的刀、墩、板、桶、盆、筐、抹布以及其他容器、工具必须标识明显,做到分开使用,定位存放,用后洗净,保持清洁。

  普通高等学校食堂的凉菜间必须在加工制作前进行空气消毒;由专人加工操作,非凉菜间工作人员不得擅自进入专间;加工的容器、工具必须专用,用前必须消毒,用后必须洗净并保持清洁。

  第二十五条

  餐具、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未经洗净和消毒的餐具不得使用。餐具、饮具所使用的洗涤、消毒剂应符合相关国家标准。已消毒的餐具、饮具应存放在有明显标识的密闭保洁柜内。餐具、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餐具、饮具。委托清洗消毒的,应当委托具备相应作业场所、清洗消毒设备或设施,用水和使用的洗涤剂、消毒剂符合相关国家标准的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应当与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签订委托合同,查验、留存餐具、饮具集中消毒服务单位的营业执照、消毒合格证明文件等材料,并留存加盖集中消费服务单位公章(或签字)的复印件。

  第二十六条

  学校食堂加工制作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必须留样,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密闭专用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中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应满足检验需要,不少于100克,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留样食品应由专人专柜保管。

  第二十七条 学校食堂使用食品添加剂应专柜保管(标识清晰)、计量使用、专册记录。

  第五节 食品供应要求

  第二十八条 食品在烹饪后至食用前在常温下存放不应超过2个小时,并尽量当餐用完。

  存放需超过2个小时的,需采取热藏或冷藏方式存放。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4小时;食品的中心温度保持在10℃以下的,保存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利用时,必须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继续出售。

  第二十九条 严禁向学生供应腐败变质或者感官性状异常等可能影响学生健康的食品,不得将回收后的食品经加工后再次供应。

  第三十条 学校食堂备餐应当设专用操作区,从业人员进入该场所时应当更换专用工作衣帽并佩戴口罩,备餐操作前应严格进行双手清洗消毒,并认真检查待供应食品,发现有腐败变质或者其他感官性状异常的,不得供应;备餐操作时应当避免食品受到污染。

  第六节 食堂从业人员要求

  第三十一条

  从业人员健康管理

  (一)从业人员应每年进行一次健康检查,取得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必要时进行临时健康检查;

  (二)学校食堂应每日对从业人员进行晨检并详细记录,发现患有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有碍食品安全病症的人员,应立即调离岗位。

  第三十二条 从业人员卫生要求

  (一)应有良好的个人卫生习惯,操作前应洗净手部,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手部受到污染后应重新洗手。做到工作前、处理食品原料后、使用卫生间后洗手。

  (二)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操作前应洗手并消毒。有下列污染手部情形的,应重新洗手并消毒:

  1.接触原料或者半成品后; 2.使用卫生间后;

  3.接触污染物品(如餐厨废弃物、钱币、手机、受到污染的食品及工具设备等)后;

  4.咳嗽、打喷嚏或擤鼻涕后;

  5.触摸耳朵、鼻子、头发、面部、口腔或身体其他部位后; 6.从事其他可能污染手部的活动后。

  (三)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置于帽内。

  (四)加工食品时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戒指等外露饰物。

  (五)在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得吸烟、不得有其他有碍食品安全的行为。

  第三十三条 从业人员培训要求

  学校应当对从业人员(包括新参加和临时参加工作的人员)进行食品安全培训,加强诚信守法经营和职业道德教育。

  第三章 外购学生集中用餐要求

  第三十四条 学校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应当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具有集体用餐配送资质、食品安全管理水平较高的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购,并签订书面合同(或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与责任,确保食品安全。

  第三十五条 学生集中用餐必须当餐加工,不得采购冷食类(不含水果)、生食类、裱花类蛋糕以及四季豆等高风险食品。

  第三十六条 学校应对集体用餐配送单位供应的每批食品进行查验,检查和确认运送食品的容器和车辆,贮存食品的温度和时间等符合本规定第二十八条要求。

  第三十七条 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应当建立安全管理制度,加强食品安全管理,做好食品安全风险控制,配送食品应标明食品制作时间、食用期限、供货者名称、地址、联系方式等内容,并在规定时间内送达。学校从集体用餐配送单位订餐的,应向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部门备案。

  第三十八条 学校外购预包装食品的,应查验产品包装标签,查看生产日期、保质期和保存条件,并按贮存要求保存。

  第三十九条学校应提供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的分餐和就餐区。

  第四章 管理与监督

  第四十条 学校食堂应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未取得的,不得经营。

  采取引入餐饮服务企业或以委托方式管理的学校食堂的,应以学校为主体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证》。学校应与承办企业或受托单位签订合同,明确双方在食品安全方面的权利与责任,并加强管理。

  第四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实行法定代表人负责制。配备专(兼)职食品安全管理人员,具体负责食品安全管理工作,并按照有关要求接受食品安全培训。

  第四十二条 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制度,主要包括: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洗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进货查验记录制度、食品贮存管理制度、食品经营过程与控制制度、餐用具清洗消毒保洁制度、食品安全自检自查与报告制度、餐厨废弃物处置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方案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张贴在食堂相关场所,供从业人员执行及就餐人员监督。

  第四十三条 鼓励学校食堂采用先进的管理方式,提高食品安全管理水平;采取视频传输、玻璃幕墙等方式,公开食品加工过程,公示食品原料及其来源等信息;参加食品安全责任保险。

  第四十四条 学校食堂应建立严格的安全保卫措施,严禁非食堂从业人员随意进入学校食堂的食品处理区,严防发生投毒事件。

  第四十五条 学校应多途径、多形式开展食品安全宣传教育,普及食品安全科学常识和法律知识,提高师生员工食品安全意识。

  第四十六条 教育行政、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卫生行政部门在春、秋季开学期间,应组织开展辖区内学校食品安全专项督导检查,共同督促与指导学校落实整改措施。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学生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监督检查。卫生行政部门应加强对学校饮用水卫生监督管理。

  第四十七条

  对存在学校食品安全隐患,未及时采取措施消除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部门对学校主要负责人进行约谈。约谈情况和整改情况应纳入学校食品安全信用档案。

  第四十八条

  学校食堂和学生集中用餐配送单位违反《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依法予以处罚。涉嫌犯罪的,应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食品安全事故应急处置

  第四十九条 学校应当建立食品安全应急管理制度,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和突发事件报告制度。

  第五十条

  学校发生食物中毒或疑似食物中毒后,应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立即采取下列措施:

  (一)立即停止供餐活动,并应在2小时内向所在地卫生行政、教育行政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二)积极协助医疗机构进行救治。

  (三)立即封存导致或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并按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求采取其他控制措施。

  (四)配合相关部门进行食品安全事故调查处理。

  (五)配合有关部门对共同进餐的学生进行排查;加强与学生家长联系,通报情况,做好思想工作。

  第五十一条 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由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依法进行发布,学校及教育行政部门不得擅自发布学校食品安全事故及其调查处理信息。

  第六章附则

  第五十二条 本规定下列用语的含义:

