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图书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09 17:58:00 管理 我要投稿

公司图书管理规定5篇

公司图书管理规定1

  第一条 制定目的

公司图书管理规定5篇

  图书资料是指由公司统一购进、管理的图书、刊物和报纸。图书资料主要用于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合理运作,提高本公司所有职员专业水平,使公司在经营道路上创造出自己的经营风格。为便于图书的管理并使图书能在短期内充分循环流通,便于广大员工借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图书的购进、保管、整理、外借与归还等管理业务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

  本公司图书的购进、保管、整理、外借与归还等管理业务统一由xxxxx部门负责。图书资料由xxxxx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办理图书资料的登记、分类、编目、借阅等工作。

  第四条 具体管理规定

  一、购进图书

  1.xxxxx负责对图书市场的调查研究,寻找合适的图书。

  2.购买图书由xxxxx根据“购买图书计划”以及各部门的申请要求进行,并由xxxxx主任对购买图书的各个一切进行控制与检查。图书资料的购买由各需求部门经xxxxx审批后办理,图书购买后需经xxxxx登记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xxxxx必须逐月、逐年制定图书购买计划。图书采购人员按计划实施采购。

  4.如果属购进图书,则在接收图书时支付现金,结清图书书款,并注意控制预算,不得超支。如果属捐赠图书,则应在接收xxxxx图书时开具收纳凭证。

  5.对员工或外部机构捐赠图书应表示感谢,感谢信的格式可由公司统一规定。

  二、保管图书

  1.图书的整理

  (1)凡新购进的图书按图书的分类科目进行分类整理,并贴上标签,进行编号。

  (2)设专职图书保管员,对图书进行分类、整理与借阅工作。

  (3)所有图书都必须按图书管理卡要求进行登记,注明购入时间、著作名称、作者姓名、出版社名称、出版年月日以及必要的项目,并且把卡片分类放入各索引柜内,以便于检索。

  (4)每册图书都必须附上借阅卡及装卡纸袋,并把装卡纸袋贴在封底的内侧。

  (5)所有图书都必须在封面、目录和第一页上,以及在图书中间的两至三处,加盖公司印章。

  (6)所有新进图书,都必须在登记册上做好登记,写明新进图书日期、著作名称、作者、出版社、分类与编号、页数、价格等重要项目。

  (7)每年按图书管理卡,对书架中的全部图书进行一次清点与核对,在清点与核对前,停止外借,并要求全部借出图书都返回书架。

  (8)如果图书丢失,或者需要捐赠与处理,必须填写报废报损单,向图书室xxxxx做出报告,按xxxxx指示行事。

  (9)必须经常整理图书管理卡,把那些已经不存在或清理掉的图书的管理卡剔除出来。

  (10)xxxxx必须每年整理出一份图书总目录,提供给各部门主管,并且按月把新进图书情况通知各部门。

  2.图书室环境管理

  图书室应做好防潮、防火、防鼠、防蚁工作,以延长图书的使用寿命。

  三、图书的借阅

  1.图书资料的.目录及借阅情况由行政管理部的具体管理人员按日更新后在内部网上公布。公司职员可通过内部网查询图书使用情况。图书原则上只借给本公司员工,除xxxxx允许的情况外,借出图书不得转借其他人。

  2.借阅图书工作由xxxxx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

  3.凡欲借阅本图书室书籍、杂志者,应先向管理人员登记并取书。

  4.公司职员借阅使用图书期要爱惜,不得污损图书资料。图书管理人员在收回图书资料是要认真检查,发现污损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5.图书资料一般借阅期限为xxxxx个月,对于不按时归还的,图书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

