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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学校实验室安全管理,防止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保障教职工及学生的人身、财产安全,促进学校各项事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教学科研实验室的安全管理,主要涉及危险化学品、危险废弃物、压力气瓶、特种设备、辐射安全、生物安全、其他仪器设备、水电及消防等方面的安全管理。
第三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贯彻“以人为本、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各单位及教职工、学生应树立安全意识,履行安全义务、承担安全责任。
第四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坚持奖惩结合的原则,与单位或个人的年度考核、评奖评优、岗位评聘、晋职晋级挂钩,并实行重大事故“一票否决制”。
第五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实行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管理。
第二章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体制
第六条学校成立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在学校安全生产工作领导小组(技术安全委员会)领导下,推进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执行并组织实施该领导小组有关决定。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组长由主管副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各相关职能部门处(部)长担任,成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主管副处(部)长和相关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指挥)组成,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贯彻落实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及方针政策,组织实施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规划和工作;
(二)落实实验室技术安全规章制度、责任体系和应急预案;
(三)审议经费投入、评奖评优、事故处理等实验室技术安全重大事项并上报领导小组决定;
(四)制定安全检查项目规范或指标体系,组织开展学校安全检查及专项检查工作,提出责任追究建议并报领导小组决定;
(五)聘请专家提供技术咨询,分析评估各项隐患并提出整改方案,开展安全事故技术鉴定等工作;
(六)推进实验室技术安全防范公共设施的硬件建设,完善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信息化建设;
(七)协调、指导有关部门落实相关工作。
第七条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后勤基建处作为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的主要职能部门,在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的指导下,具体负责学校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工作。主要工作职责为:
第九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分管实验室安全的副院长(副主任、副指挥)为单位实验室安全直接管理责任人,对单位的实验室安全工作负直接管理责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严格执行国家及学校相关制度,制定单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包括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办法、应急预案等);
(二)建立健全实验室安全责任体系,与实验室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推行实验室准入制度,组织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四)组织落实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评价、审核工作;
(五)组织落实实验室安全防范硬件设施与信息化建设工作;
(六)组织并监督实验室各项安全隐患整改及管理工作;
(七)配合学校开展及定期自行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组织落实隐患整改工作;
(八)及时发布、报送相关工作通知等其他实验室安全管理工作。
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安全秘书协助分管领导做好单位实验室安全管理的具体工作。
第十条实验用房责任教师(包括实验用房使用教师)为实验用房的直接安全责任人,对实验用房的安全负直接责任。主要工作职责为:
(一)执行学校及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相关规章制度,结合具体情况制定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包括日常内部管理细则、各项操作规程及应急处理方法、安全隐患明示制度等);
(二)建立实验室安全责任制,与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与实验用房内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执行实验室安全准入制度,承担安全教育、告知的责任和义务,对进入实验室的人员进行教育培训;
