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理商管理制度

时间:2024-09-14 10:40:18 文圣 管理 我要投稿

代理商管理制度(精选15篇)

  在社会一步步向前发展的今天,我们可以接触到制度的地方越来越多,制度一般指要求大家共同遵守的办事规程或行动准则,也指在一定历史条件下形成的法令、礼俗等规范或一定的规格。我敢肯定,大部分人都对拟定制度很是头疼的,下面是小编精心整理的代理商管理制度,欢迎大家借鉴与参考,希望对大家有所帮助。

代理商管理制度(精选15篇)

  代理商管理制度 1

  第一章代理商发展办法

  本办法所称代理商,指已与xx股份有限公司签订《经销合同》或建立正式合作关系的代理商。代理商必须是独立企业法人或独立经营的个体工商户,且须拥有与所经销区域相符的资金、车辆、人员及仓储能力,有良好的信誉和社会关系,有稳定的销售网络。

  一、代理商发展规划:

  1.每个区域市场(范围由公司考察后确定)只设立一个独家区域代理商。

  2.代理商可以发展下级分销商,也可经本公司市场部批准向尚未有本公司产品代理商的区域发展分销商。

  3.代理商的正式授权工作归本公司市场部,本公司其它各部门、各分支机构或个人无权签署正式合同。

  二、代理商发展程序

  1.由营销人员负责考察申报,市场部审核、上报总经理签批、备案。

  2.对于有意向成为我公司代理商的单位,可直接在我公司网站主页上填写《代理商申请表》,也可致电本公司市场部,并提交申请单位的营业执照和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我公司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请单位的资信调查,并给予明确答复。

  三、合同时效

  《经销合同》的有效期原则上为一年。合同的双方应于合同期满前的三十天内续签下年度《经销合同》,否则该合同自动失效。若续签同等条件下该代理商有优先权。

  四、代理商取消程序

  1.对代理商在合同期内不能完成承诺的业绩目标,或不能遵守我公司有关市场管理制度、不能执行协议等违规行为,我公司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2.由市场管理人员填写《代理商资格取消申请表》,向市场部申请取消该代理商的经销资格。

  3.市场部在审核通过后,向该代理商签发《终止合同通知书》,终止与其的合作关系。通知书一式贰份,一份寄予代理商,一份市场部留底。

  4.自动终止: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合同自动终止:

  a)经销合同有效期满后,双方未在规定的时间里续签合同;

  b)连续两个月未进货;

  第二章代理商管理权限区划

  1.由市场部统一对全国的代理商合同、档案进行管理。

  2.各区域经理管理所辖区域的代理商,并每月向市场部汇报管理情况。

  第三章企业支持政策

  1.为鼓励代理商对区域县级市场的长期培育,授予本区域独家经销权;

  2.视情况派驻业务人员协助拓展市场;

  3.广告投入:根据区域市场战略需要,投入不同的广告支持,具体投入方式和数额由市场部调研后确定;同时鼓励代理商独立运作区域广告,公司根据业绩增长按比例予以产品支持;

  4.终端促销:根据不同的区域市场和产品,给予相应数额的POP、DM、礼品、赠品、促销员、A类店面支持等;

  5.业绩奖励:根据代理商业绩,评选年度优秀代理商,并给予奖励。优秀代理商的业绩资格为年度销售额前三名。对于优秀代理商的奖励将在每年的代理商年会上予以兑现;并对优秀代理商在本公司网站上加以介绍。

  6.不定期举办代理商产品技术培训和市场营销技巧培训。

  7.在各地举办的促销活动或有关重大的公关活动将邀请当地的代理商合作参与。

  8.及时将公司相关信息以电子邮件等形式传递给各代理商。

  9.代理商之间纠纷,本公司将本着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予以协调解决。

  第四章代理商应采取的配合措施

  1.代理商必须严格遵守区域经销规定,如发生未经批准任意改变进货渠道或代理商之间相互供货、或代理商未经许可发展所辖区域之外的`分销商并为其供货的情况,经查证将给予警告、经济处罚、取消经销资格(不予兑现任何奖励)等处罚,并以《违规处理意见书》形式告知,情节严重的将追究法律责任。

  2.代理商必须严格维护本公司价格体系,不得超出本公司建议价格范围。如有必要调整价格,须提前五日书面报我公司市场部,经批准确认后方可调整。

  3.代理商应积极拓展并维护本区域销售网络,并及时反馈市场开拓与销售业绩变化情况、已销售商品和库存成品情况、市场和消费者对我公司产品的意见和反映,提出市场开发与市场管理的合理化建议。定期填写《市场信息反馈表》并回传。

  4.代理商应积极维护本公司品牌形象,积极参与本公司的促销和公关活动,并给予力所能及的支持。

  5.代理商应积极接受本公司的各项业务指导及培训。

  6.代理商应与我公司员工、尤其是市场部工作人员建立起健康的工作关系,不得向其赠送礼品、财物、借用车辆手机等贵重物品,不得为其办理私人事务,不得与其酗酒、出入娱乐场所;并且如实向我公司市场部市场调研人员反映其情代理商有义务配合我公司进行新产品推广工作,我公司将根据新品推广业绩对代理商予以奖励。

  7.代理商必须做好本公司产品的终端管理维护工作,标准如下:

  a)每个单品必须集中上架陈列,力求进入最佳陈列位置;

  b)定期做好终端理货工作,保持所陈列产品清洁美观完整;

  c)做到陈列生动化,正确展示产品,价格清晰准确,产品和促销品捆绑;

  d)确保货架饱满,保持合理库存量;

  e)必须按保质期做好先进先出工作;

  f)对厂家提供的促销品不得截留,必须发至终端;

  g)强化终端店面广告,增加可见度;

  第五章窜货处理

  1.市场发生窜货,第一时间抄产品的批次,填写窜货查证表,传真至市场部;

  2.市场部检查所抄批次的真实性,清晰与否,如果真实、清晰将窜货查证表传真到市场部处,如果不清晰或者批次不正确的要求市场重新提供需要查证的批次;

  3.市场部根据窜货查证表提供的产品的批次进行查证,如果经过查证批次不正确的,通知代理商重新提供需查证的批次;如果没有

  其它原因在3个工作日内将查证的结果传真到市场部处;

  4.市场部将窜货查证的结果传真到窜货方,通知被窜方,同时监督双方协商处理;

  5.市场部监督双方在2个工作日内将处理窜货结案表格传真到市场部备案,如果双方在处理的过程中有争议,市场部及时通知市场所属的大区经理进行协助处理,直到收到窜货结案表;

  6.如果窜货发生在不同的省区,要求两个省区的大区经理进行沟通,保证窜货处理按时完毕,同时有必要时营销总监、市场部经理进行解决。

  第六章附则

  1.本制度解释权归xxx股份有限公司市场部。

  2.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执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2

  一、前言

  为加强对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代理商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代理区域的顺利销售,特依据如下原则制定代理商管理制度,望各级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1、谨慎性原则

  本着对双方负责的态度,各级代理商的市场拓展与产品销售工作,必须认真贯彻执行公司规定的工作程序,不可草率行事。

  2、风险性原则

  公司将尽可能地减少各级代理商的市场风险。

  3、区域性原则

  各代理商均负责一定区域的产品销售工作,在一定区域内代理商是唯一的,决不允许跨地区销售。原则上以县级行政区域作为划分代理销售区域的最小单位。

  4、价格统一原则

  产品的销售价格统一,代理商一般不得私自提高或降低价格,特殊情况需变动零售价格时,需经过公司书面确认后方能执行。

  5、计划管理原则

  对代理商实行计划管理制度。公司按年度向代理商下达销售计划,实行月查、季评比、年总结。年终按照相关规定对代理商进行销售返点奖励。

  6、积极协助原则

  公司积极配合各代理商的工作,对于代理商在销售工作中遇到的问题积极配合解决。

  7、诚信的原则

  双方必须诚实有信用,决不提供虚假信息。

  8、严格管理原则

  认真贯彻执行各项管理制度。对违反管理制度的代理商,坚决按制度规定予以处罚,直至取消代理资格,决不姑息迁就。

  9、双方共赢原则

  公司的目标是与代理商共赢,共同发展。

  10、长期性原则

  公司立足市场,与代理商长期协作,确保代理商积极放心地进行市场销售工作。

  二、总则

  1、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州(地区)原则上只设一名地级代理商;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3、代理商经公司授权并自加盟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渠道部门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公司确定的'代理商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从事代理活动,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是公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各方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三、代理商要求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定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恶性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市场拓展开。