  四、图书的归还

  1.图书归还期限

  (1)定期性报刊杂志,原则上于xxxxx周内归还,月刊则可于xxxxx周内归还。

  (2)一般书籍在xxxxx个月内归还,逾期者不续借。

  (3)每次每人限借杂志xxxxx本、书籍xxxxx本,限期已至未归还者,应承担一定责任,可进行适当罚款。

  2.图书遗失和损坏的处理

  (1)对于所借的书籍与杂志应妥善保管,若有较严重损坏须负责赔偿。

  (2)如丢失图书资料,需照价赔偿。

  3.离职时,必须还清所借书籍、杂志。

  第五条 附则

  本规定经xxxxx批准后生效,增设修订亦同。

  本规定最终解释权归xxxxx。

公司图书管理规定2

  第一章 总则

  一、为规范公司报刊杂志图书的管理工作,特制定本规定。

  二、本规定所称图书是指公司为满足各部门工作、管理、业务学习需要而购置的图书资料,包括各类、期刊、杂志、相关学术著作等。

  三、本公司图书的管理法,除另有规定外,均依本规定办理。

  四、本公司图书由党群办公室负责管理,并于每个季度结束时清点一次。

  第二章 图书来源与购置

  一、公司鼓励员工个人捐赠书籍、杂志等。员工如有图书资料要捐赠给公司,所捐书刊要求为正式出版物,内容、体裁不限。

  二、需购置图书的品种和数量,应广泛征求员工们的意见,由部门经理提出申请后,报公司总经理审批。

  三、凡个人提出购买图书资料的应先征得部门领导的同意,并报公司总经理审批后方可办理。

  四、本公司图书馆的其他图书是由省、市、县工会流动图书室发放。

  第三章 图书保管

  一、新购图书和捐赠图书应按顺序编号,将图书名称、出版社名称、出版日期、作者、购买日期、金额及其他有关资料详细登记于《图书登记表》中。并填制图书标签贴于图书上。

  二、图书保管员在图书上加盖公司办公室专用章,专用章应盖在图书扉页正中心及书的侧面。

  三、本公司图书由图书保管员编制图书目录表供员工查阅。

  四、图书保管员对所保管的.图书资料,应做到防潮、防霉、防蛀;对损坏的图书资料应及时修补、保证其完整性;对各类期刊要按年度装订成册。

  第四 章图书借阅

  一、公司员工因工作需要,可借阅各类图书,但必须办理借阅手续,其借还手续依本办法第六章规定办理。

  二、辞典、珍贵图书或被指定为公共参考图书(如词典类)只供查阅,原则上不外借。有特殊需要的人员,可按规定办理。

  三、一般报刊杂志可以随意阅览,图书保管员登记后将杂志报刊放至相关部门,员工阅读完毕后归回原处,图书保管员一个月后将其收回办公室归档。员工不得擅自带出公司或裁剪,但公司广告、公告及其他与业务有关资料剪贴供公司参考的不在此限。

  四、员工所借之书,如遇清点或公务上需参考时可以随时通知收回,借书人不得拒绝。

  五、公司员工在解雇、辞职时,须将所借图书归还。

  第五章 借书时间、借阅期限与册数

  一、借书时间为正常工作日,其他时间概不受理。

  二、借书期限一律不得超过一个月,到期应即归还,倘有特殊事由需续借者,务必办理续借手续,但以续借一次为限。

  三、借书册数以一册为限。

  第六章 借还书手续

  一、员工借书应先查阅图书目录表,在《图书借阅登记表》上登记并签字,然后找图书管理员取书。

  二、员工还书时应将所借图书交予图书保管员收讫,由图书保管员检查有无破损并在《图书借阅登记表》上签字。

  三、员工须办妥还书手续后方可再借书。

  第七章 处罚

  一、员工借出图书不得批改、圈点、划线、折角、拆散、剪贴、涂改,如有损坏或丢失等情况,一律按原图书版本够赔或照原价赔偿。

  二、员工借书期限届满,经通知仍不还书者,或遇清点期而仍不还书者,除停止其借书权外,必要时报公司领导论处。

公司图书管理规定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适应建立现代企业制度的需要,规范本公司的组织行为,保护企业、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制订本章程。

