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废物管理岗位职责

时间:2024-05-26 12:33:16 管理 我要投稿

医疗废物管理岗位职责[精华]

  在现在社会,人们运用到岗位职责的场合不断增多,岗位职责是组织考核的依据。我们该怎么制定岗位职责呢?以下是小编收集整理的医疗废物管理岗位职责,欢迎阅读与收藏。

医疗废物管理岗位职责[精华]

  医疗废物各部门的管理职责进一步加以明确:

  责任对象:

  1、院长为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

  2、科主任为各科室第一责任人,护士长具体分管医疗废物管理工作。

  3、后勤科为医疗废物院内收集、转运、暂时贮存等管理的主要部门。

  4、护理部、供应室为一次性注射器、输液器的主要回收、转运部门。

  5、防保科为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监控部门。

  责任范围:

  1、第一责任人的责任范围:

  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指导有关部门制定全院医疗废物管理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定期召开相关部门负责人会议,对具体工作进行评估和监督;

  组织和指挥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事故的应急处理。

  2、科室第一责任人及护士长责任范围: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各科室医疗废物管理规章制度;

  负责监督检查本部门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规定的执行情况;

  负责组织工作人员对本科室发生的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和意外事故发生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并报告相关管理和监控部门。

  负责本科室有关一次性医疗用品领用和医疗废物回收登记资料的保存与管理。

  3、后勤科责任范围: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医疗废物暂时贮存场所及废物转运人员工作制度; 负责采购和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负责医疗废物转运过程中发生的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的紧急处理工作,并报告相关管理和监控部门;

  负责医疗废物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负责采取和提供符合规范要求的医疗废物收集转运工具、容器和包装物;

  4.护理部的职责范围;

  监督护理人员严格执行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和安全管理规定,并对执行情况进行不定期检查;

  协助组织全院护士的医疗废物安全管理知识培训; 负责对全院护理人员提供医疗废物安全管理技术的指导; 当医院发生医疗废物丢失、泄漏、扩散和事故时,应根据需要分配护士人力。

  5、防保科责任范围:

  在医院医疗废物管理第一责任人的指导下,负责制定各项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过程中各项工作的落实情况;

  负责指导、检查医疗废物分类收集、转运、暂时贮存过程中的职业安全防护工作;

  负责组织全院性医疗废物分类收集安全管理培训工作; 负责组织对医疗废物流失、泄露、扩散和意外事故时的紧急处理工作,并及时报告第一责任人;

  负责指导有关医疗废物登记资料的保存和管理; 负责及时分析和处理医疗废物管理工作中的其他问题。 第一条为了加强医疗废物的安全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护环境,保障人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医疗废物,是指医疗卫生机构在医疗、预防、保健以及其他相关活动中产生的具有直接或者间接感染性、毒性以及其他危害性的废物。

  医疗废物分类目录,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公布。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医疗废物的收集、运输、贮存、处置及其监督管理。

  医疗机构收治的传染病病人或疑似传染病病人产生的生活垃圾,按照医疗废物进行管理和处置。

  医疗卫生机构废弃的麻醉、精神、放射性、毒性等药品及其相关的废物的管理,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标准执行。

  第四条国家推行医疗废物集中无害化处置,鼓励有关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技术的研究与开发。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负责组织建设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 国家对边远贫困地区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建设给予适当支持。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people government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疾病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对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活动中的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各级people government其他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与医疗废物处置有关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医疗卫生机构、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和监督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检举和控告。

  第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医疗废物管理责任制,其法定代表人为第一责任人,切实履行职责,防止因医疗废物导致传染病传播和环境污染事故。

  第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制定与医疗废物安全处置有关的规章制度和在发生意外事故时的应急方案;设置监控部门或者专职人员,负责检查、督促、落实本单位医疗废物的管理工作,防止违反本条例的行为发生。

  第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对本单位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处置等工作的人员和管理人员,进行相关法律和专业技术、安全防护以及紧急处理等知识的培训。

  第十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的职业卫生防护措施,为从事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贮存和处置的人员和管理人员配备必要的防护用品,并定期进行健康检查;必要时,对相关人员进行免疫接种,防止其健康受损。

  第十一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按照数明号123的规定,落实危险废物转移联单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有效措施,防止医疗废物流失、泄漏和扩散。

  发生医疗废物流失、泄漏、扩散时,医疗卫生机构和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应当采取紧急措施,减少危害,并对患病人员进行医疗救护和现场救护;同时向当地县级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部门报告,并告知可能受到危害的单位和居民。

  第十四条任何单位或

  禁止在运送过程中丢弃医疗废物;禁止在非贮存地点倾倒、堆放医疗废物或者将医疗废物混入其他废物和生活垃圾。

  第十五条禁止邮寄医疗废物。

  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水体运送医疗废物。

  有陆路通道的,禁止通过水路运输医疗废物;没有陆路通道必需经水路运输医疗废物的,应当经设区的市级以上people government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采取严格的环境保护措施后,方可通过水路运输。

  禁止将医疗废物与旅客在同一运输工具上载运。 禁止在饮用水源保护区的水体上运输医疗废物。 第十六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及时收集本单位产生的医疗废物,并按照类别分置于防渗漏、防锐器穿透的专用包装物或者密闭的容器内。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应当有明显的警示标识和警示说明。

  医疗废物专用包装物、容器的标准和警示标识的规定,由国务院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共同制定。

  第十七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建立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不得露天存放医疗废物;医疗废物暂时贮存的时间不得超过2天。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远离医疗区、食品加工区和人员活动区以及生活垃圾存放场所,并设置明显的警示标识和防渗漏、防鼠、防蚊蝇、防蟑螂、防盗以及预防儿童接触等安全措施。

  医疗废物的暂时贮存设施、设备应当定期消毒和清洁。 第十八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使用防渗漏、防遗撒的专用运送工具,按照本单位确定的内部医疗废物运送时间、路线,将医疗废物收集、运送至暂时贮存地点。

  运送工具使用后应当在医疗卫生机构内指定的地点及时消毒和清洁。

  第十九条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根据就近集中处置的原则,及时将医疗废物交由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

  医疗废物中病原体的培养基、标本和菌种、毒种保存液等高危险废物,在交医疗废物集中处置单位处置前应当就地消毒。

  第二十条医疗卫生机构产生的污水、传染病病人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排泄物,应当按照国家规定严格消毒;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系统。

  第二十一条不具备集中处置医疗废物条件的农村,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县级people government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自行就地处置其产生的医疗废物。自行处置医疗废物的,应当符合下列基本要求:

  使用后的一次性医疗器具和容易致人损伤的医疗废物,应当消毒并作毁形处理;

  能够焚烧的,应当及时焚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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