  代理商管理制度 3

  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为加强对全国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西安信利软件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的系列产品在全国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级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在其周边未有其他代理商之前、可跨地区开展业务,如周边地区设有代理商后需即行停止。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电信,无线网络市场和相关产品。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

  5、熟悉电脑和互联网技术,能为客户进行现场使用演示。

  6、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7、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在客户要求的情况下,代理商要为本地的客户提供相应的服务和支持。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申请人填写代理申请表。

  3、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5、打款进货。

  6、款到发货。代理授权书,随首批货一起发给代理商,并在官方网站对外公布代理商代理信息。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代理商所经营的产品及服务必须是由本公司所提供给代理商的相关产品及服务,具体内容以本公司与代理商所签署的代理协议规定为准。

  第六条、首次进货说明

  代理商的首次进货须50台起步。

  第七条、经销处、经销商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设立经销处及经销点、代办处等,但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资料(包括营业执照或身份证件)进行备案。

  第八条、产品销售价格

  代理商销售本公司产品,可根据当地市场情况和客户情况制订销售价格和销售策略。

  第九条、代理政策

  1、订货与供货:遵循先订货,后发货的原则向代理商供货。

  2、结算方式:款到发货。

  3、运输:若客户未指定物流公司,一概走公司长期合作物流企业。

  4、宣传资料:依据订购产品的数量,随货提供相应的`宣传品及产品资料。

  5、信息馈: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6、政策变化:在代理销售期间,由于本公司在产品及市场政策等方面发生变化,将提前通知代理商并与代理商协商解决由于政策变化而产生的问题。

  第十条、代理商的义务及禁止事项

  1、代理商在代理期间需尽职推广本公司产品。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的产弃理和用户发展,不准跨区域销售。

  3、代理商发展的经销商由各代理商自行负责管理,代理商有义务将发展的经销商、经销处等的名单汇总到公司。

  4、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本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本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

  5、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十一条、代理商培训

  1、本公司将为代理商提供培训支持,以使代理商能充分了解公司产品,并能向客户提供必要技术支持与用户服务。

  2、在企事业单位或个人核准成为本公司的代理商后,可在网站代理产品区查阅最新的产品动态信息以及相关技术资料。同时可以通过多种方式联系公司,提出相应的问题,问题将及时得到本公司的及时解决。

  3、代理商也可以到本公司总部来接受现场培训指导,费用自理。-

  4、本公司将通过网站和邮件向代理商发送产品最新资料,最新价格,同时将在网站上公布各地代理商名录。

  第十二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人员及技术)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三条、停止服务

  协议期间代理商如有违约情况发生,本公司有权单方面解除代理协议。

  第十四条、公司联络方式

  1、通过传真联系本公司。

  2、通过电话联系本公司。

  3、通过官方网站联系本公司。

  4、公司将视具体情况不定期举办代理商交流会议,以促进代理商之间的交流。

  代理商管理制度 4

  为加强对全国经销商、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区域经销商、代理商的行为,确保公司产品在各经销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本制度。

  第一章 总则

  1、经销商是指公司在指定区域内设立的经销点,跟据公司销售需求,可在同一区域设立一个或多个经销商,并且将各类经销商按等级分类管理,各级经销商必须遵守公司的经销商管理制度。

  2、代理商是公司在指定区域和指定期限内享有独家销售公司产品的代理权,公司在所指定区域和指定期限内不得授予除代理商以外其他销售商销售公司产品权力。代理商可根据区域实际销售情况,在自己代理区域内设立下一等级代理商或经销商,统一由代理商管理;同时代理商必须完成同公司签订合同的全年最低销售额。

  3、本制度规定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特许经销商、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经销商、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同发展。

  4、代理商、经销商期限均为为一年,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

  5、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确定的经销商、代理商应遵守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从事经销活动,不得做出损害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6、经销商、代理商经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授权并自经销协议书、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要求,在独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经销区域内的市场开拓、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7、经销商、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及时反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8、经销商、代理商在各自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章 经销商、代理商要求

  1、必须具有合法的工商注册手续、独立法人资格,并有相关产品的合法经营权,具备敬业、守信、合法的经营作风。

  2、对亿利产品和企业文化充分认同,有较强的合作意愿,对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有较高的忠诚度,并对产品、对市场充满信心。

  3。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仓库面积不小于50平方米,具备一定的区域产品配送能力,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4、具备较高的经营管理能力,提供较完善的市场管理、拓展及营销计划;

  5、有专职的销售人员和网络以及网络开发能力,有一定的售后服务能力;

  6、在当地有一定的社会关系。

  第三章 资格的申请与审批

  1、申请需提交的资料

  (1)申请计划书

  内容包括:公司介绍、经营历史和业绩、管道和型材、门窗销售方面的优势,预计投入新材料产品的资金、人员、设备等方面的资源,三年内的市场开发规划,本年度销售回款目标等。要求电脑打印,并加盖公章。

  (2)资质材料

  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加盖公章、税务登记证(国税)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身份证复印件、一般纳税人证明等。单位证件要求有最近一次的年检。

  (3)基本资料表

  固定格式,见附表:《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商、代理商基本信息表》。

  2、审批程序

  (1)意向经销商、代理商将材料准备齐全,交所在销售区域办事处。

  (2)办事处经理接到申请后,根据公司年度经销商网络开发计划,结合当地经销商、代理商布局等实际情况,确定是否设点。如有必要设点,在3个工作日内实地考察,符合公司要求的,根据实地查考结果填写《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商、代理商加盟审批表》,报销售部经理审核。

  (3)销售部经理根据情况进行审核,如有必要,在3个工作日内实地考察,符合要求的,填写审核意见,报分管领导。

  (4)分管领导审批后,销售区域组织经销商签署合作协议。协议一式两份,经销商、代理商签字盖章后,邮寄到销售部,办理后续盖章、邮寄、存档等工作。

  第四章 经销商、代理商职责与管理

  1、经销商分为一级经销商(地级城市),二级经销商(旗县城市),直销商(零售);

  2、各销售区域根据区域实际情况及不同产品类别设立一个或多个经销商,根据经销商实力及销售任务,在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同意后,可设立独家代理商,其可以发展一级经销商、二级经销商;各级经销商必须报公司审核,由公司签订经销合同,并由销售部统一管理;

  3、经销商、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合同中规定的经销区域和产品,不允许任何形式的跨区域销售和变相的跨区域销售;

  4、对经销商、代理商进行专人定项管理,建立经销商、代理商档案及其网络用户档案;并定期对经销商、代理商通过实际走访进行评估,对于不执行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经销商、代理商管理制度相关条款、未完成协议约定销售指标的经销商、代理商,内蒙古亿利塑业有限责任公司有权取消其经销、代理资格,并在相关区域重新选定经销商、代理商。

  5、经销商、代理商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6、经销商、代理商严格执行本公司规定的各种价格政策,各销售区域应对经销商供货实行统一价格、现款现货、款到发货,并密切关注经销商的末端销售价格,严禁经销商、代理商进行刹价销售,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7、各销售区域对所辖区域经销商、代理商必须强化日常管理,杜绝窜货现象,严禁经销商、代理商销售假冒的亿利塑业产品,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经销商的经销资格;

  8、经销商、代理商要以月为单位,定时向销售区域上报进、销、存业务报表,同时各区域应密切关注经销商的货物流向。

  代理商管理制度 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和完善秀洁品牌销售渠道管理,规范代理商日常行为,更好地保护公司和代理商的合法利益,促进共同发展,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所涉及的代理商是指与公司签订了正式代理协议的代理商。

  第三条代理商管理的原则:

  1、平等、互惠的原则。

  2、诚信守法、互利共赢的原则。

  3、长久合作、优势互补的原则。

  4、日常管理和定期评价相结合的原则。

  第二章代理商的权利和义务

  第四条代理商是公司产品销售的主要代表,与本公司是利益共同体。凡经公司确认并授权的代理商均享有以下权利:

  1、在授权范围内享有公司产品品牌的使用权。

  2、在授权范围内销售公司产品并获取利润。

  3、享有公司提供的相关培训,以提高其业务能力和管理能力。

  4、享有公司提供的各种政策支持和广告、物料支持。

  5、有权享受公司提供的产品销售和售后服务方面的技术支持。

  6、公司提供的其他权利和服务。

  第五条代理商应承担的义务:

  1、代理商在约定区域内从事本品牌产品的推广和销售,积极推荐本品牌产品,执行销售计划,完成销售任务。

  2、维护本品牌形象,按公司要求陈列产品,保证产品陈列、展示醒目,符合公司和市场要求。

  3、维护本品牌价格管理体系的稳定,保证所经销产品按公司统一规定的价格执行。不低价倾销,不向其他市场窜货。

  4、拓展市场,建立健全有效的销售网络,开发、维护下级客户。

  5、配合本品牌组织的各种促销活动,按促销计划完成促销任务。

  6、配合本品牌新产品上市活动,按要求推广新产品。

  7、配合公司市场调研及其他活动,及时准确向公司提供各类市场动态信息和销售数据。

  8、遵守公司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代理商的选择

  第六条市场分布和配置

  1、品牌部根据公司整体战略,制定本品牌销售渠道战略,由品牌部经理主持划定销售区域。

  2、根据销售渠道战略,制定代理商策略。

  3、根据市场基本情况,确认一定数量的可供合作的代理商,以备调查和选择。

  第七条代理商的调查

  1、在深入对区域、市场容量、消费者状况、竞争对手情况、市场分布等调查的基础上,对所确认的代理商进行分类调查。

  2、调查后填写《代理商调查表》,并进行综合评价。

  3、由业务员将调查结果报品牌部经理,品牌部经理对所调查的代理商进行评价、审批。

  第八条代理商的选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

  1、必须从事建材行业3年以上,具备一定的销售能力和市场管理能力。

  2、有充足的营业场地、库房和相关的营业证件。

  3、具备足够的运营资金。

  4、有强烈的`事业心和良好的职业道德和商业道德,重合同、守信誉、遵纪守法。

  5、认同公司产品和公司品牌,认同公司营销理念和销售模式。

  6、有一定的客户资源。

  第四章代理商的谈判和签约

  第九条谈判原则和策略

  1、一般代理商和经销商的谈判由业务员和销售经理进行,重点代理商的谈判由品

  牌部经理出面进行。

  2、谈判应坚持公司的根本利益,严格遵守公司销售政策,并注意区别对待,讲究策略。

  3、合同文本应以公司格式合同为基础,约束条款必须完备,以防出现问题,给公司造成损失。

  4、合同期限一般在一年以内,不宜过长,以便公司根据合作效果及合同执行情况,及时变更或终止合同。

  5、合同文本里需填写内容的部分及补充条款必须慎重拟定、填写。

  第九条合同的审批和签订

  1、业务员与代理商协商完和合同条款后,应先让代理商签字盖章,上报给品牌部经理审核。

  2、由品牌部经理报营销总监审批签字,统一报公司盖公司合同章。

  3、有关资料和附件原件应当附在合同后面,作为合同的一部分,一起存档备查。

  4、合同签订后,由品牌部统一存档管理,另一份存留财务部,以备审核代理商资格和销售返利。

  第五章代理商的价格管理

  第十条代理商供货价格管理

  1、代理商的供货价格由公司统一制定,经总经理审批签字后执行,由公司统一发布。

  2、与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必须附有《代理商供货价格单》,作为代理合同的一部分。

  3、代理商供货价格变动,须由品牌部制作书面价格通知,并加盖公司公章,送达到代理商。在新价格通知之前,一律按既定价格方案执行。

  4、销售政策、支持、优惠及促销活动等,都必须以不改变代理商供货价格为前提。

  5、代理商对供货价格负有保密义务,不得以任何方式向第三方透露,代理商违反规定,公司视情节轻重进行处罚,直至终止代理合同。

  第十一条代理商分销价格管理

  1、代理商分销价格是指代理商向经销商、分销商的供货价格。代理商分销价格的标准由公司统一制定。

  2、代理商在市场分销时必须严格按照公司规定的分销价格进行,不得低价倾销或私自加价扰乱市场。公司有权对分销价格违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情节严重的处以所涉金额双倍罚款。

  第十二条代理商零售价格管理

  1、公司制定统一的市场指导零售价,由公司统一公开发布。

  2、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严禁有超过指导零售价的暴利行为,因代理商暴利行为导致客户不予结算货款的,公司不承担责任。

  3、代理商严禁低于供货价倾销,否则公司有权予以经济处罚,直至取消其代理权。

  第六章物流配送管理

  第十三条代理商订货管理

  1、代理商的订单由公司订单处理部门统一处理,区域销售人员及其他人员无权接单。

  2、代理商必须提前24小时向公司订货,每次不低于2000元或四吨,公司会在24小时内及时送货。

  3、代理商店面订货低于标准订货的,公司会安排车辆不定时配送;代理商订货需直接送到工地的,不得低于标准订货。

  4、代理商要求配送货物到工地的,应向营业室报清工地具体地址、接货人电话、结款方式等信息。

  5、代理商大量订货30吨以上必须提前3天,否则,由于供货配送延误而带来的损失,公司不承担责任。

  第十四条物流配送管理

  1、对代理商的配送货物公司提供免费装卸服务。但不负责上楼梯和地下室及远距离装卸,卸货地点不得超过货车可停放地点8米范围。超出范围代理商需承担必要的额外卸车费用,具体金额由双方根据实际情况协商解决。

  2、在配送过程中、代理商必须保持24小时手机畅通,以便接货和保持有效沟通。

  3、公司物流配送范围只限于北京市辖区范围内,超出配送范围内的公司不予配送,客户另行联系物流。

  4、凡代理商到公司仓库自提自装货物,且订单货物净重超10吨的,甲方给予该订单货值一定比例的运费补贴(如需甲方装车的,须扣除实际发生装车费用)。

  5、公司送达代理商的货物,需代理商当时确认并验收数量,验收无误在送货单签字后即视为有效,过后数量差异由代理商负责。

  第七章货款结算管理

  第十五条货款结算方式

  1、代理商的结算方式分为预付款、月结、和现金三种方式。

  2、长期合作、信誉良好且公司认可的优质客户,可采取预付款的结算方式。代理商每次支付给公司的预付款额不低于5万元,乙方在甲方的提货货款余额不得低于0.5万,低于此余额甲方通知乙方补齐预付货款。

  2、无预付款的代理商一般采取现金结账方式,新开发客户三个月内必须现金结账。

  3、合作时间在三个月以上且信誉良好的代理商,经双方协商,可以采取月结的结款方式。代理商当月月结账款必须在下个月5号前全部结清,否则取消其月结账款资格。

  第十六条货款管理规定

  1、预付款代理商如有工地直接结现金的情况,由公司送货司机直接带回交给公司财务,再由销售人员返还给代理商。

  2、代理商大批订货应提前十天以传真形式通知甲方,并预付30%定金,余款货到全部结清。

  3、代理商可采用支票、转账等方式支付货款。未经公司书面授权,代理商不得向公司销售人员提供现金或现金支票,不得允许公司销售人员借支现金或调动货物,否则一切损失由代理商承担。

  4、代理商应按约及时交付货款。如代理商无故拖欠应结货款,或以无效支票、支票无密码、账户余额不足无法兑付支票、远期支票等方式变相拖欠货款的,公司有权扣除代理商销售返利。三次以上违反规定的,终止代理协议。

  第八章产品质量管理

  第十七条产品质量管理

  1、公司客服部负责代理商及其他客户产品问题投诉的处理。

  2、若代理商在销售过程中出现产品质量投诉问题,应第一时间及时与公司销售人员或客服部联系,协助公司相关人员及时解决。如因代理商延误而造成的损失,公司

  代理商管理制度 6

  第一条、制度的主旨

  本着携手双赢的理念,加强对各区域代理商的统一管理,规范各地区代理商行为,确保”卓越”的xx产品在各个区域的顺利销售,特制定如下代理商管理制度,要求各代理商认真贯彻,严格遵守。

  第二条、代理区域

  各加盟商或代理商业务范围只限合约内的代理区域。代理区域分为A、B、C三类城市及其下属地区。城市类别:

  A类城市:北京、上海、深圳、广州

  B类城市:A类城市以外的省会城市及直辖市

  C类城市:上述A、B类城市以外的各级城市。

  第三条、成为代理商的条件

  申请成为本公司代理商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应符合如下条件:

  1、必须是可以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企业或个人。

  2、在当地有良好的社会关系。

  3、熟悉当地礼品渠道运营和零售卖场的营销。具有一定的可持续市场开发的能力,可以为用户提供必要的技术服务与咨询服务。

  4、具有一定流动资金,有支付首批进货款的能力,根据代理区域交纳一定数额的品牌保证金

  5、具有制定市场拓展计划并实施计划的能力,能配合公司开展市场推广活动。

  6、具有敬业精神和良好的服务意识,有志于推进当地xx产品事业的发展,并具备必要的专业销售人员和卖场。

  第四条、申请代理的步骤

  1 、企事业单位或个人申请,必须是在中国境内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单位或个人。

  2 、申请人填写申请代理商资格表通过邮件方式发给”卓越”。

  3 、本公司对代理申请人进行审核。通过审核的代理申请人,凡以企事业单位名义申请需向本公司提供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机构代码证副本(复印件),法人代表证明(身份证复印件)等资质文件;个人申请代理提供有效证件(身份证复印件)供公司备案。

  4 、申请人填写相关代理资料,签订代理合同。

  第五条、代理产品及服务

  1、授权代理商所代理的本公司产品必须为本公司现有xx产品以及在合同期间内本公司推出的xx最新产品范畴,各级代理商不得以本公司名义开发其他xx产品,具体业务内容以公司与代理商签订的合同为准。

  2、各级代理商不得做与本公司业务相类似或者冲突的业务范畴,否则,公司有权撤消其代理商资格。

  3、代理商购买的xx产品在项目实施的前三个月期内,在保证产品完好时可进行30%换货,三个月后换货额不得超出10%

  第六条、代理商职责

  1、遵守本制度的有关规定,并服从公司的市场管理。

  2、代理商负责代理区域积极宣传和推广xx产品,不准跨区域销售。

  3、代理商必须按月向本公司提交销售业绩报告,市场分析调查和市场反馈信息。

  4、一级代理商对于本公司业务月销售额度不得低于30万,二级代理商月销售额度不得低于10万,前三个月可适当降低任务要求。(具体按照区域,单独签署协议)

  5、无论代理合同终止与否,代理商要尊重本公司的版权和知识产权,不得拷贝、复制、泄露代理产品给用户外的任何第三方使用,不得自行开发或协助第三方开发与代理产品类似的产品,否则本公司保留追究有关法律责任和经济责任的权利。代理商在合作中所获知的本公司的商业资料与客户资料应负保密义务,不得泄露给第三方得知。

  6、代理商可在自己的代理销售区域内任意发展经销商,但设立零售店、专柜需向本公司提供详细开店资料进行备案,报批后方可进行。

  7、代理商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不得损害本公司的形象和声誉,不得用欺骗或非法的方法来销售产品,如因此而造成本公司的名誉受到损害,本公司保留依据相关法律进行名誉赔偿的权利。

  第七条、销售价格及保证金

  1、严格执行公司规定的价格政策,不得恶意竞争,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2、价格如发生变更,本公司将以书面形式通知各代理商、代理商在接到公司的书面通知后方可对价格予以调整实施。

  3、授权一级代理商从”卓越”直接购买xx产品,”卓越”不直接对授权一级代理商所辖区域内的二级代理商直接销售。深圳嘉鸿大客户部直接发展的终端客人可以直接从总部购卖产品用于促销活动,深圳嘉鸿不进入代理商所辖区域的终端卖场。

  4、代理商签订代理合同的同时直接支付代理区域内品牌保证金。代理合同解除即行退还给乙方。

  第八条、本公司对代理商的支持和承诺

  1、本公司只与一级代理商进行业务来往,不与一级代理商所辖二级代理商发生业务受理关系。

  2、本公司对代理执行统一的优惠价格体系。

  3、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产品培训和销售支持,专卖店与专柜设计。

  4、为代理商提供必要的营销指导及客户资源协助整理与维护。

  5、为代理商配发一定数量的宣传资料。

  6、将代理商列入合作伙伴名单。

  第九条、代理商评估

  1、计划目标完成程度。每年由本公司根据总体营销计划、代理区域市场状况等制定年度市场开拓指令性计划,公司将计划目标分解到月,分解为代理商月销售额,对于未完成任务的代理商要求其说明原因,并将未完成部分转入下月任务中。对于连续六个月都没能完成计划任务的代理商,本公司有权取消其代理商资格。

  2、一级代理商将年销售额分解为所在区域的二级代理商月销售额,对于未完成销售额的二级代理商,一级代理商有权视其情况做出最终决定。

  3、代理商应按时向公司递交月度、季度、年度计划和总结,对于不交报表的代理商要求其说明原因;对于一年内累计三个月不交报表的代理商,公司将视情况决定是否取消其代理商资格。二级代理商连续累计三个月不交报表的`,一级代理商有权进行相关处理。

  4、协作情况。如果代理商之间发生冲突,必须服从公司的协调。代理商若违反本制度中的业务原则、管理办法,进行恶意竞争,公司将酌情给以罚款,性质特别恶劣、造成严重后果的,公司有权终止代理协议,取消其代理资格。

  第十条、代理商奖惩

  奖励

  1、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公司规定的年度业务额,公司给予相应的奖金及其实物奖励,奖励由公司具体实施。

  2、如果二级代理商一年完成的销售额超过一级代理商完成的销售额,那么则由二级代理商取缔原一级代理商成为本地区新的一级代理商,原一级代理商则降为二级代理商。

  3、对有突出表现者,公司给予额外奖励。

  处罚

  代理商有以下行为之一,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警告,降级、罚款、取消代理商资格等处罚。

  1、违反国家法律、规定、政策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经济损失或不良的影响;

  2、泄露公司秘密;

  3、把向客户索要回扣、介绍费的;

  4、散布谣言,损害公司名誉;

  5、严禁代理商以公司名义做与本公司无关事,一经发现立即取消代理商资格,并处于五万以下的罚款;

  6、连续六个月完不成公司任务的代理商,公司有权取消此代理资格

  第十一条、宣传推广

  本公司为代理商提供市场宣传上的支持,并提供完整的产品资料与市场宣传资料,提供长期的知识培训与销售培训支持。

  第十二条、信息披露

  本公司将全面向代理商披露有关产品、市场、公关活动等信息,有关技术及商业机密除外。代理商要及时向本公司汇报当地销售情况及市场预测,以便于本公司调整产品结构。

  第十三条、招商区域

  诚征中国大陆、香港、澳门、台湾的各个地区。

  代理商管理制度 7

  ①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xx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②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xx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③每月25日前向xx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④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作出说明并提交xx公司市场部;

  ⑤每年12月30日前作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 工作计划 及对xx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⑥代理商须按xx公司制定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公司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⑦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xx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反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⑧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大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代理商管理制度 8

  总则

  第一条本制度的主旨

  根据《合同法》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本管理制度规定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有关合作事项。

  第二条代理商的销售区域

  代理商销售的区域,依公司的实体店选址来决定。代理商如欲在指定以外的区域进行销售活动,应事前与本公司联络,取得书面认可。

  第三条经营产品

  代理商所经营的本公司产品必须是协议中规定的本公司委托销售产品。

  第四条销售责任额

  代理商的销售额即为第三条规定商品的总额。销售责任额由本公司根据市场情况进行制定,代理商执行。代理商须于每周一,向本公司上报上周的销售总结和下周的销售计划。本公司将根据代理商的销售完成情况进行相应的奖罚。原则上,每周需向公司最少拿货200斤。

  第五条经销处的设置

  代理商可在自己的责任范围下设置经销及代办处等。但设置之前须与本公司联络,取得其书面认可方能实施。

  第六条销售价格

  货物自本公司发布给代理的商品价格与代理商卖给顾客的售价,必须依照另外规定的价格表或相应的价格政策来进行。前项价格如发生变更,前者须及时书面通知后者、后者接到本公司的书面认可方得实施。