  第二条、本公司依据法律,法规和本章程,在国家法律和政策指导下,依法开展经营活动。

  第三条、本公司的宗旨和主要任务是发展经济,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保护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促进公司的经济效益。通过合理有效地利用股东投入到公司的财产,使其创造出最佳经济效益,目的是发展经济,为国家提供税收,为股东奉献投资效益。

  第四条、公司依法经登记机关核准登记,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五条、公司名称:xxxxxxx保安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六条、公司住所:xxxxxx市xxxxx区xxxx路xxxxx号。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和经营期限

  第七条、公司的经营范围:安全保卫服务;押运服务;特种保安服务;保安犬的服务;保安咨询;提供保安驾驶员和代驾服务;劳务服务;安全技术防范工程的设计与安装;开、修锁服务;安全技术防范新产品的研制开发、推广应用;消防工程的设计与安装及器材的销售维修服务;民用爆炸物品服务;家政服务;保洁服务;非公机构公章刊刻;打印机维修;物业管理服务;保安服加工(在分支机构经营);销售:安保器材,锁,免疫、犬饲料,保安装备,保安服装,办公设备及电脑耗材,汽车配件,保安装备,日用百货(经营范围以工商登记机关依法核准的为准)。

  第八条、公司经营范围中涉及须报经审批和须领取经营许可证的,经有关部门批准,领取许可证。

  第九条、营业期限: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

  第四章:公司注册资本

  第十条、公司股东出资总额为人民币xxxxx万元。

  第十一条、公司的注册资本xxxxx万元。

  第十二条、公司的注册资本全部由股东投资。在注册资本总额中,货币资金xxxxx万元,占资本总额xxxxxx%。

  第五章:股东的姓名或名称

  第十三条、公司由以下股东出资设立

  (一)xxxxxx市公安局出资xxxxx万元;

  (二)xxxxx市保安总服务公司出资xxxxxx万元。

  第六章: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第十四条、公司股东均依法享有下列权利

  (一)分配红利;

  (二)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

  (三)股东会上的表决权;

  (四)依法按公司章程规定转让其出资;

  (五)查阅公司章程、股东会议记录和财务会计账目;监督公司的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并提出建议或咨询;

  (六)被推选担任执行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七)在公司清算时,对剩余财产的分享;

  (八)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享有的其他权利。

  第十五条、公司股东承担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章程,执行股东会决议;

  (二)依其所认购出资额和出资方式按其缴纳股金;

  (三)法律、法规及本章程规定应承担的其他义务。

  第十六条、公司设置股东名册,记载下列事项

  (一)股东的姓名或名称、住所、出资方式、出资数额;

  (二)登记为股东的日期;

  (三)其他关有事项。

  第七章:股东出资方式和出资额和出资时间

  第十七条、公司股东出资方式、出资资额、出资时间如下

  出资方式:xxx

  出资资额:xxx

  出资时间:xxx

  第十八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注册资本

  (一)股东增加投资;

  (二)公司盈利;

  (三)其他原因需要增加注册资本。

  第十九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只能是经营亏损。公司减少资本后的注册资本不低于《公司法》规定的'最低限额。

  第二十条、公司减少注册资本,由股东大会作出决议。需要股东表决通过。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依法向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第八章:股东转让出资的条件

  第二十一条、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出资。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须经全体股东同意,不同意转让的股东应当购买该股东转让的出资,否则视为同意。

  第二十二条、股东依法转让其出资后,公司须重新编制新的股东名册。

  第九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则

  第二十三条、公司设股东大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议按股东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行使职权。

  第二十四条、股东大会分为定期会和临时会。

  第二十五条、股东定期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于每年的三月份举行。第二十七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召开股东临时会

  (一)股东提议时;

  (二)执行董事认为必要时;

  (三)监事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六条、公司召开股东会议,于十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通知以书面形式发送,并载明会议的时间、地点内容及其他有关事项。

  第二十七条、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的报酬事项;

  (三)选举和更换监事,决定有关监事的报酬事项;

  (四)审议批准执行董事工作报告;

  (五)审议批准监事工作的报告;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七)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八)对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九)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十)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

