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09 18:38:28 管理 我要投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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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了维护学院正常的教学、管理秩序,规范学生注册管理,依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和《XX理工学院学生管理规定》,制定本规定。

理工学院学生注册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学院接受普通高等学历教育的全日制在校学生。

  第三条 学生每学期初应当在规定期限内履行报到注册手续。在履行报到注册手续后,方能取得学籍或者继续在校学习的资格。

  第四条 学生报到注册由各系部具体负责。

  第五条 学生应当亲自办理报到注册手续,他人不得代为办理,否则不予注册。

  第六条 学生因故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当履行暂缓注册手续。未按学院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第七条 新生持XX理工学院录取通知书,按学院规定的期限到学院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当事先向学院请假,请假一般不得超过两周。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学院在新生入学等报到手续完善后进行新生入学资格复查,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

  第八条 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先到所在系部报到,并在第一周内到院财务处交费,交费后凭院财务处出具的专用票据(收费凭证)到系部办理注册手续;每学年第二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当到所在系部报到并同时办理注册手续。

  第九条 学生每学期开学因病因事不能如期报到注册者,应当按学院规定事先向所在系部履行请假手续。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者,按旷课论处;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两周不报到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理由以外,不予注册。

  第十条 学生确因家庭经济困难不能按时交费的,由学生本人向所在系部书面提出缓交申请,其申请应当说明家庭经济困难情况,并明确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缴费期限,同时家长签字同意并出具家庭所在乡镇或者街道民政部门对其家庭困难的证明。

  学生暂缓交费申请由辅导员签字同意后,报系部主管领导审批,缓交费用一般限于学费。经批准同意缓交学费的学生,在办完上述手续后,予以注册。

  新生入学报到时,因家庭经济困难交不齐学费者,按学院规定通过“绿色通道”办理相关入学手续。

  第十一条 学生因故办理暂缓报到注册手续和暂缓交费手续,应当在每学期开学前或者开学后两周内完成。

  第十二条 家庭经济困难学生可以申请国家助学贷款或者助学金、勤工助学等资助,学院为学生办理国家助学贷款或者给予其他形式资助,按学院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第十三条 未注册且既无正当理由又不按规定办理暂缓注册手续者,视为放弃在学院学习的资格,取消学籍,给予退学处理。

  第十四条 各系部在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周末将本系部学生报到注册情况分别报于教务处和学生工作处。

  第十五条 学费和住宿费按学年收取,学生缴纳学费、住宿费后,如果因故退学或者违纪被开除学籍或者提前结束学业,学院根据学生实际学习时间,以学院批准退学或者开除学籍或者提前结束学业的次月开始,按月计退剩余的学费、住宿费,月退费额按年应缴学费和住宿费总额除以10个月计算。预交书费据实结算。

  第十六条 各系部、各有关部门一定要严格执行学院有关规定,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学生缴费注册行为,同时要关心贫困学生,努力做好家庭经济困难学生的资助工作和缓交学费的审批工作,加强全体学生的思想政治教育工作,培养学生勤奋好学、团结互助、艰苦奋斗的良好作风。

  第十七条 我院与其他院校联合办学且在我院学习的学生,适用本规定。

  第十八条 其他成人脱产班学生、代培学生等在校脱产学习接受成人高等学历教育或者非学历教育的学生,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学院原有关文件规定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第二十条 本规定由学生工作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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