  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内部,供应内部师生就餐的食堂。

  外购学生集中用餐,指以供学生用餐为目的而集中采购的膳食和预包装食品。

  食堂从业人员,指食堂中从事食品采购、加工制作、供餐等餐饮服务有关工作的人员。

  冷食类食品,指一般无需加热,在常温或者低温状态下即可食用的食品,含熟食卤味、生食瓜果蔬菜、腌菜等。

  生食类食品,一般特指生食水产品。

  第五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会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卫生行政部门负责解释。

  第五十四条 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同时废止。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制度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4

  一、从学校、学生安全的大局着想,从服务学生的宗旨出发,学校食堂一律由国家或学校建设,不得实施所谓的“后勤服务社会化”或承包租赁与社会人员经营。

  二、学校食堂硬件设施需参照学校食堂建设相关标准与《餐饮业卫生标准要求》标准执行;不能完全达标的,至少要有较为合格的食品原料储藏间(蔬菜、作料储藏室,米面、干料储藏室,油料、肉类储藏间)、原料初加工间、操作间、更衣与守护间。

  三、学校食堂要有必要的基本设施,如:防尘、防鼠、防蝇设施;“一洗二清三消毒”的设施;用于保鲜与食品留样的保鲜设施。 为确保设施设备安全与质量,设施设备的采购应遵照南教发(20xx)19号文件相关程序办理。

  四、食堂制度管理

  各校食堂管理应遵照教育局统一印发的17种管理制度执行。 根据辖区实际与当前管理要求,特增添下列管理制度

  (一)、人员管理制度

  1、食堂管理人员实行学校教职工公开推选,一年一次;应有一名领导负责食堂管理的指导与检查、监督。

  2、食堂一般工作人员由学校按照条件优先从教师家属中招聘,数量不足的面向社会招聘,一年或一学期一次,以解决部分教师家属无工作的实际困难;学校应按照《劳动法》与招聘人员签订好用工合同与工资、福利待遇,做到依法依规按合同用人,能上能下,

  不留用人上的'后患。

  3、学校对工作人员实行上岗前的健康检查与岗位培训;实行工作中的定期教育与培训制度。

  (二)、账务管理制度

  1、食堂实行集中采购与零时采购相结合的办法,以确保价廉、物鲜;集中采购时尽可能索要正规的发票与检验、检疫合格证。 2、学校制发统一的购货单据用于零时采购。采购时单据须有卖货人、采购人员、保管员、伙食团长签字才能入账。

  3、坚持入库、出库登记制度,过期变质原料销毁制度;坚持每月库存盘点制度,做到原料不过期、变质,采购有计划,不浪费。 4、食堂收入进入学校总账,每月由内审组成员对食堂收支情况审核后,出具一式二份的审计结论,一份作为会计入账的附件,一份与当月的食堂收支票据作为附件包保存在会计处。

  5、食堂账目与学校财务一起每月公示一次,每期结束后向教职工、家长公布一次。

  6、学校要根据每月收支情况调整饭菜质量,做到不亏本,少盈利,确保为学生服务的宗旨。

  7、学校要将每期结余积极用于食堂硬件改造与卫生防疫工作,做到食品卫生万无一失。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5

  为防止学校食物中毒或者其他食源性疾患事故的发生,保障师生员工身体健康,根据《食品卫生法》和《学校卫生工作条例》,制定本规定。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的卫生管理必须坚持预防为主的工作方针,实行学校总务处监督指导政教处督查,学校食堂管理员、学校校医及食堂工作人员具体实施的工作原则。

  一、食堂应当保持内外环境整洁,采取有效措施,消除老鼠、蟑螂、苍蝇和其他有害昆虫及其卫生条件。

  二、食堂的设施设备布局应当合理,有相对独立的食品原料存放间食品加工操作间、食品出售场所及用餐场所。

  三、食堂加工操作间符合下列要求:

  (一)墙壁应有1.5米以上的瓷砖或其他防水、防潮、可清洗的材料制成的墙裙;

  (二)地面应由防水、防滑、无毒、易清洗的材料建造,具有一定坡度,易于清洗与排水;

  (三)配备有足够的照明、通风、排烟装置和有效的防蝇、防尘、防鼠,污水排放和符合卫生要求的存放废弃物的设施和设备;

  四、食堂应当有用耐磨损、易清洗的无毒材料制造或建成的餐饮具专用洗刷、消毒池等清洗设施设备。采用化学消毒的.,必须具备2个以上的水池,并不得与清洗蔬菜、肉类等的设施设备混用。

  五、餐饮具使用前必须洗净、消毒,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未经消毒的餐饮具不得使用。禁止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消毒后的餐饮具必须贮存在餐饮具专用保洁柜内备用。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存放,并在餐饮具贮存柜上有明显标记。餐饮具保洁柜应当定期清洗,保持洁净。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生食堂(指万州区各中小学、中职学校、幼儿园,以下相同)是学校后勤服务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学校食堂工作的好坏直接关系到师生的饮食安全、营养状况和身体健康,直接关系着学生的切身利益、正常的教学秩序和平安校园、健康校园的建设。为进一步规范学生食堂经营行为,健全食堂管理制度,加强食堂财务管理,严肃财经纪律,促进廉政建设,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根据《会计法》、《义务教育法》、《中小学校会计制度》和重庆市教育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通知》(渝教建22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生食堂必须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学校食堂与学生集体用餐卫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14号令)和卫生部办公厅、教育部办公厅、公安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学校食品卫生安全管理工作的通知》要求,做好卫生安全管理工作,按规定取得卫生许可证。

  第三条 学校的主要领导是学校食堂管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管理工作负总责。学校要建立第一责任人为组长、由分管校长、后勤部门负责人和食堂管理人员组成的食堂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食堂的卫生安全与管理工作。

  第四条 学生食堂必须坚持 “服务第一、质量第一、安全第一、独立核算、自负盈亏、保本微利,不以盈利为目的”的原则,要为学生提供多种就餐标准选择,满足大多数学生的就餐需要。禁止学校强迫学生统一就餐。

  第五条 学生食堂的经营形式,只能是学校自主经营,不得搞规定以外的任何形式的承包经营。

  第六条 学生食堂要严格执行有关管理规定,建立健全各项食堂管理制度,并严格规范执行。如:财务管理制度,财务核算制度,物资采购制度,食物保管制度,定价制度,原辅材料进货检查登记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备案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检查制度,消毒制度,食堂监控管理制度等。

  第七条 学校要建立健全学生参与伙食监管工作制度,建立有学生及家长代表组成的膳食监管工作小组,并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定期或不定期对食堂工作进行检查、指导和督促,并经常听取师生及学生家长意见,接受师生员工及学生家长的监督,规范操作,堵塞漏洞、节能降耗、降低成本,严格控制伙食价格,促进学生食堂民主管理。

