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产环境管理制度

时间:2024-04-22 11:19:10 管理 我要投稿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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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产环境管理制度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1

  1、安全生产、环境保护(以下简称安全环保)是我国的一贯政策,是保证实验室各项工作正常进行的前提。实验室安排一名副主任主管安全和环保工作,并设立一名兼职安全员,协助主任做好本部门的安全环保工作。

  2、实验室安全人人有责。安全工作遵循“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环保工作坚持“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

  3、做好防火、防爆、防毒、防环境污染和防盗窃工作。各种消防器材、工具应按消防规范,设置齐全,定期检查是否完好可用。在实验室及办公室内严禁吸烟。安全用电,定期检查水电设施,发现故障立即维修。下班前要关好门窗及水电开关。

  4、各试验台必须制订安全操作规程,严格执行。大型贵重仪器设备必须有专人操作。本科生毕业设计和研究生做试验必须经工作人员指导,并由指导教师具体负责,以保证实验的安全和可靠。

  5、重视工作场所环境的管理和劳动保护工作,不准随意排放废气、废水、废物和噪声。对三废及噪声污染必须积极治理、妥善处置,不得污染周围环境。

  6、节假日、寒暑假实行工作人员轮流值班负责制,负责实验室安全;重要的实验室、办公室实行封条制。

  7、发生安全事故及案件应采取积极有效措施及时处理,要保护好现场,及时通知实验室主管领导,并向学校有关部门报告。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2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物产中大公用环境投资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物产环境”)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提高物产环境防范和处置事故的能力,最大程度地预防和减少事故及其造成的损害和影响,保障职工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家有关法律规定,结合物产环境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按照“统一领导、综合协调、分类管理、分级负责、企地衔接”的要求,建立“上下贯通、多方联动、协调有序、运转高效”的应急管理机制,开展应急管理常态工作。各级领导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充分发挥应急响应的指挥作用。

  第三条本制度适用于物产环境本部、各子公司及所属企业(以下简称“各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

  本制度所指的安全生产应急管理是指应对事故灾难类突发事件而开展的应急准备、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和应急评估等全过程管理。

  自然灾害、公共卫生事件和社会安全事件等可能引发生产安全事故的,其安全生产应急管理依照本办法执行。相关规定有特别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章机构与职责

  第四条物产环境成立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公司董事长担任组长,总经理和分管生产安全的分管领导担任副组长,其他领导为小组成员,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应急管理办公室,办公室设在运营管理部门。

  第五条物产环境对本级及各单位安全生产突发事件应对工作负责,统一领导、协调有关部门和各单位开展突发事件应对工作。

  第六条各单位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第一责任人。各级安全生产应急管理领导小组是本单位应急管理领导机构。

  第三章管理内容

  第七条各单位应当针对重大危险源、重要生产装置、重点工程建设项目、要害部位、关键生产环节、危险生产与作业场所、公共聚集场所及重大活动,开展危害辨识和风险评估,制定突发生产安全事件预防和控制措施,并组织实施。

  第八条各单位应当针对可能发生的突发生产安全事件,编制生产安全综合应急预案、专项应急预案、现场处置方案,并建立应急预案的编制、修订、培训、演练和审核备案等管理制度。

  第九条各单位应当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组织建立本单位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不具备应急救援队伍建设条件的企业,应当与周边应急救援力量签订协议,为本企业应急救援提供保障。按要求购置和储备与应急处置救援需求相适应的应急物资装备。

  第十条各单位应当鼓励和支持应急管理方法、应急技术、应急装备的研究与推广应用。

  第十一条各单位应当保障应急资金列支渠道畅通,确保应急物资装备和应急救援响应资金及时到位,足额保障。

  第十二条各单位应当有计划、分层次地开展全员应急培训,通过多种形式培训和针对性训练,提高全员的.安全生产应急意识和应急能力。

  第十三条各单位应当针对不同内部条件和外部环境,定期或有计划地分层级、分类别开展桌面推演、实战演练及综合演练等多种形式的生产安全应急演练活动,并对演练工作进行总结评估。新制定或修订的生产安全应急预案应当及时组织演练。

  第十四条各单位应当定期开展隐患排查,对于发现的重大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及高后果风险因素,应当及时组织开展隐患治理工作,加强事故防范措施,完善应急预案,做好应急监测预警。

  第十五条各单位应当认真落实应急值班制度,接报信息后应当按照规定时限报送,落实领导批示,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开展应急准备,并做好事态跟踪工作和后续工作。

  第十六条各分(子)公司应当明确并落实生产现场带班人员、班组长和调度人员突发紧急状况下的直接处置权和指挥权。在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应当立即下达停止作业指令、采取可能的应急措施或组织撤离作业场所。

  第十七条事发单位应当根据事故应急救援需要划定警戒区域,配合当地政府有关部门及时疏散和安置事故可能影响的周边居民和群众,劝离与救援无关的人员,对现场周边及有关区域实行交通疏导。必要时,应当对事故现场实行隔离保护,重要部位、危险区域应当实行专人值守。

  事发企业应当在不影响应急处置的前提下,采取有效措施保护事故现场,及时收集现场照片、监控录像、工艺设备运行参数以及应急处置过程等资料。任何人不得涂改、毁损或隐瞒事故有关资料。

  第十八条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及时、如实向当地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和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及上级单位报告事故情况,不得瞒报、谎报、迟报、漏报。当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开展现场应急救援时,事发单位或现场应急机构应当接受地方人民政府或上级组织的统一指挥,并持续做好应急处置工作。

  第十九条事发单位应当及时对事故应急处置与救援工作过程进行总结,并将总结报告上报事故调查组和上级主管部门。

  第四章考核奖惩

  第二十条物产环境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业绩考核,按照年度《安全综合目标管理责任书》进行考核。所属单位应当对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应急管理工作纳入安全生产绩效考核。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各单位可根据本制度,结合企业实际,修订完善应急管理制度。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试行。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3

  1.人员变更管理

  1.1领导管理层人员变更,需及时补充责任制,签订责任状,进行上岗培训教育。

  1.2安全主管、安全员变更,需及时补充责任制,签订责任状,并到管理部门报名参加业务培训,获取安全员资格证书,方能上岗。

  1.3技术人员人员变更,需进行技能考核和岗前培训教育。

  1.4新工人上岗,需进行三级教育培训考核。

  1.5换岗复工人员,需从新进行岗前培训教育。

  1.6特殊工种操作人员变更,需进行体检,办理操作证,进行岗前教育和培训。

  2.机构变更管理

  2.1中层管理部门变更,需及时补充责任制,签订责任状,传达规章制度。

  2.2车间班组变更,需及时补充责任制,签订责任状,传达规章制度。

  2.3按照管生产负责安全生产工作的要求,不能随意进行机构变更。

  3.工艺和技术变更管理

  对变更环节进行评估、评价,组织建立管理档案,注重完善安全的工艺流程和技术标准,工作人员开展四新教育。

  4.设施变更管理

  严格执行设备、设施验收和设备、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建立档案,完善手续,新设备安装验收,必须安全设施齐全,状态良好,达到标准操作环境状态。

  5.作业过程变更管理

  制定详实操作规程,建立危险辨识与控制措施,建立管理档案,对作业全过程进行安全状态评估评价,保障安全作业过程良好运行。

  6.环境变更的`管理

  6.1环境变更必须要严格执行新、改、扩、建项目三同时管理制度,合理布局,定值管理,保证事故应急、安全救护、疏散条件,通道、设施标准规范。

  6.2变更前做好审批、申报工作,不能随意违建、改建。

  6.3充分调查了解周边环境影响状态,落实评估评价程序,以免造成建后变更,财产损失。

  7.制度管理

  严格执行安全组织机构执行制度的责任落实工作,充分发挥组织机构的管理职能,发挥工会、员工代表的监督作用,为企业领导决策保驾护航。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4

  1 、目的

  为实现预防为主,有效治理的环境方针目标,营造良好的生产经营环境,防止工业污染,保障职工身体健康,根据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适用于所属各单位。

  3 、术语和定义

  3.1固体废物

  本标准所称固体废物是指在生产、生活和其他活动中产生的丧失原有利用价值或者虽未丧失利用价值但被抛弃或者放弃的固态、半固态和置于容器中的气态的物品、物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纳入固体废物管理的物品、物质。

  3.2清洁生产

  本标准所称清洁生产是指在工艺、产品、服务中持续地应用整合且预防的环境策略,以增加生态效益和减少对于人类和环境的危害和风险;通过采用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综合利用、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改善管理等手段措施,从生产的源头出发削减污染,提高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在生产的过程造成污染,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境的危害。

  3.3环境统计

  本标准所称环境统计是指用数字反映并计量人类活动引起的环境变化和环境变化对人类影响的工作。环境统计可为政府部门制定环境政策和环境规划,预测环境资源的承载能力等提供依据。

  3.4环境污染物

  本标准所称环境污染物是指由于人类的活动进入环境,使环境正常组成和性质发生改变,直接或者间接有害于生物和人类的物质。

  3.5污染防治设施

  本标准所称污染防治设施是指治理污染和保护环境所需的各类装置、设备、监测手段和工程等。

  4 、总则

  4.1为保护厂区生活环境和生态环境,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清洁生产和循环经济,实现可持续发展,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标准。

