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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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在学习、工作、生活中,人们运用到制度的场合不断增多,制度是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为了维护正常的工作、劳动、学习、生活的秩序,保证国家各项政策的顺利执行和各项工作的正常开展,依照法律、法令、政策而制订的具有法规性或指导性与约束力的应用文。一般制度是怎么制定的呢?下面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仅供参考,欢迎大家阅读。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1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公司的知识产权管理,保护公司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等知识产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和法规,结合公司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知识产权是指单位依法享有或持有的专利权、商标权、商业秘密、著作权以及与上述知识产权相关或相交叉的法律事务;其他与知识产权相关的法律事务。

  专利权:主要指新产品、新材料、新技术、新工艺等专利权。

  商标权:主要指商品商标、服务商标、集体商标、证明商标。

  商业秘密:分为技术秘密和经营秘密。技术秘密如工艺、配方、数据、程序、设计、制作方法等;经营秘密如客户名单、货源情报、经营策略、价格、招投标文件等。

  著作权:包括以多种形式创作的文学、艺术和自然科学、社会科学、工程技术等作品的署名权。包括作品的发表权、署名权、修改权、保护作品完整权、复制权、发行权等权利。

  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或合同约定企业享有或持有的其他知识产权。

  第三条对知识产权的保护采取法律手段和自我保护手段相结合的方式。

  第二章知识产权的权力归属

  第四条商标权、商业秘密归属于企业所有。

  第五条专利权归属:执行企业的任务或者主要利用企业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为职务发明创造。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企业,申请被批准后,该企业为专利权人。

  非职务发明创造申请专利的权力属于发明人或设计人,申请被批准后,该发明人或设计认为专利权人。

  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研究成的发明创造,单位与发明人或设计人订立合同,对申请专利的权利和专利权的归属作出约定的`,从其约定。

  指令开发著作权归属由项目任务书或合同规定;如项目任务书或合同中未明确规定,软件著作权属接受任务的单位。

  第六条著作权归属包括:

  1、由单位主持,代表单位意志创作,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作品,单位视为作者,享有著作权。

  2、为完成单位的工作任务所创作的作品为职务作品。

  其中,主要是利用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只为其专门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并由单位承担责任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纸及说明、计算机软件、工艺流程图等职务作品,作者享有署名权,著作权的其他权力由企业享有。

  3、其他的职务作品,著作权由作者享有,但企业有权在其业务范围内优先适用,作品完成两年内,未经企业同意,著作权者不得许可第三人以与企业相同的方式使用该作品。

  第七条受委托创作的作品,著作权的归属由委托人和受托人通过合同约定。合同未作明确约定或者没有订立合同的,著作权属受托方所有。

  第八条企业的名称、以企业的名义申请注册的商标及其它标记,企业享有所有权。

  第三章知识产权管理

  第九条利用商标注册和专利申请等法律手段维护企业的知识产权,通过自我保护的方式维护企业的商业秘密等智力成果。

  第十条公司政策法律室负责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在知识产权管理中涉及到法律事务的咨询、指导工作,并协助本公司各职能部门做好知识产权的维权和保护工作,将审批完的专利、商标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备案。

  第十一条建立企业内部商业秘密保护制度。运用经济手段、合同手段、内部保密等制度进行管理。

  1、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2、公司政策法律室参照集团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制定本公司的商业秘密管理办法,并出台具体保护措施,与商业秘密项目一起报集团政策法律室审核、备案;每季度末将商业秘密保护措施的落实执行情况、存在的问题隐患报集团政策法律室。涉密部门参与本公司法律事务部门商业秘密管理办法的制定,并具体落实。

  3、通过合同手段明确涉密人员的权利和义务。本公司人事部门负责与有关涉密人员订立保密协议或在劳动合同中规定保密条款,进而实现对公司商业秘密的保护。

  4、对部分技术申请专利,保留核心技术秘密,使他人难以利用全套技术。

  第十二条以公司名义设立机构、签订技术合同、签订重大经济协议或从事各种经济活动时,必须经公司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或批准。

  第十三条对外签订的技术合同,必须由法定代表人及其委托代理人签署,并经技术开发部门审查。擅自签署的,公司不予承认,将追究签署者的责任。

  第十四条知识产权的转让,必须经技术开发部门、安全生产部、政策法律室等部门会审同意,报公司领导批准。

  第四章奖惩

  第十五条公司每年末对保护知识产权做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六条各部门有权监督本规定的实施,并有责任劝阻、制止和举报违反本规定的人员和行为,对举报有功的单位及个人予以保护和奖励。