  第七条相关资料的提出

  代理商应按照本公司的要求定期提交必要的资料(客户名册、销售计划、销售报告等)。

  第八条本公司交货方式与运费

  本公司以公司所在地为给代理商的交货地点,运费由各代理商负责。

  第九条退货

  当货物与代理商订购内容不符或不合格的制造责任明显为本公司所有时,方能接受退货条件。

  第十条付款条件

  产品付款方式为转账。每次提货时,应结清当批货款。

  第十一条暂停出货

  代理商如未能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发生其他违约情况或出现不可抗力情况时,本公司将暂停给其发货直到问题解决。对代理商的支持政策为促进代理商的销售绩效,本公司与代理商之间的相互关系制定以下奖励支持政策。

  第十二条培训

  本公司将不定期对代理商进行技术和销售的培训。培训的内容,形式,时间和地点由本公司确定后组织代理商参加。代理商可以对培训提出建议。

  第十三条销售奖励

  以下奖励制度适用于代理商的销售及付款事宜。销售额业绩突出的奖励代理商在协议有效期内,超额完成年度最低销售额,本公司对超额部分除支付规定的佣金外,另付奖金或其他实物奖励。其他形式奖励,由本公司另行决定。

  附则

  第十四条同种产品的仿造限制

  代理商未经本公司同意,不得擅自制造代理产品或与其类似或相关的产品。

  第十五条严守机密

  代理商能够必须严守与本公司的有关交易机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第十六条使用本公司品牌及其相关内容

  代理商如欲使用本公司品牌,须将使用范围、方式、样本向本公司提出申请,在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在许可的范围内使用。

  第十七条违反制度的处置

  代理商如违反本制度的要求,本公司可随时采取相应的.处罚措施,和解除部分或全部协议。

  第十八条禁止代理商彼此之间的竞争

  代理商须于指定区域内,以本公司许可的售价来进行销售活动,避免向其他区域扩销而引起代理商彼此之间无谓的竞争。但如经本公司书面指示时则不在此限制之内。若因前项行为或类似方法,引起代理商之间的竞争,本公司将站在公平的立场上,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十九条新代理商的设置本公司在授权新的代理商之前,须做好充分的调查与研究,同时须咨询代理商及代表处的意见。如有问题要居间调停予以解决。

  第二十条当发生本制度的相关纷争时,由管辖地法院或惠州仲裁委员会判决或裁决。

  第二十一条本制度由本公司负责解释。

  第二十二条本制度经本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代理商管理制度 9

  第一条总则。

  (1)代理期限一般为三年,代理商协议实行一年一签制,各地原则上只设一名省级代理商。

  (2)本制度规定公司特许代理商(以下称代理商)权限、运作及业务处理等相关事项,旨在使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保持良好合作关系,促进双方共赢发展。

  (3)代理商经公司授权并自代理协议书生效之日起,应严格依照协议的规定和公司市场部门的要求,在立经营的原则下,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销售、宣传促销、售后服务、外部环境协调等相关的业务运作及业务处理。

  (4)代理商应遵循公司的规定,不得做出损害公司利益和形象的行为。

  (5)各代理商应积极收集本行业信息,尤其诗司产品及其他品牌的市场销售情况,及时馈市场信息,以利于公司对企业及产品形象做宣传,进一步加强销售网络的建设和管理。

  (6)代理商在各自代理区域内,应积极办理产品入市手续,妥善处理与客户的关系,并做好建档工作,同时积极做好售前、售中、售后工作。

  第二条代理要求。

  (1)具有立法人资格,并能提供营业执照正本、税务登记证、组织代码证等相关文件复印件,经审查合格签订代理协议后即成为公司合法代理商。

  (2)应具备良好的经营规模、办公条件、设备及人员,有固定的营业场所,良好的资信能力和商业信誉。

  (3)各代理商之间,不得进行竞争,在所辖管区域内进行业务运作及处理。

  (4)愿意专心经营公司产品,并对产品、市场充满信心。

  (5)能够诚实经营并接受公司的经营指导,保持与公司战略决策的一致性。

  (6)全面赞同公司各项制度,并能积极参加公司为各代理商所举办的各种活动。

  (7)必须具有一定的销售网络,有能力在短期内将产品市场拓展开。

  第三条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的简历。

  (2)企业经营业绩。

  (3)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4)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5)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6)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铺货率35%的能力。

  第四条代理程序。

  第三条提交资料。

  (1)企业法人的简历。

  (2)企业经营业绩。

  (3)企业经营队伍主要骨干人员简历及人数。

  (4)本地批发、零售网络情况。

  (5)产品区域市场推广计划。

  (6)接到货物后能在20天内达到铺货率35%的能力。

  第四条代理程序

  第五条代理商权利和义务。

  各经营者在成为公司的合法代理商后,可享有如下权利并承担相应的义务。

  (1)区域家代理公司产品。

  (2)使用公司商标进行经营活动。

  (3)使用公司商誉开展广告宣传、市场推广活动。

  (4)维护公司及其产品在代理区域内的良好形象。

  (5)接受公司经营计划的指导。

  (6)配备必备的销售人员并负责对上述人员定期进行业务培训。

  (7)全面负责代理区域内的市场拓展等业务运作及处理工作。

  第六条日常工作。

  (1)须提前10个工作日向公司提出书面订货计划,以保证产品的及时供应。

  (2)代理商每月初须做出书面的市场拓展计划并报公司市场部备案,以便获得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3)每月25日前向公司提交当月的工作报告(市场总结)。

  (4)以每半年一次将代理区域内网络状况及销售状况做出说明并提交公司市场部。

  (5)每年12月30日前做出所代理区域市场的预测报告(包括对竞争对手的分析、未来市场预测、政府主管部门的支持程度等)、年度销售目标、工作计划及对公司的工作建议书。

  (6)代理商须按公司制订的销售任务进行月、季度或年度销售,以确保产品在该区域的市场销售量和市场占有率达到预期目标。

  (7)季报。各代理商均需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季度销售报表报至公司市场部;各代理商以季度为单位做季度总结,映市场开拓及经营中的各项问题。

  (8)年报。以年为单位进行总结,采取年终代理商会的形式进行,其结果作为年终考核代理商资格使用。

  第七条价格、串货。

  (1)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串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串货与被串货双方协商解决串货行为,不提出异议,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串货行为,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第八条保密。

  (1)公司实行“同业禁止”的原则,未经同意,代理商不得多旺理销售与公司相类似的产品,更不得将有关销售代理的任何内容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严守双方交易过程获悉的所有商业秘密。

  (2)无论代理协议终止与否,代理商均不得泄露本公司的任何商业秘密,一经发现将严肃处理。造成损失的,公司将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九条销售管理。

  (1)本公司负责建立与代理商之间的沟通与联系渠道,不定期地向代理商提供宣传资料、信息、政策以及推广方案与管理制度等方面的支持。

  (2)充分尊重代理商在销售代理协议书指定的区域内的代理销售权,但有下列情况之一时,将保留在该区域内发展第二家代理商的权利。

  ①年终汇总清算时,代理商未能完成双方约定的销售责任总额。

  ②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试用时。

  ③代理商经营管理不善,造成市场工作无法正常开展。

  ④国家政策变化等不可抗力原因发生时。

  ⑤遇有重要客户投诉,经确认属代理商操作不当。

  ⑥其他严重损害本公司形象与产品形象的行为发生时。

  (3)代理商须保证完成约定的销售目标额。在约定时间段内,代理商未能达到约定目标且差距较时,公司有权无条件取消其代理资格,终止其代理协议。

  (4)代理商需于每季度末通报销售量并提交下季度销售计划书,每月提供销售、库存统计表,并于每年年底提交下一年度销售计划目标书。

  (5)对于没有设立代理商的地区,其他代理商应与本公司取得沟通,得到书面许可后,方可向该区域供货并有义务维护当地价格情况,当该地区设有代理商后,应停止向该地区供货或通过相应渠道转给合法代理商。

  (6)各代理商须按代理协议的规定努力完成业务目标,在完成市场目标的同时,认真搜集市场信息。公司会将市场信息搜集馈情况作为代理商考核的一个指标,市场信息的质量将影响双方的持续合作。

  ①达到年度销售目标,且无任何违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按要求馈市场信息,双方可续签下一年度的合作。