(四)负责实验室安全日常管理工作,包括建立物品管理台帐、张贴安全标识及配置防护设施等;
(五)负责实验室科研和实验项目安全状况的申报工作;
(六)积极配合上级开展实验室安全检查,并主动组织安全自查,落实安全隐患整改;
(七)负责实验室其他相关安全工作。
第十一条在实验室学习、实验、工作的师生员工及外来人员对实验室安全和自身安全承担责任,严格遵守以下规定:
(一)须通过相关实验室安全考试,接受各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熟悉并严格遵守各项规章制度及本实验室安全管理制度;
(二)严格落实安全责任制,与实验用房责任教师签订《实验室安全责任书》;
(三)严格按照实验操作规程或实验指导书开展工作;
(四)佩带必要的防护用具,知晓应急电话号码、应急设施及物品的位置并掌握正确的使用方法;
(五)对实验过程中各种隐患进行实时检查;
(六)配合各级安全责任人和管理人做好各项安全工作,排除安全隐患,避免安全事故的发生;
(七)有权对实验室存在的安全隐患提出意见,并有权拒绝进入存在安全隐患的实验室;
(八)因过错导致实验室安全事故发生,承担事故责任。
第三章实验室技术安全准入培训与文化宣传
第十二条实验室安全准入
(一)学校每学年初依托实验室安全教育学习与考试系统组织安全通识考试,所有新入校学生及教职工均须通过该考试;
(二)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根据实际情况,依托安全课程考试或实验室安全教育学习与考试系统等方式,组织学科特色实验室安全知识考试;
(三)实验室依托专业培训考试或实验室安全教育学习与考试系统等方式,组织本实验室特色安全知识(含业务操作)考试,所有进入实验室的人员均须通过该考试。
第十三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
(一)设置实验室安全课程。学校和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开设实验室安全课程,逐步将实验室安全纳入本科教学和研究生教学培养体系;
(二)建立分级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学校负责组织入校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每学年组织新入校的教职工和学生参加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负责开展普及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定期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和安全知识讲座。实验用房责任教师负责开展针对性实验室安全教育培训(含业务培训),对进入本实验用房的人员进行专门教育培训。
第十四条交换(交流)生、兼职教授(博导)、外教、访问学者、交流访问人员等人员,由承接单位(含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负责对其进行实验室安全准入教育与培训。
第十五条实验室安全文化宣传
(一)学校鼓励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及实验室采取多元化文化宣传手段普及实验室安全知识,培养师生实验室安全意识;
(二)学校定期开展实验室安全文化活动,在校园内大力营造实验室安全文化氛围,提高广大师生对实验室安全的关注度。
第四章实验室技术安全主要管理内容
第十六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相关规定申领、储存和使用危险化学品,并做好危险化学品耗用和消纳记录;
(二)危险化学品储存、使用场地应符合要求,张贴明显安全警示标识,配备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明示危险化学品应急处置方式;
(三)具体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七条危险废弃物安全管理
(一)危险化学品废弃物的处置。实验室设置临时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点,悬挂警示标识,用于临时存储实验产生的化学品废弃物。教学科研二级单位结合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产生量及存放情况,建设本单位专门的危险化学品废弃物临时存放点。学校加强危险化学品废弃物集中消纳的组织,条件允许情况下统一建设校内危险化学品废弃物暂存库;
(二)有毒有害气体的排放。易产生有毒有害气体的实验室须配置通风设施并保证其正常运行。向大气排放有毒有害气体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在相应楼宇安装气体净化装置或采取其他防护措施,并定期对该防护装置检修及保养;
(三)具体参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八条压力气瓶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相关规定申领、储存和使用压力气瓶。实验室应制定并明示压力气瓶的安全操作规程与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压力气瓶的安全工作,并须做好使用记录;
(二)压力气瓶使用前,实验人员须检查压力气瓶的安全状况并确认其盛装气体,使用中不得对瓶体进行挖补、焊接或修理,使用完毕须及时关闭压力气瓶并确认其安全状况;
(三)具体参照《实验室压力气瓶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特种设备安全管理
(一)严格按照相关管理规定购置、安装、使用及检验特种设备。实验室应制定特种设备的安全操作规则和事故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特种设备的安全管理,建立特种设备安全技术档案,并定期进行检验、检查。实验室不得自行设计、制造和使用自制的特种设备,也不得对原有的特种设备擅自进行改造或维修;
(二)特种设备购置安装后须经国家特种设备检验部门检验,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并取得登记证后方可使用。特种设备使用人员须取得北京市质监局颁发的资格证书,持证上岗;
(三)具体参照《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辐射安全管理