  第二章 财务管理

  第八条 学校食堂必须单独建帐,独立核算,按照会计相关制度设置会计科目,实行专户管理,规范成本核算,加强收支管理,严格执行“收支两条线”。

  第九条 食堂支出发票实行“审核会签制”,即由食物采购员或经手人、食物验收人、后勤主任或炊事班长签字后,学校领导审批报销。

  第十条 规范食堂成本支出。学校食堂成本支出项目只能是以下十一项:(1)肉类支出;(2)素菜类支出;(3)粮食支出;(4)油料支出;(5)调料支出;(6)燃料支出;

  (7)食堂水电气费支出;(8)食堂物资采购费用;(9)食堂聘用人员工资;(10)食堂设备的购置、维修支出;(11)食物报损等综合管理费支出。除此之外的其他任何支出均不得列入食堂成本。

  第十一条 不得超范围列支。与食堂管理无关的人员经费、公用经费、招待费等不得在食堂帐中列支。

  第十二条 严禁将食堂收入用于发放教职工福利。

  第三章 核算管理

  第十三条 食堂财务设置专(兼职)会计、出纳、物资保管员等岗位,且做到岗位相离。

  第十四条 每月必须进行成本核算,按时向学校报送月报表。

  第十五条 账簿设置:会计设置总分类帐、收入、支出明细帐、往来明细帐、物资购销存三栏式明细帐、固定资产明细帐;出纳设置现金日记帐、银行存款日记帐;物资保管员设置购销存三栏式明细帐、物资采购台帐。

  第十六条 核算科目:主要设置“现金”、“银行存款”、“其他应收款”、“其他应付款”、“应收帐款”、、“材料”、“固定资产”、 “折旧”、 “其他收入”、“伙食支出”、“其他支出”等。

  第十七条 食堂的会计档案资料,按《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整理归档,应视同学校行政会计档案进行管理。

  第四章 物资采购及管理

  第十八条 成立物资采购监督小组,制定采购制度,实行大件、批量、常用物资定点采购,多渠道并进,选择证件齐全、质优价廉的供应商,定点购进批量食物应坚持索证并与供应商签订安全承诺书。

  第十九条 采购物资,必须严格按规定流程办理,即物资采购——物资验收——物资入库——物资出库,所有流程需经手人签字生效。

  第二十条 库存物资每月定期进行盘点,确保帐实相符。物资管理人员必须建立物资管理台帐,做到日清月结。

  第五章 监督检查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开透明理财,实行帐务公开,每月定期在公示栏公布食堂收、支、余情况。设立检举箱,学校师生对食堂管理中存在的问题进行检举。

  第二十二条 区教委对全区学校食堂财务管理状况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将视情节轻重,追究当事人责任:

  1、价格明显高于市场价的。

  2、暗箱操作,牟取不法利益的。

  3、不按规定设置帐簿,帐目混乱的。

  4、私设“小金库”,弄虚作假、虚列支出等违纪行为。

  5、其它违反财经纪律行为。

  6、对玩忽职守,疏于管理造成食物中毒或其他食源性疾病的。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行文之日起试行。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7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保障师生饮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广东省食品安全条例》、《食品经营许可管理办法》、《食品生产经营日常监督检查管理办法》、《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等法律、法规和相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学校食堂指设于学校(含托幼机构,下同),供应学校学生、教职员工等集中就餐的餐饮服务提供者。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广东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各类全日制学校食堂,包括普通高等学校、职业学校、技工院校、普通中等学校、小学、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等食堂食品安全管理。

  第四条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严格按照食品安全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食品安全标准的要求从事食品经营活动,确保食品安全。

  第二章 食品安全责任

  第五条学校应承担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体责任,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制,明确相关机构及负责人的食品安全责任并公示。

  学校校长是学校食品安全第一责任人,对学校食堂(含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食品安全负首要责任,食品安全管理员和其他食品从业人员负直接责任。

  第六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监督管理和业务指导,依法实施食品经营许可,开展日常监管,查处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违法行为。

  第七条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行政管理工作,加强食品安全教育和日常管理,将学校食品安全工作纳入对下级主管部门和学校的考核内容,督促学校全面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

  第八条卫生计生部门负责组织开展学校食品安全事故的人员救治、卫生处理和流行病学调查,指导学校开展传染病的防控工作。

  第九条(社会共治)学校应建立食品安全义务监督员制度,成立由学校、经营方、就餐人员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有条件的学校要引入家长代表及社会公益组织、志愿者机构代表等组成的监督员队伍,引入社会监督,加强社会共治。

  第十条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要建立健全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监管责任制和责任追究制度。

  第三章 食品安全基本要求

  第一节 持证经营与食品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学校申办学校食堂应以学校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作为申请人,申办《食品经营许可证》。

  第十二条学校引入社会经营的食堂,应选择取得食品经营许可资质的单位,并建立准入和退出机制。不得将学校食堂承包给没有资质的单位和个人经营,严禁社会经营单位将学校食堂经营进行分包或转包。

  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和中等职业技术学校的学生食堂宜由学校自主经营,自行管理。

  第十三条《食品经营许可证》应悬挂在学校食堂就餐场所的醒目位置。

  第十四条学校食堂应严格按照许可经营项目在许可有效期内开展经营。不得超范围、超期限经营。

  第十五条学校食堂的食品安全量化评定等级应当达到B级以上(含B级)。

  在中、高考等各级政府确定的重大活动期间承担为考生供餐的学校食堂或集体用餐配送单位的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应当达到A级。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量化等级评定为A级的,在申报县级以上政府和国家级、省级评选评优时应优先考虑。

  第十六条学校食堂应当建立健全并严格执行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和操作流程。

  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应当包括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从业人员健康管理制度和培训管理制度、食品安全自查与报告制度、食品采购查验、加工制作和贮存过程控制管理制度、场所及设施设备清洁、消毒和维修保养制度、食品添加剂使用管理制度、食品留样制度、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餐厨废弃物处置管理制度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制度。

  关键岗位责任制度应当包括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经营方主要负责人、食品安全管理员、食品进货查验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专间(备餐间)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消毒保洁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食品贮存岗位责任及其操作流程等制度。

  食品安全岗位责任制度及操作流程应上墙张贴在相应岗位区域。

  第十七条学校应建立健全食品安全管理组织机构,严格落实食品安全管理员制度,按规定要求配备经考核合格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取得国家或省认可的食品安全相关资质。

  供餐人数3000人以上的学校食堂应当有独立的食品安全管理团队,团队负责人应为专职的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并相应配备1名以上专职的中级或高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供餐人数500人以上3000人以下的学校食堂应当配备专职的高级或中级食品安全管理员。

  其它学校食堂根据实际情况,配备相应级别的专职食品安全管理员。

  社会经营的学校食堂,学校和经营者应当分别配备相应级别的食品安全管理员。

  第十八条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应赋予食品安全管理员相应的权责,确保其能够完全履行食品安全管理职责。

  食品安全管理员应每日实施对人员健康状况、当天食品采购查验以及食品加工制作过程等情况管理控制。

  学校分管食堂的负责人应至少每月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校长或主要负责人应定期听取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汇报,研究解决食品安全有关事项。并应至少每季度组织并参加一次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检查评价。