  ②达到年度业务目标,无任何违本管理办法的行为发生,但市场信息馈工作一般,将重新评估合作资格。

  ③未达到年度业务目标、违本管理办法或不馈市场信息的代理商,将考虑取消代理资格。

  (7)代理商应积极宣传本公司企业形象,及时向客户介绍产品及新推出的其他产品。把本公司及系列产品迅速推向市场。

  (8)各代理商对下级网络应及时铺货、补货、调货,加强沟通,维护销售网络。

  (9)市场运作过程中,各代理商在接到市场投诉时,应及时做好记录,并报公司相关部门妥善处理。

  第十条交易与结算。

  (1)代理保证金。各级代理商均需按规定交付一定的代理保证金,并在代理协议签订时交至本公司。此保证金是代理商的资信保证,不用作货款结算。代理关系终止时,将代理保证金退还原代理商。

  (2)交货。公司会依据代理商提出的书面订货申请或与签订的供货协议进行供货,由公司负责办理好发货及运输相关事宜。

  (3)价格。代理商对外销售需严格执行统一的销售价格。

  (4)货款。货款原则上通过银行转账支付。货款的缴付以财务部收到为期限。财务部书面通知市场部,市场部才能发货。

  (5)退货。如货物确因本公司原因造成质量不合格,或货物发运型号、品种不符,公司负责退货或调换。

  第十一条考评与辅导。

  (1)将根据实际情况不定期对各代理商经营状况进行考评,考评内容包括以下几项。

  ①业绩情况:听取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的业绩报告和业绩展望。

  ②产品售后服务及客户投诉情况。

  ③网络覆盖、促销宣传、库存管理。

  ④本地区竞争对手动态分析。

  ⑤制订政策的执行结果。

  ⑥每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代理商资格的考评,合格者连任,不合格者撤销。

  (2)对代理商的辅导办法。

  ①制订代理商管理制度。

  ②有偿代培代理商的业务员。

  ③定期(每年两次)提供无偿经营管理培训。

  ④提供产品系列宣传品等资料。

  ⑤提供各项管理制度、市场运作方案等方面的支持。

  ⑥针对业绩较差地区的代理商,可做“专项研究”,找出病因,对症下药。

  ⑦协助各代理商拟定针对区域市场的促销方案,以及协助举办产品推广、订货会等。

  ⑧接受各代理商及其重要客户的咨询,解答各类经营、管理问题。

  ⑨各级主管定期视察各代理商区域市场经营情况。

  第十二条违规处罚。

  (1)各代理商在经营过程中,采取不合作态度或者有损害产品信誉行为时,视情节轻重,将对其提出书面警告,直至取消其代理资格。

  (2)未按有关规定和本制度开展工作的,但暂时尚未造成损失的,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整改。

  (3)连续两年达不到规定销售责任额时,代理资格自动取消。

  (4)未经同意,代理销售产品相类似产品的,公司将提出书面警告并限期改正;限期未改正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

  (5)不遵守指定的销售区域,以非指定价格在其他销售区域销售产品,或不按本制度的规定执行,造成与其他销售代理纠纷时,将视其情节轻重,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取消其代理资格,情节严重者将移交人民裁决。

  (6)违保密义务,导致公司一般损失的,将合理评估损失额度,公司对其进行5000元以内的经济处罚(一般损失是指损害公司商誉,但不足以影响公司在该区域的形象及产品形象的;或者经济利益损失在5000元以下的;或者将本协议的内容透露给第三方;或者违公司的保密制度,透露机密级以下的相关资讯及商业信息的)。

  (7)违保密义务,导致公司重损失的,公司将对其处以5000~20000元罚款,情节严重者将直接取消其代理资格并交由人民裁决。(重损失是指利益损失高于上述“一般损失”或者程度深于“一般损失”的损失)。

  (8)代理商须自觉接受本制度约束。若代理商违本制度的规定或未完成销售责任额,公司有权暂停供货,直到终止代理关系。

  (9)代理商如严重违相关规章制度或特许代理协议,公司可随时解除双方约定的部分或全部契约。

  第十三条附则。

  (1)本制度作为代理协议的附件,与代理协议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公司将本着“诚信为本、长期服务”的宗旨和“公平合理、优胜劣汰”的原则对代理商进行合理布局和调整,以实现互利互惠、共同快速发展的目的。

  (3)因其他原因需终止代理关系,需向公司提出书面申请,经本公司确定后,退还代理保证金。

  (4)代理商之间发生业务竞争和,将依据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按相关制度予以调解、处理。

  (5)如公司与各代理商之间出现协议上的纠纷,由公司所在地裁决。

  (6)本制度的制订、修改与废止皆经由公司集体讨论决定,解释权归本公司所有。

  (7)本制度自20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10

  1、xx公司按统一的价格向代理商供货;

  2、代理商须参照xx公司规定的价格进行销售,不得私自降价或抬高价格销售不得随意调价扰乱市场价格秩序;

  3、代理商所代理的区域内,产品零售价格变动不得超过建议零售价的10%;

  4、代理商只能在代理协议约定区域内开展代理产品各种合法销售活动,严禁未经xx公司书面认可在其他区域内从事各种形式的.销售活动;

  5、严禁各代理商以任何手段进行倒货、窜货销售及一切变相扰乱市场销售的行为;

  6、如窜货与被窜货双方协商解决窜货行为,不提出异议,xx公司可不追究;

  7、如代理商有恶意窜货行为,xx公司视其情节轻重有权取消代理商的代理资格。

  代理商管理制度 11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管理目的

  为加强对招标代理工作的管理,提高工作效率,规范工作流程,保证招标代理的公正、透明、公开,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合用范围

  本制度合用于公司电子招标平台上所有招标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第二章 招标代理工作的程序与流程

  第三条 招标代理的委托方式

  招标代理委托方式分为以下两种:

  (一)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直接委托公司招标代理部门(以下简称“公司代理部门”)进行招标代理。

  (二)由公司代理部门根据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的要求,在招标业务领域内择优、招标代理专业的独立法人代表担任招标代理。

  第四条 招标代理的程序

  (一)招标代理准备

  1、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向公司代理部门提交招标代理申请,内容应包括:招标代理委托书、招标文件、评标委员会组成人员名单及其他有关材料。

  2、公司代理部门对招标代理申请进行审核,并与招标人商议确定具体的招标代理工作内容和招标代理费用。

  3、公司代理部门编制招标代理计划,明确工作进度、时间和负责人。

  4、公司代理部门按照招标代理计划组织招标文件的制作和招标公告的发布,同时通知评标委员会主席召集评标委员会成员参加开标前的会议。

  (二)开标准备

  1、公司代理部门按照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对投标文件进行审核。

  2、公司代理部门组织开标前的评标委员会会议,核准评标标准和评分细则。

  3、公司代理部门编列投标人名单,核实投标文件,对递交的信封进行验封,并记录相关信息。

  4、公司代理部门组织开标工作,对每家投标人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开封、验收、登记等工作,同时在评标委员会和暗标考勤人员的监督下,对开标过程进行监测和记录。

  (三)评标准备

  1、公司代理部门根据招标文件的规定,组织评标委员会进行评标工作,提供评标场所和必要的评标工具、用品。

  2、公司代理部门对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考试,确定其资格,组织评标教育培训。

  3、公司代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成员进行综合评审,形成评审报告。

  (四)中标候选人确定

  1、公司代理部门组织评标委员会对中标候选人进行评审,并报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审批。

  2、经审批允许后,公司代理部门将中标通知书发给中标人,并组织招标代理结算工作。

  第五条 招标代理的流程

  招标代理的流程应当包括申请审核、编制计划、制作招标文件、发布招标公告、出席开标会议、审核投标文件、组织评标会议、确定中标方和结算工作等全部环节。

  第三章 招标代理费用的计算

  第六条 招标代理费用的计算标准

  招标代理费用的计算标准应当综合考虑以下因素确定:

  (一)招标项目的.大小、复杂程度、技术难度、业务风险和事项紧急程度。

  (二)招标代理单位的专业程度、服务质量、业绩水平和服务量。

  (三)招标代理费用的市场行情、政策要求和行业标准等因素。

  第四章 招标代理的质量控制

  第七条 招标代理效果的监督和考核

  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对招标代理工作的效果进行监督和考核,特殊是对于招标代理成果是否符合招标人的要求、是否能够为招标人提供最优价值的服务等进行全面、深入的考核。