  (十一)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

  (十二)修改公司章程。

  第二十八条、股东会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因特殊原因不能主持股东会议时,由执行董事指定的股东主持。

  第二十九条、股东会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须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由执行董事或其指定的人员妥善保管。

  第三十条、公司不设董事会,设一名执行董事。

  第三十一条、公司不设监事会,设一名监事。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的财务;

  (二)对执行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

  (三)当执行董事经营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执行董事和经理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监事列席股东会议。

  第三十二条、公司设经理,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股东会议决议;

  (二)组织实施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的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股东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三十三条、经理在行使职权时,不得变更股东会的决议和超越授权范围。经理不在时,由经理指定的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

  第三十四条、公司经理由执行董事聘任。

  第十章: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五条、执行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由股东大会选举、罢免。

  第三十六条、执行董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负责召集和主持股东会议;

  (二)检查股东会议的实施情况并向股东会报告;

  (三)审查经理提出的公司发展计划及执行结果并向股东会报告;

  (四)签署公司向其他企业投资参股等重要文件;

  (五)法律、法规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章:公司财务会计和利润分配

  第三十七条、公司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公司的财务会计机构和账册制度。公司除法定的会计账册外,不另立会计账册,对公司资产,不以任何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第三十八条、公司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制作财务会计报告,并依法经查验证。

  第三十九条、财务会计报告在股东大会xxxxxxx日以前置备于公司并送交各股东,以便查阅。

  第四十条、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提取利润的xxxxxxx%作为法定公积金,提取利润的xxxxxxx%--xxxxxxx%作为法定公益金。

  第四十一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用当年利润弥补亏损。

  公司在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议决定可在税后利润中提取任意公积金。

  公司在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

  第四十二条、公司的法定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注册资本。公司的法定公益金用于公司员工的集体福利。

  第十二章:公司的解散事由与清算办法

  第四十三条、公司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解散和清算:

  (一)因不可抗力迫使公司无法继续经营;

  (二)股东会议决定解散;

  (三)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依法责令关闭;

  (四)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时。

  第四十四条、公司依照前条规定解散的,在xxxxxxx日内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清算组织由股东代表组成。被依法责令关闭的,由有关机关组织成立清算组织,进行清算。

  第四十五条、清算组织在成立之日起xxxxxxx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xxxxxxx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xxxxxxx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xxxxxxx日内(未接到通知书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xxxxxxx日内),向清算组织申报其债权。

  债权人申报其债权时,要说明债权的有关事项并提供证明材料。清算组织应当对债权进行登记。

  第四十六条、清算组织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第四十七条、清算组织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制定清算方案。

  公司财产能够清偿债务的,分别支付清算费用,职工工资和劳动保险费用,缴纳所欠税款清偿公司债务。

  公司财产按前款规定清偿后的剩余财产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清算期间公司不开展新的经营活动。公司财产未按规定清偿前,不分配给股东。

  第四十八条、清算组织在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公司债务时,停止清算,并向xxxxxxx人民法院申请破产。

  公司经人民法院裁定宣告破产后,清算组织将清算事务移交给xxxxxxx人民法院。

  第四十九条、公司清算结束,清算组织将清单报告报送公司登记机关,办理公司注销登记,清算组织负责公告公司终止。

  第五十条、清算组织成员应当忠于职守,依法履行清算义务。清算组织成员不得利用职权为自己谋取私利。清算组织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其他债权人造成损失的,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三章:股东认为需要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五十一条、执行董事、监事、经理或者其他高级职员必须按公司赋予的权力行使职权,不得利用在公司的地位和职权为自己谋私利,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任何股东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不得将本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

  第五十二条、公司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劳动保护,劳动保险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问题,应当事先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并邀请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列席有关会议。