  学校应当建立检查评价记录。对检查评价中发现存在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的,学校及食堂经营者应当立即按照法律法规要求采取整改措施,必要时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学校应当结合实际,建立和完善中层以上管理干部陪餐制度。

  第十九条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含临时工作人员)应当每年进行健康检查,取得全省统一格式的食品从业人员健康证明后方可上岗工作。

  第二十条学校食堂应建立从业人员每日晨检制度,并做好记录。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从业人员出现发热、腹泻、皮肤伤口或感染、咽部炎症以及《有碍食品安全疾病目录》所列等病症的,应立即调离工作岗位,待查明原因并将有碍食品安全的病症治愈后,方可重新上岗。

  第二十一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负责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应当定期参加食品安全培训和考核,每年参加食品药品监管部门或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集中培训时间不少于8学时。

  学校或学校食堂经营者应当定期对食堂从业人员进行食品安全知识培训,并将培训情况记入档案。

  第二节 场所与设备设施

  第二十二条学校食堂食品处理区应当设置在室内,按照原料进入、原料加工、半成品加工、成品供应的流程合理布局,并应防止食品在存放、运输、操作过程中产生交叉污染。

  食品加工处理流程应为生进熟出的单一流向。清洁操作区、准清洁操作区、一般操作区宜通过地面材质或颜色不同进行区分。

  新建、扩建、改建的学校食堂在施工前应当将建筑设计图纸送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或专业技术机构进行规范性审查。

  第二十三条学校食堂的备餐间应当按专间要求设置。

  第二十四条在教室或就餐场所分餐的托幼机构、学校可不设备餐专间,但应根据情况设置相应的成品暂存场所。

  成品暂存场所应当按专用操作场所进行设置。

  第二十五条从供餐单位统一订餐的学校食堂需现场进行分餐的,其分餐场所应当符合专用操作场所设置要求。

  第二十六条食品加工的工用具、存贮设备设施应当符合食品安全要求。用于原料、半成品和成品加工的工用具及容器宜通过形状、材质、颜色区分,并做到标识明显、定位存放。

  接触直接入口食品的工用具和容器应专用。

  第二十七条学校食堂餐饮具消毒应以热力消毒为主,化学消毒仅限于因材质或大小原因无法热力消毒的餐饮具。

  采用化学方式消毒的应严格按照有关要求设置足够的水池,严格执行并落实消毒液浓度、浸泡时间及冲洗等要求。

  第二十八条学校食堂应全面推行“明厨亮灶”建设,采用设立透明式、视频监控式厨房等方式向就餐者展示食品加工制作关键场所和关键过程,保障就餐者的知情权和监督权。

  第三节 食品采购和贮存要求

  第二十九条学校食堂应当选择相对固定的食品供货商。采购米、面、肉、油、蛋、奶等大宗食品及原料,应与供货单位签订包含食品安全内容的供货协议。

  第三十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食品添加剂应当查验并索取供货者的营业执照、生产经营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动物产品检疫合格证明等资料。采购大米还应每批次索取包含重金属指标的产品检验合格证明。

  在商场、超市等采购的食品应当保存好每日进货票据;在农贸市场采购的食品,应由供货方、采购人员在采购单据上签字后妥善保管。不得采购无票证或票证不符的食品。

  第三十一条学校食堂采购食品应当做好食品采购验收和登记,建立食品进货台账,确保食品可追溯。

  从固定供货商采购且供货票据信息齐全的,可不再重新登记记录,但应按照时间顺序分类整理、妥善保管好有关票据。

  鼓励学校食堂建立使用电子台账,记录食品、食品添加剂的采购和使用情况。

  第三十二条学校食堂除严禁采购和使用国家明令禁止生产经营的食品、食品添加剂及食品相关产品外,还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严禁采购、贮存、使用亚硝酸盐;

  (二)不得使用防腐剂、乳化剂、稳定剂等食品添加剂;

  (三)没有完整标识的散装油等其他散装食品;

  (四)禁止采购、使用和销售含铝膨松剂、人工着色剂以及含铝面制品、含人工着色剂的肉制品和调味品;

  (五)中小学校(含特殊教育学校)、托幼机构、中等职业技术学校、技工院校的学生食堂不得制售生食类、冷食类(不含水果)食品和裱花蛋糕;

  (六)严禁违规加工制作野生毒蕈、鲜黄花菜等高风险食品;

  (七)尽量不采购四季豆等豆类。在加工制作四季豆等豆类和豆浆等食品时须确保烧熟煮透。

  第三十三条食品贮存应当分类、离墙、离地存放,标识明显。洗涤用品和减灭有害生物用品等有毒有害物品不得贮存在食品仓库。

  食品及原料应当按品种分类存放。货架应根据存放情况加贴标识,标注食品及原料的品名、生产日期、保质期等相关信息,并及时更新。

  拆袋后的大包装原料、散装食品应当采用符合食品包装材质要求的容器存放,并加贴标识。

  食品添加剂应设专柜或专区存放,并显著标识“食品添加剂”字样,制作存放品种清单。

  第三十四条食品及原料应当根据贮存的要求进行冷冻或冷藏。冷冻冷藏设施内的食品应当分类分层放置,不得将食品堆积、挤压存放。成品、半成品应当盛装在容器内,并加盖或用保鲜膜覆盖。

  第三十五条食品及原料的使用应当遵循先进先出的原则,及时清理销毁变质和过期食品及原料。

  第三十六条从供餐单位订餐的学校食堂应选择持有食品经营许可证,且具备集体用餐配送资质,并达到食品安全等级评定B级以上的单位订购。应对供餐单位的食品安全状况、供餐能力、运输车辆等进行实地考察,并按照要求对订购的食品进行查验。

  供餐单位运送食品的车辆应配备符合条件的加热保温设备或装置,确保食品在运输过程中中心温度保持在60℃以上,并确保食品从制作完成到食用时间间隔不得超过4个小时。

  学校食堂不得订购生食类、冷食类食品(水果除外)和裱花蛋糕等高风险食品。

  第四节 加工过程控制要求

  第三十七条学校食堂在加工制作食品时,应严格按照各功能(区)间与设备设施的用途和加工规程进行,不得随意变更、交叉使用。

  动物性、植物性、水产品食品原料应分池清洗。

  各切配区的刀具、砧板不得混用,砧板应立式存放。

  生熟食品的加工工具及容器应按照标识严格分开使用。原料、半成品、成品应分开存放。

  已盛装食品的容器不得直接置于地上。

  第三十八条学校食堂在加工过程中应当检查待加工的食品及原料,发现有腐朽变质或者其他感观性状异常的,不得加工或者使用。

  第三十九条烹饪食品应烧熟煮透,烹饪后的食品应在备餐间暂存。烹饪后至食用时间超过2小时的,应当在高于60℃或低于10℃的条件下存放。

  第四十条供餐后剩余的食品应冷藏,且冷藏时间不得超过24小时。再次食用时,应在确认没有变质的情况下,经高温彻底加热后方可供应食用。

  不得将剩余食品与新加工食品混合加工后出售。

  第四十一条食品添加剂的使用应当遵循不用或者少用的原则。不得超范围、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

