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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
导语:所谓法官素质,主要包括政治素质、业务素质和道德素质。政治素质,是指法官应具有的政治条件,也是首要条件或者说是重要条件。因为法官掌握着生杀予夺的权利,并有国家强制力做保证。法官必须拥护国家宪法,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在政治上同党中央保持一致,执行国家法律政策不允许有丝毫随意性,即解决一个“忠”的问题,即忠实于国家,忠实于人民,忠实于法律。
法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 篇1
首先要具备扎实的法学理论功底。
加上司法解释等,每年要有20部法律法规出台,虽不要求我们都背诵条文,但日常用到的,必须熟烂于心,达到得心应手,运用自如。光知道条文内容还不行,要了解该条文的原理、出台背景。对一些基础性的几部法律要能记住原文最好,比如三大程序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合同法、担保法等,特别是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批复。
要有一定的审判实践经验的累积。
你法学理论知识掌握得再扎实,但往往与审判实践脱节。一位法学研究生开庭不一定比基层法庭审判员驾驭庭审能力强。因为发生在现实生活中的案件,法律关系错综复杂,它不会按照书本上的'理论去发生。无论庭审、调解、执行,都会有许多突发事件,你得具备应变复杂局面的能力。比如一个同样类型的案件,别人三下五去二调解好了,既提高了审判效率,又节省了审判资源,当事人不上诉,社会效果好;而另一位法官,因为缺乏调解技能和技巧,当事人不但不满意你,有时还到院领导或上级反映你态度粗暴、强迫调解等。
要具备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
作为法官是司法人员,执行法律规定,是正义的化身,维护公平的使者,“公堂一言断胜负,朱笔一落命攸关”,法官可谓位高权重,职责神圣。一名法官,他法学水平再高,审判实践经验再丰富,如果他没有职业道德,搞权钱交易、徇私枉法,那他不是称职而合格的法官。比如抵制人情关系案、确保实体公正、程序公正,保持中立地位、不干预案件,禁止单方接触、遵守回避制度,勤勉敬业、注重效率,不经商、不结交损友,不泄密、不参加邪教,不利用职权谋取非法利益等。
要有坚定的政治立场和方向。
司法机关是国家的专政机关,它是国家的“刀把子”,也就是要维护国家长治久安、使人民过上安居乐业的幸福生活。从小的讲,就是围绕县委中心工作,提供保驾护航。政治素质决定着法官行使审判权的立场、方针,体现着“为谁掌权、为谁服务”的政治倾向。刚正不阿、嫉恶如仇,忠实地执行宪法和法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忠于职守、秉公办案、不徇私情、惩恶扬善、弘扬正义、正直善良、谦虚谨慎。
法官应具备复合型人才的能力。
既要有扎实的法学理论基础、良好的法律意识、丰富的法律知识、高超的职业技能,对社会现实的充分认识,良好的道德素质,严格自律,行为检点,还要具备善良、诚实、正直、互助、进取、勤劳、忘我、无私、刚正不阿的品质,良好的个人声誉;不但要懂得社会科学,还要理解自然科学,甚至要听懂几种语言,比如英语、少数民族语言、当地风俗习惯等;具备与人民群众打交道、做群众思想工作的能力。
法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 篇2
一、人民法官应当具备敏锐的政治洞察力。
司法权力是国家政治权力的重要组成部分,法官在执行职务中行使裁判权就是国家政治权力运作的具体表现形式之一。因此,一名优秀的法官需要有很强的政治洞察力、政治敏感性、政治辨别力。如果一个法官缺乏应有的政治觉悟,就无法能动地司法,容易就案办案、孤立办案、机械办案,就无法践行“为大局服务,为人民司法”工作主题,就无法通过司法办案来实现党的宗旨,司法也会失去社会公众的认同。
二、人民法官应当具备法律理论水平。
法院系统要求法官职业化,就是法官以行使国家审判权为专门职业并具备独特的职业意识、职业技能、职业道德和职业地位。具体来说,法官不但要有熟练操作天平的技巧,而且要有深厚的法学理论功底。
三、人民法官应当具备说服磋合能力。