(一)购买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须严格遵守申报制度。购置单位应提供申报材料,在资产管理处指导下办理申报手续,取得国家环保主管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后方可使用该放射性同位素或射线装置;
(二)使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实验室,须在实验室入口处张贴放射性危险标志,安装必要的安全防护联用锁及报警装置或工作信号装置,制定管理制度及应急预案,并指定专人管理。其中放射性同位素应当单独存放于保险柜中并安装防盗门窗、报警装置或监视器;
(三)辐射工作人员须佩带个人放射剂量笔,定期接受个人放射剂量监测(每季度一次),严格遵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操作规程和使用规定,定期接受辐射安全与防护知识培训,并定期参加职业病体检(每两年一次);
(四)具体参照《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一条其他仪器设备安全管理
(一)必须制定明确的仪器设备操作规程并予以明示。使用人员特别是大型仪器设备的使用人员,须接受培训,通过培训后方可操作;
(二)使用仪器设备须严格按照操作规程进行。操作前须制定切实可行的实验方案并做好准备工作,操作时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并有人值守,用完仪器设备须认真进行安全检查;
(三)定期维护、保养仪器设备及其附属安全设施,及时检修有故障的仪器设备,并做好维护、保养、检修记录。及时报废超期服役的设备以及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设备;
(四)加强对低温冷藏冷冻设备(机械温控冰箱等非防爆冰箱)、高温加热设备(马弗炉、干燥箱等)、高压设备(高压釜等)等有潜在危险的仪器设备的管理。
(五)不得在有高温加热设备或易产生火花、电弧的电气设备的房间存放易挥发的高危液体(如乙醚、石油醚等);
(六)自制自研的仪器设备要充分考虑安全因素,严格按照设计规范和国家相关标准进行设计和制造。
第二十二条生物安全管理
(一)生物安全包括病原微生物安全、实验动物安全、基因安全等方面。生物实验室的设置应报国家有关部门批准,确定实验室级别并获得相应证书,严格按照实验室级别开展实验,严禁在普通实验室进行生物实验;
(二)实验室进行高致病性病原微生物实验活动时,须取得卫生部颁发的资格证书,按国家规定在具备防护水平的实验室中进行,并须符合《卫生部高致病病原微生物实验室活动管理办法》的规定;
(三)从事动物实验的单位和个人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做好实验动物的防疫免疫工作,防止病情疫情的发生和蔓延;实验动物须从具备资质单位购买,并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备案;须对实验动物尸体和废弃物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随意丢弃;须配备相应的防护措施,保证从业人员的健康与安全;
(四)从事基因实验研究,须对DNA供体、载体、宿主及遗传工程体进行安全性评价;须认真做好安全监督记录,安全监督记录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五)具体参照国务院、国家环境保护总局等部门颁发的《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管理条例》、《病原微生物实验室生物安全环境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实验室生物安全通用要求》执行。
第二十三条保密安全管理
(一)实验室应定期统计本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上报保卫保密处确定项目密级,并按照保密管理要求采取相应保密措施。实验室承担的涉密科研项目的测试数据、分析结论、阶段成果和各种技术文件,依照科技档案和保密管理制度进行保管和使用,任何人不得擅自对外提供资料;
(二)涉密实验室要根据保密要求完善防范设施,涉密部位不得安装无线收发装置及其他无线智能设备;
(三)涉密科研项目的实验场地,一般不对外开放。确因工作需要须安排参观的,须报保卫保密处审核批准,并划定参观范围;
(四)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定期对实验室涉密工作人员进行保密教育,定期对保密工作的落实情况进行检查,杜绝泄密事故发生;
(五)具体参照学校保密相关规章制度执行。
第二十四条水电和消防(包括防雷)安全管理
(一)定期检查上下水管路,避免发生管路老化、堵塞等情况。严禁出现水龙头打开且无人监管的现象;
(二)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和规范铺设电气线路,并做好防护,配齐必要消防器材,严禁出现违反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的行为。具体参照《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及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三)严格按照有关管理规定安装楼宇直击雷防护装置,并做好室内重要仪器设备雷击防护,同时做好师生员工防雷减灾安全知识及技能培训。具体参照《防雷减灾管理办法》(中国气象局第24号令)执行。
第二十五条项目审核管理
(一)建立科研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对科研项目进行审核,评估潜在的安全危险因素,尤其须对承担化学、生物、辐射等具有重大安全隐患的科研项目进行从严审核和监管。相关实验室应具备相应的安全设施、特殊实验室资质等条件;
(二)建立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安全审核制度。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新建、扩建、改造实验场所时,须经过学校相关部门批准,充分考虑安全因素,加强实验室使用者和设计者、建设者之间的交流沟通,广泛听取意见,严格按照国家相关政策及学校有关要求进行设计、施工;项目建成后,须通过相关部门安全验收、完成交接工作后方可投入使用;
(三)对科研项目、实验室建设与改造项目不审核或审核不严格的,造成损失或其他严重后果的,须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十六条日常内务管理