  第八条 招标代理的责任划分

  招标代理的责任划分应当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招标代理单位应当对招标代理工作质量负主要责任。

  (二)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应当对招标代理工作过程进行监督和管理,确保招标代理工作的公正、透明和合法性。

  (三)评标委员会应当对其评审过程和评审决策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九条 补充规定

  对本制度未尽事宜,由公司招标采购部门或者有关单位负责商议并制定补充规定。

  第十条 生效日期

  本制度自批准之日起生效。

  本文档所涉及简要注释如下:

  1、招标代理:招标人委托专业招标代理公司为其提供招标前、招标中、招标后的全过程服务。

  2、投标人:在招标人的公告范围内,经资格预审后递交有效投标文件的机构或者个人。

  3、中标人:经评标委员会评审,获得中标资格并被招标人确定为合同订立组织人选的投标人。

  4、招标文件:招标人为了通知供应商竞标,明确招标要求,在进行招标竞争之前,必须制作的文件。

  5、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组织的具有专业素质的评标专家组成的评标工作组。

  6、开标:公开、透明地按照规定公示投标人的名称、投标报价、投标保证金等内容。

  7、暗投:暗标是指在未公开开标前将所有投标报价隐藏,由暗标考勤人员监管,以保证竞争公平公正。

  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

  1、招标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的招标规定。

  2、代理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的代理相关条款。

  3、价格法: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中的有关招标报价、价格承诺和违约赔偿等规定。

  代理商管理制度 12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代理报检行为的监督管理,规范代理报检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和相关法律、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名称:

  注册地址: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代理报检,是指经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 注册登记的境内企业法人(以下称代理报检单位)依法接受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的委托,为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办理报检手续的行为。

  第四条 本制度对公司全体报检员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公司代理报检行为

  第五条 进口货物的收货人可以在报关地和收货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出口货物发货人

  可以在产地和报关地委托代理报检单位报检。

  第六条 公司接受委托的代理报检应当完成下列代理报检行为:

  (一)办理报检手续;

  (二)缴纳检验检疫费;

  (三)联系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实施检验检疫;

  (四)领取检验检疫证单和通关证明;

  (五)其他与检验检疫工作有关的事宜。

  第七条 公司在接受委托办理报检等相关事宜时,应当遵守有关出入境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并对代理报检各项内容的真实性、合法性负责,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八条 公司接受收发货人的委托,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对收发货人的各项规定。

  第九条 公司在报检时,应当向检验检疫机构提交报检委托书。

  报检委托书应当载明委托人的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姓名(签字)、机构性质及经营范围;代理报检单位的名称、地址、代理事项,以及双方责任、权利和代理期限等内容,并加盖双方的公章。

  第十条 公司应当按照相关规定规范报检员的报检行为,并对报检员的报检行为承担法律责

  任。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按照规定代委托人缴纳检验检疫费,不得借检验检疫机构名义向委托人收取额外费用。

  公司应当将向检验检疫机构的缴费情况以书面形式如实通知委托人,检验检疫机构对此可随时进行抽查、核实。

  第十二条 公司名称、地址、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等重大事项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15日内以书面形式报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

  第三章 监督管理制度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每年3月31日前向所在地直属检验检疫局申请年度审核,并提交上一年度的《年审报告书》。

  《年审报告书》的主要内容包括:年度代理报检业务情况及分析,财务报告,报检差错及原因,遵守检验检疫相关规定情况及自我评估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配合检验检疫机构对其所代理报检的事项进行调查和处理。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出让其名义供他人办理代理报检业务。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建立、健全代理报检业务档案,真实完整地记录其承办的代理报检业务,并自觉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日常监督和年度审核。

  第十七条 公司不得利用电子报检企业端软件进行远程电子预录入。

  第四章 报检员管理制度

  第十八条 《报检员证》是报检员办理报检业务的身份凭证,不得转借、涂改。 未取得《报检员证》的,不得从事报检业务。

  第十九条 公司报检员不得同时兼任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代理报检单位的报检工作。

  第二十条 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公司收回报检员证交当地检验检疫机构,并以书面形式申请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

  (一)报检员不再从事报检业务的;

  (二)企业因故停止报检业务的;

  (三)企业解聘报检员的.。因未办理《报检员证》注销手续而产生的法律责任由报检员所属企业承担。

  第二十一条 报检员依法代表所属企业办理报检业务。报检员应当并有权拒绝办理所属企业交办的单证不真实、手续不齐全的报检业务。

  第二十二条 报检员应当对所属企业负责,接受检验检疫机构的指导和监督,并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检验检疫的规定;

  (二)在办理报检业务时严格按照规定提供真实的数据和完整、有效的单证,准确、清晰地填制报检单,并在规定的时间内缴纳有关费用;

  (三)参加检验检疫机构举办的有关报检业务的培训;

  (四)协助所属企业完整保存各种报检单证、票据、函电等资料;

  (五)承担其他与报检业务有关的工作。

  第二十三条 报检员证到期前一个月应当向发证检验检疫机构提交审核申请书并办理相关手续。

  第二十四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暂停其3个月或者6个月报检资格:

  (一)不履行本规定第二十二条规定,情节严重的;

  (二)1年内出现3次以上报检差错行为,情节严重的;

  (三)转借或者涂改报检员证的。

  第二十五条 报检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相关规定取消其报检资格,吊销《报检员证》:

  (一)不如实报检,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提供虚假合同、发票、提单等单据的;

  (三)伪造、变造、买卖或者盗窃、涂改检验检疫通关证明、检验检疫证单、印章、标志、封识和质量认证标志的;

  (四)其他违反检验检疫法律法规规定,情节严重的。

  第二十六条 报检员在从事报检业务活动中有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自公司代理报检注册后生效。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修改时,应提交修正案,经公司负责人开会通过后,在公司公式后生效。

  代理商管理制度 13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人力资源管理工作,提高人力资源管理的效率和质量,维护人力资源的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以及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内各级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和各级人事代理人员。

  第三条人事代理是指经公司授权,以合法身份和授权范围,代表公司与劳动力资源供应方进行管理合作以实现公司劳动力资源的最优化配置。

  第四条人事代理管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招聘、录用、任用和聘任等过程的透明度,确保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使用,为公司的发展提供有力保障。

  第五条公司设立人力资源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和实施人力资源管理工作,对人事代理的管理进行监督和协调。

  第六条公司委托人事代理机构进行代理管理,须签订书面合作协议,明确双方的权责义务和合作方式,明确双方的保密义务和违约责任。

  第七条人事代理必须具备一定的资质和经验,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合法经营,不得从事不正当竞争,不得违反道德和职业道德,保证代理工作的公正性和正当性。

  第八条人事代理应当按照公司制定的招聘和录用程序进行工作,确保招聘和录用的合理性和合法性。

  第二章人事代理的`组织结构

  第九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设有合适的职能部门,包括行政管理部门、招聘部门、人事评估部门和人力资源开发部门等。

  第十条行政管理部门负责人事代理机构的日常行政事务,包括办公场所的租赁、管理和维护等。

  第十一条招聘部门负责人事代理机构的招聘工作,包括根据公司的需求,制定招聘计划,发布招聘信息,筛选和推荐候选人等。

  第十二条人事评估部门负责对候选人的素质进行评估,包括面试、考核和背景调查等,确保候选人的能力和品质符合公司的要求。

  第十三条人力资源开发部门负责对入职员工的培训和发展,包括制定培训计划、组织培训活动和评估培训效果等,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综合能力。

  第十四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内部管理制度,明确各部门的职责和工作流程,确保工作的高效和规范。

  第三章人事代理的流程管理

  第十五条人事代理流程包括招聘、录用、任用和聘任等环节。

  第十六条招聘环节指根据公司需求,发布招聘信息,吸引优秀的候选人申请岗位。

  第十七条录用环节指对候选人进行面试和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录用人选。

  第十八条任用环节指对录用人选进行薪资待遇和职位等级的确定,签署劳动合同。

  第十九条聘任环节指公司对入职员工进行职务聘任,确定职位的职责和权限。

  第二十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建立有效的招聘渠道,包括社会招聘、校园招聘和内部推荐等,确保招聘范围的广度和准确性。