社会对法官的要求不是不是绝对的超然,不是对案件一判了之,而是要求“辩法析理,胜败皆服”。当好一名法官就必须具备说服磋合能力,磋合成功了,双方互谅互让,矛盾化解了,你才称得上一名好法官。
四、人民法官应当具备宽广胸怀。
作为法官,在处理人民内部矛盾的时候不宜广泛采用对付敌我矛盾的暴力手段。然而,司法裁判涉及到争讼双方当事人的切身利益,法官有时会受到当事人的误解、谩骂,甚至围攻。面对这些行为,法官有时需要忍辱负重,要慎用强制措施,以体现司法的谦抑性、人民性。人当好一名法官就必须具有宰相一样的肚量,容忍当事人一些过激行为。
五、人民法官应当具备淡泊心境。
当好一名法官就不要太在乎外界的世俗评价。在现实中,社会公众是以行政级别的高低评判一个人在机关单位工作的成功与否,水平高低与否,优秀与否,但是当好一名法官就应当以出世的心态做好入世的审判工作,要自得其乐,刻苦钻研业务,以精湛的业务水平作为自己人生的`最高追求,而将人情冷暖、世态炎凉视为过眼云烟。
六、人民法官应当具备舍身护法的精神。
法官在行使审判权的过程中,常常面临权力的拷击、金钱的诱惑、人情的干扰、甚至黑恶势力软硬兼施的威胁,如果法官没有舍身护法的精神,法官就无法“匡扶正义,惩恶扬善”,就无法保护贫弱群体的利益,就无法超然于物外,公正裁判,最终法官也会失去本来的意义,丧失自己的尊严。
法官应具备的能力素质 篇3
一、法官应具备的素质。
法官是国家法律的化身,是审判权的具体行使者。法官的职业素养是法官的最基本的素质。在审判活动中,法官始终要做到:保持中立;平等对待;提高透明;公正审判;工作高效;独立审判;文明执法。充分发挥自己的使命,让人们都知道,法官是传承公平和正义的人,代表良知和法律的人,承受各种冲突的'人。法官是一个神圣的职业,只当法官不求素质不是好法官,那么法官应有的素质是什么呢?法官的素质主要有:(一)内在素质包括:政治素质、职业素质、职业道德、心理素质。(二)外在形象包括:善言正行、树立公信、接待文明、开庭准时、仪表端庄、举止规范。(三)专业知识包括:勤于学习、善于积累,掌握审判方法。(四)专业要求包括:刑事、民事司法理性,刑事、民事敏感性,严格的证据意识,娴熟的证明技术和方法。
二、法官应具备的三个能力。
首先是驾驭庭审能力。在庭前准备阶段的即:阅读归纳能力;筹划安排能力。在开庭审理阶段即:驾驭指挥能力;应变控制能力;认证、裁决能力;语言表达能力。
其次是法律适用能力。无论是刑事法官还是民事法官,法律适用能力是法官审判活动的重要组成部分,掌握和具备法律适用能力,对办好一件案件会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一个法官如果在适用法律时出现不当或者错误,那么这个案件就会成为错案或冤案,经不起历史的考验。如我国《刑法》规定的罪名繁多,刑事法官在具体办理案件时,要根据被告人实施的行为后果来界定罪名和适用法律。在审判实践中,要掌握以下几个问题:一、刑法无明文规定的判断标准与运用。二、刑法推定的司法运用问题。推定既是一个程序法问题,也是一个实体法问题。刑事推定的适用范围包括:主观罪过的推定认定,几类特殊犯罪的推定认定。三、法条竟合的界定适用。四、多种量刑情节的适用原则与方法。五、适用多种量刑情节的几个技术性问题。
第三主要是裁判文书制作能力。案件审结后,按照裁判文书结构的制作要求制作文书。首先规范文书结构写作,把首部、政、尾部有机连接起来,使当事人能够清晰地看到裁判文书三大部分之间的内在逻辑关系。其次,把文书事实要素叙述规范,即:事实要素清楚;突出争议焦点;因果关系明确;证据运用恰当。再次,把文书说理部分叙述规范,即:突出依法论理;说理有针对性;准确援引法律条文。第四,遵循文书规范格式的技术要求。写完后,要反复阅读、查看,检查是否有语言、句子、词语不规范、有错误、始终做到:“一清二楚、十分明确、句稳词妥、通体通顺”,从而经得起历史的考验。反复推敲论证和说理是否得当、透彻、贴切和具有说服力,论证是否结构严谨、逻辑严密。
作为法官,不仅要维护宪法,永远忠于法律,依法履行法官职责,恪守法官职业道德,培养良好的思想素养,严肃执法、秉公办案、清正廉明、司法公正。还要坚持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牢固树立“司法为民”意识和掌握娴熟的审判技巧,在审判活动中,具有高超的驾驭庭审能力、法律适用能力和裁判文书制作能力,这样的法官才是一个合格的法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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