  公司研究决定生产经营的重大问题,制定重要的规章制度,应当听取公司工会和职工的意见或者建议。

  第五十三条、公司职工依据《工会法》建立工会组织,工会依法开展活动。

  第五十四条、需要建立其他组织或机构的,公司按法律、法规定执行。

  第十四章:附则

  第五十五条、本章程规定和公司的登记事项,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定的为准。本章程经公司登记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五十六条、本章程未规定到的法律责任和其他事项,按法律、法规执行。

  第五十七条、本章程未尽事宜,由股东会加以补充。股东会通过的有关本章程的修改、补充条款,均为本章程的组成部分,经公司登记机关登记备案后生效。

公司图书管理规定4

  公司图书管理规定

  第一条 制定目的

  图书资料是指由公司统一购进、管理的图书、刊物和报纸。图书资料主要用于促进公司经营业务合理运作,提高本公司所有职员专业水平,使公司在经营道路上创造出自己的经营风格。为便于图书的管理并使图书能在短期内充分循环流通,便于广大员工借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适用范围

  本公司图书的购进、保管、整理、外借与归还等管理业务均按本规定办理。

  第三条 管理机构

  本公司图书的购进、保管、整理、外借与归还等管理业务统一由xxx部门负责。图书资料由xxx部安排专人负责管理,办理图书资料的登记、分类、编目、借阅等工作。

  第四条 具体管理规定

  一、购进图书

  1.xxx负责对图书市场的调查研究,寻找合适的图书。

  2.购买图书由xxx根据“购买图书计划”以及各部门的申请要求进行,并由xxx主任对购买图书的各个一切进行控制与检查。图书资料的购买由各需求部门经xxx审批后办理,图书购买后需经xxx登记签字后,财务部门方可办理报销手续。

  3.xxx必须逐月、逐年制定图书购买计划。图书采购人员按计划实施采购。

  4.如果属购进图书,则在接收图书时支付现金,结清图书书款,并注意控制预算,不得超支。如果属捐赠图书,则应在接收xx图书时开具收纳凭证。

  5.对员工或外部机构捐赠图书应表示感谢,感谢信的格式可由公司统一规定。

  二、保管图书

  1.图书的整理

  (1)凡新购进的图书按图书的分类科目进行分类整理,并贴上标签,进行编号。

  (2)设专职图书保管员,对图书进行分类、整理与借阅工作。

  (3)所有图书都必须按图书管理卡要求进行登记,注明购入时间、著作名称、作者姓名、出版社名称、出版xxxx年xx月xx日以及必要的.项目,并且把卡片分类放入各索引柜内,以便于检索。

  (4)每册图书都必须附上借阅卡及装卡纸袋,并把装卡纸袋贴在封底的内侧。

  (5)所有图书都必须在封面、目录和第一页上,以及在图书中间的两至三处,加盖公司印章。

  (6)所有新进图书,都必须在登记册上做好登记,写明新进图书日期、著作名称、作者、出版社、分类与编号、页数、价格等重要项目。

  (7)每年按图书管理卡,对书架中的全部图书进行一次清点与核对,在清点与核对前,停止外借,并要求全部借出图书都返回书架。

  (8)如果图书丢失,或者需要捐赠与处理,必须填写报废报损单,向图书室xxx做出报告,按xxx指示行事。

  (9)必须经常整理图书管理卡,把那些已经不存在或清理掉的图书的管理卡剔除出来。

  (10)xxx必须每年整理出一份图书总目录,提供给各部门主管,并且按月把新进图书情况通知各部门。

  2.图书室环境管理

  图书室应做好防潮、防火、防鼠、防蚁工作,以延长图书的使用寿命。

  三、图书的借阅

  1.图书资料的目录及借阅情况由行政管理部的具体管理人员按日更新后在内部网上公布。公司职员可通过内部网查询图书使用情况。图书原则上只借给本公司员工,除xxx允许的情况外,借出图书不得转借其他人。