  第二十一条人事代理机构在招聘环节应当严格把关,确保候选人的资格和能力符合招聘要求,不得进行违法任用。

  第二十二条人事代理机构在录用环节应当公平、公正、公开,遵循择优原则,确保面试和考核的科学性和合理性。

  第二十三条人事代理机构在任用环节应当与候选人协商确定薪资待遇和职位等级,并将相关信息及时报备公司。

  第二十四条人事代理机构在聘任环节应当根据公司的岗位设置和职责划分,确定职位的职责和权限,确保员工的职务能够与公司的需要相匹配。

  第四章人事代理的监督与评估

  第二十五条公司设立人力资源监督部门,负责对人事代理机构进行监督和检查。

  第二十六条人力资源监督部门应当制定监督和检查的具体办法,包括随机抽查、定期检查和受举报后的调查等。

  第二十七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配合人力资源监督部门的监督和检查工作,并提供必要的协助和支持。

  第二十八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定期对其工作进行自我评估和总结,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向人力资源监督部门报告。

  第五章人事代理的责任与违约

  第二十九条人事代理机构在代理管理过程中应当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的规定,不得从事违法违规活动。

  第三十条人事代理机构在代理过程中应当维护候选人和公司的合法权益,不得泄露候选人的隐私和公司的商业秘密。第三十一条人事代理机构应当按照相关规定对候选人进行劳动合同签订和薪酬支付等事宜的咨询和指导,不得违法克扣工资或擅自变动劳动合同。

  第三十二条人事代理机构如果违反相关规定或者不按照合同约定履行职责,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赔偿给公司造成的经济损失,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三条本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三十四条对人事代理的具体实施办法由公司根据实际情况制定并公布。

  第三十五条本制度解释权归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所有。

  本制度经公司人力资源管理部门审定并制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14

  为加强工程建设招标代理的管理,规范工程招标代理机构的行为,保证本市范围内工程招标投标活动合法、有序地进行,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制度。

  第一条、工程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有关建设工程招标代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办法和方针、政策。

  第二条、代理机构需在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备案登记后,方可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所有招标代理活动均需进入市招标投标中心交易,接受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监督管理。

  第四条、代理机构拟定的所有招标公告、招标文件,均需至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进行审核、备案后方可发布、出售。

  第五条、代理机构应严格按照国家、江苏省相关标准收取服务费。

  第六条、在办理完委托的招标事宜后,代理机构、委托人、招投标中心应当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情况如实填写《如皋市工程招标代理项目档案》。

  第七条、代理机构在本市范围内从事招标代理活动,应严格遵守市招标投标管理办公室的相关规章制度。

  第八条、代理机构凡违反上述条款,将取消其在本市范围内进行招标代理活动的资格。

  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执行。

  代理商管理制度 15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管理,促进政府采购代理机构规范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政府采购代理机构(以下简称代理机构)是指集中采购机构以外、受采购人委托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的社会中介机构。

  第三条代理机构的名录登记、从业管理、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适用本办法。

  第四条各级财政部门(以下简称财政部门)依法对代理机构从事政府采购代理业务进行监督管理。

  第五条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代理机构的政府采购业务培训,不断提高代理机构专业化水平。鼓励社会力量开展培训,增强代理机构业务能力。

  第二章名录登记

  第六条代理机构实行名录登记管理。省级财政部门依托中国政府采购网省级分网(以下简称省级分网)建立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名录(以下简称名录)。名录信息全国共享并向社会公开。

  第七条代理机构应当通过工商登记注册地(以下简称注册地)省级分网填报以下信息申请进入名录,并承诺对信息真实性负责:

  (一)代理机构名称、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办公场所地址、联系电话等机构信息;

  (二)法定代表人及专职从业人员有效身份证明等个人信息;

  (三)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四)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提供评审场所地址、监控设备设施情况;

  (五)省级财政部门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代理机构应当在信息变更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自行更新。

  第八条代理机构登记信息不完整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告知其完善登记资料;代理机构登记信息完整清晰的,财政部门应当及时为其开通相关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信息发布、专家抽取等操作权限。

  第九条代理机构在其注册地省级行政区划以外从业的,应当向从业地财政部门申请开通政府采购管理交易系统相关操作权限,从业地财政部门不得要求其重复提交登记材料,不得强制要求其在从业地设立分支机构。

  第十条代理机构注销时,应当向相关采购人移交档案,并及时向注册地所在省级财政部门办理名录注销手续。

  第三章从业管理

  第十一条代理机构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

  (二)建立完善的政府采购内部监督管理制度;

  (三)拥有不少于5名熟悉政府采购法律法规、具备编制采购文件和组织采购活动等相应能力的专职从业人员;

  (四)具备独立办公场所和代理政府采购业务所必需的办公条件;

  (五)在自有场所组织评审工作的,应当具备必要的评审场地和录音录像等监控设备设施并符合省级人民政府规定的标准。

  第十二条采购人应当根据项目特点、代理机构专业领域和综合信用评价结果,从名录中自主择优选择代理机构。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摇号、抽签、遴选等方式干预采购人自行选择代理机构。

  第十三条代理机构受采购人委托办理采购事宜,应当与采购人签订委托代理协议,明确采购代理范围、权限、期限、档案保存、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协议解除及终止、违约责任等具体事项,约定双方权利义务。

  第十四条代理机构应当严格按照委托代理协议的约定依法依规开展政府采购代理业务,相关开标及评审活动应当全程录音录像,录音录像应当清晰可辨,音像资料作为采购文件一并存档。

  第十五条代理费用可以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也可由采购人支付。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的,供应商报价应当包含代理费用。代理费用超过分散采购限额标准的,原则上由中标、成交供应商支付。

  代理机构应当在采购文件中明示代理费用收取方式及标准,随中标、成交结果一并公开本项目收费情况,包括具体收费标准及收费金额等。

  第十六条采购人和代理机构在委托代理协议中约定由代理机构负责保存采购文件的,代理机构应当妥善保存采购文件,不得伪造、变造、隐匿或者销毁采购文件。采购文件的保存期限为从采购结束之日起至少十五年。

  采购文件可以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用电子档案方式保存采购文件的,相关电子档案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等法律法规的要求。

  第四章信用评价及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开展代理机构综合信用评价工作。采购人、供应商和评审专家根据代理机构的从业情况对代理机构的代理活动进行综合信用评价。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应当全国共享。

  第十八条采购人、评审专家应当在采购活动或评审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供应商可以在采购活动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记录代理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

  代理机构可以在政府采购信用评价系统中查询本机构的职责履行情况,并就有关情况作出说明。

  第十九条财政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定向抽查和不定向抽查相结合的随机抽查机制。对存在违法违规线索的政府采购项目开展定向检查;对日常监管事项,通过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执法检查人员等方式开展不定向检查。

  财政部门可以根据综合信用评价结果合理优化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频次。

  第二十条财政部门应当依法加强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监督检查包括以下内容:

  (一)代理机构名录信息的真实性;

  (二)委托代理协议的签订和执行情况;

  (三)采购文件编制与发售、评审组织、信息公告发布、评审专家抽取及评价情况;

  (四)保证金收取及退还情况,中标或者成交供应商的通知情况;

  (五)受托签订政府采购合同、协助采购人组织验收情况;

  (六)答复供应商质疑、配合财政部门处理投诉情况;

  (七)档案管理情况;

  (八)其他政府采购从业情况。

  第二十一条对代理机构的监督检查结果应当在省级以上财政部门指定的政府采购信息发布媒体向社会公开。

  第二十二条受到财政部门禁止代理政府采购业务处罚的代理机构,应当及时停止代理业务,已经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项目,按下列情况分别处理:

  (一)尚未开始执行的'项目,应当及时终止委托代理协议;

  (二)已经开始执行的项目,可以终止的应当及时终止,确因客观原因无法终止的应当妥善做好善后工作。

  第二十三条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政府采购法律法规的行为,依照政府采购法律法规进行处理;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代理机构的违法行为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第二十四条财政部门工作人员在代理机构管理中存在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监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实施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政府采购行业协会按照依法制定的章程开展活动,加强代理机构行业自律。

  第二十六条省级财政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规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

  第二十七条本办法自20xx年3月1日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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