  4.2环境保护,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持续改进的原则,将环境保护与经济发展相结合,实现经济效益与环境保护同步协调发展。

  4.3环境保护管理指标纳入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与发展规划和生产经营计划同时下达、同时检查、同时考核。

  5 、环境保护组织机构和职责

  5.1总经理是环境保护的第一责任人,环境管理者代表由总经理任命。管理者代表负责环境管理体系的建立、实施和持续改进等工作,并负责向总经理汇报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情况。

  5.2其他行政副职在各自分管的工作范围内对环境保护管理工作负相应责任。

  5.3各职能部门对与本业务相关的环保工作负责。

  5.4成立职业健康安全和环境委员会,主要职能是研究、决定健康安全和环境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5.5安全部是环境保护管理工作的职能管理部门,负责全的环境保护日常工作。属有关单位配置专(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环境保护日常工作。作业区配置兼职环保管理人员,负责本作业区的环境保护日常工作。

  5.6安全部在主管领导下开展工作,在环保工作方面代表对外、对内协调处理环保事务。其主要职责是:

  5.6.1组织宣传和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和环境标准,并对各单位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管理。

  5.6.2编制环境保护长远规划、年度计划及污染治理项目计划,负责污染治理工艺技术方案的选择、参与工程管理和验收等工作

  5.6.3协助建设单位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工作,负责环保上报资料和环保措施审查工作。督促建设项目严格执行环保“三同时”制度,并参与有关工作。

  5.6.4负责调查处理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5.6.5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技术交流、争先创优活动,推广先进环境保护技术和管理经验。

  5.6.6负责环境保护监测和统计管理工作;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6.7负责向国家有关部门及行业协会申报环境保护、综合利用相关奖项、示范项目、示范技术等。

  5.6.8负责起草环境保护规章制度,并负责有关环保的经济责任制考核。

  5.6.9负责实施环境管理体系的运行及改进。

  5.7属有关单位(部门),在各主管领导的领导下开展环境保护工作,在业务上接受安全部的指导和协调。其主要职责是:

  5.7.1宣传、贯彻国家和地方环境保护法律、法规、规章、环境标准及环保制度。

  5.7.2编制本单位环境保护的年度计划,并负责组织实施。

  5.7.3参加调查处理本单位环境污染事故和纠纷。

  5.7.4组织实施和地方政府下达的污染治理及限期治理任务。

  5.7.5与本单位有关部门共同协调管理好环保设施,保证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5.7.6监督建设项目施工中的“三同时”执行情况、环保工程施工质量和施工进度。

  5.7.7在环境管理体系运行过程中,根据环境管理手册的要求,负责与本单位(部门)有关的事务工作。

  5.7.8及时报送有关资料和环境统计报表,并定期开展环境保护监督检查。

  5.7.9组织开展环境保护管理的宣传、教育和培训工作。

  5.8作业区兼职环保员环保业务工作受所属单位环保人员的领导。其主要职责是:

  5.8.1向职工宣传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和环保制度。

  5.8.2协助所属单位环保管理人员做好本作业区的环保工作。

  5.8.3掌握本作业区污染物产生及排放情况,发现异常立即向环保员报告。

  5.8.4经常向所属单位环保管理人员汇报本单位的环保工作情况。

  6 、环境保护管理主要内容

  6.1计划管理。应将防治污染措施及环境治理项目纳入中长期规划和年度计划。

  6.2生产管理。树立清洁生产观念,将环境保护纳入生产管理的轨道。要把控制和消除污染列入生产调度工作中,及时采取措施预防各种污染事故发生,坚决禁止生产处于非正常状态而大量排放污染物。因原料、产品品种、工艺设备发生变化,环保设施运行出现故障,可能引起超标排放时,应按照应急管理工作程序启动相应的应急措施或应急预案。

  6.3设备管理。要将环保设备纳入设备管理范畴。建立健全管理制度和考核指标,并与生产设备同时维护、同时检修、同时运转。

  6.4技术管理。按环保要求修订生产技术操作规程;建立健全环保管理制度,制定各类环保设施的技术操作规程及考核指标;对环保设施操作人员进行技术培训,提高环保专业人员素质;建立单项环保设施运行的技术经济分析报告,健全环保技术档案,做好基础数据的收集和处理;加强环境治理的技术开发,不断提高环境保护的技术水平。

  6.5指标体系管理。结合实际设立如下指标体系:

  6.5.1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和浓度控制指标:排放废气、废水污染物浓度和污染物排放总量。

  6.5.2主要污染物处理指标:污水处理率,废气处理率,固体废弃物处理率。

  6.5.3环境保护设施考核指标:设备完好率,设备运转率,污染物去除率。

  6.6标准化管理。环境保护工作标准化是指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制度和标准,对环保有关部门和人员,在进行环境管理工作中所应完成的具体工作任务、内容、职责和必须达到的要求作出明确规定,并严格执行。

  6.7环境绩效管理。把环境绩效同经济利益联系起来,把环境保护纳入绩效管理体系进行考核。

  6.8环境污染事故管理。对存在环境污染事故隐患的工艺、设施或岗位应制订应急预案并定期组织演练,建立健全事故报告及事故处理制度。

  7、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7.1所有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必须严格遵守和执行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规定,必须遵守污染物排放的国家标准、地方标准、行业标准和重点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的要求。

  7.2在新建、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要积极采用能耗物耗小、污染物产生量少的清洁生产工艺、技术、设备,严禁使用限期淘汰的落后工艺和设备。合理利用自然资源,防止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7.3对现有设备、设施的技术改造,要把防治污染作为重要内容,通过采用先进的技术和设备,提高资源、能源的利用率;编制技术改造规划,必须提出防治污染的要求和技术措施,技术改造方案必须符合经济效益和环境效益相的原则;结合技术改造,开展工业废弃物的综合利用。

  7.4引进设备必须符合我国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要求,不得引进污染严重又无防治设施的设备。在考察和谈判时,必须将环境保护作为一项重要内容。

  7.5建设项目,必须依法执行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要按照国家及所在地政府规定,严格履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程序,做好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工作。并及时将环境影响报告书、环境影响报告表或环境影响登记表和“三同时”手续报公司安全部备案。

  7.6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审批流程。

  7.6.1申请审批(含重新审批和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应准备下列材料(一式二份):

  7.6.1.1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审批申请表。

  7.6.1.2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同时附电子版)。

  7.6.1.3环境影响报告书和增设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提交技术评估机构的评估意见,未增设环境影响评价专题的环境影响报告表应提交环评专家的技术审查意见。

  7.6.1.4涉及水土保持并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的项目,应有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7.6.1.5申请审批建设项目环境影响登记表,直接填报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同时附电子版)。

  7.6.1.6申请重新审核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还需附项目变化情况和周边环境状况变化情况的说明。

  7.6.2建设项目环保申报应提交以下材料:

  7.6.2.1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表(同时附电子版)。

  7.6.2.2项目所在地及周边地区地形图。

  7.6.3建设项目属环保部或市环保局审批的项目,项目建设单位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属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审批的项目,将申报所需材料提交区县(自治县)政务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或市环保局经开区、高新区分局)。

  7.6.4受理。市环保局接件大厅或区县(自治县)环保局、市环保局经开区工作人员对申请材料初步审查后,作出如下处理:

  7.6.4.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7.6.4.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的,应当即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7.6.4.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的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7.6.4.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7.6.4.5申请事项属于本部门职权范围,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或者申请人按照本部门要求提交全部补正申请材料的,应当受理许可申请。

  7.6.4.6受理或者不予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部门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6.5项目受理后,按照许可条件对申办材料进行实质审查,审查发现许可事项直接涉及他人重大利益的,应按有关规定分别告知相关人,并按有关规定在听取申请人、利害关系人意见或依法听证后提出审查意见。

  7.6.6受理项目经过审查后,做出如下审批意见:

  7.6.6.1需要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核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要求通知书;

  7.6.6.2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直接核发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准书;

  7.6.6.3符合条件的,属于环保部审批的项目,由市环保局向环保部报送项目环评初步审查意见;属于市环保部门审批的项目,颁发市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批准书或市辐射项目退役环境保护批准书;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7.7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批流程。

  7.7.1项目单位填写市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申请表一式两份,需申请排放污染物的,应同时填写市排放污染物(临时)许可申请表(建设项目试生产),将材料提交所在市、区县环保局接件大厅。

  7.7.2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7.7.2.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7.7.2.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7.7.2.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7.7.2.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7.7.3环保管理部门对项目现场进行勘察。

  7.7.4现场勘察后,符合相关条件后下达建设项目试生产批复意见书。

  7.8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审批流程。

  7.8.1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环境保护需要提供以下资料:

  7.8.1.1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申请(报告书、报告表项目)一式五份并附电子版);

  7.8.1.2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环境监测站编制的环境保护验收监测报告(一式五份);

  7.8.1.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三同时”验收登记表(只附电子版);

  7.8.1.4建设项目竣工环保验收公示(只附电子版);

  7.8.1.5核发排污许可证的申请材料(应提交给有核发排污许可权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

  7.8.2以下同申请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审批流程(6.7.2~6.7.5)相同,批复文件由建设项目试生产环境保护批复意见书改成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批复意见书。

