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防安全管理规定

时间:2024-05-10 16:27:37 管理 我要投稿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必备】

  第一章 总则

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必备】

  第一条 为了加强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和《物业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物业小区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物业小区内的消防安全管理活动。

  第二章 消防安全责任

  第三条 物业小区消防安全管理实行物业管理单位负责制。物业管理单位应当依法履行消防安全职责,保障物业小区消防安全。

  第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明确消防安全责任人,负责本物业小区的消防安全管理工作,落实消防安全责任制,制定本单位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第五条 物业小区应当建立志愿消防队,由物业管理单位组织,业主委员会参与,业主、物业使用人等组成的志愿消防队伍。志愿消防队负责日常消防安全宣传、巡查、隐患整改等工作,发生火灾时协助消防部门进行火灾扑救。

  第三章 消防安全管理

  第六条 物业小区应当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设置消防设施、器材,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

  第七条 物业小区内高层建筑应当按照规定设置避难层(间),不得擅自改变用途。

  第八条 物业小区内消防车道、消防车操作场地、室外消火栓、消防水泵接合器等公共消防设施设备,应当设置明显标志,不得占用、堵塞、封闭或者设置障碍物。

  第九条 物业小区内公共区域的电气线路、燃气管道应当定期进行检测、维护,确保安全。

  第十条 物业小区内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场所,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有关标准,并制定相应的消防安全管理制度。

  第十一条 物业小区内业主、物业使用人应当遵守消防安全管理规定,履行消防安全义务,不得占用、堵塞、封闭疏散通道、安全出口,不得损坏、挪用或者擅自拆除、停用消防设施、器材,不得擅自改变建筑消防设施的用途。

  第十二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消防安全宣传教育培训制度,定期组织开展消防安全培训和宣传教育活动,提高业主、物业使用人和员工的消防安全意识和自防自救能力。

  第四章 消防监督检查

  第十三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定期开展消防安全检查,发现火灾隐患应当及时采取措施消除。

  第十四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将消防安全工作纳入物业管理年度计划,明确管理目标和任务,落实管理措施。

  第十五条 物业管理单位应当建立和完善消防安全档案,包括消防安全基本情况、消防安全管理制度、消防设施设备情况、消防安全培训记录等。

  第五章 奖惩

  第十六条 对在消防安全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由物业小区业主委员会或物业管理单位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七条 违反本规定,构成违反消防法律法规的行为,依法予以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十八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十九条 本规定由物业管理单位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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