  2.借阅图书工作由xxx主任委员指定专人负责。

  3.凡欲借阅本图书室书籍、杂志者,应先向管理人员登记并取书。

  4.公司职员借阅使用图书期要爱惜,不得污损图书资料。图书管理人员在收回图书资料是要认真检查,发现污损要追究当事人责任。

  5.图书资料一般借阅期限为xxx个月,对于不按时归还的,图书管理人员要及时催还。

  四、图书的归还

  1.图书归还期限

  (1)定期性报刊杂志,原则上于xxx周内归还,月刊则可于xxx周内归还。

  (2)一般书籍在xxx个月内归还,逾期者不续借。

  (3)每次每人限借杂志xxx本、书籍xxx本,限期已至未归还者,应承担一定责任,可进行适当罚款。

  2.图书遗失和损坏的处理

  (1)对于所借的书籍与杂志应妥善保管,若有较严重损坏须负责赔偿。

  (2)如丢失图书资料,需照价赔偿。

  3.离职时,必须还清所借书籍、杂志。

公司图书管理规定5

  第一条 为了加强企业名称管理,保护企业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国境内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及其他依法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企业。

  第三条 企业名称在企业申请登记时,由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核定。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方可使用,在规定的范围内享有专用权。

  第四条 企业名称的登记主管机关(以下简称登记主管机关)是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和地方各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者驳回企业名称登记申请,监督管理企业名称的使用,保护企业名称专用权。登记主管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对企业名称实行分级登记管理。外商投资企业名称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定。

  第五条 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上级登记主管机关有权纠正下级登记主管机关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对已登记注册的不适宜的企业名称,任何单位和个人可以要求登记主管机关予以纠正。

  第六条 企业只准使用一个名称,在登记主管机关辖区内不得与已登记注册的同行业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确有特殊需要的,经省级以上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可以在规定的范围内使用一个从属名称。

  第七条 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下同)、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企业名称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省(包括自治区、xxxx市,下同)或者市(包括州,下同)或者县(包括市辖区,下同)行政区划名称。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下列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不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

  (一)本规定

  第十三条所列企业;

  (二)历史悠久、字号驰名的企业;

  (三)外商投资企业。

  第八条 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民族自治地方的企业名称可以同时使用本民族自治地方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使用外文名称的,其外文名称应当与中文名称相一致,并报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

  第九条 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下列内容和文字:

  (一)有损于国家、社会公共利益的;

  (二)可能对公众造成欺骗或者误解的;

  (三)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国际组织名称;

  (四)政党名称、党政军机关名称、群众组织名称、社会团体名称及部队番号;

  (五)汉语拼音字母(外文名称中使用的除外)、数字;

  (六)其他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禁止的。

  第十条 企业可以选择字号。字号应当由两个以上的字组成。企业有正当理由可以使用本地或者异地地名作字号,但不得使用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作字号。私营企业可以使用投资人姓名作字号。

  第十一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主营业务,依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划分的类别,在企业名称中标明所属行业或者经营特点。

  第十二条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所标明的组织形式必须明确易懂。

  第十三条 下列企业,可以申请在企业名称中使用“中国”、“中华”或者冠以“国际”字词:

  (一)全国性公司;

  (二)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进出口企业;

  (三)国务院或其授权的机关批准的大型企业集团;

  (四)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的其他企业。

  第十四条 企业设立分支机构的,企业及其分支机构的企业名称应当符合下列规定:

  (一)在企业名称中使用“总”字的,必须下设三个以上分支机构;

  (二)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其企业名称应当冠以其所从属企业的名称,缀以“分公司”、“分厂”、“分店”等字词,并标明该分支机构的行业和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地名,但其行业与其所从属的企业一致的,可以从略;

  (三)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应当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并可以使用其所从属企业的企业名称中的字号;

  (四)能够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再设立分支机构的,所设立的分支机构不得在其企业名称中使用总机构的`名称。

  第十五条 联营企业的企业名称可以使用联营成员的字号,但不得使用联营成员的企业名称。联营企业应当在其企业名称中标明“联营”或者“联合”字词。

  第十六条 企业有特殊原因的,可以在开业登记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章程草案和主管部门或者审批机关的批准文件。