  8、建筑施工环境保护监督管理

  8.1生产现场的检修、改造项目,在施工前,施工单位应与施工现场所在单位联系,针对项目施工过程中每个环节可能对环境造成影响的因素进行评估,提出污染防治措施,采取有效方法控制污染,并填写外来施工单位安全作业审批表,由安全部批准并报各中心备案。

  8.2对施工中拆换下的保温材料(如玻璃纤维等),严禁乱堆、乱排和沿路撒落,应妥善收集后由具有资质的单位或供应商回收处理。

  8.3在施工中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应妥善保管和盛装。一旦有撒落,应及时清理,以免污染环境。沾有危险化学品的固体废物应由施工单位收集后送指定的单位处理。

  8.4施工单位应将施工中无污染的固体废物收集后送到指定地点倾倒。

  9、污染防治设施管理

  9.1凡内基本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必须严格执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环境影响评价法以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管理办法等法规,同时建设污染防治设施。

  9.2各单位对污染防治设施按照职责分工实施管理,设施所在单位应对设施进行全面管理,具体管理程序为环境管理程序文件。

  9.3在用污染防治设施的改造、扩建和新建污染防治设施,按谁污染谁治理和综合平衡的原则,污染物产生单位能自行解决的,应主动自行解决,须由解决的,使用单位按年度提出申请,制造部按轻重缓急的顺序进行综合平衡,列入年度技措计划,经领导批准后方能实施。各单位进行的零星环保设施小改小革项目,由各单位提出方案,报制造部批准后,由各单位组织实施。需要先立项的,在实施前,应报制造部立项。

  9.4凡列入年度计划的环保技措项目,由安全部对技术和工艺审查后,按相关制度实施。

  9.5经验收合格的污染防治设施,由使用单位按规定办理固定资产转固等手续,并纳入固定资产管理。

  9.6污染防治设施一旦投入使用,即应纳入生产设备管理,安全部及使用单位根据各自职责对其实施监督管理。

  9.7污染防治设施所在单位负责以下管理工作:

  9.7.1按照政府环保部门的规定,对污染防治设施进行申请、登记,实行建卡管理。

  9.7.2将污染防治设施纳入本单位生产设备日常管理,做好设施的维护检修工作,使其随时保持良好状态,确保环保设施正常运行。

  9.7.3设专人负责污染防治设施的日常维护工作,污染防治设施操作人员,应经过专业培训合格后才能上岗。

  9.7.4污染防治设施使用单位必须严格按照使用说明书(操作规程)进行操作,严禁污染物直排和超标排放。

  9.7.5按照格式作好运行记录、监测记录、维护检修记录等原始记录,对备品备件和原辅材料的消耗量进行登记,做好月和年度统计工作。

  9.7.6由于故障等突发原因造成停运,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控制污染物排放,并及时组织抢修,避免污染事故,同时报告安全部,报告时限不得超过12小时。

  9.7.7未经安全部同意,不得将污染防治设施擅自拆除、停运或改变其结构。由于转产、工艺更新或其它原因,污染防治设施需长期停运、报废或改造的,应提前15日向安全部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实施。报废或封存的污染防治设施,应按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9.7.8环境监测站对污染防治设施的运行效果进行监测(包括例行监测和抽查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及时反馈安全部。安全部应根据监测结果及时改进。

  10、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督管理

  10.1固体废物收集

  10.1.1固体废物分类收集的方法,即危险废物与一般废物分开;工业废物与生活垃圾分开;液态与固态分开。另外还要根据处理、处置或利用的要求,采取具体的相应收集措施,需要包装或盛放的废物,要根据运输要求和废物的特性,选择合适的容器与包装设备,同时附以确切明显的标记。

  10.1.2包装固体废物的容器及包装材料应与所盛放废物相容,要有足够的强度,贮存及装卸运输过程中不易破裂,废物不扬散、不流失、不渗漏、不释放出有害气体与臭味。常用的包装容器有汽油桶、纸板桶、金属桶、油罐等。 10.2固体废物贮存

  10.2.1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10.2.2在常温常压下易爆、易燃及排出有毒气体的危险废物必须进行预处理,使之稳定后贮存,否则按易爆、易燃危险品贮存。

  10.2.3危险废物集中贮存设施的选址要求,应在易燃易爆等危险品仓库、高压输电线路防护区域以外。

  10.2.4在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可在贮存设施内分别堆放。

  10.2.5除常温常压下不水解、不挥发的固体危险废物之外,必须将危险废物装入容器内。

  10.2.6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10.3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监督管理

  10.3.1内产生固体废物的.单位,应当采取措施,防止或者减少固体废物对环境的污染。

  10.3.2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单位,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不得擅自倾倒、堆放、丢弃、遗撒固体废物。

  10.3.3对危险废物的容器和包装物以及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危险废物的设施、场所,必须设置危险废物识别标志。

  10.3.4建设产生固体废物的项目以及建设贮存、利用、处置固体废物的项目,必须遵守国家有关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的规定,并依法进行环境影响评价。

  10.3.5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工业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设施、场所。如果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上报安全部。经安全部审核后,按相关程序上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10.3.6内产生的危险废物,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制定年度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和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并在年初向所管辖属地的环保局递交备案。

  10.3.7内各单位收集、贮存、运输、处置固体废物的设施、设备和场所,应当加强管理和维护,保证其正常运行和使用。

  10.3.8转移危险废物的,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

  10.3.9转移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贮存、处置的,应当向固体废物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移出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商经接受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后,方可批准转移该固体废物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域。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10.4工业固体废物垃圾处置

  10.4.1垃圾桶(池、场)的设置。在各单位的适当区域设置以下三种垃圾桶(池、场);

  10.4.1.1I类桶(池、场):盛生活垃圾及保洁绿化垃圾;

  10.4.1.2II类桶(池、场):盛一般工业垃圾,并按规定进行标识;

  10.4.1.3III类桶(池、场):盛危险废物垃圾,并进行标识。

  10.4.2垃圾的堆放和倾倒。I类垃圾倾倒在原设垃圾桶(池、场)内。II类和III类垃圾由各单位根据垃圾产生情况,设若干终端收集点,将垃圾暂倒在收集点内,严禁混放、乱堆、乱倒。

  10.4.3垃圾的清收和外运倾倒。I类、II类垃圾由民生实业公司收集,倾倒至生活垃圾场;III类垃圾由委托有资质的单位收集并进行处置。

  10.5固体废物转移申报程序

  10.5.1提交申请。

  xx市固体废物转移申请表填写并加盖鲜章;申请人与接受单位签订的处理处置协议书并加盖鲜章;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鲜章(跨省转移:接受单位具备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理处置该废物的设备、工艺及二次污染防治设施的证明,接受危险废物的单位还必须提供接受单位的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复印件并加盖鲜章);转移废物的种类、数量和实施方案并加盖鲜章,实施方案包括转移危险废物的包装、运输方式及路线,突发事件的救援措施、应急处置设施设备,事故报告等内容]以上材料含电子版(以上材料均应提交两份)。

  10.5.2申请地点。申请人将上述转移所需材料提交所在区县环保局接件大厅。

  10.5.3审查、批准及备案内容如下:

  10.5.3.1所在区县环保局审查提交材料符合要求后,签署同意意见,并留存材料1份备案。

  10.5.3.2另一份返回接件大厅,由接件大厅通知申报单位联系人去领取。

  10.5.4申报。申请人将上述材料经区县环保局审查并签署意见后提交市环保局接件大厅。

  10.5.5受理程序。接件大厅工作人员对申请人的申请进行形式审查,并分别作如下处理:

  10.5.5.1申请事项依法不需要许可的,应当即时告知申请人不受理。

  10.5.5.2申请事项不属于本局职权范围的,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并告知申请人向有关行政机关申请。

  10.5.5.3申请材料存在可以当场更正错误的,告知申请人当场更正。

  10.5.5.4申请材料不齐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应当当场或者在5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受理或者不受理许可申请,应当出具加盖本局专用印章和注明日期的书面凭证。

  10.5.6审查及决定。审查后作出如下决定:

  10.5.6.1符合条件的,颁发(市固体废物转移许可证)或市固体废物一次性转移备案证明。

  10.5.6.2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1、环境风险源防范管理

  11.1各单位根据使用的原辅料、产品、生产工艺,组织各单位兼职或专职的环境安全管理人员,确定危害环境安全的危险源和危险因素,成为危险源辩识。

  11.2针对对环境安全的风险进行分析和评价,确定危险源的风险评价,根据危险源和危险源的风险评价,要求各单位制定将来发生或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故,预先制定应急程序和应急对策。

  11.3对危险源辨识和确认后,要求各单位针对每一个环境危险源制定一套严格的防范制度,采取相应组织措施和技术措施对存在环境安全隐患的危险源进行严格管理和控制。

  11.3.1组织措施包括操作规程、工作职责、人员要求、工作的监督要求及人员的培训等。

  11.3.2技术措施包括使用的化学物质的安全技术要求、设备和场所维护、运行、检查的技术要求等。

  11.4对各单位环境风险防范场所,进行定期和不定期检查,发现不符合的情况,及时纠正和隐患治理;根据可能发生事故,组织各单位或别的企业已发生事故的事故分析,制定各单位危险源可能发生事故的各种原因和事故信息,引起警惕,采取各种预防措施,防止各种污染事故的发生。