  食品添加剂应当存放于专用设施或区域中,使用食品添加剂应当准确称量,并建立完整的使用登记记录。

  第四十二条餐具、饮具等工用具清洗消毒应严格执行清洗消毒管理控制制度,并确保消毒达到规定的效果。

  餐具、饮具的保洁设备设施应确保洁净、密闭,并有明显标识。保洁设备设施内不得存放杂物或私人物品。

  第四十三条学校食堂提供的每餐次食品成品应当留样。食品留样应按品种分别盛放于清洗消毒后的专用密闭容器内,在专用冷藏设施并在5℃左右的条件下冷藏存放48小时以上。每个品种留样量不少于100g,并记录留样食品名称、留样量、留样时间、留样人员等。

  第四十四条从业人员应当保持良好的个人卫生。操作时应穿戴清洁的工作衣帽,头发不得外露,不得留长指甲、涂指甲油、佩戴饰物,操作过程中应保持手部清洁卫生。

  专间操作人员进入专间应更换成专间专用工作服并佩戴口罩,操作前应严格洗手消毒,操作中应适时消毒。

  第四十五条学校食堂供餐需分送各班级教室的,应当配备数量足够的运送、存放等工用具,并保证送餐过程中的清洁卫生。每次运送食品前应对运送工具、容器等进行清洗消毒,运送装卸过程中应密闭加盖。

  第四十六条学校食堂食品加工用水应符合国家标准GB5749《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规定。

  第四十七条学校食堂应加强食品加工经营场所环境卫生管理,保持环境整洁,排水沟渠通畅,地面无积水、无积垢,设备设施正常运转。

  第四十八条学校食堂餐厨废弃物应存放于标识清楚、密闭的容器中,并日产日清。

  餐厨废弃物应交由经相关部门许可或备案的餐厨废弃物收运单位或个人处理,学校食堂经营者应与其签订合同,索取其经营资质等相关证明文件复印件,建立餐厨废弃物处置台账。

  第四章 事故应急与处置

  第四十九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按照本级政府制订的食品安全事故应急预案要求,明确各部门在应急处置中的具体职责。并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情况,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应急演练。

  第五十条学校食堂发生食品安全事故时,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和事发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当在本级政府领导下,按照应急预案及时做出反应,依法开展事故应急处置工作。

  第五十一条学校应当制定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并将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列入学校食堂从业人员培训内容,并适时组织开展模拟演练。

  学校应在食堂就餐区张贴事故应急处置程序、应急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等,并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学生和教职工事故应急报告和处理的宣传。

  第五十二条学校应急联系人或其他人员接到有疑似食品安全事故报告时,应立即向学校(包括学校食堂经营者)食品安全管理员或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报告。

  学校接到报告后,应迅速采取下列措施,防止事故扩大:

  (一)立即停止经营活动,保护现场,包括可疑食品、呕吐物,封存导致或者可能导致食品安全事故的食品及其原料、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

  (二)组织救治因食品安全事故导致人身伤害的人员;

  (三)按照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的规定,向所在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部门或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门报告;

  (四)配合有关部门对食品安全事故开展的调查处置工作,并按照要求提供有关信息、资料和样品;

  (五)事故处理结束后,学校食堂应在有关部门指导下对被污染的食品和接触过被污染食品的容器、工具及用具、设备设施和现场进行清洗、消毒等处理。

  第五十三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遵照法律法规要求,会同同级卫生计生、教育行政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组织做好对事故的现场控制、调查取证、信息发布等工作,并开展对事故的调查、处理及相关单位和人员事故责任的认定、追究等工作。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应依法提交事故调查报告和流行病学调查报告。事故最终调查报告和事故责任调查处理报告要逐级上报当地政府、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

  第五十四条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部门应建立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突发事件新闻发布工作机制,加强信息发布前的沟通和论证,及时、统一、客观、准确发布权威信息。

  第五章 监督与管理

  第五十五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等部门应当加强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宣传教育,强化日常监管,落实春秋两季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专项检查工作,指导并督促学校食堂严格执行《餐饮服务食品安全操作规范》。

  第五十六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召开学校食堂食品安全责任人或食品安全管理员会议,通报食品安全日常监管情况、发现问题及整改要求等事项。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会同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定期对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主要责任人和食品安全管理员进行集中培训和考核。

  第五十七条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学校食堂开展日常监督检查时,应当重点对下列事项进行检查:

  (一)经营许可情况及保持状况;

  (二)食品安全管理员配备、培训及在岗履职情况;

  (三)食品安全管理制度和食品安全事故处置方案制订情况;

  (四)从业人员健康管理、食品安全知识培训情况及档案建立情况;

  (五)学校和食堂经营者定期对食堂食品安全状况进行自查的情况,以及对发现问题的整改、处理情况;

  (六)食品处理区及公共区域的环境卫生、设备设施运行、工用具清洗消毒保洁等情况;

  (七)对食品贮存、加工制作等过程的管理控制情况;

  (八)其他需要重点检查的情况。

  第五十八条学校食堂应主动公开米、面、油及肉等大宗食品原料的采购和检验证明等信息,以及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学校主管部门的日常检查、食品安全等级评定等情况。

  第五十九条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等级评定未达到本规定要求的,县级以上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应将其列为重点监管对象,加大日常检查的频次,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条学校食堂主动公开的信息与实际情况不相符的,对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和主管部门在日常检查中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或风险未及时进行整治、消除隐患的,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将其列入重点监管对象,增加日常监督检查频率和力度,必要时应联合学校主管部门开展对学校食堂开办者和经营者的约谈。

  第六十一条各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根据相关政策和要求,组织指导学校科学制定学校食堂建设规划,全面推进学校食堂的标准化建设等工作,健全和完善学校食品安全管理和考核机制,定期进行食品安全的督导检查,对发现的食品安全隐患和风险及时处理。

  第六十二条各级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要根据各自职责,切实做好学校等人群聚集单位的食源性疾病防控工作,同时应会同学校主管部门指导学校加强食品安全和食源性疾病防控知识宣传,提高对食源性疾病的辨别、防控能力。

  第六十三条各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等部门要进一步完善信息通报与联合督查工作机制,强化沟通协商和协调协作。

  第六十四条任何组织或者个人有权举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的违法行为,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和学校主管部门应做好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举报受理、查处和反馈工作。

  第六十五条学校和学校食堂经营者在食品加工经营过程中有食品安全违法行为的,依照《食品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依法予以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六十六条上一级教育行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卫生计生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下级部门有下列行为的,应重点开展督查督办:

  (一)对行政区域存在的学校食堂行业性食品安全问题,未及时组织整治,造成不良影响的;

  (二)未按本规定定期组织学校食堂食品安全应急演练的;

  (三)隐瞒、谎报、缓报学校食堂食品安全事故的;

  (四)行政区域内发生学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未及时妥善处置,造成事故扩大或者蔓延,或造成不良影响或后果的;

  (五)行政区域内发生学校食堂特别重大食品安全事故,或者一年内连续发生学校食堂重大食品安全事故的;