  第十七条 外商投资企业应当在项目建议书和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后,合同、章程批准之前,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商投资企业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时,应当提交企业组建负责人签署的申请书、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准文件,以及投资者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

  第十八条 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企业提交的预先单独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xxxx日内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后,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

  第十九条 预先单独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经核准后,保留期为xxxxxxxx年。经批准有筹建期的,企业名称保留到筹建期终止。在保留期内不得用于从事生产经营活动。保留期届满不办理企业开业登记的,其企业名称自动失效,企业应当在期限届满之日起xxxx日内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

  第二十条 企业的印章、银行帐户、牌匾、信笺所使用的名称应当与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从事商业、公共饮食、服务等行业的企业名称牌匾可适当简化,但应当报登记主管机关备案。

  第二十一条 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与下列情况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登记主管机关不予核准:

  (一)企业被撤销未满xxxxxxxx年的;

  (二)企业营业执照被吊销未满xxxxxxxx年的;

  (三)企业因本条第(一)、(二)项所列情况以外的原因办理注销登记未满xxxxxxxx年的。

  第二十二条 企业名称经核准登记注册后,无特殊原因在xxxxxxxx年内不得申请变更。

  第二十三条 企业名称可以随企业或者企业的一部分一并转让。企业名称只能转让给一户企业。企业名称的转让方与受让方应当签订书面合同或者协议,报原登记主管机关核准。企业名称转让后,转让方不得继续使用已转让的企业名称。

  第二十四条 两个以上企业向同一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符合规定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申请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申请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两个以上企业向不同登记主管机关申请相同的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依照受理在先原则核定。属于同一天受理的,应当由企业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各该登记主管机关报共同的上级登记主管机关作出裁决。

  第二十五条 两个以上的企业因已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而发生争议时,登记主管机关依照注册在先原则处理。中国企业的企业名称与外国(地区)企业的企业名称在中国境内发生争议并向登记主管机关申请裁决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我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的规定的原则或者本规定处理。

  第二十六条 违反本规定的下列行为,由登记主管机关区别情节,予以处罚:

  (一)使用未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非法所得或者处以两千元以上、两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可以并处;

  (二)擅自改变企业名称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并限期办理变更登记;

  (三)擅自转让或者出租自己的企业名称的,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一千元以上、一万元以下罚款;

  (四)使用保留期内的企业名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或者保留期届满不按期将《企业名称登记证书》交回登记主管机关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本规定

  第二十条规定的,予以警告并处以五百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第二十七条 擅自使用他人已经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或者有其他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侵犯他人企业名称专用权的,被侵权人也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八条 对登记主管机关根据本规定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当事人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xxxx日内向上一级登记主管机关申请复议。上级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之日起三xxxx日内作出复议决定。对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申请复议,或者复议后拒不执行复议决定,又不起诉的,登记主管机关可以强制更改企业名称,扣缴企业营业执照,按照规定程序通知其开户银行划拨罚没款。

  第二十九条 外国(地区)企业可以在中国境内申请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应当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的申请,并提交外国(地区)企业法定代表人签署的申请书、外国(地区)企业章程和企业所在国(地区)主管当局出具的合法开业证明。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收到外国(地区)企业申请名称登记注册的全部材料之日起三xxxx日内作出初步审查,通过初审的,予以公告。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的公告期为六个月,在此期间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核准登记注册,企业名称保留期为xxxxxxxx年。登记主管机关核准登记注册外国(地区)企业名称后,应当核发《企业名称登记证书》。外国(地区)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需要变更或者保留期届满要求续展的,应当重新申请登记注册。

  第三十条 在登记主管机关登记注册的事业单位及事业单位开办的经营单位的名称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羌枪芾恚握毡竟娑ㄖ葱小a;

  第三十一条 本规定施行前已经核准登记注册的企业名称,准予继续使用,但严重不符合本规定的,应予纠正。

  第三十二条 《企业名称登记证书》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印制。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xxxxxx年xxxx月二十xxxx日国务院批准,xxx年xx月xx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工商企业名称登记管理暂行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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