  12 、辐射安全管理办法

  12.1依照辐射法律法规的要求,申请领取辐射安全许可证。

  12.2申请领取许可证前,由具备相应环境影响评价资质的机构组织编制或填报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并依照国家规定程序报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审批。

  12.3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安全和防护要求及其对环境的影响程度,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实行分类管理。

  12.3.1使用Ⅰ类放射源和Ⅰ类射线装置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12.3.2使用Ⅱ类、Ⅲ类放射源和Ⅱ类射线装置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12.3.3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12.4单位名称、地址和法定代表人变更,应自变更登记之日起20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许可证变更手续。

  12.5辐射安全许可证有效期为5年,有效期届满,需延续的,应于许可证有效期届满30日前向原发证机关提出延续申请。

  12.6建立放射性同位素及射线装置台帐,记载放射性同位素的枋素名称、出厂时间和活度、标号、编码、来源和去向,及射线装置的名称、型号、射线种类、类别、用途、来源和去向等事项。

  12.7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在放射性同位素的包装容器或设备、射线装置上设置明显的放射性标识和警示说明,其入口处应当设置安全和防护设施以及必要的防护安全联锁、报警装置或者工作信号。

  12.8使用放射源和射线装置的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安全和防护管理规章制度。

  12.9使用Ⅰ类、Ⅱ类、Ⅲ类放射源的场所,在放射源闲置或废弃后三个月内,送交具备有资质的放射性废物集中贮存单位贮存,并向所在地公安部门、环保部门备案。

  12.10使用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的场所,应当根据可能发生的辐射事故的风险,编制相应的应急预案,制定事故或故障处置实施方案。

  12.11每年1月31日前向发证机关编写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状况年度评估报告进行上报。

  13、环境统计报表管理制度

  13.1环境统计报表内容

  13.1.1废气排污情况:包括生产工艺废气排污情况,如生产工艺排污环节、生产工艺排污位置、生产工艺排放污染物的种类和数量、废气排放去向及污染治理设施的运行情况等;燃料燃烧排污情况,如锅炉、炉窑燃料的耗量、污染物排放情况、废气排放去向及设施的运行情况等。

  13.1.2各单位生产基本情况:包括正常生产天数、产品产量、原辅材料等指标。

  13.1.3用水排水情况:包括新鲜用水量、循环用水量、污水排放量、污水中污染物排放浓度与排放量、污水排放去向及治理设施运行情况等指标。

  13.1.4固体废物的产生、处置与排放情况。包括各种固体废物的名称、产生量、处置量、综合利用量、排放量等。

  13.2环境统计管理办法

  13.2.1各单位填写的各种环境报表上报安全部,由安全部进行审核汇总,集中向地方环保部门和公司等部门报送各类报表。

  13.2.2为了使各类报表的填报规范和,建立的环境报表的统计台帐,把环境报表的统计台帐列入环境管理的重要文件管理。

  13.2.3各单位应于每月4日前报送上月度环境月报表(附录A);于每年1月4日、4月4日、7月4日、10月8日前上报上季度环保工作总结及下季度工作计划。

  13.2.4各单位应于次年的1月10日前上报上年度市工业危险废物管理台帐(附录B)及次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附录C);安全部应与次年的1月15日前向所在地环保局上报次年危险废物管理计划及危险废物申报登记表。

  13.2.5安全部于每年1月10日、4月10日、7月10日、10月10日前向公司报送上季度环境季报表,并同时上报上季度环保工作总结及下季度工作计划;于2月10日前报送上年度的统计年报。同时将定期报表通过公司应急救援指挥中心系统报送,其中,季报表、年报表应同时报送纸质报表一份。新建、改建、扩建项目自排放污染物当月开始填报环境统计报表。

  13.2.6各单位应对各类统计报表填报内容进行详细分解,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填写,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有效性。各类数据交由本单位环保管理部门进行汇总后报送安全部;安全部进行汇总后报送公司。各单位应按规定及时、准确、全面地报送,不得虚报、瞒报、拒报、迟报,不得伪造、篡改。

  14 、科研、宣传教育、培训

  14.1中长期科技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应优先安排节能降耗、污染治理和综合利用的研究及科技开发项目。积极推广应用先进、实用的环境保护科研成果。

  14.2在培训干部和员工时,要把环境保护、清洁生产、循环经济列为基本内容之一。要经常开展环保有关人员的培训,不断提高各级环保干部、专业技术人员和专业管理人员的环境管理业务水平。

  14.3要充分利用各种宣传工具和时机,宣传国家的环境保护方针政策,普及环境保护科学知识,提高人们的环境意识和环保参与能力,树立“保护环境,人人有责”的良好风尚。

  15 、考核与奖惩

  按业绩评价标准进行考核。

  16 、附则

  16.1本标准严格按照标准化体系、质量管理体系、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环境管理体系的要求执行。

  16.2本标准若有与国家或地方政府有关规定相抵触的,按国家或地方政府规定执行。

  16.3本制度由安全部负责解释。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5

  第一条:为强化安全环境卫生管理,确保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整洁,维护公司良好的整体形象,为所有员工提供一个安全与健康的工作环境和生活环境,规范指导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管理工作,提升工作效率和生活舒适度,确保符合相关政策与目标的要求,避免意外事故的发生,实现安全生产与环境整洁,对公司安全生产管理与环境卫生整洁运行的'全过程进行有效的控制,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条:公司的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工作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深化安全管理,健全制度,确保安全生产。贯彻落实经理负责制,各部门负责人应明确职责,实现安全生产和文明生产。

  第三条:对安全生产有突出贡献的团队和个人应给予奖励,对违反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造成事故的负责人应认真处理,接触法律的交由司法机关论处。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6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给生产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生产作业环境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第2条 工厂中所有涉及生产作业环境方面的相关工作均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制度中的生产作业环境不仅包括生产的主要现场,也包括进行检验的辅助生产现常

  第2章 设备布局要求

  第4条 生产设备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满足安全与卫生的要求。

  第5条 在布置各种、中、小型生产设备时要综合考虑便于操作、安全、作业流动等因素,同时确保各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设备的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范围计算,其中小型设备与中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一米,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两米。

  2.生产设备与生产现场的墙、柱之间的距离同样按活动机件达到最范围计算,小型或中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8米,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9米。

  3.小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6米,中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8米,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1.1米。

  第6条 在布置型机械设备时,应考虑操作设备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废料如何摆放,同时确保操作者的动作不干扰别人,所以,必须留有宽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间。

  第7条 对于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不能采取减噪措施降低其噪音,则应将其布置在离生产现场较远的地方,同时需要注意不得影响其他部门的办公环境,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第8条 对生产现场中高于两米的运输线,必须设置防护网或防护罩进行保护。若使用防护网,则其网格的小应以能阻止所运输的物件坠落于地面为标准,运输线的两端应设置防护栏,其高度不得低于一米。

  第3章 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的摆放管理

  第9条 生产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必须按照操作顺序,整齐地放入指定的区域,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固定,禁止乱摆、乱放。

  第10条 生产所用的工位器具、模具、夹具、量具等必须放到指定的地方,以防止混乱或坠落伤人。

  第11条 生产用原材料必须限量放入生产现场,以免造成生产现场的拥挤或导致发生其他事故。存放量的具体标准如下。

  1.白班不超过加工额的1.5倍,夜班不超过加工额的两倍。

  2.件原材料必须按照额度领取,禁止超过当班的生产额度。

  第12条 在生产现场码放各种物料时不得超高,一般码放高度不允许超过2.5米(物品单位超高除外),高度与宽度的比例不超过2∶1;易滚动的物品要有垫块进行固定;堆垛的底部要牢靠,垛与垛之间的间距要合理,以便于吊装和搬运。

  第4章 地面状态管理

  第13条 合理地规划生产现场的地面,用不同的颜色将生产现场的地面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安全通道必须以绿色、醒目的标志标示出来。

  第14条 生产现场所划定的各区域间距要合理,其中人行通道不得小于一米。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7

  第一条

  起重机械系指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装卸桥、缆索起重机、汽车起重机、轮胎起重机、履带起重机、铁路起重机、塔式起重机、门座起重机、桅杆起重机、升降机、电葫芦及简易起重设备和辅助用具(如吊篮)等,不包括浮式起重机、矿山井下提升设备、载人起重设备。

  第二条

  新购置的起重机械,其生产厂家应竖家政府主管部门颁发具有资质的专业制造厂,具有产品合格证和安全使用、维护、保养说明书。

  第三条

  设计、制造、改制、维修、安装、拆除起重机械(包括临时、小型起重机械)时,需取得国家政府授权的部门颁发的许可证。

  第四条

  起重作业应按工件重量划分为三个等级,型:100t以上;中型:40t至100t;小型:40t以下。

  第五条安全管理

  1、使用单位应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对起重机械进行日检、月检和年检。对在检查中发现问题的起重设备,应进行检修处理,并保存检修档案。

  2、起重指挥人员、司索人员(起重工)和起重机械操作人员应持有国家政府规定的、有效的`《特种作业人员操作证》后,方可从事指挥和操作。

  3、在进行型起重作业前,直属企业安全部门应对施工方案、施工安全措施和应急预案进行审查。

  第六条起重作业前应进行以下项目的安全检查:

  1、安全监督部门应对从事指挥和操作的人员进行资格确认;

  2、对起重机械和吊具进行安全检查确认,确保处于完好状态;

  3、对安全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确认;

  4、对吊装区域内的安全进行检查(包括吊装区域的划定、标识、障碍);

  5、核实天气情况。

  第七条作业中安全措施

  1、起重指挥应严格执行吊装方案,发现问题应及时与方案编制人协商解决。

  正式起吊前应进行试吊,试吊中检查全部机具、地锚受力情况,发现问题应先将工件放回地面,故障排除后重新试吊,确认一切正常,方可正式吊装;

  吊装过程中,出现故障,应立即向指挥者报告,没有指挥令,任何人不应擅自离开岗位;

  起吊重物就位前,不许解开吊装索具。

  2、起重操作人员应严格遵守“十不吊”原则,即:

  超载或被吊物重量不清;

  指挥信号不明确;

  捆绑、吊挂不牢或不平衡可能引起吊物滑动;

  被吊物上有人或浮置物;

  结构或零部件有影响安全工作的缺陷或损伤;

  遇有拉力不清的埋置物件;

  工作场地阴暗,无法看清场地、被吊物情况和指挥信号;

  重物梭角处与捆绑钢丝绳之间未加垫;

  歪拉斜吊重物;

  易燃易爆物品。

  3、司索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听从指挥人员的指挥,并及时报告险情;

  根据重物的具体情况选择合适的吊具与吊索;不准用吊钩直接缠绕重物,不应将不同种类或不同规格的吊索、吊具混在一起使用;吊具承载不应超过额定起重量,吊索不应超过安全负荷;起升吊物,应检查其连接点是否牢固、可靠;

  吊物捆绑应牢靠,吊点和吊物的重心应在同一垂直线;

  禁止随吊物起吊或在吊钩、吊物下停留;因特殊情况进入悬吊物下方时,应事先与指挥人员和起重机司机(起重操作人员)联系,并设置支撑装置,不应停留在起重机运行轨道上;

  吊挂重物时,起吊绳、链所经过的.棱角处应加衬垫;吊运零散的物件时,应使用专门的吊篮、吊斗等器具;

  不应绑挂、起吊不明重量、与其它重物相连、埋在地下或与地面和其它物体冻结在一起的重物;

  人员与吊物应保持一定的安全距离,放置吊物就位时,应用拉绳或撑竿、钩子辅助就位。

  第八条起重作业完毕,作业人员应做好以下工作:

  1、将吊钩和起重臂放到规定的稳妥位置,所有控制手柄均应放到零位,对使用电气控制的起重机械,应将总电源开关切断;

  2、对在轨道上工作的起重机,应将起重机有效锚定;

  3、将吊索、吊具收回放置于规定的地方,并对其进行检查、维护、保养。

  8、生产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8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郭家湾电厂(以下简称电厂)电力生产环境保护管理工作,促进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协调发展,履行企业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依据国家环境保护有关法规、神华集团和神华神东电力有限责任公司有关规定,结合电厂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明确了电厂环保管理的机构与职责、生产中环保技术监督管理、环保设备管理、环保设备运行管理、环保技改项目管理、技术指标管理、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环保设备故障和污染事件管理和环保日常检查与考核。

  第三条

  电厂的生产全过程必须依法保护环境,坚持生产建设与环境保护同步规划、同步实施、协调发展。在改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环保设施必须与电力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环保设施的运行管理要坚持高标准、严格要求,使其能够长期稳定有效地运转。

  第四条

  环保设施包括电厂的脱硫、脱硝、除尘器、废水处理装置、灰场、煤场、烟囱和环保在线监测装置等,完全纳入环保管理和技术监督内容。

  第五条

  电厂的生产系统采用先进的检测手段和科学的管理方法,使环保设施在良好状态或允许的范围内运行,防止超标排放及污染事故的发生。

  第六条

  电厂生产采用新技术实现环保设施达标排放,推广清洁生产技术,制定和实施污染防治规划,减少污染物排放。

  第七条

  本办法适用于电厂。

  第二章组织与职责

  第八条

  电厂环境保护工作归口管理部门是生产技术部,实行环境保护设备管理、环保运行管理和环境保护技术监督考核制。生产技术部的主要职责是:

  (一)负责落实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负责环境保护目标责任拟订、分解与监督考核,技术改造工作和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

  (二)负责制定电厂的环保管理制度、技术标准;

  (三)负责制定环保污染治理项目的技术方案、可研初审、立项审批工作和参加设计审查工作;

  (四)负责环境保护技改项目的监管、实施、验收工作;

  (五)参加新建工程项目的环保设施“三同时”环保验收工作;

  (六)负责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检查,参与重大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事故的调查处理。

  (七)协调开展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培训与对外交流。

  第九条

  电厂应成立环境保护领导小组,明确环境保护管理部门,配备环保专职管理人员。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地方的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标准和公司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建立健全环境保护管理体系和规章制度;

  (二)负责编制上报并实施电厂环境保护中、长期规划和年度工作计划,按时申报环境保护治理项目;

  (三)根据电厂的实际情况编制环境保护应急预案;

  (四)组织实施政府及上级部门下达的污染治理项目和环境保护新技术推广项目;

  (五)负责完成电厂新建、改建、扩建电力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方案政府审批,落实环境保护设施建设的“三同时”工作;

  (六)做好电厂的环境保护目标分解工作,组织开展环保技术监督,确保各类环保设施的正常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

  (七)做好环保设施运行管理、检修管理和环保技术监督管理工作。将脱硫、脱硝、除尘器等主要环保设施视为主设备对待;

  (八)落实环保治理项目资金,积极申请各级政府部门环境保护专项资金和国债资金;

  (九)做好电厂环境污染事件、纠纷的事故调查、分析、处理和上报工作,提出反事故措施;

  (十)做好环保设施监测工作,定期开展设备安全性评价;

  (十一)按时报送各类统计及分析报表和季度、半年、全年监督总结;每月按时填报公司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报表等内容;

  (十二)组织环保设施消缺、维护检修、年度大小修、更改改造,制定技措项目计划及技术方案编制;

  (十三)建立环保设施运行管理台帐、检修技术记录、环保减排台账以及各种原始技术资料、图纸档案等。

  第三章新建项目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条

  电力建设项目必须执行国家环境影响评价制度、“三同时”制度及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报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

  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编写完成后由公司组织预审,通过后由建设单位报送政府主管部门审查。必须认真落实燃料品质分析的代表性,确保设计硫分、灰分等参数与实际燃煤相吻合。

  第十二条

  环境保护设计必须严格执行环保批复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要求,落实各项污染物防治措施,设计标准不能低于可研、环评要求。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环保设施的选型和安装要保证质量,符合工艺导则要求,使其性能达到设计要求。

  第十三条

  在设计和施工阶段环境保护内容有重大变更时,在征得公司同意后,由建设单位向负责审批环境影响报告书的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在取得同意后方可变更。

  第十四条

  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并同时投产使用。建设项目投产时应达到如下环保要求:

  序号

  项目要求

  环保设施与主设备三同时率

  监督检查是否全部环保设施与主设备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运,三同时率100%

  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

  (1)监督工程项目污染治理设施处理效率达到设计要求,如不能达到时要协助发电企业查找原因,提出解决措施

  (2)审查发电企业提出的解决方案并监督见证方案实施

  (3)污染物排放平均达标率100%

  除尘效率

  参与除尘器的选型,监督检查除尘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烟尘排放达标,除尘效率不低于设计值,电场投运率不低于98%

  脱硫、脱硝设施效率

  参与脱硫脱硝设备的选型,监督检查脱硫、脱硝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二氧化硫、氮氧化物排放达标,脱硫、脱硝效率符合设计要求,投运率大于96%

  废水处理设施处理效率

  监督检查废水处理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废水处理效率符合环评要求,各种污染物排放达标,废水处理率100%,设施运转率95%,污染物排放达标率100%

  噪声治理设施治理效率

  监督检查噪声处理效率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噪声处理效率符合环评要求,各种噪声排放达标,厂界噪声排放达标率100%

  灰渣处理设施与综合利用

  监督检查灰渣处置和综合利用符合设计和环评要求,灰渣输送储存符合设计要求,综合利用率达到先进水平。

  8煤场防尘措施

  监督挡风抑尘网、水喷淋装置安装

  第十五条

  电力建设项目竣工前,要做好生产准备工作,组织环保设施运行、检修培训工作,确保环保设施调试、投运正常;通过168小时后立即向环评审批的环保管理部门(国家环保部)上报试生产报告。

  第十六条

  电力建设项目竣工时,各项环境保护性能指标达到各级政府主管部门环评批复要求,项目单位要在3个月内组织环保竣工验收的监测工作,由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进行监测。由建设单位向公司申请预验收,提供执行环保“三同时”总结、环保验收监测报告、烟气连续监测系统联网证明等,公司组织对环境保护设施进行预验收,经公司预验收通过后方可向地方主管部门提请验收。

  第十七条

  电力建设项目对外谈判、签订合同,必须严格执行国家现行的环境保护有关法律、法规、标准规定。招标文件中应有明确的环境保护条款;环保管理人员参加审核招标文件。环境保护项目投资应列入工程概算,不得取消或挪用。