  第十七条任何人不得利用职权、工作之便侵犯公司的知识产权。对于违反本规定而使公司的权益受到损失者,根据情节轻重,分别给予不同的行政处分,甚至除名,并责成当事人及时改正、挽回影响,对触犯法律的,将依法追究其民事及刑事责任。

  第五章附则

  第十八条本规定由政策法律室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执行。

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制度2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公司知识产权管理,促进知识产权应用,鼓励员工发明创造,保护发明创造权益,提高公司市场竞争力和经济效益,根据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具体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专利是指: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中规定的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

  (二)依法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及地区享有的专利申请权和被授予的专利相关权利。

  第三条公司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由行政部具体负责,该部门同时负责本制度的建设、维护、落实、更新。

  第四条知识产权管理工作的基本任务是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管理制度,落实知识产权奖励资助,实施知识产权战略,宣传知识产权知识,激发员工发明创造的积极性,以此推动公司科技进步。

  第二章 权利归属

  第五条员工完成的下列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一)执行本单位任务过程中产生的知识产权;

  (二)利用本单位的物质技术条件产生的知识产权;

  (三)与其从事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非上述范围的知识产权,公司在同等条件下享有优先受让权。

  第六条公司委托或与外单位合作进行人才培养、科研开发及生产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知识产权,应在合同或者协议中明确权利归属。

  第七条公司出资委托外单位进行的研发,研究成果所有权归公司所有,产生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八条公司员工在退休、退职、调出公司或以其他方式解除劳动关系后一年内做出的、与其在公司从事的'工作和业务相关的知识产权归公司所有。

  第三章 管理与保护

  第九条公司行政部是知识产权管理部门。

  第十条行政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上级知识产权政策、法律法规,对公司的知识产权工作实施全面管理,组织协调公司知识产权工作;

  (二)制定并实施公司知识产权发展规划、规章制度,制定并实施推动公司知识产权工作发展的措施和计划;

  务,按照上级规定办理对公司职务发明人的奖励;

  (八)办理公司知识产权申请、资产评估、合同备案、引进及转让、认定登记和技术宣传等事宜;

  (九)保护公司知识产权和防止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办理有关纠纷和诉讼事务;

  (十)其他与本单位知识产权有关的事务。

  第十一条公司行政部对公司的知识产权经费实行统一预算管理,合理使用。经费主要用于知识产权战略实施、知识产权奖励资助、知识产权宣传培训、知识产权管理维护、知识产权基础推动、知识产权孵化及产业化和知识产权纠纷处理等。

  第十二条在技术创新中加强相关技术领域的知识产权调查、分析及相应的对策研究,使之在公司知识产权发展战略制定、科研管理工作中发挥有效的作用。

  第十三条在技术创新中跟踪相关技术发展动态,分析竞争对手的知识产权状况,及时调整研究方向,防止重复研究,避免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第十四条在引进国内外技术时,应要求技术提供方提交有关知识产权法律状态、侵权分析、市场前景等内容的分析报告,作为立项、签约的依据之一,合同签约后,要定期跟踪查询引进知识产权的法律状态。

  第十五条向国外出口技术、产品和承包工程时,在实施之前,应委托律师机构就相关技术对相关国家和地区的知识产权进行知识产权法律状态调查分析,出具不侵权报告,并提交给出口国(地区)当地法院备案。

  第十六条发生知识产权纠纷时,应及时向公司报告。

  第四章 奖励与惩处

  第十七条对知识产权的发明创造人和管理人员给予奖励。

  第十八条公司获得上级资助资金的80%以上用于知识产权制造者资助奖励。

  第十九条公司获得上级奖励资金的70%以上用于奖励知识产权制造者、知识产权管理者,剩余的30%建立知识产权基金,由行政部直接管理,用于公司知识产权工作的滚动发展。

  第二十条奖励给个人的资金直接支付给个人,奖励给部门的由部门负责人决定资金的使用。

  第二十一条公司员工有权保护本单位知识产权不受侵犯,维护本单位的合法权益,发现侵权行为,应及时报行政部,并协助做好调查取证工作。同时本单位应避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第二十二条公司对发明人、管理人员违反本办法,给企业造成损失的下述行为,视情节轻重,予以处罚:

  (一)科研成果未及时申请专利造成知识产权流失的;

  (二)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专利权丧失的;

  (三)以个人或他人名义将职务发明申请专利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五)引进和出口技术、产品中的违规失职行为,给企业造成损失的。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在执行过程中如有与法律、法规相抵触的,以法律、

  法规为准。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由公司行政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二〇一九年一月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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