(一)实验用房应明确责任教师,并将实验室名称、责任教师、有效联系电话、危险源等信息统一制作铭牌,张贴在实验用房门外明显位置;
(二)严格实验室门禁卡(或钥匙)的配发和管理,不得私自配置门禁卡(或钥匙)或将其借给他人使用。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保留一套所有实验室的备用门禁卡(或钥匙),由办公室或楼宇值班室保管,以备紧急之需;
(三)实验室须配备防护手套、护目镜、洗眼器、急救包等防护用品。开展实验时,实验人员须将长发及松散衣服妥善固定,严禁佩戴隐形眼镜,严禁穿凉鞋或者脚部暴露的鞋子,须根据实验内容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并佩戴相应的防护用品。开展危险性实验时,实验人员除遵守上述规定外应按要求在通风橱中完成或采取必要的防护措施;
(四)实验室使用过程中实验人员不得擅自离岗,严禁出现无人值守现象。危险性实验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方可进行,因工作需要进行过夜实验时须两人以上同时在场并须提前申请、由导师及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批准后方可进行;
(五)严禁在实验室吸烟、烹饪、饮食及进行娱乐活动,禁止与工作无关的外来人员进入实验室,非实验要求不得在实验室内留宿;
(六)建立卫生值日制度,保持实验室清洁整齐,仪器设备布局合理。实验材料、实验剩余物品要合理存放。不得在实验室堆放杂物,确保安全出口、疏散通道畅通;
(七)实验结束或离开实验室时,须关闭仪器设备、电源(确因特殊需要不能关闭的须做好安全防范)、水源、气源、门窗等,检查无误后方可离开;
(八)实验室教职工调离、离职或退休时应将本人购买、使用及负责的各类危险化学品、压力气瓶、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高温或高压类仪器设备等实验室物品交接于实验用房责任教师(或其指定的人员),经其审核后报教学科研二级单位批准,方可办理调离、离职或退休手续。学生退学、离校时,履行上述程序后,方可办理退学、离校手续。
第五章实验室技术安全检查与隐患整改
第二十七条实行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三级安全检查制度,进行定期或不定期的安全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八条研究并制定实验室安全检查项目规范或指标体系,指导学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及实验室安全检查或抽查。
第二十九条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负责对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进行指导、监督,每季度组织一次全校实验室安全检查,并根据需要进行专项抽查,被检查单位及实验室须主动配合。对检查中存在安全隐患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和实验室,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有权责令其进行整改。对不整改或出现严重问题的实验室,将进行封门,直至整改完成。
实验室技术安全工作组聘请具有实验室工作及管理经验的教师组成实验室安全督查小组,负责对实验室安全进行日常巡查和指导。
第三十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定期(至少每月一次)组织本单位实验室安全检查工作,不定期开展安全抽查,并须按月上报自查及整改情况。教学科研二级单位须做好实验室安全检查记录并存档备查,及时梳理与分析检查中发现的问题和隐患、制定整改方案并落实整改措施。
第三十一条实验用房责任教师须落实实验室安全日查制度,指定专人每日对实验室安全状况进行巡视检查并做好记录。对检查中发现的隐患须及时有效进行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重大或一时无法解决的安全隐患,须以书面形式及时向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报告,并采取积极防范措施。
对存在的安全隐患,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隐瞒不报或拖延上报。
第六章实验室技术安全奖惩与事故处理
第三十二条各单位、实验室及个人须严格遵守本规定及相关管理制度。对违反实验室安全规章制度的单位负责人、实验室责任教师及实验人员,视情节采取书面检查、通报批评、诫勉谈话、单位考核差评、取消评优评奖资格、责令经济赔偿、行政处分等形式给予处罚。具体按照《实验室技术安全责任追究暂行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实验室发生安全事故,应立即启动应急预案,采取有效措施防止事态扩大和蔓延,做好应急处置工作。同时报告教学科研二级单位、保卫保密处、资产管理处等部门。事故所在单位应写出事故报告,交保卫保密处及资产管理处,并配合调查和处理。
第三十四条学校设立实验室安全工作先进奖,对在实验室技术安全管理、安全技术创新、安全科学研究等方面有突出贡献或表现优秀的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实验室或个人给予奖励。
第七章附则
第三十五条教学科研二级单位应根据本规定,结合实际情况另行制定管理办法。本规定未尽事项,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第三十六条各类生产车间、实习场所、试剂库、电梯或锅炉运行场所等非实验室场所的技术安全管理由相关职能部门负责,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七条在校外实验、实习的技术安全管理由教学科研二级单位负责,须遵守所在实验、实习场所有关规定,无具体规定时可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三十八条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由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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