  第十八条

  重大技改项目涉及原工程环评重大变化的,要委托有资质单位编制可研报告和环评报告表(书),上报公司申请预审,预审通过后上报当地政府进行环评、可研审查。

  第四章生产过程的环境保护管理

  第十九条

  公司电力生产部年初下达环保设施管理考核要求,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环保设施运行检修管理检查,审批环保技改项目,跟踪环保设备隐患治理;开展环保技术监督,调查污染事件;维护公司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模块。

  第二十条

  电厂应将环境保护工作纳入生产管理体系,依法履行国家和地方环保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环保管理机构,设置专职环保管理人员,编制年度环保工作计划,明确国家与地方政府环境保护目标与任务,提出环保控制措施,确保环保设施运行良好,全面完成公司下达的各项环保任务与环保考核指标。

  第二十一条

  环保技改项目管理

  (一)环保改造项目纳入公司技改项目中,公司做好项目立项审批工作,对环保技改项目做好技术把关,并组织重大环保技改项目可研报告预审工作;

  (二)电厂要做好环境保护治理项目申报工作,按照公司技改项目管理要求做好可研报告、项目建议书和论证工作,报公司立项审批。项目应明确负责人、完成时间、投资额和预期达到的环保效果;

  (三)对公司批复的环保技改项目应按时启动,落实资金,及时开展招投标工作,跟踪督导环保改造项目进展,确保工程安全、质量、工期和资金的合理使用;

  (四)在项目完成并正常投运后3个月内,由电厂向公司申请验收,重大环保改造项目一般应在3个月内通过公司验收或后评估验收;

  (五)出现政府部门临时提出的环保限期治理要求而年度技改计划中没有项目计划的,电厂要提供政府相关文件、增项申请报告和可研报告(脱硫、脱硝、灰场等大项目做环评报告)上报公司电力生产部,并履行可研审批、立项申请程序。

  (六)重大环保技改项目管理

  序号

  项目要求

  1.4.1前期工作

  可行性研究及环境影响评价

  (1)委托有可研资质的单位编制工程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对项目可行性论证。公司组织专家进行可研报告预审查。报告修改后报公司或国网公司审查立项。

  (2)脱硫、脱硝、除尘器改造、废水回收等大型环保技改项目要委托有环评资质的单位依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工程项目环评报告,并报环保部门审批。

  (3)项目可行性论证报告报地方政府审批,取得项目备案证。

  1.4.2工程环境保护设计

  (1)委托有设计资质的单位依据环境容量及影响评价和国家有关环境保护的法令、条例、标准和规定进行环境保护工程设计。

  (2)组织公司相关部门参加环境保护工程设计审核、修改,完成工程设计最终版。

  (3)监督环境保护污染防治设计方案要符合环评报告要求、符合国标和地方标准。

  (4)监督各种污染物防治措施齐全,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采用清洁生产工艺,对污染物最大限度重复循环利用。

  (5)监督环保工程设备选型,符合节能环保要求。

  1.4.3环保设施的安装调试

  (1)监督环保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建设、同时安装、同时调试

  (2)监督环保设施的安装质量符合设计要求和专业工程验收规范,建立实施环保设备监造、检验、验收的监督管理程序

  (3)调试前,委托技术服务单位协助审查调试大纲和技术措施,监督调试过程的实施,各种设备运行效果符合环评要求、设计要求和出厂技术要求

  1.4.4竣工验收

  (1)监督环境保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竣工,建立环保设施联动试运记录和试运转记录

  (2)项目通过168小时后向批准环评报告的环保部门上报试生产申请报告。

  (3)委托有资质的单位进行环保设施竣工验收测试,验收测试要求机组负荷大于额定负荷的80%,验收测试报告上报环保验收部门

  (4)编制《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报告》,上报环保验收部门。

  (5)编制上报环保设施竣工验收申请,并组织环保部门、公司参加现场验收

  第二十二条

  主要环保指标管理

  环保主要排放指标要做到废水、废气各项污染物浓度达标排放;SO2、NO和COD等排放总量不超政府部门下达的总量要求;环保设施投运率、效率达到设计要求;灰渣综合利用率逐年提高,达到公司下达的目标要求;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电厂主要环保指标通过公司生产管理系统每月如实上报环保主要指标,对出现异常指标必须进行原因分析上报。

  主要环保监控指标:

  序号

  指标分类

  具体指标要求

  环保设备投运指标监督

  监督检查以下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环保设备与主设备同步投运

  (2)电除尘电场投运率>98%

  (3)脱硫设施投运率>97%

  (4)脱硝设施投运率>98%

  (5)废水处理设施投运率≥95%

  (6)烟气在线监测系统投运率99%

  (7)灰场设施完好,不应发生污染纠纷

  污染物排放指标监督

  监督检查以下指标是否符合标准要求:

  (1)烟气污染物处理率100%

  (2)烟气排放达标率100%

  (3)废水处理率100%

  (4)废水排放达标率100%

  (5)厂界及敏感点噪声排放达标率100%

  (6)废水项目监测完成率100%

  (7)废气项目监测完成率100%

  (8)SO2、NO、烟尘排放绩效满足环保和公司要求

  (9)灰渣处置率100%

  (10)灰渣利用率达到上级要求

  (11)化学锅炉清洗废液排水的达标率100%

  环境污染事故

  不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

  第二十三条

  电厂应明确环保管理和环保信息报送人员,按规定要求及时、准确收集汇总环保上报数据和资料,及时通过公司生产管理系统环保管理模块填报各项环保信息和实时数据。

  第五章检查与考核

  第二十四条

  凡在环境保护工作中,成绩明显、表现突出的部门和个人,电厂给予表彰和奖励;对未完成行政主管部门及国神公司下达的环境保护考核目标的部门,进行通报、考核。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生产技术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9

  1、安全环境教育主要包括安全知识、环境意识两个方面的教育、各单位对新进场职工都要进行三级安全教育,经教育考试合格方准许进入生产岗位,不合格者必须补读、补考;

  2、安全环境教育培训工作必须做到经常化、制度化,特别是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和调换工作岗位时,要对操作人员进行新技术和新岗位和安全环境教育,未经过教育不得上岗操作;

  3、项目工地在施工期间要坚持以黑板报、墙报的形式加强宣传力度,或者组织职工观看安全环境为内容的录象片,使宣传教育工作讲究实效;

  4、入场教育,由项目负责对新分配到工地的人员进行施工现场安全环境教育,对项目规章制度和劳动纪律,对工地危险区域及事故隐患,有毒有害作业的防治情况及安全环境规定,对工地的生产工艺过程,曾发生过的事故的原因分析等进行教育;

  5、岗位教育,主要由班组进行,对作业中的注意事项、存在的危害、设计到应急预安,事故处理程序进行教育,以实习为主;

  6、在采用新的`生产方法,添置新的技术设备、制造新的产品或调换工人工作岗位的时候,必须对工人进行新操作方法和新岗位的安全环境教育。

  安全环境教育内容

  1、国家现行有关安全、环境法律、法规、规范标准;

  2、总公司、局及公司包括地方的规定;

  3、本岗位的职责及工作方法、业务技能。

  对特殊作业人员的培训

  1、对于电器、器重、锅炉、压力容器、焊接、车辆驾驶、建筑登高架设、中小型机械操作、其他有害的作业等特殊作业人员都必须进行专门的安全操作技术培训;

  对特殊作业人员主要是进行安全技术知识和实际操作特殊训练,经地方劳动主管部门考试合格取证后方可独立操作。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10

  依照国家《安全生产法》和有关法律、法规,不断加强安全生产管理、环境保护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一、人身伤亡事故管理

  1、各子(分)公司发生轻伤事故,由肇事单位自行调查处理。

  2、各子(分)公司发生重伤事故,肇事单位必须在24小时内报经营企管处,由肇事单位组织,经营企管处指导对事故原因进行调查处理,10日内结案。

  3、各子(分)公司发生死亡事故或重大伤亡事故,肇事单位必须采取最快捷的方式报经营企管处,经营企管处接报后立即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织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

  4、各子(分)公司发生交通事故、道路交通事故由公安局交警队组织调查处理。厂(矿)区内交通事故,由肇事单位组织,经营企管处指导进行调查处理。

  5、各子(分)公司易燃、易爆物品发生爆炸事故或火灾事故,由肇事单位邀请有关部门组织调查处理。

  6、各子(分)公司人身伤亡事故的'统计报告,必须遵照实事求是,准确及时,不许瞒报或托延不报。

  7、工伤认定标准和程序必须依照三政(1998)58号文件第二章第六条执行。

  二、设备事故管理

  1、各子(分)公司发生小、中(按行业划分)设备事故,由肇事单位自行组织调查处理。

  2、各子(分)公司发生大、特大设备事故,由肇事单位组织经营企管处指导,对事故原因和经济损失进行调查处理。

  对事故进行调查处理要达到找出原因、查明责任,消除隐患,吸取教训的目的进行,不能借机打击报复。

  三、安全生产检查

  1、每年至少组织两次集团公司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大检查,检查内容包括各子(分)公司对安全生产方针、政策、规章制度落实情况,安全基础工作及隐患整改情况。