  (六)当地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未按法律法规和本规定要求对学校食堂开展经营许可和日常监督检查,或者超越法定职权准予许可的;

  (七)当地教育行政部门未落实对学校食品安全宣传、日常管理,以及未督促学校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的;

  (八)当地疾病预防控制机构未按规定对食品安全事故进行流行病学调查和提交调查报告的。

  第六章 附 则

  第六十七条供餐人数在50人以下的学校以及以简单加工学生自带粮食、蔬菜或以为学生热饭为主的规模小的农村学校其供餐场所可不列入本规定的范围。

  第六十八条本规定由广东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广东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六十九条)本规定自文件发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有效期五年。

  (一)按照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负责有关政府非税收入的执收工作;

  (二)向社会公布本单位负责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项目及依据、范围、对象、标准、期限、程序、缓减免事项等内容;

  (三)建立健全内部财政票据领用、保管、使用、核销等制度,设立票据专管员;

  (四)负责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按确定的执收方式及时、足额上缴收入;

  (五)按规定向同级财政部门编报本单位政府非税收入年度收入计划;市级执收单位应当督促各县(市、区)执收单位,根据分成规定及时提出资金上解申请;

  (六)负责登记本单位执收的政府非税收入台账,并及时与同级财政部门和代理银行对账;

  (七)建立健全内部监督制约机制,自觉接受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的检查和监督;

  (八)执收单位不得隐匿、转移、截留、坐支、挪用和私分政府非税收入;

  (九)依法做好政府非税收入执收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应当通过政府非税收入征管信息系统进行,实行财政部门、代理银行和执收单位三方联网,做到收支脱钩、以票管收、票款核对、实时清算。

  第十六条 缴款义务人应当在规定的范围内,根据执收单位的要求,及时足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并有权取得合法有效的收款凭证。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规定的期限、金额缴纳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按照法律的规定加收滞纳金。加收的滞纳金并入政府非税收入。

  缴款义务人未按照约定的期限、金额履行缴款义务的',按照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擅自设立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扩大征收范围、提高征收标准及非法使用票据等行为,缴款义务人有权予以拒绝,并可向财政、价格、监察、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举报。

  第十七条 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国家、省有关规定执行。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批准缓收、减收、免收属于本级收入的行政事业性收费。

  依法可以缓收、减收和免收政府非税收入的,应当由缴款义务人向执收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并按照法定批准权限和程序进行审批。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决定缓收、减收、免收政府非税收入。

  第三章 账户管理

  第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的征收、归集、结算和退付业务,应当通过国库、财政结算账户进行。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可由县级以上财政内部负责政府非税收入收缴业务的部门管理。

  第十九条 财政结算账户由财政部门在代理银行设立,包括财政结算分户和执收单位子账户。

  财政结算分户用于与执收单位子账户的政府非税收入汇缴结算、分成资金的汇缴结算、向国库或者财政专户划缴资金、办理本级非税收入退付以及依法暂收款项的拨付。财政部门对财政结算分户按执收单位、政府收支分类科目、收入项目进行明细核算。

  执收单位子账户用于执收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资金按日清算至财政结算分户,执收单位子账户原则上实行零余额管理。

  第二十条 财政结算账户开立应综合考虑银行资质、偿债能力、盈利能力、运营情况及内部控制水平、信息化管理水平、服务水平等情况。

  禁止在信托投资公司等非银行金融机构开设财政结算账户,禁止开设委托贷款基金账户,禁止异地开设财政结算账户。

  第二十一条 各级财政部门应与财政结算账户开户银行签订规范的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并报人民银行备案。银行账户管理协议应当全面、清晰界定双方权利义务关系。

  第四章 代理银行

  第二十二条 在本行政区域内的商业银行要求办理政府非税收入代收业务的,应当符合财政部门会同人民银行规定的条件。

  代理银行由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组织财政部门、人民银行和执收单位按照公开、公平、公正和便民原则确定。

  第二十三条 代理银行应当按照财政部门和人民银行的规定,及时收纳、清算、划解政府非税收入,并接受财政、审计部门和人民银行的监督。

  第五章 资金管理

  第二十四条 政府非税收入依法纳入综合财政预算。

  市、县(市、区)财政部门应当根据政府非税收入的不同性质、特点实行分类管理,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第二十五条 除法定专项用途的政府非税收入实行专款专用的以外,政府非税收入实行收支脱钩管理,不得与执收单位支出挂钩。执收单位的执收费用应当纳入部门预算。

  第二十六条 省(含中央)、市、县分成的政府非税收入,在该项目收入全额缴入国库或者财政结算账户后,由执收单位提出申请,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按照规定的分成比例或者办法上解和下拨。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拖延、滞压、截留应当上解和下拨的政府非税收入,不得擅自集中下级部门和单位的政府非税收入。

  第二十七条 政府非税收入财政结算账户收缴的财政性资金,必须按照规定的资金性质、归属和时限及时上缴国库或者相应的财政专户,不得坐支。

  第二十八条 政府非税收入退付必须在法律法规及规章规定的退付范围内办理。代理银行不得擅自办理收入退付。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程序办理退付:

  (一)执收管理过程中发生技术性差错需要退付的;

  (二)待结算收入,符合有关规定需要退付的;

  (三)确认为误缴、误征、多征需要退付的;

  (四)因政策调整变化需要退付的;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退付事项。

  第二十九条 退付政府非税收入,应当由缴款义务人提交书面申请和相关凭证,经执收单位确认,并报同级财政部门审核后办理退付手续。

  第六章 票据管理

  第三十条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执收单位依法向缴款义务人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开具的收款凭证。

  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是单位财务收支的法定凭证和会计核算的原始凭证,是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监督检查的重要依据。

  除国家另有规定外,执收单位收取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均应使用由省财政部门统一监(印)制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第三十一条 市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负责相关财政票据的申印和承印管理,承担市本级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县(市、区)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本级和所属乡镇(街道)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审验、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政票据用票实行年度计划管理。行政事业单位应当准确测算用票需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同级财政部门报送年度用票计划;各级财政部门应当依据本地区用票需求,按照要求编制年度用票计划,并逐级汇总上报。

  县(市、区)财政部门按照本地区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合理安排分批向市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市财政部门按照本级财政票据年度用票计划和所属县(市、区)财政票据印制申请,合理安排分批向省财政部门报送财政票据印制申请。

  第三十三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经省财政部门同意实行政府非税收入委托执收的,由委托单位办理《财政票据领购证》。

  第三十四条 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财务隶属关系向同级财政部门领购、结报、核销政府非税收入票据,并报告票据使用、结存情况。

  第三十五条 执收单位发现政府非税收入票据遗失、被盗、灭失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经财政部门审查确认后在当地主要媒体上公告声明作废。

  第三十六条 执收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已开具的非税收入票据存根,存根保管期一般为五年。保管期满需要销毁的票据存根,由执收单位负责登记造册,报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后销毁。