  2、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各子(分)公司范围内的安全教育、安全知识竞赛活动和职工自我保护意识的安全大检查。

  3、在国家法定节假日前十天对各子(分)公司过节(假)期间安全状况进行抽查。

  4、在汛前、汛期及森林防火期,要根据具体情况深入现场,对各子(分)公司进行检查,避免和减少人民生命财产损失。

  5、每次检查要对查出的隐患写出书面整改意见,限期整改,并要有整改信息反馈。

  四、安全环保标准

  1、安全标准

  (1) 化机公司、机床公司、超硬材料分公司、制药公司:

  ①年均死亡费<0.009%;

  ②重伤率<0.03%;

  ③尘毒监测合格率>85%;

  ④职业病发病率<0.009%;

  ⑤无火灾。

  (2)金矿分公司

  ①年均死亡费<0.12%;

  ②重伤率<0.33%;

  ③尘毒监测合格率>85%;

  ④职业病发病率<0.009%;

  ⑤无火灾。

  2、环保标准

  (1)废水排放标准

  ①金矿分公司:总汞≤0.05mg/l,ss≤70mg/l,氰化物≤0.5mg/l,硫化物≤1.0mg/l。

  ②制药公司、机床公司、化机公司codcr≤100mg/l,bod5≤30mg/l, ss≤70mg/l。

  ③金渠医院:大肠杆菌群≤500个/l。

  ④超硬材料分公司 ph值6—9

  (2)废气排放标准

  ①超硬材料分公司硫酸雾<70mg/m3;

  ②各子(分)公司锅炉二氧化硫<1200mg/m3,林格曼黑度≤1.0,烟尘≤100mg/ m3。

  (3)噪声:

  各子(分)公司厂界噪声不准超标排放。

  (4)各种污染物不能造成污染事故。

  五、环境保护管理制度

  1、每半年组织一次检查各子(分)公司宣传、学习、贯彻、落实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执行情况。

  2、根据国家制订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结合各子(分)公司实际情况,监督其达标排放。

  3、认真组织各子(分)公司“三废”治理的技术革新工作,达到以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利用,化害为利。

  4、根据集团公司年度

  计划和长远发展规划,协助各子(分)公司制订其环境治理年度计划和规划。

  5、每年组织一次各子(分)公司环境保护知识竞赛,提高全民环境保护意识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11

  第一条目的

  为确保公司投资项目实施后符合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安全的要求,实施源头控制,避免新投资项目形成新的安全风险和事故隐患,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和实施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的改造、运用和调试项目。

  第三条引用文件

  《安全生产法》

  《环境保护法》

  《消防法》

  第四条定义

  三同时:

  指生产经营单位在新、改、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的环境保护设施、职业健康与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第五条职责

  一、制造管理部是“三同时”工作的主管部门,负责“三同时”工作的综合组织和协调。参与投资项目“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依照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职业健康卫生、劳动安全和环境保护“三同时”手续;建立和保存“三同时”项目档案。

  二、行政管理部保卫处负责依照政府消防管理部门的规定程序办理投资项目消防安全“三同时”手续;负责组织消防安全“三同时”的内部评估、审核和验收,并完备档案技术资料。

  三、规划发展部负责组织建设项目立项,负责投资项目“三同时”的申报,并向设计单位提供与“三同时”相关的方案、技术资料和数据。对工艺调整、设备定型、材料更换等技术项目的实施方案进行劳动安全、职业卫生和环境影响进行评估,并提出治理技术措施方案,列入项目整体实施计划。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四、财务部门应确保项目“三同时”的资金投入;对未进行“三同时”的投资项目不予立项、审核和结算付款;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五、设计单位根据项目主体设计方案和“三同时”评估意见,提出安全、卫生、环保、消防等方面的设计方案。负责参与投资项目的“三同时”评估、审核和验收。

  六、施工单位应按照投资项目“三同时”设计方案,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施工和申请验收;确保“三同时”项目的施工质量,负责参与“三同时”项目评估、审核和验收,并根据验收结论组织改进,达到设计标准。

  第六条 管理内容

  一、项目的申报

  (一)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和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材料、新设备等投资项目正式批准后,规划发展部必须向制造管理部门进行申报,填写《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见附表一)

  (二)财务管理部在投资项目总额中,必须包含项目的'“三同时”治理投资费用,若该项目无“三同时”投资必要的,必须在《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中注明。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由制造管理部向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安全生产、职业卫生、环境保护、消防)申报执行“三同时”程序:

  1、建成后有新的环境污染产生和排放的项目,必须办理环境影响评价和环境保护“三同时”;

  2、涉及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的储存和使用项目,必须办理环境保护、消防安全和职业卫生“三同时”;

  3、对员工生产过程中的健康有危害因素的投资项目必须办理职业卫生“三同时”;

  4、特种设备投资项目申报质量技术监督局办理。

  二、项目“三同时”方案评估、评价

  (一)制造管理部根据项目申报资料组织对该投资项目进行“三同时”评估和评价,可采用下列方式:

  1、组织专业安全检查组进行内部评估、评价;

  2、委托具有相关评估资质的设计单位和中介机构进行评估。

  (二)组织评估、评价的单位应根据评估、评价结果,提出书面的可行性研究报告,作为“三同时”的设计依据。

  三、项目“三同时”的设计

  (一)项目设计单位根据“三同时”可行性研究报告,将“三同时”设施纳入主体项目设计方案;不具备相关专业设计资质的,可委托设计。

  (二)报政府有关职能管理部门审批的“三同时”项目,其主体工程设计方案中必须设立“三同时”专篇文本资料。

  (三)设计工作结束后,设计单位将初设方案按审批流程和权限报批后,转入施工程序。

  四、项目“三同时”的施工

  (一)施工单位要严格按施工图纸和设计要求施工,保证工程质量,确保职业安全健康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步实施。

  (二)规划发展部对“三同时”设施的施工过程进行日常管理;制造管理部对“三同时”设施采购、安装、施工等全过程进行监控,对出现的问题予以及时解决。建立相应的原始记录,索取相关的档案资料和资质证明。

  五、项目“三同时”的验收、运行

  (一)规划发展部在投资项目完工后,主体工程验收的同时,验收“三同时”设施。并填写《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验收表》(见附表二)报制造管理部。

  (二)凡设施未经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视该项目未完工,财务管理部不予结算付款。

  (三)规划发展部对验收中提出的有关劳动安全卫生方面的改进意见,应积极安排人力、物力、财力按期解决,并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制造管理部。

  (四)规划发展部确保“三同时”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运行。

  (五)申报政府职能管理部门的“三同时”项目验收,由政府相关职能管理部门组织验收。

  六、投资项目“三同时”治理设施范围

  劳动安全、职业卫生类:

  设备设施的安全防护装置

  尘、毒、害治理设施

  采光和照明

  安全通道和安全操作空间的布局设计

  安全标志、标识、标线、信号装置、安全色度。

  通风、降噪、保暖设施

  物流安全设计

  消防安全类

  建筑物的耐火等级设计

  消防通道、疏散出口设计

  报警装置、警示标志配置

  灭火系统:包括消防用水源、喷淋装置、消防栓、灭火器材

  易燃易爆物品的储存保管设施

  电气防爆设计

  环境保护类

  污染物(废水、废气、废渣、噪声)的处置、治理设施

  生态环境设施(绿化、卫生)

  其他类

  防雷系统设施

  电气安全设计

  防洪排水功能设施

  地质灾害预防设计(滑坡他、塌方、塌陷、地震、泥石流等)

  第七条 报告和记录

  《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申报表》

  《安全、卫生、环境、消防“三同时”验收表》

  《安全评价报告书》

  《环境影响报告书》

  第八条 附则

  本制度由制造管理部负责解释。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12

  第一条:企业安全生产的组织领导机构由企业领导、企业安全生产专职管理人员和各部门负责人和各部门负责安全生产的人员组成。其主要责任是全面负责公司安全生产管理,研究制定安全生产技术措施和劳动保护计划,实施安全生产检查和监督、调查处理事故等工作。

  1、协助领导贯彻执行劳动保护法令、制度,综合管理日常安全生产及环境卫生工作。

  2、汇总和审查安全生产措施计划,并督促各部门切实按期执行。

  3、制订、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对这些制度的'贯彻落实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4、组织开展安全生产和环境卫生大检查,常常深入现场指导生产中的劳动保护工作。遇到特别紧急的不安全状况时,有权命令停产,立即向领导报告研究处理。

  5、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搞好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和专业培训。

  6、根据相关规定,发放符合国家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监督正确佩戴和使用。

  7、组织有关部门研究制定防止职业危害的措施,监督执行。

  第三条:各单位应设立兼职安全人员,负责对本单位职工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制定安全生产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实施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确保安全生产。

  第四条:各部门兼职安全人员应协助部门负责人贯彻落实劳动保护法规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处理总部安全生产日常事务和安全生产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部门负责人也要经常检查,督促本部门员工遵守安全生产制度和操作规程。做好设备、工具等安全检查、维护工作。及时向上级汇报本单位安全生产情况,做好原始资料登记和存放工作。

  第六条:员工在生产、工作中要认真学习和执行安全技术操作规程,遵守各项规章制度。爱护生产设备和安全防护装置、设施和劳动保护用品。发现不安全情况,立即报告,迅速排除……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13