  因特殊原因需要提前销毁的,可书面报告原核发票据的财政部门核准,经同意后适当缩短保存期限,但不得少于二年。

  第三十七条 执收政府非税收入时,执收单位应当开具政府非税收入票据。政府非税收入依法需要纳税的,执收单位应当按照规定使用税务发票。

  执收单位不按规定开具财政票据或者税务发票的,缴款义务人有权拒绝缴款。

  第三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伪造、变造或者擅自销毁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二)伪造或者使用伪造的政府非税收入票据监(印)制章;

  (三)转借、代开、串用、买卖政府非税收入票据;

  (四)使用非法票据。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三十九条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非税收入纳入年度财政预决算,接受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第四十条 财政、监察、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应当加强对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情况的日常监督检查,组织开展年度审计和稽查,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对政府非税收入违法违规行为作出处理、处罚决定。

  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向监督管理部门如实提供账册、报表、票据、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不得拒绝监督检查。

  第四十一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举报、投诉政府非税收入执收、使用和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

  财政、价格、监察、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以及有关单位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受理和调查有关举报、投诉,并及时予以答复、处理,并为举报、投诉者保密;认为举报、投诉的事项不属于本部门、本单位管辖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移送有权处理的部门、单位办理。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二条 执收单位、缴款义务人违反本办法规定的,按照国务院《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三条 代理银行违反本办法和委托代理协议及人民银行有关规定的,由财政部门、人民银行按照相关规定作出处理;情节严重的,取消其代理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四条 财政、价格、审计等部门和人民银行及其工作人员在政府非税收入管理中玩忽职守、徇私舞弊、滥用职权的,由监察机关或者任免机关按照人事管理权限,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政府非税收入收缴、退付、清算管理办法,由市财政部门会同有关部门和人民银行另行制定。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20xx年5月1 日起施行。

  本办法施行前市、县(市、区)有关非税收入的规定,与本办法规定不符的,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停止执行。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8

  1、依照《食品安全法》第二十七条的规定,餐具、饮具和盛放直接入口食品的容器、工具使用前应当按照要求洗净消毒,不得使用未经清洗消毒的餐饮具。

  2、不得重复使用一次性使用的餐饮具,不得使用国家明令淘汰使用的`一次性发泡餐饮具等不符合安全标准的餐饮具。

  3、采购使用集中消毒企业供应的餐具、饮具,应当查验其经营资质,索取消毒合格凭证;直接入口使用的餐饮用具、清洗餐饮具的洗涤剂、消毒剂必须符合国家有关卫生标准并按要求留存票证。

  4、设置专用的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区域(或专间)及设备,餐饮具清洗消毒水池应专用,不得与清洗食品原料、拖布等混用。采用化学消毒的,至少设有3个专用水池。各类水池应以明显标识标明其用途。

  5、《餐饮具清洗消毒保洁方法》应张贴上墙,从业人员必须掌握正确的清洗消毒方法。严格按照“除残渣、洗涤剂洗、清水冲、热力消、保洁”的顺序操作。餐饮具应首选热力方法进行消毒,使用化学药物消毒的应至少用“一冲刷、二消毒、三冲洗”的程序进行,并注意要彻底清洗干净,防止药物残留。清洗消毒时应注意防止污染食品。

  6、消毒后的餐饮具应表面光洁、无油渍、无水渍、无异味、无泡沫、无不溶性附着物,并符合有关消毒卫生标准。

  7、清洗消毒后的餐饮具,应及时放入专用密闭式餐饮具保洁柜(间)保存,避免再次受到污染。保洁柜有明显“已消毒”标记,柜内洁净、干爽,不得存放其他物品。已消毒和未消毒的餐饮具应分开定位存放。

  8、每餐收回的餐饮具,要立即进行清洗消毒,不隔餐隔夜。洗刷消毒结束,应及时清理卫生,做到内外清洁。

  9、应定期检查消毒设备、设施是否处于良好状态,采用化学消毒的应定时测量有效消毒浓度。每次检查应做好记录。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9

  为认真执行《食品卫生法》,全方位、多侧面强化食堂管理,保证食堂的服务质量,为师生创造一个良好的生活环境,特制定如下规定:

  1、各食堂承包者和从业人员必须接受学校及职能部门的管理、检查和监督。服从领导,自觉遵守本规定。

  2、承包经营者必须按照地方主管部门规定,办全各种营业证件。所有从业人员须持健康证、身份证、户籍证明,经伙管会验证同意后方可上岗。若有违反,每人次处罚50元。工作时做到着装整洁,按规定穿戴,挂牌服务,违反一项处罚20元。

  3、严格执行《食品卫生法》,认真落实《食品卫生责任书》。违反一项,罚款50元。如发生食物中毒事故,对食堂承包者罚款20xx元,并负责赔偿受害人的一切损失。情节严重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4、文明经营、礼貌待人,做到打不还手、骂不还口,如与学生发生争吵、打架,有一次罚款100元,造成伤害,情节严重的,解除承包合同,赔偿损失,并追究刑事责任。

  5、凭卡供应,不得收取现金和欠帐经营,特殊情况下经批准除外,发现收取现金一次罚款50元,欠帐一人次罚款100元。

  6、按规定时间供应饭菜,不在规定时间供应的,发现一次罚款50元。

  7、提倡从业人员不在公共场所吸烟。灶台操作和出售饭菜时吸烟,一人次罚款50元。

  8、所售食品一般要求是自制品。如转批校外食品必须征得伙管会同意,并索查经营许可证、卫生许可证、健康证。检查发现一例“三无”食品进食堂,扣款50元。

  9、必须执行“食品留样制”。食堂凡供应学生菜肴必须留样,且冷藏保管24小时,以备发生特殊情况时用。

  10、食堂开业、休业,必须服从伙管会安排。除放假或被责令停业整顿外,因故暂停营业须经伙管会同意,否则一次罚款200元。情节严重或造成学生生活秩序混乱的.,罚款500元。情节严重的,取消承包资格,没收预缴经费。

  11、各食堂每十天拟定一次菜谱,注明每份主菜份量和价格。经伙管会批准后,张贴在规定位置,公示大家,每缺一次罚款50元。伙管会检查时,荤菜每份少10克,处罚50元;

  蔬菜每份少10克,处罚20元。

  12、学校来客招待及大型外事活动、食堂卫生等事项用人由伙管会统一调配,不服从者每人次处以50元罚款。

  13、学生每餐10元封顶,如有超标出售饭菜的,一次处罚50元,并扣除相应营业额。

  14、各食堂不得在非营业窗口出售饭菜。要求学生依次排队,按队序出售饭菜,发现违例一次,处罚50元。

  15、学生就餐期间,食堂工作人员要做好管理工作,维护好就餐秩序。发现就餐秩序混乱,每次处罚50元。

  16、公平、公正、谨慎操作,不得多扣学生消费金额。发现或有人举报,一旦查实,处罚100元。

  17、学校不提供承包人员的住房,各食堂只准许一个床铺,供留守值班人员使用,不得在功能间搁置床铺,发现一例,罚款50元。

  18、食堂不得让无关人员停留在食堂内,从业人员不得从事与食堂服务无关的事。从业人员发生纠纷,造成食堂内吵闹,影响学校正常秩序的,有一次处罚50元。

  19、食堂内的剩菜、剩饭等须交固定人员统一运走,不得乱扔、乱倒,不得污染校内外环境。如有违反,发现一次处罚50元。

  20、各食堂经营的金额与伙管会每十天结算一次。支取其中的80%,余下的20%就餐款,用于每月的水电费和5%提成款,余额合同期满后结帐兑现。

  21、承包者如在采购原材料过程中,赊欠金额较大或扣压雇员工资,有可能引发纠纷或影响学校声誉时,伙管会有权冻结承包者营业款,并处1000元罚款,直至问题妥善解决为止。