  1、目的

  为了加强环保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粉尘排放管理,及时投运环保设备,合理控制工艺参数,将粉尘排放浓度降低在最小值,保障环境不受污染,制定本管理制度。

  2、适用范围

  2。1本规定适用于夏河安多水泥有限责任公司生产各环保设备在生产过程中的管理。

  2。2生产过程中环境保护管理是指三级收尘设备巡检管理。

  3、职责

  3。1巡检是搞好环保的途径,目的是发现、查明、整改各种隐患,制止各种违章作业。保持环保工作正常、稳定地运营。

  3。2总经理、副总经理、生产厂长、技术动力部、生产部及各部门负责人应不定期对各部门、车间环保工作及环保设备运行进行检查。

  3。3技术动力部每月组织对公司环保工作及环保设备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作出解决方案。

  3。4车间主管日常不定时巡检,整理数据,对于车间工段的环保设备、不合理的废物堆放、废水和废气排放有义务监督,出现问题及时上报技术动力部及相关各级领导。避免环保事故的发生。

  3。5安全生产部负责职责范围内环境保护工作的监督管理。

  3。6各车间(班组)负责所管辖区域内环境保护工作的实施管理。

  3。7机修车间负责供水、排水及循环水技术改造、管网维护保养的管理。

  4、一般规定

  4。1加强现有生产环保设备的'技术管理,消除跑、冒、滴、漏,最大限度地利用资源,使污染物在生产过程中不断减少或消除。

  4。2生产过程中必须第一时间投运环保设备,安全生产部负责不定时巡检,发现不投运、排放超标、设备跳停等问题要进行处罚。

  4。3车间不能处理的环保设备问题,由技术动力部提出技术改造方案,报公司领导审批实施。

  4。4各部门(车间)负责管辖区废水、废气、废渣等污染物采取有效措施进行处理,确保废水、废气、废渣要100%的利用,废气排放浓度要达到环保控制指标。

  4。5各车间(班组)加强环保设备的运行管理,坚持巡回检查,确保环保设备正常运行;环保设备的检修,必须列入车间的设备检修计划内,明确检修质量,减少环境污染。

  4。6在生产异常情况下,若有紧急情况,需要临时排放的,在5分钟之内要向技术动力部口头汇报。

  4。7技术动力部加强对设备润滑管理,防止设备加油、换油造成的油污染,废油按公司有关规定回收处理。

  4。8化验室使用的酸碱有毒有害物的药品,应加强管理,妥善处理残液、废液。

  严禁采取稀释、深埋等办法处理。

  4。9安全生产部负责物料堆场的管理。供应户运输车辆运往公司指定堆场,要按照规定的路线,采取防洒、防漏、防扬等运输措施,对道路采取洒水降尘措施,防止物料二次扬尘污染。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14

  1、为搞好建筑施工现场环境文明卫生工作,保障作业人员的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改善作业人员的工作环境和生活条件,保护生态环境,防止施工过程对环境造成污染和各类疾病的发生,提高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制定环境保护,环境卫生管理和检查制度,并做好检查记录。开展施工生产现场环境文明卫生安全管理教育,制定相应的突发事件应急预案。

  3、施工现场环境文明卫生安全管理的内容,应纳入本单位(本项目部)管理作目标和工程施工组织设计,同时计划、同时布置、同时检查、同时总结、同时评比。

  4、施工现场环境文明卫生安全管理的主要内容包括:规范生产生活场地、文明生产、环境保护、防止大气污染、水土污染、噪声污染、环境卫生、季节施工、防火要求等管理的若干规定。按照《水利水电建筑安装安全技术工作规程》、《建筑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执行。

  5、建筑施工现场必须在醒目位置设立规格化的工程概况牌、安全生产制度牌、环境保护制度牌、文明施工制度牌、消防保卫制度牌和工场平面布置图的五牌一图;在现场要害地点和专业作业场所、部位设立明显的指令、提示、警告、禁止性标志。

  6、合理进行施工现场生产生活区域的布置,应划分清晰,并采取相应的隔离措施,做到整齐统-。宿舍、食堂、仓库、油库、料场、生产加工间、通讯、用电、用水等设施应符合安全、卫生、防火等规程要求,落实安全保卫措施。

  7、按标准设立现场施工道路,必要时设置运输码头。加强经常性和季节性的养护,保证安全畅通。生活区和其它设施的通道布局应满足防火需要。

  8、施工现场的设备安全可靠,有专人操作和防护保养措施;材料、构件能按品种整齐集中堆放,无随处散落现象;建筑垃圾、生活垃圾应分类存放,并应及时清运出场,做到工完场清,施工现场严禁焚烧各类废弃物。

  9、严格按规程布置电气设施和用电线路,杜绝私拉乱接违章作业。建立健全各项安全用电技术措施和操作规程。落实用电器具和电气回路的安全保护装置。

  10、全面规划场区供排水设施,满足防汛和生产、生活消防需求。饮用水质符合《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生活污水设置过滤网,食堂应设置隔油池,废弃的油料和化学溶剂应集中处理,不得随意倾倒。施工污水经沉淀后方可排入河流。

  11、贯彻工业卫生标准。夏季施工有防暑降温措施,冬季施工做好防寒保暖、防冻防滑工作。加强尘毒、烟雾、噪声的.测检和控制。城区施工不扰民,严格执行《建筑施工场界噪声限值及其测量方法》,制定降噪措施,进行定期监测,并做好记录。对确需夜间施工且超过噪声标准的,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施工。

  12、加强职业病防治和医疗保健工作。有条件的施工场地应设立急救、医疗保健站。职工每两年进行一次体检。对特种作业人员、厨房炊事人员应先体检后上岗,无体检记录的不得上岗。对达到一定规模的食堂必须有卫生许可证,炊事人员持健康证上岗。

  13、坚持文明施工,建立健全工场场容管理、生活区卫生管理和安全保卫制度,美化环境,创造良好的生产生活秩序。宿舍内的床铺不得超过2层,严禁使用通铺。

  14、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和纪律,正确使用“三宝一器”,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做好洞口临边防护。

  15、加强安全工作的领导和管理,推行安全-票否决制和奖罚制度。加大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生产的投入。努力做好环境、职业健康安全硬软件建设工作。

  16、各分公司、项目部应针对工程特点,制定更加详细、具体的操作性能强的各项环境与文明卫生方面的管理制度。

生产环境管理制度15

  第1章 总则

  第1条 为了给生产员工营造一个良好的工作环境,加强对生产作业环境的管理,提高生产效率,防止安全事故的发生,特制定本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第2条 工厂中所有涉及生产作业环境方面的相关工作均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

  第3条 本制度中的生产作业环境不仅包括生产的主要现场,也包括进行检验的辅助生产现常

  第2章 设备布局要求

  第4条 生产设备的布置首先要满足工艺流程的要求,其次要满足安全与卫生的要求。

  第5条 在布置各种大、中、小型生产设备时要综合考虑便于操作、安全、作业流动等因素,同时确保各设备之间留有足够的空间,具体要求如下。

  1.生产设备的间距以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其中小型设备与中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一米,大型设备的间距不小于两米。

  2.生产设备与生产现场的墙、柱之间的距离同样按活动机件达到最大范围计算,小型或中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与墙柱的间距不小于0.9米。

  3.小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6米,中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0.8米,大型生产设备的操作空间不小于1.1米。

  第6条 在布置大型机械设备时,应考虑操作设备时原料、半成品、成品和废料如何摆放,同时确保操作者的动作不干扰别人,所以,必须留有宽敞的通道和充足的出料空间。

  第7条 对于产生强烈噪声的设备,如不能采取减噪措施降低其噪音,则应将其布置在离生产现场较远的地方,同时需要注意不得影响其他部门的办公环境,管理制度《作业环境管理制度》。

  第8条 对生产现场中高于两米的运输线,必须设置防护网或防护罩进行保护。若使用防护网,则其网格的大小应以能阻止所运输的物件坠落于地面为标准,运输线的两端应设置防护栏,其高度不得低于一米。

  第3章 工位器具、工件、材料的摆放管理

  第9条 生产现场的原材料、半成品、成品等必须按照操作顺序,整齐地放入指定的区域,并采取安全可靠的措施加以固定,禁止乱摆、乱放。

  第10条 生产所用的工位器具、模具、夹具、量具等必须放到指定的地方,以防止混乱或坠落伤人。

  第11条 生产用原材料必须限量放入生产现场,以免造成生产现场的拥挤或导致发生其他事故。存放量的具体标准如下。

  1.白班不超过加工额的1.5倍,夜班不超过加工额的两倍。

  2.大件原材料必须按照额度领取,禁止超过当班的生产额度。

  第12条 在生产现场码放各种物料时不得超高,一般码放高度不允许超过2.5米(物品单位超高除外),高度与宽度的比例不超过2∶1;易滚动的物品要有垫块进行固定;堆垛的底部要牢靠,垛与垛之间的间距要合理,以便于吊装和搬运。

  第4章 地面状态管理

  第13条 合理地规划生产现场的地面,用不同的颜色将生产现场的地面划分为不同的区域,安全通道必须以绿色、醒目的标志标示出来。

  第14条 生产现场所划定的各区域间距要合理,其中人行通道不得小于一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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