  22、爱护公共设施,在食堂内添置大件设施或移动原固定设施须经伙管会批准。节约使用公共区域水电,正确处理邻里关系,杜绝纠纷,服从管理,不得无理取闹,违者处罚款100元。

  23、承包结束,必须搞好食堂卫生,交验甲方资产,遗失或损坏的按价赔偿。甲方不承担乙方自行添置的炊事用具的变卖和转让责任。过期不交出钥匙者,甲方以每天100元计收租金或以其他方式收回食堂及其经营权。

  24、未尽事宜,由伙管会再作补充规定,或与经营者协商解决。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10

  1、加强对食堂从业人员的健康教育,形成良好的'防病意识和自觉的晨检习惯。

  2、由专人严格执行食堂从业人员的每日晨检工作,密切观察和详细询问从业人员健康状况,并做好记录。

  3、晨检中发现从业人员患有发热、咳嗽、腹泻、化脓性或渗出性皮肤病、各类消化道传染病及其他有碍食品卫生的疾病的,不得参加有关食品工作,并督促其及时接受治疗,恢复健康后方可上岗。

  4、发现传染性疾病发生时,必须及时控制传染源,切断传播途径,保护易感人群,并立即上报有关部门。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11

  一、环境卫生

  (一)就餐大厅整洁明亮,餐桌上无灰尘,地板无垃圾,凳子无脏水、灰尘等。地板要求明亮干净,清洁工对大厅的地板每天至少要清扫、拖洗2—3次,对餐桌要随时清理,保证就餐大厅整洁卫生。

  (二)食堂周边无杂物、垃圾、食堂外围排水沟无污物、垃圾,每天最少清扫1—2次,保证室外整洁、干净。

  (三)大厅窗户要求每周至少擦拭一次,玻璃上无灰尘、无痕迹,保证清洁明亮。

  (四)就餐大厅四周墙壁、天花板无蛛网,每周至少打扫一次。墙砖至少每月擦洗2—3次。

  (五)食堂内外栏杆干净,无灰尘,坚持每天擦拭。

  二、食堂厨房、操作间、保管室、炊具厨具卫生

  (一)食堂厨房每天必须保持整洁,地面保持干燥、无垃圾杂物;炊具、厨具每天使用后清洗干净,然后消毒,整齐有序地摆放;菜墩、菜刀使用后清洗干净摆放整齐;新鲜蔬菜,干货等食品上架,酱油、醋等入池入桶(罐),不准随地摆放。操作间地面无垃圾、要物,保持干燥整洁,保管室食品陈列有序,不乱摆放,池盖等无灰尘,保持干净明亮。

  (二)食堂厨房、操作间、保管室坚持每天一小扫,做到四壁无灰,无蜘蛛网;每周一大扫,彻底整理墙面、地面、厨具、案板等厨房设施。

  (三)食品生熟要分开,保证生熟食品不交叉污染或串味。

  (四)干货制品蒸发及清洁卫生,要多清洗、漂洗,保证无沙粒、杂物,不准加工出售腐烂变质的食品。

  三、蔬菜、肉类卫生

  (一)蔬菜类必须先剔除腐烂、变质或杂草部分,然后清洗加工,加工完毕后需再清洗干净方可进入蒸、炒、煮等环节烹饪程序。

  (二)肉类必须先漂洗,带皮肉还要先烙皮(烙至金黄色),洗耳恭听净后方可加工切好后,该漂洗的先漂洗,该出水的先出的.水,然后再进行蒸、炒、煮、爆等。

  (三)严格执行食品卫生“五四制”,对腐败变质、生虫、生霉物质坚决做到“采购不买;物质验收员、保管员不收;食品加工人员(厨师)不加工;服务员(营业员)不出售”。

  四、个人卫生

  (一)工作时穿工作服,戴工作帽,着装整齐、干净,仪容端正。

  (二)操作人员不得留长发、长指甲,不允许戴戒指、手链等饰品,操作前先洗手,保证食品清洁卫生。

  (三)勤换衣服,勤洗澡,树立良好的外部形象。

  五、库房卫生

  (一)库房整洁、明亮,物资堆放有序。米面及干杂品不得摆放在地上。

  (二)四壁无蜘蛛网,加强防潮、防鼠,定期检查,以防物资腐烂变质。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12

  一、具有与食品流通经营相适应的食品经营场所,建立食品经营场所卫生岗位(库房、展示区、销售区等)责任制度,保持场所环境整洁。

  二、远离污染源、有毒、有害场所,食品生产经营场所周围二十五米内无可能对食品造成污染的非水冲式厕所、垃圾场(堆)等污染源,场地平整、坚实,便于清扫、冲洗。

  三、具有与经营的食品品种、数量相适应的`经营设备或者设施,有相应的消毒、更衣、盥洗、洗涤以及存放垃圾和废物的设备或者设施。

  四、具备和持续满足保证食品质量安全的环境条件,保持适当温度湿度,配备控温、控湿等设施和设备。食品分类,分架,隔墙隔地存放,各类食品有明显标志,有异味或易吸潮的食品应密封保存或分库存放,易腐食品要及时冷藏、冷冻保存。

  五、在生产经营场所内不存放与食品生产经营无关的物品,不生产、贮存或者兼营有毒有害产品。

  六、经营场所具有合理的设施布局,防止待加工食品与直接入口食品、原料与成品交叉污染,避免食品接触有毒物、不洁物。

学校食堂管理规定13

  第一条为加强销售食品的安全管理,防止食品在运输及储存中发生质量变化,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内包装材料,其材质必须符合食品安全标准。不与食品直接接触的.外包装材料,其规格尺寸、强度等也必须符合相应产品标准。

  第三条经验收合格的食品必须存放专用食品库,食品库四周不应有污染源,以确保食品储存无污染。

  第四条食品仓库应符合食品储存要求,不宜直接堆放于地面,应在底层加入搁板。

  第五条食品应按批号分别堆码,并有明确的标识注明,食品出仓应遵循先进先出原则,保证食品的合理周转。

  第六条食品仓库要有防鼠设施,有效防止鼠害。

  第七条食品运输应按照运输要求进行,运输工具必须清洁无污染,保持货物安全,符合食品运输要求,不得与其他有毒污染物同车运输。

  第八条运输车辆必须符合运输卫生要求,运输质量要求等,并有运输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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